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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隐痛 卷九 美丽的时刻 后记 一条河流的梦 时光九篇 卷一 诗的成因 卷二 长路 卷三 悬崖菊 卷四 雾起时 卷五 时光的复仇 卷六 良夜 卷七 子夜变歌 卷八 在黑暗的河流上 卷九 夏夜的传说 后记 愿望 在那遥远的地方 序 在那遥远的地方 卷一 出塞曲 卷二 漂泊的湖 卷三 飘 蓬 卷四

Transcription: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 草 案 ) 研 商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00 分 二 地 點 : 高 雄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崇 德 路 801 號 ) 大 禮 堂 三 主 席 : 陳 處 長 咸 亨 記 錄 : 李 宜 娟 四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詳 如 簽 名 單 五 與 會 單 位 人 員 發 言 及 書 面 意 見 : ( 一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 沈 教 授 建 全 ) 1. 高 屏 空 品 區 乃 一 大 範 圍 之 概 念, 事 實 上 在 此 大 範 圍 內 亦 有 局 部 空 品 較 佳 及 較 差 者, 總 量 管 制 之 目 的 即 在 確 保 空 氣 品 質 較 差 之 區 域 能 有 所 改 善, 且 確 保 空 氣 品 質 較 佳 區 域 能 不 惡 化 且 提 升 空 氣 品 質, 故 建 議 將 高 屏 空 品 區 再 劃 分 成 幾 個 較 小 且 同 性 質 較 高 之 區 域 空 品 區, 如 此 才 可 作 好 總 量 管 制 之 目 的, 且 防 止 空 氣 污 染 擴 散 建 議 高 雄 市 分 為 : 高 東 北 區 : 阿 蓮 燕 巢 以 東 各 區 ( 含 山 區 ) 高 北 區 : 左 營 楠 梓 大 社 以 北 各 區 高 南 區 : 三 民 島 松 大 樹 以 南 各 區 屏 東 縣 分 為 : 屏 東 西 區 : 含 屏 東 市 萬 丹 新 園 崁 頂 潮 州 東 港 林 邊 佳 冬 各 區 屏 東 東 區 : 屏 東 縣 其 餘 鄉 鎮 2. 總 量 管 制 雖 然 重 要, 但 平 均 濃 度 之 概 念 無 法 凸 顯 真 正 空 污 受 害 者 及 受 害 區 域 之 事 實, 因 此 亦 應 訂 定 工 業 區 鄰 近 最 大 污 染 濃 度 之 罰 則 3. 中 油 後 勁 煉 油 廠 將 於 今 年 底 關 閉, 此 乃 79 年 行 政 院 長 郝 柏 村 之 承 諾, 而 且 旨 在 改 善 當 地 空 氣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狀 況, 因 此 不 得 將 其 關 閉 所 釋 放 出 來 之 排 放 量, 作 為 更 新 ( 事 實 上 已 增 建 林 園 新 三 輕 ) 或 交 易 量 之 用 4. 建 議 應 該 有 上 位 計 畫 如 產 業 轉 型 與 能 源 政 策 互 相 搭 配 才 容 易 具 有 成 效 1

( 二 )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陳 副 局 長 琳 樺 ) 1. 首 先 要 感 謝 環 保 署 在 各 界 期 盼 下 訂 定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污 染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 草 案 ), 高 屏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是 高 雄 市 民 長 期 面 對 全 國 最 高 之 工 業 電 力 及 交 通 污 染 負 荷 所 倡 議 推 動 之 計 畫 過 去 幾 年 因 遲 未 能 立 法 通 過, 故 本 市 亦 已 著 手 訂 定 環 境 管 理 維 護 自 治 條 例, 其 中 也 要 求 本 市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訂 定 空 氣 污 染 物 削 減 計 畫 報 府 核 定 實 施 是 以, 貴 署 草 案 第 一 期 程 目 標 對 於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指 定 削 減 為 0 一 節, 建 議 再 予 斟 酌, 否 則 將 使 本 市 一 些 大 廠 原 可 在 本 市 自 治 條 例 之 管 制 下 命 其 削 減, 反 而 因 本 草 案 之 公 告, 而 蒙 受 保 護 不 須 削 減 爰 建 議 加 嚴 第 一 期 程 指 定 削 減 或 保 留 由 地 方 視 地 區 需 求 加 嚴 標 準 2. 有 關 關 廠 歇 業 或 解 散 之 削 減 差 額 認 定, 建 議 再 予 斟 酌, 因 本 草 案 第 二 期 程 指 定 削 減 僅 為 5~10%, 而 中 油 高 煉 總 廠 將 於 今 年 年 底 關 廠, 關 廠 後 將 有 SOx:2,767 公 噸 NOx:2,467 公 噸 之 減 排, 其 數 量 分 別 占 本 市 固 定 污 染 源 之 SOx NOx 申 報 量 之 10% 及 6%, 如 可 獲 得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定, 將 使 計 畫 第 二 期 程 因 中 油 總 廠 關 廠 之 削 減 量 差 額 於 市 場 上 交 易, 造 成 總 量 管 制 第 一 期 已 指 定 削 減 為 零, 第 二 期 又 可 由 一 些 工 廠 靠 抵 換 交 易 不 須 減 量, 如 此 一 來 高 屏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將 六 年 幾 無 成 效 3. 有 關 抵 換 交 易 部 分, 建 議 仿 效 東 京 都 管 制 公 司 減 排 二 氧 化 碳 做 法, 被 要 求 強 制 減 排 之 機 構 可 以 購 買 減 排 配 額, 但 是 這 部 分 不 能 超 過 要 求 被 減 排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否 則, 現 行 交 易 費 用 以 空 污 費 作 為 拍 賣 底 價, 係 遠 低 於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之 建 置 成 本, 造 成 工 廠 不 願 意 投 資 設 備 進 行 實 質 減 量 ; 另 一 方 面, 移 動 污 染 源 之 減 量 成 本 遠 大 於 固 定 污 染 源, 建 議 可 規 定 一 定 比 例 之 抵 換 交 易 應 來 自 移 動 污 染 源, 或 實 施 後 幾 年 僅 可 購 買 移 動 污 染 源 之 削 減 額 度 4. 抵 換 空 氣 污 染 物 增 量 之 排 放 量 取 得 來 源 中, 包 含 固 定 污 染 源 依 規 定 保 留 之 差 額 排 放 量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經 拍 賣 釋 出 之 排 放 量 自 移 動 污 染 源 減 少 之 排 放 量 及 其 他 等 四 種, 建 議 大 署 規 範 此 四 者 之 抵 換 比 例 限 制, 或 就 固 定 污 染 源 及 移 動 污 染 源 兩 大 種 類 間 訂 定 一 定 比 例 限 制, 避 免 公 私 場 所 僅 從 單 一 污 染 種 類 進 行 減 量 2

5. 承 上, 固 定 污 染 源 依 規 定 保 留 之 差 額 排 放 量 中, 尚 分 為 同 一 法 人 自 行 產 生 及 經 交 易 自 其 他 公 私 場 所 之 削 減 量 差 額 兩 種, 為 使 工 廠 達 到 實 質 減 量, 建 議 規 定 自 行 削 減 量 應 達 一 定 比 例 ( 例 如 :50% 以 上 ), 其 餘 始 得 從 交 易 拍 賣 移 動 污 染 源 等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6. 目 前 削 減 量 保 留 規 定 對 象 係 以 同 一 法 人 為 標 準, 以 中 油 公 司 為 例, 其 於 高 屏 空 品 區 中 至 少 有 高 雄 煉 油 廠 大 林 煉 油 廠 林 園 石 化 廠 等 多 家 工 廠, 其 中 高 雄 煉 油 廠 原 就 預 訂 於 104 年 關 廠, 如 其 因 關 廠 而 取 得 之 削 減 量 差 額 尚 可 轉 由 其 他 工 廠 使 用, 則 對 於 高 屏 空 品 區 之 排 放 減 量 將 無 實 際 助 益 建 議 大 署 通 盤 考 量 實 施 方 式 期 程 或 以 特 案 方 式 辦 理 7. 對 於 部 分 業 者 製 程 已 使 用 BACT 規 定, 總 量 管 制 實 施 之 後, 對 於 製 程 內 的 減 量 空 間 有 限, 因 此 藉 由 移 動 源 減 量 轉 移 固 定 污 染 源 使 用 為 方 案 之 一, 而 總 量 管 制 雖 已 有 制 定 相 關 轉 換 公 式, 但 對 於 計 算 排 放 係 數 與 移 動 源 減 量 的 認 定 方 式 並 無 相 關 建 議 規 範, 是 否 能 提 供 可 行 的 建 議 方 案 供 縣 市 做 參 考, 或 是 以 第 一 件 由 署 裡 執 行 後 供 高 屏 地 區 參 照 8. 本 市 曾 於 101 年 開 始 推 動 總 量 管 制 認 可 量 試 行 申 請, 經 過 試 行 結 果 後 有 部 分 石 化 業 者 反 映, 因 VOCs 空 污 費 在 計 算 設 備 元 件 時, 濃 度 低 於 5ppm 以 下 並 不 用 計 算 排 放 量, 但 在 實 際 計 算 設 備 元 件 排 放 量 的 層 次 因 子 法 並 沒 有 將 低 於 5ppm 以 下 排 除 不 用 計 算 排 放 量, 如 此 業 者 在 申 請 許 可 量 時 會 因 此 造 成 VOCs 有 額 外 增 量 部 分, 將 需 要 再 額 外 購 買 抵 換 量, 建 議 大 署 仍 應 加 速 推 動 排 放 量 計 算 的 統 一 性 規 定 9. 總 量 管 制 第 一 期 程 之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指 定 削 減 量 為 零 ; 新 設 或 變 更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達 一 定 規 模 者, 應 採 用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並 取 得 足 供 抵 換 污 染 物 增 量 之 排 放 量. 目 前 固 定 污 染 源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早 於 91 年 10 月 30 日 訂 定, 雖 大 署 已 規 劃 修 訂 該 內 容, 但 仍 未 見 相 關 之 草 案 建 議 是 否 於 總 量 管 制 實 施 前 一 併 公 告 最 新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以 利 公 私 場 所 或 縣 市 依 循 10. 有 關 總 量 管 制 排 放 量 不 增 量 的 情 形 下, 如 遭 遇 法 令 修 改 而 使 得 排 放 3

量 增 加 時, 如 :VOCs 法 令 要 求 燃 燒 塔 (flare) 不 能 常 態 排 放, 改 由 其 他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則 過 去 flare 效 率 皆 以 98% 做 為 排 放 量 計 算, 更 改 其 他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時 其 效 率 則 減 低,( 如 RTO 效 率 90~95%), 將 使 得 排 放 量 增 加 ; 另 外 如 法 令 要 求 新 增 污 染 源 計 算 時 ( 如 : 冷 卻 水 塔 之 VOCs 排 放 量 ), 亦 將 使 得 原 來 設 定 之 總 量 有 其 影 響 或 無 基 準 可 計 算, 是 否 有 相 關 的 處 理 標 準 流 程 供 未 來 執 行 之 依 據 或 參 考 11. 本 計 畫 ( 草 案 ) 捌 新 設 或 變 更 固 定 污 染 源 審 核 規 則 八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 二 )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拍 賣, 考 量 本 計 畫 之 拍 賣 非 屬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之 拍 賣, 其 法 源 依 據 亦 有 別 於 強 制 執 行 法 第 81 條 民 法 391 條 及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 公 正 第 三 人 認 可 及 其 公 開 拍 賣 程 序 辦 法 等 尚 無 相 關 作 業 準 則, 倘 貿 然 實 施 時 恐 衍 生 弊 端 故 未 來 本 計 畫 之 拍 賣 方 式 建 請 公 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及 建 立 專 屬 拍 賣 網 站 以 供 地 方 單 位 依 循 ( 三 ) 地 球 公 民 基 金 會 ( 王 副 執 行 長 敏 玲 ) 一 提 問 : 1. 本 計 畫 的 第 1 頁 目 標 為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至 符 合 國 家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 二 級 區 ), 請 問 空 品 目 標 之 設 定 為 何? 對 應 的 污 染 物 減 量 目 標 為 何? 請 公 開 此 目 標 之 學 理 依 據, 以 及 透 過 此 計 畫, 要 到 哪 一 年 才 能 達 到 這 個 空 品 目 標 2. 本 計 畫 的 下 一 期 程 目 標 只 有 下 一 期 程 的 幾 個 待 做 事 項, 沒 有 目 標 ; 另 下 一 期 程 實 施 前 半 年 應 辦 理 事 項 的 第 5 點 ( 第 2 頁 ), 修 正 本 計 畫 並 重 新 公 告, 是 否 還 需 要 會 同 經 濟 部 才 能 公 布? 這 次 的 公 告 是 否 及 於 第 二 期 程? 3. 請 說 明 關 廠 的 污 染 排 放 權 如 何 處 理? 4. 請 說 明 此 套 計 畫 公 告 實 施 之 後, 其 再 檢 討 與 修 正 之 review 機 制 為 何? 以 及 如 何 進 行, 否 則 無 法 知 道 減 量 成 效 如 何 5. 請 說 明 高 屏 之 外 的 中 部 雲 嘉 南 空 品 區, 預 定 何 時 實 施 空 污 總 量 管 制? 二 主 張 : 1.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污 染 已 十 分 嚴 重, 這 張 海 報 貼 在 我 的 辦 公 室 兩 三 年,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做 的 是 減 量 管 制, 重 點 在 減 而 非 不 增 量 而 已, 應 4

加 速 進 行 污 染 減 量 計 畫 中 的 第 一 期 程 ( 既 存 固 污 源 指 定 削 減 量 為 零 ), 儘 管 要 計 算 廠 商 改 善 或 加 強 防 制 的 時 間,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可 保 留 抵 換 及 交 易 辦 法 規 定 : 須 具 備 採 行 防 制 措 施 後 至 少 2 季 完 整 排 放 量 申 報 資 料, 最 後 經 過 機 關 審 查 等 等, 地 球 公 民 基 金 會 仍 建 議 應 縮 短 第 一 期 程 時 間, 我 們 主 張 縮 短 為 兩 年, 加 速 進 行 第 2 期 程 之 污 染 減 量 2. 依 申 請 日 前 七 年 內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之 最 大 年 排 放 量 認 可, 子 法 中 有 此 規 定, 我 們 深 表 遺 憾, 應 改 為 依 申 請 日 前 7 年 內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之 平 均 年 排 放 量 認 可 3. 指 定 削 減 原 則 第 二 期 程 指 定 削 減 訂 5~10%( 第 13 頁 ),5% 是 逐 年 削 減 5% 嗎? 第 二 期 程 是 幾 年? 若 整 個 期 程 是 3 年, 總 削 減 量 5~10% 實 在 太 慢 太 少, 本 會 主 張 至 少 改 為 削 減 15% 的 污 染 量 4. 高 雄 市 地 狹 人 稠, 許 多 學 校 與 社 區 都 住 在 工 業 區 附 近, 污 染 負 荷 已 經 太 高 ( 舉 例, 如 果 林 園 減 一 點, 大 林 蒲 增 一 點 點, 雖 然 整 體 污 染 量 下 降, 但 大 林 蒲 的 污 染 負 荷 已 無 法 再 增 加, 或 大 林 蒲 減 一 點, 林 園 增 一 點 點, 但 林 園 的 污 染 負 荷 已 無 法 再 增 加 ) 建 議 本 計 畫 要 有 比 國 外 更 進 步 的 做 法, 例 如 高 屏 公 告 為 總 量 管 制 區 時, 建 議 同 時 增 設 次 級 管 制 區, 或 在 一 個 管 制 區 內 設 幾 個 小 區 域 的 抵 換 交 易 區 ( 名 稱 可 討 論 ), 讓 抵 換 交 易 僅 能 在 較 小 範 圍 內 進 行, 在 大 的 管 制 區 下 總 量 下 降, 污 染 負 荷 很 重 的 區 域, 污 染 情 況 也 不 加 重, 本 會 希 望, 不 得 使 鄉 鎮 市 區 級 之 行 政 區 之 任 何 一 種 管 制 污 染 物 增 量 5. 關 廠 是 因 經 營 不 善 或 先 前 承 諾 ( 如 中 油 高 煉 廠 ), 並 非 固 定 污 染 源 採 行 防 制 措 施 之 行 為, 本 會 主 張 不 應 享 有 保 留 抵 換 交 易 等 優 惠 6. 高 屏 處 於 中 部 空 品 區 及 雲 嘉 南 空 品 區 的 下 風 處, 中 部 火 電 六 輕 等 大 污 染 源, 對 高 屏 的 影 響 很 大, 本 會 主 張 應 該 管 制 並 盡 快 將 這 些 地 區 的 污 染 減 量 ( 四 ) 地 球 公 民 基 金 會 ( 李 研 究 員 翰 林 ) 1. 請 確 認 未 來 可 以 進 入 交 易 平 台 的 資 格? 什 麼 單 位 可 以 進 入 市 場 購 買 或 擁 有 配 額? 如 果 要 使 市 場 機 制 有 效 運 作, 就 不 應 僅 限 少 數 人 參 與 應 該 是 不 限 制 資 格, 擴 大 讓 社 會 大 眾 只 要 有 需 要 都 可 以 進 入 交 5

易 如 美 國 的 交 易 制 度 是 任 何 公 私 機 構 和 個 人 都 可 以 購 買 2. 許 多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究 均 已 證 明, 若 要 透 過 交 易 機 制 減 量, 配 額 的 交 易 資 訊 透 明 公 開 ( 如 需 求 者 清 單 供 給 者 清 單 交 易 價 格 與 交 易 量 等 ) 是 成 功 關 鍵 現 今 制 度 除 了 拍 賣 外, 廠 商 都 是 檯 面 下 交 易, 黑 箱 作 業 會 造 成 減 量 成 本 不 易 估 算 而 使 交 易 制 度 失 去 效 用 透 明 公 開 才 能 讓 廠 商 有 效 估 算 清 除 污 染 以 及 安 裝 污 染 設 備 的 成 本, 提 高 其 減 量 動 機 建 議 貴 署 建 置 交 易 平 台 ( 如 碳 交 易 網 站 ), 並 即 時 ( 或 定 期 ) 上 網 公 開 交 易 資 訊 3. 排 放 權 不 應 為 財 產 權, 廠 商 所 取 得 的 配 額 只 是 一 種 許 可, 而 不 是 合 法 污 染 空 氣 的 " 權 利 " 如 美 國 清 淨 空 氣 法 第 四 條 修 正 案 中 即 有 : 本 條 之 排 放 額 度 是 一 種 依 據 本 分 章 之 有 限 制 的 排 放 二 氧 化 硫 之 授 權 此 種 排 放 權 不 構 成 財 產 權 本 分 章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規 之 條 文 不 構 成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終 止 或 限 制 此 一 授 權 之 限 制 以 避 免 未 來 廠 商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主 張 保 障 財 產 權, 而 造 成 行 政 機 關 加 嚴 標 準 或 指 定 削 減 的 困 難 因 此, 建 議 於 計 畫 或 差 額 認 定 辦 法 中, 明 定 排 放 減 量 差 額 之 性 質 為 有 限 制 之 授 權 而 非 財 產 權, 其 交 易 與 抵 換 不 得 主 張 信 賴 保 護 以 避 免 新 科 學 證 據 顯 示 應 進 一 步 限 量 時, 或 是 交 易 結 果 造 成 污 染 集 中 現 象 嚴 重 而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管 制 時, 有 關 信 賴 保 護 甚 至 是 財 產 權 保 護 之 主 張 造 成 管 制 上 的 困 難 4. 建 請 考 量 高 屏 污 染 嚴 重, 許 多 地 區 已 容 不 下 新 增 污 染 源 建 議 於 高 屏 空 品 區 下 再 設 置 次 分 區 限 制 差 額 抵 換 的 範 圍, 或 於 計 畫 中 明 定 各 鄉 鎮 市 區 級 行 政 區 中 各 項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總 量 不 得 增 加 ( 五 ) 彰 化 縣 環 境 保 護 聯 盟 ( 吳 麗 慧 女 士 ) 1. P.11 柒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可 保 留 抵 換 及 交 易 作 業 方 式, 一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認 可 及 指 定 削 減 中 排 放 量 認 可 申 請 及 審 查 程 序 依 據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認 可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之 ( 共 9 條 ) 第 三 條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公 私 場 所 之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各 類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之 依 據 如 下 : 一 硫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及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收 6

費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收 費 辦 法 ) 規 定 之 排 放 量 計 算 方 式 二 粒 狀 污 染 物 : 依 公 私 場 所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報 辦 法 ) 規 定 之 排 放 量 計 算 方 式 三 依 個 案 或 環 評 承 諾 值 即 總 量 申 請 第 四 條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者, 得 免 附 排 放 量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以 上 不 管 是 空 污 費 申 報 或 排 放 量 申 報 之 排 放 量 均 偏 低, 極 不 合 理, 故 建 議 應 開 專 家 會 議 ( 含 環 保 團 體 代 表 ), 釐 清 所 有 排 放 量 正 確 評 估, 不 能 以 一 次 檢 測 為 準 就 推 估 1 季 1 年 排 放 量 2. P.14 二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可 ( 二 )2. 已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採 行 防 制 措 施 後 之 實 際 排 放 量 低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承 諾 執 行 內 容 者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8 條 第 4 項 規 定 : 既 存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實 際 削 減 量 較 指 定 為 多 者, 差 額 經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得 保 留 抵 換 或 交 易 不 合 理 之 二 : 應 檢 討 實 際 削 減 量 的 計 算 方 式 為 何? 環 評 核 定 量 或 許 可 證 許 可 量 都 偏 高, 不 能 以 之 扣 除 申 報 的 實 際 排 放 量, 就 拿 去 申 請 空 氣 污 染 物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可, 還 可 保 留 抵 換 或 交 易, 因 原 本 是 未 付 費 購 買 的 污 染 排 放 量, 只 因 環 評 核 可 太 高, 或 許 可 證 核 給 量 太 多, 根 本 是 買 空 賣 空, 怎 可 就 變 成 繼 續 污 染 合 法 有 理? 天 賦 人 權 是 呼 吸 乾 淨 空 氣 權, 怎 可 不 公 不 義 的, 變 成 保 障 空 污 權, 故 除 了 所 有 實 際 排 放 量 應 精 準 計 算 外, 環 評 核 定 量 及 地 方 政 府 許 可 量 偏 高 的 問 題 應 先 檢 討, 若 草 率 實 施 就 是 政 府 保 障 業 界 的 空 污 權 利 不 合 理 之 三 : 應 訂 定 空 氣 污 染 總 量 查 核 機 制, 否 則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沒 有 能 力 勝 任 審 查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認 可 及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可? ( 六 ) 高 雄 市 議 會 ( 張 議 員 豐 藤 ) 1. 第 一 期 程 的 時 間 與 指 定 削 減 量 是 否 還 有 改 變 的 空 間? 建 議 由 環 保 署 再 進 一 步 與 地 方 政 府 協 商 2. 希 望 環 保 署 考 量 總 量 管 制 區 中 各 個 小 區 域 污 染 排 放 與 空 氣 品 質 的 關 係, 並 列 入 各 個 小 區 域 上 下 風 的 考 量, 以 更 合 理 地 規 劃 各 個 小 區 域 的 抵 減 比 例 3. 固 定 污 染 源 若 可 從 移 動 污 染 源 與 逸 散 污 染 源 取 得 削 減 量 差 額, 是 否 7

可 能 產 生 工 廠 自 己 不 減 量, 只 從 其 他 污 染 源 取 得 減 量 的 情 況? 建 議 在 查 核 面 要 更 為 落 實 4. 中 油 後 勁 煉 油 廠 將 於 今 年 關 閉, 其 污 染 量 現 在 很 多 已 經 轉 移 到 其 他 廠 如 大 林 煉 油 廠, 故 應 考 量 其 減 量 是 否 還 能 到 其 他 地 區 5. 高 屏 空 品 區 之 污 染 約 有 二 至 三 成 來 自 中 部 與 雲 嘉 南 空 品 區, 故 希 望 中 部 雲 嘉 南 地 區 的 總 量 管 制 實 施 期 程 不 要 與 高 屏 之 實 施 期 程 隔 太 遠 ( 七 ) 水 資 源 保 育 聯 盟 ( 粘 麗 玉 女 士 ) 1. 環 保 署 去 年 曾 承 諾 中 部 地 區 總 量 管 制 要 推 動, 但 現 在 僅 從 高 屏 開 始, 叫 中 部 地 區 民 眾 情 何 以 堪? 2. P.2 之 ( 一 ) 管 制 污 染 物 種 類 為 何 只 列 到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重 金 屬 也 應 一 同 管 制 3. P.3 之 圖 一 第 一 期 程 前 半 年 應 辦 理 事 項 中 訂 定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指 定 削 減 對 象 及 指 定 削 減 原 則 應 改 列 至 公 告 實 施 日 時, 不 然 公 告 實 施 的 只 是 空 洞 的 東 西 4. P.8 逸 散 污 染 源 為 何 未 針 對 加 油 站 乾 洗 業 餐 飲 業 等 污 染 源 進 行 敘 述? 5. P.9 關 於 經 濟 誘 因 措 施 的 敘 述 中 擴 大 各 類 污 染 源 獎 勵 及 減 免 機 制 中 的 獎 勵 是 指 什 麼? 難 道 是 獎 勵 工 廠 排 放 更 多 污 染 嗎? 6. P.9 之 ( 三 ) 固 定 污 染 源 指 定 削 減 及 增 量 抵 換 之 總 量 管 制 措 施 第 二 段 中 說 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要 按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目 標 及 期 程, 但 所 要 採 行 的 削 減 策 略 為 何? 請 說 明 7. P.10 建 議 增 加 四 訂 定 污 染 總 量 查 核 機 制 下 設 ( 一 ) 排 放 量 推 估 濃 度 及 環 境 中 檢 測 濃 度 比 對 8. P.11 請 更 清 楚 地 說 明 排 放 量 如 何 認 可 ( 八 ) 要 健 康 婆 婆 媽 媽 團 ( 顏 淑 女 女 士 ) 1. 第 一 期 指 定 削 減 量 建 議 定 為 5~10%, 而 不 是 0 削 減 2. P.11 之 ( 三 )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量 確 認 2. 中 選 定 申 報 之 排 放 量 不 合 理, 中 間 有 很 大 的 缺 失, 建 議 採 行 其 他 方 式 計 算 實 際 排 放 量 作 為 排 放 量 申 報 8

3. P.14 之 二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污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可 2. 建 議 整 條 刪 除, 環 評 量 核 定 總 量 太 高, 加 上 過 高 的 許 可 量, 如 果 減 掉 申 報 量 作 為 削 減 量 認 可, 是 買 空 賣 空, 空 污 量 越 減 越 多 這 條 不 刪 除 或 修 正, 環 保 署 長 失 職, 倉 促 上 路, 問 題 很 大 4. 強 迫 廠 商 去 做 轉 型 改 良 去 做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廠 商 從 未 對 污 染 環 境 付 出 代 價, 算 進 外 部 成 本, 臺 灣 的 健 康 成 本 誰 來 付? 環 保 署 要 勇 敢, 要 有 感 5. 希 望 中 南 部 儘 早 做 空 氣 污 染 減 量 管 制 ( 九 ) 台 灣 水 資 源 保 育 聯 盟 ( 陳 椒 華 女 士 ) 1. 草 案 沒 有 查 核 驗 證 機 制, 無 法 確 認 總 量 排 放 所 推 估 濃 度 與 環 境 污 染 濃 度 的 比 對 合 理 性 2. 目 前 所 提 出 的 申 報 量 作 為 排 放 量 並 不 合 理, 以 濃 度 檢 測 乘 以 流 量 當 作 排 放 量 做 為 一 季 的 排 放 量, 會 嚴 重 低 估 排 放 量, 環 保 署 應 重 新 提 出 可 符 合 實 際 排 放 量 的 推 估 方 式 3. 反 對 許 可 量 及 環 評 核 定 量 可 減 去 查 核 量 做 為 交 換 ( 易 ) 量 因 為 許 可 量 及 環 評 量 普 遍 核 定 過 高, 如 高 雄 臨 海 工 業 區 有 4 家 廠 商 的 VOCs 許 可 量 每 年 分 別 為 9 千 多 3 千 多 2 千 多 及 2 千 多 噸, 如 果 以 偏 低 查 核 量 與 過 高 許 可 量 環 評 核 定 量 相 減, 將 可 再 增 加 許 多 新 設 工 廠, 故 應 打 破 許 可 量 及 環 評 量 可 以 參 與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可 4. 環 保 署 應 修 法, 排 放 量 計 算 不 能 以 不 合 理 的 濃 度 檢 測 方 式 ( 相 關 空 污 法 規 都 應 修 訂 ) 5. 環 保 署 應 加 速 查 核 污 染, 中 鋼 碳 素 每 年 生 產 苯 約 240,000 噸, 為 何 每 年 申 報 VOCs 不 到 20 噸 ; 比 較 中 鋼 每 年 生 產 約 60,000 噸 的 苯, VOCs 申 報 就 超 過 700 噸 / 年, 請 查 察 中 鋼 碳 素 是 否 短 報 空 污 費 與 涉 偽 造 文 書 6. 工 業 區 科 學 園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的 環 評 核 定 量 與 許 可 量 (P.16) 普 遍 偏 高 不 合 理, 不 能 參 與 空 污 交 易 量 差 額 認 可 的 交 易 抵 換 7. 六 輕 申 報 VOCs 每 年 2,000 多 噸, 環 評 核 定 量 4,302 噸 / 年, 但 實 質 排 放 量 極 可 能 超 過 1 萬 噸, 請 環 保 署 儘 速 訂 定 合 理 查 核 法 規 8. 再 召 開 公 聽 會 回 覆 爭 議 疑 慮 9

( 十 ) 屏 東 縣 潮 州 鎮 公 所 ( 洪 鎮 長 明 江 ) 1. 潮 州 鎮 是 鄉 鎮 污 染 最 嚴 重 的 第 一 名, 我 們 去 學 校 運 動 有 一 個 很 特 殊 的 情 形, 就 是 都 戴 口 罩 去 運 動, 今 天 來 這 個 公 聽 會 感 覺 很 奇 怪, 題 目 叫 做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我 感 覺 不 是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應 該 是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買 賣 計 畫, 污 染 物 不 應 該 進 行 買 賣, 買 賣 後 我 們 潮 州 鎮 的 空 氣 品 質 還 是 沒 有 改 善, 只 是 方 便 這 些 業 者 用 金 錢 去 處 理 解 決 而 已, 業 者 在 污 染 但 卻 是 民 眾 在 承 受 的, 今 天 在 場 的 業 者 很 多, 我 希 望 你 們 不 要 得 了 便 宜 又 賣 乖, 這 種 計 畫 對 你 們 來 說 太 好 了, 總 量 管 制 沒 有 總 量 減 量, 只 是 把 污 染 控 制 在 沒 有 減 而 已, 沒 有 說 不 要 增 加 喔, 竟 然 污 染 可 以 買 賣, 這 是 什 麼 思 想? 2. 我 本 身 在 當 潮 州 鎮 長 之 前 在 中 油 的 煉 油 廠 上 班, 污 染 很 嚴 重, 我 們 潮 州 完 全 沒 有 工 廠 沒 有 污 染, 因 為 地 形 關 係, 我 們 沒 有 辦 法 去 破 壞 或 改 變 自 然 現 象, 冬 天 在 潮 州 的 北 邊, 左 營 煉 油 廠 仁 大 工 業 區 的 污 染 空 氣 到 潮 州, 因 為 地 形 關 係, 整 個 空 氣 滯 留 ; 夏 天 吹 南 風, 潮 州 的 南 邊, 林 園 石 化 區 崁 頂 焚 化 爐 的 污 染 空 氣 到 潮 州 又 滯 留, 所 以 潮 州 空 氣 長 年 空 氣 都 不 好, 對 潮 州 一 個 沒 有 工 廠 沒 有 污 染 工 業 的 地 方 真 是 情 何 以 堪 今 天 有 總 比 沒 有 好, 總 量 管 制 的 第 一 個 腳 步 已 經 踏 出 來 了, 總 量 管 制 我 希 望 整 個 方 向 應 該 是 要 減 量, 不 是 盲 目 把 臺 灣 的 污 染 總 量 管 制 好 就 好, 污 染 竟 然 可 以 買 賣, 我 想 會 不 會 這 個 計 畫 通 過 後, 有 一 些 公 司 開 始 專 門 在 賣 污 染, 也 有 可 能 未 來 在 超 市 或 便 利 商 店 買 得 到 澳 洲 紐 西 蘭 來 的 新 鮮 空 氣? 所 以 為 何 第 一 期 程 削 減 量 為 何 為 零? 難 道 要 保 有 現 在 這 個 污 染 的 成 果 嗎? 不 能 減 嗎? 所 以 這 個 根 本 不 是 管 制 計 畫, 是 買 賣 計 畫, 大 開 方 便 之 門, 讓 業 者 繼 續 污 染, 之 前 中 央 做 這 些 業 者 的 門 神, 現 在 授 權 給 地 方 了, 地 方 難 道 要 做 這 些 業 者 的 門 神 嗎? 最 後, 我 希 望 縣 長 要 加 油, 以 後 有 這 種 會 要 通 知 大 家 來, 我 為 潮 州 鎮 民 與 屏 東 縣 民 請 命, 看 到 這 些 污 染 數 字, 真 是 慘 不 忍 睹 ( 十 一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 邱 助 理 教 授 花 妹 ) 1. 削 減 量 不 得 設 為 零, 此 將 會 延 宕 現 在 的 減 量 努 力 現 在 各 位 在 第 一 10

線 工 作, 若 沒 有 這 個 法, 很 難 往 上 去 要 求 你 們 的 老 闆, 我 們 應 該 要 讓 這 個 法 變 成 第 一 線 廠 商 的 工 具, 可 以 跟 廠 商 要 求 一 起 來 改 善 廠 內 外 的 環 境 且 也 會 跟 高 雄 市 政 府 的 環 境 自 治 管 理 條 例 牴 觸, 我 們 現 在 覺 得 高 雄 市 已 跑 在 前 面, 不 希 望 被 中 央 拉 著 倒 退 走 2. 中 油 後 勁 問 題, 其 實 不 只 中 油, 所 有 關 廠 的 排 放 量 應 一 律 回 收, 這 有 什 麼 好 討 論 的 呢? 現 在 每 一 個 地 方 的 污 染 量 都 是 那 麼 的 高, 當 然 是 一 律 回 收, 怎 麼 還 有 討 論 空 間 是 不 是 有 什 麼 辦 法 可 以 使 用,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裡 沒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應 該 是 要 一 律 回 收 的 3. 在 目 前 排 放 量 上 面 的 確 認, 用 過 去 七 年 最 高 的 那 一 年 來 作 標 準, 這 個 是 不 對 的 事 情, 現 在 就 是 要 努 力 減 量, 怎 麼 會 去 選 一 個 最 高 的 污 染 標 準 ; 另 整 個 查 驗 查 核 機 制, 如 果 沒 有 辦 法 把 整 個 污 染 量 估 算 出 來, 我 們 如 何 去 做 一 個 真 的 有 效 的 削 減, 所 以 這 個 部 分 目 前 這 樣 訂, 恐 怕 會 有 點 太 草 率, 我 們 必 須 要 去 處 理 到 底 要 怎 麼 精 確 的 查 驗 查 核 的 問 題 4. 六 輕 對 我 們 中 南 部 影 響 非 常 大, 這 個 裡 面 有 很 多 要 同 步 實 施 的 問 題, 不 然 到 時 我 們 高 屏 地 區 自 己 削 減 了, 但 是 還 在 吹 六 輕 吹 下 來 的 VOCs 這 樣 是 不 對 的 事 情 5. 整 個 法 已 經 跑 到 空 污 怎 麼 買 賣 的 問 題, 事 實 上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大 家 都 針 對 為 了 要 削 減 溫 室 氣 體, 西 方 也 都 設 計 了 很 多 交 易 機 制, 但 是 交 易 機 制 也 受 到 了 非 常 多 的 批 評, 到 底 有 沒 有 真 的 能 夠 有 效 的 解 決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量, 還 是 只 是 創 造 了 另 一 個 企 業 的 商 機 在 目 前 國 際 間 看 到 了 非 常 多 的 辯 論, 不 贊 成 是 非 常 多 的, 第 一 點 為 污 染 者 為 什 麼 還 可 以 來 賣 污 染, 這 個 在 道 德 上 面 它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嗎? 我 們 現 在 不 是 在 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嗎? 減 量 是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而 不 是 一 個 可 以 買 賣 的 可 以 拿 來 賺 錢 的 ; 第 二 點 若 把 它 全 部 都 導 向 交 易 的 話, 它 使 得 污 染 變 成 一 種 不 減 量 也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只 要 我 財 力 夠, 還 是 可 以 跟 別 人 買 污 染 量, 這 個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嗎? 把 它 導 向 成 都 可 以 透 過 交 易 來 解 決, 它 會 延 宕 了 更 新 污 染 設 施 及 產 業 轉 型 的 問 題 ; 第 三 點 現 在 看 到 高 雄 的 狀 況, 若 制 度 一 旦 上 路, 它 會 是 一 個 失 衡 的 狀 況, 事 實 上 我 們 最 需 要 減 量 的 就 是 幾 個 大 的 污 染 源 目 標, 可 是 他 11

們 卻 是 未 來 最 有 機 會 釋 出 排 放 量, 像 六 輕 的 案 例, 因 為 有 更 多 的 資 本 跟 利 潤, 它 也 可 以 透 過 污 染 設 備 的 更 新 來 釋 出 更 多 的 排 放 量, 那 它 要 賣 給 誰? 賣 給 我 們 的 中 小 企 業 嗎? 包 括 企 業 內 部 也 會 有 權 力 失 衡 的 問 題, 這 是 不 是 一 個 合 宜 的 設 計 方 式? 6.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高 雄 每 一 區 都 是 爆 量, 即 便 我 住 在 美 術 館 旁 邊, 常 常 冬 天 也 都 是 紅 色 橘 色 的, 都 已 經 沒 有 一 區 可 以 接 受 了, 還 要 創 造 一 個 活 絡 的 市 場, 問 題 是 活 絡 的 市 場 在 哪 裡 呢? 要 把 它 移 到 哪 一 區? 假 如 將 來 要 執 行 的 話,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有 次 空 品 區, 因 為 最 嚴 重 的 地 方 不 能 加 重, 稍 微 嚴 重 的 地 方 已 經 很 嚴 重 啦, 所 以 交 易 制 度 本 身 還 存 在 還 有 太 多 的 問 題, 希 望 以 後 交 易 制 度 就 算 要 導 入, 希 望 是 透 過 市 場 機 制 去 解 決 環 境 的 問 題, 但 是 在 非 常 多 地 方 都 是 失 衡 的, 所 以 在 第 一 個 辦 法 裡 面, 削 減 目 標 要 很 明 確, 這 個 計 畫 裡 面 到 底 要 訂 什 麼 削 減 目 標, 連 目 標 都 沒 有 這 個 是 什 麼 計 劃 呢? 第 二 期 也 沒 目 標, 通 通 沒 目 標 大 方 向 整 個 排 放 量 怎 麼 查 核 跟 確 認, 如 果 這 個 不 確 認, 未 來 不 公 平 性 會 更 嚴 重, 大 企 業 可 以 鑽 的 漏 洞 更 多, 可 以 擁 有 的 權 力 更 強, 在 市 場 上 不 僅 對 市 民 不 公 平, 對 廠 商 也 不 公 平 削 減 計 畫 裡 面, 重 大 污 染 源 與 較 小 之 污 染 源, 要 如 何 強 迫 削 減 的 問 題 長 期 以 來 要 做 產 業 轉 型 要 做 環 境 改 善, 有 處 罰 的 機 制, 但 誘 因 是 什 麼, 要 讓 這 個 計 劃 比 較 具 體 看 到 目 標 的 去 做 ( 十 二 ) 屏 東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 陳 科 長 宏 仁 ) 1. 在 總 量 管 制 第 一 年 執 行 認 可 排 放 量 時, 新 設 或 變 更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其 排 放 量 無 法 作 任 何 的 交 易, 建 議 環 保 署 將 各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的 認 可 排 放 量 外, 還 有 一 些 養 水 重 電 沼 氣 發 電 的 相 關 減 量 部 分 提 供 給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抵 換 交 易 的 量 2. 在 推 動 總 量 管 制 空 氣 污 染 的 減 量 上, 除 了 指 定 給 固 定 污 染 的 更 新 設 備 或 是 增 設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之 外, 屏 東 縣 有 很 多 老 舊 的 工 業 區, 像 過 去 在 桃 園 市 的 觀 音 工 業 區, 經 濟 部 也 有 作 老 舊 工 業 區 的 補 助, 用 一 些 銀 行 低 率 貸 款 的 誘 因 提 供 給 廠 商 可 以 大 幅 更 換 老 舊 設 備, 提 供 給 相 關 減 量 措 施 來 增 加 廠 商 有 更 多 的 意 願, 來 做 總 量 管 制 配 合 減 量 的 工 作 12

3. 屏 東 縣 跟 高 雄 市 一 樣, 固 定 污 染 源 的 管 制 上 幾 乎 都 已 有 所 掌 握, 而 總 量 管 制 在 進 行 整 個 固 定 污 染 源 的 管 制 上,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幅 度 可 能 還 是 有 限, 建 議 環 保 署 透 過 總 量 管 制 制 度 來 檢 討 高 屏 地 區 的 移 動 污 染 源 的 減 量, 包 含 如 何 確 保 查 核 機 制 及 老 舊 車 輛 汰 換 等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大 量 車 流 部 分 也 加 進 來 作 管 制 與 檢 討, 希 望 總 量 管 制 制 度 能 順 利 早 點 實 行 ( 十 三 ) 台 灣 環 保 聯 盟 ( 劉 副 會 長 志 堅 ) 1. 認 可 排 放 量 使 用 歷 年 7 年 的 平 均, 建 議 縮 短 修 正 為 近 3 年 平 均, 或 用 最 低 值,7 年 世 界 變 化 很 大, 中 國 排 放 每 年 用 2%~3% 在 成 長, 經 濟 也 成 長,7 年 前 是 一 個 很 老 的 資 料 2. 第 一 期 是 3 年, 建 議 再 縮 短, 因 為 還 有 很 多 的 申 報 期 審 查 期 討 論 期 高 雄 市 SIP 重 新 修 送 環 保 署 審 查, 這 些 都 需 要 花 點 時 間, 可 能 這 一 兩 年 就 過 去 了, 那 我 們 再 加 個 3 年, 就 延 到 5 年 都 不 用 減 量 了 第 二 期 也 期 望 在 減 量 上 能 夠 更 明 確 3. 第 一 階 段 用 3 年, 建 議 能 夠 再 縮 短 為 1 年 4. 現 在 我 們 用 排 放 量 計 量 是 用 TEDS8.1, 是 用 民 國 99 年 作 基 礎, 這 些 排 放 量 資 料 都 過 於 老 舊, 建 議 能 夠 用 最 新 的 排 放 資 料, 包 括 申 報 資 料 5. 附 表 一 談 到 各 單 位 管 制 計 畫, 依 照 各 單 位 權 責 分 工, 看 起 來 都 是 以 環 保 署 作 為 擔 綱 主 導 與 執 行, 而 地 方 環 保 局 也 是 非 常 的 重 要 角 色, 地 方 環 保 局 也 很 主 動 地 在 推 動 各 樣 的 總 量 管 制 在 附 表 一 的 執 行 分 工, 似 乎 能 夠 再 修 正, 調 整 更 多 的 工 作 是 由 地 方 環 保 局 來 擔 任, 尤 其 是 當 主 辦 單 位 6. 考 量 到 很 多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移 動, 從 臺 中 雲 嘉 臺 南 甚 至 是 高 雄 跟 屏 東, 這 麼 大 的 範 圍 現 在 計 畫 只 看 到 高 雄 屏 東, 似 乎 有 些 不 完 整, 建 議 可 以 把 更 大 的 範 圍 直 接 宣 布 為 總 量 管 制 區, 從 臺 中 以 南 到 屏 東 一 個, 北 部 一 個 從 基 隆 臺 北 桃 園 到 新 竹, 依 照 空 污 法 第 8 條 直 接 宣 布 總 量 管 制 區, 地 方 環 保 局 開 動 地 方 的 區 域 治 理 合 併 地 方 主 動 自 治 的 精 神, 臺 灣 的 空 氣 品 質 尤 其 雲 嘉 南 地 區 才 有 救 7. 希 望 環 保 署 能 夠 更 主 動 的 支 援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包 括 模 式 模 13

擬 SIP 審 查 還 有 很 多 的 許 可 交 易 平 臺, 這 也 很 多 需 要 地 方 的 查 核 核 可 確 認, 建 議 中 央 給 地 方 更 多 的 支 援, 包 括 經 費 模 式 的 支 援 ( 十 四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園 石 化 廠 1. 我 們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在 環 評 時 已 經 訂 為 2,500 噸, 但 經 過 四 次 變 更 量 以 後, 又 降 了 1,000 噸, 剩 下 1,500 噸, 不 是 所 謂 的 10,000 噸 另 經 過 環 評 不 可 能 再 讓 排 放 量 增 加, 環 評 就 是 要 讓 現 有 排 放 量 減 量, 我 們 減 量 結 果 像 TSP SOx 及 NOx 從 20% 到 30~40% 都 有, 比 我 們 現 在 許 可 證 的 量 減 低 很 多 ; 尤 其 是 在 鍋 爐 方 面, 林 園 石 化 廠 有 4 座 舊 的 鍋 爐, 已 經 淘 汰 3 座, 剩 下 一 座, 最 近 為 了 要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加 裝 EP 靜 電 集 塵 器, 稍 微 降 低 TSP 的 量, 花 了 將 近 2 億 的 設 備, 像 SCR 都 是 上 千 萬 到 上 億 的 設 備, 講 是 很 容 易, 但 要 考 量 到 經 費 及 私 人 工 廠 是 否 有 能 力 2. 因 為 景 氣 循 環 關 係, 已 經 有 6 個 製 程 停 止 運 轉, 這 些 排 放 量 如 果 景 氣 復 甦 怎 麼 辦, 因 景 氣 關 係 操 作 不 到 50~60%, 現 在 減 下 來, 以 後 景 氣 復 甦 要 操 作 到 90~100% 那 怎 麼 辦? 應 整 個 考 量, 另 我 們 對 燃 料 方 面 努 力 很 多, 現 在 也 多 使 用 燃 燒 燃 料 氣 以 降 低 排 放 量 SOx NOx 排 放 量 僅 有 操 作 許 可 證 的 50~60%, 甚 至 低 到 30~40%, 已 經 盡 到 最 大 努 力 ( 十 五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謝 雲 生 組 長 ) 1. 對 已 採 取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之 製 程, 應 不 再 指 定 削 減 2. 不 同 空 氣 污 染 物 間 之 互 相 抵 換 比 例 及 相 關 規 範, 建 議 由 環 保 署 統 一 訂 定, 否 則 各 地 方 環 保 局 訂 定 將 呈 現 不 同 原 則, 不 同 結 果 且 浪 費 資 源 之 情 形 3. 建 議 指 定 削 減 權 責 由 環 保 署 執 行, 不 要 交 由 地 方 執 行 4.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 草 案 ) 建 議 : (1) 第 13 頁 之 3. 建 議 優 先 削 減 對 象 類 別 : A. 第 (2) 項, 總 量 管 制 公 告 日 起 前 七 年 內 建 議 刪 除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不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因 本 項 恐 並 非 特 定 條 款 B. 第 (4) 項, 有 無 明 確 認 定 標 準 之 嫌, 建 議 刪 除 14

(2) 第 13 頁,4 之 (1), 固 定 污 染 源 經 採 行 防 制 措 施 後 建 議 刪 除 近 三 年 之 部 分 條 文, 因 為 業 者 加 裝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並 非 只 有 近 三 年, 有 更 早 就 加 裝 的 5. 高 屏 地 區 固 定 污 染 源 對 空 氣 品 質 之 貢 獻 約 估 1/4, 其 他 3/4 為 移 動 污 染 源 高 雄 港 面 源 及 外 來 污 染 源 ( 含 高 屏 以 北 臺 灣 本 島 及 境 外 污 染 源 ), 其 他 3/4 污 染 源 未 有 效 管 制 減 量,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是 十 分 有 限 的 6. 因 應 景 氣 變 動, 建 議 仍 維 持 以 前 7 年 排 放 量 來 認 可 排 放 量 ( 十 六 )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柯 股 長 宏 黛 ) 1. 臺 中 市 積 極 邀 請 彰 化 南 投 等 地 區 ( 即 中 部 空 品 區 ), 已 經 建 立 了 一 個 平 臺, 市 長 也 特 別 要 跟 這 兩 縣 市 的 首 長 進 行 空 污 減 量 管 制 的 計 畫 行 動 2. 臺 中 市 有 一 個 火 力 發 電 廠, 這 個 標 的 我 們 一 定 會 積 極 地 作 管 制 ( 十 七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黃 星 富 技 正 ) 業 者 在 逐 年 已 經 作 了 很 多 的 減 量, 配 合 環 保 署 推 動 加 嚴 法 規 的 實 行, 或 是 減 量 的 工 作, 在 工 業 區 的 部 分 也 作 一 些 自 願 減 量 不 管 環 保 署 推 動 固 定 污 染 源 減 量, 業 者 都 很 願 意 作 相 關 的 配 合, 但 現 在 看 到 的 都 是 以 固 定 污 染 源 減 量 為 主, 在 其 他 的 污 染 源 像 移 動 源 逸 散 性 或 是 面 源 的 部 分, 希 望 署 裡 還 是 要 作 一 個 同 步 的 考 量,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的 污 染 源 之 後 再 作 相 關 的 策 略, 這 樣 對 高 屏 地 區 的 空 氣 品 質 才 有 所 幫 助 ( 十 八 ) 彰 化 縣 醫 療 界 聯 盟 ( 葉 光 芃 醫 師 ) 1. 首 先 要 向 處 長 和 科 長 表 示 敬 意, 我 是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葉 光 芃 醫 師 這 周 一 我 看 了 臺 灣 PM 10 的 年 報, 我 們 用 兩 天 就 把 臺 灣 PM 10 的 年 報 做 出 來, 從 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 的 資 料, 隔 天 就 算 出 來 了, 但 是 我 們 還 要 統 計 跟 分 析 ; 其 實 我 們 的 PM 2.5 年 報 也 出 來 了, 這 就 是 臺 灣 的 NGO, 我 們 用 自 己 的 時 間 這 麼 快 就 做 出 來 了 我 不 知 道 環 保 署 年 報 什 麼 時 候 會 出 來? 2. 我 本 來 不 想 說 話, 但 看 到 很 多 人 還 在 說 臺 灣 的 PSI 是 多 好, 是 降 到 多 少, 還 要 再 欺 騙 再 自 我 安 慰, 這 就 是 我 們 的 臺 灣, 這 就 是 環 保 署 我 對 這 個 東 西 瞭 解 4 年 了, 作 為 一 個 醫 生, 我 們 投 資 了 多 少 健 15

保 資 源 在 那 裡, 我 們 都 沒 有 把 這 些 成 本 放 在 裡 面, 我 們 只 想 那 些 有 形 的 東 西 如 果 環 保 署 的 資 料 看 起 來 是 正 確 的, 最 近 都 不 敢 說 裡 面 的 資 料 是 正 確 的, 我 們 用 多 少 生 命 挑 戰 環 保 署 的 資 料 是 不 正 確 的, 想 想 如 果 你 去 醫 院 驗 血 糖, 結 果 醫 院 跟 你 說 的 數 字 是 不 正 確 的, 你 會 不 會 發 瘋? 如 果 全 臺 灣 包 括 監 資 處, 有 人 的 數 字 比 我 的 電 腦 裡 面 還 多 的 話, 我 就 尊 敬 環 保 署 3. 我 們 在 那 邊 說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減 量, 目 標 應 該 要 寫 出 來, 我 要 向 高 雄 市 民 地 球 公 民 基 金 會 表 示 敬 意, 你 們 長 期 在 那 裏 努 力, 今 天 總 算 有 一 個 小 小 的 腳 步 了, 但 是 這 個 腳 步 像 嬰 兒 的 腳 步, 步 履 蹣 跚 我 們 如 果 注 意 看, 我 們 在 2014 年 吸 的 空 氣 是 比 日 本 1975 的 空 氣 還 差 的, 全 臺 灣 的 PM 10 數 字 是 52µg/m 3, 但 日 本 從 1975 年 開 始 PM 10 從 來 不 曾 超 過 50µg/m 3, 但 我 們 還 在 自 我 安 慰 自 己 的 PSI 有 多 好, 如 果 環 保 署 沒 辦 法 把 資 訊 透 明 化 公 開 化, 其 他 做 多 少 事 情 都 不 用 講 了 前 年 的 咖 啡 論 壇, 當 時 的 謝 處 長 還 跟 我 坐 在 一 起, 有 什 麼 用? 沒 有 用 去 年 的 咖 啡 論 壇, 我 只 要 求 把 資 訊 透 明 化 就 好 了, 也 是 沒 有 用, 還 在 用 騙 的 PSI, 連 處 長 都 說 他 也 認 為 那 是 有 問 題 的 4. 我 研 究 空 氣 4 年 了, 高 雄 市 空 氣 在 全 球 1,600 筆 資 料 中 的 1,000 多 名, 是 很 丟 臉 的, 做 一 個 市 長, 丟 臉 ; 臺 南 的 PM 10 是 67~68µg/m 3, 作 為 一 個 醫 生 的 市 長, 叫 人 移 居 到 臺 南, 丟 臉 高 雄 的 人 均 工 業 是 臺 北 的 100 倍, 如 果 說 把 工 業 移 到 臺 北, 我 就 沒 有 意 見, 我 們 的 總 統 還 在 說 高 雄 人 不 坐 捷 運, 如 果 捷 運 都 幫 高 雄 人 出 錢, 高 雄 人 還 是 不 坐, 這 樣 說 才 有 意 思 承 擔 工 業 的 人 在 吸 多 髒 的 空 氣? 這 是 全 臺 灣 人 的 恥 辱, 如 果 看 瑞 士, 從 50µg/m 3 降 到 20µg/m 3, 如 果 看 日 本, 從 50µg/m 3 降 到 20µg/m 3, 他 們 的 PM 2.5 在 15µg/m 3 上 下, 他 們 還 不 滿 意, 但 臺 灣 的 數 字 是 錯 的, 我 還 是 要 再 說, 臺 灣 的 數 字 錯 的 5. 處 長 科 長, 今 天 你 們 承 受 臺 灣 人 多 少 的 期 待? 我 的 期 待, 高 雄 市 工 業 排 放 像 臺 北 市 一 樣 剩 4,000 多 公 噸, 像 潮 州 屏 東 他 們 就 不 必 這 麼 可 憐, 所 以 如 果 高 雄 可 以 降 到 4,000 多 公 噸, 高 雄 污 染 可 以 降 百 分 之 90 幾, 所 以 我 說 高 雄 人 均 工 業 是 臺 北 的 100 倍 臺 中 人 均 工 業 是 臺 北 的 63 倍, 這 就 是 空 氣 的 不 正 義 今 天 我 們 說 症 狀 治 療, 如 16

果 還 在 那 邊 小 鼻 子 小 眼 睛, 你 會 發 瘋 今 天 日 本 的 北 九 州 可 以 做 到 GDP 增 加, 工 業 污 染 減 少, 一 樣 維 持 全 球 的 競 爭 力, 臺 灣 如 果 用 40 年 前 的 方 式 思 考, 臺 灣 是 沒 有 機 會 的 6. 最 後 一 件 事 我 要 報 告, 環 保 署 可 以 做 的 事 情 就 是 把 血 壓 量 正 確, 讓 體 檢 報 告 出 來, 但 現 在 還 不 敢 做 這 事, 要 叫 我 相 信 環 保 署 真 正 有 能 力, 我 還 是 懷 疑 請 科 長 回 答,PSI 不 要 再 騙 了, 不 要 再 說 兩 個 衝 突 的 東 西,10 月 初 就 開 記 者 會 了,3 個 月 了 還 不 敢 承 認 血 壓 是 高 的, 還 在 騙 PSI,PM 10 超 過 100 多 難 道 可 以 說 沒 事 嗎? 還 在 放 首 頁 南 部 中 部 這 麼 多 人 為 空 氣 認 真 打 拼, 我 兩 周 前 在 環 保 署 也 提 過, 我 號 稱 是 臺 灣 健 康 空 氣 行 動 聯 盟, 我 在 這 裡 向 大 家 抱 歉, 今 天 公 家 還 沒 有 行 動, 雖 然 我 們 用 2 天 就 把 臺 灣 的 數 字 算 出 來 了, 其 實 PM 2.5 我 們 本 來 也 要 公 布 的 今 天 行 動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我 們 還 要 用 3 年 削 減 為 零, 這 樣 沒 有 希 望 作 為 一 個 醫 生, 我 向 在 座 認 真 打 拼 的 臺 灣 人 與 勇 敢 的 臺 灣 人 表 示 敬 意, 也 表 示 歉 意, 希 望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 十 九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 書 面 意 見 ) 1. 計 畫 ( 草 案 ) 第 29 頁, 附 表 一 總 量 管 制 實 施 措 施 / 類 別 / 逸 散 污 染 源 /6. 河 川 裸 露 地 執 行 抑 制 揚 塵 工 法 及 防 風 林 等 措 施 之 主 辦 機 關 林 務 局 應 刪 除, 請 修 為 協 辦 單 位 2. 計 畫 ( 草 案 ) 第 31 頁, 附 表 二 新 設 或 變 更 固 定 污 染 源 增 量 抵 換 來 源 / 方 式 / 逸 散 污 染 源 減 量 / 稻 草 及 農 業 廢 棄 物 送 附 近 焚 化 爐 妥 善 處 理, 建 議 提 供 專 業 媒 合 機 構 及 抵 換 成 功 範 例 等 相 關 資 料, 或 召 開 說 明 會, 俾 農 民 或 農 民 團 體 參 考, 以 提 升 配 合 意 願 ( 二 十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 書 面 意 見 ) 1. 請 明 確 說 明 管 制 污 染 物 未 來 是 否 可 能 擴 及 溫 室 氣 體 : 環 保 署 於 101 年 5 月 18 日 與 相 關 部 會 及 工 商 團 體 協 商 時, 承 諾 將 溫 室 氣 體 納 入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作 法 僅 為 過 渡 期 替 代 方 式, 短 期 內 僅 要 求 溫 室 氣 體 強 制 申 報 本 次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管 制 污 染 物 種 類 包 含 氮 氧 化 物 硫 氧 化 物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及 粒 狀 污 染 物 等 4 種 污 染 物, 惟 實 施 對 象 未 來 是 否 可 能 擴 及 溫 室 氣 體, 建 請 明 確 說 明 2. 請 充 分 考 量 該 草 案 中 4 種 空 氣 污 染 物 與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之 關 聯 : 本 草 17

案 中 針 對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量 進 行 指 定 削 減, 惟 考 量 電 業 行 業 特 性, 難 以 進 行 源 頭 減 量, 而 加 裝 末 端 防 制 設 備 將 導 致 廠 內 用 電 量 增 加, 進 而 造 成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增 加 建 請 考 量 兩 者 之 間 交 互 影 響 關 聯, 避 免 為 降 低 氮 氧 化 物 等 4 種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進 而 影 響 受 管 制 對 象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績 效, 導 致 政 策 競 合 疑 慮 ( 二 十 一 ) 台 灣 省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 書 面 意 見 ) 1. 第 一 期 程 管 制 目 標 為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不 增 量, 策 略 為 既 存 零 削 減 新 設 或 變 更 達 一 定 規 模 者, 應 採 BACT 並 取 得 足 供 抵 換 污 染 物 增 量 之 排 放 量 ( 如 何 憑 空 取 得?); 同 時 又 依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排 除 已 通 過 環 評 審 查 或 排 放 許 可 申 請 者 所 核 准 之 排 放 量 ; 如 此 措 施 如 何 可 以 達 成 排 放 不 增 量 的 目 標? 2. 依 圖 二 統 計 圖, 高 雄 市 機 動 車 輛 300 萬 輛 工 廠 6,400 家 年 營 建 面 積 400 萬 平 方 公 尺 屏 東 縣 機 動 車 輛 100 萬 輛 工 廠 1,000 家 年 營 建 面 積 100 萬 平 方 公 尺, 屏 縣 與 高 市 比 例 在 1/3~1/6 而 高 雄 市 面 積 2,950 平 方 公 里 (277 萬 人 ) 屏 東 縣 面 積 2,775 平 方 公 里 (85 萬 人 ), 以 這 樣 的 比 例 污 染 潛 勢 及 環 境 條 件, 屏 東 縣 的 空 氣 品 質 應 該 比 高 雄 市 好 很 多, 但 監 測 數 據 並 非 如 此, 尤 其 臭 氧 濃 度 屏 東 縣 高 於 高 雄 市 PM 10 值 也 相 近, 原 因 有 探 討 過 嗎? 是 境 外 遠 程 輸 送 造 成 的 嗎? 3. 採 用 污 染 物 年 度 第 8 高 值 的 3 年 平 均 值 作 為 與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的 比 較 ( 表 一 資 料 ), 其 管 理 上 的 意 義 為 何? 會 否 因 此 過 度 反 應? 其 年 平 均 值 與 中 位 值 如 何? 是 否 更 具 有 指 示 與 說 明 意 義? 4. 就 表 二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固 定 污 染 源 的 污 染 物 中,SOx 占 90% NOx 占 約 46% PM 10 占 34%, 粒 狀 物 僅 約 19% VOCs 9%; 反 而 是 逸 散 性 污 染 源 的 粒 狀 物 73% PM 10 42% 及 VOCs 57%, 逸 散 性 粒 狀 污 染 源 又 以 道 路 行 駛 揚 塵 占 大 宗 因 此 管 制 策 略 或 行 政 管 制 需 要 更 具 有 污 染 源 改 善 針 對 性 的 方 向 去 規 劃 5. 再 從 總 量 而 言, 高 屏 地 區 粒 狀 污 染 物 為 6.45 萬 噸 / 年 PM 10 1.35 萬 噸 / 年 ( 此 1.35 萬 噸 是 否 涵 蓋 於 粒 狀 物 6.45 萬 噸 總 量 中?), 若 相 較 於 全 年 全 區 粒 狀 物 約 每 平 方 公 里 31 公 斤 PM 10 約 6.5 公 斤 (SOx 21.3 18

公 斤 NOx 47.7 公 斤 VOCs 51.9 公 斤 ) 舉 出 此 數 值 的 目 的, 是 要 強 調 釐 清 空 氣 污 染 物 來 源 是 原 生 性, 抑 或 遠 距 境 外 移 入 很 重 要, 釐 清 了 才 能 對 症 下 處 方 ; 若 本 土 原 生 所 占 比 例 不 高, 所 有 行 政 措 施 與 管 制 策 略 就 需 要 更 精 準 思 考, 才 不 致 錯 置 資 源 與 時 間 6. 附 表 二 中 所 有 係 數 因 數 假 設 值 及 計 算 公 式, 是 否 驗 證 過 適 用 性 與 可 信 度? 簡 言 之, 我 們 還 缺 乏 可 信 的 本 土 模 式 以 探 究 交 叉 污 染 狀 態 管 制 成 本 及 風 險 度 7. 組 織 運 作 設 置 之 總 量 管 制 監 督 及 查 核 小 組 ( 非 追 蹤 ) 要 賦 予 公 權 力 可 執 行 稽 查 取 締 ( 二 十 二 ) 彰 化 縣 醫 療 界 聯 盟 ( 黃 秋 鳳 女 士, 書 面 意 見 ) 1. P.1 之 註 1 應 刪 除 : 既 然 有 心 做 空 污 總 量 管 制, 就 該 將 所 有 既 有 污 染 源 皆 列 入, 若 將 公 告 前 就 已 經 在 排 放 的 污 染 排 除, 則 大 談 污 染 總 量 管 制 都 是 虛 假 的 2. P.2 之 ( 一 ) 管 制 污 染 物 種 類 應 增 加 5. 重 金 屬 3. P.3 之 圖 一, 第 一 期 程 結 束 前 半 年 中 的 訂 定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指 定 削 減 對 象 及 指 定 削 減 原 則 應 移 到 公 告 實 施 日 即 實 施 4. P.9 之 一 固 定 污 染 源 管 制 策 略 (1)( 二 ) 經 濟 誘 因 措 施, 談 到 擴 大 各 類 污 染 源 獎 勵 減 少 污 染 源 是 生 產 廠 商 的 責 任, 照 理 講 應 該 嚴 管, 為 何 還 給 予 獎 勵? 獎 勵 的 方 式 為 何? 應 明 確 列 出 (2)( 三 ) 固 定 污 染 源 指 定 削 減 及 增 量 抵 換 之 總 量 措 施 第 二 行 達 一 定 規 模 須 取 得 ( 應 增 加 同 一 區 域 ( 直 徑 3km) 內 ) 足 供 污 染 物 增 量 (3) 第 二 段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指 定 削 減 目 標 ( 應 增 加 及 削 減 策 略 ) 5. P.9~P.10 之 陸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策 略, 應 增 加 四 訂 定 污 染 總 量 查 核 機 制 ( 一 ) 排 放 量 推 估 濃 度 與 環 境 中 檢 測 濃 度 之 比 對 6. P.11~P.12 之 柒 之 一 ( 三 ) 之 2. 第 六 行, 選 定 ( 應 增 加 最 大 ) 認 可 排 放 年 份 7. P.13 之 4.(1) 第 五 行 的 自 主 減 量 應 刪 除, 最 後 並 應 放 入 實 測 量 ( 背 景 19

值 ) 8. P.14 之 5. 有 談 到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謂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應 明 確 定 義 9. P.18 之 六 排 放 量 查 核 系 統 應 增 加 ( 五 ) 空 氣 實 測 值 與 排 放 量 模 擬 值 之 比 對 10. P.19 之 ( 四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認 可 之 排 放 量, 應 刪 除 11. P.19 之 二 ( 一 ) 僅 限 相 同 總 量 管 制 區 內 管 制 區 應 該 明 確 訂 定, 如 直 徑 3km 範 圍 內 12. 目 前 的 環 評 許 可 量 通 常 過 高, 而 申 報 量 ( 實 際 排 放 量 ) 通 常 較 實 際 低, 如 此 相 減 出 來 的 削 減 量 差 額 實 際 上 是 虛 的, 目 前 排 放 量 認 可 方 式 尚 有 問 題, 若 無 法 確 定 排 放 量 並 查 核, 此 計 畫 無 疑 是 紙 上 談 兵, 對 空 污 減 量 的 效 果 令 人 質 疑 ( 二 十 三 )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台 南 分 會 ( 書 面 意 見 ) 關 於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建 議 固 定 污 染 源 買 賣 雙 方 距 離 不 得 超 過 某 一 里 程 ( 例 如 5 公 里 或 10 公 里 ), 如 此 則 可 不 必 再 劃 空 品 小 區 ( 二 十 四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吳 一 民 先 生, 書 面 意 見 ) 1. 總 量 管 制 與 交 易 制 度 運 作 維 護 費 用 高, 又 需 以 政 府 環 保 局 擔 保 交 易 標 的, 相 關 工 作 難 度 高, 由 於 空 污 減 量 有 許 多 方 法 ( 排 放 標 準 空 污 費 指 定 削 減 許 可 管 制 ), 對 於 是 否 實 施 總 量 管 制, 請 大 署 三 思 2. 依 據 環 保 署 規 劃, 各 類 排 放 源 應 分 別 減 量 幾 個 百 分 比, 才 能 使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品 質 達 標, 請 環 保 署 公 開 說 明, 以 利 企 業 儘 早 規 劃 減 量 3. 未 考 慮 過 去 減 量 努 力 而 採 一 致 齊 頭 式 減 量 目 標, 是 不 公 平 的 假 平 等, 建 議 以 BACT 為 指 定 削 減 目 標, 以 促 成 所 有 排 放 源 採 用 BACT 4. 環 保 署 希 望 企 業 減 量 差 額 儘 量 釋 出, 又 規 定 購 買 之 額 度 與 自 有 額 度 之 使 用 效 果 為 1/1.2:1, 且 對 交 易 過 程 諸 多 限 制, 實 不 利 企 業 釋 出, 建 議 修 改 有 關 規 定, 以 鼓 勵 額 度 釋 出 5. 總 量 管 制 監 督 小 組 應 有 一 位 企 業 界 代 表, 以 昭 公 信 6. 請 環 保 署 儘 速 洽 財 政 部 金 管 會 等 有 關 機 構, 釐 清 空 污 額 度 在 金 融 會 計 上 之 歸 屬, 以 利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之 相 關 工 作 7. 請 環 保 署 儘 速 釐 清 空 污 費 與 總 量 管 制 重 覆 收 費 之 部 分 如 何 處 理, 以 維 護 公 義 20

( 二 十 五 ) 中 國 石 油 化 學 工 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書 面 意 見 ) 關 於 排 放 年 份 認 可 提 問 : 如 若 7 年 內, 前 3 年 既 有 製 程 開 全 量 (100%), 後 4 年 既 有 製 程 開 50%, 新 製 程 開 50%, 各 管 制 物 種 皆 無 達 最 大 量 化 時, 如 何 選 定 認 可 排 放 年 份? ( 二 十 六 ) 亞 洲 聚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書 面 意 見 ) 案 由 一 : 針 對 因 應 103 年 7 月 1 日 廢 氣 燃 燒 塔 不 能 正 常 排 放, 於 103 年 新 設 空 氣 污 染 物 防 制 設 施 的 公 私 場 所, 建 議 可 延 長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量 認 可 時 間, 或 依 季 排 放 量 放 大 比 例 估 計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排 放 量 認 可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說 明 一 :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及 排 放 標 準 法 規 規 定, 廢 氣 燃 燒 塔 於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不 能 正 常 排 放, 之 前 廢 氣 燃 燒 塔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計 算, 依 公 告 熱 值 係 數 計 算 可 達 99.7% 削 減 率, 公 私 場 所 依 法 103 年 7 月 1 日 前 新 設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處 理 空 氣 污 染 物, 實 測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削 減 率 低 於 97%, 導 致 因 法 規 變 動 製 程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反 而 增 加, 而 且 103 年 新 設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尚 未 收 集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空 污 排 放 量 認 可, 如 此 認 可 量 勢 必 不 足, 欲 收 集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空 污 費 申 報 或 排 放 量 申 報 的 排 放 量, 須 延 後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收 集, 或 依 季 排 放 量 放 大 比 例 估 計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排 估 計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排 放 量 認 可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案 由 二 : 工 廠 已 取 得 設 置 許 可 證 104 年 開 發 設 立 中 的 新 製 程 固 定 污 染 源, 且 新 製 程 空 氣 污 染 物 納 入 舊 製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處 理 者, 建 議 延 後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認 可 ; 或 認 可 核 准 新 製 程 設 置 許 可 證 排 放 量, 與 涉 及 處 理 新 製 程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舊 製 程 估 計 所 新 增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說 明 二 : 由 草 案 中, 柒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削 減 量 差 額 認 可 保 留 抵 換 及 交 易 作 業 方 式 第 ( 三 ) 公 私 場 所 進 行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量 確 認,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認 可, 申 請 認 可 文 件 中 提 及 實 際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已 達 7 年 的 空 污 費 申 報 或 排 放 量 申 報 的 污 染 量 因 公 私 場 所 已 取 得 設 置 許 可 證 104 年 正 在 開 發 設 立 中 的 新 設 製 程 固 定 污 染 源, 且 新 製 程 空 氣 污 染 物 納 入 舊 製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21

處 理 所 新 增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量 無 法 收 集 實 際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空 污 排 放 量 建 議 正 在 設 立 新 製 程 公 私 場 所 可 延 後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認 可 ; 或 認 可 核 准 新 製 程 設 置 許 可 證 排 放 量, 與 涉 及 處 理 新 製 程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舊 製 程 估 計 所 新 增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二 十 七 ) 台 達 化 學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書 面 意 見 )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103 年 才 新 設 運 轉 之 製 程 因 逢 不 景 氣, 運 轉 率 只 有 二 成, 故 無 法 認 可 排 放 量, 如 此 造 成 投 資 的 巨 大 浪 費 建 議 應 建 立 排 放 量 認 可 審 查 通 則, 近 7 年 新 設 置 之 製 程 若 因 市 場 因 素, 未 全 量 運 轉 者, 或 是 新 設 置 運 轉 未 達 3 年 者, 因 其 無 7 年 之 排 放 量 可 供 選 擇, 故 為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其 排 放 量 認 可 應 考 量 產 能 利 用 率 因 素 例 如 : 某 一 製 程 許 可 產 能 為 10 萬 噸 / 年, 但 因 市 場 因 素 實 際 產 能 僅 2 萬 噸, 故 其 實 際 排 放 量 若 假 設 為 A 公 噸, 則 其 認 可 排 放 量 應 為 A* 10/2, 方 才 合 理 ( 二 十 八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書 面 意 見 ) 1.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品 質 因 其 地 理 位 置 及 地 形 季 節 等 因 素 影 響 甚 大 且 深 受 外 來 移 入 污 染 影 響, 將 導 致 實 際 執 行 減 量 工 作 困 難, 另 除 TED S 資 料 外 建 議 參 考 環 保 署 港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清 冊 之 結 果 分 析 高 雄 港 對 高 屏 地 區 之 污 染 貢 獻, 以 提 升 管 制 效 率 2. 目 前 依 抵 換 增 量 之 規 定 僅 限 相 同 總 量 管 制 區, 建 議 未 來 如 擴 大 管 制 區 域 甚 至 至 全 國 時 可 跨 區 進 行 抵 換, 給 予 業 者 操 作 彈 性 3. 本 公 司 負 有 全 國 民 生 各 行 業 國 防 交 通 用 油 之 責 任, 故 煉 油 量 及 生 產 量 視 國 內 需 求 進 行 生 產 及 調 度, 空 污 排 放 因 而 增 減, 建 議 總 量 管 制 之 執 行 應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及 國 內 需 求 而 有 特 殊 考 量 4. 以 新 設 備 替 代 舊 有 設 備 乃 為 提 升 製 程 效 率 且 有 效 降 低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之 防 制 措 施 之 一, 因 此 拆 除 或 停 止 使 用 產 生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設 施 本 應 列 為 差 額 認 可 之 防 制 措 施, 以 提 供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之 保 留 使 用, 否 則 僅 會 使 產 業 趨 於 消 滅, 造 成 經 濟 衝 擊 及 衰 退, 此 並 非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實 施 之 初 衷 中 油 公 司 同 時 具 業 者 且 須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之 雙 重 角 色, 需 穩 定 提 供 國 內 用 油 需 求, 高 雄 煉 油 廠 之 設 備 屬 相 對 老 舊, 因 22

其 停 產 而 產 生 之 空 氣 污 染 物 減 量 應 依 排 放 抵 換 之 規 則 保 留 供 同 法 人 使 用, 以 因 應 未 來 國 內 用 油 需 求 之 平 衡, 避 免 造 成 經 濟 及 產 業 衝 擊 ( 二 十 九 ) 南 帝 化 學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書 面 意 見 ) 1. 認 可 期 間 操 作 量 低 且 污 染 特 性 低 製 程 及 備 用 污 染 源 ( 如 : 蒸 氣 鍋 爐 製 程 ), 建 議 納 入 排 除 機 制 或 納 入 個 案 審 查 事 項 2. 總 量 管 制 對 象 為 廠, 任 一 固 定 污 染 源 操 作 許 可 證 記 載 之 空 氣 污 染 物 年 許 可 排 放 量 達 公 告 規 模 就 全 納 入 管 制, 採 7 年 期 間 之 同 ㄧ 年 作 為 申 請 認 可 量, 會 有 下 列 問 題 : (1) 備 用 蒸 氣 鍋 爐 ( 固 定 污 染 源 ), 當 年 操 作 量 多 寡 取 決 外 購 蒸 汽 供 應 者 能 供 應 量 ( 停 開 爐 ), 而 與 本 身 廠 實 際 產 量 無 關, 因 此 採 同 一 年 申 請 認 可, 將 無 法 取 得 7 年 較 大 量, 而 當 外 購 蒸 汽 供 應 者 無 法 同 申 請 年 量 供 應 時, 需 自 行 增 加 蒸 氣 產 製, 否 則 全 廠 製 程 將 無 法 生 產 (2) 相 同, 其 他 認 可 期 間 因 市 場 需 求 產 量 低 且 污 染 特 性 低 ( 低 於 總 量 實 施 對 象 規 模 量 ), 其 申 請 認 可 量, 將 無 法 滿 足 未 來 製 程 操 作, 而 巨 大 投 資 成 本 浪 費 ( 三 十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 書 面 意 見 ) 1. 台 電 公 司 肩 負 穩 定 供 電 之 責, 以 確 保 民 生 經 濟 發 展 用 電 無 虞, 爰 不 論 既 有 機 組 之 改 建 或 遷 建, 其 原 有 排 放 量 仍 應 可 保 留 抵 換, 以 利 持 續 供 應 品 質 可 靠 之 電 力 2. 電 力 設 施 任 何 的 改 善 均 屬 重 大 投 資, 須 事 前 規 劃 可 行 性 研 究 並 經 政 府 審 查 奉 准 取 得 預 算, 俾 據 以 後 續 之 細 部 設 計 及 工 程 推 動, 爰 自 規 劃 構 想 至 改 善 完 成 往 往 費 時 冗 長, 本 計 畫 草 案 (P5) 中 僅 粗 略 提 及 下 一 期 程 實 施 前 半 年 應 辦 理 事 項, 惟 未 具 體 提 出 辦 理 細 節, 如 削 減 對 象 及 削 減 原 則 應 盡 早 提 出, 以 利 業 者 及 早 規 劃 因 應 3. 草 案 中 第 二 期 程 指 定 削 減 為 零 部 分, 由 於 使 用 低 污 染 性 製 程 原 ( 物 ) 料 / 燃 料 ( 如 天 然 氣 ) 亦 屬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之 選 項, 另 為 因 應 加 嚴 排 放 標 準, 除 增 設 防 制 設 施 外, 亦 可 藉 由 提 升 防 制 設 備 效 率 達 成, 故 建 議 採 用 低 污 染 性 製 程 低 污 染 性 原 ( 物 ) 料 / 燃 料 或 近 年 內 已 增 設 防 制 設 施 / 提 升 防 制 效 率 至 已 符 合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之 廠 家, 亦 可 納 入 第 二 期 程 指 定 削 減 為 零 之 範 疇 內 23

4. 上 述 本 公 司 為 因 應 逐 步 加 嚴 之 中 央 及 地 方 管 制 標 準, 部 分 機 組 除 採 低 污 染 性 燃 料 - 天 然 氣 外, 燃 煤 機 組 均 已 增 設 防 制 設 備 或 效 率 提 升 或 老 舊 機 組 汰 舊 換 新, 各 機 組 幾 已 無 再 削 減 空 間, 爰 請 環 保 署 體 察 上 述, 於 第 二 期 程 本 公 司 所 屬 各 火 力 電 廠 仍 指 定 削 減 為 零 5. 地 方 政 府 ( 如 高 雄 市 政 府 ) 現 已 預 定 推 動 如 高 雄 市 環 境 維 護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及 高 雄 市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削 減 空 氣 污 染 物 作 業 辦 法, 其 中 已 要 求 廠 家 實 施 分 階 段 指 定 削 減, 若 本 草 案 確 定 施 行, 建 議 應 要 求 地 方 不 宜 再 實 施 其 它 之 指 定 削 減, 以 免 兩 法 競 合, 令 業 者 無 所 適 從 6. 依 據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認 可 準 則 第 三 條, 各 類 污 染 物 取 申 請 日 前 7 年 內 完 整 操 作 年 度 之 最 大 年 排 放 量, 作 為 個 別 污 染 物 認 可 排 放 量 即 個 別 污 染 物 之 認 可 排 放 量 ( 最 大 年 排 放 量 ) 可 能 來 自 不 同 年 份, 此 為 法 規 載 明 然 依 據 本 管 制 計 畫, 業 者 須 選 定 認 可 排 放 量 年 份, 以 該 年 份 排 放 量 申 報 資 料 為 認 可 依 據, 即 規 定 個 別 污 染 物 認 可 量 須 為 同 一 年 份, 此 與 法 規 不 符, 建 請 修 正 7. 總 量 管 制 事 涉 產 業 發 展, 因 此 總 量 管 制 監 督 與 追 蹤 小 組 成 員 應 納 入 產 業 界 代 表, 避 免 成 員 背 景 偏 向 以 環 保 立 場 推 動 總 量 管 制 作 業, 而 忽 略 經 濟 影 響 ( 三 十 一 ) 高 雄 市 民 ( 吳 煥 然 先 生, 書 面 意 見 ) 1. 要 做 總 量 管 制 減 量 計 畫, 所 以 第 一 期 總 量 管 制 實 施 3 年 減 量 為 零, 高 雄 市 民 不 能 接 受, 總 量 管 制 實 施 後 要 立 即 開 始 做 空 氣 污 染 物 減 量 ( 開 始 減 量 每 年 10%) 2. 贊 成 水 資 源 保 護 聯 盟 陳 執 行 長 所 言, 空 污 實 際 排 放 量 要 確 實 作 查 核, 並 以 查 核 後 的 空 污 實 際 排 放 量 開 始 作 空 氣 污 染 減 量 3. 強 烈 抗 議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不 該 核 准 新 工 廠 設 在 高 屏 地 區 4. 贊 成 雲 嘉 南 地 區 也 作 總 量 管 制 5. 贊 成 實 施 次 空 品 區 計 畫 ( 小 區 域 計 畫 ) ( 三 十 二 ) 個 人 發 言 ( 書 面 意 見 ) 1. 高 雄 經 濟 發 展 也 是 靠 重 工 業, 污 染 減 量 是 正 面 的, 但 是 也 需 要 合 理 性, 如 果 已 經 是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操 作 的 工 廠, 也 不 可 以 一 再 要 求 減 量, 請 問 怎 麼 減? 24

2. 公 聽 會 上 環 保 團 體 發 言 過 於 強 勢, 是 否 要 求 工 業 全 面 停 工, 讓 臺 灣 回 去 發 展 農 業 社 會 就 行 了? 3. 環 保 署 需 再 另 開 會 議, 聽 業 者 意 見 4. 任 何 政 策 實 施 需 公 平, 並 非 完 全 傾 向 環 保 團 體 5. 只 要 求 固 定 污 染 源 減 量 是 很 有 限 的, 污 染 是 要 考 量 全 部 ( 移 動 源 逸 散 源 ) 都 需 要 求 六 會 議 結 論 : ( 一 ) 本 署 將 彙 整 所 提 意 見, 並 於 本 署 網 站 提 供 總 量 管 制 資 訊 點 選 進 入 路 徑, 本 次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及 意 見 參 採 情 形 均 將 公 開 上 網, 提 供 大 家 參 考 ( 二 ) 本 署 為 有 效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並 整 合 各 部 會 減 量 量 能, 將 成 立 跨 部 會 之 空 氣 污 染 減 量 行 動 督 導 聯 繫 會 報, 並 已 於 日 前 召 開 籌 備 會 議 ; 在 此 聯 繫 會 報 下 將 針 對 中 部 雲 嘉 南 及 高 屏 地 區 組 成 空 氣 污 染 減 量 行 動 小 組, 以 督 促 各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減 量 成 效 ( 三 ) 各 單 位 若 仍 有 意 見, 惠 請 於 文 到 1 週 內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送 本 署 七 散 會 ( 下 午 12 時 30 分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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