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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600874 股 票 简 称 : 创 业 环 保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26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 以 现 场 结 合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召 开, 应 参 加 会 议 董 事 9 人, 实 际 参 加 会 议 董 事 7 人 ( 其 中 5 人 为 现 场 参 加,2 人 以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参 加 ), 董 事 安 品 东 先 生 和 陈 银 杏 女 士 因 公 无 法 出 席 本 次 董 事 会, 均 委 托 董 事 付 亚 娜 女 士 代 为 表 决 ;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刘 玉 军 先 生 主 持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列 席 了 本 次 会 议 本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 将 本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 和 会 议 材 料 以 电 邮 形 式 发 送 给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本 次 董 事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如 下 议 案 : 1. 关 于 审 议 拟 在 境 内 外 公 布 的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的 建 议 本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本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2. 关 于 提 名 刘 玉 军 先 生 等 九 位 人 士 为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建 议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将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任 期 届 满 根 据 公 司 法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并 综 合 各 方 面 因 素, 公 司 董 事 会 建 议 提 名 现 任 董 事 刘 玉 军 先 生 林 文 波 先 生 付 亚 娜 女 士 曹 硕 女 士 安 品 东 先 生 陈 银 杏 女 士 为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提 名 现 任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高 宗 泽 先 生 为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候 选 人 现 任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李 洁 英 女 士 届 时 在 本 公 司 连 任 六 年,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不 得 再 继 续 连 任 ; 现 任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管 一 民 先 生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届 满 后 不 再 担 任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经 考 虑 各 方 面 因 素, 拟 提 名 郭 永 清 先 生 和 王 翔 飞 先 生 为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上 述 提 名 均 建 议 自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起 任 期 三 年 提 名 董 事 候 选 人 简 历 详 见 附 件 1 经 审 议, 董 事 会 认 为 刘 玉 军 先 生 等 六 位 人 士 符 合 公 司 董 事 的 聘 任 条 件, 高 宗 泽 先 生 等 三 位 人 士 符 合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的 聘 任 条 件 董 事 会 同 意 将 提 名 的 九 位 董 事 候 选 人 分 别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决 定 1

上 述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候 选 人,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前, 其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需 经 上 海 交 易 所 审 核 通 过 本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本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本 议 案 需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3. 关 于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薪 酬 的 建 议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薪 酬 如 下 : 独 立 董 事 薪 酬 : 人 民 币 22 万 元 / 年 ( 人 民 币 贰 拾 贰 万 元 / 年 ) 其 它 董 事 不 领 取 董 事 薪 酬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薪 酬 含 税,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公 司 代 扣 代 缴 如 上 述 董 事 兼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其 他 职 务, 则 所 兼 任 职 务 的 薪 酬 根 据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董 事 会 同 意 将 本 议 案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本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本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本 议 案 需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4. 关 于 聘 任 齐 丽 品 女 士 为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的 议 案 综 合 考 虑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董 事 会 同 意 聘 任 齐 丽 品 女 士 为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任 期 自 董 事 会 批 准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并 按 照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与 考 核 标 准 对 其 进 行 考 核 并 支 付 薪 酬 齐 丽 品 女 士 简 历 详 见 附 件 2 本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本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5. 关 于 对 公 司 部 门 设 置 进 行 调 整 的 建 议 本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本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6. 关 于 成 立 界 首 创 业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的 议 案 本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本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7. 关 于 召 开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本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本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特 此 公 告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 2015 年 10 月 29 日

附 件 1: 提 名 董 事 候 选 人 简 历 刘 玉 军 先 生,49 岁, 现 任 天 津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城 投 集 团 ) 副 总 会 计 师 本 公 司 董 事 长 刘 玉 军 先 生 自 1996 年 12 月 至 2000 年 8 月, 任 天 津 市 第 四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2000 年 8 月 至 2007 年 10 月, 任 天 津 市 地 下 铁 道 总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2007 年 10 月 至 2008 年 11 月, 任 天 津 市 地 下 铁 道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总 会 计 师 ;2008 年 11 月 至 2011 年 4 月, 任 城 投 集 团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天 津 市 地 下 铁 道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总 会 计 师 ;2011 年 4 月 至 2013 年 4 月, 任 城 投 集 团 副 总 会 计 师 天 津 市 地 下 铁 道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总 会 计 师 兼 任 天 津 地 铁 资 源 投 资 公 司 党 支 部 书 记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013 年 4 月 至 今, 任 城 投 集 团 副 总 会 计 师, 并 自 2015 年 1 月 至 3 月, 兼 任 天 津 海 河 金 岸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党 总 支 书 记 董 事 刘 玉 军 先 生 自 2015 年 3 月 13 日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长 林 文 波 先 生,58 岁,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林 文 波 先 生 自 2000 年 12 月 开 始 加 盟 本 公 司, 历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负 责 生 产 运 营 工 程 建 设 及 市 场 开 发 等 工 作, 并 曾 任 天 津 凯 英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创 业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天 创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宝 应 创 业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文 登 创 业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等 职 务 林 文 波 先 生 自 2009 年 12 月 18 日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自 2010 年 3 月 25 日 起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付 亚 娜 女 士,44 岁,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本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付 女 士 自 2000 年 12 月 开 始 一 直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自 2003 年 12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2010 年 11 月 起 兼 任 本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曹 硕 女 士,37 岁, 会 计 师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总 会 计 师 曹 女 士 于 2000 年 9 月 至 2005 年 3 月 就 职 于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任 项 目 经 理 2005 年 4 月 至 2006 年 5 月 就 职 于 天 津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任 高 级 经 理 2006 年 8 月 加 入 本 公 司,2006 年 8 月 至 2013 年 2 月 担 任 本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2013 年 2 月 起 任 财 务 部 经 理,2014 年 9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总 会 计 师,2015 年 1 月 25 日 起 不 再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自 2015 年 3 月 13 日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安 品 东 先 生,47 岁, 现 任 城 投 集 团 副 总 经 济 师 本 公 司 董 事 安 品 东 先 生 从 2000 年 12 月 开 始 任 本 公 司 总 会 计 师,2005 年 2 月 辞 去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职 务 安 品 东 先 生 自 2000 年 12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陈 银 杏 女 士,41 岁, 现 任 城 投 集 团 副 总 会 计 师 本 公 司 董 事,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3

师 陈 银 杏 女 士 自 2003 年 12 月 至 2004 年 12 月, 任 天 津 市 政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 兼 综 合 办 公 室 主 任 资 产 管 理 部 经 理 2005 年 1 月 加 盟 本 公 司, 并 于 同 年 2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陈 银 杏 女 士 于 2009 年 3 月 5 日 辞 去 本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职 务, 并 开 始 任 城 投 集 团 副 总 会 计 师 ; 陈 银 杏 女 士 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高 宗 泽 先 生,75 岁, 现 任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中 国 海 商 法 协 会 顾 问, 中 国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斯 得 哥 尔 摩 商 会 仲 裁 院 仲 裁 员, 巴 黎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仲 裁 员, 香 港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特 邀 研 究 员 特 邀 教 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兼 职 教 授,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深 合 伙 人, 一 级 律 师 高 先 生 曾 就 读 于 中 国 大 连 海 运 学 院,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及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法 学 院 高 先 生 1998 年 至 2001 年 11 月 任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香 港 )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2001 年 12 月 至 2004 年 7 月 任 北 京 孚 晟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004 年 8 月 至 今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高 先 生 长 期 从 事 法 律 业 务, 精 通 海 商 法 国 际 贸 易 法 证 券 法 律, 曾 担 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咨 询 员, 中 国 海 关 总 署 原 国 家 商 检 局 中 国 石 化 总 公 司 中 国 粮 油 五 金 矿 产 粮 油 食 品 等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中 国 工 艺 品 进 出 口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公 司 等 二 十 余 家 大 公 司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高 先 生 1995 年 至 2005 年 担 任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2000 年 至 2006 年 担 任 漳 泽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2003 年 至 2006 年 担 任 深 圳 大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2006 年 至 2011 年 担 任 深 圳 信 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2007 年 至 2009 年 担 任 北 京 天 桥 北 大 青 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高 先 生 曾 于 2002 年 至 2008 年 任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自 2014 年 4 月 15 日 起 再 任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郭 永 清 先 生,41 岁, 博 士 后, 会 计 学 教 授, 注 册 会 计 师 现 任 上 海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会 计 学 教 授, 兼 任 三 湘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物 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海 欣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上 海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部 门 主 任 王 翔 飞 先 生,63 岁, 现 任 国 开 国 际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及 财 讯 传 媒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任 中 安 石 油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副 财 务 总 监 安 中 国 际 石 油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顾 问 南 南 资 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王 翔 飞 先 生 为 高 级 会 计 师,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毕 业, 主 修 金 融, 并 获 颁 4

发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王 翔 飞 先 生 曾 先 后 在 数 家 从 事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务 的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曾 担 任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并 曾 于 2002 年 4 月 至 2008 年 4 月 任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附 件 2: 齐 丽 品 女 士 简 历 齐 丽 品 女 士,38 岁,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 经 营 管 理 部 经 理 齐 女 士 1999 年 7 月 毕 业 于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信 息 管 理 专 业,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1999 年 7 月 至 2001 年 2 月 就 职 于 滨 海 市 政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员 2001 年 2 月 加 盟 本 公 司, 历 任 项 目 开 发 部 职 员 市 场 开 发 部 经 理 助 理 资 产 管 理 与 企 业 发 展 研 究 部 副 经 理 企 划 部 副 经 理 经 营 管 理 部 经 理, 自 2010 年 1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 兼 经 营 管 理 部 经 理 5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现 提 名 高 宗 泽 先 生 郭 永 清 先 生 和 王 翔 飞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已 充 分 了 解 被 提 名 人 职 业 专 长 教 育 背 景 工 作 经 历 兼 任 职 务 等 情 况 被 提 名 人 已 书 面 同 意 出 任 本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 参 见 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 本 公 司 认 为,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其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多 年 法 律 经 济 等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被 提 名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本 公 司 或 者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本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本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本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被 提 名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本 公 司 在 内, 被 提 名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被 提 名 人 在 本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本 公 司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被 提 名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公 司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公 司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特 此 声 明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0 月 29 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本 人 高 宗 泽,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该 上 市 公 司 ) 提 名 为 其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多 年 法 律 方 面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该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本 人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本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担 任 该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本 人 承 诺 : 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自 出 现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人 : 高 宗 泽 2015 年 10 月 29 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本 人 郭 永 清,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该 上 市 公 司 ) 提 名 为 其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多 年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等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该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本 人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六 本 人 具 备 较 丰 富 的 会 计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注 册 会 计 师, 现 任 上 海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会 计 学 教 授 本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担 任 该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本 人 承 诺 : 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自 出 现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人 : 郭 永 清 2015 年 10 月 29 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本 人 王 翔 飞,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该 上 市 公 司 ) 提 名 为 其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多 年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等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该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本 人 在 该 上 市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六 本 人 具 备 较 丰 富 的 会 计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具 备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本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担 任 该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本 人 承 诺 : 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自 出 现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人 : 王 翔 飞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董 事 的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为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的 关 于 提 名 刘 玉 军 先 生 等 九 位 人 士 为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建 议 的 事 项, 发 表 如 下 意 见 : 1 被 提 名 的 6 名 非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刘 玉 军 先 生 林 文 波 先 生 付 亚 娜 女 士 曹 硕 女 士 安 品 东 先 生 陈 银 杏 女 士 和 3 名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高 宗 泽 先 生 王 翔 飞 先 生 郭 永 清 先 生 的 提 名 和 表 决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名 人 是 在 充 分 了 解 被 提 名 人 教 育 背 景 职 业 经 历 和 专 业 素 养 等 综 合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提 名 的, 并 已 征 得 被 提 名 人 本 人 同 意 ; 2 经 审 查 上 述 非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和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教 育 背 景 工 作 经 历 专 业 资 格 等 相 关 资 料, 我 们 认 为 其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具 备 担 任 相 应 职 务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未 发 现 有 公 司 法 第 147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也 未 发 现 有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定 为 市 场 禁 入 者 并 且 尚 未 解 除 的 情 况, 符 合 公 司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 3 同 意 刘 玉 军 先 生 林 文 波 先 生 付 亚 娜 女 士 曹 硕 女 士 安 品 东 先 生 陈 银 杏 女 士 为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非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 同 意

高 宗 泽 先 生 王 翔 飞 先 生 郭 永 清 先 生 为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 4 同 意 将 上 述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提 交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其 中 高 宗 泽 先 生 王 翔 飞 先 生 郭 永 清 先 生 作 为 被 提 名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在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前, 其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还 需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签 字 : 李 洁 英 高 宗 泽 管 一 民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聘 任 总 经 济 师 的 独 立 意 见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为 天 津 创 业 环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聘 任 齐 丽 品 女 士 为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事 项, 发 表 如 下 意 见 : 1 公 司 聘 任 齐 丽 品 女 士 为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的 提 名 聘 任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2 经 审 阅 齐 丽 品 女 士 的 个 人 简 历, 未 发 现 有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章 程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形 ; 3 齐 丽 品 女 士 具 有 良 好 的 经 济 管 理 的 教 育 背 景 以 及 丰 富 的 工 作 经 历, 能 够 胜 任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职 位 的 要 求 因 此, 我 们 同 意 公 司 聘 任 齐 丽 品 女 士 为 总 经 济 师 李 洁 英 高 宗 泽 管 一 民 201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