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



Similar documents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

2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2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EE CHU-MING, 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ERIC LI KA-CHEUNG, G.B.S., J.P. 李 國 寶 議

2008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untitled

PLK Annual report.pdf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icrosoft Word - ack list - website _2jul_.doc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Microsoft Word - 4FEHC_2cmin.doc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msec_sport4_ _sc19_annex2_c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Date : 1 Dec, 2013 (Sun) Under 25 Lawn Bowls Championship 2013 Men Result Table - 3rd Round Robin Group M A LAM Wai Ming, Arthur Cheung Tsz Yau, Micha

S5 SBA Elective Grouping xls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Field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29 4D 30 Yeun

1011_classlist_S1.xls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九龍城區議會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Heat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t

2008年海洋及沙灘分齡賽.xls

F.3 Chinese Oral Exam Schedule.xls

Appendix 5 -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St. Paul's College Class Teachers Form 1A Subject Chinese History Chinese Language Computer Literacy English Language (Group 1) English Lang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3 English Oral Exam (Final Term) Exam Date: 08/06/2017 Exam Time: 8:30 p.m. - 12:30 p.m.(4hrs)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 2C17 Lee Yiu Chun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Field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4 3A 29 Yau L

2000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s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1 English Oral Exam (2nd Term) Exam Date: 16/6/2015 Exam Time: 8:30-11:30a.m. Exam Room: 402, 4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1 English Oral Exam (1st Term) Exam Date: 9/1/2015(TUE) Exam Time: 8:30 11:30a.m. Exam Room: 40

CSK Athletics Meet Field Results 08:30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6 4D 13 Leun

<C3C0B5A7A5CDAAE16C C20A657B3E666696E616C2E786C73>

Appendix 5 -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Results - SPORTident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8 Stage 2 Results SPORTident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8 Stage 2 ME MO MS MA MB MC WE WO WS WA WB WC CATI

第-期統測成績優異同學名單

(Microsoft Word - \276\307\267~\246\250\301Z\300u\262\247\246P\276\307\246W\263\346_Eng_.doc)

F.5 English Oral Exam Schedule.xls

CSK Inter-class Swimming Gala Complete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200 m Breast SD1: 5'00" SD2: 3'40" R: 2'51.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arko2019_fulldata

元朗區議會環境改善委員會

未命名-1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Appendix 5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Outs1516.doc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Results - ME Results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9 Stage 1 [Back] ME 1 Wong Cheuk Wang 0:12:21 Tam Wing Chung 0:13:17 2 So Ka Wang 0:13:30 3 Leung Chi Ha

1011_classlist_S3_web.xls

CSK Athletics Meet Day 2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

CSK Athletics Meet Day 2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

FT and Subject Teacher List.xlsx

Late-comers are NOT allowed to take the exam. Group 1: Reporting Time in SAR: 14:55 6A 21 CHEUNG HIU KWAN F 6B 32 TAM SHUK CHUN F 6C 2 CHIM HO WANG M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 SC,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李 永 達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S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S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張 學 明 議 員,

<4D F736F F D DADBBB4E4A447A67EA8EEBEC7A468AF5ABFFDA8FAA657B3E62E646F63>

program(Part 1).PDF

Graduation Ceremony 2018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 - 2 [ 50 1 TSANG TSZ CHING LI LOK YI SZETO MEI KI LAM SIN CHING FAN TSZ CHING LAM P

Geely Automobile Open Pairs Qualifying 01 Personal scorecard 57 tables, 114 pairs. Number of boards: 26. Average: Average+/=/- awar

Annual Report.indd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會議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Microsoft PowerPoint - June Prize Presentation

Annual Speech Day 2015 (06-26).indd

Community Chest Campaign Year report page design(1-42) N copy

txt - Notepad

Prize Presentation

Transcript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7 May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3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5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MR LAU KONG-WAH, J.P. UNDER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MISS FLORA TAI YIN-P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第 95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第 96 號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第 四 季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所 作 出 的 修 改 報 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第 97 號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1/14-15 號 報 告 No. 95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pproved budget of income and expenditure For the financial year 2015/2016 No. 96 Report of changes made to the approved Estimates of Expenditure during the fourth quarter of 2014-15 Public Finance Ordinance : Section 8 No. 97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Annual Report 2014 Report No. 21/14-15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9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Retail Prices of Auto-fuel 1.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市 民 關 注 近 月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有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而 且 油 公 司 調 整 油 價 的 次 數 相 近, 有 合 謀 定 價 之 嫌 此 外, 當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下 跌 時, 各 間 油 公 司 往 往 未 有 以 相 若 幅 度 下 調 車 用 燃 油 的 價 格, 而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亦 欠 缺 透 明 度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參 考 澳 門 政 府 的 做 法, 成 立 專 門 委 員 會 監 察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的 調 整 事 宜 研 究 油 公 司 營 運 成 本 的 結 構, 以 及 追 蹤 車 用 燃 油 的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和 庫 存 量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計 劃 要 求 油 公 司 公 開 更 多 與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相 關 的 資 料 ( 例 如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及 庫 存 量 ), 定 期 分 析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的 走 勢, 以 及 評 估 其 價 格 調 整 的 時 間 及 幅 度 是 否 合 理 和 具 透 明 度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計 劃 調 查 油 公 司 如 何 為 車 用 燃 油 定 價, 以 了 解 油 公 司 有 否 作 出 反 競 爭 行 為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及 ( 二 )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油 公 司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相 關 的 資 料 ( 如 庫 存 量 及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 屬 於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政 府 是 無 權, 也 不 應 該 要 求 油 公 司 提 供 這 些 詳 細 資 料 然 而, 我 們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作 指

1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標,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我 們 會 聯 絡 及 敦 促 油 公 司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部 分 市 民 認 為 過 去 幾 個 月 國 際 油 價 大 幅 下 跌, 汽 油 零 售 價 減 幅 不 及 國 際 油 價 的 跌 幅, 有 加 快 減 慢 的 現 象 市 民 有 這 個 印 象, 可 能 是 因 為 他 們 以 零 售 價 與 國 際 油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直 接 比 較, 認 為 油 價 跌 了 五 成, 零 售 價 亦 應 作 同 等 幅 度 的 調 整 這 種 比 較 方 式 其 實 並 不 適 切 因 為 現 時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是 包 括 3 個 成 分, 即 : (i) 入 口 燃 油 的 成 本 ; (ii) 稅 項 (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 及 (iii)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例 如 工 資 運 輸 油 庫 運 作 地 價 等 因 此,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由 於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所 以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國 際 油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國 際 油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幅 度 亦 會 較 油 價 上 升 幅 度 為 小 根 據 我 們 的 觀 察, 進 口 成 品 油 的 價 格 在 去 年 7 月 初 至 今 年 3 月 以 來, 累 積 下 跌 約 五 成 在 這 段 期 間, 油 公 司 因 應 入 口 價 回 落 而 調 低 其 汽 油 的 售 價, 減 幅 高 達 每 公 升 3.2 元, 約 為 7 月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每 公 升 6.34 元 的 50%, 所 以, 這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國 際 油 價 走 勢 相 若 而 近 日 由 於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格 上 升, 油 公 司 因 此 將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零 售 價 調 高 然 而, 最 近 的 零 售 價 上 調 幅 度, 均 低 於 或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增 幅 相 若, 我 們 並 沒 有 察 覺 加 快 減 慢 的 現 象 政 府 亦 一 直 鼓 勵 業 界 提 高 他 們 在 定 價 及 價 格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亦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資 訊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及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選 擇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已 在 環 境 局 網 站 內, 定 期 公 布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零 售 價 和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1 和 車 用 柴 油 離 岸 價 的 走 勢 我 們 亦 已 把 主 要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及 零 售 價 數 據 的 資 料 連 結 列 載 於 環 境 局 網 站 此 外, 我 們 亦 委 託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推 出 油 價 計 算 機 消 委 會 每 天 會 在 其 網 站 及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布 本 地 油 公 司 的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以 及 各 種 形 式 的 現 金 或 非 現 金 優 惠 資 料, 消 費 者 可 以 更 多 利 用 有 關 的 資 料 選 擇 惠 顧 合 適 的 油 站 綜 合 而 言,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據 我 們 觀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走 勢 大 致 相 若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我 們 需 在 增 加 透 明 度 及 保 障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三 ) 於 2012 年 6 月 制 定 的 競 爭 條 例 ( 條 例 ), 為 打 擊 不 同 行 業 內 可 能 出 現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 包 括 合 謀 定 價 和 濫 用 市 場 權 勢 等 )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藉 以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及 可 持 續 的 競 爭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為 條 例 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定 團 體, 當 條 例 全 面 生 效 後, 可 自 行 或 因 應 接 獲 的 投 訴 或 按 政 府 或 法 庭 轉 介, 調 查 據 稱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以 及 向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提 起 法 律 程 序 據 了 解,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就 油 公 司 在 燃 油 價 格 定 價 有 否 涉 及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會 配 合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政 府 統 計 處 提 供 的 統 計 資 料 Statistical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和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的 統 計 資 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每 年 就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空 置 情 況 進 行 的 調 查 未 能 反 映 實 況, 統 計 處 會 否 在 明 年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時, 同 時 就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空 置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1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二 ) 鑒 於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於 去 年 12 月 公 布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資 料 顯 示,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總 數 估 計 為 86 400 個, 統 計 處 會 否 在 明 年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時, 為 提 供 更 準 確 的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數 目 進 行 統 計 ; ( 三 ) 統 計 處 在 進 行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時, 有 否 以 10 個 等 份 組 別 排 列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數 據 ; 如 有, 會 否 公 布 有 關 數 據 ; 如 否, 會 否 考 慮 採 用 該 統 計 工 具 ; 及 ( 四 ) 鑒 於 統 計 處 目 前 公 布 的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數 據 ( 例 如 家 庭 入 息 中 位 數 ) 是 以 名 義 價 格 計 算, 統 計 處 會 否 考 慮 同 時 公 布 以 固 定 價 格 計 算 的 有 關 數 據?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關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和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的 統 計 資 料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統 計 處 將 透 過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搜 集 有 關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的 資 料, 但 未 有 計 劃 編 製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空 置 的 統 計 數 字 原 因 是 訪 問 員 透 過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過 程, 未 必 能 準 確 斷 定 一 個 未 能 接 觸 住 戶 的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單 位 為 空 置 單 位 ( 三 ) 及 ( 四 ) 根 據 一 貫 做 法, 統 計 處 在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書 會 刊 載 最 常 用 的 統 計 表 至 於 其 他 沒 有 在 報 告 書 刊 載 的 統 計 數 字 ( 例 如 按 十 等 分 組 別 劃 分 的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及 按 固 定 市 價 計 算 的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 個 別 用 家 可 透 過 統 計 處 的 收 費 數 據 查 詢 服 務, 要 求 根 據 其 需 要 ( 例 如 計 算 固 定 市 價 的 年 份 ) 編 製 相 關 的 統 計 表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3 港 珠 澳 大 橋 建 造 工 程 Construction Works of Hong Kong-Zhuhai-Macao Bridge 3.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港 珠 澳 大 橋 項 目 ( 大 橋 項 目 ) 的 主 橋 工 程 在 2009 年 展 開, 並 以 2016 年 通 車 為 目 標, 而 其 餘 各 項 就 香 港 口 岸 及 連 接 現 有 交 通 網 絡 ( 包 括 香 港 接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及 屯 門 西 繞 道 ) 的 本 地 基 建 工 程 ( 本 地 工 程 ), 則 預 期 陸 續 於 2016 至 2018 年 竣 工 據 悉, 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司 法 覆 核 及 施 工 時 遇 到 困 難 影 響, 大 橋 項 目 的 各 項 工 程 出 現 不 同 程 度 的 延 誤, 工 程 進 度 緊 迫 令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嚴 重 及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的 風 險 大 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大 橋 項 目 的 每 項 工 程 的 最 新 進 度 ( 列 明 原 定 及 目 前 的 完 工 率 的 差 距 ) 情 況, 以 及 最 新 的 預 計 竣 工 日 期 為 何 ; ( 二 ) 大 橋 項 目 的 本 地 工 程 所 涉 的 工 程 合 約 總 數 為 何 ; 有 關 合 約 的 主 要 資 料, 包 括 簽 訂 日 期 及 完 工 日 期 ; ( 三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是 否 每 項 大 橋 項 目 下 的 工 程 均 有 工 人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 每 項 工 程 平 均 每 名 工 人 每 月 超 時 工 作 時 數 為 何 ; ( 四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大 橋 項 目 下 的 每 項 工 程 (i) 分 別 發 生 了 多 少 宗 致 命 及 非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以 及 (ii) 因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而 停 工 的 日 數 為 何 ; 及 ( 五 ) 過 去 3 年, 特 區 政 府 的 司 局 長 級 官 員 與 內 地 官 員 就 大 橋 項 目 進 行 會 議 的 次 數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整 個 港 珠 澳 大 橋 ( 大 橋 ) 項 目 分 為 兩 部 分 : (i) 大 橋 主 橋, 以 及 (ii) 在 三 地 各 自 的 連 接 路 及 口 岸 大 橋 主 橋 工 程 處 於 內 地 水 域, 由 大 橋 管 理 局 負 責 進 行 ; 三 地 的 口 岸 及 連 接 路 則 由 三 地 政 府 各 自 負 責 興 建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大 橋 在 立 項 時 是 以 2016 年 年 底 為 完 工 目 標, 大 橋 管 理 局 及 三 地 政 府 均 以 這 個 目 標 推 展 各 項 工 程 惟 大 橋 工 程 龐 大 而

1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且 複 雜, 在 設 計 及 施 工 的 過 程 中 面 對 很 多 挑 戰 無 論 是 大 橋 主 橋 還 是 三 地 相 關 工 程 均 面 對 各 種 工 程 技 術 上 的 困 難 和 工 期 上 的 壓 力 正 如 我 於 今 年 1 月 16 日 出 席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表 示, 港 珠 澳 大 橋 三 地 聯 合 工 作 委 員 會 ( 三 地 委 ) 認 為 整 個 大 橋 項 目 在 2016 年 年 底 同 步 建 成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困 難 三 地 委 和 大 橋 管 理 局 會 進 一 步 就 工 期 評 估 進 行 深 入 客 觀 的 分 析 及 論 證, 以 確 定 大 橋 的 工 期 目 標 此 外, 廣 東 省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主 任 於 今 年 2 月 10 日 舉 行 的 廣 東 省 第 十 二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的 記 者 會 上 表 示, 大 橋 工 程 遇 到 了 很 多 不 可 預 測 的 困 難 及 技 術 問 題, 於 2016 年 年 底 全 部 建 成 通 車 存 在 困 難 至 於 大 橋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香 港 口 岸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應 未 能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工, 路 政 署 正 評 估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路 政 署 會 聯 同 顧 問 工 程 師 和 駐 工 地 工 程 人 員 緊 密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監 督 承 建 商 在 確 保 安 全 與 質 量 的 前 提 下 全 力 推 展 工 程, 以 配 合 大 橋 通 車 至 於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預 計 南 面 連 接 路 的 完 工 時 間 會 與 大 橋 主 橋 的 完 工 時 間 互 相 銜 接, 而 北 面 連 接 路 預 計 於 2018 年 完 成 至 於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其 原 來 的 走 線 方 案 在 2010 年 取 得 地 區 的 支 持 後, 路 政 署 便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及 有 關 的 評 估 工 作, 但 其 後 部 分 地 區 人 士 憂 慮 屯 門 西 繞 道 北 面 高 架 道 路 段 及 青 田 交 匯 處 南 面 隧 道 段 入 口 會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對 工 程 計 劃 表 示 強 烈 反 對 意 見 因 應 有 關 意 見, 路 政 署 一 直 致 力 研 究 其 擬 議 路 線 是 否 有 修 訂 的 空 間, 以 期 制 訂 一 個 能 平 衡 技 術 可 行 性 居 民 對 環 保 的 關 注, 以 及 交 通 和 經 濟 效 益 的 道 路 計 劃 路 政 署 在 今 年 年 初 完 成 就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項 目 的 初 步 檢 討, 並 於 今 年 3 月 向 屯 門 區 議 會 介 紹 連 接 屯 門 第 40 區 及 青 田 路 的 屯 門 西 繞 道 擬 議 修 訂 走 線 方 案 我 們 會 因 應 屯 門 區 議 會 的 最 新 意 見, 進 一 步 檢 視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的 時 間 表 及 預 算 費 用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5 ( 二 )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和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項 目 主 要 分 16 份 工 程 合 約 進 行,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 三 ) 根 據 承 建 商 向 路 政 署 提 交 的 紀 錄, 過 去 3 年 ( 即 2012-2013 2013-2014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各 個 項 目 的 工 人 ( 包 括 輸 入 勞 工 ) 每 月 平 均 需 超 時 工 作 約 22 小 時 工 人 在 工 作 期 間, 承 建 商 會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工 人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並 於 適 當 地 點 歇 息 有 關 工 人 的 休 息 時 段 安 排,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的 規 定, 僱 主 須 在 合 理 及 可 行 範 圍 內, 確 保 僱 員 的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勞 工 處 已 發 出 休 息 時 段 指 引, 闡 釋 為 僱 員 提 供 適 當 休 息 時 間 的 重 要 性 ( 四 ) 過 去 3 年 ( 即 2012-2013 2013-2014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的 工 業 意 外 表 列 如 下 : 工 程 工 業 意 外 致 命 意 外 非 致 命 意 外 宗 數 宗 數 宗 數 香 港 口 岸 22 3 19 香 港 接 線 56 1 55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11 0 11 總 計 89 4 85 過 去 3 年 ( 即 2012-2013 2013-2014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口 岸 工 程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因 出 現 工 業 意 外 而 被 勞 工 處 發 出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暫 時 停 止 該 等 工 序 所 涉 及 的 總 日 數 分 別 為 85 天 及 55 天 ( 五 ) 三 地 政 府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以 監 察 大 橋 主 橋 工 程 的 進 度 過 去 3 年 ( 即 2012-2013 2013-2014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 三 地 政 府 共 舉 行 了 26 次 定 期 會 議 此 外,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亦 不 時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路 政 署 亦 會 視 乎 需 要 就 大 橋 工 程 事 宜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舉 行 會 議

1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附 件 香 港 接 線 合 約 工 程 內 容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口 岸, 由 合 約 HY/2013/05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觀 景 山 至 香 港 口 2012 年 5 月 HY/2011/03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接 線 觀 景 山 至 香 港 口 岸 段 岸 段 的 香 港 接 線 及 連 接 香 港 口 岸 至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連 接 路 合 約 編 號 :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12 年 5 月 HY/2011/09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接 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邊 界 至 觀 景 山 段 邊 界 至 觀 景 山 段 的 香 港 接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口 岸, 由 合 約 HY/2010/02 及 HY/2013/05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和 2013 年 6 月 HY/2012/07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連 接 路 高 架 道 路 段 北 大 嶼 山 公 路 的 雙 程 雙 線 高 架 行 車 道 及 相 關 支 路, 修 改 大 嶼 山 公 路 及 北 大 嶼 山 翔 東 路 的 部 分 路 段 及 重 新 定 線,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合 約 編 號 : 設 計 及 建 造 一 條 長 約 5 公 里 雙 線 雙 2013 年 8 月 HY/2012/08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海 底 隧 道 段 程 行 車 的 海 底 隧 道, 連 接 屯 門 第 40 區 及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以 及 於 屯 門 第 40 區 填 海 約 16.5 公 頃 土 地 合 約 編 號 : HY/2013/12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收 費 廣 場 及 相 關 工 程 建 造 約 5.4 公 頃 的 收 費 廣 場 及 相 關 構 築 物 高 架 行 車 道 和 行 人 天 橋, 修 改 屯 門 龍 門 路 及 龍 富 路 的 部 分 路 段 並 重 新 定 線,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2014 年 7 月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7 合 約 工 程 內 容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合 約 編 號 : HY/2014/17 建 造 北 面 連 接 路 的 行 政 大 樓 收 費 控 制 大 樓 及 其 他 附 屬 建 築 物 和 設 2015 年 下 半 年 招 標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隧 道 大 樓 及 機 電 工 程 施, 進 行 機 電 工 程, 以 及 重 置 香 港 海 關 及 消 防 處 的 設 施 合 約 編 號 : HY/2014/10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的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2015 年 下 半 年 招 標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裝 及 試 行 運 作 測 試, 包 括 其 收 費 廣 場 海 底 隧 道 及 南 面 高 架 行 車 道 香 港 口 岸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接 線, 由 合 約 HY/2011/03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建 造 約 150 公 頃 的 人 工 島, 當 中 約 2011 年 11 月 HY/2010/02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填 海 工 程 130 公 頃 的 土 地 用 作 香 港 口 岸, 而 另 外 約 20 公 頃 的 土 地 則 用 作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出 入 口 合 約 編 號 :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旅 檢 大 樓 高 架 及 2014 年 4 月 HY/2013/01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旅 檢 大 樓 地 面 落 客 區 行 人 天 橋 和 區 域 性 冷 卻 系 統 等 合 約 編 號 :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西 面 部 分 的 行 車 天 2014 年 7 月 HY/2013/02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第 一 期 ( 西 面 部 分 ) 橋 及 地 面 道 路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3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車 輛 通 關 廣 場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車 輛 通 關 廣 場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行 車 天 橋 地 面 道 路 排 水 系 統 污 水 系 統 水 務 系 統 環 境 美 化 工 程 公 用 設 施 及 機 電 工 程 等 2015 年 4 月

1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合 約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4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第 二 期 ( 南 面 部 分 )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5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及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6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車 輛 自 動 清 關 支 援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4/04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門 架 式 X 光 車 輛 檢 查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4/05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餘 下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工 程 內 容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南 面 部 分 的 行 車 天 橋 及 地 面 道 路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及 校 驗 主 要 覆 蓋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及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段 的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及 校 驗 香 港 口 岸 的 車 輛 自 動 清 關 支 援 系 統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校 驗 及 維 修 香 港 口 岸 的 門 架 式 X 光 車 輛 檢 查 系 統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餘 下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1 月 評 標 中 招 標 中 招 標 中 正 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於 今 年 1 月 16 日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香 港 口 岸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應 未 能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工, 路 政 署 正 評 估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至 於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工 程, 其 南 面 連 接 路 的 完 工 時 間 會 與 大 橋 主 橋 的 完 工 時 間 銜 接, 而 其 北 面 連 接 路 則 預 計 於 2018 年 完 工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9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情 況 Law Enforcement by Government Departments 4.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在 上 月 24 日 本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議 員 質 疑 當 局 為 何 不 對 沒 有 依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177 章, 附 屬 法 例 A) 第 18 條, 向 登 記 主 任 提 供 已 變 更 詳 情 ( 包 括 居 住 地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當 局 因 而 被 指 有 法 不 執 此 外,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指 出, 屋 宇 署 處 理 屬 須 優 先 取 締 違 例 建 築 物 的 進 度 緩 慢, 有 執 法 過 寬 之 嫌 另 一 方 面, 廉 政 公 署 則 常 被 質 疑 審 核 參 選 立 法 會 或 區 議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選 舉 開 支 時 吹 毛 求 疵, 有 執 法 過 緊 之 嫌 就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為 何 各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出 現 頗 大 差 異 ; ( 二 ) 各 政 府 部 門 依 據 哪 些 準 則 決 定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各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頗 大 差 異 如 何 影 響 市 民 對 政 府 觀 感, 以 及 會 否 令 市 民 無 所 適 從?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負 責 執 行 立 法 會 通 過 並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執 法 機 關 一 向 各 司 其 職, 盡 忠 職 守, 公 平 公 正 地 執 行 各 項 法 例 規 定 在 跟 進 涉 嫌 違 法 的 事 件 時, 執 法 機 關 會 根 據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搜 集 到 的 證 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律 政 司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向 涉 案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根 據 律 政 司 的 檢 控 守 則,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前, 必 須 全 面 評 估 證 據 及 情 況 除 考 慮 證 據 是 否 充 分 外, 亦 必 須 時 刻 按 公 眾 利 益 行 事, 審 慎 和 公 正 執 法, 同 時 以 公 眾 利 益 考 慮 為 依 歸 或 主 導, 當 中 須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罪 行 的 性 質 及 情 況 罪 行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檢 控 對 香 港 執 法 工 作 優 先 次 序 的 影 響 等 各 執 法 機 關 會 繼 續 按 照 相 關 政 策 法 律 條 文 執 行 其 法 定 職 能 公 屋 單 位 居 住 面 積 Living Space of PRH Flats 5.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 為 了 下 一 代, 我 們 是 否 有 勇 氣 許 下 提 高 居 住 面 積 這 個 願 景? 最 近 有 受 石 硤 尾 邨 及 白 田 邨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的 公 屋 租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發 現 所

2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獲 編 配 的 重 建 公 屋 單 位 採 用 了 新 設 計, 居 住 面 積 因 而 較 以 往 狹 少 他 們 對 居 住 空 間 不 升 反 跌 感 到 十 分 失 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訂 立 任 何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計 劃 以 實 現 上 述 願 景 ; 若 沒 有 訂 立 計 劃,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 現 時 已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增 加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標 準 ; 若 是, 將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 ( 二 ) 過 去 10 年 落 成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有 何 變 化 ( 按 單 位 的 設 計 居 住 人 數 分 項 列 出 ); 降 低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標 準 的 原 因,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為 求 增 加 公 屋 建 屋 量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相 關 的 增 幅 ; 有 否 評 估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對 租 戶 居 住 空 間 的 影 響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興 建 面 積 較 以 往 為 小 的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與 上 述 願 景 是 否 背 道 而 馳 ;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檢 討 和 修 改 公 屋 單 位 的 設 計 ; 會 否 修 改 石 硤 尾 邨 及 白 田 邨 重 建 計 劃 的 圖 則, 以 增 加 重 建 單 位 的 居 住 面 積, 使 當 區 居 民 可 透 過 重 建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以 及 落 實 上 述 願 景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現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各 項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宗 旨, 是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並 以 維 持 一 般 申 請 者 ( 即 家 庭 及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平 均 約 3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為 目 標 為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為 公 屋 申 請 人 提 供 公 屋 單 位, 房 委 會 會 考 慮 所 有 合 適 的 地 盤, 無 論 地 盤 面 積 大 小, 都 會 本 着 地 盡 其 用 的 宗 旨, 在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及 可 持 續 的 原 則 下 興 建 公 屋, 以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房 委 會 在 過 往 數 十 年, 在 建 造 公 共 房 屋 時 一 直 採 用 標 準 大 廈 設 計 自 2000 年 起, 由 於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用 作 公 屋 發 展 的 用 地 無 論 在 地 貌 面 積 及 形 態 上 都 較 複 雜, 房 委 會 因 而 改 為 採 用 因 地 制 宜 的 設 計 模 式 目 前, 每 個 公 屋 發 展 項 目 秉 承 實 而 不 華 的 設 計 原 則, 採 用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以 令 公 屋 大 廈 設 計 可 以 充 分 發 揮 土 地 發 展 潛 力 及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目 前 構 件 式 單 位 的 單 位 設 計 共 有 4 款, 包 括 室 內 面 積 的 範 圍 為 14.1 至 14.5 平 方 米 供 一 或 二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21.4 至 22.0 平 方 米 供 二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21 或 三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30.2 至 31.0 平 方 米 供 三 至 四 人 的 單 位, 以 及 面 積 35.0 至 36.1 平 方 米 供 四 至 五 人 的 單 位 現 時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平 衡 了 各 項 設 計 元 素, 吸 納 了 居 民 及 關 注 團 體 對 單 位 面 積 及 間 隔 的 意 見 所 提 供 的 室 內 生 活 空 間 比 過 往 的 設 計 更 為 實 用, 廚 廁 與 居 室 的 比 例 合 理, 可 配 合 不 同 家 庭 組 合 的 需 要, 方 便 間 隔 和 擺 放 傢 俬 單 位 設 計 特 色 還 包 括 : 增 設 對 流 窗, 有 利 通 風 ; 加 強 通 用 設 計 方 便 長 幼 傷 健 共 融 ; 改 善 供 水 排 水 和 電 力 系 統 設 計, 為 居 民 締 造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等 有 關 設 計 可 提 升 生 活 空 間 的 靈 活 性 及 質 素, 一 直 受 到 公 屋 居 民 的 廣 泛 支 持 因 此, 單 以 面 積 大 小 將 以 往 及 現 在 的 公 屋 單 位 及 其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作 出 比 較 並 不 合 適 房 委 會 將 會 繼 續 吸 納 業 內 持 份 者 和 居 民 關 注 團 體 對 單 位 面 積 及 間 隔 的 意 見, 以 持 續 優 化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在 滿 足 建 屋 目 標 的 同 時, 也 注 重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與 環 境 的 協 調, 顧 及 社 會 經 濟 和 環 境 的 各 方 面 需 要, 並 符 合 規 劃 和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就 白 田 邨 及 石 硤 尾 邨 的 重 建 工 程 而 言, 由 於 有 關 的 重 建 工 程 已 開 展, 現 階 段 並 不 可 能 修 訂 有 關 的 重 建 計 劃 房 委 會 為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屋 邨 作 遷 置 安 排 時, 會 根 據 各 受 影 響 住 戶 的 家 庭 人 數, 以 及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為 其 編 配 合 適 的 公 屋 單 位 現 時 房 委 會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標 準 是 每 人 約 7 平 方 米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相 同 的 公 屋 編 配 標 準, 亦 適 用 於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公 屋 居 民 房 委 會 會 適 時 向 有 關 居 民 簡 介 重 建 的 進 度 和 提 供 資 料, 確 保 居 民 知 悉 有 關 的 資 訊 使 用 和 回 收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照 明 產 品 Use and Collection of Energy-efficient Lighting Products 6.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為 節 約 能 源, 多 年 來 鼓 勵 市 民 改 用 較 鎢 絲 燈 泡 更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例 如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熒 光 管 和 慳 電 膽 據 悉,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所 產 生 的 藍 光 或 會 損 害 視 力, 而 部 分 慳 電 膽 和 熒 光 管 在 破 碎 時 會 釋 放 苯 酚 和 氣 化 的 有 毒 重 金 屬 水 銀, 而 長 期 接 觸 該 等 化 學 物 質 會 對 人 體 有 害 另 一 方 面,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現 時 推 行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為 家 居 免 費 回 收 和 處 理 各 類 含 水 銀 的 廢 熒 光 燈, 包 括 熒 光 管 慳 電 膽 和 高 強 度 氣 體 放 電 燈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2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一 ) 過 去 3 年, 有 否 評 估 各 項 旨 在 推 動 使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措 施 的 成 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二 ) 環 保 署 現 時 有 否 分 開 處 理 回 收 到 的 各 類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環 保 署 回 收 到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為 何, 並 按 產 品 類 別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四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環 保 署 處 理 內 含 水 銀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數 量 為 何 ; ( 五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送 往 堆 填 區 丟 棄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並 按 產 品 類 別 及 堆 填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沒 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六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進 口 供 本 地 使 用 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 ( 七 ) 現 時 有 否 就 家 居, 以 及 工 業 及 商 業 用 戶 棄 置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進 行 規 管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有 否 就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在 使 用 回 收 及 棄 置 過 程 中 對 人 類 及 動 物 健 康 的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現 時 有 否 就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所 含 化 學 物 質 進 行 規 管 及 評 定 該 類 產 品 的 質 量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公 布 該 等 資 料 的 渠 道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 鑒 於 現 時 機 電 工 程 署 將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納 入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該 署 會 否 考 慮 將 該 類 產 品 納 入 級 別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讓 消 費 者 獲 得 更 多 資 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十 一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裝 置 在 室 外 的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的 數 量, 以 及 評 定 該 等 照 明 設 備 的 眩 光 量 及 亮 度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有 關 的 資 料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23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照 明 用 電 量 在 過 去 10 年 平 均 約 佔 全 港 總 用 電 量 15% 一 般 鎢 絲 燈 泡 能 源 效 益 低, 在 發 光 過 程 中 發 熱 耗 用 了 九 成 電 力, 僅 一 成 電 力 用 於 照 明 政 府 自 2012 年 採 取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加 快 淘 汰 鎢 絲 燈 泡, 包 括 與 零 售 商 和 供 應 商 攜 ( 1) 手 推 出 約 章 計 劃 減 少 鎢 絲 燈 泡 的 供 應, 以 及 加 強 向 公 眾 宣 傳 使 用 較 具 能 源 效 益 燈 具 的 好 處 替 代 產 品 方 面, 海 外 國 家 及 香 港 普 遍 採 用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慳 電 膽 及 發 光 二 極 管 ( 下 稱 LED ) 燈 泡 取 代 鎢 絲 燈 泡 截 至 2015 年 4 月, 共 有 36 個 供 應 商 及 28 個 零 售 商 簽 署 約 章 參 與 約 章 計 劃 的 供 應 商 及 零 售 商 須 簽 署 約 章, 承 諾 於 2013 年 年 底 完 全 停 售 這 些 燈 泡, 並 停 止 補 充 指 定 的 鎢 絲 燈 泡 機 電 工 程 署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發 信 予 簽 署 約 章 的 供 應 商 及 零 售 商, 提 醒 他 們 完 全 停 售 鎢 絲 燈 泡 的 時 間, 並 於 停 售 期 後 定 期 進 行 實 地 巡 查, 以 監 察 及 確 保 有 關 商 戶 切 實 執 行 有 關 停 售 安 排 我 們 會 繼 續 向 公 眾 和 主 要 使 用 者, 透 過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出 宣 傳 片 派 發 海 報 和 宣 傳 資 料, 以 及 在 網 上 宣 傳 使 用 較 具 能 源 效 益 燈 具 的 好 處 ( 二 ) ( 三 ) ( 四 ) 及 ( 七 ) 至 於 質 詢 中 有 關 處 置 及 回 收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部 分,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照 明 產 品 中,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一 般 含 有 水 銀 如 有 任 何 人 大 量 棄 置 這 些 照 明 產 品 ( 一 般 為 工 商 業 單 位 ), 便 須 符 合 廢 物 處 置 ( 化 學 廢 物 )( 一 般 ) 規 例 的 規 定, 妥 為 包 裝 和 標 識, 並 由 持 牌 化 學 廢 物 收 集 商 收 集, 運 往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作 妥 善 處 置 另 一 方 面, 業 界 在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的 支 援 下 亦 設 有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免 費 收 集 家 居 用 戶 交 出 的 廢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然 後 集 中 運 往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作 妥 善 處 理 (1) 現 時, 約 章 計 劃 涵 蓋 25 瓦 或 以 上 的 非 反 射 型 鎢 絲 燈 泡, 包 括 一 般 照 明 用 燈 泡 蠟 燭 形 花 式 圓 形 及 其 他 裝 飾 燈 泡, 但 不 包 括 鎢 絲 鹵 素 燈 泡

2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過 去 5 年,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按 年 處 理 廢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的 數 量 ( 包 括 經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收 集 者 及 工 商 界 所 收 集 的 燈 管 ) 如 下 : 年 度 回 收 數 量 ( 件 ) 2010 1 584 000 2011 1 664 000 2012 1 997 000 2013 1 982 000 2014 1 823 000 由 於 LED 電 燈 不 屬 化 學 廢 物, 現 時 沒 有 另 設 回 收 計 劃 ( 五 ) 在 每 年 於 堆 填 區 進 行 的 廢 物 成 分 調 查 中, 我 們 並 沒 有 就 混 入 於 一 般 廢 物 內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進 行 獨 立 統 計, 故 沒 有 相 關 的 統 計 資 料 ( 六 ) 政 府 統 計 處 根 據 由 出 入 口 商 向 海 關 填 報 的 資 料, 統 計 有 關 熱 陰 極 熒 光 燈 ( 包 括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 及 LED 進 口 及 轉 口 的 數 據 2010 年 至 2014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i) 熱 陰 極 熒 光 燈 ( 包 括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2010 73 41 2011 49 24 2012 32 23 2013 30 46 2014 41 33 (ii) LED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2010 28 356 19 068 2011 32 231 21 79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25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2012 32 387 23 324 2013 37 986 28 174 2014 49 432 32 352 註 : 除 一 般 照 明 用 途 外,LED 亦 可 作 裝 飾 燈 指 示 燈 顯 示 屏 幕 等 其 他 用 途 有 關 數 據 是 由 出 入 口 商 向 海 關 填 報 的 資 料 整 理 而 得, 但 某 一 年 的 進 口 量 與 轉 口 量 的 差 別 並 不 等 於 該 年 本 地 的 銷 售 數 字 ( 八 ) 關 於 家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 例 如 LED 燈 及 慳 電 膽 等 ) 的 光 線 可 能 引 致 的 健 康 影 響, 一 些 海 外 機 構, 包 括 歐 洲 委 員 會 轄 下 新 興 及 新 鑒 定 健 康 風 險 科 學 委 員 會 加 拿 大 衞 生 部 及 前 英 國 衞 生 防 護 局, 曾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的 結 果,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況 下, 家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紫 外 線 及 藍 光 水 平 應 不 會 對 一 般 人 士 造 成 不 良 的 健 康 影 響 對 光 線 敏 感 的 人 士 則 須 留 意 身 體 狀 況 並 謹 慎 使 用 LED 燈 及 慳 電 膽, 有 需 要 時 可 先 諮 詢 醫 護 人 員 的 意 見 此 外, 對 光 線 敏 感 的 人 士 在 暴 露 於 陽 光 下 也 需 要 留 意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慳 電 膽 所 含 的 物 料 包 括 金 屬 玻 璃 和 微 量 水 銀 完 好 的 照 明 燈 管 不 會 對 人 體 及 環 境 構 成 影 響, 如 有 破 爛, 會 有 少 量 氣 化 水 銀 釋 出, 須 小 心 處 理 在 空 氣 流 通 的 環 境 下, 氣 化 水 銀 很 快 會 被 稀 釋 因 此,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運 輸 及 棄 置 慳 電 膽, 並 不 會 影 響 公 眾 和 廢 物 處 理 人 員 的 健 康 環 保 署 有 就 處 理 廢 棄 慳 電 膽 提 供 指 引, 提 醒 市 民 應 用 新 燈 管 的 包 裝 盒 把 舊 燈 管 裝 好, 然 後 放 入 收 集 箱 以 待 回 收 再 造, 以 及 處 理 破 爛 燈 管 時 應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九 ) 一 般 在 香 港 市 面 出 售 供 私 人 使 用, 並 以 電 池 操 作 的 LED 燈, 其 產 品 安 全 必 須 符 合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中 的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即 產 品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供 應 商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關 消 費 品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 而 確 定 消 費 品 是 否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須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包 括 :

2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i) 消 費 品 的 用 途 及 售 賣 的 形 式 ; (ii) 消 費 品 所 採 用 的 任 何 標 記, 以 及 就 該 消 費 品 的 存 放 使 用 或 耗 用 所 給 予 的 指 示 或 警 告 ; (iii) 符 合 標 準 檢 定 機 構 就 該 類 別 消 費 品 所 公 布 的 合 理 安 全 標 準 ; 及 (iv)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方 法 使 該 消 費 品 更 安 全 至 於 設 計 供 家 庭 使 用 (220v) 及 在 香 港 供 應 的 電 氣 產 品 ( 包 括 LED 燈 ), 必 須 符 合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中 適 用 的 電 氣 安 全 規 格, 以 及 具 備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十 ) 機 電 工 程 署 已 於 2011 年 6 月 起, 將 自 願 性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展 至 LED 燈 泡 參 加 計 劃 的 LED 燈 泡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本 地 代 理 商, 可 為 符 合 計 劃 所 訂 的 能 源 效 益 和 表 現 規 定 的 產 品 貼 上 確 認 式 標 籤 消 費 者 可 憑 標 籤 知 悉 個 別 產 品 已 達 到 指 定 的 能 源 效 益 要 求, 以 便 於 購 物 時 作 出 精 明 的 選 擇 由 於 LED 照 明 技 術 尚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因 此 現 時 對 有 關 產 品 實 施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制 度 較 為 合 適 機 電 工 程 署 會 密 切 留 意 LED 照 明 技 術 的 發 展, 並 適 時 考 慮 對 有 關 產 品 採 用 級 別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制 度 的 需 要 ( 十 一 ) 我 們 並 沒 有 全 港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的 數 據 宣 傳 政 府 政 策 和 措 施 Publicity of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7. 姚 思 榮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各 個 政 策 局 透 過 多 種 渠 道 宣 傳 和 推 廣 政 策 和 措 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去 年, 各 個 政 策 局 為 宣 傳 政 策 和 措 施 而 招 致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宣 傳 方 式 ( 包 括 (i)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ii)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iii) 報 章 特 刊 (iv) 戶 外 宣 傳 活 動 (v) 互 聯 網 及 (vi) 社 交 媒 體 ) 以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27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保 安 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教 育 局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發 展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環 境 局 (i) (ii) (iii) (iv) (v) (vi) 其 他 合 計 ( 二 ) 有 否 定 期 評 估 各 個 政 策 局 的 宣 傳 工 作 的 成 效 ; 若 有, 評 估 的 準 則 及 上 次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宣 傳 工 作 欠 缺 成 本 效 益 的 情 況?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姚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各 政 策 局 在 2014-2015 年 度 為 宣 傳 政 策 措 施 涉 及 的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報 章 戶 外 宣 傳 互 聯 網 及 註 其 他 合 計 電 台 宣 傳 特 刊 活 動 社 交 媒 體 ( 元 ) ( 元 ) 聲 帶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 - 132,000-132,000 民 政 事 務 局 2,551,000 3,028,000 475,000 1,864,000 1,249,000 9,167,000 保 安 局 1,330,000-10,370,000 1,742,000 1,590,000 15,032,00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合 共 :18,080,000

2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 元 ) 報 章 特 刊 ( 元 ) 戶 外 宣 傳 活 動 ( 元 ) 互 聯 網 及 社 交 媒 體 ( 元 ) 註 其 他 ( 元 ) 合 計 ( 元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1,857,000 186,000 1,761,000 1,072,000-4,876,00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 - 216,000-216,000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1,484,000 5,167,000 2,297,000 3,702,000 3,801,000 16,451,000 教 育 局 1,554,000 222,000 303,000 1,571,000 6,463,000 10,113,000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499,000 120,000 1,277,000-430,000 2,326,000 發 展 局 3,943,000 1,569,000 1,370,000 808,000-7,690,000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1,085,000-1,644,000 2,148,000 4,877,000 環 境 局 合 共 :1,016,000 註 : 包 括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出 版 刊 物 及 巡 迴 展 覽 等 ( 二 ) 及 ( 三 ) 各 政 策 局 推 行 宣 傳 工 作 時, 會 按 工 作 的 目 的 及 實 際 情 況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收 集 對 宣 傳 的 回 應, 以 評 估 成 效, 為 日 後 擬 定 宣 傳 及 推 廣 策 略 提 供 參 考 一 般 而 言, 政 策 局 評 估 宣 傳 工 作 成 效 時 會 參 考 的 數 據 和 資 料 包 括 : 參 與 活 動 或 使 用 服 務 人 數 目 標 對 象 或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報 章 的 有 關 評 論 及 報 道 熱 線 查 詢 的 數 目 點 擊 網 頁 的 次 數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內 容 等 各 政 策 局 會 審 慎 和 有 效 地 使 用 其 獲 分 配 的 撥 款, 在 其 政 策 範 圍 推 展 各 項 工 作, 包 括 宣 傳 工 作 各 政 策 局 亦 會 在 其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概 述 相 關 年 度 的 主 要 工 作 及 表 現 此 外, 各 政 策 局 在 制 訂 每 年 的 預 算 時 會 檢 視 來 年 的 各 項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並 作 出 開 支 預 算, 包 括 在 宣 傳 方 面 的 預 算, 在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後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訂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29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短 缺 情 況 Shortage of Cross-boundary Container Truck Drivers 8.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人 士 指 出, 近 年 該 行 業 一 直 面 對 司 機 短 缺 和 青 黃 不 接 的 問 題 根 據 2012 年 年 底 的 資 料, 本 港 持 有 貨 櫃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數 超 過 4 萬 人, 但 已 登 記 的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只 有 約 4 700 人 他 們 又 表 示, 由 於 內 地 當 局 對 貨 櫃 車 司 機 設 有 年 齡 上 限, 而 現 職 司 機 一 般 年 齡 較 大, 他 們 聘 請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越 來 越 困 難 他 們 擔 心,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需 求 會 隨 着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啟 用 而 更 趨 殷 切, 而 如 果 司 機 供 不 應 求 的 問 題 沒 有 改 善, 香 港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將 受 到 窒 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的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司 機 人 數, 並 按 他 們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在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年 齡 ( 歲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 以 下 20-29 30-39 40-49 50-59 60 或 以 上 ( 二 ) 當 局 現 時 為 紓 緩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司 機 不 足 的 問 題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該 等 措 施 的 成 效 ; 當 局 會 否 加 大 該 等 措 施 的 力 度, 以 配 合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的 內 地 部 門 現 時 是 否 已 暫 停 辦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重 型 車 輛 駕 駛 證 ( 內 地 駕 駛 證 ) 的 申 請 ; 如 有 此 情 況, 有 否 評 估 此 情 況 持 續 會 對 本 港 的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了 解 有 關 情 況, 並 協 助 本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駕 駛 證 ; 長 遠 而 言, 會 否 與 內 地 當 局 研 究 給 予 香 港 貨 櫃 車 司 機 免 試 領 取 內 地 駕 駛 證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3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易 志 明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駕 駛 貨 櫃 車, 均 必 須 持 有 由 運 輸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掛 接 式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此 外, 根 據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的 規 定, 只 有 指 定 的 駕 駛 者 才 可 駕 駛 相 關 的 跨 境 貨 車 ( 包 括 貨 櫃 車 ) 往 來 兩 地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資 料, 過 去 5 年 ( 截 至 每 年 年 底 )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的 駕 駛 跨 境 貨 櫃 車 人 數 列 載 如 下 年 齡 ( 歲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 以 下 0 0 0 0 0 20-29 37 14 24 53 33 30-39 379 241 254 367 244 40-49 2 031 1 528 1 490 1 507 1 166 50-59 2 371 2 520 2 391 2 720 2 490 60 或 以 上 317 501 471 568 614 總 數 5 135 4 804 4 630 5 215 4 547 ( 二 ) 至 於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需 求 問 題,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紀 錄,2014 年 年 底 本 港 有 超 過 44 000 人 持 有 駕 駛 掛 接 式 車 輛 的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同 期, 當 中 只 有 約 4 500 人 為 跨 境 貨 櫃 車 的 指 定 駕 駛 者, 相 信 當 中 差 距 反 映 司 機 個 人 選 擇, 以 及 其 他 行 業 可 提 供 較 佳 的 工 作 和 聘 用 條 件 為 鼓 勵 更 多 人 士 加 入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當 局 與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商 討 後, 在 2011 年 9 月 於 深 圳 車 管 所 設 立 獨 立 專 門 窗 口 處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駕 駛 證 業 務, 並 制 訂 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駕 駛 證 的 辦 事 指 南 須 知 及 辦 事 流 程 提 供 予 有 興 趣 人 士 此 外, 在 香 港 物 流 發 展 局 的 支 持 下, 當 局 曾 於 2011-2012 年 度 資 助 香 港 貨 櫃 車 主 聯 會 舉 辦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培 訓 課 程, 通 過 提 供 筆 試 內 容 訓 練 和 協 助 向 內 地 機 關 申 領 駕 駛 證, 協 助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掛 接 式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考 取 國 內 同 類 車 輛 的 駕 駛 證 然 而, 該 課 程 最 終 因 報 讀 反 應 未 如 理 想 而 於 2012 年 3 月 停 辦 政 府 會 繼 續 就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的 運 作 和 發 展 事 宜 與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並 會 考 慮 業 界 就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不 足 的 問 題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31 ( 三 ) 因 應 跨 境 貨 車 業 界 的 查 詢, 運 輸 署 最 近 曾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了 解, 得 悉 深 圳 車 管 所 仍 然 辦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貨 櫃 車 駕 駛 證 的 申 請, 運 輸 署 並 已 將 申 領 詳 情 通 知 香 港 貨 車 業 界 有 關 要 求 內 地 當 局 給 予 香 港 貨 櫃 車 司 機 免 試 領 取 內 地 駕 駛 證 的 建 議, 必 須 小 心 考 慮 這 是 由 於 有 關 安 排 通 常 會 按 對 等 方 式 進 行, 換 句 話 說, 內 地 當 局 於 考 慮 我 們 的 建 議 時, 可 能 會 要 求 內 地 司 機 在 香 港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但 基 於 道 路 安 全 的 考 慮, 即 駕 駛 商 用 車 輛 所 需 的 駕 駛 技 術 要 求 較 高 及 商 用 車 輛 於 路 面 上 行 駛 時 間 較 長, 以 及 顧 及 本 地 司 機 就 業 保 障, 要 作 出 對 等 安 排 將 有 極 大 困 難 檢 討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Review on Territory-wide System Assessment 9.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小 學 教 師 向 本 人 反 映, 當 局 在 2014 年 4 月 就 系 統 評 估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不 再 向 個 別 小 學 發 放 其 學 生 達 到 中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的 人 數 及 達 標 率, 但 學 校 仍 可 根 據 各 科 目 分 卷 的 答 對 率 推 算 其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反 映 優 化 措 施 對 減 輕 師 生 壓 力 及 工 作 量 的 作 用 有 限, 當 局 有 否 就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收 集 教 師 及 學 校 的 初 步 意 見 ; 如 否, 當 局 會 如 何 檢 討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 現 時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優 化 措 施 ; 及 ( 二 ) 鑒 於 在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本 年 4 月 13 日 的 會 議 上, 教 育 局 官 員 表 示 當 局 已 設 立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檢 討 系 統 評 估 的 推 行 情 況, 該 委 員 會 的 下 列 資 料 為 何 : (i) 成 員 名 單, 以 及 是 否 有 成 員 屬 教 育 界 代 表 前 線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ii) 職 權 範 圍 ; (iii) 工 作 目 標 及 內 容 ( 包 括 會 否 就 進 一 步 優 化 系 統 評 估 作 出 建 議 ), 以 及 須 於 何 時 完 成 工 作 ;

3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iv) 工 作 方 式, 包 括 會 否 及 如 何 收 集 教 育 界 前 線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意 見 ; 如 不 會 收 集 意 見, 原 因 為 何 ; 及 (v) 會 否 就 報 告 擬 稿 諮 詢 教 育 界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公 布 檢 討 報 告 ; 如 會, 安 排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葉 建 源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達 標 率 及 答 對 率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分 卷 答 對 率 是 指 該 校 學 生 於 該 分 卷 的 平 均 答 對 率, 而 達 標 率 是 指 該 校 取 得 不 少 於 達 標 分 數 (cut score) 的 學 生 的 百 分 率 每 一 科 目 的 達 標 分 數 (cut score) 須 由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以 心 理 測 量 學 方 法 計 算 而 釐 定, 而 非 直 接 由 答 對 率 換 算 而 來 故 此, 各 分 卷 的 平 均 答 對 率 和 整 體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並 沒 有 必 然 關 係, 從 學 生 各 分 卷 的 答 對 率 不 能 直 接 推 算 出 該 校 整 體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配 合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優 化 措 施 的 推 行, 教 育 局 舉 辦 了 多 場 研 討 會 向 學 校 解 釋 有 關 措 施 及 聆 聽 前 線 同 工 的 意 見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中, 我 們 均 有 呼 籲 學 校 ( 尤 其 小 學 ) 不 應 盲 目 追 求 答 對 率, 宜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於 題 目 分 析 報 告, 了 解 學 生 的 強 弱 項, 回 饋 學 與 教 有 關 優 化 措 施 推 行 時 間 尚 短, 教 育 局 會 繼 續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例 如 研 討 會 焦 點 小 組 及 問 卷 調 查 等 與 學 界 保 持 溝 通, 並 收 集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以 評 估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 二 ) 教 育 局 於 2014 年 10 月 成 立 了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大 專 院 校 學 者 校 長 及 教 師 ( 委 員 名 單 見 附 件 ), 其 職 權 範 疇 是 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 包 括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及 學 生 評 估 ) 的 發 展 及 提 升 學 校 評 估 素 養 方 面 提 供 方 向 性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會 參 考 教 育 局 一 直 以 來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的 意 見, 在 適 當 時 間 報 告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展 及 進 一 步 徵 詢 教 育 界 的 意 見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33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附 件 主 席 陳 嘉 琪 博 士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非 官 方 委 員 陳 桂 涓 教 授 陳 卓 蓮 女 士 陳 素 兒 博 士 鄭 弼 亮 先 生 ( 香 港 教 育 城 代 表 ) 莊 紹 文 博 士 侯 傑 泰 教 授 簡 何 嘉 儀 女 士 黎 歐 陽 汝 穎 博 士 林 秀 蘭 女 士 梁 偉 昌 先 生 莫 慕 貞 教 授 冼 玉 珍 女 士 其 他 教 育 局 代 表 亦 會 出 席 會 議 以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Offsetting of Severance Payments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s with Accrued Benefits of MPF Schemes 10.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第 485 章 ), 僱 主 可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對 沖 安 排 ) 對 於 勞 工 團 體 提 出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的 建 議, 有 工 商 界 人 士 指 出, 此 建 議 不 僅 偏

3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離 強 積 金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而 且 是 變 相 額 外 向 僱 員 提 供 雙 重 福 利, 既 加 重 僱 主 的 負 擔, 亦 對 僱 主 有 欠 公 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在 前 立 法 局 於 1995 年 7 月 27 日 的 會 議 審 議 強 積 金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教 育 統 籌 司 表 示 : 目 前, 僱 主 對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與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任 何 數 額 抵 銷, 要 僱 主 繳 款 兩 次 是 不 恰 當 的, 當 局 現 時 的 立 場 與 該 看 法 是 否 一 致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在 強 積 金 條 例 訂 立 之 前, 法 例 已 經 訂 明 僱 主 對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用 於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當 局 及 後 制 定 強 積 金 條 例 時 沿 用 該 既 定 做 法 的 詳 細 理 據, 包 括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及 其 比 重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評 估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i) 會 令 僱 主 (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 的 員 工 開 支 上 升 多 少 個 百 分 點, 以 及 (ii) 會 對 本 港 的 營 商 環 境 和 經 濟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及 ( 四 ) 有 否 檢 討 如 何 善 用 政 府 充 裕 的 財 政 儲 備, 為 基 層 市 民 的 退 休 生 活 提 供 更 佳 支 援 和 保 障, 而 不 是 把 有 關 責 任 轉 嫁 給 僱 主 ; 如 有 檢 討, 詳 情 為 何 ; 如 無 檢 討,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田 北 俊 議 員 有 關 僱 主 可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僱 傭 條 例 分 別 於 1974 年 及 1986 年 加 入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保 障, 當 時 社 會 上 並 無 強 制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為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提 供 離 職 或 退 休 保 障, 僱 傭 條 例 訂 明 僱 主 可 利 用 他 們 在 僱 員 退 休 計 劃 中 的 供 款 或 為 僱 員 提 供 按 年 資 支 付 的 酬 金, 用 作 對 沖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其 後, 政 府 在 平 衡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利 益 後, 於 1995 年 制 定 的 強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35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亦 沿 用 僱 傭 條 例 下 實 施 多 年 的 對 沖 安 排, 容 許 僱 主 可 以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所 作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對 沖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對 沖 安 排 是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議 題 在 僱 主 僱 員 及 各 持 份 者 對 應 否 改 變 對 沖 機 制 未 達 共 識 前, 政 府 不 會 改 變 現 時 可 以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僱 主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對 沖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安 排 ( 三 ) 政 府 沒 有 就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對 僱 主 營 商 環 境 和 經 濟 的 影 響 作 出 評 估 ( 四 ) 退 休 保 障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社 會 議 題 去 年 8 月, 周 永 新 教 授 團 隊 提 交 的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的 未 來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公 布 後, 社 會 意 見 分 歧 就 此, 扶 貧 委 員 會 將 就 退 休 保 障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正 訂 定 其 框 架 及 內 容 公 眾 諮 詢 預 計 於 本 年 第 四 季 啟 動 政 府 期 待 社 會 作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討 論, 從 長 計 議, 凝 聚 共 識 政 府 認 同 應 改 善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在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保 障 為 突 顯 決 心 和 承 擔, 政 府 已 預 留 500 億 元, 未 雨 綢 繆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青 少 年 挑 選 的 書 籍 Selection of Books for Children and Youths by Public Libraries 11.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3 月,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 公 共 圖 書 館 ) 與 本 港 某 教 育 團 體 聯 合 主 辦 第 26 屆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 龍 虎 榜 ) 活 動, 由 中 學 生 在 60 本 候 選 書 籍 中 選 出 10 本 中 學 生 至 愛 的 書 籍 最 近 有 家 長 向 本 人 投 訴, 候 選 書 籍 中 包 括 一 本 鼓 吹 極 端 及 偏 激 政 治 思 想 的 書 籍, 他 們 擔 心 該 書 籍 會 向 中 學 生 灌 輸 錯 誤 觀 念,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就 公 共 圖 書 館 如 何 選 擇 及 處 理 專 供 青 少 年 閱 讀 的 書 籍,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公 共 圖 書 館 在 籌 辦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的 角 色 為 何 ; ( 二 ) 今 屆 龍 虎 榜 活 動 所 涉 的 公 帑 開 支 為 何 ;

3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三 ) 在 候 選 書 目 公 布 前,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否 知 悉 入 選 書 籍 的 名 單 及 其 內 容 ; 公 共 圖 書 館 過 去 在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曾 否 反 對 將 個 別 書 籍 納 入 候 選 書 目 ; ( 四 ) 公 共 圖 書 館 就 如 何 揀 選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的 候 選 書 籍, 有 否 制 訂 任 何 準 則 或 指 引, 以 確 保 獲 選 書 籍 適 合 青 少 年 閱 讀 ; ( 五 ) 現 時 公 共 圖 書 館 購 買 藏 書 的 流 程 為 何, 主 要 由 哪 些 職 級 的 人 員 負 責 制 訂 購 書 單, 以 及 有 否 機 制 在 購 書 前 覆 核 購 書 單 ; ( 六 ) 過 去 5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否 主 動 或 因 應 市 民 投 訴, 將 一 些 意 識 不 良 的 藏 書 下 架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七 ) 現 時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否 設 有 將 藏 書 下 架 的 機 制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 及 ( 八 )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何 程 序 確 保 不 會 購 入 一 些 不 適 合 青 少 年 讀 者 的 書 籍 ( 例 如 內 容 過 分 渲 染 暴 力 色 情 粗 鄙 意 識 不 良 或 宣 揚 族 群 / 宗 教 仇 恨 等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四 )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自 1989 年 舉 辦 至 今 已 有 26 屆, 過 往 一 直 由 前 市 政 局 與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合 辦 活 動 旨 在 提 高 中 學 生 的 閱 讀 興 趣, 從 而 推 廣 閱 讀 風 氣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於 2000 年 成 立 以 後, 轄 下 的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繼 續 與 該 團 體 合 辦 這 項 活 動 一 直 以 來, 活 動 由 該 團 體 負 責 所 有 統 籌 工 作, 包 括 公 開 邀 請 推 薦 書 籍 成 立 委 員 會 選 出 候 選 書 目 推 行 中 學 生 投 票 選 出 10 本 好 書, 以 及 籌 辦 典 禮 活 動 等 康 文 署 尊 重 合 辦 團 體 的 統 籌 工 作, 並 沒 有 參 與 任 何 推 薦 及 選 舉 書 目 的 工 作 該 署 在 活 動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提 供 頒 獎 典 禮 場 地 及 負 責 部 分 開 支, 並 安 排 獲 選 書 籍 在 部 分 圖 書 館 巡 迴 展 覽 今 屆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活 動 康 文 署 負 責 的 開 支 為 35,000 元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37 ( 五 )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的 館 藏 發 展 工 作, 旨 在 建 立 一 個 均 衡 及 多 元 化 的 圖 書 館 館 藏, 以 配 合 市 民 對 資 訊 研 究 自 學 進 修 及 善 用 餘 暇 各 方 面 的 需 求, 以 及 推 廣 本 港 的 文 學 藝 術 有 關 工 作 以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公 共 圖 書 館 宣 言 宣 揚 的 信 念 為 指 引 選 擇 和 採 購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工 作, 由 圖 書 館 專 業 人 員 根 據 館 藏 發 展 的 原 則 執 行 選 擇 圖 書 館 資 料 時 會 考 慮 整 體 館 藏 情 況 及 發 展 方 向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和 興 趣 資 料 的 質 素 最 新 出 版 資 料 書 評 和 書 目 等 因 素, 從 而 選 擇 合 適 資 料 作 為 採 購 書 目, 再 由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轄 下 館 藏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批 該 委 員 會 是 公 共 圖 書 館 內 部 架 構, 由 圖 書 館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主 要 職 責 是 監 督 和 統 籌 各 項 與 館 藏 發 展 有 關 的 工 作, 包 括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採 購 ( 六 ) 至 ( 八 )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按 照 政 府 既 定 程 序, 經 公 開 招 標 批 出 供 應 商 合 約, 並 且 根 據 館 藏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核 的 書 目 進 行 採 購 工 作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本 着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公 共 圖 書 館 宣 言 各 項 原 則 採 購 圖 書 館 資 料 ; 既 致 力 維 護 資 訊 自 由, 亦 不 會 利 用 館 藏 宣 揚 任 何 信 念 或 觀 點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確 保 館 藏 適 時 實 用, 並 騰 出 空 間 存 放 新 添 和 更 新 的 資 料, 會 定 期 及 有 系 統 地 揀 選 殘 舊 破 損 至 無 法 使 用 及 過 時 的 資 料, 以 及 失 去 參 考 或 研 究 價 值 的 參 考 館 藏, 予 以 註 銷 此 外, 公 共 圖 書 館 會 因 應 情 況 覆 檢 書 籍, 以 確 保 資 料 符 合 館 藏 原 則 過 去 5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共 處 理 了 12 宗 不 符 合 館 藏 原 則 而 註 銷 了 相 關 書 籍 的 個 案, 包 括 衞 生 署 轉 介 涉 及 中 藥 問 題 個 案 的 書 籍 引 用 未 有 取 得 版 權 人 同 意 圖 片 的 書 籍 含 有 暴 力 及 色 情 成 分, 以 及 經 香 港 法 院 裁 定 為 侵 權 的 出 版 物 警 務 人 員 涉 及 涉 嫌 毆 打 案 件 Police Officers Involved in a Case of Alleged Assault 12.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去 年 10 月 15 日 佔 領 運 動 期 間,7 名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毆 打 一 名 示 威 者, 而 他 們 翌 日 被 停 職 警 務 處 處 長 於 今 年 3 月 17

3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日 表 示, 警 方 已 完 成 調 查 該 案 件, 並 已 將 案 件 轉 交 律 政 司 研 究 及 正 等 候 律 政 司 指 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該 7 名 警 員 現 時 是 否 仍 然 被 停 職 ; 他 們 在 停 職 期 間 的 薪 酬 安 排 為 何, 以 及 該 安 排 根 據 甚 麼 規 例 作 出 ; 及 ( 二 ) 律 政 司 預 計 何 時 會 就 是 否 對 該 等 警 務 人 員 提 出 檢 控 向 警 方 提 供 意 見?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一 名 男 子 於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在 中 區 龍 和 道 懷 疑 被 7 名 警 務 人 員 毆 打 的 案 件, 警 方 非 常 關 注 事 件 並 一 直 嚴 肅 處 理 警 方 重 申, 絕 不 容 許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作 出 違 法 行 為 如 有 個 別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違 法, 警 方 必 定 公 正 調 查, 絕 不 偏 私 警 務 處 投 訴 警 察 課 已 於 案 件 發 生 當 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15 日 ) 接 獲 該 名 男 子 的 投 訴, 並 立 即 安 排 專 責 特 別 調 查 隊 就 事 件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當 時 負 責 拘 捕 該 名 投 訴 人 的 警 務 人 員, 在 事 件 發 生 當 日 下 午 已 被 警 方 調 離 前 線 行 動 工 作 經 調 查 後, 警 方 確 定 有 7 名 警 務 人 員 在 當 時 參 與 處 理 該 名 投 訴 人 翌 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16 日 ), 警 方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的 需 要, 停 止 該 7 名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務 經 進 一 步 調 查 及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警 方 於 2014 年 11 月 26 日 拘 捕 該 7 名 已 被 停 職 的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襲 擊 致 造 成 實 際 身 體 傷 害 現 時 警 方 已 把 調 查 報 告 呈 交 律 政 司, 以 及 正 等 候 法 律 意 見 警 方 會 繼 續 跟 進 案 件, 並 會 就 涉 及 此 案 的 投 訴 向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就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質 詢,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上 述 涉 案 的 7 名 警 務 人 員 ( 包 括 兩 名 督 察 級 和 5 名 初 級 警 員 ) 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今 仍 被 停 職 警 務 處 一 直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 第 232 章 ) 處 理 該 7 名 警 務 人 員 的 停 職 及 在 停 職 期 間 的 支 薪 安 排 警 隊 條 例 第 17 條 訂 明 總 督 察 或 以 下 職 級 警 務 人 員 在 這 兩 方 面 的 安 排,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節 錄 如 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39 (1) 如 [ 警 務 處 ] 處 長 認 為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的 需 要, 非 憲 委 級 警 務 人 員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立 即 中 止 行 使 其 職 權 及 職 能, 他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停 止 該 警 務 人 員 行 使 其 職 權 或 職 能 (a) 有 針 對 該 人 員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或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正 在 或 即 將 提 起 ; 或 (b) 該 人 員 就 與 其 身 為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責 有 關 連 的 行 為 成 為 某 項 查 訊 的 對 象, 或 該 人 員 是 某 項 就 其 被 舉 報 指 稱 或 懷 疑 犯 罪 而 作 的 調 查 的 對 象 (2)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的 停 職 如 是 (a) 根 據 第 (1)(a) 款 者, 得 按 處 長 就 每 宗 個 案 所 作 的 指 示, 獲 准 支 取 不 少 於 其 薪 金 半 數 的 部 分 薪 金, 直 至 該 人 員 被 定 罪 時 止 ; 如 被 定 罪 則 根 據 第 37(4) 條 的 規 定 予 以 決 定 ; (b) 根 據 第 (1)(b) 款 者, 不 得 因 此 而 支 取 少 於 其 薪 金 的 全 部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第 37(4) 條,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如 就 刑 事 罪 行 被 控, 且 經 法 院 在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裁 斷 有 關 控 罪 獲 證 實, 則 由 作 出 該 項 裁 斷 當 日 起, 該 人 員 不 得 獲 付 薪 金 或 津 貼, 但 如 處 長 批 准 付 給 該 等 款 項 則 除 外 ( 二 )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對 獨 立 檢 控 權 作 出 保 障,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政 司 主 管 刑 事 檢 察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根 據 檢 控 守 則, 必 須 有 合 理 機 會 達 至 定 罪, 律 政 司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律 政 司 檢 控 人 員 一 直 恪 守 檢 控 政 策, 並 捍 衞 基 本 法 所 保 障 的 獨 立 檢 控 原 則 就 所 有 檢 控 決 定, 律 政 司 均 會 獨 立 公 正 地, 並 嚴 格 遵 照 法 律 及 檢 控 守 則 作 出 對 任 何 涉 案 的 人 士, 無 論 其 背 景 身 份 或 地 位, 律 政 司 均 會 公 平 公 正 地 處 理 律 政 司 亦 會 竭 盡 所 能,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為 執 法 機 關 ( 包

4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括 警 方 ) 提 供 經 詳 細 全 面 考 慮 的 法 律 指 引, 但 就 每 宗 案 件 給 予 法 律 指 引 所 需 的 實 際 時 間, 則 視 乎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而 定, 主 要 包 括 案 件 的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而 在 提 交 律 政 司 尋 求 指 引 的 個 案 中, 若 有 個 案 需 要 指 示 相 關 執 法 機 構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有 關 指 示 會 在 落 實 法 律 指 引 及 提 出 檢 控 ( 如 認 為 適 當 的 話 ) 前 作 出 雖 然 檢 控 人 員 有 責 任 在 事 發 後 盡 快 作 出 是 否 提 出 檢 控 的 決 定, 檢 控 人 員 同 樣 有 責 任 就 案 件 的 詳 情 進 行 全 面 仔 細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以 確 保 有 充 分 證 據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就 質 詢 中 所 提 及 的 案 件 而 言, 律 政 司 與 警 方 一 直 有 保 持 溝 通, 研 究 警 方 提 供 的 資 料 和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並 正 徵 詢 獨 立 資 深 大 律 師 的 法 律 意 見, 務 求 能 盡 快 向 警 方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工 作 是 否 應 要 求 投 訴 人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提 供 進 一 步 協 助, 或 是 否 應 就 任 何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特 區 政 府 現 階 段 不 適 宜 就 案 件 作 進 一 步 評 論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Hong Kong Childhood Immunization Programme 13.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推 行 的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接 種 計 劃 ), 為 本 港 合 資 格 兒 童 接 種 疫 苗, 以 預 防 麻 疹 水 痘 等 11 種 傳 染 病 另 一 方 面, 麻 疹 個 案 數 目 據 報 近 年 在 本 港 及 世 界 多 個 地 區 均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接 種 計 劃 下 各 項 疫 苗 的 接 種 率 分 別 為 何 ; ( 二 )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家 長 是 否 有 權 拒 絕 安 排 其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 如 他 們 有 權, 涉 及 哪 些 疫 苗, 以 及 過 去 5 年 的 個 案 宗 數, 以 及 他 們 拒 絕 接 種 的 理 由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將 某 種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 短 期 內 有 否 計 劃 將 更 多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41 ( 四 )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更 新 接 種 計 劃 內 的 疫 苗 名 單 ; 如 有, 每 隔 多 久 會 進 行 一 次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接 種 計 劃 的 成 效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的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科 學 委 員 會 ( 科 學 委 員 會 ) 從 公 共 衞 生 的 角 度 就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接 種 計 劃 ) 提 出 建 議, 為 初 生 嬰 兒 至 小 學 六 年 級 學 生 接 種 不 同 種 類 的 疫 苗 及 加 強 劑, 以 預 防 他 們 感 染 結 核 病 小 兒 麻 痺 症 乙 型 肝 炎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肺 炎 球 菌 感 染 水 痘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共 11 種 傳 染 病 在 接 種 計 劃 下, 初 生 嬰 兒 會 在 醫 院 接 種 疫 苗 其 後, 學 前 兒 童 可 到 衞 生 署 轄 下 各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免 疫 接 種 小 學 學 童 則 由 衞 生 署 轄 下 學 童 免 疫 注 射 小 組 到 學 校 提 供 服 務 衞 生 署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也 為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補 種 疫 苗 服 務 此 外, 家 長 可 選 擇 帶 子 女 到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自 費 接 種 疫 苗 衞 生 署 於 2001 年 2003 年 2006 年 2009 年 及 2012 年 對 本 港 2 至 5 歲 兒 童 進 行 疫 苗 覆 蓋 率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已 完 成 各 疫 苗 接 種 的 比 率 均 維 持 於 94% 或 以 上 的 高 水 平, 有 關 各 類 疫 苗 於 不 同 出 生 年 份 兒 童 的 接 種 率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而 有 關 小 學 學 童 的 免 疫 接 種 率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 二 ) 衞 生 署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媒 介 提 供 疫 苗 資 訊, 包 括 網 頁 語 音 資 訊 熱 線 資 料 單 張, 以 及 在 母 嬰 健 康 院 內 就 子 女 的 情 況, 為 家 長 提 供 個 別 的 健 康 建 議, 以 鼓 勵 接 種 疫 苗 所 有 疫 苗 都 是 屬 於 自 願 性 接 種 如 家 長 拒 絕 為 其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醫 護 人 員 會 了 解 原 因, 糾 正 任 何 關 於 接 種 疫 苗 的 誤 解, 並 解 釋 拒 絕 接 種 的 風 險, 令 家 長 可 作 出 知 情 的 選 擇 衞 生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拒 絕 接 種 疫 苗 個 案 的 統 計

4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三 ) 及 ( 四 ) 衞 生 署 是 根 據 科 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制 訂 接 種 計 劃, 包 括 決 定 將 何 種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內 和 接 種 安 排 科 學 委 員 會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全 球 及 本 地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況 和 跟 進 科 研 實 證 的 發 展, 包 括 新 疫 苗 的 應 用 疫 苗 配 方 成 本 效 益 等, 並 參 考 各 地 衞 生 部 門 的 經 驗, 提 出 有 科 學 依 據 的 建 議 科 學 委 員 會 會 定 期 舉 行 專 家 會 議, 就 接 種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以 便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在 檢 討 及 更 新 接 種 計 劃 時 作 為 參 考, 例 如 於 2009 年 9 月 及 2014 年 7 月 分 別 將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及 水 痘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內 ( 五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密 切 監 測 本 地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況,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和 分 析 臨 床 數 據, 以 評 估 疫 苗 計 劃 的 成 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定 期 推 行 免 疫 接 種 的 宣 傳 活 動, 以 提 高 和 維 持 高 疫 苗 接 種 覆 蓋 率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免 疫 接 種 大 大 減 低 相 關 傳 染 病 的 發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例 如 自 1967 年 引 入 麻 疹 疫 苗 後, 麻 疹 發 病 率 已 大 幅 下 跌 ; 香 港 亦 於 2000 年 確 認 消 滅 小 兒 麻 痺 症, 由 此 證 明 接 種 疫 苗 有 效 地 控 制 相 關 疾 病 附 件 一 1995 年 至 2009 年 出 生 的 兒 童 的 疫 苗 覆 蓋 率 (%) ( 根 據 衞 生 署 疫 苗 覆 蓋 率 調 查, 按 疫 苗 種 類 及 出 生 年 份 ) 疫 苗 出 生 年 份 種 類 1995199619971998 1999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 2008 2009 卡 介 99.6 98.9 99.4 99.8 100.0 99.7 99.6 99.5 99.6 99.5 99.4 99.3 98.9 99.6 99.7 苗 完 成 小 兒 98.3 95.7 98.5 98.2 97.9 97.5 98.5 98.2 99.1 99.5 98.8 96.6 95.0 94.8 94.0 麻 痺 疫 苗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43 疫 苗 出 生 年 份 種 類 1995199619971998 1999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 2008 2009 完 成 白 喉 百 日 咳 及 98.0 96.3 98.1 98.1 98.3 97.4 98.4 97.6 98.9 98.7 98.2 98.1 98.1 97.9 94.5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完 成 乙 型 99.1 98.4 99.1 99.7 99.8 99.6 99.6 99.5 99.5 99.8 99.5 99.0 99.3 99.3 98.8 肝 炎 疫 苗 完 成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98.3 98.5 98.1 98.3 99.1 99.0 99.4 99.5 99.6 99.8 99.8 99.3 99.0 98.7 98.3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或 麻 疹 疫 苗 小 學 學 童 免 疫 接 種 率 ( 根 據 衞 生 署 學 童 免 疫 注 射 小 組 收 集 有 關 免 疫 接 種 的 數 據 ) 附 件 二 小 一 疫 苗 學 年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DTaP-IPV 99.17% 99.26% 99.15% 99.16% 99.86% MMRI 99.55% 99.38% 99.56% 99.58% 99.66% MMRII 98.52% 98.21% 98.66% 98.86% 98.47%

44 小 六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疫 苗 學 年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dtap-ipv 99.19% 99.17% 99.12% 98.97% 98.66% MMRI 99.63% 99.49% 99.59% 99.71% 99.70% MMRII 99.15% 98.88% 99.18% 99.47% 99.28% HepBI 99.73% 99.72% 99.70% 99.75% 99.65% HepBII 99.55% 99.57% 99.54% 99.59% 99.39% HepBIII 99.07% 99.08% 99.24% 99.19% 98.97% HepB: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DT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dt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 減 量 )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MMR: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規 管 室 內 兒 童 遊 樂 場 Regulation of Indoor Children's Playgrounds 14.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近 日 有 不 少 家 長 帶 其 子 女 往 新 興 的 室 內 兒 童 綜 合 遊 樂 場 ( 遊 樂 場 )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此 類 遊 樂 場 頗 具 規 模, 並 為 使 用 者 提 供 各 樣 服 務 及 設 施, 包 括 食 物 供 應 攀 石 鍛 鍊 彈 床 有 數 層 樓 高 的 滑 梯 槍 械 射 擊 電 腦 遊 戲 超 巨 型 波 波 池 賽 車 場 及 各 類 型 玩 具 本 人 曾 接 獲 投 訴, 聲 稱 有 兒 童 於 遊 樂 場 內 受 傷, 投 訴 人 事 後 發 現 該 遊 樂 場 只 持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而 沒 有 領 取 任 何 牌 照 投 訴 人 擔 心 在 欠 缺 監 管 的 情 況 下, 遊 樂 場 的 安 全 質 素 及 衞 生 情 況 沒 有 保 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食 衞 局 ) 如 何 確 保 遊 樂 場 內 的 波 波 池 及 其 他 康 樂 設 施 不 會 成 為 傳 播 細 菌 和 病 毒 的 溫 床 ; 當 懷 疑 疫 症 經 遊 樂 場 傳 播 時, 當 局 可 否 根 據 法 例 要 求 有 關 遊 樂 場 暫 停 營 業 ; 食 衞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遊 樂 場 納 入 傳 染 病 監 測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遊 樂 場 經 常 同 時 接 待 多 名 兒 童, 教 育 局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其 納 入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及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的 監 管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45 ( 三 ) 鑒 於 部 分 遊 樂 場 提 供 的 槍 械 射 擊 電 腦 遊 戲 展 示 血 腥 及 暴 力 的 場 面, 而 攀 石 設 施 及 彈 床 屬 較 高 危 活 動, 容 易 發 生 引 致 嚴 重 受 傷 的 意 外,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遊 樂 場 納 入 有 關 法 例 的 監 管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除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外, 市 民 對 遊 樂 場 的 設 施 或 服 務 有 不 滿 時 可 向 哪 些 機 構 求 助?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為 預 防 傳 染 病 擴 散,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發 出 適 用 於 公 眾 院 舍 政 府 及 業 界 持 份 者 有 關 環 境 消 毒 的 指 引, 當 中 包 括 就 遊 戲 設 施 場 地 發 出 的 公 共 衞 生 建 議 指 引 中 建 議 場 所 應 備 有 足 夠 洗 手 設 施 或 酒 精 搓 手 液 提 供 給 大 眾 使 用 以 確 保 手 部 衞 生 其 場 地 及 設 施 應 定 期 消 毒, 尤 其 若 發 現 有 不 潔 物 應 安 排 清 理 在 傳 染 病 高 峰 期 或 在 社 區 有 擴 散 情 況 時 ( 如 EV71 型 腸 病 毒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會 定 期 向 各 機 構 提 示 須 提 高 警 覺 及 加 強 環 境 消 毒, 尤 其 是 共 用 物 品 如 室 內 遊 樂 設 施 內 的 玩 具 等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在 社 區 中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情 況, 如 在 任 何 處 所 內 有 或 曾 經 有 指 明 傳 染 病 的 個 案 或 來 源, 衞 生 署 的 衞 生 主 任 可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規 例 ( 第 599A 章 ) 第 37 條 封 閉 有 關 處 所, 以 進 行 所 需 的 疾 病 控 制 措 施 ( 二 )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學 校 是 指 一 間 院 校 組 織 或 機 構, 其 於 任 何 1 天 向 20 人 或 多 於 20 人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8 人 或 多 於 8 人 提 供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由 於 遊 樂 場 提 供 的 活 動 性 質 並 非 向 在 場 人 士 提 供 教 育 課 程, 因 此 不 符 合 上 述 法 例 中 學 校 的 定 義, 不 應 納 入 教 育 條 例 規 管

4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而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任 何 慣 常 地 同 時 接 收 超 過 5 名 未 滿 3 歲 的 兒 童, 以 給 予 照 顧 與 監 管 的 處 所, 均 須 註 冊 為 註 冊 幼 兒 中 心 供 家 長 帶 其 子 女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的 室 內 遊 樂 場, 並 不 涉 及 給 予 兒 童 照 顧 與 監 管, 因 此 亦 不 屬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的 監 管 範 圍 ( 三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第 390 章 ) 第 23 條 禁 止 公 開 展 示 不 雅 事 物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負 責 執 行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如 有 發 現 有 違 反 上 述 條 例 的 情 況 該 處 會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攀 石 設 施 及 彈 床 屬 於 運 動 設 施 相 關 國 際 體 育 聯 會 已 就 有 關 的 比 賽 活 動 訂 下 設 施 標 準 和 使 用 指 引, 並 列 出 認 可 器 材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若 該 類 型 設 施 作 為 康 樂 用 途, 有 關 遊 樂 場 營 運 者 及 相 關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或 業 主 應 參 考 生 產 商 就 這 些 設 施 發 出 的 安 全 設 置 及 使 用 指 引, 如 有 需 要 應 聘 請 合 資 格 人 士 指 導 使 用 者 正 確 的 操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 四 ) 除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外, 如 市 民 發 現 有 場 地 涉 嫌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或 規 定 及 希 望 作 出 投 訴, 可 透 過 政 府 1823 熱 線 提 出, 以 便 按 投 訴 性 質 轉 介 至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所 需 跟 進 香 港 青 年 人 透 過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在 海 外 工 作 Young People of Hong Kong Working Overseas Under Working Holiday Scheme 15.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香 港 政 府 與 10 個 國 家 ( 包 括 澳 洲 ) 的 政 府 就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簽 訂 了 雙 邊 協 議 據 報, 澳 洲 廣 播 公 司 近 日 播 出 一 個 節 目 介 紹 海 外 青 年 人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澳 洲 工 作 的 情 況, 並 揭 發 部 分 青 年 人 被 僱 主 嚴 重 剝 削, 例 如 剋 扣 工 資 或 提 供 環 境 惡 劣 的 住 宿 等, 甚 至 有 女 生 遭 性 侵 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香 港 青 年 人 向 上 述 國 家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個 案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他 們 擬 從 事 的 短 期 工 作 所 屬 工 種 及 國 家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47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接 獲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香 港 青 年 人 求 助 的 個 案 ; 如 有, 按 個 案 性 質 提 供 分 項 數 目 ; 當 局 有 否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鑒 於 上 述 節 目 反 映 的 事 件,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調 查 香 港 青 年 人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情 況, 以 了 解 他 們 有 否 遭 剋 扣 工 資 性 騷 擾 等 問 題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措 施 保 障 青 年 人 的 安 全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指 引, 幫 助 擬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青 年 人 了 解 和 識 別 海 外 僱 主 的 背 景, 以 免 被 剝 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本 港 青 年 過 去 3 年 獲 批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分 項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並 沒 有 提 供 其 從 事 工 作 所 屬 工 種 的 分 項 數 字 (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 並 無 備 存 相 關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 三 ) 及 ( 四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在 不 同 政 府 機 構 公 共 地 方 及 大 專 院 校, 通 過 各 個 渠 道 推 廣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包 括 舉 辦 講 座 設 立 網 頁 及 派 發 宣 傳 品 ( 如 海 報 小 冊 子 及 明 信 片 等 ) 特 區 政 府 在 推 廣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時, 已 提 醒 參 加 者 在 外 地 時 需 要 提 高 安 全 意 識, 例 如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及 必 須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等 特 區 政 府 亦 鼓 勵 參 加 者 在 出 發 前 為 其 工 作 假 期 作 好 準 備, 查 閱 擬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政 府 及 其 駐 港 領 事 館 網 頁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特 設 網 頁 及 透 過 曾 經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的 朋 友, 從 而 了 解 當 地 的 就 業 及 生 活 情 況 如 參 加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人 士 在 外 地 遇 上 僱 傭 或 人 身 / 財 物 安 全 等 問 題, 應 盡 快 向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求 助, 以 便 跟 進 如 遇

4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上 意 外 或 嚴 重 事 故, 除 聯 絡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外, 參 加 工 作 計 劃 的 人 士 亦 可 與 駐 當 地 的 中 國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 使 領 館 ) 聯 絡, 或 致 電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 小 組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852)1868 使 領 館 及 小 組 在 接 獲 求 助 時,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 例 如 補 發 旅 遊 證 件 聯 絡 家 人 介 紹 當 地 律 師 醫 生 或 翻 譯 聯 絡 事 發 地 當 局 等 ) 小 組 會 盡 力 協 調 跟 進,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時 聯 絡 相 關 政 府 或 其 駐 港 領 事 館 附 件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成 功 獲 批 簽 證 數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新 西 蘭 404 (1) 401 (1) 403 (4) 澳 洲 9 354 12 625 10 511 愛 爾 蘭 100 100 100 德 國 150 (2) 150 (2) 150 (5) 日 本 270 259 256 加 拿 大 198 200 300 韓 國 98 169 274 法 國 - 67 (3) 65 英 國 - - 1 054 奧 地 利 - - - 註 : (1) 由 該 年 4 月 至 翌 年 3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2) 由 該 年 7 月 至 翌 年 6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3)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4) 由 該 年 4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5)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 計 劃 於 該 年 尚 未 生 效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49 飛 機 噪 音 Aircraft Noise 16.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14 年 6 月 11 日 本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為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航 道 附 近 社 區 的 影 響,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然 而, 本 人 得 悉, 現 時 在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期 間, 飛 機 噪 音 仍 經 常 對 不 少 屋 苑 的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令 他 們 難 以 入 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4 月 期 間, 每 月 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上 述 時 段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70 至 74 分 貝 75 至 79 分 貝, 以 及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數 據 ; ( 二 ) 去 年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機 種 及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的 名 稱 ; 及 ( 三 ) 會 否 進 一 步 加 強 現 行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以 減 低 對 有 關 地 區 的 居 民 的 滋 擾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偉 業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民 航 處 設 有 16 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各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3 月 每 月 錄 得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詳 列 於 附 件 一 由 於 2015 年 4 月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尚 待 核 實, 現 時 未 能 提 供 ( 二 ) 於 2014 年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所 屬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機 種 名 稱 資 料 詳 列 於 附 件 二 ( 三 )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5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此 外, 民 航 處 亦 實 施 了 一 套 新 的 飛 行 程 序, 旨 在 讓 可 使 用 衞 星 導 航 技 術 飛 行 的 飛 機 在 向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及 南 轉 入 西 博 寮 海 峽 時, 更 緊 貼 航 道 的 中 線 飛 行, 與 航 道 附 近 地 區 保 持 距 離, 從 而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地 區 的 影 響 除 了 上 述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運 行 程 序 外, 民 航 處 亦 已 禁 止 不 符 合 相 關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的 飛 機 於 香 港 升 降 自 2002 年 起, 民 航 處 已 禁 止 所 有 不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一 卷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所 訂 噪 音 水 平 (1) ( 第 三 章 噪 音 水 平 ) 的 飛 機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做 法 與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一 致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上 述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民 航 處 已 於 2014 年 起, 進 一 步 限 制 僅 符 合 第 三 章 噪 音 水 平 的 飛 機 於 香 港 升 降 現 時, 民 航 處 限 制 的 高 噪 音 飛 機 類 型 比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更 為 嚴 格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並 會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國 際 航 空 業 界, 以 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運 作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考 慮 進 一 步 提 升 有 關 要 求 的 需 要 隨 着 航 空 科 技 的 進 步, 新 的 飛 機 引 擎 已 較 以 往 的 寧 靜, 而 機 體 設 計 的 改 善 亦 有 助 大 幅 減 低 噪 音 民 航 處 已 要 求 航 空 公 司 引 進 新 型 的 飛 機 以 取 代 舊 型 號 的 飛 機, 以 及 在 晚 間 調 配 較 為 寧 靜 的 飛 機 飛 行 在 航 空 公 司 的 配 合 下, 航 空 公 司 使 用 新 型 飛 機 的 比 例, 已 有 見 上 升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更 新 機 隊 及 調 配 較 寧 靜 的 飛 機 於 晚 間 飛 行 的 進 展 及 其 成 效 另 一 方 面, 現 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在 基 於 維 持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24 小 時 運 作 及 採 納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有 關 噪 音 收 費 措 施 的 指 引 之 原 則 下, 正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制 訂 環 境 收 費 / 獎 勵 計 劃, 以 鼓 勵 航 空 公 司 採 用 較 寧 靜 的 飛 機 機 種, 並 會 諮 詢 航 空 業 界 及 各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1)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一 卷 第 二 部 分 列 出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針 對 於 不 同 時 期 制 訂 的 飛 機 的 噪 音 水 平 較 後 期 制 訂 的 第 三 章 的 噪 音 水 平, 比 較 早 期 制 訂 的 第 二 章 的 噪 音 水 平 更 為 嚴 格 一 般 而 言, 符 合 第 三 章 的 飛 機 的 噪 音 水 平 會 較 第 二 章 的 飛 機 低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51 附 件 一 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於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3 月 錄 得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時 段 )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噪 音 水 平 ( 分 貝 ) 5 月 6 月 7 月 2014 年 2015 年 70-74 4 3 3 5 0 0 0 0 0 0 0 1. 大 圍 美 林 邨 75-79 0 1 0 0 0 0 0 0 0 0 0 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0-74 45 68 41 69 21 0 2 0 0 0 0 2. 葵 涌 安 蔭 邨 75-79 2 2 0 3 0 0 0 0 0 0 0 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筲 箕 灣 耀 東 邨 4. 北 角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5. 港 島 半 山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6. 青 龍 頭 豪 景 花 園 7. 大 嶼 山 沙 螺 灣 8. 東 涌 映 灣 園 9. 汀 九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10. 馬 灣 珀 麗 灣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70-74 14 2 5 0 6 0 1 2 0 0 2 75-79 1 0 0 0 0 0 0 0 0 0 0 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0-74 16 4 10 0 6 0 1 2 0 1 0 75-79 4 0 2 0 0 0 0 0 0 0 0 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0-74 2 0 2 0 1 1 1 0 1 1 0 75-79 0 0 0 0 0 0 0 0 0 0 1 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0-74 466 601 454 891 146 142 110 81 169 118 125 75-79 41 38 30 38 10 7 6 6 12 16 3 80 0 0 1 1 0 0 0 0 0 0 0 70-74 228 361 448 377 444 517 561 426 522 285 285 75-79 36 70 84 91 93 78 167 140 161 43 39 80 1 2 6 3 1 5 5 15 7 0 0 70-74 116 77 60 40 78 88 124 177 195 141 118 75-79 24 12 9 4 10 14 14 7 6 4 20 80 1 0 0 0 0 0 0 0 0 0 2 70-74 456 406 264 582 68 34 0 5 9 5 8 75-79 16 6 6 17 2 3 0 1 0 1 0 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0-74 499 506 465 503 429 371 468 535 533 476 385 75-79 127 119 83 74 71 64 83 125 115 91 91 80 5 8 5 1 4 5 5 5 7 7 2

5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11. 大 欖 涌 村 12. 荃 灣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13. 青 衣 長 亨 邨 14. 欣 澳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15. 渣 甸 山 畢 拉 山 道 16. 青 衣 寮 肚 路 (1) 曉 峰 園 噪 音 水 平 ( 分 貝 ) 5 月 6 月 7 月 2014 年 2015 年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70-74 18 18 9 8 11 9 7 9 8 4 1 75-79 1 2 0 0 0 0 1 0 0 0 0 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0-74 54 92 17 132 12 3 0 1 0 0 0 75-79 2 2 0 0 0 0 0 0 0 0 0 80 0 1 0 0 0 0 0 0 0 0 0 70-74 91 146 99 185 60 1 9 0 0 0 0 75-79 1 4 4 3 2 0 0 0 0 0 0 80 0 1 0 0 0 0 0 0 0 0 0 70-74 200 221 237 178 305 276 302 300 436 321 235 75-79 23 30 23 13 14 19 11 16 15 23 8 80 0 1 0 0 0 0 1 0 0 0 0 70-74 10 0 3 0 4 1 3 2 0 2 0 75-79 0 0 2 0 0 0 0 0 0 0 0 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0-74 - 1 11 40 9 0 2 0 0 0 1 75-79 - 0 0 1 0 0 0 0 0 0 0 80-0 0 0 0 0 0 0 0 0 0 註 : (1) 由 於 機 件 故 障, 設 於 曉 峰 園 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於 2014 年 5 月 1 日 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期 間 未 能 錄 得 數 據 錄 得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所 屬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機 種 名 稱 (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時 段 ) 附 件 二 航 空 公 司 Airlines 機 種 香 港 華 民 航 空 公 司 AHK Air Hong Kong 空 中 巴 士 A300-600 - AirBridge Cargo 波 音 B747-400 全 日 空 航 空 All Nippon Airways 波 音 B767-300 盧 森 堡 國 際 貨 運 航 空 公 司 Cargolux Airlines International 波 音 B747-400 波 音 B747-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53 航 空 公 司 Airlines 機 種 - Cargolux Italia 波 音 B747-400 國 泰 航 空 公 司 Cathay Pacific Airways 空 中 巴 士 A330-300 空 中 巴 士 A340-300 波 音 B747-400 波 音 B777-300ER 宿 霧 太 平 洋 航 空 Cebu Pacific Air 空 中 巴 士 A319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China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330-300 波 音 B747-400 阿 聯 酋 航 空 公 司 Emirates Airline 波 音 B747-400 埃 塞 俄 比 亞 航 空 Ethiopian Airlines 麥 道 MD-11 印 尼 嘉 魯 達 航 空 Garuda Indonesia 空 中 巴 士 A330-200 空 中 巴 士 A330-300 香 港 航 空 公 司 Hong Kong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330-200 空 中 巴 士 A330-300 - K-Mile Air 波 音 B737-400 - Kalitta Air 波 音 B747-400 德 國 漢 莎 航 空 Lufthansa German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340-600 荷 蘭 馬 丁 航 空 Martinair Holland 波 音 B747-400 - National Air Cargo Group 波 音 B747-400 泰 國 東 方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Orient Thai Airlines 波 音 B747-400 波 拉 航 空 貨 運 Polar Air Cargo 波 音 B747-400 澳 洲 航 空 Qantas Airways 波 音 B767-300 沙 特 阿 拉 伯 航 空 公 司 波 音 B747-200 Saudi Arabian Airlines 波 音 B747-400 新 加 坡 航 空 貨 運 Singapore Airlines Cargo 波 音 B747-400 - Southern Air 波 音 B747-400 - TNT Airways 波 音 B777-200LR 金 鵬 航 空 公 司 Transmile Air Services 波 音 B727-200 聯 合 包 裹 運 送 服 務 公 司 UPS Parcel Delivery Services 波 音 B747-400 麥 道 MD-11 揚 子 江 快 運 Yangtze River Express 波 音 B737-300

5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法 案 BILLS 法 案 首 讀 First Reading of Bills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SPECIAL HOLIDAY (3 SEPTEMBER 2015) BILL 秘 書 :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Bill read the First time and ordered to be set down for Second Reading pursuant to Rule 53(3)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法 案 二 讀 Second Reading of Bills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SPECIAL HOLIDAY (3 SEPTEMBER 2015) BILL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唯 一 目 的, 是 建 議 在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 第 149 章 ) 及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下,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一 次 過 的 特 別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香 港 是 中 國 人 民 八 年 抗 戰 及 太 平 洋 戰 爭 的 組 成 部 分, 相 信 不 少 香 港 的 老 一 輩 市 民 都 記 得 三 年 零 八 個 月 佔 領 時 期 的 苦 難 在 2014 年,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9 月 3 日 訂 為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55 利 紀 念 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亦 在 去 年 8 月, 決 定 以 後 會 於 每 年 的 9 月 3 日 舉 行 官 方 紀 念 儀 式 今 年 是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具 有 特 殊 意 義 為 使 全 國 人 民 廣 泛 參 與 中 央 及 各 地 區 舉 行 的 紀 念 活 動,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已 公 布 2015 年 9 月 3 日 全 國 放 假 1 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同 樣 會 於 當 天 在 香 港 舉 辦 多 項 紀 念 活 動, 讓 市 民 大 眾 銘 記 歷 史, 並 建 議 以 一 次 過 的 方 式,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特 別 的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方 便 市 民 大 眾 參 加 這 些 活 動 我 現 在 動 議 二 讀 的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下 的 公 眾 假 期, 令 當 天 成 為 除 法 例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有 銀 行 教 育 機 構 公 共 機 構 辦 事 處 及 政 府 部 門 須 遵 守 為 假 期 的 日 子 條 例 草 案 同 時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法 定 假 日, 令 香 港 所 有 該 條 例 適 用 的 僱 員, 包 括 外 地 輸 入 勞 工 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不 論 其 服 務 年 資 長 短, 均 可 在 當 天 享 有 假 日, 而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僱 員 更 可 享 有 假 日 薪 酬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同 時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可 令 大 部 分 僱 員 在 當 天 放 假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在 本 月 的 會 議 上, 討 論 這 一 次 過 的 特 別 假 期, 並 支 持 政 府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自 政 府 宣 布 這 一 次 過 特 別 假 期 的 建 議 後,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持 正 面 態 度 ; 有 部 分 商 界 機 構 和 市 民 更 表 示 希 望 這 個 特 別 假 期 能 早 日 確 定, 以 便 他 們 盡 早 作 出 安 排 我 希 望 得 到 各 位 議 員 的 支 持, 使 條 例 草 案 可 盡 早 獲 得 通 過, 以 便 市 民 大 眾 可 在 這 天 享 有 1 天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並 參 與 有 關 紀 念 活 動, 而 社 會 各 界 亦 可 就 這 天 額 外 假 期 盡 早 作 準 備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5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uncil went into Committee.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就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逐 一 表 決 餘 下 的 修 正 案 及 處 理 餘 下 的 程 序 全 委 會 在 5 月 22 日 休 會 前 已 表 決 第 599 項 修 正 案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APPROPRIATION BILL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0 項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0 項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700 而 將 總 目 170 削 減 70,7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張 超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57 張 超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Dr Fernando CHE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超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5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3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2 were present, fiv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0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1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1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74 削 減 14,595,5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59 梁 國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LEUNG Kwok-h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2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1 were present, fiv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2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2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0 削 減 45,392,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61 梁 國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LEUNG Kwok-h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fiv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1 削 減 246,979,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63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0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768,96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65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0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5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5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215,356,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67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6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6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6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6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6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189,3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69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6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6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7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7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184,753,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71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8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8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4,209,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73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9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9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16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75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one was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0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0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1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77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one was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1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1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40,7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79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one was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2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2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33,298,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81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3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3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2,17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83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4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4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85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5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5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52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87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6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6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43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89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9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7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7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17,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91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9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8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8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93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9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已 經 就 全 部 修 正 案 進 行 表 決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總 目 21 至 26 28 30 31 33 39 42 44 至 47 49 51 53 55 59 60 62 63 70 72 74 76 79 82 90 91 92 95 96 100 118 121 122 137 至 144 147 148 151 152 155 156 158 159 162 170 174 180 181 186 及 190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全 委 會 現 在 進 行 第 7 項 辯 論,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進 行 了 數 星 期 的 討 論, 有 關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辯 論 已 進 入 了 第 7 項, 我 覺 得 這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因 為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項 目 眾 多, 我 不 再 詳 細 列 舉 了, 而 剛 才 主 席 亦 已 經 將 它 們 讀 出 來 了, 由 總 目 21 至 186, 涉 及 數 十 個 總 目 在 這 兩 三 個 星 期 內, 我 們 提 出 了 多 項 修 正 案, 而 我 個 人 也 提 出 了 200 項 修 正 案, 作 出 多 項 削 減 議 會 是 一 個 辯 論 的 場 合, 贊 成 與 否, 大 家 也 可 以 透 過 辯 論 來 表 達 意 見 但 是, 這 個 議 會, 特 別 是 保 皇 黨 的 沉 默, 可 說 是 對 民 主 制 度 的 諷 刺 和 侮 辱, 因 為 如 果 你 認 為 某 些 議 案 值 得 支 持 或 應 予 以 反 對, 便 表 達 意 見 好 了, 而 不 是 像 某 些 議 員 所 說 般, 就 修 正 案 投 反 對 票 便 是 按 傻 仔 按 鈕, 即 表 示 反 對 修 正 案 便 是 傻 仔 議 員 這 不 單 是 侮 辱 自 己 的 地 位, 也 對 這 個 議 事 堂 進 行 的 有 關 討 論 進 一 步 作 出 侮 辱, 把 自 己 的 地 位 降 格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95 因 此, 主 席, 這 是 很 有 趣 的, 這 充 分 反 映 保 皇 黨 自 貶 身 價, 以 及 對 這 個 議 事 堂 議 會 和 立 法 監 察 行 政 的 基 本 神 聖 任 務 的 無 知 或 態 度 上 的 鄙 視 你 要 捍 衞 一 項 政 府 決 策, 因 這 是 保 皇 黨 應 有 之 義 你 認 為 這 個 政 府 是 永 遠 不 會 錯 的 ; 你 認 為 梁 振 英 689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 你 認 為 警 察 打 人 是 值 得 鼓 勵 的 ; 你 認 為 公 帑 是 可 以 無 限 量 地 倒 入 鹹 水 海 的 ; 你 認 為 高 官 例 如 民 航 處 的 那 些 可 以 繼 續 以 權 謀 私 胡 作 非 為 ; 你 認 為 像 局 長 的 那 些 人 是 可 以 囤 地, 以 謀 取 暴 利 的 如 果 要 數 算 下 去, 是 可 以 無 窮 盡 地 數 下 去 的 在 每 項 議 案 的 辯 論 當 中, 我 們 也 表 達 了 很 多 意 見, 亦 列 舉 了 很 多 事 例, 以 表 明 我 們 對 這 類 撥 款 開 支 難 以 接 受 大 家 也 知 道, 過 去 多 年 來, 這 些 部 門 的 運 作 質 素 不 斷 下 降 且 令 人 失 望, 令 人 一 次 又 一 次 失 望 很 多 議 員 在 有 關 委 員 會 就 個 別 項 目 或 政 府 的 個 別 行 為 表 示 遺 憾 或 質 疑, 提 出 了 很 多 強 烈 的 批 評, 但 在 最 後 按 鈕 時, 便 當 自 己 是 傻 仔 總 而 言 之, 凡 是 政 府 建 議 的 便 支 持, 凡 是 反 對 派 提 議 的 便 反 對, 是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傻 仔 議 員 因 此, 保 皇 黨 有 一 個 新 稱 號, 便 是 傻 仔 議 員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你 就 剛 才 讀 出 的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這 方 面 涉 及 的 總 額 極 為 龐 大 在 我 提 出 的 各 項 修 正 案 當 中, 單 是 涉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總 目 21) 的 開 支 也 超 過 1 億 元, 而 其 他 總 目, 例 如 總 目 22, 有 些 修 正 案 的 削 減 款 額 也 達 8,000 多 萬 元, 例 如 總 目 23 醫 療 輔 助 隊 的 開 支 如 果 這 樣 數 算 下 去, 還 有 涉 及 建 築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等 的 開 支, 有 些 修 正 案, 例 如 就 總 目 26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涉 及 的 開 支 達 6 億 7,000 多 萬 元 因 此, 每 個 部 門 的 開 支 也 是 公 帑, 也 是 市 民 的 血 汗 錢 政 府 透 過 利 益 輸 送, 以 退 差 餉 及 入 息 稅 的 方 式, 把 數 以 十 億 元 送 回 給 富 豪 和 權 貴 人 士, 但 五 無 人 士 卻 繼 續 甚 麼 也 沒 有 很 不 幸, 立 法 會 只 可 提 出 削 減 而 不 可 提 出 增 加 款 額, 否 則, 我 必 定 會 提 出 多 項 議 案, 以 增 加 五 無 人 士 應 有 的 權 益 及 福 利 因 此, 你 看 到 在 這 些 項 目 當 中, 很 多 提 出 削 減 的 修 正 案 全 面 被 否 決, 全 部 618 項 修 正 案, 無 一 幸 免, 全 部 被 否 決 了 有 些 修 正 案, 包 括 我 提 出 的 議 案, 可 憐 得 只 有 1 票 贊 成, 這 並 不 是 因 為 我 的 團 隊 不 支 持, 而 是 我 們 不 想 有 些 議 員 留 在 這 裏, 協 助 保 皇 黨 湊 人 數,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票 數

9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也 只 是 剛 好 有 35 票, 剛 好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因 此 修 正 案 才 會 被 否 決 如 果 我 們 有 兩 三 位 議 員 離 開 會 議 廳, 最 低 限 度 可 令 兩 三 位 保 皇 黨 議 員 必 須 保 駕 護 航, 進 來 履 行 他 們 本 身 的 應 有 職 責 主 席, 我 已 經 說 過 很 多 次, 保 皇 是 要 付 出 代 價 的, 而 不 單 是 享 受 榮 華 富 貴 而 無 須 負 責 任 他 們 最 低 限 度 須 坐 在 這 裏 乖 乖 地 投 票, 即 使 當 自 己 是 傻 仔, 也 要 做 足 傻 仔 的 應 有 之 義 所 以, 你 看 到 那 些 總 目, 例 如 總 目 55, 涉 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很 多 市 民 的 確 是 對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有 很 強 烈 意 見 的 至 於 民 政 事 務 局, 我 曾 多 次 批 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好 像 自 閉 的 一 樣, 與 社 會 脫 節 當 然, 他 須 執 行 中 央 的 政 治 任 務, 民 政 事 務 局 是 一 個 情 治 單 位 也 是 一 個 統 戰 單 位 統 戰 部 門, 對 嗎? 主 席, 很 多 部 門 的 實 際 運 作 與 其 原 有 的 職 責, 在 1997 年 後 在 主 權 回 歸 後 已 逐 步 轉 變, 而 在 2003 年 後 的 轉 變 更 大 有 些 轉 變 及 工 作 已 經 不 為 人 道, 與 它 們 公 開 說 的 根 本 完 全 是 兩 回 事 所 以, 主 席, 基 於 各 種 理 由 你 看 回 各 個 總 目 吧, 我 不 再 逐 一 詳 細 討 論 了, 因 為 在 討 論 個 別 項 目 時 已 說 過 了 這 項 納 入 議 案, 我 覺 得 必 須 加 以 否 決 當 然, 這 個 議 會 在 那 些 傻 仔 議 員 保 駕 護 航 下, 繼 續 按 傻 仔 按 鈕... ( 盧 偉 國 議 員 站 起 來 )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主 席, 我 無 意 對 號 入 座, 但 是, 傻 仔 傻 仔 議 員, 無 論 是 指 哪 位 議 員, 我 認 為 也 是 有 冒 犯 性 的 請 主 席 裁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剛 才 對 其 他 議 員 的 言 詞 具 冒 犯 性, 請 收 回 你 的 言 論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收 回 對 所 有 議 員 的 指 責, 我 只 是 針 對 那 些 自 認 是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議 員 而 已, 主 席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們 認 為 那 個 按 鈕 是 傻 仔 按 鈕, 那 麼 按 鈕 的 那 位 必 然 是 傻 仔 了, 主 席, 對 嗎?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97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你 針 對 現 時 討 論 的 總 目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這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那 些 人 稍 後 如 果 投 票 贊 成, 但 卻 把 那 個 按 鈕 當 作 傻 仔 按 鈕... 這 是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議 案,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題 目, 因 為 這 涉 及 這 位 議 員 在 投 票 時 究 竟 他 的 意 圖 和 態 度 如 何, 對 嗎? 因 此, 對 於 是 否 傻 仔 按 鈕 這 種 說 法, 主 席, 如 果 議 員 要 對 號 入 座, 認 為 自 己 是 傻 仔 的 話, 這 方 面 我 便 無 意 評 論 了 不 過, 既 然 主 席 的 裁 決 認 為 我 這 種 所 謂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人 便 是 叫 做 傻 仔 議 員 的 說 法 會 冒 犯 議 員, 那 麼, 我 尊 重 主 席 的 裁 決, 收 回 這 說 話 好 了, 也 無 謂 因 為 是 否 傻 仔 的 問 題 而 令 討 論 變 質, 因 為 大 家 也 可 以 很 清 楚 看 到,600 多 項 修 正 案 全 軍 覆 沒 ;600 多 項 修 正 案 缺 乏 有 意 義 的 討 論 ; 就 600 多 項 的 修 正 案, 有 部 分 保 皇 黨 的 議 員 把 就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的 人 當 作 是 傻 仔, 這 種 態 度 已 經 很 清 楚 顯 露 這 個 議 會 在 監 察 政 府 施 政 的 功 能 上 已 失 衡, 以 及 已 經 失 去 了 應 有 的 責 任 和 法 例 上 或 憲 制 上 應 有 的 職 責 主 席, 為 甚 麼 我 認 為 否 決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是 重 要 的? 主 席, 因 為 在 歷 史 上, 議 會 從 未 試 過 否 決 政 府 提 出 有 關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的 議 案 不 要 說 納 入, 在 大 會 內, 也 從 未 試 過 成 功 修 訂 政 府 提 出 的 任 何 財 政 開 支, 即 財 政 預 算 案 內 任 何 很 輕 微 或 細 微 的 支 出 部 分 政 府 多 年 來 任 意 妄 為, 橫 行 霸 道, 正 如 某 些 議 員 說, 總 之 一 按 鈕, 某 些 傻 仔 便 跟 着 按 鈕 因 此, 這 種 情 況 的 惡 化 是 我 歷 來 少 見 的, 即 我 在 議 事 堂 內 這 麼 多 年, 包 括 保 皇 黨 如 何 監 察 政 府 的 施 政 和 開 支... 過 去 保 皇 黨 也 有 一 些 見 地, 就 政 府 在 某 些 開 支 方 面 可 能 出 現 的 失 誤 作 出 批 判 主 席, 如 果 你 看 回 比 例, 政 府 的 超 支 情 況 也 是 歷 來 最 高 的 過 去 20 多 年 來, 由 我 在 1991 年 進 入 議 事 堂, 即 立 法 局 開 始, 從 沒 有 見 過 政 府 在 開 支 方 面 可 以 如 此 任 意 妄 為 ; 從 沒 有 見 過 政 府 的 行 為 可 以 如 此 放 肆 ; 從 沒 有 見 過 高 官 的 決 策 可 以 如 此 缺 乏 制 衡 和 監 察 這 種 情 況 已 經 發 展 至 極 為 嚴 重 的 行 政 半 崩 潰 的 情 況 因 此, 如 果 要 數 算 罪 行, 真 的 可 以 數 算 很 久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梁 振 英 的 罪 行 ; 警 務 處 出 現 多 次 的 失 誤, 毆 打 人 不 說 了, 例 如 最 近 的 弱 智 人 士 被 捕 事 件, 便 充 分 反 映 整 個 警 務 處 在 處 理 基 本 人 與 人 之 間... 或 完 全 漠 視 人 道 方 面 的 問 題 ; 發 展 局 在 處 理 工 務 開 支 方 面 完 全 失 去 能 力, 自 2011 年 成 本 開 始 上 升 以 來, 也 沒 有 任 何 對 策, 特 別 是 在 梁 振 英

9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當 選 和 陳 茂 波 擔 任 局 長 後, 開 支 激 增 超 支 的 情 況 不 斷 爆 發, 同 樣 沒 有 任 何 有 效 的 措 施 或 較 為 理 性 的 措 施 來 改 善 或 減 少 超 支 的 情 況, 這 明 顯 是 失 職 的 此 外, 我 也 曾 多 次 談 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這 名 海 陸 空 三 軍 總 司 令, 根 本 上 對 海 陸 空 的 管 理 和 發 展 是 完 全 沒 有 能 力 的 我 亦 多 次 指 出 這 名 局 長 是 完 全 不 懂 得 運 輸 的, 即 使 副 局 長 是 一 名 好 人, 但 在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時, 也 完 全 沒 有 行 政 和 政 治 能 力 來 處 理 有 關 的 問 題 大 家 可 以 見 到 在 機 場 方 面, 民 航 處 的 失 誤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在 發 展 第 三 條 跑 道 ( 三 跑 ) 上 任 意 妄 為, 還 突 然 表 示 要 清 拆 二 號 客 運 大 樓, 這 已 經 是 很 明 顯 的 例 子 很 多 事 情 完 全 沒 有 向 市 民 解 釋 便 表 示 要 動 工, 在 決 定 動 工 後, 對 公 帑 開 支 對 公 共 利 益 構 成 損 害 的 決 定 才 突 然 暴 露 出 來, 很 多 時 候 是 在 事 後 才 像 擠 牙 膏 般, 一 點 點 地 透 露 出 來 政 府 現 時 面 對 很 多 司 法 覆 核, 包 括 有 關 三 跑 的 環 境 評 估, 以 及 將 來 三 跑 可 能 面 對 的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有 關 問 題 也 可 能 會 令 三 跑 胎 死 腹 中 但 是, 在 眾 多 的 反 對 聲 音 下, 政 府 卻 完 全 漠 視 市 民 的 意 見, 好 像 今 天 在 立 法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席 上, 剛 剛 中 止 待 續 有 關 三 跑 人 事 撥 款 的 討 論 同 時, 政 府 在 備 受 批 評 下, 才 表 示 機 管 局 稍 後 會 交 代 有 關 三 跑 的 財 務 詳 細 資 料 這 種 做 法 是 難 以 接 受 的 很 多 時 候, 政 府 在 建 設 大 型 基 建 方 面 必 須 解 決 財 務 問 題, 然 後 得 到 公 眾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才 可 以 申 領 撥 款 或 作 出 人 事 安 排 因 此, 政 府 的 程 序 往 往 是 本 末 倒 置 的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貿 然 把 有 關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然 後 便 通 過 有 關 的 撥 款, 政 府 便 會 認 為 它 可 以 繼 續 任 意 妄 為, 可 以 繼 續 肆 無 忌 憚 地 胡 亂 作 出 決 定, 更 可 以 胡 亂 地 浪 費 公 帑 看 到 政 府 在 這 年 內 管 治 上 的 失 敗, 我 們 感 到 很 悲 傷, 看 見 市 民 的 生 活 繼 續 苦 楚 和 生 活 質 素 不 斷 下 跌, 令 人 感 到 極 為 不 滿 一 個 如 此 富 裕 的 社 會, 有 如 此 高 的 收 入, 但 市 民 本 身 卻 竟 然 須 承 受 苦 楚 主 席, 在 席 的 議 員 人 數 不 多, 在 會 議 廳 內 的 議 員 越 來 越 少, 希 望 你 運 用 權 力,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99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健 波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健 波 議 員 : 對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再 次 挑 起 爭 端, 致 令 我 要 浪 費 議 會 的 時 間 來 回 應 他, 我 十 分 憤 怒 正 如 陳 偉 業 議 員 自 己 指 出, 他 這 些 無 謂 的 修 正 案 已 全 軍 覆 沒, 而 他 自 己 也 形 容 是 全 軍 覆 沒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在 每 次 投 票 中, 只 有 三 四 人 支 持 這 些 修 正 案, 其 他 絕 大 部 分 人 都 是 反 對 的 這 些 直 選 議 員 都 是 由 香 港 市 民 選 出 來 的, 而 他 們 的 作 為 只 是 要 表 態 及 作 出 一 個 行 動 在 過 去 近 一 個 月 中, 多 位 議 員 都 盡 心 盡 力 盡 量 留 在 議 會 裏, 雖 然 要 長 時 間 坐 在 這 裏, 但 他 們 仍 會 盡 量 趕 回 來, 務 求 維 持 議 會 的 運 作 在 此, 我 要 向 他 們 致 敬 相 反, 對 於 那 些 攪 亂 香 港 社 會 仍 完 全 沒 有 悔 意, 也 沒 有 檢 討 自 己 行 為 的 人, 就 是 那 些 擬 在 議 會 內 挑 起 爭 端, 浪 費 時 間 的 人, 我 要 極 度 譴 責 因 此, 我 絕 對 要 極 度 譴 責 陳 偉 業 議 員, 希 望 他 可 以 放 下 屠 刀, 立 地 成 佛, 以 後 不 再 說 一 些 無 謂 的 說 話, 以 免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多 謝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一 直 未 有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或 有 關 修 正 案 發 言 我 本 來 亦 不 打 算 在 此 再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但 我 理 解 到 很 多 市 民 可 能 只 看 到 片 面 的 辯 論, 包 括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所 作 的 發 言, 對 本 會 香 港 社 會 及 每 位 在 席 議 員 而 言 均 非 常 不 公 道 主 席,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多 番 提 到 本 會 已 缺 乏 有 意 義 的 辯 論 失 衡, 而 議 員 亦 沒 有 盡 其 應 有 的 責 任, 情 況 的 惡 化 是 少 見 的, 以 上 全 部 均 為 他 使 用 的 字 眼 讓 我 再 轉 述 他 的 發 言, 他 指 出 如 果 要 批 評 政 府 有 關 的 預 算 案, 以 及 過 去 一 年 甚 至 多 年 來 任 何 官 員 或 部 門 所 作 的 行 為 或 個 別 官 員 的 私 生 活, 可 謂 數 之 不 盡 實 際 上,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其 他 一 眾 曾 發 言 的 議 員 均 作 出 無 數 根 本 與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完 全 無 關 的 批 評, 程 序 並 不 適 當, 甚 至 可 說 是 完 全 失 尺 (out of proportion) 的 做 法 我 記 得 我 曾 在 過 去 一 兩 屆 的 議 會 會 議 上 同 一 階 段 引 用 一 個 名 為 洗 米 論 的 比 喻 主 席, 容 許 我 向 一 些 未 曾 聽 過 這 個 比 喻 正 在 收 看 電 視 的 公 眾 人 士 簡 單 解 釋 我 的 洗 米 論 大 家 應 很 了 解 它 是 甚 麼 意

10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思, 所 有 家 庭 主 婦 及 曾 煮 飯 的 人 也 曾 做 過 洗 米 這 個 動 作 由 於 一 大 堆 米 是 無 法 逐 粒 清 洗 的, 因 此, 我 們 只 能 恰 當 地 合 比 例 地 進 行 所 需 的 清 潔, 把 米 倒 進 盤 子, 稍 稍 清 洗 後 再 把 水 倒 出 來, 如 是 者 重 複 兩 至 3 次 我 在 小 學 階 段 當 童 軍 時 已 學 懂 如 何 洗 米, 甚 至 可 能 有 些 朋 友 比 我 的 遭 遇 更 不 幸, 年 紀 小 小 已 要 幫 忙 做 家 務, 他 們 也 會 明 白 這 個 道 理 主 席, 本 會 議 員 利 用 議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空 間 和 大 家 沉 默 的 忍 耐, 在 議 會 不 斷 批 評 一 眾 官 員 各 個 部 門 各 項 政 策 及 過 往 的 做 法, 手 持 一 份 帳 目 委 員 會 的 公 眾 文 件 作 基 礎, 逐 項 讀 出, 這 是 一 種 怎 樣 的 辯 論? 這 是 何 種 尺 度 的 辯 論 呢? 我 們 須 負 責 監 察 政 府 的 帳 目 和 開 支, 但 一 定 要 在 適 當 的 時 間 按 適 當 的 程 序 和 尺 度 進 行, 而 非 表 面 上 指 出 自 己 因 要 進 行 洗 米 動 作, 故 要 把 米 一 粒 一 粒 地 搓 洗 我 相 信 如 果 真 的 要 如 此 清 洗, 即 使 由 早 洗 到 晚, 也 洗 不 完 所 有 米 粒 但 原 則 上 和 理 論 上, 他 們 仍 堅 稱 自 己 正 在 洗 米, 這 是 毫 無 意 義 的 做 法 但 很 可 惜, 我 們 受 制 於 議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雖 然 今 次 主 席 已 相 對 理 性 地 就 有 關 同 事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作 出 適 當 剪 裁, 但 我 恐 怕 如 議 事 規 則 一 直 不 作 修 改, 仍 然 會 容 許 某 些 人 蓄 意 破 壞 議 會 程 序 或 利 用 議 會 的 空 間 和 時 間 發 泄 個 人 情 緒 肆 意 侮 辱 各 官 員 和 同 事, 以 及 達 致 政 治 目 的, 完 全 騎 劫 了 議 會 的 辯 論 主 席, 雖 然 很 多 同 事 表 示 自 己 不 是 建 制 派, 但 不 要 忘 記, 其 實 每 位 在 席 的 議 員 及 曾 宣 誓 效 忠 基 本 法 的 議 員 均 是 建 制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有 責 任 維 持 建 制 的 健 康 成 長, 其 進 步 和 維 繫 屬 所 有 議 員 的 責 任 我 們 十 分 尊 崇 港 英 年 代 甚 至 是 1997 年 遺 留 下 來 並 得 以 保 存 的 法 治 制 度, 因 為 現 有 的 司 法 系 統 仍 然 相 對 完 整, 法 官 仍 然 有 相 對 的 權 威 如 任 何 人 肆 意 破 壞 法 庭 秩 序, 可 被 控 告 藐 視 法 庭, 即 時 遭 駁 斥 不 論 是 大 律 師 或 資 深 大 律 師, 如 果 他 們 浪 費 法 庭 的 時 間, 就 會 受 到 斥 罵 和 制 裁 但 是, 我 恐 怕 基 於 比 例 代 表 制, 我 們 的 議 會 由 一 眾 民 選 議 員 組 成, 令 很 多 議 員 只 要 得 到 小 部 分 人 的 支 持 便 可 在 議 會 不 斷 肆 意 破 壞 規 矩 主 席, 不 要 只 着 眼 於 我 們 有 需 要 維 持 和 改 善 議 事 規 則 這 一 點, 更 重 要 的 是 任 何 民 主 社 會 或 體 系 均 有 很 多 不 成 文 的 習 慣 規 定 和 互 相 尊 重 如 果 這 些 規 矩 和 所 謂 軟 文 化 全 部 消 失 不 見, 任 何 建 制 也 只 會 日 趨 腐 敗 今 早 我 有 感 而 發, 因 為 我 昨 天 看 到 有 報 道 指 本 會 的 廖 長 江 議 員 無 意 參 選 下 屆 議 會 選 舉, 原 因 是 他 覺 得 浪 費 時 間, 而 且 沒 有 意 義 我 未 有 機 會 與 他 直 接 溝 通, 了 解 他 是 否 真 的 有 此 意 願 如 果 屬 實, 我 會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和 可 惜, 因 為 議 會 內 確 實 有 越 來 越 多 具 備 質 素 能 力 與 各 同 事 不 相 伯 仲 及 不 論 在 學 歷 或 社 會 服 務 方 面 均 表 現 超 卓 的 議 員, 認 為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01 繼 續 擔 任 議 員 並 沒 有 意 義 我 留 意 到 陳 健 波 議 員 最 近 的 發 言 相 對 比 較 激 動, 甚 至 明 知 山 有 虎, 也 要 與 虎 搏 鬥, 遭 人 奚 落 和 苛 待 我 相 信 我 們 是 時 候 發 出 怒 吼, 作 出 反 彈, 否 則 我 們 的 議 會 在 經 過 這 個 轉 捩 點 後 可 能 會 永 不 超 生, 直 至 我 們 能 夠 真 正 改 善 選 舉 制 度, 又 或 者 如 某 些 人 的 說 法 指 要 以 選 票 換 掉 一 些 搞 事 者 但 是, 只 要 選 舉 制 度 一 直 沒 有 任 何 改 善, 恐 怕 仍 然 會 有 很 多 搞 事 者 就 這 方 面 而 言, 我 也 須 公 道 點 指 出 現 屆 政 府 首 先 作 出 很 多 破 壞, 破 壞 了 我 們 的 軟 文 化 軟 規 矩, 導 致 某 些 議 員 可 以 肆 意 的 說 你 做 初 一, 我 做 十 五, 但 究 竟 誰 先 當 初 一 呢? 誰 當 十 五 呢? 恐 怕 無 從 考 究 但 總 的 來 說, 我 記 得 甘 地 有 一 句 名 言, 就 是 An eye for an eye makes the whole world blind 我 們 現 在 便 是 an eye for an eye, 互 相 以 牙 還 牙 究 竟 是 因 政 府 首 先 生 事 而 令 議 員 要 還 撃, 還 是 因 某 些 議 員 首 先 生 事 而 令 政 府 被 迫 被 動 地 對 一 些 原 有 的 良 好 制 度 和 不 成 文 規 矩 不 斷 作 出 修 訂 和 破 壞 呢? 這 個 惡 性 循 環 只 會 令 議 會 萬 劫 不 復 我 十 分 感 謝 主 席 一 直 留 心 聆 聽, 而 且 一 直 沒 有 干 涉 我, 因 為 基 本 上 原 則 上, 我 並 非 討 論 納 入 的 程 序 但 是, 既 然 剛 才 有 同 事 用 了 15 分 鐘 時 間 侮 辱 每 位 盡 心 盡 力 守 護 建 制 的 議 員, 我 認 為 要 公 道 點, 最 少 也 要 有 人 為 他 們 發 聲 正 如 我 自 小 已 學 到 的 榜 樣, 每 個 家 庭 中, 夫 妻 之 間 難 免 發 生 爭 吵, 不 管 是 為 了 家 庭 瑣 事 或 對 小 朋 友 的 教 育 我 記 得 我 曾 提 及 相 關 的 經 驗 記 憶 和 比 喻, 每 次 家 庭 發 生 爭 吵, 為 人 父 親 的 平 時 可 能 不 大 說 話, 但 只 要 一 開 口, 語 氣 便 會 很 重 我 記 得 主 席 曾 撰 寫 兩 篇 文 章, 獲 得 很 多 人 讚 賞, 包 括 我 在 內, 當 中 講 述 你 與 父 親 之 間 的 關 係 事 實 上, 中 國 社 會 的 男 士 包 括 主 席 閣 下 有 很 多 心 事 也 不 會 啟 齒, 但 我 們 會 看 得 到, 亦 會 明 白 和 記 得 我 記 得 家 中 如 果 發 生 爭 吵, 父 親 在 忍 受 了 很 久 後 終 於 發 了 脾 氣, 很 多 時 他 可 以 一 直 不 作 聲, 而 有 時 他 會 暫 時 離 家 外 出 散 步 或 駕 車 兜 風, 甚 或 外 出 與 朋 友 聊 天 便 算 但 對 於 家 中 的 大 小 三 餐 所 有 家 務 或 照 顧 小 朋 友 等 工 作, 當 母 親 的 仍 然 要 留 守 家 中 繼 續 處 理 我 希 望 這 並 非 一 種 冒 犯 男 性 的 說 法, 但 感 覺 上, 女 性 似 乎 較 為 忍 耐 EQ 較 高 較 負 責 任, 以 及 對 家 庭 較 有 承 擔 男 性 可 以 一 走 了 之, 但 大 部 分 女 性 往 往 需 要 維 持 大 局, 因 為 總 要 有 人 維 持 大 局... 全 委 會 主 席 : 謝 議 員, 我 剛 才 只 是 容 許 你 回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發 言 內 容, 但 你 現 時 的 發 言 內 容 與 這 項 辯 論 的 議 題 有 何 關 係?

10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只 是 希 望 透 過 比 喻 回 應 或 許 讓 我 簡 單 解 釋 這 個 比 喻, 有 些 人 確 實 需 要 維 持 大 局, 而 有 些 人 卻 可 以 不 負 責 任, 甚 至 他 自 己 也 承 認 刻 意 將 人 數 減 至 最 低, 寧 願 連 投 票 權 也 放 棄, 希 望 盡 量 令 對 方 受 罪 這 種 為 了 一 己 私 慾 而 盡 量 陷 害 對 方 的 做 法 極 不 要 得, 而 如 果 有 人 甚 至 完 全 無 耻 地 表 白 其 動 機, 並 以 此 為 樂, 便 更 加 要 不 得 我 再 次 感 謝 主 席 讓 我 有 機 會 說 下 去 我 只 想 簡 單 指 出, 市 民 不 要 以 為 這 數 星 期 以 來 在 這 個 環 節 發 言 的 議 員 所 做 的 事 是 為 了 盡 責 相 反,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很 多 適 當 的 機 制 和 不 同 的 方 法, 包 括 文 件 上 的 諮 詢 和 參 與 討 論 會 議, 就 有 關 預 算 案 作 出 適 當 的 監 察 質 詢 和 制 衡 在 有 關 議 案 提 交 議 會 後, 我 們 應 只 能 宏 觀 地 作 出 比 較 廣 闊 的 評 論, 而 不 能 如 洗 米 般 逐 粒 搓 洗, 然 後 表 示 自 己 逐 粒 搓 洗 是 克 盡 己 責 這 是 在 欺 騙 市 民 欺 壓 本 會 和 浪 費 本 會 的 時 間, 對 其 他 盡 責 的 議 員 而 言 非 常 不 公 道 我 現 在 提 出 這 種 說 法, 希 望 在 座 任 何 表 示 認 同 的 議 員 可 以 表 態 事 實 上, 沉 默 的 大 多 數 不 作 聲, 不 過 是 因 為 我 們 不 希 望 進 一 步 浪 費 時 間, 亦 不 希 望 將 一 些 無 謂 的 討 論 與 我 們 原 本 有 建 設 性 的 討 論 混 為 一 談, 導 致 它 變 得 毫 無 意 義 雖 然 我 這 樣 說 也 是 浪 費 氣 力, 但 我 只 希 望 讓 市 民 明 白, 議 會 的 時 間 是 寶 貴 的, 而 議 會 亦 有 其 既 定 程 序 議 會 的 文 化 需 要 大 家 努 力 維 持, 否 則 只 會 淪 為 一 個 連 街 市 也 不 如 的 地 方, 爛 仔 粗 口 橫 飛, 流 氓 嬉 皮 笑 臉 我 甚 至 經 常 在 社 區 上 聽 到 小 朋 友 說 既 然 議 員 也 是 這 樣 子, 為 何 他 不 可 以? 我 真 的 不 懂 如 何 回 答 我 希 望 主 席 作 為 議 長, 能 夠 作 出 平 衡, 一 方 面 要 持 平 和 適 當 地 保 持 中 立, 但 與 此 同 時, 如 遇 到 任 何 人 肆 意 破 壞 議 會, 不 論 是 議 事 規 則 或 議 會 原 本 優 秀 的 傳 統 和 文 化, 亦 能 夠 果 斷 執 法 多 謝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在 我 就 第 7 項 辯 論 發 言 前, 我 想 先 回 應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的 部 分 發 言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說, 那 些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或 是 在 過 去 6 場 辯 論 中 曾 經 發 言 的 委 員 我 相 信 我 沒 有 歪 曲 他 的 意 思 大 部 分 也 沒 有 建 設 性, 只 是 吹 毛 求 疵 的, 這 即 是 說 批 評 政 府 的 是 沒 有 建 設 性, 而 他 們 那 些 保 皇 黨 便 有 建 設 性 他 剛 才 要 求 保 皇 黨 委 員 表 態 是 否 同 意 他 的 說 法 我 認 為 那 些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的 民 主 派 委 員 亦 應 該 趁 此 階 段 表 態, 清 楚 告 訴 謝 偉 俊 議 員 或 持 類 似 想 法 的 人, 我 們 趁 着 今 次 審 議 財 政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03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的 機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也 是 相 當 認 真, 是 有 付 出 的 我 們 批 評 政 府 並 非 要 吹 毛 求 疵, 而 是 因 為 政 府 在 施 政 和 財 政 上 的 罪 行 罄 竹 難 書, 而 我 們 只 是 作 抽 樣 檢 查 而 已 謝 偉 俊 議 員 在 前 年 發 明 了 洗 米 論, 他 認 為 自 己 這 個 比 喻 很 好, 所 以 說 了 很 多 遍 如 果 他 認 為 我 們 審 議 這 項 涉 及 政 府 全 年 最 大 規 模 撥 款 的 預 算 案 只 屬 洗 米, 他 便 過 於 輕 視 這 責 任 了 套 用 這 個 米 粒 的 比 喻, 政 府 掌 管 了 全 香 港 市 民 食 用 所 需 的 米 倉, 我 們 極 其 量 可 以 做 到 甚 麼 呢? 我 們 只 是 抽 查 十 碗 八 碗 米, 看 看 當 中 是 否 有 問 題 而 已, 卻 被 我 們 發 現 這 碗 米 有 蟲 那 碗 米 有 穀 牛, 所 以 才 會 越 查 越 多 初 時 只 有 數 名 委 員 進 行 抽 查, 接 着 連 其 他 委 員 也 因 為 不 信 任 而 表 示 要 抽 查 謝 偉 俊 議 員 卻 認 為 不 是 這 樣, 而 這 正 是 保 皇 黨 的 邏 輯 他 們 認 為 只 須 在 米 倉 門 口 附 近 隨 便 抽 查 一 碗 米 黃 碧 雲 議 員 很 清 楚 食 安 檢 查 就 是 這 樣 子, 只 須 將 放 在 最 近 車 門 位 置 的 兩 株 菜 抽 驗 一 下 有 沒 有 農 藥 然 後 就 說 抽 查 只 是 一 種 表 態, 審 議 已 經 完 成, 整 倉 的 米 也 沒 有 問 題 謝 偉 俊 議 員 這 個 檢 驗 米 粒 的 論 調, 其 實 就 是 循 例 地 行 禮 如 儀 地 進 行 檢 查, 而 這 做 法 亦 已 實 行 多 年, 因 而 變 成 了 政 府 口 中 所 說 的 行 之 有 效 我 們 現 時 就 是 要 打 破 這 常 規, 並 非 說 當 米 車 經 過 時, 我 們 只 能 抽 查 一 碗 米, 多 查 兩 碗 米 就 會 被 認 為 是 阻 礙 米 車 通 過, 令 全 村 人 沒 飯 吃 我 現 時 要 指 出 這 輛 米 車 上 有 很 多 麻 煩 的 事 情, 這 些 米 既 生 蟲 又 有 毒, 既 含 有 農 藥 又 有 穀 牛, 抽 出 來 檢 查 的 每 碗 米 都 有 問 題 其 實, 他 剛 才 不 單 批 評 民 主 派 或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他 亦 批 評 了 主 席, 他 說 我 們 很 多 的 辯 論 也 沒 有 意 義 我 相 信 主 席 在 過 去 6 場 辯 論 中 已 作 出 裁 決, 凡 是 離 題 沒 有 意 義 或 瑣 碎 無 聊 的 內 容, 均 已 被 主 席 制 止, 包 括 梁 國 雄 議 員 很 多 的 發 言, 即 使 我 認 為 他 可 以 給 予 辯 論 更 大 空 間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了 那 麼 多 話, 有 部 分 我 也 是 認 同 的 他 說 這 個 議 會 可 能 會 進 入 永 不 超 生 萬 劫 不 復 的 狀 態, 對 此 我 表 示 認 同, 我 更 認 為 是 已 經 進 入 了, 甚 至 可 以 說 是 來 到 無 間 地 獄 了 為 何 我 們 要 繼 續 留 在 這 裏 呢? 我 們 不 可 以 說 已 經 做 不 到 事 情 我 們 現 在 檢 查 米 粒 也 不 算 做 到 很 多 事, 只 可 以 向 市 民 指 出 這 個 米 倉 的 問 題, 例 如 這 包 米 是 空 的 另 一 包 米 是 有 問 題 的, 希 望 藉 着 這 個 過 程 讓 市 民 看 到 現 時 那 麼 多 的 問 題 可 是, 他 們 又 會 問, 究 竟 我 們 可 否 把 整 倉 米 送 回 頭, 或 是 把 負 責 人 解 僱 呢? 抱 歉, 我 也 要 向 市 民 說 一 聲, 在 這 個 被 他 們 稱 為 行 之 有 效 由 保 皇 黨 和 功 能 界 別 佔 大 多 數 的 議 會 制 度 下, 我 們 是 做 不 到

10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的 所 以, 政 府 這 個 大 米 商 便 可 以 有 恃 無 恐, 即 使 米 車 和 米 倉 被 阻 礙 多 兩 星 期, 他 們 便 繼 續 抹 黑 我 們 阻 礙 別 人 吃 飯, 而 最 終 這 份 預 算 案 也 會 在 6 月 前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經 過 你 作 出 裁 決 後, 今 年 共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這 已 經 算 是 這 麼 多 年 來 最 少 的 我 合 共 提 出 了 191 項 修 正 案, 而 我 計 算 過 自 己 只 發 言 了 20 多 次 ; 這 191 項 修 正 案 涉 及 數 十 個 總 目, 而 我 只 發 言 了 20 多 次, 我 當 然 不 夠 時 間 論 述 和 解 釋 這 些 修 正 案 現 時 這 618 項 修 正 案 已 全 數 被 否 決, 幸 好 主 席 指 出 我 們 可 以 在 這 個 環 節 中 繼 續 就 未 有 談 及 的 內 容 發 言, 但 我 們 當 然 不 能 再 就 修 正 案 逐 項 發 言, 而 是 要 針 對 總 目 發 言 如 果 我 明 年 再 次 提 出 修 正 案, 我 希 望 主 席 不 會 說 我 過 去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很 多 都 沒 有 談 及, 純 粹 只 是 充 撐 數 字 ; 我 並 非 不 想 發 言, 只 是 沒 有 足 夠 的 發 言 時 間 主 席, 我 要 在 這 環 節 針 對 數 個 特 別 大 的 總 目 發 言, 這 些 都 是 我 在 過 去 數 項 辯 論 中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作 闡 釋 的 總 目, 包 括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我 根 本 未 曾 有 時 間 數 算 梁 振 英 和 行 政 會 議 另 一 個 大 項 目 是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我 會 在 這 環 節 集 中 討 論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指 出 為 何 我 們 認 為 不 應 該 把 它 納 入 總 目 在 過 去 數 年, 最 低 限 度 在 我 進 入 議 會 後 的 這 3 年 間, 財 爺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方 法 一 直 未 有 改 善, 而 且 更 可 以 說 是 一 年 比 一 年 差 不 知 道 大 家 有 否 看 過 財 爺 在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晚 會 上 妙 語 連 珠, 博 取 了 很 多 掌 聲 的 片 段, 接 着 他 又 煞 有 介 事 地 在 其 網 誌 中 指 責 委 員 在 立 法 會 拉 布, 令 這 項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未 能 於 5 月 中 獲 得 通 過, 影 響 到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等 機 構 於 6 月 份 獲 發 放 的 資 助 金 其 實, 大 家 都 明 白 在 主 席 的 剪 裁 下, 雖 然 預 算 案 未 能 在 5 月 中 獲 得 通 過, 它 無 論 如 何 也 會 在 6 月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在 事 件 發 生 前,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根 本 就 應 該 在 財 政 安 排 上 先 做 一 些 準 備 工 夫 如 今 他 怪 責 我 們 妨 礙 向 醫 管 局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令 他 們 要 靠 自 己 的 儲 備 應 急, 這 其 實 早 已 預 料 得 到, 他 應 該 在 處 理 臨 時 撥 款 時 一 併 撥 款 給 他 們 他 現 在 的 意 思 是 不 能 彈 盡 糧 絕, 自 己 有 儲 備 的, 就 請 自 行 墊 付 6 月 的 薪 金, 政 府 要 在 預 算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才 能 補 發 撥 款 給 他 們 這 也 是 無 間 的, 他 明 年 可 能 也 會 利 用 這 個 理 由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05 既 然 他 們 預 計 預 算 案 可 於 6 月 獲 得 通 過, 為 何 卻 不 在 臨 時 撥 款 上 作 出 調 整? 這 是 他 故 意 不 做 工 夫, 然 後 就 多 了 一 個 指 責 的 理 由... 主 席, 根 本 便 沒 有 甚 麼 拉 布 或 不 拉 布 的 委 員, 雖 然 王 國 興 議 員 依 然 展 示 出 標 語 和 剪 刀, 我 也 懶 得 跟 他 爭 拗, 要 你 作 出 裁 決, 因 為 終 點 在 望 了, 不 是 無 限 次 不 停 發 言 阻 礙 議 會 的 時 間 和 運 作 說 到 這 裏, 我 要 補 充 一 下 剛 才 忘 了 說 的 事 這 場 預 算 案 的 修 正 戰 我 不 用 拉 布 這 字 眼 這 場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當 然 是 要 阻 止 保 皇 黨 只 充 當 投 票 機 器, 以 為 取 得 議 席 是 為 了 表 現 威 風 和 按 下 按 鈕, 發 言 一 兩 次 便 行, 而 是 要 他 們 開 會 是 的, 我 們 就 是 要 他 們 度 日 如 年, 要 他 們 每 次 聽 見 傳 召 鐘 聲 便 反 胃, 要 他 們 一 餐 飯 也 要 分 開 3 次 完 成 我 們 就 是 要 加 重 政 府 的 成 本, 同 時 也 加 重 保 皇 黨 委 員 擔 任 議 員 的 成 本, 這 是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這 是 可 以 很 坦 白 地 說 的 事, 不 是 有 耻 或 無 耻 的 問 題 剛 才 謝 偉 俊 議 員 指 陳 偉 業 議 員 畫 公 仔 畫 出 腸, 說 要 故 意 離 開 會 議 廳, 讓 保 皇 黨 要 多 找 一 名 委 員, 以 滿 足 35 人 的 法 定 人 數 要 求, 這 正 是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現 在 我 也 可 以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但 我 想 先 把 話 說 完 其 實, 主 席 一 早 便 與 政 府... 我 不 是 說 你 偏 幫 政 府, 但 你 客 觀 上 做 出 來 的 行 動, 已 協 助 了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處 理 本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包 括 將 原 來 的 3 904 項 修 正 案 削 至 618 項, 把 各 項 修 正 案 的 分 場 辯 論 時 間 安 排 妥 當, 並 編 排 了 時 間 表 最 保 守 的 估 計 是 審 議 工 作 可 於 6 月 初 完 成, 快 者 可 能 今 晚 或 明 晚 便 可 以 完 成 三 讀 辯 論 然 而, 看 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的 最 高 負 責 人 曾 俊 華 是 怎 麼 說 的 呢? 他 的 言 論 是 否 要 剝 奪 主 席 賦 予 各 委 員 的 發 言 權 利 和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權 利, 想 利 用 行 政 機 關 的 影 響 力 來 製 造 社 會 輿 論 壓 力? 單 是 這 一 個 原 因, 就 證 明 他 失 職 或 不 稱 職, 不 應 該 向 他 們 撥 款 了 所 以, 這 根 本 不 是 甚 麼 拉 布 戰, 最 低 限 度 在 預 算 案 一 事 上, 這 對 政 府 造 成 的 壓 力 是 相 當 有 限 的, 但 我 們 仍 堅 持 要 做 下 去 現 在 對 政 府 尚 有 一 點 阻 力 的, 反 而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它 還 可 以 令 政 府 不 能 隨 時 因 超 支 而 要 求 撥 款 不 過, 政 府 現 在 很 了 不 起, 他 們 不 單 要 議 會 配 合 其 議 程, 還 要 配 合 其 節 奏 不 如 由 他 們 撰 寫 一 份 劇 本 給 立 法 會, 迫 主 席 以 後 要 限 時 辯 論, 所 有 議 案 均 不 得 無 限 次 發 言 吧 ; 他 們 也 最 喜 歡 修 改 議 事 規 則,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審 議 預 算 案 只 是 一 場 儀 式 理 論 上, 先 前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財 委 會 特 別 會 議 已 完 成 有 關 的 審 議 工 作, 但 請 各 位 委 員, 包 括 保 皇 黨 委 員 撫 心 自 問, 這 真 的 是 足 夠 嗎? 剛 才 我 聽 到 謝 偉 俊 議 員 提 及 足 夠 一 詞, 怎 會 足 夠

10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呢? 有 參 加 財 委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便 知 道, 每 名 委 員 連 問 帶 答 只 得 4 分 鐘 時 間, 即 使 有 第 二 輪 問 答 時 間 也 只 是 多 了 3 分 鐘, 根 本 連 一 件 事 也 未 能 弄 清 楚 很 多 委 員 都 以 為 有 做 事 就 是 做 了 事 做 了 事 就 是 做 到 事, 不 是 這 樣 的, 不 是 提 出 了 兩 項 質 詢, 有 聲 音 就 等 於 有 答 案, 然 後 滿 意 地 坐 下 來 我 覺 得 在 今 年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過 程 中,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都 非 常 認 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或 保 皇 黨 委 員 如 此 批 評 那 些 委 員, 是 絕 對 不 公 道 的 今 年 我 連 正 經 事 也 說 不 完, 哪 有 時 間 說 些 無 謂 事? 主 席, 就 總 目 45 消 防 處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我 連 一 句 話 也 沒 有 說 過 ; 至 於 總 目 42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目 39 渠 務 署 及 總 目 49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我 不 知 道 主 席 可 否 讓 我 在 這 環 節 中 就 總 目 逐 個 發 言, 即 使 我 不 會 提 及 個 別 分 目 呢? 我 這 次 發 言 快 要 結 束 了 不 過, 張 建 宗 局 長 既 然 在 席, 容 我 多 說 一 句, 便 是 不 要 拿 綜 援 出 雙 糧 作 為 借 口, 來 指 責 委 員 阻 礙 預 算 案 通 過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我 在 這 個 議 會 已 說 過 很 多 次, 但 既 然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這 是 騎 劫 了 議 會 的 辯 論, 我 想 我 不 可 以 不 說 的 是, 其 實 這 個 議 會 應 該 是 屬 於 人 民 的 議 會 這 個 屬 於 人 民 的 議 會 已 經 被 功 能 界 別 騎 劫 了 多 少 年? 謝 偉 俊 議 員 曾 與 我 們 一 起 前 往 德 國, 大 家 回 來 後 經 常 說 要 妥 協 我 說 我 也 很 想 在 議 會 中 妥 協, 如 果 這 個 議 會 是 公 道 的, 大 家 是 真 正 平 等 的, 是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出 來 的... 而 且 大 家 也 知 道, 政 黨 政 治 本 來 便 是 數 年 洗 牌 一 次, 即 今 年 你 執 政, 下 一 屆 可 能 是 別 人 執 政 你 有 求 於 人, 別 人 亦 會 有 一 天 有 求 於 你, 然 後 大 家 都 為 自 己 的 國 家 好 為 自 己 的 地 方 好 ; 但 是, 香 港 的 情 況 又 怎 樣 呢? 這 個 議 會 萬 劫 不 復 永 不 超 生, 不 是 因 為 我 們 的 辯 論, 而 是 因 為 這 個 議 會 直 到 今 時 今 日 都 未 能 夠 公 道 廖 長 江 議 員 說 他 感 到 沒 有 意 思, 下 屆 不 再 參 選 我 們 覺 得 很 有 意 思 嗎? 誰 在 這 個 議 會 會 覺 得 有 意 思 的 呢? 這 裏 要 分 組 點 票, 又 不 可 以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07 提 出 私 人 法 案, 想 做 的 事 很 多 時 候 都 做 不 到, 政 府 又 拖 延, 罵 來 罵 去 都 是 這 樣, 我 們 會 很 開 心 嗎? 所 以,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我 們 騎 劫 了 辯 論, 根 本 我 們 是 在 反 騎 劫, 反 對 這 麼 多 年 來 這 個 議 會 一 直 被 功 能 界 別 騎 劫 騎 劫 了 這 麼 多 年 還 不 夠, 還 要 繼 續 騎 劫 下 去, 以 致 政 改 停 滯 不 前? 我 們 還 未 算 這 筆 帳 當 然, 主 席, 你 會 說 這 並 非 今 天 我 們 要 辯 論 的 事 情, 今 天 是 辯 論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但 是, 第 一, 我 要 回 應 所 謂 騎 劫 議 會 辯 論 這 說 法 然 後, 第 二 點 我 想 回 應 的 是 所 謂 的 洗 米 論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洗 米, 意 思 是 指 我 們 逐 粒 米 清 洗 ; 但 他 又 不 說 另 一 點, 也 就 是 曾 俊 華 是 蛀 米 華, 他 養 了 一 羣 蛀 米 大 蟲, 應 使 不 使, 不 應 使 卻 使 那 麼,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幫 他 洗 一 洗 米 呢? 但 是, 當 然 我 不 是 逐 粒 米 清 洗, 你 更 想 最 好 不 要 洗, 把 整 堆 有 蛀 蟲 的 米 拿 給 人 食, 完 全 不 用 清 洗 我 想 說 的 是, 正 如 你 剛 才 也 有 提 到, 港 英 時 代 有 一 些 傳 統, 而 政 府 在 進 行 鬥 爭 時 會 破 壞 這 些 傳 統, 包 括 我 在 這 次 辯 論 中 已 說 過 很 多 次 的, 也 就 是 本 來 應 該 提 交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通 過 的, 但 政 府 故 意 不 這 樣 做, 而 是 繞 過 財 委 會 回 看 港 英 時 代, 只 有 在 1985 年 前 才 有 這 樣 的 情 況,1985 年 後 已 經 沒 有, 但 現 在 政 府 竟 然 恢 復 1985 年 前 的 做 法, 繞 過 立 法 會 的 監 察, 不 讓 我 們 在 財 委 會 洗 米, 強 行 混 入 預 算 案 中, 將 有 蛀 蟲 的 米 混 入 其 他 米 中, 強 行 要 我 們 全 部 通 過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清 洗 呢? 我 們 工 黨 只 是 拿 26 粒 米 出 來 清 洗, 即 使 全 部 加 起 來, 主 席, 你 批 准 的 也 只 有 600 粒 米 所 以, 主 席, 整 件 事 對 我 們 很 不 公 道, 對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很 不 公 道 我 覺 得 蛀 米 華 最 離 譜 的 是, 他 在 網 誌 中 說 我 們 這 樣 做 會 令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無 糧 出, 要 動 用 儲 備 誰 說 醫 管 局 要 動 用 儲 備? 根 本 大 家 也 知 道, 在 他 寫 這 些 網 誌 的 時 候, 主 席, 我 相 信 在 這 裏 的 每 個 人 也 知 道 辯 論 很 快 便 會 告 終, 整 件 事 6 月 初 便 會 完 結 事 實 上, 就 整 個 洗 米 過 程 來 說, 主 席 你 根 本 已 在 結 構 上 很 清 楚 地 表 示 想 在 這 個 星 期 完 結 為 甚 麼 曾 俊 華 或 蛀 米 華 明 知 是 這 樣, 還 要 對 香 港 市 民 說 謊, 說 大 學 不 行 了 醫 管 局 不 行 了? 如 果 你 真 的 這 麼 關 心 醫 管 局 的 話, 讓 我 說 回 預 算 案, 我 們 覺 得 如 果 你 真 的 覺 得 醫 管 局 這 樣 不 行 的 話, 便 不 應 只 增 加 0.4%, 強 迫 醫 管 局 動 用 儲 備 所 以, 蛀 米 華 竟 然 這 樣 誣 衊 議 會, 誣 衊 我 們 現 在 好 像 把 整 個 議 會 拖 慢 了 般, 正 如 大 家 也 知 道, 大 學 根 本 沒 有 可 能 無 糧 出, 要 動 用 儲 備, 又 或 醫 管 局 要 動 用 儲 備 此 外, 如 果 他 真 的 這 樣 想 的 話, 為 甚

10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麼 臨 時 撥 款 所 能 夠 應 付 的 時 間 是 這 麼 短 呢? 其 實 時 間 短 也 沒 有 問 題, 因 為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星 期 便 會 完 結, 大 不 了 便 最 多 在 下 星 期 完 結 雖 然 我 不 知 道 日 後 的 情 況 會 怎 樣, 但 大 家 都 知 道 6 月 沒 有 可 能 出 現 沒 有 撥 款 的 情 況 所 以, 我 覺 得 曾 俊 華 不 應 在 香 港 人 面 前 說 這 個 謊 話 就 現 時 把 有 關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辯 論 來 說, 我 特 別 想 說 的 是, 其 中 一 項 我 們 必 定 強 烈 反 對 納 入 的, 便 是 警 務 處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申 請 當 然, 我 們 不 會 離 譜 到 好 像 金 正 恩 般 用 高 射 炮 來 射 低 政 敵 水 炮 車 並 不 是 高 射 炮, 但 就 水 炮 車 來 說, 我 們 在 這 裏 已 辯 論 過 很 多 次, 但 是, 主 席, 我 感 到 很 遺 憾, 我 要 再 說 一 次, 以 便 記 錄 在 案, 也 就 是 官 員 從 來 沒 有 在 任 何 一 項 辯 論 中 回 應 我 們, 當 中 很 多 項 目 從 來 沒 有 在 財 委 會 進 行 足 夠 的 討 論, 官 員 同 樣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包 括 購 買 水 炮 車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政 府 卻 從 來 沒 有 就 水 炮 車 一 事 作 出 回 應, 解 釋 為 甚 麼 要 購 買 3 輛 水 炮 車? 為 何 每 輛 的 價 錢 為 900 萬 元? 車 上 有 甚 麼 裝 備 會 對 人 體 有 損 害? 有 否 化 學 物 品? 有 否 評 估 會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使 用? 主 席, 你 也 可 以 想 像 到, 如 果 在 財 委 會 討 論 這 些 事 項 時, 議 員 必 定 會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但 政 府 完 全 繞 過 我 們 因 此, 我 們 很 清 楚 表 示 反 對 把 總 目 122 納 入 附 表, 即 有 關 警 務 處 申 請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項 目 至 於 我 們 反 對 納 入 附 表 的 另 一 項 目, 當 然 我 們 在 此 亦 曾 提 及, 而 政 府 也 沒 有 回 應, 也 就 是 為 何 歷 史 博 物 館 需 耗 用 4 億 多 元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我 們 說 蛀 米 華 應 使 不 使, 不 應 使 卻 使? 就 很 多 基 建 項 目 來 說, 他 根 本 是 不 應 使 卻 使 然 後 興 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又 要 用 1,400 億 元 高 鐵 又 超 支 200 多 億 元, 而 且 更 是 未 妥 善 處 理 一 地 兩 檢 便 已 用 錢, 然 後 蓮 塘 口 岸 又 超 支 很 多 工 程 是 由 他 們 控 制 的, 我 們 只 是 守 龍 門, 錢 則 由 他 們 去 花, 胡 亂 地 花 錢, 胡 亂 地 把 錢 倒 入 鹹 水 海 但 是, 對 於 我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包 括 為 甚 麼 歷 史 博 物 館 要 花 4 億 元, 我 在 議 會 內 從 未 聽 到 官 員 有 任 何 答 覆 主 席, 本 來 辯 論 其 實 可 以 很 有 意 義, 但 官 員 逃 避 整 個 辯 論, 不 願 意 回 答 問 題 當 然, 官 員 為 甚 麼 可 以 這 樣 做? 主 席, 你 也 明 白, 根 本 官 員 清 楚 知 道 這 裏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剛 才 如 此 氣 憤, 但 他 永 遠 不 會 為 市 民 守 龍 門, 只 是 協 助 他 自 己 的 業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員 總 是 如 此 他 們 清 楚 知 道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將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根 本 不 需 要 理 會 我 們 不 論 我 們 說 甚 麼, 他 們 也 當 作 耳 邊 風, 因 為 他 們 明 知 道 有 足 夠 票 數 通 過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09 議 會 淪 落 到 如 此 不 堪 的 地 步, 全 因 為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員 完 全 沒 有 為 市 民 守 住 底 線 守 住 龍 門, 總 之 便 是 做 橡 皮 圖 章 我 覺 得 他 們 最 喜 歡 的 便 是 成 為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可 能 田 北 俊 議 員 除 外 那 些 委 員 不 用 經 常 舉 行 會 議, 又 十 分 威 風, 對 嗎? 他 們 每 人 也 希 望 擔 任 這 些 職 位, 他 們 也 最 適 合 擔 任 那 些 職 位, 所 以 他 們 倒 不 如 返 回 內 地 擔 任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讓 一 些 真 正 希 望 為 香 港 人 守 龍 門 和 監 察 政 府 的 人 出 任 議 員, 全 部 廢 除 功 能 界 別 主 席, 就 整 件 事 來 說, 我 們 主 要 想 表 達 的 一 點 是, 我 們 在 辯 論 中 表 示 反 對 某 些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理 由, 其 實 是 因 為 政 府 繞 過 財 委 會, 因 為 政 府 有 些 支 出 是 不 應 該 花 費 的, 但 又 沒 有 解 釋 為 何 要 用 這 些 錢, 令 我 們 不 可 能 隨 便 或 盲 目 地 通 過 所 以, 我 們 是 有 需 要 洗 米 的, 而 並 非 如 謝 偉 俊 議 員 所 說 般 甚 麼 也 不 做, 一 粒 米 也 不 洗 主 席, 對 於 官 員 一 直 抱 持 如 此 的 態 度, 我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我 們 希 望 議 會 必 須 重 新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能, 幫 助 市 民 監 察 政 府 因 此, 我 們 在 此 很 清 楚 表 明, 在 把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時, 我 們 會 逐 一 去 看 每 個 項 目 有 些 項 目 根 本 不 應 該 納 入 附 表, 我 們 便 一 定 反 對, 尤 其 是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有 關 歷 史 博 物 館 及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申 請, 我 們 一 定 反 對 納 入 附 表 此 外, 主 席, 對 於 部 分 的 項 目, 雖 然 我 們 有 提 出 修 正 案, 但 我 們 也 不 會 反 對 把 它 們 納 入 附 表, 我 們 會 支 持 這 些 支 出, 只 是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再 提 出 來 辯 論, 因 為 政 府 先 前 繞 過 財 委 會 所 以, 我 們 工 黨 的 立 場 很 清 楚, 應 守 的 我 們 一 定 會 幫 大 家 守 住, 應 該 花 費 的 項 目, 我 們 不 會 反 對, 例 如 我 們 雖 然 就 食 物 銀 行 或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等 項 目 提 出 多 項 修 正 案, 但 我 們 完 全 支 持 這 些 項 目, 而 我 們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可 以 作 出 討 論, 但 我 們 最 後 都 會 予 以 支 持, 支 持 把 這 些 項 目 納 入 預 算 案 當 中 可 是, 我 們 必 定 反 對 其 中 一 些 項 目 全 委 會 主 席 : 田 北 俊 議 員, 請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11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田 北 俊 議 員, 請 發 言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我 感 謝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令 出 席 人 數 比 較 多, 但 我 留 意 到 現 在 是 用 膳 時 間, 所 以 各 位 議 員 只 是 進 來 一 下 還 是 出 去 吃 飯 比 較 好 吧 我 只 是 想 以 簡 單 數 句 回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說 的 所 謂 傻 仔 論 其 實, 我 覺 得 他 說 的 傻 仔 論 頗 有 意 思 : 究 竟 現 在 是 傻 仔 議 員 提 出 傻 仔 修 正 案? 還 是 很 多 其 他 傻 仔 議 員 離 開, 懶 得 投 票, 只 餘 下 提 出 傻 仔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的 那 一 票? 還 是 其 他 按 下 按 鈕 反 對 他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是 傻 仔? 主 席, 剛 才 謝 偉 銓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和 陳 志 全 議 員 也 批 評 各 方 面 的 看 法 我 覺 得 當 中 一 個 大 理 由, 便 是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致 令 今 時 今 日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辯 論 有 別 於 以 往 以 往 會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一 籃 子 辯 論 和 投 票, 而 不 是 討 論 每 一 個 部 門 每 一 名 官 員 的 工 資 應 該 增 加 或 減 少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不 會 令 所 有 黨 派 或 議 員 均 感 到 滿 意 有 些 預 算 是 針 對 商 界 徵 收 稅 款, 我 們 便 會 有 意 見 ; 有 些 支 出 令 勞 工 界 議 員 覺 得 派 得 不 夠, 他 們 又 會 有 意 見 這 麼 多 年 來, 預 算 案 整 體 撥 款 的 概 念 是 所 謂 的 建 議 如 果 有 八 九 成 議 員 感 到 滿 意, 便 得 收 貨, 因 為 預 算 案 不 可 能 遷 就 得 到 所 有 黨 派 議 員 和 項 目 當 然, 對 於 議 員 提 出 的 數 百 項 修 正 案, 我 有 時 也 覺 得 頗 有 道 理, 為 何 某 某 局 長 經 常 沒 有 在 這 裏 工 作 和 開 會, 為 何 其 部 門 做 得 那 麼 差, 還 要 向 它 撥 出 那 麼 多 錢 呢? 但 是, 這 些 是 否 應 該 交 由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呢? 是 否 應 該 在 那 裏 表 達 意 見, 而 不 是 每 年 來 到 此 間 一 籃 子 表 決 時 才 提 出 來 磨 蹭 呢?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11 我 覺 得 現 在 所 謂 的 傻 仔 論, 其 實 跟 自 由 黨 十 分 反 對 的 拉 布 論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為 何 我 們 不 發 言 呢? 因 為 我 們 反 對 拉 布, 我 們 覺 得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當 中, 有 些 是 有 理 由 的, 但 在 618 項 修 正 案 之 中, 有 很 多 都 是 沒 有 理 由 的, 減 的 那 少 許 又 提 修 正 案, 刪 它 幾 個 職 位 又 提 出 修 正 案 我 們 是 不 希 望 被 拖 進 去 拉 布 才 對 這 些 傻 仔 修 正 案 不 作 回 應, 並 不 是 因 為 都 變 成 了 傻 仔 議 員 而 只 在 這 裏 按 反 對 按 鈕 倒 過 來 看,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說 法 也 相 當 精 彩 : 僅 餘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那 位 議 員 在 這 裏 表 決 贊 成, 其 他 60 多 名 議 員 ( 包 括 很 多 泛 民 議 員 ) 全 部 不 支 持 他 他 說 這 樣 做 的 理 由 是 要 令 所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都 出 席, 那 麼 他 是 否 把 所 有 市 民 都 當 成 傻 仔 了? 香 港 市 民 聽 到 他 這 樣 說 的 究 竟 是 傻 仔 議 員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我 們 按 下 了 傻 仔 按 鈕, 還 是 他 把 市 民 當 成 傻 仔 了? 代 理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最 近 電 視 很 少 播 放 這 個 議 事 堂 的 辯 論, 可 能 電 視 台 也 覺 得 我 們 在 說 一 些 傻 仔 議 案 辯 論 傻 仔 議 題, 所 以 懶 得 理 我 們 ; 官 員 也 一 樣 甚 麼 都 不 作 回 應 泛 民 議 員 說 得 對, 官 員 甚 麼 也 不 回 應, 只 是 坐 在 席 上 當 然, 他 們 的 角 度 可 能 跟 我 們 的 一 樣, 便 是 反 對 拉 布, 不 是 沒 有 東 西 可 以 回 應, 而 是 懶 得 在 這 個 場 合 回 應 但 是, 如 果 他 們 不 作 回 應, 市 民 便 會 覺 得, 政 府 是 否 理 虧 呢? 所 以, 我 覺 得 將 來 這 些 說 話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也 提 醒 我, 多 謝 應 該 在 第 8 項 辯 論 才 說, 而 不 是 現 在 說 不 過, 我 覺 得 重 點 是, 如 果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弄 致 如 此 惡 劣, 他 們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沒 有 談 好 便 轉 到 人 事 編 制 或 工 務 小 組, 反 對 了 便 直 接 提 上 財 務 委 員 會, 取 得 撥 款 後 便 處 理, 然 後 一 籃 子 扔 進 來 整 體 預 算 案, 這 樣 做 的 話 難 怪 很 多 議 員 未 必 一 定 是 泛 民, 也 有 個 別 議 員 都 提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修 正 案 反 過 來,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其 實 整 場 辯 論 包 括 剛 才 離 開 了 的 主 席 及 泛 民 討 論 後 作 出 的 決 定 為 何 整 整 齊 齊 的 剛 好 在 5 月 底 完 成, 今 明 兩 天 便 可 以 付 諸 表 決 呢? 當 然, 今 次 安 排 比 去 年 的 要 好 一 些 我 希 望 明 年 可 以 繼 續 有 這 樣 的 安 排, 令 泛 民 議 員 可 以 繼 續 提 出 更 多 傻 仔 修 正 案, 我 們 又 把 按 鈕 按 一 下, 至 5 月 底 政 府 花 光 撥 款 之 前 便 可 以 投 票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相 信 代 理 主 席 不 會 不 明 白 為 何 大 家 對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有 這 麼 大 的 爭 議 事 實 上, 在 任 何 一 個 議 會 內, 一 個 合 理 的 政 府 與 議 員 之 間 應 該 有 良 性 互 動 即 是 說, 政 府 如 有 任 何 建 議, 無 論 是 在 施 政 或 預 算 案 方 面, 也 會 有 機 會 與 議 員 誠 心 商 討, 然 後

11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大 家 把 爭 議 慢 慢 解 決, 找 一 個 最 佳 的 方 法 來 做 好 事 情, 理 應 如 此 謝 偉 俊 議 員 在 德 國 期 間 亦 可 能 看 到 這 種 現 象, 但 今 天 的 立 法 會 是 否 這 樣 呢?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把 一 些 很 理 虧 的 項 目 放 進 預 算 案 內, 例 如 爭 議 性 甚 大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無 法 獲 得 足 夠 支 持 通 過, 不 要 緊, 把 它 與 一 些 合 理 的 民 生 事 項 一 併 加 進 去, 捆 綁 在 一 起, 然 後 便 說, 如 果 誰 阻 撓 政 府 這 樣 做, 便 是 阻 礙 民 生 阻 擋 政 府 施 政 有 沒 有 政 府 可 以 如 此 粗 暴 和 橫 蠻 無 理 的 呢? 我 再 舉 一 個 例 子, 代 理 主 席,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建 議 得 不 到 公 眾 認 同, 卻 硬 要 提 交 本 會 政 府 牽 頭 使 出 蠱 惑 手 段,1,000 萬 元 的 撥 款 申 請 必 須 經 財 委 會 審 批, 那 麼 改 為 990 萬 元 便 成, 把 這 990 萬 元 與 其 他 項 目 捆 綁 在 一 起, 當 作 是 一 般 開 支 市 民 看 到 政 府 如 此 沒 規 沒 矩, 顛 三 倒 四, 不 理 後 果, 總 之 通 過 了 便 算, 過 後 才 再 看 議 會 發 生 何 事, 這 樣, 議 會 又 怎 會 有 機 會 把 大 部 分 民 意 表 達 出 來? 今 天 的 議 會, 除 了 財 委 會 有 較 多 時 間 就 某 些 施 政 作 出 討 論 外, 其 實 在 大 多 數 其 他 場 合, 政 府 也 懶 得 理 睬 我 們 大 部 分 政 策 在 這 裏 過 場 後, 即 使 我 們 反 對, 政 府 也 會 推 行 ; 如 果 政 府 進 行 諮 詢, 無 論 我 們 說 甚 麼, 它 只 會 視 作 粉 飾 櫥 窗, 最 終 亦 一 定 會 強 行 通 過 有 人 說, 我 們 這 樣 做 不 行, 對 預 算 案 拉 布 會 浪 費 多 少 千 萬 元 或 多 少 罐 頭 但 是, 我 們 看 看 香 港 正 在 發 生 何 事? 今 天 上 午 我 們 仍 在 討 論 應 否 增 設 職 位 來 監 管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項 目, 這 類 大 白 象 工 程 最 初 爭 議 甚 大, 工 程 遇 到 的 技 術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一 地 兩 檢 問 題 沒 有 方 法 解 決, 政 府 卻 硬 來, 獲 得 足 夠 票 數 便 通 過, 究 竟 粗 暴 的 是 議 員 還 是 政 府? 好 了, 現 在 洗 濕 了 頭, 弄 出 一 個 爛 攤 子,600 多 億 元 700 多 億 元 也 不 足 夠, 隨 時 要 花 900 億 元, 其 實 900 億 元 可 能 亦 不 足 夠, 這 根 本 是 一 項 無 法 了 結 的 工 程 因 此 我 們 便 要 問, 究 竟 立 法 會 出 了 甚 麼 問 題, 會 出 現 如 此 離 譜 的 情 況? 這 項 目 如 此 具 爭 議, 完 全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審 視, 卻 能 獲 得 通 過, 議 會 怎 麼 了? 對 於 政 府 來 說, 最 理 想 的 議 會 就 如 一 個 橡 皮 圖 章, 所 有 提 交 來 的 事 項 只 須 蓋 章 便 可 任 何 半 點 阻 攔, 政 府 也 會 視 作 拉 布, 認 為 是 在 阻 礙 它 行 事 財 政 司 司 長 又 如 何? 他 在 這 個 場 合 不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也 應 該 知 道, 有 數 十 名 議 員 在 席, 但 他 只 就 整 項 預 算 案 作 出 短 短 的 解 釋, 其 間 他 只 喝 喝 水, 說 些 無 聊 話, 一 兩 個 小 時 便 過 去 了 其 後, 好 了,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提 供 了 平 台 給 他 說 風 涼 話, 又 或 躲 藏 在 網 誌 內 當 宅 男, 因 為 鍵 入 文 字 後 便 可 離 開,hit and run, 有 整 個 平 台 供 他 胡 說 八 道, 搞 甚 麼 棟 篤 笑, 有 正 經 事 卻 不 做, 試 問 他 有 何 資 格 指 摘 我 們 阻 撓 預 算 案 內 對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及 大 學 的 撥 款 呢? 他 如 何 對 待 我 們 的 病 人? 整 項 預 算 案 對 2015-2016 年 度 的 醫 療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13 開 支 只 增 加 0.8%, 不 足 1% 有 些 病 人 等 了 1 年 兩 年 3 年, 一 直 在 等, 等 着 做 手 術 等 着 看 醫 生 和 等 着 取 藥 那 些 垂 死 的 病 人 要 等 待 抗 癌 藥 物, 但 政 府 卻 以 種 種 理 由, 例 如 甚 麼 藥 物 名 冊 這 樣 那 樣, 作 出 推 搪 我 們 的 政 府 局 長 正 在 席 上 昨 天 有 報 道 揭 露 有 私 營 護 老 院 在 天 台 脫 光 長 者 的 衣 服, 讓 他 們 光 着 身 子 輪 候 洗 澡, 其 實 局 長 豈 會 不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當 局 向 私 營 院 舍 撥 款, 這 些 院 舍 賺 盡 每 分 錢 後, 才 把 餘 錢 用 於 長 者 身 上 局 長 應 抽 空 聽 聽 那 些 報 道, 有 關 長 者 的 家 人 訴 說 長 者 如 何 遭 不 人 道 對 待, 例 如 他 們 的 糞 便 可 以 10 多 個 小 時 沒 有 人 清 理 ; 不 知 道 他 們 吃 甚 麼 ; 他 們 有 多 久 沒 洗 澡 沒 有 人 知 道 但 政 府 當 作 看 不 到 聽 不 到 然 後, 所 有 政 府 工 程, 不 論 涉 款 多 少, 如 果 我 們 稍 作 阻 攔, 便 是 阻 撓 生 事 所 以, 現 時 政 府 行 使 蠱 惑 招 數, 對 於 1,415 億 元 的 工 程 撥 款, 它 為 免 有 人 阻 擋, 便 自 行 繞 個 圈 子, 陳 家 強, 再 加 上 曾 俊 華, 整 羣 蠱 惑 仔 一 起 繞 過 立 法 會, 說 可 以 不 派 息, 說 得 多 麼 動 聽, 但 那 些 並 非 利 息, 因 為 整 個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的 每 分 每 毫 都 是 納 稅 人 的 金 錢 興 建 了 跑 道 和 機 場 後, 從 中 賺 取 的 金 錢 應 退 還 用 作 公 共 開 支, 但 政 府 卻 稱 之 為 派 息, 不 收 取 也 可 以, 然 後 舉 債 發 債 發 債 當 然 與 他 們 無 關 老 實 說, 現 時 機 管 局 高 層 支 取 數 百 萬 元 1,000 萬 元 薪 酬, 將 來 機 場 有 何 問 題, 他 們 都 已 經 離 職 退 休 了, 今 天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或 局 長 亦 可 能 不 在 了 項 目 無 法 完 成 時, 便 會 像 現 時 我 們 討 論 高 鐵 時 他 們 所 說 的 那 樣 : 那 是 鄭 汝 樺 答 應 你 的, 與 我 無 關 鄭 汝 樺 在 哪 裏 呢? 鄭 汝 樺 已 經 退 休 了 這 些 一 直 在 發 生 的 事 沒 有 人 理 會,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議 會 可 以 正 正 經 經, 而 政 府 亦 有 心 做 好 事 情, 但 如 果 是 這 樣, 我 們 又 怎 會 在 這 裏 提 出 修 正 案? 怎 會 不 支 付 薪 酬 予 司 局 長? 如 果 他 們 做 得 好, 應 該 多 加 他 們 薪 酬, 但 你 看 到 他 們 怎 樣 辦 事 呢? 練 精 學 懶 我 不 知 道 曾 俊 華 坐 在 這 裏 有 多 久, 我 們 討 論 預 算 案 時, 連 他 的 影 子 也 看 不 到, 不 知 他 有 否 聽 到 議 員 的 說 話 他 到 最 後 才 現 身, 然 後 說 我 們 在 阻 礙 這 樣 那 樣, 如 此 無 耻 的 官 員 他 最 懂 得 說 我 們 何 時 阻 礙 過 香 港 甚 麼 事, 例 如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但 我 們 何 時 阻 礙 過 它 呢? 它 根 本 從 未 開 始! 說 了 那 麼 多 年, 啟 動 的 基 金 只 有 500 億 元 他 說 不 可 以, 做 不 到, 財 政 上 不 可 行 但 是, 高 鐵 計 算 到 嗎? 第 三 條 跑 道 又 計 算 到 嗎? 計 算 不 到, 卻 硬 要 進 行, 不 知 需 要 多 少 錢 結 帳, 卻 可 以 把 它 寫 出 來 這 個 政 府 究 竟 怎 樣 做 事 的? 我 們 要

11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它 做 的 事, 它 永 遠 計 算 不 到 有 關 帳 目 ; 我 們 擔 心 的 事, 它 則 說 我 們 多 餘, 無 須 擔 心, 相 信 它, 全 部 官 員 都 一 定 是 對 的 代 理 主 席, 今 天 討 論 總 工 程 師 那 隊 人, 由 2008 年 到 現 在 已 經 7 年, 他 們 做 過 甚 麼 呢? 超 支 延 遲, 理 由 是 土 地 太 硬 若 土 地 太 硬, 為 何 當 時 不 提 出, 而 是 現 在 才 提 出 呢? 怎 會 這 樣? 政 府 是 否 有 病? 醫 生 最 怕 病 人 患 病 卻 否 認 有 病, 不 肯 吃 藥, 正 如 政 府 有 病 卻 不 承 認, 反 指 我 們 有 病 青 山 醫 院 有 很 多 這 類 人 政 府 是 否 這 樣? 怎 能 這 樣 冷 血 對 待 老 人 家 病 人 和 最 基 層 的 人? 對 於 那 些 大 白 象 工 程, 卻 連 眼 睛 都 不 用 眨 一 下, 便 去 實 行 蓮 塘 的 問 題 仍 未 完 成 討 論, 仍 在 索 取 撥 款,100 多 億 元 再 加 87 億 元 是 87 億 元, 不 是 8 元 7 角, 不 是 87 元, 不 是 8,700 萬 元, 是 87 億 元 這 麼 多 款 項, 足 夠 供 多 少 名 老 人 家 使 用, 讓 他 們 不 用 好 像 昨 天 劍 橋 安 老 院 的 老 人 家 那 樣 被 脫 光 衣 服 呢? 官 員 不 用 理 會 這 些, 不 用 負 責 任,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時 只 說 因 為 材 料 價 格 和 工 資 都 上 升 了, 在 18 個 月 內 增 加 了 50% 如 果 政 府 向 醫 管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大 學 的 撥 款, 也 能 在 18 個 月 內 增 加 50% 便 好 了 然 而, 對 醫 院 的 撥 款,1 年 的 增 幅 不 足 1%, 有 沒 有 搞 錯? 然 後 竟 敢 膽 說 我 們 阻 礙 醫 管 局 做 事 我 們 的 大 學 和 專 上 教 育 那 是 短 樁 教 育 何 謂 短 樁 教 育 呢? 代 理 主 席, 即 暫 時 修 讀 副 學 士, 而 修 畢 後 能 否 接 駁 大 學 學 位, 則 要 學 生 自 行 尋 找 ; 如 果 找 不 到, 便 要 修 讀 自 資 課 程 即 是 借 貸 兩 年, 10 多 萬 元 不 夠, 再 多 借 10 多 萬 元 政 府 從 來 怎 樣 對 待 本 地 中 學 畢 業 生? 它 有 何 資 格 說 我 們 現 時 差 點 令 大 學 缺 錢, 要 動 用 儲 備? 有 何 資 格 這 樣 說? 它 當 然 沒 有 資 格, 它 何 時 曾 讓 年 輕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公 平 的 專 上 教 育? 我 們 建 議 多 做 小 班 教 學, 政 府 說 不 行, 要 繼 續 短 樁 教 育 ; 我 們 提 議 增 加 宿 位, 政 府 則 回 應 可 以 買 位, 現 時 有 很 多 方 法, 例 如 照 顧 券 等 是 如 此 行 事 的 嗎? 政 府 怎 會 沒 有 長 遠 計 劃? 怎 會 這 樣 計 算, 要 市 民 等 運 到? 政 府 說 現 時 非 政 府 機 構 ( 下 稱 NGO ) 有 些 土 地, 當 土 地 發 展 後, 便 會 繼 續 幫 助 它 為 何 政 府 不 主 動 做 事, 而 是 讓 NGO 提 出 能 做 多 少 便 多 少 呢? 政 府 怎 會 這 樣 做 事 的 呢? 談 及 安 老 院 的 發 牌 事 宜, 署 長 說 他 們 會 盡 力 市 民 問 她 會 否 多 進 行 巡 查, 她 回 答 已 巡 查 過, 並 已 發 出 警 告, 但 警 告 了 仍 然 如 此, 便 只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15 能 如 此 因 為 政 府 不 敢 干 涉, 恐 怕 發 現 事 實 後 自 己 會 難 堪 我 們 在 財 委 會 聲 嘶 力 竭, 都 是 希 望 政 府 稍 為 關 注 現 時 社 會 正 在 發 生 甚 麼 事, 而 非 好 像 高 官 一 樣 整 天 躲 起 來, 有 些 則 出 席 大 型 ball, 做 棟 篤 笑, 躲 在 官 邸 寫 網 誌 我 希 望 他 上 街 看 看 市 民, 看 看 貧 苦 大 眾 多 麼 淒 慘, 看 看 安 老 院 內 的 長 者 怎 樣 過 活, 去 醫 院 看 看 市 民 怎 樣 排 隊, 看 清 楚 社 會 情 況, 不 要 只 躲 在 一 邊 說 風 涼 話 這 個 政 府 真 是 無 可 救 藥 我 謹 此 陳 辭, 反 對 把 上 述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多 謝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有 議 員 說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相 當 重 要, 亦 可 以 很 富 爭 議 性, 所 以 在 一 些 文 明 議 會 內, 行 政 機 關 會 與 立 法 機 關 的 成 員 互 相 討 論 溝 通 和 協 商 正 如 田 北 俊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未 必 需 要 所 有 人 都 感 到 滿 意, 但 只 要 我 們 當 中 有 七 八 成 人 達 致 共 識, 然 後 才 提 交 議 會 通 過, 事 情 便 不 會 那 麼 困 難 可 是, 行 政 機 關 代 理 主 席, 你 一 定 知 道, 因 為 你 逢 星 期 一 與 他 們 開 會 完 全 不 尊 重 議 會 代 理 主 席, 你 和 你 的 同 事 又 供 他 們 指 使, 令 他 們 可 以 獨 斷 獨 行 如 果 有 些 事 情, 代 理 主 席 你 們 說 不 會 支 持... 我 早 前 曾 聽 到 有 位 議 員 說 會 投 反 對 票, 我 相 信 如 果 這 樣, 便 會 把 政 府 嚇 壞 可 是,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大 家 要 想 一 想, 議 會 應 該 如 何 運 作 呢?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及 德 國 是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會 於 星 期 五 把 報 告 提 交 內 務 委 員 會 德 國 議 會 內 有 很 多 黨 派, 他 們 會 花 很 多 時 間 協 調 和 溝 通, 然 後 達 成 共 識, 所 以, 最 後 沒 有 人 會 盡 贏, 亦 沒 有 人 會 全 輸 為 何 特 區 政 府 和 北 京 完 全 學 習 不 到 這 些 事 情 呢? 代 理 主 席, 很 多 議 員 也 提 出 了 意 見, 當 中 有 很 多 更 是 我 們 的 共 同 意 見, 但 絕 大 部 分 卻 不 被 接 納, 所 以, 議 員 便 提 出 修 正 案 即 使 有 些 議 員 被 指 拉 布, 但 這 是 議 事 規 則 容 許 的, 因 此, 他 們 便 這 樣 做 我 認 同 有 些 議 員 所 說, 現 時 我 們 的 辯 論, 已 經 沒 有 甚 麼 報 道 ; 有 些 人 更 問, 我 們 正 在 討 論 些 甚 麼 有 些 事 情 最 初 是 很 新 鮮 的, 但 到 某 個 階 段, 便 不 再 新 鮮 了 可 是, 議 員 做 的 這 些 事, 是 議 事 規 則 所 容 許 的 問 題 是, 香 港 現 時 如 何 能 夠 聚 焦 處 理 這 些 迫 切 的 問 題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無 法 聚 焦, 因 為 我 們 一 直 不 是 忙 於 處 理 這 事, 就 是 忙 於 處 理 那 事, 難 怪 香 港 現 時 已 經 輸 給 深 圳, 而 且 如 此 下 去, 我 們 會 繼 續 輸 給 其 他 地 方

11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剛 才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議 員 表 示, 香 港 現 時 已 非 第 一 線 城 市, 不 知 道 是 屬 於 第 幾 線 了 屬 於 第 幾 線 並 不 重 要, 但 香 港 市 民 卻 是 很 重 要 的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會 聽 取 社 會 的 意 見, 不 論 是 預 算 案 施 政 報 告 或 其 他 政 策 和 撥 款 申 請, 若 當 局 先 與 議 員 討 論, 在 得 到 大 部 分 議 員 的 支 持 和 認 同 後 才 提 出, 就 不 會 引 起 這 麼 多 爭 議 了 今 天 早 上 是 這 樣, 而 在 星 期 五 的 財 委 會 會 議 上 有 關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的 事 宜 亦 是 這 樣, 每 件 事 情 也 是 這 樣, 難 道 當 局 以 為 議 員 很 空 閒, 硬 要 與 他 們 爭 議? 問 題 是, 有 些 事 情 大 家 均 認 為 無 法 接 受, 而 且 並 非 單 是 立 法 會, 外 面 有 很 多 市 民 亦 有 很 多 意 見, 但 當 局 卻 不 願 意 與 議 員 一 起 討 論, 不 願 意 共 同 尋 找 可 以 作 出 妥 協 之 處 和 共 識, 只 想 硬 來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剛 看 到 財 委 會 星 期 五 的 議 程, 當 中 只 會 討 論 一 個 項 目, 就 是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但 又 說 有 很 多 其 他 事 情 需 要 處 理 所 以, 我 剛 才 詢 問 財 委 會 主 席, 請 他 把 相 關 文 件 拿 給 我, 看 看 是 否 仍 有 三 四 十 個 項 目 尚 待 處 理, 但 現 時 連 1 項 也 沒 有 放 進 議 程, 而 當 局 卻 四 處 告 訴 別 人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處 理 當 局 究 竟 有 否 與 議 員 商 量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呢?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繼 續 走 至 冰 點 有 些 人 說 情 況 沒 有 最 壞, 只 有 更 壞 究 竟 誰 受 害? 梁 振 英 叫 我 們 與 北 京 官 員 討 論, 若 否 決 政 改 方 案, 情 況 會 怎 樣 我 們 倒 不 如 看 一 看 現 時 的 情 況 吧 在 否 決 後, 我 相 信 大 家 的 關 係 只 會 變 得 更 壞 行 政 機 關 從 來 沒 有 做 過 任 何 事, 以 顯 示 他 們 想 與 立 法 會 有 商 有 量, 一 起 就 香 港 重 要 的 公 共 政 策 商 討 方 案, 尋 求 議 會 支 持 當 局 的 建 議 預 算 案 是 這 樣, 財 委 會 的 其 他 項 目 也 是 這 樣, 經 常 弄 得 天 怒 人 怨 如 此 下 去, 這 些 場 面 只 會 繼 續 不 斷 發 生, 難 怪 有 些 議 員 說 不 會 再 參 選, 因 為 不 止 市 民 看 不 過 眼, 連 議 員 也 感 到 相 當 憤 怒 和 沒 有 意 思 代 理 主 席, 所 以, 我 希 望 你 老 人 家 和 你 的 黨 派, 如 果 有 機 會 與 當 局 和 北 京 商 討, 真 的 需 要 找 出 方 法 處 理 香 港 議 會 現 時 的 撕 裂 情 況, 因 為 最 終 香 港 和 香 港 市 民 會 是 大 輸 家, 而 梁 振 英 一 定 要 為 此 負 責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17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現 在 的 委 員 數 目 很 少,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以 為 我 要 命 令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今 天 不 要 返 回 會 議 廳, 為 甚 麼 我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會 議 人 數 不 足 而 流 會 會 浪 費 時 間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出 名 的 大 口 狗, 他 說 因 堵 車 以 致 12 項 議 案 辯 論 和 36 項 口 頭 質 詢 無 法 進 行 代 理 主 席, 相 信 你 也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只 是 聊 備 一 格 就 像 慈 禧 太 后 用 膳 時, 離 她 兩 呎 以 外 的 菜 餚 只 作 陳 列 之 用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否 有 病...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現 在 是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現 在 解 釋 為 甚 麼 納 入 附 表 有 意 義, 讓 我 說 一 個 簡 單 的 道 理 代 理 主 席, 你 這 麼 喜 愛 開 會, 倒 不 如 暑 假 回 來 為 那 些 口 頭 質 詢 和 議 案 辯 論 繼 續 舉 行 會 議, 你 夠 膽 這 樣 做 嗎? 我 早 就 作 好 不 放 暑 假 的 準 備, 你 們 還 有 甚 麼 話 要 說? 請 議 員 看 看 林 大 輝 議 員 害 怕 的 樣 子 這 是 一 個 偽 善 的 議 會, 事 情 過 去 就 作 罷 其 他 議 員 都 是 偽 善 的 人, 只 有 林 大 輝 議 員 是 坦 白 的 人 林 議 員 懂 不 懂 我 的 意 思? 難 道 他 也 有 病? 其 他 議 員 都 說 自 己 喜 愛 開 會, 但 7 月 後 卻 不 會 出 席 會 議...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如 你 的 發 言 繼 續 離 題, 我 會 命 令 你 停 止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得 到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指 教, 現 在 發 言 反 對 納 入 總 目 60 分 目 007 我 們 所 有 議 員 都 懵 然 不 知, 幸 好 得 到 主 席 指 教

11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為 甚 麼 我 要 反 對 把 撥 款 納 入 附 表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經 做 手 腳, 為 了 機 管 局 今 年 可 能 不 會 派 發 分 潤 而 撥 備, 明 白 嗎? 換 言 之, 如 果 沒 有 那 50 多 億 元, 我 們 便 要 填 這 筆 數 代 理 主 席, 我 絕 對 反 對 這 樣 做 第 一, 所 有 議 員 包 括 王 國 興 議 員 在 內 都 還 沒 有 睡 醒, 根 本 不 知 道 有 這 回 事, 於 是 糊 糊 塗 塗 便 通 過 議 案 我 們 負 責 看 管 政 府 的 錢 罌, 卻 不 可 以 動 議 議 案 令 政 府 減 少 收 入 或 增 加 支 出, 但 政 府 卻 可 以 把 50 多 億 元 倒 進 大 海 代 理 主 席, 大 家 都 是 立 法 會 議 員, 但 王 國 興 議 員 所 說 的 重 要 事 情 其 實 不 重 要, 於 是 1,514 億 元 的 財 務 安 排 就 在 議 員 打 瞌 睡 的 時 候 獲 得 通 過 換 言 之,50 多 億 元 的 撥 款 申 請 已 經 獲 得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為 何 我 們 不 收 那 筆 錢? 政 府 既 沒 有 理 據, 也 沒 有 數 據, 更 沒 有 論 據, 而 且 不 用 跟 我 們 商 量 曾 俊 華 做 棟 篤 笑 的 時 候, 也 不 會 解 釋, 對 不 對? 政 府 不 願 意 收 錢, 我 身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當 然 要 提 出 反 對 最 糟 糕 的 是 此 舉 會 引 起 很 嚴 重 的 後 遺 症,10 年 後 便 會 損 失 500 多 億 元, 還 須 預 計 將 來 要 批 准 機 管 局 增 加 收 費, 因 為 屆 時 必 需 得 到 我 們 亦 即 是 政 府 的 批 准 我 們 的 議 會 毫 無 波 瀾, 與 死 人 無 異 郭 家 麒 議 員 剛 才 指 出 有 長 者 在 露 台 被 脫 光 衣 服, 然 後 像 牲 畜 一 樣 被 趕 往 洗 澡 如 果 那 50 多 億 元 可 以 用 來 改 善 買 位 制 度, 一 定 功 德 無 量, 對 不 對? 為 何 這 個 議 會 不 就 此 事 進 行 辯 論? 從 機 會 成 本 的 角 度 來 看, 香 港 究 竟 應 否 在 此 刻 興 建 多 一 條 跑 道, 但 又 不 知 這 條 跑 道 是 否 真 的 有 用 會 否 令 整 體 開 支 大 增 或 因 基 建 出 現 堵 車 情 況 而 導 致 通 脹 或 人 手 短 缺? 談 到 經 濟 和 財 政 問 題, 必 定 與 成 本 效 益 扯 上 關 係, 這 是 其 中 一 項 要 點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周 年 晚 會 這 個 場 合, 化 身 成 為 歌 妓 上 演 一 場 棟 篤 笑, 難 道 他 看 不 到 這 些 問 題 嗎? 香 港 現 時 窮 得 只 有 錢, 我 們 一 方 面 不 肯 收 錢, 另 一 方 面 又 不 願 意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所 以, 我 反 對 總 目 60, 即 分 目 007, 因 為 這 樣 做 要 先 使 未 來 錢 很 多 人 說 由 於 長 毛 拉 布, 以 致 議 會 出 現 堵 車 這 又 是 一 大 謊 言, 曾 俊 華 真 的 罪 該 萬 死, 因 為 說 謊 會 引 起 非 常 嚴 重 的 後 果 代 理 主 席, 你 與 主 席 曾 經 商 討 如 何 開 會, 而 主 席 亦 已 打 算 剪 布 或 裁 布, 使 財 政 預 算 案 得 以 在 6 月 初 輕 易 獲 得 通 過 曾 俊 華 司 長 還 想 睜 着 眼 說 謊 指 由 於 事 態 嚴 重, 不 但 政 府 隨 時 沒 錢 可 用, 而 且 醫 管 局 和 與 大 學 有 關 的 機 構 已 獲 通 知 暫 時 動 用 撥 備 第 一, 儲 備 本 來 就 是 用 以 應 急, 代 理 主 席, 我 說 得 對 嗎? 假 設 你 有 100 萬 元 存 放 在 銀 行, 而 有 一 個 賊 人 拿 着 手 槍 威 脅 你 把 90 萬 元 交 給 他, 否 則 便 會 把 你 置 諸 死 地, 我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19 相 信 你 也 會 把 90 萬 元 交 給 他, 對 嗎? 撥 備 本 來 就 是 正 常 的 做 法, 為 甚 麼 要 害 怕 這 樣 做? 第 二, 財 政 司 司 長 明 知 6 月 通 過 撥 備 後, 撥 款 便 會 左 手 交 右 手, 稍 後 便 可 以 取 回, 為 何 還 要 繼 續 說 謊, 勸 我 們 不 要 拉 布? 他 是 否 真 要 如 此 賤 格, 三 番 四 次 不 斷 說 謊? 如 果 他 只 不 過 偶 爾 說 錯 話, 我 認 為 沒 甚 麼 大 不 了 可 是, 他 以 謊 圓 謊, 表 現 差 勁, 而 且 更 主 動 說 謊, 我 覺 得 曾 俊 華 的 人 格 非 常 低 劣, 我 從 沒 見 過 一 位 司 長 可 以 把 事 情 扭 曲 到 這 程 度 所 以, 我 反 對 納 入 該 總 目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不 想 向 他 支 薪 代 理 主 席, 關 於 王 國 興 議 員 批 評 我 們 會 導 致 很 多 人 沒 錢 用 的 說 法, 我 想 問 他 是 否 白 癡 我 們 曾 經 拉 布 要 求 政 府 撥 出 500 億 元 成 立 基 金, 政 府 亦 已 批 出 了 這 筆 撥 款, 但 這 筆 錢 現 在 還 沒 有 動 用 過, 那 麼 其 他 人 是 否 應 該 質 問 政 府, 長 毛 拉 布 時 爭 取 的 500 億 元 本 來 用 作 成 立 醫 療 基 金, 現 在 應 已 被 解 封 坦 白 說, 既 然 大 門 已 開,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議 會 理 應 把 這 筆 錢 取 出 使 用, 但 本 議 會 根 本 對 這 500 億 元 視 若 無 睹,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我 暫 時 只 有 1 個 目 的, 就 是 成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但 這 項 保 障 仍 然 未 能 令 其 他 人 受 惠, 未 能 令 大 埔 那 些 被 當 作 畜 牲 對 待 的 人 受 惠 如 果 那 些 人 每 月 獲 發 3,200 元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他 們 最 少 有 3,200 元 可 以 用 於 院 舍 方 面, 購 買 更 好 的 宿 位, 那 麼 便 無 須 受 到 這 樣 的 待 遇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否 食 屎 痾 飯? 他 明 知 卻 又 否 認 他 的 同 事 正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由 於 他 食 屎 痾 飯, 難 怪 會 變 成 口 臭 代 理 主 席, 他 竟 然 這 樣 屈 別 人 代 理 主 席, 議 員 拉 布 真 的 一 事 無 成 嗎? 我 現 在 告 訴 大 家 我 以 往 反 對 和 贊 成 納 入 的 經 驗 曾 蔭 權 於 2008 年 在 舊 立 法 會 大 樓 宣 布 把 生 果 金 金 額 增 加 一 半, 由 750 元 增 至 1,050 元 不 過, 他 說 我 們 很 窮, 要 增 加 生 果 金 金 額 便 要 進 行 資 產 審 查 黃 毓 民 議 員 我 當 時 買 了 雞 蛋 香 蕉 和 番 茄 當 天 選 擇 拋 香 蕉, 跟 着 譚 耀 宗 議 員 ( 他 現 時 也 坐 在 這 裏 ) 站 起 來 譴 責 他 天 理 不 容, 但 政 府 卻 即 時 決 定 取 消 資 產 審 查 所 以, 我 們 要 有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的 藝 術, 我 今 天 反 對 納 入 便 是 要 迫 政 府 做 事 第 二 個 例 子 十 分 簡 單,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牽 涉 在 內 曾 俊 華 這 個 大 食 懶 在 2011 年 又 重 施 故 技, 像 2007 年 一 樣 派 糖, 向 1 萬 元 月 薪 以 下

12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的 人 的 強 積 金 戶 口 派 錢, 雖 然 他 在 2007 年 備 受 批 評, 但 他 還 是 照 辦 煮 碗 我 當 時 拿 着 一 張 大 支 票 抗 議, 被 范 太 警 告 當 天 不 得 返 回 議 事 廳 事 情 相 隔 4 年, 他 4 年 前 被 罵 卻 仍 然 繼 續 派 錢, 以 致 我 們 不 得 不 向 他 拋 陰 司 紙 當 時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覺 得 這 樣 做 天 理 不 容 雖 然 陳 鑑 林 議 員 當 時 說 可 以 接 受 跟 隨 譚 耀 宗 議 員 批 評 這 做 法 天 理 不 容 曾 俊 華 眼 見 我 們 準 備 反 檯, 便 提 出 可 以 改 為 向 每 名 市 民 派 發 6,000 元 因 此,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個 議 會 裏,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需 要 運 用 技 巧 那 些 批 評 梁 國 雄 議 員 有 破 壞 沒 建 設 的 人 是 否 精 神 有 問 題 呢? 誰 最 先 提 出 反 對? 誰 最 先 跟 曾 俊 華 拍 照 說 取 得 勝 利 呢?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親 眼 目 睹 本 來 沒 有 500 億 元 基 金, 我 每 次 都 不 斷 說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弄 得 頭 昏 腦 脹, 政 府 才 終 於 成 立 基 金 關 於 長 生 津, 議 員 爭 拗 至 牙 血 也 流 出 來, 終 於 在 一 輪 爭 拗 後 獲 得 通 過 我 竟 然 看 不 到 並 且 立 即 請 周 永 新 教 授 進 行 一 項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研 究 雖 然 這 是 2013 年 發 生 的 事 情, 但 依 然 歷 歷 在 目 有 人 說 他 提 出 的 36 項 口 頭 質 詢 和 12 項 議 案 辯 論 可 以 令 香 港 人 受 惠, 他 們 是 不 是 吃 錯 了 藥? 代 理 主 席, 我 知 道 你 不 能 發 言, 但 我 想 問 你 這 些 質 詢 和 辯 論 真 的 有 效 嗎? 請 問 你 可 否 舉 例 說 明? 政 府 會 在 議 案 辯 論 完 結 後 說 決 定 進 行 改 革 嗎? 口 頭 質 詢 環 節 的 情 況 更 離 譜, 劉 江 華 副 局 長 最 為 清 楚, 根 本 是 答 非 所 問 主 席 包 括 代 理 主 席 在 內 有 一 句 口 頭 禪, 說 官 員 已 經 作 答, 如 果 有 其 他 議 員 不 滿 意 答 覆, 可 以 在 其 他 場 合 再 進 行 辯 論, 根 本 主 席 也 認 為 這 些 答 覆 沒 意 義 我 曾 經 向 范 太 投 訴 孫 明 揚 拉 布, 而 且 說 話 瑣 碎 無 聊 和 冗 贅, 結 果 我 卻 被 趕 出 議 事 廳 王 國 興 議 員 究 竟 用 哪 一 隻 眼 睛 看 東 西? 是 用 上 方 還 是 下 方 的 眼 睛 看 東 西? 請 各 位 議 員 不 要 笑, 代 理 主 席, 我 覺 得 不 納 入 總 目 60 分 目 007 是 正 確 決 定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21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認 為 會 議 廳 內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我 不 太 清 楚 聽 到 你 剛 才 的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當 然, 大 部 分 議 員 一 定 會 堅 決 捍 衞 和 支 持 將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 但 是, 關 於 成 功 否 決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的 重 要 性, 我 想 再 多 解 釋 一 下 部 分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批 評 我 代 理 主 席, 他 們 已 經 點 名 批 評 我, 否 則 我 也 不 想 繼 續 在 這 問 題 上 糾 纏 他 們 指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純 粹 是 搞 事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你 還 記 得, 在 國 民 黨 管 治 中 國 的 時 候, 共 產 黨 就 國 民 黨 的 管 治 所 引 致 的 民 生 問 題, 組 織 了 多 次 罷 工 起 義 和 政 治 運 動 每 次 的 抗 爭 或 鬥 爭 均 指 出 政 府 政 策 的 失 誤, 導 致 民 生 苦 楚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其 實 跟 當 年 共 產 黨 搞 抗 爭 的 原 意 相 似 我 們 是 文 鬥 而 不 是 武 鬥, 我 們 是 非 暴 力, 我 們 是 透 過 提 出 修 正 案, 指 出 某 些 政 策 局 某 些 部 門 或 某 些 事 例 的 錯 誤, 而 我 就 各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時 已 經 提 出 一 連 串 的 錯 誤 讓 我 簡 單 再 說 說, 就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來 說, 如 果 能 夠 成 功 推 翻 總 目 122, 即 警 務 處 的 撥 款 納 入 附 表, 雖 然 這 將 會 很 轟 動, 但 我 相 信 很 多 市 民 心 底 裏 都 會 感 到 高 興 簡 單 來 說, 關 於 警 務 處 無 理 拘 捕 弱 智 人 士 的 事 件, 已 經 有 多 份 報 章 報 道 這 事 充 分 顯 示 警 務 人 員 在 執 法 上 完 全 漠 視 基 本 人 權, 完 全 漠 視 每 個 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能 力 和 不 同 的 水 平, 而 警 方 作 為 執 法 人 員, 利 用 公 權 力 處 理 問 題 時, 是 應 該 對 人 持 有 基 本 的 尊 重 這 事 顯 示 部 分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的 行 為 完 全 是 威 權 主 義 和 霸 權 主 義, 而 我 以 往 也 多 次 批 評, 香 港 的 警 察 已 變 成 連 內 地 公 安 也 不 如, 只 等 同 內 地 的 城 管

12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從 今 次 警 方 對 弱 智 人 士 的 處 理, 以 及 其 處 理 的 態 度 和 方 法, 亦 充 分 顯 示 香 港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在 處 事 上 已 經 形 同 城 管 你 們 作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作 為 香 港 的 市 民, 是 否 願 意 批 准 撥 款, 透 過 總 目 122 的 撥 款 安 排, 讓 警 務 處 繼 續 用 我 們 的 血 汗 錢 來 執 行 這 些 只 有 城 管 水 平 的 工 作 呢? 大 家 當 然 不 會 願 意 這 樣 做 所 以, 作 為 議 員, 我 們 在 早 前 提 出 修 正 案, 目 的 便 是 反 映 某 些 問 題 的 本 質 當 然, 有 些 人 位 高 權 重, 習 慣 被 人 吹 捧 和 讚 揚, 而 當 他 們 遇 到 一 些 批 評, 遇 到 一 些 負 面 的 意 見 時, 便 覺 得 不 順 耳 我 記 得 多 年 前 當 曾 蔭 權 擔 任 政 務 司 司 長 時, 時 為 2000 年 年 初, 我 向 他 反 映 天 水 圍 的 居 民 很 慘, 他 卻 說 : 大 嚿, 你 不 要 整 天 說 這 些 誇 張 危 言 聳 聽 的 話 接 着,3 個 月 後, 一 名 母 親 與 她 兩 名 小 孩 一 起 跳 樓 死 亡 很 多 時 候, 問 題 是 你 們 這 些 位 高 權 重 的 權 貴, 經 常 喝 Lafite 紅 酒, 每 瓶 酒 價 起 碼 萬 多 二 萬 元, 貴 的 更 要 5 萬 元 6 萬 元 ; 你 們 喜 歡 的 便 乘 坐 私 人 飛 機 或 遊 艇 享 樂, 完 全 與 基 層 市 民 脫 節 這 等 同 保 安 局 的 官 員 一 樣, 他 們 在 自 己 的 圈 子 中 所 收 到 的 報 告 全 部 是 正 面 的 ; 這 又 等 同 中 聯 辦 的 官 員 經 常 與 權 貴 吃 美 食, 喝 茅 台 和 美 酒, 享 盡 榮 華 富 貴 他 們 與 普 羅 大 眾 脫 節, 又 只 會 閱 讀 文 匯 報 和 大 公 報 現 在 的 傳 媒 和 報 章 差 不 多 全 部 都 是 保 皇 黨, 只 會 說 奉 承 的 說 話, 對 嗎? 明 報 昨 天 的 報 道 已 是 近 來 鮮 有 的 偵 查 報 道, 揭 露 社 會 上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這 是 溫 家 寶 總 理 多 次 提 出 並 一 再 重 複 的 問 題 ; 但 坦 白 說, 中 聯 辦 有 處 理 這 問 題 嗎? 由 董 建 華 年 代 至 曾 蔭 權 及 梁 振 英, 他 們 有 處 理 這 個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嗎? 你 們 這 羣 保 皇 黨 這 羣 權 貴 有 處 理 這 問 題 嗎? 最 叻 便 是 打 假 報 告, 弄 一 些 假 的 報 告 來 掩 飾 一 切, 接 着 抹 黑 別 人, 推 卸 自 己 的 責 任, 把 佔 中 行 動 的 形 成 描 述 為 美 國 在 背 後 資 助 我 上 次 與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會 面 時, 我 叫 他 們 對 梁 振 英 說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對 於 這 個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大 家 一 定 要 反 對 當 時 我 與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會 面 後, 我 對 他 們 說 : 你 們 今 天 下 午 會 見 梁 振 英 時, 必 須 請 他 提 出 證 據 證 明 美 國 政 府 怎 樣 向 佔 中 行 動 提 供 資 助 如 果 他 未 能 說 出, 便 叫 他 shut up 有 一 位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表 示 他 不 會 說 這 句 話, 接 着 另 一 位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更 厲 害, 他 說 他 不 會 以 個 人 身 份 說 這 句 話, 他 會 對 特 首 說 這 句 話 是 大 嚿 說 的, 然 後 大 家 笑 笑, 非 常 幽 默 代 理 主 席, 所 以, 後 來 我 看 到 報 道, 原 來 那 些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確 有 向 梁 振 英 提 出 這 問 題, 但 梁 振 英 只 是 傻 笑, 好 像 他 看 着 菲 律 賓 總 統 阿 基 諾 時 般, 只 懂 傻 笑 所 以, 當 689 看 見 權 貴 看 見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23 擁 有 權 力 的 人 時, 他 的 表 現 只 會 令 香 港 蒙 羞 因 此, 總 目 21 下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有 關 開 支 必 須 予 以 否 決 所 以, 否 決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是 有 理 由 的 對 於 我 們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你 們 是 否 認 同, 是 否 認 為 理 由 足 夠, 全 由 你 們 自 己 判 斷 ; 但 如 果 你 們 作 出 概 括 的 定 論, 指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全 部 都 是 搞 事, 你 們 便 等 同 當 年 國 民 黨 面 對 共 產 黨 挑 戰 時, 完 全 漠 視 共 產 黨 透 過 對 國 民 黨 的 批 評 而 揭 露 出 來 的 問 題, 亦 完 全 漠 視 溫 家 寶 總 理 所 提 出 有 關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修 正 案, 以 及 要 否 決 把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目 的, 其 實 某 程 度 上 是 希 望 深 切 反 映 這 個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必 須 加 以 正 視 由 於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涉 及 很 多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的 問 題, 而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的 決 定 亦 反 映 政 府 的 價 值 取 向, 因 此, 對 於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是 否 能 夠 令 社 會 存 在 的 矛 盾 得 以 紓 緩 和 解 決, 是 有 很 重 大 的 意 義 所 以, 如 果 說 對 於 所 有 政 府 提 出 的 議 案, 你 們 會 毫 無 保 留 地 採 用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態 度, 總 之 只 要 是 政 府 贊 成 的, 你 們 便 像 傻 仔 般 贊 成 的 話, 你 們 便 是 完 全 漠 視 客 觀 的 形 勢 和 情 況 議 事 堂 內 又 再 次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麻 煩 你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大 家 都 十 分 準 時, 每 次 都 是 13 分 鐘 人 數 便 足 夠 了, 每 次 也 是 這 樣 代 理 主 席, 我 已 經 說 過 反 對 納 入 62 項 總 目 的 理 由, 繼 續 糾 纏 於 提 出 反 對, 可 能 也 只 是 對 牛 彈 琴 我 覺 得 要 給 大 家 多 一 點 時 間 研 究 和 聽 聽 市 民 的 意 見 代 理 主 席, 我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1) 條, 就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動 議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12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由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了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我 須 先 處 理 這 項 議 案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5) 條,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容 修 正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當 然 會 有 些 人 說 我 們 拉 布, 對 嗎? 不 過, 拉 布 的 意 義 不 大, 因 為 我 們 可 以 按 納 入 的 議 案 一 次 又 一 次 發 言, 只 要 我 們 不 重 複 和 有 理 據 便 可 以 多 次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情 況 就 如 今 早 在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政 府 說 要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工 程 開 設 數 個 職 位, 於 是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理 由 是 政 府 今 早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方 面 表 示, 機 場 管 理 局 稍 後 會 提 交 更 多 有 關 的 財 務 可 行 性 研 究, 讓 我 們 可 以 多 加 了 解 第 三 條 跑 道 財 政 上 的 實 際 情 況 其 實, 年 復 年 的, 每 一 年 的 預 算 案 也 在 保 皇 黨 的 保 駕 護 航 之 下, 無 風 無 浪 無 險 而 穩 妥 地 循 例 獲 得 通 過, 致 使 政 府 失 去 危 機 意 識 我 想 過 去 多 年 來, 很 多 事 件 和 慘 劇 都 顯 露 出 政 府 官 員 ( 特 別 是 高 層 方 面 ) 因 缺 乏 任 何 危 機 意 識 而 出 現 的 問 題, 不 論 是 南 丫 海 難 或 鐵 路 事 故... 代 理 主 席, 人 數 不 太 夠, 請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由 於 現 在 是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你 應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提 出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25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英 明, 我 剛 才 選 錯 了, 因 為 我 當 初 並 非 打 算 在 此 階 段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代 理 主 席 是 正 確 的,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我 現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談 到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讓 大 家 有 多 些 時 間 和 空 間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分 歧, 這 是 一 種 政 治 妥 協 藝 術 所 有 文 明 議 會 都 可 以 透 過 政 治 藝 術 逐 步 學 習, 但 必 須 達 到 一 定 的 文 明 程 度 對 於 共 產 黨 來 說, 政 治 作 為 一 種 藝 術 卻 等 同 樣 板 戲 如 果 大 家 看 過 紅 燈 記 智 取 威 虎 山, 都 會 發 覺 演 員 全 都 板 着 臉 而 且 表 情 十 分 僵 硬 共 產 黨 處 理 政 治 與 演 樣 板 戲 無 異, 沒 有 藝 術 可 言, 即 使 有 也 只 可 說 是 樣 板 戲 藝 術 對 於 真 正 文 明 的 議 會 政 治 藝 術, 程 序 是 藝 術, 妥 協 是 藝 術, 發 言 當 然 也 是 藝 術 有 些 人 善 於 發 言, 但 卻 顯 得 虛 假 不 過, 藝 術 道 行 高 的 人 可 以 把 假 的 變 成 真 梁 振 英 道 行 不 夠, 厚 黑 學 學 得 不 足, 又 想 厚 又 想 黑, 但 因 道 行 差 被 人 一 眼 看 穿 其 實, 議 會 經 常 會 透 過 中 止 議 程, 給 大 家 多 一 點 時 間 討 論 問 題 過 去 多 年 來, 我 們 曾 經 多 次 指 出 某 些 問 題 極 富 爭 論 性, 可 否 停 一 停 想 一 想, 先 審 議 其 他 沒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相 信 大 家 也 記 得 審 議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的 時 候,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類 似 建 議, 但 政 府 態 度 強 硬, 無 論 如 何 也 不 肯 作 出 改 變, 最 後 在 吳 亮 星 議 員 粗 暴 主 持 會 議 的 情 況 下, 強 行 通 過 發 展 計 劃, 以 致 多 人 被 捕 隨 後 爆 發 的 雨 傘 革 命 佔 領 行 動 其 實 也 與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有 關, 因 為 市 民 透 過 電 視 傳 媒 報 道 和 互 聯 網, 看 到 保 皇 黨 在 審 議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時 的 粗 暴 態 度, 也 看 到 政 府 擺 出 一 副 完 全 漠 視 民 意 和 民 憤 的 態 度, 認 為 已 別 無 選 擇 政 府 如 此 粗 暴 推 行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再 加 上 菜 園 村 問 題, 其 實 菜 園 村 至 今 仍 未 獲 得 電 力 供 應, 政 府 兩 年 前 哄 騙 村 民 袋 住 先, 以 致 他 們 答 應 離 開 菜 園 村 當 年 政 府 對 菜 園 村 村 民 表 示 會 向 它 們 提 供 土 地 適 當 位 置 和 足 夠 撥 款 進 行 興 建 工 程, 並 會 盡 力 提 供 協 助 當 年 菜 園 村 的 居 民 便 是 因 為 選 擇 袋 住 先, 因 而 導 致 出 現 樓 宇 完 工 卻 未 有 電 力 供 應 的 慘 況

12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在 處 理 很 多 與 政 策 和 財 政 安 排 有 關 的 問 題 時, 態 度 僵 硬 得 無 與 倫 比, 最 後 導 致 矛 盾 不 斷 激 化 雖 然 政 府 每 次 都 能 夠 取 勝, 但 付 出 的 代 價 一 次 比 一 次 高 和 慘 烈 如 果 政 府 再 不 在 政 治 藝 術 方 面 作 出 改 善, 問 題 必 然 會 繼 續 發 生 主 席, 你 應 該 記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當 初 審 議 很 多 議 案 時 都 要 求 政 府 停 一 停 想 一 想, 但 政 府 卻 不 願 意 這 樣 做 我 們 有 時 候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但 不 論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委 員 會, 每 次 都 失 敗, 除 了 今 早 僥 幸 地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的 人 事 開 設 問 題 成 功 通 過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政 府 曾 經 自 行 放 棄 一 些 已 通 過 的 項 目, 但 到 了 申 請 撥 款 的 時 候, 又 可 以 作 出 更 改 例 如, 漁 民 撥 款 和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的 設 計 也 可 以 修 改 ; 漁 民 撥 款 即 使 已 列 入 議 程, 也 可 以 被 粗 暴 抽 起 然 而, 當 民 怨 和 民 憤 升 溫 的 時 候, 我 們 要 求 政 府 就 某 些 議 程 多 給 一 些 時 間 讓 大 家 討 論, 它 卻 斷 然 拒 絕, 這 就 是 樣 板 戲 的 政 治 態 度 對 於 共 產 黨 或 港 共 管 治 來 說, 政 治 講 求 威 嚴 和 權 威, 阿 爺 的 說 話 不 能 受 到 挑 戰, 因 為 這 是 家 天 下 封 建 社 會 封 建 家 族 封 建 皇 朝 共 產 黨 一 黨 獨 大, 人 大 常 委 會 八 三 一 通 過 的 決 定 絕 對 不 能 更 改, 香 港 人 必 須 接 受 可 是, 中 國 內 部 現 在 也 不 會 接 受 以 這 種 態 度 處 理 事 情 我 曾 經 解 釋, 處 理 問 題 要 有 不 同 機 制 中 國 共 產 黨 作 出 決 定 前, 會 透 過 機 制 先 處 理 內 部 矛 盾, 可 能 要 打 木 人 巷 後 才 提 交 政 治 局 常 委 討 論, 再 經 過 一 番 爭 持 才 能 作 出 決 定 香 港 作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高 度 自 治 行 政 區, 卻 沒 有 內 部 機 制 處 理 內 部 矛 盾 問 題 雖 然 預 算 案 好 像 有 既 定 程 序, 財 政 司 司 長 首 先 會 聽 取 政 黨 意 見, 也 會 透 過 諮 詢 機 制 收 集 意 見, 但 最 後 還 是 由 財 爺 一 錘 定 音, 作 出 一 錯 再 錯 的 決 定 我 們 多 年 前 首 次 發 動 拉 布 的 時 候, 已 經 對 財 爺 說 人 民 力 量 不 會 接 受 退 稅 和 退 差 餉 建 議, 因 為 這 是 一 種 向 權 貴 和 富 豪 傾 斜 的 公 共 財 政 安 排, 只 會 令 有 錢 人 增 加 財 富 我 們 情 願 政 府 採 取 平 均 分 配 的 方 法, 不 論 是 100 億 元 200 億 元 還 是 300 億 元, 平 均 分 配 給 每 名 市 民 如 果 政 府 有 700 億 元, 每 人 便 可 以 得 到 1 萬 元 ; 如 果 政 府 有 350 億 元, 每 人 便 可 以 得 到 5,000 元 即 使 款 額 再 少 一 點, 每 人 也 可 取 得 2,000 元, 這 才 是 合 理 安 排, 可 以 防 止 出 現 某 些 大 地 產 商 在 3 年 內 取 回 2 億 元, 但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27 五 無 家 庭 連 續 3 年 都 未 能 獲 發 一 毫 子 的 情 況, 避 免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的 情 況 繼 續 存 在 我 們 一 次 又 一 次 發 出 警 告, 每 次 都 對 財 爺 說, 如 果 他 繼 續 採 取 退 稅 或 退 差 餉 方 法, 人 民 力 量 一 定 會 誓 死 相 陪, 也 一 定 會 跟 他 抗 爭 到 底, 我 們 不 是 沒 有 對 他 說 過 這 番 話 但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位 高 權 重, 在 議 事 堂 有 足 夠 保 皇 黨 保 駕 護 航 的 情 況 下, 他 不 會 把 我 們 這 些 小 黨 放 在 眼 內 我 們 這 些 蚊 蟲 式 滋 擾, 對 他 來 說 毫 不 重 要, 以 致 他 可 以 為 所 欲 為, 繼 續 透 過 退 稅 退 差 餉 安 排, 向 大 財 團 地 產 商 和 權 貴 輸 送 金 錢 權 貴 取 得 越 多, 便 會 有 更 多 人 與 他 喝 紅 酒 就 像 當 年 曾 蔭 權 當 特 首 的 時 候, 由 於 很 多 權 貴 對 他 感 到 非 常 滿 意, 以 致 被 捲 入 海 陸 空 大 貪 腐 事 件 權 貴 感 到 滿 意 的 時 候, 便 會 邀 請 高 官 退 休 後 當 非 執 董, 對 嗎? 鄭 汝 樺 現 在 也 是 某 銀 行 的 非 執 董 官 員 在 任 期 間 用 盡 各 種 方 法 向 有 背 景 有 力 量 和 有 資 源 的 人 士 和 財 團 輸 送 利 益, 待 退 休 後 或 許 他 的 子 侄 和 親 信 在 他 退 休 前 已 可 以 透 過 千 絲 萬 縷 的 關 係 獲 得 特 殊 照 顧, 然 後 待 他 退 休 後 又 獲 邀 當 財 團 的 哈 巴 狗 有 時 候, 看 到 一 些 警 務 處 處 長 在 任 時 被 稱 為 一 哥, 但 退 休 後 也 只 能 擔 當 財 團 的 守 門 狗, 我 會 為 他 們 感 到 十 分 悲 哀 有 時 候, 我 又 看 到 一 些 前 司 局 長 官 員 在 退 休 後 替 財 團 工 作 大 家 也 知 道, 有 些 財 團 僱 主 對 僱 員 嚴 厲 指 喝, 這 些 前 司 局 長 官 員 在 這 些 高 門 檻 的 富 豪 家 裏, 也 只 能 當 一 隻 狗, 而 且 捱 了 數 年 才 會 離 職, 情 況 多 麼 淒 慘! 所 以, 香 港 現 時 由 權 貴 操 控 一 切, 這 個 預 算 案 也 正 正 反 映 政 府 向 權 貴 輸 送 利 益, 以 致 社 會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不 斷 越 演 越 烈, 社 會 生 態 出 現 多 種 難 以 預 計 的 發 展 可 能 性 抗 爭 運 動 最 近 不 斷 升 級,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矛 盾 更 不 斷 激 化 除 了 出 現 不 少 政 策 失 誤 外, 整 個 預 算 案 也 出 現 失 衡 當 預 算 案 不 能 透 過 財 政 分 配, 處 理 社 羣 之 間 的 矛 盾 和 基 層 市 民 面 對 苦 困 所 發 生 的 問 題 的 時 候, 社 會 抗 爭 和 社 會 運 動 便 會 爆 發, 對 嗎? 從 歷 史 社 會 學 和 政 治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社 會 矛 盾 或 抗 爭 運 動 激 化, 不 少 與 市 民 失 業 重 建 或 拆 卸 房 屋 扯 上 關 係 香 港 過 去 多 次 爆 發 激 烈 行 動 天 台 屋 問 題 拆 樓 問 題 或 工 業 行 動, 都 與 民 生 問 題 扯 上 關 係, 對 嗎? 當 一 連 串 民 生 問 題 爆 發 的 時 候, 問 題 便 會 越 演 越 烈 我 今 天 在 now 節 目 指 出, 參 與 這 個 抗 爭 運 動 的 人 可 能 少 則 舉 起 黃 傘, 大 則 可 能 發 起 罷 市 罷 工 和 罷 課 屆 時, 中 國 共 產 黨 便 會 說 香 港 市 民 發 動 這 些 行 動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挑 戰 中 央 的 管 治 權 威 可 是, 中 央 政 府 港 英 管 治 和 預 算 案 本 身, 也 都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完 全 漠 視 社 會

12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的 現 存 問 題 我 想 問 財 爺, 這 個 預 算 案 除 了 提 出 一 些 措 施 外, 香 港 矛 盾 社 羣 不 滿 和 部 分 市 民 的 生 活 仍 未 能 整 體 得 到 改 善, 他 會 怎 樣 交 代 呢? 他 是 否 要 作 出 交 代 呢? 他 只 是 不 斷 重 複 說 有 雙 糧 和 公 屋 免 租, 有 需 要 人 士 可 透 過 關 愛 基 金 處 理 和 改 善 他 們 的 問 題 不 過, 我 們 看 到 財 爺 今 次 提 出 的 方 案, 完 全 不 能 解 決 很 多 現 存 的 問 題, 包 括 劏 房 和 低 下 階 層 市 民 面 對 苦 困 的 問 題, 以 及 很 多 學 生 或 家 庭 面 對 的 問 題 我 們 多 年 前 已 提 出 老 人 院 問 題, 即 使 張 建 宗 苦 口 婆 心, 但 每 年 也 有 五 六 千 名 老 人 在 等 候 老 人 院 宿 位 期 間 過 身, 政 府 還 是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這 項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讓 我 們 有 更 多 政 治 空 間 處 理 這 些 深 層 次 矛 盾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5) 條,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容 修 正 我 先 問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是 支 持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新 民 主 同 盟 就 本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提 出 了 11 項 修 正 案, 我 早 前 已 就 每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清 楚 解 釋 理 據 但 是, 近 日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竟 然 在 他 的 司 長 網 誌 中, 借 用 電 視 劇 主 題 曲 難 為 正 邪 定 分 界 來 形 容 暗 喻 官 員 在 立 法 會 推 動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為 努 力 興 建 ( 唱 歌 ), 但 批 評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是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更 表 示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是 彼 此 也 在 捱 我 認 為 議 員 就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其 實 是 盡 言 責,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批 評 與 事 實 不 符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29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運 用 行 政 霸 權, 迫 令 立 法 會 無 法 就 某 些 撥 款 進 行 審 議, 不 但 將 警 務 處 增 購 水 炮 車 的 撥 款 納 入 預 算 案 內, 更 在 本 年 年 初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臨 時 抽 起 4 項 撥 款 項 目, 然 後 放 進 預 算 案 之 內, 迫 使 財 委 會 盡 快 審 議 和 通 過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撥 款, 政 府 的 做 法 才 是 盡 情 破 壞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的 始 作 俑 者 泛 民 主 派 在 上 一 個 立 法 年 度 的 財 委 會 審 議 新 界 東 北 撥 款, 以 至 在 本 年 度 審 議 三 堆 一 爐 和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撥 款 時, 其 實 曾 多 次 去 信 政 府, 要 求 調 動 議 程, 先 行 審 議 一 些 沒 有 爭 議 性 的 撥 款 項 目, 但 政 府 有 否 聆 聽 這 些 意 見 呢? 沒 有 政 府 無 視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霸 王 硬 上 弓, 多 次 脅 迫 財 委 會 優 先 審 議 具 爭 議 性 的 項 目, 它 才 是 令 議 會 陷 入 彼 此 也 在 捱 局 面 的 幕 後 黑 手 政 府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更 選 擇 性 調 動 議 程, 抽 起 4 項 撥 款 項 目, 並 把 項 目 納 入 預 算 案 內 政 府 才 是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的 元 兇 主 席, 對 於 這 次 預 算 案 的 審 議 程 序, 主 席 已 運 用 無 上 的 權 力, 以 瑣 屑 無 聊 作 為 理 由, 拒 絕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出 共 3 200 多 項 修 正 案 反 過 來 看, 現 時 獲 主 席 批 准 的 618 項 修 正 案, 全 部 也 不 屬 瑣 屑 無 聊 引 用 主 席 閣 下 的 說 話, 這 618 項 修 正 案 能 夠 引 起 有 意 義 的 辯 論 如 果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用 心 聆 聽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在 過 去 數 星 期, 於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的 發 言, 必 然 可 以 在 網 誌 提 出 更 具 體 和 更 有 意 義 的 回 應 但 是, 司 長 指 鹿 為 馬 的 說 法 令 人 失 望, 亦 再 次 印 證 特 區 政 府 的 行 政 霸 權 已 大 得 足 以 在 無 須 聽 取 反 對 意 見 的 情 況 下, 也 可 以 令 任 何 條 例 草 案 在 立 法 會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審 議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是 立 法 會 根 據 基 本 法 條 文 所 行 使 的 職 權, 基 本 法 沒 有 規 定 立 法 會 必 須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通 過 預 算 案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真 的 好 像 官 員 所 說 般 依 法 施 政, 便 很 應 該 交 由 立 法 會 自 行 決 定 審 議 的 程 序, 而 非 一 如 過 去 數 年, 每 年 也 發 動 輿 論 戰, 聲 討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干 擾 立 法 會 的 正 常 運 作 主 席, 再 退 一 萬 步 來 說, 閣 下 在 這 次 預 算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運 用 了 無 上 權 力 把 多 項 不 同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更 限 制 每 節 合 併 辯 論 的 時 間, 一 切 辯 論 可 說 是 已 經 依 照 主 席 閣 下 的 劇 本 進 行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有 心 理 準 備, 預 算 案 的 審 議 程 序 會 維 持 至 5 月 底, 財 政 司 司 長 所 說 的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只 是 因 為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因 應 立 法 會 需 時 審 議 預 算 案, 而 提 出 臨 時 撥 款 決 議 案 及 其 他 應 對 措 施, 他 不 應 將 責 任 全 部 歸 咎 於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13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主 席, 本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共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包 括 我 提 出 的 11 項 修 正 案, 在 表 決 程 序 中 全 部 也 被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否 決, 但 這 不 代 表 修 正 案 是 無 聊 和 不 必 要 的 相 反, 這 是 赤 裸 裸 體 現 了 立 法 會 在 建 制 派 保 皇 黨 和 功 能 界 別 的 操 縱 下, 已 成 為 橡 皮 圖 章 和 投 票 機 器 近 10 年 來, 特 區 政 府 在 預 算 案 中 投 放 在 基 建 的 公 共 開 支 總 額, 年 均 增 長 達 7.4%, 立 法 會 因 為 審 議 粗 疏 而 導 致 基 建 工 程 超 支 的 金 額 數 以 百 億 元 計, 這 是 香 港 人 的 血 汗 錢 政 府 在 2010 年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 香 港 段 ) 建 造 工 程 撥 款, 便 是 因 為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盲 目 支 持, 令 立 法 會 失 去 把 關 的 作 用, 終 於 成 為 巨 大 醜 聞, 工 程 開 支 無 皇 管, 面 臨 超 支 近 300 億 元 或 以 上 的 惡 果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中, 亦 有 關 於 香 港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 三 跑 ) 的 開 支, 即 是 從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減 少 收 取 超 過 46 億 元 現 金 股 息 但 是, 三 跑 的 建 造 工 程 在 社 會 上 仍 有 巨 大 爭 議 政 府 以 減 少 收 入 代 替 增 加 開 支, 作 為 繞 過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招 數, 並 把 這 個 項 目 放 在 預 算 案 內, 要 立 法 會 議 員 一 併 通 過, 變 相 支 持 開 展 工 程 新 民 主 同 盟 不 贊 成 政 府 這 種 做 法 主 席, 在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支 持 政 府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很 清 楚 知 道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會 獲 通 過 但 是, 為 何 我 仍 然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議 案 呢? 因 為 我 想 藉 此 譴 責 特 區 政 府 在 處 理 這 次 預 算 案 及 過 往 的 撥 款 申 請 時, 所 顯 露 出 來 的 行 政 霸 權 和 對 立 法 會 權 力 的 矮 化 主 席, 我 在 這 裏 把 財 爺 引 用 的 難 為 正 邪 定 分 界 中 另 一 部 分 的 歌 詞, 贈 予 特 區 政 府 : 對 抗 命 運, 但 我 永 不 怕 捱... 努 力 未 願 平 賣, 人 性 我 沒 法 賤 賣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31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感 謝 陳 偉 業 議 員 在 此 時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提 出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階 段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我 的 發 言 當 然 會 對 此 表 示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不 會 對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造 成 任 何 實 質 的 阻 力, 除 非 有 很 多 議 員 發 言, 而 每 位 議 員 發 言 15 分 鐘 如 果 有 20 位 議 員 發 言, 便 會 用 上 5 小 時, 加 上 點 算 人 數 的 時 間, 可 能 需 要 10 小 時 但 對 於 預 算 案 的 通 過, 其 作 用 是 有 限 的, 即 對 於 阻 止 預 算 案 通 過 或 如 你 們 所 說 的 拖 延 預 算 案 通 過, 其 作 用 是 有 限 的 那 麼, 這 項 議 案 有 甚 麼 作 用 呢? 我 感 謝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讓 我 有 15 分 鐘 的 時 間 可 以 再 次 有 系 統 及 清 楚 地 表 達 我 對 預 算 案 不 滿 及 不 表 支 持 的 原 因, 以 及 對 於 政 府 制 訂 及 推 動 通 過 預 算 案 的 手 法 有 何 不 滿, 並 可 在 休 會 待 續 的 辯 論 中 交 代 清 楚 我 對 主 席 就 預 算 案 辯 論 所 作 的 安 排 有 何 不 同 意 之 處 過 去, 我 曾 多 次 指 出 主 席 在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辯 論 時 濫 權 我 不 能 激 烈 地 挑 戰 你 的 裁 決, 因 為 如 果 我 這 樣 做, 你 會 裁 定 我 不 得 發 言 或 要 離 開 議 事 廳, 所 以 最 激 烈 的 情 況 也 只 是 稍 稍 反 駁 你 在 這 個 時 候 你 應 不 會 干 預 我, 請 讓 我 比 較 詳 細 地 反 駁 你 即 是 說 如 果 有 人 對 球 證 的 執 法 存 疑 或 認 為 他 有 很 大 問 題, 其 實 這 場 球 賽 便 不 應 繼 續 奈 何 我 沒 有 辦 法, 不 能 離 場 抗 議, 因 為 離 場 抗 議 代 表 這 場 球 賽 會 更 早 完 結, 勝 方 即 政 府 或 保 皇 黨 便 會 更 高 興, 所 以 我 們 要 盡 最 大 努 力 和 最 後 一 口 氣 與 你 踢 至 最 後 一 刻 因 此, 我 希 望 反 對 預 算 案 的 議 員 支 持 陳 偉 業 議 員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今 時 今 日, 作 為 反 對 派 議 員 或 支 持 反 對 派 的 市 民 也 很 明 白, 如 果 只 在 最 後 一 刻 投 反 對 票, 其 實 便 等 於 支 持, 因 為 明 知 反 對 票 並 無 影 響 力, 亦 不 會 給 予 政 府 任 何 壓 力 且 別 說 今 次, 將 來 對 於 預 算 案 的 制 訂 安 排 推 介 及 討 論, 它 不 會 有 絲 毫 進 步 即 使 提 出 了 一 兩 項 修 正 案 或 發 言 一 兩 次, 也 只 是 裝 作 反 對 話 雖 如 此, 我 仍 很 感 謝 今 次 有 份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同 事 以 人 數 來 計, 數 目 是 這 數 年 來 最 多 的, 而 以 不 同 議 員 發 言 的 人 次 來 計, 亦 是 這 數 年 來 最 多 的 我 希 望 他 們 盡 最 大

13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的 努 力, 不 論 在 任 何 空 間 也 向 市 民 宣 示 對 這 份 預 算 案 的 不 滿, 而 現 時 我 們 亦 正 朝 這 個 目 標 努 力 主 席, 你 教 導 我 們 議 員 不 要 用 盡 權 力, 我 很 記 得 你 這 句 話 但 我 認 為 主 席 你 不 但 用 盡 權 力, 更 過 度 運 用 權 力, 甚 至 在 你 的 裁 決 中 有 自 相 矛 盾 的 地 方 我 們 今 年 本 來 有 3 000...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我 提 醒 你, 在 會 議 廳 發 言 時, 不 應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這 是 不 容 許 的 請 你 針 對 有 關 議 案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並 非 與 你 辯 論 你 的 裁 決, 而 是 想 帶 出 一 點, 就 是 因 為 我 不 滿 你 的 辯 論 安 排, 所 以 支 持...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不 應 在 發 言 時 評 論 我 已 作 出 的 裁 決 陳 志 全 議 員 : 即 說 說 也 不 可 以, 你 說 你 的 權 力 有 多 大 我 只 是 想 整 理 和 交 代 我 支 持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原 因, 希 望 加 以 說 明, 但 也 不 獲 批 准 因 此, 主 席, 去 年 你 曾 說 懷 疑 自 己 有 斯 德 哥 爾 摩 症 候 羣, 表 示 有 時 也 會 欣 賞 我 們, 今 年 則 沒 有 這 樣 說 我 亦 有 斯 德 哥 爾 摩 症 候 羣, 即 當 我 面 對 你 時, 有 時 會 覺 得 你 不 完 全 是 奸 的, 在 保 皇 黨 中 你 尚 且 有 點 人 性 但 有 時 我 又 會 覺 得 你 是 魔 鬼, 作 出 魔 鬼 的 裁 決, 不 容 許 我 們 繼 續 發 言 那 麼, 既 然 不 能 批 評 主 席, 我 便 批 評 政 府 審 議 預 算 案 是 議 員 的 職 責, 我 們 要 監 察 政 府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 二 ) 條 列 明 根 據 政 府 的 提 案, 審 核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何 謂 審 核? 現 在 議 員 在 預 算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階 段 提 出 修 正 案, 發 言 解 釋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原 因, 便 是 運 用 基 本 法 賦 予 我 們 的 權 力 審 核 預 算 案 審 核 並 非 指 最 後 投 票, 然 後 簽 署 贊 成 或 反 對, 而 是 涉 及 一 個 過 程 當 政 府 提 案 後, 我 們 會 提 出 意 見 政 府 接 着 會 推 介 和 解 釋 預 算 案, 我 們 亦 會 提 出 問 題 和 口 頭 質 詢 到 了 今 天 或 今 次 的 會 期, 我 們 會 進 行 審 核 預 算 案 的 程 序 究 竟 我 們 的 預 算 案 是 否 如 人 大 八 三 一 框 架 般 是 不 能 撼 動 的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33 呢? 絕 對 不 是 過 往 曾 有 很 多 例 子 證 明, 只 要 議 員 夠 人 多 勢 眾 或 夠 堅 決, 或 多 或 少 也 可 影 響 政 府 的 施 政 和 財 政 安 排 梁 國 雄 議 員 多 次 提 出 他 以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迫 使 政 府 回 應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的 議 會 抗 爭, 而 雖 然 政 府 沒 有 答 應, 但 他 認 為 梁 振 英 公 開 表 示 願 意 撥 出 500 億 元 作 為 誠 意 金, 也 是 為 了 回 應 社 會 對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訴 求, 以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為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而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的 議 會 抗 爭 這 雖 不 算 是 成 功 爭 取, 但 卻 可 迫 使 政 府 做 些 事 至 於 真 正 撼 動 預 算 案 的 情 況, 我 們 當 然 要 舉 一 個 經 典 的 例 子 四 十 多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曾 一 同 跑 到 財 爺 面 前, 指 責 他 把 錢 注 入 強 積 金 戶 口, 令 他 受 千 夫 所 指 最 後, 每 名 市 民 獲 派 6,000 元 這 證 明 預 算 案 是 可 以 撼 動 的, 但 這 並 不 關 乎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是 否 有 力 或 能 否 把 它 撼 動 我 們 有 很 多 意 見, 甚 至 曾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對 退 還 差 餉 的 意 見 我 反 對 退 還 差 餉, 而 即 使 假 設 我 們 同 意 這 項 措 施, 但 其 退 還 方 法 卻 甚 為 麻 煩, 既 設 有 上 限, 又 要 分 兩 季 退 還, 令 擁 有 小 型 物 業 的 中 下 階 層 人 士 無 法 盡 享 這 項 寬 免 他 不 會 聽 這 些 意 見, 為 甚 麼 呢? 原 因 並 不 在 於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有 沒 有 分 量, 而 是 因 為 我 們 無 法 對 他 施 加 任 何 壓 力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過 程 究 竟 是 真 正 的 審 議, 還 是 裝 出 來 的 審 議 呢? 我 想 一 直 有 留 意 我 們 辯 論 的 過 程 的 市 民 朋 友 應 看 到, 今 天 早 上 謝 偉 俊 議 員 那 種 發 言 就 是 裝 出 來 的 審 議, 談 及 所 謂 適 當 的 討 論, 即 不 理 好 壞, 只 要 把 一 碗 米 倒 出 來 加 以 驗 證, 便 算 是 審 議 其 實 就 監 察 政 府 和 公 帑 運 用 而 言, 我 們 通 過 審 議 預 算 案 所 得 到 的 直 接 成 果 是 可 以 影 響 他, 令 他 作 出 改 變 的, 而 間 接 的 成 果 亦 可 令 他 下 次 要 加 倍 留 神 財 政 司 司 長 要 考 慮 民 意 和 議 會 的 意 見, 而 非 行 禮 如 儀, 以 為 事 事 也 會 依 據 其 時 間 表 和 劇 本 進 行, 他 想 怎 樣 通 過 便 怎 樣 通 過 其 實, 政 府 已 變 得 麻 木 不 仁, 繼 續 自 說 自 話 我 們 十 分 憤 怒, 因 為 曾 俊 華 暫 緩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因 這 關 乎 我 們 本 身, 故 撇 開 不 談 和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高 等 院 校 發 放 6 月 份 的 資 助 金, 要 求 他 們 以 本 身 儲 備 應 付 6 月 份 的 開 支, 這 一 招 他 已 變 得 行 禮 如 儀 他 去 年 已 用 過 這 一 招, 第 一 次 用 時 仍 有 人 聽 聽, 因 為 當 時 主 席 你 並 沒 有 裁 剪 各 部 分 的 辯 論 時 間, 令 人 看 不 到 底 線 雖 然 大 家 也 推 測 底 線 為 6 月 初, 但 最 少 並 未 真 正 看 得 到 和 揭 開 結 局 不 過, 今 次 這 場 所 謂 拉 布 戰 是 倒 敘 法, 或 叫 插 敘 法, 第 一 天 已 把 結 局

13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告 訴 我 們, 甚 至 連 時 間 和 日 子 也 公 開 那 麼, 為 何 財 爺 還 要 繼 續 用 這 一 招 呢? 剛 才 范 國 威 議 員 提 到 努 力 興 建 盡 情 破 壞, 雖 然 財 政 司 司 長 不 敢 直 接 指 我 們 是 魔 鬼 和 搞 破 壞, 只 說 正 邪 難 辨, 但 他 當 然 有 這 種 暗 示 其 實 政 府 已 非 第 一 年 以 財 政 懸 崖 危 言 聳 聽, 恐 嚇 市 民, 向 立 法 會 施 壓 究 竟 政 府 有 沒 有 想 過 我 們 時 常 談 及 的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是 怎 樣 的 呢? 現 在 這 種 情 況 只 會 繼 續 惡 化 下 去 我 在 過 去 數 星 期 曾 發 言 約 二 三 十 次, 提 出 了 無 數 理 由 證 明 這 個 特 區 政 府 是 橫 蠻 不 講 理 的 最 終, 這 份 預 算 案 在 保 皇 黨 佔 大 多 數 的 議 會 內 將 獲 得 通 過, 所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將 全 部 被 否 決, 而 且 過 程 中 並 沒 有 經 過 真 正 討 論, 政 府 官 員 亦 完 全 不 作 回 應, 因 為 他 們 只 當 是 一 個 儀 式 現 在 他 們 派 來 的 官 員 只 有 局 長, 沒 有 司 長 財 爺 有 時 寧 願 在 外 面 喝 咖 啡 也 不 進 來, 只 有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輪 流 在 席, 但 他 們 只 當 是 一 個 儀 式, 行 禮 如 儀 有 議 員 真 的 很 有 目 標 地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削 減 有 關 警 務 處 的 水 炮 車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及 教 育 局 內 地 體 驗 先 導 計 劃 的 撥 款, 但 對 於 以 上 種 種, 政 府 並 沒 有 甚 麼 回 應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亦 沒 有 說 些 甚 麼, 他 們 最 少 也 應 說 說 為 何 反 對, 但 今 年 連 解 釋 為 何 反 對 的 發 言 也 似 乎 少 了 很 多 其 實, 正 如 大 家 也 看 到, 這 3 年 的 預 算 案,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年 比 一 年 差 我 們 不 可 以 說 由 於 預 算 案 中 有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故 不 要 加 以 阻 撓, 連 某 些 泛 民 議 員 亦 有 這 種 思 維 若 然 如 此, 事 情 便 易 辦 得 多, 往 後 的 預 算 案 只 要 加 入 少 許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提 出 增 加 綜 援 公 屋 免 租 等, 便 沒 有 人 敢 膽 阻 止 預 算 案 通 過, 因 為 多 拖 延 一 星 期 也 罪 大 惡 極, 就 如 阻 着 地 球 轉 阻 人 發 達 和 斷 人 衣 食 般, 這 便 令 事 情 易 辦 得 多 因 此, 稍 後 如 果 這 項 議 案 被 否 決, 當 我 再 次 發 言 時, 我 會 繼 續 就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評 他 們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手 法 現 在 政 府 不 但 控 制 我 們 的 議 程, 不 論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或 立 法 會 會 議, 它 也 可 隨 時 增 加 或 抽 起 議 程 項 目, 還 要 控 制 我 們 的 節 奏, 向 議 會 和 主 席 施 壓, 令 主 席 有 意 無 意 地 按 照 政 府 的 節 奏 行 事 我 們 怎 能 屈 服? 怎 能 不 哼 一 聲 便 按 照 政 府 的 劇 本 和 構 想 處 理 這 份 預 算 案 呢?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35 最 後 還 有 數 秒 的 時 間, 我 再 重 申, 當 這 些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交 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時, 千 萬 別 把 其 放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項 目 後, 繼 而 指 責 議 員 加 以 阻 延 ( 計 時 器 響 起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代 表 民 建 聯 反 對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的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第 一,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是 關 係 到 財 政 司 司 長 每 年 最 為 關 鍵 和 重 要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我 們 現 時 是 以 法 例 的 形 式 來 確 立 預 算 案 中 所 提 出 的 一 些 財 政 規 劃, 是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議 案 它 關 乎 政 府 的 整 體 運 作 社 會 的 經 濟 發 展 各 項 民 生 治 安 環 境 保 育 等,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東 西 都 包 括 在 條 例 草 案 之 中 它 不 但 性 質 上 重 要, 更 有 時 間 性, 如 果 我 們 不 能 在 是 次 會 議 上 通 過, 我 相 信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開 支 都 不 能 相 應 地 在 新 一 年 度 獲 撥 款 推 行 大 家 早 前 都 看 到,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說 如 果 沒 有 撥 款 的 話, 便 可 能 要 向 銀 行 借 貸 或 想 辦 法 找 尋 一 些 資 源 來 維 持 運 作 此 外, 我 可 以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便 是 現 時 的 小 學 中 學 大 專 院 校 等 一 類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機 構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都 需 要 透 過 預 算 案 的 撥 款 來 支 持 新 一 年 度 的 運 作,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不 能 及 時 通 過, 對 它 們 當 然 會 產 生 很 大 的 困 擾 我 們 不 能 同 意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另 一 個 理 由 是, 議 會 經 過 數 星 期 的 辯 論,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提 出 了 618 項 無 厘 頭 瑣 碎 無 聊 無 意 義 的 修 正 案, 用 拉 布 的 形 式 試 圖 阻 撓 整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通 過 我 們 花 了 數 以 百 計 小 時 來 進 行 投 票 或 辯 論...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你 剛 才 說 不 可 以 批 評 主 席, 但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說 你 批 准 那 618 項 修 正 案 是 瑣 碎 無 聊, 我 想 主 席 作 出 裁 決

13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我 聽 到 陳 鑑 林 議 員 發 言 的 內 容 議 事 規 則 規 定, 委 員 不 可 動 議 全 委 會 主 席 認 為 瑣 屑 無 聊 或 無 意 義 的 修 正 案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沒 有 質 疑 全 委 會 主 席 的 意 見, 他 只 是 指 出 他 認 為 那 些 修 正 案 是 瑣 屑 無 聊 很 明 顯,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全 委 會 主 席 的 看 法 與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看 法 存 在 分 歧, 但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發 言 並 無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陳 鑑 林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是 否 瑣 碎 無 聊, 不 如 我 在 此 指 出 來, 告 訴 香 港 市 民 我 隨 意 翻 開 一 頁 唸 出 來,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都 會 感 到 非 常 憤 怒 主 席, 我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現 在 是 就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請 你 不 要 離 題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知 道, 但 因 為 談 到 瑣 碎 無 聊, 我 便 要 提 出 一 兩 項 修 正 案 來 讓 香 港 市 民 知 道, 並 證 明 我 所 說 的 瑣 碎 無 聊 是 事 實 舉 一 個 例 子, 我 現 在 隨 意 翻 開 一 頁, 是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的, 要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員 工 個 人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削 減 8,000 元, 這 些 是 否 無 聊 呢? 再 者, 要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員 工 強 積 金 供 款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主 席, 這 些 是 我 們 必 須 對 員 工 作 出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泛 民 議 員 竟 然 提 出 要 削 減, 這 是 否 無 聊 呢? 他 們 更 提 出 要 削 減 審 計 署 運 作 開 支 至 1,000 元, 審 計 署 每 年 對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開 支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的 審 議, 這 項 工 作 相 當 重 要, 我 們 怎 可 以 把 其 開 支 削 減 至 1,000 元? 如 果 只 剩 下 1,000 元, 它 們 如 何 運 作? 此 外, 懲 教 署 一 般 部 門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也 要 被 削 減 主 席, 我 只 是 隨 便 提 出 數 個 例 子, 只 要 隨 意 看 一 看, 香 港 市 民 也 可 以 看 得 到 的 如 果 議 員 提 出 一 些 修 正 案, 認 為 政 府 的 開 支 毫 不 合 理, 我 們 便 應 該 提 出 削 減, 但 當 中 是 需 要 有 理 由 的 我 現 時 只 是 隨 便 找 一 些 例 子, 但 全 部 也 可 以 說 是 相 當 無 聊 和 沒 有 意 義 的 這 些 修 正 案 主 要 的 目 的 為 何? 就 是 要 浪 費 時 間, 要 利 用 議 會 的 程 序 阻 攔 和 拖 延 整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通 過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37 我 們 花 了 數 以 百 計 的 小 時 進 行 審 議 和 逐 一 投 票, 很 不 容 易 才 完 成 了 618 項 修 正 案 的 表 決, 至 今 又 已 完 成 第 7 項 辯 論, 是 應 該 要 進 入 三 讀 階 段 的, 但 他 們 竟 然 又 在 此 時 提 出 要 進 行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其 實 他 們 提 出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也 是 無 法 起 作 用 的, 因 為 建 制 派 議 員 一 定 會 反 對, 所 以 一 定 不 會 產 生 作 用, 那 麼 他 們 為 何 仍 然 要 提 出, 為 何 還 要 多 花 數 小 時 討 論 這 些 事 情 呢? 議 員 是 否 要 用 光 所 有 手 段, 濫 用 我 們 的 議 事 程 序, 試 圖 拖 延 在 議 會 或 社 會 內 應 該 正 常 進 行 的 事 情, 令 所 有 事 情 也 在 這 裏 卡 住 呢? 所 以, 建 制 派 議 員 在 議 會 內 發 揮 的 作 用 相 當 重 要, 就 是 要 確 保 社 會 各 方 運 作 正 常, 即 使 在 某 些 議 員 的 刻 意 阻 攔 下, 我 們 也 希 望 事 情 可 以 順 暢 進 行 當 然, 我 們 亦 知 道, 社 會 各 方 的 發 展 步 伐 在 過 去 數 年 是 緩 慢 下 來 了, 這 是 為 甚 麼 呢? 就 是 因 為 當 每 件 事 情 來 到 議 會, 總 會 受 到 議 會 內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的 為 難 和 阻 攔,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最 近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是 正 逐 步 被 周 邊 城 市 趕 上, 而 我 們 的 總 體 生 產 力 亦 已 被 深 圳 超 越 ; 可 以 說, 香 港 的 整 體 優 勢 是 在 自 我 內 耗 的 情 況 下 不 斷 減 退, 而 這 一 切 也 應 該 要 歸 咎 於 泛 民 主 派 的 任 意 妄 為, 以 及 以 攪 亂 香 港 的 社 會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為 目 的 他 們 今 天 拼 命 阻 攔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亦 正 好 讓 廣 大 市 民 看 到 這 種 不 做 實 事, 只 求 破 壞 和 搗 亂 的 行 為 是 相 當 不 要 得 的 如 果 大 家 不 想 看 到 這 種 不 理 想 的 現 象 繼 續 出 現, 解 決 的 方 法 只 有 一 個, 就 是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時, 大 家 必 須 以 投 票 作 出 理 智 抉 擇, 不 要 讓 這 些 搞 破 壞 和 胡 鬧 的 議 員 再 次 進 入 議 會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13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發 言 答 辯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有 多 少 時 間 作 回 應?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有 15 分 鐘 發 言 答 辯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陳 鑑 林 議 員 說 了 一 大 段, 我 最 欣 賞 他 最 後 那 一 段, 他 說 要 用 選 票 作 決 定 我 歡 迎 梁 振 英 今 天 立 即 解 散 立 法 會, 並 進 行 選 舉, 由 選 民 決 定 究 竟 應 該 透 過 選 票, 將 哪 些 議 員 從 議 會 中 剔 除, 還 市 民 一 個 公 道 主 席, 抹 黑 扭 曲 和 打 壓, 正 正 是 保 皇 黨 和 港 共 的 手 段, 完 全 不 能 針 對 問 題 的 焦 點 這 個 社 會 這 個 地 方 的 管 治 質 素 是 怎 樣? 經 濟 發 展 是 如 何? 為 何 會 出 現 逐 步 倒 退 和 萎 縮 的 情 況 市 民 的 生 活 日 漸 困 苦? 這 是 政 府 的 基 本 責 任 諸 如 陳 鑑 林 之 流 的 議 員 和 政 黨, 自 己 盤 滿 缽 滿, 炒 樓 炒 得 風 生 水 起 但 是, 對 於 市 民 的 生 活 苦 楚, 他 們 竟 然 將 最 近 香 港 出 現 經 濟 倒 退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難 道 我 們 有 權 訂 定 稅 制 撥 地 和 制 訂 經 濟 政 策 嗎? 負 責 經 濟 的 是 前 民 建 聯 副 主 席 卡 片 局 長 你 們 民 建 聯 位 高 權 重, 掌 握 這 麼 多 委 員 會 和 資 源, 單 是 民 建 聯 的 黨 總 部 職 員 也 超 過 100 位, 尚 未 計 算 其 他 數 以 百 計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的 職 員 總 數 你 們 位 高 權 重, 影 響 不 了 政 府 的 施 政, 個 別 人 士 則 盤 滿 缽 滿 肚 滿 腸 肥, 卻 把 市 民 生 活 困 苦 整 個 經 濟 倒 退 和 香 港 地 位 低 迷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反 對 派 所 以, 這 種 指 鹿 為 馬 扭 曲 事 實 的 做 法, 正 正 導 致 香 港 沉 淪 發 展 低 落 管 治 執 政 質 素 低 劣, 當 執 政 者 無 意 反 映 社 會 和 代 表 市 民 糾 正 這 些 問 題, 這 些 腐 敗 腐 朽 的 制 度 和 管 治 階 層, 必 然 會 產 生 充 塞 矛 盾 及 經 濟 走 向 低 落 的 社 會 主 席, 其 實 遠 在 10 年 前, 我 已 建 議 政 府 重 新 啟 動 和 發 展 香 港 的 高 增 值 工 業, 不 可 以 如 董 建 華 般 鼓 勵 香 港 人 北 上 創 業 全 世 界 沒 有 政 府 會 鼓 勵 年 輕 人 離 開 自 己 的 國 土 出 外 工 作, 政 府 本 應 在 自 己 的 地 方 和 土 地 上, 為 其 子 民 建 立 美 好 的 家 園, 而 不 是 依 靠 背 後 偉 大 祖 國 的 施 捨, 透 過 殖 民 政 策 毀 滅 香 港 人 所 建 立 的 美 好 家 園 所 以, 民 建 聯 當 然 是 由 中 共 指 派 聽 從 共 產 黨 的 指 揮, 隨 着 共 產 黨 揮 動 指 揮 棒 而 郁 動, 猶 如 木 偶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39 所 以, 主 席, 我 提 出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正 如 我 一 開 始 所 說 旨 在 提 供 一 些 空 間, 因 為 政 治 必 須 有 空 間, 才 能 尋 求 共 識 很 多 人 說 現 在 的 中 港 矛 盾 香 港 市 民 和 政 府 的 矛 盾 社 會 在 雨 傘 革 命 後 出 現 大 撕 裂 和 社 羣 矛 盾, 也 未 能 得 以 緩 和 其 實, 社 羣 分 歧 和 社 羣 撕 裂 的 情 況, 在 歷 史 上 甚 至 現 時 國 際 很 多 地 方 也 經 常 出 現 說 到 撕 裂, 這 個 議 會 的 空 洞 是 一 種 羞 耻 主 席, 請 你 點 算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發 言 提 到, 引 用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模 式 可 以 製 造 空 間, 但 有 空 間 之 餘, 也 必 須 有 機 制,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政 策 政 府 管 治 以 及 社 羣 之 間 的 問 題 和 矛 盾 尋 找 共 識 這 個 機 制 很 重 要, 而 現 在 香 港 就 是 缺 乏 一 個 有 效 和 有 力 的 機 制 在 政 治 上, 雖 說 由 從 中 環 搬 到 金 鐘 的 政 府 總 部 所 統 籌, 但 實 際 是 由 西 環 控 制 一 切 說 的 不 是 兩 個 權 力 架 構, 而 是 現 在 已 成 為 一 個 權 力 架 構 而 這 個 權 力 架 構 的 管 治 是 離 地 的, 是 一 個 離 地 不 屬 於 香 港 本 土 的 政 治 體 系, 由 北 京 來 遙 控, 用 一 些 權 貴 的 關 係, 箇 中 情 況 錯 綜 複 雜 他 們 或 許 未 熟 悉 香 港 的 情 況, 或 不 能 排 除 與 某 些 人 士 之 間 有 利 益... 主 席, 我 們 是 否 正 在 開 會? 還 是 民 建 聯 自 家 在 這 裏 開 會? 就 算 是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也 不 能 如 此 濫 權, 竟 然 在 此 如 斯 不 尊 重 身 為 前 民 建 聯 主 席 的 大 主 席 主 席, 你 由 此 便 可 看 到 現 在 的 權 貴 是 怎 麼 樣 的 嘴 臉, 登 其 尊 位 後 便 不 管 自 己 是 甚 麼 身 份 了 主 席, 其 實 預 算 案 很 重 要, 過 往 預 算 案 與 施 政 報 告 分 開 處 理, 讓 財 爺 仍 能 透 過 預 算 案 提 供 的 政 治 空 間 作 出 一 些 重 大 決 定 但 是, 自 從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梁 振 英 689 任 意 妄 為 地 把 施 政 報 告 與 預 算 案 結 合 為 一 體, 令 預 算 案 的 空 間 不 僅 逐 步 縮 小, 更 可 能 完 全 消 失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預 算 案 變 成 為 行 政 長 官 服 務 的 政 治 工 具, 這 個 改 變 其 實 很 危 險, 亦 會 令 香 港 整 體 管 治 出 現 質 變 如 果 這 種 質 變 能 令 市 民 生 活 有 所

14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改 善, 那 當 然 是 一 件 好 事 ; 但 事 實 讓 我 們 看 到, 自 從 預 算 案 成 為 行 政 長 官 的 管 制 工 具 後, 它 能 處 理 社 會 矛 盾 及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的 情 況 已 大 大 相 對 減 少 此 外, 我 們 亦 看 不 到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有 何 新 意 過 去 財 爺 也 曾 嘗 試 在 所 得 的 空 間 內 思 考 一 些 方 法 撥 款 安 排 或 技 巧, 令 某 些 社 羣 能 透 過 預 算 案 所 作 的 調 整 而 得 益, 但 我 們 在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中 完 全 看 不 到 任 何 這 方 面 的 改 變, 又 或 是 在 措 施 上 令 任 何 社 羣 因 而 得 益 所 以, 我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最 低 限 度 在 思 維 上 如 果 可 以 能 刺 激 一 下... 其 實 亦 沒 有 甚 麼 能 力, 亦 不 會 令 保 皇 黨, 特 別 是 民 建 聯 的 議 員 在 思 維 上 有 任 何 啟 發, 因 為 他 們 已 經 是 鐵 板 一 塊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共 產 黨 的 思 維 已 等 同 樣 板 戲 一 樣, 他 們 已 經 僵 硬 至 完 全 沒 有 表 情 生 氣 和 創 意, 對 我 們 的 責 罵 王 國 興 議 員 最 棒 了, 罵 了 3 年 也 是 罵 的 老 樣 子 是 完 全 沒 有 了 解 問 題 的 根 源, 或 看 看 我 們 今 年 有 何 新 意 和 特 色 他 們 完 全 沒 有 掌 握 問 題, 更 沒 有 掌 握 到 社 會 矛 盾 的 激 變 導 致 了 管 治 上 須 作 出 調 整 世 界 上 的 執 政 政 府 都 要 衡 量 當 前 社 會 的 狀 況, 再 就 社 會 狀 況 矛 盾 發 展 和 未 來 願 景, 在 政 策 和 財 政 撥 款 上 作 某 些 調 整 和 決 定, 但 我 們 的 政 府 沒 有 這 樣 做 自 董 建 華 至 今, 轉 眼 17 年 已 過 去, 但 我 們 只 看 到 越 來 越 僵 化 的 官 僚 架 構, 以 及 越 來 越 一 成 不 變 的 保 皇 黨 團 隊 有 些 議 員, 他 們 初 進 入 議 會 時 仍 有 少 許 生 氣 我 記 得 林 大 輝 議 員 當 初 進 入 議 會 時 仍 然 有 少 許 活 力 和 朝 氣, 但 他 在 這 種 制 度 下 也 慢 慢 地 長 成 像 個 醬 缸 一 樣, 變 得 連 轉 身 也 做 不 到 至 於 劉 江 華, 更 不 要 提 了 我 們 認 識 30 年, 當 年 與 他 前 往 台 灣 觀 摩 選 舉 時, 他 仍 是 充 滿 創 意 和 理 想, 但 自 從 他 脫 離 香 港 民 主 同 盟, 到 當 上 官 員 後... 在 民 建 聯 時 期, 他 在 辯 論 時 仍 然 有 少 許 朝 氣 和 活 力...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偏 離 了 主 題, 請 針 對 有 關 的 議 案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這 是 因 為 我 看 到 他, 主 席 看 到 他 當 然 要 評 論 兩 句, 因 為 讓 人 指 責 劉 江 華 是 垃 圾 桶 不 太 好 吧, 他 又 不 發 言...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41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針 對 你 動 議 的 議 案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在 過 往 的 立 法 會, 除 了 你 這 位 大 主 席, 保 皇 黨 裏 最 能 言 善 辯 的 就 是 劉 江 華 了 讓 一 位 能 言 善 辯 的 議 員 變 成 一 個 垃 圾 桶 便 不 好 了, 主 席 主 席, 把 話 說 回 到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重 要 性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這 是 首 次 提 出 以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來 處 理 預 算 案, 創 意 雖 然 不 多, 但 也 有 少 許, 因 為 就 辯 論 而 言, 納 入 附 表 辯 論 的 規 管 較 為 嚴 謹,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範 圍 則 較 闊, 可 讓 我 們 有 多 點 發 揮, 保 皇 黨 也 可 以 透 過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多 點 發 揮 他 們 的 演 講 技 巧 其 實, 劉 江 華 副 局 長 應 該 發 言, 因 為 如 果 他 繼 續 坐 在 這 裏 不 發 言, 變 成 垃 圾 桶 般 動 也 不 動, 便 似 乎 不 太 符 合 他 的 本 質, 而 他 亦 可 藉 此 機 會 發 揮 其 演 講 技 巧 主 席, 如 果 預 算 案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獲 通 過, 我 們 只 機 械 化 傳 統 及 僵 化 地 通 過 預 算 案 這 個 政 府 只 會 繼 續 一 成 不 變 橫 蠻 無 理 及 漠 視 市 民 的 生 活 苦 楚, 而 社 會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亦 只 會 繼 續 存 在, 問 題 只 會 繼 續 激 化 所 以, 不 處 理 的 問 題 就 當 作 不 存 在, 這 是 董 建 華 的 管 治 方 法, 因 為 他 不 提 便 等 於 問 題 不 存 在, 或 不 提 的 政 策 便 等 於 不 繼 續 推 行 所 以, 大 家 看 到 現 時 香 港 面 對 的 情 況 是 悲 哀 或 悲 劇 將 會 接 踵 而 至 這 種 情 況, 正 如 我 過 去 多 次 就 某 些 社 會 或 政 治 問 題 一 再 預 言 日 後 會 如 何, 而 這 些 預 言 也 多 次 相 繼 應 驗 所 以, 如 果 這 份 預 算 案 一 成 不 變 地 獲 得 通 過 ; 我 們 提 出 的 所 有 修 正 案 又 被 否 決 ; 這 項 能 提 供 空 間 予 政 府 與 各 方 商 討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獲 恰 當 處 理 ; 這 個 財 爺 繼 續 估 錯 數, 而 其 團 隊 又 繼 續 肆 無 忌 憚 地 胡 亂 管 治 ; 保 皇 黨 繼 續 好 像 樣 板 戲 一 樣 歌 功 頌 德, 依 劇 本 去 做 以 上 種 種 對 香 港 來 說, 我 預 計 只 會 帶 來 災 難, 但 議 員 均 闊 佬 懶 理, 繼 續 不 開 會... 主 席,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14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基 本 上, 我 提 議 使 用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來 處 理, 是 希 望 可 以 引 起 一 些 改 變, 但 財 爺 現 時 並 不 在 席, 只 有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在 席, 我 相 信 也 沒 有 機 會 可 以 影 響 政 府 的 思 維 主 席, 我 現 在 不 會 花 時 間 就 納 入 的 議 題 再 提 出 意 見, 我 稍 後 才 會 進 一 步 批 評 這 個 問 題, 解 釋 為 何 我 反 對 納 入, 但 我 認 為 反 對 其 實 是 一 種 態 度 如 果 我 們 有 機 會 以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中 止 有 關 程 序, 讓 大 家 有 機 會 商 討, 我 認 為 對 於 整 個 發 展 和 結 果, 可 以 帶 來 更 大 彈 性 創 意 機 會 和 空 間, 讓 各 方 面 能 夠 尋 求 共 識, 令 這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可 以 更 滿 足 到 市 民 的 要 求, 並 減 少 市 民 對 預 算 案 的 憤 怒 有 些 議 員 認 為, 中 產 人 士 相 當 接 受 這 份 預 算 案, 但 我 並 不 認 同, 因 為 我 接 觸 過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他 們 也 感 到 這 份 預 算 案 只 是 傾 斜 於 較 他 們 更 高 層 次 更 有 錢 的 財 閥, 而 沒 有 照 顧 到 低 下 階 層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也 認 為 這 是 一 份 不 公 義 的 預 算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43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張 國 柱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4 人 出 席,23 人 反 對,1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4 人 贊 成,15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4 were present, 23 were against the motion and one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14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four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15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審 議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附 表 現 在 繼 續 進 行 第 7 項 辯 論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反 對 把 總 目 21 至 26 28 及 30 納 入 附 表 總 目 21 是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開 支 我 為 何 反 對 把 這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呢? 其 實 我 也 有 提 出 修 正 案, 即 在 編 號 2 的 修 正 案 中, 我 動 議 把 有 關 開 支 削 減 至 1,000 元, 可 惜 由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也 提 出 相 同 的 修 正 案, 而 他 的 修 正 案 亦 已 被 否 決 我 今 天 在 這 裏 再 呼 籲 各 位 同 事 嚴 肅 考 慮 這 問 題 第 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是 一 個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的 機 構, 其 開 支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的 酬 酢 和 津 貼 等 不 言 而 喻, 我 反 對 這 項 撥 款, 是 因 為 我 覺 得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轄 下 所 有 機 構 均 不 值 得 香 港 納 稅 人 給 它 們 錢 做 事 我 不 想 再 說 得 太 仔 細, 我 只 想 說 一 點, 也 就 是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頭 目 或 最 高 級 的 那 位, 便 是 梁 振 英 先 生, 而 梁 振 英 先 生 最 近 突 然 語 言 失 禁 他 說 六 四 活 動 每 年 也 有, 但 在 如 此 重 要 的 時 候, 前 往 深 圳 談 論 政 制 改 革 方 案 是 十 分 關 鍵 的, 所 以 各 位 議 員 應 該 知 所 取 捨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他 在 說 謊 我 也 想 問 問 你, 究 竟 深 圳 之 行 是 做 甚 麼 的 呢? 我 今 早 到 你 的 辦 公 室 曾 向 你 提 出 這 問 題, 但 你 說 你 也 不 知 道 主 席, 你 說 有 沒 有 特 首 是 如 此 糊 塗 的? 第 一, 如 果 特 首 不 知 道 整 個 過 程 的 內 容, 他 通 知 作 為 議 長 的 你 率 領 我 們 到 深 圳 去 做 甚 麼 呢? 如 果 特 首 知 情 而 不 告 訴 你, 即 是 他 瞞 騙 你, 希 望 你 率 領 我 們 前 往 那 裏, 但 不 知 做 甚 麼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覺 得 真 的 不 值 得 給 他 經 費 讓 我 讀 出 他 的 費 用 : 行 政 長 官 的 酬 酢 津 貼 辦 公 室 開 支 和 津 貼, 全 部 包 括 在 內 坦 白 說, 我 在 這 問 題 上 也 被 人 問 得 口 啞 啞 第 一, 主 席, 我 是 一 個 沒 有 回 鄉 證 的 人, 你 是 知 道 的 ; 而 回 鄉 證 不 是 由 特 首 控 制 現 時 突 然 令 整 個 香 港 好 像 發 瘋 一 樣, 且 讓 我 舉 例 說 明 香 港 蒙 羞 至 甚 麼 程 度 呢? 由 於 行 政 長 官 的 麾 下 太 離 譜, 尤 其 是 邱 騰 華, 他 在 外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45 面 與 我 喝 茶 時 談 笑 風 生, 我 問 他 邱 主 任, 究 竟 深 圳 之 行 是 怎 麼 回 事? 他 也 不 知 道, 只 是 笑 騎 騎, 但 沒 有 放 毒 蛇 這 故 事 是 怎 樣 的 呢? 小 弟 也 被 他 所 害, 因 為 我 要 前 往 大 馬 就 六 四 作 演 說, 我 也 感 到 無 所 適 從 第 一, 原 來 在 上 星 期 六, 你 老 人 家 可 能 已 經 下 班, 據 說 有 一 位 議 員 接 到 某 人 的 來 電, 說 會 召 喚 他 前 往 深 圳, 然 後 他 告 訴 傳 媒, 但 傳 媒 又 不 核 實...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所 說 的 與 有 關 總 目 有 何 關 係? 梁 國 雄 議 員 : 就 是 不 要 給 他 錢 老 兄, 他 是 負 責 向 上 了 解 天 聽, 向 下 解 釋 為 何 我 們 要 前 往 深 圳 的 人, 是 如 此 關 鍵 的 人 物, 但 現 時 全 香 港 莫 衷 一 是, 我 被 記 者 問 到 口 啞 啞, 我 這 數 天 只 是 回 答 記 者 的 提 問 已 浪 費 4 小 時 記 者 們 問 我 究 竟 去 不 去 如 果 不 能 再 表 達 意 見, 我 又 會 否 前 往 我 會 否 穿 印 有 六 四 字 眼 的 衣 服 會 否 好 像 上 次 般 帶 書 本 前 往 等 我 現 在 也 不 知 道 究 竟 前 往 深 圳 所 為 何 事 我 問 : 可 否 表 達 意 見? 回 覆 是 不 知 道 坦 白 說, 主 席, 做 人 最 重 要 的 是 明 碼 實 價 假 設 我 前 往 深 圳 也 不 能 說 甚 麼, 只 能 聽 的 話, 那 麼 我 可 以 選 擇 不 前 往...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所 說 的 與 總 目 21 無 關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這 也 說 得 出 口? 整 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上 自 梁 振 英, 中 至 他 的 特 首 辦...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剛 才 一 直 在 談 論 於 深 圳 舉 行 的 會 面... 梁 國 雄 議 員 : 那 不 是 新 鮮 滾 熱 辣 的 事 嗎? 在 此 之 前 我 並 不 能 談 論 這 事...

14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先 聽 我 說 如 你 有 留 意 報 道, 以 及 已 發 給 你 的 文 件, 你 應 知 道 在 深 圳 舉 行 的 會 面, 是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邀 請 所 有 議 員 出 席 的, 這 與 你 剛 才 所 指 的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工 作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請 你 針 對 總 目 21 發 言, 不 要 離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那 麼 你 想 說 甚 麼? 這 即 是 說 特 首 沒 有 參 與, 特 首 沒 有 參 與 便 要 扣 減 他 的 薪 酬 了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是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的, 而 行 政 會 議 內 有 一 個 人 名 叫 林 鄭 月 娥 老 實 說, 你 想 阻 止 我 發 言 也 沒 有 用, 全 香 港 人 都 明 白, 如 果 特 首 知 道 事 情 的 詳 情, 他 不 告 訴 香 港 人 便 不 對, 而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邀 請 我 們 出 席, 但 又 不 知 道 做 甚 麼 特 首 既 不 知 道 又 不 提 醒 林 鄭 月 娥,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 又 或 他 沒 有 把 他 所 知 的 事 情 告 訴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公 告 於 天 下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在 內 也 同 樣 是 不 對 的 你 明 白 嗎? 現 在 的 情 況 是 沒 有 規 矩, 因 為 這 是 由 一 位 議 員 向 記 者 放 風, 然 後 記 者 再 進 行 採 訪 主 席, 說 得 難 聽 一 點, 如 果 我 告 訴 記 者, 原 來 那 位 議 員 聽 錯 了, 致 電 給 他 的 人 是 叫 他 到 深 圳 食 海 鮮, 那 怎 麼 辦 呢?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時 談 論 的 情 節 與 議 題 無 關, 請 你 立 即 停 止, 否 則 我 會 命 令 你 停 止 發 言 現 時 的 議 題 是 總 目 21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請 你 針 對 這 項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還 說 沒 有? 好 了, 那 麼 我 便 作 出 稱 讚... 我 正 正 是 在 說 不 應 該 納 入, 一 毫 子 也 不 應 該 給 它 我 本 來 想 給 它 1,000 元, 但 在 你 主 持 的 表 決 中 否 決 了, 我 本 來 是 想 給 它 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全 委 會 不 應 再 討 論 已 表 決 的 議 題 我 們 現 在 是 討 論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你 說 得 對, 但 我 是 在 證 明 我 較 其 他 人 更 關 心 這 問 題 我 本 來 想 透 過 提 出 修 正 案 表 達 我 的 意 見, 但 亦 遭 到 否 決, 現 在 便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47 討 論 納 入 附 表 的 問 題, 所 說 的 是 1,000 元, 對 嗎? 我 本 來 想 給 它 1,000 元, 現 在 我 覺 得 連 1,000 元 也 不 要 給 它 特 首 表 現 得 這 麼 差, 連 他 的 下 屬 也 一 樣, 他 的 下 屬 在 行 政 會 議 開 會...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有 一 個 政 改 三 人 組 的 機 關, 包 括 譚 志 源 袁 國 強 我 今 次 不 會 倒 轉 來 讀 還 有 林 鄭 月 娥 在 這 3 個 人 當 中, 如 果 是 由 司 長 促 請 立 法 會 的 議 長 率 領 我 們 前 往 深 圳, 有 甚 麼 理 由 不 事 先 通 知 你? 主 席, 現 時 3 個 人 都 各 有 分 工 譚 志 源 負 責 與 下 一 級 的 人 員 聯 絡, 我 想 他 的 職 位 應 該 大 約 與 李 飛 相 等 ; 而 王 光 亞 或 其 他 人 則 應 該 是 由 林 鄭 月 娥 負 責 應 酬 他 們 3 個 人 分 3 個 範 疇 你 不 相 信 可 以 向 劉 副 局 長 查 詢 這 是 分 開 3 個 範 疇 來 進 行 討 論 的 究 竟 法 律 上 是 怎 樣 的 情 況? 對 口 的 是 袁 國 強 如 果 說 七 成 民 意, 那 便 是 李 飛, 對 嗎? 即 譚 志 源...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已 多 次 提 醒 你, 這 次 深 圳 會 面 的 安 排 與 總 目 21 無 關, 請 你 不 要 再 離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既 然 令 大 家 不 開 心, 我 便 不 再 說 了 不 過, 主 席, 你 真 的 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有 責 任 指 出 議 員 的 發 言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給 我 20 分 鐘 向 你 解 釋 議 會 是 細 水 長 流 的, 如 果 他 們 不 是 在 上 星 期 六 作 了 這 個 孽, 我 今 天 也 沒 有 題 材 發 言 有 甚 麼 理 由 在 出 現 了 最 新 情 況 的 時 候, 我 不 能 談 論 最 新 的 話 題, 罵 人 須 有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們 現 在 並 非 進 行 一 般 的 辯 論, 而 是 審 議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附 表, 現 正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如 這 樣 吧, 現 在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可 以 嗎? 我 現 在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以 嗎? 這 是 總 目 144 總 目 144 是 關 於 譚 志 源, 我 剛 才 說 到 他 的 對 口 這 是 應 該 弄 清 楚 的, 他 是 負 責 民 意,

14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而 不 是 法 律, 因 此 他 應 該 清 楚 向 主 席 解 釋, 究 竟 這 次 最 具 決 定 性 的... 主 席, 這 不 是 我 捏 造 出 來 的, 全 世 界 都 在 說 這 事, 這 是 全 香 港 最 關 心 的 事 如 果 譚 志 源 局 長 的 對 口 是 李 飛, 那 麼, 如 何 得 到 七 成 的 民 意? 如 果 得 不 到 的 話, 他 應 該 與 香 港 的 議 員, 不 論 建 制 派 議 員 或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討 論 如 何 促 成 七 成 民 意, 因 為 現 在 說 的 是 只 有 得 到 七 成 民 意 才 會 令 這 次 的 政 改 方 案 通 過, 華 麗 轉 身 對 於 他 這 項 職 責, 今 天 劉 副 局 長 在 席, 現 在 不 是 相 差 很 遠 嗎? 說 要 得 到 七 成, 但 現 在 只 有 約 50% 老 實 說, 他 如 何 交 差 呢? 我 怎 可 以 給 他 錢? 又 例 如 袁 國 強 袁 國 強 的 問 題 是, 外 面 眾 說 紛 紜,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也 說 過 其 實 你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是 不 准 說 的, 不 過, 老 實 說, 我 自 己 犯 了 規, 也 不 會 說 你 犯 規 很 多 人 也 說 過 政 制 方 案 應 該 怎 樣 守 尾 門 應 該 怎 樣 根 據 陳 方 安 生 的 香 港 2020 方 案, 情 況 會 否 變 得 靈 異, 這 通 通 都 有 人 在 說 但 是, 袁 國 強 突 然 好 像 吃 了 啞 藥 般 全 世 界 都 在 討 論 法 律 上 應 該 怎 樣 處 理 我 現 在 不 是 說 深 圳 之 行 袁 國 強 在 眾 說 紛 紜,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也 在 談 論 這 事 時, 實 在 應 該 說 清 楚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 梁 國 雄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又 或 湯 家 驊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如 果 他 不 說, 那 代 表 甚 麼 呢? 我 問 你, 第 一, 主 席, 我 們 接 受 政 府 的 領 導, 領 導 的 意 思 是 甚 麼? 不 是 說 他 有 能 力 領 導 我 們, 而 是 因 為 他 的 品 位 領 導 我 們, 他 有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亦 有 政 府 的 權 能, 亦 有 政 府 的 責 任 來 做 這 些 事, 但 他 卻 不 做 主 席, 天 地 良 心, 你 說 最 近 袁 先 生 是 否 沒 有 作 聲, 好 像 啞 巴 般? 現 在 是 最 關 鍵 的 時 刻, 討 論 已 經 埋 牙, 究 竟 是 否 可 以 在 本 地 立 法, 把 公 司 票 變 成 董 事 票 抑 或 個 人 票? 這 是 兩 回 事, 涉 及 雙 方 的 價 碼 如 果 是 董 事 票, 即 是 搵 笨, 對 嗎? 有 哪 間 大 公 司 的 board 不 是... 即 難 道 李 嘉 誠 的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並 非 由 他 委 任? 這 即 是 叫 李 嘉 誠 的 人 投 票 給 李 嘉 誠 ; 但 如 果 是 變 成 個 人 票 便 不 同, 這 樣 會 令 整 個 民 意 取 向 轉 變, 有 機 會 得 到 七 成 民 意 支 持 所 以, 這 3 人 是 甚 麼 的 團 隊? 當 政 治 上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已 經 說 了, 那 麼 在 法 律 上 能 否 解 決? 負 責 法 律 的 人 又 不 作 聲 接 着 便 輪 到 譚 志 源 這 人 說 到 民 意, 主 席, 我 清 楚 記 得 當 天 是 9 月 1 日, 李 飛 在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致 辭 後, 我 記 得 他 說 現 在 已 經 通 過 八 三 一 的 決 定,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任 務 是 充 分 地 反 映 香 港 同 胞 對 八 三 一 的 支 持 主 席, 我 當 天 聽 後 真 的 感 到 如 雷 貫 耳, 我 想 : 這 次 厲 害 了, 一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49 定 是 文 革 式 的 宣 傳 攻 勢 豈 料 又 不 是 副 主 任 李 飛 當 天 以 人 大 之 尊 對 所 有 人 說... 當 然, 香 港 的 朝 廷 命 官 聽 得 更 入 耳, 因 為 他 有 實 質 的 任 命 權, 對 嗎? 我 們 這 些 人 與 他 何 干? 所 以, 如 果 譚 志 源 說 來 說 去 說 不 清, 既 懇 求 周 融 出 山, 又 藍 絲 帶, 用 盡 一 切 做 法 也 未 能 完 成 任 務, 這 樣 是 否 失 職? 總 的 來 說, 林 鄭 月 娥 師 太 簡 直 是 在 攙 扶 這 兩 人 現 在 是 一 紙 通 書, 即 是 說 : 我 林 鄭 月 娥 現 在 要 你 們 上 去 老 兄, 如 果 你 不 說, 也 應 叫 你 的 屬 下 說 吧 主 席, 你 說 這 樣 做 對 不 對? 在 總 目 144 下 全 部 都 是 有 關 這 些 人 的 撥 款, 向 他 們 支 付 薪 酬 真 的 是 浪 費 他 們 弄 得 我 們 一 頭 都 是 煙 主 席, 你 說 你 是 否 應 該 生 氣? 本 來 你 在 5 月 31 日 也 有 預 定 要 做 的 事 情, 現 在 又 要 你 率 隊 到 深 圳, 而 你 又 不 能 不 去, 這 樣 是 多 麼 的 沒 有 禮 貌! 她 說 這 是 京 官 的 行 程 老 兄, 京 官 大 晒 嗎? 我 們 70 人, 他 們 只 有 3 人 我 說 完 了, 我 認 為 要 扣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不 要 給 他 們 錢, 不 要 給 他 們 錢 ( 計 時 器 響 起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間 到 了 我 希 望 公 眾 人 士 認 真 地 聆 聽 議 員 的 發 言, 特 別 是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如 果 有 人 要 就 我 對 這 項 辯 論 的 安 排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指 我 限 制 議 員 的 發 言 時 間 是 不 合 理 的,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那 番 發 言, 便 是 我 最 有 力 的 辯 解 任 何 人 聽 過 那 番 發 言 都 可 自 行 判 斷, 究 竟 是 議 員 為 辯 論 的 議 題 準 備 了 豐 富 的 資 料 和 精 彩 的 意 見, 但 因 我 限 制 了 發 言 時 間 而 無 法 表 達, 還 是 議 員 純 粹 為 了 消 耗 議 會 的 時 間 而 東 拉 西 扯, 這 點 公 眾 自 會 判 斷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梁 國 雄 議 員 站 起 來 )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剛 才 的 說 話 既 然 涉 及 我...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的 發 言 時 間 已 經 完 結

15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要 求 再 次 發 言, 因 為 你 攻 擊 我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稍 等, 我 要 先 問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你 說 要 公 眾 判 斷, 那 麼, 議 員 也 應 該 在 場 判 斷 請 主 席 傳 召 議 員 回 來, 判 斷 以 下 的 辯 論, 誰 比 較 有 道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梁 國 雄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是 連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少 聽 到 一 位 主 席 用 兩 分 鐘 時 間 來 批 評 一 位 議 員 的, 我 覺 得 你 顯 然 是 假 公 濟 私, 因 為 你 打 算 跟 我 打 官 司, 說 如 果 我 將 來 控 告 你 時, 這 便 是 一 個 好 例 子 老 實 說, 其 實 這 是 不 應 該 的, 對 嗎? 這 是 不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過, 我 是 一 個 有 量 度 的 人, 我 是 會 原 諒 你 的, 正 如 我 原 諒 主 席 在 不 同 場 合 評 論 政 治 一 樣, 因 為 我 也 曾 經 評 論 你, 因 此, 立 法 會 的 陳 腔 濫 調 是 應 該 抹 煞 掉 的, 你 便 是 第 一 位 帶 頭 犯 規 的 人 不 要 緊, 這 口 氣 我 是 可 以 忍 的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51 好 了, 我 現 在 要 說 的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我 不 曾 談 論 過, 因 為 我 很 多 的 修 正 案 也 被 主 席 刪 掉 了, 我 現 在 反 對 納 入 的 數 個 項 目 是 有 關 不 稱 職, 以 致 民 政 事 務 局 整 體 表 現 非 常 失 色 我 說 的 是 甚 麼 呢? 主 要 是 關 於 年 輕 人 的 部 分, 我 暫 時 只 打 算 用 數 分 鐘 的 時 間 來 談 論 我 說 的 是 甚 麼 呢? 包 括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國 民 教 育 全 年 資 助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青 年 廣 場 有 關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資 金 等, 全 部 也 與 青 年 有 關, 對 嗎? 總 括 而 言 免 得 主 席 又 說 我 談 論 細 節 了 總 括 而 言, 便 是 聊 備 一 格, 成 績 欠 奉 主 席, 經 過 雨 傘 運 動, 只 要 眾 裏 尋 人, 便 可 以 看 到 大 部 分 參 與 者 也 是 年 輕 人, 我 們 這 些 年 老 的 人 在 那 裏 真 是 鶴 立 雞 羣 如 果 以 此 作 論, 便 是 說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青 年 廣 場 內 地 實 習 國 民 教 育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等, 還 有 與 青 年 發 展 活 動 有 關 的 全 年 開 支, 加 上 在 學 校 以 外 推 廣 公 民 教 育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這 些 錢 是 已 經 撥 出 了 的, 如 果 將 來 在 撥 出 後, 是 必 須 運 用 得 宜 的... 但 如 果 我 們 回 看 往 績, 這 些 項 目 全 部 也 是 舊 調 重 彈, 舊 瓶 新 藥, 即 正 在 做 的 繼 續 做, 只 是 追 加 一 些 撥 款 給 它 們 而 已 有 些 是 追 加 若 干 個 百 分 比, 可 能 是 由 於 通 脹, 也 可 能 是 他 們 覺 得 有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的 地 方 總 括 而 言, 第 一, 我 們 看 到 一 個 現 象, 便 是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這 是 我 經 常 說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要 提 醒 你, 全 委 會 現 正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68(3) 條, 就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該 條 訂 明 辯 論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需 要 撥 款 服 務 的 政 策 你 批 評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工 作 表 現 而 因 此 要 求 削 減 有 關 預 算, 在 修 正 案 的 辯 論 中, 你 已 多 次 發 言 提 出 這 些 意 見 我 再 次 提 醒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68(3) 條, 辯 論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需 要 撥 款 服 務 的 政 策 梁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噢, 那 麼 我 便 說 得 對 了... 我 不 正 是 說 得 對 嗎? 我 說 的 是 青 年 政 策, 老 兄, 我 讀 出 來 的 全 部 也 是 青 年 政 策, 是 錢 來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我 是 不 贊 成 納 入 嘛 那 麼, 我 總 其 成, 你 又 說 不 可 以 現 在 是 學 生 加 上 非 學 生, 總 之 便 是 所 有 的 年 輕 人, 即 是 說 民 政 事 務 局 轄 下 有 關 年 輕 人 的 撥 款 即 使 是 撥 出 所 有 其 他 撥 款, 也 不 可 以 批 准 這 一 項 我 剛 剛 提 及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你 便 截 停 我 了,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的 是 甚 麼 呢? 當 局 製 造 了 一 個 讓 年 輕 人 反 對 政 府 的 平 台, 老 兄, 這 是 否 很 糟 糕 呢? 這 是 適 得 其 反 的 主 席, 你 吩 咐 秘 書 勸 長 毛 不 要 生 事, 但 她 來 跟 我 說 兩 句, 卻

15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令 我 更 想 生 事, 你 還 會 否 任 用 她? 會 否 付 錢 給 她? 她 提 議 不 如 用 100 元 買 一 支 筆 送 給 我, 那 樣 我 可 能 會 乖 一 點, 但 在 送 筆 給 我 後, 我 卻 更 喧 鬧 主 席, 你 真 的 提 點 得 正 好 如 果 我 們 把 年 輕 人 抽 離 出 來, 無 論 是 利 用 制 服 團 體 但 又 被 梁 振 英 私 人 搞 了 一 個 甚 麼 軍, 借 用 軍 部 的 地 方, 造 成 大 醜 聞, 甚 至 解 放 軍 也 說 不 知 道, 說 它 一 般 是 不 會 借 地 方 給 某 一 個 團 體 的 這 已 經 變 成 了 醜 聞, 令 軍 部 蒙 羞 所 有 這 些 事 情, 最 糟 糕 的 是, 他 也 不 知 道 年 輕 人 需 要 甚 麼, 還 東 施 效 顰, 成 立 甚 麼 網 站, 呼 籲 年 輕 人 發 表 意 見 第 一, 沒 有 人 前 往 這 個 網 站, 即 使 有 人 前 往, 全 部 也 是 反 對 政 府 的, 那 怎 麼 辦 呢?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不 具 體 談 論 了, 但 政 出 多 門 繁 複, 對 嗎? 我 舉 個 例 子,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是 從 其 他 有 關 青 年 發 展 的 活 動 的 全 年 開 支 中 分 拆 出 來 的, 對 嗎? 有 關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可 能 又 有 重 疊, 而 青 年 廣 場 則 是 新 猷, 即 是 說 以 柴 灣 作 為 主 場, 不 定 時 舉 辦 一 些 年 輕 人 論 壇, 小 弟 天 天 也 出 席 不, 是 每 次 也 出 席, 每 次 出 席 也 看 到 一 大 羣 年 輕 人 在 反 對 主 持 的 嘉 賓, 大 家 說 這 是 否 很 糟 糕? 主 席, 在 這 一 點 上, 如 果 我 們 再 向 它 撥 款,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而 是 必 須 有 一 個 總 思 維 主 席, 我 現 在 告 訴 你 這 是 甚 麼 思 維, 我 真 是 有 所 本 的, 便 是 由 我 來 舉 辦 一 個 論 壇, 讓 他 們 來 罵 我, 這 樣 便 可 以 測 試 到 政 府 的 青 年 政 策 有 多 成 功 了, 對 嗎? 你 不 可 以 偏 聽 偏 信, 全 部 交 給 藍 絲 民 甚 麼 甚 麼 等 團 體 主 辦, 這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如 果 他 們 有 容 乃 大, 跟 我 說 : 社 民 聯 主 席 梁 國 雄, 我 覺 得 你 對 青 年 有 號 召 力, 不 如 我 贊 助 你 舉 行 一 場 論 梁 振 英 大 話 術 之 可 貴, 由 我 來 主 講, 那 麼 可 能 很 多 年 輕 人 便 會 前 來 聽 講, 來 到 後 便 向 我 喝 倒 采 了 看, 這 些 逆 向 思 維 的 方 法, 其 實 是 進 行 年 輕 人 工 作 必 備 的 主 席, 我 們 的 教 育, 是 教 育 年 輕 人 問 why, 為 甚 麼? 但 是, 我 們 要 問 的 是 why not, 即 為 何 必 須 這 樣, 對 嗎? 這 是 閉 塞 的, 那 些 只 懂 得 問 為 甚 麼 的 人 也 已 經 算 是 上 材 了 我 看 到 張 國 鈞 那 羣 民 建 聯 的 人 便 想 作 嘔, 還 有 甚 麼 周 浩 鼎...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是 第 三 次 發 言, 請 不 要 偏 離 議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有 所 本 的, 我 經 常 也 叫 他 們 去 的... 為 甚 麼 不 叫 社 民 連 的 人 去? 老 兄, 你 只 是 叫 他 們 去, 這 是 假 公 濟 私, 所 有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53 也 是 一 早 預 備 好 的 燒 賣, 對 嗎? 是 一 早 準 備 好 了 的 喂, 你 這 偏 聽 偏 信 的 青 年 政 策, 是 以 公 帑 來 支 持 你 的 組 織 舉 辦 青 年 訓 練 營 的, 讓 他 們 出 頭 露 角, 這 便 必 死 無 疑 了, 對 嗎? 如 果 我 們 改 變 思 維 了, 主 張 年 輕 人 問 為 何 必 須 是 這 樣? 那 麼 情 況 便 不 同 了 老 實 說, 現 時 這 真 是 一 個 普 照 的 光, 現 時 在 政 制 宣 傳 上 也 是 這 樣 的, 便 是 談 論 為 甚 麼, 而 不 是 談 論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這 樣, 因 此 便 說 2017 一 定 要 得, 只 是 問 why, 結 果 便 死 了 主 席,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是 發 乎 真 心 的 剛 才 有 一 位 年 輕 人 傳 了 一 個 短 訊 給 我, 說 梁 議 員, 你 要 為 青 年 人 發 聲 我 想 告 訴 這 位 年 輕 人, 如 果 他 們 真 的 想 為 自 己 發 聲, 便 不 要 單 是 去 示 威, 還 要 去 到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網 頁, 大 量 地 和 密 集 地 表 達 意 見, 而 並 非 以 反 對 的 方 式 表 達, 這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概 念 我 記 得 陳 志 全 議 員 曾 提 及 有 關 資 訊 科 技 的 apps 其 實, 資 訊 科 技 也 帶 來 了 很 多 與 年 輕 人 有 關 的 apps 和 平 台, 它 們 的 成 效 是 十 分 好 的, 有 百 多 萬 人 看 的, 對 嗎? 老 實 說, 是 有 百 多 萬 人 看 的 主 席, 你 通 過 資 訊 科 技 落 訂 單, 透 過 年 輕 人 的 政 策 取 得 那 麼 多 撥 款, 其 實 也 分 不 清 是 誰 的 他 落 訂 單 請 人 製 作 apps, 而 製 作 apps 的 人 是 沒 有 鬼 的, 可 能 是 他 自 己 不 濟 事, 也 可 能 是 落 訂 單 的 那 個 人 不 濟 事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確 實 是 準 備 充 分 的 你 剛 才 說 我 沒 有 充 分 準 備, 主 席, 那 麼 讓 我 問 你 : 你 是 否 記 得 舉 辦 了 多 少 次 青 年 廣 場 呢? 你 當 然 不 記 得 了, 對 嗎? 我 告 訴 你 是 舉 辦 了 9 次, 你 當 然 會 點 頭, 但 其 實 並 不 是, 因 為 連 我 也 不 知 道, 對 嗎? 因 此, 在 議 會 內, 有 甚 麼 是 叫 做 資 料 詳 實 的 呢? 你 是 在 說 笑 嗎? 我 又 不 是 在 引 經 據 典 因 此, 在 這 裏, 談 到 青 年, 我 便 會 提 出 這 一 點 還 有 一 項 問 題, 便 是 關 於 藝 術 發 展 局 的 問 題 此 外, 談 到 支 出, 在 後 面 還 有 另 外 一 項, 便 是 有 關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奧 委 會 ) 的 事 情, 這 也 是 很 有 趣 的, 便 是 它 多 年 來 也 沒 有 改 革 香 港 奧 委 會 的 選 舉 過 程 非 常 烏 龍, 每 年 也 會 出 現 兩 三 宗 醜 聞, 但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批 出 撥 款 時, 卻 錯 誤 地 利 用 這 些 衞 星 組 織 來 發 放 資 源, 而 當 中 最 壞 的 一 點, 便 是 這 個 奧 委 會 擁 有 甄 選 奧 林 匹 克 選 手 的 專 利 我 曾 經 處 理 過 一 宗 個 案, 便 是 有 一 名 柔 道 選 手, 他 在 香 港 是 打 遍 天 下 無 敵 手 的, 但 由 於 得 罪 了 奧 委 會, 結 果 便 無 法 代 表 香 港 出 賽 主 席, 這 是 公 帑 來 的, 因 此, 如 果 你 說 梁 國 雄 議 員 沒 有 準 備, 主 席, 那 麼 你 便 回 去 準 備 一 下 吧, 對 嗎? 我 知 道 你 須 回 去 準 備 的, 你 便 回 去 查 一 查 吧

15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不 批 准 這 些 小 項 目, 例 如 奧 委 會 等 這 些 項 目, 其 實 也 是 正 確 的 總 而 言 之, 大 家 看 到 這 些 支 出 也 是 物 不 所 值, 是 有 支 出 而 沒 有 成 效, 甚 至 是 有 反 成 效 的 我 想 問 一 問 莫 乃 光 議 員, 如 果 他 開 設 一 間 公 司 而 其 經 營 情 況 是 這 樣 時, 他 會 否 繼 續 投 資 呢? 當 然 是 會 選 擇 結 業 了 如 果 有 人 叫 他 不 要 結 業, 當 然 便 要 把 這 個 人 解 僱, 因 為 他 是 在 害 你 的 因 此,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回 來 了? 那 麼, 我 給 你 面 子, 不 再 說 了 其 實, 我 想 告 訴 你,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之 下, 現 時 便 是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看 似 是 無 為 而 治, 但 實 際 上 是 無 能 之 治, 這 是 很 嚴 重 的 很 多 人 不 明 白, 說 曾 德 成 局 長 很 和 靄, 悶 聲 發 大 財, 是 很 有 親 和 力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可 以 斷 定 他 並 非 無 為 而 治, 而 是 無 能 之 治 因 此, 總 其 成 而 言, 我 不 單 在 一 些 小 項 目 上 不 會 撥 款 給 他 我 剛 才 已 經 提 出 了 理 據 而 且 在 一 些 大 項 目 上, 由 於 德 成 局 長 和 他 的 副 局 長 許 曉 暉... 老 實 說, 她 真 是 像 人 海 孤 鴻 般, 你 是 否 認 識 她 呢? 老 兄, 她 這 樣 也 可 以 每 個 月 收 取 20 多 萬 元 我 有 一 次 在 北 角 看 到 她 急 步 走 過, 便 問 她 是 否 去 買 餸, 她 說 是 的, 因 為 工 作 到 太 晚 了 代 理 主 席, 你 說 她 多 麼 慘 呢? 工 作 至 很 晚, 也 仍 然... 她 當 時 真 是 去 買 餸 的, 如 果 你 不 相 信 便 去 問 一 問 許 曉 暉 吧, 她 指 着 一 個 中 產 屋 苑, 我 說 她 真 的 很 辛 苦, 老 實 說, 真 是 我 見 猶 憐 她 工 作 得 那 麼 辛 苦, 到 晚 上 8 時 多 才 拿 着 菜 籃 急 急 回 去, 但 即 使 是 這 樣, 也 沒 有 人 知 道 她 做 過 甚 麼, 老 實 說, 究 竟 是 我 孤 陋 寡 聞, 還 是 她 功 效 奇 低 呢? 所 以, 在 這 一 點 上, 副 局 長 是 不 行 的 我 現 時 再 考 大 家 一 個 常 識 問 題 : 蔣 麗 芸 議 員, 你 是 否 知 道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政 治 助 理 是 誰 呢? 她 能 否 說 出 名 字 呢? 這 個 人 是 他 們 政 黨 的 人, 但 卻 沒 有 人 能 夠 說 出 來...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 是 的, 對 不 起 這 樣, 我 證 明 了 根 本 沒 有 人 認 識 他 們 這 羣 人 如 果 沒 有 人 認 識 他 們, 甚 至 立 法 會 議 員 也 不 認 識 他 們, 這 表 示 雖 然 政 治 助 理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其 實 便 是 與 我 們 打 交 道, 但 我 卻 從 沒 有 收 過 他 的 名 片, 只 是 有 一 次 剛 好 撿 到 吧 了 那 麼, 我 們 究 竟 有 甚 麼 辦 法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55 呢? 因 此, 其 實 不 向 他 們 批 出 撥 款... 你 不 要 笑, 他 是 你 們 的 黨 友, 但 你 也 無 法 說 出 其 名 字, 甚 至 我 現 時 也 無 法 說 出 來 代 理 主 席, 我 先 就 此 打 住, 因 為 再 說 下 去, 有 時 候 我 實 在 也 忍 不 住 要 發 笑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第 7 項 辯 論 第 二 次 發 言 不 過, 我 想 先 回 應 剛 才 曾 鈺 成 主 席 用 梁 國 雄 議 員 上 次 發 言 舉 的 例 子 他 說 : 如 果 有 人 認 為 他 窒 礙 議 員 發 言, 因 而 向 他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最 好 以 梁 國 雄 議 員 為 例 他 確 實 在 上 一 節 對 梁 國 雄 議 員 非 常 寬 鬆, 因 為 梁 國 雄 議 員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於 5 月 31 日 北 上 深 圳 與 中 方 及 政 改 三 人 組 會 面 為 例, 不 斷 提 及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他 不 是 不 可 以 發 表 意 見, 但 要 針 對 有 關 的 總 目 如 果 他 要 批 評 到 訪 深 圳 的 安 排 不 當 或 政 策 不 當, 便 要 發 言 針 對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或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即 使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其 中 一 節 向 梁 國 雄 議 員 放 水, 也 不 代 表 他 對 所 有 議 員 都 會 全 程 提 供 充 足 的 論 政 空 間 當 然, 即 使 我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也 不 會 說 得 那 麼 仔 細, 指 出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這 一 節 不 讓 我 說 甚 麼 言 歸 正 傳, 這 次 是 我 第 二 次 發 言,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與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有 關 我 在 上 一 節 看 到 張 建 宗 局 長 坐 在 這 裏, 但 他 現 在 不 在 席 我 現 在 想 談 談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也 想 告 訴 張 建 宗 局 長, 根 據 這 次 處 理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的 安 排, 保 守 估 計 預 算 案 將 於 明 天 或 最 遲 後 天 獲 三 讀 通 過, 屆 時 一 些 所 謂 利 民 紓 困 的 派 糖 措 施 便 會 提 交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處 理 不 過, 張 建 宗 局 長 在 上 兩 個 星 期 跟 隨 財 爺 口 水 尾, 指 參 與 拉 布 的 議 員 盡 情 破 壞, 呼 籲 議 員 不 要 在 財 委 會 阻 礙 綜 援 出 三 糧 我 想 告 訴 張 建 宗 局 長, 你 說 這 番 話 其 實 表 示 你 失 職 所 以, 我 可 以 此 為 理 據 不 把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15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大 家 都 知 道, 綜 援 出 三 糧 沒 有 爭 議 性, 議 員 不 會 以 此 玩 嘢, 阻 礙 有 需 要 人 士, 雖 然 我 認 為 這 筆 錢 並 非 救 命 錢 如 果 是 救 命 錢 的 話, 局 長 更 為 失 職, 證 明 現 時 的 綜 援 金 額 根 本 不 足 以 讓 綜 援 人 士 應 付 生 活 開 支, 要 等 出 雙 糧 出 三 糧 幫 補 才 能 夠 買 足 夠 食 物 和 還 債 我 在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一 次 會 議 已 經 對 張 建 宗 局 長 說 過 這 番 話 我 想 強 調, 如 果 預 算 案 在 這 星 期 已 經 處 理 完 畢, 我 希 望 局 長 在 處 理 蓮 塘 口 岸 後, 立 即 處 理 這 些 一 次 性 利 民 紓 困 措 施 的 撥 款 申 請, 切 勿 把 這 些 紓 困 措 施 放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後 面, 即 把 沒 爭 議 性 的 議 案 放 在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案 後 面, 希 望 大 家 屆 時 看 清 楚 我 現 在 先 旨 聲 明, 我 認 為 他 不 會 捍 衞 這 筆 撥 款 因 此, 我 認 為 我 有 充 分 理 由, 反 對 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全 年 預 算 納 入 附 表 我 曾 經 告 訴 記 者, 即 使 財 委 會 真 的 遇 到 大 塞 車, 仍 然 有 很 多 方 法 處 理 這 些 撥 款 申 請 例 如, 本 會 可 以 加 開 會 議 或 把 有 關 議 程 排 前 一 點, 我 認 為 沒 有 議 員 會 提 出 反 對 即 使 是 退 一 萬 步, 財 委 會 真 的 發 生 水 泄 不 通 的 情 況, 本 會 也 可 以 效 法 處 理 賑 災 基 金 般 的 手 法, 經 由 文 件 傳 閱 就 像 財 委 會 主 席 張 宇 人 議 員 說 過, 如 果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便 可 視 為 獲 得 通 過, 但 只 要 有 一 位 議 員 反 對 也 不 可 以 通 過 這 樣 做 便 可 以 處 理 這 些 一 次 性 利 民 紓 困 措 施, 而 這 些 措 施 也 不 會 被 騎 劫 關 於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為 何 我 說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失 職, 因 此 要 削 減 開 支 不 把 它 納 入 附 表 呢? 其 實, 我 們 每 年 都 重 複 同 一 論 點, 也 沒 有 人 可 以 反 駁 我 們, 那 就 是 曾 俊 華 上 任 後 不 但 年 年 估 錯 預 算 案, 而 且 越 估 越 錯 我 在 去 年 的 特 別 財 委 會 曾 經 挑 戰 曾 俊 華, 並 且 對 他 說 這 份 不 是 預 算 案, 而 是 財 政 預 錯 案, 再 估 錯 的 話 就 是 財 政 騙 案, 錯 估 情 況 年 年 如 是 我 問 他 敢 不 敢 把 估 錯 的 數 額 拿 出 來 還 富 於 民, 因 為 這 些 錢 都 不 在 他 的 預 算 之 內 原 本 以 為 會 出 現 虧 蝕, 殊 不 知 有 一 大 筆 進 帳 和 盈 餘 當 然, 他 當 時 不 敢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無 論 他 如 何 估 錯, 甚 至 一 年 比 一 年 錯, 也 不 用 承 擔 任 何 實 際 或 政 治 後 果 曾 俊 華 任 內 平 均 每 年 有 600 億 元 盈 餘, 而 每 年 錯 估 的 差 額 總 計 超 過 4,000 億 元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57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現 在 是 辯 論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但 你 卻 多 次 談 論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對, 所 以 我 沒 有 詳 細 論 述 我 只 想 說 因 為 他 辦 事 不 力, 所 以 不 應 將 總 目 142 的 款 項 納 入 讓 他 任 意 使 用 我 不 想 再 就 這 論 點 繼 續 發 表 意 見, 因 為 他 還 有 很 多 問 題, 包 括 我 們 反 對 的 派 糖 措 施,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寬 減 薪 俸 稅 和 利 得 稅, 以 及 寬 減 2015-2016 年 度 首 兩 季 差 餉, 這 些 都 是 政 策 的 矛 盾 之 處 他 說 我 們 要 審 慎 理 財, 不 是 有 錢 便 一 定 要 向 市 民 派 錢 那 麼, 上 述 措 施 是 否 派 錢 措 施 呢? 財 爺 明 明 派 錢, 而 且 還 富 於 富, 但 向 市 民 則 只 派 首 兩 季 很 多 小 市 民 都 問 我 們 為 何 不 爭 取 攤 分 4 季, 這 樣 每 人 都 可 以 得 益 多 一 點 其 實, 我 們 知 道 原 因, 因 為 政 府 曾 經 私 下 告 訴 我 們, 財 爺 不 想 市 民 有 不 用 交 差 餉 的 感 覺, 所 以 不 會 每 年 都 寬 免 差 餉, 而 要 市 民 1 年 繳 交 兩 次 差 餉, 讓 他 們 保 持 繳 交 差 餉 的 感 覺 和 習 慣, 其 實 這 些 都 是 派 錢 措 施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每 當 有 議 員 發 表 多 一 點 意 見 的 時 候, 議 事 堂 的 議 員 人 數 便 會 越 來 越 少, 請 響 鐘 邀 請 議 員 乖 乖 回 來 開 會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繼 續 就 總 目 142 有 關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這 部 分 的 納 入 發 言 我 上 半 部 分 提 及 因 為 他 每 年 錯 誤 計 算 盈 餘, 以 及 他 說 不 派 錢 而 其 實 在 派 錢 是 自 相 矛 盾, 我 是 就 這 些 方 面 發 言

15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接 着 我 要 說 的 是 他 藥 石 亂 投 一 些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中 提 出 的 針 對 性 措 施 出 現 很 重 大 的 問 題, 我 只 舉 一 兩 個 例 子, 包 括 豁 免 1 800 間 旅 行 社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以 及 豁 免 2 000 間 酒 店 和 旅 館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但 是, 我 翻 查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在 去 年 9 月 至 12 月 對 訪 港 旅 客 的 統 計 數 字, 發 現 全 年 訪 港 旅 客 並 無 下 跌, 反 而 錄 得 增 長, 其 中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不 跌 反 升 在 去 年 10 月 至 12 月, 大 陸 訪 港 旅 客 分 別 較 前 年 同 期 大 升 18.3% 24.1% 及 13.2%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預 算 案 中 指 出, 這 些 針 對 性 措 施 是 因 為 各 行 各 業 受 佔 中 影 響, 所 以 向 它 們 提 供 一 些 補 貼 但 是, 我 們 核 對 數 字, 發 覺 事 實 上 不 是 這 樣 他 向 旅 行 社 酒 店 和 旅 館 派 錢, 豁 免 他 們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究 竟 原 因 為 何? 這 是 錯 誤 的 政 策, 起 碼 是 政 策 本 身 背 後 的 理 據 錯 誤 根 據 旅 發 局 統 計 數 據, 去 年 僅 短 途 市 場 和 長 途 市 場 錄 得 些 微 升 幅, 惟 全 年 並 無 下 跌, 整 體 旅 客 數 目 達 6 084 萬 人 次, 較 去 年 大 升 12% 數 字 是 最 誠 實 的, 財 爺 制 訂 的 這 項 政 策, 所 說 的 針 對 性 措 施, 當 中 的 酒 店 和 旅 館 根 本 沒 有 受 到 打 擊, 而 且 更 有 上 升 的 現 象 他 在 預 算 案 中 依 然 強 行 把 短 途 客 和 長 途 客 的 些 微 減 少 推 諉 於 佔 領 行 動, 這 是 非 常 錯 誤 的 另 一 項 便 是 他 豁 免 的 士 小 巴 貨 車 和 拖 車 每 年 1 次 的 車 輛 檢 驗 費 用, 但 對 於 受 佔 領 行 動 影 響 的 電 車 卻 沒 有 提 出 任 何 對 策 這 令 我 們 認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制 訂 今 年 預 算 案 的 政 策 思 維 是 完 全 錯 誤 的 如 果 大 家 到 街 上 問 一 下, 哪 個 交 通 工 具 最 受 佔 領 行 動 影 響? 大 家 都 會 回 答 是 電 車, 因 為 電 車 服 務 癱 瘓 了 由 於 示 威 人 士 佔 領 了 金 鐘 道 和 銅 鑼 灣, 使 東 西 兩 方 無 法 相 通 為 甚 麼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不 包 括 電 車? 我 想 到 的 唯 一 理 由... 如 果 強 行 要 想 出 個 理 由, 便 是 因 為 電 車 業 沒 有 參 與 譴 責 佔 領 人 士 從 這 些 政 策 可 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在 制 訂 預 算 案 時 沒 有 甚 麼 準 則 和 原 則 另 一 個 我 猜 代 理 主 席 會 反 對, 即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會 反 對 的 項 目, 便 是 硬 推 用 者 自 付, 收 回 成 本 的 原 則, 強 迫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進 行 削 減 開 支, 要 羊 毛 出 在 羊 身 上 真 的, 在 SARS 期 間, 我 們 財 政 有 危 機 時 都 未 如 此 計 算 過, 要 向 小 市 民 開 刀 這 方 面 的 詳 情 我 不 再 列 舉 例 子 和 數 字, 因 為 之 前 也 有 很 多 議 員 申 述 過, 連 火 葬 服 務 亦 要 收 回 成 本, 即 生 時 無 樓 棲 身, 死 了 也 要 跟 你 算 得 一 清 二 楚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59 從 這 些 政 策 可 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究 竟 是 以 甚 麼 思 維 來 制 訂 這 份 預 算 案 呢? 那 些 包 括 擴 闊 稅 基 開 徵 銷 售 稅 等 說 法 更 是 誰 聽 了 也 會 說 : 你 不 是 在 此 時 此 年, 當 你 從 盈 餘 看 到 每 年 你 都 估 算 錯 誤 的 大 賺 的 情 況 下 來 跟 我 們 說 這 些 話 吧? 所 以, 如 果 要 逐 一 數 算 例 子, 雖 然 我 還 可 以 列 舉 很 多, 但 針 對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我 便 到 此 為 止 此 外, 同 樣 是 關 於 財 政 的 項 目, 便 是 總 目 147 政 府 總 部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這 亦 是 我 們 反 對 納 入 的 重 要 項 目 我 們 多 名 民 主 派 議 員 均 表 示, 它 把 25 項 原 本 需 要 經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審 議 的 申 請, 繞 過 原 有 機 制 納 入 預 算 案 中, 要 一 併 讓 我 們 審 議 雖 然 工 黨 議 員 針 對 這 方 面 的 各 個 項 目 提 出 修 正 案, 包 括 購 買 消 防 裝 備 撥 款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和 迪 士 尼 二 期, 但 其 實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也 認 為 這 些 項 目 應 該 獨 立 抽 出 來 討 論, 即 不 一 定 要 反 對 修 正 案, 不 過 起 碼 也 要 有 充 足 的 討 論 時 間 可 是, 現 在 看 見 家 強 局 長 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下 的 庫 務 科, 用 盡 所 有 的 權 力... 又 是 那 句 說 話 你 有 權, 但 是 否 要 用 盡 呢? 上 星 期, 大 家 聽 到 他 公 開 表 示, 他 們 繞 過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 工 務 小 組 ) 不 是 削 弱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因 為 工 務 小 組 是 財 委 會 轄 下 的 其 中 一 個 小 組, 只 是 協 助 財 委 會 審 議 項 目, 故 此 財 委 會 當 然 有 權 不 需 要 工 務 小 組 協 助 而 可 直 接 自 行 審 議, 所 以 即 使 工 務 小 組 尚 未 處 理 的 項 目, 亦 可 以 提 交 到 財 委 會 討 論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請 停 止 發 言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這 個 項 目 當 中, 這 個 總 目 涉 及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關 於 剛 才 長 毛 就 即 將 來 臨 的 星 期 天 作 出 的 批 評, 他 大 部 分 時 間 是 談 論 總 目 21, 其 後 才 轉 為 談 論 總 目 144, 我 覺 得 整 個 星 期 天 的 安 排 失 當, 其 實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責 任 我 不 詳 細 評 論 了, 基 本 上, 我 認 同 長 毛 剛 才 就 星 期 天 安 排 失 當 作 出 的 批 評, 作 為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理 由

16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作 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理 應 就 這 項 安 排 與 各 政 黨 和 各 議 員 作 出 恰 當 的 溝 通 和 聯 絡 我 想 絕 大 部 分 議 員 特 別 是 我 感 到 不 滿 的, 是 每 一 次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也 全 部 是 從 記 者 那 裏 得 知 的 或 許 是 有 兩 三 個 議 員 首 先 接 獲 通 知, 然 後 傳 媒 便 取 得 資 料 關 於 這 類 安 排, 在 10 次 當 中 有 8 次 也 是 記 者 在 掌 握 到 信 息 後 問 我 們 我 們 很 少 收 到 正 式 的 邀 請 信, 也 沒 有 任 何 的 資 料 顯 示 當 天 的 安 排 會 是 如 何 作 為 一 個 地 域 性 或 特 區 的 民 意 代 表, 一 個 議 會 與 中 央 級 官 員 的 會 晤 屬 於 官 方 溝 通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來 港 探 訪, 也 有 一 個 明 確 範 疇, 我 們 更 會 預 早 收 到 美 國 領 事 館 傳 來 有 關 議 員 的 背 景, 以 及 商 討 項 目 和 是 次 來 港 目 的 的 資 料, 還 有 聯 絡 人 的 資 料 即 使 我 們 到 外 國 訪 問, 立 法 會 考 察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也 能 夠 充 分 地 供 外 國 機 構 作 參 考 用 途, 但 一 個 正 式 的 官 方 會 議, 涉 及 香 港 市 民 的 福 祉 和 政 制 發 展, 卻 竟 然 可 馬 虎 和 粗 疏 得 沒 有 正 式 通 知 時 至 今 天, 仍 然 沒 有 任 何 政 府 官 員 與 我 溝 通 聯 絡, 討 論 是 否 出 席 星 期 天 的 會 議 或 安 排 為 何, 完 全 沒 有, 代 理 主 席, 是 零 如 果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年 薪 數 百 萬 元, 副 局 長 則 被 批 評 為 有 垃 圾 桶 般 的 形 象, 本 來 一 位 雄 辯 滔 滔 的 執 政 黨 主 要 發 言 人, 變 為 一 個 鴉 雀 無 聲 的 垃 圾 桶, 你 說 有 多 悲 哀 所 以, 看 到 撥 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款 項, 任 何 稍 有 常 識 的 議 員 也 不 可 能 接 受 這 樣 的 安 排 當 然, 有 很 多 泛 民 議 員 已 決 定 北 上 但 是, 從 一 個 簡 單 的 protocol 代 理 主 席, 我 不 知 如 何 翻 譯 protocol 這 個 字 一 個 所 謂 禮 儀 性 的 安 排, 對 一 個 議 會 的 尊 重, 對 議 員 身 份 的 尊 重 而 言... 現 在 不 是 主 子 呼 喚 奴 隸 或 奴 婢 去 朝 拜, 而 是 一 個 代 表 700 萬 人 的 地 區 議 會 與 中 央 機 構 官 員 的 正 式 會 晤 怎 可 以 視 這 羣 議 員 為 奴 婢 奴 隸 下 屬? 呼 之 則 來, 揮 之 則 去 所 以, 眼 見 這 種 政 治 關 係 不 斷 醜 化 不 斷 惡 化, 真 是 感 到 很 悲 哀 當 年, 曾 蔭 權 安 排 議 員 前 往 廣 東 省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會 晤, 做 法 絕 對 比 現 時 每 一 次 為 商 討 政 改 而 安 排 整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與 中 央 官 員 會 晤 好 上 數 十 倍 現 時 的 議 會 越 來 越 自 我 貶 值, 我 為 這 種 低 下 態 度 而 感 到 可 悲, 也 可 說 是 可 耻 因 此, 一 些 仍 然 堅 持 北 上 的 議 員, 如 果 你 們 喜 歡 卑 躬 屈 膝, 跪 拜 北 方 官 員, 我 覺 得 這 是 民 主 派 的 耻 辱 我 不 知 議 員 有 否 收 到 正 式 的 邀 請 信? 我 仍 未 看 到, 剛 才 我 還 問 助 理 有 否 收 到 正 式 邀 請 信 邀 請 信 還 沒 有 收 到, 便 問 我 去 不 去? 因 此, 代 理 主 席, 我 只 可 以 說 這 並 非 是 一 般 應 有 的 禮 儀 或 在 應 有 的 尊 重 下 安 排 的 會 議 我 覺 得 是 一 個 自 視 甚 高 目 無 法 紀 貪 污 腐 敗 的 政 權 代 表, 呼 籲 一 羣 願 意 做 奴 隸 的 人 去 接 受 訓 話 或 訓 斥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61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撥 款, 即 在 有 關 總 目 下 的 撥 款, 以 及 過 去 多 年 來 的 改 變, 特 別 是 人 事 增 長 方 面 的 改 變, 我 越 來 越 覺 得 這 個 政 策 局 對 香 港 所 產 生 的 損 害 是 越 來 越 多 的 為 何 我 這 樣 說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提 出 修 正 案 時 不 曾 說 過 這 些 內 容, 我 純 粹 是 就 納 入 表 達 我 的 個 人 意 見, 完 全 沒 有 重 複, 我 之 前 亦 完 全 不 曾 提 及 這 個 觀 點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2007 年 和 2015 年,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2007 年 的 人 手 只 有 80 人, 至 2015 年 已 飆 升 至 117 人, 增 幅 達 1 倍, 而 2011 年 的 撥 款 是 8,400 萬 元, 至 2015 年 已 經 上 升 至 146,615,000 元, 升 幅 差 不 多 達 七 成 至 於 各 項 綱 領 的 人 手 改 變, 局 長 辦 公 室 沒 有 多 大 改 變,2011 年 與 2014 年 是 一 樣 的 ; 在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方 面, 由 76 人 增 至 85 人 ; 內 地 及 台 灣 事 務 辦 由 40 人 提 升 至 72 人 ; 個 人 權 利 方 面 同 樣 是 15 人, 數 年 來 沒 有 甚 麼 改 變 可 是,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內 地 事 務 方 面, 內 地 方 面 的 工 作 和 人 事 的 增 加, 究 竟 對 香 港 帶 來 甚 麼 影 響 呢? 以 前 我 稱 港 共 打 手 林 瑞 麟 為 林 公 公, 我 當 時 對 他 諸 多 批 評 和 指 責, 我 指 摘 他 寧 願 保 護 熊 貓 和 探 訪 熊 貓 也 不 探 望 受 難 的 香 港 人 我 當 年 第 一 次 在 立 法 會 內 被 趕 走, 便 是 因 為 對 他 作 出 批 評, 所 以 被 趕 出 議 事 堂 當 時 有 關...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是 有 關 係 的, 因 為 這 涉 及 我 反 對 納 入 的 理 由 我 是 引 用 例 子, 以 表 示 我 對 這 個 政 策 局 的 意 見 是 有 跡 可 尋 的, 而 這 項 批 評 並 不 是 今 天 才 提 出 的 我 批 評 這 個 所 謂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組 成, 是 理 應 代 理 主 席, 是 理 應 保 障 和 協 助 香 港 人 解 決 在 內 地 遇 到 困 難 時 的 事 務, 但 現 在 這 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卻 逐 漸 變 成 是 與 內 地 的 高 層 內 地 的 官 員 和 內 地 省 市 的 官 員 喝 茅 台 建 立 關 係 的 政 策 局, 多 於 實 際 幫 助 香 港 人 因 此, 我 剛 才 用 所 謂 林 瑞 麟 公 公 的 例 子 說 明, 當 四 川 發 生 地 震 時, 他 願 意 前 往 探 訪 熊 貓, 但 當 他 被 問 及 會 否 了 解 被 困 被 捕 的 香 港 人 所 面 對 的 苦 況 時, 他 當 時 的 說 法 是 : 如 果 他 提 出 探 訪 他 們 的 要 求, 便 是 對 內 地 機 構 和 內 地 部 門 不 尊 重 我 當 時 對 他 作 出 強 烈 譴 責, 因 而 被 主 席 趕 出 議 事 堂 代 理 主 席, 既 然 它 從 香 港 人 拿 取 金 錢, 增 加 了 這

16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麼 多 職 位, 開 支 由 2011 年 的 8,000 多 萬 元 增 至 2015 年 的 1 億 4,600 萬 元, 究 竟 這 種 大 幅 上 升 換 來 甚 麼 呢? 我 們 回 看 很 多 涉 及 內 地 的 問 題, 四 川 賑 災 撥 款 不 用 說 了, 最 後 又 是 落 入 貪 腐 官 員 的 口 袋 當 然, 這 並 非 純 粹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職 責, 負 責 工 務 工 程 的 政 策 局 也 有 關 係 如 果 大 家 回 看 很 多 涉 及 內 地 的 有 關 項 目, 其 中 一 些 安 排 和 協 議, 基 本 上 只 是 令 內 地 權 貴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可 加 強 對 香 港 的 操 控 或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而 絕 對 不 是 協 助 香 港 人, 在 他 們 在 內 地 出 現 問 題 時 提 供 適 切 和 合 適 的 援 助 代 理 主 席, 又 沒 有 甚 麼 人 了, 我 們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更 只 有 我 一 人 在 席, 請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曾 說 保 皇 黨 的 質 素 便 是 這 樣, 不 過 他 們 也 很 厲 害, 尚 差 十 多 二 十 秒 才 會 流 會, 他 們 趕 得 及 回 來 主 席, 有 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運 作 和 表 現, 我 剛 才 已 提 到, 不 但 未 能 令 香 港 人 得 益, 反 而 會 破 壞 香 港 的 發 展 和 現 有 的 社 會 質 素, 甚 至 破 壞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這 些 情 況 是 會 出 現 的 主 席, 為 何 我 會 這 樣 說 呢? 你 看 回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其 中 一 些 職 責, 例 如 綱 領 (2), 是 深 化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以 及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此 外, 綱 領 (5) 也 有 兩 組 人 員 專 門 負 責 執 行 這 方 面 的 綱 領 對 於 有 關 內 容, 過 去 其 實 並 沒 有 作 甚 麼 交 代 或 解 釋, 傳 媒 亦 很 少 作 報 道, 故 此 我 呼 籲 傳 媒 和 公 眾 多 點 關 注 這 個 特 殊 部 門 的 運 作 模 式 當 初, 我 們 以 為 政 制 事 務 局 沒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63 有 甚 麼 工 作, 因 為 我 們 看 到 當 年 孫 明 揚 經 常 閒 着 沒 事 幹, 於 是 建 議 讓 這 個 局 也 負 責 內 地 事 務, 豈 料 建 立 了 一 個 異 形 共 產 黨 透 過 這 個 組 織 進 一 步 把 香 港 撕 毀, 透 過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其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不 就 是 由 共 產 黨 制 訂 如 何 把 香 港 受 廣 東 進 一 步 侵 蝕 和 同 化 大 家 看 到, 在 這 項 協 議 下, 更 多 內 地 人 可 更 容 易 進 入 香 港, 令 紅 色 資 本 進 一 步 壟 斷 香 港 的 經 濟, 即 私 底 下 很 可 能 會 把 香 港 進 一 步 變 為 洗 黑 錢 的 天 堂 所 以, 你 看 到 這 個 部 門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我 其 實 甚 少 看 到 有 關 報 道 和 交 代, 但 我 們 已 撥 出 大 筆 款 項 和 聘 請 很 多 人, 開 支 達 數 以 億 元 計 今 年 的 開 支 是 1 億 4,000 多 萬 元, 與 數 年 前 的 8,000 多 萬 元 相 比, 已 大 幅 上 升 所 以, 你 看 到 它 連 串 的 工 作 引 起 眾 多 問 題, 對 於 香 港 社 會 結 構 的 改 變, 我 認 為 亦 帶 來 極 為 負 面 的 影 響, 把 香 港 的 傳 統 行 業 染 紅, 讓 紅 色 資 本 侵 佔 和 壟 斷, 這 個 部 門 可 說 是 有 極 為 傑 出 的 表 現 當 然, 這 與 中 央 的 推 動, 以 及 與 廣 東 省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合 作 有 必 然 關 係 所 以, 基 於 這 些 原 因, 我 認 為 必 須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對 於 駐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的 問 題, 我 稍 後 有 時 間 才 進 一 步 評 論 至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當 然 是 另 一 個 主 要 的 反 對 理 由, 因 為 駐 京 辦 處 理 求 助 個 案 時 出 現 失 誤, 並 在 處 理 港 人 尋 求 協 助 方 面 表 現 不 理 想 這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主 席, 會 議 廳 又 沒 有 甚 麼 人 在 席 了,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全 委 會 主 席 : 這 項 辯 論 由 今 天 上 午 11 時 45 分 開 始, 按 照 原 定 的 時 間 分 配, 應 在 今 天 下 午 4 時 左 右 結 束, 但 其 間 多 了 一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辯

16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論 即 使 扣 除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辯 論 時 間, 這 項 辯 論 亦 已 進 行 了 超 過 5 個 小 時 我 現 在 先 問 是 否 有 未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發 言? 有 意 發 言 的 委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的 按 鈕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未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發 言, 除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外,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再 次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梁 國 雄 議 員 和 陳 志 全 議 員 發 言, 在 他 們 發 言 後, 這 項 辯 論 便 結 束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聽 聞 宣 統 皇 帝 登 基 剃 頭 時, 他 大 哭, 但 身 邊 太 監 說 完 了 快 了, 這 個 議 會 便 是 這 樣 子, 但 我 希 望 結 局 不 是 這 樣 今 天 是 星 期 三 我 經 常 被 指 責 在 這 個 議 會 裏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其 實 我 也 要 有 點 貢 獻 的 今 天 是 跑 馬 日, 我 覺 得 春 風 得 意 馬 蹄 疾, 舊 雨 失 暈 龍 頭 急, 主 席 便 是 龍 頭, 你 的 新 知 舊 雨 也 不 給 你 面 子, 離 開 了, 真 是 浪 費 時 間, 入 馬 場 吧 既 然 主 席 說 今 次 是 最 後 一 次 發 言, 我 便 一 次 過 讀 出 來 吧, 免 得 主 席 麻 煩, 我 沒 有 秘 書, 主 席 才 有 我 要 讀 出 的 總 目 是 141 142 158 90 和 156, 包 括 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勞 工 處 和 教 育 局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涵 蓋 了 福 利, 而 我 在 這 裏 談 及 的 老 人 福 利, 當 然 所 有 社 會 都 非 常 重 視 要 衡 量 一 個 社 會 的 同 理 心 悲 憫 程 度, 以 至 錢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花 在 長 者 身 上 的 金 錢 便 是 一 個 考 量 的 根 據 主 席, 遠 的 不 說 老 實 說, 我 也 沒 甚 麼 預 備 大 家 想 一 想, 一 間 老 人 院 要 耆 老 脫 掉 衣 服, 然 後 將 他 們 如 畜 牲 般 推 進 去, 而 政 府 還 要 靠 這 些 院 舍 來 滿 足 5 000 多 名 仍 在 輪 候 院 舍 的 長 者 的 需 要, 老 實 說, 那 5 000 多 人 輪 候 不 到 死 了 還 好, 以 免 遭 受 這 樣 的 對 待 說 了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65 這 麼 多 年, 你 又 說 我 們 重 複 冗 贅, 老 兄, 當 然 要 重 複 冗 贅 吧, 因 為 沒 有 人 來 救 救 長 者 主 席, 為 何 張 建 宗 是 可 殺 的 呢? 如 果 他 真 的 聽 從 我 的 建 議, 向 每 名 長 者 發 放 3,200 元, 他 們 便 可 以 找 一 間 較 好 的 院 舍, 不 用 淪 為 人 肉 沖 涼 器 長 者 有 了 這 3,200 元, 再 把 所 謂 的 衰 仔 紙 略 為 改 革, 和 衷 共 濟, 加 上 子 女 給 予 的 千 多 元, 這 樣 便 較 好 一 點, 讓 政 府 不 用 提 供 這 麼 多 資 助, 原 來 又 不 是 這 樣 子 的 單 看 這 一 點, 便 已 經 可 殺 我 昨 天 乘 坐 的 士 時, 驟 然 聽 到 粗 口 滿 天 飛, 我 還 以 為 是 罵 我 的, 正 想 離 開 之 際, 才 發 現 原 來 不 是 罵 我, 而 是 罵 政 府 的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該 的 士 司 機 看 到 前 方 有 一 名 女 長 者 在 拾 紙 皮 主 席, 你 想 聽 一 聽 那 些 粗 口 嗎? 真 是 不 堪 入 耳, 他 一 直 在 罵, 由 梁 振 英 罵 至 曾 俊 華, 我 說 還 有 一 名 他 不 認 識 的, 名 為 張 建 宗, 他 才 記 起 來 我 為 民 請 命, 在 這 裏 提 出 要 設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讓 我 再 說 一 遍 大 口 狗 王 國 興 一 直 用 他 的 血 盆 大 口 來 咬 我, 不 斷 說 工 聯 會 早 在 1994 年 便 提 出 每 人 最 低 限 度 獲 發 2,300 元, 當 時 提 出 的 最 低 層 分 為 3 層...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已 多 次 重 複 有 關 論 述 梁 國 雄 議 員 : 老 兄, 我 每 天 也 看 到 世 界 上 的 慘 事 在 重 複, 你 看 過 嗎? 我 以 為 那 些 長 者 身 處 納 粹 集 中 營, 好 像 猶 太 人 一 樣, 要 脫 掉 衣 服, 幸 好 不 是 等 待 進 入 毒 氣 室, 而 是 等 候 沖 涼 主 席, 怎 可 以 不 罵 他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是 可 殺 的 標 準 工 時 也 是 一 樣 的, 主 席 又 會 說 我 重 複 了, 就 讓 我 再 說 一 遍 吧 很 簡 單, 不 設 立 標 準 工 時 會 有 三 大 害, 第 一, 不 加 班 不 補 水 會 算 為 曠 工, 繼 而 被 解 僱 ; 加 了 班 也 不 一 定 有 補 水 ; 即 使 加 班 有 補 水, 但 在 沒 有 法 定 標 準 工 時 下, 也 不 能 據 之 而 成 立 過 勞 死 過 勞 殘 的 法 例, 因 為 非 規 矩 不 能 定 方 圓 所 以, 面 對 300 多 萬 名 打 工 仔, 包 括 那 些 坐 在 這 裏 侍 候 我 們 的 人, 無 論 願 意 與 否, 難 道 這 樣 也 不 做 嗎?5 年 之 內 必 須 要 做 的, 現 在 已 經 是 第 三 年 了, 所 以 這 是 不 行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更 是 有 口 皆 碑 了, 對 嗎? 先 不 提 他 錯 估 數 字 一 事 了, 今 年 有 1,003 億 元 收 入, 撥 出 了 300 億 元 後, 剩 餘 的 700 億 元 投 放

16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在 哪 裏 是 沒 有 人 知 道 的, 據 說 是 要 儲 起 來 主 席, 天 地 良 心, 莫 說 要 用 這 700 億 元 來 興 建 院 舍 了, 如 果 將 它 用 來 向 私 營 或 津 助 院 舍 買 位, upgrade 有 關 服 務, 我 們 何 須 看 到 這 麼 殘 忍 的 情 況 出 現 呢? 又 或 是 用 來 推 行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即 時 派 水, 由 市 場 來 處 理 亦 可 原 來 曾 俊 華 沒 有 做 過 任 何 事 情, 還 要 從 你 指 教 過 我 的 那 筆 收 入 中 減 少 50 多 億 元, 難 道 那 50 多 億 元 可 以 食 死 人 嗎? 不 是 這 樣 處 事 的 這 名 財 政 司 司 長 還 要 表 演 棟 篤 笑, 老 實 說, 何 不 食 肉 糜 呢? 那 個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的 場 合 是 每 位 收 費 1,000 元 的 主 席, 我 忘 了 是 3,000 元 還 是 1,000 元 我 連 出 席 的 資 格 也 沒 有, 即 使 有 人 問 我 會 否 出 席, 我 聽 到 入 場 費 高 達 3,000 元 後 便 想 也 不 會 想 他 在 那 裏 當 扯 皮 條 表 演 棟 篤 笑, 令 大 家 哈 哈 大 笑, 卻 不 知 道 長 者 在 他 的 苛 政 下 輾 轉 呻 吟 最 糟 糕 的 是, 他 自 己 吃 糞 卻 嫌 糞 臭, 還 說 我 今 次 這 樣 拉 布 其 實 已 全 然 被 你 剪 掉 會 危 害 別 人, 還 有 大 口 狗 王 國 興 蜀 犬 吠 日, 接 着 他 說 醫 院 告 急 病 人 告 急 老 兄, 請 他 不 要 嚇 壞 老 人 家 吧, 他 們 聽 見 後 是 會 被 嚇 壞 的 又 說 大 學 生 沒 錢 用, 他 這 個 人 真 是 太 下 流 了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更 是 頂 癮 主 席, 本 港 大 出 血 五 勞 七 傷, 絕 對 與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未 能 按 本 子 辦 事 諫 勸 他 們 有 關, 我 從 來 沒 有 看 過 一 個 城 市 在 沒 有 邏 輯 的 情 況 下 同 時 進 行 大 量 基 建 主 席, 興 建 高 鐵 需 要 費 用, 興 建 蓮 塘 口 岸 亦 需 要 費 用, 兩 者 是 互 相 競 爭 的, 還 要 興 建 機 場 新 跑 道 機 場 是 與 甚 麼 競 爭 呢? 如 果 對 大 陸 而 言, 機 場 一 定 是 與 高 鐵 競 爭 的 同 時 興 建 這 些 項 目 涉 及 大 量 費 用, 單 是 高 鐵 加 上 機 場 新 跑 道, 便 須 800 多 億 元 加 上 1,514 億 元 來 興 建, 如 果 前 者 超 支 便 更 高 達 1,000 億 元 主 席, 這 兩 項 工 程 涉 資 2,500 億 元, 這 筆 錢 用 來 過 世 也 足 夠, 以 周 永 新 教 授 的 角 度 來 說, 這 更 可 支 持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推 行 至 2047 年 這 樣 的 打 荷 包 施 政, 最 差 勁 的 莫 過 於 此, 又 不 懂 得 習 近 平 說 甚 麼 香 港 要 接 駁 大 陸 的 交 通 網 絡, 大 陸 便 說 要 準 備 興 建 項 目 來 配 合, 要 賺 錢, 有 了 口 岸 卻 無 法 駁 通, 便 不 能 賺 錢 主 席, 環 看 全 世 界, 以 日 本 的 公 路 網 為 例, 本 來 發 展 國 鐵 的 資 源, 卻 用 作 興 建 公 路 網, 這 是 那 些 由 過 氣 高 官 組 成 的 公 務 員 法 人 團 體 操 弄 所 致, 導 致 全 日 本 受 害 這 種 由 發 展 國 鐵 轉 為 發 展 公 路 的 政 策, 令 國 鐵 無 法 行 駛 我 將 要 前 往 的 馬 來 西 亞 亦 是 這 樣 當 局 現 時 的 基 建 發 展 完 全 失 衡, 我 們 要 支 付 費 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又 要 處 理 機 場 新 跑 道, 我 尚 未 計 算 民 航 處 那 筆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67 帳 機 場 與 高 鐵 兩 個 高 價 項 目 互 相 競 爭, 主 席, 他 們 是 怎 麼 搞 的? 這 羣 人 是 否 白 癡? 接 着, 有 位 我 忘 了 其 名 字 的 工 程 界 同 事 說 : 你 們 不 撥 款 興 建 那 些 基 本 設 施, 想 害 死 工 人 嗎? 勞 工 處 才 是 最 差 勁, 飽 就 飽 死, 餓 就 餓 死, 在 當 局 現 在 四 面 大 興 土 木, 導 致 沒 有 足 夠 工 人 時, 就 表 示 要 輸 入 外 勞 主 席, 你 聽 着, 輸 入 外 勞 方 面 還 有 一 事 必 須 說 明, 外 勞 以 往 是 一 人 做 一 項 工 作, 現 在 卻 不 是 這 樣, 福 特 主 義 也 不 行, 即 是 不 可 隨 便 架 設 流 水 線 分 工, 而 是 要 推 前 一 點, 做 完 一 項 工 作 便 要 做 另 一 項 工 作, 人 人 要 身 懷 十 八 般 武 藝, 聘 請 一 名 外 地 勞 工 可 以 做 5 項 工 作, 當 局 對 此 亦 無 動 於 衷 那 麼, 我 們 花 的 錢... 根 據 工 聯 會 和 那 位 我 經 常 忘 記 其 名 字 的 工 程 界 議 員... 是 的, 盧 偉 國 議 員 的 謬 論, 最 笨 的 是, 與 其 藉 興 建 大 白 象 來 提 供 就 業, 倒 不 如 直 接 給 錢 他 們, 因 為 大 白 象 將 來 是 要 供 養 的, 香 港 人 不 要 這 麼 愚 笨 當 局 這 邊 廂 說 沒 有 足 夠 的 工 人, 不 如 輸 入 外 勞, 這 羣 人 是 否 白 癡? 然 後, 他 們 又 表 示 這 一 切 均 要 經 由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勞 顧 會 ) 處 理, 於 是 我 問 勞 顧 會 在 基 本 法 中 有 甚 麼 地 位, 原 來 是 沒 有 的, 全 部 均 以 勞 顧 會 來 擋 駕 就 官 資 商 3 方 面 而 言, 主 席 也 懂 得 說 官 商 勾 結, 在 這 三 方 會 議 中 有 兩 方 是 沆 瀣 一 氣 的, 這 樣 是 否 臭 屎 冚 密 呢? 所 以, 一 切 資 料 均 不 可 公 開 我 現 在 談 談 教 育 局, 它 真 的 是 千 瘡 百 孔, 我 只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自 從 唔 得 掂 的 吳 克 儉 局 長 上 台 後, 他 本 來 要 執 行 梁 振 英 的 搵 笨 政 綱, 即 是 實 施 15 年 免 費 教 育 主 席, 他 現 在 已 第 三 年 在 任 了, 師 資 補 助 方 式 和 校 舍 等 問 題 均 未 見 解 決,15 年 免 費 教 育 怎 麼 辦 呢? 這 是 他 的 第 一 個 任 務, 但 未 能 完 成 第 二, 教 育 改 革 其 中 一 個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便 是 很 多 學 生 基 於 沒 有 學 位 而 要 到 外 國 留 學, 連 帶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便 是 從 海 外 獲 聘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他 們 的 子 女 本 應 入 讀 國 際 學 校, 但 國 際 學 校 卻 被 本 地 人 的 子 女 入 讀 了,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高 中 試 與 海 外 的 國 際 試 有 所 距 離, 所 有 富 有 人 士 的 子 女 均 到 外 地 留 學, 或 入 讀 香 港 的 國 際 學 校 來 應 考 國 際 試 主 席, 這 情 況 就 如 我 現 在 要 求 你 為 我 發 明 一 雙 鞋 子, 這 雙 鞋 子 卻 細 小 得 令 我 穿 不 上, 接 着 由 另 一 名 小 孩 穿 上 那 雙 鞋 子, 然 後 便 說 已 經 給 了 我 鞋 子, 完 成 任 務, 於 是 我 沒 有 鞋 子 可 穿, 而 那 名 小 孩 卻 無 故 穿 了 我 的 鞋 子

16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梁 振 英 明 天 會 出 席 答 問 會, 我 明 天 則 要 到 法 庭, 無 法 向 他 投 擲 物 品, 他 真 的 威 風, 不 知 這 是 否 預 先 安 排 他 曾 在 全 香 港 人 面 前 說 出 最 大 的 謊 言, 真 的 忍 不 住 笑, 他 說 : 我 們 如 要 解 決 輸 入 人 才 的 問 題, 便 要 處 理 污 染 等 問 題, 最 重 要 的 是 國 際 學 校 不 足 的 問 題, 沒 有 足 夠 的 國 際 學 校 便 是 因 為 沒 有 足 夠 的 土 地 放 屁, 國 際 學 校 佔 用 了 我 們 大 量 寶 貴 的 土 地, 讓 沒 有 到 海 外 留 學 的 本 地 富 有 人 士 子 女 可 以 在 香 港 接 受 外 國 的 教 育, 使 在 港 工 作 的 海 外 人 士 子 女 無 法 享 用 應 有 的 教 育 配 套, 連 expat 都 認 為 昂 貴 他 是 甚 麼 人 來 的, 對 着 全 香 港 市 民 說 謊, 否 則 便 是 他 屬 下 的 教 育 局 局 長 謊 報 軍 情 主 席, 如 此 指 鹿 為 馬 的 事, 你 讓 我 說 10 年 也 說 不 完, 罄 南 山 之 竹, 不 足 以 書 其 惡, 只 是 你 不 讓 我 發 言 而 已, 而 不 是 我 發 言 缺 乏 內 容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這 節 是 我 在 第 7 項 辯 論 的 第 三 次 發 言, 我 會 繼 續 就 總 目 147 政 府 總 部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發 言, 補 充 為 何 我 要 反 對 它 的 納 入 我 剛 才 談 到 這 個 庫 務 科 本 來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大 掌 櫃, 負 責 為 香 港 市 民 看 管 公 帑, 經 過 立 法 會 的 監 察 和 審 批 後 便 會 撥 出 款 項 進 行 工 程 或 推 行 政 策 但 在 過 去 1 年 間,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政 府 用 盡 方 法 試 圖 避 過 立 法 會 對 政 府 撥 款 的 監 察 或 削 減 這 種 監 察 能 力, 包 括 上 一 節 提 到 的 眾 多 被 捆 綁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的 撥 款 項 目, 要 求 我 們 一 次 過 處 理 連 建 制 派 議 員 也 提 出 不 滿, 認 為 這 些 項 目 本 來 可 單 獨 討 論, 每 個 項 目 最 少 可 討 論 1 小 時, 讓 議 員 發 問, 但 如 今 我 們 卻 不 能 就 這 25 個 項 目 進 行 討 論 最 近 期 發 生 的 當 然 是 政 府 繞 過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直 接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家 強 局 長 解 釋 他 有 這 種 權 力, 做 法 完 全 合 乎 議 事 規 則 我 當 然 知 道 這 完 全 合 乎 議 事 規 則, 否 則 就 不 會 發 生 這 種 事 了 今 天 早 上, 我 們 給 予 他 另 一 項 挑 戰, 提 出 有 關 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開 設 職 位 的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在 提 出 了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後, 它 便 如 中 陰 身 般 未 投 胎, 未 知 生 未 知 死 如 這 樣 也 可 直 接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又 會 成 為 另 一 先 例 此 外, 主 席, 相 信 你 也 知 道 政 府 向 我 們 立 法 會 施 壓, 要 求 你 連 一 項 修 正 案 也 不 要 批 准 當 然, 你 批 准 了 當 中 部 分 修 正 案, 因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主 席 可 與 政 府 有 不 同 意 見 不 過,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當 然 如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般 恐 嚇 議 員 和 全 港 市 民, 指 我 們 每 多 發 言 一 次 或 一 天,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69 就 會 令 政 府 公 帑 耗 盡, 彈 盡 糧 絕, 阻 礙 政 府 運 作, 說 到 政 府 好 像 會 倒 台 似 的, 更 令 綜 援 戶 無 法 出 雙 糧, 大 家 對 這 些 例 子 並 不 陌 生 其 實, 主 席 你 已 是 裁 布 專 家, 在 裁 減 修 正 案 方 面, 全 港 數 你 最 厲 害 對 於 哪 些 修 正 案 可 以 提 出, 而 哪 些 則 不 能, 你 已 成 為 權 威 但 是, 他 們 竟 可 比 你 更 權 威, 認 為 你 連 一 項 修 正 案 也 不 應 批 准, 表 示 全 部 修 正 案 均 屬 瑣 屑 無 聊 我 之 前 稍 稍 提 到 的 0-1-1 計 劃 及 收 回 成 本 均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打 算 推 行 的 政 策, 導 致 天 怒 人 怨, 令 政 府 各 部 門 內 部 產 生 不 少 怨 言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盈 餘 豐 厚, 為 何 還 要 如 此 吝 嗇? 各 部 門 左 支 右 絀, 只 為 了 節 省 1% 至 2% 的 開 支 然 後, 當 局 手 持 那 份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恐 嚇 大 家, 指 出 雖 然 現 在 盈 餘 豐 厚, 但 再 過 數 年, 情 況 就 會 走 下 坡 因 此, 現 在 不 應 大 灑 金 錢, 而 應 收 回 成 本 奉 行 用 者 自 付, 以 及 設 立 未 來 基 金 等, 我 不 在 此 詳 述 由 此 可 見, 當 政 府 的 工 程 出 現 問 題, 便 將 責 任 推 卸 予 議 員 拉 布 對 於 基 建 超 支 和 延 遲 落 成, 他 們 可 以 把 責 任 全 部 推 卸 掉, 就 連 香 港 快 要 被 廣 州 和 深 圳 超 越, 亦 同 樣 歸 咎 別 人 難 道 他 們 不 知 道 過 去 當 這 些 事 件 發 生 時, 我 們 與 高 鐵 工 程 的 延 誤 和 超 支 完 全 無 關? 但 這 個 政 府 及 由 陳 家 強 局 長 領 導 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卻 幫 腔 抹 黑 我 們, 藉 此 收 窄 議 員 審 議 財 政 預 算 案 和 政 府 撥 款 的 空 間 最 後, 我 要 針 對 總 目 49 發 言 其 實, 在 分 段 辯 論 時, 我 已 提 出 不 少 修 正 案, 包 括 關 乎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的 事 宜 不 過, 在 最 後 這 段 時 間, 我 當 然 不 能 就 各 修 正 案 逐 項 發 言, 只 會 集 中 討 論 兩 大 主 題 和 政 策, 即 食 環 署 一 直 遭 詬 病 的 街 市 政 策 和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食 環 署 在 街 市 政 策 方 面, 尤 其 是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管 理, 出 了 很 大 問 題 如 大 家 有 留 意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衡 工 量 值 報 告, 就 會 得 悉 報 告 指 出 食 環 署 管 理 的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空 置 率 極 高, 土 地 資 源 運 用 成 效 不 彰, 不 但 浪 費 公 帑, 更 嚴 重 的 是 造 成 熟 食 市 場 內 設 施 的 安 全 問 題, 對 公 眾 構 成 危 機 我 不 會 列 舉 所 有 數 字, 但 根 據 報 告 所 述,11 個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的 平 均 檔 位 空 置 率 達 六 成 一, 而 在 114 個 空 置 檔 位 中, 有 八 成 已 空 置 超 過 10 年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如 何 理 財, 要 求 部 門 每 年 節 省 1% 的 開 支, 但 其 實 只 要 將 這 些 空 置 檔 位 出 租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已 足 以 賺 回 來 其 中 9 個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已 設 在 臨 時 用 地 約 30 年 至 42 年 之 久, 例 如 長 沙 灣 熟 食 市 場, 其 面 積 最 大, 空 置 率 達 57%, 而 更 誇 張 的 是 居 然 有 接 近 兩 成 即 28 個 檔 位 空 置 達 25 年 以 上, 當 中 空 置 年 期 最 長 的 更 達 29 年 究 竟 食 環 署 在 做 些 甚 麼 呢? 這 些 如 此 明 顯 的 問 題 足 以 證 明 其 管 理 是 何 等 差

17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劣, 對 空 置 檔 位 缺 乏 方 針 且 撇 開 能 否 地 盡 其 用 不 談, 這 些 情 況 是 完 全 不 合 理 的 為 何 政 府 可 以 容 許 這 些 事 存 在? 食 環 署 管 理 11 個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總 面 積 超 過 8 000 平 方 米, 但 卻 長 期 有 六 成 空 置 檔 位 再 者, 不 少 熟 食 市 場 均 位 於 市 區 現 在 我 們 時 常 說 土 地 珍 貴, 又 怎 可 以 讓 這 種 情 況 長 期 出 現? 其 實, 食 環 署 並 沒 有 定 時 審 查 熟 食 市 場 或 熟 食 中 心 的 經 營 能 力, 採 取 行 動, 實 在 難 辭 其 咎 有 關 問 題 不 但 涉 及 空 置 檔 位 空 置 檔 位 等 於 浪 費 金 錢, 因 為 那 些 錢 其 實 也 屬 於 香 港 市 民 的 錢, 本 來 可 出 租 以 賺 取 租 金 而 且 關 乎 安 全 及 消 防 問 題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如 任 何 商 業 處 所 的 食 肆 般, 均 會 受 火 警 威 脅 根 據 有 關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火 警 宗 數 的 資 料 顯 示, 在 2011 年 至 2014 年 間, 在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發 生 的 火 警 有 11 宗, 其 中 8 宗 在 熟 食 市 場 發 生, 兩 宗 則 在 熟 食 中 心 發 生, 餘 下 1 宗 是 在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發 生 至 於 其 他 細 節, 我 則 不 再 詳 述 我 認 為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審 計 署 於 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 月 間 曾 前 往 13 個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進 行 實 地 觀 察, 檢 視 市 場 內 的 消 防 設 施, 指 出 市 場 內 有 一 定 的 火 警 風 險, 例 如 觀 塘 勵 業 街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有 檔 戶 採 用 開 放 式 廚 房 且 未 設 有 防 火 間 隔, 以 及 柴 灣 角 熟 食 市 場 有 人 存 放 多 個 石 油 氣 罐, 足 以 顯 示 這 些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不 足 食 環 署 表 現 得 與 它 無 關 似 的, 既 不 理 會 空 置 檔 位, 又 不 處 理 有 危 險 的 情 況 當 然, 現 在 它 遭 人 批 評, 便 表 示 會 加 快 採 取 措 施 其 實, 食 環 署 也 自 知 有 問 題, 聲 稱 自 2012 年 起 已 為 22 個 熟 食 中 心 及 熟 食 市 場 提 升 消 防 措 施, 並 會 對 其 他 尚 未 實 行 有 關 措 施 的 中 心 和 市 場 進 行 提 升 消 防 安 全 的 工 程 此 外, 它 亦 會 與 消 防 處 合 作, 檢 視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火 警 風 險, 對 違 例 的 檔 位 執 法 現 在 有 如 進 入 無 人 管 理 的 地 帶, 我 不 會 談 論 浪 費 電 力 的 問 題, 因 為 過 於 瑣 碎, 而 且 我 還 要 討 論 食 環 署 另 一 項 為 人 詬 病 的 政 策, 即 街 道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事 實 上, 針 對 這 兩 個 項 目, 立 法 會 有 特 設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鑒 於 問 題 嚴 重, 我 們 希 望 迫 使 政 府 一 起 反 省 街 市 政 策 和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或 現 在 所 稱 的 墟 市 政 策 我 想 大 家 平 日 在 報 章 上 也 會 看 到 食 環 署 職 員 特 別 針 對 一 些 長 者, 原 因 是 他 們 不 懂 反 抗 當 然, 你 可 以 說 他 們 犯 了 法, 因 為 他 們 在 街 頭 當 無 牌 小 販, 售 賣 二 手 貨 和 舊 鞋 等, 但 食 環 署 職 員 卻 會 踏 着 這 些 長 者 的 貨 品, 不 准 收 拾, 而 求 情 當 然 沒 有 用, 因 他 們 沒 有 半 點 人 情 味, 還 會 喝 罵 這 些 長 者, 指 他 們 當 小 販 就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遭 拘 捕 和 喝 罵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71 食 環 署 被 指 多 次 驅 逐 和 拘 捕 這 些 年 老 小 販, 不 但 施 以 罰 款, 而 且 充 公 這 些 艱 苦 經 營 的 長 者 的 物 品, 甚 至 以 粗 暴 方 式 對 待 他 們 其 實, 我 認 為 香 港 政 府 無 須 妖 魔 化 在 街 道 上 自 力 更 生 憑 自 己 勞 力 賺 取 金 錢 的 人 士, 尤 其 是 長 者 大 家 都 知 道 他 們 要 不 就 是 撿 拾 紙 皮 回 收 舊 報 紙, 要 不 就 如 這 些 年 老 小 販 般 售 賣 二 手 物 品, 一 天 也 只 能 賺 取 數 十 元 我 們 應 欣 賞 這 些 長 者, 他 們 到 了 六 七 十 歲 的 年 紀 仍 希 望 靠 工 作 維 生 不 過, 食 環 署 把 他 們 視 作 過 街 老 鼠 雖 說 食 環 署 有 執 法 的 壓 力 和 權 力, 但 我 們 認 為 法 律 不 外 乎 人 情 當 社 會 的 福 利 政 策 未 能 協 助 長 者 時, 他 們 便 要 自 救, 所 用 的 方 法 亦 非 傷 天 害 理, 作 奸 犯 科 很 多 例 子 也 令 聞 者 傷 心 聽 者 流 淚, 例 如 有 一 位 72 歲 的 老 伯, 他 在 大 坑 賣 雞 蛋 仔 30 年, 從 不 領 取 綜 援, 但 卻 被 食 環 署 小 販 事 務 隊 打 擊,10 天 內 拘 捕 3 次, 除 每 次 罰 款 800 元 外, 還 把 他 賴 以 為 生 的 木 頭 車 充 公 最 近 發 生 了 一 宗 關 乎 食 環 署 人 員 的 慘 劇, 這 些 事 是 大 家 都 不 希 望 看 到 的 有 執 勤 人 員 與 南 亞 裔 人 士 發 生 衝 突, 最 後 傷 重 身 亡 我 曾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內 提 出, 當 政 府 檢 討 這 件 事 時, 除 教 曉 他 們 功 夫 或 叫 他 們 看 錄 影 帶 學 習 如 何 自 衞 外, 亦 要 檢 討 為 他 們 提 供 的 執 法 指 引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他 們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的 處 理 手 法 是 否 真 的 未 如 理 想, 以 致 種 下 很 多 仇 恨 當 然, 這 種 工 作 是 難 做 的, 因 為 食 環 署 等 於 大 陸 的 城 管 但 是, 如 果 與 大 陸 的 城 管 比 較, 香 港 的 食 環 署 已 算 幸 福, 大 陸 的 城 管 真 的 會 被 人 圍 毆 我 的 發 言 時 間 無 多 政 府 這 次 一 直 迴 避 檢 討 小 販 政 策, 高 永 文 局 長 今 年 也 算 做 得 不 錯 了, 一 力 承 擔 但 是, 食 環 署 以 往 的 角 色 本 質 是 管 理, 力 求 不 要 出 亂 子 食 物 衞 生 潔 淨 和 免 生 意 外 因 此, 現 在 要 求 它 主 導 推 行 小 販 發 展 的 政 策, 我 仍 然 非 常 擔 心 不 過, 經 過 事 務 委 員 會 1 年 的 討 論, 我 希 望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會 有 成 功 的 先 例 如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10 多 次 會 議 討 論 後 卻 甚 麼 也 不 做, 繼 而 發 表 報 告,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浪 費 公 帑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這 次 是 就 納 入 附 表 的 62 個 總 目 作 最 後 發 言 早 前 在 不 同 的 審 議 階 段, 我 曾 就 大 約 一 半 的 相 關 總 目 發 言 至 於 部 分 未 曾 談 及 的 總 目, 我 希 望 藉 今 次 機 會 再 補 充 我 反 對 把 它 們 納 入 的 部 分 理

17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由, 但 有 某 些 總 目, 仍 然 是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讓 我 表 述 我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理 由 和 我 支 持 某 些 同 事 的 修 正 案 的 理 由, 以 及 在 現 階 段 這 62 個 總 目 中, 為 何 我 會 反 對 納 入 某 些 總 目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到 有 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納 入 項 目, 我 想 就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的 表 現 和 職 責 的 問 題 作 出 補 充 我 剛 才 談 到 歷 史 問 題, 但 大 家 看 回 現 實 情 況, 駐 京 辦 在 2014 年 共 聘 請 了 136 人, 而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粵 辦 ) 亦 有 166 人, 人 數 眾 多 可 是, 它 們 接 獲 的 個 案 可 說 極 為 稀 少, 駐 京 辦 在 1 年 內 接 獲 的 求 助 個 案 數 目 是 24 宗, 而 駐 粵 辦 則 是 79 宗 ; 駐 京 辦 有 136 人, 卻 只 有 24 宗 投 訴 個 案, 而 駐 粵 辦 有 166 人, 卻 只 有 79 宗 個 案 大 家 看 看 那 些 數 字, 為 何 會 那 麼 少 呢? 就 我 的 辦 事 處 而 言, 我 在 香 港 接 獲 有 關 內 地 的 問 題, 尋 求 我 的 辦 事 處 協 助 的 個 案 每 年 肯 定 多 於 24 宗 在 個 案 數 量 較 多 的 一 年, 隨 時 超 過 24 宗 加 上 79 宗, 即 隨 時 超 過 100 宗 一 年 有 12 個 月, 如 果 每 年 有 100 宗, 平 均 每 個 月 不 足 10 宗, 有 時 候 的 確 是 有 這 數 量 的 我 們 曾 接 獲 一 些 投 訴, 例 如 有 關 在 內 地 被 監 控 在 內 地 有 物 業 被 侵 佔, 以 及 在 內 地 買 賣 物 業 的 問 題 等 最 近 這 一 年 的 個 案 較 少, 但 我 的 辦 事 處 在 高 峰 期 時, 曾 1 年 處 理 600 宗 個 案, 而 在 1 年 內 可 以 有 100 宗 涉 及 內 地 問 題 的 個 案, 在 我 的 記 憶 中 絕 對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曾 經 有 一 位 政 協 尋 求 我 的 協 助, 說 他 受 到 內 地 官 員 欺 壓, 這 是 大 約 10 年 前 的 事 情 了 之 後 我 寫 了 一 封 信 到 北 京 的 公 安 局 指 出 問 題, 然 後 很 有 效 率 地, 在 兩 三 個 星 期 後, 突 然 有 一 隊 公 安 由 該 省 份 前 往 該 地 區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在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時, 曾 經 有 一 段 時 間, 我 們 在 內 地 深 圳 有 一 位 義 務 律 師 協 助 我 們 處 理 有 關 內 地 房 地 產 的 諮 詢 所 以, 建 立 這 些 服 務 是 為 了 令 香 港 人 可 以 得 到 直 接 協 助 工 聯 會 現 時 最 厲 害, 對 嗎? 將 來 可 能 真 的 連 墳 地 也 可 以 送 給 人 可 是, 我 們 看 看 這 些 所 謂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內 地 的 工 作 為 何 主 席, 我 讀 給 你 聽 吧, 就 是 : 根 據 有 關 的 內 地 法 律 和 法 規, 上 述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包 括 駐 京 辦 和 駐 粵 辦 並 無 權 利 或 權 力 探 訪 在 內 地 遭 拘 留 的 人 他 們 可 向 求 助 人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提 供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程 序 的 資 訊 ; 提 醒 他 們 聘 請 代 表 律 師 的 權 利 ; 提 供 當 地 律 師 協 會 的 聯 絡 資 料, 以 及 向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轉 達 求 助 人 或 其 家 人 的 意 見 和 要 求 既 不 可 以 探 訪 他 們, 亦 不 可 以 直 接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只 可 以 提 醒 他 們 聘 請 律 師, 以 及 告 訴 他 們 有 關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和 程 序 的 資 訊, 這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73 是 較 我 們 的 地 區 辦 事 處 在 協 助 市 民 處 理 內 地 問 題 時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和 協 助 更 少 有 時 候 我 們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會 為 他 們 去 信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以 及 為 他 們 翻 查 資 料, 並 向 他 們 提 供 直 接 的 法 律 援 助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有 內 地 律 師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而 就 相 關 問 題, 他 們 可 以 直 接 聯 絡, 而 且 服 務 更 屬 於 義 務 性 質, 是 免 費 的 可 是, 這 個 開 支 過 億 元 的 政 策 局, 有 100 多 人 提 供 服 務, 竟 然 連 基 本 資 料 也 無 法 提 供, 更 不 可 以 探 望 被 拘 留 人 士 大 家 也 知 道, 在 內 地 的 公 安 城 管 和 入 境 等 單 位, 如 果 一 名 普 通 香 港 市 民 想 前 往 探 望, 往 往 需 要 依 靠 很 多 關 係 和 所 謂 賄 賂, 但 其 實 仍 難 以 探 望 被 拘 留 人 士, 難 以 知 道 他 們 是 生 是 死 情 況 如 何 有 關 辦 事 處 是 代 表 香 港 人 的 部 門, 使 用 我 們 的 血 汗 錢 來 支 付 其 薪 酬 當 有 香 港 人 在 內 地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被 拘 留 時, 即 使 我 們 只 是 想 知 道 他 們 的 生 死 情 況, 想 了 解 一 下 和 看 一 看 也 不 行, 那 麼, 有 關 撥 款 是 否 應 該 取 消? 所 以, 我 反 對 將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相 關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而 且 這 絕 對 代 表 不 少 香 港 人 的 意 願, 特 別 是 一 些 曾 經 在 內 地 受 苦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被 毒 打 或 監 禁 的 人 主 席, 我 曾 經 接 觸 過 一 些 情 況, 那 些 人 要 親 友 運 送 金 錢 才 被 釋 放, 因 為 他 們 被 行 政 拘 留, 如 果 不 拿 出 例 如 100 萬 元 便 不 可 以 離 開 有 些 人 即 使 已 離 開 內 地 10 多 年, 他 們 回 到 香 港 後 仍 然 被 人 追 討 費 用, 最 後 要 遠 走 他 鄉, 不 敢 返 回 香 港, 原 因 是 有 關 部 門 和 單 位 透 過 一 些 黑 勢 力 在 香 港 威 嚇 他 們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這 些 個 案 其 實 數 不 勝 數 主 席, 這 些 情 況 在 過 往 二 三 十 年 從 未 停 止, 但 我 們 的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可 以 提 供 的 支 援 卻 如 此 微 弱 和 令 人 失 望, 所 以, 我 們 理 應 反 對 納 入 有 關 撥 款 主 席, 此 外, 我 想 談 一 談 與 律 政 司 有 關 的 總 目 91 地 政 總 署 我 上 次 曾 提 及 一 些 事 情, 今 次 只 想 補 充 一 些 資 料 有 關 檢 控 數 字,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減 少, 令 人 憂 慮 看 看 檢 控 數 字, 主 席, 例 如 你 看 看 2009 年 的 定 罪 率 是 53%, 2014 年 的 定 罪 率 是 50% 刑 事 檢 控 敗 訴 所 須 繳 付 的 款 項 亦 急 升, 由 2001 年 的 1,799 萬 元 急 升 至 2014 年 的 4,372 萬 元, 即 案 件 輸 了, 便 要 賠 償 對 方 有 關 費 用 看 到 這 項 數 字 急 升, 令 人 對 律 政 司 的 服 務 和 專 業 水 平 感 到 憂 慮 主 席, 有 關 佔 領 方 面 的 數 字 更 為 驚 人 最 近 不 斷 有 報 道 指 出, 在 很 多 案 件 中, 法 官 最 後 指 責 資 料 或 證 據 不 足, 隨 後 要 釋 放 有 關 被 告

17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這 些 數 字 十 分 驚 人, 讓 我 簡 單 說 說 有 關 佔 領 期 間 的 裁 決 的 資 料 主 席, 截 至 4 月 3 日, 有 94 宗 檢 控, 當 中 有 6 宗 脫 罪,40 宗 撤 控, 只 有 13 宗 定 罪, 當 然 有 些 案 件 還 未 完 結 所 以, 看 到 這 些 數 字, 有 6 宗 被 判 無 罪,40 宗 撤 控,13 宗 定 罪, 在 比 例 上, 與 較 早 前 的 數 字 相 比, 成 功 率 大 幅 下 跌, 不 知 有 沒 有 20%, 可 能 只 有 10 多 個 百 分 點 其 實 有 關 這 個 問 題, 有 很 多 個 案, 但 我 不 詳 細 闡 述 了 主 席, 我 曾 多 次 說 過, 我 對 政 府 的 很 多 評 論 均 屬 先 見 之 明 有 關 律 政 司 的 表 現, 主 席, 我 去 年 已 作 出 評 論 大 家 可 以 翻 查 紀 錄, 在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時, 主 席, 我 當 年 怎 樣 說 律 政 司 呢? 我 的 助 理 了 不 起, 找 回 我 當 年 的 演 辭 我 當 年 批 評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楊 家 雄, 他 在 2013 年 6 月 上 任, 當 時 的 問 題 其 實 甚 為 敏 感 和 富 爭 議 主 席, 1 年 前 我 怎 樣 說 呢? 在 未 來 的 1 年 即 是 說 從 那 時 直 至 現 在 楊 家 雄 必 會 繼 續 依 循 僵 化 官 僚 的 作 風 擔 任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的 工 作, 以 冷 酷 無 情 的 態 度 處 理 和 平 佔 中 的 人 士 主 席, 當 時 佔 中 尚 未 發 生 打 壓 佔 中 人 士, 放 生 貪 官 污 吏 我 當 時 何 以 這 樣 說 呢? 主 席, 我 當 時 就 楊 家 雄 獲 委 任 為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一 事 作 出 批 評, 當 時 他 本 身 並 沒 有 刑 事 經 驗, 他 根 本 不 想 擔 任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可 能 政 府 當 時 的 原 意 是 找 他 處 理 民 事 問 題, 但 在 機 緣 巧 合 錯 綜 複 雜 或 不 可 告 人 的 因 素 下, 政 府 找 他 出 任 此 職, 而 他 又 願 意 出 任, 導 致 今 年 出 現 很 多 冤 案 和 錯 誤 檢 控 莫 說 是 佔 中 人 士, 最 近 官 永 義 的 案 件 亦 是 這 樣, 劉 夢 熊 亦 獲 判 無 罪,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不 論 問 題 大 小, 也 有 連 串 問 題 但 是, 不 少 案 件 可 能 都 是 基 於 政 治 因 素 而 作 出 檢 控, 不 理 刑 事 證 據 和 對 刑 事 的 專 業 要 求 現 時 律 政 司 變 了 為 政 治 服 務, 這 是 很 明 顯 的, 從 數 據 最 近 連 串 人 物 被 檢 控 和 最 後 結 果 均 可 以 看 到 主 席, 我 也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的 上 訴 申 請 在 早 兩 天 被 駁 回, 我 會 考 慮 再 上 訴, 這 涉 及 我 自 己 的 問 題, 我 要 首 先 申 報 利 益 從 剛 才 的 例 子 和 各 方 面 的 情 況 來 看, 有 關 總 目 92 的 款 額 不 可 納 入 附 表, 是 有 理 據 的 主 席, 題 外 話, 當 天 頒 布 我 的 上 訴 結 果 時, 突 然 在 短 短 10 多 分 鐘 內, 由 黃 雨 變 為 紅 雨 再 變 為 黑 雨, 正 正 是 法 官 頒 布 我 的 上 訴 申 請 被 駁 回 的 時 候 中 國 人 有 種 說 法 是, 當 某 些 事 情 發 生 時 突 然 刮 起 大 風 雨, 便 是 證 明 有 冤 獄, 這 與 1997 年 解 放 軍 入 城 時 有 點 相 似 我 剛 剛 在 高 等 法 院, 法 院 在 大 約 10 時 頒 布 結 果, 當 時 是 紅 雨 頒 布 後, 我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75 走 出 來 便 已 經 轉 為 黑 雨, 我 出 來 見 記 者 時 大 風 大 雨, 好 像 1997 年 解 放 軍 入 城 時 的 天 氣 一 樣 所 以, 對 我 而 言, 這 也 是 上 天 對 我 的 眷 顧 主 席, 其 他 項 目 包 括 總 目 33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我 反 對 納 入 這 總 目 此 外, 我 亦 反 對 納 入 總 目 60 路 政 署, 因 為 這 涉 及 不 少 工 程 的 延 誤 和 監 管 上 的 錯 誤 當 然, 有 些 事 未 必 全 部 是 有 關 人 員 的 問 題, 有 些 人 早 已 發 現 了 問 題, 但 其 他 高 層 人 員 基 於 政 治 理 由 而 將 其 漠 視 很 多 計 劃 往 往 與 內 地 有 關, 例 如 高 鐵 蓮 塘 口 岸 和 港 珠 澳 大 橋, 總 之 凡 與 內 地 有 關 的 都 瘋 狂 超 支, 主 席, 可 能 真 的 學 了 內 地 的 豆 腐 渣 工 程 和 貪 腐 行 為 所 以, 為 了 表 示 態 度, 應 該 反 對 納 入 這 些 項 目 全 委 會 主 席 : 第 7 項 辯 論 結 束 全 委 會 現 在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按 總 目 次 序 逐 一 進 行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1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 表 決 鐘 鳴 響 了 1 分 鐘 後 )

17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會 議 廳 內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6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6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77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2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7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4 人 出 席,32 人 贊 成,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4 Members present, 32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four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3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79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郭 偉 强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5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fiv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4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18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9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5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81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8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9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6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83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9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four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8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18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0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0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85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8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0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1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87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0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3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8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2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2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9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89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2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9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91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4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19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5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93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6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19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0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7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95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29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9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9 Members present, 29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9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97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8 人 出 席,29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8 Members present, 29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暫 停 會 議 SUSPENSION OF MEETING 全 委 會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明 天 上 午 9 時 15 分 至 10 時 45 分 將 舉 行 行 政 長 官 答 問 會 本 會 明 天 下 午 2 時 30 分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7 時 59 分 暫 停 會 議 Suspended accordingly at 7.59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