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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1 203-399 5130 传 真 :+49 (0) 69-756 134350 传 真 :+1 203-399 5596 电 子 邮 件 :claims.service@acegroup.com 电 子 邮 件 :Claimhelp@culturalinsurance.com 1. 在 收 到 第 一 张 医 疗 费 用 单 后, 请 在 60 日 内 将 下 列 资 料 邮 寄 或 传 真 到 相 关 理 赔 中 心 ( 您 可 以 预 先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文 件, 我 们 索 赔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根 据 需 要 再 向 您 索 取 原 件 ): - 由 受 保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填 写 的 理 赔 表 - 与 特 定 索 赔 相 关 的 所 有 条 列 帐 单 收 据 及 记 录 的 原 件 ( 请 保 留 副 件, 以 备 记 录 ) - 医 师 出 具 的 医 疗 报 告, 包 括 任 何 报 告 化 验 及 X 光 检 查 文 件 等 请 将 全 部 文 件 装 入 一 个 信 封, 然 后 发 送 到 上 述 相 关 理 赔 中 心 如 果 索 赔 不 及 时 或 不 完 整, 以 致 无 法 确 定 治 疗 的 合 理 性 及 必 要 性, 则 保 险 公 司 保 留 拒 绝 赔 付 的 权 利 2. 住 院 或 手 术 之 前, 请 致 电 CareMed Assist 的 24 小 时 服 务 号 码 3. 接 受 治 疗 之 前, 请 向 各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出 示 CareMed 承 保 确 认 书 4. 医 师 或 其 它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可 能 与 理 赔 中 心 或 CareMed Assist 联 系, 核 实 您 的 保 险 福 利 5. 受 保 人 应 填 完 每 个 索 赔 事 件 的 索 赔 单 与 索 赔 中 心 联 络 或 登 录 CareMed 网 站 www.caremedassistance.com 都 可 获 得 更 多 的 索 赔 单 6. 接 受 治 疗 之 前, 医 师 / 医 疗 机 构 有 时 可 能 要 求 受 保 人 先 支 付 费 用 如 有 此 种 情 况, 我 们 建 议 您 按 下 列 步 骤 行 事 : a) 与 CareMed Assist 联 系, 解 释 情 况 CareMed Assist 将 向 医 师 / 医 疗 机 构 确 认 保 险 福 利 条 款 及 条 件, 并 说 明 您 符 合 资 格 b) 如 适 用,CareMed Assist 可 向 医 师 /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一 份 保 证 函 c) 如 果 医 师 / 医 疗 机 构 仍 要 求 受 保 人 先 付 款, 受 保 人 只 需 要 填 写 一 份 CareMed 理 赔 表, 并 在 提 交 表 格 时 提 供 第 24 页 理 赔 条 款 一 节 规 定 的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如 果 您 对 CareMed 旅 行 保 险 计 划 有 疑 问, 可 浏 览 CareMed 网 站 www.caremed-assistance.com 或 与 CareMed Assist 联 系 如 果 您 对 现 行 理 赔 条 款 有 疑 问, 请 与 理 赔 中 心 联 系 依 照 隐 私 保 护 的 原 则, 只 有 索 赔 办 公 室 能 够 提 供 关 于 提 交 索 赔 的 信 息 CareMed Assist 24 小 时 医 疗 应 急 援 助 服 务 CareMed 保 险 计 划 提 供 全 球 24 小 时 医 疗 应 急 援 助 服 务, 即 CareMed Assist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如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我 们 可 为 受 保 人 提 供 多 语 种 帮 助 和 建 议 为 获 得 服 务, 您 必 须 拨 打 下 列 号 码 与 CareMed Assist 联 系 请 注 意, 您 所 拨 的 号 码 视 您 旅 行 所 至 国 家 而 定 CareMed Assist 24 小 时 医 疗 应 急 号 码 和 电 子 信 箱 : 南 北 美 洲 +1-855-657 3434 电 子 邮 件 : caremed-assist@axa-assistance.us 所 有 其 它 国 家 +49 (0)89 500 70-175 电 子 邮 件 : caremed-assist@axa-assistance.de 电 子 邮 件 :caremed-assist@axa-assistance.de 1. 本 保 单 项 下 投 保 的 所 有 医 疗 运 输 服 务 须 由 CareMed Assist 批 准 和 安 排 安 排 下 列 运 输 服 务 之 前, 如 未 与 CareMed Assist 联 系, 可 能 导 致 拒 绝 赔 付 或 赔 付 金 额 减 少 返 回 受 保 人 本 国 2

父 母 的 交 通 补 贴 与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补 贴 死 者 遗 体 回 国 2. 下 列 是 CareMed Assist 提 供 的 其 它 服 务 的 摘 要 : 医 疗 援 助 转 介 至 First Health Network 医 疗 监 测 更 换 / 发 运 处 方 药 传 递 紧 急 消 息 旅 行 援 助 协 助 获 得 应 急 现 金 (CareMed Assist 可 直 接 与 您 的 家 人 信 用 卡 公 司 银 行 雇 主 退 休 计 划 赞 助 人 或 其 它 信 贷 渠 道 联 系, 协 助 您 获 得 预 支 资 金, 以 应 付 旅 行 中 的 紧 急 需 求 ) 如 果 在 公 共 承 运 人 运 输 过 程 中 行 李 遗 失 或 延 迟, 我 们 可 提 供 跟 踪 服 务 更 换 遗 失 或 被 盗 的 飞 机 票 的 技 术 援 助 查 询 法 律 服 务 保 释 服 务 产 品 信 息 单 这 个 信 息 单 是 让 您 对 各 种 选 择 可 能 有 个 快 速 的 浏 览 请 注 意, 这 里 并 不 包 括 关 于 您 保 单 的 所 有 信 息 为 了 对 保 单 所 有 内 容 有 所 了 解, 请 务 必 参 考 保 险 期 限 和 保 险 条 件 下 面 保 险 涵 盖 的 每 个 选 项 只 在 您 已 决 定 明 确 选 择 时 才 有 效 也 就 是 说, 它 们 在 您 所 选 择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这 是 哪 种 保 险? CareMed 国 际 旅 行 保 险 计 划 是 一 项 您 在 国 外 期 间 生 效 的 保 险 您 选 的 保 险 计 划 决 定 了 对 您 的 保 障 范 围 和 与 保 单 相 关 的 特 殊 赔 付 金 您 的 保 险 涵 盖 的 范 围 是 什 么? a) 旅 行 健 康 / 意 外 险 (HA) 在 您 保 险 期 间, 当 您 在 国 外 旅 行 时, 旅 行 健 康 / 意 外 险 涵 盖 您 所 得 的 疾 病 或 受 伤 的 医 科 治 疗 这 包 括 由 一 医 师 的 治 疗, 在 医 院 的 治 疗 和 用 药 关 于 对 此 项 保 险 的 完 整 描 述, 请 参 考 下 面 第 6 页 的 旅 行 健 康 / 意 外 险 部 分 b) 旅 行 意 外 赔 偿 险 (I) 若 您 购 买 旅 行 意 外 赔 偿, 保 险 计 划 则 将 支 付 您 一 个 一 次 性 的 费 用 ( 伤 残 赔 付 金 ), 如 果 事 故 的 后 果 使 您 终 生 伤 残 ( 例 如 活 动 能 力 的 障 碍, 瘫 痪 或 截 肢 ) 伤 残 赔 偿 金 的 多 少 与 签 订 的 保 险 总 额 有 关, 并 与 伤 残 程 度 也 有 关 关 于 对 此 项 保 险 的 完 整 描 述, 请 参 考 下 面 第 6 页 的 旅 行 意 外 赔 偿 险 部 分 c) 旅 行 援 助 险 (T) 如 果 您 的 保 险 计 划 包 括 旅 行 援 助 险, 若 您 因 为 在 生 命 受 危 险 情 况 下 住 院 或 在 某 一 阶 段 作 为 住 院 病 人 住 院, 承 保 人 就 会 支 付 近 亲 运 送 交 通 和 住 宿 的 费 用 关 于 旅 行 援 助 险 (T) 的 完 整 描 述, 请 参 考 下 面 第 7 页 的 旅 行 援 助 部 分 d) 旅 行 行 李 险 (L) 如 果 您 购 买 了 旅 行 行 李 险 的 赔 偿, 这 项 保 险 计 划 则 会 支 付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行 李, 也 支 付 行 李 因 被 偷 盗, 火 灾 或 自 然 灾 害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损 坏 关 于 此 项 保 险 的 完 整 描 述, 请 参 考 下 面 第 7 页 的 旅 行 行 李 险 部 分 e) 旅 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3) 如 果 您 的 保 单 包 括 旅 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保 险 将 支 付 您 在 旅 行 期 间 因 在 您 责 任 下 发 生 的 那 些 日 常 险 事 而 付 给 别 人 的 赔 款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承 保 人 不 仅 要 调 理 损 毁, 还 要 验 核 是 否 必 要 和 在 什 么 范 围 内 进 行 补 偿 承 保 人 将 根 据 您 的 表 现 对 不 合 理 的 补 偿 索 赔 进 行 重 审 和 安 排 在 这 个 范 围 内, 保 险 计 划 会 对 不 合 理 的 责 任 索 赔 也 进 行 合 法 的 保 护 关 于 此 项 保 险 的 完 整 描 述, 请 参 考 下 面 第 11 页 的 旅 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部 分 应 何 时 支 付 保 费? 保 费 应 当 在 保 险 生 效 前 被 支 付 给 CareMed 如 果 保 单 在 保 险 生 效 后 被 发 送, 保 费 应 当 在 收 到 保 单 后 14 日 内 被 支 付 3

什 么 是 不 保 事 项? 有 些 事 项 是 不 在 保 险 范 围 内 的 实 际 上, 没 有 任 何 保 险 适 合 以 下 任 何 事 项 范 围 : 如 果 持 保 单 人 或 受 保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责 任 涵 盖 的 事 项 - 对 旅 行 健 康 / 意 外 险 而 言 : 任 何 行 程 前 就 存 在 的 疾 病 和 伤 害 - 对 旅 行 意 外 赔 偿 险 而 言 : 对 于 在 酗 酒 或 吸 毒 影 响 下 发 生 的 意 外 由 精 神 错 乱 和 知 觉 伤 残 引 起 的 事 故 - 对 旅 行 行 李 险 而 言 : 留 在 安 检 行 李 和 停 放 车 辆 里 的 现 钞, 身 份 证 件, 票 和 任 何 一 种 文 件 和 价 值 昂 贵 的 珠 宝 首 饰 - 对 旅 行 援 助 而 言 : 不 是 由 CareMed Assist 协 调 的 安 排 - 对 于 旅 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而 言 : 对 借, 借 贷 的 或 租 的 或 接 待 家 庭 的 财 物 的 损 坏 合 同 签 订 时 将 产 生 什 么 责 任? 在 合 同 签 订 的 同 时 您 必 须 完 整 如 实 地 告 知 所 有 信 息 如 果 您 做 不 到, 您 的 保 险 责 任 则 不 能 得 到 保 证 如 果 一 项 被 保 事 件 发 生, 您 该 履 行 哪 些 责 任? 确 认 尽 可 能 少 的 事 发 损 毁 避 免 能 导 致 增 加 不 必 要 开 支 的 每 一 件 事 关 于 更 多 的 责 任, 请 参 考 下 面 的 一 般 责 任 和 规 定 和 个 人 责 任 赔 付 金 的 一 般 责 任 和 规 定 如 果 您 履 行 责 任 有 误 将 会 引 起 什 么 法 律 后 果? 很 重 要 的 是 : 如 果 您 无 视 您 的 责 任, 承 保 人 有 权 按 您 无 视 程 度 减 少 赔 付 金 这 也 可 能 会 导 致 完 全 失 去 整 个 保 险 的 保 障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细 节, 请 参 考 一 般 责 任 和 规 定 和 个 人 责 任 赔 付 金 的 一 般 责 任 和 规 定 您 的 保 险 何 时 生 效 和 何 时 终 止? 保 险 最 早 随 支 付 保 费 一 起 生 效, 但 决 不 在 签 约 日 期 前 就 生 效, 它 在 签 约 彻 底 到 期 那 天 结 束 CareMed 国 际 旅 行 保 险 合 同 前 言 CareMed GmbH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国 际 旅 行 保 险 计 划, 该 计 划 使 用 CareMed 商 标 承 保 人 是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位 于 德 国 法 兰 克 福, 下 文 称 为 承 保 人 承 保 人 根 据 受 保 人 选 择 的 保 单 保 障 选 项 提 供 保 险 保 障 Gold G Silver S 和 Bronze B 确 定 CareMed 旅 行 保 险 计 划 的 赔 付 范 围 赔 付 金 额 可 由 双 方 议 定, 可 选 择 没 有 自 付 额 的 A 选 项, 也 可 选 择 50 欧 元 / 美 元 自 付 额 的 B 选 项 100 欧 元 / 美 元 自 付 额 的 C 选 项 或 250 欧 元 / 美 元 的 D 选 项 下 列 保 险 代 码 解 释 赔 付 类 型 与 范 围 地 域 限 制 以 及 保 险 起 始 时 间, 您 的 保 险 ID 卡 上 也 有 说 明 本 手 册 包 含 保 险 赔 付 及 CareMed Assist 服 务 的 说 明 所 有 保 险 计 划 均 包 含 CareMed Assist 由 于 某 些 情 况 不 在 承 保 范 围 之 内, 因 此 请 务 必 阅 读 本 计 划 的 所 有 限 制 不 保 事 项 及 条 款 保 险 代 码 ( 见 保 单 及 保 险 ID 卡 ) HA - 旅 行 健 康 / 意 外 险 X - 对 危 险 体 育 类 型 的 保 险 E - 旅 行 紧 急 情 况 险 I - 旅 行 意 外 赔 偿 T - 旅 行 援 助 L - 旅 行 行 李 保 险 3 - 旅 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Z1 - 目 的 地 : 包 括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在 内 的 全 球 所 有 国 家, 古 巴 本 国 除 外 Z2 - 目 的 地 : 除 美 国 加 拿 大 和 古 巴 本 国 之 外 的 全 球 所 有 国 家 4

L - 长 期 S - 短 期 本 保 险 不 适 用 于 受 到 贸 易 或 经 济 制 裁 ( 例 如 OFAC)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提 供 保 险 的 地 区,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支 付 索 赔 款 项 所 有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政 策 保 持 不 变 查 看 受 到 OFAC 制 裁 的 国 家 名 单, 登 录 http://www.treasury.gov/about/organizational-structure/offices/pages/office-of-foreign- Assets-Control.aspx G - CareMed 黄 金 险 计 划 ( 无 限 的 医 疗 保 障 ) S - CareMed 白 银 险 计 划 ( 最 高 250.000 欧 元 / 美 元 的 医 疗 保 障 ) B - CareMed 青 铜 险 计 划 ( 最 高 50.000 欧 元 / 美 元 的 医 疗 保 障 ) A - 无 自 付 额 B - 50 欧 元 / 美 元 自 付 额 C - 100 欧 元 / 美 元 自 付 额 D - 250 欧 元 / 美 元 自 付 额 保 单 编 号 中 的 保 险 代 码 示 例 : HAITL3Z1LGA - 综 合 选 项 ( 旅 行 健 康 / 意 外 险 旅 行 意 外 赔 偿 旅 行 援 助 旅 行 行 李 险 旅 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 - 包 括 美 国 及 加 拿 大 的 全 球 所 有 国 家 - 长 期 - 黄 金 险 - 若 是 医 疗 费, 则 无 自 付 额 HAZ1LSB - 旅 行 健 康 及 意 外 险 - 包 括 美 国 及 加 拿 大 的 全 球 所 有 国 家 - 长 期 - 白 银 险 - 50 欧 元 / 美 元 自 付 额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获 得 标 准 普 尔 A+ 评 级 及 A.M. Best 的 A+ 评 级 承 保 人 信 息 :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地 址 :100 Leadenhall Street, London, EC3A 3BP 注 册 地 为 英 国, 公 司 登 记 号 为 1112892.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标 普 评 级 为 A+, A.M. Best 评 级 为 A+ 保 单 约 束 方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德 国 公 司 地 址 :Lurgiallee 12, 60439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公 司 登 记 号 : 法 兰 克 福 市 ( 美 茵 河 畔 ) 工 商 登 记 簿 第 58029 号 公 司 总 部 位 于 英 国 伦 敦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财 产 保 险 及 人 身 保 险 的 所 有 业 务 领 域 ( 但 不 包 含 人 寿 保 险 和 替 代 性 医 疗 保 险 ) 再 保 险 业 务 以 及 各 种 保 险 产 品 的 销 售 5

监 管 机 关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公 司 的 监 管 机 关 为 审 慎 监 管 局, 地 址 为 20 Moorgate, London EC2R 6DA, UK. 此 外,ACE 德 国 公 司 的 监 管 机 关 为 德 国 联 邦 金 融 服 务 监 管 局 (BaFin), 地 址 :, Graurheindorfer Str. 108, 53117 Bonn, 网 址 为 www.bafin.de 关 于 保 险 赔 付 的 信 息 基 本 特 征 / 法 律 基 础 保 险 合 同 的 基 础 是 您 的 申 请 ( 若 具 备 ) 融 入 我 方 保 费 规 定 的 保 险 条 款 和 条 件 您 的 保 单 以 及 法 定 保 险 合 同 [VVG] 此 保 险 可 在 意 外 事 故 情 况 下 按 照 您 的 保 单 以 及 下 文 规 定 给 予 您 赔 付 我 方 作 为 承 保 人 在 这 些 保 险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框 架 内 为 您 提 供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赔 付 费 用 及 付 款 方 式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后 您 在 保 单 写 明 的 保 费 之 外 无 需 支 付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您 应 按 照 保 单 中 写 明 的 付 款 方 式 相 应 地 支 付 保 费 有 效 期 我 方 可 随 时 更 改 保 险 条 款 和 条 件, 但 对 已 存 在 的 合 同 不 得 进 行 修 改 我 方 要 约 ( 报 价 ) 对 我 方 约 束 力 有 效 期 为 30 天 合 同 的 生 效 合 同 通 过 我 方 对 保 险 范 围 的 确 认 正 式 生 效 合 同 生 效 以 及 您 的 保 险 保 障 起 始 日 期 为 保 单 中 写 明 的 日 期 关 于 合 同 撤 销 的 规 定 1. 合 同 撤 销 权 您 可 以 在 14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例 如 信 件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 撤 销 您 所 订 立 的 合 同 而 无 需 说 明 原 因 在 您 收 到 保 单 含 我 方 基 本 保 险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合 同 规 定 以 及 符 合 保 险 合 同 法 第 7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书 面 形 式 合 同 信 息 以 及 相 关 规 定 之 日 起 期 限 开 始 计 算 在 电 子 业 务 交 易 中 ( 在 线 申 请 或 在 线 订 立 合 同 ) 合 同 撤 销 期 限 不 应 在 我 方 已 经 履 行 了 德 国 民 法 典 (BGB) 第 312e 条 第 1 款 第 1 句 规 定 的 针 对 此 类 销 售 方 法 的 附 加 义 务 ( 修 正 输 入 错 误 申 请 确 认 等 ) 之 前 开 始 及 时 发 送 合 同 撤 销 声 明 即 可 确 保 合 同 撤 销 期 限 得 到 遵 守 合 同 撤 销 声 明 应 当 发 送 至 CareMed: CareMed GmbH(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地 址 :Budapester Str. 4, 53111 Bonn, Germany, 电 子 邮 箱 : germany@caremed-travel.com 2. 合 同 撤 销 的 后 果 合 同 被 有 效 撤 销 的 情 况 下 您 的 保 险 将 终 止, 我 方 会 将 您 的 保 费 中 与 收 到 合 同 撤 销 声 明 之 后 的 时 间 对 应 的 部 分 退 还 给 您 若 您 已 同 意 保 险 保 障 应 当 在 撤 销 期 限 终 止 前 开 始, 我 方 可 保 留 您 的 保 费 中 与 收 到 撤 销 声 明 之 前 的 时 间 对 应 的 部 分 若 您 未 给 予 此 类 同 意 或 保 险 保 障 必 须 在 撤 销 期 限 结 束 后 开 始, 我 方 会 将 保 费 全 额 退 还 给 您 我 方 会 立 即 将 保 费 退 还 给 您 ; 最 晚 在 收 到 撤 销 声 明 之 后 30 天 内 3. 特 别 规 定 如 果 保 险 合 同 的 双 方 按 照 您 的 加 急 要 求 在 您 实 施 撤 销 权 之 前 已 经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则 您 无 法 再 享 有 撤 销 权 在 有 效 期 短 于 一 个 月 的 合 同 中 不 存 在 撤 销 权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合 同 在 保 单 中 写 明 的 期 限 内 有 效 法 律 体 系 及 管 辖 权 : 合 同 关 系 受 德 国 相 关 法 律 之 约 束 法 兰 克 福 市 ( 美 茵 河 畔 ) 的 法 院 对 因 保 险 合 同 针 对 ACE 提 起 的 诉 讼 具 有 管 辖 权 如 果 您 是 自 然 人, 在 提 起 诉 讼 时 您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或 无 户 籍 的 情 况 下 常 住 地 的 法 院 同 样 拥 有 地 域 管 辖 权 6

如 果 您 是 自 然 人, 因 保 险 合 同 而 针 对 您 的 诉 讼 必 须 在 您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或 无 户 籍 的 情 况 下 常 住 地 的 法 院 处 提 起 如 果 您 是 法 律 实 体, 您 的 注 册 地 或 营 业 地 的 法 院 具 有 管 辖 权 如 果 您 的 户 籍 所 在 地 注 册 地 或 营 业 地 位 于 欧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冰 岛 挪 威 或 瑞 士, 法 兰 克 福 市 ( 美 茵 河 畔 ) 的 法 院 拥 有 管 辖 权 合 同 所 用 语 言 本 合 同 用 语 以 及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与 保 单 持 有 者 的 交 流 中 所 用 语 言 主 要 为 英 语 监 察 员 本 公 司 是 保 险 监 察 员 组 织 成 员 因 此, 针 对 所 有 非 医 疗 健 康 产 品 您 可 以 采 用 免 费 的 庭 外 调 解 程 序 保 险 监 察 员 可 以 处 理 争 议 金 额 至 100,000 欧 元 的 纠 纷. 我 方 可 根 据 裁 决 承 担 至 10,000 欧 元 的 费 用 旨 在 避 免 法 院 程 序 并 认 可 监 察 员 的 裁 决 保 险 监 察 员 联 系 方 式 如 下 电 子 邮 箱 beschwerde@versicherungsombudsmann.de 地 址 :P. O. Box 080632, 10006 Berlin. 投 诉 亦 可 被 提 交 至 相 关 的 监 管 机 关 : 德 国 联 邦 金 融 服 务 监 管 局 (BaFin), 地 址 :Graurheindorfer Straße 108, 53117 Bonn, 网 址 www.bafin.de 如 果 您 与 监 察 员 或 德 国 联 邦 金 融 服 务 监 管 局 (BaFin) 取 得 联 系, 您 采 取 司 法 措 施 的 权 利 不 受 此 影 响 CareMed 旅 行 保 险 的 一 般 信 息 第 1 节 : 谁 是 受 保 人? 保 单 申 请 表 或 保 单 附 表 中 指 定 的 人 士 应 当 是 受 保 人, 受 保 人 于 保 险 生 效 日 期 必 须 至 少 年 满 6 岁, 未 满 70 岁, 其 保 单 申 请 表 须 由 CareMed 确 认, 并 且 应 向 CareMed 缴 纳 保 费 第 2 节 : 在 哪 里 提 供 保 障 本 保 单 根 据 投 保 旅 行 / 计 划 为 全 球 所 有 旅 行 目 的 地 提 供 保 障 我 们 将 旅 行 目 的 地 划 分 为 两 个 区 域 Zone 1 区 旅 行 目 的 地 : 包 括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在 内 的 全 球 所 有 目 的 地, 古 巴 本 国 除 外 Zone 2 区 目 的 地 : 不 包 括 美 国 加 拿 大 和 古 巴 本 国 在 内 的 全 球 所 有 目 的 地 保 险 保 障 在 受 保 人 本 国 不 适 用 第 3 节 : 受 保 人 保 障 的 起 始 时 间 是 什 么? 1. 保 单 从 中 午 12:01 起 生 效, 生 效 日 期 以 下 列 日 期 中 的 较 晚 者 为 准 : a) 受 保 人 选 择 的 生 效 日 期, 但 在 投 保 旅 行 / 计 划 开 始 之 前 必 须 已 缴 纳 相 关 保 费 ; 或 b) CareMed 受 理 保 单 申 请 及 保 费 的 日 期 ; 或 c) 受 保 人 启 程 离 开 本 国 之 时 2. 保 单 终 止 时 间 以 下 列 时 间 的 较 早 者 为 准 : a) 以 承 保 确 认 书 上 指 定 日 期 晚 上 11:59 作 为 保 险 终 止 日 期 ; 或 b) 受 保 人 返 回 本 国 之 时 ; 或 c) 保 费 缴 清 之 日 3. 任 何 保 单 期 的 最 长 保 障 期 均 不 超 过 13 个 月 4.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保 险 保 障 应 当 延 长 超 过 承 保 确 认 书 上 规 定 的 终 止 日 期 : a) 由 于 交 通 延 误, 受 保 人 返 程 推 迟, 且 交 通 延 误 与 受 保 人 无 关,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72 小 时 ; b) 受 保 人 于 保 单 终 止 日 期 住 院, 且 医 师 认 为 不 宜 出 行, 最 长 期 限 为 90 日 ; 及 c)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导 致 学 年 期 限 延 长 为 延 长 保 单, 受 保 人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CareMed, 并 在 延 长 之 前 预 缴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年 度 的 额 外 保 费 如 果 因 上 文 4c 所 述 理 由 延 期, 受 保 人 在 保 单 延 长 期 缴 纳 额 外 保 费 的 费 率 应 与 初 始 保 单 期 的 保 费 相 同 如 果 受 保 人 拒 绝 缴 纳 延 期 保 费, 保 障 将 在 承 保 确 认 书 上 指 定 的 原 终 止 日 期 终 止 第 4 节 : 受 保 人 能 否 延 长 保 单? 7

原 始 保 险 合 同 不 能 延 长 不 过, 您 可 重 新 申 请 额 外 的 保 险 期, 以 当 时 有 效 的 保 险 条 款 为 准 后 续 保 险 期 不 适 用 于 已 有 病 症 第 5 节 : 保 险 赔 付 有 哪 些 限 额? 保 单 赔 付 限 额 按 美 元 或 欧 元 计, 视 受 保 人 旅 行 所 至 国 家 而 定 : 北 美 或 南 美 : 赔 付 限 额 以 美 元 计 除 北 美 及 南 美 外 的 任 何 其 它 国 家 : 赔 付 限 额 以 欧 元 计 赔 付 金 额 表 下 列 保 障 并 非 适 用 于 所 有 受 保 人 CareMed ID 卡 的 保 单 号 码 可 解 释 您 能 获 得 哪 些 保 障 请 参 阅 第 10 页 的 保 险 代 码, 诠 释 您 的 保 单 号 码 及 相 关 保 障 旅 行 健 康 / 意 外 险 (HA) 偿 付 金 的 限 期 : 受 保 人 保 障 期 内 发 生 的 费 用 因 受 伤 事 故 和 急 性 疾 病 而 产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每 次 受 伤 或 生 病 的 自 付 额 选 项 医 疗 遣 返 遗 体 回 国 非 急 症 疾 病 的 急 救 自 付 额 ( 仅 用 于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 医 师 / 医 院 选 择 CareMed 黄 金 险 欧 元 / 美 元, 无 限 制 0 50 100 250 欧 元 / 美 元 100.000 欧 元 / 美 元 25.000 欧 元 / 美 元 250 美 元 美 国 : 请 联 络 辅 助 提 供 方 或 登 录 www.caremed-assistance.com 其 他 国 家 : 自 由 选 择 500 欧 元 / 美 元 1.500 欧 元 / 美 元 500 欧 元 / 美 元 500 欧 元 / 美 元 750 欧 元 / 美 元 牙 科 急 诊 治 疗 止 痛 发 生 意 外 时 的 牙 科 治 疗 精 神 评 估 精 神 / 神 经 错 乱 门 诊 物 理 治 疗 门 诊 检 查 X 光 诊 断 及 化 验 服 务 1.000 欧 元 / 美 元 CAT 扫 描 及 MRI 诊 断 1.000 欧 元 / 美 元 医 疗 救 护 250 欧 元 / 美 元 上 述 医 疗 赔 付 以 本 保 单 所 述 条 款 限 制 及 不 保 事 项 为 准 旅 行 紧 急 情 况 险 (E) CareMed 黄 金 险 牙 科 紧 急 处 理 除 痛 500 欧 元 / 美 元 意 外 情 况 下 的 牙 科 治 疗 1.500 欧 元 / 美 元 医 疗 遣 返 100.000 欧 元 / 美 元 遗 体 回 国 25.000 欧 元 / 美 元 旅 行 意 外 赔 偿 险 (I) CareMed 黄 金 险 死 亡 13.000 欧 元 / 美 元 * 全 残 最 高 50.000 欧 元 / 美 元 打 捞 搜 救 费 用 5.000 欧 元 / 美 元 * 涵 盖 伤 残 死 亡 或 截 肢 赔 偿 旅 行 健 康 险 涵 盖 因 意 外 造 成 的 医 疗 费 用, 有 最 高 限 额 旅 行 援 助 (T) CareMed 黄 金 险 家 人 重 聚 赔 付 金 2.500 欧 元 / 美 元 旅 途 中 断 赔 付 金 ( 仅 适 用 于 长 期 旅 行 者, 即 3 个 2.000 欧 元 / 美 元 月 以 上 ) 旅 行 行 李 险 (L) CareMed 黄 金 险 单 次 事 件 的 自 付 额 ( 不 适 用 于 托 运 行 李 ) 50 欧 元 / 美 元 私 人 财 物 被 盗 / 损 坏 1.500 欧 元 / 美 元 贵 重 物 品 ( 手 表 笔 记 本 电 脑 等 ) 为 投 保 金 额 的 750 欧 元 / 美 元 50% 托 运 行 李 延 误 500 欧 元 / 美 元 眼 镜 与 隐 形 眼 镜 250 欧 元 / 美 元 机 票 遗 失 100 欧 元 / 美 元 旅 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3) CareMed 黄 金 险 个 人 责 任 1.000.000 欧 元 / 美 元 财 产 损 毁 150.000 欧 元 / 美 元 个 人 责 任 及 财 产 损 毁 赔 付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000 欧 元 / 美 元 每 位 受 保 人 的 个 人 责 任 险 总 限 额 等 于 上 述 限 额 8

一 般 定 义 急 性 病 指 突 然 发 作 的 疾 病, 而 非 慢 性 病 汽 车 指 经 过 注 册 或 取 得 执 照, 可 以 在 公 路 上 行 驶 的 陆 上 机 动 车 辆 拖 车 或 半 拖 车 ( 包 括 上 面 附 着 的 任 何 机 械 或 设 备 ) 赔 付 期 指 受 保 人 因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而 接 受 治 疗 的 期 限 慢 性 病 指 长 期 持 续 和 复 发 的 病 症, 或 以 长 期 发 作 为 特 征 的 病 症 投 保 旅 行 / 计 划 指 申 请 的 任 何 一 类 预 定 的 境 外 旅 行, 并 由 受 保 人 向 CareMed 缴 纳 保 费 受 保 人 回 到 其 长 期 定 居 地 后, 本 保 单 不 再 适 用 自 付 额 指 本 计 划 支 付 赔 付 额 之 前 由 受 保 人 负 责 支 付 的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金 额 合 格 人 士 指 保 险 生 效 时 年 龄 6 岁 以 上 未 满 70 岁 的 人 士,CareMed 在 保 险 生 效 之 前 已 确 认 和 受 理 其 登 记, 并 向 承 保 人 发 出 通 知, 且 已 缴 纳 相 关 保 费 极 限 运 动 : 是 指 包 含 高 度 危 险 或 风 险 的 体 育 活 动 家 人 指 受 保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和 祖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或 子 女 本 国 指 受 保 人 1) 的 真 实 固 定 长 期 住 宅 及 主 要 住 宅 所 在 国 家 ; 及 2) 受 保 人 登 记 时 向 CareMed 声 明 的 国 家 除 另 有 说 明 者 外, 医 院 指 依 法 经 营 向 患 者 或 伤 者 提 供 护 理 与 治 理 拥 有 良 好 的 诊 断 与 手 术 设 施, 且 提 供 24 小 时 护 理 服 务 与 医 疗 监 护 的 医 院 ( 老 人 院 慢 性 病 或 康 复 中 心 休 养 所 或 疗 养 院 除 外 ) 医 院 的 特 征 是 : 1.) 合 法 经 营, 向 患 者 或 伤 者 提 供 护 理 及 治 疗, 受 保 人 如 果 没 有 购 买 保 险, 须 依 法 为 此 类 服 务 支 付 费 用 ; 2.) 通 过 其 经 营 地 点 的 医 疗 诊 断 或 手 术 设 施, 或 其 预 约 的 医 疗 诊 断 或 手 术 设 施, 提 供 护 理 与 治 疗 服 务 ; 3.) 在 注 册 护 士 的 全 程 监 护 下 提 供 24 小 时 护 理 服 务 ; 及 4.) 在 一 名 或 多 名 医 生 的 监 督 下 经 营 医 院 也 可 以 指 获 得 医 院 评 审 联 合 委 员 会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ospitals) 美 国 整 骨 学 会 (American Osteopathic Association) 或 医 疗 保 健 组 织 评 审 联 合 委 员 会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 Care Organizations, 简 称 JCAHO) 认 证 的 机 构 医 院 不 包 括 : - 康 复 院 疗 养 院 休 养 所 或 老 人 院 ; - 主 要 提 供 托 管 教 育 或 康 复 护 理 的 机 构 ; 或 - 主 要 为 吸 毒 或 酗 酒 者 提 供 治 疗 的 机 构 接 待 家 庭 指 投 保 旅 行 / 计 划 期 间 负 责 为 受 保 人 提 供 房 间 膳 食 一 般 便 利 和 照 顾 的 人 士 疾 病 指 本 计 划 有 效 期 间 感 染 或 罹 患 的 任 何 病 症 或 疾 病 受 保 人 正 在 或 已 经 接 受 治 疗 的 疾 病 所 产 生 的 并 发 症 或 病 症 将 视 为 原 疾 病 的 一 部 分 受 伤 指 完 全 因 暴 力 意 外 外 力 及 可 见 方 式 直 接 造 成 的 伤 害, 与 疾 病 无 关 住 院 指 受 保 人 入 住 医 疗 机 构, 并 支 付 膳 宿 费 受 保 人 指 享 受 本 保 单 保 障 的 合 格 人 士 承 保 人 指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精 神 和 神 经 病 是 指 任 何, 列 在 最 近 拟 制 的 公 文 上 的, 那 些 国 际 上 归 类 于 精 神 错 乱 病 的 症 状 或 疾 病, 并 应 明 显 表 现 出 有 临 床 症 状 行 为 或 心 理 错 乱 现 象, 患 者 的 正 常 健 康 状 况 明 显 变 差 并 伴 有 痛 苦 出 现, 或 病 情 影 9

响 到 一 个 或 多 个 重 要 方 面 的 功 能 这 种 病 一 定 不 单 单 是 那 种 可 预 见 的, 对 一 个 实 际 刺 激 的 反 应 精 神 病 也 不 是 指 那 种 学 会 丧 失 能 力, 态 度 不 良 或 纪 律 问 题 登 山 运 动 是 指 如 下 在 山 地 进 行 徒 步 行 走 以 及 攀 爬 的 运 动 :1) 使 用 系 带 绳 索 鞋 底 钉 或 冰 斧 ; 或 者 2) 攀 登 4500 米 或 更 高 非 急 诊 急 诊 室 的 疾 病 自 付 额 应 该 指 在 急 诊 时 享 用 了 疾 病 服 务 后, 受 保 人 则 有 责 任 自 付 保 险 涵 盖 的 费 用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该 自 付 额 可 被 免 除 : 1) 受 保 人 已 被 当 作 住 院 病 人 送 往 医 院 ; 或 2) 疾 病 危 及 了 生 命 对 此 定 义 的 目 的 在 于, 危 及 生 命 应 该 意 味 着 疾 病 或 情 形 有 很 大 可 能 会 至 人 于 死 地 门 诊 指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受 伤 在 医 院 或 其 它 机 构 接 受 护 理, 包 括 流 动 手 术 中 心 康 复 院 / 疗 养 院 或 医 师 办 公 室, 但 不 需 要 支 付 膳 宿 费 跳 伞 是 指 使 用 跳 伞 从 飞 机 上 自 由 落 下 的 那 种 运 动 保 障 期 指 承 保 人 向 受 保 人 签 发 的 保 单 的 期 限, 从 保 障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至 保 障 终 止 之 日 止 医 师 指 根 据 执 行 专 业 服 务 所 在 司 法 辖 区 的 法 律 取 得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或 执 行 手 术 执 照 的 药 学 医 生 或 正 骨 医 生, 但 不 包 括 按 摩 师 及 理 疗 师 已 有 病 症 指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任 何 伤 害 或 疾 病 : 保 障 生 效 日 期 前 12 个 月 期 间 导 致 个 人 需 寻 求 医 疗 意 见 诊 断 护 理 或 治 疗 的 病 症 ; 和 / 或 保 障 生 效 日 期 前 12 个 月 期 间 建 议 获 得 或 观 察 到 确 诊 医 疗 建 议 诊 断 护 理 或 治 疗 的 病 症 处 方 药 : 1. 必 须 由 医 师 开 具, 用 于 治 疗 CareMed 保 险 计 划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2. 处 方 药 始 终 需 要 预 先 支 付 ( 支 付 后 再 提 出 赔 付 ) 为 获 得 赔 付, 受 保 人 必 须 填 写 和 提 交 理 赔 表 3. 处 方 药 收 据 必 须 与 理 赔 表 一 同 提 交 ( 普 通 药 店 收 据 不 予 受 理 ) 合 理 惯 常 费 用 指 承 保 人 认 为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的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的 合 理 惯 常 最 高 金 额, 最 高 金 额 可 等 于 实 际 收 费 金 额, 但 不 得 超 过 实 际 收 费 金 额 计 算 合 理 惯 常 费 用 时, 承 保 人 须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 - 其 它 当 地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对 相 同 或 类 似 服 务 收 取 的 费 用 金 额, 并 考 虑 与 该 服 务 或 医 疗 用 具 有 关 的 身 体 伤 害 或 疾 病 的 性 质 与 严 重 程 度 ; - 任 何 需 要 额 外 时 间 技 能 或 经 验 的 普 通 医 疗 状 况 ; 及 - 承 保 人 认 为 相 关 的 其 它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源 耗 用 相 对 价 值 表 康 复 机 构 的 承 保 情 况 如 下 : 住 院 : 只 适 用 于 住 院 病 人, 康 复 机 构 不 在 承 保 范 围 内 门 诊 : 康 复 中 心 在 承 保 范 围 内, 以 理 疗 赔 付 限 额 为 准 旅 行 健 康 险 (HA) 受 保 人 在 国 外 旅 行 期 间 患 急 性 病 或 受 伤 时, 在 医 疗 费 用 不 高 于 赔 付 金 额 表 限 额 的 前 提 下, 承 保 人 将 承 担 其 全 部 受 保 的 医 疗 费 用 受 保 费 用 应 该 是 那 些 医 疗 必 要 的 花 费, 如 下 陈 列, 它 不 是 指 那 些 不 包 括 在 不 保 事 项 和 限 制 之 内 的 花 费 : a) 医 师 就 诊 断 治 疗 和 手 术 收 取 的 合 理 惯 常 费 用 此 外, 承 保 人 还 承 担 经 实 践 证 明 同 现 代 医 学 同 样 有 效 的 检 查 与 治 疗 方 法 及 医 药 的 费 用, 承 担 因 当 地 不 存 在 现 代 医 学 而 采 用 的 其 他 检 查 与 医 疗 方 法 及 医 药 的 费 用 承 保 人 可 以 减 少 保 单 赔 付 金 额, 仅 承 担 采 用 现 有 医 疗 方 法 和 药 物 时 的 费 用 b) 只 要 怀 孕 不 是 在 保 险 覆 盖 开 始 之 前 就 存 在, 那 么 有 关 怀 孕 的 必 要 医 务 治 疗 和 检 查 也 被 视 为 是 受 保 事 项 分 娩 前 的 等 候 时 间 为 8 个 月, 并 且 这 从 保 险 覆 盖 开 始 时 算 起, 或 如 果 主 合 同 已 被 延 长, 那 么 就 从 延 长 期 的 开 始 算 起 如 果 怀 孕 在 保 险 合 同 开 始 前 就 存 在, 并 且 必 要 的 医 务 措 施 是 因 为 事 先 不 可 预 知 的 母 亲 和 未 出 生 婴 儿 健 康 状 况 的 急 性 下 降, 保 险 覆 盖 则 包 含 产 前 检 查, 治 疗, 分 娩 和 流 产 治 疗 费 用 : - 孕 期 检 查 和 治 疗, 如 果 怀 孕 不 是 在 保 险 合 同 或 续 签 合 同 的 开 始 时 就 存 在 - 对 自 然 流 产 的 医 疗 措 施 - 孩 子 在 期 满 和 发 育 成 熟 时 的 出 生 c) 由 持 照 医 师 为 受 保 人 指 定 的 治 疗 措 施 和 药 物 的 费 用 10

d) 在 公 认 的 正 规 医 院 进 行 住 院 治 疗 的 费 用 e) 医 疗 上 被 视 为 必 要 的, 出 于 关 心 病 人 的 目 的 的, 而 送 往 地 理 位 置 上 被 认 可 的 就 近 医 院 的 交 通 费, 以 及 送 受 保 人 回 住 地 的 交 通 费 f) 听 讲 设 备, 助 走 器, 辅 助 器 械, 矫 形 辅 助 器 械, 矫 形 鞋, 绷 带, 疝 气 支 持 器 械, 弹 性 袜, 人 造 肢 体 和 轮 椅 承 保 人 将 偿 还 相 当 于 最 简 设 备 的 费 用 或 租 金, 也 就 是 这 些 辅 助 器 用 于 医 治 急 病 受 伤 的 医 疗 必 要 性 的 购 买 价 g) 医 院 费 用 : 每 日 标 准 多 人 房 和 住 院 病 人 相 应 的 生 活 基 本 费 用, 包 括 标 准 护 理, 急 救 护 理 和 心 脏 急 救 护 理 门 诊 病 人 的 费 用 也 将 如 住 院 病 人 的 费 用 一 样 在 保 险 责 任 内 支 付 如 果 国 外 逗 留 地 是 联 邦 德 国, 住 院 的 保 险 责 任 将 限 于 一 般 医 院 服 务 和 相 关 的 住 宿 以 及 相 关 的 医 疗 服 务 和 附 加 费 用 h) 对 住 院 和 门 诊 病 人 所 进 行 的 基 本 的 外 科 手 术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室 费 用 和 麻 醉 管 理 费 用 ; i) 医 生 的 医 疗 报 告 ; j) X 光 线 检 查, 化 验 和 诊 断 测 试 : 技 术 服 务 和 诊 断 服 务 的 费 用 ; k) 医 疗 准 备 和 医 疗 设 备 : 限 期 为 60 天 ; l) 精 神 病 : 仅 指 那 些 通 过 对 精 神 病 的 治 疗 和 用 药 带 来 疗 效 的 费 用, 不 管 是 以 照 顾 住 院 病 人 还 是 门 诊 病 人 为 基 础 ; n) 住 院 病 人 和 门 诊 病 人 的 物 理 治 疗. o) 门 诊 病 人 诊 断 所 需 的 X 光 线 检 查 和 化 验 服 务 的 赔 付 金 在 每 个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最 多 为 500 美 元 门 诊 病 人 诊 断 所 需 的 CT 和 MRI 检 查 的 赔 付 金 在 每 个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最 多 可 达 1000 美 元 ; p) 对 原 完 整 无 伤 的 自 然 牙 进 行 的 急 诊 拔 痛 的 牙 科 治 疗 q) 牙 齿 事 故, 一 个 可 保 的 情 况 应 该 是 对 由 保 险 责 任 认 可 的 事 故 所 导 致 的 受 损 的 原 完 整 无 伤 的 自 然 牙 的 急 诊 修 补 或 更 换 无 论 是 承 保 人 还 是 24 小 时 应 急 援 助 服 务 都 不 能 对 受 保 人 所 得 到 的 任 何 一 个 或 所 有 医 疗 效 果, 治 疗 的 量 和 质 量, 或 其 成 就 负 责, 也 不 能 对 受 保 一 方 拒 绝 接 受 任 何 一 个 医 疗 援 助 的 情 况 负 责 医 疗 运 输 / 遣 返 1. 承 保 人 应 支 付 受 保 人, 由 CareMed Assist 安 排 的, 被 视 为 有 医 疗 必 要 性 的 安 排 费 用, 且 受 保 人 受 伤 和 疾 病 引 起 的 运 送 交 通 费 也 是 在 保 险 责 任 之 内 承 保 人 也 会 支 付 以 下 用 于 运 送 受 保 人 的 必 要 医 疗 开 支 : a) 运 往 最 近 的 合 适 的 医 院 ; b) 运 往 受 保 人 长 期 居 住 地 附 近 的 一 个 合 适 医 院 或 运 往 一 个 在 受 保 人 本 国 的 医 院 ; 2. 如 果 可 能, 受 保 人 的 回 程 机 票 将 被 用 作 运 返 开 支 3. 如 果 受 保 人 因 保 险 保 障 范 围 内 的 损 伤 或 疾 病 而 在 身 体 方 面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计 划 内 需 要 的 行 为 ( 例 如 互 惠 生 实 习 工 作 和 旅 行 等 ), 则 医 疗 遣 返 从 医 疗 角 度 而 言 应 被 视 为 明 智 而 合 理 的 承 保 人 应 当 返 还 升 级 机 票 所 需 附 加 费 用 在 本 国 的 医 疗 治 疗 : 如 果 不 是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需 医 生 提 供 一 个 昂 贵 的, 必 要 的 紧 急 治 疗, 且 客 访 国 的 治 疗 费 超 过 送 返 受 保 人 的 交 通 费, 并 且 受 保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允 许 运 送, 承 保 人 有 权 决 定 将 受 保 人 运 送 回 家 并 支 付 交 通 费, 使 其 在 本 国 接 受 治 疗 这 类 在 本 国 的 治 疗 应 不 由 承 保 人 支 付 上 述 决 定 以 关 于 受 保 人 健 康 状 况 的 医 疗 报 告 为 基 础 如 果 承 保 人 决 定 运 送 受 保 人 回 家, 但 受 保 人 坚 持 要 在 客 访 国 进 行 治 疗, 那 么 治 疗 费 就 由 受 保 人 自 己 承 担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承 保 人 将 只 赔 付 本 该 送 返 本 国 的 那 笔 费 用 承 保 人 将 将 此 费 用 直 接 赔 付 给 受 保 人 受 保 人 必 须 在 收 到 承 保 人 决 定 送 返 其 回 家 的 通 知 之 后 的 72 小 时 内 作 出 决 定 遗 体 回 国 遗 体 回 国 的 直 接 费 用 由 承 保 人 赔 付,CareMed Assist 保 证 提 供 对 它 的 优 先 批 准 并 安 排 组 织 此 项 运 输 如 果 受 保 人 去 逝, 这 项 安 排 将 支 付 必 要 的 政 府 授 权 费 用, 准 备 和 运 输 受 保 人 遗 体 回 到 他 或 她 的 居 住 地 或 埋 葬 地 的 费 用, 尸 体 防 腐 剂 费 用, 或 在 一 必 需 的, 最 低 档 次 的 箱 柜 里 的 火 葬 费 用 对 危 险 体 育 类 型 的 保 险 (X) 因 参 加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而 受 伤 的 治 疗 询 医 费, 保 险 最 多 能 承 担 到 50.000 /US$ 欧 元 / 美 元 下 面 体 育 类 型 属 于 危 险 体 育 类 型 : a) 滑 雪 板 运 动, 驾 驶 雪 上 行 驶 车, 水 上 摩 托 艇, 摩 托 车, 越 野 车 或 轻 便 摩 托 车 ; b) 带 水 下 呼 吸 器 潜 水, 涉 及 水 下 呼 吸 装 置, 前 提 是 您 经 过 PADI 或 NAUI 认 证 或 在 举 办 国 经 过 认 证 ; 11

c) 浮 潜, 滑 水, 滑 翔 机 飞 行, 滑 翔 伞 飞 行, 跳 伞, 蹦 极, 滑 绳, 洞 穴 探 险 ; d) 斗 击 类 体 育 ( 例 如 拳 击, 跆 拳 道, 空 手 道 ), 在 教 练 / 向 导 监 护 下 进 行 的 自 然 水 系 漂 流, 登 山 和 攀 登 ; e) 所 有 受 保 人 所 属 组 织, 学 校 / 大 学 或 受 保 人 所 逗 留 的 休 假 地 区 所 组 织 安 排 的 活 动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的 保 险 不 包 括 被 看 作 是 极 端 性 体 育 的 那 些 运 动 项 目 旅 行 紧 急 情 况 险 (E) 受 保 人 在 国 外 旅 行 期 间 患 急 性 病 或 受 伤 时, 在 医 疗 费 用 不 高 于 赔 付 金 额 表 限 额 的 前 提 下, 承 保 人 将 承 担 其 全 部 受 保 的 医 疗 费 用 受 保 费 用 应 该 是 那 些 医 疗 必 要 的 花 费, 如 下 陈 列, 它 不 是 指 那 些 不 包 括 在 不 保 事 项 和 限 制 之 内 的 花 费 : a) 对 原 完 整 无 伤 的 自 然 牙 进 行 的 急 诊 拔 痛 的 牙 科 治 疗 b) 牙 齿 事 故, 一 个 可 保 的 情 况 应 该 是 对 由 保 险 责 任 认 可 的 事 故 所 导 致 的 受 损 的 原 完 整 无 伤 的 自 然 牙 的 急 诊 修 补 或 更 换 无 论 是 承 保 人 还 是 24 小 时 应 急 援 助 服 务 都 不 能 对 受 保 人 所 得 到 的 任 何 一 个 或 所 有 医 疗 效 果, 治 疗 的 量 和 质 量, 或 其 成 就 负 责, 也 不 能 对 受 保 一 方 拒 绝 接 受 任 何 一 个 医 疗 援 助 的 情 况 负 责 医 疗 运 输 / 疏 散 1. 承 保 人 应 支 付 受 保 人, 由 CareMed Assist 安 排 的, 被 视 为 有 医 疗 必 要 性 的 安 排 费 用, 且 受 保 人 受 伤 和 疾 病 引 起 的 运 送 交 通 费 也 是 在 保 险 责 任 之 内 承 保 人 也 会 支 付 以 下 用 于 运 送 受 保 人 的 必 要 医 疗 开 支 : a) 运 往 最 近 的 合 适 的 医 院 ; b) 运 往 受 保 人 长 期 居 住 地 附 近 的 一 个 合 适 医 院 或 运 往 一 个 在 受 保 人 本 国 的 医 院 ; 2. 如 果 可 能, 受 保 人 的 回 程 机 票 将 被 用 作 运 返 开 支 3. 如 果 受 保 人 因 保 险 保 障 范 围 内 的 损 伤 或 疾 病 而 在 身 体 方 面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计 划 内 需 要 的 行 为 ( 例 如 互 惠 生 实 习 工 作 和 旅 行 等 ), 则 医 疗 遣 返 从 医 疗 角 度 而 言 应 被 视 为 明 智 而 合 理 的 承 保 人 应 当 返 还 升 级 机 票 所 需 附 加 费 用 遗 体 回 国 遗 体 回 国 的 直 接 费 用 由 承 保 人 赔 付,CareMed Assist 保 证 提 供 对 它 的 优 先 批 准 并 安 排 组 织 此 项 运 输 如 果 受 保 人 去 逝, 这 项 安 排 将 支 付 必 要 的 政 府 授 权 费 用, 准 备 和 运 输 受 保 人 遗 体 回 到 他 或 她 的 居 住 地 或 埋 葬 地 的 费 用, 尸 体 防 腐 剂 费 用, 或 在 一 必 需 的, 最 低 档 次 的 箱 柜 里 的 火 葬 费 用 旅 行 意 外 险 (I) 如 果 受 保 人 因 一 保 险 责 任 内 的 事 故 直 接 引 起 死 亡 或 长 期 伤 残, 承 保 人 将 按 保 险 赔 付 金 列 表, 支 付 基 于 规 定 限 额 基 础 上 的 保 险 赔 付 金 如 下 事 件 可 视 为 保 险 责 任 内 的 事 故 : 1. 如 果 受 保 人 遭 受 突 然 的 外 部 袭 击 而 导 致 的 非 自 愿 的 身 体 损 伤, 还 有 2. 如 果 一 个 关 节 脱 臼 或 肌 肉, 腱, 韧 带 或 囊 膜 拘 紧, 或 因 肢 体 或 脊 柱 过 于 用 力 而 撕 裂 ; 还 有 3. 引 发 受 伤 的 事 故 须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假 设 受 保 人 的 事 故 死 亡 在 事 故 日 期 后 的 一 年 内 发 生, 承 保 人 将 按 事 故 死 亡 保 险 赔 付 金 表 格 上 的 规 定 额 支 付 受 保 人 如 果 对 受 保 人 的 伤 害 导 致 长 期 的 受 保 人 身 体 或 精 神 能 力 的 损 伤 ( 伤 残 ), 受 保 人 应 有 权 要 求 得 到 基 于 受 保 人 伤 残 规 定 限 额 上 的 赔 付 金 伤 残 必 须 在 事 故 日 期 后 的 一 年 内 开 始, 并 必 须 由 一 个 持 行 医 资 格 的 医 生 在 事 发 后 的 15 个 月 内 定 论 其 长 期 性 伤 残 赔 付 金 应 根 据 伤 残 程 度 和 长 期 伤 残 的 身 体 部 位 而 定 不 管 对 伤 残 程 度 高 低 的 证 明, 以 下 赔 付 金 表 格 中 的 伤 残 规 定 限 额 的 最 高 百 分 比 都 生 效 : 长 期 伤 残 表 至 肩 关 节 的 臂 部 分 70 % 至 肘 关 节 以 上 的 臂 部 分 65 % 至 肘 关 节 以 下 的 臂 部 分 60 % 12

至 腕 的 手 部 分 55 % 大 拇 指 20 % 食 指 10 % 其 他 手 指 5 % 大 腿 中 部 以 上 的 腿 部 分 70 % 大 腿 中 部 以 下 的 腿 部 分 60 % 膝 盖 50 % 小 腿 中 部 以 下 的 腿 部 分 45 % 至 脚 腕 的 脚 部 分 40 % 大 脚 趾 5 % 其 他 脚 趾 2 % 眼 睛 50 % 单 耳 的 听 力 30 % 嗅 觉 10 % 味 觉 5 % 1. 如 果 这 些 身 体 部 位 或 感 觉 器 官 的 某 一 部 分 失 去 或 功 能 损 伤, 那 么 其 相 应 比 例 应 按 上 述 长 期 伤 残 表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百 分 比 来 定 2. 如 果 事 故 伤 害 的 身 体 部 位 或 感 觉 器 官 的 功 能 丧 失 与 上 述 不 符, 那 么 它 的 伤 残 程 度 应 从 纯 粹 医 学 角 度 出 发 按 受 保 人 正 常 身 体 和 精 神 功 能 的 损 伤 性 来 定 3. 如 果 事 故 导 致 几 项 身 体 或 精 神 功 能 的 伤 残, 伤 残 总 程 度 则 是 长 期 伤 残 表 中 相 应 的 几 项 相 加 这 样 的 相 加, 无 论 怎 样, 总 值 则 不 能 超 过 100% 伤 残 如 果 事 故 影 响 到 的 身 体 和 精 神 上 的 功 能 在 事 故 前 已 存 在 长 期 伤 残, 则 应 适 当 扣 除 此 类 事 先 的 伤 残 这 类 伤 残 的 测 定 应 与 上 列 长 期 伤 残 表 的 所 列 相 一 致 如 果, 事 故 导 致 受 伤, 受 保 人 在 事 故 日 期 后 的 一 年 内 去 逝, 那 就 不 能 索 赔 伤 残 赔 付 金 如 果, 出 于 与 事 故 无 关 的 原 因, 受 保 人 在 事 故 发 生 日 期 后 的 一 年 内 去 逝 或 他 / 她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一 年 后 去 逝, 并 在 这 以 前 索 求 伤 残 赔 付 金, 赔 付 金 则 应 按 最 后 一 次 医 疗 检 查 做 出 的 合 理 测 定 的 伤 残 程 度 而 定 如 果 疾 病 或 病 痛 引 发 了 事 故, 赔 付 金 的 支 付 应 按 该 疾 病 和 病 痛 作 为 事 故 诱 因 的 比 例 而 减 少, 诱 因 所 占 比 例 要 至 少 为 25% 付 款 如 下 进 行 : 受 益 人 由 受 保 人 指 明 如 果 受 保 人 未 明 确 指 明 受 益 人, 丧 失 生 命 的 保 险 赔 付 金 则 首 先 付 给 以 下 在 世 的 有 关 受 益 人 : 1. 受 保 人 的 配 偶 ; 2. 受 保 人 的 子 女 或 子 女 们 ; 3. 受 保 人 的 在 世 的 父 母 双 方, 或 在 世 的 父 母 一 方 ; 4. 受 保 人 的 兄 弟 姐 妹 ; 或 5. 受 保 人 的 房 主 打 捞 搜 救 费 用 承 保 人 应 支 付 必 要 费 用 的 总 数, 按 协 定 的 总 数 为 以 下 事 项 保 险 : 1. 营 救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寻 找, 营 救 或 海 上 救 助, 费 用 按 常 规 定 ; 2. 一 个 事 故 紧 急 发 生 情 况 下 的 受 保 人 的 责 任 费 用, 即 便 事 故 并 非 由 他 们 引 发 ; 3. 如 果 医 疗 上 必 要, 安 排 医 生 的 费 用, 运 送 受 保 人 至 最 近 医 院 或 特 殊 医 院 的 费 用 ; 4. 医 生 安 排 或 因 事 故 类 型 不 可 避 免 地 运 送 受 保 人 回 到 长 期 居 住 地 的 附 加 开 支 5. 在 死 亡 情 况 下 遗 体 送 往 其 最 后 长 期 居 住 地 的 费 用 旅 行 援 助 (T) CareMed Assist 应 向 受 保 人 在 任 何 一 种 以 下 情 况 下 提 供 旅 行 援 助 : 旅 行 中 断 赔 付 费 : 13

在 受 保 人 的 家 属 近 亲 发 生 事 故 / 死 亡 / 危 重 病 情 况 下, 承 包 人 应 该 承 担 受 保 人 返 回 自 己 家 乡 国 的 费 用 所 有 安 排 必 须 由 CareMed Assist 来 协 调 如 果 下 面 情 况 都 出 现, 承 保 人 将 承 担 送 受 保 人 前 往 客 访 国 家 的 费 用 : a) 受 保 人 必 须 是 使 用 CareMed 的 长 期 旅 行 者, 并 作 了 长 于 3 个 月 的 保 险 b) 受 保 人 的 计 划 逗 留 * 必 须 至 少 还 剩 6 个 星 期 时 间 * 不 包 括 因 参 加 学 校 交 流 项 目 而 要 完 成 考 试 或 要 参 加 毕 业 典 礼 的 人 c) 所 有 安 排 必 须 由 CareMed Assist 来 协 调 d) 如 果 可 能, 受 保 人 的 回 程 机 票 会 被 用 于 送 返 开 支 如 果 回 国 为 目 的 地, 承 保 方 提 供 往 返 开 支 家 庭 重 聚 赔 付 费 : 如 果 受 保 人 在 生 命 危 险 情 况 下 住 院 或 住 院 超 过 连 续 10 天, 承 保 人 将 按 最 高 赔 付 金 支 付 由 CareMed Assist 安 排 近 亲 家 属 从 本 国 到 住 院 人 所 在 国 家 探 望 及 回 程 的 交 通 费 和 住 宿 费 旅 行 行 李 险 (L) 如 果 行 李 损 坏 或 遗 失, 每 起 事 件 的 50 欧 元 / 美 元 自 付 费 应 由 受 保 人 自 己 承 担, 但 不 包 括 通 过 安 检 后 受 损 坏 或 遗 失 的 行 李 请 参 考 下 列 4 条 关 于 对 某 些 个 人 行 李 物 件 的 限 制 受 保 人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的 任 何 个 人 物 品, 包 括 礼 物 和 纪 念 品, 都 被 视 为 作 保 行 李 1. 通 过 安 检 的 行 李 a) 行 李 应 做 遗 失 或 损 坏 地 点 的 保 险, 例 如 承 运 人 的 保 管 处, 住 宿 地 或 寄 宿 房 东 处, 或 存 包 处 b) 如 果 通 过 安 检 的 行 李 在 受 保 人 行 程 当 天 因 运 输 延 误 没 能 按 时 运 送 目 的 地, 且 能 证 明 航 空 公 司 或 责 任 一 方 不 能 赔 偿 该 损 失, 那 么 重 新 寻 找 所 述 行 李 和 为 继 续 行 程 购 买 必 要 替 代 物 品 的 开 支 可 最 多 被 赔 偿 500 欧 元 / 美 元 2. 行 李 被 遗 忘 在 停 放 的 车 辆 里 : 保 险 责 任 也 涵 盖 对 已 锁 停 放 车 辆 内 的 或 上 了 安 全 锁 的 固 定 箱 柜 内 的 行 李 的 被 盗 事 件, 遗 失 事 件 必 须 在 早 上 6 点 至 晚 上 10 点 之 间 发 生 如 果 旅 途 中 断 时 间 不 超 过 两 小 时, 保 险 则 对 夜 间 事 发 也 生 效 3. 所 有 其 他 旅 行 时 间 : 保 险 在 余 下 旅 途 中 的 以 下 情 况 下 的 行 李 遗 失 和 受 损 也 生 效 : a) 第 三 者 对 财 产 的 偷 窃, 入 户 偷 盗, 抢 劫, 暴 力 抢 劫, 蓄 意 损 坏 ; b) 损 伤 受 保 人 或 交 通 工 具 的 事 故 ; c) 火 灾, 自 然 灾 害, 暴 力 袭 击 ; 4. 对 以 下 物 品 的 最 大 损 坏 应 做 如 下 限 制 : a) 照 相 器 材, 胶 卷 和 摄 像 机, 手 机 ( 包 括 其 所 属 品 ) 和 个 人 电 子 器 材 ( 例 如 ipod, MP3 播 放 机, PDA 器 材, 个 人 录 像 放 映 机 ), 包 括 皮 毛 类 投 保 金 额 的 50%; b) 受 保 人 的 手 提 式 电 脑 投 保 金 额 的 50%; c) 眼 镜 和 隐 形 眼 镜 的 任 何 一 次 事 发 都 是 250 欧 元 / 美 元 5. 在 受 保 人 遗 失 情 况 下, 承 保 人 应 如 下 为 行 李 内 所 有 其 他 物 品 支 付 至 投 保 金 额 限 额 的 赔 偿 : a) 遗 失 和 受 损 财 物 的 现 有 实 价 现 有 实 价 一 般 相 当 于 能 购 买 类 似 种 类 和 质 量 的 新 物 品, 它 必 须 少 于 受 保 物 品 的 原 来 的 价 值 ( 已 使 用 时 间, 陈 旧 程 度 和 破 损, 使 用 等 ); 旅 途 所 需 物 品 的 购 买 价 应 是 最 大 赔 偿 量 ; b) 对 损 坏 财 产 的 必 要 修 理 费 和 能 保 留 的 余 留 价 值, 现 有 实 价 则 代 表 了 最 高 赔 付 额 ; c) 关 于 胶 卷, 音 响 和 数 据 库 存 器 材 的 材 料 价 值 ; d) 重 办 身 份 文 件 的 官 方 手 续 费 6. 如 果 机 票 遗 失, 承 保 人 最 多 为 买 新 票 的 所 有 开 支 承 担 100 欧 元 / 美 元, 而 不 是 机 票 本 身 的 价 值 7. 投 保 金 额 应 是 首 次 遗 失 量 值, 也 就 是 说, 还 没 有 向 其 他 承 保 人 提 交 索 赔 一 般 限 制 和 不 保 事 项 旅 行 健 康 险, 旅 行 意 外 险, 旅 行 行 李 险, 医 疗 运 输 / 疏 散 和 旅 行 援 助 服 务, 和 遗 体 回 国 援 助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不 做 赔 付 : 1. 战 争 或 战 争 行 为 ( 无 论 宣 战 了 还 是 未 宣 战 ), 暴 乱, 革 命, 恐 怖 行 为, 劫 机, 反 叛 起 义, 民 事 动 乱, 罢 工,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袭 击, 法 律 平 暴 和 急 救 服 务, 现 时 的 或 已 尝 试 的 犯 罪 行 为, 打 架 行 为 或 暴 力 行 为 或 官 方 机 构 采 取 的 行 动 ; 2. 拆 卸, 爆 炸, 或 使 用 任 何 器 材, 武 器, 运 用 材 料 或 核 裂 变, 核 聚 变 或 辐 射, 或 化 学 的, 生 物 的, 辐 射 性 的 或 类 似 作 用 引 起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任 何 自 然 损 失, 损 坏 或 开 支, 无 论 在 和 平 期 还 是 战 争 期, 不 考 虑 其 它 任 何 诱 因 或 同 时 存 在 的 事 件 或 相 关 的 任 何 后 果 ; 14

4. 为 报 酬 或 赢 利 而 进 行 的 体 力 劳 动 受 保 人 可 以 接 受 那 些 轻 体 力 任 务 如 照 顾 孩 童 或 家 庭 交 换 服 务 或 参 加 培 训 保 险 责 任 也 保 障 持 F1, J1, J2, M1 和 H2B 签 证 进 入 美 国 的, 或 持 假 日 工 作 签 证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或 加 拿 大 等 国 家 的 所 有 活 动 行 为 ; 5. 以 下 定 义 的 是 以 前 就 存 在 的 损 伤 和 疾 病 这 些 例 外 可 当 在 您 保 险 覆 盖 期 内 发 生 威 胁 生 命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被 排 除 这 些 例 外 是 指, 一 个 需 要 医 学 上 必 要 治 疗 的 威 胁 生 命 的 病 情, 以 及 当 事 人 作 为 病 人 进 入 医 院 急 救 部 住 院 6. 性 传 染 疾 病 ; 7. HIV (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艾 滋 病 ) 和 所 有 通 过 性 接 触 可 传 染 的 疾 病 ; 8. 自 杀, 曾 经 尝 试 自 杀 或 自 伤 ; 精 神 病, 精 神 或 情 感 错 乱 或 反 应 包 括 紧 张 压 力, 害 怕, 惶 恐, 忧 郁, 饮 食 混 乱, 体 重 问 题, 心 理 反 应 引 起 的 变 态, 即 便 这 些 疾 病 是 由 一 次 事 故 引 起 的 ; 9. 滥 用 酒 精, 麻 醉 剂 或 至 瘾 毒 品 或 它 们 的 派 生 物, 或 因 此 类 物 品 引 发 的 损 伤, 不 管 它 们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造 成 事 发 费 用 ; 滥 用 医 务 药 材 ; 10. 参 加 拳 击 造 成 的 损 伤 ; 对 击 性 体 育 ; 飞 行 类 体 育, 直 升 滑 雪 ; 登 山 ; 攀 岩 ; 高 山 滑 雪, 跳 伞 ; 跳 皮 绳 ; 赛 马, 赛 车 或 赛 速 ; 骑 摩 托 车, 低 座 小 摩 托 车 或 所 有 野 外 赛 车, 潜 水 ( 除 非 受 保 人 持 有 本 国 或 目 的 地 国 的 当 地 专 业 机 构 认 可 的 潜 水 资 格 证 书 ); 冲 浪 ; 水 上 摩 托 艇 ; 用 作 体 育 运 动 的 雪 地 行 驶 器 ; 带 通 气 管 的 潜 水 ; 滑 水 ; 地 下 岩 洞 探 险 ; 山 洞 探 险 ; 滑 翔 跳 伞 ; 专 业 体 育 ; 如 果 未 选 择 投 保 危 险 运 动, 那 么, 保 险 则 不 包 括 危 险 体 育 类 型 所 列 项 目 对 于 参 与 滑 雪 场 工 作 及 旅 行 项 目 的 人 员 滑 雪 运 动 和 滑 雪 板 运 动 在 每 个 保 险 期 中 最 高 承 担 金 额 为 欧 元 / 美 金 5000;. 11. 受 保 人 没 满 18 周 岁 或 未 持 有 关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而 驾 驶 任 何 一 种 地 上 或 水 上 的 摩 托 行 驶 器 但 不 管 怎 样,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考 驾 照 准 备 是 有 保 障 的 保 险 责 任 也 涵 盖 持 必 要 驾 照 的 受 保 人 驾 驶 机 动 脚 踏 两 用 车 或 机 动 自 行 车, 时 速 最 高 不 超 过 50 公 里 / 小 时 ; 12. 此 类 事 项 也 不 保, 在 一 非 商 业 性 飞 机 上 的 副 飞 行 员 或 乘 客 和 摩 托 车 上, 和 运 动 用 的 雪 地 行 驶 器 上 的 同 乘 者, 任 何 一 种 非 路 行 的 车 辆, 赛 车 或 任 何 一 种 推 车, 既 是 如 此, 保 险 责 任 还 是 涵 盖 前 座 乘 客 或 机 动 交 通 运 送 工 具 的 乘 客, 包 括 交 通 运 送 用 的 雪 上 行 使 器 的 乘 客 ; 13. 保 险 责 任 不 涵 盖 提 醒 付 款 和 它 的 经 费 或 手 续 费 ; 14. 所 保 的 事 项 不 是 急 病 或 对 受 保 人 而 言 不 是 一 个 意 外 事 故 ; 15. 以 保 证 医 疗 治 疗 为 理 由 而 进 行 的 旅 行 ; 16. 受 保 人 已 知 的, 本 可 在 启 程 前 就 进 行 的 医 疗 治 疗 ; 17. 假 牙 的 费 用, 牙 矫 正, 牙 冠 和 常 规 性 治 疗, 例 如 除 牙 石 的 费 用 ; 18. 常 规 性 检 查 和 治 疗, 包 括 常 规 性 眼 科 检 查 ; 19. 除 此 之 外, 视 力 检 查 的 费 用 能 被 偿 还, 如 果 检 查 结 果 证 明 有 必 要 购 买 新 眼 镜, 还 有 在 旅 行 行 李 险 中 能 有 效 确 认 的 眼 镜 遗 失 和 损 坏 ; 20. 可 以 推 迟 的 和 那 些 绝 对 没 有 医 疗 必 要 性 的 医 疗 治 疗 和 手 术 ; 21. 为 稳 定 慢 性 病 而 进 行 的 治 疗 ; 22. 过 敏 测 试 ; 23. 为 恢 复, 养 生 而 进 行 的 治 疗 和 用 药 ; 24. 店 销 的 医 疗 用 品, 预 防 性 接 种 疫 苗, 注 射 或 医 疗 用 品, 避 孕 药 品, 生 育 药 物, 维 他 命 ; 25. 矫 形 或 美 容 手 术, 除 非 与 修 复 事 故 导 致 的 损 坏 有 关, 且 承 保 人 已 事 先 允 许 ; 26. 旅 行 行 李 险 保 险 责 任 以 外 的 眼 镜 或 隐 形 眼 镜 ; 更 换, 去 除 或 修 理 已 存 的 假 眼 ; 27. 保 单 有 效 期 以 外 所 得 的, 或 在 受 保 人 长 期 居 住 国 所 得 的 医 疗 治 疗 和 药 物 ; 28. 流 产, 如 果 不 是 医 疗 报 告 事 先 决 定 ; 29. 先 天 性 缺 陷 或 基 因 不 正 常 ; 30. 胆 结 石 治 疗, 碎 石 术, 膀 胱 镜 碎 石, 断 裂 和 血 管 曲 张. 下 面 补 充 的 不 保 事 项 适 合 于 旅 行 意 外 险 : 1. 非 事 故 伤 口 化 脓 性 炎 症 的 细 菌 感 染 ; 2. 通 过 咽 喉 而 入 的 固 体 或 液 体 物 质 所 引 起 的 中 毒 ; 3. 由 精 神 错 乱, 知 觉 损 伤, 中 风, 癫 痫 或 全 身 痉 挛 而 引 起 的 事 故 同 样 也 包 括 在 受 酒 精 或 毒 品 影 响 下 的 情 况 ; 4. 由 健 康 测 试 或 其 他 在 受 保 人 身 上 进 行 的 事 项 所 引 起 的 健 康 损 毁 ; 辐 射 和 感 染 下 面 补 充 的 不 保 事 项 适 合 于 旅 行 行 李 险 : 15

1. 以 下 物 品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涵 盖 范 围 : a) 现 金 / 钱, 身 份 证, 票 和 关 于 任 何 一 个 孩 子 的 文 件, 但 不 包 括 更 换 身 份 文 件 的 官 方 手 续 费, 它 由 旅 行 行 李 险 赔 理 b) 计 算 机 设 备, 软 件 和 附 属 品 ( 除 非 这 里 另 作 说 明 ); c) 陆 地, 空 中 和 水 上 机 动 车 及 其 附 属 品 ; 2. 保 险 责 任 的 限 制 : a) 保 险 不 适 用 于 留 在 安 检 行 李 和 停 放 车 辆 内 的 珠 宝 和 贵 重 物 品 在 旅 途 期 间 如 果 这 类 物 品 被 安 全 存 放 在 一 个 安 全 的 或 任 何 一 个 有 固 定 位 置 的, 上 锁 的 箱 柜 内, 或 在 人 员 监 护 之 下, 保 险 则 承 担 赔 理 b) 保 险 责 任 不 涵 盖 纯 粹 的 财 资 损 失 c) 对 帐 篷 野 营 时 的 行 李 损 坏 和 遗 失, 保 险 责 任 则 只 对 在 官 方 许 可 的 营 地 所 发 生 的 事 项 生 效 d) 保 险 对 自 行 车, 冲 浪 板, 雪 橇 和 滑 雪 板 有 效, 如 果 这 些 东 西 被 存 放 在 一 个 关 闭 的 空 间 内 3. 不 保 任 何 这 样 的 遗 失, 损 坏 或 被 偷, 如 果 受 保 人 没 有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来 保 护, 安 放 和 / 或 拯 救 他 们 的 财 务 对 第 三 方 责 任 赔 付 金 的 一 般 规 定 和 责 任 以 下 规 定 适 合 于 旅 行 健 康 险, 旅 行 意 外 险, 旅 行 行 李 险, 医 疗 运 输 / 疏 散 及 旅 行 援 助, 遗 体 回 国, 和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 隐 瞒 和 欺 骗 如 果 受 保 人 试 图 在 索 赔 时 通 过 制 造 不 准 确 的, 但 与 决 定 是 否 和 在 怎 样 范 围 内 按 保 险 责 任 给 与 赔 偿 有 关 系 的 情 况 细 节 来 欺 骗 承 保 人, 承 保 人 则 不 必 履 行 保 单 规 定 的 理 赔 偿 付 义 务 取 代 承 保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索 赔 相 当 于 承 保 人 所 定 的 水 准 要 求 的 赔 付 受 保 人 有 义 务 在 这 范 围 内 取 代 任 何 和 所 有 对 承 保 人 有 损 的 索 赔 受 保 人 应 支 持 承 保 人 争 取 取 代 理 赔 1. 如 果 受 保 人 已 从 一 个 私 人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得 到 索 赔 的 赔 付 金 并 用 于 一 个 相 关 的 受 保 事 项, 受 保 人 则 不 应 再 索 求 任 何 一 个 保 险 公 司 或 提 供 者 可 赔 付 的 费 用 量 2. 受 保 人 应 向 承 保 人 递 交 其 他 健 康 意 外 财 产 或 责 任 承 保 人 或 能 优 先 多 付 赔 付 金 的 养 老 保 险 的 赔 付 证 明 如 果 受 保 人 未 经 承 保 人 的 同 意 而 向 另 一 个 保 险 公 司 提 交 索 赔, 那 么 承 保 人 就 不 必 偿 付 受 保 人 按 索 赔 单 有 可 能 得 到 的 赔 付 额 外 保 险 这 个 保 险 所 提 供 的 保 险 服 务 ( 与 旅 行 意 外 险 赔 偿 死 亡 与 伤 残 不 同 ) 超 过 了 其 它 任 何 一 个 有 效 的 和 集 中 式 的 保 险 从 其 他 任 何 所 有 保 险 提 成 出 的 任 何 所 有 赔 付 义 务 使 这 个 保 险 显 其 优 越 性 这 涉 及 到 由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机 构 支 付 的 合 法 赔 付 金 和 受 保 人 对 由 承 保 人 签 署 的 责 任 保 险 赔 付 金 的 索 赔 ( 例 如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或 个 人 责 任 保 险 ) 由 受 保 人 向 承 保 人 提 出 的 以 原 条 例 账 单 为 凭 据 的 索 赔 应 被 视 为 预 先 通 知, 但 受 保 人 首 先 应 在 其 他 任 何 保 单 保 障 下 提 交 账 单 来 索 求 赔 付 受 保 人 保 障 何 时 生 效 保 单 应 从 受 保 人 自 选 生 效 日 期 上 午 的 12:01 起 效, 条 件 是 在 投 保 旅 行 计 划 前 已 缴 纳 相 关 保 费, 或 在 CareMed 受 理 保 单 申 请 和 首 笔 保 费 的 日 期, 如 果 这 个 日 期 是 在 受 保 人 申 请 表 上 所 填 生 效 日 期 之 后 受 保 人 保 障 何 时 终 止 保 单 应 在 承 保 确 认 书 写 明 之 日 的 晚 上 11:59 之 前, 它 是 保 险 的 解 约 日, 或 是 受 保 人 回 到 他 / 她 本 国 之 时, 或 所 有 保 费 缴 清 之 日 以 下 情 况 下 保 险 保 障 应 延 期 超 过 确 认 书 上 规 定 的 终 止 日 期 : 1. 受 保 人 出 于 非 自 己 原 因 推 迟 返 程,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72 小 时 ; 2. 受 保 人 在 保 单 终 止 日 期 以 门 诊 病 人 的 基 础 上 开 始 住 院, 并 由 医 生 决 定 不 适 运 送, 此 情 况 最 长 可 达 90 天 ; 还 有 3.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导 致 学 年 期 限 延 长 为 延 长 保 单, 受 保 人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CareMed, 并 在 延 长 之 前 预 缴 额 外 保 费 16

如 果 因 上 文 第 3 点 所 述 理 由 延 期, 受 保 人 在 保 单 延 长 期 缴 纳 额 外 保 费 的 费 率 与 初 始 保 单 期 相 同 如 果 受 保 人 拒 绝 缴 纳 延 期 保 费, 保 障 将 在 承 保 确 认 书 上 指 定 的 原 终 止 日 期 终 止 保 费 1. 保 单 的 保 费 应 该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按 保 费 基 础 和 费 率 支 付 给 CareMed 2. CareMed 必 须 在 保 单 生 效 日 之 前 收 到 全 部 保 费 如 果 付 款 支 票 上 没 表 明 货 币 名 称, 保 单 则 被 视 为 无 效 3. 如 果 保 单 在 生 效 前 被 取 消, 保 费 则 会 全 部 退 还 4. 如 果 保 单 在 生 效 日 期 后 被 取 消, 如 果 承 保 人 未 支 付 索 赔, 余 下 几 月 的 全 部 保 费 会 被 退 还 受 保 人, 一 小 部 分 手 续 费 作 为 生 效 阶 段 的 收 费 如 果 承 保 人 已 偿 付 索 赔, 则 不 能 退 换 已 交 的 保 费 取 消 不 能 在 CareMed 收 到 取 消 声 明 前 办 理 保 费 则 在 CareMed 收 到 受 保 人 书 面 取 消 通 知 的 60 天 后 被 退 还 索 赔 受 保 人 有 义 务 服 从 以 下 关 于 任 何 索 赔 的 规 定 如 果 受 保 人 故 意 损 伤 以 下 任 何 一 个 规 定 或 极 端 无 视, 或 试 图 不 准 确 报 告 索 赔 过 程 所 需 的 重 要 细 节 来 欺 骗 承 保 人, 承 保 人 则 不 必 偿 付 保 险 责 任 内 的 赔 付 : 1. 和 CareMed Assist 联 系 来 得 到 旅 行 援 助 险 的 赔 付 金 ; 2. 在 住 院 或 手 术 前 联 系 CareMed Assist 或 理 赔 中 心 ; 3. 向 就 近 的 理 赔 中 心 及 时 提 交 索 赔, 不 要 延 误 ; 4. 如 果 住 院 或 手 术 使 受 保 人 延 误 及 时 联 系 理 赔 中 心 或 CareMed Assist, 所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则 用 由 受 保 人 自 己 负 责 ; 5. 尽 可 能 减 少 损 失 并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费 用 ; 6. 向 索 赔 中 心 描 绘 事 件, 事 发 范 围 和 与 索 赔 有 关 的 信 息 受 保 人 须 填 写 完 整 的 理 赔 表 格 并 用 原 账 单 和 收 据 作 凭 费 用 单 上 须 含 被 治 疗 人 的 姓 名, 对 被 治 病 症 的 描 绘, 关 于 治 疗 人 员 特 别 服 务 的 信 息 和 治 疗 日 期 医 疗 报 告, 价 格 和 处 方 药 的 药 房 收 据 必 须 清 楚 可 辨 7. 受 保 人 应 对 就 症 和 检 查 的 医 生 不 保 密, 并 允 许 理 赔 中 心 合 理 核 实 索 赔 的 缘 由 和 总 值, 并 可 从 健 康 和 其 他 官 方 机 构 获 得 信 息 8. 在 受 保 事 项 发 生 后 的 60 天 内 向 就 近 的 理 赔 中 心 提 交 完 整 的 理 赔 表 格, 医 疗 报 告, 条 列 账 单 的 原 件 和 所 有 任 何 当 时 相 关 费 用 的 有 关 凭 据 9. 如 果 受 保 人 故 意 或 因 极 端 无 视 而 损 伤 这 些 规 定, 承 保 人 则 不 必 偿 付 保 险 责 任 内 的 赔 付 以 下 附 加 索 赔 规 定 仅 属 于 旅 行 意 外 险 : 1. 受 保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一 个 有 理 赔 中 心 指 定 的 医 生 的 医 疗 检 查 此 类 检 查 的 必 要 费 用 和 因 此 失 去 的 收 入 都 由 理 赔 中 心 承 担 ; 并 且 2. 一 旦 理 赔 中 心 收 到 受 保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如 果 是 出 于 证 实 事 发 环 境 和 过 程 为 目 的 的, 还 有 为 定 义 伤 残 程 度 而 需 完 成 的 治 疗, 理 赔 中 心 将 在 3 个 月 内 声 明 如 何 或 在 何 范 畴 内 可 将 其 视 为 索 赔 3. 在 完 成 治 疗 前, 伤 残 赔 付 金 应 在 事 发 后 一 年 内 被 索 赔, 它 的 赔 付 值 最 高 仅 能 达 到 死 亡 赔 付 金 值 4. 受 保 人 和 理 赔 中 心 有 权 每 年 让 一 医 生 对 伤 残 程 度 作 定 义, 但 不 要 超 过 事 发 后 的 三 年 时 间 为 了 执 行 这 项 权 益, 理 赔 中 心 必 须 根 据 上 述 第 2 点 一 起 拟 写 声 明, 受 保 人 必 须 在 收 到 此 类 声 明 的 一 个 月 内 有 所 反 应 如 果 最 后 对 伤 残 结 果 的 评 定 高 于 理 赔 中 心 能 支 付 的 伤 残 赔 付 金, 则 年 利 润 的 4% 可 作 为 此 类 例 外 费 用 的 支 付 下 面 补 充 的 索 赔 规 定 适 合 于 旅 行 行 李 保 险 : 1. 承 保 人 不 必 履 行 偿 付 义 务, 如 果 受 保 人 故 意 或 无 耻 的 引 发 受 保 事 件 或 受 保 人 故 意 捏 造 关 于 受 保 事 件 或 遗 失 声 明 的 真 相, 即 便 是 没 给 承 保 人 带 来 不 良 后 果 2. 安 检 行 李 的 遗 失 和 损 坏 应 及 时 通 知 行 李 承 运 人 和 / 或 住 处 或 住 宿 提 供 者 应 该 向 理 赔 中 心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对 遗 失 或 损 坏 的 确 认 外 表 不 可 见 的 遗 失 和 损 坏 应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书 面 报 告 承 运 人, 最 晚 在 7 天 之 内 3. 犯 罪 行 为 导 致 的 遗 失 和 损 坏 应 以 伴 有 遗 失 损 坏 物 列 单 的 报 告 向 最 近 的 或 下 一 个 可 能 的 警 察 局 作 报 告 声 明 此 类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应 提 交 给 理 赔 中 心 遗 失 证 明 受 保 人 应 向 理 赔 中 心 提 交 完 整 的 理 赔 表 格, 医 疗 报 告, 物 品 单 原 件 和 任 何 所 有 造 成 费 用 的 有 关 证 明, 必 须 在 事 发 日 期, 病 发 或 遗 失 日 期 后 的 60 天 内 提 交 17

对 遗 失 的 赔 付 1. 一 旦 理 赔 中 心 决 定 是 否 赔 付 和 如 何 赔 付, 赔 付 金 则 会 在 两 周 内 以 欧 元 或 美 金 形 式 被 支 付, 或 按 收 据 单 上 的 货 币 支 付 2. 赔 付 金 以 证 实 付 款 的 条 列 账 单 原 件 为 根 据 付 给 受 保 人 必 要 的 话, 费 用 将 直 接 支 付 给 提 供 服 务 者 或 合 法 的 第 三 方 索 赔 部 门 3. 国 外 货 币 应 按 承 保 人 或 理 赔 中 心 支 付 当 天 的 汇 率 换 算 4. 受 保 人 应 付 银 行 手 续 费 对 遗 失 事 件 轻 重 的 争 议 1. 对 承 保 人 的 民 事 诉 讼 应 在 承 保 人 公 司 主 要 驻 地 的 法 庭 进 行 2. 保 险 的 索 赔 应 在 两 年 后 失 效 这 个 期 限 起 始 于 年 终 支 付 赔 付 金 时 如 果 索 赔 已 提 交 承 保 人, 从 提 交 到 收 到 承 保 人 书 面 决 定 的 时 间 应 不 算 在 这 期 限 内 3. 如 果 承 保 人 拒 绝 支 付 索 赔, 承 保 人 则 不 必 赔 付 受 保 人 在 6 个 月 内 未 上 诉 法 庭 的 索 赔 内 容 这 个 期 限 直 接 起 始 于 承 保 人 发 出 带 缘 由 的 对 索 赔 的 书 面 决 定 之 后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3) 承 保 人 会 支 付 受 保 人 所 有 那 些 费 用, 如 果 受 保 人 按 法 律 义 务 先 支 付 那 些 在 个 人 索 赔 范 围 内 的 损 伤 并 报 告 了 理 赔 中 心, 在 保 险 期 间 第 三 方 责 任 保 险 有 效, 且 是 对 在 此 承 保 范 围 下 产 生 的 任 何 事 件 而 言, 这 些 事 件 必 须 还 发 生 在 : 1. 在 保 险 生 效 那 天 或 之 后 ; 还 有 2. 在 受 保 人 的 本 国 之 外 承 保 人 应 有 权 有 责 抵 御 对 受 保 人 不 利 的 事 件 ( 除 非 在 美 国, 波 多 黎 各 和 加 拿 大 以 外, 承 保 人 应 有 权 但 无 义 务 做 此 抵 御 保 护 ), 调 查 属 于 此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损 毁, 即 便 是 没 有 任 何 指 责 根 据 的, 或 错 误 的, 或 欺 诈 性 的 承 保 人 可 以 对 任 何 索 赔 或 相 关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和 决 定 没 有 任 何 情 况 可 使 承 保 人 有 义 务 支 付 损 毁 或 索 赔 的 赔 付 金, 或 抵 御, 或 继 续 抵 御, 那 些 在 承 保 人 责 任 效 应 范 围 之 外 耗 竭 损 毁 赔 付 金 的 事 件 接 待 家 庭 户 主 险 : 保 障 仅 适 合 于 当 受 保 人 和 接 待 家 庭 同 住 时 如 果 生 效 的 集 中 式 接 待 家 庭 户 主 险 或 包 含 受 保 人 住 处 财 产 损 毁 的 保 险 能 赔 付 损 毁, 承 保 人 将 为 损 失 最 多 支 付 扣 除 接 待 家 庭 户 主 险 赔 付 部 分 ( 或 类 似 保 险 ) 后 的 那 部 分, 每 个 受 保 人 在 每 个 保 险 期 内 可 得 赔 付 不 超 过 1.000 欧 元 / 美 元 承 保 人 只 能 在 受 保 人 向 承 保 人 提 交 所 发 生 的 财 产 损 毁 值 的 凭 证 之 后 按 规 定 支 付 赔 付 金 其 他 保 险 如 果 任 何 其 他 保 险 适 合 受 保 人, 接 待 家 庭, 或 第 三 方 能 在 第 三 方 责 任 范 围 内 赔 付 损 失, 那 么 承 保 人 对 此 类 保 险 的 责 任 则 是 多 余 的 只 要 所 有 其 他 保 险 还 能 支 付 他 的 赔 付 限 额, 承 保 人 的 保 险 则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是 没 有 必 要 的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的 定 义 索 赔 是 指 一 笔 赔 款 或 一 项 对 以 受 保 人 命 名 的 事 件 的 服 务 索 赔 不 包 括 继 续 追 回 对 权 益 的 保 护 或 其 他 非 财 务 方 面 的 事 项 索 赔 范 围 是 指 : 1. 律 师 或 由 承 保 人 指 定 律 师 的 收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开 支, 和 调 查 研 究, 判 断, 对 抗 争 议 和 索 赔 产 生 的 费 用, 也 包 括 附 带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如 果 是 承 保 人 引 起, 如 果 在 有 承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前 提 下 由 受 保 人 引 起, 但 不 包 括 承 保 人 常 规 性 雇 员 和 官 员 的 工 资 开 销 和 花 销, 或 独 立 调 理 师 的 手 续 费 和 开 销 ; 2. 这 类 事 项 中 所 有 针 对 受 保 人 的 费 用 和 所 有 法 庭 审 判 的 开 销, 这 些 费 用 须 在 进 入 审 判 程 序 后 产 生, 并 在 承 保 人 支 付 或 预 付 或 押 金 之 前, 不 管 是 在 法 院 或 别 的 地 方, 审 判 花 费 应 不 超 过 承 保 人 在 这 方 面 的 责 任 保 险 限 额 ; 3. 产 生 相 关 事 物 的 保 费 和 放 弃 该 事 项 的 相 关 开 销 的 保 费, 但 不 是 指 超 过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的 费 用 损 毁 需 通 过 法 庭 调 理, 争 议 和 酬 金 来 平 衡, 但 不 包 括 刑 罚 或 警 戒 造 成 的 损 失, 罚 款 或 处 罚, 退 款 或 其 它 该 付 给 受 保 人 的 费 用, 或 那 些 在 联 邦 或 州 法 律 范 围 内 由 重 复 出 现 的 现 时 损 毁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酬 金 或 评 判 18

事 件 是 指 受 保 人 关 于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个 人 损 害 和 财 产 受 损 毁 所 进 行 的 或 未 进 行 的 事 项 受 保 人 地 点 是 指 受 许 可 的 居 住 地 和 任 何 一 个 受 许 可 的 地 域 ; 又 受 保 人 使 用 的 结 构 和 地 面, 不 是 指 接 待 家 庭 所 属 的 财 产 个 人 损 害 是 指 身 体 损 伤, 疾 病 ( 但 不 是 任 何 传 染 性 疾 病 ) 或 任 何 人 的 慢 性 疾 病, 包 括 死 亡 财 物 损 毁 是 指 物 质 损 毁 或 对 实 有 财 物 的 损 坏, 包 括 由 此 导 致 的 丧 失 使 用 性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的 不 保 事 项 以 下 为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中 的 不 保 事 项 此 保 险 不 适 合 以 下 任 何 索 赔 或 请 求 : 1. 通 过 对 以 下 器 械 的 占 有 和 使 用 操 作 而 引 起 的 人 身 损 伤 或 财 物 损 毁, (1) 任 何 机 动 车 辆 ; (2) 任 何 一 种 陆 地 车 辆 包 括 野 外 车 辆, 雪 地 车 辆, 机 动 脚 踏 两 用 车, 机 动 自 行 车 ; (3) 任 何 水 上 行 使 器 ; (4) 任 何 空 中 行 使 器 或 任 何 会 飞 器 具, (5) 任 何 机 动 设 施 这 些 不 保 事 项 不 是 指 如 果 您 是 上 面 任 何 一 器 具 设 施 的 乘 客 ; 2. 从 事 高 危 险 体 育 而 造 成 的 人 身 损 伤 或 财 物 损 毁, 这 类 体 育 包 括 : 打 猎, 拳 击, 对 击 性 体 育, 登 山 或 攀 岩, 山 洞 探 险, 飞 行 类 体 育, 直 升 滑 雪, 赛 车 或 赛 速, 跳 皮 绳, 带 通 气 管 的 潜 水 ( 除 非 受 保 人 持 有 本 国 或 目 的 地 国 当 地 专 业 机 构 认 可 的 潜 水 资 格 证 书 ), 冲 浪, 水 上 摩 托 艇, 专 业 体 育, 和 参 加 任 何 一 种 竞 赛 类 体 育 活 动 ; 3. 受 保 人 在 任 何 合 同 契 约 下, 包 括 受 罚 或 债 务 所 产 生 的 事 件 ; 4. 由 受 保 人 的 疾 病 传 染 或 传 染 性 疾 病 导 致 的, 或 受 传 染 或 感 染, 或 对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 艾 滋 病 ) 的 测 试 或 测 试 失 败, 任 何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病 毒 或 任 何 其 他 通 过 性 接 触 或 通 过 他 人 体 液 可 传 染 的 疾 病 ; 5. 任 何 由 于 受 保 人 故 意 不 诚 实, 欺 骗, 犯 罪, 民 事 侵 权 行 为, 或 恶 意 或 懈 怠 或 蓄 意 歪 曲 导 致 的 事 件, 或 造 成 的 事 发 倾 向, 包 括 争 吵 或 暴 力 行 为, 或 引 发 对 抗 ; 6. 受 保 人 因 反 对 他 人 的 人 种, 信 仰, 年 龄, 性 别, 性 关 系, 肤 色, 性 倾 向, 或 所 属 民 族 而 进 行 的 犯 罪 行 为 ; 7. 任 何 通 过 受 保 人 的 愿 望 或 计 划 而 引 发 的 人 身 损 伤 或 财 物 损 毁 ( 这 条 不 保 事 项 不 是 指 因 使 用 合 理 暴 力 来 保 护 个 人 和 财 产 的 人 身 损 伤.); 8. 对 于 财 物 损 毁 : a) 财 物 属 于 受 保 人 或 受 受 保 人 监 管, 或 b) 借 给 受 保 人 的 财 物, 受 保 人 占 有 的 财 务 或 借 贷 给 受 保 人 的 财 物 或 在 受 保 人 看 管 范 围 内 的 财 物, 并 由 受 保 人 依 法 签 约 为 这 些 产 物 作 了 保 险 ; c) 所 提 供 的, 在 接 待 家 庭 户 主 保 险 涵 盖 以 外 的 接 待 家 庭 的 财 产 ; d) 非 法 获 得 的 财 物 ; 或 e) 租 的 家 具 或 陈 设, 或 对 任 何 类 型 青 年 中 心 或 旅 社 建 筑 或 安 装 的 损 毁, 尽 管 如 此, 租 借 的 假 日 住 宅 和 酒 店 和 客 房 的 损 毁 后 导 致 的 责 任 则 在 保 险 范 畴 内 ; 9. 控 告 任 何 受 保 人 的 过 激 言 论, 全 部 的 或 部 分 的, 性 攻 击, 凌 辱, 体 罚, 骚 扰, 身 体 或 精 神 上 的 凌 辱, 或 类 似 的, 发 自 受 保 人 的, 恐 吓, 强 加 歪 曲, 或 宣 扬 狂 言 的 犯 罪 行 为 ; 10. 由 于 酗 酒 或 嗜 毒, 滥 用 麻 醉 品, 或 上 瘾 药 品 或 它 们 的 派 生 物 造 成 的 人 身 损 伤 和 财 物 损 毁, 还 有 以 下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伤, 无 论 他 们 是 否 直 接 或 间 接 对 引 起 的 损 毁 有 责 任 ; 滥 用 药 品 ; 精 神 病, 精 神 或 情 感 错 乱 或 反 应, 包 括 紧 张 压 力, 害 怕, 惶 恐, 忧 郁, 饮 食 混 乱, 或 体 重 问 题 ; 11. 因 战 争 或 战 争 行 为, 无 论 是 否 宣 战, 它 造 成 的 人 身 损 伤 或 财 物 损 毁, 暴 乱, 革 命, 恐 怖 行 为, 劫 机, 反 叛 起 义, 民 事 动 乱, 罢 工, 任 何 携 武 器 的 暴 力, 官 方 机 构 出 动 的 平 乱 和 急 救 服 务 ; 12. 对 受 保 人 个 人 损 害 或 人 身 损 伤 而 言 ; 13. 控 告 受 保 人 职 业 行 为 或 任 何 其 他 获 酬 盈 利 的 体 力 劳 动 ( 但 带 薪 实 习 和 无 薪 实 习 属 于 保 险 范 围 ), 或 包 括 受 保 人 提 供 给 接 待 家 庭 以 外 的 人 的 服 务 ; 14. 由 核 反 应, 辐 射, 辐 射 或 非 辐 射 污 染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引 起 的 损 毁, 不 管 它 是 怎 样 被 引 发 的 ; 15. 在 投 保 人 及 其 随 行 亲 属 之 间 发 生 的 身 体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对 第 三 方 责 任 赔 付 金 的 一 般 责 任 和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是 上 述 所 有 赔 付 金 规 定 的 补 充 19

反 对 承 保 人 的 行 为 没 有 任 何 行 为 可 欺 骗 反 对 承 保 人, 除 非 先 决 条 件 与 所 有 的 保 险 单 上 的 条 件 时 间 一 致, 但 不 是 在 该 付 的 受 保 人 责 任 限 额 被 最 后 决 定 后, 无 论 它 是 当 时 法 庭 交 涉 后 的 判 决 还 是 受 保 人, 索 赔 人 和 承 保 人 的 书 面 协 约 转 让 任 何 受 保 人 的 利 益 是 不 能 被 转 让 的 如 果 某 受 保 人 去 逝 或 被 判 断 为 不 合 格, 则 应 终 止 对 此 人 的 此 项 保 险, 但 仍 应 对 受 保 人 以 前 在 保 险 责 任 内 的 事 发 提 供 合 法 的 保 障 受 保 人 在 索 赔 和 申 请 活 动 中 的 协 助 和 合 作 只 要 受 保 人 得 知 任 何 有 理 由 被 作 为 索 赔 出 发 点 的 事 项, 受 保 人 则 须 向 承 保 人 提 交 含 所 有 信 息 的 书 面 报 告 如 果 索 赔 已 进 行 或 已 控 告 受 保 人, 受 保 人 应 立 即 继 续 向 承 保 人 提 交 每 项 要 求, 注 意 事 项, 法 庭 传 唤 或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接 受 的 其 它 程 序 受 保 人 应 和 承 包 人 合 作, 并 且, 只 要 承 保 人 要 求, 就 协 助 争 议 事 件 关 系 或 抵 御 任 何 可 对 受 保 人 尽 责 的 人 和 组 织 的 的 捐 赠 和 赔 付, 如 果 事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关 系 到 这 些 保 险 受 保 人 应 参 加 旁 听 和 法 庭 调 理, 并 协 助 保 护, 并 提 交 凭 证, 还 要 参 与 作 证 人 受 保 人 不 应 该, 除 非 是 开 销 受 保 人 自 己 的 费 用, 自 愿 付 款, 接 纳 任 何 责 任 或 负 担 的 任 何 花 费 受 保 人 故 意 或 无 意 违 反 这 些 责 任 义 务 则 将 导 致 承 保 人 对 他 的 赔 付 金 不 尽 其 责 索 赔 何 时 被 看 作 是 首 次 1. 当 理 赔 中 心 第 一 次 收 到 受 保 人 关 于 已 作 索 赔 的 书 面 通 知 ; 或 2. 当 理 赔 中 心 第 一 次 收 到 受 保 人 关 于 一 个 有 可 能 成 为 索 赔 结 果 的 具 体 的 人 或 团 体 的 特 殊 情 况 的 书 面 通 知, 如 果 所 有 索 赔 产 生 于 同 样 或 相 关 事 件, 则 应 被 看 作 为 同 时 进 行 的 第 一 次 此 类 索 赔, 并 且 应 被 定 为 同 样 的 责 任 限 额 责 任 限 额 索 赔 不 管 保 险 单 上 受 保 人 的 人 数, 有 权 益 的 人 或 组 织 的 数 目, 或 已 做 的 索 赔 或 起 诉 的 数 目, 对 承 保 人 责 任 范 围 的 规 定 则 按 赔 付 金 额 表 所 列 含 每 项 索 赔 的 赔 付 金 额 表 中 所 列 的 责 任 限 额 是 承 保 人 对 所 有 每 项 可 支 付 的 索 赔 损 毁 的 责 任 限 额 所 有 由 同 样 或 由 有 关 事 项 引 发 的 索 赔 都 被 视 为 以 保 此 事 为 目 标 的 单 个 索 赔 并 应 被 定 为 同 样 的 责 任 限 额 按 如 上 每 项 索 赔 而 定 的 责 任 限 额 的 合 计 如 赔 付 金 额 表 所 列, 是 该 保 险 承 保 人 的 责 任 总 限 额, 也 相 当 于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向 承 保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损 毁 的 索 赔, 也 包 括 任 何 申 请 期 限 的 延 长 索 赔 开 销 已 包 括 在 赔 付 金 表 格 中 相 应 的 责 任 限 额 内 保 险 时 间, 区 域 任 何 在 美 国, 和 属 于 美 国 主 权 领 土 和 占 领 地, 波 多 黎 各, 加 拿 大, 或 任 何 一 个 受 保 人 受 保 的 旅 行 计 划 所 到 的 区 域 内, 适 合 首 次 索 赔 或 控 诉 的, 并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提 交 的 可 保 事 件 保 单 有 效 期 根 据 每 个 受 保 人, 保 单 有 效 期 的 生 效 和 终 止 与 在 保 险 总 规 定 中 所 列 的 受 保 人 保 障 生 效 日 期 和 受 保 人 保 障 终 止 日 期 一 致 退 款 在 承 保 人 没 有 义 务 作 赔 付 时, 如 果 承 保 人 已 支 付 了 如 下 损 毁 或 索 赔 费 用, 1. 在 相 应 扣 除 的 部 分 内 ; 或 2. 超 过 相 应 责 任 限 额 的 部 分, 受 保 人 应 该, 按 书 面 要 求, 在 30 天 内 向 承 保 人 退 还 该 款 任 何 上 述 费 用 的 错 误 支 付 将 导 致 取 消 保 单, 并 且 受 保 人 不 能 得 到 任 何 申 请 期 限 的 延 长 权 取 代 如 果 承 保 人 在 其 保 单 责 任 下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也 能 被 支 付 人 有 权 得 到 的 其 他 保 险 涵 盖, 承 保 人 则 可 以 转 让 支 付 权 被 支 付 人 则 应 做 如 下 事 项 : 1. 无 论 如 何 也 必 须 支 持 承 保 人 的 承 保 人 权 益 ; 还 有 2. 损 失 后 不 采 取 任 何 行 为 来 损 害 这 些 权 益 20

如 果 承 保 人 在 其 保 单 责 任 下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也 能 被 支 付 人 有 权 得 到 的 其 他 保 险 涵 盖, 承 保 人 则 可 以 转 让 支 付 权 被 支 付 人 则 应 做 如 下 事 项 : 1. 信 任 承 保 人 能 扭 转 事 件 ; 并 且 2. 向 承 保 人 退 还 已 支 付 的 赔 付 金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Direktion für Deutschland Lurgiallee 12, 60439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CLAIMS OFFICE NORTH + SOUTH AMERICA CareMed Claims CISI Claim Department 1 High Ridge Park Stamford, CT 06905, USA 营 业 时 间 : 上 午 9.00 时 至 下 午 5 时 (EST) 电 话 : +1 203-399 5130 电 话 : +1 866-404 2062 (toll-free) 传 真 : +1 203-399 5596 电 子 邮 件 : Claimhelp@culturalinsurance.com CLAIMS OFFICE EUROPE, AFRICA, ASIA, OCEANIA CareMed Claims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Direktion für Deutschland Lurgiallee 12, 60439 Frankfurt, Germany 营 业 时 间 : 上 午 8.30 时 至 下 午 5 时 (CET) 电 话 : +49 (0)69-756 13 6722 传 真 : +49 (0)69-756 13 4350 电 子 邮 件 : claims.service@acegroup.com CareMed Assist 24 小 时 医 疗 应 急 号 码 和 电 子 信 箱 : 南 北 美 洲 +1-855-657 3434 电 子 邮 件 :caremed-assist@axa-assistance.us 所 有 其 它 国 家 +49 (0)89 500 70-175 电 子 邮 件 :caremed-assist@axa-assistance.de 网 站 www.caremed-assistance.com 为 您 提 供 更 多 信 息 CAREMED INTERNATIONAL SALES OFFICE CareMed GmbH Budapester Str. 4 53111 Bonn, Germany 电 话 : +49 (0)228-55 54 90 0 传 真 : +49 (0)228-55 54 90 75 电 子 邮 件 : germany@caremed-travel.com CAREMED OFFICE CareMed USA 1 High Ridge Park Stamford, CT 06905, USA 21

医 疗 理 赔 表 格 您 的 个 人 资 料 : 姓 出 生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名 我 将 在 以 下 日 期 回 国 ( 日 / 月 / 年 ): 在 本 国 的 地 址 : 在 国 外 的 地 址 : 街 名 城 市 邮 编 州 国 家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转 信 人 街 名 城 市 邮 编 州 国 家 电 话 号 码 您 的 医 疗 治 疗 : 疾 病 或 事 故 的 类 型 这 种 疾 病 / 事 故 在 投 保 前 发 生 过 或 进 行 过 治 疗 吗? 没 有 是 如 果 是, 何 时? 如 果 是 事 故 自 己 的 责 任 由 第 三 者 引 起 是 否 享 受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 例 如, 信 用 卡 )? 如 果 是, 什 么 保 险 : 随 附 文 档 数 目 : 偿 还 ( 受 保 人 需 承 担 银 行 手 续 费 ) 您 已 付 了 医 生 的 费 用 单 了 吗? 是 没 有 如 果 没 有, 费 用 将 直 接 支 付 给 医 院 / 医 院 参 与 医 生 的 姓 名 / 医 院 的 名 称 参 与 医 生 的 / 医 院 的 地 址 如 果 是, 您 将 在 您 的 账 号 上 通 过 转 账 收 到 赔 付 金 对 北 美 或 南 美 的 索 赔 提 交 所 在 地, 将 以 支 票 形 式 赔 付, 请 在 此 标 明 您 银 行 的 名 称 银 行 地 址 和 所 在 国 SWIFT/BIC ( 银 号 国 际 转 账 代 码, 请 务 必 填 写 ) IBAN ( 银 号 国 际 转 账 代 码, 请 务 必 填 写 ) 理 赔 材 料 把 完 整 的 索 赔 表 格 和 账 单 一 起 用 电 子 邮 件 寄 给 下 面 标 明 的 索 赔 办 事 处 *( 与 你 国 家 所 在 地 有 关 ) 不 完 整 或 错 误 信 息 将 延 误 支 付 网 站 www.caremed-assistance.com 为 您 提 供 更 多 信 息 如 果 您 的 旅 行 目 的 地 是 : 北 美 和 南 美 北 美 和 南 美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国 家 CareMed Claims CareMed Claims CISI Claims Department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1 High Ridge Park Direktion für Deutschland Stamford, CT 06905 Lurgiallee 12 USA 60439 Frankfurt, Germany claimhelp@culturalinsurance.com claims.service@acegroup.com 这 里 我 授 权 所 有 医 院, 医 生 或 其 他 治 疗 检 查 我 的 人 员, 包 括 那 些 在 我 本 国 的 上 述 人 员, 为 援 助 中 心, 或 它 的 代 理 提 供 所 有 与 所 有 疾 病 或 损 伤 有 关 的 病 史, 会 诊, 处 方 或 治 疗, 还 有 所 有 医 院 或 医 疗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此 授 权 的 复 印 件 可 被 视 为 与 原 件 一 样 有 效 日 期 受 保 人 签 字 22

DECLARATIONS A OF RELEASE FROM PROFESSIONAL SECRECY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Direktion für Deutschland Lurgiallee 12 60439 Frankfurt am Main Telefon +49 69 75613 0 Fax +49 69 746193 info.de@acegroup.com acegroup.com/de Certificate no. Claim no. Name of the insured person Loss date Consent to the collection and use of health data and declaration of release from the duty of non-disclosure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ct, the Federal Data Protection Act and other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 do not provide an adequate legal basis for the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se of health data by insurance carriers. To permit us to collect and use your health data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pplication and for the policy, we, the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Direktion für Deutschland (hereinafter for the most part referred to as "ACE"), therefore require your consent(s) under the data protection laws. We furthermore require your releases from the duty of non-disclosure to permit us to collect your health data from offices which are under an obligation of non-disclosure, such as e.g. physicians. As an accident insurer, moreover, we require your release from the duty of non-disclosure to permit us to pass on your health data, or other data prot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203 of the German Criminal Code such as e.g. the fact that you have purchased a policy from us, to other offices, e.g. an emergency assistance or IT services provider.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of consent and declarations of release from the duty of non-disclosure are, in insurance, essential to the checking of applications and to the formation, execution or termination of your insurance contract. Without such statements and declarations, claims settlement would as a rule not be possible. The statements and declarations concern the handling of your health data and other data prot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203 of the German Criminal Code - by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Direktion für Deutschland itself (under 1.), - in connection with the retrieval of information from third parties (under 2.), - whenever such data is disclosed to offices outside ACE (under 3.). The statements and declarations are valid also for persons legally represented by you such as your children, insofar as they are unaware of the implications of such consent and are therefore unable to make their own statements and declarations 1 Collection, storage and use of health data provided by you by the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Direktion für Deutschland I hereby consent to the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collecting, storing and using the health data which is provided by me in this application and which I might provide in the future, insofar as this is required for checking my application and for the formation, execution or 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2 Retrieval of health data from third parties 2.1 Retrieval of health data from third parties for risk assessment purposes and for verific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benefit In order to assess the risks to be insured, it may be necessary to retrieve information from offices that hold your health data. Furthermore, in order to verify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benefit, it may be necessary for ACE to check the information you Direktion für Deutschland, eingetragen HRB Frankfurt 58029, Hauptbevollmächtigter: Andreas Wania Hauptsitz der Gesellschaft: London, United Kingdom. ACE European Group Limited unterliegt der Zulassung und Regulierung der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20 Moorgate, London EC2R 6DA, UK, sowie in Deutschland zusätzlich den Regularien der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BaFin) zur Ausübung der Geschäftstätigkeit, welche sich von den Regularien des Vereinigten Königreichs (UK) unterscheiden können. USt-IdNr.: DE240196168, VersStNr.: 9116 80700402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Deutschland, IBAN: DE47 5021 0900 0210 1170 24, BIC: CITID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