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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第 89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2 樓 大 會 議 室 (AD213) 主 席 : 方 國 定 教 務 長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記 錄 : 呂 淑 惠 壹 主 席 致 詞 : 貳 上 次 會 議 (104.12.28)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一 資 工 系 提 出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施 生 及 謝 生 實 務 專 題 成 績 更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通 過 資 工 系 提 出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施 生 及 謝 生 實 務 專 題 成 績 更 正 案 辦 理 情 形 : 已 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 完 成 教 務 系 統 成 績 更 正 二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要 求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情 形 : 第 五 點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托 福 成 績 標 準 寫 法 更 改 一 致, 餘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告 在 教 務 處 網 站 教 務 章 則 專 區 三 教 務 章 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情 形 : ( 一 ) 辦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管 理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二 項 第 1 款 保 留 非 在 本 校 上 課 鐘 點 說 明 第 2 款 論 文 指 導 費 上 限 為 一 萬 元 ( 二 )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要 點 第 七 點 修 正 兼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以 四 鐘 點 為 原 則,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得 專 案 簽 准, 惟 每 學 期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八 鐘 點 ( 三 ) 其 餘 修 正 案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 一 ) 辦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管 理 要 點 尚 有 系 所 反 應 擬 調 整 學 雜 費, 又 教 育 部 函 覆 本 校 提 報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修 訂, 函 覆 說 明 : 有 關 人 事 費 相 關 支 給, 應 以 訂 有 標 準 規 範, 不 宜 以 專 案 簽 核 處 理 故 於 本 次 會 議 再 次 提 案 修 正 ( 二 ) 學 則 修 正 案 自 上 次 會 議 迄 今, 學 校 尚 未 召 開 校 務 會 議, 故 尚 未 完 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及 報 部 ( 三 )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業 經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50003122 函 同 意 備 查 ( 四 ) 其 他 修 正 章 則 已 公 告 在 教 務 處 網 站 教 務 章 則 專 區 四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雙 重 學 籍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情 形 : 撤 案, 請 教 務 處 再 行 討 論 申 請 時 間 點 及 相 關 細 節 後 再 提 案 討 論 辦 理 情 形 : 有 關 學 生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案, 經 本 處 再 次 研 議 後, 為 免 學 生 流 失, 並 參 採 其 他 學 校 做 法, 擬 維 持 現 行 做 法, 暫 不 立 法 五 審 議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轉 所 考 審 規 範,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情 形 : 營 建 等 五 個 系 所 再 次 確 認 所 提 轉 所 考 審 規 範 內 容 後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擬 於 轉 系 及 轉 所 辦 理 時 ( 四 月 中 旬 ) 公 告 在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及 學 校 首 頁 1

六 修 正 教 師 更 正 成 績 於 教 師 評 鑑 及 教 師 升 等 扣 點 ( 扣 分 )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教 務 處 已 配 合 新 制 辦 理 七 審 議 本 校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課 程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此 為 核 備 案, 已 依 新 修 訂 案 辦 理 八 審 議 教 師 升 等 課 程 之 特 色 或 務 實 致 用 類 別,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請 各 系 所 單 位 主 管 將 教 務 處 目 前 規 劃 內 容 轉 知 單 位 內 師 長, 並 請 各 位 師 長 踴 躍 討 論 並 提 供 建 議, 相 關 建 議 請 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前 將 意 見 提 供 予 課 教 組 彙 整 後, 再 於 下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辦 理 情 形 : 教 務 處 已 彙 整 師 長 意 見, 並 於 3 月 4 日 召 開 教 師 升 等 課 程 類 別 第 二 次 會 議, 再 次 確 認 特 色 與 務 實 致 用 課 程 定 義, 並 將 決 議 提 本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九 審 議 105 學 年 度 校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流 程 圖,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情 形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此 為 核 備 案, 將 於 105 學 年 度 適 用 新 制 參 工 作 報 告 一 註 冊 組 : ( 一 ) 新 生 註 冊 人 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生 註 冊 人 數 計 有 55 人 入 學 ( 碩 士 班 24 人 博 士 班 18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3 人 ) ( 二 ) 註 冊 人 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人 數 為 9,375 人 ; 逾 期 未 註 冊 計 85 人 ( 含 舊 生 休 學 逾 期 未 註 冊 計 55 人 ), 依 學 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本 組 將 於 3 月 下 旬 寄 發 退 學 通 知 ( 三 )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因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退 學 者 有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1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人 共 計 2 人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修 業 年 限 將 屆 滿 學 生 有 大 學 部 12 人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68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8 人 博 士 班 24 人, 業 已 發 函 通 知 相 關 系 所, 請 各 系 所 對 於 名 單 上 學 生 多 予 提 醒 並 請 將 個 人 通 知 單 轉 交 學 生 收 執 且 應 作 成 紀 錄 備 查 ( 四 ) 畢 業 生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計 有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65 人 二 年 制 9 人 二 年 制 專 班 2 人 碩 士 班 123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7 人 博 士 班 18 人, 合 計 274 人 畢 業 取 得 學 位 ( 五 ) 休 退 學 : 1.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2 月 份 申 請 休 學 人 數 計 159 人 ( 含 大 學 部 21 人 研 究 所 138 人 ) 退 學 人 數 計 46 人 ( 含 大 學 部 31 人 研 究 所 15 人 ), 休 退 學 人 數 共 計 205 人 ( 含 大 學 部 52 人 研 究 所 153 人 ) 2.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累 計 申 請 休 學 人 數 計 464 人 ( 含 大 學 部 102 人 研 究 所 362 人 ) 累 計 退 學 人 數 計 281 人 ( 含 大 學 部 95 人 研 究 所 186 人 ), 累 計 休 退 學 人 數 共 計 745 人 ( 含 大 學 部 197 人 研 究 所 548 人 ) 2

( 六 ) 復 學 生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應 復 學 之 學 生 計 253 人, 已 於 1 月 8 日 寄 出 復 學 通 知 並 請 於 2 月 22 日 前 上 網 辦 理 復 學 申 請 至 註 冊 日 止, 復 學 計 94 人, 申 請 繼 續 休 學 計 88 人, 退 學 計 16 人, 休 學 逾 期 未 註 冊 退 學 計 55 人 ( 七 ) 學 期 成 績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不 及 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總 學 分 數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不 及 格 者, 共 計 153 人, 其 中 累 計 達 2 次 二 分 之 一 ( 或 三 分 之 二 ) 者 計 有 24 人, 已 於 1 月 29 日 通 知 退 學 ( 八 ) 學 行 優 良 獎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各 班 前 3 名 計 有 359 名, 其 中 60 名 學 生 因 體 育 成 績 未 達 70 分 曠 課 有 科 目 不 及 格 及 專 班 採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上 課, 未 達 前 三 名 標 準 等 因 素, 未 符 合 本 校 學 行 優 良 獎 資 格, 故 實 際 獲 獎 同 學 為 299 名, 將 退 回 學 雜 費 共 計 1,438,000 元 ( 九 )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提 前 畢 業 申 請 :104 學 年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提 前 畢 業 申 請, 業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截 止, 本 學 期 共 計 6 人 提 出 輔 系 申 請,1 人 申 請 雙 主 修, 無 人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請 大 學 部 各 系 多 鼓 勵 所 屬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 十 ) 抵 免 申 請 : 本 (104.2) 學 期 抵 免 作 業 於 105 年 2 月 22 至 3 月 1 日 受 理 申 請, 共 計 34 人 申 請, 並 已 將 抵 免 結 果 公 告 及 通 知 同 學 知 悉 ( 十 一 ) 交 換 生 : 本 (104.2) 學 期 到 校 交 換 修 課 之 學 生 共 計 344 位 ( 陸 生 342 人 外 籍 生 2 人 ) ( 十 二 )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獎 學 金 : 1.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成 績 符 合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繼 續 申 請 者 計 有 13 人, 核 發 獎 學 金 為 68 萬 元 2.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碩 博 士 生 提 早 入 學 者 之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獎 學 金 申 請 於 2 月 22 日 至 3 月 4 日 截 止 申 請 無 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十 三 )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表 業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前 送 交 各 系 進 行 審 核 ( 十 四 ) 預 研 生 :104 學 年 第 2 次 預 備 研 究 生 甄 選 通 過 人 數 有 工 程 學 院 機 械 系 1 人 電 機 系 7 人 電 子 系 2 人 環 安 系 4 人 化 材 系 1 人 營 建 系 1 資 工 系 1 人, 合 計 17 人 ; 管 理 學 院 工 管 系 3 人 財 金 系 1 人, 合 計 4 人 ; 全 校 共 計 21 人 ( 十 五 ) 各 系 ( 所 ) 請 排 定 105 學 年 度 預 備 研 究 生 ( 預 研 生 ) 第 1 次 甄 選 時 程 並 公 佈 週 知, 經 甄 選 錄 取 之 預 研 生 名 單 及 相 關 資 料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前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 十 六 ) 轉 系 申 請 :105 學 年 度 轉 系 ( 所 ) 申 請 期 限 自 105 年 4 月 18 日 至 4 月 25 日 止 屆 時 將 公 告 並 函 發 各 系 知 悉 ( 十 七 ) 校 外 表 現 傑 出 學 生 獎 勵 申 請 :105 年 度 校 外 表 現 傑 出 學 生 獎 勵 申 請 時 間 為 5 月 20 日 ( 五 ) 至 5 月 27 日 ( 五 ) 止, 屆 時 將 函 文 公 告 二 課 教 組 ( 一 ) 教 學 傑 出 及 優 良 教 師 : 1. 104 學 年 度 票 選 作 業 訂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進 行 ; 票 選 結 果 將 送 各 3

院 進 行 遴 選, 並 於 校 慶 典 禮 舉 行 頒 獎 事 宜 2. 預 計 遴 選 名 額 : 遴 選 項 目 單 位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合 計 傑 出 教 師 1 1 1 0 3 優 良 教 師 6 4 3 4 17 ( 二 ) 開 排 課 業 務 : 已 於 3 月 9 日 ( 三 ) 召 開 開 排 課 座 談 會, 並 訂 於 3 月 25 日 ( 五 ) 至 5 月 6 日 ( 五 ) 進 行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全 校 開 排 課 業 務 ( 三 )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 1.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每 學 期 各 院 系 所 開 授 課 程, 並 經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備 查 語 言 相 關 課 程 及 外 籍 教 師,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2. 教 師 經 系 所 審 查 通 過 開 授 以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除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點 得 乘 1.5 倍, 如 修 課 人 數 達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要 點 第 4 點 之 人 數 級 距, 得 再 加 計 大 班 所 增 加 之 鐘 點, 但 總 超 鐘 點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要 點 之 限 制 ( 四 ) 選 課 相 關 作 業 : 1. 本 (104.2) 學 期 新 生 第 1 次 預 選 (2/15-17) 全 校 學 生 第 2 次 預 選 (2/19-23) 全 校 學 生 加 退 選 (3/1-7) 均 已 順 利 執 行 完 畢 2. 大 學 部 同 學 因 成 績 優 異 申 請 超 修 學 分 計 有 2 位 同 學 申 請 減 修 學 分 同 學 共 有 4 位 (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計 1 位 修 習 產 業 學 院 文 創 聚 落 經 理 人 校 外 實 習 計 3 位 ) 3. 期 中 考 前 1 週 退 選 : 於 4 月 11-15 日 進 行, 學 生 因 學 習 能 力 等 特 殊 因 素, 得 在 期 中 考 前 1 週 申 請 退 選 一 科, 但 不 退 費, 且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應 修 學 分 數, 大 學 部 已 申 請 減 修 學 分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退 選 ( 五 ) 校 際 選 課 : 1. 本 (104.2) 學 期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2/22-3/7) 已 順 利 完 成, 本 校 同 學 修 習 外 校 課 程 共 計 56 人 次, 外 校 同 學 修 習 本 校 課 程 共 計 22 人 次 2.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本 校 與 中 正 大 學 嘉 義 大 學 虎 科 大 及 南 華 大 學 簽 訂 五 校 教 育 夥 伴 跨 校 選 課 合 作 協 議,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至 該 四 所 學 校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得 以 1 門 課 程 免 費, 但 不 包 括 教 育 學 程 寒 暑 修 重 修 及 延 修 等 修 習 課 程 ( 六 ) 教 學 計 畫 表 暨 教 材 上 傳 : 本 (104.2) 學 期 全 校 各 授 課 科 目 教 學 計 畫 表 提 報, 統 計 至 3 月 8 日 止, 教 學 大 綱 已 上 傳 1,364 門 科 目, 尚 未 完 成 提 報 之 科 目 計 有 46 門 ; 教 材 不 適 合 上 網 690 門 科 目, 已 上 傳 660 門 科 目, 尚 未 完 成 教 材 上 傳 之 科 目 有 60 門 ( 七 ) 核 心 能 力 : 本 (104.2) 學 期 全 校 各 授 課 科 目 核 心 能 力 提 報, 統 計 至 3 月 8 日 止, 已 上 傳 1,042 門 科 目, 尚 未 完 成 提 報 之 科 目 計 有 3 門 ( 八 ) 預 警 制 度 : 學 生 前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3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或 40% 以 上 學 分 不 及 格 名 冊, 於 開 學 前 函 送 各 教 學 單 位 及 教 卓 中 心, 請 各 主 任 導 師 各 班 導 師 針 對 學 期 修 課 表 現 不 佳 之 學 生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 九 )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要 點 4

1. 各 系 所 請 於 學 生 選 課 作 業 特 殊 狀 況 處 理 (3/8-3/14) 結 束 後, 送 交 授 課 鐘 點 清 冊 2. 依 84 88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1) 專 任 教 師 超 鐘 點 費 每 學 年 最 高 核 給 6 鐘 點, 每 學 年 於 第 二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後 一 次 核 算 ; 自 105 學 年 起 超 支 鐘 點 將 由 6 鐘 點 調 降 為 4 鐘 點 (2) 產 業 實 習 課 程 之 鐘 點 計 算, 學 期 間 實 習 指 導 一 位 學 生 以 0.3 鐘 點 計 算, 暑 期 實 習 指 導 一 位 學 生 以 0.2 鐘 點 計 算, 暑 期 實 習 鐘 點 併 入 下 學 年 度 的 基 本 鐘 點 及 超 支 鐘 點 計 算 (3)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要 點 第 四 點 大 班 鐘 點 之 倍 數, 大 學 部 課 程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達 56 至 65 人, 原 鐘 點 數 乘 1.1, 每 10 人 為 一 級 距, 至 最 高 146 人 以 上 乘 2; 研 究 所 ( 含 碩 博 士 班, 不 含 在 職 專 班 )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達 36 至 45 人, 原 鐘 點 數 乘 1.1, 每 10 人 為 一 級 距, 至 最 高 126 人 以 上 乘 2 (4) 兼 任 教 師 依 104 學 年 第 5 次 主 管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要 點 第 七 點 : 兼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以 4 鐘 點 為 原 則,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得 專 案 簽 准, 惟 每 學 期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8 鐘 點 ( 十 )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提 報 : 1.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全 校 共 有 756 位 同 學 提 報, 工 程 學 院 計 306 位 管 理 學 院 計 225 位 設 計 學 院 計 123 位 人 文 學 院 計 102 位 2.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訂 於 105 年 6 月 1 至 7 月 25 日 開 放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供 研 究 生 上 網 提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 十 一 ) 學 位 考 試 : 1. 申 請 期 限 : 自 2 月 22 日 至 5 月 15 日 止 2. 考 試 辦 理 及 成 績 送 達 期 限 : 自 2 月 22 日 至 8 月 1 日 止 (7 月 31 日 適 逄 假 日, 故 順 延 ) ( 十 二 ) 實 務 增 能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申 請 系 所 計 有 機 械 系 化 材 系 營 建 系 工 管 系 資 管 系 與 數 媒 系, 共 6 個 系 所, 已 於 3 月 15 日 前 完 成 計 畫 案 申 請 ( 十 三 ) 產 業 學 院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產 業 學 院 計 畫 申 請 徵 件 說 明 會,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召 開, 每 校 至 多 申 請 10 案 ( 十 四 ) 跨 領 域 學 程 : 全 校 計 有 19 個 跨 領 域 學 程 ( 詳 如 下 表 ), 同 學 於 修 得 相 關 課 程, 即 可 獲 得 該 學 程 證 書, 請 各 系 多 加 宣 導 同 學 加 入 跨 領 域 學 程 的 修 習 行 列 教 育 學 程 製 商 整 合 學 程 英 語 菁 英 學 程 綠 色 科 技 學 程 潔 綠 永 續 科 技 學 程 創 新 創 業 學 程 綠 色 產 業 管 理 學 程 國 際 旅 遊 產 業 學 程 自 旋 電 子 科 技 學 分 學 程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就 業 與 創 業 學 程 瑪 吉 斯 學 程 健 康 休 閒 產 業 學 程 自 行 車 產 業 學 程 不 動 產 產 業 學 程 高 階 工 具 機 學 程 高 效 能 馬 達 學 程 手 工 具 工 程 學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程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程 ( 十 五 ) 課 教 組 依 據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49 次 會 議 決 議 : 各 教 學 單 位 及 教 務 處 針 對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不 佳 課 程, 將 不 定 期 訪 視 授 課 情 形 5

三 出 版 組 ( 一 ) 教 師 著 作 目 錄 :2015 年 本 校 教 師 著 作 目 錄 系 統 期 刊 論 文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書 篇 章 於 3 月 底 關 閉 系 統 後, 由 本 組 匯 入 教 育 部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中 ( 二 ) 校 刊 雲 聲 : 1. 校 刊 雲 聲 電 子 報 出 刊 至 第 412 期, 每 期 電 子 報 寄 送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各 學 院 碩 博 班 學 生 及 歷 年 畢 業 校 友 電 子 報 置 於 http://admin2.yuntech.edu.tw/~aae/aae/ 歡 迎 參 閱 2. 目 前 各 期 校 刊 有 磨 課 師 教 師 專 訪, 並 已 改 變 網 頁 版 面, 及 成 立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雲 聲 校 刊 粉 絲 專 頁, 歡 迎 教 職 同 仁 分 享 ( 三 ) 期 中 期 末 考 卷 印 製 : 有 需 印 製 考 卷 之 教 師, 可 於 考 試 日 期 5 日 以 前 送 交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印 製 試 卷 印 製 申 請 單 請 至 出 版 組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四 綜 合 業 務 組 ( 一 ) 博 士 班 各 項 招 生 : 1.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甄 試 : 招 生 名 額 計 50 名 正 取 生 錄 取 35 名,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105 年 2 月 26 日 ( 五 ) 止, 所 遺 缺 額 將 流 用 至 博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2.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 招 生 名 額 ( 含 甄 試 )101 名,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 至 4 月 27 日 ( 三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21 日 ( 六 ), 簡 章 預 計 105 年 3 月 中 旬 完 成 網 路 公 告, 相 關 作 業 積 極 辦 理 中 ( 二 ) 碩 士 班 各 項 招 生 : 1.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 招 生 名 額 計 490 名, 正 取 生 錄 取 467 名 ( 內 含 擇 優 錄 取 生 79 名 ),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105 年 2 月 26 日 ( 五 ) 止, 所 遺 缺 額 將 流 用 至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2.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 招 生 名 額 ( 含 甄 試 )981 名, 報 名 人 數 1,127 人 ( 較 104 學 年 度 完 成 報 名 人 數 1,227 人 減 少 100 人 ),105 年 3 月 13 日 ( 日 ) 辦 理 考 試, 預 計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榜 示, 相 關 作 業 持 續 辦 理 中 3.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 招 生 名 額 432 名,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1 月 20 日 ( 三 ) 至 3 月 10 日 ( 四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27 日 ( 日 ), 預 計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榜 示 相 關 作 業 積 極 辦 理 中 ( 三 )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各 項 招 生 : 1. 四 技 高 中 申 請 入 學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訂 於 105 年 3 月 25 至 29 日 止, 面 試 日 期 4 月 9 日, 公 告 榜 單 日 期 4 月 22 日 2.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 報 名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至 24 日, 公 告 榜 單 日 期 6 月 20 日 3.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訂 於 105 年 5 月 31 至 6 月 4 日 止, 面 試 日 期 6 月 17 日, 公 告 榜 單 日 期 6 月 30 日 6

4. 繁 星 計 畫 3-5 月 身 心 障 礙 12-5 月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7-8 月 轉 學 考 5-7 月 海 外 僑 生 2-9 月 5. 105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送 招 生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業 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公 告 榜 單, 分 發 至 本 校 45 名, 己 報 到 33 名, 未 報 到 12 名 ( 四 ) 二 技 招 生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預 計 6 月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五 )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2016 年 春 季 班 國 際 學 生 2 個 梯 次 申 請, 共 錄 取 7 人, 錄 取 生 報 到 載 止 日 為 104 年 12 月 25 日 ( 六 ) 招 生 宣 導 : 1. 持 續 辦 理 至 各 高 中 職 校 招 生 宣 導 及 技 職 大 學 博 覽 會 事 宜 2. 針 對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除 透 過 購 買 臉 書 廣 告 電 子 信 箱 轉 傳 招 生 訊 息 外, 並 購 買 蘋 果 新 聞 數 位 廣 告 台 北 京 站 燈 箱 廣 告 海 報 張 貼 及 購 買 台 中 區 第 四 台 CF 廣 告 等 各 種 方 式 供 考 生 知 悉 ( 七 ) 總 量 管 制 作 業 (106 學 年 度 調 整 增 設 系 所 班 ): 教 育 部 受 理 期 限 106 學 年 度 申 請 案 備 註 受 理 單 位 或 階 段 管 理 學 院 增 設 產 業 經 營 專 業 104/11/27 完 成 1 高 教 司 104/11/30 前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案 函 報 教 育 部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改 名 會 計 104/12/24 前 104/12/22 完 成 2 技 職 司 系 博 士 班 案 ( 第 一 階 段 ) 函 報 教 育 部 管 理 學 院 增 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104/12/24 前 104/12/22 完 成 3 技 職 司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案 ( 第 一 階 段 ) 函 報 教 育 部 4 5 肆 提 案 討 論 管 理 學 院 增 設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工 商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案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業 工 程 組 與 運 籌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組 取 消 分 組 案 技 職 司 104/12/24 前 ( 第 一 階 段 ) 104/12/22 完 成 函 報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 第 二 階 段 ) 尚 未 開 放 申 請 案 由 一 教 務 章 則 修 正 案, 請 審 議 說 明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課 教 組 一 本 次 教 務 章 則 修 正 案 共 計 : 學 則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學 生 學 行 優 良 獎 勵 要 點 學 生 轉 系 考 審 規 範 選 課 要 點 系 ( 所 ) 辦 理 研 究 生 延 聘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等 相 關 作 業 須 知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要 點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要 點 辦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務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管 理 要 點 二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全 文 請 見 議 程 附 件 一 7

決 議 : 一 學 生 學 行 優 良 獎 勵 要 點 維 持 體 育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規 定, 並 請 休 閒 所 跟 體 育 教 師 溝 通, 針 對 特 殊 狀 況 學 生 的 體 育 成 績 予 以 適 性 評 量 二 學 生 轉 系 考 審 規 範 修 正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繳 交 資 料, 新 增 轉 系 說 明 書 另 請 各 系 考 量 是 否 取 消 申 請 成 績 限 制 規 定, 以 就 更 多 學 生 有 機 會 適 性 發 展 三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照 案 通 過, 請 各 院 系 所 配 合 新 制 辦 理, 有 學 程 退 場 或 調 整 課 程 者, 請 務 必 在 本 學 期 4-5 月 期 間 經 三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四 其 餘 修 正 案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全 文 請 見 附 件 一 案 由 二 本 校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之 碩 士 學 位 英 文 名 稱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說 明 : 五 本 校 94 年 3 月 28 日 雲 科 大 教 字 第 0940002121 號 函 報 部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英 文 名 稱 Master of Law 94 年 3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094002593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六 日 前 經 畢 業 生 來 電 提 出 疑 義, 核 對 教 育 部 94 年 制 訂 大 學 各 系 所 ( 組 ) 授 予 中 英 文 名 稱 參 考 手 冊, 如 議 程 附 件 三,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之 碩 士 學 位 英 文 名 稱 應 為 Master of Laws( 法 律 學 碩 士 ) Master of Technolgy Law( 科 技 法 律 碩 士 ) 七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擬 變 更 之 授 予 中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如 下 表, 擬 變 更 之 授 予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業 經 該 所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會 議 紀 錄 如 議 程 附 件 四 八 本 案 決 議 通 過 後 即 報 部 備 查 系 ( 所 ) 組 別 擬 授 予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學 位 英 文 縮 寫 實 施 學 年 學 期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Master of Laws M.L. 94 上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三 審 議 教 師 升 等 課 程 之 特 色 或 務 實 致 用 類 別,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課 教 組 說 明 : 一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評 分 細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屬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特 色 或 務 實 致 用 類 別 者, 每 門 每 學 期 得 加 1 分, 最 高 15 分 辦 理 二 規 劃 特 色 或 務 實 致 用 課 程 如 下 表 三 共 同 授 課 者, 貢 獻 度 比 率 分 配 給 分 表, 如 議 程 附 件 五 8

適 用 學 年 105 至 107 類 別 細 類 定 義 特 色 院 規 劃 之 特 1. 系 ( 所 ) 課 程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多 推 薦 2 門 特 色 課 程, 課 程 色 課 程 其 符 合 主 題 特 色 教 學 教 法 跨 領 域 整 合 親 產 學 合 作 中 兩 項 以 上 之 特 點, 並 填 具 特 色 課 程 推 薦 表 ( 議 程 附 件 六 ) 至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2. 經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之 特 色 課 程, 每 學 期 不 得 超 過 該 院 所 屬 之 專 業 系 所 數 量 3. 需 檢 附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通 識 教 育 中 1. 經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委 員 會 通 過 認 定 之 特 色 課 程, 每 學 心 規 劃 之 特 期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至 多 5 門 色 課 程 2. 需 檢 附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務 實 跨 領 域 學 程 1. 須 符 合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要 致 用 點, 且 開 課 課 程 需 有 學 程 學 生 修 習 課 程 2. 如, 產 業 學 院 之 學 程 且 經 上 述 要 點 通 過, 才 得 為 加 分 課 程 決 議 : 一 請 業 務 單 位 彙 整 各 系 所 對 於 本 次 提 案 規 劃 內 容 的 意 見 後, 再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也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務 必 將 此 議 題 帶 回 系 ( 所 ) 務 會 議 與 系 所 師 長 討 論 並 提 出 建 議 二 每 次 課 程 提 出 審 議 通 過 後, 適 用 學 年 更 改 為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起 算 適 用 6 個 學 期 三 共 同 授 課 貢 獻 度 分 配 表 格 式 修 正, 如 附 件 三 四 特 色 課 程 推 薦 表 請 加 註 審 議 會 議 日 期 及 名 稱, 修 正 後 表 格 如 附 件 四 案 由 四 新 訂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規 劃 暨 認 定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師 培 教 育 中 心 說 明 : 一 師 培 教 育 中 心 於 87.1.19 制 定 本 要 點, 並 經 95.6.20 105.2.25 兩 次 修 正, 依 規 定 本 要 點 需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二 檢 附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規 劃 暨 認 定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草 案 全 文 新 訂 對 照 表 及 新 訂 條 文 全 規 定, 如 議 程 附 件 七 9

決 議 : 對 照 表 第 1 點 刪 除 規 定 全 規 定 刪 除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餘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後 對 照 表 及 全 規 定, 見 附 件 五 案 由 五 是 否 放 寬 研 究 生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一 研 究 生 寫 信 至 校 長 信 箱, 反 應 本 校 需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英 檢 測 驗 後, 確 認 沒 有 及 格 才 能 以 選 修 課 程 及 格 抵 免 英 文 畢 業 學 分,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以 選 修 英 文 課 程 方 式 達 到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二 檢 附 本 校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要 求 實 施 要 點, 如 議 程 附 件 八 決 議 : 請 業 務 單 位 彙 整 各 所 對 於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意 見 後, 再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14:20 10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大 一 大 二 大 三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大 四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惟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應 修 學 分 下 限 限 制 學 生 之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體 育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名 次 在 該 班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修 課 程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減 修 後 應 至 少 修 習 一 門 科 目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大 一 大 二 大 三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大 四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惟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應 修 學 分 下 限 限 制 學 生 之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體 育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名 次 在 該 班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修 課 程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減 修 後 應 至 少 修 習 一 門 科 目 對 於 人 數 少 的 班 級, 執 行 上 有 困 難, 故 擬 放 寬 申 請 的 班 排 百 分 比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參 考 : 1. 北 科 大 : 該 系 組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2. 台 科 大 :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八 十 分 或 學 業 等 第 積 分 平 均 (Grade Point Average, 以 下 簡 稱 GPA) 達 3.38 以 上 者 3. 高 第 一 屏 科 大 : 名 次 在 該 系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者 4. 成 大 :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標 準 由 各 學 系 ( 所 ) 訂 定 之 11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任 課 教 師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各 二 任 課 教 師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各 現 規 定 特 殊 原 因 ( 實 務 學 期 送 交 成 績 期 限 內, 上 網 學 期 送 交 成 績 期 限 內, 上 網 專 題 或 因 病 ) 成 績 至 遲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並 列 印 簽 名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並 列 印 簽 名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存 查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存 查 繳 交 完 畢 惟 現 況 於 開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 實 務 專 題 或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 實 務 專 題 或 學 當 日 仍 有 部 分 實 務 因 病 )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者, 應 因 病 )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者, 應 專 題 成 績 尚 未 送 達, 導 於 該 個 案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欄 內 於 該 個 案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欄 內 致 無 法 產 出 學 生 排 註 明 I (Incomplete); 惟 註 明 I (Incomplete); 惟 名, 影 響 其 申 請 獎 學 金 仍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一 週 仍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繳 交 等 權 益 甚 鉅, 爰 修 正 特 繳 交 完 畢 完 畢 殊 原 因 繳 交 期 限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 修 正 後 全 規 定 ) 一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處 理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作 業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任 課 教 師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各 學 期 送 交 成 績 期 限 內, 上 網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並 列 印 簽 名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存 查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 實 務 專 題 或 因 病 )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者, 應 於 該 個 案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欄 內 註 明 I (Incomplete); 惟 仍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一 週 繳 交 完 畢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成 績 者, 次 學 期 開 學 後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予 以 結 案, 任 課 教 師 需 親 自 到 場 說 明, 不 得 以 書 面 替 代 ; 惟 任 課 教 師 已 離 職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處 理 時, 應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負 責 解 決, 並 提 教 務 會 議 三 任 課 教 師 送 交 教 務 處 之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均 應 依 學 生 實 得 成 績 給 分 暑 修 成 績 登 錄 最 後 截 止 日 為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四 教 師 更 正 成 績 依 學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之 五 教 師 未 如 期 繳 交 成 績 者 暨 更 正 成 績 之 教 師 名 單, 將 由 教 務 處 主 動 提 供 教 評 會 作 甄 選 優 良 教 師 教 師 評 鑑 及 教 師 升 等 時 之 參 考 六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排 名 均 以 百 分 制 計 算, 學 生 成 績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排 名 如 為 雙 班 者, 為 兩 單 位 學 籍 分 組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排 名 研 究 所 因 專 業 領 域 不 同 不 作 排 名 如 特 殊 原 因, 當 事 人 得 申 請 名 次 證 明 七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課 達 九 學 分 以 上 者, 始 計 算 當 學 期 排 名 八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分 為 在 校 生 與 畢 業 生 : ( 一 ) 在 校 生 成 績 排 名 1. 學 期 成 績 排 名 : 以 當 學 期 之 同 班 級 ( 學 系 組 ) 學 生 ( 含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以 下 簡 稱 延 修 生 ), 依 據 當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排 名 一 同 排 名 2. 歷 年 成 績 排 名 : 以 同 班 級 ( 學 系 組 ) 學 生, 依 據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排 名 12

( 二 ) 畢 業 生 成 績 排 名 : 1. 同 學 年 ( 期 ) 度 畢 業 之 班 級 ( 學 系 組 ) 學 生, 依 據 畢 業 成 績 排 名 2. 延 修 生 提 前 畢 業 學 生 不 作 畢 業 成 績 排 名 九 本 校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當 學 期 教 師 成 績 繳 交 期 限 截 止 一 週 後 寄 發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一 律 寄 至 通 訊 地 址, 寄 發 對 象 為 學 生 或 家 長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行 優 良 獎 勵 要 點 第 二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獎 勵 對 象 及 標 準.. 凡 大 學 部 各 系 級 學 生 ( 不 含 延 長 修 業 者 ) 其 前 學 期 表 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者.. ( 一 ) 學 業 成 績 在 各 該 班 之 前 三 名,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且 無 任 一 科 目 成 績 未 送 達 者 ( 二 ) 所 修 原 系 ( 必 選 修 ) 科 目 學 分 數 符 合 學 則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之 學 分 修 習 規 定 ( 三 )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未 受 處 分 及 無 曠 課 紀 錄 ( 四 ) 體 育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特 殊 專 班 因 休 學 復 學 後 學 系 已 異 動 及 特 殊 因 素 之 學 生, 修 課 模 式 採 隨 班 附 讀 者, 其 學 行 優 良 獎 之 排 名 與 附 讀 班 級 學 生 合 併 排 序, 成 績 達 前 三 名 者, 始 得 給 予 獎 勵 原 班 前 三 名 學 生 排 序 之 獎 勵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二 獎 勵 對 象 及 標 準.. 凡 大 學 部 各 系 級 學 生 ( 不 含 延 長 修 業 者 ) 其 前 學 期 表 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者.. ( 一 ) 學 業 成 績 在 各 該 班 之 前 三 名,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且 無 任 一 科 目 成 績 未 送 達 者 ( 二 ) 所 修 原 系 ( 必 選 修 ) 科 目 學 分 數 符 合 學 則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之 學 分 修 習 規 定 ( 三 )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未 受 處 分 及 無 曠 課 紀 錄 ( 四 ) 體 育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特 殊 專 班 因 休 學 復 學 後 學 系 已 異 動 及 特 殊 因 素 之 學 生, 修 課 模 式 採 隨 班 附 讀 者, 其 學 行 優 良 獎 之 排 名 與 附 讀 班 級 學 生 合 併 排 序, 成 績 達 前 三 名 者, 始 得 給 予 獎 勵 原 班 前 三 名 學 生 排 序 之 獎 勵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1. 修 正 文 字 13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行 優 良 獎 勵 要 點 ( 修 正 後 全 規 定 ) 一 本 校 為 激 勵 學 生 敦 品 勵 學, 恪 守 校 訓, 蔚 為 優 良 學 風,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獎 勵 對 象 及 標 準.. 凡 大 學 部 各 系 級 學 生 ( 不 含 延 長 修 業 者 ) 其 前 學 期 表 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者.. ( 一 ) 學 業 成 績 在 各 該 班 之 前 三 名,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且 無 任 一 科 目 成 績 未 送 達 者 ( 二 ) 所 修 原 系 ( 必 選 修 ) 科 目 學 分 數 符 合 學 則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之 學 分 修 習 規 定 ( 三 )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未 受 處 分 及 無 曠 課 紀 錄 特 殊 專 班 因 休 學 復 學 後 學 系 已 異 動 及 特 殊 因 素 之 學 生, 修 課 模 式 採 隨 班 附 讀 者, 其 學 行 優 良 獎 之 排 名 與 附 讀 班 級 學 生 合 併 排 序, 成 績 達 前 三 名 者, 始 得 給 予 獎 勵 原 班 前 三 名 學 生 排 序 之 獎 勵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三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教 務 處 提 出 合 於 獎 勵 標 準 學 生 名 單, 會 同 學 務 處 審 查 ( 業 巳 離 校 者 除 名, 亦 不 遞 補 ) 後,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之 四 獎 勵 方 式 為 第 一 名 減 免 學 雜 費 新 台 幣 七 千 元 第 二 名 減 免 學 雜 費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第 三 名 減 免 學 雜 費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並 於 公 開 集 會 中 頒 發 每 學 期 每 班 前 三 名 獎 狀 但 已 畢 業 之 學 生 僅 發 給 獎 狀 鼓 勵 五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4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考 審 規 範 ( 修 正 草 案 ) 說 明 : 一 各 系 轉 系 內 容 呈 現 方 式 不 一, 爰 予 以 統 一 格 式, 以 利 學 生 閱 讀 二 原 各 系 未 依 學 院 排 序, 造 成 搜 尋 困 難, 爰 調 整 各 系 排 序 (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人 文 與 科 學 學 院 ) 三 配 合 刪 除 本 校 轉 系 要 點 第 4 點 第 1 項 第 5 款 不 同 學 制 間 互 轉 須 經 轉 系 考 試 合 格, 爰 予 以 統 一 刪 除 不 同 學 制 間 轉 系 之 規 範 四 口 試 統 一 修 正 為 面 試 五 成 績 單 學 期 成 績 單 統 一 修 正 為 歷 年 成 績 單 六 工 設 視 傳 創 設 系 因 有 採 學 業 成 績 之 門 檻 限 制, 爰 予 以 新 增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俾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七 有 關 名 額 部 分, 茲 因 本 處 統 一 計 算 各 系 可 招 缺 額 後, 再 另 行 行 文 調 查 各 系 擬 招 之 名 額, 有 關 招 生 名 額 部 分, 爰 予 以 刪 除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一 機 械 工 程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 三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二 面 試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初 審, 再 面 口 試, 推 薦 給 系 務 會 議 ( 一 )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轉 日 間 一 般 生 之 初 審 考 試 科 目 : 1. 轉 二 年 級 須 考 微 積 分 2. 轉 三 年 級 ( 四 技 二 技 ) 須 考 工 程 數 學 二 電 機 工 程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 三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初 審, 再 面 口 試, 推 薦 給 系 務 會 議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二 面 試 三 電 子 工 程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 三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初 審, 再 面 口 試, 推 薦 給 系 務 會 議 15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果 二 筆 試 初 審 考 試 科 目 : ( 一 ) 轉 入 二 年 級 須 考 微 積 分 ( 二 ) 轉 入 三 年 級 須 考 工 程 數 學 三 面 試 四 環 境 與 安 全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書 面 審 查 衛 生 工 程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十 分 以 上, 或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審, 面 口 試 後 推 薦 給 在 該 班 成 績 ( 三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系 務 會 議 排 名 百 分 之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錄 取 名 額 : 依 學 校 規 五 十 以 內 二 面 試 定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轉 日 間 一 般 生 : 除 書 面 審 查 外, 並 加 考 筆 試 一 科 物 理 及 化 學 五 化 學 工 程 與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書 面 審 查 材 料 工 程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十 分 以 上, 或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審, 擇 優 面 口 試 後 成 在 該 班 成 績 ( 三 ) 自 傳 及 轉 系 說 明 書 績 送 系 務 會 議 核 定 錄 排 名 百 分 之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取 與 否 五 十 以 內 ( 五 )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面 試 六 營 建 工 程 系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書 面 審 查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轉 日 績 平 均 達 七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間 一 般 生 : 不 開 放 十 分 以 上, 或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經 本 系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在 該 班 成 績 ( 三 ) 自 傳 及 轉 系 說 明 書 會 依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初 排 名 百 分 之 ( 四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審, 擇 優 面 口 試 後, 五 十 以 內 二 面 試 送 系 務 會 議 核 定 錄 取 七 資 訊 工 程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 二 ) 學 生 書 面 報 告 及 轉 系 說 明 審, 面 口 試 後 推 薦 給 書 系 務 會 議 ( 三 )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 四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二 面 試 16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八 工 業 工 程 與 -- 一 書 面 審 查 管 理 系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初 審 通 過 ( 二 ) 自 傳 後 再 面 口 試 擇 優 錄 取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 四 )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 五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 六 )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面 試 九 企 業 管 理 系 原 就 讀 系 上 一 書 面 審 查 所 開 課 程 與 ( 一 ) 歷 年 學 期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本 系 所 開 課 ( 二 ) 自 傳 再 面 口 試 擇 優 錄 取 程 科 目 名 稱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社 團 負 責 人 幹 部 或 或 性 質 相 同 ( 四 ) 其 他 足 以 表 達 本 身 能 力 之 資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優 異 者 之 學 科, 無 不 料 優 先 考 慮 及 格 者 二 面 試 日 間 一 般 生 轉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及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轉 日 間 一 般 生, 須 經 考 試 通 過 始 得 申 請 轉 系 ( 考 試 科 目 為 管 理 學 ) 十 資 訊 管 理 系 原 就 讀 系 上 一 書 面 審 查 所 開 課 程 與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書 面 本 系 所 開 課 ( 二 ) 自 傳 資 料 進 行 初 審, 擇 優 程 科 目 名 稱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面 口 試 後, 送 系 務 會 或 性 質 相 同 ( 四 )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議 核 定 錄 取 之 學 科, 無 不 ( 五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及 格 者 ( 六 )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面 試 十 一 財 務 金 融 系 各 學 期 學 業 一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平 均 皆 日 間 學 制 間 互 轉 採 書 面 審 查 :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在 七 十 分 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審 通 過, 面 口 試 後 送 上 ( 二 ) 學 生 自 傳 及 轉 系 說 明 書 系 務 會 議 核 定 錄 取 與 ( 三 ) 其 他 有 利 轉 系 者 能 力 證 明 之 否 資 料 二 面 試 十 二 會 計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各 學 期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審 通 過, 面 口 試 後 送 17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 三 ) 自 傳 系 務 會 議 核 定 錄 取 與 ( 四 ) 轉 系 說 明 書 否 ( 五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不 同 學 制 互 轉 須 經 考 ( 六 ) 其 他 足 以 表 達 自 身 能 力 之 資 試 通 過 始 得 申 請 轉 料 系, 同 學 制 是 否 須 經 二 面 試 考 試 通 過 始 得 申 請 轉 系, 則 由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 考 試 科 目 : 會 計 學 ) 十 三 國 際 管 理 學 英 文 多 益 成 一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方 式 : 經 本 學 程 士 學 位 學 程 績 550 分 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初 審 通 上 ( 二 ) 英 文 能 力 成 績 過 後 再 面 口 試 擇 優 錄 ( 三 ) 自 傳 取 ( 四 ) 轉 系 說 明 書 ( 五 )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 六 )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面 試 十 四 工 業 設 計 系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性 向 測 驗 ) 錄 取 標 準 由 系 務 會 議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術 科 ( 含 基 礎 設 計 與 素 描 ) 決 定 十 分 以 上, 或 三 面 口 試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及 日 在 該 班 成 績 繳 交 資 料 間 一 般 生 互 轉 適 用 上 排 名 百 分 之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述 之 規 定 五 十 以 內 二 自 傳 三 轉 系 說 明 書 十 五 視 覺 傳 達 設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術 科 ( 設 計 基 礎 : 包 括 錄 取 標 準 由 轉 系 審 查 計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設 計 素 描 文 字 造 形 與 編 排 委 員 會 決 定 十 分 以 上, 或 基 本 設 計 色 彩 學 )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及 日 在 該 班 成 績 二 面 口 試 間 一 般 生 互 轉 適 用 上 排 名 百 分 之 繳 交 資 料 述 之 規 定 五 十 以 內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接 受 轉 入 之 學 生 數 視 二 轉 系 說 明 書 當 學 年 度 該 班 實 際 人 數 核 定 之 十 六 建 築 與 室 內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素 描 基 本 設 計 ) 錄 取 標 準 由 轉 系 審 查 -1 設 計 系 建 築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面 口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系 內 轉 組 十 分 以 上, 或 繳 交 資 料 組 適 用 上 述 規 定 在 該 班 成 績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及 日 排 名 百 分 之 二 轉 系 說 明 書 間 一 般 生 互 轉 適 用 上 五 十 以 內 三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含 作 品 集 ) 述 規 定 18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系 內 轉 組 適 用 上 述 規 定, 名 額 每 年 視 需 要 另 行 公 告 十 六 建 築 與 室 內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素 描 基 本 設 計 ) 錄 取 標 準 由 轉 系 審 查 -2 設 計 系 室 內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面 口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系 內 轉 組 十 分 以 上, 或 繳 交 資 料 組 適 用 上 述 規 定 在 該 班 成 績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及 日 排 名 百 分 之 二 轉 系 說 明 書 間 一 般 生 互 轉 適 用 上 五 十 以 內 三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含 作 品 集 ) 述 規 定 系 內 轉 組 適 用 上 述 規 定, 名 額 每 年 視 需 要 另 行 公 告 十 七 數 位 媒 體 設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術 科 ( 含 基 本 設 計 ) 錄 取 標 準 由 系 務 會 議 計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面 口 試 決 定 十 分 以 上, 或 繳 交 資 料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及 日 在 該 班 成 績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間 一 般 生 互 轉 適 用 上 排 名 百 分 之 二 轉 系 說 明 書 述 之 規 定 五 十 以 內 十 八 創 意 生 活 設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性 向 測 驗 ) 錄 取 標 準 由 系 務 會 議 計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術 科 ( 含 基 礎 設 計 與 素 描 ) 決 定 十 分 以 上, 或 三 面 口 試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及 日 在 該 班 成 績 繳 交 資 料 間 一 般 生 互 轉 適 用 上 排 名 百 分 之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述 之 規 定 五 十 以 內 二 自 傳 三 轉 系 說 明 書 十 九 應 用 外 語 系 各 學 期 語 文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相 關 科 目 學 ( 一 ) 歷 年 學 期 成 績 單 學 審 查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業 成 績 七 十 ( 二 ) 英 文 自 傳 再 面 口 試 擇 優 錄 取 分 以 上 者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不 同 學 制 及 學 系 互 轉 ( 四 ) 英 文 檢 定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須 通 過 考 試 始 得 申 請 ( 五 ) 先 通 過 翻 譯 與 寫 作 及 英 文 考 轉 系 ( 考 試 科 目 為 翻 試 後 再 擇 面 試 錄 取 譯 與 寫 作 及 多 益 模 擬 二 面 試 考 試 ) 本 系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及 日 間 一 般 生 互 轉 審 查 標 準 : 日 間 一 般 生 轉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 採 書 面 審 19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查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轉 日 間 一 般 生 : 除 書 面 審 查 外, 初 審 並 加 考 筆 試 一 科 ( 翻 譯 與 寫 作 ), 暫 不 開 放 轉 四 年 級 二 十 文 化 資 產 維 -- 一 書 面 審 查 護 系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審 查 委 員 會 通 過 ( 二 ) 自 傳 後, 再 面 口 試 擇 優 錄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取 ( 四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 五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 六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 七 ) 其 他 有 利 申 請 轉 系 之 資 料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考 審 規 範 ( 修 正 後 全 規 定 )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一 機 械 工 程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 三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初 審, 再 面 試, 推 薦 給 系 務 會 議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二 面 試 二 電 機 工 程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 三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初 審, 再 面 試, 推 薦 給 系 務 會 議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二 面 試 三 電 子 工 程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 三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初 審, 再 面 試, 推 薦 給 系 務 會 議 20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果 二 筆 試 : ( 一 ) 轉 入 二 年 級 須 考 微 積 分 ( 二 ) 轉 入 三 年 級 須 考 工 程 數 學 三 面 試 四 環 境 與 安 全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書 面 審 查 衛 生 工 程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十 分 以 上, 或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審, 面 試 後 推 薦 給 系 在 該 班 成 績 ( 三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務 會 議 排 名 百 分 之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五 十 以 內 二 面 試 五 化 學 工 程 與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書 面 審 查 材 料 工 程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十 分 以 上, 或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審, 擇 優 面 試 後 成 績 在 該 班 成 績 ( 三 ) 自 傳 及 轉 系 說 明 書 送 系 務 會 議 核 定 錄 取 排 名 百 分 之 ( 四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與 否 五 十 以 內 ( 五 )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面 試 六 營 建 工 程 系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書 面 審 查 經 本 系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績 平 均 達 七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會 依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初 十 分 以 上, 或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審, 擇 優 面 試 後, 送 在 該 班 成 績 ( 三 ) 自 傳 及 轉 系 說 明 書 系 務 會 議 核 定 錄 取 排 名 百 分 之 ( 四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五 十 以 內 二 面 試 七 資 訊 工 程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 二 ) 學 生 書 面 報 告 及 轉 系 說 明 審, 面 試 後 推 薦 給 系 書 務 會 議 ( 三 )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 四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二 面 試 八 工 業 工 程 與 -- 一 書 面 審 查 管 理 系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初 審 通 過 ( 二 ) 自 傳 後 再 面 試 擇 優 錄 取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21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 四 )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 五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 六 )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面 試 九 企 業 管 理 系 原 就 讀 系 上 一 書 面 審 查 所 開 課 程 與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本 系 所 開 課 ( 二 ) 自 傳 再 面 試 擇 優 錄 取 社 程 科 目 名 稱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團 負 責 人 幹 部 或 課 或 性 質 相 同 ( 四 ) 其 他 足 以 表 達 本 身 能 力 之 資 外 活 動 表 現 優 異 者 優 之 學 科, 無 不 料 先 考 慮 及 格 者 二 面 試 十 資 訊 管 理 系 原 就 讀 系 上 一 書 面 審 查 所 開 課 程 與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書 面 本 系 所 開 課 ( 二 ) 自 傳 資 料 進 行 初 審, 擇 優 程 科 目 名 稱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面 試 後, 送 系 務 會 議 或 性 質 相 同 ( 四 )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核 定 錄 取 之 學 科, 無 不 ( 五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及 格 者 ( 六 )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面 試 十 一 財 務 金 融 系 各 學 期 學 業 一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平 均 皆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在 七 十 分 以 ( 二 ) 學 生 自 傳 及 轉 系 說 明 書 審 通 過, 面 試 後 送 系 上 ( 三 ) 其 他 有 利 轉 系 者 能 力 證 明 之 務 會 議 核 定 錄 取 與 資 料 否 二 面 試 十 二 會 計 系 -- 一 書 面 審 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初 ( 二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審 通 過, 面 試 後 送 系 ( 三 ) 自 傳 務 會 議 核 定 錄 取 與 ( 四 ) 轉 系 說 明 書 否 ( 五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 六 ) 其 他 足 以 表 達 自 身 能 力 之 資 料 二 面 試 十 三 國 際 管 理 學 英 文 多 益 成 一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方 式 : 經 本 學 程 士 學 位 學 程 績 550 分 以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初 審 通 上 ( 二 ) 英 文 能 力 成 績 過 後 再 面 試 擇 優 錄 22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 三 ) 自 傳 取 ( 四 ) 轉 系 說 明 書 ( 五 )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 六 )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面 試 十 四 工 業 設 計 系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性 向 測 驗 ) 錄 取 標 準 由 系 務 會 議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術 科 ( 含 基 礎 設 計 與 素 描 ) 決 定 十 分 以 上, 或 三 面 試 在 該 班 成 績 繳 交 資 料 排 名 百 分 之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十 以 內 二 自 傳 三 轉 系 說 明 書 十 五 視 覺 傳 達 設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術 科 ( 設 計 基 礎 : 包 括 錄 取 標 準 由 轉 系 審 查 計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設 計 素 描 文 字 造 形 與 編 排 委 員 會 決 定 十 分 以 上, 或 基 本 設 計 色 彩 學 ) 在 該 班 成 績 二 面 試 排 名 百 分 之 繳 交 資 料 五 十 以 內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轉 系 說 明 書 十 六 建 築 與 室 內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素 描 基 本 設 計 ) 錄 取 標 準 由 轉 系 審 查 -1 設 計 系 建 築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面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組 十 分 以 上, 或 繳 交 資 料 系 內 轉 組 適 用 上 述 規 在 該 班 成 績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定 排 名 百 分 之 二 轉 系 說 明 書 五 十 以 內 三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含 作 品 集 ) 十 六 建 築 與 室 內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素 描 基 本 設 計 ) 錄 取 標 準 由 轉 系 審 查 -2 設 計 系 室 內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面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組 十 分 以 上, 或 繳 交 資 料 系 內 轉 組 適 用 上 述 規 在 該 班 成 績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定 排 名 百 分 之 二 轉 系 說 明 書 五 十 以 內 三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含 作 品 集 ) 十 七 數 位 媒 體 設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術 科 ( 含 基 本 設 計 ) 錄 取 標 準 由 系 務 會 議 計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面 試 決 定 十 分 以 上, 或 繳 交 資 料 在 該 班 成 績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23

編 號 系 所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項 目 及 繳 交 資 料 附 註 排 名 百 分 之 二 轉 系 說 明 書 五 十 以 內 十 八 創 意 生 活 設 學 期 學 業 成 一 筆 試 ( 性 向 測 驗 ) 錄 取 標 準 由 系 務 會 議 計 系 績 平 均 達 七 二 術 科 ( 含 基 礎 設 計 與 素 描 ) 決 定 十 分 以 上, 或 三 面 試 在 該 班 成 績 繳 交 資 料 排 名 百 分 之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十 以 內 二 自 傳 三 轉 系 說 明 書 十 九 應 用 外 語 系 各 學 期 語 文 一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科 目 學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審 查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業 成 績 七 十 ( 二 ) 英 文 自 傳 再 面 試 擇 優 錄 取 分 以 上 者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 四 ) 英 文 檢 定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五 ) 先 通 過 翻 譯 與 寫 作 及 英 文 考 試 後 再 擇 面 試 錄 取 二 面 試 二 十 文 化 資 產 維 -- 一 書 面 審 查 護 系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審 查 委 員 會 通 過 ( 二 ) 自 傳 後, 再 面 試 擇 優 錄 ( 三 ) 轉 系 說 明 書 取 ( 四 ) 原 系 導 師 之 書 面 函 ( 五 ) 學 生 自 己 之 書 面 報 告 ( 六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 七 ) 其 他 有 利 申 請 轉 系 之 資 料 24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選 課 要 點 第 三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三 本 校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各 研 究 所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自 行 訂 定, 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一 門 科 目, 不 得 多 於 十 八 學 分 ( 二 ) 大 學 部 各 年 制 各 系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大 一 大 二 大 三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大 四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者, 依 第 三 款 辦 理 惟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應 修 學 分 下 限 限 制 ( 三 ) 學 生 前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體 育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名 次 在 該 班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修 課 程 ( 四 )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應 依 上 述 規 定 修 習, 如 未 經 核 可 超 修, 由 教 務 處 逕 予 退 選 至 合 乎 規 定 ( 五 )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減 修 後 應 至 少 修 習 一 門 科 目 三 本 校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各 研 究 所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自 行 訂 定, 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一 門 科 目, 不 得 多 於 十 八 學 分 ( 二 ) 大 學 部 各 年 制 各 系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大 一 大 二 大 三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大 四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者, 依 第 三 款 辦 理 惟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應 修 學 分 下 限 限 制 ( 三 ) 學 生 前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體 育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名 次 在 該 班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修 課 程 ( 四 )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應 依 上 述 規 定 修 習, 如 未 經 核 可 超 修, 由 教 務 處 逕 予 退 選 至 合 乎 規 定 ( 五 )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減 修 後 應 至 少 修 習 一 門 科 目 對 於 人 數 少 的 班 級, 執 行 上 有 困 難, 故 擬 放 寬 申 請 的 班 排 百 分 比 ( 配 合 學 則 修 正 ) 25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選 課 要 點 ( 修 正 後 全 規 定 ) 一 本 要 點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本 校 各 項 章 則 有 關 規 定 及 各 項 會 議 有 關 決 議 事 項 暨 本 校 實 際 需 要 而 訂 定 二 選 課 方 式 為 新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為 初 選 ( 註 冊 時 ) 加 退 選 ; 餘 均 為 預 選 ( 每 一 學 期 結 束 前 預 選 下 學 期 ) 加 退 選 三 本 校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各 研 究 所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自 行 訂 定, 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一 門 科 目, 不 得 多 於 十 八 學 分 ( 二 ) 大 學 部 各 年 制 各 系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大 一 大 二 大 三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大 四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者, 依 第 三 款 辦 理 惟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應 修 學 分 下 限 限 制 ( 三 ) 學 生 前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體 育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名 次 在 該 班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修 課 程 ( 四 )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應 依 上 述 規 定 修 習, 如 未 經 核 可 超 修, 由 教 務 處 逕 予 退 選 至 合 乎 規 定 ( 五 )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者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減 修 後 應 至 少 修 習 一 門 科 目 四 初 選 或 預 選 均 由 學 生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及 地 點, 以 電 腦 終 端 機 直 接 鍵 入 選 課 資 料 ; 加 退 選 時 亦 同 五 必 修 課 程, 學 生 選 課 以 修 習 本 系 本 班 所 排 定 之 科 目 為 原 則, 但 院 系 ( 所 ) 有 其 特 殊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六 大 學 部 選 修 科 目, 如 欲 修 習 他 系 所 或 他 班 課 程, 得 經 任 課 教 師 系 ( 所 ) 主 任 之 核 可 後 修 習, 並 認 定 為 本 系 所 之 畢 業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但 須 由 該 系 所 擬 訂 在 畢 業 學 分 選 修 科 目 中 保 留 一 定 之 學 分 數 供 學 生 自 行 選 修 他 系 所 課 程,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送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備 查 始 可 研 究 所 選 修 科 目, 如 欲 修 習 他 系 所 或 他 班 課 程, 得 經 任 課 教 師 系 ( 所 ) 主 任 之 核 可 後 修 習, 惟 認 定 他 系 ( 所 ) 學 分 數 為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採 計, 依 各 系 ( 所 ) 自 行 認 定 七 學 生 所 修 課 程 中, 如 其 科 目 有 先 後 次 序 規 定 者, 未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或 先 修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未 經 任 課 教 師 及 系 所 主 管 核 准 者, 不 得 修 習 在 後 之 科 目, 否 則 所 修 科 目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八 學 生 不 得 修 習 上 課 時 間 互 相 衝 突 之 科 目, 否 則 如 經 發 覺, 衝 堂 各 科 目 之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計 九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可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 所 修 研 究 所 科 目 學 分 應 包 括 在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及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退 學 標 準 內 計 算 ; 其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依 大 學 部 規 定 十 各 系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抵 免 學 分 等, 均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並 於 加 退 選 時, 辦 理 加 選 或 退 選,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26

十 一 大 學 部 四 二 年 制 共 同 科 目 ( 含 通 識 ) 選 課 修 習 人 數 未 達 十 人,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人 數 未 達 十 人, 研 究 所 選 修 科 目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人 數 未 達 四 人,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人 數 未 達 二 人 均 不 開 課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大 學 部 修 課 未 足 五 人, 研 究 所 修 課 未 足 二 人 均 不 開 課 十 二 前 條 開 課 人 數 限 制 在 重 複 開 課 時 提 高 為 : 大 學 部 四 二 年 制 共 同 科 目 ( 含 通 識 ) 選 課 修 習 人 數 未 達 三 十 人,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人 數 未 達 十 五 人,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選 修 科 目 研 究 生 人 數 未 達 六 人, 均 不 開 課, 因 設 備 限 制, 則 不 受 此 限 十 三 學 生 因 學 習 能 力 等 特 殊 因 素, 得 在 期 中 考 試 前 一 週 內, 持 退 選 申 請 單, 經 任 課 教 師 及 系 所 主 管 特 准 後, 至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辦 理 退 選, 但 不 予 退 費 ; 且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限 退 選 一 個 科 目, 並 於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成 績 計 分 欄 中 註 記 退 選 之 字 樣 惟 依 本 點 規 定 退 選 後,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之 應 修 學 分 數, 大 學 部 已 減 修 學 分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依 本 點 規 定 退 選 因 本 點 原 因 退 選, 開 課 人 數 不 受 第 十 一 點 規 定 之 限 制 十 四 選 課 確 認 : ( 一 )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辦 理 加 退 選, 均 應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後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 二 ) 學 生 若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後, 僅 下 列 學 生 得 於 第 三 週 結 束 前, 填 具 學 生 報 告 書 向 授 課 教 師 所 屬 系 所 及 教 務 單 位 申 請 補 救 : 1.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缺 修 科 目 學 分 導 致 無 法 畢 業 者 2. 因 學 分 不 足 會 遭 強 迫 休 學 者 3. 已 選 之 課 程, 未 符 合 系 所 規 範 者 ( 三 ) 學 生 未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後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者, 概 以 教 務 處 之 電 腦 紀 錄 為 其 選 課 結 果, 倘 學 生 於 日 後 始 發 現 選 課 錯 誤, 不 再 受 理 其 專 簽 申 請 補 救 等 十 五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各 系 ( 所 ) 辦 理 研 究 生 延 聘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等 相 關 作 業 須 知 第 一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延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各 研 究 所 於 延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以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邀 集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指 導 ( 二 ) 每 位 研 究 生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超 過 二 位 ( 三 )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離 職 ( 含 退 休 ) 時, 得 改 列 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並 應 另 聘 校 內 專 任 教 師 一 延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各 研 究 所 於 延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以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邀 集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指 導 ( 二 ) 每 位 研 究 生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超 過 二 位 ( 三 )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離 職 ( 含 退 休 ) 時, 得 改 列 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並 應 另 聘 校 內 專 任 教 師 1. 第 4 款 指 導 學 生 人 數 限 制, 因 部 分 系 所 無 法 依 此 規 範 運 作, 擬 予 刪 除,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調 整 規 範 2. 修 訂 第 5 款, 將 作 業 方 式 明 列 於 條 文 中, 使 更 明 確 3. 餘 條 次 調 整 27

為 指 導 教 授 ( 四 )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提 報 單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前 一 學 期 結 束 前 填 妥,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系 所 辦 公 室 彙 整 造 冊, 各 系 所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五 天 內 將 提 報 名 冊 彙 整 完 畢 送 交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存 查 ( 五 )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填 具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單, 經 原 任 指 導 教 授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系 所 辦 公 室 彙 整, 系 所 辦 公 室 影 印 一 份 送 交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存 查,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視 同 重 提 論 文 申 請 ( 六 ) 研 究 生 因 故 更 換 論 文 題 目,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自 行 上 網 更 改, 但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一 經 送 出, 即 不 得 再 異 動 論 文 題 目 ( 含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 ( 七 ) 論 文 指 導 完 成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後 發 給 論 文 指 導 費, 系 所 辦 公 室 請 於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底 前, 填 妥 印 領 清 冊, 送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彙 整 轉 呈 核 發 指 導 費 論 文 指 導 費 碩 士 班 每 篇 四 千 元, 博 士 班 每 篇 六 千 元 為 指 導 教 授 ( 四 ) 每 學 年 每 位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四 位 為 原 則 ( 五 )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提 報 單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前 一 學 期 結 束 前 填 妥,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系 所 辦 公 室 彙 整 造 冊, 各 系 所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五 天 內 彙 整 完 畢 送 交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存 查 ( 六 )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填 具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單, 經 原 任 指 導 教 授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系 所 辦 公 室 彙 整, 系 所 辦 公 室 影 印 一 份 送 交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存 查,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視 同 重 提 論 文 申 請 ( 七 ) 研 究 生 因 故 更 換 論 文 題 目,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自 行 上 網 更 改, 但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一 經 送 出, 即 不 得 再 異 動 論 文 題 目 ( 含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 ( 八 ) 論 文 指 導 完 成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後 發 給 論 文 指 導 費, 系 所 辦 公 室 請 於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底 前, 填 妥 印 領 清 冊, 送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彙 整 轉 呈 核 發 指 導 費 論 文 指 導 費 碩 士 班 每 篇 四 千 元, 博 士 班 每 篇 六 千 元 28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各 系 ( 所 ) 辦 理 研 究 生 延 聘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等 相 關 作 業 須 知 ( 修 正 後 全 規 定 ) 一 延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各 研 究 所 於 延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以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邀 集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指 導 ( 二 ) 每 位 研 究 生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超 過 二 位 ( 三 )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離 職 ( 含 退 休 ) 時, 得 改 列 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並 應 另 聘 校 內 專 任 教 師 為 指 導 教 授 ( 四 )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提 報 單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前 一 學 期 結 束 前 填 妥,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系 所 辦 公 室 彙 整 造 冊, 各 系 所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五 天 內 將 提 報 名 冊 彙 整 完 畢 送 交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存 查 ( 五 )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填 具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單, 經 原 任 指 導 教 授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系 所 辦 公 室 彙 整, 系 所 辦 公 室 影 印 一 份 送 交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存 查,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視 同 重 提 論 文 申 請 ( 六 ) 研 究 生 因 故 更 換 論 文 題 目,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自 行 上 網 更 改, 但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一 經 送 出, 即 不 得 再 異 動 論 文 題 目 ( 含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 ( 七 ) 論 文 指 導 完 成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後 發 給 論 文 指 導 費, 系 所 辦 公 室 請 於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底 前, 填 妥 印 領 清 冊, 送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彙 整 轉 呈 核 發 指 導 費 論 文 指 導 費 碩 士 班 每 篇 四 千 元, 博 士 班 每 篇 六 千 元 二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學 位 候 選 人 申 請 人 資 格 :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申 請 資 格 : 1. 研 究 生 修 業 達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起 且 修 足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 包 含 當 學 期 ) 2. 若 該 所 碩 士 班 訂 有 資 格 考 核, 則 須 經 考 核 及 格 3.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4. 論 文 初 稿 已 完 成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博 士 班 學 位 候 選 人 申 請 資 格 : 1. 修 業 至 少 須 達 第 四 學 期 2.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3. 已 修 足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 含 當 學 期 ) 4.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5.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已 完 成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 二 ) 研 究 生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應 填 具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屬 所 長 同 意 後 報 請 學 校 核 備 其 申 請 期 限 : 1. 第 一 學 期 : 自 行 事 曆 上 課 開 始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前 2. 第 二 學 期 : 自 行 事 曆 上 課 開 始 日 起 至 五 月 十 五 日 前 ( 三 ) 研 究 生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方 得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 當 學 期 尚 有 必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29

數 不 足 之 情 況, 需 俟 成 績 送 達, 合 於 畢 業 學 分 數, 方 得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 若 有 成 績 未 送 達, 先 行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者, 屆 時 任 一 科 目 成 績 未 通 過, 其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畢 業 前 應 重 新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經 系 所 審 核 簽 請 通 過 後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學 位 考 試 辦 理 期 限 : 1. 第 一 學 期 : 自 行 事 曆 上 課 開 始 日 起 至 次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2. 第 二 學 期 : 自 行 事 曆 上 課 開 始 日 起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學 生 均 需 於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延 期 ( 四 )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如 因 故 無 法 於 學 位 考 試 辦 理 期 限 前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辦 理 期 限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以 學 位 考 試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 五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 但 指 導 教 授 有 二 人 時 應 置 委 員 四 至 五 人 ),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由 所 長 遴 選 具 有 第 六 款 資 格 者 任 之, 並 報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聘 任 之, 由 所 長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 六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規 定 如 下 : 1.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性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2)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3) 獲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成 就 (4) 屬 稀 有 性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目 之 (3) (4) 提 聘 及 認 定 標 準, 需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2.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曾 任 教 授 者 (2)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3)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4) 獲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成 就 者 (5) 屬 稀 有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目 之 (3) 至 (5)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表 ( 七 ) 考 試 委 員 之 聘 請, 由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先 取 得 各 考 試 委 員 之 同 意 後, 報 請 核 聘 每 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全 部 考 試 委 員 經 費 以 四 仟 元 計 ( 含 交 通 費 ), 每 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全 部 口 試 委 員 經 費 以 一 萬 元 計, 各 所 依 此 金 額 支 用 彈 性 聘 任 委 員 ( 八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各 系 所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論 文 初 稿 亦 請 各 所 抽 存, 以 便 安 排 口 試 事 宜 ( 九 ) 各 系 所 分 別 於 每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及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前 彙 整 當 學 期 申 請 書 一 併 送 交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辦 理 三 畢 業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 一 ) 畢 業 學 年 之 認 定 標 準 : 30

1. 在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必 須 在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考 試 完 畢, 各 系 所 於 考 試 完 畢 一 週 內 將 口 試 委 員 簽 字 之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送 達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研 究 生 應 在 次 學 期 註 冊 開 始 一 週 前 完 成 規 定 之 畢 業 程 序 ( 如 繳 交 論 文 定 稿 等 ),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應 再 辦 理 註 冊 2. 在 第 二 學 期 畢 業 者, 必 須 在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考 試 完 畢, 同 時 將 口 試 委 員 簽 字 之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送 達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研 究 生 應 在 次 學 期 註 冊 開 始 二 週 前 完 成 規 定 畢 業 程 序, 如 繳 交 論 文 定 稿 論 文 提 要 等 ( 依 照 教 務 處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規 範 ), 經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並 向 註 冊 組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應 再 辦 理 註 冊 前 述 論 文 定 稿 意 即 研 究 生 應 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之 審 查 意 見 修 改 論 文, 經 指 導 教 授 確 認 並 簽 署 離 校 同 意 書 後, 始 得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離 校 作 業 並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研 究 生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但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尚 未 修 習 完 畢 者, 其 畢 業 日 期 以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之 當 學 期 為 準, 若 書 面 申 請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放 棄 日 期 於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當 學 期, 依 上 述 第 一 二 目 為 準, 放 棄 日 期 於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之 次 學 期 以 後 者, 依 放 棄 日 之 所 屬 學 期 為 準 ( 二 ) 學 位 證 書 發 放 時 間 : 畢 業 生 於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檢 具 修 訂 完 成 之 論 文 及 電 子 提 要 檔, 辦 妥 離 校 等 相 關 手 續, 依 行 事 曆 所 訂 日 期 開 始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 擬 提 前 畢 業 離 校 者, 須 先 填 具 研 究 生 提 前 畢 業 請 領 核 發 學 位 證 書 申 請 書, 經 決 行 三 日 後 至 註 冊 組 領 取 兩 季 畢 業 生 學 位 授 予 儀 式 統 一 於 六 月 份 畢 業 典 禮 時 舉 行 四 本 須 知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1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本 校 為 鼓 勵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一 本 校 為 鼓 勵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方 式 開 授 課 程, 特 訂 定 國 立 雲 學 方 式 開 授 專 業 課 程, 特 訂 定 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授 課 程 要 點,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要 點,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1. 刪 除 以 系 所 專 業 課 程 之 限 制, 納 入 通 識 及 校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2. 為 增 進 本 校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之 機 會, 鼓 勵 教 師 開 設 以 英 語 授 課 之 通 識 課 程 3. 另 為 配 合 國 際 學 生 修 習 校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需 以 英 語 授 課 方 式 進 行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要 點 一 本 校 為 鼓 勵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開 授 課 程, 特 訂 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要 點,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為 每 學 期 各 院 系 所 開 授 課 程, 並 經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課 程 及 教 學 組 備 查 英 語 相 關 課 程 及 外 籍 教 師, 不 適 用 本 要 點 三 各 系 所 教 師 應 就 其 個 人 開 授 課 程 內 容 特 色 及 未 來 發 展, 應 全 程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其 方 式 包 括 教 材 採 用 原 文 書 籍, 授 課 及 研 討 皆 採 用 英 語 方 式 為 之 ; 但 不 得 採 用 全 部 由 學 生 報 告 之 上 課 方 式 四 採 英 語 教 學 之 課 程, 開 課 時 於 課 程 時 間 表 上 註 明 為 英 語 授 課 ; 教 師 請 於 上 課 前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供 學 生 周 知 五 各 系 所 應 考 量 或 檢 測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每 學 期 以 規 劃 至 少 一 門 採 英 語 教 學 之 課 程 供 學 生 修 讀 為 原 則, 並 逐 年 適 度 增 加, 聘 任 教 師 時 亦 得 將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列 入 應 聘 條 件 中 六 教 師 經 系 所 審 查 通 過 開 授 以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除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點 得 乘 一 點 五 倍, 如 修 課 人 數 達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要 點 第 四 條 之 人 數 級 距, 得 再 加 計 大 班 所 增 加 之 鐘 點, 但 總 超 鐘 點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要 點 之 限 制 七 上 項 課 程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前 提 下, 可 開 放 本 校 師 生 前 往 學 習 觀 摹 各 系 所 每 學 期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八 獲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之 教 師, 若 經 查 核 未 確 實 全 程 以 英 語 進 行 各 項 教 學 活 動 時, 應 取 消 其 已 獲 得 之 獎 勵, 並 追 回 超 支 鐘 點 費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2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擬 設 置 學 程 時, 應 推 舉 本 校 教 師 擔 任 召 集 人, 負 責 學 程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核 發 證 書 各 學 程 應 依 本 要 點 自 訂 學 程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設 置 宗 旨 學 程 名 稱 課 程 規 畫 及 學 分 數 修 讀 資 格 人 數 限 制 申 請 及 核 可 程 序 等 項 目, 送 請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提 交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公 告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 必 要 時 得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三 各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至 少 為 十 五 學 分, 總 學 分 數 以 六 十 學 分 為 限 五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學 程, 逕 向 各 學 程 設 置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經 該 單 位 審 核 後, 始 得 修 讀 但 學 生 應 屆 畢 業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六 修 滿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向 學 程 設 置 單 位 申 請 核 發 學 程 證 明 書 ; 經 審 核 無 誤 並 簽 請 教 務 長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程 證 明 書 二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擬 設 置 學 程 時, 應 依 本 要 點 自 訂 學 程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設 置 宗 旨 學 程 名 稱 課 程 規 畫 及 學 分 數 修 讀 資 格 人 數 限 制 申 請 及 核 可 程 序 等 項 目, 送 請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提 交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公 告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 必 要 時 得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三 各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至 少 為 二 十 學 分 學 生 修 習 學 程 科 目 學 分, 其 中 至 少 應 有 九 學 分 不 屬 於 學 生 主 修 雙 主 修 及 輔 系 之 必 修 科 目 五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學 程,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表 向 各 學 程 設 置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經 該 單 位 核 定 後, 始 得 修 讀 但 學 生 應 屆 畢 業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六 修 滿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檢 具 歷 年 成 績 表, 向 學 程 設 置 單 位 申 請 核 發 學 程 證 明 書 ; 經 審 核 無 誤 並 簽 請 教 務 長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程 證 明 書 1. 新 增 設 立 學 程 召 集 人, 讓 學 程 設 置 及 統 合 有 專 人 負 責, 以 維 持 學 程 運 作 2. 刪 除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以 簡 便 申 請 程 序 新 增 學 分 數 規 劃 至 少 為 十 五 學 分, 總 學 分 數 以 六 十 學 分 為 限, 設 立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並 刪 除 學 生 修 習 學 程 科 目 之 學 分 限 制, 提 升 學 程 課 程 品 質 鼓 勵 學 生 修 習 學 程, 簡 便 申 請 程 序, 刪 除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表 文 字 與 文 字 調 整 簡 便 申 請 程 序, 刪 除 得 檢 具 歷 年 成 績 表 33

九 為 維 持 整 體 學 程 品 質, 建 立 學 程 改 善 警 示 機 制, 警 示 指 標 : ( 一 ) 每 學 年 申 請 修 習 人 數 未 達 5 人 ( 二 ) 連 續 三 年 取 得 學 程 證 書 未 達 5 人 有 上 述 指 標 之 一 者, 以 函 文 通 知 學 程 召 集 人 與 所 屬 學 院, 並 填 寫 跨 領 域 學 程 效 益 評 估 表 將 執 行 困 難 與 改 善 方 式 提 至 院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十 學 程 如 因 故 須 終 止 實 施, 應 於 終 止 一 學 年 前 提 具 終 止 說 明 書 學 程 應 經 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方 可 終 止 實 施 十 一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九 學 程 如 因 故 須 終 止 實 施, 應 於 終 止 一 學 期 前 提 具 終 止 說 明 書 學 程 應 經 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方 可 終 止 實 施 十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附 件 一 1. 為 評 估 學 程 設 置 效 益, 新 增 條 文 2. 跨 領 域 學 程 效 益 評 估 表 見 附 件 二 1. 修 改 終 止 期 程, 以 利 提 前 進 行 學 程 退 場 規 劃 2. 條 次 調 整 條 次 調 整 條 次 調 整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要 點 ( 修 正 後 全 條 文 ) 一 為 鼓 勵 學 生 有 系 統 的 學 習 跨 領 域 課 程, 增 加 多 元 學 習 之 機 會, 本 校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得 依 本 要 點 規 劃 及 開 設 跨 院 系 所 之 整 合 性 學 程 二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擬 設 置 學 程 時, 應 推 舉 本 校 教 師 擔 任 召 集 人, 負 責 學 程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核 發 證 書 各 學 程 應 依 本 要 點 自 訂 學 程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設 置 宗 旨 學 程 名 稱 課 程 規 畫 及 學 分 數 修 讀 資 格 人 數 限 制 申 請 及 核 可 程 序 等 項 目, 送 請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提 交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公 告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 必 要 時 得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三 各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至 少 為 十 五 學 分, 總 學 分 數 以 六 十 學 分 為 限 四 修 讀 學 程 學 生, 已 符 合 本 學 系 畢 業 資 格 而 尚 未 修 滿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但 總 修 業 年 限 仍 應 34

符 合 大 學 法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五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學 程, 逕 向 各 學 程 設 置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經 該 單 位 審 核 後, 始 得 修 讀 但 學 生 應 屆 畢 業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六 修 滿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向 學 程 設 置 單 位 申 請 核 發 學 程 證 明 書 ; 經 審 核 無 誤 並 簽 請 教 務 長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程 證 明 書 七 修 習 各 類 學 程 之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上 下 限 仍 依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維 持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學 程 申 請 通 過 開 設 後, 每 學 期 定 期 填 報 學 程 效 益, 以 維 持 改 善 及 退 場 機 制 之 依 據 九 為 維 持 整 體 學 程 品 質, 建 立 學 程 改 善 警 示 機 制, 警 示 指 標 : ( 一 ) 每 學 年 申 請 修 習 人 數 未 達 5 人 ( 二 ) 連 續 三 年 取 得 學 程 證 書 未 達 5 人 有 上 述 指 標 之 一 者, 以 函 文 通 知 學 程 召 集 人 與 所 屬 學 院, 並 填 寫 跨 領 域 學 程 效 益 評 估 表 將 執 行 困 難 與 改 善 方 式 提 至 院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十 學 程 如 因 故 須 終 止 實 施, 應 於 終 止 一 學 年 前 提 具 終 止 說 明 書 學 程 應 經 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方 可 終 止 實 施 十 一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務 處 理 要 點 第 九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九 本 校 在 職 專 班 採 自 給 自 足 方 式 辦 理,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本 校 核 定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標 準 收 費 九 本 校 在 職 專 班 採 自 給 自 足 方 式 辦 理, 比 照 一 般 生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其 所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費 依 一 般 生 之 三 至 四 倍 收 繳 考 量 系 所 在 職 專 班 學 分 費 收 費 彈 性, 放 寬 收 費 標 準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務 處 理 要 點 ( 修 正 後 全 條 文 ) 一 本 校 為 因 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相 關 業 務 之 作 業 需 要, 特 訂 定 本 處 理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含 一 般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國 際 交 換 生 訪 問 生 及 大 陸 地 區 交 換 生 修 習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者, 依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學 分 費 四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 因 特 殊 需 要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每 學 年 分 第 一 二 兩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以 夜 間 週 六 週 日 或 暑 假 上 課 為 原 則, 有 計 劃 於 暑 假 排 課 時 請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理 要 點 辦 理 35

五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由 各 該 系 所 定 之 但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一 門 科 目, 不 得 多 於 十 八 學 分, 第 二 學 年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六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採 學 期 學 分 制, 至 少 需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等 ),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採 用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者, 應 達 其 畢 業 學 分 二 分 之 一 各 系 所 可 依 系 所 性 質 及 課 程 規 劃, 酌 予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數, 並 報 核 定 後 實 施 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所 開 課 程 若 專 班 學 生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八 人 者 不 開 課 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因 特 殊 需 求 得 修 習 日 間 部 課 程, 其 選 課 學 分 數 三 學 分 或 以 不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課 程 不 在 此 限 ), 並 以 不 超 過 該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學 分 費 依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九 本 校 在 職 專 班 採 自 給 自 足 方 式 辦 理,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本 校 核 定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標 準 收 費 十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準 用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十 一 在 職 專 班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方 式, 採 單 獨 計 算, 惟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期 以 不 超 過 六 個 鐘 點 為 原 則 十 二 在 職 專 班 之 錄 取 生 註 冊 入 學 時 若 不 具 在 職 生 身 分, 經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退 還 所 繳 之 各 項 費 用 十 三 校 外 兼 任 師 資 之 聘 任,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十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教 務 章 則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本 處 理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三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本 校 核 定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標 準 收 費 四 經 費 管 理 原 則 : ( 一 ) 所 收 學 雜 費 基 數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 二 ) 所 收 學 分 費 提 撥 其 中 百 分 之 三 收 費 標 準 : ( 一 ) 學 雜 費 基 數 : 同 本 校 一 般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之 學 雜 費 基 數 ( 二 ) 學 分 費 : 本 校 一 般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學 分 費 之 三 至 七 倍 國 際 交 換 生 大 陸 地 區 交 換 生 及 訪 問 生 於 交 換 或 訪 問 期 間 修 習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者, 依 此 標 準 收 費 ( 三 ) 其 他 費 用 : 同 本 校 一 般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四 經 費 管 理 原 則 : ( 一 ) 所 收 學 雜 費 基 數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 二 ) 所 收 學 分 費 提 撥 其 中 百 分 之 考 量 系 所 在 職 專 班 學 分 費 收 費 彈 性, 放 寬 收 費 標 準 1 考 量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業 務 之 策 劃 推 動 與 督 導 工 作 之 繁 重, 明 訂 執 行 長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