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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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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2

目 录 一 总 说 明 4 二 报 表 目 录 5 三 调 查 表 式 ( 一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6 ( 二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情 况 7 ( 三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业 务 情 况 8 ( 四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财 务 状 况 9 四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11 五 附 录 ( 一 ) 企 业 和 个 体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17 ( 二 ) 企 业 隶 属 关 系 18 ( 三 )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暂 行 规 定 19 3

一 总 说 明 ( 一 ) 为 了 解 全 国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基 本 情 况, 为 政 府 企 业 和 行 业 组 织 等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特 制 定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二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统 计 报 表 为 部 门 统 计,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凡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企 业 都 应 执 行 本 报 表 制 度 企 业 应 按 照 全 国 标 准 和 统 一 编 码 填 报 报 表,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 三 ) 主 要 指 标 内 容 包 括 : 建 招 1 表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建 招 2 表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情 况 建 招 3 表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业 务 情 况 建 招 4 表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财 务 状 况 ( 四 ) 本 报 表 制 度 为 年 报, 报 告 期 为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当 年 12 月 31 日 ( 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书 面 和 网 上 填 报 两 种 形 式 填 报 填 报 企 业 应 于 年 后 3 月 31 日 前 将 报 表 通 过 网 络 上 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指 定 网 站, 同 时 按 属 地 化 原 则 将 书 面 资 料 报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地 级 及 以 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企 业 上 报 数 据 ( 网 上 数 据 和 书 面 资 料 ) 进 行 审 核 并 汇 总 后, 于 年 后 4 月 20 日 前 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 六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非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设 立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活 动 的 分 支 机 构 ( 无 独 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 由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企 业 汇 总 上 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设 立 的 从 事 非 招 标 代 理 活 动 的 分 支 机 构, 包 括 从 事 造 价 咨 询 高 科 技 产 业 及 其 他 多 种 经 营 的 子 公 司, 凡 拥 有 50% 以 上 权 益 性 资 本 或 者 有 控 制 权 的, 由 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统 一 填 报 本 报 表 ( 填 报 口 径 按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暂 行 规 定 财 会 字 [1995]11 号 执 行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汇 总 下 属 具 有 独 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企 业 的 年 报 数 据 4

二 报 表 目 录 建 招 1 号 建 招 2 号 建 招 3 号 建 招 4 号 表 名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情 况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业 务 情 况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报 送 日 期 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期 别 及 方 式 页 码 年 后 3 月 31 日 年 报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各 工 程 招 标 前 网 上 填 报 和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企 业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报 送 8 年 报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9 年 报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10 年 报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11 5

三 调 查 表 式 ( 一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表 号 : 建 招 1 表 制 表 机 关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4]159 号 填 报 企 业 : 201 年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1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 2 企 业 名 称 : 3 企 业 曾 用 名 称 : 4 法 定 代 表 人 : 5 企 业 和 个 体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按 附 录 ( 一 ) 填 报 6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7 邮 政 编 码 : 8 通 讯 地 址 : 9 联 系 电 话 : - 10 传 真 : - 11 企 业 电 子 信 箱 (E_mail): 12 企 业 网 址 (Internet): 13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 14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甲 级 乙 级 暂 定 级 15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日 期 : 年 月 日 16 企 业 具 有 的 其 他 资 质 及 等 级 : 工 程 监 理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级 工 程 设 计 级 17 企 业 隶 属 关 系 : 按 附 录 ( 二 ) 填 报 18 中 央 企 业 上 级 单 位 名 称 : 19 注 册 资 本 金 : 万 元 币 种 20 企 业 设 立 子 公 司 数 : 个 21 企 业 首 次 取 得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的 时 间 : 年 月 企 业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 201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 1. 本 表 由 企 业 报 送 2. 统 计 范 围 是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企 业 3. 报 送 时 间 为 年 后 3 月 31 日 前 报 送 方 式 为 书 面 和 网 上 填 报 6

( 二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情 况 表 号 : 建 招 2 表 制 表 机 关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4]159 号 填 报 企 业 : 201 年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指 标 名 称 代 码 计 量 单 位 本 年 实 际 甲 乙 丙 1 一 期 末 企 业 人 员 合 计 22 人 其 中 : 1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23 人 2 临 时 工 作 人 员 24 人 其 中 : 1 招 标 代 理 人 员 25 人 2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员 26 人 3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27 人 4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人 员 28 人 5 其 他 人 员 29 人 二 期 末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合 计 30 人 1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31 人 2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32 人 3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33 人 4 其 他 人 员 34 人 三 期 末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合 计 35 人 1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36 人 2 注 册 建 筑 师 37 人 3 注 册 工 程 师 38 人 4 注 册 建 造 师 39 人 5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40 人 6 其 他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41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 201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 1. 本 表 由 企 业 报 送 2. 统 计 范 围 是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企 业 3. 报 送 时 间 为 年 后 3 月 31 日 前 报 送 方 式 为 书 面 和 网 上 填 报 4. 逻 辑 关 系 为 :22=23+24;22=25+26+27+28+29;23 30;23 35;30=31+32+33+34;35= 36+37+38+39+40+41 7

( 三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业 务 情 况 表 号 : 建 招 3 表 制 表 机 关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4]159 号 填 报 企 业 : 201 年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指 标 名 称 代 码 计 量 单 位 本 年 实 际 甲 乙 丙 1 一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中 标 金 额 合 计 42 万 元 其 中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中 标 金 额 43 万 元 1 招 标 人 为 政 府 和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44 万 元 2 招 标 人 为 其 他 单 位 45 万 元 二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合 计 46 万 元 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47 万 元 2 工 程 监 理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48 万 元 3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49 万 元 4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50 万 元 5 其 他 业 务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51 万 元 企 业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 201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 1. 本 表 由 企 业 报 送 2. 统 计 范 围 是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企 业 3. 报 送 时 间 为 年 后 3 月 31 日 前 报 送 方 式 为 书 面 和 网 上 填 报 4. 逻 辑 关 系 为 :42=44+45;42 43;46=47+48+49+50+51 8

( 四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财 务 状 况 表 号 : 建 招 4 表 制 表 机 关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4]159 号 填 报 企 业 : 201 年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指 标 名 称 代 码 计 量 单 位 本 年 实 际 甲 乙 丙 1 一 营 业 收 入 52 万 元 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收 入 53 万 元 2 工 程 监 理 收 入 54 万 元 3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收 入 55 万 元 4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56 万 元 5 其 他 收 入 57 万 元 二 营 业 成 本 58 万 元 三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59 万 元 四 营 业 利 润 60 万 元 五 利 润 总 额 61 万 元 其 中 : 所 得 税 62 万 元 六 资 产 合 计 63 万 元 其 中 : 固 定 资 产 64 万 元 流 动 资 产 65 万 元 七 负 债 合 计 66 万 元 八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67 万 元 九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68 万 元 十 本 年 折 旧 69 万 元 十 一 销 售 费 用 70 万 元 十 二 管 理 费 用 71 万 元 其 中 : 税 金 72 万 元 差 旅 费 73 万 元 9

十 三 财 务 费 用 74 万 元 其 中 : 利 息 净 支 出 75 万 元 十 四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76 万 元 十 五 投 资 收 益 77 万 元 十 六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78 万 元 企 业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 201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 1. 本 表 由 企 业 报 送 2. 统 计 范 围 是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企 业 3. 报 送 时 间 为 年 后 3 月 31 日 前 报 送 方 式 为 书 面 和 网 上 填 报 4. 逻 辑 关 系 为 :52=53+54+55+56+57;61>62;63 64+65;67=63-66 10

四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1.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全 国 企 业 事 业 和 社 会 团 体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GB11714-97), 由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每 个 企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颁 发 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唯 一 的 始 终 不 变 的 法 定 代 码 这 一 代 码 在 全 国 银 行 税 务 计 划 统 计 财 政 物 资 公 安 等 部 门 的 业 务 领 域 内 强 制 使 用 该 代 码 由 八 位 无 属 性 的 数 字 和 一 位 校 验 码 组 成 2. 企 业 名 称 : 指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正 式 使 用 的 企 业 详 细 名 称, 即 工 商 登 记 的 名 称, 在 填 写 时 要 求 使 用 规 范 化 汉 字 全 称, 与 企 业 公 章 使 用 的 名 称 一 致 3. 企 业 曾 用 名 称 : 指 法 人 单 位 最 近 一 次 更 名 前 使 用 的 法 人 单 位 名 称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按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填 写, 填 写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姓 名 5. 企 业 和 个 体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按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明 的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选 择 附 录 ( 一 ) 企 业 和 个 体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110 国 有 企 业 : 指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非 公 司 制 的 经 济 组 织 不 包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120 集 体 企 业 : 指 企 业 资 产 归 集 体 所 有,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经 济 组 织 130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 指 以 合 作 制 为 基 础, 由 企 业 职 工 共 同 出 资 入 股, 吸 收 一 定 比 例 的 社 会 资 产 投 资 组 建,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共 同 劳 动, 民 主 管 理, 按 劳 分 配 与 按 股 分 红 相 结 合 的 一 种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140 联 营 企 业 : 指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相 同 或 不 同 所 有 制 性 质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按 自 愿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共 同 投 资 组 成 的 经 济 组 织 150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由 两 个 以 上, 五 十 个 以 下 的 股 东 共 同 出 资, 每 个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包 括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填 写 报 表 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选 填 写 151 或 者 159 即 可 151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指 国 家 授 权 的 投 资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部 门 单 独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59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指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外 的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6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其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由 等 额 股 份 构 成 并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筹 集 资 本, 股 东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170 私 营 企 业 : 指 由 自 然 人 投 资 设 立 或 由 自 然 人 控 股,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的 营 利 性 经 济 组 织 包 括 按 照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和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填 写 报 表 时, 私 营 企 业 可 选 填 写 171 172 173 或 者 174 即 可 171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 指 按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由 一 名 自 然 人 投 资 经 营,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投 资 者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企 业 172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 指 按 合 伙 企 业 法 或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由 两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按 照 协 议 共 同 投 资 共 同 经 营 共 负 盈 亏,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对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企 业 173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指 按 公 司 法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由 两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由 单 个 自 然 人 控 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74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指 按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由 五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由 单 个 自 然 人 控 股 11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0 其 他 企 业 : 指 上 述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之 外 的 其 他 内 资 经 济 组 织 210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港 或 澳 台 资 ):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的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比 例 投 资 设 立 分 享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220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港 或 澳 台 资 ):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依 照 合 作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条 件 设 立 分 配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230 港 澳 台 商 独 资 经 营 企 业 :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内 地 由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全 额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24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商 务 部 ( 原 外 经 贸 部 )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其 中 港 澳 台 商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达 25% 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凡 其 中 港 澳 台 商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小 于 25% 的, 属 于 内 资 企 业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90 其 他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参 照 外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和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的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310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指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比 例 投 资 设 立 分 享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320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指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依 照 合 作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条 件 设 立 分 配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330 外 资 企 业 :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中 国 内 地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全 额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340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商 务 部 ( 原 外 经 贸 部 )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其 中 外 资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达 25% 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凡 其 中 外 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小 于 25% 的, 属 于 内 资 企 业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90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参 照 外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和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410 个 体 户 : 指 公 民 在 法 律 的 允 许 范 围 内, 依 法 经 核 准 登 记, 从 事 工 商 业 经 营 的 个 体 劳 动 者 420 个 人 合 伙 : 指 两 个 以 上 公 民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各 自 提 供 资 金 实 物 和 技 术 等, 合 伙 经 营, 共 同 劳 动 6.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以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为 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GB/T 2260-2007) 进 行 填 写 7. 邮 政 编 码 : 指 企 业 办 公 通 讯 用 所 在 地 的 邮 政 编 码 8. 通 讯 地 址 : 指 企 业 详 细 通 信 地 址 或 填 写 经 邮 政 部 门 批 准 使 用 的 邮 政 信 箱 号 9. 联 系 电 话 : 指 企 业 对 外 联 系 用 的 电 话 号 码 ( 区 号 + 电 话 号 码 ) 10. 传 真 : 指 企 业 对 外 联 系 用 的 传 真 机 号 码 ( 区 号 + 传 真 号 码 ) 11. 企 业 电 子 信 箱 (E_mail): 指 企 业 在 Internet 上 建 立 的 信 箱 地 址 12. 企 业 网 址 (Internet): 指 企 业 在 Internet 上 建 立 网 站 的 域 名 13.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 指 企 业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最 高 级 别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正 本 编 号 14.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 指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持 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上 注 明 的 等 级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15.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日 期 : 指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持 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上 注 明 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的 日 期 16. 企 业 具 有 的 其 他 资 质 及 等 级 : 指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除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外 还 持 有 的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工 程 设 12

计 资 质 证 书 及 等 级 ( 各 类 资 质 ( 格 ) 证 书 填 写 最 高 级 别 ) 17. 企 业 隶 属 关 系 : 指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行 业 或 者 地 方 隶 属 关 系 ; 原 部 分 隶 属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因 主 管 部 门 没 有 撤 销, 隶 属 关 系 仍 然 保 留 的, 选 择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企 业 ( 暂 未 脱 钩 ) ; 直 接 隶 属 于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其 下 属 的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集 团 管 理 的 企 业, 选 择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隶 属 企 业 ; 隶 属 于 军 队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选 择 总 后 营 房 部 隶 属 单 位 ; 除 以 上 企 业 之 外, 填 报 企 业 根 据 其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选 择 相 关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作 为 企 业 的 隶 属 关 系 18. 中 央 企 业 上 级 单 位 名 称 :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隶 属 企 业, 需 填 写 由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直 接 管 理 的 上 级 单 位 名 称 的 全 称 19. 注 册 资 本 金 ( 万 元 ) 币 种 : 指 企 业 在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与 币 种 20. 企 业 设 立 子 公 司 数 : 指 企 业 设 立 并 拥 有 50% 以 上 权 益 性 资 本 或 对 其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子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设 立 的 子 公 司 数 21. 企 业 首 次 取 得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的 时 间 : 指 企 业 第 一 次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时 间 ( 时 间 按 标 准 格 式 填 写, 如 20** 年 ** 月 ) 22. 期 末 企 业 人 员 合 计 : 指 报 告 期 末, 在 企 业 中 工 作, 取 得 工 资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的 全 部 人 员 包 括 : 再 就 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以 及 在 本 企 业 中 工 作 的 外 方 人 员 和 港 澳 台 方 人 员 借 用 的 外 单 位 人 员 等 不 包 括 离 开 本 企 业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22=23+24;22=25+26+27+28+29) 23.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 指 人 事 关 系 在 本 企 业 或 签 有 正 式 聘 用 合 同 且 由 本 企 业 支 付 劳 动 部 门 要 求 缴 纳 的 强 制 性 保 险 的 人 员 24. 临 时 工 作 人 员 : 指 除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外 的 在 企 业 工 作 的 其 他 人 员 25. 招 标 代 理 人 员 : 指 报 告 期 末 主 要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26.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员 : 指 报 告 期 末 主 要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的 人 员 27.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 指 报 告 期 末 主 要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28.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人 员 : 指 报 告 期 末 主 要 从 事 项 目 管 理 和 其 他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 29. 其 他 人 员 : 指 报 告 期 末, 主 要 从 事 除 以 上 工 作 以 外 其 他 工 作 的 人 员 30. 期 末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合 计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合 计 (30=31+32+33+34) 31.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 指 企 业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取 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资 格 的 人 员 32.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 指 企 业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资 格 的 人 员 33.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 指 企 业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取 得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资 格 的 人 员 34. 其 他 人 员 : 指 企 业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未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35. 期 末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合 计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中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合 计 (35=36+37+38+39+40+41)( 注 : 同 一 个 人 获 得 多 项 国 家 级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者, 优 先 填 写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如 无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可 填 写 与 本 人 在 本 单 位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关 系 最 密 切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不 可 以 分 别 填 列 与 重 复 统 计 ) 36.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 指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的 人 员 37. 注 册 建 筑 师 : 指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的 人 员 38. 注 册 工 程 师 : 指 取 得 各 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及 其 他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的 人 员 39. 注 册 建 造 师 : 指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的 人 员 40.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指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的 人 员 41. 其 他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 指 除 以 上 系 列 外,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其 他 类 别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13

企 业 注 册 的 人 员 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中 标 金 额 合 计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的 工 程 的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 进 口 机 电 设 备 除 外 ) 材 料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中 标 金 额 (42=44+45) 43.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中 标 金 额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中 标 金 额 合 计 中, 所 有 属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中 标 金 额 (42 43) 44. 招 标 人 为 政 府 和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的 发 包 人 为 政 府 和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程 ( 含 国 有 投 资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合 资 项 目 )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中 标 金 额 45. 招 标 人 为 其 他 单 位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发 包 人 为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中 标 金 额 46.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合 计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所 有 业 务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合 计 (46=47+48+49+50+51) 47.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48. 工 程 监 理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49.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50.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51. 其 他 业 务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承 揽 的 除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和 项 目 管 理 及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约 定 酬 金 52. 营 业 收 入 合 计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经 营 主 营 业 务 以 及 主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总 计 (52=53+54+55+56+57) 53.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收 入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经 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代 理 酬 金 等 收 入, 按 企 业 会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或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科 目 中 对 应 项 的 本 期 累 计 数 分 析 计 算 填 列 54. 工 程 监 理 收 入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经 营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企 业 会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或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科 目 中 对 应 项 的 本 期 累 计 数 分 析 计 算 填 列 55.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收 入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经 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企 业 会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或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科 目 中 对 应 项 的 本 期 累 计 数 分 析 计 算 填 列 56.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经 营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企 业 会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或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科 目 中 对 应 项 的 本 期 累 计 数 分 析 计 算 填 列 57. 其 他 收 入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除 经 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与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合 法 收 入, 按 企 业 会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或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科 目 中 对 应 项 的 本 期 累 计 数 分 析 计 算 填 列 58. 营 业 成 本 : 指 报 告 期 末 企 业 经 营 主 营 业 务 以 及 主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所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总 计,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利 润 表 ( 或 损 益 表 ) 的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与 企 业 会 计 其 他 业 务 支 出 科 目 本 期 累 计 数, 两 项 合 计 后 的 数 填 列 59.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指 企 业 经 营 主 营 业 务 以 及 主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所 应 负 担 的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资 源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等,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利 润 表 ( 或 损 益 表 ) 的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与 企 业 会 计 其 他 业 务 支 出 科 目 中 相 应 明 细 项 的 本 期 累 计 数, 两 项 合 计 后 的 数 填 列 60. 营 业 利 润 : 指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实 现 的 利 润,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利 润 表 ( 或 损 益 表 ) 的 营 业 利 润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填 列 61. 利 润 总 额 : 指 企 业 实 现 的 利 润 总 额,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利 润 表 ( 或 损 益 表 ) 的 利 润 总 额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填 列 14

62. 所 得 税 : 指 企 业 按 规 定 从 本 期 损 益 中 减 去 的 所 得 税,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利 润 表 ( 或 损 益 表 ) 的 所 得 税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填 列 63. 资 产 合 计 : 指 企 业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由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预 期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源,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资 产 总 计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填 列 (63 64+65) 64. 固 定 资 产 : 指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有 形 资 产 :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固 定 资 产 合 计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填 列 65. 流 动 资 产 : 指 可 以 在 1 年 或 者 超 过 1 年 的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内 变 现 或 耗 用 的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待 摊 费 用 存 货 等,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填 列 66. 负 债 合 计 : 指 企 业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预 期 会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的 现 时 义 务,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负 债 合 计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填 列 67.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 指 企 业 资 产 扣 除 负 债 后 由 所 有 者 享 有 的 剩 余 权 益, 按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项 的 本 期 实 际 数 填 列 (67=63-66) 68.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 指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企 业 在 购 置 自 行 建 造 安 装 改 建 扩 建 技 术 改 造 某 项 固 定 资 产 时 所 支 出 的 全 部 支 出 总 额 根 据 会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项 目 的 期 末 数 填 列 69. 本 年 折 旧 : 指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内 提 取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合 计 数 根 据 会 计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中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项 的 数 值 填 列 若 企 业 执 行 2001 年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根 据 会 计 核 算 中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投 资 及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表 内 当 年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总 额 项 本 年 增 加 数 填 报 70. 销 售 费 用 : 指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的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包 装 费 广 告 费 等 费 用 和 为 销 售 本 企 业 商 品 而 专 设 的 销 售 机 构 的 职 工 薪 酬 业 务 费 等 经 营 费 用 根 据 会 计 利 润 表 中 销 售 费 用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71. 管 理 费 用 : 指 企 业 为 组 织 和 管 理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企 业 在 筹 建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开 办 费 董 事 会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发 生 的, 或 者 应 当 由 企 业 统 一 负 担 的 公 司 经 费 等 根 据 会 计 利 润 表 中 管 理 费 用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72. 税 金 : 指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从 管 理 费 用 中 支 付 的 房 产 税 印 花 税 车 船 使 用 税 和 土 地 使 用 税 根 据 管 理 费 用 明 细 账 中 管 理 费 用 税 金 的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分 析 填 报 73. 差 旅 费 : 指 企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差 旅 费, 包 括 市 内 公 出 的 交 通 费 和 外 地 出 差 的 差 旅 费 根 据 管 理 费 用 明 细 账 中 管 理 费 用 差 旅 费 的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分 析 填 报 74. 财 务 费 用 : 指 企 业 为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资 金 等 而 发 生 的 筹 资 费 用, 包 括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期 间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 减 利 息 收 入 ) 汇 兑 损 失 ( 减 汇 兑 收 益 ) 以 及 相 关 的 手 续 费 等 根 据 会 计 利 润 表 中 财 务 费 用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75. 利 息 净 支 出 : 指 企 业 短 期 借 款 利 息 长 期 借 款 利 息 应 付 票 据 利 息 票 据 贴 现 利 息 应 付 债 券 利 息 长 期 应 付 引 进 国 外 设 备 款 利 息 等 利 息 支 出 减 去 银 行 存 款 等 的 利 息 收 入 后 的 净 额 该 指 标 应 填 报 企 业 会 计 报 表 上 的 利 息 净 支 出 根 据 会 计 财 务 费 用 明 细 账 中 利 息 支 出 项 目 填 报 76.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指 企 业 的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以 及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衍 生 工 具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等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应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根 据 会 计 利 润 表 中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或 根 据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会 计 科 目 的 余 额 填 报 余 额 在 贷 方, 则 为 净 收 益, 余 额 在 借 方, 则 为 净 损 失, 以 - 号 记 77. 投 资 收 益 : 指 企 业 确 认 的 投 资 收 益 或 投 资 损 失, 反 映 企 业 以 各 种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利 润 表 中 投 资 收 益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如 为 投 资 损 失 以 - 号 记 78.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包 括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15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执 行 2006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根 据 会 计 科 目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的 本 年 贷 方 累 计 发 生 额 填 报 ; 未 执 行 2006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应 将 本 年 上 述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的 科 目 归 并 填 报 16

代 码 五 附 录 ( 一 ) 企 业 和 个 体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100 内 资 企 业 110 国 有 企 业 120 集 体 企 业 130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140 联 营 企 业 141 国 有 联 营 企 业 142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143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149 其 他 联 营 企 业 150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51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159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6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0 私 营 企 业 171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172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173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74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0 其 他 企 业 20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210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港 或 澳 台 资 ) 220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港 或 澳 台 资 ) 230 港 澳 台 商 独 资 经 营 企 业 24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90 其 他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300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310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320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330 外 资 企 业 340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90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400 个 体 经 营 410 个 体 户 420 个 人 合 伙 17

( 二 ) 企 业 隶 属 关 系 代 码 隶 属 关 系 110000 1 地 方 : 北 京 市 120000 天 津 市 130000 河 北 省 140000 山 西 省 150000 内 蒙 古 区 210000 辽 宁 省 220000 吉 林 省 230000 黑 龙 江 省 310000 上 海 市 320000 江 苏 省 330000 浙 江 省 340000 安 徽 省 350000 福 建 省 360000 江 西 省 370000 山 东 省 410000 河 南 省 420000 湖 北 省 430000 湖 南 省 440000 广 东 省 450000 广 西 区 460000 海 南 省 500000 重 庆 市 510000 四 川 省 520000 贵 州 省 530000 云 南 省 540000 西 藏 区 610000 陕 西 省 620000 甘 肃 省 630000 青 海 省 640000 宁 夏 区 650000 新 疆 区 710000 台 湾 省 810000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820000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910000 2 中 央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隶 属 企 业 ( 暂 未 脱 钩 ) 920000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隶 属 企 业 930000 总 后 营 房 部 管 理 单 位 18

( 三 )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暂 行 规 定 (1995 年 2 月 9 日 财 政 部 财 会 字 [1995]11 号 发 布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规 定 如 下 : 一 凡 设 立 于 我 国 境 内, 拥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子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应 当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以 综 合 反 映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所 形 成 的 企 业 集 团 的 经 营 成 果, 财 务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二 母 公 司 在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时, 应 当 将 其 所 控 制 的 境 内 外 所 有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1 母 公 司 拥 有 其 过 半 数 以 上 ( 不 包 括 半 数 ) 权 益 性 资 本 的 被 投 资 企 业, 包 括 :(1) 直 接 拥 有 其 过 半 数 以 上 权 益 性 资 本 的 被 投 资 企 业 ;(2) 间 接 拥 有 其 过 半 数 以 上 权 益 性 资 本 的 被 投 资 企 业 ;(3) 直 接 和 间 接 方 式 拥 有 其 过 半 数 以 上 权 益 性 资 本 的 被 投 资 企 业 间 接 拥 有 过 半 数 以 上 权 益 性 资 本 是 指 通 过 子 公 司 而 对 子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拥 有 其 过 半 数 以 上 权 益 性 资 本 直 接 和 间 接 方 式 拥 有 其 过 半 数 以 上 权 益 性 资 本 是 指 母 公 司 虽 然 只 拥 有 其 半 数 以 下 的 权 益 性 资 本, 但 通 过 与 子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过 半 数 以 上 的 权 益 性 资 本 2 其 他 被 母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企 业, 母 公 司 对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虽 然 不 持 有 其 过 半 数 以 上 的 权 益 性 资 本, 但 母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企 业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将 该 被 投 资 企 业 作 为 母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1) 通 过 与 该 被 投 资 公 司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协 议, 持 有 该 被 投 资 公 司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权 ;(2) 根 据 章 程 或 协 议, 有 权 控 制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3) 有 权 任 免 董 事 会 等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的 多 数 成 员 ;(4) 在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会 议 上 有 半 数 以 上 投 票 权 3 在 母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时, 下 列 子 公 司 可 以 不 包 括 在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之 内 :(1) 已 关 停 并 转 的 子 公 司 ;(2) 按 照 破 产 程 序 已 宣 告 被 清 理 整 顿 的 子 公 司 ;(3) 已 宣 告 破 产 的 子 公 司 ;(4) 准 备 近 期 售 出 而 短 期 持 有 其 半 数 以 上 的 权 益 性 资 本 的 子 公 司 ;(5) 非 持 续 经 营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负 数 的 子 公 司 ;(6) 受 所 在 国 外 汇 管 制 及 其 他 管 制 资 金 调 度 受 到 限 制 的 境 外 子 公 司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