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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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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點 話 題 法 一 直 到 女 權 運 動 的 興 起 才 逐 漸 被 檢 討 與 改 變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從 歷 史 上 對 於 同 歷 史 時 期 關 於 婚 姻 暴 力 的 論 述, 可 以 發 現 身 體 的 控 制 及 傷 害 否 被 允 許 的 程 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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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2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實 施... 3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3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4 第 三 節

紫 星 百 宝 书 腿 脚 也 不 听 使 唤, 多 走 几 步 就 打 颤 最 闹 心 的 是 尿 多, 连 出 门 都 是 负 担 很 多 人 开 始 重 视 了, 可 的 方 法 却 不 知 晓 ; 头 痛 医 头, 脚 痛 医 脚 钱 没 少 花, 药 吃 了 不 少 折 腾 了 许 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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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論 著 背 背 背 背 背 性 別 : 國 外 研 究 樣 本 中 之 受 害 者 以 女 性 占 多 數, 各 研 究 顯 示 之 比 例 在 50% 至 75% 之 間 國 內 之 研 究 亦 發 現 受 害 者 以 女 性 為 多, 高 達 95% ( 劉 文 英, 2005) 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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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研 究 壹 研 究 緣 起 及 目 的 目 前 社 工 師 法 已 明 確 規 範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業 務 內 容, 依 社 工 師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社 工 師 執 行 的 業 務 包 括 行 為 社 會 關 係 婚 姻 家 庭 社 會 適 應 等 問 題 之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 各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法 規 所 定 之 保 護 性 服 務 ; 對 個 人 家 庭 團 體 社 區 之 預 防 性 及 支 持 性 服 務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之 發 掘 整 合 運 用 與 轉 介 ;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於 衛 生 就 業 教 育 司 法 國 防 等 領 域 執 行 社 會 福 利 方 案 之 設 計 管 理 研 究 發 展 督 導 評 鑑 與 教 育 訓 練 等 ; 人 民 社 會 福 利 權 之 倡 導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領 域 或 業 務 可 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的 內 容 非 常 的 廣, 服 務 對 象 也 非 常 的 多 元 然 而,2011 年 2 月 24 日 清 晨, 台 東 縣 保 護 性 社 工 發 生 過 勞 死 亡 之 憾 事, 這 名 社 工 自 2 月 以 來 加 班 超 過 20 多 個 小 時, 過 逝 前 一 晚 仍 在 備 勤 這 個 事 件 發 生, 更 帶 來 社 工 各 界 對 於 社 工 照 顧 制 度 不 完 備 的 群 起 憤 怒 許 多 社 福 團 體 走 向 街 頭, 抗 議 政 府 長 期 漠 視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高 個 案 負 荷 量 及 高 個 案 壓 力 等 等 勞 動 剝 削 的 議 題 1 回 應 此 社 會 運 動 訴 求,2011 年 9 月 26 日 中 央 正 式 對 外 宣 布 通 過 充 實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該 項 計 畫 預 計 在 2011 年 至 2016 年 增 聘 一 千 多 名 社 工 人 力, 並 將 六 成 人 力 以 正 式 編 制 的 方 式 進 用, 以 為 地 方 社 工 人 力 荒 帶 來 解 套, 並 期 待 進 一 步 保 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幫 助 降 低 兒 少 保 及 家 暴 社 工 人 員 的 流 動 率 2 此 計 畫 看 似 回 應 社 福 團 體 的 訴 求, 其 實 仍 然 隱 藏 對 於 現 況 的 未 回 應 雖 然 台 灣 社 工 人 力 整 體 的 不 足 早 是 眾 所 皆 知, 但 是 社 工 的 工 作 條 件 卻 很 少 被 討 論, 這 使 得 在 人 力 不 足 的 現 況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長 期 的 惡 性 循 環 導 致 社 工 生 命 風 險 因 此, 對 照 社 工 猝 死 事 件, 社 工 長 期 面 對 惡 質 工 作 條 件 若 不 能 改 善, 即 使 中 央 推 動 增 聘 或 補 充 社 工 人 力 計 畫, 反 而 成 為 一 大 諷 刺 ( 余 漢 儀,2011) 嚴 祥 鸞 (2010) 認 為 保 護 性 社 工 合 理 的 工 作 條 件, 應 該 要 有 提 供 意 外 險 危 1 資 料 來 源 :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2011) 社 工 過 勞 死, 辛 酸 誰 人 知 取 用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29 日, 網 址 http://tw.myblog.yahoo.com/mwf38mwf38/article?mid=1034&next=1024&l=f&fid=12 2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2011) 社 工 人 力 尚 未 補 足, 同 志 仍 須 努 力! 取 用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29 日, 網 址 http://www.tasw.org.tw/p1-news-detail.php?bgid=2&gid=3&nid=20 1

險 津 貼 或 危 險 加 給 ; 調 整 薪 資 結 構 ; 建 構 情 緒 支 持 體 系 ; 落 實 人 身 安 全 計 畫 及 靈 活 的 經 費 運 用 等 等 針 對 民 間 單 位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現 況, 鐘 文 鎂 (2011) 認 為 應 該 積 極 建 立 完 善 的 薪 資 結 構 ; 給 予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及 合 理 加 班 補 償 ; 也 應 該 重 視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和 落 實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但 過 去 的 研 究 最 常 討 論 的 勞 動 議 題, 往 往 聚 焦 於 社 工 員 的 工 作 負 荷 量 工 作 流 動 薪 資 偏 低 人 身 安 全 的 威 脅 等 等 ( 賴 正 倫,2005; 許 祖 維,2007; 蔡 涵 宇,2007; 康 芸,2007) 不 過 相 關 研 究 都 缺 乏 全 面 性 及 廣 泛 地 區 性 的 調 查 資 料, 使 得 目 前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現 況 未 能 完 全 呈 現 因 此 目 前 臺 灣 針 對 整 體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之 勞 動 條 件 勞 動 福 利 現 況 所 做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對 於 勞 動 現 況 的 了 解 也 很 有 限 為 了 累 積 更 多 基 礎 數 據, 本 研 究 主 要 針 對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機 構 團 體 之 社 工 人 員 與 督 導,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本 研 究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以 探 究 目 前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之 工 作 環 境 品 質 工 作 量 工 作 時 間 薪 資 結 構 相 關 福 利 及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等, 以 作 為 公 私 部 門 未 來 在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之 倡 議 上 的 參 考 依 據 根 據 研 究 需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瞭 解 目 前 社 工 人 員 在 薪 資 現 況 二 探 討 社 工 人 員 在 薪 資 給 付 的 不 合 理 情 形 三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倡 議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建 議 與 參 考 2

貳 文 獻 探 討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情 形, 在 國 外 的 相 關 研 究, 常 常 在 於 討 論 社 工 人 員 的 專 業 困 境 個 案 負 荷 量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工 作 壓 力 替 代 性 創 傷 人 身 安 全 及 機 構 安 全 等 等 首 先, 在 個 案 服 務 的 面 向 上, 由 於 個 案 問 題 多 元, 處 遇 方 式 的 多 樣, 社 工 員 被 要 求 不 斷 增 加 自 己 的 專 業 能 力, 這 包 括 社 工 的 處 遇 技 巧, 也 包 括 多 元 文 化 能 力 的 提 升, 以 及 連 結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資 源 的 能 力, 社 工 人 員 會 面 臨 專 業 人 力 的 困 境 (Hancock, 2006) 再 者, 討 論 不 同 的 網 絡 資 源 有 避 開 或 不 想 介 入 個 案 的 情 形, 因 此 增 加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個 案 負 荷 量 (Buchbinder & Eisikovits, 2008) 最 重 要 是, 在 提 供 被 害 人 服 務 過 程, 遭 遇 困 難 之 主 要 來 源 是 人 力 不 足 人 力 不 足 包 含 有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人 力 間 接 服 務 社 會 行 政 人 力 及 督 導 人 力 雖 然 人 力 不 足 是 社 工 普 遍 的 現 象, 但 是 對 保 護 性 業 務 的 社 工 影 響 最 劇 除 因 為 人 力 不 足 反 應 出 個 案 負 荷 量 大, 同 時 也 可 能 影 響 服 務 的 品 質 社 工 與 機 構 安 全 的 維 護 則 是 另 一 個 研 究 重 點, 由 於 工 作 的 特 性, 社 工 往 往 會 面 臨 幾 種 安 全 上 的 威 脅, 一 方 面 來 自 個 案 的 負 向 情 緒 攻 擊 暴 力 或 不 適 當 的 期 待 ; 一 方 面 來 自 相 對 人 的 恐 嚇 威 脅 暴 力 相 向 或 不 理 性 壓 力 (Kanno & Newhill, 2009); 組 織 或 社 會 不 當 的 施 壓 與 錯 誤 認 知 等 等 (Savaya,Gardner, & Stange, 2011) 這 些 往 往 造 成 社 工 的 壓 力 崩 熬 和 人 力 的 流 失 (Storey & Billingham, 2001; Kim & Stoner, 2007); 嚴 重 的 話 會 有 替 代 性 創 傷 的 情 形 出 現 (Bride, 2007) 安 全 配 套 措 施, 成 為 社 工 員 是 否 能 夠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工 作 非 常 重 要 的 關 鍵 然 而, 無 論 是 社 工 人 員 的 工 作 情 形, 或 可 能 遭 遇 的 工 作 困 難 為 何, 這 些 都 證 明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是 比 一 般 工 作 需 要 更 多 專 業 知 識 技 巧 和 價 值 的 工 作 但 是 這 樣 的 職 業, 是 否 有 一 定 良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保 障 呢? 則 值 得 更 進 一 步 的 關 心 與 研 究 依 據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本 研 究 想 要 透 過 調 查, 從 最 基 本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瞭 解 起 因 此, 本 研 究 收 集 相 關 文 獻, 將 分 成 兩 部 分 討 論, 一 為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聚 焦 於 社 工 人 員 工 作 條 件 的 討 論, 主 要 在 於 國 內 對 於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討 論 較 少 ; 二 是 收 集 國 外 對 於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狀 況, 以 作 為 國 內 的 參 考 ( 詳 見 附 件 二 ) 一 國 內 有 關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的 相 關 研 究 社 工 人 員 被 列 為 所 謂 專 業 人 員, 亦 指 運 用 學 理 來 進 行 工 作, 通 常 有 大 專 以 上 3

學 歷, 經 專 業 考 試 及 格, 而 有 執 照 等 等 不 過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雖 在 一 般 職 業 項 目 並 非 屬 於 低 薪, 但 與 專 業 人 員, 如 醫 生 會 計 師 律 師 等 等 相 比, 薪 資 卻 偏 低, 連 以 台 北 市 的 薪 資 水 準 在 學 者 的 研 究 中 顯 示 都 是 低 的 ; 沈 慶 鴻 (2008) 研 究 發 現 台 北 市 社 工 人 員 之 平 均 薪 資, 學 士 級 為 30,653 元, 碩 士 級 為 34,161 元, 對 薪 資 水 準 不 滿 意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 有 4 成 2 的 受 訪 者 近 年 並 未 獲 調 薪 ; 且 社 工 師 證 照 僅 能 增 加 專 業 自 信, 並 無 法 於 薪 資 上 有 所 提 升 ; 而 薪 資 常 會 影 響 社 工 人 員 之 工 作 持 續 性, 且 與 本 身 期 待 之 薪 資 有 所 落 差 然 而, 不 同 的 組 織 型 態 工 作 領 域 年 資 多 寡 等 等 確 實 在 勞 動 條 件 上 有 差 別, 以 下 分 述 之 : ( 一 ) 非 營 利 組 織 賴 正 倫 (2004) 研 究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薪 資 制 度 及 勞 動 條 件 發 現, 目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薪 酬 制 度 仍 保 守 而 勞 動 條 件 普 遍 仍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仍 採 財 務 福 利 上 偏 低 給 付 激 勵 上 注 重 內 部 公 平 的 保 守 作 為, 並 以 工 作 上 的 內 在 酬 賞 來 作 補 償 ;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上 普 遍 仍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規 定, 而 受 訪 者 對 於 機 構 的 規 定 普 遍 也 不 清 楚 另 外, 聯 勸 補 助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為 研 究 發 現, 在 勞 動 條 件 方 式, 有 1/3 的 受 訪 者 與 組 織 簽 有 勞 動 契 約, 且 普 遍 認 為 組 織 有 確 切 落 實 契 約 內 容 以 正 式 員 工 被 雇 用, 而 社 工 員 的 平 均 月 薪 為 29,709 元 ; 組 織 很 少 依 其 年 資 調 漲 薪 資, 有 調 漲 者, 也 多 在 1,000 元 以 下 ; 且 有 1/4 受 訪 者 有 不 法 核 銷 的 經 驗 ; 社 工 人 員 每 日 平 均 工 時 9 小 時, 有 86% 的 人 每 週 至 少 加 班 1~2 次, 多 是 以 補 休 的 方 式 取 代 加 班 費 ; 組 織 多 數 有 依 勞 退 新 制 提 撥 退 休 金, 當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時, 只 有 4 成 的 人 有 申 訴 管 道 ; 在 人 身 安 全 方 面, 經 常 單 獨 家 訪, 且 多 數 的 組 織 往 往 沒 有 為 他 們 提 供 安 全 的 措 施 ( 鐘 文 鎂,2011) ( 二 ) 公 設 民 營 社 福 組 織 康 芸 (2007) 研 究 發 現, 公 設 民 營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實 有 待 加 強 該 研 究 發 現, 社 工 人 員 願 意 留 任 大 多 基 於 助 人 之 熱 忱 與 理 想 並 期 待 能 夠 得 到 最 低 之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與 合 理 成 長 之 薪 資, 工 作 上 亦 時 常 遭 遇 機 構 和 案 主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但 面 對 勞 動 相 關 的 問 題 大 多 以 私 下 抱 怨 轉 移 焦 點 離 職 等 方 式 處 理 可 見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自 身 的 勞 動 權 益, 所 採 行 的 回 應 策 略 尚 屬 被 動, 甚 至 是 沒 有 行 動 ; 4

似 乎 非 常 不 符 合 社 工 專 業 被 賦 予 的 倡 議 角 色 ( 三 ) 短 期 僱 約 關 係 所 謂 短 期 僱 約 關 係 定 義, 包 括 政 府 部 門 約 聘 僱 社 工 員 大 型 民 間 社 福 機 構 的 定 期 契 約 社 工 員 社 團 法 人 協 會 專 案 社 工 員 及 人 力 派 遺 社 工 員 等 等 陳 靜 宜 (2009) 研 究 認 為 社 會 工 作 界 中 非 典 型 工 作 的 特 性, 包 括 有 : 勞 動 契 約 偏 向 保 障 社 福 機 構 的 權 益 約 期 不 確 定 性 不 穩 定 的 工 作 狀 態 永 無 止 盡 的 短 期 契 約 ; 薪 資 給 薪 方 式 呈 現 喊 價 現 象 面 臨 薪 水 發 給 延 遲 的 問 題 就 業 保 障 不 足 的 風 險 面 臨 差 別 待 遇 等 ; 工 作 情 形 方 面 面 臨 其 組 織 環 境 中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也 面 臨 身 份 認 同 混 淆, 對 機 構 歸 屬 感 低 落, 以 及 專 業 發 揮 受 限 等 等 的 問 題 李 易 駿 陳 靜 宜 (2010) 研 究 更 發 現, 就 業 於 社 會 工 作 短 期 契 約 僱 的 社 工 員 確 有 就 業 不 安 全 的 情 況 ; 在 短 期 契 約 勞 動 中, 不 但 就 業 條 件 是 不 安 全 的, 且 形 成 不 利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的 環 境 ; 在 短 期 契 約 就 業 中, 存 在 著 不 利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及 不 利 累 積 專 業 經 驗 之 威 脅 等 等 ( 四 ) 第 一 線 社 工 人 員 蔡 涵 宇 (2007) 研 究 探 討 第 一 線 社 工 人 力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階 層 化 現 象 發 現 現 職 基 層 社 工 的 工 作 現 況 人 力 不 足 使 個 人 負 荷 過 高 工 作 量, 缺 乏 抒 解 壓 力 的 自 我 空 間 與 時 間 形 成 人 力 不 足 的 惡 性 循 環 ; 第 一 線 社 工 認 為 理 想 工 作 特 性 應 有 機 構 具 一 定 規 模 制 度 完 善 專 業 自 主 性 高 勞 動 條 件 佳 被 認 可 以 及 穩 定 雖 然 中 央 政 府 於 2011 公 布 將 增 加 1,462 名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調 高 社 工 職 務 列 等 ( 增 置 薦 任 7 至 8 職 等 之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薦 任 8 職 等 或 8 至 9 職 等 之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 及 提 升 保 護 性 社 工 待 遇 加 給 ( 約 每 月 增 加 3,000 元 ) 等 成 果 內 政 部 也 將 自 101 年 起, 對 政 府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協 助 推 動 社 福 方 案, 調 高 其 所 需 社 工 人 力 之 人 事 費 補 助 額 度 ( 詳 見 附 件 三 ) 但 是 如 果 這 些 增 加 的 人 力, 係 屬 短 期 僱 約 的 人 力, 那 麼 就 像 包 著 糖 衣 的 毒 藥 簡 而 言 之, 在 效 率 講 求 的 新 管 理 主 義 思 維 下, 政 府 或 機 構 為 降 低 人 事 成 本 及 轉 嫁 風 險, 委 託 外 包 作 法 所 運 用 的 短 期 契 約 僱 用 型 態, 社 工 員 就 業 安 全 案 主 權 益 服 務 品 質 及 專 業 責 信 成 為 被 犧 牲 的 代 價 上 述 研 究 就 充 分 顯 示, 短 期 僱 約 的 就 業 情 形, 不 僅 影 響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勞 動 5

權 益, 對 於 整 個 社 工 專 業 的 發 展 更 為 不 利 ; 然 而 這 一 切 的 始 作 俑 者, 竟 然 來 自 於 政 府 部 門, 一 個 應 該 要 維 護 勞 動 權 益 的 政 策 規 畫 者, 卻 成 了 破 壞 勞 動 權 益 的 幫 兇 社 會 工 作 的 從 業 人 員 若 再 不 自 覺 提 出 行 動, 將 無 法 改 變 不 佳 的 工 作 條 件 這 也 是 本 研 究 認 為 應 該 收 集 更 多 的 實 證 資 料, 以 作 為 改 善 社 工 勞 動 條 件 的 參 考, 所 以 倡 議 合 理 薪 資 的 將 成 為 第 一 步 二 國 外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薪 資 由 於 國 內 並 沒 有 相 關 的 薪 資 調 查, 本 研 究 遂 收 集 香 港 日 本 美 國 和 英 國 等 國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資 情 形,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的 參 考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香 港 依 據 香 港 2006 年 政 府 的 薪 水 調 查, 有 關 外 展 的 社 工 在 學 歷 要 求 職 級 和 薪 酬 如 下 3 :1.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碩 士 或 以 上 的 助 理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平 均 月 薪 資 約 17,145 港 幣 ( 約 台 幣 65,394 元 ) 至 43,940 港 幣 ( 約 台 幣 167,595 元 );2. 社 會 工 作 副 學 士 文 憑 高 級 文 憑 或 榮 譽 文 憑 的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薪 資 約 27,790 港 幣 ( 約 台 幣 105,996 元 ) 至 36,575 港 幣 ( 約 台 幣 139,504 元 );3.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薪 資 約 11,905 港 幣 ( 約 台 幣 45,408 元 ) 至 26,540 港 幣 ( 約 台 幣 101,228 元 ) 4 ( 二 ) 日 本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 社 會 福 祉 士 )2008 年 平 均 年 收 入, 以 200 萬 日 圓 (730,920) - 未 滿 400 萬 (1,461,800) 日 幣 最 多, 約 佔 41.2%; 其 次 是 400 萬 日 圓 - 未 滿 600 萬 (2,192,800) 日 圓, 約 佔 25.1% 若 以 年 齡 區 分,20-39 歲 間 年 平 均 收 入 是 主 要 集 中 於 200 萬 日 幣 - 未 滿 400 萬 日 幣 ;40-59 歲 則 年 平 均 收 入, 是 在 400 萬 日 幣 - 未 滿 600 萬 日 幣 間 可 見 年 資 的 多 寡, 在 日 本 確 實 影 響 社 工 人 員 的 收 入 ( 詳 見 附 件 四 ) 在 日 本 社 工 人 員 月 平 均 收 入, 大 多 介 於 台 幣 60,910-121,817 元 ; 這 樣 的 收 入, 其 實 與 香 港 的 薪 資 相 仿 3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者 總 工 會, 參 考 網 站 www.hkswgu.org.hk 4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社 會 福 祉 士 會 二 手 資 料, 參 考 網 站 http://www.syakaifukusisi-index.jp/work/salary.html 6

5 ( 三 ) 美 國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每 一 年 NASW 會 針 對 會 員 和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薪 資 調 查 最 近 一 次 的 調 查 資 料 為 2009 年,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的 薪 資 情 形 社 工 人 員 平 均 時 薪 在 $29.64( 約 台 幣 877 元 ); 另 外 大 約 有 8% 的 人 時 薪 在 $60.00( 約 台 幣 1,776) 或 以 上, 也 有 13% 的 人 時 薪 在 $20.00( 約 台 幣 592) 以 下 以 每 年 52 週 計 算, 平 均 年 薪 是 $55,000( 約 台 幣 1,628,100), 大 約 有 12% 的 人 年 薪 在 $90,000 ( 約 台 幣 2,664,600) 或 更 多, 也 有 12% 的 人 年 薪 在 $30,000( 約 台 幣 888,060) 以 下 若 以 年 齡 而 言, 最 低 的 年 薪 是 以 35 歲 以 下, 平 均 年 薪 在 $46,000( 約 台 幣 1,361,700) 左 右 ; 最 高 的 則 是 在 55-64 歲, 則 平 均 年 薪 在 $59,000( 約 台 幣 1,746,500) 左 右 ; 估 計 美 國 平 均 月 薪 大 約 是 135,675 元 6 ( 四 ) 英 國 英 國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資 並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端 看 每 個 求 職 者 與 受 雇 單 位 議 定 的 結 果 但 是 一 般 而 言, 新 進 有 執 照 的 社 工 大 概 是 年 薪 18,000 英 鎊 起 薪 ( 約 台 幣 845,750), 依 據 工 作 內 容 責 任 和 經 驗, 大 概 最 高 可 到 每 年 30,000 英 鎊 ( 約 台 幣 1,409,600) 左 右 當 然 不 同 的 地 區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薪 資, 特 別 像 倫 敦 地 區 的 生 活 費 高, 當 地 的 薪 資 水 平 也 較 高 英 國 社 工 專 協 也 建 議, 社 工 人 員 應 該 要 注 意 有 關 福 利 津 貼 退 休 年 金 的 支 給 和 離 職 金 等 等 的 福 利 措 施 也 建 議 該 會 的 會 員, 可 以 參 考 英 國 具 有 公 信 力 十 足 的 報 紙 - 英 國 衛 報 (The Guardian), 並 公 布 社 工 求 職 訊 息 中 的 相 關 薪 資 因 此, 為 了 使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可 以 有 較 清 楚 的 薪 資 瞭 解, 英 國 社 工 專 協 也 建 構 有 求 職 系 統 7, 可 查 詢 詳 細 的 工 作 機 會, 並 涵 蓋 工 作 內 容 地 區 和 薪 資 等 等 項 目 ( 詳 見 附 件 五 ) 再 者, 在 英 國 還 有 兩 個 重 要 網 站 是 針 對 所 有 職 業 類 別 薪 資 的 查 詢, 一 被 稱 為 Pay Scale 8 ; 這 個 網 站 最 大 的 功 能, 就 是 透 過 工 作 查 詢, 可 以 知 道 薪 水 給 付 的 標 準 二 是 稱 為 Prospects 9, 這 個 網 站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薪 水 和 工 作 條 件, 也 有 相 關 的 5 NASW(2010) Summary of Key Compensation Findings. Washington, DC:NASW. 6 資 料 來 源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2). Social work salaries. http://www.basw.co.uk/social-work-careers/#socialworksalaries 7 資 料 來 源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2) Job listings. http://www.baswjobs.com 8 參 考 網 站 :http://www.payscale.com/research/uk/job=social_worker/salary 9 參 考 網 站 :http://www.prospects.ac.uk/social_worker_salary.htm 7

說 明 和 提 醒, 此 網 站 說 明 全 職 社 工 的 工 時 約 每 星 期 37 小 時 在 2009 年, 社 工 的 薪 水 是 介 於 23,500-30,000( 約 台 幣 1,104,200-1,409,600); 在 第 一 年 管 理 者 ( 通 常 需 要 2-3 年 社 工 經 驗 ) 大 約 薪 資 在 30,000-42,000 ( 約 台 幣 1,409,600-1,973,400); 資 深 管 理 者 薪 水 ( 擔 任 管 理 者 10-15 經 驗 ) 大 約 薪 資 在 57,000( 約 台 幣 2,678,200) 雖 然 薪 資 標 準 沒 有 全 國 統 一, 但 是 若 受 雇 於 地 方 政 府 (local authority) 或 是 公 立 醫 院 (health care trust), 則 會 有 一 定 的 規 定, 當 然 這 還 是 有 地 區 性 的 差 別 ; 就 像 有 很 多 地 區 的 雇 主 會 提 供 受 雇 者 車 輛 使 用 津 貼 或 兒 童 照 顧 津 貼 等 等 福 利 措 施 由 上 可 以 瞭 解, 雖 然 英 國 並 沒 有 全 國 統 一 的 支 薪 標 準, 但 可 以 看 到 英 國 普 遍 的 月 薪 大 約 在 台 幣 70,479-117,467 元 之 間 ; 管 理 階 層 月 薪 大 約 在 台 幣 117,467-223,183 元 之 間 另 外, 至 少 英 國 透 過 求 職 相 關 的 資 訊, 建 置 在 求 職 時 公 開 透 明 的 求 職 工 作 內 容 及 薪 資 等 資 訊, 或 許 可 以 提 供 台 灣 在 未 來 的 參 考 8

叁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一 問 卷 調 查 法 依 研 究 目 的 及 問 題 採 量 化 的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法, 透 過 自 行 編 製 以 結 構 式 為 主 的 問 卷, 首 先 透 過 不 記 名 問 卷 調 查, 收 集 台 灣 目 前 社 工 人 員 實 際 的 薪 資 水 平 與 其 工 作 時 數 的 資 料, 以 成 為 後 續 倡 導 社 工 整 體 勞 動 情 境 提 升 的 資 料 來 源 二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是 以 社 工 專 協 會 員 資 料 庫 學 員 資 料 庫, 刪 除 組 織 領 導 階 層 ( 如 執 行 長 理 事 長 等 ), 保 留 社 工 員 專 員 ( 第 一 線 的 社 工 人 員 ) 中 階 主 管 ( 主 任 組 長 等 ) 李 政 忠 (2004) 探 討 網 路 調 查 使 用 時, 應 該 避 免 過 度 擴 大 網 路 問 卷 的 應 用 因 此, 本 研 究 雖 以 GOOGLE 系 統 設 計 線 上 問 卷, 但 是 以 本 會 個 人 會 員 ( 以 EMAIL 為 問 卷 發 送 管 道, 排 除 無 EMAIL 者 大 專 院 校 社 工 系 講 師 級 以 上 者 機 構 最 高 主 管 者 等 等 ); 以 及 96-100 年 間 參 與 本 會 課 程 之 學 員, 講 師 資 料 庫 ( 以 EMAIL 為 問 卷 發 送 管 道, 排 除 機 構 信 箱 機 構 最 高 主 管 者 ) 等 等 為 主 要 發 送 管 道, 而 不 是 以 大 眾 為 發 送 目 標 並 且 於 問 卷 發 送 時, 就 要 求 填 答 者 勿 重 複 填 答, 以 避 免 影 響 問 卷 的 準 確 度 三 研 究 工 具 的 編 製 因 為 每 年 勞 委 會 所 公 布 的 勞 動 薪 資 調 查, 對 於 廣 泛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資 資 料 並 非 此 調 查 之 調 查 群 體, 而 且 本 會 認 為 社 工 人 員 倡 導 更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前, 必 須 要 了 解 薪 資 的 實 際 狀 況 是 第 一 步 因 此 本 研 究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自 編 2011 年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大 調 查 問 卷 ( 詳 見 附 件 一 ) 本 問 卷 共 有 28 題, 其 中 26 題 為 封 閉 式 問 題,2 題 為 開 放 式 問 題 ( 第 18 題 和 第 28 題 ) 完 成 問 卷 設 計 之 初 稿 後, 並 邀 請 學 有 專 精 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家 效 度, 做 為 問 卷 修 訂 之 參 考 依 據 問 卷 修 訂 了 解 問 卷 內 容 語 句 使 用 問 卷 內 容 問 項 次 序 安 排 之 適 當 性, 做 為 問 卷 最 後 定 稿 修 訂 的 參 考 依 據 最 後 確 定 問 卷 調 查 社 工 人 員 的 項 目 有 : 工 作 所 在 地 區 工 作 組 織 設 置 型 態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現 職 單 位 的 雇 用 身 分 組 織 的 正 職 人 員 數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總 年 資 現 職 工 作 年 資 工 作 職 稱 每 9

周 平 均 工 時 每 月 實 質 薪 資 所 得 薪 資 不 合 理 簽 領 情 形 薪 資 回 捐 情 形 薪 資 報 酬 合 理 度 家 庭 中 最 主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轉 職 薪 資 調 幅 發 薪 情 形 延 遲 發 薪 情 形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勞 健 保 投 保 狀 況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社 工 師 證 照 最 高 學 歷 年 齡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意 見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建 議 等 等 四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與 過 程 發 送 期 間 至 回 收 截 止, 從 100 年 11 月 8 日 至 12 月 28 日, 約 有 1.5 月 時 間 本 會 會 員 成 功 發 出 e-mail 為 925 份, 回 收 問 卷 155 份 ;99-100 年 間 參 與 本 會 課 程 之 學 員 成 功 發 出 e-mail 為 4106 份, 問 卷 回 收 1787; 問 卷 回 收 率 計 38.6% 其 中 有 10 無 效 問 卷, 總 計 有 效 問 卷 為 1,932 份 ; 其 中 回 收 的 問 卷 中, 排 除 10 個 無 效 樣 本, 原 因 是 其 現 職 非 社 工 共 10 個 ), 為 學 生 網 管 人 員 校 園 福 音 團 契 行 政 人 員 非 社 工 背 景 保 育 員 半 導 體 廠 業 務 助 理 專 職 數 學 老 師 和 部 落 課 輔 老 師 等 等 ( 如 表 3-1 所 示 ) 表 3-1 問 卷 回 收 情 形 EMAIL address 問 卷 發 問 卷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母 數 錯 誤 數 送 數 個 數 個 數 ( 錯 誤 比 率 ) ( 有 效 問 卷 ) 本 會 個 人 會 員 1038 113(10.9) 925 155 155 96-100 年 間 參 與 本 會 5573 1467(26.3) 4106 1,787 1,777 課 程 之 學 員 總 數 6611 1580(23.9) 5031 1,942 1,932 五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本 研 究 主 要 以 量 化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搭 配 開 放 式 問 題 的 回 答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就 問 卷 調 查 所 收 集 之 資 料 的 部 分, 主 要 以 SPSS 電 腦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描 述 統 計 分 析 有 次 數 分 配 及 百 分 比, 以 瞭 解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等 等 之 描 述 統 計 開 放 式 的 題 項, 主 要 分 析 方 式 以 文 本 分 析 為 主, 編 碼 過 程 整 理 出 分 析 項 目, 進 行 歸 納 演 繹 將 著 重 於 以 議 題 分 析 為 導 向, 針 對 各 項 主 軸 議 題 進 行 異 同 比 對 分 析 10

肆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一 受 試 者 個 人 人 口 變 項 分 析 ( 一 ) 性 別 受 試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約 佔 86.4%; 男 性 則 佔 13.6% 一 般 認 為, 社 會 工 作 是 以 女 性 從 業 人 員 為 主 表 4-1-1 受 試 者 性 別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男 262 13.6 性 別 女 1670 86.4 總 計 1932 100.0 ( 二 ) 年 齡 受 試 者 平 均 年 齡 為 31 歲 左 右 ( 平 均 數 30.75), 其 中 以 在 21-30 歲 之 間 者 最 多, 約 佔 61.1%; 其 次 為 31-40 歲 間, 約 佔 29.4% 表 4-1-2 受 試 者 年 齡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21-30 1180 61.1 31-40 568 29.4 41-50 146 7.6 年 齡 51-60 30 1.6 61-62 5 0.3 遺 漏 值 3 0.2 總 計 1932 100.0 平 均 數 30.75 ( 三 ) 婚 姻 狀 況 受 試 者 婚 姻 狀 況 以 未 婚 最 多, 約 佔 69.4%; 其 次 是 已 婚, 約 佔 27.4% 表 4-1-3 受 試 者 婚 姻 狀 況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未 婚 1341 69.4 已 婚 530 27.4 婚 姻 狀 況 同 居 19 1.0 曾 有 婚 姻, 現 已 分 居 離 婚 或 喪 偶 42 2.2 總 計 1932 100.0 11

( 四 ) 學 歷 及 專 業 背 景 1. 教 育 程 度 由 於 社 工 人 員 在 考 試 資 格 或 社 福 補 助 之 人 事 規 定 要 求, 都 必 須 是 大 專 畢 業, 因 此 社 工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是 以 大 專 以 上 最 多, 約 佔 86.5%; 其 次 是 碩 士, 約 佔 13.3% 表 4-1-4 受 試 者 教 育 程 度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高 中 3.2 大 學 / 大 專 1671 86.5 最 高 碩 士 257 13.3 學 歷 博 士 1.1 總 計 1932 100.0 2. 專 業 背 景 受 試 者 以 社 工 科 系 畢 業 最 多, 佔 62.6%; 其 次 是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約 佔 29.7%; 但 仍 有 一 定 比 例 是 修 習 20 學 班 的 社 工 人 員 ; 約 佔 6.6% 表 4-1-5 受 試 者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所 組 畢 業 1209 62.6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 如 社 會 福 利 青 少 573 29.7 年 及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醫 學 社 社 工 專 業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學 等 )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但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127 6.6 背 景 作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亦 不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23 1.2 總 計 1932 100.0 3. 專 業 證 照 在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業 證 照 的 取 得, 受 訪 者 具 有 的, 約 佔 22.5%; 多 數 仍 未 領 有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約 佔 77.5% 表 4-1-6 受 試 者 領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領 有 有 ( 包 括 領 有 及 格 證 明 證 書 執 業 執 照 等 ) 434 22.5 社 工 無 1497 77.5 師 證 遺 漏 值 1.1 照 總 計 1932 100.0 12

( 五 ) 家 庭 收 入 情 形 受 試 者 家 庭 收 入 的 主 要 來 源, 是 以 受 試 者 本 身 居 多, 約 73.0%; 足 見 受 試 者 的 薪 資 收 入 對 於 受 試 者 非 常 重 要 表 4-1-7 受 試 者 家 庭 收 入 主 要 來 源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家 庭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是 1411 73.0 否 521 27.0 總 計 1932 100.0 ( 六 ) 工 作 年 資 1. 社 工 總 年 資 所 有 受 試 者 平 均 社 工 總 年 資 為 5 年, 以 年 資 1-3 年 者 最 多, 佔 27.2%; 其 次 是 3-5 年, 佔 23.0%;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的 社 工 總 年 資, 集 中 於 7 年 以 下, 約 佔 75.5% 表 4-1-8 受 試 者 社 工 總 年 資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1 年 以 下 ( 含 1 年 ) 186 9.6 1 年 1 月 ~3 年 526 27.2 3 年 1 月 ~5 年 444 23.0 5 年 1 月 ~7 年 303 15.7 7 年 1 月 ~10 年 225 11.6 10 年 1 月 ~15 年 165 8.5 15 年 1 月 ~20 年 39 2.0 20 年 以 上 32 1.7 遺 漏 值 12.6 總 和 1932 100.0 平 均 數 5.03 2. 於 現 在 機 構 的 工 作 年 資 所 有 受 試 者 在 現 有 機 構 的 工 作 年 資, 平 均 社 工 3 年 ; 以 年 資 1 年 以 下 者 最 多, 佔 26.6%; 其 次 是 1-2 年, 佔 19.5%;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在 現 有 機 構 的 社 工 年 資, 集 中 於 4 年 以 下, 約 佔 69.6% 13

表 4-1-9 受 試 者 在 現 有 機 構 的 工 作 年 資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1 年 以 下 ( 含 1 年 ) 513 26.6 1 年 1 月 ~2 年 376 19.5 2 年 1 月 ~3 年 258 13.4 3 年 1 月 ~4 年 196 10.1 4 年 1 月 ~5 年 166 8.6 5 年 1 月 ~7 年 202 10.5 7 年 1 月 ~10 年 103 5.3 10 年 1 月 ~15 年 70 3.6 15 年 1 月 ~20 年 19 1.0 20 年 1 月 ~25 年 12.6 25 年 1 月 ~30 年 6.3 遺 漏 值 11.6 總 和 1932 100.0 平 均 數 3.15 整 體 而 言, 可 以 看 到 受 試 者 的 年 齡 較 為 年 輕 ; 對 照 工 作 年 資 的 部 分, 也 反 應 工 作 年 資 較 輕 ; 但 在 學 歷 與 專 業 背 景, 非 常 的 一 致 是 以 大 專 以 上, 和 社 工 科 系 畢 業 為 主 該 項 統 計 除 反 應 社 會 工 作 領 域 從 業 人 員 的 年 輕 化, 也 可 能 受 到 選 樣 的 影 響, 因 為 是 以 會 員 和 受 訓 的 學 員 為 主 要 填 答 者 依 據 實 務 上 的 操 作, 通 常 都 以 年 資 較 輕 者 為 受 訓 的 主 要 對 象, 因 此 也 使 得 在 現 有 工 作 的 年 資 是 以 3 年 以 下 為 主 二 受 訪 者 任 職 組 織 屬 性 之 描 述 ( 一 ) 組 織 所 在 區 域 由 表 4-2-1 可 見, 受 訪 者 任 職 所 在 地 以 北 區 最 多, 共 864 人 佔 44.7%, 南 區 次 之, 共 537 人 佔 27.8%, 中 區 則 有 413 人, 佔 21.4% 表 4-2-1 受 訪 者 任 職 所 在 地 縣 市 次 數 百 分 比 區 域 次 數 百 分 比 宜 蘭 縣 56 2.9 北 區 864 44.7 基 隆 市 43 2.2 台 北 市 338 17.5 新 北 市 193 10.0 桃 園 縣 142 7.3 14

表 4-2-1 受 訪 者 任 職 所 在 地 縣 市 次 數 百 分 比 區 域 次 數 百 分 比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92 4.8 苗 栗 縣 46 2.4 中 區 413 21.4 台 中 市 ( 不 含 原 台 中 縣 ) 139 7.2 原 台 中 縣 48 2.5 彰 化 縣 74 3.8 南 投 縣 56 2.9 雲 林 縣 50 2.6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72 3.7 南 區 537 27.8 台 南 市 ( 含 原 台 南 縣 ) 124 6.4 高 雄 市 ( 含 原 高 雄 縣 ) 243 12.6 屏 東 縣 98 5.1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101 5.2 東 區 及 外 118 6.1 外 島 地 區 17.9 島 總 數 1932 100.0 1932 100.0 ( 二 ) 組 織 型 態 組 織 規 模 服 務 對 象 1. 組 織 型 態 由 表 4-2-2 可 見, 扣 除 2 位 漏 填 答 者 後, 受 訪 者 任 職 機 關 以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最 多, 共 566 人 佔 29.3%, 其 次 為 人 事 會 計 獨 立 的 政 府 機 關, 在 其 次 為 社 團 法 人 的 協 會 或 團 體 表 4-2-2 受 訪 者 所 在 組 織 設 置 型 態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設 置 機 關 ( 人 事 會 計 獨 立 運 作 之 政 府 單 位, 如 社 310 16.0 型 態 會 局 / 處 或 其 附 屬 機 關 ) 公 立 機 構 ( 人 事 會 計 未 獨 立 運 作 之 政 府 單 153 7.9 位, 如 編 制 於 社 會 局 / 處 各 科 室 之 社 福 中 心 ) 公 辦 民 營 機 構 ( 如 社 會 局 / 處 委 託 OO 基 金 會 辦 196 10.1 理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等 )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 如 財 團 法 人 OO 社 會 福 利 慈 566 29.3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 附 設 )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261 13.5 OO 育 幼 院 等 ) 社 團 法 人 協 會 團 體 ( 如 社 團 法 人 OO 福 利 協 會 聯 盟 等 ) 275 14.2 15

表 4-2-2 受 訪 者 所 在 組 織 設 置 型 態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社 團 法 人 ( 附 設 )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OO 協 會 附 36 1.9 設 ** 服 務 中 心 ) 私 人 設 立 機 構 ( 僅 立 案, 未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者 ) 53 2.7 獨 立 執 業 ( 如 社 會 工 作 師 事 務 所 ) 4.2 自 由 工 作 者 0 0 醫 院 68 3.5 其 他 8.4 遺 漏 值 2.1 總 和 1932 100.0 2. 組 織 規 模 組 織 規 模 則 是 以 31-99 人 的 中 大 型 組 織 為 最 多, 共 有 663 人, 佔 34.7%,4-10 人 的 小 型 組 織 次 之, 共 548 人, 佔 28.7%, 再 其 次 為 11-30 人 的 中 小 型 組 織, 詳 見 表 4-2-3 表 4-2-3 受 訪 者 所 在 組 織 規 模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組 織 3 人 以 下 216 11.2 規 模 4~10 人 548 28.4 11~30 人 468 24.2 31 人 以 上 (~99 人 ) 663 34.3 其 他 :100 人 以 上 17.9 遺 漏 值 20 1.0 總 計 1932 100.0 3. 服 務 對 象 服 務 對 象 的 部 分, 受 訪 者 以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為 最 多, 共 439 人, 佔 22.7%, 其 次 為 兒 童, 共 367 人, 佔 19.0%, 第 三 為 綜 合 性 服 務 對 象, 如 社 福 中 心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家 暴 中 心 等, 共 346 人, 佔 17.9%, 其 他 服 務 對 象 詳 如 表 4-2-4 表 4-2-4 受 訪 者 所 在 組 織 服 務 對 象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服 務 兒 童 ( 早 療 收 出 養 保 母 ) 367 19.0 對 象 少 年 ( 未 成 年 懷 孕 青 年 培 育 兒 童 少 年 ) 89 4.6 老 人 ( 長 照 ) 241 12.5 身 心 障 礙 ( 失 能 者 顏 面 損 傷 AIDS 漢 生 病 439 22.7 16

老 人 身 障 ) 婦 女 ( 外 配 新 住 民 ) 123 6.4 原 住 民 21 1.1 心 理 衛 生 ( 自 殺 防 治 精 神 障 礙 藥 酒 癮 婚 73 3.8 暴 相 對 人 收 容 人 更 生 人 ) 綜 合 性 服 務 對 象 ( 如 社 福 中 心 家 庭 服 務 中 346 17.9 心 家 暴 中 心 等 )( 弱 勢 民 眾 家 庭 照 顧 者 社 區 高 風 險 單 親 中 低 收 入 戶 經 濟 弱 勢 者 職 災 勞 工 ) 保 護 性 服 務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 135 7.0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13.7 醫 院 病 患 59 3.1 學 生 2.1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5.3 志 願 服 務 4.2 其 他 : 同 志 生 活 消 費 組 織 管 理 人 民 團 體 6.3 移 工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4.2 監 護 訪 視 等 服 務 4.2 遺 漏 值 1.1 總 和 1932 100.0 在 受 訪 者 所 在 的 單 位 是 以 北 區 最 多, 組 織 的 型 態 以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為 主 ; 組 織 規 模 則 是 以 31-99 人 的 中 大 型 組 織 佔 多 數, 服 務 對 象 分 佈 較 為 平 均 以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家 庭 為 主 但 由 於 是 以 本 會 會 員 及 上 過 課 的 學 員 為 主 ; 因 為 前 三 者 在 1997-2011 年 之 間 所 辦 的 課 程 以 服 務 此 這 三 類 對 象 最 多, 可 能 也 是 影 響 之 一 三 目 前 受 訪 者 現 有 勞 動 條 件 的 情 形 ( 一 ) 受 訪 者 現 職 職 稱 如 表 4-3-1 所 示, 可 以 看 到 在 社 會 工 作 領 域 的 職 稱 非 常 的 多 元, 這 也 是 台 灣 在 社 會 工 作 的 隱 憂, 也 就 是 職 稱 混 雜, 很 容 易 無 法 從 職 稱 中 看 出 是 否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 另 一 方 面 也 使 得 許 多 非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者, 誤 以 為 在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等 等 情 事 ; 以 本 會 協 助 內 政 部 在 做 社 會 工 作 年 資 審 查 時, 就 呈 現 這 樣 的 現 象 ; 這 大 概 也 是 其 他 專 業 類 別 中 少 數 的 情 形, 可 以 從 職 稱 中 看 出 社 工 專 業 稱 謂 的 紊 亂 17

表 4-3-1 受 訪 者 現 職 職 稱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職 稱 ( 約 聘 / 專 案 ) 社 工 ( 專 ) 員 / 師 / 者 社 區 服 務 員 1325 68.6 ( 個 案 工 作 組 ) 組 員 ( 副 / 約 用 ) 管 理 員 / 師 個 案 輔 導 員 17 0.9 課 員 / 科 員 6 0.3 ( 臨 時 )( 約 / 僱 用 ) 人 員 辦 事 員 ( 專 任 / 社 工 ) 幹 事 ( 部 落 ) 專 27 1.4 員 專 任 人 員 專 案 管 理 員 約 僱 審 核 員 ( 職 災 早 療 身 障 ) 個 案 管 理 員 54 2.8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人 員 ( 學 習 ) 輔 導 員 諮 商 輔 導 19 1.0 中 心 組 員 ( 身 心 障 礙 ) 就 業 服 務 員 就 / 職 業 輔 導 員 職 場 輔 導 員 27 1.4 ICF 需 求 評 估 員 5 0.3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人 員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員 生 活 重 建 訓 練 師 6 0.3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師 約 用 技 士 保 母 系 統 訪 視 ( 督 導 ) 員 1 0.1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44 2.3 聘 用 推 展 員 地 區 營 運 專 員 專 案 企 畫 社 工 領 班 6 0.3 ( 專 業 ) 移 民 服 務 人 員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諮 詢 員 6 0.3 ( 自 殺 / 早 療 ) 關 懷 訪 視 員 訪 視 輔 導 員 諮 詢 員 10 0.5 研 究 員 研 發 專 員 研 究 助 理 12 0.6 手 語 翻 譯 員 教 保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4 0.2 專 案 / 任 助 理 助 理 幹 事 社 工 助 理 7 0.4 ( 主 任 ) 督 導 副 組 長 資 深 社 工 ( 專 ) 員 副 課 長 股 長 152 7.9 助 理 社 工 督 導 實 習 督 導 5 0.3 ( 社 工 ) 組 長 課 長 科 長 75 3.9 副 主 任 秘 書 副 執 行 秘 書 11 0.6 主 任 處 長 43 2.2 副 秘 書 長 副 執 行 長 副 總 幹 事 3 0.2 秘 書 長 執 行 長 總 幹 事 院 長 3 0.2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2 0.1 遺 漏 值 62 3.2 總 和 1932 100.0 ( 二 ) 聘 用 類 別 受 訪 者 的 聘 用 情 形 從 4-3-2 顯 示, 受 訪 者 是 組 織 的 正 式 員 工 為 最 多 數, 佔 59.6%; 其 次 為 每 年 簽 約 一 次 的 約 聘 社 工 員, 佔 26.5%; 第 三 為 專 案 聘 用 人 員, 佔 10.6% 表 4-3-2 受 訪 者 聘 用 情 形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受 雇 正 式 員 工 ( 屬 任 職 組 織 固 定 編 制 無 約 定 工 作 期 限 ) 1151 59.6 身 分 約 聘 社 工 員, 一 年 一 簽 512 26.5 18

約 聘 員 工, 依 方 案 完 成 期 限 而 定 205 10.6 派 遣 勞 工,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3.2 派 遣 勞 工,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定 期 契 約 11.6 雇 主 1.1 兼 職 4.2 臨 時 約 / 聘 用 人 員, 聘 期 半 年 以 下 11.6 臨 時 約 / 聘 用 人 員, 聘 期 1 年 以 上 2.1 臨 時 約 /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期 限 不 定 ( 包 括 方 案 進 用 計 畫 29 1.5 進 用 臨 時 人 力 ) 遺 漏 值 3.2 總 和 1932 100.0 ( 三 )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從 表 4-3-3 顯 示, 受 訪 者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以 41-45 小 時 最 多, 佔 38.2%; 其 次 是 46-50 小 時, 佔 30.8%; 甚 至 有 18.4% 的 受 訪 者,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超 過 50 小 時 因 此 可 以 瞭 解, 近 九 成 的 受 訪 者 是 要 加 班 的 工 作 情 形, 足 見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的 加 班 似 乎 是 常 態, 相 對 的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大 表 4-3-3 受 訪 者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每 20 小 時 以 下 ( 含 20 小 時 ) 63 3.3 週 工 時 21~40 小 時 179 9.3 41~45 小 時 738 38.2 46~50 小 時 595 30.8 51~60 小 時 249 12.9 61 小 時 以 上 107 5.5 遺 漏 值 1.1 總 和 1932 100.0 ( 四 ) 每 月 薪 資 調 查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發 現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平 均 32,072 元, 多 數 受 訪 者 平 均 薪 資 介 於 30,000-35,000 元, 佔 38.0%; 再 者 為 25,000-30,000 元, 佔 36.1% 約 有 七 成 五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薪 資 在 35,000 元 以 下 顯 見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的 薪 資 並 不 高, 詳 見 表 4-3-4 19

表 4-3-4 每 月 薪 資 次 數 分 配 表 薪 資 級 距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人 數 ( 百 分 比 %) 未 滿 20,000 9 (0.5) 20,000 以 上, 未 滿 25,000 54 (2.8) 25,000 以 上, 未 滿 30,000 696 (36.1) 30,000 以 上, 未 滿 35,000 734 (38.0) 35,000 以 上, 未 滿 40,000 243 (12.6) 40,000 以 上, 未 滿 45,000 94 (4.9) 45,000 以 上, 未 滿 50,000 45 (2.3) 50,000 以 上 55 (2.8) 總 計 1930 (100.0) ( 五 ) 薪 資 調 幅 詢 問 受 訪 者 目 前 所 任 職 組 織 對 於 同 職 位 每 年 薪 資 調 幅 情 形, 從 表 4-3-6 可 發 現 有 將 近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幾 近 不 曾 調 整, 有 三 成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調 整 在 0.5% 以 下, 可 見 各 社 會 工 作 /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組 織 對 於 社 工 的 薪 資 調 幅 非 常 有 限 表 4-3-6 薪 資 調 幅 變 項 選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同 職 位 之 每 幾 近 不 曾 調 整 944 48.9 年 薪 資 調 幅 0.5% 以 下 644 33.3 0.51%~1.0% 133 6.9 1.1%~2% 84 4.3 2.1%~3% 73 3.8 3% 以 上 53 2.7 遺 漏 值 1 0.1 總 和 1932 100.0 ( 六 )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由 於 加 班 似 乎 是 社 工 從 業 人 員 的 常 態, 那 麼 加 班 補 休 的 方 式 則 非 常 重 要, 但 是 從 表 4-3-7 顯 示, 多 數 受 訪 者 表 示 加 班 僅 能 補 休 (72.2%), 而 且 補 休 必 須 在 一 定 時 限 休 完 ; 僅 有 約 一 成 左 右 受 訪 者 表 示, 加 班 是 可 以 先 補 休 為 主, 然 後 一 定 額 度 的 補 薪 這 個 情 形 將 會 造 成 惡 性 循 環, 在 不 斷 加 班 下, 很 多 人 恐 怕 也 無 法 補 休, 僅 能 補 休 的 情 形 實 在 不 盡 理 想, 值 得 討 論 20

表 4-3-7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次 數 ( 百 分 比 %) 無 任 何 補 償 制 度 150 7.8 僅 補 休 1394 72.2 僅 能 補 休, 但 無 補 休 期 限 245 12.69 僅 能 補 休,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未 休 完 時 數 直 接 歸 零 1149 59.53 僅 補 薪 43 2.2 直 接 於 下 月 薪 水 中 補 薪 40 2.07 僅 能 在 某 時 數 上 限 內 補 薪 3 0.16 先 補 修 或 補 薪 193 10.0 先 補 休, 若 未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剩 餘 時 數 全 轉 薪 69 3.58 先 補 休, 若 未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可 在 某 時 數 上 限 內 轉 薪 116 6.01 先 補 休, 達 每 月 一 定 上 限 後, 其 餘 補 薪 1 0.05 先 在 一 定 上 限 內 補 薪, 其 餘 補 休, 無 補 休 期 限 1 0.05 先 在 一 定 上 限 內 補 薪, 其 餘 補 休, 需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休 完, 或 相 反 6 0.31 可 自 行 選 擇 135 7.0 可 自 行 選 擇 補 薪 或 補 休, 皆 無 上 限 / 期 限 80 4.15 可 自 行 選 擇, 每 月 限 定 加 班 時 數 上 限, 但 補 休 / 薪 無 上 限 / 期 3 0.16 可 自 行 選 擇 補 薪 與 補 休, 補 休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12 0.62 可 自 行 選 擇 補 薪 與 補 休, 皆 有 上 限 / 期 限 22 1.14 可 自 行 選 擇 補 薪 與 補 休, 補 薪 有 上 限, 而 補 休 則 無 時 限 18 0.93 全 憑 主 管 裁 決 是 否 核 定 加 班 給 薪 或 給 假 12 0.6 其 他 3 0.2 遺 漏 值 2 0.1 總 計 1932 100.0 ( 七 ) 職 業 投 保 情 形 這 個 部 份 是 要 瞭 解 勞 保 健 保 和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的 提 撥 情 形, 從 4-3-8 顯 示, 約 有 近 八 成 (79.7%)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現 職 單 位 有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並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 但 仍 有 一 成 五 左 右 (15.1%) 的 並 未 按 規 定, 多 數 是 以 基 本 工 資 投 保 和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 表 示 有 近 兩 成 受 訪 者 在 職 業 保 險 上 並 未 完 全 保 障 表 4-3-8 職 業 保 險 情 形 有 無 職 業 保 險 次 數 百 分 比 (%) 有, 並 且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並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1539 79.7 21

有, 但 以 基 本 工 資 投 保 和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292 15.1 有, 單 位 會 為 您 辦 理 其 他 職 業 種 保 險 ( 公 保 ) 17 0.9 有, 勞 健 保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但 勞 退 金 則 從 自 身 10 0.4 薪 資 中 扣 除 有, 勞 健 保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但 並 未 / 或 不 清 楚 有 16 0.8 無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有, 但 薪 資 低 報 勞 健 保 13 0.6 有, 但 不 清 楚 是 否 以 薪 資 低 報 投 保 2 0.1 有, 並 且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但 以 離 職 金 取 代 勞 退 8 0.4 金 ( 約 聘 人 員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 僅 辦 理 勞 保 或 健 保 2 0.1 無, 需 自 行 想 辦 法 解 決 14 0.7 不 清 楚 有 無 辦 理 勞 健 保 或 是 提 撥 勞 退 金 11 0.6 勞 健 保 自 行 負 擔 7 0.4 遺 漏 值 1 0.1 總 計 1932 100 綜 上 所 述, 就 工 作 條 件 而 言,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顯 然 是 一 個 工 時 長 薪 資 不 高 調 薪 不 多 職 業 保 險 可 能 仍 有 不 佳 情 形 的 職 業 這 些 都 可 能 影 響 受 訪 者 的 勞 動 權 益 更 進 一 步 詢 問 受 訪 者 想 像 離 職 的 情 形, 卻 發 現 若 是 離 職 受 訪 者, 在 有 回 答 的 1926 人 中, 高 達 65% 在 未 有 下 個 職 缺 前, 僅 能 維 持 6 個 月 以 內 的 家 計 ; 所 以 在 家 待 業 的 期 間 無 法 太 常, 也 可 影 響 社 工 轉 職 的 顧 慮 ; 因 此, 更 應 該 重 視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以 保 障 其 生 活 的 穩 定 表 4-3-9 離 職 後 的 情 形 想 像 的 離 職 情 形 次 數 百 分 比 (%) 完 全 無 法 負 擔 工 作 轉 換 期 間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生 計 401 20.82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最 多 可 維 持 1 個 月 以 內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499 25.91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1~3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542 28.14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3~6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211 10.96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6~12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134 6.96 22

另 有 其 他 收 入 維 持 的 來 源, 無 需 擔 心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問 題, 只 是 生 活 水 平 會 稍 微 下 降 93 4.83 另 有 其 他 收 入 維 持 的 來 源, 無 需 擔 心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問 題, 也 不 影 響 生 活 水 平 37 1.92 其 他 9 0.47 總 和 1926 100 四 不 同 基 本 變 項 在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 一 ) 不 同 地 區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從 表 4-4-1 顯 示, 北 區 受 訪 者 平 均 薪 資 約 為 33,045 元 ; 中 區 約 31,326 元 ; 南 區 31,106 元 ; 東 區 31,958 元 薪 資 最 高 的 區 域 為 北 區 全 國 以 新 北 市 平 均 薪 資 最 高, 達 33,773 元 ; 屏 東 縣 則 最 低 僅 有 29,053 元 不 同 的 縣 市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有 顯 著 差 異 (p<.001) 若 以 區 域 來 看,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的 薪 資 亦 達 顯 著 差 異 (p<.001), 經 由 事 後 檢 定 可 見, 北 區 平 均 薪 資 顯 著 高 於 中 區 與 南 區 表 4-4-1 各 縣 市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次 數 分 配 表 區 域 縣 市 樣 本 數 縣 市 平 均 數 區 域 樣 本 數 區 域 平 均 數 宜 蘭 縣 56 33122.00 862 33045.00 基 隆 市 43 32419.51 北 台 北 市 336 33623.38 區 新 北 市 193 33772.85 桃 園 縣 142 31690.50 新 竹 市 / 縣 92 31741.87 苗 栗 縣 46 31415.87 413 31325.90 台 中 市 139 32241.46 中 台 中 縣 48 31091.00 區 彰 化 縣 74 31915.18 南 投 縣 56 30080.18 雲 林 縣 50 29446.48 嘉 義 市 / 縣 72 31081.64 536 31105.83 南 台 南 市 / 縣 124 30373.48 區 高 雄 市 / 縣 242 32319.60 屏 東 縣 98 29052.96 東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101 31808.63 118 31958.35 23

區 外 島 地 區 17 32847.82 總 計 1929 32071.64 1929 32071.64 表 4-4-2 區 域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事 後 檢 定 區 域 比 較 平 均 數 差 標 準 誤 北 區 v.s. 中 區 1719.10*** 393.16 北 區 v.s. 南 區 1937.51*** 361.17 北 區 v.s. 東 區 外 1086.66 644.85 島 中 區 v.s. 南 區 218.41 429.97 中 區 v.s. 東 區 外 -632.44 685.76 島 南 區 v.s. 東 區 外 島 -850.86 667.94 *p<.05,**p<.01,***p<.001 ( 二 ) 不 同 個 人 背 景 在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檢 視 個 人 背 景 因 素 是 否 影 響 薪 資 差 異, 可 發 現 性 別 學 歷 有 無 社 工 師 證 照 均 會 有 顯 著 差 異 性 別 部 分, 男 性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t=2.32,p<.05),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的 受 訪 者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也 高 於 無 證 照 的 受 訪 者 (t=16.19, p<.001), 學 歷 則 是 碩 士 顯 著 高 於 學 士 ( 詳 見 表 4-4-3 及 表 4-4-4) 表 4-4-3 性 別 和 證 照 在 薪 資 的 差 異 情 形 變 項 個 數 平 均 數 T 檢 定 性 別 男 262 33253.67 2.32* 女 1668 31885.93 社 工 師 證 照 有 434 37449.00 16.19*** 無 1495 30509.92 *p<.05,**p<.01,***p<.001 24

表 4-4-4 不 同 學 歷 與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組 別 比 較 T 檢 定 高 中 3 28863.00 2496.86 26000 30589 高 中 v.s. 大 學 / 專 -2362.08 大 學 / 高 中 v.s. 1669 31225.08 5587.52 8300 90000 專 碩 博 -8722.08 碩 士 258 37585.08 9565.68 25000 92700 大 學 / 專 -6360.00** v.s. 碩 / 博 * 總 和 1930 32071.61 6625.34 8300 92700 *p<.05,**p<.01,***p<.001 ( 三 ) 不 同 服 務 領 域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若 依 服 務 對 象 來 檢 視 受 訪 者 的 平 均 薪 資, 從 表 4-4-5 可 發 現 服 務 失 / 就 業 案 主 群 之 受 訪 者 平 均 薪 資 最 高, 監 護 訪 視 則 最 低 進 一 步 以 F 檢 定 檢 視 差 異, 可 發 現 不 同 服 務 對 象 受 訪 者 的 平 均 薪 資 差 異 達 顯 著 (p<.001) 表 4-4-5 不 同 服 務 領 域 與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兒 童 367 32241.61 6921.08 9470 80000 少 年 89 31810.89 5707.64 20000 52000 老 人 240 30847.04 6945.23 8300 92700 身 心 障 礙 439 31048.51 5458.88 16000 55000 婦 女 123 30354.62 4453.74 19000 50000 原 住 民 21 30236.10 2996.94 23500 35000 心 理 衛 生 73 32226.40 5942.56 25000 55000 綜 合 性 服 務 對 象 346 33902.98 8227.34 14000 90000 保 護 性 服 務 135 33570.82 5827.86 24000 58000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13 32798.23 3729.65 28000 43000 醫 院 病 患 57 33311.39 5621.16 23000 50000 學 生 2 34860.50 2884.29 32821 36900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5 36540.80 13716.21 24600 60000 志 願 服 務 4 30166.50 1176.44 29100 31764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4 30806.25 4737.28 27500 37725 監 護 訪 視 等 服 務 4 28625.00 2750.00 25000 31000 其 他 6 36372.50 12095.05 27000 60000 總 和 1928 32072.20 6628.73 8300 92700 25

進 一 步 比 較 各 領 域 薪 資 調 幅 的 情 形, 發 現 整 體 差 異 達 顯 著 (p<0.001), 各 領 域 調 幅 平 均 數 請 見 表 4-4-6, 平 均 數 越 高 代 表 調 幅 比 例 越 高 就 主 要 的 服 務 領 域 而 言, 在 少 年 保 護 性 學 校 醫 務 等 等 的 調 幅 較 多 表 4-4-6 各 服 務 領 域 薪 資 調 幅 情 形 領 域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標 準 誤 兒 童 367 1.98 1.19 0.06 少 年 89 2.28 1.59 0.17 老 人 241 1.84 1.13 0.07 身 障 439 1.72 1.13 0.05 婦 女 122 1.66 0.93 0.09 原 住 民 21 1.38 0.67 0.15 心 理 衛 生 73 1.86 1.26 0.15 綜 合 346 1.92 1.27 0.07 保 護 性 135 2.24 1.47 0.13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13 1.77 0.93 0.26 醫 院 病 患 59 2.02 1.33 0.17 學 生 2 2.00 1.41 1.00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5 1.40 0.89 0.40 志 願 服 務 4 2.25 1.26 0.63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4 1.75 0.96 0.48 監 護 訪 視 4 1.25 0.50 0.25 其 他 6 2.67 1.97 0.80 總 和 1930 1.89 1.23 0.03 總 而 言 之, 北 區 確 實 在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尚 屬 較 高, 中 南 部 偏 低 ; 不 過 相 對 北 部 整 體 上 的 物 價 和 生 活 費 用 所 需 較 高, 因 此 兩 相 抵 銷 恐 差 異 不 大 再 者,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還 是 反 應 性 別 的 差 異, 雖 然 是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專 業, 但 是 男 性 的 薪 資 還 是 較 高, 這 與 國 內 薪 資 結 構 在 性 別 上 是 相 仿 依 據 NASW(2011) 資 料 顯 示, 在 美 國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水 在 性 別 上 也 有 差 異, 整 體 而 言 社 工 在 比 較 高 的 薪 資 水 準 的 通 常 是 年 紀 較 大 男 性 且 有 碩 士 學 歷 者, 且 所 擁 有 的 社 工 執 照 超 過 一 州 以 上 另 外, 對 於 有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和 碩 士 學 歷, 也 明 顯 薪 資 較 高, 足 見 專 業 對 於 養 成 教 育 和 專 業 化 的 重 視 不 同 的 服 務 領 域 的 薪 資 也 有 差 異, 然 而 因 為 不 同 領 域 的 受 訪 者 數 量 不 一, 以 統 計 上 分 析 需 要 30 人 以 上 才 有 統 計 意 義 的 考 量, 僅 能 26

簡 單 說 明 其 中 醫 務 社 工 的 薪 資 較 高 五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不 合 理 給 付 的 情 形 ( 一 ) 簽 領 收 入 與 實 際 領 取 收 入 有 別 詢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曾 經 有 過 簽 領 的 收 入 憑 單 和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同 的 情 形, 有 1101 位 (57.0%) 表 示 未 曾 發 生, 有 831 位 (43.0%) 曾 經 發 生, 發 生 頻 率 詳 見 表 4-5-1 進 一 步 比 較 服 務 領 域 與 簽 單 不 符 的 情 形, 發 現 卡 方 檢 定 達 顯 著 (X 2 =57.55,p<.001), 各 領 域 的 人 數 如 下 表 4-5-2, 由 表 可 見, 簽 單 不 符 的 情 形 在 身 障 婦 女 及 少 年 領 域 的 情 形 較 為 嚴 重 ( 二 ) 部 分 薪 資 或 加 給 需 回 捐 詢 問 受 訪 者 在 工 作 經 驗 中, 是 否 曾 經 被 要 求 將 部 分 薪 資 或 加 給 回 捐, 發 現 約 有 37.6%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被 要 求 過, 頻 率 詳 見 表 4-5-3 進 一 步 比 較 服 務 領 域 與 薪 資 回 捐 的 情 形 時, 整 體 而 言 差 異 達 顯 著 (X 2 =66.26,p<.001), 發 現 此 情 形 在 婦 女 領 域 最 為 嚴 重, 曾 被 要 求 回 捐 的 人 數 遠 大 於 未 曾 被 要 求 之 人 數, 詳 見 表 4-5-4 ( 三 ) 延 遲 發 薪 情 形 延 遲 發 給 工 資 的 部 份, 扣 除 24 人 未 填 答 外, 多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機 構 並 不 會 延 遲 發 給 薪 水, 曾 遭 延 遲 發 薪 的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延 遲 發 薪 的 原 因 多 為 申 請 補 助 款 項 未 即 時 撥 付, 如 : 補 助 款 拖 至 年 中 後 才 核 撥 機 構 準 備 金 不 足 支 應 議 會 審 查 預 算 不 通 過 等, 佔 33.0%, 其 次 則 為 機 構 內 部 之 行 政 程 序 延 遲, 如 : 會 計 作 帳 時 間 延 誤 主 管 不 在 無 法 簽 核 等, 佔 34.8%, 詳 情 請 見 4-5-5,4-5-6 表 4-5-1 簽 領 憑 單 和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同 次 數 百 分 比 % 未 曾 發 生 1101 57.0 很 少 發 生 310 16.0 偶 爾 發 生 250 12.9 經 常 發 生 271 14.0 總 和 1932 100.0 27

表 4-5-2 服 務 領 域 與 簽 領 憑 單 不 符 交 叉 表 領 域 無 有 總 計 兒 童 215 152 367 少 年 40 49 89 老 人 154 87 241 身 障 215 224 439 婦 女 50 73 123 原 住 民 12 9 21 心 理 衛 生 43 30 73 綜 合 224 122 346 保 護 性 83 52 135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7 6 13 醫 院 病 患 42 17 59 學 生 2 0 2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4 1 5 志 願 服 務 1 3 4 其 他 5 1 6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2 2 4 監 護 訪 視 1 3 4 總 和 1100 831 1931 表 4-5-3 薪 資 回 捐 情 形 次 數 ( 百 分 比 %) 未 曾 發 生 1206 (62.4) 很 少 發 生 265 (13.7) 偶 爾 發 生 219 (11.3) 經 常 發 生 242 (12.5) 總 和 1932 (100.0) 表 4-5-4 服 務 領 域 與 薪 資 回 捐 交 叉 表 領 域 無 有 總 計 兒 童 239 128 367 少 年 52 37 89 老 人 160 81 241 身 障 250 189 439 婦 女 47 76 123 原 住 民 12 9 21 28

心 理 衛 生 47 26 73 綜 合 241 105 346 保 護 性 83 52 135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8 5 13 醫 院 病 患 50 9 59 學 生 2 0 2 失 業 / 就 業 服 務 4 1 5 志 願 服 務 1 3 4 其 他 5 1 6 救 災 生 活 重 建 2 2 4 監 護 訪 視 2 2 4 總 和 1205 726 1931 表 4-5-5 現 職 機 構 曾 否 延 遲 發 薪 次 數 ( 百 分 比 %) 未 曾 1605 (84.12) 延 遲 一 個 月 以 內 215 (11.27) 延 遲 三 個 月 以 內 84 (4.40) 延 遲 半 年 以 內 1 (0.05) 延 遲 一 年 以 內 3 (0.16) 總 和 1908 (100.00) 表 4-5-6 延 遲 發 薪 的 原 因 變 項 次 數 ( 百 分 比 %) 機 構 申 請 補 助 款 項 未 即 時 撥 款 116 (33.0) 方 案 未 完 成 核 銷, 延 宕 撥 款 20 (5.7) 行 政 程 序 ( 會 計 做 帳 延 誤 跨 年 度 契 約 簽 訂 等 ) 122 (34.8) 機 構 財 務 困 難 33 (9.4) 雇 主 原 因 14 (4.0) 其 他 ( 發 薪 資 日 遇 到 假 日 29 (8.3) 不 清 楚 原 因 17 (4.8) 總 計 351 (100.0) 六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薪 資 的 主 觀 感 受 ( 一 ) 薪 資 所 得 與 工 作 投 入 的 合 理 度 詢 問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工 作 投 入 與 所 得 薪 資 的 合 理 度, 有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29

常 不 合 理 或 不 合 理, 詳 見 表 4-6-1 進 一 步 來 看 受 訪 者 年 資 與 合 理 度 感 受 間 的 相 關, 可 以 發 現 年 資 與 合 理 度 感 受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總 年 資 或 是 機 構 年 資 越 長, 合 理 度 感 受 越 佳, 詳 見 表 4-6-2 表 4-6-1 薪 資 合 理 度 次 數 百 分 比 % 非 常 不 合 理 275 14.2 不 合 理 722 37.4 普 通 697 36.1 合 理 209 10.8 非 常 合 理 28 1.4 總 和 1931 100.0 表 4-6-2 年 資 與 合 理 度 Pearson 相 關 係 數 總 年 資 機 構 年 資 合 理 度 0.11** 0.08** *p<.05,**p<.01,***p<.001 ( 二 ) 認 為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議 方 向 受 訪 者 被 問 及 若 進 行 社 工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議 方 向, 則 是 支 持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朝 依 照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 分 四 ~ 五 級 ), 不 論 於 公 私 部 門 任 職, 同 級 社 工 應 給 予 一 定 基 準 的 薪 水 的 方 向 為 最 多 (39.06%); 其 次 是 支 持 年 資 加 給 制 度 以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職 級 年 資 參 照 表, 設 定 年 資 加 給 標 準, 約 佔 34.90% 第 三, 則 期 待 倡 議 最 基 本 之 勞 動 權 益 的 保 障 實 際 上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在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導, 首 重 社 工 應 該 要 有 明 顯 的 分 級 制 度, 也 符 合 社 會 工 作 重 視 工 作 經 驗 的 原 則, 也 是 對 工 作 年 資 的 重 視 再 者, 加 班 的 問 題 如 果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那 麼 合 理 的 加 班 費 用 應 該 被 給 予, 且 加 班 費 是 勞 基 法 最 基 本 的 規 定, 可 是 在 本 研 究 發 現 卻 是 社 工 人 員 很 少 有 的 制 度 ; 顯 見 許 多 的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明 顯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的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表 4-6-3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導 次 數 ( 百 分 比 ) 依 照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 分 四 ~ 五 級 ), 不 論 於 公 741 39.06% 30

私 部 門 任 職, 同 級 社 工 應 給 予 一 定 基 準 的 薪 水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職 級 年 資 參 照 表, 設 定 年 資 加 給 標 準 662 34.90% 機 構 應 依 據 工 作 表 現 等 給 予 不 同 薪 資 142 7.49% 加 班 應 核 實 給 予 補 休 時 數 28 1.48% 加 班 應 按 勞 基 法 給 予 加 班 費 184 9.70% 薪 資 應 依 實 際 合 約 給, 不 應 回 扣 或 捐 款 91 4.80% 應 建 立 每 月 工 時 上 限 32 1.69% 其 他 17 0.90% 總 和 1897 100.0 在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不 合 理 給 付 的 整 體 情 形, 還 是 有 高 達 四 成 以 上 曾 經 發 生 過, 簽 領 收 入 的 單 據 與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符 的 情 形 這 也 是 時 常 在 社 工 專 業 被 詬 病 的 事 之 一, 顯 然 還 是 存 在 還 有 時 有 耳 聞 的, 關 於 部 份 薪 資 回 捐 的 情 形, 也 有 超 過 三 成 曾 經 延 遲 發 薪 的 情 形 發 生 過 的, 也 有 約 一 成 五 左 右 足 見 社 工 從 業 人 員 確 實 有 勞 動 權 益 不 合 理 的 情 事 社 工 專 業 已 屬 薪 資 不 高 的 職 業, 若 是 還 有 上 述 情 形, 恐 使 社 工 的 勞 動 條 件 更 顯 弱 勢, 十 足 像 是 弱 勢 服 務 弱 勢 ( 沈 慶 鴻,2009) 31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 一 ) 受 試 者 的 人 口 變 項 1. 個 人 背 景 資 料 受 試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受 試 者 平 均 年 齡 為 31 歲 左 右 ( 平 均 數 30.75), 其 中 以 21-30 歲 之 間 者 最 多 受 試 者 婚 姻 狀 況 以 未 婚 最 多, 是 家 庭 收 入 的 主 要 負 擔 者 教 育 程 度 是 以 大 學 / 大 專, 社 工 科 系 畢 業 最 多, 多 數 仍 是 未 領 有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所 有 受 試 者 平 均 社 工 總 年 資 為 5 年, 超 過 七 成 集 中 於 7 年 以 下 ; 所 有 受 試 者 在 現 有 機 構 的 工 作 年 資, 平 均 社 工 3 年, 近 七 成 集 中 於 4 年 以 下 2. 組 織 背 景 資 料 在 受 訪 者 所 在 的 單 位 是 以 北 區 最 多, 組 織 的 型 態 以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為 主 ; 組 織 規 模 則 是 以 31-99 人 的 中 大 型 組 織 佔 多 數, 服 務 對 象 分 佈 較 為 平 均, 以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家 庭 為 主 ( 二 ) 受 訪 者 現 有 勞 動 條 件 的 情 形 受 訪 者 是 組 織 的 正 式 員 工 為 最 多 數, 受 訪 者 每 週 平 均 工 時 以 41-45 小 時 最 多 每 月 薪 資, 發 現 受 訪 者 每 月 薪 資 平 均 32,072 元, 多 數 受 訪 者 平 均 薪 資 介 於 30,000-35,000 元, 約 有 七 成 五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薪 資 在 35,000 以 下 將 近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幾 近 不 曾 調 整, 加 班 似 乎 是 社 工 從 業 人 員 的 常 態, 七 成 以 上 受 訪 者 表 示 加 班 僅 能 補 休, 而 且 補 休 必 須 在 一 定 時 限 休 完 ( 三 ) 薪 資 差 異 情 形 組 織 所 在 地 區 的 不 同, 導 致 薪 資 有 差 異, 北 區 較 高, 中 南 部 偏 低 ; 其 次,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還 是 反 應 性 別 的 差 異, 男 性 的 薪 資 高 於 女 性 ; 另 外, 對 於 有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和 碩 士 學 歷, 也 明 顯 薪 資 較 高 不 同 的 服 務 領 域, 以 醫 務 社 工 薪 資 較 高 ( 四 ) 損 及 勞 動 權 益 情 事 詢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曾 經 有 過 簽 領 的 收 入 憑 單 和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同 的 情 形, 32

有 831 位 (43.0%) 曾 經 發 生, 簽 單 不 符 的 情 形 在 身 障 婦 女 及 少 年 領 域 的 情 形 較 為 嚴 重 詢 問 受 訪 者 在 工 作 經 驗 中, 是 否 曾 經 被 要 求 將 部 分 薪 資 或 加 給 回 捐, 發 現 約 有 37.6%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被 要 求 過, 在 婦 女 領 域 最 為 嚴 重 大 概 有 一 成 五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機 構 有 延 遲 發 給 薪 水 的 情 形 ; 現 職 單 位 也 有 一 成 五 左 右 受 訪 者 表 示 組 織 並 未 按 規 定 投 保, 而 是 僅 以 基 本 工 資 投 保 和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 五 )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薪 資 的 主 觀 感 受 詢 問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工 作 投 入 與 所 得 薪 資 的 合 理 度, 有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不 合 理 或 不 合 理 ; 受 訪 者 年 資 與 合 理 度 感 受 間 有 相 關, 總 年 資 或 是 機 構 年 資 越 長, 合 理 度 感 受 越 佳 認 為 社 工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議 方 向, 則 是 以 支 持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朝 依 照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 分 四 ~ 五 級 ), 不 論 於 公 私 部 門 任 職, 同 級 社 工 應 給 予 一 定 基 準 的 薪 水 的 方 向 為 最 多 ; 以 及 合 理 的 加 班 費 用 應 該 被 給 予 等 等 本 研 究 整 體 調 查 發 現,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確 實 在 勞 動 條 件 上 有 權 益 保 障 不 足 之 處, 除 工 時 長 薪 資 不 能 合 理 回 饋 外, 社 工 薪 資 被 低 報 職 業 保 險 被 要 求 回 捐 被 要 求 多 簽 收 入 等 等 有 損 勞 動 權 益 之 情 事 或 許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是 以 慈 善 救 助 起 源, 專 業 化 進 展 雖 然 快 速, 但 是 給 薪 卻 遠 遠 低 於 專 業 人 員 的 行 情 ; 呈 現 出 要 求 高 品 質 的 專 業 人 員, 卻 給 予 低 水 準 的 勞 動 條 件, 無 怪 乎 社 工 人 員 的 流 動 率 高 二 建 議 ( 一 ) 要 求 全 面 且 大 規 模 的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調 查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結 構 不 良, 主 要 來 自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的 漠 視 ; 為 了 倡 議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需 要 更 反 應 現 實 情 形 的 實 證 數 據 然 而, 中 央 主 管 機 構 從 未 收 集 此 項 實 證 資 料, 建 議 應 該 要 定 期 全 面 且 大 規 模 的 社 工 人 員 薪 資 調 查, 作 為 檢 視 社 工 勞 動 權 益 之 依 據 ( 二 ) 建 構 社 工 求 職 查 詢 資 料 庫 目 前 應 該 仿 效 英 國 的 作 法, 建 立 社 工 求 職 查 詢 資 料 庫, 資 料 庫 內 含 工 作 內 容 地 區 及 薪 資 等 等 ; 以 較 公 開 的 方 式, 讓 社 工 人 員 的 薪 資 可 以 有 所 依 據, 也 有 助 於 社 工 在 轉 職 時 的 參 考 33

( 三 ) 擬 訂 薪 資 配 合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雖 然 內 政 部 目 前 已 著 手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但 是 配 合 薪 資 也 應 該 予 以 配 合, 方 能 有 效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條 件 就 本 研 究 收 集 的 國 外 資 料 而 言, 重 視 工 作 經 驗 及 職 級 是 趨 勢, 也 明 顯 反 應 於 薪 資 上, 因 此 建 議 可 以 著 手 改 善 但 是 目 前 薪 資 的 調 整 多 僅 限 於 政 府 部 門 的 社 工, 政 府 也 應 該 在 如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或 政 府 委 託 方 案 上 扮 演 主 導 性 的 角 色, 讓 公 私 部 門 的 薪 資 都 可 以 在 這 樣 的 分 級 制 度 中, 以 全 面 保 障 社 工 的 勞 動 權 益 ( 四 ) 建 構 勞 動 權 益 申 訴 反 映 管 道 本 研 究 發 現 社 工 人 員 確 實 有 勞 動 權 益 受 損 之 情 事, 然 而 目 前 並 未 有 代 為 爭 取 與 申 訴 反 映 管 道, 因 此 建 議 個 社 工 專 業 組 織 應 該 要 建 構 這 樣 的 管 道, 並 累 積 案 件,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集 體 發 聲 ( 五 ) 改 善 違 反 勞 動 權 益 的 積 極 性 作 為 1. 政 府 委 託 時 要 求 受 委 託 單 位 需 要 明 列 勞 動 契 約, 並 將 社 工 人 員 的 相 關 基 本 福 利 訂 定 於 招 標 規 定 中, 以 保 障 社 工 員 之 基 本 福 利 2. 政 府 應 該 全 面 禁 止 社 會 福 利 使 用 短 期 派 遣 人 力, 做 起 領 頭 羊 的 角 色,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的 權 益 3. 加 強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意 識,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讓 社 工 人 員 瞭 解 勞 動 契 約 薪 資 結 構 彈 性 工 時 合 理 加 班 補 償 及 人 身 安 全 等 勞 動 權 益 等 議 題 ( 六 ) 社 工 工 會 應 該 積 極 扮 演 社 工 勞 動 權 益 的 角 色 目 前 全 國 性 組 織 的 社 工 工 會 已 成 立, 但 是 尚 未 發 揮 其 應 有 的 功 能, 未 來 建 議 社 工 工 會 的 組 織 運 作 更 為 積 極, 以 扮 演 推 動 社 工 勞 動 權 益 的 重 要 角 色 三 未 來 研 究 的 建 議 由 於 本 研 究 只 涉 及 勞 動 權 益 的 薪 資 部 分, 對 於 社 工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尚 包 括 福 利 保 障 24 小 時 工 作 情 形 人 身 安 全 等 等, 應 該 要 有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來 仔 細 探 討 如 縣 市 政 府 是 否 有 為 社 工 投 保 意 外 醫 療 保 險 的 問 題 ;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屬 於 外 勤 工 作, 因 公 受 傷 時,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福 利 保 障 呢? 如 縣 市 政 府 是 否 有 為 社 工 投 保 意 34

外 醫 療 保 險 的 問 題 ; 這 個 問 題 對 於 可 能 要 出 勤 的 社 工 而 言 更 是 迫 切, 我 們 無 法 在 此 次 的 研 究 中 全 面 性 地 了 解 ; 還 有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的 研 究, 目 前 也 缺 乏 大 規 模 的 實 證 資 料 ; 所 以 期 待 這 些 議 題 在 未 來 可 以 更 進 一 步 的 被 研 究 與 瞭 解 四 研 究 限 制 ( 一 ) 研 究 主 題 事 涉 敏 感 由 於 研 究 主 題 與 社 工 薪 資 有 關, 事 涉 敏 感 ; 因 此 僅 能 以 最 有 效 率 和 減 少 受 試 者 的 防 衛, 以 提 升 受 試 者 的 填 答 意 願 ; 故 採 用 線 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不 過 此 方 式 調 查 限 制, 是 會 排 除 不 使 用 e-mail 或 是 電 腦 者 的 社 工 人 員, 此 為 本 研 究 限 制 之 一 ( 二 ) 無 法 隨 機 選 樣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因 為 無 法 取 得 全 國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人 員 的 母 數, 因 此 無 法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為 本 研 究 的 限 制 之 一 不 過 本 研 究 因 為 是 初 探 性 研 究, 故 以 累 積 越 多 受 試 者 為 主 要 目 標 ( 三 ) 選 樣 的 限 制 因 為 本 研 究 是 以 線 上 填 答 問 卷, 選 樣 的 來 源 是 以 本 會 會 員 和 參 與 訓 練 的 學 員 為 主, 雖 然 回 收 有 效 樣 本 仍 多, 但 是 因 為 樣 本 可 能 會 有 趨 同 性 特 質, 如 年 齡 年 資 但 這 是 非 本 研 究 所 能 控 制, 故 為 研 究 限 制 一 35

參 考 文 獻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2011), 社 工 人 力 尚 未 補 足, 同 志 仍 須 努 力! 取 用 日 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網 址 http://www.tasw.org.tw/p1-news-detail.php?bgid=2&gid=3&nid=20 余 漢 儀 (2011),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於 呂 寶 靜 主 編, 社 會 工 作 與 台 灣 社 會, 第 二 版 台 北 : 巨 流 李 政 忠 (2004), 社 工 員 執 行 智 能 障 礙 者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與 需 求, 資 訊 社 會 研 究,6,1-24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2011), 社 工 過 勞 死, 辛 酸 誰 人 知 取 用 日 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網 址 http://tw.myblog.yahoo.com/mwf38mwf38/article?mid=1034&next=1024 &l=f&fid=12 呂 勻 琦 (1995),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怡 婷 (1998),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服 業 社 會 工 作 員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之 研 究 政 治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賴 正 倫 (2005), 非 營 利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中 薪 酬 制 度 現 況 勞 動 條 件 實 施 之 探 究 : 以 高 雄 地 區 為 例 南 華 大 學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蔡 涵 宇 (2007), 一 個 社 工, 多 個 世 界? 社 會 工 作 勞 動 市 場 階 層 化 現 象 初 探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康 芸 (2007),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自 身 勞 動 權 益 的 覺 知 與 因 應 策 略 的 探 討 : 以 台 北 市 公 設 民 營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為 例 慈 濟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靜 宜 (2008), 需 要 保 障 的 助 人 者 :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的 非 典 型 僱 用 關 係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研 究 所 鐘 文 鎂 (2011), 台 灣 民 間 部 門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現 況 之 探 究 : 以 接 受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補 助 的 組 織 為 例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沈 慶 鴻 (2008), 老 問 題 新 思 索 : 台 北 市 社 會 工 作 者 薪 資 - 現 況 和 期 望 薪 資 之 探 索 性 研 究 東 吳 社 會 工 作 學 報,18,35-66 沈 慶 鴻 (2009), 弱 勢 社 工 服 務 弱 勢 案 主?! 婚 暴 防 治 社 會 工 作 者 實 務 困 境 之 研 究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13(2): 87-14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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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2011 年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薪 資 大 調 查 問 卷 各 位 社 會 工 作 先 進, 您 好 : 每 年 勞 委 會 所 公 布 的 勞 動 薪 資 調 查, 廣 泛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資 資 料 並 非 此 調 查 之 調 查 群 體, 而 專 協 為 社 工 人 員 倡 導 更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了 解 薪 資 的 實 際 狀 況 是 第 一 步, 因 此 希 望 能 透 過 本 調 查 了 解 實 際 社 工 人 員 目 前 的 薪 資 水 平, 本 調 查 完 全 為 匿 名 調 查, 請 以 您 於 現 職 機 構 任 職 的 情 形 為 準, 並 請 勿 重 複 填 寫 本 問 卷!! 社 工 專 協 感 謝 您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聯 絡 人 : 邱 遠 柔 電 話 :02-23711714*11 Email:yuanjou@tasw.org.tw 1. 請 問 您 目 前 工 作 所 在 地 區? 宜 蘭 縣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 不 含 原 台 中 縣 ) 原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台 南 市 ( 含 原 台 南 縣 ) 高 雄 市 ( 含 原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外 島 地 區 39

2. 請 問 您 工 作 組 織 設 置 型 態 為 何? 機 關 ( 人 事 會 計 獨 立 運 作 之 政 府 單 位, 如 社 會 局 / 處 或 其 附 屬 機 關 ) 公 立 機 構 ( 人 事 會 計 未 獨 立 運 作 之 政 府 單 位, 如 編 制 於 社 會 局 / 處 各 科 室 之 社 福 中 心 ) 公 辦 民 營 機 構 ( 如 社 會 局 / 處 委 託 OO 基 金 會 辦 理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等 )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 如 財 團 法 人 OO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 附 設 )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OO 育 幼 院 等 ) 社 團 法 人 協 會 團 體 ( 如 社 團 法 人 OO 福 利 協 會 聯 盟 等 ) 社 團 法 人 ( 附 設 )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OO 協 會 附 設 ** 服 務 中 心 ) 私 人 設 立 機 構 ( 僅 立 案, 未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者 ) 獨 立 執 業 ( 如 社 會 工 作 師 事 務 所 ) 自 由 工 作 者 其 他 : 3. 請 問 您 最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為 何?( 單 選 )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原 住 民 心 理 衛 生 綜 合 性 服 務 對 象 ( 如 社 福 中 心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家 暴 中 心 等 ) 保 護 性 服 務 社 會 議 題 倡 導 其 他 : 4. 請 問 您 於 現 職 單 位 的 雇 用 身 分 是? 正 式 員 工 ( 屬 任 職 組 織 固 定 編 制 無 約 定 工 作 期 限 ) 40

約 聘 社 工 員, 一 年 一 簽 約 聘 員 工, 依 方 案 完 成 期 限 而 定 派 遣 勞 工,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派 遣 勞 工,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定 期 契 約 其 他 : 5. 請 問 您 目 前 任 職 組 織 的 正 職 人 員 大 約 有 幾 人?( 請 以 您 所 任 職 的 區 域 人 數 規 模 為 準 ) 3 人 以 下 4~10 人 11~30 人 31 人 以 上 其 他 : 6. 請 問 您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總 年 資, 共 計 年 月 7. 請 問 您 於 現 職 機 構 中 的 工 作 年 資, 共 計 年 月 8. 請 問 您 目 前 工 作 職 稱?( 請 填 寫 正 式 全 稱, 若 於 機 構 身 兼 多 職 的 狀 況, 亦 請 寫 出 ) 9. 請 問 您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為 幾 小 時?( 含 加 班 時 數 非 值 勤 時 間 揹 call 機 的 時 數 ) 20 小 時 以 下 ( 含 20 小 時 ) 21~40 小 時 41~45 小 時 46~50 小 時 51~60 小 時 61 小 時 以 上 10. 請 問 您 每 月 實 質 薪 資 所 得 約 為 多 少 元?( 扣 除 所 得 稅 勞 / 健 保 費 退 休 金 提 撥 等 金 額 後 的 薪 資 ) 41

11. 請 問 在 您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是 否 有 過 簽 領 的 收 入 憑 單 和 實 際 領 取 金 額 不 同 的 情 形 發 生? 未 曾 發 生 很 少 發 生 偶 爾 發 生 經 常 發 生 12. 請 問 您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是 否 曾 經 被 要 求 過 將 部 分 薪 資 或 加 給 回 捐 的 情 形 發 生? 未 曾 發 生 很 少 發 生 偶 爾 發 生 經 常 發 生 13. 請 您 主 觀 評 估 : 您 對 這 份 工 作 的 投 入 與 其 獲 得 的 薪 水 之 間 的 合 理 度? 非 常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普 通 合 理 非 常 合 理 14. 請 問 您 是 家 庭 中 最 主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嗎? *( 若 您 為 單 身 者 請 填 是 ) 是 否 15. 若 您 離 開 現 職 工 作 後, 請 於 下 列 陳 述 中 勾 選 最 符 合 您 想 像 的 離 職 後 情 況? 完 全 無 法 負 擔 工 作 轉 換 期 間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最 多 可 維 持 1 個 月 以 內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42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1~3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3~6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在 找 到 下 個 職 缺 前, 可 維 持 6~12 個 月 的 待 職 期, 而 不 需 憂 心 這 段 期 間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另 有 其 他 收 入 維 持 的 來 源, 無 需 擔 心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問 題, 只 是 生 活 水 平 會 稍 微 下 降 另 有 其 他 收 入 維 持 的 來 源, 無 需 擔 心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計 問 題, 也 不 影 響 生 活 水 平 其 他 : 16. 請 問 您 所 任 職 之 組 織, 同 職 位 之 每 年 薪 資 調 幅 為 何?( 年 資 加 給 ) 幾 近 不 曾 調 整 0.5% 以 下 0.51%~1.0% 1.1%~2% 2.1%~3% 3% 以 上 17. 您 於 現 職 機 構 中, 是 否 曾 經 延 時 發 給 工 資? 未 曾 延 遲 一 個 月 以 內 延 遲 三 個 月 以 內 延 遲 半 年 以 內 延 遲 一 年 以 內 其 他 : 18. 若 機 構 曾 延 遲 發 薪, 請 問 是 因 甚 麼 樣 的 原 因 呢?( 未 曾 發 生 請 寫 " 無 ") 43

19. 請 問 您 目 前 任 職 機 構 的 加 班 補 償 方 式 為 何? * 無 任 何 補 償 制 度 僅 能 補 休, 但 無 補 休 期 限 僅 能 補 休,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未 休 完 時 數 直 接 歸 零 先 補 休, 若 未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剩 餘 時 數 全 轉 薪 先 補 休, 若 未 於 一 定 時 間 內 休 完, 可 在 某 時 數 上 限 內 轉 薪 直 接 於 下 月 薪 水 中 補 薪 其 他 : 20. 請 問 您 是 由 雇 主 為 您 辦 理 勞 健 保 嗎? 其 投 保 狀 況 如 何?( 請 點 選 最 合 適 您 的 描 述 項 目 ) 有, 並 且 按 實 際 薪 資 狀 況 投 保 並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有, 但 以 基 本 工 資 投 保 和 提 撥 勞 保 退 休 準 備 金 有, 單 位 會 為 您 辦 理 其 他 職 業 種 保 險 無, 需 自 行 想 辦 法 解 決 不 清 楚 有 無 辦 理 勞 健 保 或 是 提 撥 勞 退 金 其 他 : 21. 請 問 您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為 何?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所 組 畢 業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 如 社 會 福 利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學 等 )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但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亦 不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22. 請 問 您 是 否 領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有 ( 包 括 領 有 及 格 證 明 證 書 執 業 執 照 等 ) 無 其 他 : 44

23. 請 問 您 的 最 高 學 歷 為 何?( 若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請 選 填 前 一 級 之 學 位, 例 如 就 讀 碩 士 班 中, 請 選 答 " 大 學 ", 以 此 類 推 ) 高 中 大 學 / 大 專 碩 士 博 士 其 他 : 24. 請 問 您 在 何 年 出 生? 民 國 25. 請 問 您 的 性 別 為 何? 男 女 26. 請 問 您 的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已 婚 同 居 曾 有 婚 姻, 現 已 分 居 離 婚 或 喪 偶 27. 若 往 後 社 工 專 協 進 行 社 工 員 勞 動 薪 資 改 革 的 倡 議 上, 請 在 以 下 勾 選 您 最 支 持 的 方 向?( 單 選 ) 依 照 社 工 分 級 制 度 ( 分 四 ~ 五 級 ), 不 論 於 公 私 部 門 任 職, 同 級 社 工 應 給 予 一 定 基 準 的 薪 水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職 級 年 資 參 照 表, 設 定 年 資 加 給 標 準 機 構 應 依 據 工 作 表 現 等 給 予 不 同 薪 資 加 班 應 核 實 給 予 補 休 時 數 加 班 應 按 勞 基 法 給 予 加 班 費 薪 資 應 依 實 際 合 約 給, 不 應 回 扣 或 捐 款 應 建 立 每 月 工 時 上 限 其 他 : 45

28.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建 議 若 您 願 意 協 助 專 協 後 續 的 社 工 整 體 勞 動 環 境 調 查, 亦 歡 迎 您 留 下 姓 名 電 話 或 EMAIL 等 資 料 46

附 件 二 --1995-2010 年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一 覽 表 作 者 / 年 篇 名 研 究 方 法 / 主 要 論 述 研 究 結 論 / 建 議 代 博 碩 士 論 文 呂 勻 琦 (1995) 陳 怡 婷 (1998)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服 業 社 會 工 作 員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之 研 近 些 年 來, 由 於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社 會 結 構 的 改 變, 使 得 人 們 對 社 會 福 利 的 需 求 與 日 遽 增 政 府 亦 期 望 能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之 整 體 規 劃 來 達 成 維 持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目 的 然 而 在 這 需 要 專 業 人 才 投 入 之 際, 相 關 研 究 卻 顯 示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才 有 流 失 率 偏 高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不 足 的 情 況, 影 響 政 府 在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亦 對 福 利 機 構 的 組 織 運 作 與 服 務 品 質 造 成 相 當 的 影 響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以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中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工 作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針 對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上 的 考 量, 採 實 證 研 究 的 方 式, 以 找 出 影 響 其 願 意 繼 續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作 為 規 劃 專 業 教 育 重 點 與 建 立 專 業 制 度 的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藉 由 探 討 工 作 保 障 機 制 的 內 涵, 包 括 : 1. 社 會 福 利 民 營 化 之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的 規 範 ;2. 社 福 機 構 之 勞 動 條 件 的 制 定 ;3. 社 工 員 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的 形 成 ;4. 社 福 機 構 的 經 營 管 本 研 究 結 果 摘 述 如 下 : 一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個 人 基 本 特 質 差 異 在 對 社 會 工 作 的 認 知 評 價 上 會 有 不 同, 亦 會 影 響 其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感 受 年 齡 愈 長 服 務 年 資 愈 久 工 作 職 等 較 高 薪 資 所 得 較 高 者, 愈 認 為 自 己 有 持 續 性 的 工 作 投 入 和 擁 有 專 業 歸 屬 感, 亦 即 有 較 高 的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二 社 會 工 作 者 對 社 會 工 作 特 質 認 知 評 價 持 肯 定 態 度 者, 對 社 會 工 作 的 從 業 感 受 亦 較 為 正 向 二 者 在 社 會 工 作 者 考 量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時,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性 存 在 三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個 人 價 值 觀 與 對 社 會 工 作 從 業 結 果 的 評 價 有 相 關 性 存 在,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專 業 生 涯 承 諾 根 據 本 研 究 的 發 現, 提 出 下 列 幾 點 建 議,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 一 在 學 校 業 教 育 方 面 :( 一 ) 改 善 選 才 的 方 式, 讓 學 生 在 對 社 會 工 作 有 初 步 認 識 的 情 況 下, 自 行 選 擇 就 讀, 以 培 養 有 心 投 入 社 會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才 ( 二 ) 加 強 專 業 教 育 的 功 能, 提 供 整 體 的 課 程 規 劃, 讓 學 生 體 驗 社 會 工 作 的 服 務 成 效, 以 提 高 畢 業 後 的 從 業 意 願 二 在 機 構 專 業 教 育 方 面 :( 一 ) 重 視 在 職 訓 練 功 能 的 發 揮, 訓 練 內 容 的 規 劃 應 考 量 教 育 性 與 應 用 性,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 二 ) 建 立 健 全 的 督 導 制 度, 由 資 深 工 作 者 擔 任 督 導 工 作, 一 方 面 肯 定 其 工 作 表 現, 一 方 面 能 對 新 進 者 提 供 專 業 知 能 上 的 協 助 傳 承 工 作 經 驗, 減 少 工 作 倦 怠, 將 有 助 於 服 務 品 質 的 提 昇 與 專 業 功 能 的 發 揮 三 在 整 體 專 業 發 展 方 面 :( 一 ) 工 作 內 容 專 業 化, 促 使 社 會 工 作 朝 向 專 業 化 發 展 ( 二 ) 以 文 化 脈 絡 為 思 考 背 景, 建 立 符 合 國 情 的 工 作 模 式, 發 展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理 論 在 社 會 福 利 民 營 化 之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方 面 : 公 設 民 營 機 構 在 契 約 時 間 內, 由 於 政 府 補 助, 使 機 構 得 以 穩 定 發 展 並 擴 大 其 經 營 規 模, 如 此 有 助 於 社 工 員 之 工 作 安 定 性, 並 可 能 提 昇 其 勞 動 條 件 其 次,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法 及 契 約 內 容 規 定 機 構 須 運 用 社 工 員 來 從 事 福 利 服 務, 將 可 能 有 助 於 提 昇 機 構 任 用 社 工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