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屆 國 家 磐 石 獎 - 卓 越 中 小 企 業 選 拔 表 揚 活 動 申 請 須 知 一 依 據 : 本 須 知 依 據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國 家 磐 石 獎 卓 越 中 小 企 業 選 拔 表 揚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二 目 的 : 中 小 企 業 為 國 家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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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家業 不料 父親卻因被好友倒債 一病 成功 大受市場歡迎 也奠定了陳萬能匠 不起 乃至去世 陳萬能頓失依靠 兩年 師的地位 原本姿態頗高的店家老闆 反 後 1960 母親也因傷心過度 撒手西 過來 開始對陳萬能畢恭畢敬 希望優先 歸 除了家庭的不幸 整個大環境 也因 取得貨品 這樣的成功 讓陳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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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人 员 : 龚 萍 经 营 与 教 研 室 副 教 授 余 虹 经 营 与 教 研 室 讲 师 执 笔 人 : 龚 萍 审 核 部 门 : 药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实 施 部 门 : 经 营 与 教 研 室 批 准 部 门 : 教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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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本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实 行 目 录 管 理 为 规 范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的 归 集, 方 便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的 使 用, 市 征 信 管 理 办 公 室 每 年 组 织 编 制 和 公 布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数 据 清 单 数 据 清 单 包 括 公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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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屆 國 家 磐 石 獎 - 卓 越 中 小 企 業 選 拔 表 揚 - 申 請 須 知 報 名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2016 National Award of Outstanding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主 辦 單 位 : 執 行 單 位 : 經 濟 部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第 25 屆 國 家 磐 石 獎 - 卓 越 中 小 企 業 選 拔 表 揚 活 動 申 請 須 知 一 依 據 : 本 須 知 依 據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國 家 磐 石 獎 卓 越 中 小 企 業 選 拔 表 揚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二 目 的 : 中 小 企 業 為 國 家 經 濟 磐 石, 為 激 勵 中 小 企 業 升 級 及 發 展, 選 拔 經 營 穩 健 殷 實, 在 各 方 面 均 表 現 卓 越, 並 對 社 會 有 具 體 貢 獻 之 中 小 企 業 給 予 公 開 表 揚 三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四 執 行 單 位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五 參 選 資 格 : ( 一 )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且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臺 幣 8,000 萬 元 以 下 者 ;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200 人 者 (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至 105 年 3 月 之 勞 保 平 均 人 數 ) ( 二 ) 成 立 時 間 在 5 年 ( 含 ) 以 上 (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前 成 立 者 ), 且 近 5 年 未 獲 本 獎 項 者 ( 三 ) 最 近 3 年 ( 民 國 104 103 102 年 ) 其 中 2 年 稅 前 稅 後 均 獲 利, 且 最 近 1 年 無 累 積 虧 損 者 ( 四 ) 企 業 負 責 人 須 擁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五 ) 申 請 企 業 如 有 下 列 事 項, 不 得 參 選 六 表 揚 名 額 : 1.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3 年 內, 有 發 生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或 違 反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規 同 一 法 條, 處 分 達 3 次 以 上 或 經 移 送 判 刑 確 定 者 2. 公 司 或 其 負 責 人 有 爭 議 事 件 致 影 響 社 會 觀 感 或 本 獎 項 形 象 者 表 揚 以 12 家 企 業 為 原 則, 惟 實 際 當 選 家 數 由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七 參 選 方 式 : 參 選 者 必 須 由 工 商 及 社 會 團 體 金 融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中 小 企 業 輔 導 機 構 政 府 機 關 或 磐 石 獎 聯 誼 會 推 薦, 並 填 具 推 薦 書 方 予 受 理 八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 一 ) 自 我 檢 核 表 ( 二 )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同 意 書 - 1 -

( 三 ) 推 薦 書 ( 附 表 1-1 1-2) ( 四 ) 公 司 簡 歷 表 ( 附 表 2-1 2-2) ( 五 )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說 明 書 ( 附 表 3) ( 六 ) 公 司 最 近 3 年 ( 民 國 104 103 102 年 ) 之 財 務 報 表 ( 現 金 流 量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暨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影 印 本 ), 其 中 104 年 需 完 整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報 表 ( 七 ) 其 他 事 蹟 證 明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 如 品 質 認 證 證 明 書 獎 項 紀 錄 等 ) ( 註 ( 八 )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影 本 製 造 業 請 加 附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公 司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董 監 事 名 冊 影 本 ( 以 上 資 料 請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 ( 九 ) 最 近 12 個 月 (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至 105 年 3 月 ) 勞 保 局 核 發 之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及 明 細 表 影 本 ( 十 ) 國 稅 局 核 發 之 無 違 章 欠 稅 證 明 ( 十 一 ) 民 國 105 年 度 1 月 至 4 月 之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401 表 ) 註 : 製 造 業 請 加 附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廠 房 面 積 未 達 50 平 方 公 尺 且 電 力 容 量 熱 能 ( 馬 力 與 電 熱 之 合 計 ) 未 達 2.25 千 瓦 之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及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等 業 者 ; 或 廠 房 面 積 未 達 150 平 方 公 尺 且 電 力 容 量 熱 能 ( 馬 力 與 電 熱 之 合 計 ) 未 達 75 千 瓦 之 小 型 製 造 業 者 免 附 以 上 資 料 請 檢 送 正 本 1 份 影 本 7 份 及 電 子 光 碟 1 份 ( 紙 本 請 以 A4 規 格 雙 面 印 製 且 膠 裝 整 齊 ) 相 關 附 表 下 載 網 址 : 國 家 磐 石 獎 官 網 http://smeaward.moeasmea.gov.tw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http://www.nasme.org.tw 參 選 資 料 概 不 退 件, 選 拔 工 作 結 束 後 由 主 辦 單 位 統 一 銷 毀 收 件 單 位 : 國 家 磐 石 獎 選 拔 委 員 會 收 件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2 段 95 號 6 樓 聯 絡 電 話 : 國 家 磐 石 獎 選 拔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02-23660812 轉 122 傳 真 :02-2367-2005 九 收 件 截 止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 二 ) 止 郵 寄 送 件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 親 送 或 宅 配 則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於 上 班 時 間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30) 前 送 達 十 評 審 : ( 一 ) 評 審 程 序 分 初 審 決 審 二 階 段 進 行 初 審 : 由 具 專 業 素 養 和 代 表 性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初 審 實 訪 第 一 階 段 委 員, 同 - 2 -

時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及 第 一 次 實 地 訪 審, 評 核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得 分 ( 佔 70%) 及 財 務 狀 況 評 估 得 分 ( 佔 30%), 遴 薦 進 入 第 二 次 實 地 訪 審 企 業 名 單, 再 由 初 審 實 訪 第 二 階 段 委 員 進 行 第 二 次 實 地 訪 審 評 核, 依 據 實 地 訪 審 結 果 及 參 考 徵 信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入 圍 決 審 企 業 決 審 : 由 政 府 首 長 及 工 商 企 業 領 袖 擔 任 決 審 委 員, 依 據 入 圍 決 審 企 業 之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評 審, 並 決 定 得 獎 企 業 ( 二 ) 評 審 標 準 : 1.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 佔 總 分 70% 評 估 項 目 及 內 容 : 項 目 權 重 內 容 說 明 整 體 管 理 制 度 創 新 策 略 行 銷 策 略 人 才 發 展 社 會 責 任 25% 20% 20% 20% 15%. 經 營 理 念 願 景 目 標 與 行 動 計 畫. 組 織 架 構 及 管 理 職 能 之 運 作 說 明. 企 業 文 化 的 塑 造 與 實 務. 營 運 流 程 管 理 ( 含 會 計 制 度 與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 應 用 / 管 理 供 應 鏈 結 構 管 理 及 策 略 聯 盟 運 用 情 形 取 得 相 關 認 證 如 正 字 標 記 GSP 環 保 標 章 節 能 標 誌 等 ). 全 球 布 局 之 作 法. 創 新 績 效 ( 創 新 商 品 / 服 務 / 技 術 創 新 行 銷 模 式 創 新 經 營 模 式 ). 核 心 競 爭 力 分 析. 研 發 投 資 與 成 效. 產 品 ( 服 務 ) 技 術 事 業 開 發 之 短 中 長 期 策 略. 生 產 流 程 之 改 善. 市 場 地 位 ( 含 新 服 務 模 式 對 產 業 發 展 社 區 互 動 的 價 值 ). 市 場 行 銷 策 略 ( 含 內 外 銷 ).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自 有 品 牌 運 用 情 形. 產 業 關 聯 效 果 ( 各 產 業 相 互 間 的 貨 品 與 服 務 之 交 易 狀 況 ). 資 通 訊 科 技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運 用 策 略 ( 包 含 人 事 制 度 勞 資 關 係 教 育 訓 練 員 工 福 利 知 識 管 理 ). 經 營 團 隊 的 運 作 情 形. 提 供 校 外 實 習 情 形. 根 留 臺 灣 理 念 與 作 法. 企 業 對 社 會 之 貢 獻. 企 業 形 象. 環 保 與 工 ( 公 ) 安 衛. 消 費 者 保 護. 營 造 兩 性 平 等 與 分 享 之 工 作 環 境. 響 應 政 府 政 策 ( 導 入 使 用 電 子 發 票 訂 定 實 施 員 工 調 薪 分 紅 機 制 等 ) - 3 -

2. 財 務 狀 況 : 佔 總 分 30% 評 估 項 目 及 內 容 :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自 有 資 本 率 流 動 比 率 營 業 利 財 務 評 估 係 依 據 企 業 提 供 之 最 近 3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資 益 率 稅 後 純 益 率 應 收 款 項 週 料, 就 安 定 力 收 益 力 活 動 力 及 成 長 力 等 相 關 領 域 轉 率 淨 值 報 酬 率 總 資 產 週 轉 計 算 各 項 財 務 比 率, 並 與 其 各 別 同 業 標 準 相 較 後, 綜 率 營 收 成 長 率 等 8 項 合 彙 計 評 分 十 一 頒 獎 表 揚 : ( 一 ) 頒 獎 典 禮 預 計 於 本 (105) 年 10 月 份 舉 行, 將 請 政 府 高 階 首 長 頒 獎 並 頒 發 獎 座 及 證 書 ( 二 ) 拜 會 政 府 首 長 以 肯 定 當 選 企 業 之 經 營 成 就 和 政 府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重 視 ( 三 ) 出 版 當 選 企 業 專 輯 ( 四 ) 舉 辦 當 選 企 業 成 功 經 驗 發 表 會 及 實 地 觀 摩, 詳 實 介 紹 得 獎 企 業 成 長 奮 鬥 歷 程 及 經 驗, 以 擴 散 企 業 成 功 模 式 十 二 得 獎 企 業 之 義 務 : ( 一 ) 得 獎 企 業 有 配 合 提 供 印 刷 專 輯 錄 影 專 輯 所 需 題 材 發 表 企 業 經 營 成 功 經 驗 參 加 磐 石 獎 聯 誼 會 參 與 相 關 獎 項 廣 宣 等 相 關 活 動 之 義 務 ( 二 ) 得 獎 企 業 應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未 來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工 作 之 需 要, 提 供 參 訪 或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之 義 務 ( 三 ) 得 獎 企 業 得 獎 後 若 經 查 證 有 違 反 本 須 知 規 定 經 營 不 實 而 違 反 法 令 或 有 發 生 爭 議 事 件 致 影 響 社 會 觀 感 或 本 獎 項 形 象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撤 銷 其 得 獎 資 格, 收 回 其 獎 座 及 證 書, 另 自 撤 銷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參 選 - 4 -

第 25 屆 國 家 磐 石 獎 - 卓 越 中 小 企 業 選 拔 表 揚 - 申 請 書 2016 National Award of Outstanding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申 請 企 業 : 主 辦 單 位 : 執 行 單 位 : 經 濟 部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第 25 屆 國 家 磐 石 獎 申 請 企 業 送 件 自 我 檢 核 表 本 公 司 ( 統 一 編 號 : ) 申 請 由 經 濟 部 及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共 同 主 辦 之 第 25 屆 國 家 磐 石 獎, 茲 自 我 檢 核 及 切 結 如 下 : 項 次 檢 核 事 項 是 ( 打 ) 否 ( 打 ) ( 一 ) 本 公 司 合 乎 以 下 標 準 (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即 可 )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8,000 萬 以 下 員 工 人 數 未 滿 200 人 ( 計 算 基 準 :104 年 4 月 至 105 年 3 月 勞 保 平 均 人 數 ) ( 二 ) 本 公 司 成 立 時 間 在 5 年 ( 含 ) 以 上 ( 即 100 年 5 月 31 日 以 前 ) ( 三 ) 本 公 司 民 國 104 103 102 年 其 中 兩 年 稅 前 及 稅 後 均 獲 利 ( 四 ) 本 公 司 民 國 104 年 無 累 積 虧 損 ( 五 ) 本 公 司 負 責 人 擁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六 ) 本 公 司 於 申 請 日 前 3 年 內 曾 發 生 以 下 事 件 : 1. 勞 資 關 係 面 : 曾 發 生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者 ( 判 定 標 準 參 考 附 錄 ) 2.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面 : 曾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者 ( 判 定 標 準 參 考 附 錄 ) 3. 違 反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 環 境 保 護 勞 動 食 品 藥 品 金 融 等 ) 相 關 法 規 同 一 法 條, 處 分 達 3 次 以 上 或 經 移 送 判 刑 確 定 者 ( 七 ) 本 公 司 於 申 請 日 前 3 年 內 曾 有 違 反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或 有 爭 議 事 項 ( 如 罰 鍰 停 工 訴 訟 中 等 情 事, 敬 請 檢 附 聲 明 書 ) ( 八 ) 本 公 司 已 繳 交 下 列 申 請 資 料 ( 請 逐 一 勾 選 檢 核 ) 1. 推 薦 書 ( 附 表 1-1 1-2) 2. 公 司 簡 歷 表 ( 附 表 2-1 2-2) 3.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說 明 書 ( 附 表 3) 4. 民 國 102 103 104 年 現 金 流 量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影 本 5. 民 國 104 年 完 整 的 合 格 會 計 師 財 務 簽 證 資 料 ( 須 於 6/13 前 掛 號 寄 達 ) 6.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至 105 年 3 月 勞 保 局 核 發 之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及 明 細 表 ( 須 顯 示 投 保 人 數 ) 7. 國 稅 局 核 發 之 無 違 章 欠 稅 證 明 8 105 年 度 1 月 至 4 月 之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401 表 ) 9.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國 內 所 有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負 責 人 身 份 證 董 監 事 名 冊 等 相 關 資 料 ( 影 本 請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 10. 申 請 資 料 ( 上 述 編 號 1~9) 正 本 1 份 影 本 7 份 11. 申 請 資 料 ( 上 述 編 號 1~9) 電 子 檔 1 份 附 註 切 結 1. 第 ( 一 ) 項 至 第 ( 五 ) 項 勾 選 否 或 未 勾 選 者, 不 得 申 請 本 獎 項 2. 第 ( 六 ) 項 勾 選 是 或 未 勾 選 者, 不 得 申 請 本 獎 項 3. 第 ( 七 ) 項 主 辦 單 位 於 審 查 期 間 將 行 文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調 查 案 件 紀 錄, 以 供 審 查 委 員 參 考 4. 第 ( 八 ) 項 有 缺 件 者 請 加 註 說 明, 並 於 期 限 內 補 齊 ; 逾 期 未 補 齊 者,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5. 本 檢 核 表 填 妥 後 附 於 申 請 文 件 正 本 內 遞 送 同 意 公 司 簡 歷 表 資 料 供 主 辦 單 位 及 執 行 單 位 辦 理 獎 項 審 核 過 程 及 後 續 聯 繫 之 用 本 公 司 上 述 勾 選 或 申 請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不 實 陳 述, 審 查 期 間 如 經 查 證 有 違 章 廠 房 符 合 檢 核 事 項 第 ( 六 ) 項 之 情 事 或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有 發 生 爭 議 事 件 致 影 響 社 會 觀 感 或 本 獎 項 形 象 之 情 形, 同 意 由 主 辦 單 位 無 條 件 取 消 參 選 資 格, 亦 不 具 獲 獎 資 格 申 請 企 業 及 負 責 人 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同 意 書 1. 本 會 (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 取 得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目 的 在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依 本 會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2. 您 可 依 您 的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個 人 資 料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話 號 碼 E-MAIL 或 居 住 地 址 ) 或 其 他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識 別 您 個 人 之 資 料 3. 您 同 意 本 會 以 您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您 的 身 份 與 您 進 行 聯 絡 提 供 您 本 會 及 關 係 單 位 之 服 務 及 資 訊, 以 及 其 他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規 範 之 使 用 方 式 4. 您 可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就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向 本 會 : (1) 請 求 查 詢 或 閱 覽 (2)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或 (5) 請 求 刪 除 但 因 本 會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需 者, 本 會 得 拒 絕 之 5. 您 可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本 會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但 若 您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經 檢 舉 或 本 會 發 現 不 足 以 確 認 您 的 身 分 真 實 性 或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冒 用 盜 用 資 料 不 實 等 情 形, 本 會 有 權 暫 時 停 止 提 供 對 您 的 服 務, 若 有 不 便 之 處 敬 請 見 諒 6. 您 瞭 解 此 一 同 意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要 求, 具 有 書 面 同 意 本 公 司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之 效 果 我 已 閱 讀 並 且 接 受 上 述 同 意 書 內 容 立 約 人 簽 名 公 司 名 稱 : ( 簽 章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

茲 推 薦 ( 公 司 名 稱 ) ( 附 表 1-1) 參 加 第 25 屆 國 家 磐 石 獎 選 拔 之 甄 選 此 致 國 家 磐 石 獎 選 拔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機 構 名 稱 推 薦 人 簽 章 推 薦 人 推 薦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推 薦 機 構 用 印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3

推 薦 理 由 及 事 蹟 說 明 ( 附 表 1-2) 推 薦 理 由 :1. 經 營 穩 健, 深 具 成 長 潛 力 2. 企 業 形 象 優 良 3. 表 現 卓 越 並 對 社 會 經 濟 具 示 範 效 果 4. 熱 心 公 益 並 對 社 會 有 具 體 貢 獻 5. 其 他 ( 請 舉 例 說 明 ) 事 蹟 說 明 : 如 篇 幅 不 足, 請 自 行 增 加 頁 數 4

公 司 簡 歷 表 ( 附 表 2-1) 企 業 名 稱 負 責 人 : 統 一 編 號 : 設 立 日 期 年 月 日 資 本 額 營 業 淨 額 (104 年 度 ) 萬 元 萬 元 員 工 人 數 ( 以 當 年 度 平 均 之 勞 保 人 數 計 算 ) 102 年 : 人 / 月 103 年 : 人 / 月 104 年 : 人 / 月 公 司 地 址 :( ) 電 話 ( ) 傳 真 ( ) 工 廠 地 址 1:( ) 電 話 ( ) 通 訊 資 料 傳 真 ( ) 工 廠 地 址 2:( ) 電 話 ( ) 傳 真 ( ) 工 廠 地 址 3:( ) 電 話 ( ) 傳 真 ( ) 註 :1. 敬 請 詳 實 填 寫 全 部 在 國 內 工 廠 設 立 地 址 及 資 料 ( 欄 位 不 足 請 自 行 增 加 ) 2. 委 員 實 地 訪 審 之 建 議 工 廠 編 號 聯 絡 人 職 稱 電 話 分 機 E-mail 產 業 別 營 業 項 目 主 要 產 品 名 稱 5

公 司 沿 革 簡 介 (200 字 以 內 ; 請 條 列 說 明 ) ( 附 表 2-2) 如 篇 幅 不 足, 請 自 行 增 加 頁 數 6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說 明 書 ( 附 表 3) 附 註 : 請 就 貴 公 司 之 各 項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創 新 策 略 行 銷 策 略 人 才 發 展 社 會 責 任 與 未 來 展 望 予 以 具 體 說 明 ( 請 參 考 申 請 須 知 P3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之 項 目 逐 項 撰 寫 ) 如 篇 幅 不 足, 請 自 行 增 加 頁 數 7

附 錄 一 勞 資 關 係 方 面 依 據 勞 動 部 處 理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下 列 情 形 視 為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 ( 一 ) 公 營 公 用 及 交 通 事 業 或 具 有 危 險 性 特 殊 性 行 業 之 勞 資 爭 議, 有 影 響 公 眾 生 活 或 造 成 公 共 危 險 者 ( 二 )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之 事 業 單 位, 有 擴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者 ( 三 ) 其 他 勞 資 爭 議 有 急 速 發 展 或 擴 大 而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者 二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方 面 依 據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7 條 暨 勞 動 檢 查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1 條 規 定, 所 稱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係 指 下 列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 ( 一 )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者 ( 二 )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 三 ) 氨 氯 氟 化 氫 光 氣 硫 化 氫 二 氧 化 硫 等 化 學 物 質 之 洩 漏, 發 生 一 人 以 上 罹 災 勞 工 需 住 院 治 療 者 ( 四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