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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2 月 2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4 February 2016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5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THE HONOURABLE RIMSKY YUEN KWOK-KEUNG, S.C., J.P.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NICHOLAS W. YANG, J.P.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CLEMENT CHEUNG WAN-CH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S.B.S., J.P. MR SHIU SIN-POR, S.B.S., J.P. HEAD, CENTRAL POLICY UNIT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MR GODFREY LEUNG KING-KWOK, J.P. UNDER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9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1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主 席 : 我 想 提 醒 議 員, 今 次 會 議 將 在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首 讀 及 二 讀 (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後 暫 停, 並 於 下 午 3 時 恢 復 我 亦 要 提 醒 議 員, 在 財 政 司 司 長 發 言 期 間, 如 有 議 員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我 會 命 令 他 離 開 會 議 廳, 而 他 在 這 次 會 議 餘 下 時 間 也 不 能 回 來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可 否 澄 清, 是 否 3 天 也 不 能 回 來? 主 席 : 沒 錯, 因 為 這 3 天 屬 同 一 次 會 議 ( 梁 國 雄 議 員 手 持 道 具 天 秤, 沿 會 議 廳 通 道 步 向 政 府 官 員 席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我 剛 才 說 過, 如 果 你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我 會 命 令 你 離 開 會 議 廳 ( 梁 國 雄 議 員 繼 續 步 向 政 府 官 員 席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 梁 國 雄 議 員 在 返 回 座 位 期 間 高 聲 說 話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保 持 肅 靜 ( 有 議 員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主 席 : 請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1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34/2016 國 際 組 織 ( 特 權 及 豁 免 權 )( 東 盟 10+3 宏 觀 經 濟 研 究 辦 公 室 ) 令... 35/2016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Maximum Amount of Election Expenses (Chief Executive Elec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6... 34/2016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SEAN+3 Macroeconomic Research Office) Order... 35/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67 號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14-2015 年 報 第 68 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及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8 月 工 作 報 告 第 69 號 李 寶 椿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受 託 人 基 金 管 理 報 告 書

1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第 70 號 預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卷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第 1 頁 至 494 頁 ) 卷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第 495 頁 至 920 頁 ) 第 71 號 預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卷 二 基 金 帳 目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3/15-16 號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67 Hong Kong Arts Development Council Annual Report 2014-2015 No. 68 Hong Kong Examinations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and Report on Activities September 2014-August 2015 No. 69 Li Po Chun Charitable Trust Fund Report of the Truste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Fund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70 Estimates for the year ending 31 March 2017 Volume I General Revenue Account (Page 1 to 532) Volume I General Revenue Account (Page 533 to 982) No. 71 Estimates for the year ending 31 March 2017 Volume II Fund Accounts Report No. 13/15-16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3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協 調 決 策 局 落 實 政 府 政 策 的 工 作 Co-ordination of Efforts of Policy Bureaux on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Policies 1.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競 選 政 綱 中 承 諾 逐 步 降 低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僱 主 累 積 供 款 權 益 用 作 抵 銷 僱 員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遺 散 費 的 比 例, 以 及 跟 進 現 屆 政 府 就 標 準 工 時 的 調 研,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共 同 研 究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工 作 及 涵 蓋 範 圍 行 政 長 官 於 上 月 13 日 出 席 電 視 論 壇 時, 被 主 持 人 質 疑 上 任 已 3 年 多 但 仍 未 兌 現 該 兩 項 承 諾 他 回 應 表 示,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整 個 政 府 投 放 了 不 少 精 力 在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各 決 策 局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除 外 ) 的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用 於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精 力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政 府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影 響 到 多 少 個 政 策 項 目 的 推 行, 以 及 該 等 項 目 受 影 響 的 程 度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設 立 制 度, 評 定 各 項 政 策 (i) 的 相 對 優 次 及 (ii) 需 各 決 策 局 投 放 的 精 力, 以 免 顧 此 失 彼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相 關 部 門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本 屆 特 區 政 府 一 項 重 要 施 政 工 作, 是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和 決 定, 推 動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選 舉 辦 法 就 此, 特 區 政 府 於 2013 年 第 四 季 正 式 開 展 政 制 發 展 的 公 眾 諮 詢 和 着 力 推 進 政 制 發 展 五 步 曲 特 區 政 府 整 個 政 治 委 任 團 隊, 在 政 務 司 司 長 帶 領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統 籌 下,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範 疇 和 領 域 協 助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在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5 月 及 2015 年 1 月 至 3 月 的 兩 輪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各 司 局 長 均 盡 力 與 社 會 各 界 及 相 關 業 界 團 體 和 持 份 者 接 觸, 聆 聽 他 們 的 意 見, 協 助 專 責 小 組 的 諮 詢 工 作, 以 凝 聚 社 會 各 界 的 最 大 共 識

1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特 區 政 府 及 後 於 2015 年 6 月 2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合 憲 合 法 合 情 合 理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爭 取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大 多 數 的 支 持, 以 期 完 成 政 制 發 展 第 三 步 曲 可 惜 的 是, 有 關 方 案 最 終 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被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全 體 議 員 ( 即 28 位 議 員 ) 否 決 在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被 否 決 後, 特 區 政 府 已 明 確 表 示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將 全 力 專 注 經 濟 發 展 和 民 生 事 務 各 司 局 長 就 其 負 責 的 政 策 項 目 的 進 度 或 推 行 時 間 表, 受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一 如 既 往, 密 切 留 意 社 會 各 界 的 不 同 需 要, 在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下, 於 適 當 時 候 推 出 對 香 港 經 濟 民 生 和 社 會 發 展 有 利 的 各 項 惠 民 政 策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Orders Made by Chief Executive for Interception of Messages 2.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33(1) 條, 為 提 供 以 下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命 令 截 取 任 何 類 別 的 訊 息 (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i) 查 察 或 發 現 在 違 反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違 反 根 據 該 條 例 批 給 的 牌 照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電 訊 服 務, 或 (ii) 執 行 不 時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章 ) 發 出 或 續 期 的 對 電 訊 截 取 的 訂 明 授 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4 年, 每 年 就 上 文 第 一 類 行 動 發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所 涉 電 訊 公 司 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並 按 訊 息 傳 送 渠 道 ( 例 如 固 網 電 話 手 提 電 話 電 郵 社 交 媒 體 及 即 時 通 訊 軟 件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二 ) 自 第 589 章 生 效 以 來, 每 年 就 上 文 第 二 類 行 動 發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所 涉 電 訊 公 司 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並 按 訊 息 傳 送 渠 道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第 ( 一 ) 及 ( 二 ) 項 所 述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當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項 由 行 政 長 官 (i) 主 動 發 出, 以 及 (ii) 按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 發 出 ( 以 及 有 關 要 求 由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 及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5 ( 四 ) 有 否 就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事 宜 制 訂 適 當 的 機 制 和 程 序, 讓 公 眾 監 察 和 防 止 濫 用 的 情 況,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個 人 私 隱?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33(1) 條, 為 提 供 以 下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命 令 截 取 任 何 類 別 的 訊 息 : (a) (b) 查 察 或 發 現 在 違 反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違 反 根 據 該 條 例 批 給 的 牌 照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電 訊 服 務 ; 或 執 行 不 時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條 ) 發 出 或 續 期 的 對 電 訊 截 取 的 訂 明 授 權 電 訊 條 例 第 33(2) 條 訂 明, 第 33(1) 條 所 指 的 命 令 本 身 並 不 授 權 取 得 任 何 個 別 訊 息 的 內 容 經 諮 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後, 現 就 質 詢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4 年, 行 政 長 官 沒 有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3(1)(a) 條 發 出 任 何 命 令 ( 二 ) 及 ( 三 )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電 訊 條 例 第 33(1)(b) 條 權 力, 關 乎 為 進 行 獲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授 權 的 秘 密 行 動 而 提 供 所 需 便 利 的 行 動 安 排, 涉 及 行 動 安 排 的 敏 感 資 料,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 四 ) 行 政 長 官 一 直 嚴 格 遵 守 法 例 規 定 行 使 電 訊 條 例 第 33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而 有 關 命 令 只 為 提 供 第 33(1) 條 所 述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電 訊 條 例 第 33(2) 條 亦 訂 明, 第 33(1) 條 所 指 的 命 令 本 身 並 不 授 權 取 得 任 何 個 別 訊 息 的 內 容 因 此, 不 存 在 干 預 通 訊 私 隱 的 問 題

1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炒 賣 港 元 活 動 Speculations on Hong Kong Dollar 3. MR DENNIS KWOK: President,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speculators, in anticipation of further depreciation of the Renminbi (RMB), may use the Hong Kong dollar (HKD) as a proxy to speculate on RMB. Moreover,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US) Federal Reserve's decisions to raise the interest rate will lead to a rise in local interest rates, given the peg of HKD to the US Dollar under the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LERS).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have policies and measures in place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HKD in face of massive selling of HKD as a proxy of RMB speculation by hedge funds and other speculators, so as to mitigate the risks of recurrence of situations similar to those in 1998 during the Asian Financial crisis;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have assessed if the poor returns of the Exchange Fund in the past year will weaken the ability of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to deal with speculations on HKD in the near future; and (2) given the recent market turmoil in China, the anticipated further depreciation of RMB, as well as the HKD exchange rate hitting the weak-side convertibility undertaking on several occasions, what policies the authorities have put in place to ensure that market confidence in LERS will not be adversely affected? FINANCIAL SECRETARY: President,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 is robust. We have ample fiscal and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The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LERS) has been the cornerstone for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for over 30 years. With these, we are able to cope with sizeable funds flowing into and out of Hong Kong. We are also experienced in dealing with the challenges brought about by global economic fluctuations, and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Sinc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Federal Reserve's interest rate hike in December 2015, the spreads between Hong Kong dollar and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7 US dollar interest rates have widened. As a result, it is expected that there would be gradual outflows of funds from the Hong Kong dollar to the US dollar, and that the Hong Kong dollar exchange rate would start easing from the level of 7.75. However, the Hong Kong dollar exchange rate has not yet touched the weak-side Convertibility Undertaking level of 7.85. Since 1997-1998, the resilience of our banking and financial systems ha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It is now far more difficult for speculators to engineer any "double play" attacks on the Hong Kong dollar. Compared with the position in 1997, the Aggregate Bala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 the Monetary Base and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of the Exchange Fund have increased many folds. The relevant figures are tabulated below: Financial data July 1997 29 January 2016 Aggregate balance 363.4 1.5 (HK$ billion) (+244.4 times) Exchange Fund Bills and Notes 857.1 98.7 (HK$ billion) (+7.7 times) Hong Kong dollar Monetary Base 1,609.5 189.6 (HK$ billion) (+7.5 times) Exchange Fund's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 422.3 67.6 (US$ billion) (+5.2 times) Note: * Refers to the respective figures in June 1997 and December 2015. The above figures suggest that if speculators were to try to push up the Hong Kong dollar interest rates, the cost would be high. In addition, since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in 2008, governments all over the world have been implementing financial reforms and tightening supervision, making massive speculative activities on the Hong Kong dollar more difficult. The Exchange Fund's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stood at US$422.3 billion. The small negative investment return (-0.6%) reported last year would not impact on our ability to defend the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s.

1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Since 2009,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 has introduced seven rounds of countercyclical and other prudential measures which have significantly strengthened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ystem in Hong Kong. Our banking sector is robust, with the overall capital adequacy ratio exceed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comfortably, and we do have abundant liquidity. These enable our banking system to meet the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market volatility and outflows of funds. Government and the HKMA have since January this year repeatedly explained to the public that Hong Kong's financial system is fully capable of dealing with outflows of funds. We have also reiterated that our determination and ability to maintain the LERS are beyond doubt. 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nd a number of large investment banks have published reports confirming the robustness and appropriateness of the LERS. Government and financial regulators would continue to maintain close contact, monitor latest market developments closely, and stand ready to undertake measures to safeguard the stability of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s. The public should not worry. 將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Applications for Public Housing Quotas by Retiring Disciplined Services Staff Members 4.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每 年 發 出 通 函 邀 請 合 資 格 公 務 員 申 請 該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 公 屋 ) 配 額 該 等 配 額 分 為 一 般 配 額 及 特 別 配 額, 而 後 者 主 要 給 將 在 10 年 內 退 休 的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和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員 佐 級 人 員 申 請 近 日 有 已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向 本 人 反 映, 配 額 計 劃 未 能 解 決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雖 然 他 們 退 休 前 已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特 別 配 額 以 便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但 他 們 退 休 後 一 直 到 被 要 求 遷 出 部 門 宿 舍 時, 仍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接 獲 已 退 休 及 行 將 退 休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的 宗 數, 以 及 當 中 申 請 人 已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個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9 案 宗 數 ; 當 局 有 否 按 每 年 合 資 格 在 配 額 計 劃 下 申 請 公 屋 單 位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數 目, 調 整 有 關 的 配 額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現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並 兩 度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但 不 成 功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再 提 出 申 請 時 遭 拒, 每 名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最 多 可 以 提 出 多 少 次 申 請 ;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合 資 格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因 申 請 次 數 已 達 到 該 上 限 而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鑒 於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人 數 據 報 在 未 來 數 年 將 達 高 峰,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放 寬 關 於 申 請 次 數 的 限 制 ; ( 三 ) 鑒 於 在 退 休 前 已 根 據 配 額 計 劃 申 請 但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可 在 退 休 後 但 其 申 請 尚 在 處 理 階 段 期 間 獲 得 寬 限 而 無 須 立 即 搬 離 宿 舍,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該 類 人 員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以 及 當 局 預 計 在 未 來 3 年 每 年 該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該 類 人 員 遷 離 部 門 宿 舍 ; 及 ( 四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如 何 應 付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對 公 屋 單 位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設 立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的 目 的, 是 酌 情 地 為 基 層 公 務 員 取 得 較 佳 入 住 公 共 房 屋 的 機 會, 並 不 涉 及 聘 用 條 款 或 附 帶 福 利 合 資 格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的 人 員 能 否 獲 得 編 配 單 位 會 受 到 公 共 房 屋 供 求 變 化 選 擇 的 屋 邨 或 地 區 及 相 對 其 他 申 請 人 的 優 先 次 序 所 影 響 配 額 計 劃 下 設 有 一 般 配 額 和 特 別 配 額, 前 者 適 用 於 文 職 人 員 和 不 合 資 格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後 者 則 是 為 合 資 格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而 設 另 一 方 面, 紀 律 部 隊 的 部 門 宿 舍 是 由 紀 律 部 隊 按 照 既 定 政 策, 並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為 已 婚 人 員 在 其 服 務 條 件 以 外 所 提 供 的 福 利 居 住 在 部 門 宿 舍 的 人 員, 由 離 職 或 開 始 退 休 前 假 期 起 兩 個 月 內 須 遷 出 單 位, 部 門 首 長 可 視 乎 該 人 員 提 出 的 理 由 把 限 期 延 長 1 個 月 此 外, 假 如 有 關 人 員 已 透 過 配 額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則 可 在 處 理 期 間 獲 得 寬 限, 惟 無 論 其 申 請 成 功 與 否, 必 須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兩 個 月 內 遷 出 單 位

2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就 有 關 的 4 部 分 質 詢, 現 按 序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個 年 度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和 編 配 情 況 如 下 : 申 請 宗 數 公 屋 計 劃 年 度 公 屋 居 屋 總 數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2010-2011 1 072 237 1 309 305 個 配 額 已 分 配 2011-2012 1 428 179 1 607 230 個 配 額 已 分 配 編 配 情 況 2012-2013 2 175 119 2 294 新 落 成 單 位 的 編 配 已 完 成,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仍 正 在 進 行 中 2013-2014 2 813 120 2 933 新 落 成 單 位 的 編 配 已 完 成,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仍 正 在 進 行 中 2014-2015 3 017 218 3 235 新 落 成 單 位 及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正 在 進 行 中 居 屋 (170 多 個 配 額 )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發 出 103 個 配 額 發 出 106 個 配 額 每 年 度 可 供 編 配 的 公 屋 配 額 及 種 類,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批 出, 而 房 委 會 已 通 過 由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至 2018-2019 財 政 年 度, 每 年 增 加 100 個 配 額, 即 4 年 共 增 加 1 000 個 配 額 此 外, 我 們 亦 着 手 優 化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編 配 安 排, 使 有 限 的 資 源 可 以 得 以 充 分 被 利 用 ( 二 ) 配 額 計 劃 沒 有 就 申 請 的 次 數 設 立 上 限, 在 職 公 務 員 如 具 至 少 兩 年 連 續 服 務 年 資, 並 符 合 其 他 資 格 要 求, 即 可 開 始 提 交 申 請 在 按 年 度 發 出 的 通 函 中, 我 們 已 特 別 清 楚 地 指 出 正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其 最 後 一 次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的 時 間 及 資 格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1 ( 三 ) 根 據 保 安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今 年 1 月 1 日, 香 港 警 務 處 消 防 處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飛 行 服 務 隊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有 1 283 名 已 退 休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仍 然 居 住 在 部 門 宿 舍 鑒 於 同 事 的 家 庭 狀 況 和 個 人 選 擇 不 盡 相 同, 故 現 時 未 能 準 確 估 計 未 來 3 年 會 有 多 少 名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選 擇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並 在 其 申 請 的 處 理 過 程 中 居 住 於 部 門 宿 舍 ( 四 ) 政 府 除 了 推 行 配 額 計 劃 外, 也 引 入 了 包 括 自 置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購 屋 貸 款 計 劃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等 措 施 以 滿 足 公 務 員 在 住 屋 方 面 的 需 要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職 方 保 持 聯 繫, 攜 手 改 善 配 額 計 劃 的 運 作 效 率 向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的 長 者 提 供 支 援 Provision of Assistance for Elderly People with Disabling Hearing Loss 5.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去 年 發 表 的 報 告,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長 者 ( 即 65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據 報, 有 商 人 洞 悉 長 者 人 口 不 斷 上 升 所 帶 來 的 龐 大 商 機, 開 辦 聽 力 中 心 向 長 者 提 供 聽 力 測 試 及 出 售 助 聽 器 由 於 欠 缺 監 管, 部 分 聽 力 中 心 以 海 鮮 價 出 售 助 聽 器, 而 且 沒 有 聘 用 聽 力 學 家 或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而 為 長 者 進 行 聽 力 測 試 撰 寫 聽 力 測 試 報 告 及 驗 配 助 聽 器 的 工 作 只 由 銷 售 人 員 負 責, 以 致 有 長 者 購 買 了 不 合 適 但 昂 貴 的 助 聽 器, 聽 力 不 增 反 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本 港 現 時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的 長 者 人 數 ; 如 有, 相 關 的 數 目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進 行 有 關 統 計 ; 現 時 有 否 針 對 該 類 長 者 的 支 援 政 策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否 為 求 診 長 者 安 排 聽 力 測 試 聽 力 治 療 及 驗 配 助 聽 器 ; 如 會 安 排 該 等 服 務, 具 體 程 序 及 這 3 項 服 務 現 時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i)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與 人 口 的 比 例, 以 及 (ii) 醫 管 局 及 衞 生 署 僱 用 這 兩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香 港 這 兩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 如 有

2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有 否 具 體 政 策 及 措 施 解 決 該 問 題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有 不 少 長 者 欠 缺 經 濟 能 力 購 買 售 價 高 達 數 千 至 數 萬 元 的 助 聽 器,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向 長 者 提 供 資 助, 以 及 會 否 把 聽 力 測 試 費 用 及 助 聽 器 費 用 納 入 ( 不 設 上 限 )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生 活 安 全 及 質 素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李 國 麟 議 員 有 關 向 有 聽 力 問 題 長 者 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於 2013 年 所 進 行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的 調 查,65 歲 或 以 上 的 聽 覺 有 困 難 人 士 約 有 117 600 人 聽 覺 有 困 難 人 士 的 定 義, 包 括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認 為 自 己 有 長 期 性 的 聽 覺 困 難, 或 正 在 使 用 一 些 特 別 聽 覺 輔 助 儀 器 或 復 康 工 具 的 人 士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普 通 科 門 診 照 顧 的 病 人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類, 分 別 是 病 情 穩 定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 例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病 人 等 ), 以 及 症 狀 相 對 較 輕 的 偶 發 性 疾 病 患 者 ( 例 如 患 有 感 冒 傷 風 腸 胃 炎 等 的 病 人 ) 假 如 病 人 聽 覺 有 困 難, 普 通 科 門 診 醫 生 會 按 病 人 臨 牀 情 況 及 需 要, 轉 介 至 耳 鼻 喉 專 科 跟 進 醫 管 局 耳 鼻 喉 專 科 會 為 聽 力 有 困 難 的 人 士 提 供 適 當 的 評 估 和 治 療 醫 管 局 在 2015 年 總 共 為 大 約 8 000 住 院 及 8 萬 門 診 人 次 提 供 聽 力 服 務 醫 管 局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聽 力 測 試 和 聽 力 治 療 服 務 輪 候 時 間 的 統 計 數 字, 而 助 聽 器 驗 配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為 9 個 星 期 ( 三 ) 醫 管 局 現 時 共 有 29 名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因 應 耳 鼻 喉 科 醫 生 的 診 斷 和 病 人 的 需 要, 提 供 適 時 的 聽 力 測 試 和 治 療 服 務 而 衞 生 署 現 時 共 聘 有 4 名 聽 力 學 家, 於 兒 童 體 能 智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3 力 測 驗 服 務 及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提 供 聽 力 學 之 相 關 服 務 醫 管 局 和 衞 生 署 會 因 應 服 務 的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人 手 需 求 政 府 在 2009 年 進 行 了 有 關 醫 療 護 理 人 員 的 醫 療 衞 生 服 務 人 力 統 計 調 查 根 據 該 調 查, 回 覆 的 機 構 共 聘 有 62 名 聽 力 學 家 及 50 名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由 於 統 計 調 查 所 得 數 字 未 必 能 代 表 全 港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總 數, 因 此 現 時 沒 有 計 算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與 人 口 的 比 例 ( 四 ) 在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醫 療 券 計 劃 ) 下,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可 以 使 用 醫 療 券, 以 支 付 由 已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包 括 由 已 登 記 的 醫 生 提 供 的 聽 力 檢 查 服 務, 但 醫 療 券 不 可 用 於 純 粹 購 買 用 品, 如 藥 物 和 醫 療 器 材 等 由 於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現 時 無 須 註 冊, 醫 療 券 並 不 適 用 於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醫 管 局 透 過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 基 金 ) 安 全 網, 為 符 合 特 定 臨 床 準 則 及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的 有 需 要 病 人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以 應 付 一 些 治 療 過 程 中 有 需 要, 但 不 屬 公 立 醫 院 和 診 所 標 準 收 費 提 供 的 自 資 購 買 醫 療 項 目 或 新 科 技 的 費 用 基 金 資 助 項 目 亦 包 括 助 聽 器, 以 及 更 換 人 工 耳 蝸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及 配 件,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如 符 合 特 定 臨 床 規 定, 會 被 轉 介 尋 求 基 金 的 經 濟 援 助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檢 討 Review of Territory-wide System Assessment 6.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教 育 局 早 前 接 納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在 檢 討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後 提 交 的 報 告 所 載 建 議, 包 括 在 本 年 小 學 三 年 級 ( 小 三 ) 推 行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 試 行 計 劃 ) 委 員 會 估 計 會 在 今 年 10 月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的 數 據 和 結 果, 並 會 在 11 月 向 當 局 提 交 檢 討 報 告, 而 網 上 試 題 庫 則 可 於 今 年 年 底 更 新 委 員 會 認 為, 為 免 影 響 試 行 的 成 效, 試 行 計 劃 的 規 模 須 具 代 表 性, 因 此 建 議 邀 請 50 所 ( 約 佔 全 港 小 學 10%) 不 同 類 型 的 小 學 參 加 ( 若 個 別 學 校 不 參 加, 當 局 會 邀 請 相 同 類 型 的 學 校 替 代 ), 而 其 他 小 學 可 自 願 參 加 委 員 會 又 建 議 在 總 結 試 行 成 效 後,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試 行 方 案 然 而, 有 教 育 界 人 士 和 本 會 議 員 不 滿 政 府 尚 未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具 有 成 效

2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的 結 論 前, 便 明 言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有 關 方 案 他 們 又 呼 籲 全 港 家 長 拒 絕 讓 其 子 女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以 及 堅 持 長 遠 應 取 消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的 主 張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委 員 會 把 邀 請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的 數 目 定 為 50 的 原 因 和 理 據 ; ( 二 ) 將 會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揀 選 50 所 將 會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 ( 三 ) 何 人 或 哪 個 組 織 負 責 制 訂 第 ( 二 ) 項 提 及 的 揀 選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 ( 四 ) 將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50 所 小 學 需 具 備 的 相 關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為 何 ; ( 五 ) 將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50 所 小 學 中 各 類 學 校 所 佔 比 例 為 何 ; 當 中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官 立 學 校 津 貼 學 校 及 其 他 類 別 學 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六 ) 何 時 會 向 有 關 小 學 發 出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邀 請 信, 以 及 它 們 回 覆 的 限 期 為 何 ; ( 七 ) 會 否 公 布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小 學 的 名 單, 以 及 接 受 邀 請 小 學 的 名 單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會 否 公 布 拒 絕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小 學 的 名 單 及 其 原 因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是 否 所 有 自 願 報 名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均 會 被 接 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是, 有 否 評 估 這 做 法 會 否 令 試 行 計 劃 的 數 據 出 現 偏 差 或 不 平 衡, 因 而 影 響 該 計 劃 的 代 表 性 可 信 性 及 認 受 性 ; ( 十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出 現 接 受 邀 請 的 小 學 數 目 最 終 不 足 50 所 的 情 況, 或 低 於 哪 一 個 小 學 數 目 時, 擱 置 試 行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有 替 代 計 劃 ;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5 ( 十 一 ) 有 否 評 估 最 少 需 有 多 少 名 學 生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所 得 數 據 才 會 具 代 表 性 可 信 性 和 認 受 性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二 ) 如 何 監 管 和 確 保 試 行 計 劃 所 建 議 的 深 淺 程 度 和 題 型 的 系 統 評 估 試 題, 能 準 確 評 估 到 小 三 學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 ( 十 三 ) 如 何 確 保 接 受 邀 請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不 會 操 練 學 生 以 應 付 該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 ( 十 四 ) 如 何 確 保 和 令 教 育 界 持 份 者 相 信 教 育 局 官 員 不 會 把 試 行 計 劃 所 得 數 據 用 作 評 定 學 校 的 級 別 及 表 現 的 工 具, 以 至 殺 校 的 理 由 ; ( 十 五 ) 會 否 成 立 獨 立 委 員 會, 研 究 和 檢 討 試 行 計 劃 的 所 得 數 據 和 成 效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六 ) 會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和 原 則, 評 估 試 行 計 劃 是 否 具 有 成 效 和 達 到 目 的 ; ( 十 七 ) 在 正 式 推 行 試 行 計 劃 前, 當 局 會 否 諮 詢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香 港 教 育 工 作 者 聯 會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TSA 家 長 大 聯 盟 等 團 體 和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以 及 尋 求 它 們 的 支 持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八 ) 會 否 就 試 行 計 劃 的 具 體 安 排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九 ) 教 育 局 局 長 會 否 出 席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試 行 計 劃 舉 行 的 公 聽 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十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在 明 年 再 推 行 試 行 計 劃 ; ( 二 十 一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考 慮 全 面 取 消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 ( 二 十 二 ) 會 否 在 小 三 試 行 計 劃 檢 討 報 告 公 布 後, 進 行 小 六 試 行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二 十 三 ) 為 何 政 府 在 尚 未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具 有 成 效 的 結 論 前, 便 明 言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試 行 方 案?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教 育 局 局 長 在 2015 年 10 月 底 宣 布 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就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作 全 面 的 檢 討 檢 討 以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專 業 性 及 各 持 份 者 的 互 信 為 基 礎 委 員 會 成 立 了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就 系 統 評 估 的 報 告 及 行 政 安 排, 以 及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提 出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改 善 建 議 委 員 會 於 本 年 2 月 4 日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了 初 步 建 議, 教 育 局 正 詳 細 研 究 及 考 慮 這 些 建 議 就 林 大 輝 議 員 提 出 的 各 項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十 四 )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建 議,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的 : (i) 驗 證 工 作 小 組 就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所 提 出 的 改 善 建 議, 能 否 維 持 評 估 的 信 度 (reliability) 和 效 度 (validity) 對 準 小 三 基 本 能 力 的 要 求, 以 配 合 課 程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 (ii) 試 行 不 同 的 報 告 形 式 以 配 合 學 校 的 需 要 ; (iii) 在 試 行 安 排 期 間, 加 強 為 學 校 提 供 有 關 家 課 政 策 評 估 素 養 提 升 學 與 教 ( 如 透 過 推 廣 閱 讀 ) 及 系 統 評 估 的 專 業 支 援 項 目 ; 及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促 進 不 同 持 份 者 了 解 系 統 評 估 作 為 促 進 學 習 的 評 估 的 理 念, 以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 (iv) 在 全 港 層 面, 了 解 全 港 學 生 達 到 中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的 情 況, 以 及 為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提 供 連 續 性 的 數 據 ; 及 (v) 誠 意 顯 示 系 統 評 估 的 低 風 險 性 質, 不 會 對 辦 學 團 體 學 校 家 長 構 成 壓 力 並 透 過 參 與 分 享 和 協 作, 建 立 互 信, 共 同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讓 學 生 有 效 愉 快 學 習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7 委 員 會 建 議 參 加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小 學 數 量 約 為 50 所 不 同 類 型 的 小 學 ( 即 約 10% 全 港 小 學 的 數 目, 以 學 校 為 參 加 單 位 ) 按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不 同 地 區 學 校 種 類 ( 官 立 津 貼 直 資 ) 及 學 校 規 模 等 邀 請 學 校 參 與, 確 保 具 代 表 性 信 度 及 效 度 委 員 會 明 白 社 會 對 系 統 評 估 的 關 注, 因 此 在 建 議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時 很 着 重 考 慮 學 校 的 意 願, 認 為 即 使 是 獲 邀 的 學 校, 也 可 因 應 學 校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參 加, 並 歡 迎 其 他 學 校 以 自 願 形 式 參 加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會 考 慮 多 項 綜 合 因 素 而 非 個 別 單 一 準 則 邀 請 學 校 和 分 析 數 據, 以 確 保 其 代 表 性 由 於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包 括 提 供 支 援 措 施, 相 信 學 校 會 有 興 趣 參 加, 並 且 會 參 考 及 平 衡 不 同 的 因 素, 作 出 專 業 判 斷 以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計 劃 參 考 小 六 在 雙 數 年 自 願 參 與 系 統 評 估 的 經 驗, 參 與 學 校 一 般 都 不 會 只 偏 向 某 一 類 別 及 規 模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預 期 在 參 加 學 校 名 單 落 實 後, 會 按 學 校 情 況 處 理 公 布 參 與 學 校 的 安 排 為 參 與 學 校 舉 行 簡 介 會, 以 及 向 學 校 介 紹 評 估 的 行 政 安 排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考 評 局 亦 會 設 專 線 為 參 與 的 學 校 解 答 問 題 就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考 評 局 會 按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試 卷 修 訂 的 原 則 方 向 及 內 容, 與 其 轄 下 的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審 題 委 員 會 跟 進, 以 達 到 驗 證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試 卷 的 深 淺 程 度 和 題 型, 能 準 確 評 估 小 三 學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的 目 的 由 於 學 校 參 與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是 自 願 性 的, 委 員 會 相 信 沒 有 誘 因 令 學 校 要 向 學 生 進 行 過 度 操 練 或 催 谷 同 時 在 初 步 建 議 中, 委 員 會 就 過 度 操 練 問 題 提 出 一 籃 子 的 方 案, 提 出 多 項 針 對 性 改 善 建 議 及 支 援 措 施 : 包 括 改 善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試 行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校 報 告, 為 學 界 提 供 提 升 評 估 素 養 的 培 訓 網 上 教 學 工 具 及 例 子 ; 及 促 進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溝 通 等 此 外, 教 育 局 會 加 強 內 部 指 引, 明 確 指 出 教 育 局 不 會 運 用 系 統 評 估 數 據 評 估 學 校 的 表 現 ( 如 校 外 評 核 ) ; 從 2016-2017 學 年 起, 把 系 統 評 估 從 學 校 表 現 指 標 8.1 學 業 表 現 的 要 點 問 題 中 移 除, 並 於 3.3 學 習 評 估 中, 進 一 步 強 調 學 校 需 善 用 評 估 資 料, 回 饋 學 與 教

2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十 五 ) 至 ( 二 十 三 )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行 政 安 排 及 報 告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和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會 跟 進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實 施 和 檢 視 其 進 度, 並 就 所 得 的 數 據 和 經 驗 提 供 意 見 在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就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已 透 過 會 面 形 式 向 不 同 持 份 者 諮 詢 意 見, 包 括 教 師 代 表 團 體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家 長 團 體 (18 區 家 長 教 師 聯 會 關 注 TSA 家 長 組 織 ) 等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參 考 一 直 以 來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的 意 見, 檢 視 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的 發 展 及 提 升 評 估 素 養 方 面 的 中 長 期 建 議 方 向 委 員 會 與 轄 下 所 設 的 工 作 小 組 詳 細 研 究 過 系 統 評 估 的 目 的 功 能 及 施 行 情 況, 肯 定 系 統 評 估 的 設 立 原 意 及 價 值, 認 同 系 統 評 估 提 供 的 資 料 具 有 回 饋 學 與 教 的 功 能, 認 為 改 變 系 統 評 估 的 行 政 安 排 ( 例 如 : 隔 年 評 估 以 抽 樣 形 式 進 行 評 估 ) 並 不 能 有 效 回 應 社 會 的 各 項 關 注 為 減 少 針 對 系 統 評 估 的 過 度 操 練, 以 及 更 明 確 反 映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的 原 意, 委 員 會 認 為 系 統 評 估 的 試 卷 及 題 目 可 作 調 整, 也 可 採 用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校 報 告, 有 關 安 排 應 在 2016 年 先 以 試 行 方 式 實 施, 視 乎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回 饋,2017 的 評 估 安 排 將 會 適 當 地 採 用 及 作 出 優 化, 包 括 為 學 校 提 供 的 專 業 支 援 措 施 有 關 資 料 可 供 系 統 評 估 中 長 期 發 展 及 促 進 優 質 教 育 作 參 考 本 局 認 為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建 議 能 有 效 回 應 系 統 評 估 在 實 施 上 出 現 的 問 題, 本 局 期 望 與 各 持 份 者 ( 包 括 學 生 家 長 老 師 校 長 學 校 和 辦 學 團 體 ) 同 心 協 力 去 除 過 度 操 練 和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讓 系 統 評 估 的 長 遠 發 展 重 拾 正 軌 現 階 段 應 給 予 空 間 落 實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具 體 細 節, 聚 焦 把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經 驗 回 饋 予 以 後 的 系 統 評 估 本 局 在 適 當 時 間 會 向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展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9 僧 尼 所 收 取 的 紅 包 及 捐 款 Red Packets and Donations Received by Monks and Nuns 7.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本 港 的 僧 尼 大 多 數 因 年 紀 老 邁 或 其 他 原 因, 極 少 主 持 或 參 與 節 日 及 殯 葬 儀 式 的 祭 祀 活 動, 因 此 有 內 地 的 僧 尼 或 人 士 應 邀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並 收 取 紅 包 此 外, 有 內 地 人 士 持 旅 遊 簽 注 入 境 後 以 僧 尼 裝 扮 在 街 上 化 緣 或 銷 售 佛 珠 另 一 方 面, 據 報 去 年 有 一 名 本 港 尼 姑 以 現 金 購 買 豪 宅, 而 有 關 資 金 懷 疑 來 自 善 信 的 捐 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的 事 件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包 括 如 何 處 理 內 地 人 士 被 證 實 曾 在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並 收 取 紅 包 的 個 案 ; 若 沒 有 調 查,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遏 止 內 地 人 士 以 僧 尼 裝 扮 在 街 上 化 緣 或 銷 售 佛 珠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僧 尼 ( 包 括 上 述 個 案 的 尼 姑 ) 須 否 就 其 收 取 善 信 的 紅 包 或 捐 款 申 報 應 課 稅 收 入 及 繳 納 相 關 稅 項 ; 若 有 研 究 而 結 果 為 須 要,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沒 有 就 有 關 的 僧 尼 沒 有 報 稅 及 繳 稅 的 個 案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政 府 不 會 干 涉 個 別 人 士 舉 行 或 參 與 宗 教 活 動, 惟 其 行 為 必 須 遵 從 香 港 法 律 就 質 詢 第 ( 一 ) 至 ( 三 ) 部 分,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宗 教 人 士 如 來 港 主 持 活 動,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申 請 所 需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入 境 處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及 防 止 訪 客 ( 包 括 內 地 訪 客 ) 從 事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行 為, 包 括 從 事 未 經 批 准 的 僱 傭 工 作 入 境 處 會 採 取 措 施 或 執 法 行 動, 並 詳 細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若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違 法 行 為, 便 會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調 查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的 統 計 數 字

3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所 有 訪 客 在 未 獲 入 境 處 處 長 批 准 前, 無 論 受 薪 與 否, 均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違 例 者 會 遭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協 助 及 教 唆 者 同 罪 ( 二 ) 任 何 人 在 任 何 公 眾 地 方 乞 取 或 收 取 施 捨, 均 有 可 能 觸 犯 香 港 法 例 第 228 章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第 26A 條 如 屬 第 一 或 第 二 次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及 監 禁 1 個 月 ; 如 屬 第 三 次 或 其 後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及 監 禁 12 個 月 警 方 會 對 涉 嫌 在 本 港 進 行 行 乞 活 動 的 人 士 調 查, 並 會 按 個 別 案 件 的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不 論 進 行 行 乞 活 動 的 人 士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警 方 均 會 根 據 證 據, 考 慮 是 否 作 出 起 訴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如 遇 到 疑 似 僧 侶 或 其 他 人 士 涉 嫌 進 行 違 法 行 乞 或 募 捐 活 動,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三 )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任 何 人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並 來 自 任 何 職 位 或 受 僱 工 作 或 任 何 退 休 金, 均 須 繳 納 薪 俸 稅 ; 而 任 何 從 於 香 港 經 營 的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獲 得, 並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則 須 繳 納 利 得 稅 就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下 收 到 的 款 項 是 否 屬 於 應 課 稅 入 息 或 應 評 稅 利 潤, 須 考 慮 個 別 個 案 的 所 有 詳 細 資 料 後 才 可 決 定 如 有 資 料 顯 示 任 何 人 士 可 能 逃 稅 或 提 交 不 正 確 報 稅 表, 稅 務 局 會 作 適 當 跟 進 基 於 稅 務 條 例 的 保 密 條 款, 稅 務 局 不 能 透 露 任 何 人 士 的 稅 務 資 料, 亦 不 會 評 論 個 別 個 案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薪 酬 待 遇 及 聘 用 條 件 Remuneration and Employment Conditions for Green Minibus Drivers 8.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在 香 港, 公 共 小 巴 是 乘 客 量 第 三 高 ( 僅 次 於 鐵 路 和 專 營 巴 士 )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另 一 方 面, 有 專 線 小 巴 工 會 指 出, 小 巴 司 機 長 期 面 對 薪 酬 待 遇 欠 佳 及 工 時 過 長 等 問 題, 以 致 有 人 手 不 足 和 老 化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掌 握 過 去 3 年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統 計 資 料, 包 括 人 數 平 均 年 齡 聘 用 形 式 ( 即 受 聘 或 自 僱 ) 平 均 每 周 工 時 平 均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1 每 月 薪 酬, 以 及 一 般 的 服 務 條 件 ( 例 如 有 薪 假 期 日 數 ); 如 是,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設 立 與 專 線 小 巴 業 持 份 者 ( 包 括 司 機 工 會 代 表 及 營 辦 商 ) 定 期 磋 商 的 機 制, 以 了 解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薪 酬 待 遇, 並 尋 求 改 善 辦 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運 輸 署 在 諮 詢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後 制 訂 了 小 巴 司 機 工 作 時 間 指 引,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向 營 辦 商 了 解 它 們 遵 從 指 引 的 情 況, 並 確 保 小 巴 司 機 有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以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 ( 四 ) 會 否 考 慮 確 保 小 巴 司 機 有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的 新 措 施, 包 括 (i) 訂 定 工 作 時 數 上 限 (ii) 跟 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車 長 的 作 息 安 排 ( 例 如 提 供 小 休 時 間 及 訂 立 固 定 用 膳 時 間 ), 以 及 (iii) 參 考 運 輸 署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的 做 法, 向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發 出 類 似 指 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採 用 營 業 收 入 的 某 個 比 例 ( 即 拆 帳 制 ) 計 算 司 機 薪 酬 它 們 經 營 的 路 線 數 目, 以 及 拆 帳 制 的 詳 情 ;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或 政 策 ( 例 如 優 先 向 採 用 固 定 薪 酬 制 的 營 辦 商 批 出 營 運 權 ), 以 鼓 勵 營 辦 商 採 用 固 定 薪 酬 制, 以 期 吸 引 更 多 人 入 行, 並 避 免 小 巴 司 機 在 拆 帳 制 下 為 增 加 收 入 而 超 速 駕 駛 ; ( 六 ) 鑒 於 有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在 入 職 時 被 營 辦 商 要 求 繳 交 款 項 作 為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時 的 墊 底 費, 這 安 排 導 致 現 職 司 機 流 失 問 題 嚴 重 及 新 人 卻 步,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現 時 哪 些 營 辦 商 有 要 求 司 機 繳 交 墊 底 費, 以 及 它 們 經 營 的 路 線 數 目 ;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該 問 題 ; ( 七 ) 鑒 於 有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運 輸 署 在 向 營 辦 商 批 出 專 線 小 巴 營 運 權 時 會 施 加 的 條 款 或 會 影 響 到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薪 酬 待 遇, 但 該 等 條 款 未 有 公 開, 以 致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難 以 判 斷 營 運 商 有 否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當 局 日 後 可 否 公 開 該 等 條 款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3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八 ) 鑒 於 有 小 巴 司 機 指 出, 當 局 正 研 究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座 位 的 數 目, 而 在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增 加 後,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量 將 會 增 加, 當 局 在 進 行 該 項 研 究 時, 會 否 探 討 如 何 確 保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可 分 享 到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 如 會, 計 劃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所 有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須 取 得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方 可 經 營 專 線 小 巴 服 務 客 運 營 業 證 訂 明 經 營 公 共 小 巴 ( 專 線 ) 服 務 的 條 件 (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 當 中 包 括 要 求 營 辦 商 須 按 照 運 輸 署 批 准 的 服 務 詳 情 ( 如 路 線 車 費 班 次 及 車 輛 分 配 ) 營 運 服 務, 以 及 就 其 他 經 營 安 排 ( 如 對 車 輛 狀 況 的 要 求 和 有 關 車 輛 必 須 由 持 證 人 聘 請 的 司 機 駕 駛 ) 作 出 規 定 適 用 於 2002 年 及 以 後 刊 憲 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見 附 件 一 此 外, 營 辦 商 須 執 行 在 其 客 運 營 業 證 申 請 表 中 作 出 的 任 何 承 諾, 包 括 任 何 有 關 向 司 機 提 供 津 貼 或 獎 勵 的 安 排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日 常 溝 通 突 擊 檢 查 及 客 運 營 業 證 中 期 檢 討, 確 保 營 辦 商 遵 從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及 落 實 承 諾 為 確 保 營 辦 商 能 按 運 輸 署 訂 下 的 營 運 時 間 及 班 次 提 供 服 務, 並 有 效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訂 明 營 辦 商 與 司 機 必 須 有 僱 傭 關 係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僱 傭 安 排 一 樣, 營 辦 商 與 其 司 機 的 僱 傭 安 排 須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包 括 關 於 休 息 日 及 假 期 的 要 求 ; 而 具 體 聘 用 條 件 ( 例 如 實 際 薪 金 及 工 作 時 數 ) 則 由 僱 主 和 僱 員 雙 方 議 定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六 ) 根 據 運 輸 署 在 2012 年 及 2015 年 向 營 辦 商 收 集 的 資 料, 受 聘 駕 駛 專 線 小 巴 的 司 機 人 數 維 持 約 8 000 人, 當 中 約 八 成 介 乎 50 至 69 歲 礙 於 所 收 集 的 統 計 數 據 的 局 限,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司 機 的 平 均 年 齡 全 職 司 機 比 例 則 維 持 約 七 至 八 成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3 根 據 營 辦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2015 年 年 底, 視 乎 不 同 路 線 的 營 運 需 要 及 實 際 安 排 ( 例 如 有 司 機 只 於 早 及 / 或 晚 的 繁 忙 時 間 的 更 份 工 作 ), 每 名 全 職 司 機 的 每 日 當 值 時 數 ( 包 括 歇 息 時 間 ) 約 為 6 至 13 小 時 正 如 前 文 所 述, 休 息 日 及 假 日 的 安 排 須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薪 酬 方 面, 視 乎 實 際 當 值 時 數, 每 更 的 底 薪 約 為 330 元 至 690 元 超 過 八 成 路 線 ( 即 約 300 條 路 線 ) 的 司 機 是 以 底 薪 或 底 薪 附 加 定 額 津 貼 的 形 式 受 聘, 其 餘 ( 即 約 50 條 路 線 ) 的 司 機 則 以 底 薪 附 加 分 帳 又 或 純 分 帳 形 式 受 聘 據 理 解, 小 部 分 營 辦 商 亦 為 旗 下 司 機 提 供 膳 食 津 貼 安 全 獎 金 超 時 津 貼 及 / 或 假 日 津 貼 等 運 輸 署 並 沒 有 關 於 一 些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向 營 辦 商 繳 交 所 謂 墊 底 費 的 統 計 資 料 運 輸 署 在 參 考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並 諮 詢 業 界 後, 於 2000 年 制 訂 了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時 間 指 引 ( 指 引 ), 就 司 機 每 天 最 長 的 當 值 時 間 及 駕 駛 值 班 時 間 作 出 指 引 ( 指 引 文 本 見 附 件 二 ) 這 些 上 限 與 適 用 於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的 相 關 指 引 相 若 如 前 文 提 及, 一 名 全 職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每 日 當 值 時 數 約 為 6 至 13 小 時, 可 見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一 般 應 符 合 指 引 運 輸 署 會 定 期 與 營 辦 商 舉 行 業 界 會 議, 討 論 包 括 司 機 人 手 和 工 時 在 內 的 課 題, 亦 會 按 需 要 與 個 別 營 辦 商 就 服 務 管 理 及 營 運 事 宜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如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就 工 作 安 排 有 任 何 意 見, 運 輸 署 樂 意 協 助 向 營 辦 商 反 映 在 最 近 期 (2015 年 12 月 ) 的 業 界 會 議 上, 運 輸 署 再 次 提 醒 營 辦 商 根 據 指 引 編 訂 司 機 工 作 安 排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不 時 與 業 界 就 司 機 工 作 時 數 及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等 課 題 保 持 溝 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探 討 應 否 修 訂 指 引 由 於 營 辦 商 一 般 為 中 小 型 性 質, 其 員 工 數 目 相 對 不 多, 在 人 手 調 配 及 工 作 安 排 上 或 需 較 大 彈 性 以 滿 足 乘 客 需 求 政 府 明 白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近 年 面 對 司 機 逐 漸 高 齡 化 及 招 聘 司 機 的 困 難 運 輸 署 已 聯 絡 勞 工 處, 並 協 調 營 辦 商 參 與 由 勞

3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工 處 籌 辦 的 招 聘 會 此 外, 署 方 亦 曾 接 觸 懲 教 署, 以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和 更 生 人 士 的 支 援 服 務 機 構, 並 鼓 勵 營 辦 商 聘 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或 更 生 人 士 據 理 解, 部 分 營 辦 商 已 調 高 司 機 薪 酬 靈 活 調 派 人 手 和 聘 請 兼 職 司 機, 以 應 付 特 別 是 繁 忙 時 段 的 服 務 需 求 ( 七 ) 現 時 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服 務 詳 情, 包 括 行 車 路 線 營 運 時 間 班 次 及 車 費 等 資 料, 已 上 載 於 運 輸 署 的 網 頁 至 於 運 輸 署 向 營 辦 商 發 出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現 時 公 眾 人 士 可 向 運 輸 署 索 取 署 方 亦 會 考 慮 將 資 料 一 併 上 載 於 網 頁, 方 便 市 民 隨 時 查 閱 ( 八 ) 正 如 我 們 早 前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近 年 公 共 小 巴 的 經 營 環 境 較 為 艱 難, 近 六 成 的 路 線 組 合 出 現 收 支 難 以 平 衡 的 情 況, 考 慮 到 成 本 及 人 手 等 問 題, 業 界 有 不 少 意 見 認 為 應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的 座 位 同 時, 雖 然 公 共 小 巴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過 去 數 年 整 體 大 致 平 穩, 仍 有 不 少 路 線 乘 客 量 可 觀, 在 最 繁 忙 時 段 出 現 服 務 供 不 應 求 的 情 況, 社 會 上 對 增 加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亦 有 所 訴 求 因 此, 政 府 正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優 先 進 行 增 加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的 研 究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我 們 會 詳 細 評 估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對 公 共 小 巴 行 業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及 交 通 管 理 等 的 影 響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雖 或 可 增 加 票 務 收 入, 但 經 營 成 本 亦 會 同 時 增 加, 因 此 建 議 是 否 有 助 改 善 公 共 小 巴 行 業 的 整 體 經 營 狀 況 仍 需 深 入 探 討 若 可 令 公 共 小 巴 整 體 經 營 狀 況 有 所 改 善, 相 信 對 營 辦 商 在 招 聘 司 機 和 減 少 司 機 流 失 兩 方 面 都 會 起 積 極 作 用 我 們 將 會 在 本 年 年 中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研 究 進 度, 並 會 爭 取 於 本 年 第 三 季 完 成 研 究 若 研 究 結 果 能 確 定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的 可 行 方 案, 我 們 會 隨 即 進 行 修 例 的 工 作, 以 期 盡 快 落 實 建 議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5 附 件 一

3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7 附 件 二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工 作 時 間 的 指 引 ( 於 2000 年 4 月 發 出 )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每 天 最 長 當 值 時 間 ( 包 括 所 有 歇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過 14 小 時 ; 及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每 天 駕 駛 值 班 時 間 ( 即 最 長 當 值 時 間 扣 除 所 有 15 分 鐘 或 以 上 的 歇 息 時 間 後 ) 不 應 超 過 11 小 時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Interchange Concession Schemes for Public Transport 9.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就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合 作 推 行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詳 情, 包 括 有 關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平 均 每 天 受 惠 人 次 和 車 費 折 扣 率 為 何, 以 及 該 等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當 中, 已 停 止 提 供 有 關 轉 乘 優 惠 的 路 線 及 其 原 因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如 不 知 悉,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現 時 如 何 分 攤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所 涉 及 的 額 外 車 費 收 益 和 成 本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現 時 推 行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大 多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的 巴 士 路 線 組 合, 令 乘 客 容 易 混 淆 及 對 他 們 帶 來 不 便,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簡 化 其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3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四 ) 政 府 會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以 鼓 勵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合 作 推 出 更 多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應 在 政 府 規 管 框 架 下, 由 私 營 機 構 根 據 審 慎 商 業 原 則 經 營, 以 增 加 營 運 效 益 我 們 的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會 顧 及 經 營 成 本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及 營 運 的 可 持 續 性 各 營 辦 商 推 出 的 轉 乘 優 惠 亦 是 在 此 政 策 框 架 下 施 行, 政 府 不 設 補 貼 香 港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以 鐵 路 為 骨 幹, 輔 以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在 其 他 各 種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當 中, 專 營 巴 士 是 路 面 運 輸 的 主 要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尚 未 有 鐵 路 直 達 的 地 區, 以 及 提 供 跨 區 服 務 專 線 小 巴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提 供 輔 助 接 駁 服 務 ( 包 括 接 駁 至 鐵 路 站 ), 以 及 為 乘 客 較 少 或 不 宜 使 用 高 載 客 量 交 通 工 具 的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雖 然 專 營 巴 士 走 線 亦 時 有 途 經 鐵 路 站, 可 提 供 接 駁 至 鐵 路 站 的 服 務, 但 相 對 專 線 小 巴 而 言, 一 條 巴 士 路 線 一 般 會 服 務 較 大 的 範 圍 隨 着 港 鐵 網 絡 不 斷 發 展,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不 時 按 市 民 需 要 ( 包 括 在 新 鐵 路 線 開 通 時 ), 除 了 在 自 身 的 鐵 路 網 絡 提 供 轉 乘 優 惠 之 餘, 亦 與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合 作 推 行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這 些 票 務 計 劃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惠 之 餘, 亦 加 強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模 式 之 間 優 勢 互 補, 更 為 鐵 路 網 絡 未 能 覆 蓋 的 地 區 的 居 民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乘 客 使 用 同 一 張 八 達 通 卡, 由 指 定 港 鐵 車 站 出 閘 後, 於 1 小 時 內 轉 乘 指 定 的 專 線 小 巴 或 專 營 巴 士 路 線, 或 由 指 定 專 線 小 巴 或 專 營 巴 士 線 於 1 小 時 內 於 指 定 港 鐵 車 站 轉 乘 港 鐵, 均 可 享 有 轉 乘 優 惠 至 於 黃 國 健 議 員 質 詢 提 及 的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 性 質 與 作 用 與 上 述 涉 及 港 鐵 的 轉 乘 優 惠 稍 稍 不 同 自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以 來, 運 輸 署 聯 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更 着 力 推 動 路 線 重 組 除 了 透 過 每 年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外, 亦 以 區 域 性 模 式, 即 以 整 個 地 區 而 非 個 別 路 線 為 基 礎, 宏 觀 檢 視 巴 士 服 務, 以 為 地 區 帶 來 較 佳 的 整 體 巴 士 服 務 效 益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是 路 線 重 組 的 重 要 一 環, 與 路 線 重 組 工 作 相 輔 相 成 這 是 由 於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可 減 少 重 複 的 點 對 點 巴 士 路 線, 而 市 民 仍 能 享 用 收 費 合 理 甚 或 較 為 優 惠 而 覆 蓋 範 圍 更 廣 泛 的 巴 士 服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9 務 因 應 此 目 的,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以 路 線 組 合 為 基 礎, 即 乘 客 乘 搭 第 一 程 途 經 主 要 幹 道 或 站 點 ( 如 巴 士 轉 乘 站 及 隧 道 收 費 廣 場 ) 的 巴 士 服 務, 可 憑 八 達 通 卡 以 優 惠 票 價 轉 乘 第 二 程 巴 士 服 務 就 黃 國 健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進 一 步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四 ) 政 府 一 向 與 各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並 鼓 勵 它 們 在 顧 及 公 司 所 須 維 持 財 政 穩 健 的 原 則 下, 盡 量 推 出 適 切 的 車 費 推 廣 計 劃 港 鐵 公 司 現 時 提 供 與 53 條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轉 乘 優 惠, 平 均 每 天 約 有 47 500 人 次 受 惠 這 53 條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轉 乘 優 惠 金 額 每 程 介 乎 3 毫 至 3 元 不 等, 優 惠 率 平 均 約 13% 港 鐵 公 司 於 過 去 5 年 提 供 的 專 線 小 巴 轉 乘 優 惠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或 路 線 每 程 車 費 優 惠 及 有 效 期 等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乘 客 可 在 港 鐵 公 司 網 站 <www.mtr.com.hk> 或 客 務 中 心 取 得 各 項 港 鐵 轉 乘 計 劃 的 詳 情 ( 二 ) 港 鐵 公 司 自 行 與 個 別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商 討 攤 分 車 費 收 入 及 優 惠 支 出 的 安 排 這 安 排 令 乘 客 得 益, 港 鐵 公 司 和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亦 互 惠 互 利, 屬 於 它 們 之 間 的 商 業 決 定, 政 府 並 無 直 接 參 與 ( 三 )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共 提 供 360 項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覆 蓋 約 420 條 路 線 ( 佔 全 港 路 線 約 七 成 ), 每 日 平 均 約 16 萬 人 次 受 惠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配 合 路 線 重 組, 為 市 民 提 供 便 利 部 分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更 涉 及 多 於 兩 條 路 線 的 組 合, 令 乘 客 享 有 更 多 選 擇, 滿 足 他 們 前 往 不 同 地 點 的 需 要 乘 客 可 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網 站 服 務 熱 線 或 營 辦 商 在 個 別 轉 乘 站 的 客 務 中 心 獲 得 各 項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的 詳 情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推 出 新 的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時, 普 遍 亦 會 張 貼 告 示 或 派 發 單 張 以 作 宣 傳, 以 及 在 過 程 中 知 會 區 議 會

4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於 2011 年 至 2015 年 提 供 轉 乘 優 惠 詳 情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堅 尼 地 城 ( 厚 和 街 ) 23 薄 扶 林 ( 循 環 線 ) 堅 尼 地 城 ( 厚 和 街 ) 23M 置 富 花 園 ( 循 環 線 ) 54M 58 58A 58M 10X 10 11 24A 堅 尼 地 城 站 瑪 麗 醫 院 ( 循 環 線 ) 堅 尼 地 城 站 香 港 仔 ( 湖 南 街 ) 堅 尼 地 城 站 香 港 仔 ( 湖 南 街 ) 堅 尼 地 城 站 貝 沙 灣 ( 南 灣 ) 中 環 遮 打 道 美 景 臺 / 沙 灣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美 景 臺 / 沙 灣 田 灣 邨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金 鐘 站 德 立 街 肇 輝 臺 ( 循 環 線 )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5.5 元 堅 尼 地 城 或 以 下 0.5 元 堅 尼 地 城 5.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堅 尼 地 城 5.3 元 0.5 元 堅 尼 地 城 堅 尼 地 城 堅 尼 地 城 香 港 / 中 環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金 鐘 / 灣 仔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有 效 期 12/2014 至 現 時 12/2014 至 現 時 12/2014 至 12/2015 12/2014 至 12/2015 12/2014 至 12/2015 12/2014 至 12/2015 6/2005 至 8/2011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4.8 元 0.5 元 成 人 4/2006 至 現 時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41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畢 拉 山 金 鐘 站 德 立 24M 街 銅 鑼 灣 蘭 芳 道 睦 誠 14M 道 ( 循 環 線 ) 銅 鑼 灣 蘭 芳 道 勵 德 21A 邨 ( 循 環 線 ) 上 寶 馬 山 銅 鑼 灣 25 ( 循 環 線 ) 31 49M 50 7 79K 21K 44A 81K 407A 田 灣 邨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天 后 站 寶 馬 山 ( 循 環 線 ) 耀 東 邨 西 灣 河 ( 循 環 線 ) 九 龍 城 偉 恒 昌 新 邨 尖 沙 咀 東 科 學 館 道 ( 循 環 線 ) 旺 角 柏 景 灣 旺 角 東 站 ( 循 環 線 ) 大 角 咀 櫻 桃 街 旺 角 東 站 ( 循 環 線 ) 長 沙 灣 廣 場 海 麗 邨 ( 循 環 線 ) 美 孚 站 深 水 埗 海 麗 邨 ( 循 環 線 ) 葵 芳 站 興 寧 路 瑪 嘉 烈 醫 院 88B 翠 怡 花 園 葵 芳 站 指 定 轉 車 站 ( 港 鐵 站 ) 金 鐘 / 灣 仔 銅 鑼 灣 可 享 每 程 優 惠 的 可 享 * * 車 費 優 惠 6.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成 人 成 人 銅 鑼 灣 4.2 元 0.4 元 成 人 銅 鑼 灣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天 后 / 炮 台 山 有 效 期 4/2006 至 現 時 7/2003 至 現 時 11/2011 至 現 時 4.8 元 或 以 下 0.5 4/2006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5.3 元 0.5 元 成 人 西 灣 河 3.7 元 0.5 元 成 人 尖 沙 咀 / 尖 東 旺 角 / 奧 運 / 旺 角 東 旺 角 東 7.2 元 1.0 元 成 人 4.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4.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所 有 荔 枝 角 3.6 元 0.5 元 成 人 美 孚 葵 芳 / 荔 景 葵 芳 成 人 # / 4.2 元 3.0 元 小 童 2.9 元 2.5 元 長 者 4.7 元 0.5 元 成 人 3.5 元 或 以 上 0.5 元 成 人 12/2005 至 現 時 12/2005 至 現 時 6/2005 至 現 時 1/2004 至 現 時 4/2004 至 10/2012 7/2007 至 現 時 2/2005 至 現 時 10/2006 至 現 時 9/2011 至 2/2012

4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95K 荃 灣 西 站 荃 灣 站 荃 灣 西 3.7 元 2.8 元 所 有 荃 灣 如 心 廣 場 海 濱 99 花 園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站 公 共 交 通 交 301M 匯 處 荃 灣 站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站 青 衣 長 亨 409K ( 循 環 線 ) 79M 瓊 東 街 黃 大 仙 站 79S 49 瓊 東 街 鑽 石 山 站 ( 循 環 線 ) 順 天 九 龍 城 渡 輪 碼 頭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3.3 元 0.4 元 所 有 荃 灣 西 3.3 元 0.3 元 所 有 有 效 期 5/2004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0/2008 荃 灣 西 6.2 元 2.0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3.7 元 0.5 元 成 人 7/2003 黃 大 仙 2.6 元 0.3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9/2010 鑽 石 山 3.7 元 0.5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彩 虹 3.9 元 0.5 元 成 人 以 上 3.9 元 或 以 下 0.3 元 成 人 54 順 天 樂 富 彩 虹 4.2 元 0.3 元 成 人 54M 順 天 坪 石 ( 循 環 線 ) 彩 虹 4.2 元 0.3 元 成 人 1A 1 西 貢 彩 虹 公 共 運 輸 總 站 西 貢 九 龍 灣 ( 德 福 花 園 ) 彩 虹 8.0 元 0.5 元 成 人 彩 虹 / 九 龍 灣 106 寶 林 九 龍 灣 牛 頭 角 47 59 順 利 翠 屏 福 塘 道 ( 循 環 線 ) 翠 屏 南 邨 協 和 街 ( 循 環 線 ) 觀 塘 觀 塘 8.0 元 0.5 元 成 人 7.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2 元 或 以 下 0.3 元 成 人 成 人 9/2007 至 現 時 5/2004 至 現 時 8/2006 至 現 時 2/2011 至 4/2013 2/2011 至 4/2013 4/2005 至 現 時 12/2008 至 現 時 3.4 元 0.5 元 成 人 12/2002 2.7 元 0.3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43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59M 翠 屏 南 邨 福 塘 道 觀 塘 2.7 元 0.3 元 成 人 71A 71B 76B 寶 達 邨 藍 田 站 ( 循 環 線 ) 秀 茂 坪 邨 第 5 期 藍 田 站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油 塘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藍 田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 循 環 線 ) 藍 田 4.0 元 0.6 元 成 人 藍 田 4.0 元 0.6 元 成 人 藍 田 5.1 元 0.5 元 成 人 23B 仁 愛 圍 茶 果 嶺 藍 田 2.4 元 0.2 元 成 人 23M 23C 仁 愛 圍 茜 發 道, 藍 田 站 麗 港 城 茶 果 嶺 道, 油 塘 站 ( 循 環 線 ) 藍 田 2.4 元 0.2 元 成 人 藍 田 / 油 塘 2.4 元 0.2 元 成 人 101M 坑 口 站 西 貢 坑 口 9.0 元 1.0 元 成 人 15M 寶 琳 站 康 盛 花 園 寶 琳 4.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17M 寶 琳 站 翠 林 寶 琳 3.7 元 0.5 元 成 人 112M 810 康 城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 駿 昌 街 ) 沙 田 市 中 心 馬 鞍 山 雅 典 居 ( 循 環 線 ) 康 城 沙 田 / 大 水 坑 804 廣 源 顯 徑 第 一 城 4.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9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所 有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2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4/2005 至 現 時 9/2011 至 4/2012 9/2011 至 4/2012 9/2011 至 4/2012 11/2002 至 現 時 10/2002 至 現 時 10/2002 至 現 時 5/2015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4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路 線 編 號 808P 808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恆 安 邨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錦 英 苑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第 一 城 第 一 城 / 馬 鞍 山 803 顯 徑 利 安 馬 鞍 山 807B 大 學 站 黃 竹 灣 ( 循 環 線 ) 807K 大 學 站 井 頭 78 78A 落 馬 洲 ( 新 田 )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八 鄉 路 大 欖 隧 道 轉 車 站 八 鄉 路 ( 近 大 欖 隧 道 轉 車 站 ) 錦 上 路 站 落 馬 洲 ( 新 田 ) 公 共 交 77 通 交 匯 處 天 水 圍 山 貝 路 阜 財 街 ( 循 611 環 線 ) 元 朗 站 山 貝 路 ( 循 611A 環 線 ) 鈞 樂 里 元 朗 站 ( 循 611B 環 線 ) 馬 鞍 山 / 烏 溪 沙 馬 鞍 山 / 烏 溪 沙 錦 上 路 錦 上 路 33 元 朗 泰 豐 街 下 白 泥 天 水 圍 34 元 朗 泰 豐 街 流 浮 山 天 水 圍 34A 元 朗 廈 村 流 浮 山 35 元 朗 泰 豐 街 沙 橋 尖 鼻 咀 6.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0 元 或 以 下 5.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2.5 元 # 成 人 1.5 元 小 童 / 長 者 2.5 元 # 成 人 1.5 元 小 童 / 長 者 元 朗 9.3 元 1.0 元 所 有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天 水 圍 天 水 圍 11.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3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3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4 至 4/2012 12/2004 至 4/2012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7/2007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45 路 線 編 號 46 45 501A 501K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屯 門 富 泰 邨 屯 門 市 中 心 ( 循 環 線 ) 大 興 花 園 屯 門 市 中 心 ( 循 環 線 ) 聯 和 墟 雍 盛 苑 ( 循 環 線 ) 粉 嶺 站 欣 盛 苑 ( 循 環 線 )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兆 康 4.7 元 1.0 元 所 有 屯 門 3.2 元 0.3 元 所 有 粉 嶺 4.5 元 0.5 元 所 有 粉 嶺 4.5 元 0.5 元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6/2006 至 現 時 5/2005 至 現 時 註 : * 由 於 部 分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設 有 分 段 收 費, 因 此 同 一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或 有 多 於 一 個 可 享 轉 乘 優 惠 的 車 費 組 別, 而 其 轉 乘 優 惠 金 額 亦 會 因 而 有 所 不 同 # 成 人 八 達 通 卡 包 括 註 有 學 生 身 份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安 全 使 用 家 居 清 潔 劑 Safety Use of Household Cleaners 10.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就 辦 公 樓 宇 及 公 眾 場 所 訂 定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 良 好 級 ), 空 氣 中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TVOC ) 及 甲 醛 的 8 小 時 平 均 濃 度 分 別 不 應 多 於 10 億 分 之 261 及 81 近 日 有 報 章 報 道, 有 一 項 測 試 的 結 果 顯 示, 多 款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家 居 清 潔 劑 ( 清 潔 劑 ) 在 室 內 散 發 的 氣 體 所 含 TVOC 及 甲 醛 的 濃 度, 均 高 於 上 述 指 標 有 清 潔 劑 散 發 的 氣 體 的 TVOC 濃 度 超 標 逾 5 成 至 75 倍, 而 甲 醛 濃 度 則 超 標 近 兩 倍 至 12 倍 有 一 名 專 科 醫 生 指 出, 長 期 吸 入 高 濃 度 的 TVOC 及 甲 醛, 可 引 致 鼻 炎 或 咽 喉 炎, 甚 至 會 增 加 罹 患 癌 症 的 風 險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參 考 有 關 的 國 際 標 準, 制 訂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TVOC 及 甲 醛 含 量 上 限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4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二 ) 鑒 於 有 部 分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標 籤 沒 有 包 含 成 分 及 產 地 資 料,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監 管 該 等 產 品 的 標 籤 內 容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及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的 標 籤 規 定 ; ( 三 ) 有 否 就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成 分 訂 定 安 全 標 準 ; 若 有, 出 售 違 反 該 等 標 準 的 產 品 的 罰 則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定 期 抽 查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是 否 合 乎 該 等 標 準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市 民 認 識 正 確 使 用 各 類 清 潔 劑 的 方 法, 以 減 低 不 當 使 用 清 潔 劑 對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自 2003 年 推 行 辦 公 室 及 公 眾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檢 定 計 劃, 並 在 檢 定 計 劃 下 訂 定 相 關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當 中 包 括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和 甲 醛 檢 定 計 劃 的 認 證 分 兩 個 級 別, 即 卓 越 級 別 和 良 好 級 別 在 良 好 級 別 下, 室 內 空 氣 中 的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及 甲 醛 在 8 小 時 內 的 平 均 濃 度 應 分 別 低 於 十 億 分 之 二 百 六 十 一 及 八 十 一 就 質 詢 提 及 有 關 報 章 報 道 的 測 試 結 果, 由 於 我 們 沒 有 掌 握 有 關 測 試 的 方 法 量 度 時 間 和 詳 細 數 據, 因 此 未 能 評 估 有 關 測 試 結 果 是 否 可 與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直 接 比 較 一 般 而 言, 使 用 家 居 清 潔 劑 的 時 間 不 會 很 長, 其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亦 會 在 使 用 時 迅 速 擴 散, 若 室 內 維 持 足 夠 通 風, 應 有 效 防 止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積 聚 ( 一 ) 為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及 減 少 產 品 在 大 氣 中 排 放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包 括 甲 醛 ), 政 府 已 制 定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規 例, 由 2007 年 起 分 階 段 限 制 共 170 種 產 品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含 量 受 規 管 的 產 品 已 覆 蓋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含 量 較 高 的 類 別, 主 要 包 括 漆 料 / 塗 料 印 刷 油 墨 黏 合 劑 密 封 劑, 以 及 六 大 類 消 費 品 ( 即 空 氣 清 新 劑 地 蠟 清 除 劑 噴 髮 膠 驅 蟲 劑 除 蟲 劑 和 多 用 途 潤 滑 劑 ) 這 些 產 品 排 放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佔 當 時 有 關 產 品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排 放 量 達 八 成 以 上 在 制 定 法 例 時, 我 們 曾 就 擬 規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47 管 產 品 的 範 圍 和 方 法 徵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當 時 有 持 份 者 表 示 清 潔 劑 和 部 分 產 品 對 維 持 公 共 衞 生 和 家 居 清 潔 極 為 重 要, 若 把 這 些 產 品 納 入 管 制, 或 會 影 響 市 民 選 擇 產 品 的 種 類 經 參 考 相 關 意 見 及 考 慮 有 關 產 品 排 放 相 對 較 少, 我 們 沒 有 把 家 居 清 潔 劑 和 部 分 消 費 品 納 入 管 制 之 列 ( 二 ) 及 ( 三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表 示, 根 據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 條 例 ), 一 般 在 香 港 市 面 出 售 供 私 人 使 用 的 消 費 品 ( 包 括 家 居 清 潔 劑 ), 必 須 符 合 條 例 訂 明 的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即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而 確 定 消 費 品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須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包 括 消 費 品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檢 定 機 構 就 該 類 別 消 費 品 所 公 布 的 合 理 安 全 標 準 等 一 般 來 說, 產 品 的 標 籤 內 容 是 否 包 括 產 地 及 成 分 未 必 對 產 品 的 安 全 構 成 影 響 現 時 國 際 間 有 些 安 全 標 準 適 用 於 清 潔 劑, 但 這 些 安 全 標 準 就 不 同 類 型 清 潔 劑 的 標 準 可 能 不 同 根 據 條 例, 違 反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首 次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 年, 而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則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0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香 港 海 關 ( 海 關 ) 是 條 例 的 主 要 執 法 部 門, 海 關 除 就 產 品 安 全 投 訴 進 行 調 查 外, 亦 有 就 市 場 上 供 應 的 不 同 類 型 消 費 品 進 行 產 品 安 全 監 控, 按 照 消 費 品 風 險 程 度, 優 先 抽 取 風 險 較 高 的 產 品 進 行 安 全 測 試 ( 四 )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是 防 止 清 潔 劑 及 其 他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積 聚 及 影 響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有 效 方 法 為 加 強 公 眾 對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及 相 關 空 氣 污 染 源 的 認 知, 環 保 署 一 直 向 公 眾 提 供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相 關 資 訊 和 舉 辦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包 括 推 行 辦 公 室 及 公 眾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檢 定 計 劃 設 立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網 頁 及 資 訊 中 心 舉 辦 展 覽 及 研 討 會 在 電 台 港 鐵 和 巴 士 車 廂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和 在 車 廂 張 貼 海 報 向 中 小 學 生 講 解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對 健 康 的 重 要 性 和 達 致 良 好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方 法 等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透 過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向 市 民 推 廣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方 法, 包 括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避 免 在 密 閉 及 沒 有 抽 風 系 統 的 空 間 使 用 清 潔 劑 或 其 他 含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消 費 品 等

4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改 善 公 眾 街 市 營 運 環 境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Improve Operating Environment of Public Markets 11.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於 2015 年 5 月 公 布 其 委 聘 的 顧 問 就 改 善 街 市 營 運 環 境 提 交 的 研 究 報 告 顧 問 選 定 6 個 街 市 為 它 們 擬 備 實 體 改 善 計 劃, 以 進 一 步 研 究 改 善 潛 力 此 外, 顧 問 提 出 在 該 6 個 街 市 推 行 多 項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 包 括 加 強 日 常 管 理 和 執 法 工 作 推 出 八 達 通 付 款 服 務 提 供 展 銷 區 短 期 租 賃 等 ) 在 本 會 公 眾 街 市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6 月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當 局 表 示 會 就 顧 問 的 建 議 進 行 諮 詢, 以 及 計 劃 在 2016 年 從 該 6 個 街 市 中 選 定 至 少 一 或 兩 個, 並 提 出 度 身 訂 造 的 改 善 計 劃 此 外,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要 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就 是 否 在 尚 未 有 空 調 設 施 的 公 眾 街 市 ( 包 括 熟 食 中 心 )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事 宜 向 有 關 的 租 戶 進 行 諮 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就 上 述 街 市 改 善 計 劃 進 行 的 諮 詢 的 最 新 進 展, 以 及 租 戶 的 意 見 為 何 ; 若 未 完 成 諮 詢, 預 計 何 時 完 成 ; 是 否 已 選 定 一 或 兩 個 街 市 及 為 其 制 訂 改 善 計 劃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預 計 何 時 選 定 街 市 及 制 訂 有 關 計 劃 ; ( 二 ) 鑒 於 當 局 表 示, 如 該 6 個 選 定 街 市 以 外 的 街 市 的 持 份 者 表 示 希 望 進 行 改 善 計 劃, 當 局 樂 意 去 探 討, 至 今 當 局 有 否 為 其 他 街 市 推 行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 若 有, 進 展 為 何, 並 按 街 市 名 稱 列 出 改 善 措 施 的 詳 情 進 展 及 預 計 落 實 日 期 ; ( 三 ) 關 於 食 環 署 就 街 市 安 裝 空 調 設 施 所 進 行 的 諮 詢, 現 時 已 完 成 正 進 行 及 仍 未 進 行 諮 詢 的 街 市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已 完 成 諮 詢 的 街 市 當 中, 支 持 安 裝 的 租 戶 百 分 比 達 到 當 局 所 定 門 檻 的 街 市 數 目 為 何 ; 及 ( 四 ) 食 環 署 於 去 年 年 中 就 牛 頭 角 街 市 及 熟 食 中 心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展 開 的 諮 詢 的 最 新 進 展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較 早 前 聘 請 的 顧 問 就 公 眾 街 市 的 功 能 和 定 位 如 何 改 善 營 運 環 境, 以 至 管 理 模 式 提 交 了 研 究 報 告 及 建 議 方 案 政 府 其 後 於 2015 年 6 月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公 眾 街 市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了 就 顧 問 建 議 而 計 劃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49 現 就 有 關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顧 問 挑 選 了 6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街 市 作 深 入 研 究, 並 提 出 具 體 的 改 善 計 劃 該 6 個 街 市 為 荃 灣 街 市 油 麻 地 街 市 牛 池 灣 街 市 雙 鳳 街 街 市 駱 克 道 街 市 和 榮 芳 街 街 市 我 們 會 分 階 段 跟 進 這 些 街 市 的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有 關 經 驗 和 改 善 方 案 也 可 作 為 日 後 改 善 同 類 型 街 市 時 作 參 考 之 用 具 體 來 說,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已 於 2015 年 第 四 季 諮 詢 了 雙 鳳 街 街 市 和 駱 克 道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有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對 部 分 無 須 關 閉 街 市 檔 位 或 暫 停 營 業 的 改 善 工 程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我 們 正 仔 細 考 慮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並 按 既 定 程 序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申 請 撥 款, 以 推 展 該 兩 個 街 市 的 改 善 工 程 ( 二 ) 顧 問 又 建 議 推 行 一 些 非 實 體 的 改 善 措 施, 涉 及 公 眾 街 市 的 管 理 衞 生 和 宣 傳 推 廣 一 如 顧 問 所 指 出, 推 行 這 些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涉 及 額 外 成 本, 須 投 放 資 源 進 行 管 理, 以 及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在 街 市 管 理 方 面, 我 們 認 同 顧 問 的 意 見, 認 為 首 要 工 作 是 處 理 不 積 極 經 營 的 檔 位 和 保 持 街 市 整 體 清 潔 衞 生 我 們 計 劃 增 加 食 環 署 的 人 手, 以 加 強 街 市 的 管 理 工 作 宣 傳 推 廣 方 面, 食 環 署 已 在 街 市 進 行 各 類 型 的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節 慶 推 廣 攤 位 遊 戲 烹 飪 示 範 及 派 發 紀 念 品 等, 並 會 繼 續 致 力 進 行 推 廣 工 作, 藉 以 增 加 人 流, 改 善 街 市 的 營 商 環 境 ( 三 ) 政 府 已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 把 公 眾 街 市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租 戶 支 持 率 門 檻 由 85% 調 低 至 80% 香 港 仔 街 市 取 得 80.36% 租 戶 支 持 率, 因 而 可 在 新 門 檻 下 受 惠 最 近, 牛 頭 角 街 市 熟 食 中 心 也 取 得 90% 租 戶 支 持 率 此 外, 食 環 署 已 在 2015 年 12 ( 1) 月 完 成 了 諮 詢 所 有 74 個 沒 有 空 調 設 施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結 果 共 有 27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支 持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我 們 正 跟 進 有 關 問 卷 調 查, 以 收 集 街 市 租 戶 對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意 見 ( 四 ) 有 關 牛 頭 角 街 市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建 議, 食 環 署 已 徵 詢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認 為 只 須 向 熟 食 中 (1) 當 中 包 括 已 在 其 熟 食 中 心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但 一 般 乾 濕 貨 檔 位 則 沒 有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街 市

5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心 租 戶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一 般 乾 濕 貨 檔 位 則 無 須 這 樣 做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超 過 80% 租 戶 同 意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食 環 署 已 着 手 進 行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按 既 定 程 序 跟 進 有 關 項 目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Play Equipment in Children's Playgrounds 12.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早 前 有 一 個 機 構 公 布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本 港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兒 童 遊 樂 場 ( 兒 童 遊 樂 場 ) 的 遊 樂 設 施 在 各 方 面 均 落 後 於 外 國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根 據 該 研 究 結 果, 本 港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欠 缺 促 進 兒 童 社 交 的 空 間, 而 且 對 兒 童 體 能 欠 缺 挑 戰 ( 例 如 鞦 韆 氹 氹 轉 和 攀 爬 設 施 欠 奉, 以 及 滑 梯 滑 道 不 易 滑 動 和 長 度 太 短 ); 而 在 感 官 體 驗 方 面, 本 港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設 計 過 於 注 重 安 全, 以 致 遊 樂 設 施 單 調 乏 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當 局 收 到 多 少 宗 有 關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的 投 訴, 並 按 投 訴 內 容 ( 例 如 遊 樂 設 施 呈 現 危 險 及 損 壞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為 減 低 成 本, 一 直 以 倒 模 方 式 建 造 設 計 單 一 的 兒 童 遊 樂 場, 現 時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考 慮 因 素 及 程 序 設 計 兒 童 遊 樂 場 和 提 供 有 關 的 遊 樂 設 施 ; ( 三 ) 當 局 會 否 因 應 兒 童 遊 樂 場 設 計 背 後 的 理 念 和 因 素 ( 即 照 顧 兒 童 的 社 交 挑 戰 體 能 及 感 官 體 驗 的 需 要 ), 與 有 關 的 持 份 者 和 專 家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以 制 訂 全 面 更 新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的 計 劃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就 提 供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訂 立 準 則, 並 因 地 制 宜, 按 兒 童 的 遊 戲 需 要 提 供 合 適 的 遊 樂 設 施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轄 下 共 有 700 多 個 戶 外 兒 童 遊 樂 場, 並 致 力 在 遊 樂 場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遊 樂 設 施 供 不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51 同 年 齡 的 兒 童 使 用, 讓 他 們 可 一 同 在 遊 樂 場 玩 樂 及 透 過 遊 樂 設 施 學 習 不 同 技 能, 協 助 他 們 身 心 得 到 均 衡 發 展 就 質 詢 的 4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康 文 署 在 過 去 3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分 別 收 到 53 30 及 60 宗 有 關 遊 樂 場 設 施 的 投 訴, 詳 情 如 下 : 註 : 投 訴 性 質 年 份 其 他 安 全 性 設 施 損 壞 總 數 ( 如 設 施 不 足 ) 2013 8 41 4 53 2014 3 24 3 30 2015 8 34 18* 60* * 當 中 有 14 宗 是 關 於 香 港 公 園 遊 樂 場 滑 梯 設 施 因 損 壞 被 移 除 的 重 複 投 訴 ( 二 )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更 新 遊 樂 場 地 設 施 時, 康 文 署 及 相 關 工 程 部 門 會 考 慮 個 別 場 地 的 地 形 面 積 實 際 環 境 安 全 標 準 不 同 使 用 人 士 的 需 要 及 相 關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等 多 項 因 素, 設 置 不 同 類 型 的 遊 樂 設 施 及 活 動 組 件, 例 如 鞦 韆 滑 梯 搖 搖 板 攀 爬 架 大 型 遊 戲 架, 以 及 可 敲 打 出 聲 音 的 活 動 組 件 等 署 方 亦 會 與 時 俱 進 增 添 不 同 元 素 的 遊 戲 設 施 舉 例 來 說, 觀 塘 海 濱 花 園 兒 童 遊 樂 場 設 有 一 系 列 有 助 兒 童 感 官 發 展 的 設 施 ; 而 梅 窩 銀 河 花 園 為 一 個 共 融 遊 樂 場, 提 供 多 款 不 同 難 度 與 設 計 的 滑 梯 及 攀 爬 架, 以 增 添 趣 味 性 與 挑 戰 性 ( 三 ) 康 文 署 一 直 與 關 注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的 團 體 保 持 聯 絡, 並 就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設 計 及 設 施 諮 詢 相 關 團 體 及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去 年, 康 文 署 支 持 一 個 非 政 府 組 織 舉 辦 以 屯 門 公 園 為 藍 本 的 共 融 遊 樂 環 境 概 念 設 計 比 賽 康 文 署 現 正 與 有 關 團 體 及 工 程 部 門 積 極 研 究, 採 納 比 賽 得 獎 作 品 概 念 中 可 行 及 適 用 的 元 素 以 先 導 計 劃 形 式 在 屯 門 公 園 試 點 推 行, 以 進 一 步 優 化 轄 下 遊 樂 場 設 施

5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四 ) 康 文 署 已 就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訂 定 相 關 的 準 則 如 上 文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更 新 遊 樂 場 地 設 施 時, 康 文 署 及 相 關 工 程 部 門 均 會 考 慮 個 別 場 地 的 實 際 環 境 使 用 者 及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等 多 項 因 素, 並 會 繼 續 與 關 注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的 團 體 保 持 聯 絡, 在 轄 下 場 地 設 置 合 適 的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有 關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Hong Kong Planning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Relating to Social Welfare Facilities, Open Space and Recreation Facilities 13.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準 則 ) 只 籠 統 地 訂 明 當 局 在 規 劃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等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時, 應 在 考 慮 長 者 人 口 人 口 特 徵 地 理 因 素 及 現 時 的 服 務 供 求 情 況 後 決 定, 而 沒 有 要 求 當 局 按 客 觀 準 則 ( 例 如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的 估 計 人 數 ) 進 行 規 劃 此 外, 準 則 單 純 以 人 口 作 為 各 區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而 沒 有 考 慮 各 區 或 有 不 同 的 人 口 特 徵 上 述 情 況 導 致 該 等 設 施 在 不 少 地 區 出 現 供 求 錯 配, 而 有 需 要 人 士 需 跨 區 才 可 享 用 有 關 設 施 或 獲 得 服 務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的 下 列 統 計 數 字 :(i) 按 個 案 類 別 劃 分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受 助 人 數 目 (ii) 長 者 ( 即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 人 口 (iii) 青 少 年 ( 即 10 至 20 歲 人 士 ) 人 口, 及 (iv) 少 數 族 裔 人 口 ( 以 表 列 出 ); ( 二 ) 就 當 局 為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內 各 類 居 民 ( 包 括 (i) 長 者 (ii) 青 少 年 (iii)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及 (iv) 長 期 病 患 者 ) 分 別 提 供 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而 言, 去 年 的 開 支 現 時 的 服 務 名 額, 以 及 現 時 用 以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的 設 施 面 積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 三 ) 現 時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內 休 憩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i) 面 積 及 (ii) 數 目 ( 以 表 列 出 ); ( 四 ) 規 劃 標 準 小 組 委 員 會 有 否 定 期 檢 討 準 則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各 區 按 準 則 規 劃 的 社 會 福 利 休 憩 和 康 樂 設 施 足 以 應 付 區 內 居 民 的 需 求 ; 及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53 ( 五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一 套 按 人 口 特 徵 訂 定 的 客 觀 準 則, 以 供 評 估 各 區 的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需 求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每 區 有 足 夠 的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及 服 務 名 額, 使 有 需 要 人 士 無 需 跨 區 便 可 享 用 有 關 設 施 或 獲 得 服 務?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準 則 ) 由 規 劃 署 統 籌 編 製, 目 的 是 為 土 地 規 劃 及 發 展 過 程 提 供 指 引, 確 保 新 市 鎮 新 發 展 區 及 其 他 土 地 發 展 項 目, 能 為 各 項 規 劃 用 途 及 設 施 提 供 所 需 土 地 各 項 規 劃 用 途 及 設 施 所 需 土 地, 由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按 照 其 服 務 規 劃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負 責 制 訂 檢 討 及 更 新 郭 家 麒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涉 及 多 種 社 區 用 途 及 設 施, 屬 多 個 不 同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範 疇 在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政 府 統 計 處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規 劃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以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後, 現 謹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按 區 議 會 及 個 案 類 別 劃 分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受 助 人 數 目, 以 及 各 區 長 者 青 少 年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 非 華 裔 人 士 ) 的 人 口 數 目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 二 ) 政 府 在 2014-2015 年 度 就 安 老 服 務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以 及 為 長 期 病 患 者 提 供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中 心 服 務 的 修 訂 預 算 分 別 為 61 億 元 18 億 元 及 2,900 萬 元 社 署 沒 有 備 存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每 年 開 支 及 設 施 面 積 的 資 料 開 放 給 所 有 60 歲 或 以 上 公 眾 人 士 的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及 長 者 鄰 舍 中 心 為 6 至 24 歲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而 設 的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以 及 為 長 期 病 患 者 提 供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中 心 服 務 均 沒 有 設 定 服 務 名 額 而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及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服 務 名 額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則 載 於 附 件 三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方 面, 所 有 經 諮 詢 的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均 表 示 現 時 各 類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或 設 施 的 服 務 對 象 均 沒 有 以 族 裔 區 分, 故 政 府 並 無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就 少 數 族 裔 而 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每 年 開 支 及 設 施 面 積 的 資 料

5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三 ) 各 區 休 憩 和 康 樂 設 施 的 面 積 及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四 ( 四 ) 準 則 訂 明 政 府 按 照 人 口 及 其 他 因 素 釐 定 各 類 土 地 用 途 社 區 設 施 和 基 礎 設 施 規 模 位 置 及 地 盤 規 定 的 一 般 準 則 有 關 準 則 旨 在 作 一 般 參 考, 讓 政 府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可 預 留 足 夠 土 地, 以 提 供 作 各 項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之 用, 以 及 提 供 合 適 的 公 眾 設 施 配 合 市 民 需 要 至 於 個 別 公 眾 設 施 的 實 施 計 劃, 則 須 視 乎 個 別 項 目 在 政 府 工 務 工 程 計 劃 內 的 優 先 次 序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考 慮 項 目 優 次 的 因 素 包 括 當 區 入 住 的 人 口 現 有 設 施 的 供 應 狀 況 和 使 用 率, 以 及 個 別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政 策 和 資 源 分 配 等 除 了 參 考 準 則 所 載 的 指 引 外, 政 府 在 規 劃 康 樂 和 休 憩 設 施 時, 也 會 同 時 考 慮 體 育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有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調 查 研 究 所 顯 示 公 眾 對 不 同 體 育 運 動 的 喜 好 區 議 會 體 育 總 會 和 學 界 體 育 團 體 的 意 見, 以 及 由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提 供 有 關 設 施 的 水 平 等, 以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要 福 利 設 施 方 面, 政 府 會 透 過 諮 詢 服 務 營 辦 機 構 及 持 份 者, 定 期 評 估 服 務 需 要, 並 會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在 各 區 預 留 / 物 色 合 適 的 用 地 或 處 所 ( 如 公 共 屋 邨 政 府 物 業 停 用 的 校 舍 等 ) 設 置 福 利 設 施, 務 求 為 各 區 有 需 要 的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適 切 的 福 利 設 施 政 府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會 因 應 其 相 關 服 務 政 策 及 發 展 需 要, 適 時 制 訂 及 檢 討 規 劃 標 準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當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認 為 有 需 要 根 據 其 政 策 更 新 或 制 訂 相 關 規 劃 標 準 時, 有 關 建 議 會 提 交 予 由 規 劃 署 統 籌 的 規 劃 標 準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 五 ) 準 則 的 第 三 章 列 明, 部 分 福 利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以 人 口 數 字 為 基 礎, 部 分 福 利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則 是 根 據 多 項 因 素 作 考 量, 包 括 有 關 設 施 使 用 者 的 人 口 人 口 特 徵 地 理 因 素 現 有 設 施 供 求 情 況, 以 及 可 供 使 用 的 合 適 用 地 或 處 所 等 政 府 在 規 劃 福 利 設 施 的 時 候 會 作 靈 活 的 處 理, 以 配 合 各 區 有 需 要 人 士 的 需 求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55 附 件 一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綜 援 計 劃 受 助 人 數 目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 由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提 供 ) 分 區 年 老 永 久 性 殘 疾 健 康 欠 佳 綜 援 計 劃 受 助 人 數 目 個 案 類 別 單 親 低 收 入 失 業 其 他 總 數 中 西 區 2 076 255 338 480 216 233 46 3 644 灣 仔 989 61 128 201 37 208 94 1 718 東 區 9 179 1 585 1 393 2 807 908 958 244 17 074 南 區 5 388 1 406 989 1 285 569 404 179 10 220 油 尖 旺 5 291 457 1 196 2 710 564 1 598 237 12 053 深 水 埗 16 162 1 669 3 454 6 436 1 690 2 839 456 32 706 九 龍 城 9 413 1 277 1 659 4 065 965 1 505 244 19 128 黃 大 仙 14 884 1 592 2 785 5 051 1 615 1 862 394 28 183 觀 塘 27 821 2 048 5 063 9 346 2 934 3 617 728 51 557 葵 青 18 389 2 970 3 303 5 978 2 894 2 560 554 36 648 荃 灣 5 483 685 875 2 047 648 564 165 10 467 屯 門 14 018 2 473 2 937 4 181 1 165 1 759 466 26 999 元 朗 15 657 2 201 4 580 8 496 2 361 4 130 787 38 212 北 區 9 001 1 427 1 912 4 097 813 1 336 457 19 043 大 埔 6 105 766 1 542 2 168 365 685 328 11 959 沙 田 11 423 1 852 3 387 5 078 1 247 1 125 663 24 775 西 貢 5 331 1 000 1 589 1 953 839 862 318 11 892 離 島 2 145 321 792 1 556 807 1 038 203 6 862 總 計 178 755 24 045 37 922 67 935 20 637 27 283 6 563 363 140 註 : 不 包 括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的 受 助 人

5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二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長 者 青 少 年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人 口 ( 根 據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結 果 ) (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提 供 ) 分 區 (1) 長 者 人 口 (2) 青 少 年 (3) 少 數 族 裔 中 西 區 35 026 24 074 24 997 灣 仔 23 834 12 763 15 442 東 區 91 882 62 903 13 860 南 區 38 869 31 634 14 991 油 尖 旺 44 690 30 700 25 039 深 水 埗 64 849 43 794 6 567 九 龍 城 60 415 42 309 12 517 黃 大 仙 74 036 50 874 3 942 觀 塘 101 463 75 411 7 177 葵 青 74 927 61 491 7 005 荃 灣 39 392 35 368 4 361 屯 門 47 220 60 378 7 202 元 朗 54 783 87 001 12 962 北 區 32 576 40 920 2 261 大 埔 31 860 35 415 3 750 沙 田 72 285 73 557 6 776 西 貢 39 342 55 185 10 787 離 島 13 756 19 240 16 777 陸 上 總 計 941 205 843 017 196 413 註 : 不 包 括 住 在 船 艇 上 的 人 士 (1) 指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2) 指 10 歲 至 20 歲 人 士,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3) 指 非 華 裔 人 士,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57 附 件 三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有 關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及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服 務 名 額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 由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提 供 ) 地 區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按 服 務 類 別 劃 分 的 服 務 名 額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 普 通 個 案 及 體 弱 個 案 )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按 地 區 中 西 區 129 635 171 按 區 域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服 務 灣 仔 72 548 154 516 347 東 區 246 1 571 206 895 966 南 區 108 1 092 158 1 917 離 島 40 268 89 452 觀 塘 407 2 089 918 2 148 黃 大 仙 290 1 577 577 1 701 598 西 貢 205 428 228 1 276 九 龍 城 158 1 321 290 2 183 156 油 尖 旺 152 956 188 236 1 110 深 水 埗 280 1 765 398 1 366 沙 田 313 1 539 192 1 327 大 埔 64 715 129 394 1 298 北 區 44 1 157 141 1 516 元 朗 115 1 382 178 1 675 150 屯 門 110 1 300 160 1 656 256 荃 灣 84 418 235 1 797 360 葵 青 194 1 187 336 2 964 總 計 3 011 19 948 7 245 26 763

5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四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休 憩 和 康 樂 設 施 的 面 積 及 數 目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提 供 ) 分 區 面 積 ( 公 頃 ) # 休 憩 和 康 樂 設 施 * 數 目 中 西 區 71.4 126 灣 仔 51 84 東 區 146 122 南 區 151 94 深 水 埗 95.1 72 油 尖 旺 77.2 107 九 龍 城 104.4 92 黃 大 仙 76.7 64 觀 塘 108.6 123 離 島 166.2 97 屯 門 191.5 90 元 朗 180.2 123 葵 青 111.4 95 荃 灣 140 81 北 區 132.7 148 大 埔 112.5 82 沙 田 182.6 101 西 貢 175.9 73 合 共 2 274.4 1 774 註 : # 包 括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室 內 及 室 外 的 康 樂 設 施 用 地 和 路 邊 美 化 市 容 地 * 包 括 體 育 館 大 球 場 運 動 場 大 型 公 園 公 園 / 花 園 / 休 憩 處 泳 灘 泳 池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及 度 假 營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59 商 界 向 本 地 大 學 作 出 的 捐 款 Donations to Local Universities Made by Commercial Sector 14.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有 報 章 報 道, 行 政 長 官 近 月 在 不 同 場 合 指 稱, 本 地 大 學 的 資 源 已 相 當 充 裕 而 且 有 教 職 員 過 剩 問 題, 因 此 呼 籲 商 界 人 士 不 要 再 捐 款 給 本 地 大 學, 而 應 捐 款 給 科 研 項 目 或 中 小 學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就 有 關 報 道 作 出 回 應 時 沒 有 承 認 或 否 認 行 政 長 官 曾 作 出 該 項 呼 籲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有 否 在 上 述 報 道 發 表 後 隨 即 向 行 政 長 官 查 證 報 道 內 容 是 否 屬 實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為 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沒 有 承 認 或 否 認 行 政 長 官 曾 作 出 上 述 呼 籲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由 2013-2014 年 度 至 2015-2016 年 度, 每 年 各 所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 資 助 院 校 ) 的 以 下 資 料 : (i) 經 常 性 補 助 金 的 變 幅 和 涉 及 的 金 額 (ii) 居 所 資 助 及 其 他 福 利 的 撥 款 額 及 變 幅 (iii) 薪 酬 福 利 的 開 支 款 額 及 其 佔 整 體 撥 款 的 百 分 比 (iv)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的 變 幅 和 涉 及 的 款 額, 及 (v) 商 界 或 個 人 捐 款 總 額 與 當 年 政 府 資 助 總 額 的 比 例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商 界 會 否 響 應 行 政 長 官 的 呼 籲 而 減 少 向 本 地 大 學 作 出 捐 款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如 此, 政 府 會 否 在 推 出 下 一 輪 的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時, 調 高 政 府 向 資 助 院 校 發 放 的 配 對 補 助 金 對 該 等 院 校 籌 得 的 捐 款 的 比 例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支 持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院 校 的 優 質 及 持 續 的 發 展, 透 過 撥 款 支 援 資 助 院 校 進 行 教 學 和 研 究 等 工 作 政 府 以 整 筆 撥 款 的 形 式 向 8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提 供 經 常 補 助

6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金, 通 常 以 3 年 為 一 個 資 助 期, 以 配 合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的 學 術 規 劃 周 期 撥 款 水 平 是 按 照 既 定 機 制 而 釐 定, 當 中 包 括 考 慮 資 助 期 內 的 學 額 指 標, 以 及 按 物 價 和 薪 酬 水 平 變 動 作 出 必 要 調 整 以 2016-2017 學 年 至 2018-2019 學 年 3 年 期 為 例,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已 全 面 接 納 教 資 會 的 建 議, 把 撥 款 限 額 訂 為 536 億 元, 亦 即 每 年 179 億 元, 與 2015-2016 學 年 的 171 億 元 相 比, 增 加 4.7%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亦 支 持 院 校 開 拓 不 同 類 型 的 經 費 來 源, 透 過 建 立 有 系 統 的 籌 募 捐 款 機 制, 培 養 社 會 的 捐 獻 文 化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均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團 體, 在 管 理 校 內 事 宜 人 事 及 薪 酬 制 度, 以 及 內 部 資 源 調 配 等 方 面 均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並 可 自 行 決 定 如 何 善 用 補 助 金 和 其 他 來 源 的 經 費 然 而, 有 鑒 於 各 院 校 獲 政 府 及 社 會 人 士 提 供 龐 大 經 費, 以 及 高 等 教 育 對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和 公 眾 關 注 各 院 校 的 運 作, 誠 屬 合 情 合 理 因 此, 政 府 及 教 資 會 一 方 面 致 力 維 護 各 院 校 的 學 術 自 由 和 院 校 自 主 權, 同 時 亦 要 求 院 校 就 其 運 作 保 持 透 明 度 和 向 公 眾 問 責, 確 保 院 校 所 得 的 經 費 用 得 其 所, 符 合 學 生 和 社 會 的 最 佳 利 益 就 何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三 ) 行 政 長 官 一 直 鼓 勵 社 會 人 士 捐 資 助 學, 捐 助 對 象 包 括 大 學 和 中 學 行 政 長 官 本 人 亦 曾 於 去 年 親 自 出 席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的 捐 贈 儀 式, 並 在 儀 式 上 鼓 勵 社 會 各 界 繼 續 捐 助 大 學 此 外, 行 政 長 官 亦 將 繼 續 出 席 不 同 大 學 的 籌 款 活 動, 以 表 示 對 大 學 發 展 的 支 持 至 於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則 屬 非 經 常 性 的 計 劃 第 六 輪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於 2014 年 7 月 底 完 結, 政 府 暫 時 未 有 具 體 計 劃 推 行 下 一 輪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政 府 日 後 如 再 次 推 行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屆 時 將 考 慮 合 適 的 配 對 比 例 ( 二 ) 所 需 資 料 已 載 於 附 表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61 附 表 各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由 2013-2014 年 度 至 2015-2016 年 度 的 有 關 資 料, 載 於 以 下 列 表 : (i)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補 助 金 的 金 額 及 每 年 的 變 幅 院 校 2013-2014 年 度 補 助 金 實 際 款 額 ( 千 元 ) 2014-2015 年 度 補 助 金 實 際 款 額 ( 千 元 ) 財 政 年 度 ( 截 至 3 月 31 日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2015-2016 年 度 補 助 金 修 訂 預 算 款 額 ( 千 元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1,691,335 1,878,777 187,442 11.08% 2,151,862 273,085 14.54%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868,116 952,883 84,767 9.76% 1,069,193 116,310 12.21% 嶺 南 大 學 355,750 373,017 17,267 4.85% 403,936 30,919 8.29%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3,482,907 3,675,189 192,282 5.52% 3,951,774 276,585 7.53%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637,367 683,535 46,168 7.24% 724,246 40,711 5.96%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2,335,667 2,468,260 132,593 5.68% 2,685,526 217,266 8.80%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1,825,993 1,947,445 121,453 6.65% 2,060,857 113,412 5.82% 香 港 大 學 3,447,159 3,618,391 171,231 4.97% 4,036,805 418,414 11.56% 總 計 14,644,293 15,597,496 953,204 6.51% 17,084,200 1,486,704 9.53% 註 : (1)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數 字 加 起 來 未 必 等 於 總 數 (2) 補 助 金 款 額 根 據 2013-2014 財 政 年 度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教 資 會 總 目 下 資 助 金 的 實 際 開 支 和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資 助 金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3) 補 助 金 按 年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是 因 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高 年 級 收 生 學 額 的 增 加, 以 及 物 價 和 薪 酬 水 平 的 變 動 而 作 出 的 調 整

6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ii)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其 他 資 助 金 ( 包 括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及 發 還 予 院 校 的 差 餉 及 地 租 等 資 助 金 ) 的 金 額 及 每 年 的 變 幅 院 校 2013-2014 年 度 其 他 資 助 金 實 際 款 額 ( 千 元 ) 2014-2015 年 度 其 他 資 助 金 實 際 款 額 ( 千 元 ) 財 政 年 度 ( 截 至 3 月 31 日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2015-2016 年 度 其 他 資 助 金 修 訂 預 算 款 額 ( 千 元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65,352 60,159 (5,193) -7.95% 56,394 (3,765) -6.26%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28,720 39,050 10,330 35.97% 32,750 (6,300) -16.13% 嶺 南 大 學 7,516 6,226 (1,290) -17.17% 7,445 1,219 19.59%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67,660 76,757 9,097 13.44% 74,781 (1,976) -2.57%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17,723 17,334 (389) -2.20% 17,254 (80) -0.46%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43,892 68,161 24,269 55.29% 59,653 (8,508) -12.48%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39,024 41,439 2,414 6.19% 49,116 7,677 18.53% 香 港 大 學 74,935 76,345 1,410 1.88% 75,107 (1,238) -1.62% 總 計 344,822 385,470 40,648 11.79% 372,500 (12,970) -3.36% 註 : (1)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數 字 加 起 來 未 必 等 於 總 數 (2) 其 他 資 助 金 的 金 額 只 佔 資 助 金 總 額 約 2% 其 他 資 助 金 按 年 的 變 幅 較 大, 主 要 是 因 為 院 校 在 各 年 度 獲 發 還 的 差 餉 及 地 租 有 所 不 同 (iii)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款 額 及 教 資 會 撥 款 院 校 的 開 支 ( 包 括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 並 非 單 由 教 資 會 撥 款 支 付 院 校 的 收 入 來 源 除 了 教 資 會 撥 款 外, 還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撥 款 ( 請 參 考 表 (iv))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63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利 息 及 投 資 收 入 捐 款 及 捐 贈 輔 助 服 務 及 其 他 收 入 等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因 此 不 可 直 接 與 教 資 會 撥 款 比 較 ; 故 此 沒 有 提 供 兩 者 的 百 分 比 院 校 2013-2014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薪 酬 福 利 教 資 會 撥 款 開 支 款 額 ( 千 元 ) ( 千 元 ) 2014-2015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薪 酬 福 利 教 資 會 撥 款 開 支 款 額 ( 千 元 ) ( 千 元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2,471,953 1,969,352 2,571,635 2,206,889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1,546,255 1,055,734 1,676,809 1,146,229 嶺 南 大 學 514,942 408,006 513,162 441,568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4,102,534 3,985,504 4,394,444 4,198,292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854,409 753,659 929,381 830,593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2,842,025 2,753,763 3,086,773 2,784,641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2,018,000 2,204,000 2,223,000 2,343,000 香 港 大 學 4,366,680 3,926,325 4,699,286 4,223,295 總 計 18,716,798 17,056,343 20,094,490 18,174,507 註 : (1)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及 教 資 會 撥 款 資 料 源 自 2013-2014 年 度 及 2014-2015 年 度 經 審 計 的 院 校 財 務 報 告 2015-2016 年 度 的 數 字 未 能 提 供 (2) 教 資 會 撥 款 主 要 包 括 整 體 補 助 金 及 配 對 補 助 金 (iv)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的 款 額 及 每 年 的 變 幅 院 校 2013-2014 2014-2015 年 度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6 月 30 日 ) 其 他 各 項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款 額 撥 款 款 額 ( 千 元 ) ( 千 元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76,957 86,646 9,689 12.59%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34,793 39,669 4,876 14.01% 嶺 南 大 學 12,423 12,046 (377) -3.03%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214,933 257,408 42,475 19.76%

6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院 校 2013-2014 2014-2015 年 度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6 月 30 日 ) 其 他 各 項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款 額 撥 款 款 額 ( 千 元 ) ( 千 元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56,564 60,341 3,777 6.68%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123,932 168,486 44,554 35.95%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52,000 78,000 26,000 50.00% 香 港 大 學 158,487 182,390 23,903 15.08% 總 計 730,089 884,986 154,897 21.22% 註 : (1)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主 要 包 括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創 新 科 技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等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撥 款 (2)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資 料 源 自 2013-2014 年 度 及 2014-2015 年 度 經 審 計 的 院 校 財 務 報 告 2015-2016 年 度 的 數 字 未 能 提 供 (v)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商 界 或 個 人 捐 款 的 款 額 與 政 府 撥 款 一 般 而 言, 商 界 或 個 人 捐 款 的 款 額 與 政 府 撥 款 沒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故 此 沒 有 提 供 兩 者 的 百 分 比 院 校 2013-2014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政 府 撥 款 ( 教 資 會 商 界 或 個 人 撥 款 及 其 他 捐 款 的 款 額 政 府 部 門 ( 千 元 ) 撥 款 ) ( 千 元 ) 2014-2015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政 府 撥 款 ( 教 資 會 商 界 或 個 人 撥 款 及 其 他 捐 款 的 款 額 政 府 部 門 ( 千 元 ) 撥 款 ) ( 千 元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105,962 2,046,309 165,940 2,293,535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109,370 1,090,527 106,885 1,185,898 嶺 南 大 學 19,430 420,429 25,998 453,614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463,719 4,200,437 479,726 4,455,700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39,789 810,223 26,623 890,934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208,268 2,877,695 266,534 2,953,127

院 校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65 2013-2014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政 府 撥 款 ( 教 資 會 商 界 或 個 人 撥 款 及 其 他 捐 款 的 款 額 政 府 部 門 ( 千 元 ) 撥 款 ) ( 千 元 ) 2014-2015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政 府 撥 款 ( 教 資 會 商 界 或 個 人 撥 款 及 其 他 捐 款 的 款 額 政 府 部 門 ( 千 元 ) 撥 款 ) ( 千 元 )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84,000 2,256,000 86,000 2,421,000 香 港 大 學 1,508,588 4,084,812 679,600 4,405,685 總 計 2,539,126 17,786,432 1,837,306 19,059,493 註 : 商 界 或 個 人 捐 款 與 政 府 撥 款 資 料 源 自 2013-2014 年 度 及 2014-2015 年 度 經 審 計 的 院 校 財 務 報 告 2015-2016 年 度 的 數 字 未 能 提 供 為 涉 及 預 繳 服 務 費 用 的 消 費 合 約 設 立 冷 靜 期 Provision of Cooling-off Periods for Consumer Contracts Involving Pre-payment for Services 15.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自 去 年 至 今 共 收 到 9 宗 市 民 的 投 訴, 他 們 聲 稱 被 健 身 中 心 職 員 誤 導 欺 騙 甚 至 強 迫 簽 署 了 合 約 購 買 服 務, 涉 及 的 款 額 由 7,000 元 至 30 萬 元 不 等 此 外,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首 7 個 月 收 到 220 多 宗 涉 及 健 身 中 心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 顯 示 有 關 問 題 嚴 重 有 意 見 認 為 上 述 情 況 反 映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未 能 充 分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因 此 政 府 應 對 預 繳 服 務 費 用 的 消 費 合 約 實 施 強 制 性 冷 靜 期 安 排, 讓 消 費 者 在 冷 靜 期 內 可 無 條 件 取 消 合 約 並 全 數 取 回 已 繳 費 用, 以 加 強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履 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2012 年 7 月 向 本 會 所 作 承 諾, 即 就 冷 靜 期 安 排... 與 各 持 份 者 作 更 詳 細 及 聚 焦 地 探 討 和 研 究 ; 如 有, 有 關 探 討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詳 情 及 具 體 進 展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盡 快 履 行 該 項 承 諾, 包 括 就 有 關 議 題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 二 ) 本 港 現 時 有 哪 些 行 業 的 經 營 者 有 實 施 自 律 性 的 冷 靜 期 安 排, 以 及 該 等 安 排 的 詳 情 及 成 效 為 何 ;

6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三 ) 是 否 知 悉 哪 些 國 家 / 地 區 已 就 某 些 類 別 的 消 費 合 約 訂 立 冷 靜 期 條 文 ; 如 知 悉,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參 考 相 關 國 家 / 地 區 的 經 驗, 盡 快 修 訂 第 362 章, 規 定 預 繳 服 務 費 用 的 消 費 合 約 須 載 有 冷 靜 期 條 文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4 部 分, 謹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立 法 會 在 2012 年 7 月 通 過 2012 年 商 品 說 明 (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 修 訂 ) 條 例 ( 修 訂 條 例 ), 修 訂 了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以 禁 止 一 些 常 見 的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包 括 就 服 務 作 出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誤 導 性 遺 漏 具 威 嚇 性 的 營 業 行 為 先 誘 後 轉 銷 售 行 為 餌 誘 式 廣 告 宣 傳, 以 及 不 當 地 接 受 付 款 違 例 的 商 戶 可 被 判 處 最 高 監 禁 5 年 及 罰 款 50 萬 元 一 般 而 言, 要 求 強 制 設 立 冷 靜 期 的 建 議, 主 要 是 針 對 某 些 接 受 預 繳 式 消 費 的 商 戶 使 用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自 修 訂 條 例 在 2013 年 7 月 生 效 以 來, 香 港 海 關 致 力 執 法, 至 今 已 針 對 作 出 具 威 嚇 性 的 營 業 行 為 及 不 當 地 接 受 付 款 而 接 受 預 繳 式 消 費 的 不 良 商 戶 進 行 檢 控 工 作, 從 源 頭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就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一 事, 政 府 在 2010 年 至 2011 年 就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立 法 建 議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社 會 上 就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的 事 宜 有 多 番 討 論, 而 政 府 亦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溝 通 一 方 面, 一 般 消 費 者 當 然 對 冷 靜 期 有 一 定 的 訴 求 ; 但 另 一 方 面, 實 施 冷 靜 期 所 需 考 量 的 一 些 基 本 問 題, 並 非 簡 單 且 具 爭 議 性 ; 例 如,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應 否 一 刀 切 適 用 於 所 有 貨 品 及 服 務 小 額 交 易 又 如 何 處 理 冷 靜 期 間 消 費 者 可 否 享 用 貨 品 或 服 務 如 消 費 者 在 冷 靜 期 內 享 用 了 部 分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又 提 出 取 消 交 易 的 要 求 的 話, 消 費 者 需 否 就 享 用 了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繳 費 該 價 值 又 如 何 計 算 等 一 些 實 際 運 作 問 題 亦 不 容 忽 視, 包 括 消 費 者 如 何 行 使 取 消 合 約 權 如 何 退 款 等 亦 有 業 界 認 為,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會 增 加 殷 實 商 人 的 成 本, 但 對 不 良 商 人 作 用 不 大 政 府 在 與 持 份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67 者 溝 通 並 小 心 考 慮 後, 認 為 由 於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會 改 變 交 易 模 式, 對 商 戶 和 消 費 者 都 有 重 大 影 響, 因 此 不 能 輕 率 處 理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的 意 見, 並 觀 察 修 訂 條 例 新 增 罪 行 對 打 擊 各 種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效 力 我 們 相 信, 執 法 機 關 根 據 修 訂 條 例 持 續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確 立 成 功 的 執 法 個 案, 並 配 合 有 關 的 公 眾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可 對 不 良 商 戶 產 生 警 示 作 用, 並 加 強 消 費 者 自 我 保 護 的 意 識 ( 二 ) 我 們 注 意 到 本 港 一 些 行 業 設 有 冷 靜 期, 相 關 資 料 載 於 附 表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在 2012 年 發 表 標 準 格 式 消 費 合 約 不 公 平 條 款 報 告, 內 含 消 費 合 約 範 本, 當 中 包 括 有 關 提 供 冷 靜 期 的 條 文, 可 供 商 戶 參 考 ( 三 ) 及 ( 四 ) 我 們 知 悉 一 些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就 某 些 個 別 類 別 的 交 易 設 有 冷 靜 期 安 排 例 如, 根 據 內 地 自 2014 年 3 月 生 效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消 費 者 如 透 過 網 絡 電 視 電 話 郵 購 等 方 式 購 買 商 品,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有 權 在 7 天 內 退 貨 而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此 外, 根 據 英 國 自 2014 年 6 月 生 效 的 2013 年 消 費 合 約 ( 資 訊 取 消 及 附 加 費 用 ) 規 例 (Consumer Contracts (Information, Cancellation and Additional Charges) Regulations 2013), 消 費 者 如 與 商 戶 在 商 戶 營 業 場 所 以 外 或 透 過 遙 距 銷 售 簽 訂 合 約,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有 權 在 14 天 內 取 消 合 約 而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我 們 將 繼 續 適 時 研 究 各 項 有 關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議 題 本 港 部 分 設 有 冷 靜 期 的 行 業 附 表 1996 年 起,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制 訂 冷 靜 期 的 自 律 監 管 措 施, 該 措 施 適 用 於 投 購 新 壽 險 產 品 現 時 的 冷 靜 期 為 21 天, 保 單 持 有 人 有 權 於 冷 靜 期 內 取 消 保 單

6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006 年, 消 委 會 與 美 容 業 界 制 訂 美 容 業 營 商 實 務 守 則, 香 港 化 粧 品 同 業 協 會 等 共 6 個 其 他 業 內 協 會 據 此 推 行 良 好 美 容 服 務 計 劃, 包 括 設 立 自 願 性 不 少 於 24 工 作 小 時 的 冷 靜 期 2010 年, 香 港 通 訊 業 聯 會 發 出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業 界 實 務 守 則, 該 守 則 屬 電 訊 業 界 的 一 項 自 行 規 管 措 施, 旨 在 制 訂 對 消 費 者 和 業 界 雙 方 均 屬 公 平 公 正 和 合 理 的 合 約 安 排 守 則 訂 明 若 銷 售 員 是 以 非 應 邀 的 方 式 造 訪 客 戶 住 所, 而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是 在 這 情 況 下 訂 定, 該 合 約 將 受 不 少 於 7 天 的 冷 靜 期 保 障 由 2011 年 7 月 起, 各 主 要 固 定 與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均 已 落 實 推 行 守 則 2011 年 起,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要 求 零 售 銀 行 向 一 些 零 售 客 戶 銷 售 非 上 市 衍 生 產 品 時, 須 設 有 最 少 兩 天 的 落 單 冷 靜 期, 讓 客 戶 有 充 足 時 間 了 解 有 關 產 品 及 考 慮 有 關 投 資 是 否 合 適, 才 認 購 產 品 此 外, 自 2010 年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守 則 生 效 後, 發 行 人 必 須 就 任 何 獲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認 可 及 預 定 投 資 期 為 1 年 以 上 的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賦 予 投 資 者 冷 靜 期 或 平 倉 權 利, 而 有 關 權 利 可 於 投 資 者 發 出 該 產 品 的 交 易 指 令 後 一 段 最 少 5 個 營 業 日 的 日 期 內 行 使 提 升 維 多 利 亞 港 沿 岸 水 質 Enhancing Quality of Coastal Waters of Victoria Harbour 16.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表 示 一 直 有 採 取 行 動 及 投 放 資 源, 改 善 及 提 升 維 多 利 亞 港 ( 維 港 ) 沿 岸 水 質 然 而, 維 港 沿 岸 海 水 仍 不 時 散 發 臭 味, 對 市 民 造 成 極 大 困 擾 本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6 月 26 日 通 過 撥 款 申 請, 委 聘 顧 問 研 究 如 何 減 少 近 岸 污 染 及 提 升 維 港 沿 岸 水 質, 惟 該 項 為 期 兩 年 的 研 究 於 今 年 年 初 才 展 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2013 年 至 2015 年 9 月 共 發 現 157 宗 私 人 樓 宇 的 污 水 渠 被 接 駁 至 維 港 水 質 管 制 區 範 圍 內 雨 水 排 放 系 統 的 個 案, 但 當 局 由 2012 至 2014 年 期 間 只 提 出 16 宗 有 關 檢 控, 當 局 沒 有 對 其 餘 個 案 的 有 關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的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考 慮 加 強 執 法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 二 ) 鑒 於 小 業 主 及 承 建 商 在 進 行 小 型 工 程 或 渠 務 工 程 時 不 妥 善 處 理 駁 渠 人 員 欠 缺 專 業 知 識, 以 及 舊 樓 渠 道 走 線 複 雜 等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69 問 題, 均 可 能 導 致 錯 駁 污 水 渠,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規 管 該 等 工 程 的 施 工 程 序, 以 防 止 錯 駁 污 水 渠 的 情 況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路 邊 活 動 及 現 象 ( 例 如 食 肆 在 後 巷 地 方 清 潔 碗 筷 產 生 的 污 水 直 接 進 入 雨 水 渠, 以 及 街 上 垃 圾 被 沖 入 雨 水 渠 ) 是 沿 岸 海 水 污 染 的 部 分 源 頭,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減 少 該 等 情 況 污 染 沿 岸 海 水 水 質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過 去 3 年, 全 港 各 個 水 質 管 制 區 的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 即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及 大 腸 桿 菌 ) 達 標 率 分 別 為 何 ; 及 ( 五 ) 當 局 有 否 訂 定 改 善 海 港 水 質 污 染 計 劃 的 成 效 指 標, 以 評 估 分 別 耗 資 逾 84 億 及 173 億 的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工 程 的 成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致 力 改 善 維 多 利 亞 港 ( 維 港 ) 的 水 質 過 去 20 年, 我 們 逐 步 推 展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以 收 集 和 處 理 在 維 港 一 帶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二 期 甲 在 2015 年 12 月 全 面 啟 用 後, 維 港 兩 岸 的 污 水 已 全 面 截 流 至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集 中 處 理 與 2015 年 首 季 的 數 據 比 較, 大 腸 桿 菌 含 量 及 反 映 有 機 污 染 物 負 荷 的 生 化 需 氧 量 已 分 別 明 顯 下 降 74% 及 20% 與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一 期 實 施 前 的 2000-2001 年 度 比 較, 以 上 參 數 更 下 降 了 88% 及 50% 然 而, 維 港 沿 岸 部 分 地 區 的 水 質 仍 然 受 到 一 些 殘 餘 污 染 物 所 影 響, 甚 至 造 成 氣 味 問 題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一 直 聯 合 各 相 關 部 門 透 過 執 法 宣 傳 教 育 和 改 善 工 程 來 減 少 殘 餘 污 染 物 進 入 維 港 只 是 這 些 殘 餘 污 染 物 很 多 都 是 來 自 舊 發 展 區 內 種 種 不 同 的 活 動, 不 同 地 區 問 題 的 成 因 亦 並 不 相 同 部 門 間 的 努 力 雖 然 緩 減 了 殘 餘 污 染 物 造 成 的 問 題, 但 未 足 夠 把 問 題 完 全 控 制 下 來 因 此 政 府 已 於 2016 年 1 月 展 開 顧 問 研 究, 通 過 實 證 研 究 和 各 種 分 析 找 出 造 成 近 岸 污 染 的 具 體 成 因, 進 而 從 源 頭 預 防 和 控 制 污 染 角 度 找 出 針 對 問 題 的 解 決 方 案 在 進 行 研 究 的 同 時, 如 發 現 污 染 問 題, 我 們 會 即 時 採 取 措 施 處 理, 無 須 等 待 整 個 研 究 的 結 果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正 積 極 籌 備 在 九 龍 及

7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荃 灣 建 設 旱 季 截 流 器 及 修 復 污 水 幹 渠, 包 括 在 櫻 桃 街 箱 形 雨 水 渠 口 設 置 旱 季 截 流 器 以 阻 截 污 染 物 流 入 新 油 麻 地 避 風 塘, 在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的 關 鍵 位 置 各 加 建 4 個 旱 季 截 流 器, 提 升 在 西 九 龍 43 個 現 有 旱 季 截 流 器 的 效 率, 以 及 修 復 土 瓜 灣 和 觀 塘 兩 條 污 水 主 幹 渠 ; 這 些 工 程 可 以 幫 助 減 少 殘 餘 污 染 物 流 入 維 港, 有 助 改 善 維 港 近 岸 的 水 質 就 陳 克 勤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樓 宇 的 污 水 渠 錯 駁 涉 及 多 種 原 因, 在 進 行 裝 修 或 改 動 工 程 和 維 修 破 損 的 污 水 渠 時 均 有 可 能 導 致 污 水 渠 錯 駁 至 雨 水 排 放 系 統, 錯 駁 的 問 題 亦 常 涉 及 樓 宇 內 個 別 單 位 的 污 水 渠 及 樓 宇 外 牆 和 公 用 地 方 的 污 水 排 放 設 施, 一 般 都 不 是 戶 主 故 意 違 法 因 此, 我 們 在 處 理 樓 宇 污 水 渠 錯 駁 個 案 時 主 要 是 以 協 助 有 關 住 戶 解 決 樓 宇 的 排 污 問 題 而 檢 控 工 作 會 在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非 法 排 放 的 情 況 時, 亦 會 進 行 在 2013 年 至 2015 年 全 年, 環 保 署 在 維 港 水 質 管 制 區 內 發 現 的 污 水 渠 錯 駁 個 案 共 177 宗, 透 過 署 方 與 各 有 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單 位 的 業 主 或 住 戶, 以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等 的 聯 絡 及 跟 進, 成 功 糾 正 的 個 案 達 137 宗, 就 餘 下 個 案, 署 方 現 正 聯 同 屋 宇 署 及 相 關 部 門 跟 進, 以 督 促 有 關 業 主 或 負 責 機 構 積 極 和 盡 快 糾 正 問 題 此 外, 環 保 署 在 維 港 水 質 管 制 區 亦 會 巡 查 區 內 可 能 涉 及 非 法 排 放 的 源 頭, 包 括 建 築 地 盤 各 類 工 商 業 設 施 及 酒 樓 食 肆 等 過 去 3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署 方 共 進 行 超 過 7 000 次 巡 查 及 成 功 檢 控 22 宗 干 犯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的 個 案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上 述 的 管 制 工 作, 以 提 升 維 港 兩 岸 的 水 質 ( 二 ) 在 屋 宇 署 現 行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下, 豎 設 修 葺 改 動 或 拆 除 排 水 渠 等 指 定 小 型 工 程 必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規 例 由 具 備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訂 明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屋 宇 署 已 出 版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之 技 術 指 引, 就 不 同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排 水 渠 提 供 詳 細 參 考 資 料, 以 協 助 該 些 專 業 人 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屋 宇 署 亦 會 進 行 抽 樣 審 核, 以 確 保 小 型 工 程 符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71 合 法 例 規 定, 以 及 達 到 一 定 質 素 和 水 準 違 反 法 例 規 定 的 個 案 可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和 檢 控 ( 三 ) 現 時, 如 發 現 有 人 非 法 傾 倒 污 水 至 雨 水 渠, 環 保 署 會 根 據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跟 進 調 查, 如 有 違 例 情 況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並 在 有 需 要 情 況 下 進 行 跨 部 門 執 法 行 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亦 會 派 員 到 食 肆 巡 查 ; 針 對 食 肆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禁 止 他 們 在 後 巷 洗 滌 碗 碟 過 去 3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除 環 保 署 的 成 功 檢 控 個 案 外 ( 見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亦 針 對 食 肆 非 法 傾 倒 污 水 成 功 檢 控 97 個 案 ( 四 ) 過 去 3 年, 即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全 港 10 個 水 質 管 制 區 的 4 個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 即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及 大 腸 桿 菌 ) 的 達 標 率 詳 列 於 附 件 2014 年 海 水 中 溶 解 氧 整 體 較 2012 年 及 2013 年 為 低 根 據 香 港 天 文 台 的 紀 錄,2014 年 6 月 至 9 月 期 間 的 天 氣 異 常 炎 熱, 該 年 的 6 月 7 月 和 9 月 都 是 天 文 台 自 1884 年 有 紀 錄 以 來 最 炎 熱 的 月 份 因 為 炎 熱 天 氣 會 大 幅 降 低 氧 氣 在 水 中 的 溶 解 度, 環 保 署 的 分 析 是 炎 熱 天 氣 很 可 能 是 2014 年 海 水 中 溶 解 氧 下 降 的 主 因, 而 不 是 污 染 惡 化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海 水 中 溶 解 氧 的 變 化 ( 五 ) 政 府 在 1994 年 已 經 按 照 維 港 主 要 作 為 港 口 用 途, 訂 立 了 水 質 指 標, 主 要 參 數 包 括 溶 解 氧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和 總 無 機 氮 自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一 期 於 2001 年 啟 用 後, 維 港 的 水 質 已 開 始 顯 著 改 善, 其 中 平 均 溶 解 氧 的 含 量 增 加 了 10%,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和 總 無 機 氮 的 水 平 分 別 減 少 31% 和 16% 隨 着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二 期 甲 設 施 於 2015 年 9 月 份 開 始 逐 步 啟 用 後, 維 港 水 質 正 在 進 一 步 改 善 我 們 預 期 維 港 的 溶 解 氧 可 進 一 步 增 加 3%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和 總 無 機 氮 可 分 別 進 一 步 減 少 12% 和 7% 雖 然 維 港 的 水 質 指 標 不 包 括 大 腸 桿 菌, 如 一 開 始 所 述, 與 2015 年 首 季 的 數 據 比 較, 維 港 大 腸 桿 菌 含 量 及 反 映 有 機 污 染 物 負 荷 的 生 化 需 氧 量 已 分 別 明 顯 下 降 74% 及 20% 與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一 期 實 施 前 的 2000-2001 年 度 比 較, 以 上 參 數 更 下 降 了 88% 及 50%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亦 有 助 改 善 維 港 以 外 泳 灘 的 水 質, 自 2010 年 起 全 港 所 有 的 泳 灘 已 符 合 泳 灘 水 質 指 標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測 相 關 的 指 標, 以 確 認 各 項 改 善 措 施 的 成 效

7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2012 年 至 2014 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維 港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100.0 30.0 100.0 不 適 用 2013 年 90.0 60.0 100.0 不 適 用 2014 年 40.0 90.0 100.0 不 適 用 東 部 緩 衝 區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100.0 100.0 100.0 不 適 用 2013 年 100.0 100.0 100.0 不 適 用 2014 年 100.0 100.0 100.0 不 適 用 西 部 緩 衝 區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75.0 25.0 100.0 不 適 用 2013 年 75.0 100.0 100.0 不 適 用 2014 年 50.0 100.0 100.0 不 適 用 將 軍 澳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100.0 100.0 100.0 不 適 用 2013 年 100.0 100.0 100.0 不 適 用 2014 年 100.0 100.0 100.0 不 適 用 后 海 灣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60.0 0.0 100.0 不 適 用 2013 年 60.0 0.0 60.0 不 適 用 2014 年 60.0 0.0 60.0 不 適 用 大 鵬 灣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100.0 100.0 100.0 100.0 2013 年 100.0 100.0 100.0 100.0 2014 年 92.9 100.0 100.0 100.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73 西 北 部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100.0 16.7 100.0 不 適 用 2013 年 100.0 16.7 100.0 不 適 用 2014 年 50.0 33.3 100.0 不 適 用 吐 露 港 及 赤 門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42.9 無 指 標 無 指 標 100.0 2013 年 42.9 無 指 標 無 指 標 100.0 2014 年 14.3 無 指 標 無 指 標 100.0 牛 尾 海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100.0 0.0 100.0 100.0 2013 年 100.0 100.0 100.0 100.0 2014 年 33.3 100.0 100.0 100.0 南 區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100.0 0.0 100.0 100.0 2013 年 100.0 0.0 100.0 100.0 2014 年 93.8 12.5 100.0 100.0 註 : * 大 腸 桿 菌 水 質 指 標 只 適 用 於 次 級 接 觸 康 樂 活 動 分 區 與 澳 門 政 府 談 判 有 關 移 交 逃 犯 和 刑 事 事 宜 司 法 互 助 的 協 議 Negotiations with Macao Government for Agreements on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17. MS EMILY LAU: President,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isited Macao in July and December 2014 to negotiate with his counterpart in the Macao Government for the agreements on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hich have yet to be finalized. On 20 July 2015, the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and Justice of the Macao Government told the Macao media that as the 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as being negotiated by the two Governments on the basis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e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to be observed in the

7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agreement might not be fully compatible with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relevant agreements entered into by the Macao Government with the governments of foreign countries.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inform this Council: (1) of the draft provisions of the aforesaid agreements under negotiation; (2) whether they intend to enter with the Macao Government into an agreement observing all of the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provided for in those agreements already entered into by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with the governments of foreign countries ; and (3) whether the agreement on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to be entered into will empower the extradition of the relevant persons from Hong Kong to Macao to stand trial for offences that do not have equivalents in the Hong Kong law, namely treason, subversion, sedition and theft of state secrets? SECRETARY FOR SECURITY: President, our consolidated reply to the various parts of the question is as follows: The discussion betwee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 Government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on the 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is underway. Given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gal systems between the two places, the two Governments are still working to formulate texts of the arrangements which will be acceptable to both sides and can be implemented. The HKSAR Government will ensure that the arrangements will on the one hand achieve juridic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places, and on the other han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including those concerning human rights) and such other legal obligations as may be relevant. In Hong Kong, the arrangements, after being signed, will have to go through a legislative process before they can be implemented.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75 與 處 理 酷 刑 聲 請 及 免 遣 返 聲 請 相 關 的 公 共 開 支 Public Expenditure Relating to Handling of Torture and Non-refoulement Claims 18.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保 安 局 在 今 年 2 月 2 日 向 本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文 件, 過 去 數 年 用 於 處 理 酷 刑 聲 請 / 免 遣 返 聲 請 及 相 關 工 作 的 公 共 開 支 持 續 上 升, 由 2010-2011 年 度 的 2 億 8,700 萬 元 上 升 至 2015-2016 年 度 預 算 的 6 億 4,400 萬 元, 增 幅 超 過 124% 然 而, 該 等 開 支 還 未 包 括 向 聲 請 人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以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訴 訟 向 他 們 提 供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律 政 司 向 涉 嫌 犯 罪 的 聲 請 人 提 出 檢 控 的 有 關 費 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聲 請 人 獲 法 院 批 准 就 其 聲 請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訴 訟, 以 及 該 等 案 件 招 致 的 法 律 援 助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 二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聲 請 人 使 用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人 次, 以 及 該 等 服 務 招 致 的 公 帑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 三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i) 有 多 少 名 聲 請 人 因 涉 嫌 犯 罪 而 被 檢 控, 以 及 (ii) 律 政 司 及 司 法 機 構 處 理 該 等 案 件 招 致 的 公 帑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 按 犯 罪 地 點 所 屬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i) 及 (ii) 的 分 項 數 字 ); 及 ( 四 ) 在 2016-2017 年 度 用 於 處 理 酷 刑 聲 請 及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2014 年 政 府 實 施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後, 在 香 港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人 數 大 幅 飆 升 除 出 現 濫 用 審 核 程 序 外, 涉 及 聲 請 人 的 罪 案 數 字 亦 有 上 升 趨 勢, 令 人 關 注 聲 請 人 數 持 續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及 公 眾 秩 序 問 題 單 靠 不 斷 增 加 資 源 已 不 能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必 需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返 等 4 個 範 疇, 全 面 檢 討 有 關 策 略,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逾 期 居 留 問 題 就 葛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 根 據 法 律 援 助 署 ( 法 援 署 ) 的 資 料, 在 2009-2010 年 度 至 2015-2016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就 與

7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其 聲 請 有 關 的 決 定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而 獲 批 法 律 援 助 ( 法 援 ) 的 已 結 算 個 案 的 訟 費 總 額 表 列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於 該 年 度 結 算 個 案 的 訟 費 總 額 ( 包 括 向 律 政 司 支 付 的 訟 費, 數 字 屬 帳 面 紀 錄 )( 百 萬 元 ) 2009-2010 0.27 2010-2011 2.61 2011-2012 0.23 2012-2013 6.58 2013-2014 7.68 2014-2015 7.00 2015-2016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 11.28 法 援 署 表 示, 部 分 在 2009 年 之 前 已 完 結 訴 訟 程 序 與 聲 請 有 關 的 法 援 個 案 的 檔 案 已 按 既 定 程 序 銷 毀, 該 署 並 無 備 存 相 關 的 完 整 數 據 和 資 料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的 資 料,2009 年 起,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就 其 聲 請 被 入 境 處 或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2012 年 12 月 之 前 為 處 理 上 訴 的 審 裁 員 ) 拒 絕, 獲 法 庭 許 可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的 宗 數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宗 數 2009 0 2010 1 2011 1 2012 15 2013 9 2014 42 2015 24 ( 二 ) 根 據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資 料, 在 2008 年 至 2015 年, 聲 請 人 在 公 立 醫 院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住 院 減 免 宗 數 及 門 診 減 免 次 數, 以 及 獲 減 免 的 醫 療 費 用 款 額 表 列 如 下 :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77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住 院 減 免 宗 數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門 診 減 免 次 數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82 265 606 815 610 367 954 1 421 2 911 6 109 8 477 8 728 8 096 6 386 10 792 15 685 總 數 3 093 6 374 9 083 9 543 8 706 6 753 11 746 17 106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住 院 費 用 款 額 ( 百 萬 元 )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門 診 費 用 款 額 ( 百 萬 元 ) 總 額 ( 百 萬 元 )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3.9 4.1 8.1 19.5 14.7 13.8 18.6 29.5 1.5 2.8 4.1 4.3 4.0 4.6 8.8 13.5 5.4 6.9 12.2 23.8 18.7 18.4 27.4 43.0 醫 管 局 並 無 分 項 備 存 2008 年 以 前 的 相 關 數 字 ( 三 ) 司 法 機 構 未 有 備 存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分 項 開 支 根 據 警 方 資 料, 自 2013 年,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 包 括 越 南 籍 ) 人 士 ( 絕 大 部 分 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 因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拘 捕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罪 行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店 鋪 盜 竊 78 147 277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79 79 159 雜 項 盜 竊 80 86 110

7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罪 行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100 67 100 嚴 重 入 境 罪 行 30 34 85 偽 造 文 件 / 詐 騙 31 40 80 公 眾 場 所 行 為 不 檢 / 打 鬥 35 43 64 其 他 罪 行 175 169 238 總 數 608 665 1 113 警 方 未 有 備 存 2013 年 之 前 的 同 類 分 項 數 字 根 據 紀 錄,2009 年 至 2012 年,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因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拘 捕 分 別 有 473 人 506 人 476 人 及 493 人, 相 關 數 字 不 包 括 越 南 籍 非 法 入 境 者 不 過, 當 時 只 有 極 少 數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來 自 越 南 警 方 未 有 按 地 區 備 存 有 關 罪 案 數 字 此 外, 2009 年 入 境 ( 修 訂 ) 條 例 於 2009 年 11 月 生 效 該 條 例 增 訂 第 38AA 條, 訂 明 非 法 入 境 者 及 獲 發 出 遣 送 離 境 令 或 遞 解 離 境 令 的 人, 均 不 得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或 開 設 / 參 與 業 務 根 據 入 境 處 的 紀 錄, 自 該 條 例 生 效 至 2015 年 年 底,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 包 括 越 南 籍 ) 因 觸 犯 該 條 而 被 拘 捕 的 人 數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被 捕 人 數 2009( 自 11 月 起 ) 36 2010 172 2011 156 2012 190 2013 165 2014 166 2015 232 ( 四 ) 在 2015-2016 年 度, 與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6 億 4,400 萬 元, 當 中 包 括 審 核 聲 請 及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的 開 支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79 2 億 700 萬 元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的 開 支 1 億 800 萬 元 及 人 道 援 助 的 開 支 3 億 2,900 萬 元 至 於 2016-2017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會 在 2016-2017 年 度 預 算 中 反 映 青 年 人 的 居 住 需 要 及 置 業 願 望 Housing Needs and Home Ownership Aspirations of Young People 19.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於 2012 年 7 月 宣 布, 政 府 計 劃 全 數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的 建 設 費 用 政 府 亦 表 示 會 積 極 協 助 有 興 趣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盡 快 推 出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然 而,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上 述 宣 布 至 今 已 3 年 半, 但 仍 未 有 任 何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動 工, 更 有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因 不 同 原 因 而 延 後 推 行 甚 至 擱 置 關 於 青 年 人 的 居 住 需 要 及 置 業 願 望,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私 人 土 地 業 主 合 作 推 行 的 每 個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涉 及 的 宿 舍 單 位 數 目 最 新 進 度, 以 及 預 計 落 成 日 期 ; 有 多 少 個 項 目 延 後 推 行 及 有 關 詳 情 ; 有 多 少 個 項 目 擱 置 及 有 關 原 因 ; 延 後 推 行 縮 減 規 模 及 擱 置 的 項 目 分 別 涉 及 的 單 位 數 目 ; 現 時 各 項 目 可 提 供 的 單 位 總 數 能 否 達 到 首 輪 提 供 3 000 個 單 位 的 目 標 ; 如 不 達 標, 當 局 會 如 何 增 加 青 年 宿 舍 的 供 應 ; ( 二 ) 有 否 制 訂 劃 一 的 青 年 宿 舍 安 排 ( 例 如 每 個 單 位 的 居 住 人 數 入 住 資 格 及 最 長 租 住 年 期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鑒 於 當 局 在 2013 年 2 月 表 示, 青 年 宿 舍 單 位 的 租 住 期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5 年, 當 局 會 如 何 回 應 青 年 人 在 住 滿 5 年 後 希 望 繼 續 租 住 青 年 宿 舍 單 位 的 訴 求 ;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有 青 年 宿 舍 營 運 團 體 打 算 規 定, 租 客 如 在 租 住 青 年 宿 舍 期 間 生 育 子 女, 該 等 租 客 在 一 段 過 渡 期 過 後 將 不 獲 續 租 並 須 搬 離 宿 舍, 當 局 有 否 就 處 理 該 類 情 況 向 營 運 團 體 提 供 指 引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有 否 設 立 機 制, 酌 情 讓 有 急 切 居 住 需 要 的 該 等 租 客 申 請 延 期 租 住 宿 舍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8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四 ) 除 了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外, 現 時 有 否 構 思 新 政 策, 透 過 改 善 現 有 房 屋 階 梯, 協 助 滿 足 青 年 人 的 居 住 需 要 及 置 業 願 望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善 用 非 政 府 機 構 擁 有 土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並 讓 部 分 希 望 享 有 個 人 居 住 空 間 的 在 職 青 年 能 實 現 理 想, 行 政 長 官 在 2011-2012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推 行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由 政 府 全 數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其 擁 有 的 土 地 上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而 獲 資 助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則 須 把 宿 舍 單 位 以 不 高 於 市 值 租 金 的 60% 租 予 18 歲 至 30 歲 的 在 職 青 年 青 年 宿 舍 落 成 後, 獲 資 助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將 以 自 負 盈 虧 形 式, 營 運 青 年 宿 舍 民 政 事 務 局 一 直 積 極 推 展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並 與 有 關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提 供 所 需 的 協 助 就 郭 偉 强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經 諮 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現 時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正 積 極 推 展 5 個 項 目, 分 別 由 東 華 三 院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 青 協 ) 香 港 青 少 年 發 展 聯 會 ( 青 發 聯 ) 香 港 女 童 軍 總 會 ( 女 童 軍 ) 及 保 良 局 負 責 發 展 各 個 項 目 的 預 計 落 成 日 期 及 宿 位 數 量, 列 載 於 附 表 其 中 青 協 位 於 大 埔 保 良 局 位 於 元 朗 及 東 華 三 院 位 於 上 環 的 3 個 項 目 已 完 成 可 行 性 研 究, 並 正 進 行 各 項 法 定 程 序, 例 如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和 提 交 城 市 規 劃 申 請 等 其 中 我 們 已 就 保 良 局 項 目 的 前 期 工 程 撥 款 申 請 諮 詢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即 將 提 交 予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至 於 青 發 聯 位 於 旺 角 及 女 童 軍 位 於 佐 敦 的 項 目, 相 關 前 期 顧 問 研 究 亦 接 近 完 成 我 們 會 就 項 目 的 主 要 內 容 諮 詢 相 關 區 議 會 由 於 各 個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的 規 模 技 術 要 求 及 須 通 過 的 規 劃 及 土 地 程 序 不 盡 相 同, 民 政 事 務 局 一 直 積 極 協 助 各 非 政 府 機 構 與 有 關 部 門 商 討, 解 決 各 項 目 所 面 對 的 技 術 問 題 現 時 各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均 按 部 就 班 推 展, 未 有 項 目 擱 置 五 個 進 行 中 的 項 目 預 計 可 提 供 合 共 約 2 700 個 宿 位 我 們 亦 繼 續 與 其 他 有 興 趣 參 與 計 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共 同 研 究 推 出 更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81 多 潛 在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當 計 劃 成 熟, 我 們 會 盡 快 公 布 這 些 項 目 的 詳 情 我 們 有 信 心 可 以 達 到 提 供 3 000 個 宿 位 的 目 標 ( 二 ) 在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下, 所 有 宿 舍 單 位 均 為 單 人 或 雙 人 房 入 住 資 格 方 面, 一 人 家 庭 申 請 者 的 收 入 水 平, 不 得 超 過 18 歲 至 30 歲 就 業 人 士 每 月 收 入 的 第 75 個 百 分 值 (2014 年 為 17,000 元 ), 二 人 家 庭 申 請 者 的 家 庭 收 入 水 平, 則 不 得 超 過 一 人 家 庭 的 1 倍 一 人 家 庭 和 二 人 家 庭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分 別 不 得 超 過 港 幣 30 萬 元 及 港 幣 60 萬 元 申 請 人 不 得 獨 自 或 共 同 擁 有, 或 以 公 司 名 義 持 有 任 何 在 港 住 宅 物 業 由 於 非 政 府 機 構 將 以 自 負 盈 虧 方 式 營 運 青 年 宿 舍, 只 要 申 請 入 住 者 符 合 以 上 條 件, 我 們 會 給 予 負 責 營 運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一 定 自 由 度, 讓 其 自 由 選 擇 租 戶 一 般 來 說, 我 們 認 為 機 構 應 考 慮 申 請 者 個 人 及 家 庭 情 況, 例 如 居 住 地 區 現 時 居 住 環 境 家 庭 狀 況 負 擔 能 力 等 房 屋 是 社 會 的 珍 貴 資 源 為 使 單 位 有 足 夠 流 轉, 惠 及 更 多 青 年, 我 們 規 定 首 次 租 住 期 最 少 兩 年, 期 滿 後 可 續 約, 但 總 租 住 期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5 年 我 們 希 望 青 年 人 可 好 好 利 用 青 年 宿 舍 的 低 廉 租 金, 在 5 年 租 住 期 間 能 累 積 一 定 儲 蓄, 為 日 後 發 展 作 好 準 備 ( 三 ) 青 年 人 發 展 多 元, 為 讓 更 多 青 年 人 可 以 受 惠 於 青 年 宿 舍 政 策, 我 們 會 給 予 非 政 府 機 構 若 干 酌 情 權, 協 助 情 況 特 殊 的 申 請 者 即 使 申 請 者 未 能 符 合 某 些 入 住 資 格, 但 如 果 非 政 府 機 構 認 為 若 該 名 申 請 者 入 住 宿 舍 將 對 其 個 人 發 展 有 好 處, 機 構 可 以 靈 活 調 配 宿 舍 租 戶 總 人 數 的 5%, 接 納 一 些 未 必 完 全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個 案 這 項 酌 情 權 也 適 用 於 在 租 住 青 年 宿 舍 期 間 懷 孕 的 個 案 我 們 會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確 保 其 營 運 宿 舍 的 規 定 符 合 青 年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標 ( 四 )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 長 策 )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社 會 普 遍 認 同 建 立 一 個 有 效 流 動 的 房 屋 階 梯 是 回 應 青 年 人 長 遠 住 屋 需 要 的 方 案 因 此, 政 府 在 2014 年 12 月 公 布 長 策, 採 取 供 應 主 導 的 策 略, 以 重 建 房 屋 階 梯 除 增 建 出 租 公 屋

8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外, 亦 提 供 更 多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進 一 步 豐 富 其 形 式 並 促 進 其 市 場 流 轉, 以 及 透 過 持 續 供 應 土 地 和 適 當 的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穩 定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以 期 逐 步 扭 轉 房 屋 供 求 失 衡 的 情 況 按 照 最 新 推 算,2016-2017 年 度 至 2025-2026 年 度 的 10 年 期 總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為 46 萬 個 單 位, 當 中 公 私 營 房 屋 供 應 維 持 60: 40, 即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為 28 萬 個 單 位, 包 括 20 萬 個 出 租 公 屋 單 位 及 8 萬 個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 私 營 房 屋 則 為 18 萬 個 單 位 房 屋 需 求 推 算 模 式 已 計 入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住 屋 需 要, 包 括 青 年 人 因 獨 立 或 結 婚 成 戶 而 產 生 的 住 屋 需 要 政 府 會 繼 續 致 力 物 色 合 適 土 地, 並 透 過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落 實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以 滿 足 包 括 青 年 人 在 內 的 長 遠 住 屋 需 求 私 人 市 場 方 面,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預 計 未 來 3 至 4 年 一 手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的 供 應 量 約 為 87 000 個 單 位 持 續 供 應 土 地 和 適 當 的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將 有 助 穩 定 樓 價 和 租 金, 惠 及 有 意 自 置 居 所 或 租 住 私 人 住 宅 的 各 個 階 層 人 士, 包 括 青 年 人 附 表 現 行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項 目 資 料 非 政 府 機 構 用 地 名 稱 1 東 華 三 院 上 環 荷 李 活 道 122A 至 130 號 / 內 地 段 338 號 2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3 香 港 青 少 年 發 展 聯 會 大 埔 墟 寶 鄉 街 2 號 / 第 6 約 地 段 第 1944 號 旺 角 鴉 蘭 街 9 號 / 九 龍 內 地 段 6223 號 預 計 房 間 數 目 預 計 宿 位 數 目 預 計 落 成 * 日 期 210 302 2020 年 年 中 78 80 2018 年 年 中 72 90 2019 年 年 底

非 政 府 機 構 名 稱 4 香 港 女 童 軍 總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83 用 地 西 九 龍 渡 船 街 與 佐 敦 道 交 界 / 建 議 九 龍 內 地 段 11128 號 預 計 房 間 預 計 宿 位 預 計 落 成 數 目 數 目 * 日 期 534 534 2020 年 年 底 5 保 良 局 元 朗 馬 田 壆 十 八 1 248 1 680 2020 年 年 中 鄉 路 與 大 樹 下 西 路 交 界 總 數 2 142 2 686 註 : * 項 目 落 成 日 期 受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各 項 法 定 程 序 公 眾 諮 詢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進 度 等, 故 日 期 僅 為 目 前 最 佳 估 算 為 資 訊 科 技 業 培 育 人 才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Nurture Talents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20.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有 資 訊 科 技 業 人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資 訊 科 技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地 位 缺 乏 認 受 性 和 業 內 晉 升 階 梯 不 清 晰, 令 該 行 業 出 現 人 才 持 續 短 缺 和 錯 配 的 情 況 此 外, 中 小 學 的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因 學 校 資 源 差 異 而 良 莠 不 齊, 有 關 課 程 的 內 容 過 時 以 致 未 能 培 養 配 合 資 訊 科 技 業 發 展 所 需 的 優 秀 人 才, 再 加 上 近 年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考 試 的 學 生 人 數 銳 減, 令 該 等 業 內 人 士 憂 慮 資 訊 科 技 人 力 資 源 的 長 遠 供 應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發 展 及 認 可 專 責 小 組 已 於 2015 年 8 月 就 研 究 設 立 統 一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 統 一 架 構 ) 提 交 最 後 報 告, 當 局 就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 有 否 就 設 立 統 一 架 構 制 訂 時 間 表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為 中 學 的 科 學 科 技 工 程 及 數 學 科 目 的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的 詳 情 ( 包 括 每 年 的 培 訓 名 額 及 平 均 每 名 受 訓 教 師 的 培 訓 時 數 ); 當 局 計 劃 在 未 來 3 年 為 該 等 教 師 提 供 的 專 業 培 訓 的 詳 情 ( 包 括 時 間 表 ) 為 何 ;

8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三 ) 鑒 於 現 時 只 有 8 間 伙 伴 學 校 參 與 當 局 推 行 的 中 學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計 劃, 當 局 會 否 擴 大 該 計 劃 的 規 模 ; 若 會, 詳 情 ( 包 括 時 間 表 將 增 加 的 伙 伴 學 校 數 目, 以 及 將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源 )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增 加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對 修 讀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課 程 人 士 提 供 的 資 助, 以 鼓 勵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更 多 屬 這 個 範 疇 的 課 程 及 更 多 人 士 進 修 有 關 課 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經 諮 詢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就 質 詢 的 4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於 2012 年 11 月 在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諮 詢 委 員 會 之 下, 成 立 了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發 展 及 認 可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研 究 為 本 地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人 員 設 立 統 一 的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專 責 小 組 於 2015 年 年 中 完 成 了 一 份 綜 合 報 告 ( 報 告 ), 建 議 未 來 的 發 展 路 向 報 告 亦 於 2015 年 9 月 在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資 科 辦 ) 的 網 站 發 放 報 告 指 出, 由 於 業 界 及 公 眾 就 設 立 統 一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的 一 些 推 行 細 節 仍 未 達 致 普 遍 共 識, 要 推 行 認 可 架 構 會 有 相 當 困 難 所 以, 政 府 現 時 並 沒 有 就 設 立 統 一 的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制 訂 時 間 表 然 而, 政 府 會 參 照 報 告 的 建 議, 繼 續 以 各 種 方 式 推 動 本 地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人 才 的 發 展, 包 括 : (i) 推 行 中 學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計 劃, 培 育 資 訊 科 技 專 才 ; (ii) 透 過 現 有 各 種 資 助 計 劃, 為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提 供 資 助 ; (iii) 鼓 勵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員 工 考 取 相 關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資 格 ; (iv) 與 其 他 持 份 者 合 作 開 發 和 更 新 資 歷 架 構 下 有 關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及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85 (v) 鼓 勵 資 格 頒 授 機 構 繼 續 探 討 香 港 與 內 地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專 業 資 格 計 劃 進 行 互 認 ( 二 ) 過 去 3 年, 教 育 局 一 直 為 科 學 科 技 工 程 及 數 學 ( 下 稱 STEM ) 相 關 科 目 的 中 學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培 訓 名 額 及 分 類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培 訓 活 動 形 式 包 括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經 驗 分 享 等 教 師 可 按 其 學 校 及 個 人 需 要, 報 名 參 加 課 程 至 於 每 名 受 訓 教 師 的 平 均 培 訓 時 數, 我 們 並 沒 有 相 關 數 字 在 未 來 3 年, 教 育 局 會 為 校 長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及 與 科 學 科 技 工 程 及 數 學 教 育 相 關 科 目 的 教 師, 舉 辦 相 關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並 着 重 發 展 學 生 綜 合 和 運 用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能 力, 以 配 合 STEM 教 育 的 發 展 有 關 培 訓 計 劃 的 參 加 人 數 和 分 類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活 動 形 式 亦 包 括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經 驗 分 享 等 ( 三 ) 政 府 已 撥 款 7,500 萬 元, 於 2015-2016 學 年 開 始 推 出 為 期 8 年 的 中 學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計 劃, 通 過 政 府 學 校 大 專 院 校 及 業 界 共 同 協 作, 在 8 間 夥 伴 學 校 開 設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班, 為 對 資 訊 科 技 感 興 趣 及 具 才 華 的 學 生 提 供 深 入 的 資 訊 科 技 培 訓 除 夥 伴 學 校 外, 這 項 計 劃 每 年 邀 請 所 有 本 地 中 學 提 交 籌 辦 資 訊 科 技 活 動 的 建 議, 在 學 科 課 程 以 外 提 供 不 同 的 資 訊 科 技 學 習 活 動, 讓 同 學 有 更 多 機 會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知 識, 以 及 透 過 資 訊 科 技 或 與 其 相 關 的 活 動 培 養 創 意 每 項 獲 選 的 建 議 可 獲 最 多 5 萬 元 的 資 助 資 科 辦 會 在 2017-2018 年 度 ( 即 在 計 劃 推 行 的 兩 年 後 ) 進 行 中 期 檢 討, 並 在 2020-2021 年 度 探 討 計 劃 的 未 來 路 向 資 科 辦 會 定 期 向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滙 報 進 展 ( 四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的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可 在 修 畢 課 程 後 申 領 發 還 該 課 程 80% 的 學 費, 每 人 上 限 為 1 萬 元 現 時, 基 金 下 大 多 數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及 相 關 課 程 的 學 費 為 1 萬 元 或 以 下, 現 有 的 資 助 額 大 致 足 夠

8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一 2012-2013 學 年 至 2014-2015 學 年 舉 辦 給 中 學 教 師 有 關 科 學 科 技 及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的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 學 年 課 程 ( 半 日 課 程 )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校 長 及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 學 習 領 域 統 籌 主 任 / 科 主 任 ) 824 190 680 (1) 研 討 會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及 教 師 (2) 課 程 詮 釋 5 294 5 129 3 210 (3) 課 程 規 劃 (4) 學 習 教 學 及 評 估 (5) 知 識 增 益 14 347 14 223 13 488 推 動 STEM 教 育 舉 辦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之 計 劃 附 件 二 由 2015-2016 學 年 至 2017-2018 學 年 計 劃 舉 辦 的 中 小 學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 學 年 課 程 ( 半 日 課 程 ) 2015-2016 2016-2017 2017-2018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校 長 及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 學 習 領 域 統 籌 主 任 / 科 主 任 / 小 學 課 程 統 800 800 800 籌 主 任 ) (1) 研 討 會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及 教 師 (2) 課 程 詮 釋 1 500 1 500 1 500 (3) 課 程 規 劃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87 學 年 課 程 ( 半 日 課 程 ) 2015-2016 2016-2017 2017-2018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4) 學 習 教 學 及 評 估 (5) 知 識 增 益 1 500 1 500 1 500 (6) 區 本 網 絡 活 動 1 600 1 600 1 600 對 航 空 公 司 銷 售 機 票 的 規 管 Regulation of Sale of Air Tickets by Airlines 21.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有 航 空 公 司 在 其 官 方 網 站 公 開 發 售 未 經 民 航 處 批 准 的 航 班 的 機 票, 並 在 訂 位 系 統 註 明 有 關 航 班 有 待 政 府 機 構 批 准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其 後 單 方 面 更 改 該 等 航 班 的 啟 程 時 間, 但 沒 有 向 已 購 票 的 顧 客 作 出 任 何 補 償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航 空 公 司 在 售 票 網 站 展 示 的 有 待 政 府 機 構 批 准 字 眼 的 涵 義 為 何 ; 現 行 法 例 有 否 禁 止 航 空 公 司 公 開 發 售 有 待 當 局 批 准 航 班 的 機 票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如 有,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有 否 違 法 ; ( 二 ) 過 去 5 年, 當 局 共 收 到 多 少 宗 涉 及 航 空 公 司 售 賣 機 票 安 排 的 投 訴, 以 及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投 訴 獲 當 局 受 理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航 空 公 司 在 出 售 有 待 政 府 機 構 批 准 航 班 的 機 票 時, 有 否 清 楚 告 知 顧 客 航 空 公 司 有 權 單 方 面 更 改 航 班 的 啟 程 時 間 而 不 作 補 償 ; 如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沒 有, 有 否 研 究 它 們 有 否 違 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中 關 於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及 誤 導 性 遺 漏 的 條 文 ; 如 有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時 航 空 公 司 須 就 提 供 航 班 服 務 向 本 港 民 航 處 和 相 關 的 外 地 航 空 當 局 提 出 營 運 申 請, 但 一 般 有 關 機 票 銷 售 策 略 和 安 排 則 不 受 雙 邊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或 本 港 有 關 航 空 運 輸 的 法 例 規 管

8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與 其 他 提 供 服 務 的 商 業 機 構 一 樣, 航 空 公 司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一 般 會 附 設 銷 售 條 款 航 空 公 司 會 根 據 其 載 運 條 件 及 規 例 (Conditions of Carriage) 列 明 相 關 的 條 款 載 運 條 件 及 規 例 下 的 條 款 包 括 票 價 稅 款 費 用 和 收 費 的 安 排 拒 絕 和 限 制 運 輸 的 詳 情 航 班 預 定 時 間 表 取 消 航 班 的 安 排 以 至 賠 償 和 退 款 等 的 細 節 在 乘 客 訂 票 後, 這 些 條 款 便 成 為 航 空 公 司 與 乘 客 之 間 商 業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該 商 業 合 約 不 受 政 府 規 管, 但 當 中 列 出 的 細 節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法 例 乘 客 在 購 票 時 應 向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商 查 詢, 詳 細 了 解 條 款 的 含 意 及 適 用 的 範 圍 若 航 空 公 司 售 票 後,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航 空 公 司 必 須 按 照 機 票 條 款 或 服 務 承 諾,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 例 如 包 括 安 排 乘 客 乘 搭 另 一 航 班 或 提 供 退 款 等 ), 盡 量 減 低 對 乘 客 構 成 的 不 便 而 因 而 所 引 起 的 賠 償 問 題, 則 應 按 航 空 公 司 的 載 運 條 件 及 規 例 下 的 條 款, 由 雙 方 按 照 機 票 條 款 協 商 解 決 如 雙 方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可 循 一 般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法 律 途 徑 跟 進 就 梁 繼 昌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如 上 述, 現 時 航 空 公 司 須 就 提 供 航 班 服 務 向 本 港 民 航 處 和 相 關 的 外 地 航 空 當 局 提 出 營 運 申 請 有 關 的 航 空 公 司 必 須 獲 雙 方 的 航 空 當 局 批 准 其 申 請, 才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航 班 服 務 一 般 有 關 機 票 銷 售 策 略 和 安 排 則 不 受 雙 邊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或 本 港 有 關 航 空 運 輸 的 法 例 規 管 政 府 目 前 並 無 法 例 禁 止 航 空 公 司 銷 售 尚 在 審 批 中 的 航 班 服 務 的 機 票, 但 已 提 醒 航 空 公 司 必 須 清 晰 闡 明 有 關 載 運 條 款, 讓 消 費 者 作 出 全 面 的 考 慮, 包 括 可 能 需 要 承 擔 的 風 險 ( 二 ) 在 過 往 5 年,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民 航 處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和 香 港 海 關 ( 海 關 ) 接 獲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服 務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載 於 下 表 但 是, 這 些 涉 及 服 務 的 投 訴, 未 備 有 進 一 步 細 分 ( 例 如 是 否 與 售 賣 機 票 的 安 排 有 關 ) 的 資 料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民 航 處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 1 2 3 7 25 65 128 213 14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89 消 委 會 接 獲 有 關 航 班 服 務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海 關 接 獲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的 舉 * 報 數 字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24 118 374 677 918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29 101 84 註 : * 經 修 訂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生 效 起 計 (2013 年 7 月 19 日 ) 的 數 字 一 般 而 言, 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民 航 處 接 獲 個 案 屬 航 空 公 司 與 乘 客 之 間 就 機 票 或 服 務 的 投 訴, 會 視 乎 情 況, 將 投 訴 轉 介 至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並 督 促 航 空 公 司 妥 善 跟 進 和 處 理, 或 建 議 乘 客 聯 繫 消 委 會 消 委 會 接 到 相 關 投 訴 或 海 關 接 獲 相 關 舉 報 後, 會 因 應 個 案 的 性 質 ( 如 投 訴 人 提 出 聲 明, 只 需 備 案 而 無 須 跟 進 ) 和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作 出 跟 進 ( 三 ) 如 上 述, 航 空 公 司 會 根 據 其 載 運 條 件 及 規 例 列 明 相 關 的 條 款, 包 括 票 價 稅 款 費 用 和 收 費 的 安 排 拒 絕 和 限 制 運 輸 的 詳 情 航 班 預 定 時 間 表 取 消 航 班 的 安 排 以 至 賠 償 和 退 款 等 的 細 節 在 乘 客 訂 票 後, 這 些 條 款 便 成 為 航 空 公 司 與 乘 客 之 間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乘 客 在 購 票 時 應 向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商 查 詢, 詳 細 了 解 條 款 的 含 意 及 適 用 的 範 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條 例 ) 禁 止 商 戶 對 消 費 者 作 出 一 些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包 括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及 誤 導 性 遺 漏 等 每 一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皆 有 其 獨 特 性, 是 否 構 成 條 例 下 的 罪 行, 須 根 據 個 案 的 事 實 ( 包 括 有 關 人 士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以 及 相 關 證 據 才 能 予 以 判 斷,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如 消 費 者 懷 疑 商 戶 (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 違 反 條 例, 可 向 海 關 舉 報, 海 關 會 適 當 跟 進 如 消 費 者 認 為 個 別 消 費 合 約 中 的 條 款 不 合 理 或 影 響 其 消 費 者 權 益, 而 與 商 戶 協 商 不 果, 亦 可 考 慮 向 消 委 會 投 訴 訴 諸 調 解 或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等 多 種 現 有 途 徑 處 理

9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供 公 屋 的 現 居 租 戶 申 請 的 調 遷 計 劃 Transfer Exercises for Sitting PRH Tenants 22.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為 改 善 公 屋 租 戶 的 居 住 環 境,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每 年 推 行 兩 次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及 一 次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居 住 面 積 低 於 每 人 5.5 平 方 米 及 7 平 方 米 ( 以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 的 公 屋 租 戶, 可 分 別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申 請 調 遷 到 較 大 單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房 委 會 就 上 述 兩 項 調 遷 計 劃 分 別 接 獲 及 批 准 的 申 請 數 目 ; 獲 調 遷 的 租 戶 的 居 住 面 積 平 均 增 加 了 多 少 ; ( 二 ) 房 委 會 會 否 同 時 處 理 公 屋 擠 迫 戶 調 遷 到 較 大 單 位 及 分 戶 的 申 請 ; 如 會, 去 年 處 理 了 多 少 個 租 戶 的 有 關 申 請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過 去 3 年, 房 委 會 每 年 在 各 編 配 區 域 ( 即 市 區 擴 展 市 區 及 離 島, 以 及 新 界 區 ) 中 分 別 預 留 了 多 少 個 公 屋 單 位 作 調 遷 之 用 ; 及 ( 四 ) 房 委 會 會 否 在 租 戶 遷 入 前 為 有 關 單 位 進 行 適 當 的 改 裝 工 程, 以 便 利 租 戶 中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人 士 ( 例 如 孕 婦 傷 殘 人 士 或 精 神 病 患 者 ) 更 快 適 應 新 環 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資 源 許 可 下, 現 時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每 年 會 推 出 1 次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及 1 次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分 別 讓 人 均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5.5 平 方 米 及 人 均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7 平 方 米 的 公 屋 租 戶 有 機 會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此 兩 項 計 劃 均 以 自 選 單 位 形 式 編 配 予 合 資 格 的 公 屋 租 戶 申 請 者 房 屋 署 會 按 合 資 格 申 請 租 戶 的 居 住 密 度, 決 定 他 們 自 選 單 位 的 優 先 次 序 ( 即 居 住 密 度 最 高 的 家 庭 首 先 揀 樓 ) 若 居 住 密 度 相 同, 則 以 人 數 較 多 的 家 庭 為 先 ; 如 兩 者 相 同, 則 以 現 時 租 約 起 租 期 較 早 者 為 先 如 3 者 皆 相 同 時, 則 以 電 腦 隨 機 排 序 為 準 現 時 擠 迫 戶 ( 即 人 均 室 內 樓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91 面 面 積 少 於 5.5 平 方 米 的 公 屋 租 戶 ) 的 數 目 已 由 2001 年 約 18 000 戶 ( 佔 公 屋 租 戶 約 3.1%) 降 至 2015 年 9 月 底 約 3 400 戶 ( 佔 公 屋 租 戶 約 0.46%), 這 個 數 字 低 於 房 委 會 現 時 0.55% 的 主 要 成 效 指 標 我 現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過 去 3 年, 即 2012-2013 年 度 至 2014-2015 年 度 舉 辦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及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下,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數 目 及 獲 調 遷 的 租 戶 數 目 如 下 : 計 劃 下 的 數 字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合 資 格 的 成 功 調 遷 的 # 申 請 數 目 租 戶 數 目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合 資 格 的 成 功 調 遷 的 # 申 請 數 目 租 戶 數 目 計 劃 年 度 2012-2013 2 284 @ 708 4 602 1 055 2013-2014 1 182 589 4 543 1 170 2014-2015 1 539 625 4 660 850 * 註 : # 有 部 分 申 請 者 不 合 符 申 請 資 格, 例 如 申 請 者 違 反 租 約 定 下 的 居 住 條 件, 其 申 請 會 被 取 消 @ 於 2012-2013 年 度 內 曾 舉 辦 兩 次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 另 有 316 個 租 戶 所 揀 選 的 新 建 單 位, 由 於 尚 未 入 伙 及 仍 未 簽 署 租 約, 故 此 沒 有 包 括 在 內 在 2015 年 3 月 底, 所 有 公 屋 租 戶 的 人 均 居 住 面 積 平 均 數 為 13.1 平 方 米 由 於 成 功 調 遷 的 租 戶 均 依 據 其 戶 籍 上 認 可 的 家 庭 人 數, 並 按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自 行 揀 選 單 位, 因 此 房 屋 署 沒 有 備 存 成 功 調 遷 租 戶 居 住 面 積 的 平 均 增 幅 ( 二 ) 上 述 兩 項 調 遷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為 改 善 公 屋 租 戶 的 居 住 環 境,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在 每 期 調 遷 計 劃 中 只 有 1 次 機 會 自 選 1 個 公 屋 單 位 如 公 屋 租 戶 的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存 在 嚴 重 且 根 深 蒂 固 的 不 和, 或 具 有 其 他 合 理 而 值 得 體 恤 的 理 由 而 申 請 分

9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戶, 所 屬 屋 邨 辦 事 處 會 考 慮 個 別 個 案 的 特 殊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予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進 行 評 估 及 推 薦 若 有 關 家 庭 的 分 戶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房 屋 署 會 按 分 戶 政 策 編 配 單 位, 而 非 循 每 年 推 出 的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或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編 配 單 位 ( 三 ) 在 推 行 上 述 兩 項 調 遷 計 劃 時, 房 屋 署 會 就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數 目 其 家 庭 人 數 及 居 住 地 區, 按 當 時 的 公 屋 資 源 盡 量 調 撥 各 區 不 同 大 小 的 單 位 供 申 請 者 揀 選 在 2012-2013 年 度 至 2014-2015 年 度, 房 屋 署 就 該 兩 項 計 劃 在 各 區 撥 作 調 遷 的 單 位 數 目 如 下 : 計 劃 年 度 計 劃 下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的 數 字 擴 展 市 區 新 界 離 島 總 數 市 區 新 界 # 市 區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擴 展 離 島 總 數 # 市 區 2012-2013 739 258 362 4 1 363 876 162 323 4 1 365 2013-2014 606 135 459 0 1 200 604 104 677 3 1 388 2014-2015 332 440 528 0 1 300 186 568 629 4 1 387 註 : # 擴 展 市 區 包 括 東 涌 沙 田 馬 鞍 山 將 軍 澳 荃 灣 葵 涌 及 青 衣 ( 四 ) 房 屋 署 會 提 供 可 供 揀 選 單 位 名 單 上 各 單 位 的 環 境 資 料 予 申 請 者 參 考 長 者 及 傷 健 人 士 申 請 者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並 獲 有 關 當 局 ( 例 如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 推 薦, 在 成 功 揀 選 單 位 後, 房 屋 署 會 因 應 他 們 的 特 殊 需 要 為 他 們 改 裝 單 位 設 施, 並 會 負 擔 所 涉 及 的 工 程 費 用 如 改 建 工 程 是 於 入 伙 前 或 入 伙 時 提 出, 房 屋 署 會 盡 快 處 理 以 便 利 相 關 租 戶 遷 入 單 位 如 有 需 要, 亦 會 考 慮 延 遲 租 約 生 效 日 期 至 工 程 完 成 為 止 此 外, 若 申 請 人 或 戶 籍 內 的 認 可 家 庭 成 員 在 申 請 時 已 懷 孕 16 個 星 期 或 為 非 短 暫 性 需 要 於 室 內 倚 靠 輪 椅 活 動 人 士 四 肢 癱 瘓 人 士 須 長 期 於 家 中 洗 腎 人 士 患 有 過 度 活 躍 症 人 士, 而 申 請 時 能 提 交 有 效 的 醫 療 證 明 文 件, 在 計 算 居 住 密 度 及 家 庭 人 數 時, 均 可 作 一 位 額 外 家 庭 成 員 計 算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93 法 案 BILLS 法 案 首 讀 First Reading of Bill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APPROPRIATION BILL 2016 秘 書 :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Bill read the First time and ordered to be set down for Second Reading pursuant to Rule 53(3)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法 案 二 讀 Second Reading of Bill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APPROPRIATION BILL 2016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引 言 今 年 是 我 出 任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第 九 個 年 頭 在 這 段 日 子, 我 和 大 家 一 同 見 證 環 球 經 濟 經 歷 接 連 不 斷 的 動 盪, 香 港 能 夠 安 然 度 過, 維 持 一 定 的 經 濟 增 長 低 失 業 率 和 穩 健 的 公 共 財 政, 我 實 在 心 存 感 恩, 一 方 面 感 激 前 人 為 香 港 打 下 堅 固 的 基 礎, 亦 深 刻 體 會 到 香 港 人 堅 韌 的 生 命 力

9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開 放 多 元 自 由 法 治 從 來 都 是 香 港 人 的 核 心 價 值, 它 們 一 直 引 領 着 我 們 邁 步 向 前 路 即 使 不 容 易 走, 我 們 的 方 向 卻 是 清 晰, 一 步 一 腳 印, 走 出 一 條 屬 於 自 己 的 道 路 每 一 位 香 港 人, 都 會 為 我 們 的 堅 持 和 刻 苦 感 到 驕 傲 踏 入 2016 年 只 有 短 短 兩 個 月, 在 香 港 發 生 的 事 情, 無 法 不 令 人 感 到 憂 慮 在 兩 個 星 期 前 的 年 初 二 凌 晨, 旺 角 發 生 了 嚴 重 的 違 法 事 件, 有 一 小 撮 失 去 理 智 的 人, 對 執 勤 的 警 務 人 員 和 採 訪 記 者 作 出 嚴 重 的 暴 力 行 為, 引 發 大 規 模 的 暴 亂, 造 成 數 十 人 受 傷 相 信 很 多 朋 友 和 我 一 樣, 除 了 對 事 件 感 到 痛 心 和 憤 怒, 更 會 驚 訝 香 港 在 一 刻 間 變 得 陌 生, 想 知 道 為 何 暴 力 的 種 籽 會 在 不 知 不 覺 間 滋 長, 憂 慮 我 們 一 直 珍 惜 的 核 心 價 值, 會 被 暴 力 和 仇 恨 蠶 食 尖 銳 的 社 會 矛 盾, 令 當 前 嚴 峻 的 經 濟 環 境 加 添 不 穩 定 因 素 今 年 是 選 舉 年,4 日 後 就 會 舉 行 一 場 立 法 會 補 選, 再 過 半 年 就 到 立 法 會 換 屆 我 們 可 以 預 期, 政 治 爭 拗 在 這 段 日 子 將 會 更 加 激 烈 政 治 和 經 濟 從 來 密 不 可 分, 政 治 出 現 不 穩 定, 經 濟 難 免 會 受 到 衝 擊 面 對 當 前 的 種 種 挑 戰,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作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我 有 責 任 有 效 調 動 資 源, 維 護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和 財 政 穩 健, 扶 助 本 地 企 業,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應 付 眼 前 的 經 濟 波 動, 保 障 打 工 仔 的 飯 碗 政 府 亦 要 繼 續 鞏 固 香 港 經 濟 基 礎, 推 動 多 元 發 展,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讓 弱 勢 得 到 扶 助, 各 階 層 都 有 機 會 分 享 經 濟 成 果, 不 同 年 齡 性 別 種 族 的 香 港 人, 都 有 機 會 一 展 抱 負, 透 過 自 己 的 努 力 改 善 生 活, 實 現 理 想 2015 年 經 濟 表 現 2015 年 環 球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金 融 市 場 大 幅 波 動, 拖 累 亞 洲 地 區 的 出 口 表 現 香 港 的 貨 物 出 口 錄 得 2009 年 以 來 的 首 次 全 年 下 跌, 實 質 跌 幅 1.7% 服 務 輸 出 亦 轉 差, 全 年 跌 幅 0.6%, 是 自 1998 年 首 次 全 年 下 跌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95 訪 港 旅 遊 業 疲 弱, 旅 客 人 次 在 第 四 季 跌 幅 8%, 全 年 下 跌 2.5% 零 售 業 銷 售 轉 弱, 銷 售 貨 量 錄 得 2009 年 以 來 的 首 次 年 度 下 跌 內 部 需 求 是 去 年 經 濟 增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雖 然 投 資 氣 氛 轉 趨 審 慎, 本 地 居 民 消 費 基 建 和 私 營 建 造 開 支 保 持 穩 健, 加 上 去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紓 緩 措 施 的 提 振 作 用, 整 體 經 濟 增 長 2.4% 這 是 連 續 第 四 年 低 於 過 去 10 年 3.4% 的 平 均 增 幅 經 濟 在 下 半 年 面 對 的 下 行 壓 力 明 顯 增 加, 第 四 季 經 濟 增 長 進 一 步 放 緩 至 1.9% 失 業 率 全 年 平 均 維 持 在 3.3% 的 低 位, 市 民 的 工 資 和 收 入 普 遍 改 善, 收 入 最 低 3 個 十 等 份 的 全 職 僱 員, 收 入 較 前 一 年 增 加 5% 至 6% 與 訪 港 旅 遊 業 相 關 的 行 業, 近 期 對 勞 工 需 求 減 弱, 情 況 需 要 關 注 本 地 經 濟 放 緩, 加 上 輸 入 通 脹 輕 微, 通 脹 連 續 4 年 回 落,2015 年 整 體 通 脹 率 為 3% 撇 除 政 府 一 次 性 措 施 的 影 響, 基 本 通 脹 率 為 2.5%, 較 2014 年 回 落 1% 2016 年 經 濟 展 望 踏 入 2016 年, 環 球 經 濟 狀 況 持 續 不 穩, 發 達 經 濟 體 出 現 低 速 和 不 均 勻 的 增 長, 新 興 市 場 面 對 下 行 壓 力, 地 緣 政 局 持 續 緊 張, 風 險 提 升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去 年 開 始 加 息, 歐 日 央 行 卻 維 持 量 寬, 並 採 用 負 利 率 措 施 背 道 而 馳 的 貨 幣 政 策, 對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和 資 金 流 向 造 成 波 動 新 興 經 濟 體 的 商 品 價 格 疲 弱 和 金 融 市 場 受 壓, 遭 受 雙 重 打 擊, 內 地 經 濟 亦 面 對 下 行 壓 力 香 港 方 面, 受 到 美 國 加 息 和 環 球 經 濟 前 景 不 明 朗 影 響, 外 貿 持 續 走 弱, 加 上 訪 港 旅 遊 業 放 緩, 影 響 市 場 消 費 和 投 資 意 欲, 對 就 業 市 場 和 企 業 經 營 造 成 壓 力 本 港 整 體 出 口 貨 值 和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自 去 年 年 中 起 均 錄 得 按 年 下 跌, 跌 勢 在 2016 年 有 機 會 加 劇 我 預 測 2016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實 質 增 長 1% 至 2%, 低 於 去 年 的 增 幅 國 際 商 品 價 格 低 企, 預 料 輸 入 通 脹 會 較 為 溫 和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和 樓 市 調 整 令 加 租 壓 力 相 對 減 輕 我 預 測 2016 年 整 體 通 脹 率 為 2.3%, 基 本 通 脹 率 為 2%

9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支 援 措 施 未 來 1 年 本 地 經 濟 情 況 存 在 不 少 風 險, 難 言 樂 觀 我 們 需 要 及 時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提 振 經 濟, 支 持 本 地 企 業, 保 障 市 民 就 業 扶 助 中 小 企 全 港 32 萬 家 中 小 企, 聘 用 五 成 的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是 香 港 經 濟 的 中 流 砥 柱 面 對 來 年 嚴 峻 的 環 境, 我 會 為 中 小 企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措 施, 穩 定 就 業 市 場 為 了 應 付 資 金 周 轉 的 問 題, 我 會 推 出 3 項 措 施.. ( 一 ) 延 長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下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的 申 請 期 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 ( 二 ) 把 該 措 施 的 擔 保 費 年 率 降 低 一 成 ; 及 ( 三 ) 取 消 該 措 施 的 最 低 擔 保 費 為 了 減 輕 企 業 的 負 擔, 我 會 寬 減 2015-2016 年 度 75% 的 利 得 稅, 上 限 為 2 萬 元, 全 港 13 萬 名 納 稅 人 受 惠 政 府 收 入 將 減 少 19 億 元 我 會 寬 免 2016-2017 年 度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讓 130 萬 名 經 營 業 務 者 受 惠 政 府 收 入 會 減 少 25 億 元 為 了 加 強 中 小 企 的 長 遠 競 爭 力, 我 會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下 推 出 科 技 券 先 導 計 劃, 資 助 中 小 企 使 用 科 技 服 務 和 方 案, 提 高 生 產 力 和 升 級 轉 型 先 導 計 劃 為 期 3 年, 以 配 對 形 式, 為 每 間 合 資 格 中 小 企 提 供 最 多 20 萬 元 資 助, 預 計 開 支 為 5 億 元 支 援 旅 遊 業 旅 遊 業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5%, 聘 用 27 萬 人, 提 供 不 少 就 業 機 會 過 去 10 多 年, 旅 遊 業 和 相 關 行 業 受 惠 於 內 地 個 人 遊 計 劃 等 政 策 而 經 歷 迅 速 增 長, 訪 港 旅 客 增 加 至 6 000 萬 人, 是 2003 年 的 4 倍 自 去 年 起 外 圍 經 濟 放 緩, 鄰 近 地 區 貨 幣 貶 值 並 同 時 放 寬 對 內 地 旅 客 簽 證 要 求, 令 本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97 港 旅 遊 業 面 對 激 烈 的 競 爭, 加 上 深 圳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措 施,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數 下 跌 除 了 外 圍 因 素 外, 近 年 一 些 在 本 地 發 生 的 事 件 亦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一 小 撮 人 士 選 擇 以 非 理 性 的 手 法 表 達 個 人 意 見 和 政 治 訴 求, 對 訪 港 旅 客 做 出 不 文 明 的 舉 動, 作 出 辱 罵 踢 喼 等 極 端 行 為 強 迫 購 物 問 題 亦 長 久 困 擾 旅 遊 界 這 些 破 壞 本 地 旅 遊 業 的 事 件, 不 單 有 損 香 港 經 濟, 亦 深 深 傷 害 香 港 作 為 好 客 之 都 的 國 際 聲 譽 部 分 人 士 聲 稱 他 們 要 保 障 本 土 利 益, 但 事 實 上, 他 們 的 行 動 並 不 是 愛 惜 香 港 應 有 所 為 真 正 關 心 香 港 發 展 的 人, 在 行 使 自 由 表 達 意 見 的 權 利 時, 是 絕 對 不 會 犧 牲 社 會 的 安 寧, 罔 顧 無 辜 市 民 的 生 計 旅 遊 業 如 今 已 進 入 調 整 期, 訪 港 旅 客 結 構 和 消 費 模 式 有 所 改 變, 我 們 需 要 檢 視 香 港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策 略, 不 應 只 追 求 旅 客 人 數 的 增 長, 而 須 邁 向 產 品 多 元 化 和 重 質 的 高 增 值 方 向, 吸 引 更 多 高 消 費 的 過 夜 旅 客 來 港 鑒 於 新 形 勢, 我 會 推 出 短 中 長 期 措 施, 減 輕 業 界 經 營 成 本 和 加 強 香 港 的 吸 引 力 和 競 爭 力 我 會 為 相 關 行 業 推 出 共 涉 及 1 億 4,000 萬 元 的 3 項 短 期 措 施 : ( 一 ) 豁 免 1 800 間 旅 行 社 1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 ( 二 ) 豁 免 2 000 間 酒 店 和 旅 館 1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 及 ( 三 ) 豁 免 食 肆 和 小 販, 以 及 受 限 制 食 物 售 賣 許 可 證 1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有 27 000 間 食 肆 和 商 戶 受 惠 中 期 方 面, 我 會 撥 款 2 億 4,000 萬 元, 政 府 會 聯 同 業 界 推 出 5 項 措 施 : ( 一 ) 擴 充 今 年 盛 事 的 規 模, 包 括 首 度 舉 辦 電 驅 方 程 式 賽 事 ; 擴 大 美 酒 佳 餚 巡 禮 的 場 地 並 加 入 更 多 特 色 主 題 ; 加 長 香 港 單 車 節 的 賽 程 至 50 公 里, 吸 引 更 多 海 外 好 手 參 賽 ; 在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加 推 閃 躍 維 港 3D 光 雕 匯 演 ; 加 強 宣 傳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國 際 體 育 賽 事, 包 括 七 人 欖 球 賽 網 球 公 開 賽 和 高 爾 夫 球 公 開 賽 等 ;

9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二 ) 透 過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以 嶄 新 的 宣 傳 片 重 塑 香 港 的 旅 遊 形 象, 於 短 途 市 場 推 出 新 一 輪 宣 傳 攻 勢, 以 及 加 強 在 內 地 宣 傳 優 質 誠 信 旅 遊 ; ( 三 ) 支 援 業 界 擴 大 客 源, 包 括 由 旅 發 局 繼 續 推 行 旅 遊 景 點 配 對 基 金 加 強 推 廣 購 物 消 費 活 動 資 助 業 界 推 廣 會 展 旅 遊 和 飛 航 郵 輪 旅 遊, 以 及 豁 免 本 地 業 界 參 加 海 外 推 介 會 的 參 展 費 用 ; ( 四 ) 透 過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以 配 對 形 式 資 助 中 小 型 旅 行 社,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提 高 業 界 競 爭 力 ; 及 ( 五 ) 繼 續 推 廣 香 港 的 天 然 景 致 和 獨 特 歷 史 文 化, 包 括 以 古 今 藝 術 為 主 題, 豐 富 孫 中 山 史 蹟 徑 的 內 容, 配 合 元 創 方 和 年 內 開 放 的 前 中 區 警 署 建 築 羣 長 遠 而 言, 我 們 會 提 升 旅 遊 基 建 迪 士 尼 樂 園 鐵 甲 奇 俠 新 園 區 和 以 探 索 冒 險 為 主 題 的 新 酒 店, 將 於 今 明 兩 年 分 別 啟 用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迪 士 尼 公 司 商 討 樂 園 整 體 發 展 計 劃 海 洋 公 園 內 第 一 間 酒 店 和 大 樹 灣 水 上 樂 園 預 計 分 別 在 明 年 和 2018 年 落 成 政 府 會 繼 續 籌 劃 位 於 啟 德 和 大 嶼 山 的 旅 遊 項 目, 而 沙 中 線 會 展 站 上 蓋 的 會 議 設 施, 設 計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中 美 食 車 的 先 導 計 劃 將 在 今 年 推 出, 我 留 意 到 各 界 對 美 食 車 的 廣 泛 興 趣, 營 運 停 泊 位 會 增 加 至 16 個, 提 升 相 關 景 點 的 吸 引 力, 豐 富 本 地 飲 食 文 化 紓 緩 經 濟 壓 力 香 港 近 年 的 經 濟 動 力 主 要 來 自 本 地 消 費, 減 輕 市 民 的 生 活 負 擔 有 一 定 的 刺 激 作 用 考 慮 到 當 前 的 宏 觀 情 況 政 府 的 財 政 能 力 和 提 振 短 期 經 濟 的 需 要, 我 會 推 出 3 項 紓 緩 措 施 : ( 一 ) 寬 減 2015-2016 年 度 75% 的 薪 俸 稅 和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上 限 為 2 萬 元, 全 港 196 萬 名 納 稅 人 受 惠 政 府 收 入 減 少 170 億 元 ; ( 二 ) 寬 免 2016-2017 年 度 4 季 的 差 餉, 每 戶 每 季 1,000 元 為 上 限 估 計 涉 及 317 萬 個 物 業 政 府 收 入 減 少 110 億 元 ; 及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99 ( 三 ) 向 領 取 社 會 保 障 金 額 的 人 士, 發 放 金 額 相 當 於 1 個 月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標 準 金 額 高 齡 津 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額 外 開 支 28 億 元 恆 常 措 施 方 面, 我 會 由 2016-2017 年 度 起, 調 整 薪 俸 稅 和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的 兩 類 免 稅 額 首 先, 基 本 免 稅 額 和 單 親 免 稅 額 會 由 12 萬 元 增 加 至 132,000 元 ;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會 由 24 萬 元 增 至 264,000 元 一 百 九 十 三 萬 名 納 稅 人 會 受 惠, 政 府 每 年 的 稅 收 減 少 29 億 元 我 會 提 高 供 養 父 母 和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惠 及 60 萬 名 納 稅 人, 政 府 每 年 的 稅 收 減 少 8 億 6,000 萬 元 有 關 調 整 包 括 : ( 一 ) 供 養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由 4 萬 元 增 加 至 46,000 元 連 續 全 年 同 住 者 所 享 有 的 額 外 免 稅 額 會 按 同 樣 幅 度 增 加 ; ( 二 ) 供 養 55 歲 至 59 歲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由 2 萬 元 增 加 至 23,000 元 連 續 全 年 同 住 者 所 享 有 的 額 外 免 稅 額 會 按 同 樣 幅 度 增 加 ; 及 ( 三 )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的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扣 除 上 限 會 由 8 萬 元 增 加 至 92,000 元 以 上 涉 及 388 億 元 的 稅 務 和 短 期 紓 緩 措 施, 連 同 其 他 的 支 出, 可 為 2016 年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提 供 1.1% 的 提 振 作 用 我 要 強 調, 紓 緩 措 施 跟 經 常 開 支 不 同 紓 緩 措 施 旨 在 協 助 市 民 應 付 當 前 的 經 濟 壓 力, 發 揮 反 周 期 的 提 振 作 用, 穩 定 經 濟, 保 障 就 業, 須 因 應 每 年 經 濟 和 財 政 狀 況 作 出 調 整 ; 經 常 開 支 是 為 了 落 實 新 政 策, 開 設 新 服 務 和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新 經 濟 秩 序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之 後, 世 界 經 濟 出 現 翻 天 覆 地 的 轉 變, 環 球 經 濟 重 心 東 移, 新 興 市 場 的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力 大 大 提 升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亦 取 得 革 命 性 的 突 破, 令 經 濟 和 社 會 不 同 層 面 出 現 範 式 轉 移, 改 變 了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和 商 業 運 作 模 式

10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這 兩 股 新 的 動 力 改 變 了 世 界 經 濟 格 局, 逐 漸 塑 造 出 全 球 新 經 濟 秩 序, 為 傳 統 和 新 興 產 業 提 供 新 的 發 展 方 向 和 空 間, 降 低 創 業 門 檻, 營 造 更 開 放 的 市 場 生 態 這 些 突 破 性 的 範 式 轉 移 顛 覆 傳 統 模 式, 無 可 避 免 對 原 來 持 份 者 會 造 成 衝 擊 身 處 現 今 瞬 息 萬 變 的 時 代, 我 們 不 應 該 迴 避 挑 戰 要 處 理 好 這 些 衝 擊, 我 們 應 該 保 持 開 放 包 容 的 態 度, 以 較 長 遠 的 目 光, 平 衡 這 些 轉 變 對 社 會 不 同 方 面 帶 來 的 影 響, 以 創 新 思 維, 化 解 這 些 新 問 題 政 府 會 以 科 技 中 立 和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為 首 要 的 基 本 原 則, 推 動 科 技 和 確 保 市 場 在 適 當 監 管 下 健 康 發 展 長 久 以 來, 香 港 高 度 國 際 化 的 商 貿 網 絡, 透 明 開 放 的 市 場 制 度, 以 及 廉 潔 的 法 治 社 會, 令 我 們 得 以 維 持 優 越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新 經 濟 秩 序 之 下, 我 們 要 早 着 先 機, 做 好 準 備, 為 香 港 尋 找 發 展 機 遇, 爭 取 關 鍵 的 角 色 憑 着 香 港 的 自 身 優 勢 香 港 人 靈 活 變 通 的 特 質, 以 及 敏 銳 的 市 場 觸 覺, 我 們 可 以 一 如 以 往, 在 環 球 激 烈 的 競 爭 下 突 圍 而 出 推 動 創 新 多 種 劃 時 代 的 創 新 科 技, 包 括 雲 計 算 大 數 據 智 能 機 械 生 物 科 技 等, 應 用 技 術 急 速 成 熟, 衍 生 出 多 項 突 破 性 的 商 業 模 式 和 服 務, 令 貿 易 由 實 體 轉 向 虛 擬 世 界, 超 越 地 域 界 限, 令 高 效 的 全 球 供 應 鏈, 連 接 世 界 每 一 角 落 的 市 場, 令 不 同 行 業 出 現 更 多 可 能 性 研 發 應 用 香 港 擁 有 世 界 級 的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科 研 機 構 和 人 才 融 資 平 台, 以 及 完 善 的 知 識 產 權 制 度 毗 鄰 的 珠 三 角 地 區, 尤 其 是 深 圳 市, 近 年 發 展 成 為 先 進 科 技 產 品 的 製 造 中 心, 可 以 與 香 港 產 生 強 大 的 協 同 效 應, 為 我 們 的 國 際 化 企 業 在 物 料 應 用 原 型 研 發 產 品 投 產 等 方 面 提 供 有 力 的 支 援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實 際 環 境 相 對 優 勢 和 城 市 發 展 的 方 向, 我 們 可 以 在 機 械 人 技 術 健 康 老 齡 化 和 智 慧 城 市 3 個 領 域, 將 科 研 成 果 廣 泛 應 用 和 商 品 化, 推 動 經 濟,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質 素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力 減 少, 智 能 生 產 技 術, 尤 其 是 機 械 人 技 術, 的 應 用 至 為 重 要 機 械 人 技 術 可 以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和 質 量, 節 省 的 人 力 可 以 專 注 高 增 值 工 序, 令 產 值 提 升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01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正 研 究 在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針 對 智 能 生 產 和 研 發, 匯 聚 機 械 人 技 術 和 資 訊 科 技 的 先 進 製 造 業, 推 動 包 括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生 產 測 試 到 市 場 推 廣 和 品 牌 管 理 等 整 條 價 值 鏈 的 發 展 估 計 這 個 項 目 成 本 為 82 億 元, 可 於 2021-2022 年 度 完 成 智 能 家 居 護 理 設 備 物 聯 網 裝 置 和 醫 療 復 康 儀 器 可 以 改 善 長 者 生 活 質 素, 減 輕 醫 療 系 統 的 負 擔, 促 進 健 康 老 齡 化, 讓 長 者 在 社 區 中 安 享 晚 年 不 少 創 新 科 技, 包 括 獲 科 學 園 支 援 的 本 地 公 司 所 研 發 的 電 動 輪 椅 醫 療 掃 描 影 像 系 統 協 助 中 風 病 人 復 康 的 醫 療 設 備 等, 均 已 進 入 投 產 應 用 階 段 科 學 園 會 繼 續 以 生 物 科 技 醫 療 和 藥 物 作 為 研 發 重 點 政 府 已 預 留 5 億 元 成 立 創 科 生 活 基 金, 鼓 勵 各 界 機 構 應 用 創 新 科 技, 改 善 市 民 的 生 活 在 發 展 智 慧 城 市 方 面, 本 地 研 發 的 光 纖 監 察 系 統, 贏 得 不 少 國 際 獎 項, 獲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採 用, 監 察 路 軌 電 纜 和 管 道 的 狀 況, 預 防 系 統 出 現 異 常, 節 省 基 建 設 施 的 維 修 和 營 運 成 本 政 府 會 分 階 段 實 施 智 管 網 項 目, 在 供 水 管 網 安 裝 感 應 器, 持 續 監 察 水 管 狀 況, 減 低 水 管 爆 裂 和 滲 漏 的 風 險, 善 用 食 水 資 源 我 們 會 應 用 最 新 的 逆 滲 透 技 術, 在 將 軍 澳 興 建 新 海 水 化 淡 廠, 第 一 階 段 的 設 計 工 作 已 於 2015 年 年 底 展 開 該 廠 的 食 水 產 量 可 由 每 天 13 萬 立 方 米 擴 展 至 每 天 27 萬 立 方 米, 供 應 本 港 5% 至 10% 的 食 水 用 量 政 府 自 去 年 起, 已 透 過 網 站 data.gov.hk, 以 數 碼 格 式 免 費 發 放 5 000 項 公 共 資 料, 便 利 業 界 開 發 更 多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我 們 會 完 善 現 有 的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研 究 連 結 和 整 合 香 港 的 空 間 數 據, 包 括 架 空 地 面 和 地 底 的 設 施 位 置 和 相 關 資 料, 促 進 資 訊 科 技 的 應 用 和 發 展 我 會 增 撥 2 億 元, 在 部 分 主 要 幹 道 安 裝 交 通 探 測 器, 提 供 更 多 實 時 交 通 資 訊, 方 便 市 民, 提 升 運 輸 效 率 政 府 一 直 推 廣 使 用 電 動 車, 我 們 正 積 極 增 加 和 優 化 充 電 設 施 和 推 動 公 共 交 通 車 輛 使 用 電 動 車 隨 着 電 動 車 越 來 越 普 及, 退 役 電 動 車 電 池 的 數 量 會 增 加 這 些 電 池 在 退 役 時 仍 然 可 以 儲 電 並 可 再 加 善 用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舉 辦 一 項 國 際 比 賽, 推 動 業 界 研 究 善 用 退 役 電 池

10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根 據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發 表 的 2015 年 全 球 資 訊 科 技 報 告, 香 港 現 時 的 流 動 網 絡 覆 蓋 率 高 踞 首 位 香 港 的 寬 頻 服 務 速 度 和 Wi-Fi 熱 點 數 目 也 位 居 世 界 前 列 政 府 已 預 留 5 億 元, 進 一 步 增 加 Wi-Fi.HK 熱 點 至 超 過 3 萬 個, 方 便 市 民 和 遊 客 政 府 會 推 出 和 優 化 多 項 資 助 計 劃, 鼓 勵 更 多 私 營 機 構 投 資 研 發 和 應 用 科 技, 並 將 本 地 優 秀 研 究 成 果 轉 化 為 具 商 業 價 值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除 了 會 按 計 劃 向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注 資 50 億 元, 我 們 亦 會 推 出 5 項 措 施 : ( 一 ) 注 資 20 億 元 成 立 院 校 中 游 研 發 計 劃, 資 助 大 學 在 重 點 科 技 領 域, 進 行 更 多 中 游 和 應 用 研 究 ; ( 二 ) 提 高 投 資 研 發 現 金 回 贈 計 劃 的 回 贈 金 額 至 40%, 鼓 勵 私 人 企 業,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把 更 多 資 源 投 放 於 研 發 工 作 ; ( 三 ) 擴 展 公 營 機 構 試 用 計 劃 至 數 碼 港 和 科 學 園 的 培 育 公 司, 資 助 製 作 原 型 和 樣 板, 並 把 研 發 成 果 在 公 營 機 構 試 用, 推 動 研 究 成 果 商 品 化 ; ( 四 ) 延 長 資 助 6 所 大 學 作 技 術 轉 移 的 計 劃 3 年 至 2018-2019 年 度 ; 及 ( 五 ) 繼 續 推 行 大 學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資 助 計 劃, 協 助 由 大 學 團 隊 成 立 的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推 動 研 究 成 果 商 品 化 金 融 科 技 金 融 科 技 透 過 運 用 流 動 通 訊 技 術 人 工 智 能 等 科 技, 為 消 費 者 帶 來 全 新 的 理 財 體 驗,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的 營 運 效 率 金 融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再 局 限 於 銀 行 和 保 險 公 司 等 傳 統 金 融 機 構 電 訊 公 司 電 子 商 貿 企 業 和 初 創 企 業 都 能 藉 着 互 聯 網 和 移 動 科 技, 為 個 人 和 企 業 提 供 金 融 服 務 金 融 科 技 應 用 範 圍 廣 泛, 包 括 電 子 支 付 機 械 理 財 顧 問 金 融 產 品 分 銷 大 數 據 分 析 網 絡 保 安 股 權 眾 籌 和 個 人 對 個 人 貸 款 有 研 究 推 算, 全 球 在 金 融 科 技 的 投 資 將 由 2014 年 的 120 億 美 元 增 至 2020 年 超 過 460 億 美 元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03 我 在 去 年 成 立 的 金 融 科 技 督 導 小 組, 與 業 界 科 研 和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共 同 探 討 本 港 的 發 展 方 向, 並 提 出 一 系 列 建 議, 創 造 合 適 環 境, 推 動 金 融 機 構 和 各 地 專 才 在 香 港 研 發 和 應 用 金 融 科 技 我 們 會 積 極 跟 進 多 間 國 際 金 融 和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包 括 Accenture 澳 洲 聯 邦 銀 行 畢 馬 威 Nest 和 Tuspark, 近 年 都 選 擇 在 香 港 設 立 實 驗 室 和 培 育 計 劃, 凸 顯 香 港 發 展 金 融 科 技 的 優 勢 政 府 會 在 投 資 推 廣 署 下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舉 辦 國 際 活 動, 協 助 初 創 企 業 投 資 者 和 研 發 機 構 落 戶 香 港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下 的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會 為 金 融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和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資 助 數 碼 港 會 在 旗 下 Smart-Space 共 用 工 作 空 間 中, 劃 出 3 000 平 方 米 的 專 用 空 間, 並 推 出 專 屬 計 劃, 在 未 來 5 年 為 150 間 金 融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安 排 300 名 大 學 生 到 海 外 大 學 參 與 金 融 科 技 訓 練 營, 深 入 了 解 行 業 發 展 前 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和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將 會 設 立 金 融 科 技 專 用 平 台, 與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確 保 市 場 在 推 出 創 新 的 金 融 產 品 和 服 務 時, 能 夠 平 衡 市 場 需 求,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認 知 和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保 障 消 費 者 是 金 融 科 技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考 慮 去 年 生 效 的 支 付 系 統 及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條 例, 加 強 了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金 管 局 正 聯 同 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和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設 立 網 絡 安 全 計 劃, 建 立 情 報 分 享 平 台, 並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和 專 業 認 證 政 府 會 鼓 勵 業 界 和 相 關 機 構, 探 討 區 塊 鏈 (blockchain) 技 術 在 金 融 業 的 應 用, 發 展 其 減 少 可 疑 交 易 和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的 潛 力 數 碼 港 會 透 過 培 育 計 劃, 向 業 界 提 供 培 訓, 推 廣 有 關 技 術, 發 展 更 多 服 務 和 產 品 初 創 企 業 香 港 是 全 球 最 受 歡 迎 的 創 業 基 地 之 一 我 在 去 年 推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改 善 初 創 企 業 的 生 態 環 境, 令 本 地 產 業 更 多 元 化 根 據 投 資 推 廣 署 的 數 字, 現 時 香 港 初 創 企 業 的 數 目 有 1 600 間, 比 2014 年 增 加 五 成 創 業 不 是 青 年 人 的 專 利, 年 紀 較 大 而 具 有 社 會 經 驗 和 專 業 能 力 的 人, 都 可 以 運 用 創 意 和 科 技, 加 入 創 業 行 列, 創 造 更 多 可 能

10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我 會 繼 續 為 初 創 企 業 提 供 培 育 融 資 業 務 拓 展 和 辦 公 空 間 等 多 方 面 的 支 援, 新 措 施 包 括.. ( 一 ) 政 府 會 成 立 20 億 元 的 創 科 創 投 基 金, 以 配 對 形 式 與 私 人 風 險 投 資 基 金, 共 同 投 資 本 地 的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 ( 二 ) 分 階 段 擴 建 科 學 園, 預 計 在 2020 年 提 供 額 外 7 萬 平 方 米 辦 公 空 間 予 初 創 企 業 和 其 他 科 技 公 司 使 用 工 程 預 算 為 44 億 元, 由 政 府 和 科 技 園 公 司 共 同 承 擔 ; 及 ( 三 ) 數 碼 港 會 預 留 2 億 元, 投 資 於 其 初 創 企 業 科 技 園 公 司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科 技 企 業 投 資 基 金 和 培 育 計 劃, 支 援 初 創 企 業 創 意 產 業 香 港 的 創 意 產 業 有 豐 厚 的 基 礎, 發 展 潛 力 優 厚, 人 才 濟 濟, 政 府 會 在 市 場 原 則 下 繼 續 推 動 創 意 產 業 健 康 發 展 2009 年 成 立 的 創 意 智 優 計 劃, 資 助 業 界 舉 辦 發 展 創 意 產 業 的 項 目 政 府 今 年 會 注 資 4 億 元, 優 先 支 援 新 成 立 公 司 和 培 育 人 才 時 裝 與 設 計 我 在 去 年 宣 布 運 用 5 億 元, 推 動 時 裝 業 發 展 我 會 推 行 時 裝 業 發 展 措 施 諮 詢 小 組 的 3 項 建 議.. ( 一 ) 加 強 在 本 地 和 海 外 推 廣 香 港 的 時 裝 設 計 師 和 新 進 時 裝 品 牌 ; ( 二 ) 參 考 其 他 時 裝 都 會, 包 括 倫 敦 紐 約 和 首 爾 的 經 驗, 為 時 裝 設 計 師 設 立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 及 ( 三 ) 成 立 資 源 中 心 為 年 輕 設 計 師 提 供 技 術 培 訓 和 支 援 我 會 在 下 年 度 推 出 第 三 期 設 計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整 體 取 錄 名 額 增 加 至 90 家 初 創 設 計 企 業, 協 助 它 們 建 立 商 務 網 絡 宣 傳 和 進 行 市 場 推 廣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05 我 亦 會 透 過 創 意 智 優 計 劃 資 助 10 個 本 地 新 進 時 裝 品 牌 的 設 計 師 參 與 巴 黎 時 裝 周, 而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亦 將 為 香 港 設 計 師 在 紐 約 時 裝 周 舉 辦 時 裝 表 演, 在 當 地 推 廣 品 牌, 提 升 知 名 度, 吸 引 海 外 買 家 我 們 會 在 下 半 年 推 出 一 連 串 活 動, 包 括 貿 發 局 首 次 舉 辦 的 年 度 國 際 時 尚 匯 展 CENTRESTAGE, 以 及 在 設 計 營 商 周 期 間 舉 行 香 港 和 亞 洲 品 牌 的 時 裝 展 和 論 壇 電 影 業 我 在 去 年 向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注 資 2 億 元, 並 落 實 一 系 列 措 施, 推 動 本 地 電 影 創 作, 鼓 勵 有 志 投 身 電 影 業 的 青 年 人 入 行 我 們 去 年 再 度 推 出 資 助 新 進 導 演 的 首 部 劇 情 電 影 計 劃, 第 一 屆 比 賽 的 得 獎 者 已 完 成 作 品, 我 期 待 觀 賞 這 3 部 電 影 第 二 屆 比 賽 的 兩 部 優 勝 作 品 亦 已 開 始 籌 備 拍 攝 港 產 粵 語 電 影 是 本 地 文 化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一 向 深 受 內 地 和 東 南 亞 觀 眾 喜 愛 廣 東 話 是 粵 港 兩 地 的 共 通 語 言, 廣 東 省 人 口 超 過 1 億, 2014 年 電 影 票 房 超 過 40 億 元 人 民 幣, 為 港 產 粵 語 影 片 提 供 廣 闊 的 市 場 發 展 空 間 我 會 向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額 外 注 資 2,000 萬 元, 作 為 本 地 製 作 粵 語 電 影 在 內 地 發 行 和 宣 傳 費 用 的 資 助, 由 現 時 每 部 25 萬 元, 建 議 增 加 至 50 萬 元, 協 助 業 界 善 用 CEPA 下 提 供 的 深 化 措 施, 向 內 地 推 廣 粵 語 電 影 電 影 發 展 局 稍 後 會 公 布 詳 情 藝 術 和 體 育 為 了 培 養 社 會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的 風 氣, 推 動 本 地 專 業 藝 術 發 展, 我 在 去 年 的 預 算 案 提 出 設 立 的 藝 術 發 展 配 對 資 助 試 驗 計 劃, 將 於 今 年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會 以 配 對 形 式, 協 助 較 具 規 模 的 藝 團 和 藝 術 機 構 提 高 籌 募 私 人 捐 款 和 贊 助 的 能 力, 擴 闊 財 政 來 源, 推 廣 捐 助 文 化 政 府 在 2012 年 成 立 70 億 元 精 英 運 動 員 發 展 基 金, 向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提 供 財 政 資 源, 為 運 動 員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支 援, 同 時 發 掘 和 培 訓 有 潛 質 的 年 輕 運 動 員 自 基 金 成 立 以 來, 全 職 運 動 員 數 量 已 上 升 六 成 香 港 運 動 員 近 年 在 國 際 比 賽 的 卓 越 成 績 有 目 共 睹, 有 助 推 廣 運 動, 吸 引 更 多 國 際 賽 事 在 香 港 舉 行, 提 供 發 揮 所 長 的 機 會, 亦 為 香 港 帶 來 經 濟 效 益, 提 升 國 際 地 位, 發 展 體 育 產 業 的 潛 力

10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開 拓 市 場 在 新 經 濟 秩 序 之 下, 新 興 市 場 在 環 球 經 濟 的 重 要 性 與 日 俱 增 因 應 這 個 趨 勢, 我 們 需 要 擴 大 香 港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商 貿 聯 繫, 為 香 港 企 業 開 拓 更 多 市 場 中 央 去 年 11 月 出 台 的 十 三 五 規 劃 建 議, 提 出 加 大 內 地 對 港 澳 開 放 力 度, 支 持 香 港 繼 續 鞏 固 優 勢 產 業, 參 與 國 家 雙 向 開 放 和 一 帶 一 路 的 建 設, 強 化 我 們 作 為 全 球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的 地 位 香 港 擁 有 一 國 兩 制 的 獨 特 優 勢, 市 場 自 由 開 放 規 管 制 度 高 效 透 明 與 國 際 標 準 高 度 接 軌, 有 能 力 抵 禦 外 圍 市 場 動 盪 帶 來 的 衝 擊 展 望 未 來, 我 們 應 該 繼 續 發 揮 這 些 優 勢, 在 國 家 深 化 改 革 發 展 經 濟 和 對 外 開 放,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一 帶 一 路 國 家 正 開 始 推 動 一 帶 一 路 這 個 長 遠 的 發 展 策 略, 具 體 成 效 不 會 一 朝 一 夕 顯 現, 但 肯 定 的 是, 沿 線 的 新 興 市 場, 有 機 會 成 為 香 港 未 來 發 展 的 新 動 力 所 在, 政 府 會 繼 續 向 商 界 和 社 會 大 眾 宣 傳, 加 深 大 家 對 這 些 新 市 場 的 認 識 貿 發 局 已 經 推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設 立 網 站, 提 供 營 商 環 境 資 料, 協 助 業 界 拓 展 業 務 我 們 與 貿 發 局 亦 會 在 今 年 5 月 合 辦 首 屆 一 帶 一 路 高 峰 論 壇, 廣 邀 沿 線 市 場 的 主 要 官 員 國 際 機 構 代 表 商 界 和 相 關 行 業 專 家, 深 入 探 討 合 作 機 會 和 香 港 可 以 發 揮 的 獨 特 作 用 我 在 去 年 9 月 帶 領 特 區 政 府 首 個 一 帶 一 路 商 貿 代 表 團, 到 匈 牙 利 波 蘭 和 德 國 3 國 訪 問 我 計 劃 在 今 年 內, 再 率 團 前 往 中 亞 地 區, 讓 商 界 代 表 親 身 了 解 當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和 商 機 新 興 市 場 對 金 融 服 務 的 需 求 會 越 來 越 大, 香 港 有 足 夠 條 件 擔 當 這 些 市 場 的 融 資 和 資 金 管 理 平 台 我 已 要 求 金 管 局 成 立 基 建 融 資 促 進 辦 公 室, 建 立 平 台 匯 聚 投 資 者 銀 行 和 金 融 業 界, 為 不 同 的 基 建 項 目, 提 供 全 面 的 金 融 服 務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07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亞 投 行 ) 已 於 上 月 正 式 投 入 運 作 我 們 會 繼 續 積 極 與 亞 投 行 和 中 央 政 府 商 討, 讓 香 港 以 非 主 權 地 區 身 份 加 入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支 援 亞 投 行 的 工 作, 爭 取 在 香 港 進 行 集 資 融 資 資 產 管 理 和 解 決 爭 議 等 業 務 過 去 兩 年, 政 府 已 兩 次 成 功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展 示 香 港 的 金 融 市 場 可 配 合 伊 斯 蘭 金 融 產 品 的 發 行 和 融 資 需 要 我 們 會 把 握 機 會, 適 時 推 出 第 三 輪 伊 斯 蘭 債 券 商 務 物 流 貿 易 協 定 政 府 會 致 力 透 過 商 談 貿 易 和 投 資 協 定, 擴 大 商 貿 網 絡, 為 香 港 企 業 打 入 內 地 和 海 外 市 場 營 造 更 有 利 的 條 件 我 們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進 行 了 5 輪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自 貿 協 定 ) 談 判, 期 望 可 於 今 年 內 完 成 我 們 亦 會 積 極 爭 取 參 與 國 家 與 其 他 地 區 已 締 結 或 將 締 結 的 自 貿 協 定 內 地 與 香 港 去 年 11 月 在 CEPA 框 架 下 簽 署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基 本 實 現 兩 地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方 便 香 港 服 務 業 界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我 們 亦 會 爭 取 於 年 內 與 澳 門 完 成 磋 商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商 業 聯 繫 香 港 擁 有 先 進 高 效 的 運 輸 網 絡,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目 前 處 理 的 貨 物, 以 貨 值 計 佔 出 口 貿 易 四 成 隨 着 全 球 經 濟 重 心 東 移, 亞 洲 地 區 的 消 費 力 急 速 上 升, 對 高 消 費 品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有 利 香 港 作 為 航 運 中 心 的 定 位, 推 動 高 增 值 物 流 服 務 發 展 我 們 必 須 正 視 機 場 負 荷 的 問 題, 雙 跑 道 容 量 將 於 兩 年 內 飽 和 為 應 付 長 遠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航 空 樞 紐 的 競 爭 力,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正 全 力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整 項 工 程 預 計 需 時 8 年 當 三 跑 道 系 統 全 面 運 作 後, 機 場 在 2030 年 每 年 可 處 理 1 億 人 次 的 客 運 量 和 900 萬 公 噸 的 貨 量 國 際 空 運 的 需 求 不 斷 上 升, 可 以 帶 動 香 港 和 亞 洲 地 區 的 航 空 業 務 快 速 發 展 香 港 擁 有 成 熟 的 航 運 和 金 融 服 務, 我 們 會 研 究 透 過 稅 務 優 惠, 推 動 飛 機 租 賃 業 務, 發 掘 航 空 融 資 的 商 機

10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香 港 電 子 商 貿 蓬 勃, 銷 售 額 由 2008 年 的 1,400 億 元, 增 至 2012 年 的 2,800 億 元, 增 幅 1 倍 為 了 配 合 電 子 貿 易 的 物 流 服 務 需 求, 香 港 郵 政 會 善 用 郵 政 局 網 絡, 加 強 網 購 櫃 位 領 件 服 務 今 年 上 半 年, 香 港 郵 政 會 在 社 區 設 立 自 助 領 件 櫃, 便 利 市 民 領 取 郵 遞 的 網 購 貨 品 香 港 郵 政 會 進 一 步 推 廣 客 戶 使 用 投 寄 易 和 我 的 特 快 專 遞 網 上 投 寄 平 台, 便 利 網 商 安 排 投 寄 配 送 ; 並 會 繼 續 與 貿 發 局 和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合 作, 為 本 地 中 小 企 提 供 電 子 商 貿 支 援 服 務 政 府 一 直 關 注 物 流 業 缺 少 用 地 的 問 題, 政 府 會 提 供 土 地, 作 物 流 用 途 我 們 在 屯 門 西 預 留 的 10 公 頃 用 地, 其 中 1 幅 已 得 到 區 議 會 支 持, 會 盡 快 推 出 給 業 界 使 用 單 一 窗 口 現 時, 出 入 口 業 界 須 透 過 不 同 平 台 向 政 府 遞 交 各 項 與 進 出 口 貿 易 相 關 的 文 件 為 進 一 步 便 利 貨 物 貿 易, 我 們 會 設 立 單 一 窗 口, 讓 業 界 以 一 站 式 向 政 府 遞 交 所 有 50 多 項 涉 及 報 關 清 關 的 貿 易 文 件 和 資 料, 更 能 連 接 其 他 政 府 的 系 統 和 商 營 貿 易 資 訊 平 台 政 府 將 成 立 專 責 辦 公 室, 統 籌 相 關 部 門 和 聯 繫 業 界, 制 訂 單 一 窗 口 的 詳 細 設 計 和 實 施 計 劃, 預 期 首 階 段 措 施 可 於 2018 年 推 出 知 識 產 權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是 促 進 知 識 型 經 濟 增 長 的 重 要 一 環 為 鼓 勵 企 業 投 入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香 港 成 為 區 內 的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中 心, 我 們 會 把 購 買 知 識 產 權 的 資 本 開 支 扣 稅 安 排 由 現 時 範 圍 的 5 個 類 別 增 加 至 8 類, 新 類 別 包 括 集 成 電 路 的 布 圖 設 計 植 物 品 種 和 表 演 中 的 權 利 金 融 服 務 跨 境 服 務 香 港 目 前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擁 有 全 球 最 大 的 資 金 池 在 2015 年 經 香 港 銀 行 處 理 的 人 民 幣 貿 易 結 算 總 額 達 68,000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2014 年 增 長 9% 人 民 幣 貸 款 業 務 亦 持 續 增 長, 在 2015 年 年 底 的 貸 款 餘 額 為 3,000 億 元 人 民 幣, 比 2014 年 增 加 5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09 人 民 幣 在 國 際 上 已 獲 廣 泛 應 用, 人 民 幣 貿 易 結 算 資 產 和 相 關 金 融 服 務 的 需 求 會 隨 之 增 加, 帶 動 香 港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的 各 類 交 易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當 局 探 討 擴 大 跨 境 人 民 幣 雙 向 流 通 的 渠 道, 包 括 增 加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計 劃 ( 即 RQFII) 的 投 資 額 度 滬 港 通 和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相 繼 成 功 落 實, 是 香 港 與 內 地 資 本 市 場 互 聯 互 通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我 們 已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委 商 討 推 行 深 港 通 和 優 化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籌 備 工 作, 我 們 已 經 準 備 就 緒, 在 中 央 宣 布 後 會 盡 快 推 行 資 產 管 理 香 港 是 亞 太 區 主 要 的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和 投 資 平 台, 業 務 發 展 迅 速 至 2014 年 年 底,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為 18 萬 億 港 元, 按 年 上 升 10.5% 來 自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持 續 增 加,2014 年 增 長 9%, 佔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逾 七 成 前 年, 我 建 議 全 面 寬 免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下 稱 ETF ) 轉 讓 的 印 花 稅, 促 進 本 港 ETF 市 場 的 發 展 有 關 法 例 已 在 去 年 得 到 立 法 會 通 過 並 生 效 在 2015 年,ETF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額 比 2014 年 上 升 86%, 增 加 至 88 億 元 2015 年 9 月, 香 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的 資 本 總 值 1,200 億 美 元, 在 亞 洲 排 名 第 二 香 港 現 時 有 410 家 私 募 基 金 公 司, 當 中 350 家 以 香 港 為 地 區 總 部 為 了 進 一 步 推 動 私 募 基 金 業 的 發 展, 我 們 已 容 許 私 募 基 金 享 有 離 岸 基 金 的 利 得 稅 豁 免, 以 吸 引 更 多 離 岸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香 港 開 拓 業 務, 帶 動 對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的 需 求 為 吸 引 更 多 跨 國 和 內 地 企 業 在 香 港 成 立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我 們 已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讓 企 業 在 符 合 條 件 下, 在 計 算 利 得 稅 時 可 獲 扣 減 經 營 集 團 內 部 融 資 業 務 的 利 息 支 出, 以 及 就 合 資 格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的 利 潤, 寬 減 利 得 稅 50% 我 們 已 於 今 年 1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為 引 入 開 放 式 基 金 型 公 司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令 香 港 的 基 金 註 冊 平 台 更 多 元 化

11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綠 色 金 融 投 資 環 保 項 目 的 綠 色 金 融 業 務, 備 受 環 球 市 場 重 視 十 三 五 規 劃 建 議 發 展 綠 色 金 融, 國 家 的 金 融 機 構 正 積 極 推 廣 這 方 面 的 融 資 產 品, 包 括 綠 色 金 融 債 券, 為 投 資 回 報 期 較 長 遠 的 環 保 項 目 集 資, 例 如 再 生 能 源 技 術 廢 物 處 理 和 污 水 處 理 等 我 們 會 加 強 宣 傳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的 優 勢, 凸 顯 我 們 發 展 綠 色 金 融 產 品 的 條 件, 鼓 勵 業 界 參 與 機 管 局 亦 會 着 手 研 究 利 用 綠 色 金 融 債 券 作 為 融 資 渠 道 的 可 行 性 證 券 市 場 香 港 去 年 的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IPO) 集 資 額 2,600 億 元, 全 球 排 名 第 一, 比 2014 年 增 加 12% 面 對 龐 大 而 複 雜 的 證 券 市 場, 我 們 須 不 斷 檢 視 有 關 規 管 制 度 精 簡 程 序 提 升 市 場 效 率 和 質 素,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首 選 集 資 中 心 的 地 位 證 監 會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計 劃 在 短 期 內 就 提 升 上 市 規 管 架 構 進 行 聯 合 公 眾 諮 詢 零 售 債 券 我 們 自 2011 年 起 在 政 府 債 券 計 劃 下 發 行 了 5 批 零 售 通 脹 掛 鈎 債 券 ( 下 稱 ibond ), 反 應 熱 烈, 提 高 了 市 民 對 零 售 債 券 的 認 識 和 興 趣 我 會 按 現 行 模 式, 再 發 行 一 次 年 期 為 3 年, 不 多 於 100 億 元 的 ibond 金 管 局 稍 後 會 公 布 發 行 細 節 培 育 人 才 在 新 經 濟 秩 序 下, 各 經 濟 體 之 間 的 競 爭 激 烈, 為 保 持 香 港 長 遠 的 競 爭 力, 社 會 需 要 更 多 熟 悉 創 新 科 技 和 掌 握 專 門 技 術 的 人 才 這 些 人 才 必 須 具 備 廣 闊 的 視 野 和 對 國 際 事 務 有 一 定 的 認 識, 方 能 推 動 香 港 的 知 識 型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拓 展 更 多 新 市 場 教 育 一 直 是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的 主 要 範 疇,2016-2017 年 度 的 開 支 為 750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21.5%, 在 10 年 間 增 加 七 成 在 上 世 紀 八 九 十 年 代 出 生 的 一 代, 普 遍 接 受 良 好 的 基 礎 教 育, 成 為 各 行 各 業 的 生 力 軍 政 府 會 繼 續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培 育 人 才, 不 斷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實 習 交 流 機 會 和 鼓 勵 在 職 人 士 持 續 進 修, 做 到 通 才 及 專 才 知 識 兼 備, 令 香 港 的 新 一 代 能 夠 在 新 經 濟 秩 序 下, 保 持 優 勢, 有 機 會 一 展 所 長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11 實 習 和 交 流 我 在 去 年 10 月 推 出 中 學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計 劃, 為 具 潛 質 的 學 生 提 供 深 入 培 訓 我 們 已 成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籌 和 推 動 計 劃, 成 員 包 括 國 際 商 業 機 器 (IBM) 谷 歌 (Google) 微 軟 (Microsoft) 和 華 為 在 未 來 兩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合 作, 舉 辦 活 動 和 安 排 實 習 機 會, 為 香 港 未 來 發 展 培 育 資 訊 科 技 專 才 我 們 會 提 升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下 實 習 研 究 員 計 劃 的 每 月 津 貼 額, 並 擴 展 計 劃 至 數 碼 港 和 科 學 園 的 培 育 公 司 和 中 小 企 租 戶, 以 及 由 創 科 創 投 基 金 注 資 的 初 創 企 業, 鼓 勵 更 多 大 學 畢 業 生 投 身 創 新 科 技 去 年, 香 港 青 年 聯 會 和 香 港 金 融 青 年 會 首 次 舉 辦 金 融 青 年 匯 暑 期 實 習 活 動, 支 持 20 名 香 港 大 學 生 到 北 京 的 金 融 機 構 實 習, 擴 闊 人 脈 和 視 野 今 年 政 府 會 提 供 資 助, 將 實 習 名 額 增 加 至 40 名, 合 作 機 構 包 括 中 投 公 司 和 絲 路 基 金 我 們 和 上 海 市 於 2012 年 推 出 滬 港 金 融 專 業 大 學 本 科 生 交 流 及 考 察 計 劃, 讓 香 港 學 生 了 解 內 地 金 融 市 場 的 前 景 和 動 態 政 府 會 在 今 年 資 助 30 名 本 地 大 學 生 參 與 計 劃 香 港 駐 新 加 坡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自 2014 年 起 推 出 東 盟 實 習 計 劃, 至 今 已 為 大 約 300 名 學 生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讓 他 們 實 地 了 解 東 盟 各 國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文 化 計 劃 會 在 2016 年 起 擴 展 至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和 恒 生 管 理 學 院, 合 共 11 所 院 校 專 業 培 訓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培 育 切 合 本 港 需 要 的 專 才, 我 們 在 本 學 年 起 推 出 9 億 6,000 萬 元 的 計 劃, 資 助 學 生 修 讀 指 定 專 業 的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包 括 護 理 建 築 工 程 檢 測 認 證 創 意 工 業 物 流 和 旅 遊 與 款 待 為 進 一 步 鼓 勵 持 續 進 修, 我 會 在 下 學 年 起 推 行 為 期 3 屆 的 試 行 計 劃, 向 兼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指 定 專 業 課 程 的 人 士 提 供 學 費 資 助 課 程 涵 蓋 建 築 工 程 和 科 技 等 範 疇, 總 承 擔 額 為 2 億 元, 預 計 有 5 600 人 受 惠

11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建 造 業 方 面, 我 們 過 去 6 年 已 撥 款 4 億 2,000 萬 元, 支 持 建 造 業 議 會 加 強 培 訓 和 宣 傳, 吸 引 更 多 新 人 入 行 截 至 2015 年, 已 有 18 000 名 半 熟 練 技 術 工 人 完 成 培 訓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加 強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提 供 清 晰 的 晉 升 階 梯,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增 加 建 造 業 人 手 2014 年 起 推 出 的 零 售 業 職 學 創 前 路 先 導 計 劃, 資 助 從 業 員 修 讀 文 憑 課 程, 並 同 時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計 劃 受 業 界 歡 迎, 參 與 的 品 牌 商 戶 有 50 個, 預 期 可 培 訓 1 500 名 人 才 這 項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提 升 專 業 水 平, 豎 立 清 晰 的 事 業 發 展 階 梯, 有 助 零 售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金 融 業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在 保 險 和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行 業, 尤 其 明 顯 我 在 去 年 提 出 撥 款 1 億 元 推 行 3 年 的 先 導 計 劃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下 半 年 起 資 助 從 業 員 接 受 培 訓,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同 時 向 大 學 生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讓 他 們 了 解 行 業 的 工 作 性 質 和 就 業 機 會, 為 金 融 業 提 供 新 血 土 地 資 源 土 地 是 經 濟 和 社 會 持 續 發 展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政 府 會 繼 續 增 加 供 應, 滿 足 香 港 的 住 屋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維 持 香 港 長 遠 競 爭 力 住 宅 用 地 公 營 房 屋 方 面, 按 照 最 新 的 推 算, 政 府 在 2016-2017 年 度 至 2025-2026 年 度 10 年 期 的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為 28 萬 個 單 位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須 動 用 大 量 資 源 落 實 10 年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預 計 其 現 金 和 投 資 結 餘 會 在 2020 年 3 月 底 降 至 160 億 元 我 已 將 2015 年 的 450 億 元 投 資 收 益 撥 入 房 屋 儲 備 金, 連 同 2014 年 的 撥 備, 以 及 累 積 投 資 收 益, 房 屋 儲 備 金 現 時 結 餘 為 740 億 元 待 政 府 和 房 委 會 就 政 府 財 政 支 援 的 安 排 達 成 共 識 後, 我 們 會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申 請 動 用 房 屋 儲 備 金, 支 持 長 遠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至 於 私 營 房 屋, 政 府 估 計 2015-2016 年 度 私 人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量 可 興 建 超 過 2 萬 個 單 位 2016-2017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有 29 幅 住 宅 用 地, 可 供 興 建 約 19 000 個 單 位, 其 中 14 幅 是 新 增 用 地 計 及 鐵 路 物 業 發 展 市 區 重 建 局 私 人 重 建 和 發 展 項 目, 我 們 預 計 2016-2017 年 度 私 人 房 屋 土 地 潛 在 供 應 量 可 供 興 建 29 000 個 單 位 發 展 局 局 長 會 在 明 天 公 布 下 一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13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土 地 供 應 增 加, 市 場 預 期 美 國 加 息, 樓 市 自 去 年 年 中 出 現 調 整, 住 宅 交 投 轉 趨 淡 靜, 樓 價 自 10 月 起 連 跌 4 個 月, 截 至 今 年 1 月 累 計 下 跌 9% 鑒 於 未 來 利 率 會 逐 步 上 調, 本 地 住 宅 中 期 供 應 量 有 所 增 加, 加 上 經 濟 前 景 充 滿 不 確 定 因 素, 會 增 添 樓 市 調 整 的 壓 力 市 民 作 出 置 業 決 定 前, 應 該 小 心 衡 量 各 種 潛 在 風 險, 特 別 是 利 息 上 調 對 供 樓 負 擔 的 影 響, 要 量 力 而 為 商 業 用 地 政 府 在 2015-2016 年 度 共 推 售 3 幅 商 貿 用 地, 可 提 供 68 00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下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包 括 8 幅 商 業 / 商 貿 用 地 和 3 幅 酒 店 用 地, 可 分 別 提 供 54 萬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及 2 100 個 酒 店 房 間 政 府 會 繼 續 循 不 同 途 徑 增 加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除 了 出 售 旺 角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和 分 階 段 落 實 灣 仔 3 座 政 府 大 樓 的 搬 遷 計 劃 外, 我 們 會 : ( 一 ) 重 置 觀 塘 和 九 龍 灣 兩 個 行 動 區 內 的 政 府 設 施, 預 計 可 釋 放 56 萬 平 方 米 商 業 和 寫 字 樓 樓 面 面 積 ; ( 二 ) 將 中 環 美 利 道 多 層 停 車 場 改 作 商 業 用 途, 預 計 可 提 供 42 00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 及 ( 三 ) 重 新 發 展 金 鐘 廊 用 地, 可 提 供 93 00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關 顧 民 生 政 府 一 直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改 善 民 生 除 了 教 育 外, 醫 療 服 務 和 社 會 福 利 亦 是 政 府 開 支 的 主 要 政 策 組 別 在 2016-2017 年 度, 這 3 方 面 的 預 算 經 常 開 支 為 1,980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六 成, 較 10 年 前 增 加 超 過 八 成 投 資 醫 療 2016-2017 年 度 醫 療 衞 生 的 經 常 開 支 為 570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16.5%, 較 10 年 前 增 幅 超 過 九 成 為 應 對 人 口 老 化, 政 府 已 預 留 2,000 億 元 的 專 款 承 擔, 讓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可 以 更 長 遠 和 靈 活 地 規 劃 未 來 10 年 的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擴 充 和 更 新 醫 療 設 施

11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這 個 發 展 計 劃 是 一 項 龐 大 的 投 資, 可 提 供 額 外 5 000 張 病 床, 較 現 時 增 加 18%, 而 手 術 室 的 數 量 亦 會 增 加 40%, 至 320 個 專 科 門 診 的 服 務 量, 將 由 現 時 每 年 的 680 萬 人 次, 大 幅 上 升 四 成 至 1 000 萬 在 地 區 層 面, 政 府 會 在 旺 角 石 硤 尾 和 北 區 設 立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普 通 科 診 所 每 年 可 額 外 提 供 41 萬 人 次 的 服 務 這 發 展 計 劃 會 重 建 和 擴 建 多 間 醫 院, 包 括 廣 華 醫 院 聯 合 醫 院 瑪 麗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靈 實 醫 院 聖 母 醫 院 屯 門 醫 院 手 術 室 大 樓 北 區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荔 景 大 樓 和 葛 量 洪 醫 院 新 醫 院 方 面, 啟 德 發 展 區 內 的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會 在 10 年 內 分 兩 期 進 行, 提 供 2 400 張 病 床, 並 設 有 腫 瘤 科 中 心, 以 及 全 港 首 個 神 經 科 學 中 心 等 設 施 政 府 會 向 醫 管 局 撥 款 100 億 元 設 立 基 金, 利 用 投 資 回 報, 加 強 推 行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政 府 亦 會 向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提 供 40 億 元 的 貸 款, 發 展 一 所 非 牟 利 私 家 醫 院 支 援 弱 勢 社 羣 政 府 一 直 在 社 會 福 利 範 疇 採 取 積 極 進 取 的 措 施, 照 顧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在 2016-2017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的 經 常 開 支 預 算 為 660 億 元, 佔 整 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19%, 較 10 年 前 增 加 1 倍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正 積 極 籌 劃 安 老 服 務 計 劃 方 案, 為 香 港 的 安 老 服 務 作 長 遠 規 劃 政 府 亦 透 過 一 系 列 前 瞻 性 的 措 施,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令 長 者 服 務 需 求 持 續 增 長 的 挑 戰, 包 括 : ( 一 ) 加 強 和 優 化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切 合 長 者 居 家 安 老 的 意 願 政 府 自 2015-2016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1 億 7,000 萬 元, 增 加 1 600 個 改 善 家 居 和 社 區 照 顧 名 額 ; 以 及 由 2016-2017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1,700 萬 元, 增 加 160 個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名 額 ; ( 二 ) 加 快 增 加 安 老 宿 位 和 提 升 宿 位 質 素 我 們 會 由 2016-2017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1 億 4,000 萬 元, 增 加 資 助 安 老 宿 位, 改 善 現 有 院 舍 的 服 務 ; 以 及 陸 續 提 升 在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下, 1 200 個 宿 位 的 質 素 ;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15 ( 三 ) 為 安 老 服 務 設 施 作 規 劃 我 們 已 在 15 個 發 展 項 目 或 空 置 建 築 物 內, 預 留 地 方 興 建 和 改 建 安 老 院 舍 和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我 們 正 積 極 推 行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透 過 重 建 或 擴 建 現 有 服 務 設 施, 增 加 安 老 服 務 名 額 ; 及 ( 四 ) 試 驗 安 老 服 務 新 模 式 自 2013 年 9 月, 政 府 以 錢 跟 人 走 和 共 同 付 款 模 式, 透 過 獎 券 基 金 撥 款 10 億 元, 推 出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券 試 驗 計 劃 計 劃 將 在 今 年 擴 展 至 全 港 18 區, 服 務 券 數 目 會 增 加 至 3 000 張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亦 正 積 極 研 究 推 行 長 者 院 舍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券, 政 府 已 預 留 8 億 元, 在 為 期 3 年 的 試 驗 計 劃 提 供 3 000 張 服 務 券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在 2011 年 推 出 安 老 按 揭 計 劃 以 來, 收 到 1 000 宗 申 請, 去 年 的 數 目 比 2014 年 增 加 八 成 我 們 會 加 強 宣 傳, 讓 更 多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透 過 該 計 劃, 每 月 獲 得 穩 定 收 入,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在 自 己 熟 悉 的 居 所, 安 享 晚 年 為 了 讓 更 多 擁 有 資 助 房 屋 的 長 者 參 與 計 劃, 我 建 議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進 一 步 和 相 關 機 構 探 討 將 計 劃 擴 展 至 未 補 價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不 少 長 者 對 穩 定 回 報 的 投 資 產 品 有 需 求 我 鼓 勵 業 界 開 發 這 個 潛 力 龐 大 的 銀 色 市 場, 提 供 更 多 合 適 的 產 品 政 府 會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以 年 滿 65 歲 的 本 地 居 民 為 對 象, 於 今 明 兩 年 發 行 銀 色 債 券 (Silver Bond), 首 批 為 3 年 期 金 管 局 將 稍 後 公 布 細 節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對 未 來 的 公 共 財 政 影 響 深 遠 為 改 善 有 需 要 長 者 的 退 休 保 障, 我 已 預 留 500 億 元 扶 貧 委 員 會 正 就 如 何 改 善 退 休 保 障 進 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任 何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在 財 政 上 必 須 是 可 持 續, 避 免 將 龐 大 的 退 休 保 障 支 出 轉 嫁 下 一 代 我 希 望 社 會 各 界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共 同 探 討 切 合 香 港 需 要 而 又 可 持 續 的 方 案 在 兒 童 和 家 庭 方 面, 政 府 自 今 年 起, 每 年 撥 款 29 億 元 實 施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計 劃, 鼓 勵 就 業 以 及 支 援 有 兒 童 的 基 層 家 庭, 紓 緩 跨 代 貧 窮 為 協 助 婦 女 兼 顧 家 庭 和 工 作, 政 府 自 去 年 增 加 了 合 資 格 幼 兒 中 心 的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名 額 後, 會 繼 續 分 階 段 增 加 3 800 個 名 額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第 一 季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為 祖 父 母 提 供 照 顧 幼 兒 的 訓 練

11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我 們 會 在 2016-2017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1 億 8,000 萬 元, 加 強 多 項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住 宿 照 顧 特 別 交 通 和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支 援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和 他 們 的 家 人 不 少 市 民 關 注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一 次 性 電 費 補 貼 餘 額 這 項 紓 緩 措 施 有 效 期 會 在 2016 年 6 月 底 屆 滿 直 至 去 年 10 月,7% 合 資 格 用 戶 仍 然 未 用 完 補 貼 我 會 將 餘 額 的 有 效 期 最 後 1 次 延 長 兩 年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 共 財 政 作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我 有 責 任 確 保 公 共 財 政 的 可 持 續 性, 兼 顧 短 中 長 期 的 需 要 和 發 展 政 府 開 支 要 配 合 施 政 用 得 其 所 ; 政 府 收 入 秉 持 簡 單 低 稅 制 避 免 過 分 依 賴 一 兩 項 稅 收 緊 守 用 者 自 付 原 則 ; 而 財 政 預 算 須 量 入 為 出 避 免 赤 字, 與 經 濟 增 長 相 適 應 資 源 運 用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勞 動 力 減 少 和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政 府 必 須 控 制 開 支 增 長 的 步 伐 我 在 2015-2016 年 度 實 施 為 期 3 年 的 控 制 開 支 措 施, 要 求 各 政 策 局 重 組 和 省 掉 不 合 時 宜 的 工 序 重 訂 優 次, 提 升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率, 目 標 是 在 3 個 年 度 內 節 省 2% 的 經 營 開 支, 將 騰 出 的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全 數 回 饋 各 政 策 局, 推 行 新 服 務 近 日 社 會 對 基 建 項 目 超 支 問 題 甚 為 關 注 工 程 項 目 由 規 劃 研 究 設 計 建 造 到 落 成 啟 用, 需 時 甚 長, 當 中 涉 及 許 多 不 確 定 因 素, 包 括 巖 土 情 況 建 築 材 料 價 格 上 漲 工 資 上 升 經 濟 周 期 起 落, 以 至 施 工 期 間 遇 到 未 能 預 計 的 情 況, 都 可 能 導 致 項 目 超 支 大 型 基 建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更 為 嚴 峻 為 加 強 管 理 工 務 工 程 的 造 價, 我 在 去 年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審 視 工 程 價 格 上 升 的 原 因 和 制 訂 改 善 措 施 我 要 求 發 展 局 設 立 一 個 跨 專 業 辦 公 室, 在 未 來 3 年 全 面 檢 討 工 務 工 程 指 引, 減 省 非 必 要 的 設 計 和 合 約 要 求, 並 嚴 格 審 視 300 個 主 要 新 工 程 項 目 的 造 價 預 算, 向 我 定 期 匯 報 進 展, 務 求 控 制 造 價 我 們 會 引 入 更 多 競 爭, 改 善 工 序 和 加 強 培 訓, 提 高 生 產 力 在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及 本 地 工 人 工 資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我 們 會 透 過 優 化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減 少 人 手 不 足 導 致 工 程 延 誤 和 超 支 的 情 況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17 近 期 建 造 工 程 費 用 波 動, 工 程 的 投 標 價 格 不 時 高 出 預 期 為 避 免 回 標 價 格 太 高 而 須 申 請 額 外 撥 款, 我 們 已 敦 促 部 門 就 爭 議 性 較 小 的 項 目, 包 括 學 校 醫 院 等 民 生 項 目, 先 進 行 招 標 工 作, 才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以 便 提 供 更 準 確 的 工 程 預 算 收 入 保 障 保 障 收 入 方 面, 政 府 近 年 致 力 優 化 稅 務 條 例, 確 保 香 港 維 持 一 個 公 平 的 稅 務 環 境, 與 國 際 標 準 接 軌, 提 高 競 爭 力 政 府 剛 於 今 年 1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落 實 稅 務 事 宜 自 動 交 換 財 務 帳 戶 資 料 的 國 際 標 準 我 希 望 立 法 工 作 能 夠 盡 早 完 成, 讓 香 港 履 行 承 諾, 如 期 在 2018 年 進 行 首 次 自 動 資 料 交 換 香 港 亦 須 落 實 20 國 集 團 應 對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轉 移 的 方 案 我 們 會 進 行 研 究, 諮 詢 業 界, 並 考 慮 參 與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正 在 擬 訂 的 跨 國 框 架 過 去 3 年, 我 們 努 力 推 動 各 部 門 定 期 檢 討 收 費 除 了 因 政 策 考 慮 而 提 供 資 助 的 服 務 外, 政 府 服 務 一 直 按 收 回 成 本 和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收 費 大 部 分 部 門 已 重 新 啟 動 檢 討 收 費 的 機 制 相 關 收 費 由 2012-2013 年 度 逐 步 上 升, 近 3 年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4 億 元 財 政 儲 備 香 港 近 年 財 政 相 對 穩 健, 政 府 錄 得 多 年 盈 餘, 預 計 財 政 儲 備 至 2016 年 3 月 底 達 8,600 億 元, 相 等 於 24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財 政 儲 備 是 政 府 可 動 用 的 全 部 資 金, 未 扣 除 必 須 承 擔 的 開 支, 包 括 3,000 億 元 的 工 程 承 擔 額, 以 及 8,000 億 元 的 法 定 退 休 金 財 政 儲 備 是 我 們 重 要 的 經 濟 支 柱, 確 保 港 元 穩 定 應 對 經 濟 周 期 轉 變 和 人 口 老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大 家 可 能 還 記 得 在 1998 年 至 2004 年, 我 們 面 對 嚴 峻 的 經 濟 困 境, 有 5 年 錄 得 財 政 赤 字, 消 耗 了 四 成 財 政 儲 備 長 期 耗 用 儲 備 來 應 付 不 斷 膨 脹 的 經 常 開 支 是 不 可 持 久 的 經 常 開 支 需 要 由 可 持 續 的 收 入 來 應 付 為 確 保 香 港 財 政 穩 健, 應 付 可 能 遇 見 的 衝 擊, 我 們 必 須 恪 守 審 慎 理 財 量 入 為 出 的 原 則

11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為 處 理 預 期 結 構 性 赤 字 衍 生 的 問 題, 我 成 立 了 未 來 基 金, 在 我 們 財 政 仍 可 負 擔 時, 把 部 分 儲 備 作 長 遠 投 資 我 已 指 示 金 管 局 將 財 政 儲 備 中 的 2,200 億 元 土 地 基 金 的 結 餘 作 為 未 來 基 金 的 首 筆 資 金, 並 注 入 2015-2016 年 度 實 際 財 政 盈 餘 的 三 分 之 一 金 管 局 會 將 未 來 基 金 其 中 一 半 款 項 分 階 段 投 放 在 外 匯 基 金 的 長 期 增 長 組 合, 增 加 回 報 前 瞻 性 籌 劃 我 在 編 製 預 算 案 時, 着 意 多 為 香 港 的 長 遠 需 要 作 部 署, 包 括 設 立 房 屋 儲 備 金 支 持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為 10 年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撥 備 2,000 億 元, 以 及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作 長 遠 投 資 策 略 政 府 日 後 會 繼 續 為 重 大 財 政 承 擔, 作 前 瞻 性 籌 劃,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和 民 生 服 務 的 需 求 2015-2016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2015-2016 年 度 政 府 收 入 的 修 訂 預 算 是 4,570 億 元, 較 原 來 預 算 低 4.2%, 即 200 億 元, 主 要 反 映 為 房 屋 儲 備 金 撥 備 450 億 元 的 安 排, 以 及 不 同 收 入 的 變 動 賣 地 收 入 較 原 來 預 算 少 80 億 元, 即 11.6%, 主 要 由 於 個 別 土 地 未 能 按 時 出 售 過 去 1 年 香 港 的 股 票 市 場 表 現 反 覆, 去 年 上 半 年 交 投 活 躍, 全 年 印 花 稅 收 入 比 預 期 多 140 億 元, 即 28% 薪 俸 稅 和 利 得 稅 合 計 比 預 期 高 出 170 億 元, 即 8.9% 政 府 支 出 方 面, 預 計 修 訂 預 算 為 4,270 億 元, 較 原 來 預 算 低 3.1%, 即 140 億 元 主 要 是 財 委 會 未 必 能 夠 如 期 在 2015-2016 年 度 內 完 成 審 議 100 億 元 撥 款 申 請, 為 醫 管 局 提 供 基 金, 推 行 公 私 營 協 作 總 的 來 說, 我 預 計 2015-2016 年 度 的 盈 餘 為 300 億 元 財 政 儲 備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預 計 為 8,600 億 元, 相 等 於 24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2016-2017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行 政 長 官 在 上 月 公 布 施 政 報 告 時, 宣 布 一 系 列 涉 及 2,200 億 元 的 政 策 措 施, 我 會 在 財 政 資 源 上 作 出 全 面 配 合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19 2016-2017 年 度 的 政 府 經 營 開 支 預 計 為 3,800 億 元, 較 2015-2016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1.1%, 即 380 億 元 經 常 開 支 佔 經 營 開 支 超 過 九 成, 即 3,500 億 元, 較 2015-2016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6.7%, 即 220 億 元 我 預 計 非 經 營 開 支 為 1,100 億 元, 包 括 790 億 元 的 基 本 工 程 開 支 現 時 多 項 工 程 正 處 於 施 工 高 峰 期, 預 計 基 本 工 程 開 支 在 往 後 數 年 會 維 持 在 較 高 水 平, 不 過, 令 人 憂 慮 的 是, 立 法 會 審 議 工 程 項 目 的 進 度 緩 慢, 積 壓 大 量 撥 款 建 議, 延 遲 眾 多 與 民 生 有 關 項 目 的 開 展 公 務 員 編 制 在 2016-2017 年 度 將 達 178 495 個 職 位,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2 223 個 職 位, 增 幅 為 1.3%, 主 要 原 因 是 各 部 門 均 增 加 人 手, 推 行 新 政 策 和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政 府 下 年 度 的 總 開 支 預 計 達 到 4,900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4% 公 共 開 支 將 相 當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21.2% 2016-2017 年 度 的 總 收 入 預 計 為 5,000 億 元 入 息 和 利 得 稅 預 計 為 2,060 億 元 賣 地 收 入 預 算 為 670 億 元 總 的 來 說, 我 預 計 來 年 帳 目 將 錄 得 110 億 元 的 綜 合 盈 餘 在 2017 年 3 月 底, 財 政 儲 備 預 計 為 8,700 億 元, 相 當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35.2%, 或 21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中 期 財 政 預 測 環 球 經 濟 近 年 增 長 偏 低 和 不 均 衡, 未 來 數 年 外 圍 經 濟 環 境 亦 會 不 明 朗 中 期 而 言, 香 港 經 濟 在 2017 年 至 2020 年 間, 預 計 平 均 每 年 實 質 增 長 3%, 低 於 過 去 10 年 3.4% 的 趨 勢 增 長 ; 基 本 通 脹 率 則 預 計 平 均 為 2.5% 由 2017-2018 年 度 起 的 4 個 年 度, 我 估 計 經 營 帳 目 會 每 年 錄 得 盈 餘, 非 經 營 帳 目 則 會 出 現 赤 字 綜 合 帳 目 會 在 2018-2019 年 度 和 2019-2020 年 度 出 現 赤 字, 主 要 反 映 政 府 為 醫 療 改 革 和 退 休 保 障 的 財 政 撥 備 整 體 而 言, 政 府 的 中 期 財 政 狀 況 保 持 穩 健 在 2021 年 3 月 底, 預 計 財 政 儲 備 會 有 8,350 億 元, 相 當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28.3%, 或 18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12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結 語 主 席, 我 在 去 年 的 預 算 案 前 夕, 開 設 了 一 個 Facebook 帳 戶, 希 望 可 以 利 用 一 個 較 多 年 輕 人 使 用 的 途 徑, 為 市 民 大 眾 介 紹 預 算 案, 擴 闊 和 更 新 跟 大 家 溝 通 的 渠 道 社 交 媒 體 讓 我 有 多 一 個 角 度 觀 察 市 民 的 生 活, 聆 聽 大 家 的 心 聲, 包 括 一 些 在 傳 統 媒 體 聽 不 到 的 信 息, 一 些 被 社 會 主 流 忽 略 的 聲 音 一 年 過 去, 我 對 當 前 香 港 的 狀 況 有 了 多 一 重 體 會 相 信 不 少 朋 友 都 會 有 同 感, 當 前 的 香 港 躁 動 不 安, 充 滿 矛 盾 的 狀 態 令 不 少 人 感 到 窒 息 和 無 力 這 一 種 氣 氛, 自 1 年 半 前 非 法 佔 領 運 動 之 後 持 續 惡 化, 即 使 政 制 問 題 已 經 隨 着 政 改 被 拉 倒 而 過 去, 社 會 對 立 情 況 卻 並 無 得 到 紓 緩, 反 而 變 得 更 加 尖 銳 政 治 爭 拗 在 議 會 內 外 蔓 延, 敵 對 立 場 劍 拔 弩 張, 議 會 無 法 平 心 靜 氣 議 事 論 事, 社 會 亦 失 去 了 對 話 的 空 間 作 為 香 港 一 分 子, 我 對 這 情 況 感 到 憂 慮 造 成 今 天 的 局 面, 成 因 千 絲 萬 縷 我 們 除 了 要 真 正 了 解 問 題 所 在, 更 重 要 是 要 有 決 心 去 解 決 困 局 如 果 我 們 任 由 問 題 惡 化, 香 港 的 未 來 必 然 會 更 加 紛 亂, 下 一 代 將 會 在 仇 恨 的 氣 氛 中 成 長 有 一 位 政 治 家 曾 經 說 過 : 我 們 的 問 題 是 人 為 的, 所 以 人 自 然 有 方 法 將 問 題 解 決 解 決 香 港 的 問 題, 我 們 當 然 要 依 靠 我 們 自 己, 不 可 能 假 手 於 人 當 各 方 面 都 能 夠 放 低 短 期 的 政 治 考 慮, 重 視 香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社 會 才 有 機 會 回 歸 理 性 這 個 過 程 會 是 相 當 漫 長, 我 們 需 要 恆 心 忍 耐, 讓 社 會 一 步 一 步 復 元 過 去, 香 港 人 曾 踏 遍 刺 腳 的 彎 路, 我 們 經 歷 過 戰 亂 貧 窮 疫 症 經 濟 衰 退 和 金 融 危 機, 就 算 曾 經 跌 倒, 最 後 我 們 都 能 夠 找 到 出 路, 當 中 獲 取 的 經 驗, 令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制 度 更 加 完 善, 社 會 更 加 多 元 回 顧 昔 日 的 路, 我 相 信 香 港 人 同 樣 有 能 力 和 智 慧 應 付 眼 前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我 們 總 有 一 天 能 夠 打 破 僵 局, 我 更 加 相 信 在 雨 過 天 晴 之 後, 我 們 對 和 諧 團 結 的 社 會, 將 會 更 加 珍 惜 去 年, 香 港 足 球 隊 在 世 界 盃 外 圍 賽 中 屢 遇 勁 敵, 但 我 們 一 直 沒 有 放 棄 我 很 清 晰 記 得 迎 戰 卡 塔 爾 隊 當 晚, 即 使 我 們 落 後 3 球, 球 員 和 球 迷 依 然 是 上 下 一 心, 堅 持 到 底, 在 最 後 5 分 鐘 都 然 能 夠 追 回 兩 球 雖 然 輸 了 比 賽, 但 他 們 永 不 言 敗 的 精 神, 贏 盡 了 香 港 人 的 心 這 場 比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21 賽 的 意 義 超 越 了 勝 敗, 令 我 相 信 憑 着 對 香 港 的 愛, 就 算 前 面 的 路 有 多 崎 嶇, 我 們 都 一 樣 可 以 克 服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 在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之 前, 預 算 案 交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本 會 現 在 暫 停 會 議, 下 午 3 時 恢 復 下 午 12 時 24 分 12.24 pm 會 議 暫 停 Meeting suspended. 下 午 3 時 正 3 pm 會 議 隨 而 恢 復 Council then resumed.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uncil went into Committee.

12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法 案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審 議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繼 續 進 行 第 一 項 辯 論 :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第 一 組 修 正 案, 以 修 正 第 18 19 24 75 76 及 78 條 修 正 案 旨 在 就 版 權 豁 免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李 卓 人 議 員,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COPYRIGHT (AMENDMENT) BILL 2014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修 正 案 由 羊 年 一 直 辯 論 至 猴 年 主 席, 曾 俊 華 司 長 剛 在 今 天 提 到, 一 切 問 題 是 人 為 問 題, 而 人 為 問 題 自 有 方 法 解 決, 可 由 人 來 解 決 當 然, 放 在 我 們 面 前 有 關 版 權 條 例 的 問 題, 就 是 該 如 何 處 理 泛 民 提 出 的 3 項 修 正 案, 包 括 我 們 現 在 審 議 就 版 權 豁 免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早 前, 陳 鑑 林 議 員 成 功 召 開 了 一 次 四 方 會 議, 但 成 功 召 開 會 議 代 表 甚 麼? 是 否 代 表 可 成 功 解 決 問 題? 既 然 曾 俊 華 司 長 認 為 這 是 人 為 問 題, 他 是 否 也 應 該 到 來 幫 忙 解 決 這 問 題? 我 在 上 次 召 開 的 四 方 會 議 上 聽 到, 無 論 是 建 制 或 泛 民 人 士, 當 談 到 如 何 解 決 版 權 條 例 的 修 訂 時, 都 指 向 蘇 錦 樑 局 長 一 人, 指 他 有 責 任 解 決 目 前 的 困 局, 所 以 希 望 他 做 些 工 作 當 天 會 議 的 結 論 很 清 楚, 大 家 只 期 望 蘇 錦 樑 局 長 做 些 工 作, 但 我 們 卻 看 不 到 蘇 錦 樑 局 長 做 了 甚 麼 如 果 是 人 為 問 題 應 由 人 來 解 決, 那 麼 應 由 誰 來 解 決? 如 果 蘇 錦 樑 局 長 甚 麼 也 不 做, 應 由 誰 來 接 手? 由 曾 俊 華 司 長 接 手 嗎? 我 認 為 蘇 錦 樑 局 長 在 那 次 會 議 上 的 說 法, 等 於 表 示 不 會 有 任 何 行 動, 因 為 他 說 如 果 版 權 擁 有 人 及 網 民 能 達 致 共 識, 問 題 便 可 解 決 這 點 誰 都 知 道, 如 果 大 家 有 共 識, 問 題 當 然 可 解 決 ; 如 果 有 共 識, 根 本 無 需 蘇 局 長, 問 題 自 然 可 獲 得 解 決 問 題 是, 究 竟 現 在 政 府 對 社 會 發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23 揮 甚 麼 作 用 政 府 的 作 用 應 是 在 大 家 出 現 分 歧 而 不 能 達 致 共 識 時 進 行 協 調 所 有 議 員, 不 單 是 泛 民, 也 包 括 建 制 派 議 員, 在 那 次 四 方 會 議 上 均 表 示, 協 調 的 責 任 在 蘇 錦 樑 局 長 現 已 踏 進 猴 年, 猴 子 理 應 靈 活, 我 想 知 道, 蘇 錦 樑 局 長 能 為 版 權 條 例 帶 來 甚 麼 靈 活 的 思 維, 令 大 家 可 以 把 分 歧 收 窄, 以 致 可 就 一 項 或 數 項 修 訂 達 成 共 識, 最 終 把 問 題 解 決, 而 不 是 繼 續 在 這 裏 辯 論 當 然, 道 理 是 越 辯 越 明, 建 制 派 議 員 常 說 大 家 應 多 辯 論 多 聽 意 見 多 發 言, 但 多 發 言 及 多 聽 意 見, 最 終 也 不 會 令 他 們 改 變 投 票 意 向, 這 樣 並 不 理 想 如 果 建 制 派 議 員 能 獨 立 思 考, 聽 完 意 見 後 可 作 出 決 定, 那 麼 大 家 辯 論 後 或 會 有 轉 機, 情 況 便 不 同 了 可 是, 大 家 也 知 道, 辯 論 不 能 扭 轉 建 制 派 議 員 的 投 票 意 向 我 相 信 政 府 如 果 能 處 理 網 民 與 版 權 擁 有 人 之 間 所 謂 沒 有 共 識 的 問 題, 能 作 出 協 調, 才 會 有 出 路 但 是...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卓 人 議 員, 這 已 是 你 第 二 次 發 言, 請 你 針 對 應 否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發 言 李 卓 人 議 員 : 是 的, 我 明 白 主 席, 我 現 在 也 是 希 望 朝 着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向 發 言 關 於 修 訂 本 身, 建 制 派 議 員 在 上 次 會 議 上 常 常 提 到 所 謂 立 約 的 自 由 精 神, 我 想 向 他 們 進 行 游 說 我 們 有 立 約 的 自 由, 但 我 們 立 法 的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能 在 版 權 擁 有 人 與 市 民 的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如 果 合 約 竟 然 可 以 凌 駕 法 例, 便 會 令 情 況 完 全 失 去 平 衡 主 席, 我 參 考 過 一 些 資 料, 其 實 英 國 也 曾 討 論 這 問 題, 並 在 2011 年 發 表 了 一 份 獨 立 研 究 報 告, 其 中 圖 書 館 及 檔 案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是, 如 果 版 權 擁 有 人 可 以 透 過 合 約 使 法 例 的 豁 免 形 同 虛 設, 整 件 事 便 失 去 意 義 他 們 因 而 要 求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他 們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我 姑 且 稱 之 為 大 英 帝 國 圖 書 館, 該 圖 書 館 與 100 個 版 權 擁 有 人 簽 訂 了 100 多 份 合 約, 而 每 份 合 約 的 條 文 都 不 相 同, 對 圖 書 館 造 成 很 大 問 題, 因 為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法 例, 便 要 逐 一 研 究 每 份 合 約, 但 合 約 多 達 100 多 份, 何 時 才 能 完 成 研 究? 他 們 覺 得 很 混 亂,

12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因 為 有 些 合 約 的 限 制 性 較 大, 有 些 合 約 的 限 制 性 較 小, 最 後 需 要 制 訂 一 套 圖 書 館 通 用 指 引, 而 要 制 訂 一 套 通 用 指 引, 唯 一 的 方 法 是 合 約 的 限 制 性 必 須 很 強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而 合 約 的 限 制 性 又 很 強, 便 會 對 市 民 造 成 很 大 不 便 法 例 不 能 如 此 不 清 晰 主 席, 據 我 們 的 理 解,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其 實 便 等 於 由 版 權 擁 有 人 重 寫 法 例, 讓 版 權 擁 有 人 用 合 約 來 重 寫 法 例, 對 用 家 和 市 民 造 成 混 亂 坦 白 說, 我 們 很 多 時 候 不 知 自 己 簽 署 的 合 約 有 甚 麼 內 容 當 我 們 簽 署 合 約 時, 往 往 在 I agree to the above terms and conditions 一 句 後 劃 上 剔 號, 表 示 同 意 全 部 條 款, 這 樣 便 完 蛋 了, 因 為 已 表 示 同 意 所 以,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整 項 法 例 本 身 根 本 非 常 不 清 晰 主 席, 我 們 制 定 法 例, 是 否 應 以 肯 定 性 和 清 晰 性 作 為 原 則? 如 果 大 家 覺 得 法 例 要 有 肯 定 性 和 清 晰 性, 為 何 不 支 持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因 為 限 制 版 權 擁 有 人 不 能 用 合 約 來 重 寫 法 例 的 豁 免, 用 家 才 知 道 自 己 是 否 真 正 受 到 法 例 豁 免 的 保 障 政 府 表 示, 戲 仿 教 育 用 途 cap 圖 或 二 次 創 作 可 獲 豁 免, 但 很 多 網 民 不 知 會 否 誤 墮 法 網 由 始 至 終, 我 們 爭 辯 的 是, 如 果 版 權 擁 有 人 制 訂 一 份 合 約 來 限 制 網 民 創 作 戲 仿 作 品 或 進 行 二 次 創 作, 這 樣 法 例 的 豁 免 便 會 失 效 如 果 法 例 的 豁 免 失 效, 那 麼 我 在 網 上 的 行 為, 是 合 法 還 是 不 合 法? 本 來 法 例 表 明 是 合 法 的, 因 為 有 豁 免, 但 法 例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變 成 合 約 凌 駕 了 法 例, 結 果 網 民 或 市 民 的 行 為 便 不 合 法 了, 情 況 非 常 混 亂 主 席, 我 想 你 也 同 意, 任 何 立 法 機 關 立 法 一 定 要 有 準 確 性 清 晰 性 和 肯 定 性, 現 時 全 部 違 反 了 這 些 原 則 違 反 的 原 因 只 不 過 是 想 強 調 所 謂 訂 立 合 約 的 自 由 如 果 只 談 訂 立 合 約 的 自 由, 而 不 談 整 項 版 權 條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我 覺 得 是 完 全 側 重 一 邊, 最 後 結 果 是 制 定 了 一 項 非 常 不 平 衡 非 常 不 清 晰 和 沒 有 肯 定 性 的 法 例 對 網 民 而 言, 他 們 的 保 障 便 變 成 零, 而 整 件 事 所 引 起 的 紛 爭 或 社 會 上 的 爭 議 亦 無 法 化 解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當 局 最 低 限 度 放 網 民 一 馬, 不 可 讓 版 權 擁 有 人 以 合 約 將 整 項 法 例 重 新 改 寫 多 謝 主 席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25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剛 在 上 星 期, 這 事 件 本 應 有 一 個 較 好 的 解 決 機 會, 那 就 是 舉 行 了 四 方 會 議 該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要 透 過 磋 商, 互 諒 互 讓, 令 這 項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得 以 盡 快 在 本 會 通 過 可 惜 在 四 方 會 議 後, 政 府 並 沒 有 提 出 新 建 議, 而 我 對 蘇 錦 樑 局 長 尤 其 感 到 失 望 會 議 結 束 後, 局 長 出 來 公 開 發 言, 指 版 權 擁 有 人 和 網 民 之 間 沒 有 共 識, 提 新 方 案 也 會 是 徒 勞 無 功, 現 時 應 繼 續 討 論 公 平 使 用 公 平 處 理 等, 但 各 方 難 以 達 成 共 識 他 又 表 示, 現 時 只 有 一 個 結 論, 沒 有 其 他 方 案, 接 受 法 例 便 算 主 席, 如 果 這 樣, 他 真 的 愧 對 多 天 來, 在 這 項 議 題 上 一 直 跟 進 會 議 發 展 的 香 港 市 民, 不 論 他 們 是 否 網 民 事 實 上, 現 時 也 很 難 分 辨 誰 是 網 民, 誰 不 上 網 呢? 我 相 信 香 港 大 部 分 成 年 人 都 是 由 早 到 晚 用 網 絡 跟 人 聯 絡 的 最 令 我 們 擔 心 又 失 望 的 是, 就 今 次 爭 議, 包 括 現 時 討 論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問 題, 以 及 其 他 兩 項 修 正 案, 局 長 有 機 會 尋 求 共 識 今 次 提 出 修 訂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議 員 都 提 到, 並 非 一 定 要 3 項 修 正 案 同 時 獲 得 通 過, 才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只 要 政 府 有 誠 意, 並 有 政 治 能 力 說 服 各 方, 便 有 望 可 解 決 問 題 但 如 果 局 長 在 開 會 時, 只 是 望 天 打 卦, 甚 麼 也 不 做, 這 當 然 不 是 一 位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所 應 做 的 事 政 治 任 命 的 局 長 就 是 要 在 關 鍵 時 刻 發 揮 影 響 力, 既 然 他 與 版 權 擁 有 人 ( 即 香 港 版 權 大 聯 盟 ) 聯 絡 緊 密, 為 何 他 不 是 最 適 合 的 仲 介 人 或 主 事 人, 幫 本 來 大 纜 也 扯 不 埋 的 版 權 擁 有 人 與 網 民 和 議 員 在 這 事 上 拉 近, 把 拖 延 了 那 麼 久 的 問 題 解 決? 他 現 時 的 態 度 就 是 不 理, 冷 眼 看 我 們 怎 樣 玩, 不 答 應 便 拉 到 這 樣 只 會 讓 人 看 到 局 長 根 本 就 是 無 心 無 力 解 決 問 題 他 亦 沒 有 像 他 自 己 所 說, 提 出 新 方 向, 讓 四 方 有 機 會 解 決 問 題 主 席, 我 想 回 應 一 下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鑑 林 議 員 當 然 我 很 欣 賞 他, 他 有 份 出 席 會 議, 亦 擔 當 會 議 的 主 要 召 集 人, 但 他 提 到 一 件 事 情, 令 我 難 以 認 同, 那 就 是 他 以 吃 飯 來 作 比 喻 他 說 如 果 一 口 一 口 地 吃, 吃 完 餸 菜 後 飯 亦 冷 了, 吃 下 也 不 覺 好 味, 所 以 應 一 邊 吃, 一 邊 談 我 不 想 以 食 物 來 比 喻 條 例 草 案, 因 為 如 果 這 不 是 食 物 而 是 毒 藥 便 慘 了, 吃 一 口 也 會 出 事, 怎 可 以 一 邊 吃 一 邊 討 論? 因 為 吃 一 口 便 死, 不 用 再 談 了 很 多 對 條 例 草 案 仍 有 保 留 的 人, 特 別 是 市 民 和 網 民, 他 們 對 政 府 和 某 些 人 ( 例 如 香 港 版 權 大 聯 盟 ) 或 立 法 會 某 些 議 員 同 事 所 提 出 的 一 邊 吃 一 邊 談 論 很 有 意 見 我 們 不 是 沒 有 見 過 政 府 說 過 的 話 可 以 不 算

12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數, 有 很 多 事 例, 包 括... 主 席, 抱 歉, 我 想 將 話 題 拉 遠 一 些, 例 如 高 鐵, 上 屆 政 府 的 局 長 不 是 說 一 定 不 會 超 支, 亦 未 必 需 要 一 地 兩 檢, 但 一 轉 頭 甚 麼 都 變 了, 而 且 也 不 再 是 她 當 局 長 了 當 條 例 生 效 後 有 人 出 事, 大 家 發 覺 原 來 並 非 吃 一 口 飯, 而 是 嘗 到 苦 果 時, 現 任 局 長 若 非 已 離 開 政 府 團 隊, 就 是 不 擔 任 這 職 位, 而 由 第 二 個 人 執 手 尾, 這 樣 又 何 苦 呢? 所 以, 其 實 最 負 責 任 的 做 法, 就 是 不 要 一 邊 吃 一 邊 做 一 邊 談, 而 是 在 這 基 礎 上 解 決 問 題... 主 席, 接 下 來 我 會... 全 委 會 主 席 : 郭 議 員,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醒 李 卓 人 議 員, 這 已 是 你 第 二 次 發 言, 我 已 容 許 你 發 言 超 過 5 分 鐘 回 應 四 方 會 議,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修 正 案 發 言 郭 家 麒 議 員 : 好 的, 主 席, 我 會 就 這 議 題 發 言 有 很 多 意 見 認 為, 廢 除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有 很 大 爭 議, 我 們 翻 查 過 英 國 國 會 上 議 院 的 紀 錄, 本 會 亦 有 議 員 提 出, 當 時 的 爭 議 並 非 如 政 府 官 員 發 言 所 指 那 般 重 大 有 關 限 制 合 約 條 文 執 行 力 的 規 定, 其 實 有 助 釐 清 法 例 當 時 的 英 國 商 務 創 新 及 技 能 部 政 務 次 官 Mrs Lucy NEVILLE-ROLFE 在 上 議 院 回 應 議 員 時 指 出, 凌 駕 於 合 約 的 條 文, 無 非 是 為 了 確 保 當 法 律 提 供 版 權 豁 免 時, 大 眾 可 以 依 據 該 法 例 豁 免 條 文, 而 不 必 再 去 釐 清 合 約 條 款 是 否 可 有 能 訂 定 與 豁 免 條 文 迥 然 不 同 的 規 限 主 席, 簡 單 而 言, 現 時 的 條 例 草 案 希 望 除 了 這 數 項 豁 免 外, 其 餘 條 文 以 大 包 圍 方 式, 為 版 權 擁 有 人 訂 出 其 權 力 或 利 益 主 席 可 能 亦 記 得, 在 立 法 會 未 搬 到 新 大 樓 之 前, 是 在 現 時 的 終 審 法 院 大 樓 舉 行 會 議 的 那 建 築 物 的 屋 頂 上 有 一 個 蒙 着 雙 眼 的 女 神 像, 她 手 執 的 天 平 是 兩 邊 平 衡 的, 意 思 是 我 們 要 平 衡 兩 方 面 在 這 事 件 上, 我 們 就 是 要 平 衡 版 權 擁 有 人 與 網 民 或 市 民 的 利 益, 如 果 能 夠 達 到 適 當 平 衡, 便 應 該 去 做 限 制 合 約 條 款 執 行 力, 正 正 能 平 衡 各 方 的 利 益 為 何 這 樣 說? 無 論 我 們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可 提 供 甚 麼 完 善 的 保 障, 市 民 或 網 民 使 用 網 上 軟 件 平 台 瀏 覽 或 伺 服 器, 很 多 時 候 都 要 簽 署 合 約, 我 相 信 大 部 分 人 都 不 會 用 放 大 鏡 來 看 合 約 的 所 有 條 款 但 是, 當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27 你 既 無 法 律 知 識, 也 無 其 他 能 力, 在 使 用 時 表 示 同 意 (agree), 便 等 於 將 法 例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力 交 出 誰 會 行 使 這 些 權 力 呢? 便 是 版 權 擁 有 人, 因 為 版 權 擁 有 人 屆 時 會 說, 雖 然 法 例 如 此 訂 明, 但 作 為 版 權 擁 有 人, 他 有 權 不 同 意 ; 而 不 同 意 的 後 果 是, 他 可 以 通 過 追 討 責 任 索 償, 甚 至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跟 網 民 算 帳, 而 後 果 是 相 當 嚴 重 的 舉 例 而 言, 主 席, 美 國 最 近 出 現 一 些 版 權 流 氓, 何 謂 版 權 流 氓? 便 是 一 些 俗 稱 的 版 權 流 氓 公 司, 他 們 與 一 些 版 權 擁 有 人, 特 別 是 報 章 軟 件 擁 有 人 影 音 公 司 作 曲 或 作 詞 人 等 協 定, 承 諾 代 表 他 們 向 未 經 授 權 而 轉 載 文 章 照 片 的 網 站 博 客 和 公 民 記 者 發 律 師 信, 向 他 們 收 取 版 稅 和 罰 款, 而 報 章 或 版 權 擁 有 人 無 須 繳 付 費 用, 包 括 律 師 費 問 題 是 這 些 公 司 會 濫 發 律 師 信 或 索 償 信, 亦 沒 有 核 實 收 信 者 有 否 侵 犯 所 轉 載 文 件 照 片 的 版 權, 亦 沒 有 衡 量 在 網 上 轉 載 的 是 否 獲 得 如 公 平 處 理 等 的 豁 免 收 到 信 件 的 網 站 網 民 和 公 民 記 者 雖 然 可 以 上 訴, 但 由 於 不 熟 悉 法 例, 一 收 到 這 些 信 便 相 當 擔 心 第 一, 如 果 有 網 民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開 支 會 很 大, 亦 很 難 估 計 有 關 爭 拗 會 否 招 致 更 多 開 支 當 地 政 府 已 設 有 保 障 機 制, 例 如, 若 有 關 網 民 不 同 意 合 約 凌 駕 性, 政 府 設 有 基 金 可 主 動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提 供 資 料 免 費 的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或 免 費 或 只 收 取 低 廉 費 用 幫 該 網 民 應 付 可 能 出 現 的 版 權 流 氓 不 對 合 約 凌 駕 性 作 出 限 制, 只 會 開 大 門, 讓 不 論 是 版 權 擁 有 人 或 已 在 美 國 出 現 的 版 權 流 氓 可 以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主 席,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是 必 要 的, 因 為 香 港 以 往 也 有 一 些 很 過 分, 粗 俗 一 點 的 說 法 是 很 離 譜 的 事 以 前, 一 些 乾 洗 或 洗 衣 公 司 會 用 一 些 合 約, 指 明 顧 客 拿 衣 服 來 洗, 他 們 無 須 負 責, 無 論 衣 服 是 洗 破 了 或 縮 了 水, 他 們 都 不 用 負 責, 甚 至 是 顧 客 過 了 限 期 不 來 取 衣 服, 他 們 更 會 收 倉 租 這 些 事 例 讓 我 們 看 到, 一 份 不 公 平 合 約 不 能 幫 助 消 費 者, 反 過 來 開 大 門 令 消 費 者 ( 在 現 時 情 況 下 則 是 網 民 或 市 民 ) 跌 入 陷 阱 正 如 我 們 交 衣 服 給 乾 洗 公 司 洗, 也 不 會 用 放 大 鏡 來 看 單 據 上 那 數 十 行 小 字, 然 後 簽 署 老 實 說, 大 家 拿 衣 服 去 乾 洗 時 也 不 會 簽 名, 付 20 元 30 元 費 用 便 算 一 旦 出 事, 店 方 會 拿 單 據 出 來, 指 你 當 天 付 錢, 其 實 已 同 意 合 約 條 款 大 家 知 道,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或 政 府 其 後 亦 有 訂 定 措 施, 處 理 了 這 種 不 公 平 合 約, 保 障 公 眾 或 消 費 者

12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所 以, 在 這 件 事 情 上,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以 這 種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來 保 障 雙 方 因 為 版 權 擁 有 人 如 香 港 版 權 大 聯 盟 等, 其 成 員 中 有 很 多 版 權 擁 有 人 ( 例 如 香 港 作 曲 家 及 作 詞 家 協 會 (CASH) 或 一 些 軟 件 公 司 ), 都 是 一 些 財 雄 勢 大 的 機 構 你 可 以 說 個 別 的 作 曲 人 或 作 詞 人 沒 有 甚 麼 錢, 但 代 表 作 曲 人 和 作 詞 人 的 機 構 則 是 相 當 大 的 商 業 機 構, 有 很 多 法 律 人 員 和 專 職 人 員 在 背 後 為 他 們 服 務 這 是 不 對 稱 的 權 力, 即 是 說 版 權 擁 有 人 有 數 以 千 萬 元 計 的 資 源, 很 多 專 家 為 該 會 研 究 如 何 可 取 得 最 大 利 益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contract override) 的 保 障, 可 以 預 見, 將 來 網 民 或 市 民 會 在 面 對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爭 拗 中 處 於 下 風 他 們 哪 有 那 麼 多 錢, 如 何 聘 請 那 麼 多 律 師, 哪 有 那 麼 多 專 家 替 他 辯 護? 他 們 一 旦 接 到 律 師 信 便 會 腳 軟, 要 不 便 不 做 二 次 創 作 或 不 寫 作, 放 棄 創 作 權 利, 但 這 是 不 應 該 的 今 天 財 政 司 司 長 亦 表 示 要 鼓 勵 香 港 的 科 技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不 要 只 推 出 零 碎 的 措 施 ( 計 時 器 響 起 )... 全 委 會 主 席 : 郭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郭 家 麒 議 員 :... 而 應 制 訂 全 面 政 策 保 障 所 有 網 民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支 持 郭 榮 鏗 議 員 提 出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修 正 案 在 網 上 平 台 申 請 個 人 帳 號 時, 如 果 看 過 整 份 使 用 條 款, 便 會 知 道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即 使 立 法 會 今 天 通 過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6 項 豁 免, 網 民 屆 時 在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進 行 二 次 創 作 分 發 或 傳 播 時, 均 不 會 得 到 修 訂 後 版 權 條 例 的 保 障, 隨 時 有 可 能 因 觸 犯 網 上 平 台 的 合 約 條 款, 輕 則 被 刪 除 留 言 發 布 或 傳 播 的 作 品, 重 則 將 來 可 能 遭 受 到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請 稍 停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29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談 到 網 民 進 行 二 次 創 作 分 發 或 傳 播 作 品 時, 若 未 能 得 到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保 障, 輕 則 其 留 言 或 發 布 或 傳 播 的 作 品 會 被 刪 除, 重 則 有 可 能 遭 受 版 權 擁 有 人 民 事 甚 或 刑 事 起 訴 所 以,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欠 缺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就 形 同 虛 設, 網 民 仍 有 可 能 誤 墮 法 網 政 府 反 對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修 正 案 的 理 據 是, 即 使 網 民 上 載 的 作 品 受 到 條 例 草 案 的 6 項 豁 免 保 障, 但 該 作 品 是 否 受 到 網 上 平 台 允 許 上 載, 或 上 載 後 會 否 被 抽 走, 則 取 決 於 平 台 本 身 的 商 業 運 作 模 式 及 取 態 政 府 聲 稱, 版 權 法 例 不 應 強 制 所 有 網 上 平 台 均 要 依 隨 條 例 草 案 提 供 的 豁 免, 而 應 由 網 上 平 台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某 類 內 容 的 作 品 可 供 上 載 政 府 認 為 網 上 平 台 作 為 商 業 機 構, 是 不 會 不 考 慮 市 場 因 素 而 限 制 網 民 上 載 作 品 的 權 利 政 府 相 信, 若 有 公 司 限 制 網 民 上 載 作 品 的 權 利, 該 公 司 會 在 自 由 市 場 中 被 淘 汰 簡 單 而 言, 政 府 相 信 商 業 機 構 只 會 作 商 業 決 定, 所 以 沒 有 必 要 通 過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修 正 案 不 過, 現 實 是 商 業 機 構 並 非 所 有 決 定 均 純 屬 商 業 決 定, 即 是 說, 商 業 機 構 的 決 定 很 多 時 候 會 牽 涉 到 政 治 考 慮, 藉 以 獲 得 商 業 利 益 主 席, 事 實 上 即 使 網 民 細 閱 網 上 平 台 的 合 約 條 款, 都 會 發 現 大 部 分 合 約 條 款 均 沒 有 任 何 字 句 涉 及 政 治 決 定, 全 都 是 商 業 決 定, 並 看 似 保 障 各 用 者 的 公 平 使 用 權 利, 但 在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保 障 下, 網 民 的 言 論 表 達 和 創 作 自 由 均 可 能 受 到 限 制 就 以 網 絡 社 交 媒 體 Facebook 為 例, 在 其 使 用 條 款 內 有 關 安 全 性 一 段 中, 列 明 您 不 會 霸 凌 恐 嚇 或 騷 擾 任 何 用 戶 及 您 不 會 發 表 以 下 內 容 : 鼓 吹 仇 恨 威 脅 色 情 煽 動 暴 力 或 露 點 或 血 腥 暴 力 傾 向 的 內 容, 目 的 是 希 望 Facebook 的 用 戶 遵 守 這 些 原 則 但 是,Facebook 並 未 就 霸 凌 恐 嚇 或 騷 擾, 甚 至 鼓 吹 仇 恨 等 給 予 明 確 的 定 義, 而 且 Facebook 有 舉 報 的 功 能, 設 有 我 認 為 這 不 應 該 出 現 在 Facebook 的 一 欄, 欄 目 下 有 這 是 仇 恨 言 論 這 項 選 擇, 亦 有 種 族 或 族 裔 宗

13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教 團 體 性 別 或 性 取 向 或 殘 疾 人 士 或 病 患 等 項 目 以 供 舉 報 人 選 擇 這 些 設 計 是 基 於 Facebook 使 用 條 款 中 的 鼓 吹 仇 恨 一 詞 如 果 網 民 想 了 解 這 些 種 族 或 族 裔 宗 教 團 體 性 別 或 性 取 向 或 殘 疾 人 士 或 病 患 的 定 義, 未 必 應 參 考 Facebook 起 源 的 國 家 ( 即 美 國 ) 的 法 律, 而 更 應 參 考 自 己 身 處 地 方 的 法 律 香 港 的 網 民 當 然 參 考 香 港 的 法 律, 例 如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和 誹 謗 條 例 等, 才 可 對 上 述 詞 語 的 定 義 有 透 切 了 解, 但 會 否 有 網 民 查 考 這 些 法 例 後 不 使 用 Facebook? 我 想 可 能 性 十 分 低 所 以 即 使 網 民 不 同 意 Facebook 的 條 款, 但 要 使 用 Facebook, 也 只 有 屈 服 於 其 使 用 條 款 之 下 當 網 民 作 出 違 反 使 用 Facebook 條 款 的 行 為 時,Facebook 可 以 根 據 合 約, 刪 除 有 關 帳 戶 的 帳 號 事 實 上,Facebook 也 不 只 一 次 引 用...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你 的 長 篇 發 言 與 就 版 權 豁 免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有 何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現 在 說 的 重 點, 是 Facebook 在 平 台 中 訂 定 一 些 使 用 條 款,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帳 戶 只 可 以 依 從 Facebook 所 訂 條 款...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請 你 看 清 楚,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討 論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是 指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內 與 版 權 豁 免 有 關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你 剛 才 所 說 的 一 系 列 關 於 性 別 歧 視 等 的 條 文 與 版 權 豁 免 沒 有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可 能 你 聽 得 簡 單 了 我 現 在 說 的 是, 要 遵 從 Facebook 所 訂 條 款, 便 要 解 讀 Facebook 的 詞 語, 但 在 解 讀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是 否 要 看 一 看 本 地 法 例 對 那 些 詞 語 的 定 義 是 否 與 Facebook 的 定 義 吻 合? 我 的 思 路 就 是 這 樣...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31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這 些 詞 語 與 版 權 豁 免 有 甚 麼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最 重 要 的 是 這 些...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這 已 是 你 第 二 次 發 言, 請 你 不 要 離 題, 不 要 偏 離 相 關 修 正 案 的 主 旨, 即 應 否 在 條 例 草 案 內 就 版 權 豁 免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說 到 Facebook 上 有 數 個 詞 語, 即 霸 凌 恐 嚇 或 騷 擾 鼓 吹 仇 恨 等... 全 委 會 主 席 : 這 與 版 權 豁 免 有 甚 麼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我 們 如 果 去 演 繹 當 中 的 內 容, 便 要 了 解 本 地 法 例 的 規 定 與 這 些 內 容 有 甚 麼 分 別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我 希 望 你 多 做 些 準 備 才 發 言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不 要 緊 全 委 會 主 席 : 合 約 當 然 會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限 制, 但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討 論 的 是 關 乎 版 權 豁 免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我 已 經 多 次 提 醒, 我 不 能 容 許 委 員 發 表 與 現 時 辯 論 議 題 無 關 的 言 論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所 關 注 的 一 點, 我 已 經 演 繹 完 畢, 我 現 在 要 談 的 是, Facebook 不 只 一 次 引 用 使 用 條 款, 將 網 民 的 帳 號 刪 除 例 如, 就 敏 感 的 政 治 事 件 而 言, 在 臨 近 六 四 周 年, 例 如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多 名 本 地 社 運 人 士, 如 梁 國 雄 議 員 和 發 起 平 等 分 享 行 動 的 政 治 攝 影 師 Benson TSANG 等 人 的 Facebook 帳 號 便 無 故 被 刪, 經 網 民 發 起 羣 組 聲 討

13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Facebook 的 維 穩 行 為, 再 經 立 法 會 莫 乃 光 議 員 的 協 助, 部 分 帳 號 才 得 以 解 封 Facebook 刪 除 帳 號 或 專 頁 的 行 動 未 見 停 止, 最 近 有 位 二 次 創 作 人...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我 要 再 打 斷 你 的 發 言 即 使 全 體 委 員 會 通 過 了 陳 鑑 林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剛 才 你 提 及 的 所 有 情 況 亦 完 全 不 受 影 響, 因 為 你 提 及 的 情 況 並 無 涉 及 關 乎 版 權 豁 免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問 題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修 正 案 發 言 張 國 柱 議 員 : 好 的, 不 過, 主 席, 當 我 們 引 用 版 權 條 例 時, 一 如 Facebook 有 檢 舉 的 選 擇, 如 果 不 限 制 合 約 的 凌 駕 性 條 文, 就 會 出 現 互 相 檢 舉 的 情 況, 各 網 絡 用 戶 ( 由 愛 國 組 織 到 泛 民 組 織 ) 互 相 檢 舉, 令 社 會 非 常 混 亂, 所 以, 我 剛 才 說 到 Facebook 的 合 約 條 款...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混 亂 的 似 乎 不 是 社 會, 而 是 你 的 邏 輯 我 依 然 看 不 到 你 所 提 及 的 互 相 檢 舉 等 內 容 與 關 乎 版 權 豁 免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有 何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的 指 點 我 們 會 看 到 商 業 機 構 作 出 的 決 定, 很 多 時 會 涉 及 政 治 考 慮 例 如 Facebook 總 裁 朱 克 伯 格 已 不 只 一 次 明 言, 為 了 打 入 中 國 市 場, 可 以 配 合 中 國 國 情 調 整 Facebook 的 使 用 條 款, 因 為 他 明 白 只 要 Facebook 做 了 這 個 政 治 決 定, 所 獲 得 的 商 業 利 益 可 能 更 豐 厚 香 港 作 為 中 國 的 特 區,Facebook 總 裁 配 合 中 國 政 治 形 勢 而 收 緊 香 港 Facebook 用 戶 的 網 上 自 由, 並 非 不 可 預 見 的 趨 勢 政 府 多 次 講 到, 現 時 因 為 侵 犯 版 權 而 遭 到 民 事 起 訴 的 案 例 少 之 又 少, 全 因 版 權 商 在 現 時 的 網 絡 制 度 下, 可 以 得 到 金 錢 上 的 收 益 這 正 好 呼 應 了 政 府 說 商 業 機 構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不 會 不 考 慮 市 場 因 素 而 任 意 限 制 網 民 在 網 上 發 布 二 次 創 作 或 言 論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到, 商 業 機 構 極 有 可 能 因 應 政 治 考 慮 而 作 出 所 謂 商 業 決 定, 雖 然 現 時 商 業 機 構 不 會 提 出 民 事 起 訴, 即 使 條 例 草 案 新 加 了 傳 播 罪 而 可 提 出 刑 事 起 訴, 商 業 機 構 將 來 亦 未 必 會 因 網 民 違 反 合 約 條 例 而 起 訴 網 民, 但 必 須 知 道 的 是, 今 天 不 起 訴 不 代 表 無 權 起 訴, 只 是 商 業 機 構 不 行 使 起 訴 權 而 已 將 來 商 業 機 構 一 旦 為 了 要 配 合 政 治 形 勢 的 轉 變, 才 可 獲 得 更 大 商 業 利 益 時, 便 極 有 可 能 行 使 其 起 訴 權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33 更 重 要 的 是, 現 時 網 民 在 網 上 平 台 的 帳 號 被 刪 除 時, 絕 沒 有 與 網 上 平 台 議 價 的 能 力, 因 此 所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均 落 在 網 上 平 台 網 民 之 所 以 害 怕, 不 是 被 刪 除 帳 號, 他 們 最 擔 心 的, 反 而 是 過 往 的 使 用 紀 錄 及 好 友 名 單 會 被 一 併 刪 除, 以 及 他 們 會 否 面 臨 民 事 起 訴 同 時 因 為 內 地 的 網 絡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亦 激 化 香 港 網 民 的 擔 憂 例 如 內 地 大 型 社 交 媒 體 微 博 的 使 用 條 款, 完 全 符 合 國 情 香 港 作 為 自 由 市 場, 沒 有 理 由 阻 止 微 博 進 入 香 港 ; 而 事 實 上, 香 港 亦 有 不 少 人 使 用 微 博 與 朋 友 聯 繫 香 港 網 民 眼 見 內 地 網 民 因 為 微 博 的 使 用 條 款 以 致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未 能 暢 所 欲 言, 他 們 的 擔 心 並 非 天 方 夜 譚 而 是 有 根 有 據 的 然 而,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就 可 以 令 香 港 法 律 保 障 網 民 的 豁 免 條 款, 可 以 延 伸 至 本 地 的 網 上 平 台 既 然 政 府 經 常 說 網 上 虛 擬 世 界 要 受 法 律 規 管, 例 如 在 網 上 呼 籲 市 民 到 銀 行 擠 提, 會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有 犯 罪 或 不 誠 實 意 圖 而 取 用 電 腦 法 理 上, 法 律 的 涵 蓋 範 圍 亦 應 擴 展 到 網 上 虛 擬 世 界, 所 以 今 次 政 府 提 出 的 6 項 豁 免 也 應 擴 展 到 網 上, 而 通 過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才 可 令 網 民 受 到 應 有 的 法 律 保 障, 並 可 提 升 其 與 版 權 商 及 網 上 平 台 的 議 價 能 力 政 府 聲 稱 今 次 的 版 權 修 訂 是 一 大 進 步, 但 修 改 後 的 法 例 如 果 欠 缺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私 人 合 約 仍 可 凌 駕 版 權 條 例, 條 例 草 案 新 增 的 豁 免 就 形 同 虛 設, 而 今 次 的 版 權 條 例 修 訂 就 不 是 進 步, 反 而 是 一 大 倒 退 郭 榮 鏗 議 員 提 出 的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是 要 令 網 上 世 界 更 加 有 法 可 依, 確 保 今 次 對 版 權 條 例 的 修 訂 適 用 於 網 上 的 私 人 合 約, 亦 令 到 今 次 修 訂 所 提 出 6 項 豁 免 的 用 意 及 精 神, 即 是 保 障 網 民 的 言 論 表 達 及 創 作 自 由 更 能 彰 顯 出 來 政 府 及 建 制 派 委 員 均 應 支 持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全 委 會 主 席 : 在 這 項 辯 論 中, 發 言 的 委 員 已 有 43 人 次, 其 中 14 位 委 員 發 言 多 於 一 次, 我 亦 開 始 聽 到 有 不 少 離 題 及 重 複 的 內 容 我 提 醒 接 下 來 要 發 言 的 委 員, 特 別 是 已 發 言 超 過 一 次 的 委 員, 不 要 離 題, 不 要 重 複 自 己 或 其 他 委 員 已 經 發 表 的 觀 點 如 果 我 仍 不 斷 聽 到 重 複 及 離 題 的 發 言, 我 只 能 得 出 一 個 結 論, 就 是 這 項 辯 論 已 經 沒 有 新 的 內 容 可 以 提 出, 我 便 要 結 束 這 項 辯 論 了 莫 乃 光 議 員, 第 三 次 發 言

13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MR CHARLES PETER MOK: Chairman, actually I do believe that what Mr CHEUNG Kwok-che was talking about can be relevant to our debate, if you consider the fact that some social media platforms or online service companies can introduce specific conditions to ban the expression of views in certain ways, say, views concerning sexual discrimination or whatever, as Mr CHEUNG has just talked about. Similar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that are related to copyright can easily be added in future. So the fact is that the absence of such terms in the contract today does not mean the situation will not happen in future 全 委 會 主 席 : 莫 乃 光 議 員, 這 是 很 牽 強 的 理 據 即 使 你 所 說 的 理 據 成 立, 我 依 然 認 為 張 國 柱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有 大 量 內 容 是 離 題 的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MR CHARLES PETER MOK: Okay, I intend to move on to present my own arguments anyway, so I was just making a quick response to that particular point. In my previous speech, I talked about the prevalence of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in many other countries to the extent that For example, according to some surveys in Australia, say, concerning national libraries, many materials on public loan are subject to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such that people actually cannot make digital copies or duplicates. So, as shown by these surveys, in reality, none of the contract terms would allow the personal use of these materials in the libraries, notwithstanding some explicit exemptions provided to users in the jurisdictions concerned. In other words, the exemptions are not enforceable as the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can always override the legal exemptions already provided in law. Universities and academics in Australia also highlighted the widespread contract override usage in teaching and instruction, exchanges between libraries, the loaning out of books, as well as allowing users to transfer the content to the electronic media. Actually, all these were originally allowed under fair dealing in their laws, that is, these limitations on contract override did apply. On the other hand, contract override is not something new, even in the area of copyright laws. In fact, it often applies in computer programs and can be found in copyright laws in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New Zealand, Singapor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so on.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35 Now, even in Australia, there is a limitation on contract override in some program-related situations under section 47H of the Australian Copyright Act which prohibits contract override against the reprodu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for storage, cache, technical research, security inspection or error debugging. In fact, back in 1995, the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commented that such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had rendered the related exemptions under the law useless. So, in 1999, the Copyright Amendment (Computer Programs) Act was introduced, with reference made to the European guidelines. Chairman, I would now go back to the situ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because we often look to it as the first jurisdiction which implemented a more general limitation on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How did it happen in the first place? We should go back to the HARGREAVES report in 2011 entitled "Digital Opportunity: A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 Before I go further, my understanding is Prof Ian HARGREAVES will actually be in Hong Kong in mid-march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有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但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以 便 點 算 人 數 ( 傳 召 鐘 響 了 15 分 鐘 後 停 止 )

13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全 委 會 主 席 :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的 鐘 已 鳴 響 15 分 鐘, 但 會 議 廳 內 仍 沒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1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Council then resumed. 休 會 ADJOURNMENT OF MEETING 主 席 : 我 現 在 宣 布 休 會 立 法 會 遂 於 下 午 4 時 16 分 休 會 Adjourned accordingly at 4.16 pm. 1 是 次 會 議 休 會 後,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查 看 錄 影 紀 錄, 確 定 當 傳 召 鐘 鳴 響 至 15 分 鐘 時, 會 議 廳 共 有 35 位 議 員, 達 到 足 夠 法 定 人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