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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5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THE HONOURABLE RIMSKY YUEN KWOK-KEUNG, S.C., J.P.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NICHOLAS W. YANG, J.P.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CLEMENT CHEUNG WAN-CH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S.B.S., J.P. MR SHIU SIN-POR, S.B.S., J.P. HEAD, CENTRAL POLICY UNIT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MR GODFREY LEUNG KING-KWOK, J.P. UNDER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9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1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主 席 : 我 想 提 醒 議 員, 今 次 會 議 將 在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首 讀 及 二 讀 (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後 暫 停, 並 於 下 午 3 時 恢 復 我 亦 要 提 醒 議 員, 在 財 政 司 司 長 發 言 期 間, 如 有 議 員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我 會 命 令 他 離 開 會 議 廳, 而 他 在 這 次 會 議 餘 下 時 間 也 不 能 回 來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可 否 澄 清, 是 否 3 天 也 不 能 回 來? 主 席 : 沒 錯, 因 為 這 3 天 屬 同 一 次 會 議 ( 梁 國 雄 議 員 手 持 道 具 天 秤, 沿 會 議 廳 通 道 步 向 政 府 官 員 席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我 剛 才 說 過, 如 果 你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我 會 命 令 你 離 開 會 議 廳 ( 梁 國 雄 議 員 繼 續 步 向 政 府 官 員 席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 梁 國 雄 議 員 在 返 回 座 位 期 間 高 聲 說 話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保 持 肅 靜 ( 有 議 員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主 席 : 請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1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34/2016 國 際 組 織 ( 特 權 及 豁 免 權 )( 東 盟 10+3 宏 觀 經 濟 研 究 辦 公 室 ) 令... 35/2016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Maximum Amount of Election Expenses (Chief Executive Elec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6... 34/2016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SEAN+3 Macroeconomic Research Office) Order... 35/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67 號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14-2015 年 報 第 68 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及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8 月 工 作 報 告 第 69 號 李 寶 椿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受 託 人 基 金 管 理 報 告 書

1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第 70 號 預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卷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第 1 頁 至 494 頁 ) 卷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第 495 頁 至 920 頁 ) 第 71 號 預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卷 二 基 金 帳 目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3/15-16 號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67 Hong Kong Arts Development Council Annual Report 2014-2015 No. 68 Hong Kong Examinations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and Report on Activities September 2014-August 2015 No. 69 Li Po Chun Charitable Trust Fund Report of the Truste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Fund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70 Estimates for the year ending 31 March 2017 Volume I General Revenue Account (Page 1 to 532) Volume I General Revenue Account (Page 533 to 982) No. 71 Estimates for the year ending 31 March 2017 Volume II Fund Accounts Report No. 13/15-16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3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協 調 決 策 局 落 實 政 府 政 策 的 工 作 Co-ordination of Efforts of Policy Bureaux on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Policies 1.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競 選 政 綱 中 承 諾 逐 步 降 低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僱 主 累 積 供 款 權 益 用 作 抵 銷 僱 員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遺 散 費 的 比 例, 以 及 跟 進 現 屆 政 府 就 標 準 工 時 的 調 研,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共 同 研 究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工 作 及 涵 蓋 範 圍 行 政 長 官 於 上 月 13 日 出 席 電 視 論 壇 時, 被 主 持 人 質 疑 上 任 已 3 年 多 但 仍 未 兌 現 該 兩 項 承 諾 他 回 應 表 示,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整 個 政 府 投 放 了 不 少 精 力 在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各 決 策 局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除 外 ) 的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用 於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精 力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政 府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影 響 到 多 少 個 政 策 項 目 的 推 行, 以 及 該 等 項 目 受 影 響 的 程 度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設 立 制 度, 評 定 各 項 政 策 (i) 的 相 對 優 次 及 (ii) 需 各 決 策 局 投 放 的 精 力, 以 免 顧 此 失 彼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相 關 部 門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本 屆 特 區 政 府 一 項 重 要 施 政 工 作, 是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和 決 定, 推 動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選 舉 辦 法 就 此, 特 區 政 府 於 2013 年 第 四 季 正 式 開 展 政 制 發 展 的 公 眾 諮 詢 和 着 力 推 進 政 制 發 展 五 步 曲 特 區 政 府 整 個 政 治 委 任 團 隊, 在 政 務 司 司 長 帶 領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統 籌 下,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範 疇 和 領 域 協 助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在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5 月 及 2015 年 1 月 至 3 月 的 兩 輪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各 司 局 長 均 盡 力 與 社 會 各 界 及 相 關 業 界 團 體 和 持 份 者 接 觸, 聆 聽 他 們 的 意 見, 協 助 專 責 小 組 的 諮 詢 工 作, 以 凝 聚 社 會 各 界 的 最 大 共 識

1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特 區 政 府 及 後 於 2015 年 6 月 2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合 憲 合 法 合 情 合 理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爭 取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大 多 數 的 支 持, 以 期 完 成 政 制 發 展 第 三 步 曲 可 惜 的 是, 有 關 方 案 最 終 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被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全 體 議 員 ( 即 28 位 議 員 ) 否 決 在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被 否 決 後, 特 區 政 府 已 明 確 表 示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將 全 力 專 注 經 濟 發 展 和 民 生 事 務 各 司 局 長 就 其 負 責 的 政 策 項 目 的 進 度 或 推 行 時 間 表, 受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一 如 既 往, 密 切 留 意 社 會 各 界 的 不 同 需 要, 在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下, 於 適 當 時 候 推 出 對 香 港 經 濟 民 生 和 社 會 發 展 有 利 的 各 項 惠 民 政 策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Orders Made by Chief Executive for Interception of Messages 2.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33(1) 條, 為 提 供 以 下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命 令 截 取 任 何 類 別 的 訊 息 (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i) 查 察 或 發 現 在 違 反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違 反 根 據 該 條 例 批 給 的 牌 照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電 訊 服 務, 或 (ii) 執 行 不 時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章 ) 發 出 或 續 期 的 對 電 訊 截 取 的 訂 明 授 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4 年, 每 年 就 上 文 第 一 類 行 動 發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所 涉 電 訊 公 司 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並 按 訊 息 傳 送 渠 道 ( 例 如 固 網 電 話 手 提 電 話 電 郵 社 交 媒 體 及 即 時 通 訊 軟 件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二 ) 自 第 589 章 生 效 以 來, 每 年 就 上 文 第 二 類 行 動 發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所 涉 電 訊 公 司 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並 按 訊 息 傳 送 渠 道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第 ( 一 ) 及 ( 二 ) 項 所 述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當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項 由 行 政 長 官 (i) 主 動 發 出, 以 及 (ii) 按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 發 出 ( 以 及 有 關 要 求 由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 及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5 ( 四 ) 有 否 就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事 宜 制 訂 適 當 的 機 制 和 程 序, 讓 公 眾 監 察 和 防 止 濫 用 的 情 況,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個 人 私 隱?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33(1) 條, 為 提 供 以 下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命 令 截 取 任 何 類 別 的 訊 息 : (a) (b) 查 察 或 發 現 在 違 反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違 反 根 據 該 條 例 批 給 的 牌 照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電 訊 服 務 ; 或 執 行 不 時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條 ) 發 出 或 續 期 的 對 電 訊 截 取 的 訂 明 授 權 電 訊 條 例 第 33(2) 條 訂 明, 第 33(1) 條 所 指 的 命 令 本 身 並 不 授 權 取 得 任 何 個 別 訊 息 的 內 容 經 諮 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後, 現 就 質 詢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4 年, 行 政 長 官 沒 有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3(1)(a) 條 發 出 任 何 命 令 ( 二 ) 及 ( 三 )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電 訊 條 例 第 33(1)(b) 條 權 力, 關 乎 為 進 行 獲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授 權 的 秘 密 行 動 而 提 供 所 需 便 利 的 行 動 安 排, 涉 及 行 動 安 排 的 敏 感 資 料,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 四 ) 行 政 長 官 一 直 嚴 格 遵 守 法 例 規 定 行 使 電 訊 條 例 第 33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而 有 關 命 令 只 為 提 供 第 33(1) 條 所 述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電 訊 條 例 第 33(2) 條 亦 訂 明, 第 33(1) 條 所 指 的 命 令 本 身 並 不 授 權 取 得 任 何 個 別 訊 息 的 內 容 因 此, 不 存 在 干 預 通 訊 私 隱 的 問 題

1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炒 賣 港 元 活 動 Speculations on Hong Kong Dollar 3. MR DENNIS KWOK: President,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speculators, in anticipation of further depreciation of the Renminbi (RMB), may use the Hong Kong dollar (HKD) as a proxy to speculate on RMB. Moreover,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US) Federal Reserve's decisions to raise the interest rate will lead to a rise in local interest rates, given the peg of HKD to the US Dollar under the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LERS).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have policies and measures in place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HKD in face of massive selling of HKD as a proxy of RMB speculation by hedge funds and other speculators, so as to mitigate the risks of recurrence of situations similar to those in 1998 during the Asian Financial crisis;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have assessed if the poor returns of the Exchange Fund in the past year will weaken the ability of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to deal with speculations on HKD in the near future; and (2) given the recent market turmoil in China, the anticipated further depreciation of RMB, as well as the HKD exchange rate hitting the weak-side convertibility undertaking on several occasions, what policies the authorities have put in place to ensure that market confidence in LERS will not be adversely affected? FINANCIAL SECRETARY: President,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 is robust. We have ample fiscal and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The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LERS) has been the cornerstone for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for over 30 years. With these, we are able to cope with sizeable funds flowing into and out of Hong Kong. We are also experienced in dealing with the challenges brought about by global economic fluctuations, and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Sinc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Federal Reserve's interest rate hike in December 2015, the spreads between Hong Kong dollar and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7 US dollar interest rates have widened. As a result, it is expected that there would be gradual outflows of funds from the Hong Kong dollar to the US dollar, and that the Hong Kong dollar exchange rate would start easing from the level of 7.75. However, the Hong Kong dollar exchange rate has not yet touched the weak-side Convertibility Undertaking level of 7.85. Since 1997-1998, the resilience of our banking and financial systems ha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It is now far more difficult for speculators to engineer any "double play" attacks on the Hong Kong dollar. Compared with the position in 1997, the Aggregate Bala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 the Monetary Base and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of the Exchange Fund have increased many folds. The relevant figures are tabulated below: Financial data July 1997 29 January 2016 Aggregate balance 363.4 1.5 (HK$ billion) (+244.4 times) Exchange Fund Bills and Notes 857.1 98.7 (HK$ billion) (+7.7 times) Hong Kong dollar Monetary Base 1,609.5 189.6 (HK$ billion) (+7.5 times) Exchange Fund's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 422.3 67.6 (US$ billion) (+5.2 times) Note: * Refers to the respective figures in June 1997 and December 2015. The above figures suggest that if speculators were to try to push up the Hong Kong dollar interest rates, the cost would be high. In addition, since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in 2008, governments all over the world have been implementing financial reforms and tightening supervision, making massive speculative activities on the Hong Kong dollar more difficult. The Exchange Fund's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stood at US$422.3 billion. The small negative investment return (-0.6%) reported last year would not impact on our ability to defend the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s.

1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Since 2009,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 has introduced seven rounds of countercyclical and other prudential measures which have significantly strengthened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ystem in Hong Kong. Our banking sector is robust, with the overall capital adequacy ratio exceed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comfortably, and we do have abundant liquidity. These enable our banking system to meet the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market volatility and outflows of funds. Government and the HKMA have since January this year repeatedly explained to the public that Hong Kong's financial system is fully capable of dealing with outflows of funds. We have also reiterated that our determination and ability to maintain the LERS are beyond doubt. 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nd a number of large investment banks have published reports confirming the robustness and appropriateness of the LERS. Government and financial regulators would continue to maintain close contact, monitor latest market developments closely, and stand ready to undertake measures to safeguard the stability of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s. The public should not worry. 將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Applications for Public Housing Quotas by Retiring Disciplined Services Staff Members 4.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每 年 發 出 通 函 邀 請 合 資 格 公 務 員 申 請 該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 公 屋 ) 配 額 該 等 配 額 分 為 一 般 配 額 及 特 別 配 額, 而 後 者 主 要 給 將 在 10 年 內 退 休 的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和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員 佐 級 人 員 申 請 近 日 有 已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向 本 人 反 映, 配 額 計 劃 未 能 解 決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雖 然 他 們 退 休 前 已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特 別 配 額 以 便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但 他 們 退 休 後 一 直 到 被 要 求 遷 出 部 門 宿 舍 時, 仍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接 獲 已 退 休 及 行 將 退 休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的 宗 數, 以 及 當 中 申 請 人 已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個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9 案 宗 數 ; 當 局 有 否 按 每 年 合 資 格 在 配 額 計 劃 下 申 請 公 屋 單 位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數 目, 調 整 有 關 的 配 額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現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並 兩 度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但 不 成 功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再 提 出 申 請 時 遭 拒, 每 名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最 多 可 以 提 出 多 少 次 申 請 ;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合 資 格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因 申 請 次 數 已 達 到 該 上 限 而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鑒 於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人 數 據 報 在 未 來 數 年 將 達 高 峰,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放 寬 關 於 申 請 次 數 的 限 制 ; ( 三 ) 鑒 於 在 退 休 前 已 根 據 配 額 計 劃 申 請 但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可 在 退 休 後 但 其 申 請 尚 在 處 理 階 段 期 間 獲 得 寬 限 而 無 須 立 即 搬 離 宿 舍,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該 類 人 員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以 及 當 局 預 計 在 未 來 3 年 每 年 該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該 類 人 員 遷 離 部 門 宿 舍 ; 及 ( 四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如 何 應 付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對 公 屋 單 位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設 立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的 目 的, 是 酌 情 地 為 基 層 公 務 員 取 得 較 佳 入 住 公 共 房 屋 的 機 會, 並 不 涉 及 聘 用 條 款 或 附 帶 福 利 合 資 格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的 人 員 能 否 獲 得 編 配 單 位 會 受 到 公 共 房 屋 供 求 變 化 選 擇 的 屋 邨 或 地 區 及 相 對 其 他 申 請 人 的 優 先 次 序 所 影 響 配 額 計 劃 下 設 有 一 般 配 額 和 特 別 配 額, 前 者 適 用 於 文 職 人 員 和 不 合 資 格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後 者 則 是 為 合 資 格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而 設 另 一 方 面, 紀 律 部 隊 的 部 門 宿 舍 是 由 紀 律 部 隊 按 照 既 定 政 策, 並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為 已 婚 人 員 在 其 服 務 條 件 以 外 所 提 供 的 福 利 居 住 在 部 門 宿 舍 的 人 員, 由 離 職 或 開 始 退 休 前 假 期 起 兩 個 月 內 須 遷 出 單 位, 部 門 首 長 可 視 乎 該 人 員 提 出 的 理 由 把 限 期 延 長 1 個 月 此 外, 假 如 有 關 人 員 已 透 過 配 額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則 可 在 處 理 期 間 獲 得 寬 限, 惟 無 論 其 申 請 成 功 與 否, 必 須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兩 個 月 內 遷 出 單 位

2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就 有 關 的 4 部 分 質 詢, 現 按 序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個 年 度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和 編 配 情 況 如 下 : 申 請 宗 數 公 屋 計 劃 年 度 公 屋 居 屋 總 數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2010-2011 1 072 237 1 309 305 個 配 額 已 分 配 2011-2012 1 428 179 1 607 230 個 配 額 已 分 配 編 配 情 況 2012-2013 2 175 119 2 294 新 落 成 單 位 的 編 配 已 完 成,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仍 正 在 進 行 中 2013-2014 2 813 120 2 933 新 落 成 單 位 的 編 配 已 完 成,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仍 正 在 進 行 中 2014-2015 3 017 218 3 235 新 落 成 單 位 及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正 在 進 行 中 居 屋 (170 多 個 配 額 )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發 出 103 個 配 額 發 出 106 個 配 額 每 年 度 可 供 編 配 的 公 屋 配 額 及 種 類,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批 出, 而 房 委 會 已 通 過 由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至 2018-2019 財 政 年 度, 每 年 增 加 100 個 配 額, 即 4 年 共 增 加 1 000 個 配 額 此 外, 我 們 亦 着 手 優 化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編 配 安 排, 使 有 限 的 資 源 可 以 得 以 充 分 被 利 用 ( 二 ) 配 額 計 劃 沒 有 就 申 請 的 次 數 設 立 上 限, 在 職 公 務 員 如 具 至 少 兩 年 連 續 服 務 年 資, 並 符 合 其 他 資 格 要 求, 即 可 開 始 提 交 申 請 在 按 年 度 發 出 的 通 函 中, 我 們 已 特 別 清 楚 地 指 出 正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其 最 後 一 次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的 時 間 及 資 格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1 ( 三 ) 根 據 保 安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今 年 1 月 1 日, 香 港 警 務 處 消 防 處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飛 行 服 務 隊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有 1 283 名 已 退 休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仍 然 居 住 在 部 門 宿 舍 鑒 於 同 事 的 家 庭 狀 況 和 個 人 選 擇 不 盡 相 同, 故 現 時 未 能 準 確 估 計 未 來 3 年 會 有 多 少 名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選 擇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並 在 其 申 請 的 處 理 過 程 中 居 住 於 部 門 宿 舍 ( 四 ) 政 府 除 了 推 行 配 額 計 劃 外, 也 引 入 了 包 括 自 置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購 屋 貸 款 計 劃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等 措 施 以 滿 足 公 務 員 在 住 屋 方 面 的 需 要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職 方 保 持 聯 繫, 攜 手 改 善 配 額 計 劃 的 運 作 效 率 向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的 長 者 提 供 支 援 Provision of Assistance for Elderly People with Disabling Hearing Loss 5.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去 年 發 表 的 報 告,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長 者 ( 即 65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據 報, 有 商 人 洞 悉 長 者 人 口 不 斷 上 升 所 帶 來 的 龐 大 商 機, 開 辦 聽 力 中 心 向 長 者 提 供 聽 力 測 試 及 出 售 助 聽 器 由 於 欠 缺 監 管, 部 分 聽 力 中 心 以 海 鮮 價 出 售 助 聽 器, 而 且 沒 有 聘 用 聽 力 學 家 或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而 為 長 者 進 行 聽 力 測 試 撰 寫 聽 力 測 試 報 告 及 驗 配 助 聽 器 的 工 作 只 由 銷 售 人 員 負 責, 以 致 有 長 者 購 買 了 不 合 適 但 昂 貴 的 助 聽 器, 聽 力 不 增 反 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本 港 現 時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的 長 者 人 數 ; 如 有, 相 關 的 數 目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進 行 有 關 統 計 ; 現 時 有 否 針 對 該 類 長 者 的 支 援 政 策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否 為 求 診 長 者 安 排 聽 力 測 試 聽 力 治 療 及 驗 配 助 聽 器 ; 如 會 安 排 該 等 服 務, 具 體 程 序 及 這 3 項 服 務 現 時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i)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與 人 口 的 比 例, 以 及 (ii) 醫 管 局 及 衞 生 署 僱 用 這 兩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香 港 這 兩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 如 有

2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有 否 具 體 政 策 及 措 施 解 決 該 問 題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有 不 少 長 者 欠 缺 經 濟 能 力 購 買 售 價 高 達 數 千 至 數 萬 元 的 助 聽 器,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向 長 者 提 供 資 助, 以 及 會 否 把 聽 力 測 試 費 用 及 助 聽 器 費 用 納 入 ( 不 設 上 限 )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生 活 安 全 及 質 素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李 國 麟 議 員 有 關 向 有 聽 力 問 題 長 者 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於 2013 年 所 進 行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的 調 查,65 歲 或 以 上 的 聽 覺 有 困 難 人 士 約 有 117 600 人 聽 覺 有 困 難 人 士 的 定 義, 包 括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認 為 自 己 有 長 期 性 的 聽 覺 困 難, 或 正 在 使 用 一 些 特 別 聽 覺 輔 助 儀 器 或 復 康 工 具 的 人 士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普 通 科 門 診 照 顧 的 病 人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類, 分 別 是 病 情 穩 定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 例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病 人 等 ), 以 及 症 狀 相 對 較 輕 的 偶 發 性 疾 病 患 者 ( 例 如 患 有 感 冒 傷 風 腸 胃 炎 等 的 病 人 ) 假 如 病 人 聽 覺 有 困 難, 普 通 科 門 診 醫 生 會 按 病 人 臨 牀 情 況 及 需 要, 轉 介 至 耳 鼻 喉 專 科 跟 進 醫 管 局 耳 鼻 喉 專 科 會 為 聽 力 有 困 難 的 人 士 提 供 適 當 的 評 估 和 治 療 醫 管 局 在 2015 年 總 共 為 大 約 8 000 住 院 及 8 萬 門 診 人 次 提 供 聽 力 服 務 醫 管 局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聽 力 測 試 和 聽 力 治 療 服 務 輪 候 時 間 的 統 計 數 字, 而 助 聽 器 驗 配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為 9 個 星 期 ( 三 ) 醫 管 局 現 時 共 有 29 名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因 應 耳 鼻 喉 科 醫 生 的 診 斷 和 病 人 的 需 要, 提 供 適 時 的 聽 力 測 試 和 治 療 服 務 而 衞 生 署 現 時 共 聘 有 4 名 聽 力 學 家, 於 兒 童 體 能 智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3 力 測 驗 服 務 及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提 供 聽 力 學 之 相 關 服 務 醫 管 局 和 衞 生 署 會 因 應 服 務 的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人 手 需 求 政 府 在 2009 年 進 行 了 有 關 醫 療 護 理 人 員 的 醫 療 衞 生 服 務 人 力 統 計 調 查 根 據 該 調 查, 回 覆 的 機 構 共 聘 有 62 名 聽 力 學 家 及 50 名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由 於 統 計 調 查 所 得 數 字 未 必 能 代 表 全 港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總 數, 因 此 現 時 沒 有 計 算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與 人 口 的 比 例 ( 四 ) 在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醫 療 券 計 劃 ) 下,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可 以 使 用 醫 療 券, 以 支 付 由 已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包 括 由 已 登 記 的 醫 生 提 供 的 聽 力 檢 查 服 務, 但 醫 療 券 不 可 用 於 純 粹 購 買 用 品, 如 藥 物 和 醫 療 器 材 等 由 於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現 時 無 須 註 冊, 醫 療 券 並 不 適 用 於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醫 管 局 透 過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 基 金 ) 安 全 網, 為 符 合 特 定 臨 床 準 則 及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的 有 需 要 病 人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以 應 付 一 些 治 療 過 程 中 有 需 要, 但 不 屬 公 立 醫 院 和 診 所 標 準 收 費 提 供 的 自 資 購 買 醫 療 項 目 或 新 科 技 的 費 用 基 金 資 助 項 目 亦 包 括 助 聽 器, 以 及 更 換 人 工 耳 蝸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及 配 件,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如 符 合 特 定 臨 床 規 定, 會 被 轉 介 尋 求 基 金 的 經 濟 援 助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檢 討 Review of Territory-wide System Assessment 6.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教 育 局 早 前 接 納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在 檢 討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後 提 交 的 報 告 所 載 建 議, 包 括 在 本 年 小 學 三 年 級 ( 小 三 ) 推 行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 試 行 計 劃 ) 委 員 會 估 計 會 在 今 年 10 月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的 數 據 和 結 果, 並 會 在 11 月 向 當 局 提 交 檢 討 報 告, 而 網 上 試 題 庫 則 可 於 今 年 年 底 更 新 委 員 會 認 為, 為 免 影 響 試 行 的 成 效, 試 行 計 劃 的 規 模 須 具 代 表 性, 因 此 建 議 邀 請 50 所 ( 約 佔 全 港 小 學 10%) 不 同 類 型 的 小 學 參 加 ( 若 個 別 學 校 不 參 加, 當 局 會 邀 請 相 同 類 型 的 學 校 替 代 ), 而 其 他 小 學 可 自 願 參 加 委 員 會 又 建 議 在 總 結 試 行 成 效 後,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試 行 方 案 然 而, 有 教 育 界 人 士 和 本 會 議 員 不 滿 政 府 尚 未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具 有 成 效

2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的 結 論 前, 便 明 言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有 關 方 案 他 們 又 呼 籲 全 港 家 長 拒 絕 讓 其 子 女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以 及 堅 持 長 遠 應 取 消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的 主 張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委 員 會 把 邀 請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的 數 目 定 為 50 的 原 因 和 理 據 ; ( 二 ) 將 會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揀 選 50 所 將 會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 ( 三 ) 何 人 或 哪 個 組 織 負 責 制 訂 第 ( 二 ) 項 提 及 的 揀 選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 ( 四 ) 將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50 所 小 學 需 具 備 的 相 關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為 何 ; ( 五 ) 將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50 所 小 學 中 各 類 學 校 所 佔 比 例 為 何 ; 當 中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官 立 學 校 津 貼 學 校 及 其 他 類 別 學 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六 ) 何 時 會 向 有 關 小 學 發 出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邀 請 信, 以 及 它 們 回 覆 的 限 期 為 何 ; ( 七 ) 會 否 公 布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小 學 的 名 單, 以 及 接 受 邀 請 小 學 的 名 單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會 否 公 布 拒 絕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小 學 的 名 單 及 其 原 因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是 否 所 有 自 願 報 名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均 會 被 接 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是, 有 否 評 估 這 做 法 會 否 令 試 行 計 劃 的 數 據 出 現 偏 差 或 不 平 衡, 因 而 影 響 該 計 劃 的 代 表 性 可 信 性 及 認 受 性 ; ( 十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出 現 接 受 邀 請 的 小 學 數 目 最 終 不 足 50 所 的 情 況, 或 低 於 哪 一 個 小 學 數 目 時, 擱 置 試 行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有 替 代 計 劃 ;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5 ( 十 一 ) 有 否 評 估 最 少 需 有 多 少 名 學 生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所 得 數 據 才 會 具 代 表 性 可 信 性 和 認 受 性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二 ) 如 何 監 管 和 確 保 試 行 計 劃 所 建 議 的 深 淺 程 度 和 題 型 的 系 統 評 估 試 題, 能 準 確 評 估 到 小 三 學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 ( 十 三 ) 如 何 確 保 接 受 邀 請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不 會 操 練 學 生 以 應 付 該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 ( 十 四 ) 如 何 確 保 和 令 教 育 界 持 份 者 相 信 教 育 局 官 員 不 會 把 試 行 計 劃 所 得 數 據 用 作 評 定 學 校 的 級 別 及 表 現 的 工 具, 以 至 殺 校 的 理 由 ; ( 十 五 ) 會 否 成 立 獨 立 委 員 會, 研 究 和 檢 討 試 行 計 劃 的 所 得 數 據 和 成 效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六 ) 會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和 原 則, 評 估 試 行 計 劃 是 否 具 有 成 效 和 達 到 目 的 ; ( 十 七 ) 在 正 式 推 行 試 行 計 劃 前, 當 局 會 否 諮 詢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香 港 教 育 工 作 者 聯 會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TSA 家 長 大 聯 盟 等 團 體 和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以 及 尋 求 它 們 的 支 持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八 ) 會 否 就 試 行 計 劃 的 具 體 安 排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九 ) 教 育 局 局 長 會 否 出 席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試 行 計 劃 舉 行 的 公 聽 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十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在 明 年 再 推 行 試 行 計 劃 ; ( 二 十 一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考 慮 全 面 取 消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 ( 二 十 二 ) 會 否 在 小 三 試 行 計 劃 檢 討 報 告 公 布 後, 進 行 小 六 試 行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二 十 三 ) 為 何 政 府 在 尚 未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具 有 成 效 的 結 論 前, 便 明 言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試 行 方 案?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教 育 局 局 長 在 2015 年 10 月 底 宣 布 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就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作 全 面 的 檢 討 檢 討 以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專 業 性 及 各 持 份 者 的 互 信 為 基 礎 委 員 會 成 立 了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就 系 統 評 估 的 報 告 及 行 政 安 排, 以 及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提 出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改 善 建 議 委 員 會 於 本 年 2 月 4 日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了 初 步 建 議, 教 育 局 正 詳 細 研 究 及 考 慮 這 些 建 議 就 林 大 輝 議 員 提 出 的 各 項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十 四 )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建 議,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的 : (i) 驗 證 工 作 小 組 就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所 提 出 的 改 善 建 議, 能 否 維 持 評 估 的 信 度 (reliability) 和 效 度 (validity) 對 準 小 三 基 本 能 力 的 要 求, 以 配 合 課 程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 (ii) 試 行 不 同 的 報 告 形 式 以 配 合 學 校 的 需 要 ; (iii) 在 試 行 安 排 期 間, 加 強 為 學 校 提 供 有 關 家 課 政 策 評 估 素 養 提 升 學 與 教 ( 如 透 過 推 廣 閱 讀 ) 及 系 統 評 估 的 專 業 支 援 項 目 ; 及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促 進 不 同 持 份 者 了 解 系 統 評 估 作 為 促 進 學 習 的 評 估 的 理 念, 以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 (iv) 在 全 港 層 面, 了 解 全 港 學 生 達 到 中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的 情 況, 以 及 為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提 供 連 續 性 的 數 據 ; 及 (v) 誠 意 顯 示 系 統 評 估 的 低 風 險 性 質, 不 會 對 辦 學 團 體 學 校 家 長 構 成 壓 力 並 透 過 參 與 分 享 和 協 作, 建 立 互 信, 共 同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讓 學 生 有 效 愉 快 學 習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7 委 員 會 建 議 參 加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小 學 數 量 約 為 50 所 不 同 類 型 的 小 學 ( 即 約 10% 全 港 小 學 的 數 目, 以 學 校 為 參 加 單 位 ) 按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不 同 地 區 學 校 種 類 ( 官 立 津 貼 直 資 ) 及 學 校 規 模 等 邀 請 學 校 參 與, 確 保 具 代 表 性 信 度 及 效 度 委 員 會 明 白 社 會 對 系 統 評 估 的 關 注, 因 此 在 建 議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時 很 着 重 考 慮 學 校 的 意 願, 認 為 即 使 是 獲 邀 的 學 校, 也 可 因 應 學 校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參 加, 並 歡 迎 其 他 學 校 以 自 願 形 式 參 加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會 考 慮 多 項 綜 合 因 素 而 非 個 別 單 一 準 則 邀 請 學 校 和 分 析 數 據, 以 確 保 其 代 表 性 由 於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包 括 提 供 支 援 措 施, 相 信 學 校 會 有 興 趣 參 加, 並 且 會 參 考 及 平 衡 不 同 的 因 素, 作 出 專 業 判 斷 以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計 劃 參 考 小 六 在 雙 數 年 自 願 參 與 系 統 評 估 的 經 驗, 參 與 學 校 一 般 都 不 會 只 偏 向 某 一 類 別 及 規 模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預 期 在 參 加 學 校 名 單 落 實 後, 會 按 學 校 情 況 處 理 公 布 參 與 學 校 的 安 排 為 參 與 學 校 舉 行 簡 介 會, 以 及 向 學 校 介 紹 評 估 的 行 政 安 排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考 評 局 亦 會 設 專 線 為 參 與 的 學 校 解 答 問 題 就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考 評 局 會 按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試 卷 修 訂 的 原 則 方 向 及 內 容, 與 其 轄 下 的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審 題 委 員 會 跟 進, 以 達 到 驗 證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試 卷 的 深 淺 程 度 和 題 型, 能 準 確 評 估 小 三 學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的 目 的 由 於 學 校 參 與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是 自 願 性 的, 委 員 會 相 信 沒 有 誘 因 令 學 校 要 向 學 生 進 行 過 度 操 練 或 催 谷 同 時 在 初 步 建 議 中, 委 員 會 就 過 度 操 練 問 題 提 出 一 籃 子 的 方 案, 提 出 多 項 針 對 性 改 善 建 議 及 支 援 措 施 : 包 括 改 善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試 行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校 報 告, 為 學 界 提 供 提 升 評 估 素 養 的 培 訓 網 上 教 學 工 具 及 例 子 ; 及 促 進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溝 通 等 此 外, 教 育 局 會 加 強 內 部 指 引, 明 確 指 出 教 育 局 不 會 運 用 系 統 評 估 數 據 評 估 學 校 的 表 現 ( 如 校 外 評 核 ) ; 從 2016-2017 學 年 起, 把 系 統 評 估 從 學 校 表 現 指 標 8.1 學 業 表 現 的 要 點 問 題 中 移 除, 並 於 3.3 學 習 評 估 中, 進 一 步 強 調 學 校 需 善 用 評 估 資 料, 回 饋 學 與 教

2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十 五 ) 至 ( 二 十 三 )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行 政 安 排 及 報 告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和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會 跟 進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實 施 和 檢 視 其 進 度, 並 就 所 得 的 數 據 和 經 驗 提 供 意 見 在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就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已 透 過 會 面 形 式 向 不 同 持 份 者 諮 詢 意 見, 包 括 教 師 代 表 團 體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家 長 團 體 (18 區 家 長 教 師 聯 會 關 注 TSA 家 長 組 織 ) 等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參 考 一 直 以 來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的 意 見, 檢 視 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的 發 展 及 提 升 評 估 素 養 方 面 的 中 長 期 建 議 方 向 委 員 會 與 轄 下 所 設 的 工 作 小 組 詳 細 研 究 過 系 統 評 估 的 目 的 功 能 及 施 行 情 況, 肯 定 系 統 評 估 的 設 立 原 意 及 價 值, 認 同 系 統 評 估 提 供 的 資 料 具 有 回 饋 學 與 教 的 功 能, 認 為 改 變 系 統 評 估 的 行 政 安 排 ( 例 如 : 隔 年 評 估 以 抽 樣 形 式 進 行 評 估 ) 並 不 能 有 效 回 應 社 會 的 各 項 關 注 為 減 少 針 對 系 統 評 估 的 過 度 操 練, 以 及 更 明 確 反 映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的 原 意, 委 員 會 認 為 系 統 評 估 的 試 卷 及 題 目 可 作 調 整, 也 可 採 用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校 報 告, 有 關 安 排 應 在 2016 年 先 以 試 行 方 式 實 施, 視 乎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回 饋,2017 的 評 估 安 排 將 會 適 當 地 採 用 及 作 出 優 化, 包 括 為 學 校 提 供 的 專 業 支 援 措 施 有 關 資 料 可 供 系 統 評 估 中 長 期 發 展 及 促 進 優 質 教 育 作 參 考 本 局 認 為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建 議 能 有 效 回 應 系 統 評 估 在 實 施 上 出 現 的 問 題, 本 局 期 望 與 各 持 份 者 ( 包 括 學 生 家 長 老 師 校 長 學 校 和 辦 學 團 體 ) 同 心 協 力 去 除 過 度 操 練 和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讓 系 統 評 估 的 長 遠 發 展 重 拾 正 軌 現 階 段 應 給 予 空 間 落 實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具 體 細 節, 聚 焦 把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經 驗 回 饋 予 以 後 的 系 統 評 估 本 局 在 適 當 時 間 會 向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展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29 僧 尼 所 收 取 的 紅 包 及 捐 款 Red Packets and Donations Received by Monks and Nuns 7.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本 港 的 僧 尼 大 多 數 因 年 紀 老 邁 或 其 他 原 因, 極 少 主 持 或 參 與 節 日 及 殯 葬 儀 式 的 祭 祀 活 動, 因 此 有 內 地 的 僧 尼 或 人 士 應 邀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並 收 取 紅 包 此 外, 有 內 地 人 士 持 旅 遊 簽 注 入 境 後 以 僧 尼 裝 扮 在 街 上 化 緣 或 銷 售 佛 珠 另 一 方 面, 據 報 去 年 有 一 名 本 港 尼 姑 以 現 金 購 買 豪 宅, 而 有 關 資 金 懷 疑 來 自 善 信 的 捐 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的 事 件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包 括 如 何 處 理 內 地 人 士 被 證 實 曾 在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並 收 取 紅 包 的 個 案 ; 若 沒 有 調 查,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遏 止 內 地 人 士 以 僧 尼 裝 扮 在 街 上 化 緣 或 銷 售 佛 珠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僧 尼 ( 包 括 上 述 個 案 的 尼 姑 ) 須 否 就 其 收 取 善 信 的 紅 包 或 捐 款 申 報 應 課 稅 收 入 及 繳 納 相 關 稅 項 ; 若 有 研 究 而 結 果 為 須 要,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沒 有 就 有 關 的 僧 尼 沒 有 報 稅 及 繳 稅 的 個 案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政 府 不 會 干 涉 個 別 人 士 舉 行 或 參 與 宗 教 活 動, 惟 其 行 為 必 須 遵 從 香 港 法 律 就 質 詢 第 ( 一 ) 至 ( 三 ) 部 分,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宗 教 人 士 如 來 港 主 持 活 動,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申 請 所 需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入 境 處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及 防 止 訪 客 ( 包 括 內 地 訪 客 ) 從 事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行 為, 包 括 從 事 未 經 批 准 的 僱 傭 工 作 入 境 處 會 採 取 措 施 或 執 法 行 動, 並 詳 細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若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違 法 行 為, 便 會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調 查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的 統 計 數 字

3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所 有 訪 客 在 未 獲 入 境 處 處 長 批 准 前, 無 論 受 薪 與 否, 均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違 例 者 會 遭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協 助 及 教 唆 者 同 罪 ( 二 ) 任 何 人 在 任 何 公 眾 地 方 乞 取 或 收 取 施 捨, 均 有 可 能 觸 犯 香 港 法 例 第 228 章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第 26A 條 如 屬 第 一 或 第 二 次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及 監 禁 1 個 月 ; 如 屬 第 三 次 或 其 後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及 監 禁 12 個 月 警 方 會 對 涉 嫌 在 本 港 進 行 行 乞 活 動 的 人 士 調 查, 並 會 按 個 別 案 件 的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不 論 進 行 行 乞 活 動 的 人 士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警 方 均 會 根 據 證 據, 考 慮 是 否 作 出 起 訴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如 遇 到 疑 似 僧 侶 或 其 他 人 士 涉 嫌 進 行 違 法 行 乞 或 募 捐 活 動,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三 )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任 何 人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並 來 自 任 何 職 位 或 受 僱 工 作 或 任 何 退 休 金, 均 須 繳 納 薪 俸 稅 ; 而 任 何 從 於 香 港 經 營 的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獲 得, 並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則 須 繳 納 利 得 稅 就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下 收 到 的 款 項 是 否 屬 於 應 課 稅 入 息 或 應 評 稅 利 潤, 須 考 慮 個 別 個 案 的 所 有 詳 細 資 料 後 才 可 決 定 如 有 資 料 顯 示 任 何 人 士 可 能 逃 稅 或 提 交 不 正 確 報 稅 表, 稅 務 局 會 作 適 當 跟 進 基 於 稅 務 條 例 的 保 密 條 款, 稅 務 局 不 能 透 露 任 何 人 士 的 稅 務 資 料, 亦 不 會 評 論 個 別 個 案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薪 酬 待 遇 及 聘 用 條 件 Remuneration and Employment Conditions for Green Minibus Drivers 8.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在 香 港, 公 共 小 巴 是 乘 客 量 第 三 高 ( 僅 次 於 鐵 路 和 專 營 巴 士 )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另 一 方 面, 有 專 線 小 巴 工 會 指 出, 小 巴 司 機 長 期 面 對 薪 酬 待 遇 欠 佳 及 工 時 過 長 等 問 題, 以 致 有 人 手 不 足 和 老 化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掌 握 過 去 3 年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統 計 資 料, 包 括 人 數 平 均 年 齡 聘 用 形 式 ( 即 受 聘 或 自 僱 ) 平 均 每 周 工 時 平 均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1 每 月 薪 酬, 以 及 一 般 的 服 務 條 件 ( 例 如 有 薪 假 期 日 數 ); 如 是,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設 立 與 專 線 小 巴 業 持 份 者 ( 包 括 司 機 工 會 代 表 及 營 辦 商 ) 定 期 磋 商 的 機 制, 以 了 解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薪 酬 待 遇, 並 尋 求 改 善 辦 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運 輸 署 在 諮 詢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後 制 訂 了 小 巴 司 機 工 作 時 間 指 引,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向 營 辦 商 了 解 它 們 遵 從 指 引 的 情 況, 並 確 保 小 巴 司 機 有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以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 ( 四 ) 會 否 考 慮 確 保 小 巴 司 機 有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的 新 措 施, 包 括 (i) 訂 定 工 作 時 數 上 限 (ii) 跟 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車 長 的 作 息 安 排 ( 例 如 提 供 小 休 時 間 及 訂 立 固 定 用 膳 時 間 ), 以 及 (iii) 參 考 運 輸 署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的 做 法, 向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發 出 類 似 指 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採 用 營 業 收 入 的 某 個 比 例 ( 即 拆 帳 制 ) 計 算 司 機 薪 酬 它 們 經 營 的 路 線 數 目, 以 及 拆 帳 制 的 詳 情 ;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或 政 策 ( 例 如 優 先 向 採 用 固 定 薪 酬 制 的 營 辦 商 批 出 營 運 權 ), 以 鼓 勵 營 辦 商 採 用 固 定 薪 酬 制, 以 期 吸 引 更 多 人 入 行, 並 避 免 小 巴 司 機 在 拆 帳 制 下 為 增 加 收 入 而 超 速 駕 駛 ; ( 六 ) 鑒 於 有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在 入 職 時 被 營 辦 商 要 求 繳 交 款 項 作 為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時 的 墊 底 費, 這 安 排 導 致 現 職 司 機 流 失 問 題 嚴 重 及 新 人 卻 步,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現 時 哪 些 營 辦 商 有 要 求 司 機 繳 交 墊 底 費, 以 及 它 們 經 營 的 路 線 數 目 ;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該 問 題 ; ( 七 ) 鑒 於 有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運 輸 署 在 向 營 辦 商 批 出 專 線 小 巴 營 運 權 時 會 施 加 的 條 款 或 會 影 響 到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薪 酬 待 遇, 但 該 等 條 款 未 有 公 開, 以 致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難 以 判 斷 營 運 商 有 否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當 局 日 後 可 否 公 開 該 等 條 款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3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八 ) 鑒 於 有 小 巴 司 機 指 出, 當 局 正 研 究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座 位 的 數 目, 而 在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增 加 後,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量 將 會 增 加, 當 局 在 進 行 該 項 研 究 時, 會 否 探 討 如 何 確 保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可 分 享 到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 如 會, 計 劃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所 有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須 取 得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方 可 經 營 專 線 小 巴 服 務 客 運 營 業 證 訂 明 經 營 公 共 小 巴 ( 專 線 ) 服 務 的 條 件 (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 當 中 包 括 要 求 營 辦 商 須 按 照 運 輸 署 批 准 的 服 務 詳 情 ( 如 路 線 車 費 班 次 及 車 輛 分 配 ) 營 運 服 務, 以 及 就 其 他 經 營 安 排 ( 如 對 車 輛 狀 況 的 要 求 和 有 關 車 輛 必 須 由 持 證 人 聘 請 的 司 機 駕 駛 ) 作 出 規 定 適 用 於 2002 年 及 以 後 刊 憲 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見 附 件 一 此 外, 營 辦 商 須 執 行 在 其 客 運 營 業 證 申 請 表 中 作 出 的 任 何 承 諾, 包 括 任 何 有 關 向 司 機 提 供 津 貼 或 獎 勵 的 安 排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日 常 溝 通 突 擊 檢 查 及 客 運 營 業 證 中 期 檢 討, 確 保 營 辦 商 遵 從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及 落 實 承 諾 為 確 保 營 辦 商 能 按 運 輸 署 訂 下 的 營 運 時 間 及 班 次 提 供 服 務, 並 有 效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訂 明 營 辦 商 與 司 機 必 須 有 僱 傭 關 係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僱 傭 安 排 一 樣, 營 辦 商 與 其 司 機 的 僱 傭 安 排 須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包 括 關 於 休 息 日 及 假 期 的 要 求 ; 而 具 體 聘 用 條 件 ( 例 如 實 際 薪 金 及 工 作 時 數 ) 則 由 僱 主 和 僱 員 雙 方 議 定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六 ) 根 據 運 輸 署 在 2012 年 及 2015 年 向 營 辦 商 收 集 的 資 料, 受 聘 駕 駛 專 線 小 巴 的 司 機 人 數 維 持 約 8 000 人, 當 中 約 八 成 介 乎 50 至 69 歲 礙 於 所 收 集 的 統 計 數 據 的 局 限,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司 機 的 平 均 年 齡 全 職 司 機 比 例 則 維 持 約 七 至 八 成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3 根 據 營 辦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2015 年 年 底, 視 乎 不 同 路 線 的 營 運 需 要 及 實 際 安 排 ( 例 如 有 司 機 只 於 早 及 / 或 晚 的 繁 忙 時 間 的 更 份 工 作 ), 每 名 全 職 司 機 的 每 日 當 值 時 數 ( 包 括 歇 息 時 間 ) 約 為 6 至 13 小 時 正 如 前 文 所 述, 休 息 日 及 假 日 的 安 排 須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薪 酬 方 面, 視 乎 實 際 當 值 時 數, 每 更 的 底 薪 約 為 330 元 至 690 元 超 過 八 成 路 線 ( 即 約 300 條 路 線 ) 的 司 機 是 以 底 薪 或 底 薪 附 加 定 額 津 貼 的 形 式 受 聘, 其 餘 ( 即 約 50 條 路 線 ) 的 司 機 則 以 底 薪 附 加 分 帳 又 或 純 分 帳 形 式 受 聘 據 理 解, 小 部 分 營 辦 商 亦 為 旗 下 司 機 提 供 膳 食 津 貼 安 全 獎 金 超 時 津 貼 及 / 或 假 日 津 貼 等 運 輸 署 並 沒 有 關 於 一 些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向 營 辦 商 繳 交 所 謂 墊 底 費 的 統 計 資 料 運 輸 署 在 參 考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並 諮 詢 業 界 後, 於 2000 年 制 訂 了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時 間 指 引 ( 指 引 ), 就 司 機 每 天 最 長 的 當 值 時 間 及 駕 駛 值 班 時 間 作 出 指 引 ( 指 引 文 本 見 附 件 二 ) 這 些 上 限 與 適 用 於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的 相 關 指 引 相 若 如 前 文 提 及, 一 名 全 職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每 日 當 值 時 數 約 為 6 至 13 小 時, 可 見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一 般 應 符 合 指 引 運 輸 署 會 定 期 與 營 辦 商 舉 行 業 界 會 議, 討 論 包 括 司 機 人 手 和 工 時 在 內 的 課 題, 亦 會 按 需 要 與 個 別 營 辦 商 就 服 務 管 理 及 營 運 事 宜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如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就 工 作 安 排 有 任 何 意 見, 運 輸 署 樂 意 協 助 向 營 辦 商 反 映 在 最 近 期 (2015 年 12 月 ) 的 業 界 會 議 上, 運 輸 署 再 次 提 醒 營 辦 商 根 據 指 引 編 訂 司 機 工 作 安 排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不 時 與 業 界 就 司 機 工 作 時 數 及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等 課 題 保 持 溝 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探 討 應 否 修 訂 指 引 由 於 營 辦 商 一 般 為 中 小 型 性 質, 其 員 工 數 目 相 對 不 多, 在 人 手 調 配 及 工 作 安 排 上 或 需 較 大 彈 性 以 滿 足 乘 客 需 求 政 府 明 白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近 年 面 對 司 機 逐 漸 高 齡 化 及 招 聘 司 機 的 困 難 運 輸 署 已 聯 絡 勞 工 處, 並 協 調 營 辦 商 參 與 由 勞

3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工 處 籌 辦 的 招 聘 會 此 外, 署 方 亦 曾 接 觸 懲 教 署, 以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和 更 生 人 士 的 支 援 服 務 機 構, 並 鼓 勵 營 辦 商 聘 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或 更 生 人 士 據 理 解, 部 分 營 辦 商 已 調 高 司 機 薪 酬 靈 活 調 派 人 手 和 聘 請 兼 職 司 機, 以 應 付 特 別 是 繁 忙 時 段 的 服 務 需 求 ( 七 ) 現 時 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服 務 詳 情, 包 括 行 車 路 線 營 運 時 間 班 次 及 車 費 等 資 料, 已 上 載 於 運 輸 署 的 網 頁 至 於 運 輸 署 向 營 辦 商 發 出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現 時 公 眾 人 士 可 向 運 輸 署 索 取 署 方 亦 會 考 慮 將 資 料 一 併 上 載 於 網 頁, 方 便 市 民 隨 時 查 閱 ( 八 ) 正 如 我 們 早 前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近 年 公 共 小 巴 的 經 營 環 境 較 為 艱 難, 近 六 成 的 路 線 組 合 出 現 收 支 難 以 平 衡 的 情 況, 考 慮 到 成 本 及 人 手 等 問 題, 業 界 有 不 少 意 見 認 為 應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的 座 位 同 時, 雖 然 公 共 小 巴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過 去 數 年 整 體 大 致 平 穩, 仍 有 不 少 路 線 乘 客 量 可 觀, 在 最 繁 忙 時 段 出 現 服 務 供 不 應 求 的 情 況, 社 會 上 對 增 加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亦 有 所 訴 求 因 此, 政 府 正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優 先 進 行 增 加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的 研 究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我 們 會 詳 細 評 估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對 公 共 小 巴 行 業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及 交 通 管 理 等 的 影 響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雖 或 可 增 加 票 務 收 入, 但 經 營 成 本 亦 會 同 時 增 加, 因 此 建 議 是 否 有 助 改 善 公 共 小 巴 行 業 的 整 體 經 營 狀 況 仍 需 深 入 探 討 若 可 令 公 共 小 巴 整 體 經 營 狀 況 有 所 改 善, 相 信 對 營 辦 商 在 招 聘 司 機 和 減 少 司 機 流 失 兩 方 面 都 會 起 積 極 作 用 我 們 將 會 在 本 年 年 中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研 究 進 度, 並 會 爭 取 於 本 年 第 三 季 完 成 研 究 若 研 究 結 果 能 確 定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的 可 行 方 案, 我 們 會 隨 即 進 行 修 例 的 工 作, 以 期 盡 快 落 實 建 議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5 附 件 一

3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7 附 件 二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工 作 時 間 的 指 引 ( 於 2000 年 4 月 發 出 )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每 天 最 長 當 值 時 間 ( 包 括 所 有 歇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過 14 小 時 ; 及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每 天 駕 駛 值 班 時 間 ( 即 最 長 當 值 時 間 扣 除 所 有 15 分 鐘 或 以 上 的 歇 息 時 間 後 ) 不 應 超 過 11 小 時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Interchange Concession Schemes for Public Transport 9.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就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合 作 推 行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詳 情, 包 括 有 關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平 均 每 天 受 惠 人 次 和 車 費 折 扣 率 為 何, 以 及 該 等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當 中, 已 停 止 提 供 有 關 轉 乘 優 惠 的 路 線 及 其 原 因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如 不 知 悉,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現 時 如 何 分 攤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所 涉 及 的 額 外 車 費 收 益 和 成 本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現 時 推 行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大 多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的 巴 士 路 線 組 合, 令 乘 客 容 易 混 淆 及 對 他 們 帶 來 不 便,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簡 化 其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3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四 ) 政 府 會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以 鼓 勵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合 作 推 出 更 多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應 在 政 府 規 管 框 架 下, 由 私 營 機 構 根 據 審 慎 商 業 原 則 經 營, 以 增 加 營 運 效 益 我 們 的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會 顧 及 經 營 成 本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及 營 運 的 可 持 續 性 各 營 辦 商 推 出 的 轉 乘 優 惠 亦 是 在 此 政 策 框 架 下 施 行, 政 府 不 設 補 貼 香 港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以 鐵 路 為 骨 幹, 輔 以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在 其 他 各 種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當 中, 專 營 巴 士 是 路 面 運 輸 的 主 要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尚 未 有 鐵 路 直 達 的 地 區, 以 及 提 供 跨 區 服 務 專 線 小 巴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提 供 輔 助 接 駁 服 務 ( 包 括 接 駁 至 鐵 路 站 ), 以 及 為 乘 客 較 少 或 不 宜 使 用 高 載 客 量 交 通 工 具 的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雖 然 專 營 巴 士 走 線 亦 時 有 途 經 鐵 路 站, 可 提 供 接 駁 至 鐵 路 站 的 服 務, 但 相 對 專 線 小 巴 而 言, 一 條 巴 士 路 線 一 般 會 服 務 較 大 的 範 圍 隨 着 港 鐵 網 絡 不 斷 發 展,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不 時 按 市 民 需 要 ( 包 括 在 新 鐵 路 線 開 通 時 ), 除 了 在 自 身 的 鐵 路 網 絡 提 供 轉 乘 優 惠 之 餘, 亦 與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合 作 推 行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這 些 票 務 計 劃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惠 之 餘, 亦 加 強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模 式 之 間 優 勢 互 補, 更 為 鐵 路 網 絡 未 能 覆 蓋 的 地 區 的 居 民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乘 客 使 用 同 一 張 八 達 通 卡, 由 指 定 港 鐵 車 站 出 閘 後, 於 1 小 時 內 轉 乘 指 定 的 專 線 小 巴 或 專 營 巴 士 路 線, 或 由 指 定 專 線 小 巴 或 專 營 巴 士 線 於 1 小 時 內 於 指 定 港 鐵 車 站 轉 乘 港 鐵, 均 可 享 有 轉 乘 優 惠 至 於 黃 國 健 議 員 質 詢 提 及 的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 性 質 與 作 用 與 上 述 涉 及 港 鐵 的 轉 乘 優 惠 稍 稍 不 同 自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以 來, 運 輸 署 聯 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更 着 力 推 動 路 線 重 組 除 了 透 過 每 年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外, 亦 以 區 域 性 模 式, 即 以 整 個 地 區 而 非 個 別 路 線 為 基 礎, 宏 觀 檢 視 巴 士 服 務, 以 為 地 區 帶 來 較 佳 的 整 體 巴 士 服 務 效 益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是 路 線 重 組 的 重 要 一 環, 與 路 線 重 組 工 作 相 輔 相 成 這 是 由 於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可 減 少 重 複 的 點 對 點 巴 士 路 線, 而 市 民 仍 能 享 用 收 費 合 理 甚 或 較 為 優 惠 而 覆 蓋 範 圍 更 廣 泛 的 巴 士 服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9 務 因 應 此 目 的,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以 路 線 組 合 為 基 礎, 即 乘 客 乘 搭 第 一 程 途 經 主 要 幹 道 或 站 點 ( 如 巴 士 轉 乘 站 及 隧 道 收 費 廣 場 ) 的 巴 士 服 務, 可 憑 八 達 通 卡 以 優 惠 票 價 轉 乘 第 二 程 巴 士 服 務 就 黃 國 健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進 一 步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四 ) 政 府 一 向 與 各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並 鼓 勵 它 們 在 顧 及 公 司 所 須 維 持 財 政 穩 健 的 原 則 下, 盡 量 推 出 適 切 的 車 費 推 廣 計 劃 港 鐵 公 司 現 時 提 供 與 53 條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轉 乘 優 惠, 平 均 每 天 約 有 47 500 人 次 受 惠 這 53 條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轉 乘 優 惠 金 額 每 程 介 乎 3 毫 至 3 元 不 等, 優 惠 率 平 均 約 13% 港 鐵 公 司 於 過 去 5 年 提 供 的 專 線 小 巴 轉 乘 優 惠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或 路 線 每 程 車 費 優 惠 及 有 效 期 等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乘 客 可 在 港 鐵 公 司 網 站 <www.mtr.com.hk> 或 客 務 中 心 取 得 各 項 港 鐵 轉 乘 計 劃 的 詳 情 ( 二 ) 港 鐵 公 司 自 行 與 個 別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商 討 攤 分 車 費 收 入 及 優 惠 支 出 的 安 排 這 安 排 令 乘 客 得 益, 港 鐵 公 司 和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亦 互 惠 互 利, 屬 於 它 們 之 間 的 商 業 決 定, 政 府 並 無 直 接 參 與 ( 三 )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共 提 供 360 項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覆 蓋 約 420 條 路 線 ( 佔 全 港 路 線 約 七 成 ), 每 日 平 均 約 16 萬 人 次 受 惠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配 合 路 線 重 組, 為 市 民 提 供 便 利 部 分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更 涉 及 多 於 兩 條 路 線 的 組 合, 令 乘 客 享 有 更 多 選 擇, 滿 足 他 們 前 往 不 同 地 點 的 需 要 乘 客 可 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網 站 服 務 熱 線 或 營 辦 商 在 個 別 轉 乘 站 的 客 務 中 心 獲 得 各 項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的 詳 情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推 出 新 的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時, 普 遍 亦 會 張 貼 告 示 或 派 發 單 張 以 作 宣 傳, 以 及 在 過 程 中 知 會 區 議 會

4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於 2011 年 至 2015 年 提 供 轉 乘 優 惠 詳 情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堅 尼 地 城 ( 厚 和 街 ) 23 薄 扶 林 ( 循 環 線 ) 堅 尼 地 城 ( 厚 和 街 ) 23M 置 富 花 園 ( 循 環 線 ) 54M 58 58A 58M 10X 10 11 24A 堅 尼 地 城 站 瑪 麗 醫 院 ( 循 環 線 ) 堅 尼 地 城 站 香 港 仔 ( 湖 南 街 ) 堅 尼 地 城 站 香 港 仔 ( 湖 南 街 ) 堅 尼 地 城 站 貝 沙 灣 ( 南 灣 ) 中 環 遮 打 道 美 景 臺 / 沙 灣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美 景 臺 / 沙 灣 田 灣 邨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金 鐘 站 德 立 街 肇 輝 臺 ( 循 環 線 )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5.5 元 堅 尼 地 城 或 以 下 0.5 元 堅 尼 地 城 5.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堅 尼 地 城 5.3 元 0.5 元 堅 尼 地 城 堅 尼 地 城 堅 尼 地 城 香 港 / 中 環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金 鐘 / 灣 仔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有 效 期 12/2014 至 現 時 12/2014 至 現 時 12/2014 至 12/2015 12/2014 至 12/2015 12/2014 至 12/2015 12/2014 至 12/2015 6/2005 至 8/2011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4.8 元 0.5 元 成 人 4/2006 至 現 時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41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畢 拉 山 金 鐘 站 德 立 24M 街 銅 鑼 灣 蘭 芳 道 睦 誠 14M 道 ( 循 環 線 ) 銅 鑼 灣 蘭 芳 道 勵 德 21A 邨 ( 循 環 線 ) 上 寶 馬 山 銅 鑼 灣 25 ( 循 環 線 ) 31 49M 50 7 79K 21K 44A 81K 407A 田 灣 邨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天 后 站 寶 馬 山 ( 循 環 線 ) 耀 東 邨 西 灣 河 ( 循 環 線 ) 九 龍 城 偉 恒 昌 新 邨 尖 沙 咀 東 科 學 館 道 ( 循 環 線 ) 旺 角 柏 景 灣 旺 角 東 站 ( 循 環 線 ) 大 角 咀 櫻 桃 街 旺 角 東 站 ( 循 環 線 ) 長 沙 灣 廣 場 海 麗 邨 ( 循 環 線 ) 美 孚 站 深 水 埗 海 麗 邨 ( 循 環 線 ) 葵 芳 站 興 寧 路 瑪 嘉 烈 醫 院 88B 翠 怡 花 園 葵 芳 站 指 定 轉 車 站 ( 港 鐵 站 ) 金 鐘 / 灣 仔 銅 鑼 灣 可 享 每 程 優 惠 的 可 享 * * 車 費 優 惠 6.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成 人 成 人 銅 鑼 灣 4.2 元 0.4 元 成 人 銅 鑼 灣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天 后 / 炮 台 山 有 效 期 4/2006 至 現 時 7/2003 至 現 時 11/2011 至 現 時 4.8 元 或 以 下 0.5 4/2006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5.3 元 0.5 元 成 人 西 灣 河 3.7 元 0.5 元 成 人 尖 沙 咀 / 尖 東 旺 角 / 奧 運 / 旺 角 東 旺 角 東 7.2 元 1.0 元 成 人 4.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4.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所 有 荔 枝 角 3.6 元 0.5 元 成 人 美 孚 葵 芳 / 荔 景 葵 芳 成 人 # / 4.2 元 3.0 元 小 童 2.9 元 2.5 元 長 者 4.7 元 0.5 元 成 人 3.5 元 或 以 上 0.5 元 成 人 12/2005 至 現 時 12/2005 至 現 時 6/2005 至 現 時 1/2004 至 現 時 4/2004 至 10/2012 7/2007 至 現 時 2/2005 至 現 時 10/2006 至 現 時 9/2011 至 2/2012

4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95K 荃 灣 西 站 荃 灣 站 荃 灣 西 3.7 元 2.8 元 所 有 荃 灣 如 心 廣 場 海 濱 99 花 園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站 公 共 交 通 交 301M 匯 處 荃 灣 站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站 青 衣 長 亨 409K ( 循 環 線 ) 79M 瓊 東 街 黃 大 仙 站 79S 49 瓊 東 街 鑽 石 山 站 ( 循 環 線 ) 順 天 九 龍 城 渡 輪 碼 頭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3.3 元 0.4 元 所 有 荃 灣 西 3.3 元 0.3 元 所 有 有 效 期 5/2004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0/2008 荃 灣 西 6.2 元 2.0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3.7 元 0.5 元 成 人 7/2003 黃 大 仙 2.6 元 0.3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9/2010 鑽 石 山 3.7 元 0.5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彩 虹 3.9 元 0.5 元 成 人 以 上 3.9 元 或 以 下 0.3 元 成 人 54 順 天 樂 富 彩 虹 4.2 元 0.3 元 成 人 54M 順 天 坪 石 ( 循 環 線 ) 彩 虹 4.2 元 0.3 元 成 人 1A 1 西 貢 彩 虹 公 共 運 輸 總 站 西 貢 九 龍 灣 ( 德 福 花 園 ) 彩 虹 8.0 元 0.5 元 成 人 彩 虹 / 九 龍 灣 106 寶 林 九 龍 灣 牛 頭 角 47 59 順 利 翠 屏 福 塘 道 ( 循 環 線 ) 翠 屏 南 邨 協 和 街 ( 循 環 線 ) 觀 塘 觀 塘 8.0 元 0.5 元 成 人 7.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2 元 或 以 下 0.3 元 成 人 成 人 9/2007 至 現 時 5/2004 至 現 時 8/2006 至 現 時 2/2011 至 4/2013 2/2011 至 4/2013 4/2005 至 現 時 12/2008 至 現 時 3.4 元 0.5 元 成 人 12/2002 2.7 元 0.3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43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59M 翠 屏 南 邨 福 塘 道 觀 塘 2.7 元 0.3 元 成 人 71A 71B 76B 寶 達 邨 藍 田 站 ( 循 環 線 ) 秀 茂 坪 邨 第 5 期 藍 田 站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油 塘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藍 田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 循 環 線 ) 藍 田 4.0 元 0.6 元 成 人 藍 田 4.0 元 0.6 元 成 人 藍 田 5.1 元 0.5 元 成 人 23B 仁 愛 圍 茶 果 嶺 藍 田 2.4 元 0.2 元 成 人 23M 23C 仁 愛 圍 茜 發 道, 藍 田 站 麗 港 城 茶 果 嶺 道, 油 塘 站 ( 循 環 線 ) 藍 田 2.4 元 0.2 元 成 人 藍 田 / 油 塘 2.4 元 0.2 元 成 人 101M 坑 口 站 西 貢 坑 口 9.0 元 1.0 元 成 人 15M 寶 琳 站 康 盛 花 園 寶 琳 4.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17M 寶 琳 站 翠 林 寶 琳 3.7 元 0.5 元 成 人 112M 810 康 城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 駿 昌 街 ) 沙 田 市 中 心 馬 鞍 山 雅 典 居 ( 循 環 線 ) 康 城 沙 田 / 大 水 坑 804 廣 源 顯 徑 第 一 城 4.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9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所 有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2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4/2005 至 現 時 9/2011 至 4/2012 9/2011 至 4/2012 9/2011 至 4/2012 11/2002 至 現 時 10/2002 至 現 時 10/2002 至 現 時 5/2015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4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路 線 編 號 808P 808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恆 安 邨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錦 英 苑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第 一 城 第 一 城 / 馬 鞍 山 803 顯 徑 利 安 馬 鞍 山 807B 大 學 站 黃 竹 灣 ( 循 環 線 ) 807K 大 學 站 井 頭 78 78A 落 馬 洲 ( 新 田 )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八 鄉 路 大 欖 隧 道 轉 車 站 八 鄉 路 ( 近 大 欖 隧 道 轉 車 站 ) 錦 上 路 站 落 馬 洲 ( 新 田 ) 公 共 交 77 通 交 匯 處 天 水 圍 山 貝 路 阜 財 街 ( 循 611 環 線 ) 元 朗 站 山 貝 路 ( 循 611A 環 線 ) 鈞 樂 里 元 朗 站 ( 循 611B 環 線 ) 馬 鞍 山 / 烏 溪 沙 馬 鞍 山 / 烏 溪 沙 錦 上 路 錦 上 路 33 元 朗 泰 豐 街 下 白 泥 天 水 圍 34 元 朗 泰 豐 街 流 浮 山 天 水 圍 34A 元 朗 廈 村 流 浮 山 35 元 朗 泰 豐 街 沙 橋 尖 鼻 咀 6.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0 元 或 以 下 5.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2.5 元 # 成 人 1.5 元 小 童 / 長 者 2.5 元 # 成 人 1.5 元 小 童 / 長 者 元 朗 9.3 元 1.0 元 所 有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天 水 圍 天 水 圍 11.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3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3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4 至 4/2012 12/2004 至 4/2012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7/2007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