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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405639 商 標 : 類 別 : 3, 5 申 請 人 : 衍 生 行 有 限 公 司 反 對 人 : MEAD JOHNSON & COMPANY, LLC ( 美 贊 臣 公 司 )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申 請 人 於 2005 年 4 月 20 日 ( 申 請 日 ")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條 例 ") 提 交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 申 請 人 申 請 註 冊 的 商 標 ( 涉 訟 商 標 ") 如 下 : 申 請 的 貨 品 說 明 詳 情 如 下 : 類 別 3 洗 衣 用 漂 白 劑 及 其 他 物 料 ; 清 潔 擦 亮 去 漬 及 研 磨 用 製 劑 ; 肥 皂 ; 香 料 精 油 化 妝 品 髮 水 ; 牙 膏 牙 粉 類 別 5 醫 用 和 獸 醫 用 制 劑, 醫 用 衞 生 制 劑, 醫 用 營 養 品, 嬰 兒 食 品, 膏 藥, 繃 敷 材 料, 填 塞 牙 孔 和 牙 模 用 料, 消 毒 劑, 消 滅 有 害 動 物 制 劑, 殺 真 菌 劑, 除 莠 劑 2. 這 宗 申 請 的 詳 情 已 在 2005 年 6 月 24 日 公 布 反 對 人 於 2005 年 9 月 15 日 提 交 反 對 該 註 冊 申 請 的 通 知 ( 反 對 通 知 ") 申 請 人 於 2005 年 9 月 20 日 提 交 反 陳 述 ( 反 陳 述 ") 3. 在 申 請 日 當 天, 申 請 人 還 提 交 了 兩 個 與 涉 訟 商 標 相 似 的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這 兩 個 申 請 的 貨 品 說 明 與 上 文 第 1 段 記 錄 的 相 同 這 兩 個 商 標 的 申 請 編 號 是 300405611 和 300405620, 式 樣 如 下 : - 1 -

申 請 編 號 300405611 申 請 編 號 300405620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405611 300405620 及 涉 訟 商 標 於 下 文 合 稱 為 港 美 商 標 " 此 外, 申 請 人 於 2006 年 10 月 6 日 提 交 了 三 個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涉 及 的 商 標 包 含 上 述 三 個 港 美 商 標 內 的 一 些 組 成 部 分 ( 即 愛 嬰 寶 " 愛 兒 寶 " 或 愛 兒 健 ") 這 三 個 商 標 的 申 請 編 號 是 300735831 300735840 和 300735859, 式 樣 如 下 : 申 請 編 號 300735831 申 請 編 號 300735840 申 請 編 號 300735859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735831 300735840 和 300735859 於 下 文 合 稱 為 非 港 美 商 標 " 三 個 非 港 美 商 標 申 請 的 貨 品 說 明 相 同, 詳 情 如 下 : 類 別 5 醫 用 和 獸 醫 用 製 劑, 醫 用 衛 生 製 劑, 醫 用 營 養 品, 嬰 兒 食 品, 膏 藥, 繃 敷 材 料, 填 塞 牙 孔 和 牙 模 用 料, 消 毒 劑, 消 滅 有 害 動 物 製 劑, 殺 真 菌 劑, 除 莠 劑 4. 反 對 人 對 其 他 港 美 商 標 和 非 港 美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亦 提 出 了 反 對 六 項 有 關 反 對 的 聆 訊 於 2011 年 3 月 8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逐 一 進 行, 出 席 聆 訊 - 2 -

的 是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古 若 蘭 大 律 師 及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王 斌 暉 大 律 師 5.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列 出 多 項 反 對 理 由, 但 在 聆 訊 時 依 賴 的 只 是 條 例 第 11(5)(b) 12(3) 12(4) 及 12(5)(a) 條 的 理 據 相 關 日 期 6. 在 是 項 反 對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要 考 慮 的 日 期 是 2005 年 4 月 20 日, 即 申 請 日 雙 方 的 證 據 7. 反 對 人 提 供 的 證 據 為 以 下 三 份 聲 明 : (a) 李 少 衛 於 2006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聲 明 ( 李 氏 聲 明 "); (b) 譚 淑 貞 於 2010 年 10 月 29 日 作 出 的 聲 明 (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 以 及 (c) 譚 淑 貞 於 2011 年 2 月 24 日 作 出 的 聲 明 ( 譚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 8.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證 據 為 以 下 兩 份 聲 明 : (a) 彭 少 衍 於 2007 年 6 月 28 日 作 出 的 聲 明 (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 以 及 (b) 彭 少 衍 於 2011 年 1 月 15 日 作 出 的 聲 明 (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 此 外, 為 申 請 人 作 出 兩 份 聲 明 的 彭 少 衍 先 生 在 聆 訊 時 接 受 了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的 盤 問, 因 此 申 請 人 的 證 據 還 包 括 彭 先 生 回 答 盤 問 時 的 供 詞 9. 在 引 述 各 份 聲 明 的 內 容 前, 本 人 先 講 述 有 關 本 案 提 交 證 據 的 過 程 李 氏 聲 明 和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分 別 根 據 商 標 規 則 ( 第 559A 章 )( 規 則 ") 第 18 及 19 條 作 出 反 對 人 沒 有 根 據 規 則 第 20(1) 條 提 出 證 據, 以 回 應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內 的 證 供 商 標 註 冊 處 於 2008 年 3 月 4 日 去 信 雙 方, 說 明 除 獲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許 可 外,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可 提 交 進 一 步 的 證 據 10. 2010 年 11 月 2 日, 反 對 人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准 許 其 提 交 進 一 步 證 據, 即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其 後, 申 請 人 與 反 對 人 聯 署 去 信 商 標 註 冊 處 申 請 人 在 信 中 表 明, 對 商 標 註 冊 處 准 許 反 對 人 提 交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沒 有 異 議, 但 要 求 商 標 註 冊 處 准 許 申 請 人 提 交 答 覆 證 據 雙 方 更 表 示 - 3 -

已 達 成 協 議, 同 意 申 請 人 可 就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提 交 答 覆 證 據, 而 反 對 人 亦 可 就 申 請 人 的 答 覆 證 據 提 交 回 應 證 據 商 標 註 冊 處 批 予 上 述 所 有 要 求,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和 譚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提 交, 成 為 本 案 的 證 據 11. 本 人 首 先 引 述 反 對 人 的 證 據 : 李 氏 聲 明 提 到, 反 對 人 是 世 界 上 製 造 營 養 食 品 具 領 導 地 位 的 公 司, 有 超 過 70 種 產 品 在 60 多 個 國 家 行 銷, 深 受 世 界 各 地 為 人 父 母 者 和 保 健 專 家 信 賴 反 對 人 擁 有 的 品 牌 包 括 約 自 1993 年 起 在 香 港 用 於 嬰 兒 奶 類 產 品 的 ENFAKID" ENFAKID A+" 及 其 中 文 名 稱 安 兒 健 " 和 安 兒 健 A+" ( 安 兒 健 " 和 安 兒 健 A+" 在 下 文 統 稱 為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 1 ) 李 氏 聲 明 亦 載 有 使 用 上 述 商 標 的 奶 類 產 品 於 2001 至 2005 年 間 的 銷 售 額 及 推 廣 費 用, 數 字 相 當 可 觀 12.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指 出, 反 對 人 的 相 關 產 品 是 一 系 列 的 嬰 幼 兒 奶 類 產 品, 以 嬰 幼 兒 的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每 個 組 別 使 用 的 商 標 不 同, 詳 情 如 下 : (i) 安 嬰 寶 (ENFAPRO) 商 標 適 合 六 個 月 或 以 上 嬰 兒 食 用 ; (ii) 安 兒 寶 (ENFAGROW) 商 標 適 合 一 歲 以 上 嬰 幼 兒 食 用 ; (iii) 安 兒 健 (ENFAKID) 商 標 適 合 三 歲 以 上 幼 童 食 用 在 下 文, 安 嬰 寶 " 安 兒 寶 " 和 安 兒 健 " 統 稱 為 安 系 列 商 標 " 13.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的 另 一 項 主 要 內 容, 是 針 對 申 請 人 沒 有 為 涉 訟 商 標 的 創 造 或 設 計 作 出 解 釋 的 批 評 譚 淑 貞 特 別 提 到, 鑑 於 反 對 人 的 嬰 幼 兒 奶 類 產 品 的 知 名 度, 申 請 人 採 用 涉 訟 商 標 前 必 定 已 認 識 反 對 人 的 安 兒 健 (ENFAKID 商 標, 但 申 請 人 在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只 聲 稱 涉 訟 商 標 由 申 請 人 獨 立 設 計, 沒 有 解 釋 涉 訟 商 標 是 如 何 創 造 或 設 計 出 來 的 除 港 美 商 標 和 非 港 美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外,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還 特 意 提 及 申 請 人 另 外 六 個 於 2005 年 提 交 的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一 如 非 港 美 商 標 的 情 況, 這 六 個 商 標 (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 都 包 含 各 港 美 商 標 內 的 一 些 組 成 部 分 ( 即 愛 嬰 寶 " 愛 兒 寶 " 或 愛 兒 健 "), 式 樣 可 見 於 附 錄 六 個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同 樣 遭 反 對 人 提 出 異 議, 但 因 排 期 次 序 關 係, 相 關 的 聆 訊 不 能 跟 是 項 反 對 程 序 同 日 進 行 14.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還 提 到, 申 請 人 的 股 東 及 董 事 曾 是 另 一 家 名 為 創 生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創 生 ") 的 股 東 及 董 事, 而 聲 明 指 出 創 生 很 多 過 往 搶 註 他 人 商 標 的 行 為, 包 括 兩 項 曾 在 商 標 註 冊 處 進 行 的 反 對 商 標 註 冊 程 序 在 該 兩 項 反 對 商 標 註 冊 程 序 中, 商 標 註 冊 處 都 判 定 創 生 的 商 標 註 冊 1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就 第 5 及 29 類 的 貨 品 註 冊, 包 括 奶 粉 產 品 - 4 -

申 請 屬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因 此 反 對 成 立 15. 最 後, 在 譚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內, 反 對 人 提 供 了 從 互 聯 網 上 搜 尋 到 的 資 料, 顯 示 市 場 上 發 現 有 人 把 反 對 人 的 安 嬰 寶 " 產 品 混 淆 為 愛 嬰 寶 " 的 情 況 該 等 資 料 分 別 從 三 個 網 站 下 載, 有 一 個 網 站 使 用 的 是 香 港 慣 用 的 繁 體 字, 其 餘 兩 個 網 站 使 用 的 是 內 地 慣 用 的 簡 化 字 16. 本 人 接 着 引 述 申 請 人 的 證 據 : 根 據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申 請 人 成 立 於 1996 年, 由 最 初 經 營 出 入 口 貿 易, 發 展 至 代 理 數 十 個 品 牌 和 幾 千 種 產 品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亦 載 有 申 請 人 於 2005 年 的 營 業 額 及 廣 告 費 用 資 料 至 於 研 發 涉 訟 商 標 作 品 牌 一 事,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指 出, 申 請 人 自 2000 年 起 投 放 了 大 量 資 金 及 資 源, 並 打 算 在 市 場 銷 售 這 品 牌 的 產 品, 包 括 愛 兒 健 A+ 成 長 奶 粉 "; 該 產 品 的 包 裝 副 本 可 見 於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附 件 PSH-6" 內 不 過, 附 件 清 楚 顯 示 產 品 包 裝 設 計 上 的 商 標 並 非 涉 訟 商 標 : KongMay 港 美 " 字 樣 與 涉 訟 商 標 其 他 部 分 分 開, 以 橢 圓 形 圖 案 作 背 景, 顯 示 於 包 裝 中 間 部 分 上 方 這 標 誌 下 方 有 愛 兒 健 A+ 成 長 奶 粉 " 及 Fortified Milk" 等 字 眼, 以 標 示 產 品 的 名 稱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Oi Yee Kin" 則 沒 有 使 用 於 產 品 包 裝 設 計 上 17.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的 內 容, 主 要 回 應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對 申 請 人 案 情 的 質 疑 根 據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港 美 商 標 非 港 美 商 標 和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屬 同 一 系 列 商 標, 共 有 12 款 設 計, 申 請 人 稱 之 為 愛 " 字 系 列 商 標 2 申 請 人 表 示, 愛 " 字 系 列 商 標 於 2000 年 開 發, 該 系 列 商 標 品 牌 基 於 < 家. 健 康. 愛. 我 兒 > 的 口 號 及 概 念 而 創 作 (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第 37 段 ) 申 請 人 還 分 別 為 各 港 美 商 標 內 的 用 詞 作 解 釋 (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第 38 段 ), 表 示 愛 嬰 " 是 指 鍾 愛 自 己 的 嬰 孩 及 至 別 人 的 嬰 孩, 愛 兒 " 是 指 鍾 愛 自 己 的 兒 女 及 至 別 人 的 兒 女, 而 健 寶 " 是 指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祝 福, 希 望 兒 女 健 康 申 請 人 强 調, 涉 訟 商 標 的 構 思 並 非 來 自 反 對 人 的 安 " 系 列 產 品, 而 是 申 請 人 認 為 希 望 自 己 的 兒 女 被 呵 護 被 視 之 如 珠 如 寶 是 自 然 定 律, 而 鍾 愛 自 己 的 兒 女 及 至 別 人 的 兒 女 或 嬰 兒 是 人 類 天 性, 是 恆 久 不 變 的 定 律 18. 縱 使 申 請 人 聲 稱 < 家. 健 康. 愛. 我 兒 > 這 口 號 是 其 愛 " 字 系 列 商 標 的 構 思 基 礎, 在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內 卻 找 不 到 其 出 處 或 使 用 的 證 據 在 該 聲 明 第 4 段, 申 請 人 提 到 其 口 號 是 < 家 健 康 >, 與 上 文 第 17 段 所 指 的 < 家. 健 康. 愛. 我 兒 > 有 些 不 同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附 件 PSH-8" 展 示 申 請 人 網 頁 內 的 簡 介, 確 曾 提 到 申 請 人 的 理 念 是 < 家 健 康 > 由 於 文 章 沒 有 標 明 日 期, 但 因 記 載 了 包 括 2010 年 發 生 的 事 情, 該 附 件 的 資 料 不 能 證 實 在 申 請 日 當 天 或 該 日 之 前 的 情 況 因 此, 申 請 人 不 能 視 為 提 供 了 於 相 2 愛 " 字 系 列 商 標 的 式 樣 展 示 於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附 件 PSH-16" 內, 所 指 的 是 港 美 商 標 非 港 美 商 標 和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 5 -

關 時 期 曾 使 用 上 述 口 號 的 證 據 19. 申 請 人 亦 在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內 提 及 其 與 創 生 的 關 係 創 生 的 經 營 手 法 發 生 創 生 搶 註 內 地 品 牌 事 件 的 由 來, 以 及 導 至 上 文 第 14 段 提 及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兩 項 反 對 商 標 註 冊 程 序 的 原 因 申 請 人 更 特 別 提 及 其 代 理 及 創 立 的 品 牌 包 括 很 多 知 名 品 牌, 申 請 人 亦 曾 參 與 不 少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由 於 這 些 有 關 創 生 的 資 料 對 本 人 在 下 文 所 作 判 斷 無 關, 因 此 本 人 在 此 不 作 詳 細 引 述 20. 彭 少 衍 先 生 在 聆 訊 時 為 回 答 盤 問 而 作 的 供 詞 對 本 案 有 決 定 性 影 響, 本 人 須 將 有 關 部 分 述 明 本 人 亦 須 指 出, 本 人 曾 詢 問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盤 問 是 否 就 六 項 反 對 程 序 同 時 作 出 他 表 示 確 會 這 樣 做, 而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亦 沒 有 對 他 的 做 法 提 出 異 議 此 外, 雖 然 彭 先 生 的 口 供 涉 及 創 生 的 情 況, 但 如 上 文 第 19 段 提 及 的 原 因, 本 人 不 會 在 此 載 述 他 這 方 面 的 口 供 21. 在 供 詞 中, 彭 先 生 表 示 申 請 人 曾 於 1996 年 分 銷 惠 氏 及 雀 巢 公 司 的 奶 粉 為 取 得 這 些 產 品 的 分 銷 權, 申 請 人 做 過 有 關 產 品 銷 售 渠 道 的 市 場 研 究, 但 彭 先 生 表 示 這 些 研 究 不 涉 及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有 關 愛 " 字 系 列 商 標 的 實 際 使 用 情 況, 彭 先 生 表 示, 申 請 人 曾 經 並 且 仍 然 把 港 美 商 標 使 用 於 麥 片 上 此 外, 申 請 人 沒 有 使 用 過 其 他 愛 " 字 系 列 的 商 標 22.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向 彭 先 生 提 問, 港 美 商 標 和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內 港 美 " 一 詞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貨 品 跟 香 港 和 美 國 有 關, 而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內 東 京 " 一 詞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貨 品 跟 日 本 的 東 京 有 關, 申 請 人 採 用 這 兩 詞 應 該 是 出 於 這 樣 的 原 因 彭 先 生 强 烈 否 定 這 推 論, 還 回 應 說, 港 美 " 是 指 港 人 美 麗, 並 非 指 香 港 和 美 國, 而 選 用 東 京 " 一 詞 是 因 為 彭 太 太 的 另 一 家 公 司 曾 在 東 京 街 經 營, 並 非 因 為 東 京 " 一 詞 會 令 人 聯 想 到 日 本 23. 當 被 問 及 港 美 商 標 非 港 美 商 標 和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設 計 理 念 的 起 源 時, 彭 先 生 提 供 了 三 個 版 本 : (1) 是 一 位 名 為 Suki 的 市 場 部 同 事 設 計 的 ;(2) 是 這 位 Suki 與 設 計 部 一 位 名 為 Jason 的 同 事 一 起 設 計 的 ; 以 及 (3) 是 整 個 市 場 部 ( 共 六 人 ) 一 起 設 計 的 換 句 話 說, 彭 先 生 不 能 確 定 那 些 商 標 由 誰 設 計, 但 他 確 認 並 非 由 他 本 人 設 計 彭 先 生 還 解 釋, 那 些 設 計 是 為 一 系 列 的 兒 科 產 品 ( 包 括 奶 粉 保 嬰 丹 等 ) 作 出 在 2003 年 作 出 設 計 後, 申 請 人 一 直 尋 找 生 產 廠 家, 但 當 遇 到 反 對 人 提 出 反 對 後, 便 把 銷 售 這 些 品 牌 的 計 劃 暫 時 擱 置 彭 先 生 亦 表 示, 不 論 是 Suki Jason 或 當 時 市 場 部 的 六 位 員 工, 都 已 相 繼 離 職, 申 請 人 沒 有 試 圖 找 這 些 人 作 供, 而 彭 先 生 則 依 賴 一 份 相 關 檔 案 內 的 資 料, 解 釋 相 關 設 計 的 由 來 - 6 -

24.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接 着 詢 問, 為 何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附 件 PSH-6" 顯 示 的 包 裝 設 計 包 含 A+" 這 字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表 示, 彭 先 生 在 兩 份 聲 明 的 內 文 都 沒 有 提 及 產 品 使 用 A+" 一 字, 並 詢 問 選 用 該 字 的 原 因 彭 先 生 回 應 時 說, 除 奶 粉 外, 申 請 人 沒 有 打 算 用 A+" 這 字 於 其 他 產 品 上, 而 A+" 代 表 產 品 含 有 DHA, 會 令 腦 部 發 育 更 好 彭 先 生 亦 指 出 建 議 使 用 A+" 這 字 的 是 市 場 部, 彭 先 生 亦 認 為 該 詞 會 給 人 讀 書 精 叻, 有 好 成 績 的 感 覺 彭 先 生 還 表 示, 如 他 知 道 使 用 A+" 這 字 的 想 法 會 令 反 對 人 不 滿 的 話, 申 請 人 便 不 會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料 給 反 對 人 25.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提 問 的 另 一 事 項, 是 關 於 在 三 個 港 美 商 標 的 個 別 反 對 程 序 中, 申 請 人 提 供 由 彭 先 生 作 出 的 兩 份 聲 明 的 內 容 同 樣, 彭 先 生 就 三 項 反 對 程 序 所 作 的 第 一 份 聲 明 都 在 附 件 PSH-6" 內 顯 示, 申 請 人 打 算 使 用 與 該 程 序 相 關 的 港 美 商 標 的 產 品 設 計 ; 三 款 產 品 是 為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嬰 孩 而 製 造 的 奶 粉 彭 先 生 確 認, 擬 使 用 於 適 合 六 個 月 至 一 歲 大 的 嬰 孩 飲 用 的 奶 粉 是 申 請 編 號 300405611 的 商 標 ; 擬 使 用 於 適 合 一 歲 至 三 歲 大 的 小 孩 飲 用 的 奶 粉 是 申 請 編 號 300405620 的 商 標 ; 而 擬 使 用 於 適 合 三 歲 或 以 上 的 小 孩 飲 用 的 奶 粉 是 涉 訟 商 標 26.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繼 而 詢 問 彭 先 生, 為 何 選 配 港 美 商 標 於 適 合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奶 粉 產 品 的 做 法, 會 跟 反 對 人 的 做 法 相 同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還 特 別 指 出, 根 據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第 37 及 38 段 提 供 的 理 由 ( 撮 錄 於 上 文 第 17 段 ), 申 請 人 應 該 是 使 用 愛 嬰 寶 " 愛 兒 寶 " 和 愛 健 寶 " 於 三 個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奶 粉 產 品 上, 而 並 非 愛 嬰 寶 " 愛 兒 寶 " 和 愛 兒 健 "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因 此 要 求 彭 先 生 解 釋, 為 何 除 了 把 安 " 改 為 愛 " 之 外, 申 請 人 使 用 的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在 相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奶 粉 產 品 上 使 用 的 商 標 相 同 彭 先 生 回 應 時 說, 嬰 " 是 較 年 幼 的 孩 子, 因 此 申 請 人 擬 把 愛 嬰 寶 " 使 用 於 為 最 年 幼 的 一 組 孩 子 製 造 的 產 品 上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繼 續 追 問, 為 何 申 請 人 打 算 使 用 愛 兒 寶 " 於 第 二 個 年 齡 組 別 的 產 品, 而 不 選 擇 使 用 愛 兒 健 " 彭 先 生 表 示, 他 是 在 接 受 了 市 場 部 的 建 議 後, 才 決 定 每 個 港 美 商 標 分 別 用 於 那 個 年 齡 組 別 的 奶 粉 產 品 上, 但 他 不 知 道 市 場 部 的 同 事 有 沒 有 參 考 或 抄 襲 反 對 人 的 商 標, 更 沒 有 對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提 出 的 疑 點, 作 出 解 釋 27. 除 上 述 相 似 之 處 外, 申 請 人 為 三 個 港 美 商 標 的 奶 粉 產 品 所 作 的 設 計 還 有 其 他 須 留 意 的 地 方 雖 然 三 個 港 美 商 標 都 是 以 左 右 兩 組 詞 語, 以 及 中 英 上 下 對 照 的 方 法 組 合 而 成, 但 擬 實 際 使 用 的 設 計 並 非 如 此 正 如 上 文 第 16 段 所 述, KongMay 港 美 " 這 一 組 詞 語 跟 商 標 的 其 他 部 分 分 開, 而 不 是 組 合 在 一 起 另 一 組 詞 語 愛 嬰 寶 Oi Ying Bo" 愛 兒 寶 Oi Yee Bo" 和 愛 兒 健 Oi Yee Kin" 只 採 用 了 中 文 的 部 分, 並 分 別 用 於 愛 嬰 寶 A+ 高 蛋 白 奶 粉 " 愛 兒 寶 A+ 助 長 奶 粉 " 和 愛 兒 健 A+ 成 長 奶 粉 " 這 - 7 -

些 產 品 名 稱 內 港 美 商 標 中 的 英 文 名 稱 Oi Ying Bo" Oi Yee Bo" 和 Oi Yee Kin" 全 都 沒 有 採 用 28. 另 一 項 在 三 個 港 美 商 標 的 奶 粉 產 品 設 計 上 可 見 到 的 資 料, 是 產 品 的 名 稱 跟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幾 乎 完 全 相 同, 分 別 是 用 於 適 合 六 個 月 至 一 歲 大 的 嬰 孩 飲 用 奶 粉 的 Follow on Formula Milk 高 蛋 白 奶 粉 "( 反 對 人 的 相 同 年 齡 組 別 產 品 使 用 的 是 Follow on Formula 高 蛋 白 奶 粉 "); 用 於 適 合 一 歲 至 三 歲 大 的 小 孩 飲 用 奶 粉 的 Growing Up Milk 助 長 奶 粉 "( 與 反 對 人 的 相 同 年 齡 組 別 產 品 使 用 的 一 樣 ) ; 以 及 用 於 適 合 三 歲 或 以 上 的 小 孩 飲 用 的 奶 粉 Fortified Milk 成 長 奶 粉 "( 反 對 人 的 相 同 年 齡 組 別 產 品 使 用 的 是 Fortified Milk 兒 童 成 長 奶 粉 ") 雖 然 反 對 人 產 品 名 稱 具 頗 高 的 描 述 性, 但 畢 竟 申 請 人 擬 使 用 於 其 產 品 的 名 稱 跟 反 對 人 使 用 的 極 為 相 似 條 例 第 11(5)(b) 條 29. 條 例 第 11(5)(b) 條 訂 明 : (5) 如 (b)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則 該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或 在 其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範 圍 內 不 得 註 冊 " 30. 條 例 並 無 界 定 不 真 誠 " 一 詞 的 涵 義, 但 可 參 考 英 國 的 案 例 在 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367 一 案 中,Lindsay J. 在 第 379 頁 就 英 國 1994 年 商 標 法 第 3(6) 條 ( 相 等 於 條 例 第 11(5)(b) 條 ) 表 示 : 我 不 會 試 圖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在 這 文 意 中 的 涵 義 該 詞 的 涵 義 顯 然 包 括 不 忠 實 行 為, 而 且 正 如 我 所 認 為, 也 包 括 一 些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和 具 備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的 行 為 國 會 很 明 智, 沒 有 試 圖 詳 細 解 釋 在 這 文 意 中 什 麼 是 真 誠 或 什 麼 是 不 真 誠 : 某 行 為 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要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構 成 不 真 誠, 最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是 憑 法 庭 所 作 的 一 些 釋 義 去 判 定 ( 這 會 導 致 法 庭 其 後 不 根 據 法 令 而 根 據 有 關 釋 義 作 出 解 釋 的 危 險 ), 而 是 按 法 令 的 字 眼 並 考 慮 所 有 具 關 鍵 性 的 相 關 情 況 後 判 定 3 3 英 文 原 文 :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u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s wisely not attempted to explain in detail what is or is not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how far a dealing must so fall-short in order to amount to bad faith is a matter best left to be adjudged not by some paraphrase by the courts (which leads to the danger of the courts then construing not the Act but the paraphrase) but by reference to the words of the Act and upon a regard to all materia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 8 -

31. 在 判 斷 某 申 請 者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時, 須 採 用 包 含 主 觀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不 誠 實 綜 合 測 試 " 在 Harrison s Trade Mark Application (CHINAWHITE) [2005] F.S.R. 10 一 案 中 ( 第 26 段 ), 英 國 上 訴 法 庭 指 出, 法 庭 必 須 決 定, 按 申 請 者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來 看, 其 申 請 註 冊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4 32.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指 出,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及 其 提 交 的 證 據 內, 說 明 了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和 安 系 列 商 標 已 在 香 港 使 用 多 年,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是 非 常 受 歡 迎 的, 而 不 論 在 反 陳 述 或 彭 先 生 所 作 的 兩 份 聲 明 內, 申 請 人 都 沒 有 質 疑 這 一 點 申 請 人 於 1996 年 確 曾 為 取 得 某 些 奶 粉 產 品 的 分 銷 權, 做 過 關 於 產 品 銷 售 渠 道 的 市 場 研 究, 但 彭 先 生 否 認 研 究 涉 及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認 為, 彭 先 生 這 方 面 的 口 供 不 可 信 33. 此 外,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提 到, 彭 先 生 在 接 受 盤 問 時, 承 認 港 美 商 標 和 非 港 美 商 標 都 並 非 由 他 設 計, 他 亦 沒 有 試 圖 接 觸 任 何 一 位 其 聲 稱 是 那 些 商 標 的 設 計 者 儘 管 如 此, 彭 先 生 清 楚 說 明 他 本 人 不 知 道 設 計 師 有 沒 有 參 考 或 抄 襲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或 安 系 列 商 標 再 者, 關 於 港 美 商 標 和 非 港 美 商 標 設 計 的 由 來, 申 請 人 要 待 至 2011 年 1 月 才 首 次 作 出 交 代 ( 見 上 文 第 17 段 引 述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第 37 及 38 段 的 內 容 ), 但 當 被 問 到 為 何 敲 定 的 設 計 跟 申 請 人 提 及 的 口 號 及 字 眼 並 非 完 全 相 同 時, 彭 先 生 沒 有 作 出 解 釋 ( 詳 情 可 見 上 文 第 26 段 ) 此 外, 彭 先 生 在 聆 訊 作 證 時 提 到, 他 的 供 詞 是 依 賴 一 份 相 關 檔 案 內 的 資 料 ;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質 疑 為 何 申 請 人 雖 然 有 法 律 代 表, 卻 沒 有 提 交 這 樣 重 要 的 文 件 作 為 本 案 的 證 據 34.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認 為 申 請 人 擬 使 用 A+" 於 其 產 品 的 意 圖, 也 顯 露 申 請 人 不 真 誠 的 一 面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表 示, 市 場 上 使 用 A+" 於 奶 粉 產 品 的 只 有 反 對 人, 而 申 請 人 企 圖 使 用 A+" 於 其 奶 粉 產 品 的 計 劃, 載 於 由 申 請 人 一 方 提 供 的 證 據 35. 綜 上 所 述,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認 為, 申 請 人 在 提 交 港 美 商 標 和 非 港 美 商 標 ( 包 括 涉 訟 商 標 ) 的 註 冊 申 請 時, 必 定 對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安 系 列 商 標 和 相 關 產 品 有 所 認 識, 特 別 是 申 請 人 同 時 為 包 含 三 個 一 系 列 與 安 系 列 商 標 對 應 的 標 記 提 出 註 冊 申 請, 絕 不 可 能 是 巧 合 的 事 此 外, 申 請 人 沒 有 解 釋 為 何 不 選 用 愛 兒 寶 " 於 適 合 三 歲 或 以 上 的 小 孩 飲 用 的 奶 粉, 而 是 像 反 對 人 那 樣 選 用 愛 兒 寶 " 於 適 合 一 歲 至 三 歲 的 小 孩 飲 用 的 奶 粉, 或 為 何 沒 有 如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第 38 段 內 提 出 的 理 由, 選 用 愛 健 寶 " 於 適 合 三 歲 或 以 上 的 小 孩 飲 用 的 奶 粉, 再 加 上 創 生 的 過 往 不 良 紀 錄,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認 為, 申 請 人 故 意 抄 襲 反 對 人 安 系 列 商 標 的 意 圖 顯 而 易 見, 因 此 4 英 文 原 文 : the court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nt was such that his decision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would be regarded as in bad faith by persons adopting proper standards. - 9 -

港 美 商 標 和 非 港 美 商 標 ( 包 括 涉 訟 商 標 )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36.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就 條 例 第 11(5)(b) 條 提 出 的 反 駁, 側 重 於 反 對 人 沒 有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提 供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應 視 為 不 真 誠 的 詳 細 理 據, 而 倚 賴 的 只 是 涉 訟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的 商 標 相 似 這 一 點 例 如, 反 對 人 認 為 申 請 人 擬 用 於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奶 粉 產 品 上 的 港 美 商 標, 剛 巧 與 反 對 人 把 個 別 安 系 列 商 標 實 際 用 於 相 同 組 別 的 情 況 相 同, 唯 一 分 別 是 以 愛 " 字 替 代 了 安 " 字 ; 申 請 人 擬 使 用 反 對 人 產 品 上 顯 示 的 A+" 這 標 誌 於 其 奶 粉 產 品 上 ; 以 及 創 生 搶 註 事 件 的 資 料, 全 都 沒 有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提 出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表 示, 如 反 對 人 早 些 提 出 這 些 問 題, 申 請 人 便 有 機 會 妥 善 回 應 37.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認 為, 單 憑 兩 個 商 標 相 似 的 情 況, 不 足 以 推 斷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的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還 引 述 一 些 商 標 註 冊 處 過 往 的 案 例 ( 例 如 德 國 堡 " 商 標 的 反 對 程 序 (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457056)), 來 支 持 她 的 論 點 38. 有 關 創 生 的 搶 註 事 件, 以 及 其 被 商 標 註 冊 處 判 定 為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兩 個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亦 引 述 了 彭 先 生 在 盤 問 時 作 出 的 解 釋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又 認 為, 董 事 應 只 在 有 份 參 與 有 關 事 情 的 情 況 下 才 須 負 上 責 任, 而 且 不 能 說 一 家 公 司 因 另 一 家 有 相 同 董 事 的 公 司 行 為 出 錯, 以 致 其 行 為 也 應 被 認 定 為 錯 誤 39.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提 述 的 另 一 事 項, 與 申 請 人 本 身 的 規 模 及 營 業 額 有 關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表 示, 以 申 請 人 這 樣 大 規 模 的 公 司, 不 會 不 使 用 自 己 開 發 的 品 牌, 而 且 申 請 人 擬 使 用 的 奶 粉 產 品 包 裝 上 也 寫 了 申 請 人 的 公 司 名 稱 代 表 申 請 人 的 大 律 師 更 指 出, 申 請 人 會 為 自 己 的 產 品 做 宣 傳, 因 此 不 會 令 消 費 者 混 淆 40. 對 於 申 請 人 指 反 對 人 的 多 項 指 控 都 沒 有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提 出, 以 致 申 請 人 沒 有 機 會 妥 善 回 應 的 說 法, 本 人 不 能 理 解 正 如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在 反 駁 時 所 說, 申 請 人 擬 用 於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奶 粉 產 品 上 的 港 美 商 標 及 A+" 這 標 誌, 反 對 人 都 是 在 收 到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後 才 知 曉 的, 反 對 人 又 怎 可 能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提 出 指 控? 此 外, 在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內, 反 對 人 已 說 明 其 安 系 列 商 標 實 際 應 用 於 適 合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奶 粉 產 品 的 情 況 創 生 與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以 及 創 生 搶 註 的 事 件 正 如 上 文 第 10 段 所 述, 申 請 人 就 譚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提 交 答 覆 證 據 的 要 求 獲 商 標 註 冊 處 准 許 除 申 請 人 產 品 擬 用 A+" 這 標 誌 一 事 外, 申 請 人 於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對 上 述 各 論 點 都 作 出 答 覆, 本 人 因 此 不 認 同 申 請 人 沒 有 機 會 妥 善 回 應 上 述 指 控 的 說 法 - 10 -

41. 至 於 A+" 這 標 誌, 其 實 是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安 兒 健 A+" 的 一 部 分, 資 料 早 已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提 交 不 過, 由 於 涉 訟 商 標 本 身 不 含 A+" 這 標 誌, 反 對 人 要 在 審 閱 彭 氏 第 一 份 聲 明 後 才 得 悉 申 請 人 擬 用 於 其 產 品 的, 不 單 是 愛 兒 健 " 及 其 他 愛 字 系 列 的 商 標, 還 有 A+" 這 標 誌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申 請 人 絕 對 有 妥 善 回 應 上 述 反 對 人 各 項 陳 述 的 機 會 42. 至 於 創 生 搶 註 的 事 件, 本 人 認 為 單 看 申 請 人 本 身 的 行 為, 已 經 足 以 判 斷 本 案 的 成 敗 因 此, 本 人 不 須 決 定 創 生 過 往 的 錯 誤 會 否 影 響 申 請 人 的 誠 信 43.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在 反 駁 時 說, 即 使 申 請 人 是 大 公 司, 也 不 等 於 申 請 人 不 會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的 申 請, 創 生 的 例 子 正 好 證 明 大 公 司 不 一 定 可 靠 本 人 認 同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的 說 法, 亦 即 是 說, 以 公 司 的 大 小 來 決 定 所 提 出 的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做 法 不 對 44. 申 請 人 打 算 使 用 涉 訟 商 標 的 產 品 包 裝, 與 反 對 人 的 奶 粉 產 品 包 裝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之 處 甚 多, 多 得 實 在 沒 有 可 能 純 屬 巧 合 港 美 商 標 和 非 港 美 商 標 內 的 愛 嬰 寶 " 愛 兒 寶 " 和 愛 兒 健 " 等 名 稱 與 反 對 人 安 系 列 商 標 只 差 一 個 字 況 且, 申 請 人 打 算 使 用 愛 嬰 寶 " 愛 兒 寶 " 和 愛 兒 健 " 等 名 稱 於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奶 粉 產 品 的 做 法, 亦 正 好 跟 反 對 人 安 系 列 商 標 產 品 的 年 齡 劃 分 對 應 雖 然 上 文 第 34 段 提 及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指 市 場 上 只 有 反 對 人 使 用 A+" 於 奶 粉 產 品 的 陳 述, 沒 有 實 質 證 據 支 持, 但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確 實 包 括 安 兒 健 A+" 的 組 合 儘 管 反 對 人 就 相 關 的 商 標 註 冊 時, 卸 棄 了 A+" 這 符 號 的 專 有 使 用 權 利, 安 兒 健 A+" 這 組 合 於 相 關 的 註 冊 商 品 的 專 有 使 用 權 利 仍 屬 於 反 對 人 不 但 如 此, 上 文 第 28 段 提 及 申 請 人 為 其 產 品 所 起 的 中 英 文 名 稱, 亦 與 反 對 人 使 用 的 相 同 或 非 常 近 似 45. 申 請 人 曾 於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為 其 使 用 港 美 商 標 和 非 港 美 商 標 內 的 愛 嬰 寶 " 愛 兒 寶 " 和 愛 兒 健 " 等 名 稱 作 出 解 釋, 但 提 出 的 理 由 無 法 澄 清 選 配 各 愛 字 系 列 商 標 於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產 品 的 做 法 本 人 亦 留 意 到, 彭 先 生 在 接 受 盤 問 時, 清 楚 表 示 他 不 知 道 市 場 部 的 同 事 有 沒 有 參 考 或 抄 襲 反 對 人 的 商 標, 但 在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內 聲 稱 涉 訟 商 標 的 構 思 並 非 來 自 反 對 人 的 安 " 系 列 產 品 ( 見 上 文 第 17 段 ) 很 明 顯, 彭 先 生 所 作 的 口 供 跟 先 前 在 聲 明 內 提 供 的 解 釋 有 自 相 矛 盾 之 處 46. 在 其 他 方 面, 申 請 人 的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也 令 人 生 疑 舉 例 說, 彭 先 生 在 作 供 時 表 示, 申 請 人 於 1996 年 為 取 得 某 些 奶 粉 產 品 的 分 銷 權 而 做 的 產 品 銷 售 渠 道 的 市 場 研 究, 並 不 包 括 對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的 產 品 的 研 究 如 申 請 人 希 望 取 得 那 些 奶 粉 產 品 的 分 銷 權, 又 怎 可 以 對 競 爭 對 手 的 產 品 沒 有 認 - 11 -

識 即 使 彭 先 生 就 1996 年 進 行 的 研 究 作 出 的 供 詞 屬 實, 本 人 認 為 當 申 請 人 計 劃 以 港 美 商 標 ( 包 括 涉 訟 商 標 ) 或 非 港 美 商 標 作 自 己 的 品 牌 銷 售 奶 粉 產 品 時, 申 請 人 必 定 會 對 市 場 內 其 他 牌 子 的 同 類 產 品 的 銷 售 策 略 及 其 他 方 面 進 行 研 究 47. 正 如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在 陳 述 時 指 出, 申 請 人 從 來 沒 有 質 疑 反 對 人 提 供 有 關 其 產 品 暢 銷 或 受 歡 迎 程 度 的 證 據 有 見 及 此, 加 上 申 請 人 擬 使 用 各 愛 字 系 列 商 標 於 上 的 產 品 包 裝 與 反 對 人 產 品 包 裝 的 多 項 極 為 相 似 之 處, 本 人 認 為 在 申 請 日 當 天, 申 請 人 對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及 使 用 的 商 標 相 當 認 識 48. 接 着 要 考 慮 的 是, 如 按 誠 實 人 士 的 一 般 標 準, 申 請 人 的 行 為 會 否 被 視 為 不 真 誠 彭 先 生 接 受 盤 問 時 所 作 的 口 供 有 很 多 漏 洞, 除 了 出 現 前 後 矛 盾 的 情 況, 亦 令 人 對 彭 先 生 其 他 供 詞 的 可 信 性 生 疑 根 據 條 例 第 11(5)(b)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申 請 人 商 標 的 由 來 是 關 鍵 所 在 不 過, 對 於 選 用 愛 字 系 列 商 標 的 原 因, 申 請 人 沒 有 提 供 可 信 的 解 釋 至 於 申 請 人 把 各 愛 字 系 列 商 標 配 搭 於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產 品 的 做 法, 為 何 跟 反 對 人 的 做 法 相 同, 申 請 人 亦 沒 有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49. 對 於 起 用 港 美 商 標 非 港 美 商 標 和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一 些 爭 議 較 少 的 名 稱 的 原 因, 彭 先 生 也 沒 有 如 實 交 代 如 上 文 第 22 段 所 述, 當 代 表 反 對 人 的 大 律 師 指 出, 申 請 人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內 的 東 京 " 一 詞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貨 品 跟 日 本 的 東 京 有 關, 彭 先 生 都 强 烈 否 認, 還 表 示 選 用 東 京 " 一 詞 是 因 為 彭 太 太 的 另 一 家 公 司 曾 在 東 京 街 經 營 不 過, 在 彭 氏 第 二 份 聲 明 附 件 PSH-19" 內, 可 找 到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產 品 包 裝 設 計 的 副 本, 當 中 顯 示 用 於 彩 色 花 塔 糖 和 猴 棗 散 上 的 東 京 港 美 商 標 該 商 標 不 但 包 含 像 富 士 山 的 山 形 圖 案, 還 有 Tokyo" 這 英 文 字, 即 日 本 首 都 東 京 的 英 文 寫 法 申 請 人 希 望 商 標 內 的 東 京 " 一 詞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貨 品 跟 日 本 的 東 京 有 關 的 企 圖 顯 而 易 見, 而 彭 先 生 自 圓 其 說 的 解 釋 亦 不 攻 自 破 50. 商 標 申 請 是 否 真 誠 並 非 按 申 請 人 本 身 釐 定 的 標 準 判 斷 鑑 於 申 請 人 為 新 產 品 設 計 的 包 裝 與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有 多 項 類 似 之 處, 實 在 不 可 能 出 於 巧 合, 再 加 上 申 請 人 未 能 妥 善 解 釋 涉 訟 商 標 設 計 的 由 來, 而 申 請 人 證 供 亦 有 多 個 矛 盾 及 可 疑 之 處, 本 人 認 為 申 請 人 抄 襲 了 反 對 人 的 商 標 及 包 裝 設 計, 目 的 是 藉 搭 反 對 人 的 便 車, 提 高 自 己 產 品 的 銷 售 量 如 按 誠 實 人 士 的 一 般 標 準, 申 請 人 的 行 為 會 被 視 為 不 真 誠 因 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屬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51.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本 人 裁 定 反 對 人 就 條 例 第 11(5)(b)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成 立 本 人 亦 因 此 無 須 考 慮 根 據 條 例 其 他 條 文 提 出 的 反 對 是 否 成 立 - 12 -

總 結 及 訟 費 52. 由 於 反 對 成 立, 本 人 判 給 反 對 人 訟 費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決 定 作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就 訟 費 數 額 或 作 特 別 處 理 的 要 求 提 出 申 述 如 無 人 提 出 申 述, 除 非 與 訟 雙 方 另 行 達 成 協 議, 否 則 訟 費 會 依 照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 第 62 號 命 令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載 適 用 於 商 標 事 宜 的 一 般 費 用 計 算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 周 敏 慧 代 行 )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13 -

附 錄 申 請 編 號 300373248 申 請 編 號 300373266 申 請 編 號 300373257 申 請 編 號 300386398 申 請 編 號 300386370 申 請 編 號 30038636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