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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98學年度第5次(98

Transcription:

目 錄 壹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1 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5 參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結 構...9 肆 應 用 數 學 系 專 任 師 資 簡 介...15 伍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歷 屆 研 究 生 論 文 資 料...17 附 錄 一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則...21 附 錄 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選 課 須 知...1 附 錄 三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要 點...4 附 錄 四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5 附 錄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申 請 作 業 流 程...7

壹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0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01 月 1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依 據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須 依 照 下 列 之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 第 三 條 一 日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或 其 他 學 分 學 程 者, 每 學 期 所 選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學 程 之 課 程 學 分, 應 內 含 於 該 所 系 每 學 期 修 課 最 高 學 分 上 限 二 除 論 文 外, 各 課 程 之 開 設 標 準 依 本 校 增 修 課 程 暨 開 排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三 論 文 一 科 每 學 期 修 習 三 學 分, 須 修 習 二 個 學 期 四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補 修 學 分 或 其 他 研 究 生 得 依 其 個 人 之 需 要 至 大 學 部 修 習 與 主 修 組 別 有 關 之 課 程, 其 成 績 列 入 研 究 所 學 期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但 不 計 列 於 畢 業 學 分 數 五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經 雙 方 主 管 同 意 後 得 跨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選 修 與 主 修 領 域 相 關 之 科 目, 至 多 九 學 分 為 限 六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論 文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七 研 究 生 應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數 位 課 程 並 通 過 測 驗, 取 得 修 課 證 明 後, 始 能 畢 業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分 兩 階 段 舉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第 二 階 段 為 論 文 考 試 ; 論 文 考 試 以 口 試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遴 聘 : 一 指 導 教 授 以 遴 聘 本 校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為 原 則, 每 位 指 導 教 授 至 多 同 時 指 導 八 位 研 究 生 為 原 則 二 指 導 教 授 聘 定 後, 應 指 導 學 生 擬 定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 必 要 時 得 推 薦 遴 聘 協 同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研 究 生 第 五 條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應 符 合 各 所 系 學 程 規 定 條 件 始 可 申 請 二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以 口 試 或 書 面 審 查 為 之 三 論 文 計 畫 考 試 委 員 二 人, 指 導 教 授 ( 協 同 指 導 教 授 )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一 人 由 校 內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擔 任, 惟 因 特 殊 需 要 得 改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之 四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不 通 過 者, 研 究 生 得 再 提 出 發 表 申 請 五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截 止 日 期 :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六 條 碩 士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一 申 請 需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始 可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 ( 一 )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通 過, 並 符 合 各 該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規 定 ( 二 )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二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 一 ) 申 請 期 限 由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 二 )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1. 歷 年 成 績 表 一 份 2. 論 文 提 要 一 份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屬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簽 名 同 意 後, 依 期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第 七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組 織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 為 三 人 ( 惟 若 有 二 位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者, 得 增 聘 為 四 人 ), 其 中 應 有 一 位 校 外 委 員 ;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主 持 人 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擔 任 或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者 ( 二 ) 擔 任 或 曾 任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助 理 研 究 員 以 上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四 ) 在 公 私 立 部 門 擔 任 主 管 且 在 專 業 領 域 及 實 務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 三 ) ( 四 )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所 系 務 會 議 認 定 之 第 八 條 辦 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核 准 後, 應 檢 具 繕 印 之 論 文 或 書 面 報 告 ( 含 技 術 報 告 ) 及 提 要 ( 繳 交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份 數 ), 送 所 屬 之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擇 期 辦 理 相 關 學 位 考 試 事 宜 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應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一 月 十 五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應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七 月 十 五 日 止, 在 職 進 修 暑 期 班 應 自 完 成 該 年 度 暑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暑 期 碩 士 班 必 要 時 得 申 請 比 照 日 間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於 第 一 二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學 位 考 試, 惟 經 核 准 同 意 該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者, 須 依 照 規 定 之 註 冊 日 期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三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成 績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惟 有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四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2~

第 九 條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報 請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核 定 後,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然 仍 須 於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期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逾 修 業 年 限 仍 未 能 完 成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於 一 週 內 將 各 研 究 生 附 有 出 席 考 試 委 員 簽 章 之 評 分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登 錄 成 績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應 依 照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後, 應 繳 交 論 文 紙 本 中 英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電 子 檔, 並 於 辦 妥 離 校 程 序 後, 教 務 處 始 得 發 予 學 位 證 書 前 項 所 繳 交 之 論 文 紙 本 冊 數 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及 本 校 圖 書 館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修 滿 規 定 之 學 分 與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者 得 申 請 畢 業, 每 學 年 最 後 離 校 日 : 第 一 學 期 為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八 月 十 五 日 在 職 進 修 暑 期 班 為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逾 期 未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視 同 該 學 期 未 畢 業, 其 未 達 修 業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次 學 期 結 束 前 辦 妥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否 則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依 規 定 退 學 第 十 二 條 凡 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為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審 查 委 員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第 十 三 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各 所 系 學 程 訂 定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應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研 究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錄 取 者, 應 加 修 之 先 修 課 程 二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讀 學 分 數 之 上 下 限 三 研 究 生 提 出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期 限 四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之 條 件 方 式 申 請 起 訖 時 間 成 績 評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再 提 出 發 表 申 請 之 期 限 等 五 學 位 考 試 之 條 件 方 式 申 請 起 訖 時 間 成 績 評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再 提 出 考 試 申 請 之 期 限 等 第 十 四 條 對 於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舞 弊 或 代 寫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學 位,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且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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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4 年 1 月 19 日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4 月 2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持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品 質 及 修 業 共 同 規 範, 特 依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研 究 生 )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研 究 生 所 修 課 程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七 學 分, 必 修 專 題 研 討 零 學 分, 另 加 論 文 六 學 分, 在 通 過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及 學 位 考 試 後 始 得 申 請 畢 業 三 本 系 研 究 生 須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 ( 一 ) 必 修 專 題 研 討 零 學 分, 須 修 習 二 個 學 期, 每 學 期 至 少 參 與 八 場 演 講 ( 二 ) 選 修 專 業 課 程 二 十 七 學 分, 包 含 數 學 核 心 課 程 至 少 六 學 分 ( 三 ) 每 學 期 最 多 修 十 三 學 分 ( 論 文 外 加 ), 如 已 修 滿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者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每 學 期 最 多 修 二 十 五 學 分 ( 四 )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或 其 他 學 分 學 程 者, 每 學 期 所 選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學 程 之 課 程 學 分, 應 內 含 於 本 系 每 學 期 修 課 最 高 學 分 上 限 ( 五 ) 論 文 一 科 每 學 期 修 習 三 學 分, 須 修 習 二 個 學 期, 自 入 學 後 第 三 個 學 期 起 始 得 選 修 ;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入 學 者, 得 於 入 學 後 第 一 個 學 期 選 修 論 文 ( 六 ) 本 系 研 究 生 應 具 備 數 學 應 用 數 學 或 數 學 教 育 之 學 經 歷 背 景,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者 或 非 主 修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得 依 系 主 任 授 課 教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之 建 議 至 大 學 部 修 習 相 關 課 程 三 至 六 學 分 ( 七 ) 研 究 生 經 雙 方 主 管 同 意 後 得 跨 系 所 ( 日 間 班 ) 學 位 學 程 選 修 與 主 修 領 域 相 關 之 科 目, 至 多 九 學 分 為 限 ( 八 ) 研 究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論 文 及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 九 ) 研 究 生 應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數 位 課 程 並 通 過 測 驗, 取 得 修 課 證 明 後, 始 得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遴 聘 : ( 一 ) 指 導 教 授 以 遴 聘 本 校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為 原 則, 每 位 指 導 教 授 至 多 同 時 指 導 八 位 研 究 生 為 原 則 ( 二 )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第 十 週 前 須 預 選 指 導 教 授, 並 於 第 十 八 週 前 聘 定 指 導 教 授 ( 三 ) 指 導 教 授 之 聘 請 與 更 換, 由 研 究 生 填 具 申 請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報 請 系 主 任 核 定 ( 四 ) 指 導 教 授 為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者, 應 有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協 同 教 學 共 同 指 導 五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於 研 究 生 聘 定 指 導 教 授 後 方 得 提 出 申 請, 並 應 就 論 文 方 向 決 定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定 於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舉 行, 通 過 者 始 可 申 請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六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5~

( 一 ) 研 究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始 可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且 應 於 計 畫 口 試 日 前 七 天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 二 )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二 人, 指 導 教 授 ( 協 同 指 導 教 授 )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一 人 由 校 內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擔 任 惟 因 特 殊 需 要 得 改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之 ( 三 )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截 止 日 期 :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四 )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須 全 體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進 行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成 績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全 體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惟 有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不 及 格 時, 三 個 月 後 得 再 提 出 口 試 申 請 七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研 究 生 於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通 過 三 個 月 後,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始 可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且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前 十 四 天 填 具 申 請 書 口 試 委 員 推 薦 表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表 相 關 文 件 各 一 份, 由 系 主 任 審 查 核 定 ( 二 )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核 准 後, 應 檢 具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考 試 委 員 聘 書 各 三 份, 送 交 給 各 考 試 委 員 ( 三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 為 三 人 ( 惟 若 有 二 位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者, 得 增 聘 為 四 人 ), 其 中 應 有 一 位 校 外 委 員 ;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主 持 人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符 合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四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評 定 與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同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 五 ) 指 導 教 授 於 學 生 論 文 考 試 完 畢 後, 於 當 日 將 考 試 委 員 評 分 表 論 文 簽 名 頁 學 位 論 文 成 績 繳 送 單 等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 六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應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一 月 十 五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應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七 月 十 五 日 止 ( 七 ) 研 究 生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後, 應 於 二 個 月 內 依 照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後, 依 規 定 本 數 印 製, 連 同 中 英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電 子 檔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者, 視 為 該 學 期 未 畢 業 ( 八 )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報 請 系 主 任 核 定 後,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然 仍 須 於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期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逾 修 業 年 限 仍 未 能 完 成 者, 應 予 退 學 ( 九 ) 研 究 生 修 滿 規 定 之 學 分 與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者 得 申 請 畢 業, 每 學 年 最 後 離 校 日 : 第 一 學 期 為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八 月 十 五 日 逾 期 未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視 同 該 學 期 未 畢 業, 其 未 達 修 業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次 學 期 結 束 前 辦 妥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否 則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依 規 定 退 學 八 凡 與 研 究 生 為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審 查 委 員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6~

九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應 用 數 學 系 ~7~

學 術 倫 理 數 位 課 程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具 備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所 需 的 正 確 倫 理 認 知 與 態 度 實 施 方 式 : 一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於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完 成 註 冊 後, 統 一 將 學 生 資 料 傳 至 臺 灣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線 上 平 台, 協 助 帳 號 建 置 二 學 生 應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後 至 本 校 網 頁, 透 過 臺 灣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自 行 修 習 本 課 程 三 修 習 內 容 為 研 究 倫 理 概 論 學 術 研 究 的 資 料 處 理 與 寫 作 二 篇 十 二 單 元, 共 計 三 小 時 四 學 習 系 統 將 於 每 個 月 一 日 寄 出 未 修 課 通 知, 給 尚 未 通 過 課 程 的 學 生 ( 即 測 驗 成 績 未 及 格 者 ), 提 醒 學 生 登 入 平 台 修 課 課 堂 網 址 :http://ethics.nctu.edu.tw/ethics10/ ~8~

參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結 構 1. 畢 業 學 分 數 :27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6 學 分 ) 2. 必 修 學 分 數 :0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6 學 分 ). 選 修 學 分 數 :27 學 分 ( 含 自 由 或 跨 系 校 選 修 9 學 分 ) 4. 應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數 位 課 程 並 通 過 測 驗, 取 得 修 課 證 明 後, 始 得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該 課 程 計 有 12 單 元, 共 小 時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104 105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一 系 必 修 課 程 (2 學 分 ) AMI1001 AMI1002 專 題 研 討 Seminar 論 文 Thesis 0 0 必 6 6 必 0 (0) 0 (0) () () 每 學 期 至 少 聽 8 場 演 講 二 系 選 修 課 程 ( 至 少 27 學 分 ) 數 學 核 心 課 程 AMI2107 AMI2108 AMI101 AMI116 AMI122 AMI207 數 理 統 計 專 論 Topics of Mathematical Statistics 應 用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Applied Mathematics 數 值 分 析 專 論 Topics of Numerical Analysis 組 合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Combinatorial Mathematics 賽 局 理 論 專 論 Game Theory 迴 歸 分 析 專 論 Topics of Regression Analysis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 () () () () () 至 少 選 修 6 學 分 應 用 數 學 類 AMI2102 AMI2104 AMI2105 AMI2106 AMI10 AMI104 AMI106 數 論 專 論 Topics of Number Theory 高 等 代 數 Advanced Abstract Algebra 幾 何 學 專 論 Topics of Geometry 實 變 數 函 數 論 專 論 Topics of Real Analysis 微 分 方 程 專 論 Topics of Differential Equations 偏 微 分 方 程 專 論 Topics of Partial Differential Equations 微 分 幾 何 專 論 Topics of Differential Geometry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 () () () () () () ~9~

課 程 代 碼 AMI108 AMI109 AMI110 AMI111 AMI112 AMI114 AMI117 AMI118 AMI12 課 程 名 稱 最 佳 化 理 論 專 論 Topics of Optimization Theory 計 算 方 法 專 論 Topics of Computational Methods 矩 陣 計 算 專 論 Topics of Matrix Computation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Topics of Complex Analysis 演 算 法 專 論 Topics of Algorithm 動 態 系 統 專 論 Topics of Dynamic System 離 散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Discrete Mathematics 圖 形 理 論 專 論 Topics of Graph Theory 賽 局 理 論 應 用 專 論 Applied Game Theory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104 105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 () () () () () () () () 備 註 統 計 與 精 算 類 AMI201 AMI202 AMI20 AMI204 AMI205 AMI206 AMI208 AMI209 AMI211 AMI212 AMI21 AMI215 AMI216 AMI217 高 等 機 率 論 Advanced Probability 統 計 方 法 與 應 用 專 論 Topics of Statistical Methods 統 計 推 論 專 題 Research of Statistical Inference 抽 樣 理 論 專 論 Topics of Sampling Theory 隨 機 過 程 專 論 Topics of Stochastic Processes 變 異 數 分 析 與 實 驗 設 計 專 論 Topics of Analysis of Variance and Experimental Design 線 性 模 型 專 論 Topics of Linear Model 多 變 量 資 料 分 析 專 論 Topics of Multivariate Data Analysis 精 算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Actuarial Mathematics 風 險 理 論 專 論 Topics of Risk Theory 計 數 資 料 分 析 專 論 Topics of Categorical Analysis 無 母 數 統 計 專 論 Topics of Nonparametric Statistics 時 間 序 列 Time Series 資 料 採 礦 Data Mining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 () () () () () () () () () () () () () ~10~

課 程 代 碼 AMI218 AMI219 AMI220 AMI221 AMI222 課 程 名 稱 統 計 諮 詢 Statistical Consultation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財 務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Financial Mathematics 數 學 與 財 務 投 資 專 論 Topics of investing mathematics 衍 生 性 金 融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Mathematics of Derivatives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選 選 選 選 選 104 105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 () () () () 備 註 數 學 教 育 類 AMI05 AMI06 AMI09 AMI10 AMI11 數 學 教 育 課 程 專 題 研 究 Research of Mathematics Curriculum 數 學 教 學 專 題 研 究 Research of Mathematics Instruction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趨 勢 分 析 Trend Analysis of Research on Mathematics Education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 質 化 研 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of Mathematics Education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 量 化 統 計 研 究 Quantitative Research of Mathematics Education 選 選 選 選 選 () () () () () 其 他 AMI401 AMI402 AMI40 AMI405 數 學 論 文 寫 作 Mathematical Writing 數 學 相 關 論 文 翻 譯 Mathematical Article Translation 專 書 選 讀 Selection of Works 數 學 文 獻 導 讀 Mathematics Articles 選 選 選 選 () () () () ~11~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地 圖 ~12~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職 業 對 應 表 科 目 / 職 業 教 職 公 務 員 公 職 保 險 精 算 人 員 資 訊 工 程 人 員 生 物 統 計 人 員 科 技 管 理 人 員 補 教 從 業 人 員 科 技 研 究 人 員 專 題 研 討 1 1 1 論 文 1 1 1 數 理 統 計 專 論 1 1 1 1 1 1 1 應 用 數 學 專 論 1 1 1 1 1 數 值 分 析 專 論 1 1 1 1 組 合 數 學 專 論 1 1 1 1 1 1 賽 局 理 論 專 論 1 1 1 1 1 迴 歸 分 析 專 論 1 1 1 1 1 1 1 數 論 專 論 1 1 1 高 等 代 數 1 1 1 幾 何 學 專 論 1 1 1 實 變 數 函 數 論 專 論 1 1 1 微 分 方 程 專 論 1 偏 微 分 方 程 專 論 1 1 1 微 分 幾 何 專 論 1 1 1 1 最 佳 化 理 論 專 論 1 1 計 算 方 法 專 論 1 1 矩 陣 計 算 專 論 1 1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1 1 演 算 法 專 論 1 1 1 動 態 系 統 專 論 1 1 1 離 散 數 學 專 論 1 1 1 圖 形 理 論 專 論 1 1 1 賽 局 理 論 應 用 專 論 1 1 高 等 機 率 論 1 1 1 1 1 1 1 統 計 方 法 與 應 用 專 論 1 1 1 1 1 1 統 計 推 論 專 題 1 1 1 1 1 1 1 隨 機 過 程 專 論 1 變 異 數 分 析 與 實 驗 設 計 專 論 1 1 1 1 1 1 1 線 性 模 型 專 論 1 1 1 1 1 1 1 多 變 量 資 料 分 析 專 論 1 1 1 1 1 1 1 精 算 數 學 專 論 1 風 險 理 論 專 論 1 ~1~

科 目 / 職 業 教 職 公 務 員 公 職 保 險 精 算 人 員 資 訊 工 程 人 員 生 物 統 計 人 員 科 技 管 理 人 員 補 教 從 業 人 員 科 技 研 究 人 員 計 數 資 料 分 析 專 論 1 無 母 數 統 計 專 論 1 1 1 1 1 1 1 時 間 序 列 1 1 1 1 1 1 1 資 料 採 礦 1 1 統 計 諮 詢 1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1 1 財 務 數 學 專 論 1 數 學 與 財 務 投 資 專 論 1 衍 生 性 金 融 數 學 專 論 1 1 數 學 教 育 課 程 專 題 研 究 1 1 數 學 教 學 專 題 研 究 1 1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趨 勢 分 析 1 1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 量 化 統 計 研 究 1 1 1 1 數 學 文 獻 導 讀 1 1 數 學 論 文 寫 作 1 1 1 數 學 相 關 論 文 翻 譯 1 1 1 1 專 書 選 讀 1 1 1 1 ~14~

肆 應 用 數 學 系 專 任 師 資 簡 介 本 系 教 師 有 14 名, 其 中 教 授 5 名 副 教 授 7 名 助 理 教 授 2 名, 全 部 具 博 士 學 位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吳 進 通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數 學 博 士 微 分 幾 何 幾 何 分 析 教 授 兼 行 政 副 校 長 劉 英 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所 結 構 力 學 組 博 士 結 構 最 佳 化 設 計 結 構 力 學 教 授 傅 東 山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組 合 數 學 教 授 郭 錦 煌 美 國 喬 治 亞 大 學 統 計 博 士 統 計 機 率 教 授 詹 勳 國 美 國 猶 他 大 學 數 學 博 士 微 分 幾 何 數 學 物 理 數 學 教 育 副 教 授 甘 景 裕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賽 局 理 論 副 教 授 林 坤 昇 美 國 愛 荷 華 大 學 數 學 博 士 離 散 數 學 有 限 幾 何 副 教 授 吳 聰 義 美 國 愛 荷 華 大 學 數 學 博 士 代 數 半 群 副 教 授 林 永 隆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數 學 研 究 所 理 學 機 率 論 隨 機 過 程 博 士 副 教 授 鄭 昌 源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動 態 系 統 微 分 方 程 數 值 分 析 副 教 授 張 國 綱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石 溪 分 校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數 值 分 析 科 學 計 算 ~15~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副 教 授 廖 于 賢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對 局 論 數 理 經 濟 助 理 教 授 王 智 宗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聖 塔 芭 芭 拉 分 校 統 計 博 士 統 計 機 率 助 理 教 授 蔡 典 龍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物 統 計 博 士 統 計 精 算 財 務 金 融 ~16~

伍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歷 屆 研 究 生 論 文 資 料 姓 名 學 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日 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日 期 指 導 教 授 王 志 榮 歐 峻 詮 王 玉 品 饒 育 宗 BQ094101 BQ09410 BQ094105 BQ094107 李 佩 怡 BU095102 何 姿 瑩 吳 東 曄 徐 于 婷 李 孟 諭 BU09510 BU095105 BU095106 BU095107 一 位 國 小 教 師 的 數 學 教 學 詮 釋 與 實 踐 北 美 精 算 學 會 財 務 數 學 測 驗 之 題 型 分 析 建 構 數 學 教 學 模 式 : 一 位 國 小 教 師 面 對 自 己 教 學 抗 拒 的 歷 程 九 年 一 貫 數 學 領 域 電 腦 診 斷 測 驗 系 統 開 發 與 應 用 : 以 屏 東 縣 七 年 級 學 生 為 例 Outerplanar Graph with an Uncooperative Partner 國 中 數 學 資 優 生 教 與 學 之 行 動 研 究 應 用 類 神 經 網 路 於 預 測 台 股 指 數 之 研 究 台 灣 香 港 中 國 國 小 數 學 教 科 書 代 數 教 材 之 內 容 分 析 台 灣 上 市 電 子 公 司 的 選 股 策 略 與 股 價 預 測 97.01.16 97.12.22 徐 偉 民 96.02.15 96.06.26 詹 勳 國 97.01.16 97.07.07 徐 偉 民 96.09.21 97.01.15 徐 偉 民 97.02.20 97.06.25 吳 進 通 97.04.25 98.01.16 徐 偉 民 97.02.25 98.07.14 鄭 昌 源 97.04.29 97.12.22 徐 偉 民 97.02.18 97.07.28 蔡 典 龍 黃 耀 璋 BU095111 基 金 績 效 對 現 金 流 量 的 影 響 97.02.18 97.07.17 蔡 典 龍 黃 雅 婷 洪 茂 原 陳 雅 嬿 潘 業 豐 黃 中 川 BU095112 BU096101 BU096102 BU096104 BU096105 提 升 國 小 高 智 商 低 成 就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表 現 之 行 動 研 究 校 外 數 學 補 習 對 屏 東 縣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數 學 態 度 與 數 學 學 習 策 略 影 響 之 研 究 從 解 題 認 知 需 求 觀 點 探 討 國 中 基 測 數 學 領 域 試 題 分 析 (2001 年 -2009 年 ) 屏 東 縣 國 中 數 學 教 師 教 科 書 使 用 情 形 之 探 討 藥 物 治 療 肥 胖 的 效 果 評 估 - 以 諾 美 婷 為 例 97.04.25 98.01.19 徐 偉 民 98.05.08 98.12.0 王 智 宗 98.05.18 98.12.28 王 智 宗 98.05.14 99.0.2 王 智 宗 98.02.27 98.07.14 蔡 典 龍 郭 泰 佑 BU096107 生 物 神 經 網 路 之 凸 狀 解 研 究 98.02.17 98.07.14 鄭 昌 源 吳 芝 瑋 BU096108 減 肥 藥 對 肥 胖 病 患 減 重 成 效 之 評 估 98.02.27 98.07.14 蔡 典 龍 王 珮 儒 BU096110 不 同 教 學 取 向 對 國 一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之 影 響 97.12.17 98.06.17 詹 勳 國 ~17~

姓 名 學 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日 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日 期 指 導 教 授 溫 福 全 陳 彥 芳 康 文 姿 BU096112 BU09611 BU096115 從 Paul Erdős 和 Szekeres 理 論 探 討 幸 福 結 局 問 題 男 女 在 教 育 機 會 上 是 否 平 等 - 以 國 中 升 高 中 ( 第 一 志 願 ) 來 探 討 美 股 指 數 波 動 對 台 股 指 數 之 影 響 - 探 究 2008 電 子 與 金 融 類 股 98.02.16 98.06.25 吳 進 通 98.02.27 98.06.29 郭 錦 煌 98.02.27 98.06.29 張 國 綱 王 俊 傑 BU096116 基 金 投 資 策 略 與 淨 值 預 測 98.0.1 99.07.20 王 智 宗 葉 志 恆 陳 玉 華 曾 文 中 謝 曉 楓 劉 雅 芬 邱 易 斌 BU096117 BU096119 BU096120 BU097101 BU09710 BU097104 二 元 延 遲 類 神 經 網 路 在 陡 峭 S 型 函 數 作 用 下 的 動 態 行 為 失 業 率 離 婚 率 出 生 率 自 殺 率 以 及 犯 罪 率 彼 此 之 間 的 關 係 - 以 台 灣 地 區 為 例 屏 東 縣 參 加 校 外 課 業 補 習 的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對 校 外 課 業 補 習 的 看 法 與 學 習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減 重 與 胰 島 素 及 代 謝 症 候 群 因 子 之 路 徑 分 析 減 重 胰 島 素 及 相 關 疾 病 之 路 徑 分 析 小 學 數 學 創 造 性 問 題 測 驗 之 研 究 98.02.17 98.07.14 鄭 昌 源 98.02.27 98.06.29 郭 錦 煌 98.05.08 98.12.0 王 智 宗 99.07.21 99.12.28 蔡 典 龍 99.07.21 99.12.28 蔡 典 龍 99.07.14 100.1.11 蔡 穎 鋒 BU097105 幾 何 創 造 性 問 題 測 驗 之 研 究 99.07.14 100.1.11 林 香 鳳 吳 展 全 陳 泰 安 張 瑛 淑 許 淑 婷 BU097106 BU097107 BU097108 BU097109 BU097111 數 學 運 算 與 符 號 創 造 性 問 題 測 驗 之 研 究 比 較 不 同 投 資 策 略 應 用 在 台 灣 加 權 股 價 指 數 報 酬 率 上 海 綜 合 指 數 隔 日 收 盤 價 預 測 之 研 究 台 股 指 數 美 股 指 數 的 預 測 及 兩 者 關 聯 性 之 分 析 勞 工 代 謝 症 候 群 與 其 相 關 因 素 之 探 討 - 以 北 部 某 公 司 為 例 99.07.14 100.1.11 王 智 宗 詹 勳 國 王 智 宗 詹 勳 國 王 智 宗 詹 勳 國 99.07.21 100.1.4 蔡 典 龍 99.01.25 99.06.2 張 國 綱 99.01.25 99.06.2 張 國 綱 99.07.21 100.1.4 蔡 典 龍 吳 大 中 BU09711 卡 特 藍 數 列 之 應 用 99.01.25 99.06.28 吳 進 通 陳 秀 婷 林 俊 民 BU097114 BU097115 不 合 作 型 之 外 平 面 圖 的 著 色 遊 戲 數 交 通 警 力 勤 務 編 排 模 式 最 佳 化 之 研 究 99.01.25 99.06.28 吳 進 通 99.06.28 99.11.15 詹 勳 國 廖 于 賢 ~18~

姓 名 學 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日 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日 期 指 導 教 授 張 介 羽 BU097117 傅 立 葉 轉 換 在 化 學 上 應 用 99.01.25 100.1.17 詹 勳 國 陳 瑞 華 蔣 若 禹 李 俊 德 郭 桓 榭 莊 文 琦 王 俊 智 顏 翠 琳 曾 于 珏 謝 怡 真 柯 富 渝 陳 怡 璇 吳 柏 亨 陳 碧 珠 郭 家 宏 BU098102 BU098110 BU098111 BU099101 BU099102 BU099104 BU099106 BU099108 BU099109 BU099110 生 物 類 耦 合 神 經 系 統 的 分 歧 性 質 Alternative axiomatizations of the core under the mixed reduction 預 測 職 棒 比 賽 結 果 以 中 華 職 棒 二 十 一 年 為 例 國 小 專 家 和 生 手 教 師 數 學 教 學 時 間 使 用 之 個 案 研 究 國 中 專 家 和 生 手 教 師 數 學 教 學 時 間 使 用 之 個 案 研 究 防 禦 型 股 票 的 選 股 策 略 與 不 同 投 資 期 限 報 酬 率 之 比 較 大 學 生 對 數 無 窮 之 迷 思 概 念 與 直 觀 探 討 台 灣 芬 蘭 新 加 坡 國 小 數 學 教 科 書 代 數 教 材 之 分 析 比 較 高 中 大 學 生 對 數 學 證 明 的 學 習 狀 況 之 研 究 台 灣 芬 蘭 新 加 坡 國 小 數 學 教 科 書 幾 何 教 材 之 分 析 比 較 BU099112 TFT-LCD 廠 勞 工 肝 腎 功 能 與 揮 發 性 有 機 溶 劑 之 探 討 BU100101 BU100102 BU10010 不 可 分 割 成 本 等 量 分 配 : 加 權 的 延 伸 以 及 公 設 化 屏 東 縣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工 作 壓 力 與 情 緒 管 理 關 係 之 探 討 預 測 與 探 討 超 級 籃 球 聯 賽 比 賽 結 果 - 以 第 九 季 為 例 100..8 100.9.2 鄭 昌 源 99.11. 100.5.9 廖 于 賢 100.2.21 100.12.15 蔡 典 龍 102..1 102.6.28 徐 偉 民 104..12 徐 偉 民 101.2.2 101.7.4 王 智 宗 100.12.14 101.6.27 詹 勳 國 100.12.12 101.6.20 徐 偉 民 100.12.14 101.6.27 詹 勳 國 100.12.12 101.6.20 徐 偉 民 101..15 蔡 典 龍 102.1.14 102.5.1 廖 于 賢 101.12.5 102.6.19 詹 勲 國 102..28 102.7.15 蔡 典 龍 黃 子 誼 BU100104 CORE 和 DCORE 的 等 價 條 件 102.1.14 102.5.1 廖 于 賢 蔡 永 川 BU100105 蔡 典 龍 彭 蕙 萱 BU100106 非 常 速 遷 徙 SIR 疾 病 傳 染 模 型 的 穩 定 性 分 析 102.1.22 102.6.7 鄭 昌 源 呂 峻 豪 BU100108 夏 普 利 值, 個 體 合 理 性 及 其 公 設 化 102.1.14 102.5.1 廖 于 賢 王 泰 鈞 BU100110 以 contraction mapping theorem 的 方 法 為 基 礎, 用 不 同 觀 點 去 做 Shapley value 的 動 態 過 程 102.1.14 102.5.1 廖 于 賢 ~19~

姓 名 學 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黃 凱 焌 涂 志 豪 江 朱 軒 洪 祥 祐 周 嘉 盈 詹 玄 維 BU100111 BU100112 BU10011 BU101102 以 統 計 軟 體 與 JAVA 程 式 探 索 哥 德 巴 赫 猜 想 珠 心 算 學 習 對 學 童 數 學 興 趣 及 數 學 解 題 能 力 影 響 之 研 究 蘋 果 公 司 創 新 理 念 下 iphone 消 費 者 行 為 分 析 以 台 北 地 區 為 例 在 傳 統 利 益 可 交 換 賽 局 上 將 Shapley value 的 一 些 結 果 以 紅 利 逼 近 的 方 式 呈 現 BU10110 EANSC 退 化 局 和 相 關 的 動 態 過 程 BU101104 歷 史 期 數 在 股 價 預 測 上 的 成 效 比 較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日 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日 期 指 導 教 授 102.1.16 102.6.19 詹 勲 國 101.12.5 102.6.19 詹 勲 國 104.04.1 104.07.15 蔡 典 龍 10.02.12 10.05.21 廖 于 賢 10.02.12 10.05.21 廖 于 賢 10.0.25 10.06.26 張 國 綱 蔡 典 龍 李 林 憶 BU101105 探 討 穩 定 的 配 對 及 其 應 用 10.0.17 10.07.14 吳 進 通 蔡 介 瑋 BU101106 疾 病 模 型 與 遷 徙 行 為 的 影 響 10.02.27 10.07.14 鄭 昌 源 周 鄉 絮 BU101107 張 國 綱 黃 侑 仁 BU101108 考 慮 疾 病 傳 染 的 生 物 族 群 Hopf 分 歧 研 究 10.02.27 10.07.14 鄭 昌 源 李 欣 樺 BU101101 國 小 低 年 級 負 數 概 念 之 研 究 104.01.05 104.06.0 詹 勲 國 林 碧 雪 BU102102 屏 東 八 年 級 數 學 段 考 試 題 之 研 究 104.01.05 104.06.01 詹 勲 國 李 文 祥 BU10210 屏 東 國 中 生 手 機 使 用 之 研 究 104.01.05 104.06.01 詹 勲 國 倪 士 翔 王 柏 堯 吳 浩 智 BU102105 BU102106 BU102107 兩 個 修 正 過 後 的 加 權 EANSC 以 及 相 關 公 設 化 合 理 的 公 設 化 與 EANSC 的 相 關 結 論 調 整 型 遷 徙 對 疾 病 傳 染 模 型 的 影 響 研 究 10.12.2 104.05.05 廖 于 賢 10.12.2 104.05.05 廖 于 賢 104.0.10 104.07.14 鄭 昌 源 盧 冠 穎 BU102109 吳 進 通 溫 志 強 BU102110 同 時 考 慮 病 毒 感 染 及 細 胞 感 染 的 HIV 模 型 104.0.10 104.07.14 鄭 昌 源 謝 一 玲 BEJ10002 廖 于 賢 許 伯 誠 BEJ1000 廖 于 賢 陳 靖 文 BEJ10005 ~20~

附 錄 一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則 104 年 1 月 22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2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1040071126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之 入 學 公 費 註 冊 及 選 課 修 業 年 限 請 假 轉 系 休 學 退 學 成 績 實 習 及 其 他 有 關 學 籍 等 事 宜,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一 篇 第 一 章 學 士 學 位 班 入 學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之 始, 招 收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年 級 新 生, 並 得 酌 收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簡 章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合 於 教 育 法 令 規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經 本 校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一 年 級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各 所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回 流 教 育 學 士 班, 其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本 校 得 酌 收 蒙 藏 生 僑 生 外 交 或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外 國 籍 學 生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鄉 籍 學 生 等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其 入 學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修 讀 境 外 雙 學 位,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有 缺 額 時, 得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前 項 缺 額 不 包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外 加 名 額 造 成 之 缺 額 ;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後, 各 年 級 名 額 內 學 生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學 年 度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總 數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編 入 相 關 學 系 之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第 七 條 入 學 考 試 如 有 舞 弊, 或 發 現 其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歷 證 件 ~21~

第 八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來 校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其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治 療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來 校 辦 理 手 續, 經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疾 病 證 明 以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者 為 限 ) 事 前 請 准 延 期 辦 理 者, 得 准 予 補 辦 但 延 期 最 多 以 一 週 為 限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二 因 懷 孕 分 娩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院 之 證 明 書 ; 因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三 因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服 義 務 役 者, 應 檢 具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四 因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簽 請 核 准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再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期 限, 至 退 伍 日 之 學 年 度 止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保 留 期 滿 前 辦 理 入 學 或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或 未 獲 准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且 逾 期 未 辦 理 入 學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大 學 部 之 保 送 生 轉 學 生 除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原 因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九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規 定 之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第 二 章 公 費 生 第 十 條 本 校 採 公 自 費 並 行 制 度, 公 費 生 權 利 義 務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公 費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第 十 二 條 公 費 生 因 轉 學 轉 系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喪 失 公 費 資 格 者, 應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之 規 定 償 還 在 學 期 間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第 十 三 條 公 費 生 缺 額 之 遞 補, 依 本 校 遞 補 公 費 生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新 遞 補 之 公 費 生 其 受 領 公 費 自 遞 補 日 起 至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為 止 第 三 章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註 冊 及 選 課 學 生 須 依 照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 其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註 冊, 經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得 延 期 註 冊 但 最 多 以 二 週 為 限, 未 經 准 假 或 經 准 假 仍 逾 期 未 辦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惟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則 依 據 第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學 雜 費, 經 催 告 仍 未 繳 納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其 它 費 用 者, 所 選 相 關 科 目 予 以 扣 考 登 記 自 費 生 須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22~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照 教 務 處 及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師 資 生 之 甄 選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及 學 分 抵 免 等 規 定 另 訂 之 其 他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在 校 學 生 亦 得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申 請 甄 選 修 習 各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及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其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併 同 前 項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申 請 出 國 修 習 學 分 或 實 習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十 九 條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但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止 仍 未 辦 理 選 課 或 未 達 規 定 學 分 數 下 限 者, 除 奉 派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交 換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或 經 專 案 簽 准 等 特 殊 因 素 外, 經 通 知 仍 未 依 限 補 選 課 者, 應 予 辦 理 休 學 休 學 期 限 已 滿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得 利 用 暑 期 開 授 課 程,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學 士 學 位 班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 以 上 均 不 含 輔 系 及 各 類 學 程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 公 費 生 應 依 規 定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其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中 之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應 外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至 少 十 二 學 分, 其 應 增 科 目 由 各 學 系 自 訂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一 未 在 規 定 年 限 修 滿 本 系 ( 學 位 學 程 ) 輔 系 雙 主 修 或 教 育 學 程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學 年 三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得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前 述 原 因 消 滅 之 當 學 期 為 止 在 職 進 修 各 類 學 士 班 如 有 不 同 之 修 業 年 限 者 於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得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課 程 按 學 分 計 算, 以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實 驗 實 習 或 實 作 每 學 分 以 每 週 上 課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各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第 一 至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含 已 修 足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但 尚 不 合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產 學 專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但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2~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系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得 自 其 次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中 酌 予 核 減 若 干 科 目 學 分, 惟 不 得 少 於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學 生, 若 其 重 修 或 補 修 之 科 目 在 第 二 學 期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學 生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主 管 之 同 意,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惟 最 遲 應 於 當 學 期 最 後 加 退 選 課 截 止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入 學 本 校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合 於 規 定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轉 學 生 轉 入 年 級 學 期 前, 已 在 原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申 請 抵 免 自 轉 入 年 級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第 五 章 請 假 缺 課 及 曠 課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或 不 能 參 加 規 定 之 集 會 者, 須 依 照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請 假 經 核 准 後 缺 席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而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 但 因 公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不 作 缺 課 計 第 二 十 八 條 某 一 科 目 缺 曠 課 累 積 達 該 科 目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其 相 關 之 缺 曠 課 時 數 不 再 為 缺 曠 紀 錄 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並 依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評 定 第 六 章 轉 系 ( 組 )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降 級 轉 系 ( 組 ) 者, 其 在 兩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 組 )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本 校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入 學 後 不 得 轉 系 者 因 故 請 准 休 學 或 勒 令 休 學 尚 在 休 學 期 間 內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七 章 休 學 及 復 學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累 計 最 多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且 不 計 入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因 重 病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經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得 再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一 至 二 年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最 遲 應 於 行 事 曆 訂 定 之 期 末 考 試 之 規 定 時 間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但 有 特 殊 因 素 或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提 出 申 ~24~

請, 經 專 案 簽 請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辦 理 休 學 惟 學 生 參 加 畢 業 班 期 末 考 試 後,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請 准 休 學 之 學 生,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有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須 於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始 得 申 請 休 學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並 於 事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學 生 患 有 傳 染 病,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法 定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二 自 上 課 之 日 始, 其 缺 課 時 數 達 學 期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三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者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須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後, 檢 同 退 伍 令 影 本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列 計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於 休 學 或 服 役 期 間, 不 得 回 校 重 ( 補 ) 修 不 及 格 或 缺 修 學 分 ( 含 暑 期 期 間 )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休 學, 其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三 十 五 條 休 學 學 生 應 於 休 學 屆 滿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辦 理 復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應 予 退 學 其 因 傳 染 病 休 學 者, 應 加 附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康 復 證 明 書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所 系 ( 組 )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原 肄 業 所 系 ( 組 )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得 輔 導 學 生 轉 至 適 當 所 系 ( 組 ) 肄 業 第 八 章 退 學 及 開 除 學 籍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並 於 處 分 前 告 知 各 相 關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學 期 中 曠 課 累 計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者 四 違 反 校 規,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六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其 他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七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在 職 進 修 各 類 學 位 班 退 學 應 依 本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 一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二 其 他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第 三 十 八 條 開 除 學 籍 者, 除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發 覺 應 開 除 學 籍 時 已 在 本 校 畢 業 者, 應 令 其 繳 還 本 校 所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其 所 領 受 之 公 費,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第 三 十 九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提 出 ~25~

第 四 十 條 第 九 章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得 繼 續 在 校 修 讀,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確 定 後 即 應 離 校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應 另 為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本 校 應 輔 導 其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已 離 校 者, 得 准 予 補 辦 休 學 自 動 退 學 或 本 校 勒 令 退 學 學 生, 如 在 校 肄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其 入 學 資 格 未 經 核 准 者, 或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未 償 還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考 查 及 補 考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及 操 行 兩 種 各 種 成 績 以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生 所 修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重 修 第 四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分 下 列 三 種 : 一 平 時 考 查 二 期 中 考 試 三 學 期 考 試 (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種 類 計 算 方 法 等 次 及 試 卷 保 存 辦 法 如 下 : 一 學 業 成 績 種 類 : ( 一 ) 平 時 成 績 : 以 平 時 考 查 及 期 中 考 試 之 成 績, 並 參 酌 聽 講 筆 記 作 業 讀 書 札 記 參 觀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及 實 驗 等 成 績 決 定 之 ( 二 ) 學 期 成 績 : 以 平 時 成 績 與 學 期 考 試 成 績 合 併 核 計 ( 三 ) 畢 業 成 績 : 大 學 部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總 學 分 積 之 和,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二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 一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學 分 積 ( 二 ) 學 生 所 選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和 為 學 分 總 數 ( 三 ) 各 科 目 學 分 積 之 總 和 為 總 學 分 積 ( 四 ) 以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除 總 學 分 積 分 為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 五 )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重 修 成 績 在 內 三 學 生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並 得 採 等 第 記 分 法 等 第 記 分 法 與 百 分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表 如 下 列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甲 (A) 等 八 十 分 以 上 乙 (B) 等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丙 (C) 等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26~

丁 (D) 等 五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分 戊 (E) 等 未 達 五 十 分 四 在 校 生 各 種 考 試 試 卷 保 存 一 年 為 限, 以 備 查 考 或 備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教 師 繳 交 成 績 資 料 以 保 存 十 年 為 限, 以 備 查 考 第 四 十 四 條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四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科 成 績 經 繳 交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後, 如 有 計 算 錯 誤 須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報 教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處 長 ) 核 准, 始 得 更 改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成 績 之 登 錄 以 選 課 確 認 單 或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選 課 資 料 所 載 為 憑 未 選 之 科 目 縱 有 成 績 亦 不 予 採 認 ; 已 選 之 科 目 無 成 績 則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無 故 缺 考,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如 係 公 假 喪 假 或 重 病 住 院 不 能 參 與 各 種 考 試,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准 予 補 考, 補 考 成 績 按 實 得 成 績 給 分 第 四 十 八 條 學 生 各 種 成 績 有 小 數 點 者, 按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計 算 第 四 十 九 條 凡 屬 規 定 全 年 修 習 之 科 目 祇 修 讀 一 學 期 或 僅 有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及 格 者, 均 不 計 學 分 第 五 十 條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有 作 弊 行 為 者, 一 經 查 出, 除 該 科 該 次 考 試 以 零 分 計 算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據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第 十 章 實 習 及 畢 ( 結 ) 業 第 五 十 一 條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缺 修 學 分, 若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者, 准 予 畢 業 第 五 十 二 條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五 十 三 條 本 校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後, 由 本 校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一 修 滿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二 通 過 本 校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三 完 成 所 屬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五 十 四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滿 原 屬 系 及 雙 主 修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後, 其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位 名 稱 第 二 篇 第 一 章 碩 博 士 學 位 班 入 學 第 五 十 五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有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碩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經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或 甄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碩 ~27~

博 士 學 位 甄 試 錄 取 新 生 如 已 具 入 學 資 格 者, 可 提 前 一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其 報 到 後 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悉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規 定 辦 理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其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得 申 請 提 前 修 讀 碩 士 班 課 程,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二 章 註 冊 及 選 課 第 五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與 各 項 費 用 第 五 十 八 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但 未 合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及 退 學 第 五 十 九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 博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第 六 十 條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完 成 學 位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在 職 生 身 份 認 定 以 招 生 簡 章 上 核 定 之 身 分 別 為 準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 暑 期 班 二 至 四 暑 期 ) 為 限,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再 延 長 二 年 ( 暑 期 班 二 個 暑 期 ) 修 業 年 限 不 含 休 學 年 限 理 學 院 商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其 餘 學 院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第 六 十 一 條 以 同 等 學 力 進 入 研 究 所 就 學 者, 其 應 增 修 科 目 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二 條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予 重 修 研 究 生 修 習 學 士 班 課 程 及 各 類 科 師 資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其 學 分 及 成 績 計 入 當 學 期 平 均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28~

第 六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碩 博 士 班 科 目 與 學 分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抵 免 第 六 十 四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並 於 處 分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違 反 校 規,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三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或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四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五 博 士 學 位 侯 選 人 之 資 格 考 試, 同 一 科 目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六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第 四 章 畢 業 及 學 位 第 六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二 通 過 本 校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三 完 成 所 屬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具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但 尚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准 予 於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或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之 學 期 畢 業 第 六 十 六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並 授 予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改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等 有 抄 襲 代 寫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六 十 七 條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比 照 第 一 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篇 學 籍 管 理 第 六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之 學 生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均 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第 六 十 九 條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之 系 ( 組 ) 班 別 肄 業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轉 學 轉 系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等 學 籍 記 錄, 概 以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記 表 冊 為 準 第 七 十 條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規 定 如 下 : 一 如 係 原 畢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錯 誤 者, 應 逕 向 原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更 正 ; 再 檢 附 更 正 後 之 證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更 改 ~29~

二 如 係 戶 籍 登 記 錯 誤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持 更 正 後 之 戶 籍 資 料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第 七 十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應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建 檔 永 久 保 存 第 四 篇 附 則 第 七 十 二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十 三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0~

附 錄 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選 課 須 知 10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4 月 2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定 義 ( 一 ) 本 須 知 所 稱 本 組 係 指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所 稱 系 所 含 學 位 學 程 ( 二 ) 完 成 選 課 程 序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據 本 選 課 須 知 完 成 選 課, 並 經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確 認 且 登 錄 於 選 課 系 統 資 料 庫 而 言 ( 三 ) 選 課 簽 核 單 : 係 指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列 印 本 校 學 生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前 所 選 之 課 程 表 單, 並 作 為 人 工 加 退 課 程 之 依 據 ( 四 ) 選 課 確 認 單 : 係 指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列 印 本 校 學 生 所 選 之 課 程 表 單 二 修 習 學 分 數 ( 一 ) 大 學 部 : 1.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至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產 學 專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2. 大 學 部 三 下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其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應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核 計, 修 讀 研 究 所 後 不 得 抵 充 研 究 所 課 程 學 分 ; 所 修 研 究 所 科 目 學 分 應 包 括 在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其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依 大 學 部 規 定. 預 備 研 究 生 之 修 課, 另 依 本 校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研 究 所 : 每 學 期 選 課 學 分 之 上 下 限, 悉 依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及 各 所 系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 三 ) 每 學 期 選 課 學 分 數 含 跨 校 院 所 系 班 選 課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下 限 或 高 於 上 限 ( 四 ) 超 修 : 1. 申 請 人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大 學 部 應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研 究 生 應 達 九 十 分 以 上,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2. 超 修 應 經 所 系 主 管 同 意 後,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之 最 後 一 日 至 本 組 辦 理.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上 限 之 課 程 始 可 申 請 超 修, 且 不 可 以 超 修 方 式 辦 理 加 簽 4. 申 請 人 完 成 超 修 申 請 後, 仍 應 自 行 至 線 上 加 選 超 修 之 課 程 三 選 課 程 序 ( 一 ) 選 課 方 式 以 網 路 線 上 選 課 為 原 則 ; 並 依 本 組 公 告 之 網 路 選 課 操 作 說 明 為 準 ( 二 ) 選 課 時 間 依 本 組 公 告 之 選 課 日 程 表 為 準 ~1~

( 三 ) 選 課 時, 應 依 據 所 屬 所 系 之 規 定, 自 行 點 選 選 修 別 ; 其 有 修 習 預 修 碩 士 班 或 雙 主 修 輔 系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多 元 專 長 學 程 等 課 程 者, 應 於 選 課 時, 自 行 點 選 課 程 用 途 欄 之 用 途 選 項 ( 四 ) 開 學 前, 本 組 將 選 課 簽 核 單 送 交 各 所 系 審 核 後, 轉 交 所 屬 學 生 依 據 選 課 簽 核 單 所 列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逕 自 前 往 上 課 選 課 簽 核 單 應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一 週 內, 由 各 班 班 長 統 一 收 齊, 送 回 本 組 備 查 ( 五 )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本 組 將 選 課 確 認 單 送 交 各 所 系, 轉 發 所 屬 學 生 於 選 課 確 認 單 上 簽 名 確 認 選 課 內 容, 並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一 週 內, 由 各 班 班 長 統 一 收 齊, 送 回 本 組 備 查 ( 六 ) 學 生 對 於 選 課 簽 核 單 選 課 確 認 單 之 內 容 有 疑 義 時, 應 立 即 至 本 組 反 映 並 作 處 理 ( 七 ) 跨 部 修 課 者 應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再 經 教 務 長 及 進 修 推 廣 處 處 長 同 意, 且 跨 部 修 課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課 總 學 分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參 加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延 修 生 或 經 核 准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此 限 ( 八 ) 大 學 日 間 部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修 習 進 修 推 廣 處 之 課 程 : 1.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選 讀 之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或 修 課 名 額 已 滿 而 影 響 畢 業 者 2.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選 讀 日 間 部 未 開 設 之 課 程 者. 經 核 准 修 讀 輔 系 或 學 程 之 學 生, 其 應 加 修 之 科 目 與 原 系 必 修 科 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者 4. 參 加 雙 聯 學 制 5. 經 核 准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延 修 生 若 因 工 作 原 因,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得 不 受 上 述 第 一 二 目 之 限 制 ( 九 ) 進 修 推 廣 處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跨 至 日 間 部 修 課 : 1.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系 ( 所 )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2. 重 ( 補 ) 修 或 選 修 者 四 選 課 規 定 ( 一 ) 全 學 年 之 科 目, 上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未 經 下 學 期 任 課 老 師 及 所 系 主 任 之 同 意, 不 得 選 修 該 科 目 下 學 期 之 課 程 ( 二 ) 不 得 選 修 已 修 畢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三 ) 修 習 預 修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雙 主 修 輔 系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等 課 程 者,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得 刪 除 其 選 修 課 程 或 課 程 類 別 之 註 記 修 習 跨 院 所 系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者,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各 所 系 之 專 業 課 程, 以 該 所 系 學 生 優 先 選 課 為 原 則 其 他 所 系 之 學 生 欲 跨 所 系 選 修 課 程 者, 應 以 該 科 目 未 達 人 數 上 限, 且 經 所 屬 所 系 開 課 所 系 主 管 於 選 課 簽 核 單 上 皆 簽 章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選 修 ( 五 ) 各 科 目 之 選 課 人 數 已 達 上 限 而 無 法 經 由 網 路 線 上 加 選 課 程 時,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仍 ~2~

需 加 選 者, 應 至 本 組 辦 理 人 工 加 退 選 作 業 ( 六 ) 選 課 違 反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者, 所 選 課 程 之 科 目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五 課 程 停 開 ( 一 )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該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下 限 時, 本 組 在 知 會 開 課 所 系 後 得 將 該 科 目 課 程 予 以 停 開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開 班 ( 二 ) 遇 有 課 程 停 開 情 形 時, 已 選 該 停 開 科 目 之 學 生 應 於 本 組 通 知 或 公 告 三 日 內, 親 自 至 本 組 辦 理 改 選, 但 改 選 之 科 目 人 數 已 達 上 限 時, 則 不 得 改 選 該 科 目 六 停 修 課 程 ( 一 ) 學 生 選 修 之 課 程 於 學 期 中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時, 可 於 開 學 後 之 第 十 週 至 第 十 二 週 暑 期 課 程 停 修 於 第 六 週 ( 含 ) 前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二 ) 課 程 未 達 扣 考 標 準 者 可 提 出 申 請, 每 學 期 停 修 課 程 以 一 至 二 科 為 限, 且 停 修 後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每 學 期 最 低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但 情 況 特 殊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經 任 課 教 師 就 讀 學 系 ( 所 )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停 修 後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個 科 目 ( 三 ) 停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費 ( 學 分 學 雜 費 ) 已 繳 交 者 不 予 退 費, 未 繳 交 者 仍 應 補 繳 ( 四 ) 停 修 課 程 仍 須 登 載 於 當 學 期 成 績 單 及 歷 年 成 績 表, 於 成 績 欄 註 明 停 修 或 w ( 即 Withdrawal); 停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七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須 知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附 錄 三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10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7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100178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4 年 5 月 21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1040078817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校 為 促 進 校 際 合 作 與 配 合 多 元 化 之 教 學 與 學 習, 充 分 發 揮 教 師 資 源 與 教 學 設 備, 便 利 校 際 交 流 與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開 設 之 課 程,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校 際 選 修 課 程 以 本 校 當 學 期 未 開 設 之 性 質 相 似 科 目 為 原 則 惟 本 校 參 加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夥 伴 學 校 之 科 系, 學 生 選 讀 夥 伴 學 校 開 設 之 課 程 者, 得 依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跨 校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三 校 際 選 課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他 校 學 分 數, 以 學 生 該 學 期 所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上 限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惟 暑 期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修 習 他 校 學 分 數 至 多 六 學 分 ( 不 含 延 修 生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 其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與 本 校 所 修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 衝 堂 之 科 目,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向 各 學 系 所 提 出 申 請 會 同 教 務 處 核 可 後 得 以 進 行 校 際 選 課 遇 特 殊 情 形 時, 得 請 系 所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四 校 際 選 修, 以 互 惠 為 原 則, 依 學 生 所 屬 學 校 及 選 課 相 關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所 需 之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依 所 選 課 學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校 接 受 他 校 學 生 選 課 之 考 核,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結 束 後 二 週, 須 將 校 際 選 修 之 學 生 成 績 單 寄 發 原 肄 業 學 校 七 他 校 修 讀 本 校 課 程 之 學 生 選 課 繳 費 上 課 成 績 考 核 等, 應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他 校 學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選 課 後, 除 因 開 課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外, 不 得 辦 理 退 選 退 費 八 選 修 本 校 課 程 之 他 校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九 校 際 選 課, 經 雙 方 學 校 同 意 後 實 施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4~

附 錄 四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10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2676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校 為 妥 善 辦 理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事 宜, 特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及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為 規 劃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 原 則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審 議 甄 選 簡 章 與 錄 取 名 單 等 及 督 導 相 關 業 務, 特 設 置 教 育 學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其 定 位 組 織 職 掌 與 開 會 方 式 等 另 訂 定 要 點 規 範 之 三 本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開 設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程 ), 各 學 年 度 甄 選 班 級 數 及 人 數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為 準,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及 應 繳 交 表 件 等, 由 本 中 心 明 定 於 甄 選 簡 章 公 告 週 知 四 本 校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經 甄 選 通 過 後 得 修 習 本 學 程,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學 生 申 請 甄 選 皆 於 每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同 時 辦 理, 所 有 學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日 程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五 甄 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依 下 列 方 式 及 程 序 辦 理, 申 請 資 格 及 繳 交 資 料 等 另 於 各 學 年 度 甄 選 簡 章 明 定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1. 本 校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以 上 在 校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且 操 行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 如 前 一 學 期 因 參 與 本 校 交 流 學 生 而 無 學 業 成 績 班 排 名 者, 則 學 業 成 績 以 參 與 交 流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為 準 且 操 行 成 績 仍 須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 2.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在 校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操 行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學 生 得 申 請 參 加 甄 選, 如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通 過 甄 選 而 未 能 於 當 年 度 具 備 大 學 二 年 級 之 在 校 生 身 分 者, 應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甄 選 辦 理 次 學 期 加 退 選 課 結 束 前 為 止 4. 應 屆 畢 業 生 已 修 滿 主 修 系 ( 所 ) 畢 業 學 分, 但 未 通 過 甄 選 者, 不 得 以 等 待 參 加 甄 選 為 由 申 請 延 緩 畢 業 ( 二 ) 甄 選 程 序 : 1.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之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參 加 性 向 測 驗 或 生 涯 興 趣 量 表,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未 參 加 者, 不 予 錄 取, 測 驗 結 果 提 供 本 委 員 會 參 考 2. 甄 選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 (1) 第 一 階 段 : 資 格 審 查 及 筆 試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可 參 加 筆 試, 筆 試 科 目 為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學 理 論 及 教 育 時 事 等 ) (2) 第 二 階 段 : 複 試 複 試 方 式 為 面 試, 包 括 人 格 特 質 興 趣 與 能 力 以 及 教 育 理 念 及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等 問 答 ( 三 ) 成 績 計 算 : 筆 試 成 績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複 試 成 績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5~

( 四 ) 錄 取 方 式 : 1.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按 甄 選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2.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參 加 甄 選 ( 含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學 生 ),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甄 選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4. 甄 選 成 績 如 有 任 一 階 段 或 任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五 ) 為 獎 勵 本 校 具 特 殊 才 藝 或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其 甄 選 規 定 如 下 : 1.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性 競 賽 獲 個 人 或 團 體 前 三 名 者,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不 受 甄 選 之 學 業 成 績 門 檻 限 制 ( 但 仍 應 符 合 操 行 標 準 ) 申 請 甄 選, 並 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2. 前 目 規 定 之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錄 取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學 程 該 學 年 度 核 定 師 資 生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且 錄 取 標 準 以 降 低 甄 選 總 分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內 規 劃 學 生 甄 選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則 依 規 定 以 一 般 生 甄 選 方 式 錄 取. 特 殊 才 藝 或 資 賦 優 異 採 計 之 競 賽 細 項 繳 交 資 料 每 學 年 度 名 額 數 及 錄 取 標 準 等,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各 學 年 度 簡 章 載 明, 申 請 學 生 應 依 簡 章 按 期 限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學 生 未 達 降 低 後 錄 取 標 準 則 以 不 足 額 錄 取, 該 名 額 流 用 至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六 本 委 員 會 應 於 甄 選 榜 示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得 酌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或 放 棄 之 缺 額 得 以 本 次 甄 選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甄 選 辦 理 次 學 期 加 退 選 課 結 束 為 止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之 通 過 甄 選 經 錄 取 者, 須 於 公 告 報 到 期 間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論 教 育 部 核 定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不 得 跨 學 年 度 ( 屆 ) 甄 選 使 用 及 遞 補 七 學 生 申 請 甄 選 限 單 一 師 資 類 科, 且 通 過 甄 選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八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等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示 辦 理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6~

附 錄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