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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Ⅱ) 簡 章 初 試 ( 筆 試 )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複 試 ( 口 試 ) 辦 理 單 位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812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中 鋼 路 1 號 電 話 :(07)8051550 網 址 :http://www.csc.com.tw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公 告 第 1 頁, 共 12 頁

( ) (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Ⅱ)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及 繳 費 期 間 104 年 11 月 12 日 ( 四 )09:00 至 104 年 11 月 27 日 ( 五 )18:00 請 至 金 融 研 訓 院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查 詢,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12 月 14 日 ( 一 ) 請 於 09:00 起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初 試 初 試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 ( 六 ) 下 午 初 試 ( 筆 試 ) 集 中 於 高 雄 地 區 舉 辦, 請 攜 帶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筆 試 題 公 告 104 年 12 月 21 日 ( 一 )12:00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試 104 年 12 月 21 日 ( 一 )12:00 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2:00 止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5 年 1 月 25 日 ( 一 )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5 年 1 月 26 日 -27 日 ( 二 - 三 )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5 年 1 月 30 日 ( 六 )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登 入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書 105 年 2 月 3 日 ( 三 ) 請 於 09:00 起 至 中 鋼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複 試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書 複 試 口 試 複 試 日 期 師 級 : 請 詳 細 參 閱 複 試 ( 口 試 ) 通 知 書 所 載 各 105 年 2 月 20 日 21 日 類 組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複 試 集 ( 六 日 ) 中 於 高 雄 地 區 舉 辦,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員 級 :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105 年 2 月 27 日 28 日 29 日 及 複 試 通 知 書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 六 日 一 ) 錄 取 結 果 查 詢 及 通 知 105 年 3 月 15 日 ( 二 ) 請 於 09:00 至 中 鋼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將 由 中 鋼 公 司 通 知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中 鋼 公 司 網 站 (http://www.csc.com.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2 頁, 共 12 頁

壹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及 測 驗 科 目 中 鋼 公 司 係 一 貫 作 業 鋼 廠, 屬 24 小 時 輪 班 作 業 性 質, 竭 誠 歡 迎 意 志 堅 定 體 能 強 健 且 願 意 接 受 輪 班 工 作 之 優 秀 青 年 朋 友 踴 躍 報 考, 一 起 加 入 中 鋼 公 司 工 作 行 列 一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學 歷 : 應 考 人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均 得 報 考, 惟 如 獲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於 審 查 資 格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凡 未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1. 師 級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員 級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職 高 中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相 關 證 照 者 尤 佳 * 為 適 才 適 所, 具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請 報 考 師 級 職 位, 如 有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報 考 員 級 職 位 者, 經 查 獲 則 不 予 錄 用 ( 二 ) 體 格 需 求 : 1. 兩 眼 矯 正 後 視 力 均 為 0.8 以 上 2. 辨 色 力 及 聽 力 正 常 本 次 錄 取 人 員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起 分 批 進 用, 應 考 人 限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前 能 報 到 且 正 式 上 班 者 二 甄 試 方 式 : 各 類 組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二 階 段 舉 行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分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兩 科, 均 為 測 驗 題 ( 題 型 為 單 選 題 或 複 選 題 ), 採 2B 鉛 筆 劃 記 答 案 卡 方 式 作 答 1. 共 同 科 目 : 含 國 文 ( 占 40%) 英 文 ( 占 60%),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2. 專 業 科 目 : 依 各 類 組 需 要 合 併 數 個 專 業 科 目 為 一 科,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70%, 有 關 各 類 組 之 專 業 科 目, 請 參 閱 甄 試 職 位 類 別 之 應 考 專 業 科 目 說 明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依 應 考 人 員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排 序, 按 各 類 組 ( 以 代 碼 區 分 )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 報 考 機 械 設 計 類 組 (H9602) 者, 於 複 試 當 日 需 先 進 行 術 科 測 驗, 術 科 成 績 占 複 試 成 績 30% 第 3 頁, 共 12 頁

三 甄 試 職 位 類 別 各 類 組 錄 取 名 額 測 驗 科 目 及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如 下 : ( 一 ) 師 級 職 位 : 類 組 ( 代 碼 )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預 定 複 試 名 額 特 別 資 格 條 件 ( 所 列 條 件 均 需 符 合 ) 專 業 科 目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 各 類 組 人 員 部 分 需 從 事 輪 班 性 質 工 作 或 輪 調 派 赴 國 外 據 點 工 作 ) 機 械 (H9601) 機 械 設 計 (H9602) 電 機 (H9603) 材 料 (H9604) 工 業 工 程 (H9605) 土 木 工 程 (H9606) 資 訊 工 程 (H9607) 資 訊 系 統 設 計 (H9608) 市 場 開 發 (H9609) 42 96 ( 無 ) 5 16 1. 術 科 測 驗 : 以 Solidworks 軟 體 繪 製 機 械 組 件 之 3D 系 統 組 合 圖 及 2D 機 械 製 造 圖 2. 術 科 成 績 占 複 試 成 績 30% 40 90 ( 無 ) 18 54 ( 無 ) 9 18 ( 無 ) 2 8 ( 無 ) 4 12 13 40 5 16 多 益 550 以 上, 或 相 當 之 英 語 檢 定 計 分 對 照 ( 詳 參 附 表 ) 1. 多 益 550 以 上, 或 相 當 之 英 語 檢 定 計 分 對 照 ( 詳 參 附 表 ) 2. 具 JAVA 與 資 料 庫 程 式 設 計 經 驗 多 益 550 以 上, 或 相 當 之 英 語 檢 定 計 分 對 照 ( 詳 參 附 表 ) 1. 固 力 學 及 熱 力 學 2. 流 體 力 學 3. 金 屬 材 料 1. 固 力 學 及 熱 力 學 2. 流 體 力 學 3. 金 屬 材 料 1. 生 產 設 備 設 置 規 劃 操 作 改 善 及 保 養 維 護 2. 生 產 流 程 及 作 業 技 術 改 善 離 岸 風 力 發 電 機 設 計 機 械 製 造 圖 風 機 零 組 件 採 購 規 範 之 訂 定 組 裝 與 試 車 1. 電 路 學 及 電 子 電 路 1. 生 產 設 備 設 置 規 劃 操 作 2. 電 力 系 統 及 電 機 機 械 改 善 及 保 養 維 護 3. 控 制 系 統 2. 生 產 流 程 及 作 業 技 術 改 善 1. 物 理 冶 金 2. 熱 力 學 1. 工 程 經 濟 及 效 益 評 估 2. 生 產 管 理 3. 統 計 及 作 業 研 究 1. 結 構 學 ( 混 凝 土 鋼 結 構 ) 2. 土 壤 力 學 3. 建 築 管 理 1. 程 式 設 計 2. 資 料 庫 系 統 3.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4. 計 算 機 結 構 1. JAVA 程 式 設 計 2. 軟 體 工 程 概 論 3. 關 聯 式 資 料 庫 的 應 用 1. 工 程 概 論 2. 經 濟 學 3.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1. 煉 鐵 煉 鋼 軋 鋼 生 產 操 作 技 術 發 展 與 品 管 2. 冶 金 分 析 及 試 驗 1. 生 產 計 畫 與 排 程 2. 成 品 及 原 物 料 運 務 規 劃 3.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及 改 善 4. 研 發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及 改 善 土 建 鋼 構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與 監 造 製 程 電 腦 軟 硬 體 規 劃 設 計 維 護 及 改 善 1.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2. 程 式 設 計 與 維 護 1. 產 品 行 銷 及 企 劃 2. 採 購 業 務 經 辦 財 務 會 計 (H9610) 4 16 多 益 550 以 上, 或 相 當 之 英 語 檢 定 計 分 對 照 ( 詳 參 附 表 ) 1. 會 計 學 2. 稅 務 法 規 3. 財 務 管 理 1. 各 類 業 務 會 計 處 理 2. 成 本 會 計 之 資 料 彙 整 與 分 析 3. 相 關 會 計 業 務 處 理 第 4 頁, 共 12 頁

圖 書 資 訊 (H9611) 2 6 多 益 550 以 上, 或 相 當 之 英 語 檢 定 計 分 對 照 ( 詳 參 附 表 ) 1. 資 訊 系 統 與 資 訊 檢 索 2. 參 考 資 源 與 服 務 3. 資 訊 服 務 加 值 運 用 1. 資 料 庫 評 估 與 資 訊 檢 索 2. 主 題 資 訊 編 輯 3. 參 考 / 推 廣 / 技 術 服 務 4. 建 置 數 位 圖 書 館 合 計 144 372 註 :1. 應 考 人 須 具 報 考 類 組 相 關 科 系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2. 相 關 科 系 之 採 認, 係 指 大 學 以 上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所 修 習 課 程, 與 報 考 類 別 之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至 少 有 一 科 名 稱 相 同 或 相 近, 且 取 得 3 個 學 分 以 上 者 ( 須 持 有 該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 3. 中 鋼 公 司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錄 取 名 額 ( 二 ) 員 級 職 位 : 類 組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預 定 複 試 名 額 機 械 (H9612) 286 580 電 機 (H9613) 88 180 化 工 (H9614) 4 12 合 計 378 772 專 業 科 目 1. 機 械 概 論 2. 機 械 製 造 與 識 圖 1. 電 工 及 電 子 學 2. 數 位 系 統 3. 電 工 機 械 1. 化 工 基 本 概 論 2. 化 學 分 析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 下 列 各 類 組, 皆 須 從 事 輪 班 性 質 工 作 )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修 護 生 產 設 備 修 護 工 場 操 作 與 生 產 等 相 關 業 務 註 :1. 應 考 人 限 具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職 高 中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具 相 關 證 照 尤 佳, 如 : 大 貨 車 駕 照 吊 升 荷 重 在 3 公 噸 以 上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 架 空 式 - 機 上 操 作 技 術 士 證 吊 升 荷 重 在 3 公 噸 以 上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 架 空 式 - 地 面 操 作 技 術 士 證 荷 重 在 一 公 噸 以 上 之 堆 高 機 操 作 技 術 士 證. 等 證 書 3. 中 鋼 公 司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錄 取 名 額 貳 報 名 期 間 繳 費 方 式 及 應 繳 驗 資 料 一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11 月 12 日 9:00 起, 至 11 月 27 日 18:00 截 止,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本 項 甄 試 資 訊 及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中 鋼 公 司 (http://www.csc.com.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http://www.tabf.org.tw/exam) 首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四 )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說 明 內 容, 每 人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第 5 頁, 共 12 頁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 五 ) 應 考 人 員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試 務 行 政 費 用 ):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二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繳 款,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費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27 日 18:00 止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華 南 銀 行 信 用 卡 刷 卡 網 頁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27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明 細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惟 請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4.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顯 示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本 院 四 報 考 身 分 : 報 考 人 若 符 合 以 下 身 分 者, 於 計 算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時 得 擇 一 優 惠 計 分, 請 於 報 名 時 就 報 考 身 分 欄 位 先 予 審 慎 勾 選, 未 具 下 述 身 分 者, 請 勿 勾 選 : ( 一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前 ( 限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將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鋼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案 小 組, 如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或 未 於 104 第 6 頁, 共 12 頁

年 11 月 27 日 前 郵 寄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者, 改 按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計 分 ( 二 ) 小 港 區 子 弟 :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自 報 名 截 止 日 往 前 計 算, 設 籍 居 住 連 續 20 年 以 上, 且 本 人 目 前 仍 設 籍 小 港 區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 計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104 年 11 月 27 日 止 ), 於 完 成 報 名 後 請 直 接 列 印 委 託 書, 並 經 簽 章 後,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前 ( 限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鋼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案 小 組, 以 利 查 驗 是 否 符 合 設 籍 年 限 資 格, 如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或 未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前 郵 寄 委 託 書 者, 改 按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計 分 ( 三 ) 中 鋼 公 司 符 合 限 制 優 惠 對 象 之 員 工 子 女 : 因 公 殉 職 人 員 在 職 死 亡 人 員 或 曾 依 民 國 90 年 至 95 年 期 間 從 業 人 員 優 惠 離 退 專 案 處 理 要 點 已 辦 理 離 退 人 員 之 子 女, 於 報 名 網 頁 直 接 鍵 入 中 鋼 家 屬 之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不 需 另 行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後 續 將 由 中 鋼 公 司 進 行 審 查, 如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改 按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計 分 參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初 試 ( 筆 試 ):104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鈴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13:50 14:00~15:0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5:30 15:40~17:10 ( 一 ) 試 場 設 置 於 高 雄 地 區, 請 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 9:00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考 場 詳 細 地 址 及 初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等 相 關 資 訊 ( 二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複 試 ( 口 試 ): 預 定 於 105 年 2 月 20 至 2 月 29 日 期 間, 於 高 雄 市 辦 理 ( 一 ) 中 鋼 公 司 將 於 105 年 2 月 3 日 9:00 起 於 中 鋼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各 類 組 複 試 ( 口 試 ) 之 時 間 及 試 場 位 置, 達 複 試 標 準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書 備 用, 未 達 複 試 標 準 者 不 另 通 知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當 日,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複 試 通 知 書 者 不 得 入 場, 並 需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 以 原 住 民 身 份 報 考 者, 需 另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2. 畢 業 證 書 之 正 本 與 影 本 各 乙 份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第 7 頁, 共 12 頁

3.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表 甄 選 諮 詢 表 及 自 傳 之 正 本 各 乙 份 影 本 各 四 份, 合 計 五 份 ( 請 從 網 站 之 資 料 查 詢 及 列 印 畫 面 下 載 表 格 事 前 填 妥, 自 傳 正 本 須 親 筆 填 寫 ) 4. 體 格 檢 查 表 正 本 乙 份, 驗 畢 後 不 予 退 還 醫 院 出 具 體 檢 報 告 書 約 需 一 週, 故 請 預 先 安 排 體 檢 時 間, 並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至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會 公 告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合 格 單 位 進 行 檢 查 ( 請 至 勞 動 部 網 站 查 詢 ) 因 體 檢 項 目 需 要 驗 血, 檢 查 前 請 空 腹 6 小 時 5. 成 績 單 之 正 本 與 影 本 各 乙 份 : 請 提 供 畢 業 學 校 核 章 註 明 畢 業 成 績 之 全 份 學 業 成 績 單 6. 有 其 他 外 語 檢 定 技 能 檢 定 專 業 證 照 或 經 歷 等 證 明 文 件 者, 請 提 供 影 本 註 : 以 上 查 驗 證 件 與 繳 交 資 料, 經 審 查 若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舞 弊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或 其 他 重 大 違 規 不 合 法 令 規 定 之 情 事, 以 及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資 格 ; 如 於 錄 取 進 用 後 發 現, 即 以 免 職 處 理, 並 須 自 行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不 得 異 議 肆 初 試 ( 筆 試 ) 試 場 規 則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測 驗 期 間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作 答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 四 ) 選 擇 題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手 環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第 8 頁, 共 12 頁

( 九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一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9.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試 題 ; 10.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經 監 試 人 員 再 次 制 止 而 仍 執 意 續 犯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四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五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 共 同 科 目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專 業 科 目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70%; 並 依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分 別 按 各 類 組 公 告 之 預 定 複 試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者, 按 各 類 組 依 序 以 下 列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 (1) 專 業 科 目 (2) 英 文 (3) 國 文 註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有 一 科 零 分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滿 分 100 分 ) * 報 考 機 械 設 計 (H9602) 類 組 者, 術 科 成 績 占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30% ( 三 ) 總 成 績 計 算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60%;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40% 第 9 頁, 共 12 頁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2.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 三 ) 錄 取 人 數 如 未 達 該 類 組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不 足 名 額 不 流 用 於 其 他 類 組 ( 四 )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得 由 已 參 加 複 試 合 格 之 該 類 組 應 考 人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陸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複 查 一 初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9:00 至 105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初 試 ( 筆 試 )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8:00 止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0 分 鐘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國 鋼 鐵 公 司 甄 試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之 網 頁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如 應 考 人 複 查 結 果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組 得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最 低 分 數, 即 予 更 正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並 通 知 其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原 准 予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之 應 考 人, 如 複 查 結 果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未 達 該 類 組 得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最 低 分 數, 即 予 更 正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並 取 消 其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1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柒 甄 試 結 果 一 初 試 ( 筆 試 ) 結 果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09:00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二 複 試 ( 口 試 ) 結 果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09:00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至 中 鋼 公 司 網 站 (http://www.csc.com.tw) 查 詢,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單 將 另 行 寄 發 第 10 頁, 共 12 頁

捌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及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一 依 中 鋼 公 司 工 作 規 則 及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相 關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將 不 予 進 用 : ( 一 ) 現 受 刑 事 追 訴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通 緝 在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四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瀆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者 ( 五 ) 曾 在 中 鋼 公 司 或 其 轉 投 資 公 司 因 案 免 職 人 員, 或 因 對 於 所 擔 任 工 作 確 不 能 勝 任 而 予 資 遣 者 二 進 用 待 遇 : ( 一 ) 基 本 薪 給 : 師 級 NT$36,600 元 / 月 ( 內 含 伙 食 津 貼 NT$2,400 元 ); 員 級 NT$27,100 元 / 月 ( 內 含 伙 食 津 貼 NT$2,400 元 ) ( 二 ) 中 鋼 公 司 福 利 制 度 完 善, 每 年 並 另 視 營 運 獲 利 情 況 及 員 工 績 效 表 現 核 發 獎 金 等 三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時 間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起 分 批 進 用, 錄 取 報 到 後 先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經 考 評 合 格 後, 正 式 僱 用 ; 試 用 考 評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僱 用 四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後, 中 鋼 公 司 將 依 公 司 實 務 需 要 職 位 需 求 及 個 人 專 長 分 發 單 位,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分 發 單 位 五 依 中 鋼 公 司 規 定, 新 進 人 員 錄 取 報 到 後, 服 務 未 滿 2 年, 不 得 請 調 工 作 單 位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於 下 列 網 站,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一 ) 中 鋼 公 司 (http://www.csc.com.tw);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07) 805-1550,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30~11:30, 下 午 12:30~16:30 ( 二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http://www.tabf.org.tw/exam);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7:30 二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Ⅱ),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站 及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應 考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巨 變,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以 確 認 該 次 甄 試 是 否 延 期 * 初 試 ( 筆 試 ) 階 段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站 及 中 鋼 公 司 網 站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訊 息 * 複 試 ( 口 試 ) 階 段 -- 中 鋼 公 司 網 站 (http://www.csc.com.tw) 所 發 布 之 相 關 訊 息 第 11 頁, 共 12 頁

附 表 : 中 鋼 公 司 辦 理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對 照 表 全 民 英 檢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托 福 (TOEFL) (GEPT) (FLPT)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全 民 網 路 英 檢 IELTS 國 際 英 語 多 益 (TOEIC)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NETPAW) 測 試 (BULATS) 通 過 初 試 筆 試 面 試 網 路 型 態 中 級 550+ 195+ S-2 ALTE Level 2 中 級 4+ 47+ 中 高 級 750+ 240+ S-2+ ALTE Level 3 中 高 級 5.5+ 71+ 高 級 880+ 315+ S-3 以 上 ALTE Level 4 高 級 6.5+ 83+ 第 12 頁, 共 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