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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網 址 :http://www.wzu.edu.tw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電 話 :(:( :(07)3426031 轉 2131~2135 傳 真 :(:( :(07)342536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目 錄 壹 學 校 與 各 系 簡 介... 1 貳 招 生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3 參 招 生 依 據... 4 肆 報 名 資 格 與 注 意 事 項... 4 伍 修 業 年 限... 5 陸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佔 百 分 比... 5 柒 報 名 規 定 及 應 繳 寄 資 料... 10 捌 准 考 證 面 試 通 知 單 寄 發... 14 玖 考 試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14 拾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總 成 績 單 寄 發... 15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17 拾 貳 錄 取 方 式... 17 拾 叁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8 拾 肆 錄 取 生 報 到... 18 拾 伍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19 拾 陸 簡 章 發 售... 19 拾 柒 相 關 資 訊 及 其 他... 20 附 表 一 翻 譯 系 准 考 證... 21 附 表 二 英 國 語 文 系 准 考 證... 22 附 表 三 考 生 申 訴 表... 23 附 表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4 附 表 五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5 附 表 六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26 附 表 七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27 附 表 八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名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28 附 表 九 特 別 加 分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29 附 表 十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30 附 表 十 一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31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32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5 附 錄 三 特 種 生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38 附 錄 四 特 種 生 身 分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40

壹 學 校 與 各 系 簡 介 校 名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電 話 (07)3426031 轉 分 機 2131~2135 傳 真 (07)3425360 網 址 http://www.wzu.edu.tw 1.95 年 度 起, 連 續 獲 得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獎 補 助 款 5.4 億 元 2. 根 據 Cheers 雜 誌 及 遠 見 雜 誌 2016 最 佳 大 學 指 南, 本 校 表 現 優 異, 成 果 如 下 語 文 / 傳 播 專 業 領 域 為 全 國 大 學 校 院 第 1 名, 具 有 國 際 觀 與 外 語 能 力 為 技 辦 學 成 效 職 校 院 第 1 名, 大 學 輔 系 生 佔 大 學 部 總 人 數 比 例 為 私 立 技 職 校 院 第 1 名, 大 學 雙 主 修 生 佔 大 學 部 總 人 數 比 例 為 私 立 技 職 校 院 第 1 名 與 3. 本 校 開 設 多 種 外 語 ( 韓 文 泰 文 越 南 文 印 尼 文 意 第 緒 文 俄 文 及 義 大 利 教 學 資 源 文 等 ) 課 程, 培 育 卓 越 外 語 人 才 及 多 國 語 複 譯 人 才 4. 華 語 中 心 每 年 均 開 辦 華 語 班 及 華 語 師 資 培 訓 班, 學 生 國 籍 涵 蓋 美 洲 歐 洲 非 洲 大 洋 洲 與 亞 洲 等 近 30 國 5. 本 校 與 五 大 洲 等 20 餘 國 200 餘 所 大 學 校 院 簽 定 學 術 交 流 協 定 英 國 語 文 系 本 系 培 育 擁 有 全 方 位 英 語 溝 通 能 力 專 業 技 能 人 文 素 養 國 際 視 野 以 及 健 全 人 格 之 外 語 人 才 課 程 規 劃 除 專 業 的 聽 說 讀 寫 譯 相 關 英 文 課 程 外, 為 培 育 學 生 文 化 底 蘊, 亦 開 設 文 化 文 學 等 課 程 為 加 強 學 生 第 二 專 長 以 培 養 複 合 式 的 國 際 英 語 人 才, 本 系 所 開 設 的 課 程 皆 以 全 英 語 授 課, 授 課 方 式 活 潑 多 元 為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亦 不 定 期 邀 請 業 界 專 家 至 課 堂 協 同 教 學, 此 外, 每 位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皆 必 須 完 成 實 習 必 修 課 程, 並 通 過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始 得 畢 業 本 系 已 與 美 國 阿 肯 薩 斯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研 究 所 (Arkansas Tech University) Dubuque University 商 學 院 MBA 英 國 University of Cumbria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簽 訂 學 碩 士 雙 聯 學 位, 學 生 可 選 擇 用 1.5+1 年 的 時 間, 同 時 獲 得 學 士 與 碩 士, 為 本 系 學 生 開 設 一 條 通 往 歐 美 留 學 的 快 速 道 路, 且 可 兩 種 專 業, 一 次 滿 足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後 在 國 際 經 貿 觀 光 傳 播 翻 譯 文 創 與 英 語 教 學 等 產 業 皆 有 優 異 表 現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網 址 :http://c021.wzu.edu.tw 各 系 教 學 目 標 翻 譯 系 本 系 秉 持 全 人 教 育 理 念, 提 供 翻 譯 系 學 生 完 整 的 專 業 知 能 技 能 及 人 格 方 面 的 專 業 翻 譯 課 程 本 系 除 以 英 語 為 主 第 二 外 語 為 輔 的 語 言 教 學 外, 更 加 強 專 業 翻 譯 理 論 課 程 及 口 筆 譯 實 務 訓 練, 亦 開 設 商 務 科 技 法 政 新 聞 等 課 程, 經 由 紮 實 的 課 程 設 計 及 廣 泛 的 口 筆 譯 演 練, 培 養 實 務 型 的 新 一 代 翻 譯 知 識 工 作 者, 以 提 昇 翻 譯 系 畢 業 生 之 國 際 就 業 競 爭 力 法 國 語 文 系 本 系 (1) 專 業 目 標 : 培 育 具 有 整 合 應 用 能 力 的 雙 外 語 ( 法 文 及 英 文 ) 專 業,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正 確 與 通 順 的 外 語 溝 通 能 力, 並 通 過 系 訂 之 語 言 檢 定 標 準, 以 及 培 養 翻 譯 商 務 新 聞 觀 光 及 餐 旅 等 領 域 的 外 語 應 用 能 力 (2) 全 人 教 育 目 標 : 注 重 知 識 的 多 元 學 習, 培 養 敏 銳 的 觀 察 力 反 思 及 批 判 的 能 力, 以 及 養 成 責 任 感 與 職 業 倫 理 課 程 設 計 著 重 於 進 階 或 專 業 語 言 能 力 訓 練 德 國 語 文 系 本 系 成 立 以 來 為 台 灣 各 界 培 育 許 多 優 秀 人 才 教 學 目 標 在 培 養 具 有 跨 文 化 溝 通 能 力 的 雙 外 語 ( 英 德 語 ) 人 才 課 程 設 計 除 進 階 德 語 課 程, 加 強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譯 能 力 外, 並 開 設 商 務 觀 光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新 聞 及 科 技 等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以 增 進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本 系 學 生 擁 有 許 多 機 會 赴 德 國 大 學 交 換 學 習, 以 提 升 語 言 能 力, 開 拓 國 際 視 野 1

多 元 獎 助 學 金 生 活 訊 息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本 系 教 學 目 標 :(1) 專 業 目 標 : 培 養 具 有 職 場 專 業 能 力 的 西 語 人 才 (2) 全 人 教 育 目 標 : 引 導 學 生 在 語 文 的 技 能 外, 注 重 知 識 的 多 元 學 習, 培 養 敏 銳 的 觀 察 力 邏 輯 思 辯 能 力 責 任 感 和 職 場 倫 理 課 程 設 計 著 重 進 階 或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之 訓 練, 並 採 小 班 教 學 課 程 包 括 : 專 業 西 文 翻 譯 專 業 西 文 選 讀 西 語 職 場 溝 通 技 巧 等, 同 時 加 強 商 業 傳 播 觀 光 文 化 等 專 業 領 域 訓 練 本 系 學 生 擁 有 赴 西 語 系 國 家 交 換 及 實 習 機 會 日 本 語 文 系 本 系 課 程 的 特 色 為 運 用 基 礎 日 文 能 力, 加 強 學 生 文 化 溝 通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基 礎 就 業 能 力 核 心 就 業 能 力 訓 練 因 應 社 會 需 求 培 養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專 業 人 才, 並 透 過 上 述 能 力 的 養 成, 培 養 具 有 前 瞻 性 及 國 際 觀 的 人 才 與 世 界 接 軌 為 加 強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鼓 勵 學 生 考 取 各 項 證 照, 並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實 習, 讓 學 生 提 早 適 應 今 後 職 場 環 境 1. 本 校 提 供 多 元 獎 助 學 金, 以 協 助 學 生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有 關 獎 學 金 的 詳 細 內 容, 請 以 本 校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日 間 部 ) 獎 助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公 告 為 準 請 參 閱 網 址 :http://c003.wzu.edu.tw/ezcatfiles/c003/img/img/201/r4-1.pdf * 優 秀 雙 外 語 獎 助 學 金 : 二 學 年 給 予 獎 助 學 金 約 20 萬 元 本 校 專 科 部 應 屆 優 秀 畢 業 生, 若 成 績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經 入 學 管 道 ( 含 五 專 菁 班 直 升 二 技 ) 進 入 本 校 大 學 部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各 系 就 讀 者, 在 學 期 間 ( 不 含 延 修 期 間 ) 給 予 等 同 學 雜 費 之 金 額 作 為 獎 助 學 金 : 1 學 業 總 成 績 達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 小 數 點 以 下 無 條 件 捨 去 ), 操 行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無 任 何 大 過 ( 含 ) 以 上 之 處 分 2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檢 定 達 280 分 以 上 ( 或 達 相 對 應 之 其 他 英 檢 成 績 ), 第 二 外 語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達 本 校 第 二 外 語 系 之 主 修 標 準 本 項 獎 助 學 金 每 學 年 提 供 20-30 個 獎 勵 名 額 為 原 則, 當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獎 勵 名 額 時, 由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就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之 相 關 成 績, 核 定 獎 勵 名 單 * 優 秀 學 生 入 學 獎 助 學 金 : 每 學 期 約 2 萬 6 千 元, 二 學 年 給 予 獎 助 學 金 約 10 萬 元 以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二 年 制 大 學 部 各 系 者, 其 各 科 專 業 科 目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平 均 達 90 分 ( 含 ) 以 上 者 (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日 本 語 文 系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之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即 為 專 業 科 目 ), 在 學 期 間 ( 不 含 延 修 期 間 ) 本 校 給 予 當 學 期 全 額 學 雜 費 之 半 數 金 額 作 為 奬 助 學 金 * 留 校 升 學 獎 助 學 金 : 每 學 期 約 2 萬 6 千 元, 二 學 年 給 予 獎 助 學 金 約 10 萬 元 本 校 專 科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延 修 生 ), 在 校 學 業 總 成 績 達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操 行 總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無 任 何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經 入 學 管 道 升 學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各 系 就 讀 者, 在 學 期 間 ( 不 含 延 修 期 間 ) 給 予 全 額 學 雜 費 之 半 數 金 額 作 為 獎 助 學 金 未 達 前 述 入 學 獎 勵 標 準 者, 入 學 當 學 期 給 予 2 萬 元 獎 助 學 金 以 資 鼓 勵 註 : 惟 受 益 上 列 款 項 獎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其 每 學 期 之 學 業 總 成 績 及 操 行 學 期 成 績 須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方 可 於 下 一 學 期 繼 續 獲 得 獎 助 學 金 2. 其 他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下 列 網 址 http://c004.wz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sa60991218&preview=1 1. 本 校 位 於 北 高 雄 河 堤 與 榮 總 商 圈 間, 校 區 附 近 有 公 車 站 捷 運 漢 神 巨 蛋 站 與 高 鐵 左 營 站, 交 通 便 利 校 區 附 近 有 多 家 商 店 提 供 餐 飲 及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 校 內 有 7-11 及 萊 爾 富 超 商 與 敦 煌 書 局 等 可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生 活 機 能 完 善 2. 本 校 宿 舍 原 則 上 不 提 供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學 生 申 請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http://c004.wzu.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83, 已 建 置 宿 舍 專 區, 提 供 校 外 租 屋 相 關 訊 息 供 學 生 參 考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之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約 為 52,107 元 2

貳 招 生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發 售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期 限 報 名 表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日 准 考 證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寄 發 105 年 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採 郵 寄 送 件 方 式 105 年 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採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105 年 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7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 考 生 至 聯 合 會 報 名 平 台 上 網 報 名 ( 請 參 閱 備 註 二 ) 報 名 資 料 一 律 採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現 場 繳 交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2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上 班 日 8:00~ 下 午 5:00 止, 例 假 日 ( 含 星 期 六 日 ) 現 場 不 收 件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翻 譯 系 考 試 考 試 及 面 試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英 國 語 文 系 考 試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日 本 語 文 系 面 試 總 成 績 單 寄 發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總 成 績 複 查 總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00 止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07)3425360( 須 於 上 班 日 以 電 話 確 認 本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8 月 0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00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公 告 錄 取 生 報 到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缺 額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105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起 現 場 繳 交 時 間 上 午 9:00~ 下 午 4:00 止, 通 信 報 到 者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備 註 : 一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網 頁 http://c003.wzu.edu.tw/front/bin/rcglist.phtml?rcg=33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二 報 名 方 式,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請 至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登 入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及 繳 費, 再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3

參 招 生 依 據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以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174316 號 函 核 准 備 查 之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簡 章 肆 報 名 資 格 與 注 意 事 項 凡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並 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取 得 測 驗 成 績, 始 具 報 考 資 格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 詳 見 附 錄 一,P.32) 四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之 規 定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 二 ) 外 國 大 學 參 考 名 冊 請 至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網 頁 查 詢 (http://www.fsedu.moe.gov.tw/home.aspx) ( 三 )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請 至 下 列 網 址 查 詢 (http://rusen.stust.edu.tw/cpx/dm/education-dm.html) 五 考 生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登 記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 日 六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參 加 本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運 用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試 務 用 途 為 限 ( 二 ) 本 會 辦 理 本 入 學 招 生,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入 學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入 學 招 生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招 生 系 組 辦 理 招 生 錄 取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相 關 資 料 由 本 會 保 存 1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4

伍 修 業 年 限 一 日 間 部 修 業 年 限 以 2 年 為 原 則, 以 總 修 業 4 年 為 限 二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陸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佔 百 分 比 招 生 系 別 英 國 語 文 系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外 子 女 20 1 1 1 1 1 1 採 計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 1 專 業 科 目 一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2.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20% 2 專 業 科 目 二 3. 專 業 科 目 一 :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40% 3 二 技 統 測 : 英 文 4. 專 業 科 目 二 : 英 文 聽 力 20% 4 二 技 統 測 : 國 文 5. 特 別 加 分 : 依 英 國 語 文 系 特 別 加 分 項 目 給 分 ( 詳 如 本 簡 章 P.16 所 示 ) -- 5 特 別 加 分 系 網 址 http://c021.wzu.edu.tw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分 機 5304-5306 備 註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升 讀 二 技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名 額 為 40 名, 因 不 足 額 錄 取 或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所 產 生 之 缺 額, 得 於 本 日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備 取 報 到 結 束 前, 併 入 英 國 語 文 系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中,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依 本 校 公 告 為 主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翻 譯 系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外 子 女 20 1 1 1 1 1 1 採 計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 1 專 業 科 目 一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2.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20% 2 專 業 科 目 二 3. 專 業 科 目 一 : 英 文 翻 譯 與 寫 作 30% 3 二 技 統 測 : 英 文 4. 專 業 科 目 二 : 英 文 聽 力 能 力 測 驗 30% 4 二 技 統 測 : 國 文 5. 特 別 加 分 : 依 翻 譯 系 特 別 加 分 項 目 給 分 ( 詳 如 本 簡 章 P.16-P.17 所 示 ) -- 5 特 別 加 分 系 網 址 http://c033.wzu.edu.tw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分 機 6402-6403 5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法 國 語 文 系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外 子 女 10 1 1 1 1 1 1 採 計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 1 中 法 文 面 試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2.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2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3 二 技 統 測 : 英 文 4. 中 法 文 面 試 30% 4 二 技 統 測 : 國 文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佔 書 審 成 績 百 分 比 1.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2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專 業 科 目 ) 2. 英 語 文 檢 定 成 績 單 20% 3. 法 文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限 A4 各 一 頁 ) 35% 4. 法 語 檢 定 TCF 或 DELF B1( 含 ) 以 上 語 檢 證 照 15% 5. 其 他 競 賽 社 團 及 各 項 服 務 表 現 10% 評 分 標 準 佔 面 試 成 績 百 分 比 中 法 文 面 試 ( 專 業 科 目 ) 1. 儀 表 態 度 : 儀 態 禮 節 反 應 態 度 時 間 掌 握 等 20% 2. 表 達 能 力 : 口 語 表 達 正 確 清 晰 流 暢 度 等 30% 備 註 3. 內 容 : 問 題 掌 握 邏 輯 清 楚 條 理 分 明 對 法 語 系 國 家 及 其 語 言 文 化 之 了 解 等 50% 1. 請 將 上 述 書 審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書 審 資 料 不 再 歸 還, 請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2.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應 屆 畢 業 生 : 採 計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已 畢 業 者 或 肄 業 者 則 採 計 全 部 在 學 期 間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含 最 後 1 學 期 ) 3. 英 語 文 檢 定 成 績 單 限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托 福 雅 思 多 益 及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級 成 績 得 比 照 換 算 ( 不 含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請 擇 一 繳 交 成 績 單 英 語 文 檢 定 類 別 如 本 校 英 語 語 檢 成 績 比 較 參 考 表 ( 不 含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請 參 閱 : www.wzu.edu.tw- 註 冊 組 - 語 檢 畢 業 門 檻 4. 法 語 檢 定 TCF 或 DELF B1( 含 ) 以 上 語 檢 證 照 : (1) 取 得 B1 得 10 分 (2) 取 得 B2( 含 ) 以 上 得 15 分 評 分 以 最 高 級 別 作 為 計 算 系 網 址 http://c022.wzu.edu.tw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分 機 5602-5603 6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德 國 語 文 系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外 子 女 10 1 1 1 1 1 1 採 計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1.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 1 德 文 面 試 2.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2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3 二 技 統 測 : 英 文 3. 德 文 面 試 30% 4 二 技 統 測 : 國 文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佔 書 審 成 績 百 分 比 1.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專 業 科 目 ) 2. 英 語 文 檢 定 成 績 單 20% 3. 德 文 自 傳 (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限 A4 一 頁 ) 15% 4. 德 文 讀 書 計 畫 (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限 A4 一 頁 ) 15% 德 文 面 試 ( 專 業 科 目 ) 備 註 5. 德 語 檢 定 B1( 含 ) 以 上 語 檢 證 照 20% 評 分 標 準 1.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口 語 清 晰 流 暢 時 間 掌 握 邏 輯 清 楚 及 條 理 分 明 等 2. 內 容 : 生 涯 規 劃 就 讀 意 願 對 德 語 系 國 家 及 其 語 言 文 化 之 了 解 程 度 等 佔 面 試 成 績 百 分 比 40% 40% 3. 整 體 表 現 : 儀 態 禮 節 反 應 態 度 問 題 掌 握 等 20% 1. 請 將 上 述 書 審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書 審 資 料 不 再 歸 還, 請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2.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應 屆 畢 業 生 : 採 計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已 畢 業 者 或 肄 業 者 則 採 計 全 部 在 學 期 間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含 最 後 1 學 期 ) 3. 英 語 文 檢 定 成 績 單 限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托 福 雅 思 多 益 及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級 成 績 得 比 照 換 算 ( 不 含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請 擇 一 繳 交 成 績 單 英 語 文 檢 定 類 別 如 本 校 英 語 語 檢 成 績 比 較 參 考 表 ( 不 含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請 參 閱 : www.wzu.edu.tw- 註 冊 組 - 語 檢 畢 業 門 檻 4. 德 語 檢 定 測 驗 如 : 歌 德 B1 級 B2 級 或 C1 級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FLPT ( 德 語 能 力 測 驗 ) 或 BULATS( 德 語 職 場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證 照 : (1) 取 得 B1 得 18 分 (2) 取 得 B2( 含 ) 以 上 得 20 分 評 分 以 最 高 級 別 作 為 計 算 系 網 址 http://c023.wzu.edu.tw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分 機 5702-5703 7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外 子 女 10 1 1 1 1 1 1 採 計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1.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 1 西 文 面 試 2.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2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3 二 技 統 測 : 英 文 4. 西 文 面 試 30% 4 二 技 統 測 : 國 文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佔 書 審 成 績 百 分 比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專 業 科 目 ) 1.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60% 2. 西 文 讀 書 計 畫 (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限 A4 一 頁 ) 25% 3. 西 語 檢 定 成 績 單 DELE 或 BULATS 15% 評 分 標 準 佔 面 試 成 績 百 分 比 西 文 面 試 ( 專 業 科 目 ) 1.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口 語 表 達 正 確 清 晰 流 暢 度 等 40% 2. 內 容 : 問 題 掌 握 邏 輯 清 楚 條 理 分 明 對 西 語 系 國 家 及 其 語 言 文 化 之 了 解 等 40% 3. 整 體 表 現 : 儀 態 禮 節 反 應 態 度 時 間 掌 握 等 20% 備 註 1. 請 將 上 述 書 審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書 審 資 料 不 再 歸 還, 請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2.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應 屆 畢 業 生 : 採 計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已 畢 業 者 或 肄 業 者 則 採 計 全 部 在 學 期 間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含 最 後 1 學 期 ) 3.DELE 或 BULATS 西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1) C1 通 過 (APTO) 者 得 15 分 (2) B2 通 過 (APTO) 者 得 10 分 (3) B1 通 過 (APTO) 者 得 5 分 西 語 檢 定 擁 有 不 同 級 數 證 明 者, 從 中 擇 取 最 高 級 數 計 分 系 網 址 http://c024.wzu.edu.tw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分 機 5802-5803 8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日 本 語 文 系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外 子 女 20 1 1 1 1 1 1 採 計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1.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 1 日 文 面 試 2.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2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3 二 技 統 測 : 英 文 4. 日 文 面 試 40% 4 二 技 統 測 : 國 文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佔 書 審 成 績 百 分 比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專 業 科 目 ) 1.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60% 2. 日 文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限 A4 各 一 頁 ) 20% 3. 英 語 文 檢 定 成 績 單 20% 評 分 標 準 佔 面 試 成 績 百 分 比 日 文 面 試 ( 專 業 科 目 ) 1. 儀 表 態 度 20% 2. 表 達 能 力 40% 3. 內 容 40% 備 註 1. 請 將 上 述 書 審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書 審 資 料 不 再 歸 還, 請 自 行 留 存 正 本 2.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應 屆 畢 業 生 : 採 計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已 畢 業 者 或 肄 業 者 則 採 計 全 部 在 學 期 間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含 最 後 1 學 期 ) 3. 英 語 文 檢 定 成 績 單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TOEFL TOEIC IELTS BULATS 及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級 成 績 得 比 照 換 算, 請 擇 一 繳 交 成 績 單 ; 擁 有 不 同 級 數 證 明 者, 從 中 擇 取 最 高 級 數 計 分 英 語 文 檢 定 類 別 如 本 校 英 語 語 檢 成 績 比 較 參 考 表, 請 參 閱 : www.wzu.edu.tw- 註 冊 組 - 語 檢 畢 業 門 檻 系 網 址 http://c025.wzu.edu.tw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分 機 5502-5503 9

柒 報 名 規 定 及 應 繳 寄 資 料 一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及 繳 費 期 限 :105 年 6 月 08 日 ( 三 ) 起 至 105 年 6 月 23 日 ( 四 )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報 名 二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日 期 : ( 一 ) 採 郵 寄 送 件 方 式 105 年 6 月 08 日 ( 三 )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五 ) 截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郵 寄 地 址 : : :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 二 ) 採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105 年 6 月 08 日 ( 三 )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五 ) 截 止, 上 班 日 每 天 8:00 ~ 下 午 5:00 止, 例 假 日 ( 含 星 期 六 日 ) 現 場 不 收 件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網 址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登 入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及 繳 費 事 項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電 話 :(02)27725333, 傳 真 :(02)27735633 (02)27731722 四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選 填 報 名 本 校 各 系 ( 組 ) 學 程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 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等 步 驟,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1.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設 定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只 須 登 錄 1 次, 即 可 適 用 於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各 系 之 報 名 2. 已 完 成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須 再 登 錄, 即 可 逕 行 選 填 報 名 各 系 3. 凡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通 過 登 錄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身 分 者,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不 須 再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若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後 新 增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傳 真 號 碼 : (02)27735633 (02)2773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4. 報 名 考 生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時 所 載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郵 件 而 權 益 受 損 ( 二 ) 選 填 報 名 本 校 各 系 ( 組 ) 學 程 1. 考 生 至 多 可 以 選 擇 本 校 3 個 系 2. 考 生 可 一 次 選 擇 在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多 所 招 生 校 系 ( 組 ) 學 程, 尚 未 繳 費 且 未 到 10

該 次 報 名 學 校 最 早 報 名 截 止 日, 可 至 系 統 取 消 整 筆 選 取 紀 錄 3. 當 次 選 填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因 逾 期 繳 費 致 該 次 報 名 失 效 時, 但 該 次 選 填 未 逾 各 其 報 名 載 止 日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皆 仍 可 再 次 選 填 4. 已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不 得 重 複 選 取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1. 繳 款 帳 號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依 每 次 選 擇 報 名 系 別 後,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並 於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繳 費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次 皆 不 同, 限 考 生 本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2. 繳 費 金 額 (1) 報 名 費 a. 一 般 考 生 : 每 一 系 新 台 幣 800 元 b.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戶 減 免 30%: 每 一 系 新 台 幣 560 元 c.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全 額 優 惠, 免 繳 報 名 費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於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通 過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免 繳 報 名 費 之 優 待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考 生 於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減 免 30% 報 名 費 優 待 3 若 考 生 未 在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但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如 欲 免 繳 或 減 免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須 於 各 校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以 傳 真 方 式 接 受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查 ( 傳 真 號 碼 : (02)27735633 (02)2773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 (02)27725333) 註 :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4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須 一 律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2) 繳 費 金 額 為 報 名 當 次 所 選 填 系 別 應 繳 報 名 費 總 額, 繳 費 期 限 以 報 名 當 次 所 報 各 系 報 名 期 限 最 先 截 止 者 為 繳 費 期 限 ; 如 逾 繳 費 期 限 而 未 繳 交 者, 其 報 名 當 次 之 繳 費 單 及 選 填 系 別 均 無 效, 考 生 必 須 上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選 11

填 系 別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報 名 繳 費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未 完 成 繳 費, 造 成 無 法 參 加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四 )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1.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2.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3. 注 意 事 項 (1) 繳 款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不 須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2) 每 次 報 名 之 當 次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不 可 到 郵 局 匯 款, 僅 能 透 過 ATM 或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避 免 因 郵 局 隔 日 才 處 理 匯 款, 而 致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3) 考 生 於 繳 費 後 約 2 小 時 即 可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如 未 上 網 查 詢, 因 繳 費 失 敗 以 致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 含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至 本 校 完 成 繳 費 考 生 始 得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繳 寄 : 報 名 表 件 與 裝 定 好 之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請 一 併 郵 寄 ( 一 ) 報 名 資 料 袋 製 作 列 印 當 次 所 報 名 本 校 系 別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正 面 ( 請 於 清 單 勾 記 繳 寄 資 料 ); 依 清 單 所 列 表 件 依 序 裝 入 自 備 B4 大 小 信 封, 每 報 名 1 系 需 有 1 份 報 名 資 料 袋 ( 含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 二 ) 準 備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請 詳 細 檢 查, 按 下 列 項 目 順 序 逐 一 清 點, 並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整 理 後 用 迴 紋 針 夾 緊, 裝 入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以 利 本 會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1. 考 生 報 名 表 : 此 表 由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本 校 每 一 系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後, 於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自 簽 名 2.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六,P.26)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1) 請 自 行 備 妥 各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 含 英 國 語 文 系 及 翻 譯 系 之 特 別 加 分 ),, 詳 閱 本 簡 章 P.5-P.9; 各 系 所 列 各 項 資 料 請 逐 一 清 點, 並 依 序 裝 訂 (2) 書 面 審 查 評 分 資 料 一 律 不 受 理 補 繳 增 列 更 改 或 抽 換, 如 有 欠 缺 以 致 影 響 評 分,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英 國 語 文 系 及 翻 譯 系 之 特 別 加 分 資 料 (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九,P.29) 4. 學 歷 ( 力 ) 證 明 (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七,P.27) (1) 以 一 般 學 歷 報 考 者 a.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就 讀 學 校 之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 若 學 生 證 反 面 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註 冊 章, 請 改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代 替 ) 12

b.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a.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b.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詳 見 附 錄 二,P.35)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須 另 繳 交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一 份 )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請 自 行 辦 理 驗 證, 未 依 規 定 驗 證 及 應 附 未 附 中 文 譯 本 之 文 件, 視 同 不 合 格 件 國 外 學 歷 驗 證, 可 洽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驗 證 文 件 (02)23432888 或 該 局 網 址 :http://www.boca.gov.tw 之 文 件 證 明 項 下 查 詢 4 無 法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者, 需 檢 附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十 一, P.31), 始 得 先 暫 准 予 報 名 參 加 本 考 試 5. 准 考 證 ( 報 考 英 國 語 文 系 及 翻 譯 系 者 請 依 報 考 系 別 繳 寄 准 考 證, 如 附 表 一, P.21 翻 譯 系 或 附 表 二,P.22 英 國 語 文 系 ) 6. 特 種 生 身 分 考 生 另 須 繳 交 符 合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八, P.28): 請 參 閱 特 種 生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 詳 見 附 錄 三,P.38-P.39) 所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校 審 核, 未 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處 理, 不 予 優 待 若 具 有 多 重 特 種 生 身 分 者, 僅 擇 一 種 身 份 報 名 7. 退 伍 軍 人 另 須 檢 附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附 表 十,P.30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且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 三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務 必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郵 寄 地 址 :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未 在 寄 件 截 止 期 限 前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限 時 掛 號 收 執 聯 保 管 好,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送 進 度 使 用 六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或 申 請 緩 繳 補 繳 等 情 事,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或 經 審 查 報 名 表 所 填 列 之 資 格 不 符 而 至 無 法 報 名 者,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其 身 分,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 二 ) 當 次 報 名 若 有 報 名 2 個 或 2 個 以 上 系 時, 考 生 可 將 同 一 報 名 資 料 袋 收 整 打 包 後,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校 ( 三 )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四 )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除 戶 籍 謄 本 及 僑 生 須 繳 交 由 僑 13

務 委 員 會 所 開 立 之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為 正 本 外, 其 餘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惟 如 影 本 模 糊 不 清 致 難 以 辦 認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繳 驗 學 歷 ( 力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若 發 現 原 提 出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及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畢 業 或 退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五 )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警 校 院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 報 名 時 不 須 繳 附 ) 如 經 錄 取, 未 能 於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視 同 放 棄,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六 ) 經 審 查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始 可 依 各 項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七 ) 招 生 系 別 之 報 名 人 數 未 及 招 生 人 數 時, 本 校 得 決 定 該 系 停 招 ; 停 招 後, 報 名 學 生 之 報 名 費 將 無 息 全 數 退 還 捌 准 考 證 面 試 通 知 單 寄 發 一 准 考 證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於 105 年 7 月 01 日 ( 五 )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發 二 考 生 准 考 證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須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前 或 當 日 如 有 未 收 到 遺 失 或 損 毀 者, 得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學 生 證 ) 及 二 吋 照 片 1 張 ( 須 與 原 報 名 表 照 片 相 同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補 發 三 准 考 證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限 於 本 考 試 時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玖 考 試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考 試 時 間 系 別 考 試 日 期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翻 譯 系 105 年 7 月 12 日 ( 二 ) 上 午 08:20~09:50 10:30~11:30 英 國 語 文 系 105 年 7 月 12 日 ( 二 ) 下 午 13:30~15:00 15:40~16:40 系 別 面 試 日 期 面 試 時 間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日 本 語 文 系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 請 依 面 試 通 知 單 所 載 時 間, 準 時 報 到 參 加 面 試 ) 14

一 考 試 及 面 試 地 點 :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 二 試 場 : 試 場 座 位 分 配 表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105 年 7 月 11 日 ( 一 ) 下 午 3:00 於 本 校 民 族 路 與 鼎 中 路 校 門 口 及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網 頁 http://c003.wzu.edu.tw/front/bin/rcglist.phtml?rcg=33 公 告 三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正 本 ; 面 試 時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正 本 代 替 ) 應 試 四 考 試 時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留 意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公 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等 消 息 拾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總 成 績 單 寄 發 一 筆 試 各 科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除 另 有 規 定 註 明 者 外, 滿 分 均 為 一 百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總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 一 ) 一 般 生 1. 一 般 生 總 成 績 = 原 始 總 分 系 別 英 國 語 文 系 翻 譯 系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總 成 績 計 算 英 文 20%+ 國 文 20%+ 專 業 科 目 一 40%+ 專 業 科 目 二 20% + 特 別 加 分 英 文 20%+ 國 文 20%+ 專 業 科 目 一 30%+ 專 業 科 目 二 30% + 特 別 加 分 英 文 20%+ 國 文 2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面 試 30% 日 本 語 文 系 英 文 20%+ 國 文 2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面 試 40% ( 二 ) 特 種 生 1. 特 種 生 總 成 績 = 原 始 總 分 + 特 種 生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2. 特 種 生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3. 特 種 生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請 詳 閱 附 錄 四,P.40 系 別 英 國 語 文 系 翻 譯 系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日 本 語 文 系 總 成 績 計 算 英 文 20%+ 國 文 20%+ 專 業 科 目 一 40%+ 專 業 科 目 二 20% + 特 別 加 分 + 特 種 生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英 文 20%+ 國 文 20%+ 專 業 科 目 一 30%+ 專 業 科 目 二 30% + 特 別 加 分 + 特 種 生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英 文 20%+ 國 文 2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面 試 30% + 特 種 生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英 文 20%+ 國 文 2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面 試 40% + 特 種 生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15

加 分 全 民 英 檢 托 測 三 英 國 語 文 系 及 翻 譯 系 特 別 加 分 網 福 驗 採 路 托 測 計 項 紙 福 驗 目 筆 托 測 如 下 所 電 福 驗 腦 多 測 益 驗 雅 測 思 驗 大 測 學 驗 校 第 院 二 英 級 語 示 : 未 繳 者, 特 別 加 分 不 予 採 計 ( 一 ) 英 國 語 文 系 特 別 加 分 1. 英 語 文 檢 ( 定 類 別 成 績 至 多 加 總 分 20 分 含 以 上 ) GEPT TOEIC IELTS CSEPT 中 高 級 複 初 試 通 過 20 100 600 250 900 7.0 345 15 83 560 220 880 6.5 330 10 71 527 197 800 6.0 280 5 68 520 190 750 5.5 260 備 註 : 英 語 文 檢 定 類 別 限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二 級 260 分 ( 含 ) 以 上 (TOEFL TOEIC 及 IELTS 成 績 得 比 照 換 算 ),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擁 有 不 同 級 數 證 明 者, 從 中 擇 取 最 高 級 數 計 分, 至 多 加 總 分 20 分 2. 區 域 性 / 全 國 性 英 語 相 關 個 人 競 賽 至 多 加 總 分 3 分, 校 內 競 賽 不 加 分, 團 體 競 賽 也 不 加 分, 且 需 要 是 英 語 文 相 關, 和 英 語 無 相 關 ( 如 華 語 或 書 法 等 ) 亦 不 加 加 分 全 民 英 檢 托 給 分 標 準 : 第 測 一 名 3 分 第 二 名 2 分 第 三 名 1 分 網 福 驗 路 托 測 紙 福 驗 筆 托 測 電 福 驗 腦 多 測 益 驗 雅 測 思 驗 大 英 第 學 語 二 校 測 級 院 驗 劍 務 橋 英 大 語 學 能 國 力 際 測 商 驗 ( 二 ) 翻 譯 系 特 別 加 分 1. 英 語 文 檢 定 類 別 成 績 至 多 加 總 分 10 分 優 (90-100) GEPT TOEIC IELTS BULATS CSEPT ALTE 複 中 試 (75-89) 109 630 267 950 7.5 360 (60-74) Level 5 ALTE 100 600 250 900 7.0 345 Level 4 10 ALTE 初 中 試 高 通 級 過 (50-59) 83 560 220 880 6.5 330 Level 3 71 527 197 800 6.0 280 55-59 ALTE Level 2 5 68 520 190 750 5.5 260 50-54 備 註 : 英 語 文 檢 定 類 別 限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二 級 260 分 ( 含 ) 以 上 260 分 ~279 分 加 5 分 ;280 分 以 上 加 10 分,TOEFL TOEIC 及 IELTS 成 績 得 比 照 換 算,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通 過,BULATS(50 分 ( 含 ) 以 上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擁 有 不 同 級 數 證 明 者, 從 中 擇 取 最 高 級 數 計 分, 至 多 加 總 分 10 分 16

或 FLPT( (C1) (C1) 或 FLPT( (B2) (B2) 或 FLPT( (B1) (B1) 法 加 語 分 法 語 2. 第 二 外 ( 法 德 西 日 語 ) 檢 定 成 績 最 高 加 總 分 5 分 TCF( 檢 定 DALF) 考 試 法 TCF( 能 力 檢 定 DELF) 考 試 法 TCF( 能 力 檢 定 DELF) 考 試 德 語 ( 評 德 歐 量 洲 共 測 語 同 能 言 參 力 相 學 考 當 習 架 於 構 教 學 5 3 1 CEFR )(C1) 德 ( 評 語 歐 量 檢 洲 共 測 語 同 能 言 參 力 學 考 相 習 架 當 於 構 教 學 CEFR )(B2) 德 ( 語 歐 檢 洲 測 語 能 言 力 學 相 習 當 於 歌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教 學 力 語 德 檢 定 級 測 驗 如 : 能 CEFR )(B1) 職 測 場 驗 ) 或 C1 BULATS( 德 語 歌 能 語 德 力 職 測 場 驗 能 級 ) 力 檢 : 德 語 B2 BULATS( 定 考 試 德 歌 德 : 職 力 場 測 驗 ) 或 級 能 B1 BULATS( ) 德 語 西 加 分 西 能 力 檢 或 定 考 試 西 語 能 力 檢 或 定 考 試 西 語 能 力 檢 或 定 考 試 5 3 1 日 語 DELE BULATS DELE BULATS DELE BULATS 日 語 檢 新 制 加 定 分 舊 級 5 3 1 JLPT N1 N2 N3 N4 N5 5 4 3 2 1 JLPT 5 4 3 2 備 註 : 第 二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 法 德 西 日 語 ) 擁 有 不 同 級 數 證 明 者, 從 中 擇 取 ) 德 語 檢 定 測 驗 如 ) 德 語 檢 定 測 驗 如 制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四 最 高 級 數 計 分, 至 多 加 總 分 5 分 四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 四 )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發 考 生 若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一 ) 中 午 12:00 前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請 洽 詢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07) 3426031 轉 2131~2135, 辦 理 補 發 作 業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考 生 得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四,P.24) 連 同 成 績 單 及 准 考 證 影 本, 傳 真 至 本 會, 並 務 必 於 上 班 日 以 電 話 確 認 本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傳 真 電 話 :(07)3425360;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轉 2131~2135 二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7 月 22 日 ( 五 )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 一 ) 下 午 3:00 止, 凡 委 託 私 人 複 查 逾 期 或 電 話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出 拾 貳 錄 取 方 式 一 由 本 會 召 開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正 取 生 最 低 錄 取 17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簡 章 所 訂 名 額, 總 成 績 若 未 達 該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錄 取 若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成 績 仍 同 分 者,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時,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得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遞 補 時 亦 同 三 本 會 除 上 述 錄 取 名 額 外, 得 訂 定 備 取 名 額, 惟 所 定 之 備 取 生 成 績 需 達 各 系 備 取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在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時 始 得 遞 補 之 四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之 作 業 方 式,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總 成 績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一 般 生 名 額 錄 取 ( 二 ) 優 待 加 分 後 總 成 績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拾 叁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一 公 告 日 期 :105 年 8 月 01 日 ( 一 ) 上 午 10:00 二 公 告 方 式 ( 一 )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日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http://c003.wzu.edu.tw/front/bin/rcglist.phtml?rcg=33 公 告 本 校 將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發 通 知 書 予 錄 取 生 備 取 生 及 未 錄 取 考 生 ( 二 ) 本 校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得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拾 肆 錄 取 生 報 到 一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 三 ) 至 105 年 8 月 11 日 ( 四 ) 現 場 繳 交 時 間 上 午 9:00~ 下 午 4:00 止 通 信 報 到 以 105 年 8 月 11 日 ( 四 ) 之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二 錄 取 生 應 於 錄 取 通 知 書 上 所 規 定 事 項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驗 證 件,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之 三 錄 取 生 欲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如 附 表 五,P.25), 於 105 年 8 月 11 日 ( 四 ) 前, 親 送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放 棄, 俾 便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事 宜 四 錄 取 生 不 得 重 複 報 到, 若 同 時 錄 取 多 所 校 系 時, 限 擇 一 報 到, 報 到 後 其 餘 正 取 系 別 視 同 放 棄 五 錄 取 名 單, 本 會 將 上 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依 規 定, 未 填 具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當 年 度 二 技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之 招 生 六 所 繳 報 考 資 格 身 分 及 學 歷 ( 力 ) 經 歷 及 年 資 等 證 明,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明,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18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畢 業 或 退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拾 伍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一 考 生 若 對 資 格 審 查 有 所 任 何 疑 義, 得 於 105 年 6 月 29 日 ( 三 ) 前, 填 具 考 生 申 訴 表 ( 如 附 表 三,P.23), 親 自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訴, 信 封 上 註 明 考 生 申 訴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受 理 本 會 應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後 五 日 內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二 考 生 若 對 考 試 事 宜 有 所 疑 義, 得 於 考 試 後,105 年 7 月 15 日 ( 五 ) 前, 填 具 考 生 申 訴 表 ( 如 附 表 三,P.23), 親 自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件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訴, 信 封 上 註 明 考 生 申 訴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受 理 本 會 應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後 五 日 內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三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疑 義, 得 於 放 榜 後,105 年 8 月 05 日 ( 五 ) 前, 填 具 考 生 申 訴 表 ( 如 附 表 三,P.23), 親 自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件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訴, 信 封 上 註 明 考 生 申 訴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受 理 本 會 應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後 五 日 內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四 申 訴 人 必 須 指 出 權 益 受 損 之 具 體 事 證, 本 會 收 到 考 生 申 訴 申 請 後, 召 開 會 議,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討 論 並 議 決, 提 出 書 面 回 覆 如 本 會 確 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將 針 對 受 損 部 分 提 出 補 救 方 法, 以 確 實 維 護 考 生 之 權 益 五 以 電 話 口 頭 傳 真 或 以 e-mail 方 式 申 訴, 本 會 均 不 予 受 理 拾 陸 簡 章 發 售 一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二 函 購 ( 一 ) 附 B4 大 小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貼 足 17 元 限 時 郵 資, 並 書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 二 ) 附 50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 三 ) 上 述 兩 項 請 郵 寄 至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 購 買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三 親 自 購 買 : 可 至 本 校 警 衛 室 或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購 買 四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 一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網 址 : http://c003.wzu.edu.tw/front/bin/rcglist.phtml?rcg=33 ( 二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網 址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19

拾 柒 相 關 資 訊 及 其 他 一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07)3426031 簡 章 下 載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成 績 單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2131~2135 招 生 組 洽 詢 修 業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請 撥 分 機 2121~2124 課 務 組 洽 詢 註 冊 學 分 抵 免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2111~2114 註 冊 組 洽 詢 各 類 就 學 優 待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2212 生 活 輔 導 組 洽 詢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以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20

附表一 附表一 翻譯系准考證 文藻外語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部二技申請入學招生考試 准考證 報名證號碼 報名證號碼 證號碼 考生姓名 考生姓名 姓名 考生請勿填寫 考生請勿填寫 105 年 7 月 12 日 星期二 星期二 上午 報考系別 考 試 時 間 及 科 目 翻譯系 第一節 08 20 09 50 第二節 10 30 11 30 專業科目一 英文翻譯與寫作 專業科目二 英文聽力能力測驗 黏貼照片處 貼妥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證件用照片 二吋證件用照片 注意事項 一 考試地點 文藻外語大學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二 考生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考試時應攜帶准考證正本 試場規則 一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 均應攜帶准考證入場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鐘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本校試務處 辦理申請補發者 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二 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 鐘 聲響後應即入場考試 不得停留場外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考試第 一節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第二節於考試開始 10 分鐘後不得入場 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離 場 未依規定時間入場或出場 經警告不聽 該科不予計分 三 考生必須按編定之試場座號入座應試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入座後 應將 准考證 放在考桌左上 角 以便查驗 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 座號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 均須完全相同 四 考生入座後 應立即核對答案卷之科目別與試題上之科目別是否與應考之科目相符 如有不符 應即刻舉 手請在場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未提出異議者 其責任自負 五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六 考生除作答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 發聲設備等與考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 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七 凡隨身攜帶計算記憶工具 通訊設備 呼叫器 行動電話等 入場應試 未放置於試場置物區者 一經發 現扣該科五分 至零分為限 置於置物區之通訊設備發出聲響者 扣該科三分 至零分為限 八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之範圍內作答 但不得在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及准考證號碼 不得在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及准考證號碼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窺視 相互交談 抄襲他人答案 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自誦答案或以暗號告訴他人 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上 考桌上 文具上 准考證上 肢體上 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 考生不得撕去或竄改答案卷上之座位號碼 彌封籤 將試卷污損 摺疊 捲角 撕毀 違者該科不予計 分 十二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或投出室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情節嚴重者 並得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三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鐘 聲開始響時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題紙 違 者該科扣二分 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 除收回試卷外 再扣三分 至零分為限 十四 考生答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 予計分 十五 考生已交答案卷及試題紙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 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勸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如 在考試四十分鐘內 應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該科不予計分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七 考生不得有傳遞物品 交換試題 答案卷等情事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八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有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九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 理 二十 考生如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本校為必要之議處 廿一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廿二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 均依相關規定或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21

附表二 附表二 英國語文系准考證 文藻外語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部二技申請入學招生考試 准考證 報名證號碼 報名證號碼 證號碼 考生姓名 考生姓名 姓名 考生請勿填寫 考生請勿填寫 105 年 7 月 12 日 星期二 星期二 下午 報考系別 考 試 時 間 及 科 目 英國語文系 第一節 13 30 15 00 第二節 15 40 16 40 專業科目一 英文閱讀與寫作 專業科目二 英文聽力 黏貼照片處 貼妥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證件用照片 注意事項 一 考試地點 文藻外語大學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二 考生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考試時應攜帶准考證正本 試場規則 一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 均應攜帶准考證入場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鐘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本校試務處 辦理申請補發者 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二 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 鐘 聲響後應即入場考試 不得停留場外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考試第 一節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第二節於考試開始 10 分鐘後不得入場 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離 場 未依規定時間入場或出場 經警告不聽 該科不予計分 三 考生必須按編定之試場座號入座應試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入座後 應將 准考證 放在考桌左上 角 以便查驗 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 座號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 均須完全相同 四 考生入座後 應立即核對答案卷之科目別與試題上之科目別是否與應考之科目相符 如有不符 應即刻舉 手請在場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未提出異議者 其責任自負 五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六 考生除作答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 發聲設備等與考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 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七 凡隨身攜帶計算記憶工具 通訊設備 呼叫器 行動電話等 入場應試 未放置於試場置物區者 一經發 現扣該科五分 至零分為限 置於置物區之通訊設備發出聲響者 扣該科三分 至零分為限 八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之範圍內作答 但不得在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及准考證號碼 不得在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及准考證號碼 書寫姓名及准考證號碼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窺視 相互交談 抄襲他人答案 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自誦答案或以暗號告訴他人 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上 考桌上 文具上 准考證上 肢體上 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 考生不得撕去或竄改答案卷上之座位號碼 彌封籤 將試卷污損 摺疊 捲角 撕毀 違者該科不予計 分 十二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或投出室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情節嚴重者 並得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三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鐘 聲開始響時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題紙 違 者該科扣二分 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 除收回試卷外 再扣三分 至零分為限 十四 考生答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 予計分 十五 考生已交答案卷及試題紙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 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勸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如 在考試四十分鐘內 應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該科不予計分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七 考生不得有傳遞物品 交換試題 答案卷等情事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八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有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九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 理 二十 考生如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本校為必要之議處 廿一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廿二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 均依相關規定或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22

考 生 申 訴 表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申 訴 系 別 報 名 證 號 碼 通 訊 處 附 表 三 考 生 申 訴 表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表 考 生 姓 名 申 訴 項 目 ( 請 勾 選 )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資 格 審 查 疑 義 考 試 事 宜 疑 義 招 生 過 程 疑 義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訴 理 由 親 自 簽 名 申 訴 注 意 事 項 : 一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二 申 訴 理 由 :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三 申 訴 時 間 : 資 格 審 查 疑 義 於 105 年 6 月 29 日 ( 三 )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考 試 事 宜 疑 義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五 )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招 生 過 程 疑 義 於 105 年 8 月 05 日 ( 五 )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回 覆 表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申 覆 結 果 ( 由 審 查 人 員 填 寫 ) 審 核 意 見 審 查 人 員 收 件 人 員 申 訴 通 過 申 訴 不 通 過, 理 由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3

附 表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成 績 複 查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報 名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前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7 月 25 日 ( 一 ) 下 午 3:00 止, 逾 時 不 受 理 二 考 生 得 於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內,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單 及 准 考 證 影 本,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務 必 於 上 班 日 來 電 本 會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如 未 以 電 話 確 認 而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後 果 傳 真 電 話 :(07)3425360;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轉 2131~2135 三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四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出 考 生 簽 章 :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成 績 複 查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報 名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複 查 單 位 簽 章 24

附 表 五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貴 校 系, 1.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報 到 2. 已 報 到, 因 故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或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後,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後, 於 105 年 8 月 11 日 ( 四 ) 下 午 4:00 前, 先 傳 真 至 本 校,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本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傳 真 號 碼 :(07)3425360,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分 機 2131~2135, 始 完 成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手 續, 並 將 正 本 親 送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錄 取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25

報 考 系 別 附 表 六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考 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影 印 本 以 A4 規 格 為 宜 26

附表七 附表七 學歷( 學歷(力)證明文件黏貼表 文藻外語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部二技申請入學招生考試 學歷 學歷 力 證明文件黏貼表 報考 系別 考生姓名 報名證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身分證統一編號 非應屆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 含延修生 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若學生證反面無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註冊章 請改檢附 在學證明 代替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繳交同等學力相關證件影本 浮貼處 影印本以 A4 規格為宜 規格為宜 27

附表八 附表八 特種生身分報名證明文件黏貼表 文藻外語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部二技申請入學招生考試 特種生身分報名證明文件 身分報名證明文件黏貼表 報名證明文件黏貼表 考生姓名 報考 系別 特種生 身分別 (請勾選) 報名證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身分證統一編號 1.原住民 無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5.蒙藏生 2.原住民 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6.境外科技人才子女 3.僑生 7.政府派外子女 4.退伍軍人 (入營日期 年 月 日 退伍日期 年 月 日 實際服役 年 個月) 優待加分比例 優待加分比例 百分比 百分比 考生請勿填寫 考生請勿填寫 請詳見附錄三 P.37-P.38 特種生身分應繳證件一覽表 浮貼處 影印本以 A4 規格為宜 規格為宜 28

附表九 附表九 特別加分成績證明文件黏貼表 文藻外語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部二技申請入學招生考試 特別加分成績證明文件黏貼表 特別加分成績證明文件黏貼表 報考 系別 考生姓名 報名證號碼 (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生請勿填寫) 英國語文系及翻譯系之特別加分 英語文檢定成績證明 區域性/全國性英語相關個人競賽得名證明及第二外語能力檢定成績證明 浮貼處 影印本以 A4 規格為宜 規格為宜 29

附 表 十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考 生 具 有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得 享 有 一 次 加 分 優 待 今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日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檢 附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本 人 退 伍 以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考 試, 未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申 請 享 受 優 待 錄 取 以 上 具 結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具 結 書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系 別 : 具 結 日 期 : 年 月 日 30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十 一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報 考 系 別 報 名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校 名 :( 中 文 ) ( 英 文 )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國 別 : 系 所 別 : 切 結 事 項 學 位 別 : 副 學 士 學 位 (Associate's degree) 學 士 學 位 (Bachelor's degree) 碩 士 學 位 (Master's degree) 1.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3.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2)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3) 畢 業 學 校 開 具 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4.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31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中 同 華 民 等 國 學 年 力 月 認 定 日 教 標 育 部 準 臺 教 高 ( 四 ) 字 令 修 正 發 布 104 9 29 ( 摘 錄, 全 文 請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查 詢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者, 須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請 考 生 依 報 名 時 自 行 勾 選 之 報 名 資 格, 檢 附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32 第 號 1040128907B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33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4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年 月 日 臺 參 令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3 8 5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35 字 號 1030103472B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