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文 件 安 政 法 2015 9 号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考 试 和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 为 贯 彻 落 实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考 试 和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做 好 2015 年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考 试 和 换 证 工 作, 现 将 具 体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确 认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上 报 执 法 部 门 信 息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 包 括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和 依 法 受 委 托 的 执 法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执 法 部 门 ), 要 将 1
本 部 门 的 执 法 依 据 三 定 规 定 以 及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信 息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1, 以 下 简 称 汇 总 表 ) 报 送 同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其 中, 依 法 受 委 托 的 执 法 机 构 还 须 提 供 受 委 托 依 据 和 委 托 书,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城 乡 一 体 化 示 范 区 等 特 殊 区 域 须 提 供 国 务 院 或 省 政 府 有 关 批 复 各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要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立 改 废 及 机 构 改 革 职 能 调 整 情 况, 在 参 照 原 具 有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的 执 法 部 门 基 础 上 ( 可 登 录 http://www.hnfzb.gov.cn/zfry/ 查 询 ), 重 新 确 认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汇 总 表 后, 报 上 一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要 将 汇 总 表 ( 附 件 1, 附 电 子 文 档 ), 于 2015 年 6 月 9 日 前 报 送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 不 含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 要 将 汇 总 表 ( 附 件 1, 附 电 子 文 档 ) 三 定 规 定 及 执 法 依 据 等 有 关 材 料, 于 2015 年 6 月 9 日 前 直 接 报 送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二 审 核 换 证 人 员 资 格, 采 集 换 证 人 员 信 息 2015 年 换 发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和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证 ( 以 下 简 称 两 证 ) 采 取 重 新 申 报 的 方 式 进 行, 原 持 证 人 员 与 新 申 请 人 员 一 并 申 请 办 理 各 级 执 法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通 知 规 定 的 申 请 两 证 人 员 条 件 和 范 围, 确 定 换 证 人 员 名 单, 做 好 个 人 信 息 采 集, 并 认 真 填 写 申 请 换 发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和 申 2
请 换 发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证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2 3), 于 6 月 21 日 前 报 同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审 核 各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要 按 照 分 级 审 核 原 则, 根 据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确 认 情 况, 做 好 本 级 执 法 部 门 申 请 两 证 人 员 的 资 格 初 审 工 作, 严 禁 临 时 工 合 同 工 及 工 勤 人 员 申 请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三 组 织 执 法 培 训 考 试, 确 认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全 市 换 证 培 训 考 试 工 作 自 2015 年 7 月 开 始, 截 至 9 月 15 日 完 成 ( 一 ) 培 训 考 试 人 员 范 围 经 过 各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初 审 确 定 的 申 请 换 发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的 人 员, 方 可 参 加 综 合 法 律 和 专 业 法 律 培 训 考 试 ( 二 ) 培 训 考 试 方 式 培 训 考 试 由 省 市 县 三 级 分 级 实 施 综 合 法 律 培 训 考 试 由 各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专 业 法 律 培 训 考 试 由 各 级 执 法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垂 直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的 培 训 考 试 由 省 级 执 法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培 训 要 坚 持 执 法 人 员 自 学 与 集 中 培 训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灵 活 采 取 案 例 教 学 专 题 辅 导 举 办 讲 座 互 动 交 流 等 方 式 进 行 考 试 原 则 上 采 取 闭 卷 形 式 综 合 法 律 考 试 原 则 上 从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建 立 的 题 库 中 随 机 确 定 考 题, 专 业 法 律 考 试 由 各 级 执 法 部 门 自 行 组 织 3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将 统 一 组 织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的 综 合 法 律 骨 干 培 训 和 综 合 法 律 考 试 ( 三 ) 培 训 考 试 内 容 综 合 法 律 培 训 考 试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宪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强 制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河 南 省 行 政 机 关 执 法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河 南 省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备 案 审 查 办 法 河 南 省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服 务 型 行 政 执 法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要 认 真 学 习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编 写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教 材 专 业 法 律 培 训 考 试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各 级 执 法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本 系 统 现 行 的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适 用 规 则 及 部 门 内 部 制 定 的 各 项 执 法 规 范 执 法 监 督 制 度 等, 具 体 内 容 由 市 政 府 所 属 执 法 部 门 根 据 执 法 实 践 及 国 务 院 部 委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确 定 ( 四 ) 培 训 考 试 工 作 要 求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市 政 府 各 执 法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要 认 真 制 定 本 地 本 系 统 培 训 考 试 方 案, 明 确 培 训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人 数 及 培 训 课 时, 并 于 培 训 考 试 前 一 周 内 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如 培 训 考 试 时 间 临 时 变 动, 要 及 时 报 告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将 对 各 地 各 部 门 培 训 考 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或 随 机 抽 查, 对 培 训 考 试 走 过 场 走 形 式 的, 将 给 予 通 报 处 理 4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考 试 纪 律, 创 新 考 试 形 式,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和 执 法 部 门 可 以 进 行 计 算 机 考 试, 实 现 组 卷 评 分 自 动 化 凡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可 以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予 办 理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四 做 好 申 请 审 核 制 作 核 发 证 件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2015 年 换 发 两 证 工 作 将 启 用 新 版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系 统 ) 和 证 件 样 式, 主 要 采 取 网 上 申 请 网 上 审 核 统 一 制 证 分 级 核 发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请 审 核 制 作 核 发 证 件 工 作 自 9 月 开 始,12 月 30 日 前 全 部 完 成 各 执 法 部 门 须 提 前 做 好 以 下 准 备 工 作 : 一 要 将 本 部 门 最 新 三 定 规 定 的 电 子 扫 描 件 制 作 成 word 文 档 格 式, 供 上 传 管 理 系 统 使 用 二 要 做 好 申 请 换 发 两 证 人 员 的 数 码 照 片 采 集 工 作 (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4), 供 上 传 管 理 系 统 制 作 两 证 使 用 三 要 做 好 专 业 法 律 考 试 成 绩 登 记 工 作, 供 录 入 管 理 系 统 确 认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使 用 各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要 做 好 综 合 法 律 考 试 成 绩 登 记 工 作, 供 上 传 管 理 系 统 确 认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使 用 具 体 上 传 方 式 及 证 件 申 请 审 核 操 作 流 程 另 行 通 知 五 工 作 要 求 根 据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考 试 和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豫 政 办 2015 35 号 ) 要 求,2015 年 换 证 工 作 实 行 四 统 一, 即 统 一 培 训 时 间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统 5
一 信 息 报 送 统 一 制 作 证 件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充 分 认 识 到 换 证 工 作 任 务 重 时 间 紧 要 求 高, 切 实 担 负 起 各 项 工 作 责 任,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保 障, 确 保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市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持 新 证 上 岗 执 法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抓 紧 开 展 确 认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工 作, 并 按 要 求 准 时 逐 级 上 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逾 期 未 报 的, 须 提 交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 凡 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不 依 法 进 行 委 托 执 法 的, 要 坚 决 予 以 清 理 要 认 真 做 好 换 证 人 员 资 格 初 审 工 作, 切 实 把 好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审 查 关 要 按 时 完 成 培 训 考 试 工 作, 认 真 做 好 换 发 两 证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同 时,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格 式 填 报 相 关 表 格, 具 体 式 样 登 录 邮 箱 hnhfzj2015@126.com( 密 码 :hfzj2015) 自 行 下 载 换 证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重 要 情 况 和 问 题, 要 及 时 报 告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换 证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和 市 政 府 各 执 法 部 门, 要 将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于 2016 年 1 月 底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联 系 人 : 翟 佳 刘 志 军 联 系 电 话 :2550393 2550397 传 真 :2550396 邮 箱 :ayfzjdk@163.com 公 共 邮 箱 :aysfzjdk@163.com 密 码 :2550393 6
附 件 :1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信 息 汇 总 表 2 申 请 换 发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3 申 请 换 发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证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4 照 片 采 集 要 求 2015 年 6 月 4 日 7
附 件 1: 8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信 息 汇 总 表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职 权 编 制 数 执 法 区 域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来 源 行 政 编 事 业 编 小 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依 职 权 96 96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依 授 权 44 44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1 市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大 队 依 委 托 12 12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机 关 事 业 保 险 处 依 委 托 10 10 其 他 安 阳 市 市 直 市 旅 游 局 依 职 权 23 23 2 市 旅 游 局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依 职 权 60 60 3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市 节 能 监 察 局 32 32 林 州 市 4 北 关 区 5 6 经 办 人 ( 签 字 ): 经 办 人 电 话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填 表 说 明 :1. 单 位 名 称 一 栏 必 须 填 写 三 定 规 定 中 的 单 位 全 称, 名 称 不 规 范 的 一 经 发 现 不 予 办 理 换 证 2. 编 制 数 一 栏 必 须 与 三 定 规 定 中 的 编 制 性 质 和 数 量 一 致 ; 其 中, 三 定 规 定 中 编 制 性 质 为 自 收 自 支 或 者 差 额 供 给 的, 一 律 列 入 事 业 编 行 政 编 与 事 业 编 不 得 同 时 填 写 3. 点 击 表 格 中 职 权 来 源 一 栏, 在 依 职 权 依 授 权 依 委 托 其 他 中 选 择 对 应 项 要 求 :1 各 地 各 部 门 参 考 我 办 在 公 共 邮 箱 上 传 的 执 法 部 门 信 息 汇 总 表, 填 写 本 地 本 部 门 汇 总 表 2 我 办 上 传 的 汇 总 表 中 没 有 的 单 位 如 有 办 证 需 求, 也 按 本 表 格 式 样 填 写 3 6 月 9 日 前 报 送 本 汇 总 表, 与 我 办 上 传 的 汇 总 表 中 的 不 同 之 处, 用 红 色 标 注, 未 标 注 的 视 为 和 我 办 上 传 的 信 息 一 致, 将 以 我 办 上 传 的 信 息 为 准, 并 将 修 改 依 据 一 并 报 送 4 逾 期 报 送 或 未 报 送 的, 视 为 无 换 证 需 求, 我 办 将 不 再 为 该 单 位 办 理 换 证
附 件 2: 申 请 换 发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身 份 证 号 学 历 专 业 所 在 单 位 经 办 人 ( 签 字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9
附 件 3: 申 请 换 发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证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序 政 治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号 学 历 专 业 所 在 单 位 职 务 号 面 貌 经 办 人 ( 签 字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10
附 件 4: 照 片 采 集 要 求 彩 色 数 码 照 红 底 免 冠 数 码 照 尺 寸 规 格 参 照 二 代 身 份 证 照 片 要 求 (26mm*32mm) 数 码 文 件 大 小 不 得 超 过 300K, 格 式 为 jpg; 有 法 定 制 服 单 位 的 需 着 制 服, 无 制 服 着 浅 色 衬 衣, 不 得 着 深 色 花 色 无 领 服 装 11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4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