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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已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2016 年 5 月 9 日 1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为 加 强 十 三 五 期 间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进 一 步 优 化 配 置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提 高 服 务 可 及 性 能 力 和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根 据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2015 2020 年 ) ( 以 下 简 称 纲 要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规 划 背 景 ( 一 ) 现 状 1. 人 口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概 况 2015 年, 全 区 户 籍 总 人 口 5518 万 人, 年 末 常 住 人 口 4796 万 人, 其 中 城 镇 人 口 2257 万 人, 农 村 人 口 2539 万 人,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7.90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16803.12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8.1%, 按 常 住 人 口 计 算, 人 均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35190 元 财 政 收 入 2332.96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7.9%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1515.08 亿 元, 增 长 6.5%,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支 出 4076.40 亿 元, 增 长 17.1%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继 续 增 加, 全 年 全 区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6873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8.5% 2. 卫 生 资 源 状 况 全 区 已 建 立 了 由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等 组 成, 覆 盖 城 乡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2015 年 末, 全 区 共 有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34440 个, 其 中 包 括 医 院 527 所,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32216 所,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1658 所, 其 他 机 构 2

39 所 ; 卫 生 人 员 37.56 万 名, 其 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27.49 万 名 ; 实 有 床 位 21.45 万 张 ;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4.47 张,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1.92 名, 注 册 护 士 2.36 名 2010~2015 年, 全 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总 诊 疗 人 次 由 19588.82 万 人 次 增 加 到 25197.48 万 人 次, 增 长 了 28.63%, 住 院 人 数 由 590.20 万 人 增 加 到 831.15 万 人, 增 长 了 40.83% ( 二 ) 主 要 问 题 1. 卫 生 资 源 难 以 满 足 快 速 增 长 的 居 民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全 区 卫 生 资 源 不 足,2015 年 底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仅 为 3.07 张,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注 册 护 士 数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数 分 别 为 1.92 人 2.36 人 0.69 人, 每 万 常 住 人 口 全 科 医 生 数 1.12 人 县 办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不 足, 每 千 人 口 仅 有 1.64 张, 绝 大 部 分 地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床 位 数 呈 萎 缩 趋 势 2.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结 构 不 合 理 部 分 地 区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质 量 较 低, 中 西 医 发 展 不 协 调, 中 医 药 特 色 优 势 未 得 到 充 分 发 挥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发 展 相 对 滞 后 社 会 办 医 明 显 滞 后,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社 会 办 医 床 位 数 仅 为 0.15 张, 仅 占 全 区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的 3.36% 专 科 医 院 发 展 相 对 较 慢, 儿 科 精 神 卫 生 康 复 老 年 护 理 等 领 域 明 显 薄 弱 3.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不 健 全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不 健 全 缺 乏 信 息 联 通 共 享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尚 未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人 才 缺 乏,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不 高, 价 格 和 3

医 保 支 付 机 制 对 分 级 诊 疗 的 引 导 作 用 不 强 4.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还 不 到 位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取 得 突 破, 但 综 合 改 革 进 展 不 平 衡 城 市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有 待 更 多 试 点 突 破, 部 分 医 疗 机 构 仍 存 在 追 求 床 位 规 模 购 置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忽 视 医 院 内 部 机 制 建 设 等 粗 放 式 发 展 问 题 医 务 人 员 激 励 机 制 有 待 完 善 ( 三 ) 形 势 与 挑 战 1.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对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提 出 新 要 求 全 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供 给 与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需 求 不 断 增 长 之 间 的 矛 盾 依 然 突 出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必 须 坚 持 为 人 民 健 康 服 务 的 方 向, 以 全 民 健 康 促 进 全 面 小 康,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目 标 2. 自 治 区 重 大 发 展 战 略 对 统 筹 优 化 城 乡 卫 生 资 源 提 出 新 任 务 双 核 驱 动 三 区 统 筹 开 发 发 展 战 略 的 全 面 实 施, 要 求 进 一 步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结 构 布 局, 适 应 产 业 发 展 和 人 口 流 动 迁 徙, 解 决 人 民 群 众 看 病 就 医 问 题, 实 现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均 等 化, 统 筹 城 乡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均 衡 发 展 3. 城 镇 化 老 龄 化 疾 病 谱 变 化 和 生 育 政 策 调 整 对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提 出 新 需 求 城 镇 化 进 程 明 显 加 快, 城 乡 优 质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配 置 不 均 衡 与 城 镇 快 速 扩 张 的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快 速 老 龄 化 使 老 年 人 生 活 照 料 康 复 护 理 等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日 益 增 长 疾 病 谱 变 化 使 健 康 服 务 业 更 多 面 向 需 要 长 期 管 理 干 预 的 慢 性 疾 病, 生 育 政 策 调 整 后, 妇 产 儿 童 生 殖 等 专 科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压 力 增 大 这 些 4

对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布 局 医 学 理 念 调 整 和 健 康 产 业 战 略 发 展 提 出 新 的 需 求 4. 云 计 算 物 联 网 互 联 网 + 大 数 据 等 信 息 化 技 术 的 快 速 发 展, 为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业 务 流 程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提 供 了 条 件, 必 将 推 动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模 式 和 管 理 模 式 的 深 刻 转 变 医 改 的 不 断 深 化 也 对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规 模 和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二 规 划 目 标 和 原 则 ( 一 ) 规 划 目 标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构 建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与 居 民 健 康 需 求 相 匹 配 体 系 完 整 分 工 明 确 功 能 互 补 密 切 协 作 的 整 合 型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为 实 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和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的 持 续 提 升 奠 定 坚 实 的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基 础 2020 年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资 源 要 素 配 置 主 要 指 标 主 要 指 标 2020 年 目 标 2015 年 现 状 指 标 性 质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 张 ) 5.53 4.47 指 导 性 医 院 床 位 数 ( 张 ) 4.28 3.22 指 导 性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 张 ) 3.56 3.07 指 导 性 其 中 : 自 治 区 办 及 以 上 医 院 床 位 数 ( 张 ) 0.56 0.41 指 导 性 市 办 医 院 床 位 数 ( 张 ) 0.90 0.87 指 导 性 县 办 医 院 床 位 数 ( 张 ) 1.95 1.64 指 导 性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 张 ) 0.15 0.15 指 导 性 社 会 办 医 院 床 位 数 ( 张 ) 0.72 0.15 指 导 性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 张 ) 1.25 1.25 指 导 性 5

主 要 指 标 2020 年 目 标 2015 年 现 状 指 标 性 质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 人 ) 2.30 1.92 约 束 性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数 ( 人 ) 3.14 2.36 指 导 性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数 ( 人 ) 0.83 0.69 指 导 性 每 万 常 住 人 口 全 科 医 生 数 ( 人 ) 2.00 1.12 约 束 性 医 护 比 1:1.37 1:1.23 指 导 性 市 办 及 以 上 医 院 床 护 比 1:0.60 1:0.54 指 导 性 县 办 综 合 性 医 院 适 宜 床 位 规 模 ( 张 ) 500 432 指 导 性 市 办 综 合 性 医 院 适 宜 床 位 规 模 ( 张 ) 800 747 指 导 性 自 治 区 办 及 以 上 综 合 性 医 院 适 宜 床 位 规 模 ( 张 ) 1000 1099 指 导 性 ( 二 ) 规 划 原 则 1. 坚 持 以 健 康 需 求 为 导 向 根 据 区 域 人 口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等, 围 绕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不 断 增 长 和 变 化 的 健 康 需 求, 合 理 调 整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布 局, 强 化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薄 弱 领 域 和 薄 弱 环 节,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数 量 规 模 和 布 局 2. 坚 持 公 平 与 效 率 统 一 优 先 保 障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促 进 公 平 公 正 同 时, 注 重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与 使 用 的 科 学 性 与 协 调 性, 提 高 效 率, 降 低 成 本, 实 现 公 平 与 效 率 的 统 一 3.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与 市 场 机 制 相 结 合 切 实 落 实 政 府 在 编 制 规 划 制 度 建 设 投 入 保 障 及 监 管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维 护 公 共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公 益 性, 满 足 群 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着 力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在 配 置 资 源 方 面 的 作 用,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力 量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满 足 群 众 多 层 次 多 元 化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6

4. 坚 持 系 统 整 合 加 强 全 行 业 监 管 与 属 地 化 管 理, 统 筹 城 乡 区 域 资 源 配 置, 统 筹 当 前 与 长 远, 统 筹 预 防 医 疗 和 康 复, 中 西 医 并 重, 注 重 发 挥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整 体 功 能, 促 进 均 衡 发 展 5. 坚 持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充 分 考 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现 状, 统 筹 不 同 区 域 类 型 层 级 的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数 量 和 布 局, 分 类 制 订 配 置 标 准 促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展, 着 力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和 质 量 ; 合 理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资 源 规 模, 推 动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 提 高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三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布 局 和 资 源 配 置 在 不 同 的 属 地 层 级 实 行 资 源 梯 度 配 置 设 区 市 及 以 下 行 政 区 域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和 公 共 卫 生 资 源, 按 照 常 住 人 口 规 模 和 服 务 半 径 等 因 素 合 理 布 局 自 治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布 局 要 分 区 域 统 筹 考 虑, 重 点 布 局 ( 一 ) 机 构 设 置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医 院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等 医 院 分 为 公 立 医 院 和 社 会 办 医 院 其 中, 公 立 医 院 分 为 政 府 办 医 院 ( 根 据 功 能 定 位 主 要 划 分 为 县 办 医 院 市 办 医 院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 和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 主 要 包 括 军 队 医 院 国 有 和 集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举 办 的 医 院 ) 县 级 以 下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分 为 政 府 办 和 非 政 府 办 两 类,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包 括 政 府 举 办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分 为 政 府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和 其 他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7

( 主 要 包 括 国 有 和 集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举 办 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 根 据 属 地 层 级 的 不 同, 政 府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划 分 为 县 办 ( 包 括 市 辖 区 县 级 市, 下 同 ) 市 办 自 治 区 办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医 院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公 立 医 院 社 会 办 医 院 政 府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其 他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政 府 办 医 院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县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县 办 医 院 市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市 办 医 院 自 治 区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 二 ) 床 位 配 置 到 2020 年,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配 置 数 为 5.53 张, 其 中, 医 院 床 位 数 4.28 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1.25 张 在 医 院 床 位 中,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3.56 张, 预 留 不 低 于 0.72 张 社 会 办 医 院 空 间 1. 各 设 区 市 床 位 配 置 规 划 各 设 区 市 根 据 辖 区 内 现 有 卫 生 资 源 ( 含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 和 经 济 社 会 人 口 交 通 等 方 面 的 实 际 状 况, 按 照 较 快 发 展 平 稳 发 展 控 制 发 展 不 同 类 别, 区 别 制 定 床 位 配 置 规 划 对 医 疗 服 务 8

辐 射 范 围 较 广 区 域 医 学 中 心 作 用 强 和 患 者 基 本 不 用 外 转 的 设 区 市, 要 按 较 快 发 展 进 行 规 划 ; 对 于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床 位 数 较 少 的 设 区 市, 要 按 平 稳 发 展 进 行 规 划 ; 对 于 床 位 资 源 高 于 全 区 平 均 水 平 卫 生 资 源 利 用 率 低, 并 存 在 一 定 外 转 患 者 的 地 方, 适 当 控 制 其 床 位 规 模 发 展 各 设 区 市 2020 年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配 置 规 划 ( 单 位 : 张 ) 城 市 2015 年 其 中 社 会 办 医 院 2020 年 其 中 社 会 办 医 院 南 宁 市 * 5.37 0.21 7.37 0.86 柳 州 市 * 5.31 0.15 6.35 0.86 桂 林 市 * 3.74 0.12 5.73 0.86 梧 州 市 3.85 0.29 5.07 0.86 北 海 市 4.41 0.18 5.70 0.80 防 城 港 市 4.10 0.25 5.08 0.80 钦 州 市 4.14 0.03 5.02 0.86 贵 港 市 3.18 0.22 4.65 0.86 玉 林 市 3.80 0.15 5.00 0.80 百 色 市 * 4.43 0.08 5.33 0.70 贺 州 市 3.67 0.40 4.70 0.80 河 池 市 4.23 0.10 5.14 0.64 来 宾 市 4.48 0.01 5.10 0.64 崇 左 市 3.65 0.04 4.83 0.74 全 区 合 计 4.47 0.15 5.53 0.72 备 注 :* 表 示 2020 年 含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其 中 南 宁 市 2.23 张 / 千 人 口, 柳 州 市 0.83 张 / 千 人 口, 桂 林 市 0.62 张 / 千 人 口 百 色 市 0.39 张 / 千 人 口 9

2.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床 位 配 置 规 划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控 制 在 每 千 人 口 0.56 张, 纳 入 所 在 设 区 市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协 调 发 展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共 27 家, 其 中 综 合 医 院 11 家, 综 合 中 医 类 医 院 4 家, 专 科 医 院 12 家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床 位 配 置 规 划 ( 单 位 : 张 ) 医 院 名 称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一 分 院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凤 岭 东 盟 医 院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中 国 东 盟 医 疗 保 健 合 作 中 心 ( 广 西 )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桂 林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已 批 复 2020 年 目 前 编 实 际 开 十 三 五 规 划 在 建 项 目 规 划 编 制 床 位 放 床 位 床 位 规 划 建 议 新 增 床 位 制 床 位 2300 1748 592 在 建 病 房 楼 建 成 后 设 置 床 位 592 张 2300 在 建 精 神 心 理 临 床 康 590 140 390 复 中 心 建 成 后 设 置 病 590 床 390 张 已 批 复 项 目 设 置 病 床 895 0 895 895 张, 实 际 设 置 床 位 500 500 张 2750 2200 0 不 增 加 床 位 2750 原 址 重 建 综 合 楼, 通 过 1200 790 784 内 部 调 整 优 化 布 局, 实 1500 际 增 加 床 位 300 张 838 0 838 在 建 项 目 设 置 病 床 838 张 838 1000 631 0 不 增 加 床 位 1000 960 539 450 在 建 住 院 综 合 楼, 建 成 后 设 置 床 位 450 张 960 1000 1400 0 在 建 项 目 增 加 床 位 400 张 1800 10

医 院 名 称 桂 林 医 学 院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溪 山 医 院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广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广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仙 葫 分 院 广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瑞 康 医 院 目 前 编 制 床 位 实 际 开 放 床 位 已 批 复 在 建 项 目 新 增 床 位 1000 728 0 1239 893 430 十 三 五 规 划 床 位 规 划 建 议 在 建 医 技 病 房 内 科 楼, 建 成 后 实 际 不 增 加 床 位 在 建 住 院 内 科 楼, 建 成 后 设 置 床 位 430 张 2020 年 规 划 编 制 床 位 1000 1239 1460 1575 0 不 增 加 床 位 1460 1316 1500 0 600 0 600 在 建 广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新 增 床 位 500 张 在 建 仙 葫 分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楼, 建 成 后 设 置 床 位 600 张 1816 600 2000 1900 0 不 增 加 床 位 2000 广 西 国 际 壮 医 医 院 1000 0 1000 广 西 壮 医 医 院 300 100 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五 象 新 区 医 院 ( 广 西 肿 瘤 医 院 ) 900 1000 900 广 西 江 滨 医 院 1100 1108 0 广 西 龙 潭 医 院 550 800 0 在 建 广 西 国 际 壮 医 医 院, 建 成 后 设 置 床 位 1000 张 床 位 整 合 到 广 西 国 际 壮 医 医 院 搬 迁 重 建, 实 际 增 加 床 位 100 张 在 建 项 目 增 加 床 位 400 张 广 西 龙 潭 医 院 医 疗 区 整 体 搬 迁 项 目 总 床 位 800 张 广 西 脑 科 医 院 900 950 0 不 增 加 床 位 900 广 西 骨 伤 科 医 院 603 603 0 不 增 加 床 位 603 1000 0 1000 1500 80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230 80 150 在 建 东 盟 口 腔 医 院 项 目, 建 成 后 设 置 床 位 150 张 230 11

医 院 名 称 已 批 复 2020 年 目 前 编 实 际 开 十 三 五 规 划 在 建 项 目 规 划 编 制 床 位 放 床 位 床 位 规 划 建 议 新 增 床 位 制 床 位 广 西 儿 童 医 院 500 0 500 在 建 广 西 儿 童 医 院 项 目, 建 成 后 设 置 床 位 500 500 张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原 址 重 建, 实 际 增 加 床 840 900 400 妇 幼 保 健 院 位 60 张 900 广 西 工 人 医 院 400 550 100 在 建 项 目 床 位 320 张 ; 建 设 核 辐 射 基 地 床 位 820 100 张 广 西 亭 凉 医 院 150 150 0 不 增 加 床 位 15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皮 肤 病 医 院 60 60 0 不 增 加 床 位 60 自 治 区 计 划 生 育 在 建 项 目, 建 成 后 设 置 144 47 103 指 导 中 心 床 位 103 张 144 合 计 8132 28960 ( 三 ) 其 他 资 源 配 置 1. 设 备 配 置 根 据 功 能 定 位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学 科 发 展 和 群 众 健 康 需 求, 坚 持 资 源 共 享 和 阶 梯 配 置 原 则, 引 导 医 疗 机 构 合 理 配 置 适 宜 设 备, 逐 步 提 高 国 产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水 平, 降 低 医 疗 成 本 (1) 资 源 共 享 大 型 设 备 配 置 饱 和 的 区 域 不 允 许 包 括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在 内 的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新 增 大 型 设 备, 鼓 励 各 地 整 合 现 有 大 型 设 备 资 源,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逐 步 建 立 专 业 医 学 检 验 中 心 和 影 像 中 心 到 2020 年, 各 设 区 市 建 设 1 2 所 医 学 检 验 机 构 / 影 像 中 心, 在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和 满 足 医 疗 核 心 功 能 前 提 下, 实 现 医 学 影 像 医 12

学 检 验 等 结 果 互 认 和 资 源 共 享 (2) 分 级 管 理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按 照 品 目 分 为 甲 类 和 乙 类,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甲 类 由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指 导 下 制 定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设 区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辖 区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规 划 配 置 初 审 和 日 常 监 管 等 工 作 完 善 审 批 制 度 体 系, 强 化 使 用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3) 配 置 标 准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人 口 以 及 目 前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制 定 出 全 区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标 准, 各 医 院 严 格 按 照 配 置 标 准 进 行 配 置 2. 技 术 配 置 健 全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准 入 和 管 理 制 度, 对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实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围 绕 常 见 疾 病 和 健 康 问 题, 加 快 推 进 适 宜 卫 生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与 推 广 应 用 加 强 对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发 展 的 规 划 引 导 和 支 持, 以 发 展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为 目 标, 发 挥 其 示 范 引 领 带 动 和 辐 射 作 用, 提 高 基 层 和 区 域 的 专 科 水 平, 逐 步 缓 解 地 域 城 乡 学 科 之 间 发 展 不 平 衡, 促 进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协 调 发 展 注 重 中 医 临 床 专 科 的 建 设, 强 化 中 医 药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3. 信 息 资 源 配 置 加 强 人 口 健 康 信 息 化 建 设, 到 2020 年, 实 现 全 员 人 口 信 息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和 电 子 病 历 三 大 数 据 库 基 本 覆 盖 全 区 人 口 并 信 息 动 态 更 新 全 面 建 成 互 联 互 通 的 自 治 区 市 县 三 级 人 口 健 康 平 台, 13

实 现 公 共 卫 生 计 划 生 育 医 疗 服 务 医 疗 保 障 药 品 供 应 综 合 管 理 6 项 业 务 应 用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和 业 务 协 同 积 极 推 动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发 展 普 及 应 用 居 民 健 康 卡, 积 极 推 进 居 民 健 康 卡 与 社 会 保 障 卡 金 融 IC 卡 市 民 服 务 卡 等 公 共 服 务 卡 的 应 用 集 成, 实 现 就 医 一 卡 通 依 托 自 治 区 电 子 政 务 网, 构 建 与 互 联 网 安 全 隔 离, 联 通 各 级 平 台 和 各 级 各 类 卫 生 计 生 机 构, 高 效 安 全 稳 定 的 信 息 网 络 加 强 信 息 安 全 防 护 体 系 建 设 实 现 各 级 医 疗 服 务 医 疗 保 障 与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信 息 共 享 与 业 务 协 同, 转 变 服 务 方 式,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和 服 务 效 率 四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和 设 置 ( 一 ) 医 院 1. 公 立 医 院 (1) 功 能 定 位 公 立 医 院 是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主 体, 要 坚 持 公 益 性,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病 症 诊 疗 等 方 面 的 骨 干 作 用, 承 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才 培 养 医 学 科 研 医 疗 教 学 等 任 务, 承 担 法 定 和 政 府 指 定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突 发 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援 外 国 防 卫 生 动 员 支 农 支 边 和 支 援 社 区 等 任 务 县 办 医 院 主 要 承 担 区 域 内 居 民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急 危 重 症 抢 救 与 疑 难 病 转 诊, 培 训 和 指 导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相 应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职 能 以 及 突 发 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等 工 作, 是 政 府 向 县 级 区 域 内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重 要 载 体 14

市 办 医 院 主 要 向 区 域 内 居 民 提 供 代 表 本 区 域 高 水 平 的 综 合 性 或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接 受 下 级 医 院 转 诊, 并 承 担 人 才 培 养 和 一 定 的 科 研 任 务 以 及 相 应 公 共 卫 生 和 突 发 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任 务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主 要 向 各 设 区 市 提 供 急 危 重 症 疑 难 病 症 诊 疗 和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接 受 下 级 医 院 转 诊, 并 承 担 人 才 培 养 医 学 科 研 及 相 应 公 共 卫 生 和 突 发 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任 务 (2) 机 构 设 置 各 级 各 类 公 立 医 院 的 规 划 设 置 要 根 据 地 域 实 际, 综 合 考 虑 城 镇 化 人 口 分 布 地 理 交 通 环 境 疾 病 谱 等 因 素 合 理 布 局 合 理 控 制 公 立 综 合 性 医 院 的 数 量 和 规 模, 对 于 需 求 量 大 的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立 相 应 的 专 科 医 院 在 县 级 区 域 依 据 常 住 人 口 数, 原 则 上 设 置 1 个 县 办 综 合 医 院 和 1 个 县 办 中 医 类 ( 含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等, 下 同 ) 医 院 中 医 类 资 源 缺 乏, 难 以 设 置 中 医 类 医 院 的 县 可 在 县 办 综 合 医 院 设 置 中 医 科 或 民 族 医 科 室 民 族 地 区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县 级 区 域 优 先 设 立 民 族 医 医 院 5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县 ( 市 区 ) 可 适 当 增 加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在 设 区 市 依 据 常 住 人 口 数, 每 100~200 万 人 口 设 置 1~2 个 市 办 综 合 性 医 院 ( 含 中 医 类 医 院, 下 同 ), 服 务 半 径 一 般 为 50 公 里 左 右 地 广 人 稀 的 地 区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人 口 规 模 标 准 在 设 区 市 应 根 据 需 要 规 划 设 置 儿 童 精 神 妇 产 肿 瘤 传 染 病 康 复 等 市 办 专 科 医 院 ( 含 中 医 类 专 科 医 院 ) 15

根 据 区 域 交 通 常 住 人 口 数 实 际 情 况, 加 强 现 有 自 治 区 办 综 合 性 医 院 中 医 民 族 医 医 院 和 儿 童 妇 产 肿 瘤 精 神 传 染 病 职 业 病 以 及 口 腔 康 复 等 专 科 医 院 建 设 区 域 医 学 中 心 : 根 据 统 筹 规 划 提 升 能 级 辐 射 带 动 的 原 则, 在 全 区 规 划 设 置 国 家 级 自 治 区 级 市 级 区 域 医 学 中 心 国 家 级 区 域 医 学 中 心 支 持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和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建 设 国 家 级 区 域 医 学 中 心, 辐 射 东 盟 国 家, 向 周 边 国 家 和 地 区 提 供 代 表 国 家 先 进 水 平 的 疑 难 病 症 诊 疗 和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等 自 治 区 级 医 学 中 心 依 托 自 治 区 办 临 床 综 合 优 势 较 大 和 整 体 水 平 较 高 的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建 设 自 治 区 级 医 学 中 心 同 时 依 托 梧 州 市 百 色 市 南 宁 市 桂 林 市 柳 州 市 玉 林 市 和 贵 港 市 的 医 疗 资 源, 建 设 桂 东 桂 西 桂 南 桂 北 桂 中 和 桂 东 南 自 治 区 级 医 学 中 心 自 治 区 级 医 学 中 心 以 全 区 和 周 边 地 区 为 服 务 范 围, 向 群 众 提 供 急 危 病 症 疑 难 病 症 诊 疗 和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并 承 担 人 才 培 养 和 医 学 科 研 任 务 市 级 医 学 中 心 依 托 市 办 综 合 医 院 和 技 术 力 量 强 的 专 科 医 院, 建 设 市 级 综 合 性 医 学 中 心 和 市 级 专 科 医 学 中 心, 主 要 向 行 政 区 域 内 群 众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综 合 性 或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并 承 担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和 医 学 科 研 任 务 (3) 床 位 配 置 根 据 常 住 人 口 规 模 合 理 配 置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规 模, 重 在 控 制 床 16

位 的 过 快 增 长 各 地 应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参 考 以 下 指 标 研 究 制 定 本 地 区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层 级 设 置 :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3.56 张 ( 含 妇 幼 保 健 院 床 位 ) 其 中, 县 办 医 院 床 位 数 1.95 张, 市 办 医 院 床 位 数 0.9 张,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床 位 数 0.56 张, 国 有 和 集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举 办 的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0.15 张 实 行 分 类 指 导,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超 过 当 地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医 院 床 位 数 83% 或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64% 的 区 域, 原 则 上 不 再 扩 大 公 立 医 院 规 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对 过 多 的 存 量 资 源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资 源 短 缺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不 足 的 地 区 和 领 域, 政 府 要 加 大 投 入, 满 足 群 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中 医 类 医 院 床 位 数 可 以 按 照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0.55 张 配 置 同 时, 可 以 按 照 15% 的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比 例 设 置 公 立 专 科 医 院 床 位 (4) 单 体 规 模 严 格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单 位 床 位 规 模 的 不 合 理 增 长, 县 办 综 合 性 医 院 ( 单 个 执 业 点, 下 同 ) 床 位 数 一 般 以 500 张 左 右 为 宜,5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县 可 适 当 增 加,10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县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00 张 ; 市 办 综 合 性 医 院 床 位 数 一 般 以 800 张 左 右 为 宜,50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设 区 市 可 适 当 增 加,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200 张 ; 自 治 区 办 综 合 性 医 院 床 位 数 一 般 以 1000 张 左 右 为 宜,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500 张 专 科 医 院 的 床 位 规 模 要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2. 社 会 办 医 院 社 会 办 医 院 是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17

是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层 次 多 元 化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的 有 效 途 径 社 会 办 医 院 可 以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与 公 立 医 院 形 成 有 序 竞 争 ; 可 以 提 供 高 端 服 务, 满 足 非 基 本 需 求 ; 可 以 提 供 康 复 老 年 护 理 等 紧 缺 服 务, 对 公 立 医 院 形 成 补 充 到 2020 年, 按 照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床 位 数 不 低 于 0.72 张 的 标 准, 为 社 会 办 医 院 预 留 规 划 空 间, 同 步 预 留 诊 疗 科 目 设 置 和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空 间 放 宽 举 办 主 体 要 求, 进 一 步 放 宽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办 医 条 件, 逐 步 扩 大 具 备 条 件 的 境 外 资 本 设 立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试 点 放 宽 服 务 领 域 要 求, 凡 是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明 令 禁 入 的 领 域, 都 要 向 社 会 资 本 开 放 优 先 支 持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引 导 社 会 办 医 院 向 高 水 平 规 模 化 方 向 发 展, 发 展 专 业 性 医 院 管 理 集 团 支 持 社 会 办 医 院 合 理 配 备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对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社 会 办 医 院, 应 按 规 定 加 快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简 化 审 批 流 程,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完 善 配 套 支 持 政 策, 支 持 社 会 办 医 院 纳 入 医 保 定 点 范 围, 完 善 规 划 布 局 和 用 地 保 障, 优 化 投 融 资 引 导 政 策, 完 善 财 税 价 格 政 策, 社 会 办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鼓 励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办 医 院 提 供 的 服 务 加 强 行 业 监 管, 保 障 医 疗 质 量 和 安 全 ( 二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1. 功 能 定 位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提 供 预 防 保 健 健 康 教 育 计 划 生 育 等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服 务 以 及 部 分 疾 病 的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向 医 院 转 诊 超 出 自 身 服 务 能 力 的 常 18

见 病 慢 性 病 多 发 病 及 危 急 和 疑 难 重 症 病 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村 卫 生 室 诊 所 ( 医 务 室 ) 卫 生 所 门 诊 部 ( 所 ) 和 军 队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等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以 及 常 见 病 慢 性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护 理 康 复 等 综 合 服 务, 并 受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承 担 辖 区 范 围 内 的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对 村 卫 生 室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的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指 导 和 乡 村 医 生 的 培 训 等 乡 镇 卫 生 院 分 为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除 具 备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服 务 功 能 外, 还 应 开 展 普 通 常 见 手 术 等, 着 重 强 化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并 承 担 对 周 边 区 域 内 一 般 卫 生 院 的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村 卫 生 室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指 导 下, 承 担 所 在 行 政 村 居 委 会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普 通 常 见 病 慢 性 病 多 发 病 的 初 级 诊 治 康 复 等 工 作 单 位 内 部 的 医 务 室 和 门 诊 部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所 在 单 位 或 社 区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其 他 门 诊 部 诊 所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根 据 居 民 健 康 需 求, 提 供 相 关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对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予 以 补 助 2. 机 构 设 置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按 照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辖 区 范 围 或 服 务 人 口 标 准 进 行 设 置 到 2020 年, 要 实 现 每 个 乡 镇 办 好 19

1 所 标 准 化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 在 每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每 3~10 万 服 务 人 口, 规 划 设 置 1 所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考 虑 城 镇 化 水 平 地 理 位 置 人 口 聚 集 程 度 等 因 素, 实 施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现 有 的 288 所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有 条 件 的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可 以 建 设 成 为 县 办 医 院 分 院 城 市 一 级 和 部 分 二 级 公 立 医 院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改 造 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统 筹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覆 盖 情 况 以 及 服 务 半 径 服 务 人 口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村 卫 生 室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的 配 置 数 量 和 布 局 原 则 上 每 个 行 政 村 应 当 设 置 1 个 政 府 办 村 卫 生 室, 人 口 多 服 务 半 径 大 条 件 成 熟 的 可 设 置 2 个 政 府 办 村 卫 生 室 个 体 诊 所 等 其 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设 置, 不 受 规 划 布 局 限 制,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的 管 理 方 式 3. 床 位 配 置 按 照 所 承 担 的 基 本 任 务 和 功 能 合 理 确 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规 模, 重 在 提 高 床 位 使 用 效 率 到 2020 年,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要 达 到 1.25 张, 重 点 设 置 护 理 康 复 病 床 的 ( 三 )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1. 功 能 定 位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是 向 辖 区 内 提 供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主 要 包 括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健 康 教 育 妇 幼 保 健 精 神 卫 生 急 救 采 供 血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评 估 与 标 准 管 理 计 划 生 育 出 生 缺 陷 防 治 等, 下 同 ), 并 承 担 相 应 管 理 工 作 的 机 构 20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机 构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机 构 急 救 中 心 ( 站 ) 血 站 等, 原 则 上 由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县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承 担 辖 区 内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以 及 相 应 的 业 务 管 理 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 并 对 辖 区 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人 员 培 训 监 督 考 核, 完 成 上 级 下 达 的 指 令 性 任 务 市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承 担 辖 区 内 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以 及 相 应 的 信 息 管 理 等 工 作, 并 对 下 级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人 员 培 训 业 务 指 导 监 督 考 核 等, 完 成 国 家 自 治 区 下 达 的 指 令 性 任 务 自 治 区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承 担 辖 区 内 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开 展 区 域 业 务 规 划 科 研 培 训 信 息 管 理 技 术 支 撑 以 及 对 下 级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业 务 指 导 人 员 培 训 监 督 考 核 等,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指 令 性 任 务 2. 机 构 设 置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要 按 照 辖 区 常 住 人 口 服 务 范 围 工 作 量 等 因 素 合 理 设 置 加 强 区 域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资 源 整 合, 鼓 励 组 建 综 合 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按 行 政 区 划 分 级 设 置, 县 级 及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原 则 上 只 设 置 一 个 同 类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县 级 以 下 区 域 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 和 村 卫 生 室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室 承 担 相 关 工 作 21

县 级 及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原 则 上 只 设 立 1 个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不 再 单 设 其 他 专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目 前 少 数 地 区 单 设 的 专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要 逐 步 整 合 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县 级 及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要 整 合 卫 生 计 生 执 法 资 源, 规 范 设 置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只 设 置 一 支 执 法 队 伍, 统 一 承 担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任 务, 确 保 卫 生 计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效 落 实 自 治 区 设 立 妇 幼 保 健 院 和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避 孕 药 具 管 理 中 心 整 合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与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挂 妇 幼 保 健 院 和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中 心 牌 子 ; 保 留 避 孕 药 具 管 理 中 心 整 合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站 避 孕 药 具 管 理 站 等 机 构, 挂 妇 幼 保 健 院 和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中 心 牌 子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中 心 是 提 供 妇 幼 公 共 卫 生 和 妇 幼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要 坚 持 妇 幼 保 健 与 妇 幼 临 床 相 结 合 的 发 展 方 向 将 乡 镇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所 的 技 术 服 务 职 能 整 合 并 入 乡 镇 卫 生 院,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增 挂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牌 子 村 级 保 留 村 卫 生 室 和 村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室, 共 享 共 用 自 治 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人 口 分 布 医 疗 资 源 临 床 用 血 需 求 等 因 素, 统 筹 规 划 血 站 设 置,1 个 城 市 内 不 得 重 复 设 置 血 液 中 心 中 心 血 站 血 液 中 心 和 中 心 血 站 难 以 覆 盖 的 县 ( 市 区 ) 可 以 依 托 县 办 综 合 医 院 规 划 设 置 1 个 中 心 血 库 以 专 业 精 神 卫 生 机 构 为 主 体 综 合 性 医 院 精 神 科 为 辅 助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精 神 疾 病 社 区 康 复 机 构 为 基 础, 建 立 健 全 精 神 22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和 网 络 每 个 设 区 市 必 须 设 置 1 个 急 救 中 心 ( 站 ), 以 市 办 急 救 中 心 为 龙 头, 县 急 救 中 心 和 院 前 急 救 网 络 医 院 共 同 建 成 比 较 完 善 的 急 救 网 络 加 强 自 治 区 核 辐 射 应 急 救 治 基 地 建 设 五 加 强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一 ) 人 员 配 备 到 2020 年,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达 到 2.30 人, 注 册 护 士 数 达 到 3.14 人,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数 达 到 0.83 人, 每 万 常 住 人 口 全 科 医 生 数 达 到 2 人, 医 护 比 达 到 1 1.37, 市 办 及 以 上 医 院 床 护 比 不 低 于 1 0.6, 保 证 人 才 规 模 区 域 布 局 与 全 区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统 筹 协 调 发 展 加 强 全 科 医 生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促 进 医 务 人 员 合 理 流 动, 使 其 在 流 动 中 优 化 配 置,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的 专 项 能 力 建 设 1. 医 院 以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和 注 册 护 士 配 置 为 重 点, 以 居 民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量 和 医 师 标 准 工 作 量 为 依 据, 结 合 服 务 人 口 经 济 状 况 自 然 条 件 等 因 素 配 置 医 生 和 护 士 的 数 量, 合 理 确 定 医 护 人 员 比 例 按 照 医 院 级 别 与 功 能 任 务 的 需 要 确 定 床 位 与 人 员 配 比, 承 担 临 床 教 学 带 教 实 习 支 援 基 层 援 外 医 疗 应 急 救 援 医 学 科 研 等 任 务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人 员 配 置 未 达 到 床 护 比 标 准 的,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扩 大 床 位 规 模 23

各 设 区 市 根 据 本 地 区 双 核 驱 动 三 区 统 筹 经 济 社 会 人 口 患 者 就 医 流 向 现 有 人 力 资 源 及 2020 年 床 位 资 源 指 标 等 情 况, 区 别 制 定 出 本 地 区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和 注 册 护 士 数 配 置 标 准 各 设 区 市 2020 年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和 注 册 护 士 配 置 标 准 ( 单 位 : 人 ) 地 区 2020 年 千 人 口 2015 年 千 人 口 2015 年 千 人 口 2020 年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注 册 护 士 数 注 册 护 士 数 医 师 数 南 宁 市 * 2.72 3.27 3.40 4.88 柳 州 市 * 2.36 2.99 2.77 3.97 桂 林 市 * 2.06 2.36 2.51 3.68 梧 州 市 1.58 2.03 2.11 2.95 北 海 市 2.02 2.20 2.23 2.99 防 城 港 市 1.91 2.17 2.17 3.02 钦 州 市 1.48 1.91 1.93 2.56 贵 港 市 1.31 1.47 1.83 2.41 玉 林 市 1.41 1.54 1.93 2.31 百 色 市 * 1.50 1.98 2.17 2.59 贺 州 市 1.48 1.89 1.85 2.68 河 池 市 1.59 1.97 2.00 2.59 来 宾 市 1.60 1.76 1.89 2.36 崇 左 市 1.55 1.96 1.91 2.84 全 区 1.92 2.36 2.30 3.14 备 注 :* 表 示 2020 年 含 自 治 区 办 医 院, 其 中 南 宁 市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1.12 人 千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数 1.45 人, 柳 州 市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0.41 人 千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数 0.54 人, 桂 林 市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0.31 人 千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数 0.39 人, 百 色 市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0.19 人 千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数 0.24 人 24

2.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到 2020 年,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基 层 卫 生 人 员 数 达 到 3.5 人 以 上, 在 我 区 初 步 建 立 起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基 本 形 成 统 一 规 范 的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模 式 和 首 诊 在 基 层 的 服 务 模 式, 全 科 医 生 与 城 乡 居 民 建 立 比 较 稳 定 的 签 约 服 务 关 系, 基 本 实 现 城 乡 每 万 名 居 民 有 2~3 名 合 格 的 全 科 医 生 的 目 标, 全 科 医 生 服 务 水 平 基 本 适 应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原 则 上 按 照 每 千 服 务 人 口 不 少 于 1 名 的 标 准 配 备 乡 村 医 生, 每 个 村 卫 生 室 至 少 有 1 名 乡 村 医 生 ; 有 两 名 以 上 乡 村 医 生 的, 原 则 上 应 配 1 名 女 乡 村 医 生 3.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到 2020 年,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数 达 到 0.83 人, 各 级 各 类 公 共 卫 生 人 才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规 模 原 则 上 按 照 常 住 人 口 1.75/ 万 人 的 比 例 核 定,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占 编 制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85%,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低 于 70% 专 业 精 神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区 域 内 人 口 数 及 承 担 的 精 神 卫 生 防 治 任 务 配 置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执 法 机 构 要 综 合 考 虑 辖 区 人 口 工 作 量 服 务 范 围 和 经 济 水 平 等 因 素, 配 置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充 实 监 督 执 法 力 量, 保 证 综 合 监 督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机 构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服 务 人 口 社 会 需 求 交 通 状 况 区 域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承 担 的 功 25

能 任 务 等 合 理 配 备 人 员 市 县 乡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机 构 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比 例 应 当 不 低 于 总 人 数 的 80% 血 站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应 当 根 据 年 采 供 血 等 业 务 量 进 行 配 备 急 救 中 心 人 员 数 量 应 当 根 据 服 务 人 口 年 业 务 量 等 进 行 配 备 ( 二 ) 人 才 培 养 加 强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注 重 医 疗 卫 生 公 共 卫 生 中 医 药 以 及 卫 生 管 理 和 监 督 执 法 人 才 的 培 养, 制 订 有 利 于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使 用 的 政 策 措 施 切 实 加 强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院 校 教 育 改 革, 推 进 院 校 医 学 教 育 与 卫 生 计 生 行 业 需 求 的 紧 密 衔 接,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的 针 对 性 适 应 性 和 整 体 质 量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探 索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开 展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推 动 完 善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体 系, 培 养 合 格 临 床 医 师 以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需 求 为 导 向, 改 革 完 善 医 学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提 升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院 校 教 育 毕 业 后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有 机 衔 接 的 标 准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院 校 教 育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毕 业 后 教 育 得 到 普 及, 继 续 教 育 实 现 全 覆 盖 近 期, 要 加 快 构 建 以 5+3 (5 年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教 育 +3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3 年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 为 主 体 以 3+2 (3 年 临 床 医 学 专 科 教 育 +2 年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 为 补 充 的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加 强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健 全 在 岗 培 训 制 度,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岗 乡 村 医 生 进 入 中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26

( 含 中 医 药 院 校 ) 接 受 系 统 教 育, 提 高 整 体 学 历 层 次 加 强 政 府 对 医 药 卫 生 人 才 流 动 的 政 策 引 导, 推 动 医 药 卫 生 人 才 向 基 层 流 动, 加 大 人 才 培 养 与 引 进 力 度 制 订 优 惠 政 策, 为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培 养 医 学 生, 研 究 实 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全 科 医 生 及 县 办 医 院 专 科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创 造 良 好 的 职 业 发 展 条 件, 鼓 励 和 吸 引 医 务 人 员 到 基 层 工 作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高 层 次 医 药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为 实 施 好 全 面 两 孩 政 策, 大 力 加 强 产 科 儿 科 人 才 培 养 加 强 精 神 科 等 急 需 紧 缺 专 门 人 才 培 养 大 力 支 持 中 医 和 壮 瑶 医 类 人 才 培 养 ( 三 ) 人 才 使 用 健 全 以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为 核 心 的 事 业 单 位 用 人 机 制, 完 善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保 证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占 主 体,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80%, 推 行 公 开 招 聘 和 竞 聘 上 岗 健 全 以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为 基 础, 以 品 德 能 力 业 绩 为 导 向, 符 合 卫 生 人 才 特 点 的 科 学 化 社 会 化 评 价 机 制,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制 度, 促 进 人 才 成 长 发 展 和 合 理 流 动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以 服 务 质 量 数 量 和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为 核 心 以 岗 位 职 责 和 绩 效 为 基 础 的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坚 持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重 点 向 关 键 岗 位 业 务 骨 干 和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医 药 卫 生 人 才 倾 斜 建 立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用 人 单 位 和 社 会 资 助 为 辅 的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投 入 机 制, 优 先 保 证 对 人 才 发 展 的 投 入, 为 医 药 卫 生 人 才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保 障 创 新 公 立 医 院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合 理 核 定 公 立 医 院 编 制 总 量, 并 进 27

行 动 态 调 整, 逐 步 实 行 编 制 备 案 制, 探 索 多 种 形 式 用 人 机 制 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六 加 强 功 能 整 合 与 分 工 协 作 建 立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以 及 社 会 办 医 院 之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关 系, 整 合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服 务 功 能, 为 群 众 提 供 系 统 连 续 全 方 位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 一 ) 强 化 防 治 结 合 对 公 立 医 院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社 会 办 医 院 开 展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要 加 强 指 导 培 训 和 考 核,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与 互 联 互 通 等 协 作 机 制 进 一 步 明 确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的 职 责, 着 力 加 强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肿 瘤 等 慢 性 病 的 联 防 联 控 工 作 将 结 核 病 艾 滋 病 等 重 点 传 染 病 以 及 职 业 病 精 神 疾 病 等 病 人 的 治 疗, 逐 步 交 给 综 合 性 医 院 或 者 专 科 医 院 负 责, 强 化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对 医 疗 机 构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考 核, 监 督 部 门 加 强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综 合 性 医 院 及 相 关 专 科 医 院 要 依 托 相 关 科 室, 与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密 切 合 作, 承 担 相 应 的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和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业 务 指 导 建 立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的 补 偿 机 制 和 服 务 购 买 机 制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队 伍 建 设, 拓 展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功 能, 确 保 各 项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落 实 到 位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壮 瑶 医 药 在 公 共 卫 生 中 的 作 用, 积 极 发 展 中 医 壮 瑶 医 28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 二 ) 完 善 上 下 联 动 建 立 并 完 善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建 立 不 同 级 别 医 院 之 间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接 续 性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健 全 网 络 化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运 行 机 制, 逐 步 实 现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上 下 联 动 急 慢 分 治 以 形 成 分 级 诊 疗 秩 序 为 目 标, 积 极 探 索 科 学 有 效 的 医 联 体 和 远 程 医 疗 等 多 种 方 式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促 进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流 动, 建 立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诊 疗 信 息 互 通 共 享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和 教 学 培 训 的 信 息 渠 道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普 通 门 诊 规 模, 支 持 和 引 导 病 人 优 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诊, 由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逐 步 承 担 公 立 医 院 的 普 通 门 诊 康 复 和 护 理 等 服 务 推 动 全 科 医 生 家 庭 医 生 责 任 制, 逐 步 实 现 签 约 服 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通 过 合 作 托 管 重 组 等 多 种 方 式, 促 进 医 疗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探 索 县 乡 一 体 化 管 理 推 进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 一 体 化 公 立 医 院 要 通 过 对 口 支 援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指 导 等 多 种 方 式, 帮 扶 和 指 导 与 之 建 立 分 工 协 作 关 系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高 其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允 许 公 立 医 院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促 进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下 沉 到 基 层 公 立 医 院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转 诊 预 约 挂 号 服 务,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转 诊 病 人 优 先 安 排 诊 疗 和 住 院 ; 将 恢 复 期 需 要 康 复 的 病 人 或 慢 性 病 病 人 转 诊 到 病 人 就 近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29

完 善 治 疗 康 复 长 期 护 理 服 务 链, 大 力 发 展 提 供 康 复 老 年 长 期 护 理 慢 病 管 理 临 终 关 怀 等 服 务 的 接 续 性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急 慢 分 治 的 制 度, 提 高 公 立 医 院 医 疗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 三 ) 坚 持 中 西 医 并 重 坚 持 中 西 医 并 重 方 针, 以 积 极 科 学 合 理 高 效 为 原 则, 做 好 中 医 医 疗 服 务 资 源 配 置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特 色 优 势, 不 断 完 善 由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医 药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共 同 组 成 的 中 医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加 快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与 发 展, 加 强 综 合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中 医 临 床 科 室 和 中 药 房 设 置, 增 强 中 医 科 室 服 务 能 力 加 强 中 西 医 临 床 协 作, 整 合 资 源, 强 强 联 合, 优 势 互 补, 协 同 协 作, 提 高 重 大 疑 难 病 急 危 重 症 临 床 疗 效 统 筹 用 好 中 西 医 两 方 面 资 源, 提 升 基 层 西 医 和 中 医 两 种 手 段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到 2020 年, 力 争 使 所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70% 的 村 卫 生 室 具 备 与 其 功 能 相 适 应 的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加 强 壮 瑶 医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重 点 建 设 广 西 国 际 壮 医 医 院, 改 扩 建 一 批 市 级 县 级 壮 瑶 医 医 院 扎 实 推 进 中 医 药 壮 瑶 医 药 三 名 ( 名 医 名 药 名 院 ) 战 略 加 强 壮 瑶 医 重 点 学 科 专 科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壮 瑶 医 科 推 广 壮 瑶 医 优 势 病 种 诊 疗 方 案 以 及 壮 医 经 筋 推 拿 药 线 点 灸 药 物 竹 罐 瑶 医 药 浴 等 壮 瑶 医 药 特 色 技 术 30

( 四 ) 鼓 励 多 元 发 展 加 强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与 公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协 同 发 展,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整 体 效 率 社 会 力 量 可 以 直 接 投 向 资 源 稀 缺 及 满 足 多 元 需 求 的 服 务 领 域, 也 可 以 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国 有 企 业 所 办 医 疗 机 构 等 部 分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重 组 鼓 励 公 立 医 院 与 社 会 力 量 以 合 资 合 作 的 方 式 共 同 举 办 新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满 足 群 众 多 层 次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探 索 公 立 医 院 有 形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科 学 评 估 办 法,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中 医 类 专 科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护 理 院 ( 站 ) 以 及 口 腔 疾 病 老 年 病 和 慢 性 病 等 诊 疗 机 构 鼓 励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举 办 中 医 坐 堂 医 诊 所, 鼓 励 有 资 质 的 中 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特 别 是 名 老 中 医 开 办 中 医 诊 所 允 许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支 持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加 强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引 进 和 培 养 人 才, 提 升 学 术 地 位, 加 快 实 现 与 医 疗 保 障 机 构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等 信 息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建 立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的 机 制 政 府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并 加 强 技 术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社 会 力 量 要 加 强 自 身 管 理, 不 断 强 化 自 身 能 力, 与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密 切 合 作, 确 保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 五 ) 加 快 发 展 医 养 结 合 推 进 医 疗 机 构 与 养 老 机 构 等 加 强 合 作 推 动 中 医 药 壮 瑶 医 药 与 养 老 结 合,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治 未 病 和 养 生 保 健 优 势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机 构 与 养 老 机 构 之 间 的 业 务 协 作 机 制, 鼓 励 开 通 养 老 机 构 31

与 医 疗 机 构 的 预 约 就 诊 绿 色 通 道, 协 同 做 好 老 年 人 慢 性 病 管 理 和 康 复 护 理 增 强 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便 捷 优 先 优 惠 医 疗 服 务 的 能 力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养 老 床 位 推 动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与 老 年 病 医 院 老 年 护 理 院 康 复 疗 养 机 构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医 疗 机 构 等 之 间 的 转 诊 与 合 作 在 养 老 服 务 中 充 分 融 入 健 康 理 念,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支 撑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统 筹 医 疗 服 务 与 养 老 服 务 资 源, 合 理 布 局 养 老 机 构 与 老 年 病 医 院 老 年 护 理 院 康 复 疗 养 机 构 等, 研 究 制 订 老 年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体 系 专 项 规 划, 形 成 规 模 适 宜 功 能 互 补 安 全 便 捷 的 健 康 养 老 服 务 网 络 发 展 社 区 健 康 养 老 服 务 提 高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日 常 护 理 慢 性 病 管 理 康 复 健 康 教 育 和 咨 询 中 医 养 生 保 健 等 服 务 的 能 力, 鼓 励 医 疗 机 构 将 护 理 服 务 延 伸 至 居 民 家 庭 推 动 开 展 远 程 服 务 和 移 动 医 疗, 逐 步 丰 富 和 完 善 服 务 内 容 及 方 式, 做 好 上 门 巡 诊 等 健 康 延 伸 服 务 七 组 织 实 施 与 监 督 评 价 广 西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是 全 区 编 制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的 依 据 和 标 准, 各 设 区 市 政 府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严 格 规 划 实 施, 强 化 监 督 评 价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切 实 加 强 对 区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工 作 的 领 导, 将 规 划 列 入 各 级 政 府 的 工 作 目 标 和 考 核 目 标, 建 立 问 责 制 各 级 政 府 要 32

将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建 设 列 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优 先 保 障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用 地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规 划 编 制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要 重 点 规 划 市 办 及 以 下 医 院 和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将 床 位 配 置 标 准 细 化 到 各 县, 并 按 照 属 地 化 原 则, 对 本 市 范 围 内 的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设 置 进 行 统 筹 规 划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所 在 市 的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的 要 求, 负 责 辖 区 内 县 办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设 置 政 府 是 实 施 规 划 的 责 任 主 体 和 工 作 主 体 各 地 要 把 规 划 作 为 财 政 投 入 项 目 建 设 人 员 配 置 床 位 设 置 绩 效 指 标 等 的 依 据, 增 强 规 划 的 约 束 力 各 设 区 市 的 卫 生 计 生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规 划 机 构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密 切 配 合 协 调 一 致 地 推 进 规 划 的 有 效 实 施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牵 头 编 制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并 适 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将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安 排, 依 据 规 划 对 新 改 扩 建 项 目 进 行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推 进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改 革 ;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政 府 卫 生 投 入 政 策 落 实 相 关 经 费 ; 规 划 部 门 要 依 据 依 法 批 准 的 城 乡 规 划 审 批 建 设 用 地 ;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要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统 筹 公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编 制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加 快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33

职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 二 )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不 断 深 化 和 推 进, 为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的 实 施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建 立 和 完 善 政 府 卫 生 投 入 机 制, 明 确 政 府 在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中 的 主 导 地 位 落 实 对 公 立 和 社 会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投 入 政 策, 明 确 各 级 政 府 的 医 疗 卫 生 投 入 责 任 深 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综 合 改 革, 健 全 网 络 化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运 行 机 制,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加 快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建 立 合 理 的 补 偿 机 制 科 学 的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和 适 应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推 进 管 办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实 行 医 药 分 开 加 快 发 展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建 立 完 善 以 基 本 医 保 为 主 体 的 多 层 次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改 革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构 建 以 总 额 控 制 为 主, 单 病 种 按 床 日 付 费 按 人 头 付 费 等 多 种 方 式 结 合 的 支 付 体 系 建 立 属 地 化 全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推 行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医 疗 意 外 保 险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医 疗 执 业 保 险, 加 快 发 展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等 第 三 方 调 解 机 制, 完 善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 三 ) 严 格 规 划 实 施 各 地 要 及 时 发 布 机 构 设 置 和 规 划 布 局 调 整 等 信 息, 将 纳 入 规 划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的 前 提 条 件 所 有 新 增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特 别 是 公 立 医 院 的 设 置 和 改 扩 建 病 床 规 模 的 扩 大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的 购 置, 无 论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如 何, 都 必 须 依 据 本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严 格 管 理 34

建 立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规 模 分 级 审 查 备 案 和 公 示 制 度, 新 增 床 位 后 达 到 或 超 过 1500 张 床 位 以 上 的 医 院, 其 床 位 增 加 须 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 中 医 类 医 院 同 时 报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备 案 ); 超 过 1000 张 床 位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其 床 位 增 加 须 报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对 严 重 超 出 规 定 床 位 数 标 准 未 经 批 准 开 展 项 目 建 设, 擅 自 扩 大 建 设 规 模 和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等 的 公 立 医 院, 要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等 级 评 审 和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 四 ) 强 化 监 督 评 价 各 地 在 编 制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工 作 中, 要 根 据 群 众 健 康 需 求, 合 理 确 定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配 置 目 标 要 综 合 考 虑 包 括 辖 区 内 的 军 队 医 疗 机 构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医 疗 机 构 等 在 内 的 各 方 医 疗 资 源, 充 分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要 做 好 与 本 规 划 以 及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国 防 卫 生 动 员 需 求 等 的 衔 接, 合 理 控 制 资 源 总 量 标 准 及 公 立 医 院 单 体 规 模 各 设 区 市 完 成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起 草 和 论 证 工 作 后, 须 经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同 意 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各 设 区 市 的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周 期 一 般 为 5 年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要 强 化 规 划 实 施 监 督 和 评 价, 建 立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资 源 配 置 监 督 评 价 机 制, 成 立 专 门 的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开 展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实 施 进 度 和 效 果 评 价, 及 时 发 现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研 究 解 决 对 策 评 价 过 程 中 要 实 行 公 开 评 议 公 平 竞 争, 运 用 法 律 经 济 和 行 政 手 段 规 范 管 理 和 保 障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35

的 健 康 开 展 和 有 效 运 行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开 展 规 划 实 施 进 度 和 效 果 评 价, 必 要 时 开 展 联 合 督 查, 以 推 动 规 划 落 实, 实 现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有 序 发 展 合 理 配 置 结 构 优 化 公 开 方 式 : 公 开 抄 送 : 自 治 区 党 委 各 部 门, 广 西 军 区, 武 警 广 西 总 队, 各 人 民 团 体 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政 协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高 级 法 院, 自 治 区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广 西 区 委 会, 自 治 区 工 商 联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5 月 9 日 印 发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