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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1 年 1 月 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5 January 2011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RAYMOND HO CHUNG-TAI, S.B.S., 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DAVID LI KWOK-PO, G.B.M., 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 LI WAH-MING, S.B.S., J.P. 吳 靄 儀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MARGARET NG

2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張 文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MAN-KWONG 陳 鑑 林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SOPHIE LEUNG LAU YAU-FUN, G.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黃 宜 弘 議 員,G.B.S. DR THE HONOURABLE PHILIP WONG YU-HONG, G.B.S. 劉 江 華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MIRIAM LAU KIN-YEE,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TIMOTHY FOK TSUN-TING, 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LI FUNG-YING, S.B.S., J.P.

3 張 宇 人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AUDREY EU YUET-MEE, S.C., J.P. 方 剛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M.H. 李 永 達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WING-TAT 李 國 麟 議 員,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S.B.S., J.P. 張 學 明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CHEUNG HOK-MING,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B.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B.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詹 培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IM PUI-CHUNG 劉 秀 成 議 員,S.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PATRICK LAU SAU-SHING, S.B.S., J.P.

4 甘 乃 威 議 員,M.H. THE HONOURABLE KAM NAI-WAI, M.H.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李 慧 琼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B.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陳 茂 波 議 員,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陳 健 波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J.P. 梁 美 芬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成 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SING-CHI 黃 國 健 議 員,B.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 葉 偉 明 議 員,M.H. THE HONOURABLE IP WAI-MING, M.H.

5 葉 國 謙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潘 佩 璆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PAN PEY-CHYOU 謝 偉 俊 議 員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譚 偉 豪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SAMSON TAM WAI-HO, J.P. 梁 家 傑 議 員,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淑 莊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NYA CHAN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黃 容 根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YUNG-KAN, S.B.S., J.P.

6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鄭 家 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NDREW CHENG KAR-FOO 梁 君 彥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教 育 局 局 長 孫 明 揚 先 生,G.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SUEN MING-Y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先 生,G.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AMBROSE LEE SIU-KWONG, G.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醫 生,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YORK CHOW YAT-NGOK, G.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梁 鳳 儀 女 士,J.P. MS JULIA LEUNG FUNG-YEE,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7 環 境 局 局 長 邱 騰 華 先 生,J.P. THE HONOURABLE EDWARD YAU TANG-WAH,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劉 吳 惠 蘭 女 士,J.P. THE HONOURABLE MRS RITA LAU NG WAI-LAN,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吳 文 華 女 士 MS PAULINE NG MAN-WAH,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李 蔡 若 蓮 女 士 MRS CONSTANCE LI TSOI YEUK-LIN,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甘 伍 麗 文 女 士 MRS VIVIAN KAM NG LAI-MAN,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馬 朱 雪 履 女 士 MRS PERCY MA,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0 年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2)( 第 4 號 ) 公 告... 173/2010 2010 年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規 程 ( 修 訂 ) 規 程... 174/2010 2010 年 婚 姻 法 律 程 序 與 財 產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175/2010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 愛 爾 蘭 ) 令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176/2010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Employees Retraining Ordinance (Amendment of Schedule 2) (No. 4) Notice 2010... 173/2010 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mendment) Statutes 2010... 174/2010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Amendment) Ordinance 2010 (Commencement) Notice... 175/2010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Ireland) Order (Commencement) Notice... 176/2010

9 其 他 文 件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9/10-11 號 報 告 Other Paper Report No. 9/10-11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處 理 Management of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1.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有 環 保 團 體 估 計, 隨 着 本 港 經 濟 復 蘇, 加 上 近 年 有 生 產 商 推 出 多 款 新 型 號 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 包 括 智 能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和 高 清 電 視 機 ), 吸 引 了 不 少 消 費 者 購 買 該 等 產 品 及 棄 置 舊 款 產 品, 本 港 電 子 垃 圾 的 數 量 將 會 增 加 另 一 方 面,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部 宣 布,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明 確 規 定 不 得 進 口 屬 於 國 家 禁 止 進 口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本 港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產 生 量 棄 置 量 及 循 環 再 造 量 分 別 為 何 ; 當 中 循 環 再 造 後 出 口 至 內 地 及 其 他 主 要 地 區 的 產 品 數 量 為 何, 以 及 涉 及 哪 些 產 品 和 原 材 料 ; ( 二 ) 有 否 評 估 國 家 落 實 上 述 條 例 會 否 減 少 本 港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循 環 再 造 的 出 路, 以 及 增 加 該 等 產 品 被 棄 置 於 堆 填 區 的 數 量 ; 若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會, 具 體 的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有 何 應 對 方 案 ; 及

10 ( 三 ) 鑒 於 當 局 完 成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的 公 眾 諮 詢 已 超 過 半 年, 當 局 何 時 會 正 式 進 行 立 法, 以 及 提 交 有 關 規 例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以 便 從 源 頭 減 少 產 生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早 晨 多 謝 陳 克 勤 議 員 的 質 詢 香 港 是 一 個 消 費 型 的 社 會, 我 們 每 年 產 生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數 量 不 少, 而 且 這 些 產 品 仍 然 可 以 使 用 及 有 經 濟 價 值, 當 中 的 回 收 價 值 比 起 其 他 可 循 環 再 造 的 物 件 相 對 為 高, 處 理 過 程 中 亦 能 製 造 商 機 環 境 局 去 年 已 就 實 施 強 制 性 的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以 妥 善 管 理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進 行 諮 詢, 並 積 極 籌 劃 把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納 入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內, 計 劃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目 標 是 希 望 在 本 地 處 理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改 變 目 前 依 賴 出 口 的 情 況 就 陳 議 員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作 以 下 答 覆 : ( 一 ) 由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本 港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產 生 量 棄 置 量 及 循 環 再 造 量, 已 分 別 表 列 如 下 : 產 生 量 ( 千 公 噸 ) 棄 置 量 ( 千 公 噸 ) 循 環 再 造 量 ( 千 公 噸 ) 2007 年 70.1 11.1 59.0 2008 年 71.4 12.6 58.8 2009 年 72.0 7.7 64.3 有 關 數 據 顯 示, 現 時 香 港 產 生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約 有 八 至 九 成 會 循 環 再 造, 只 有 小 量 最 終 被 棄 置 於 堆 填 區 被 回 收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大 多 數 會 運 往 發 展 中 國 家 重 用 或 循 環 再 造,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為 電 視 雪 櫃 廢 塑 料 和 廢 五 金 等 至 於 出 口 數 字, 我 們 沒 有 個 別 出 口 目 的 地 的 分 項 數 字 因 此, 我 抱 歉 未 能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數 字 ( 二 ) 根 據 國 務 院 頒 布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第 35 條, 該 項 條 例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主 要 目 的 是 實 施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的 規 管, 涉 及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在 內 地 收 集 回 收 及 處 理 等 事 宜 此 外, 為 杜 絕 由 外 地 湧 入 的 廢 物 污 染 環 境, 中 國 內 地 多 年 前 已 禁 止 廢 舊 電 子 產 品 進 口, 該 項 條 例 第 9 條 亦 規 定, 屬 於 國 家 禁 止 進 口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不 得 進 口, 今 次 有 關 規 定 只 是 重 申 既 有 的 進 口 禁

11 令 我 們 在 去 年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的 諮 詢 文 件 已 清 楚 表 示, 世 界 各 地 對 二 手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需 求 預 計 會 逐 步 減 少, 而 國 際 間 亦 趨 向 逐 步 收 緊 入 口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管 制,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香 港 應 盡 早 發 展 本 地 處 理 設 施, 避 免 大 量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落 入 堆 填 區 有 關 處 理 設 施 可 將 其 中 不 少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透 過 修 理 重 用, 部 分 零 件 亦 可 再 用 或 循 環 再 造, 最 終 不 能 循 環 再 造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會 經 過 無 害 處 理, 最 後 才 被 廢 棄, 以 確 保 不 會 影 響 環 境 和 人 體 健 康 ( 三 ) 在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我 們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達 2 700 份, 市 民 大 眾 以 至 業 界 普 遍 對 計 劃 整 體 表 示 支 持, 但 由 於 計 劃 的 內 容 包 含 將 來 管 制 的 涵 蓋 範 圍 流 向 管 理 ( 包 括 加 強 進 出 口 管 制 ) 妥 善 處 理 廢 物 分 擔 成 本 等 多 個 不 同 範 疇, 我 們 必 須 深 入 研 究 和 參 考 國 際 間 不 同 的 經 驗 我 們 計 劃 在 今 年 稍 後 開 始 與 業 界 及 各 持 份 者 就 有 關 方 案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希 望 訂 立 具 體 方 案, 包 括 從 收 費 方 式 本 地 處 理 方 式 進 出 口 管 理, 以 及 如 何 協 助 本 地 回 收 及 處 理 有 關 物 件 等 4 個 方 向 着 手 政 府 會 以 此 作 為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下 一 階 段 的 重 點 項 目, 我 們 希 望 在 提 高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回 收 率 的 同 時, 亦 能 推 動 在 本 地 落 戶 生 根 的 回 收 行 業 我 們 會 致 力 盡 早 落 實 推 行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計 劃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以 往, 我 們 大 部 分 的 電 子 廢 物 是 出 口 到 內 地 的, 但 內 地 有 關 的 法 例 生 效 後, 有 一 些 相 關 的 回 收 商 告 訴 我 們, 香 港 的 電 子 廢 物 已 經 不 能 出 口 到 內 地, 而 每 天 基 本 上 是 有 20 公 噸 電 子 廢 物 囤 積 在 回 收 場 可 是, 我 們 看 見 政 府 在 回 應 回 收 商 的 問 題 時 卻 說, 內 地 的 法 規 不 會 影 響 香 港 出 口 電 子 廢 物 因 此, 我 便 感 到 很 奇 怪, 為 何 政 府 的 理 解 跟 現 時 回 收 商 所 面 對 的 現 實 情 況 有 這 麼 大 的 落 差? 政 府 究 竟 有 否 詳 細 掌 握 回 收 業 的 運 作 情 況? 請 問 政 府 將 如 何 處 理 現 時 每 天 囤 積 在 回 收 場 的 20 公 噸 以 上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單 靠 環 保 園 的 設 施, 是 否 可 以 解 決 我 們 現 時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呢?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陳 克 勤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第 一, 有 關 剛 才 提 及 的 國 務 院 剛 頒 布 的 新 法 令, 這 其 實 並 非 一 個 新 的 做 法, 因 為 早 在 數 年 前, 已 經 開 始 對 二 手 電 器 或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進 口 內 地 實 施 管 制, 所

12 以, 業 界 其 實 已 經 知 道 這 是 現 時 的 狀 況 我 們 大 體 上 從 業 界 方 面 瞭 解 到, 如 果 現 時 這 類 廢 電 器 是 透 過 香 港 出 口 的 話, 大 部 分 是 出 口 到 一 些 發 展 中 國 家, 例 如 非 洲 或 東 南 亞 國 家, 如 果 是 出 口 到 內 地, 現 時 其 實 已 有 管 制 當 然, 陳 議 員 提 到 了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會 否 有 一 些 產 品 從 香 港 非 法 轉 運 到 內 地? 不 過, 即 使 是 今 天, 法 例 也 是 不 容 許 的, 我 們 要 透 過 執 法 來 處 理 然 而, 這 又 帶 出 了 一 個 較 廣 泛 的 問 題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除 了 內 地 之 外, 其 他 地 方 亦 會 逐 步 收 緊 管 制, 同 時, 二 手 電 器 的 市 場 是 越 來 越 小, 這 亦 解 釋 了 為 何 我 們 要 鼓 勵 香 港 從 源 頭 處 理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以 及 最 終 要 對 進 出 口 施 以 管 制 我 們 現 時 透 過 多 個 渠 道 處 理 這 問 題, 包 括 陳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研 究 可 否 以 社 企 形 式 更 多 推 動 這 類 回 收 此 外, 如 果 現 時 這 類 產 品 仍 然 透 過 二 手 方 式 出 口 的 話, 暫 時 仍 有 一 些 地 方 可 供 出 口 這 類 產 品 陳 淑 莊 議 員 : 陳 克 勤 議 員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其 實 是 很 清 晰 的, 他 說 諮 詢 已 完 成 了 一 段 時 間, 政 府 何 時 才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我 們 當 然 歡 迎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的 回 應, 當 中 指 出 局 方 是 有 方 向 有 步 驟 涉 及 很 多 範 圍, 以 及 知 道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但 這 些 不 是 一 早 便 知 道 的 嗎? 究 竟 何 時 才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呢? 環 境 局 局 長 :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昨 天 談 到 香 港 未 來 的 廢 物 管 理 策 略 時, 特 別 提 到 在 減 廢 和 回 收 方 面,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是 我 們 會 主 要 推 動 的 項 目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提 到, 經 諮 詢 後, 我 們 得 到 的 意 見 大 部 分 是 贊 成 整 體 的 方 向, 但 對 於 收 費 方 式,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則 較 為 紛 紜 我 們 希 望 接 下 來 可 以 在 4 方 面 確 立 具 體 的 實 施 方 案, 包 括 第 一, 落 實 收 費, 這 要 跟 業 界 討 論 ; 第 二, 在 本 地 設 立 一 個 處 理 中 心 ; 第 三, 確 立 一 個 進 出 口 管 理 方 法, 這 將 涉 及 修 訂 法 例 ; 以 及 第 四, 研 究 如 何 進 行 回 收 我 們 希 望 在 這 一 年, 尤 其 在 這 數 個 月 內 跟 業 界 討 論, 一 俟 確 立 具 體 方 案, 便 進 行 草 擬 法 例 的 工 作 陳 淑 莊 議 員 : 主 席, 他 其 實 沒 有 直 接 作 答 當 然, 我 看 到 文 件...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13 陳 淑 莊 議 員 :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說 會 是 在 2012 年 至 2013 年, 但 我 們 是 希 望 可 以 盡 快 政 府 有 否 一 個 確 實 的 日 子,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呢? 我 們 真 的 是 很 心 急 的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說 得 很 清 楚, 一 俟 確 立 4 個 方 向, 我 們 便 可 進 行 草 擬 的 工 作 劉 健 儀 議 員 : 局 長 說 得 很 對, 既 然 其 他 國 家 ( 包 括 內 地 ) 也 會 逐 漸 減 少 接 收 我 們 的 廢 電 器 產 品, 我 們 便 應 該 發 展 本 地 的 處 理 設 施, 但 局 長 應 該 明 白, 處 理 廢 電 器 並 非 那 麼 簡 單, 例 如 拆 零 部 件 時, 便 要 一 如 你 剛 才 所 說, 必 須 經 無 害 化 處 理, 即 相 關 業 界 形 容 的 除 毒 措 施, 但 很 可 惜,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做 得 很 差, 現 時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做 得 很 少, 而 且 只 有 一 間 開 設 在 環 保 園 內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在 進 行 小 量 處 理 如 果 其 他 國 家 真 的 不 接 收 我 們 的 廢 電 器, 而 我 們 又 落 實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的 話, 我 們 的 處 理 能 力 是 怎 樣 的 呢? 諮 詢 文 件 內 最 爭 議 的 其 實 不 只 是 收 費, 業 界 表 達 了 很 多 憂 慮, 究 竟 香 港 有 沒 有 能 力 處 理 這 麼 多 的 廢 電 器 呢? 諮 詢 文 件 很 少 提 及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在 處 理 這 些 廢 電 器 方 面, 尤 其 是 在 除 毒 或 把 零 部 件 拆 出 來 循 環 再 造 方 面, 整 體 的 構 想 是 怎 樣? 這 方 面 如 果 不 加 釐 清, 而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法 例 又 只 涉 及 收 費 的 話, 我 想 相 關 業 界 是 會 有 很 大 意 見 的 環 境 局 局 長 : 劉 健 儀 議 員 的 問 題 正 好 回 答 了 剛 才 陳 淑 莊 議 員 的 問 題, 就 是 在 下 一 個 階 段, 我 們 要 跟 業 界 進 行 深 入 商 討 有 關 無 害 化 處 理 的 問 題, 我 們 在 跟 業 界 商 談 時, 這 會 是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項 目 如 果 將 來 香 港 設 立 處 理 中 心, 拆 出 來 的 物 件 必 須 符 合 環 境 的 要 求, 以 免 對 人 體 健 康 或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但 這 並 非 唯 一 的 一 步 此 外, 我 們 跟 業 界 討 論 時 瞭 解 到, 如 果 國 際 上 發 現 現 時 某 些 電 器 產 品 的 零 件 含 有 有 毒 物 質, 在 循 環 再 造 時 會 產 生 問 題, 我 們 便 可 能 要 透 過 進 出 口 來 管 理 所 以, 在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4 個 方 向 中, 除 了 要 求 在 本 地 設 立 的 處 理 中 心 須 達 到 環 境 要 求 外, 如 果 某 一 類 產 品 會 對 環 境 造 成 問 題, 亦 須 在 進 行 進 出 口 管 理 時 同 時 執 行, 這 是 我 們 其 中 一 項 討 論 細 節

14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劉 健 儀 議 員 :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諮 詢 業 界 是 無 法 找 出 答 案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有 否 全 套 處 理 廢 電 器 的 計 劃? 因 為 諮 詢 文 件 內 很 少 提 及 根 據 局 長 的 整 體 概 念, 有 關 工 作 將 會 如 何 推 動 呢? 業 界 是 不 能 回 答 局 長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他 的 腦 海 裏, 會 是 如 何 處 理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呢?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如 果 在 本 地 設 立 廢 電 器 處 理 中 心, 我 們 必 須 確 立 一 套 環 保 標 準 國 際 上 已 有 一 套 標 準, 對 工 業 界 而 言 亦 並 非 全 新 的 事 物 日 後 當 我 們 設 立 處 理 中 心 時, 無 論 是 由 政 府 營 運 或 採 取 招 標 的 形 式, 我 們 也 是 需 要 確 立 這 些 標 準 來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的 劉 秀 成 議 員 : 我 很 高 興 聽 到 局 長 說, 需 要 循 環 再 造 的 電 子 產 品 數 量 很 多, 這 證 明 了 它 們 是 有 巿 場 的 關 於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三 段 所 說 的 計 劃, 對 於 巿 民 來 說, 在 他 們 購 買 新 產 品 時, 最 希 望 的 便 是 供 應 商 或 出 售 的 商 店 能 回 收 他 們 的 舊 產 品, 我 想 問 局 長, 能 否 做 到 這 樣 呢? 局 長 有 否 考 慮 這 種 做 法 呢? 環 境 局 局 長 :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4 個 方 面, 最 後 一 點 是 如 何 做 好 回 收 系 統, 這 正 正 便 是 劉 秀 成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部 分 將 來 的 整 套 系 統 會 包 括 回 收, 即 除 了 徵 費 本 地 處 理 外, 還 有 一 個 回 收 的 方 式, 例 如 巿 民 在 購 買 了 新 產 品 後, 如 何 處 理 舊 的 產 品 呢? 這 已 包 括 在 我 們 考 慮 的 方 案 內 陳 鑑 林 議 員 : 我 非 常 同 意 局 長 的 說 法, 我 們 應 該 想 辦 法 在 本 地 處 理 這 些 廢 電 器, 甚 至 跟 業 界 商 討 如 何 進 行 不 過, 過 去 多 年 以 來, 我 們 跟 廢 紙 回 收 商 或 廢 電 器 回 收 商 討 論 這 些 問 題 時, 他 們 一 直 埋 怨 政 府 沒 有 為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甚 至 有 人 提 出 可 否 免 地 租 免 稅, 但 政 府 均 沒 有 回 應, 技 術 上 的 支 援 也 很 少 我 想 問 局 長, 往 後 再 與 業 界 商 討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時, 會 否 提 出 一 些 較 具 前 瞻 性 的 政 策, 好 讓 他 們 更 有 信 心, 知 道 政 府 是 有 決 心 推 行 的? 否 則, 花 了 很 長 時 間 討 論 後, 如 果 他 們 在 資 源 上 技 術 上 法 例 上 等 各 方 面 仍 然 受 到 很 大 掣 肘, 我 們 也 是 徒 然 的, 幾 年 後 可 能 又 要 再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那 些 廢 物 最 後 又 是 運 送 到 堆 填

15 區, 這 亦 非 我 們 所 想 看 見 的 我 想 知 道, 局 長 會 否 有 一 些 具 體 政 策, 能 夠 在 短 期 內 推 行? 環 境 局 局 長 : 我 們 的 諮 詢 文 件 正 正 就 是 把 這 套 計 劃 詳 細 勾 劃 出 來 這 套 計 劃 是 有 別 於 現 時 的 做 法, 因 為 現 時 很 多 這 類 廢 物, 在 回 收 後 是 會 出 口 的 我 剛 才 為 何 特 別 提 出 那 4 個 方 向 呢? 這 是 因 為 這 套 計 劃 其 一 是 會 有 收 費, 而 收 費 將 會 影 響 巿 民 的 行 為 ; 其 二 是 會 確 立 在 香 港 本 地 處 理 的 做 法, 這 便 帶 出 要 配 合 第 三 方 面 所 說 的 進 行 進 出 口 管 理, 即 是 說 這 些 物 品 不 能 隨 便 出 口, 要 留 在 香 港 處 理 最 後 的 方 向 是 整 個 回 收 方 式, 看 看 如 何 令 參 與 有 關 行 業 的 從 業 員 與 我 們 一 起 進 行 這 些 工 作 這 正 好 反 映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的 政 策, 一 方 面 是 要 確 立 政 策 管 理 這 類 物 品 的 棄 置, 將 來 運 往 堆 填 區 時 一 定 會 有 管 制, 同 時 亦 希 望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在 進 行 進 出 口 管 理 時, 令 這 些 物 品 可 以 在 本 地 處 理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多 種 途 徑, 正 如 陳 鑑 林 議 員 所 說, 令 這 些 物 件 最 終 不 會 落 入 堆 填 區 葉 偉 明 議 員 : 剛 才 有 多 位 同 事 也 追 問 了, 因 為 我 們 看 到 環 保 園 裏... 我 們 在 與 回 收 業 界 傾 談 時 發 覺, 很 多 人 是 擁 有 技 術 的, 但 在 土 地 方 面 卻 未 能 實 際 得 到 政 府 幫 助 我 們 看 到 世 界 各 地, 例 如 台 北, 也 是 必 須 得 到 政 府 資 助, 這 方 面 才 能 有 發 展 的 政 府 現 時 說 會 對 電 子 廢 物 進 行 進 出 口 管 制, 我 想 瞭 解, 政 府 有 否 數 字 顯 示, 有 多 少 電 子 廢 物 經 合 法 或 非 法 途 徑 由 外 地 運 進 香 港? 如 果 有, 這 個 數 字 再 加 上 本 地 的 數 字, 數 量 會 很 多, 除 了 剛 才 提 及 的 措 施 外, 政 府 會 如 何 處 理 數 量 如 此 龐 大 的 電 子 廢 物 呢?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現 時 是 根 據 巴 塞 爾 公 約 這 項 國 際 公 約 施 行 法 例 管 制 的, 而 當 中 包 括 了 進 出 口 的 管 理 現 時, 在 香 港 一 些 仍 可 使 用 的 二 手 電 器 是 可 以 出 口 的, 但 其 他 透 過 拆 除 廢 電 器 所 得 的 物 料, 如 果 要 運 往 外 地 進 行 環 保 回 收 處 理, 是 要 透 過 發 牌 和 出 口 證 的 制 度 來 管 理 的 葉 議 員 詢 問 有 否 一 些 非 法 轉 運 的 情 況, 這 是 國 際 公 約 和 香 港 法 例 所 不 容 許 的, 我 們 每 年 也 會 透 過 執 法 來 管 制, 亦 有 緝 獲 有 關 物 件, 有 部 分 甚 至 需 要 發 還 有 一 些 人 會 利 用 香 港 的 地 理 位 置 把 物 件 轉 運 進 內 地, 但 由 於 這 是 法 例 不 容 許 的, 所 以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執 法 執 行 這 項 工 作

16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葉 偉 明 議 員 : 我 想 問, 政 府 有 否 相 關 的 數 字? 因 為 我 們 也 想 瞭 解, 而 陳 克 勤 議 員 剛 才 也... 主 席 : 甚 麼 數 字?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葉 偉 明 議 員 : 政 府 有 否 關 於 透 過 非 法 轉 運 而 滯 留 在 香 港 的 廢 電 器 的 數 字?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是 問 由 外 地 運 進 香 港 的 廢 電 器 的 數 字, 對 嗎? 葉 偉 明 議 員 : 對 的 主 席 : 我 剛 才 聽 到 你 好 像 是 問 有 關 由 外 地 合 法 或 非 法 運 進 香 港 的 廢 電 器 的 數 字 局 長, 有 否 這 方 面 的 數 字?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如 果 是 非 法 運 進 香 港 的, 我 們 當 然 沒 有 官 方 的 數 字, 因 為 他 們 不 可 能 向 我 們 上 報, 但 我 們 每 年 也 有 經 執 法 處 理 的 數 字 例 如 在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這 類 檢 控 有 276 宗, 而 涉 及 轉 運 有 害 電 子 物 品 而 被 緝 獲 的, 每 年 大 概 有 數 十 噸 至 數 百 噸 不 等, 有 些 是 需 要 原 船 遣 返 的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這 類 數 字 在 2007 年 及 2008 年 較 高, 但 到 了 2009 年 則 下 跌 例 如 在 2007 年 2008 年, 我 們 就 過 百 宗 個 案 作 出 檢 控, 在 2009 年 則 下 跌 至 五 十 多 宗, 而 所 檢 獲 的 物 品 噸 數, 大 致 上 也 反 映 了 這 個 pattern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3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安 老 按 揭 試 驗 計 劃 Reverse Mortgage Pilot Scheme 17 2.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早 前,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宣 布 推 行 安 老 按 揭 試 驗 計 劃 ( 下 稱 逆 按 揭 計 劃 ), 作 為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的 措 施 銀 行 界 對 於 有 關 計 劃 表 示 支 持, 但 有 市 民 擔 心, 計 劃 未 必 可 以 達 致 以 房 養 老 的 目 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長 者 擔 心, 他 們 的 居 所 因 樓 齡 太 高 而 估 值 偏 低, 因 此 透 過 逆 按 揭 計 劃 每 月 收 取 的 現 金 款 額 亦 會 很 少, 加 上 他 們 要 自 行 負 責 維 修 費 用, 故 此 該 計 劃 難 以 有 效 支 援 他 們 的 退 休 生 活, 面 對 該 等 長 者 的 疑 慮, 政 府 在 推 行 逆 按 揭 計 劃 時 將 會 扮 演 甚 麼 角 色, 以 建 立 公 平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逆 按 揭 市 場, 確 保 參 與 計 劃 的 長 者 得 以 老 有 所 養 ; ( 二 ) 鑒 於 根 據 外 國 經 驗, 不 少 參 與 逆 按 揭 計 劃 的 長 者 因 為 不 熟 悉 按 揭 投 資 等 財 務 運 作 而 墮 入 投 資 陷 阱, 最 終 負 債 累 累, 政 府 將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確 保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在 與 銀 行 估 價 商 議 及 續 期 等 過 程 中 得 到 持 續 及 可 靠 的 保 障, 避 免 他 們 墮 入 投 資 陷 阱 ; 及 ( 三 ) 鑒 於 物 價 通 脹 會 減 低 長 者 從 逆 按 揭 計 劃 取 得 的 生 活 費 的 購 買 力,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將 該 計 劃 與 通 脹 掛 鈎, 讓 長 者 得 到 較 佳 保 障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準 備 推 出 的 安 老 按 揭 試 驗 計 劃, 本 質 是 一 個 財 務 安 排, 旨 在 給 予 長 者 多 一 個 選 擇, 透 過 抵 押 其 物 業, 向 銀 行 借 取 按 揭 貸 款, 使 其 可 以 終 生 或 在 指 定 年 期 之 內, 每 月 收 取 固 定 金 額 的 現 金 貸 款 ( 即 年 金 ), 作 為 輔 助 收 入, 提 升 生 活 質 素, 並 可 以 居 住 在 原 有 物 業, 直 至 百 年 歸 老 根 據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數 月 前 向 1 005 位 長 者 進 行 的 調 查 發 現, 約 44% 的 受 訪 者 贊 成 香 港 引 入 安 老 按 揭, 近 四 分 之 一 的 受 訪 者 更 表 示 有 興 趣 申 請 安 老 按 揭, 可 見 本 港 長 者 對 安 老 按 揭 有 一 定 的 需 求 就 梁 議 員 主 體 質 詢 中 提 出 的 3 部 分 問 題, 我 逐 一 回 答 如 下 :

18 ( 一 ) 就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安 老 按 揭 是 一 個 為 長 者 提 供 多 一 個 選 擇 的 自 願 性 質 財 務 安 排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準 備 推 出 的 試 驗 計 劃 是 以 市 場 主 導 及 商 業 原 則 運 作, 在 訂 定 安 老 按 揭 試 驗 計 劃 細 節 的 時 候, 會 盡 量 平 衡 長 者 的 利 益 及 銀 行 和 提 供 保 險 人 ( 即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的 風 險 ; 除 了 參 考 海 外 推 行 安 老 按 揭 的 經 驗 外, 亦 會 考 慮 本 港 獨 特 的 因 素, 包 括 本 地 物 業 價 格 波 幅 較 大 本 港 人 口 預 期 壽 命 不 斷 增 加 及 現 時 極 低 的 利 率 可 能 回 升 等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安 老 按 揭 試 驗 計 劃 下 會 擔 當 保 險 人 的 角 色, 減 少 銀 行 和 長 者 面 對 的 風 險, 有 助 鼓 勵 銀 行 開 拓 安 老 按 揭 這 個 新 市 場 在 安 老 按 揭 試 驗 計 劃 下, 會 有 既 定 程 序 及 交 由 專 業 認 可 的 測 量 師 負 責 物 業 估 價 至 於 物 業 的 保 養 維 修 方 面, 即 使 長 者 不 參 與 安 老 按 揭, 他 們 本 身 亦 要 承 擔 物 業 保 養 維 修 責 任 的 開 支, 政 府 和 其 他 非 政 府 或 公 營 機 構 ( 例 如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 現 時 有 提 供 不 同 的 計 劃,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業 主 為 其 物 業 進 行 保 養 維 修 政 府 會 繼 續 關 注 長 者 的 住 屋 需 要, 並 且 推 動 和 鼓 勵 各 項 針 對 人 口 老 化 及 樓 宇 維 修 和 更 新 的 措 施 及 政 策 ( 二 ) 就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首 先 要 再 次 澄 清 安 老 按 揭 只 是 一 項 特 殊 的 有 抵 押 貸 款 安 排,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投 資 性 的 收 益 或 損 失 樓 宇 的 估 值 高 低 當 然 會 影 響 年 金 的 多 少, 但 任 何 變 賣 物 業 在 扣 除 貸 款 本 金 利 息 和 保 費 等 支 出 後 的 餘 額, 將 會 悉 數 歸 還 給 長 者 的 後 人 但 是, 如 物 業 變 賣 價 格 因 為 種 種 原 因 而 不 足 以 還 款, 長 者 或 其 家 人 均 無 需 負 上 責 任, 因 為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將 會 向 銀 行 支 付 不 足 之 數 此 外, 年 金 一 經 議 定, 不 會 中 途 減 少 或 中 斷, 這 項 安 排 為 參 與 計 劃 的 長 者 提 供 理 想 的 保 障 此 外,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正 在 研 究 安 排 由 獨 立 的 專 業 人 士, 為 安 老 按 揭 的 申 請 人 進 行 產 品 售 前 輔 導 服 務, 以 確 保 長 者 在 參 與 安 老 按 揭 貸 款 前, 充 分 瞭 解 自 己 的 權 益 和 責 任 外 國 一 些 較 成 功 的 安 老 按 揭 計 劃 都 設 有 類 似 的 輔 導 安 排,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現 正 與 香 港 律 師 會 商 討 建 立 一 個 有 效 的 機 制, 安 排 律 師 協 助 有 興 趣 參 與 計 劃 的 長 者 瞭 解 試 驗 計 劃 的 詳 情

19 ( 三 ) 就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設 計 安 老 按 揭 試 驗 計 劃 的 時 候, 主 要 考 慮 到 本 港 物 業 價 格 的 長 期 走 勢 和 波 幅 利 率 走 勢 和 老 年 人 口 壽 命 預 期 等 年 金 一 旦 訂 定, 不 會 亦 不 應 中 途 增 加 或 減 少, 務 求 為 長 者 提 供 穩 定 和 可 靠 的 貸 款 現 金 流, 從 而 改 善 生 活 而 不 需 放 棄 現 有 的 居 所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目 前 未 有 打 算 推 出 與 通 脹 掛 鈎 的 浮 動 年 金 的 安 老 按 揭 計 劃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其 實 是 問 政 府 會 擔 當 甚 麼 角 色, 令 這 計 劃 更 可 行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似 乎 是 說, 政 府 會 透 過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扮 演 保 險 人 的 角 色 局 長 可 否 作 出 更 清 楚 的 闡 述, 令 本 會 更 明 白 這 個 保 險 制 度 如 何 運 作? 究 竟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是 否 會 保 證 銀 行 不 會 虧 本, 還 是 有 其 他 安 排? 我 想 更 清 楚 知 道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銀 行 本 身 最 主 要 是 保 證 在 長 者 百 年 歸 老, 而 他 的 物 業 在 變 賣 後 的 價 值 如 高 於 他 在 生 之 年 所 收 取 的 貸 款, 那 麼 所 多 出 的 金 額 會 歸 還 給 他 的 後 人 長 者 所 得 的 貸 款 其 實 就 是 他 每 月 收 取 的 年 金, 年 金 本 身 附 有 利 息 及 保 費 在 變 賣 物 業 後, 會 從 所 得 金 額 減 除 年 金, 然 後 再 減 去 保 費 及 累 積 的 利 息, 亦 即 在 還 本 還 息 支 付 保 費 及 行 政 費 用 後, 把 剩 餘 款 項 全 數 歸 還 其 後 人 在 銀 行 那 一 方 面, 無 論 樓 價 升 跌, 銀 行 其 實 只 是 在 做 生 意, 借 出 了 多 少 金 錢 給 長 者, 便 會 取 回 多 少 利 息 及 本 金 至 於 保 費 方 面,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是 甚 麼? 那 就 是 如 物 業 變 賣 時 樓 價 下 跌 了, 大 家 也 知 道 香 港 樓 市 時 有 波 動, 如 物 業 售 價 低 於 貸 款 利 息 及 保 費 的 總 額, 短 欠 的 部 分 便 由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填 補, 長 者 的 後 人 無 須 負 責 所 以, 需 要 收 取 保 費 及 購 買 保 險 的 原 因 是, 長 者 在 生 之 年 不 需 要 還 本 還 息, 所 有 帳 目 會 在 他 百 年 歸 老 和 變 賣 物 業 後 才 計 算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依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所 說, 這 項 計 劃 是 以 市 場 主 導 及 商 業 原 則 運 作, 我 由 此 已 能 估 計 會 出 現 以 下 兩 種 情 況 : 第 一, 銀 行 和 Mortgage Corporation 即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估 算 會 非 常 保 守, 以 致 兩 間 機 構 都 不 會 虧 本 ; 第 二, 這 些 機 構 均 需 要 賺 錢, 所 以, 從 這 個

20 角 度 而 言, 長 者 透 過 其 物 業 所 收 到 的 年 金, 一 定 大 大 低 於 這 位 長 者 在 其 壽 齡 所 餘 的 時 間, 將 物 業 賣 出 後 按 20 年 或 25 年 均 分 所 得 的 年 金 不 過, 香 港 的 長 者 不 喜 歡 把 物 業 賣 掉, 然 後 將 所 得 金 錢 存 入 銀 行, 每 年 取 二 十 五 分 之 一 出 來 使 用 的 做 法 所 以,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這 計 劃 有 甚 麼 吸 引 力? 你 不 要 以 為 長 者 不 夠 聰 明, 他 們 是 很 聰 明 的, 稍 作 計 算 便 知 道 這 是 在 蠶 食 他 們 的 金 錢, 試 問 他 們 又 怎 會 參 加? 此 外, 以 市 場 及 商 業 原 則 運 作 的 做 法 和 原 則 是 否 沒 有 討 論 的 餘 地? 我 不 是 要 求 你 作 出 補 貼, 但 這 會 否 成 為 束 縛 整 項 計 劃 的 最 大 原 則?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關 於 李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其 實 不 能 就 兩 件 事 作 出 比 較, 把 長 者 參 與 逆 按 揭 計 劃 和 他 決 定 在 今 天 把 物 業 出 售 相 提 並 論 長 者 在 今 天 把 物 業 出 售, 當 然 可 得 到 一 筆 金 錢, 但 這 筆 金 錢 須 用 作 往 後 多 年 的 生 活 支 出 由 於 他 已 沒 有 物 業, 他 首 先 須 動 用 部 分 金 錢 租 屋 自 住, 然 後 再 看 看 餘 下 的 金 錢 是 否 足 夠 讓 他 在 餘 下 的 有 生 之 年 擁 有 一 定 的 現 金 流 所 以, 對 於 這 項 計 劃, 長 者 需 要 考 慮 到 它 所 帶 來 的 種 種 好 處, 例 如 可 以 取 得 定 期 的 收 入 李 議 員 認 為 有 關 數 額 可 能 微 不 足 道, 但 這 其 實 是 他 的 貸 款 金 額, 他 每 月 收 取 的 年 金 是 他 向 銀 行 借 貸 的 金 額, 這 筆 貸 款 可 以 改 善 他 的 生 活, 令 他 最 低 限 度 可 每 月 得 到 一 筆 金 錢 這 是 很 難 與 另 一 個 選 擇, 即 出 售 物 業 後 再 租 樓 自 住 作 出 比 較 議 員 主 要 是 關 注 到 應 否 以 商 業 原 則 運 作, 而 大 家 似 乎 都 認 為 不 應 作 出 補 貼 首 先 這 並 非 一 項 福 利 安 排, 而 只 是 為 長 者 提 供 多 一 項 財 務 選 擇, 讓 他 考 慮 是 否 參 加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以 商 業 運 作 形 式 處 理 是 恰 當 的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 老 人 家 很 擔 心 通 脹 問 題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表 示 這 項 產 品 不 會 與 通 脹 掛 鈎, 而 會 以 浮 動 方 式 處 理 可 是, 我 相 信 如 可 作 出 某 種 形 式 的 通 脹 掛 鈎 處 理, 應 可 令 產 品 更 有 吸 引 力, 老 人 家 亦 會 更 安 心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在 參 加 逆 按 揭 計 劃 數 年 後, 如 樓 宇 價 格 大 幅 升 值, 政 府 或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可 否 考 慮 在 這 情 況 下 增 加 年 金 的 收 入, 讓 老 人 家 可 以 真 正 對 抗 通 脹? 如 果 政 府 可 以 做 到 這 一 點, 相 信 產 品 將 更 具 吸 引 力, 政 府 會 否 這 樣 做?

2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推 出 這 項 計 劃, 本 身 也 需 要 承 擔 不 少 風 險, 包 括 利 率 風 險, 亦 即 不 知 利 率 走 勢 如 何 現 時 的 利 率 這 麼 低, 將 來 一 定 會 上 升, 當 利 率 上 升 後, 老 人 家 的 貸 款 利 息 亦 會 在 將 來 有 所 增 加, 待 他 將 來 出 售 樓 宇 時, 其 貸 款 金 額 亦 會 增 多 這 是 其 中 一 項 利 率 風 險, 另 外 還 要 加 上 物 業 樓 價 波 動 的 風 險 及 各 種 風 險 如 果 再 增 加 一 項 與 通 脹 掛 鈎 的 年 金, 其 數 字 上 的 風 險 亦 會 相 應 增 加 此 外, 在 此 計 劃 推 出 初 期, 參 與 率 不 一 定 會 很 高, 但 對 於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來 說, 必 須 有 很 多 長 者 及 市 民 參 與 逆 按 揭 計 劃, 有 關 的 比 率 才 可 取 得 平 衡 所 以, 我 相 信 在 逆 按 揭 申 請 積 累 到 一 定 數 量, 整 項 計 劃 的 帳 目 走 上 正 軌 後, 有 關 方 面 會 經 常 檢 討 可 否 調 高 年 金, 以 及 可 否 在 各 方 面 的 貸 款 利 率 上 提 供 更 多 優 惠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就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作 出 多 一 項 安 排, 為 老 人 家 提 供 多 一 項 選 擇, 是 一 件 好 事,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真 正 做 到 這 一 點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表 示, 長 者 在 該 計 劃 下 可 選 擇 終 生 或 在 指 定 年 期 內 收 取 貸 款 我 想 請 問 就 外 國 經 驗 而 言, 選 擇 在 指 定 年 期 內 收 取 貸 款 的 人 是 否 很 多? 因 我 以 為 所 有 人 都 可 一 直 收 取 貸 款, 直 至 百 年 歸 老, 但 原 來 也 可 以 在 中 途 突 然 停 止 局 長 既 然 說 這 項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那 麼 作 出 這 安 排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我 想 局 長 解 釋 一 下, 以 及 告 訴 我 們 當 中 是 否 存 在 彈 性, 例 如 老 人 家 在 停 止 收 取 年 金 後, 如 果 突 然 發 現 經 濟 狀 況 欠 佳, 可 否 再 次 要 求 領 取 年 金? 屆 時 所 得 金 額 又 會 否 減 少?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逆 按 揭 貸 款 可 選 擇 以 10 年 15 年 20 年 或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終 生 作 為 貸 款 年 期 在 10 年 貸 款 年 期 完 結 後 或 在 計 劃 進 行 中 途, 例 如 長 者 在 收 取 貸 款 5 年 後, 如 他 希 望 延 長 按 揭 年 期, 他 可 以 依 照 一 般 的 按 揭 情 況, 先 清 還 貸 款 金 額 後 再 提 出 申 請 換 言 之, 他 可 以 先 終 止 當 時 的 合 約, 在 計 算 清 楚 貸 款 數 額 及 清 還 款 項 後, 再 重 新 訂 立 另 一 份 合 約 他 可 以 採 取 這 種 做 法, 當 中 是 存 在 彈 性 的

22 劉 慧 卿 議 員 : 我 是 問 根 據 外 國 的 經 驗, 是 否 有 很 多 人 不 會 選 擇 以 終 生 作 為 貸 款 年 期, 而 會 採 用 中 等 長 度 的 年 期, 然 後 在 貸 款 期 完 結 後 再 次 申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我 們 曾 參 考 韓 國 美 國 等 數 個 地 區 的 經 驗, 但 因 為 每 一 地 區 的 計 劃 在 設 計 上 不 盡 相 同, 所 以 我 們 尚 未 達 成 任 何 綜 合 的 評 估, 以 致 未 可 指 出 哪 一 年 期 獲 較 多 人 選 用 但 是, 如 選 擇 不 同 年 期, 每 月 可 收 取 的 年 金 當 然 亦 會 有 所 不 同 基 本 上, 如 採 用 的 年 期 較 短, 可 收 取 的 年 金 便 會 較 高, 這 才 可 向 長 者 提 供 一 項 選 擇 當 然, 這 亦 要 視 乎 長 者 的 年 紀 而 定, 如 果 是 60 歲 的 話, 可 以 取 得 的 年 金 便 可 能 較 少, 但 若 已 年 屆 70, 所 取 得 的 年 金 便 會 較 多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計 劃 是 為 了 安 老 而 推 行, 基 本 上 是 和 老 人 家 缺 乏 工 作 能 力 和 收 入 低 微 有 關 如 果 是 高 收 入 及 擁 有 很 多 資 產 的 話, 他 亦 不 需 要 參 加 這 項 計 劃 所 以, 主 要 是 低 收 入 家 庭 才 會 申 請 我 認 為 根 據 逆 按 揭 計 劃 向 老 人 家 提 供 的 每 月 年 金 的 數 額, 必 須 考 慮 兩 條 線, 第 一 是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界 線, 如 果 取 得 的 年 金 連 綜 援 也 不 如, 倒 不 如 申 請 綜 援 ; 第 二 是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因 為 這 樣 才 不 失 逆 按 揭 計 劃 的 意 義 如 果 要 達 到 這 兩 個 標 準, 有 關 的 物 業 必 須 具 有 一 個 最 低 限 度 的 價 值, 他 才 可 取 得 這 個 數 額 的 年 金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兩 個 會 影 響 逆 按 揭 意 義 的 因 素? 第 一 個 因 素 是 物 業 的 價 值 是 否 值 得 進 行 逆 按 揭, 讓 長 者 可 每 月 收 取 有 意 義 數 額 的 年 金 ; 第 二 個 因 素 是 通 脹, 因 為 如 以 現 時 情 況 看 來, 通 脹 率 不 斷 上 升 的 話, 即 使 以 3,500 元 綜 援 作 為 界 線 亦 沒 有 意 義, 因 為 相 關 的 購 買 力 會 一 直 下 跌, 計 劃 又 不 容 許 增 加 年 金 款 額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為 確 保 逆 按 揭 計 劃 對 老 人 家 的 意 義, 第 一, 政 府 會 否 只 鼓 勵 持 有 某 一 指 定 樓 價 以 上 物 業 的 老 人 家, 才 值 得 申 請 參 加 這 項 計 劃? 第 二, 在 通 脹 情 況 下, 政 府 我 說 的 是 政 府 可 否 向 老 人 家 補 回 在 通 脹 影 響 下 而 出 現 的 差 額? 主 席 : 馮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兩 項 補 充 質 詢

23 馮 檢 基 議 員 : 不, 意 義 只 有 一 個, 那 便 是 安 老, 不 過 出 現 了 兩 種 可 能 性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在 馮 議 員 提 出 的 考 慮 因 素 當 中, 對 於 樓 宇 價 格 我 們 並 沒 有 設 定 任 何 底 線, 規 定 物 業 最 低 限 度 須 具 有 多 大 價 值 時 才 可 申 請 相 反, 我 們 設 定 了 800 萬 元 此 一 最 高 價 格 上 限, 亦 即 如 物 業 價 格 在 800 萬 元 以 上, 最 多 也 只 可 使 用 800 萬 元 進 行 估 值, 從 而 決 定 其 借 貸 金 額 但 是, 我 們 沒 有 訂 定 最 低 限 額, 即 使 物 業 價 值 是 50 萬 元 或 100 萬 元, 亦 會 按 照 其 估 值 進 行 考 慮 在 最 低 工 資 方 面, 對 於 長 者 來 說, 這 些 現 金 流 是 用 作 改 善 其 生 活 質 素, 如 果 他 參 與 這 項 計 劃, 他 其 實 是 向 銀 行 申 請 借 貸 所 以, 對 於 長 者 的 年 金 收 入 有 沒 有 超 過 最 低 工 資 的 界 線, 這 方 面 的 考 慮 並 不 大, 因 為 他 實 際 上 只 是 以 樓 宇 按 揭 方 式 向 銀 行 借 貸 在 綜 援 問 題 方 面, 我 們 現 正 商 討 這 筆 年 金 是 否 要 計 入 綜 援 收 入 內, 但 這 並 不 會 影 響 他 們 領 取 的 生 果 金, 因 為 這 筆 收 入 並 不 屬 於 需 要 計 算 的 收 入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我 要 申 報, 我 是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董 事 安 老 按 揭 是 要 把 樓 宇 變 為 金 錢, 從 而 達 到 以 房 養 老 的 目 的, 這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因 為 可 以 向 長 者 提 供 多 一 項 選 擇 香 港 人 及 中 國 人 的 最 大 投 資 便 是 物 業, 如 果 名 下 樓 宇 可 變 為 金 錢, 這 個 計 劃 便 值 得 支 持 可 是, 局 方 需 要 做 的 是 把 計 劃 變 得 更 吸 引 根 據 局 方 提 供 的 資 料, 如 長 者 以 價 值 100 萬 元 的 物 業 向 銀 行 申 請 按 揭, 其 每 月 收 入 將 由 1,800 元 至 最 高 的 4,600 元 不 等, 當 中 須 視 乎 長 者 的 年 齡 及 選 擇 領 取 的 年 金 期 數 而 定 如 果 以 最 高 金 額 4,600 元 乘 12 個 月 再 乘 10 年, 他 實 際 可 以 收 取 的 金 額 是 552,000 元, 與 100 萬 元 相 比 之 下 仍 折 讓 了 448,000 元 按 照 我 的 理 解, 出 現 大 幅 折 讓 的 原 因 是 有 關 長 者 無 須 繳 付 租 金, 可 以 繼 續 在 該 單 位 居 住 可 是, 從 數 字 上 看 來, 這 估 算 確 實 偏 向 保 守 剛 才 曾 有 多 名 議 員 問 及, 可 否 把 該 項 年 金 與 通 脹 掛 鈎, 甚 至 與 上 升 的 樓 價 掛 鈎 我

24 想 再 次 詢 問 局 長, 在 研 究 這 項 計 劃 的 過 程 中, 有 否 瞭 解 不 同 地 區 在 進 行 安 老 按 揭 時, 曾 否 出 現 年 金 因 與 通 脹 及 上 升 的 樓 價 掛 鈎 而 有 所 改 變 的 情 況?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問 題 是 如 何 使 計 劃 更 吸 引, 因 為 即 使 借 貸 時 以 100 萬 元 進 行 估 值, 如 以 10 年 作 為 計 算 年 期, 亦 只 可 得 到 四 十 多 萬 元 的 貸 款... 主 席 : 局 長, 議 員 是 問 在 外 國 的 經 驗 中, 有 否 出 現 與 通 脹 掛 鈎 的 情 況?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對, 我 正 在 回 答 關 於 外 國 的 經 驗, 我 們 發 現 韓 國 有 類 似 的 計 劃 如 物 業 價 格 真 的 大 幅 升 值, 我 們 可 以 考 慮 的 做 法 是 讓 該 長 者 先 終 止 合 約, 然 後 重 新 申 請 如 果 樓 價 由 100 萬 元 上 升 至 200 萬 元, 他 可 以 先 終 止 合 約, 然 後 才 重 新 申 請 另 一 貸 款 合 約, 這 便 可 以 增 加 他 的 每 月 年 金 收 入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問...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李 慧 琼 議 員 : 是 的,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我 是 問 在 外 國 的 經 驗 中, 可 有 任 何 年 金 是 與 通 脹 或 上 升 的 樓 價 掛 鈎? 如 果 局 長 現 時 沒 有 這 些 資 料, 可 否 在 會 後 補 充?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我 在 會 後 補 充 ( 附 錄 I)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4 分 鐘 第 三 項 質 詢

25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提 供 教 育 支 援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Support Education of Children from Low-income Families 3.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就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的 教 育,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教 育 方 面, 當 局 有 何 政 策 協 助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子 女, 使 他 們 在 現 時 知 識 型 的 社 會 中 向 上 流 動 ; 有 關 政 策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政 府 有 否 統 計 過 去 5 年 各 入 息 組 別 的 家 庭 的 子 女 接 受 大 學 教 育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較 多 低 收 入 家 庭 居 住 的 地 區 ( 例 如 天 水 圍 ) 的 學 校, 或 在 有 較 多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就 讀 的 學 校, 彈 性 降 低 師 生 比 例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余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質 詢 各 部 分,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的 學 生 資 助 政 策 是 確 保 學 生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未 能 接 受 教 育 現 時,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 學 資 處 ) 管 理 多 項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和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提 供 資 助 予 學 前 兒 童 中 小 學 生 大 專 學 生 及 其 他 修 讀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的 人 士 在 2009-2010 學 年, 學 資 處 總 共 發 放 了 超 過 35 億 元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學 生 資 助, 以 及 提 供 了 12 億 元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在 學 前 教 育 方 面, 政 府 在 2007-2008 學 年 起 推 行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為 入 讀 合 資 格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家 長, 提 供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學 券 資 助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家 庭 更 可 透 過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申 請 額 外 學 費 減 免 至 於 小 學 和 中 學 方 面, 除 了 政 府 由 2008-2009 學 年 起 推 行 12 年 免 費 教 育 外, 家 庭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小 學 和 中 學 生, 亦 可 申

26 請 各 項 相 關 的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計 劃, 應 付 各 項 與 學 習 有 關 的 開 支 在 專 上 教 育 方 面, 政 府 設 有 須 經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的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及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分 別 為 就 讀 公 帑 資 助 和 自 資 而 經 本 地 學 歷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提 供 無 須 償 還 的 助 學 金, 以 應 付 學 費 及 學 習 開 支, 以 及 低 息 貸 款 以 應 付 生 活 開 支 此 外, 政 府 亦 為 這 些 學 生 及 其 他 修 讀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的 學 生 設 有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提 供 無 須 入 息 審 查 的 貸 款, 協 助 他 們 進 修 學 資 處 的 指 定 夜 間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及 毅 進 計 劃 學 費 發 還 計 劃, 亦 為 學 生 提 供 學 費 資 助 ( 二 ) 政 府 沒 有 按 家 庭 入 息 組 別 分 類, 統 計 接 受 大 學 教 育 的 人 數, 但 我 們 嘗 試 從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估 算 按 家 庭 入 息 組 別 分 類, 過 去 5 年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就 讀 學 位 課 程 的 人 數 及 比 率, 詳 細 資 料 表 列 於 附 件 ( 三 ) 一 直 以 來, 我 們 都 會 因 應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向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和 教 師 人 手, 改 善 教 學 質 素 我 們 為 取 錄 了 全 港 成 績 最 弱 的 一 成 和 第 三 派 位 組 別 學 生 的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教 師, 學 校 可 按 校 本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額 外 教 師, 推 動 全 校 參 與 及 照 顧 學 業 成 績 稍 為 遜 色 的 學 生, 以 及 為 主 要 科 目 安 排 小 組 教 學, 及 早 為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我 們 不 認 同 按 地 區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比 例, 以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調 整 有 關 地 區 的 師 生 比 例, 這 是 適 當 的 做 法 這 樣 不 單 未 能 針 對 有 需 要 的 學 校, 亦 有 可 能 造 成 資 源 上 分 配 不 均, 並 會 在 制 度 上 造 成 地 區 性 的 標 籤 效 應 事 實 上, 公 營 小 學 的 教 師 與 學 生 比 例 已 由 2000-2001 學 年 的 1 : 22 逐 年 提 升 至 2010-2011 學 年 約 1:15.2 而 公 營 中 學 同 期 的 教 師 與 學 生 比 例 已 由 1: 18.5 逐 漸 改 善 至 現 在 約 1: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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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指 附 件 的 資 料 是 其 估 算, 我 當 然 不 知 道 政 府 的 估 算 是 否 準 確, 但 以 有 關 估 算 來 看, 就 每 月 入 息 是 3 萬 元 以 上 的 家 庭, 他 們 的 子 女 入 讀 大 學 的 百 分 比 從 2005 年 開 始 是 一 直 上 升 的 不 過, 就 每 月 入 息 是 3 萬 元 以 下 的 家 庭, 他 們 的 子 女 入 讀 大 學 的 百 分 比 卻 是 一 直 下 跌 的 其 實, 主 席, 我 提 出 這 項 質 詢, 是 因 為 我 很 擔 心 貧 富 懸 殊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特 別 是 接 着 而 來 的 教 育 制 度 三 三 四 制 講 求 很 多 課 外 的 活 動 OLE 那 些 其 他 學 習 經 驗, 都 是 需 要 很 多 資 源 的 那 麼, 當 局 如 何 幫 助 這 些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子 女, 幫 他 們 脫 貧 呢? 其 實, 這 很 視 乎 當 局 是 否 在 教 育 方 面 特 別 扶 他 們 一 把 再 看 這 些 數 字, 對 低 收 入 家 庭 來 說, 他 們 的 子 女 入 大 學 的 機 會 是 少 很 多 的 所 以, 請 問 局 長, 我 們 有 否 一 些 特 別 的 方 法 或 針 對 性 措 施 可 以 幫 助 這 些 低 收 入 家 庭, 確 保 他 們 最 少 有 一 名 子 女 可 以 入 大 學? 公 民 黨 建 議 特 別 確 保 每 個 家 庭 的 第 一 名 子 女 可 以 免 費 入 大 學, 或 有 類 似 的 措 施 我 想 問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想 過 這 類 措 施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這 些 是 我 們 嘗 試 從 政 府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中 引 申 出 來 的 數 據 我 們 是 按 照 家 庭 入 息 的 組 別 分 類, 得 出 過 去 5 年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就 讀 的 人 數 有 關 數 據 囊 括 的 不 只 是 在 香 港 入 學 的, 還 有 是 在 香 港 以 外 入 學 的 人 數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並 不 知 道 只 在 香 港 入 學 的 數 字 與 這 個 數 據 比 較 如 何 不 過, 按 照 常 理 推 測, 入 息 比 較 多 的 家 庭, 會 傾 向 把 子 女 保 送 到 外 國 讀 書 就 現 在 看 到 的 數 字 而 言, 我 們 要 分 清 楚, 因 為 有 機 會 出 現 這 樣 的 差 別 當 然, 我 們 現 在 的 數 字 沒 有 這 樣 的 識 別, 但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不 同, 而 以 合 理 的 推 測, 入 息 高 的 家 庭 保 送 子 女 到 外 國 入 學 的 機 會 較 多, 如 果 我 們 把 這 一 個 相 當 的 部 分 扣 除 出 來, 我 認 為 在 香 港 入 學 的 數 字 大 致 是 相 同 的 至 於 有 否 政 策 可 讓 貧 窮 家 庭 的 第 一 名 子 女 入 讀 大 學, 我 們 現 在 是 沒 有 這 樣 的 政 策 但 是,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也 說 得 很 清 楚, 現 在 的 政 策 是, 不 管 他 是 第 一 個 出 生 還 是 第 二 個 出 生, 總 之 他 有 這 樣 的 學 歷 或 資 格, 如 果 真 的 是 因 為 家 境 不 佳,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是 有 不 同 類 型 的 資 助 計 劃 的 : 第 一, 提 供 他 在 讀 書 方 面 的 學 費 資 助 ; 第 二, 在 生 活 費 方 面, 我 們 也 有 貸 款 讓 他 維 持 生 活 所 以,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不 是 着 重 他 是 第 一 個 出 生 還 是 第 二 個 出 生, 總 之 他 是 有 這 樣 的 能 力, 我 們 便 有 這 樣 的 計 劃 讓 他 就 讀

29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大 家 也 遇 過 一 些 已 就 職 的 青 年 人 跟 我 們 說, 他 們 表 示 以 往 在 少 年 即 適 齡 就 學 的 時 候 可 能 貪 於 玩 樂 而 荒 廢 學 業, 但 工 作 以 後 發 覺 自 己 非 常 不 足, 想 重 新 讀 書 他 們 要 求 的 並 不 是 甚 麼 展 翅 計 劃 甚 麼 職 業 培 訓, 而 是 想 再 入 讀 文 化 中 學, 再 次 爭 取 入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所 以, 他 們 要 求 的 是 入 讀 夜 中 學, 希 望 重 新 就 讀 中 三 中 四, 重 新 考 公 開 試 但 是, 我 們 現 在 並 沒 有 免 費 夜 中 學 的 資 助 計 劃 我 知 道 局 長 所 說 的 這 項 免 費 的 指 定 夜 間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並 不 是 這 類 夜 中 學 的 性 質 當 然, 另 一 類 人 士 是 新 移 民, 他 們 也 因 為 際 遇 的 問 題, 錯 過 了 文 化 中 學 教 育 的 課 程 我 想 問 問 政 府, 既 然 我 們 的 現 行 政 策 是 提 供 12 年 的 免 費 教 育,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入 讀 大 學, 那 麼, 為 何 不 可 提 供 免 費 的 夜 中 學 呢? 如 果 政 府 擔 心 這 些 已 在 職 的 人 可 能 沒 有 毅 力 於 日 間 工 作 了 8 個 小 時 後, 夜 間 又 去 上 學, 或 擔 心 會 否 上 課 率 很 低, 退 學 率 很 高, 以 致 浪 費 公 帑, 我 們 可 以 訂 立 一 些 指 標, 例 如 上 課 率 達 八 成 的 人 才 能 獲 得 資 助, 而 他 們 需 要 預 先 繳 交 學 費, 這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局 長 可 否 考 慮 全 面 資 助 夜 中 學, 讓 這 些 錯 過 機 會, 但 現 在 覺 醒, 希 望 重 新 求 學 入 讀 大 學 的 人 士 能 有 一 個 機 會 進 修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我 們 現 時 有 指 定 夜 間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這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為 合 資 格 的 學 員 提 供 學 費 或 發 還 學 費, 申 請 資 格 是 他 必 須 是 香 港 居 民, 年 滿 17 歲, 以 及 修 讀 由 教 育 局 委 託 於 指 定 中 心 開 辦 的 夜 間 中 學 的 課 程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是 按 照 一 般 調 整 的 家 庭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的 幅 度 分 別 有 半 額 和 全 額 正 如 何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是 有 要 求 的, 如 果 出 席 率 低 於 80%, 但 出 席 率 最 少 達 到 60%, 而 學 期 總 成 績 合 格, 並 能 提 供 指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醫 生 證 明 文 件 ), 以 豁 免 餘 下 的 20% 出 席 率 的 規 定, 我 們 也 會 發 放 資 助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正 面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便 是 可 否 與 我 們 12 年 免 費 教 育 的 政 策 一 致, 即 基 本 上 是 免 費 夜 中 學, 只 要 他 符 合 條 件, 簡 單 一 點, 只 要 他 符 合 條 件 便 可 就 讀? 教 育 局 局 長 : 我 想 這 並 不 包 涵 在 這 範 圍 之 內, 但 我 們 是 設 有 資 助 計 劃 的, 如 果 該 學 員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便 可 以 得 到 全 額 或 半 額 的 資 助

30 湯 家 驊 議 員 : 我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余 若 薇 議 員 第 ( 一 ) 部 分 的 質 詢 問 題 的 重 點 是 關 於 社 會 流 動, 有 關 答 覆 不 應 只 是 關 乎 提 供 免 費 教 育, 而 是 應 該 述 及 如 何 提 供 較 優 質 的 教 育, 讓 他 們 能 更 有 條 件 入 讀 香 港 不 同 的 大 學 余 議 員 剛 才 已 指 出, 在 數 字 上 來 看, 現 時 的 流 動 性 的 確 偏 低, 而 最 近 亦 有 報 章 顯 示 現 時 的 流 動 性, 較 我 們 主 席 你 和 我 讀 書 時 的 流 動 性 遠 遠 為 低 因 此, 問 題 的 重 點 是 在 這 一 方 面, 局 長 有 何 長 遠 政 策? 最 近 直 資 學 校 的 風 波, 顯 示 出 教 育 局 和 直 資 學 校 對 於 清 貧 學 生, 坦 白 說 也 是 不 睬 不 理 的 局 長 可 否 提 供 一 些 更 直 接 更 到 位 的 政 策, 可 以 幫 助 清 貧 學 生 能 更 有 機 會 裝 備 自 己, 增 加 流 動 力? 教 育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在 增 加 流 動 性 方 面, 我 們 主 要 是 讓 學 生 在 入 學 時 無 障 礙, 讓 所 有 學 生 按 照 其 能 力... 如 果 他 有 能 力 的 話, 我 們 並 不 會 因 為 其 家 境 清 貧 而 不 讓 他 入 學, 剝 削 他 的 入 學 機 會, 從 而 減 低 向 上 的 流 動 性 現 時 我 們 的 資 助 範 圍 並 不 只 是 在 學 費 方 面, 也 有 涵 蓋 其 他 方 面 的 費 用, 例 如 生 活 費 等, 而 我 們 也 會 因 應 情 況 向 有 需 要 的 人 以 貸 款 方 式 發 放 至 於 能 否 入 讀 某 所 學 校, 我 認 為 需 按 照 他 本 身 的 成 績 而 定, 如 果 他 的 成 績 符 合 要 求, 我 們 現 時 的 政 策 已 能 照 顧 他 所 有 的 需 要 主 席 : 局 長 是 否 沒 有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湯 家 驊 議 員 :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的 核 心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不 只 是 發 放 資 助, 而 是 如 何 幫 助 學 生 入 讀 較 優 質 的 學 校 來 裝 備 自 己, 讓 他 們 有 更 大 機 會 入 讀 大 學 主 席, 這 便 是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不 只 是 關 乎 發 放 資 助 讓 學 生 讀 書 如 此 簡 單,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掌 握 問 題 的 中 心 點 教 育 局 局 長 : 事 實 上, 我 們 現 時 發 放 資 助 予 學 校 和 大 學, 是 全 部 也 會 給 予 資 助 的, 我 們 不 是 表 明 只 給 予 優 質 大 學, 或 不 給 予 某 些 不 是 優 質

31 的 大 學 我 們 現 時 是 全 開 放 的, 只 要 學 生 有 能 力 入 讀 某 所 大 學, 有 機 會 向 上 流 動, 我 們 也 會 發 放 資 助 我 們 並 不 會 設 下 障 礙, 不 讓 某 些 人 入 讀 某 些 學 校, 我 認 為 我 已 答 覆 了 湯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的 孩 子 要 在 社 會 向 上 流 動, 即 要 在 人 生 的 賽 跑 裏 跑 出 或 跑 贏, 除 了 如 局 長 所 說 需 要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外, 大 家 也 明 白 還 需 要 很 多 不 同 的 學 習 經 歷 如 果 想 要 敲 名 校 的 門, 便 涉 及 一 生 一 項 體 育 一 項 藝 術 民 建 聯 過 去 曾 接 觸 很 多 低 收 入 家 庭, 據 我 們 瞭 解, 他 們 在 子 女 教 育 方 面 遇 到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他 們 沒 有 多 餘 金 錢 讓 子 女 出 外 補 習 和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民 建 聯 已 多 次 向 政 府 提 出 要 求, 希 望 政 府 能 設 立 清 貧 學 生 的 課 外 活 動 津 貼, 但 政 府 也 未 有 回 應, 希 望 這 次 財 政 司 司 長 能 作 出 回 應 我 想 問 局 長, 你 們 有 否 進 行 調 查, 瞭 解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家 長 最 需 要 政 府 協 助 的 教 育 問 題 是 甚 麼? 這 才 能 對 症 下 藥, 協 助 他 們 的 子 女 向 上 流 動 教 育 局 局 長 : 我 們 也 明 白 教 育 不 只 是 上 課 這 樣 簡 單, 還 需 要 其 他 的 配 套 設 施, 例 如 剛 才 提 及 的 課 外 活 動 和 興 趣 班 等 課 後 學 習 為 了 配 合 我 們 的 扶 貧 政 策, 教 育 局 自 2005 年 起, 已 經 推 出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讓 學 校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籌 辦 課 外 活 動, 藉 此 為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課 後 支 援,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學 習 效 能, 擴 闊 他 們 課 堂 以 外 的 學 習 經 驗, 並 且 增 強 他 們 對 社 會 的 認 識 和 歸 屬 感 課 外 活 動 其 實 是 多 元 化 的, 內 容 包 括 課 後 的 功 課 輔 導, 其 他 還 有 例 如 文 化 藝 術 的 活 動 體 育 活 動 領 袖 的 訓 練 義 工 的 服 務 技 能 的 訓 練 及 參 觀 等 為 了 進 一 步 增 加 機 會, 今 年 政 府 對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的 年 度 撥 款, 已 大 幅 增 加 1 億 元, 由 7,500 萬 元 增 加 至 1.75 億 元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能 在 這 方 面 加 大 力 度, 讓 學 校 能 適 當 地 舉 辦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活 動, 讓 涵 蓋 面 擴 大 力 度 增 大, 從 而 能 讓 更 多 人 受 惠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因 為 我 剛 才 問 有 沒 有 進 行 調 查, 瞭 解 家 長 最 需 要 教 育 局 幫 助 的 事 情, 而 據 我 瞭 解, 清 貧 學 生 參 加 校 本 課 後 活 動, 也 是 需 繳 交 費 用 的 局 長 有 否 進 行 調 查, 瞭 解 家 長 最 希 望 局 方 能 在 哪 方 面 給 予 幫 助, 以 求 對 症 下 藥 呢?

32 教 育 局 局 長 : 我 們 沒 有 進 行 這 類 形 式 的 正 式 調 查 但 是, 在 費 用 方 面, 其 實 還 有 其 他 資 助 計 劃, 這 不 是 政 府 的 計 劃, 是 香 港 賽 馬 會 的 全 方 位 學 習 基 金 在 這 方 面, 有 關 計 劃 可 資 助 學 生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所 以, 如 果 學 生 沒 有 能 力 支 付 費 用 但 有 需 要 的 話, 可 向 有 關 機 構 申 請 以 取 得 資 助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2 分 鐘 第 四 項 質 詢 香 港 電 台 的 人 力 資 源 安 排 Manpower Arrangement of Radio Television Hong Kong 4. 陳 茂 波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09 年 9 月 宣 布, 維 持 香 港 電 台 ( 港 台 ) 的 政 府 部 門 身 份, 使 港 台 前 景 得 以 明 朗 化 然 而, 有 報 道 指 當 局 在 2010 年 12 月 公 布 港 台 公 共 廣 播 發 展 時 所 提 出 的 人 力 資 源 安 排, 引 起 部 分 港 台 員 工 的 疑 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今 年 首 季 恢 復 為 港 台 招 聘 公 務 員, 為 何 首 先 招 聘 助 理 節 目 主 任 職 級 的 員 工 ; 在 恢 復 招 聘 前, 當 局 有 否 諮 詢 港 台 所 有 員 工 的 意 見 ; 如 有 諮 詢, 何 時 進 行 及 員 工 的 具 體 意 見 為 何 ; 如 沒 有 諮 詢,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在 恢 復 招 聘 前 進 行 諮 詢 以 釋 除 員 工 的 疑 慮, 並 按 大 多 數 員 工 的 意 見 適 度 修 訂 招 聘 安 排, 以 及 公 布 整 個 招 聘 安 排 和 有 關 時 間 表 ; ( 二 ) 在 港 台 恢 復 招 聘 公 務 員 前,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安 排 會 對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完 成 招 聘 首 批 公 務 員 後, 該 等 合 約 員 工 會 否 被 即 時 解 僱 ; 如 會,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安 排 對 港 台 節 目 質 素 的 影 響 ; 如 該 等 員 工 不 會 被 即 時 解 僱, 當 局 如 何 有 序 地 安 排 他 們 離 職 而 不 會 出 現 人 力 資 源 重 疊 ; 及 ( 三 ) 鑒 於 當 局 在 2009 年 公 布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和 香 港 電 台 的 未 來 路 向 文 件 中 提 述, 廣 播 處 長 會 負 責 進 行 港 台 內 部 架 構 重 組 檢 討, 但 現 任 廣 播 處 長 將 於 本 年 2 月 約 滿 離 任, 有 關 的 架 構 重 組 檢 討 工 作 是 否 已 完 成 ; 如 已 完 成, 當 局 會 否 公 布 檢 討 結 果 ; 如 尚 未 完 成, 原 因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現 任 處 長 離 任 對 該 架 構 重 組 檢 討 工 作 的 影 響 ; 如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33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港 台 肩 負 本 港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的 使 命, 任 重 道 遠, 須 與 時 並 進,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廣 播 服 務 港 台 在 未 來 數 年 會 推 行 各 項 新 發 展 項 目, 包 括 籌 備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和 數 碼 電 視 廣 播 服 務 推 動 社 區 參 與 廣 播 重 置 新 廣 播 大 樓, 以 及 建 立 數 碼 媒 體 資 產 管 理 系 統 去 年 12 月, 政 府 公 布 了 就 港 台 各 項 新 發 展 在 資 源 人 事 及 設 施 等 各 方 面 的 配 套 安 排, 以 全 面 配 合 港 台 推 行 有 關 工 作, 當 中 包 括 港 台 將 於 今 年 首 季 重 新 啟 動 公 務 員 招 聘 和 升 遷 工 作 港 台 目 前 有 約 80 個 節 目 主 任 職 系 空 缺, 當 中 約 半 數 屬 助 理 節 目 主 任 職 級, 其 餘 屬 這 職 系 的 各 晉 陞 職 級 現 時 這 些 空 缺 由 其 他 節 目 主 任 職 系 的 公 務 員 署 任 或 兼 任 或 由 合 約 員 工 處 理 有 關 工 作, 或 有 些 職 位 暫 時 懸 空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就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規 定, 公 務 員 職 系 一 般 須 在 基 本 職 級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而 當 晉 陞 職 級 出 現 空 缺 時 則 須 首 先 考 慮 由 下 一 級 人 員 晉 陞 填 補 因 此, 港 台 會 在 今 年 首 季 展 開 公 開 招 聘 助 理 節 目 主 任 的 工 作, 同 時 啟 動 內 部 晉 陞 程 序, 填 補 該 職 系 的 晉 陞 職 級 空 缺 如 果 內 部 晉 陞 程 序 未 能 物 色 最 佳 人 選 以 填 補 空 缺, 部 門 可 考 慮 按 既 定 政 策 及 程 序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港 台 管 理 層 已 於 去 年 年 底 開 始 與 部 門 內 不 同 組 別 的 員 工 接 觸, 向 員 工 解 釋 有 關 組 別 的 空 缺 情 況 招 聘 安 排 及 落 實 時 間 表 港 台 管 理 層 亦 與 港 台 節 目 人 員 工 會 保 持 緊 密 連 繫, 瞭 解 員 工 的 關 注, 解 答 員 工 的 疑 難, 以 釋 除 他 們 的 疑 慮 就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港 台 今 年 的 公 務 員 招 聘 主 要 是 填 補 現 有 的 節 目 主 任 職 系 空 缺 對 港 台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以 至 現 有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在 整 體 上 均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至 於 對 個 別 員 工 的 影 響 則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要 視 乎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投 考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和 獲 聘 任 的 情 況 員 工 流 失 的 情 況 及 港 台 工 作 職 位 的 增 長 等 港 台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憑 藉 其 在 港 台 的 考 績 紀 錄 和 經 驗, 投 考 港 台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相 對 其 他 並 沒 有 在 港 台 工 作 經 驗 的 投 考 人 士, 應 有 優 勢 及 更 具 競 爭 力 即 使 港 台 在 公 開 招 聘 後 填 補 現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而 須 相 應 減 少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亦 不 代 表 有 需 要 即 時 解 僱 相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在 處 理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去 留 及 續 約 問

34 題 時, 處 方 會 作 通 盤 考 慮, 以 公 平 公 正 的 程 序 進 行, 並 會 確 保 節 目 人 手 調 配 及 質 素 不 受 影 響 此 外, 由 於 港 台 的 服 務 有 不 少 新 發 展, 預 計 整 體 人 手 需 求 只 會 增 加, 不 會 減 少 處 方 在 作 人 手 調 配 時, 會 確 保 不 會 出 現 人 力 資 源 重 疊 就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政 府 在 2009 年 9 月 宣 布 港 台 的 未 來 路 向 後, 港 台 已 檢 視 了 內 部 架 構 和 節 目 主 任 職 系 的 整 體 發 展, 以 配 合 各 項 新 工 作 現 階 段 的 檢 討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處 方 亦 已 訂 出 一 套 計 劃, 進 行 架 構 上 的 調 整, 以 加 強 內 部 協 調 和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包 括 調 整 管 理 層 人 員 之 間 的 分 工 等 調 整 已 按 計 劃 逐 步 進 行, 包 括 新 增 1 個 首 長 級 第 一 級 的 廣 播 事 務 總 監 職 位 和 1 個 為 期 3 年 屬 首 長 級 第 三 級 的 副 處 長 職 位, 我 們 稍 後 會 向 立 法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交 建 議 落 實 整 套 工 作 計 劃 不 會 因 現 任 廣 播 處 長 離 任 而 受 到 任 何 影 響 我 有 信 心 港 台 同 事 會 上 下 一 心, 繼 續 為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優 質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陳 茂 波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按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規 定, 一 般 要 在 基 本 職 級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並 同 時 展 開 內 部 晉 陞 程 序 不 過, 主 席, 我 覺 得 港 台 這 次 的 安 排 有 需 要 作 特 殊 處 理 我 們 必 須 注 意, 政 府 過 去 因 為 金 融 海 嘯 而 停 止 招 聘 公 務 員, 再 加 上 港 台 前 途 未 卜, 所 以 港 台 有 大 批 員 工 是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任 的 非 公 務 員, 當 中 有 不 少 人 已 工 作 了 很 長 時 間, 長 達 十 多 年 的 也 有, 而 當 中 屬 中 層 甚 至 高 層 的 也 為 數 不 少, 他 們 不 屬 基 本 職 級, 但 卻 是 港 台 的 中 流 砥 柱 然 而, 這 次 轉 聘 公 務 員 或 晉 陞 卻 沒 有 他 們 的 份 兒 主 席, 對 於 這 個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政 府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僱 主, 在 處 理 這 事 時 不 應 只 是 採 取 主 體 答 覆 所 述 的 公 平 公 正 的 程 序, 而 是 必 須 做 到 有 情 有 義 及 負 責 任, 不 可 借 機 殺 人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可 否 承 諾, 在 處 理 這 一 批 服 務 年 資 長 的 合 約 員 工 時, 讓 他 們 能 得 到 優 先 轉 聘 為 公 務 員 及 獲 得 晉 陞, 即 使 萬 一 不 能 夠 獲 轉 聘 為 公 務 員, 也 會 獲 政 府 大 方 的 補 償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港 台 作 為 政 府 部 門, 是 有 必 要 依 循 及 遵 守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規 例 然 而, 港 台 作 為 一 間 傳 媒 機 構 亦 有 其 獨 特 性, 而 政 府 的 政 策 亦 並 非 鐵 板 一 塊, 是 會 顧 及 部 門 的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而 賦 予 部 門 首 長 一 些 權 力 和 酌 情 權 可 是, 關 於 陳 茂 波 議 員 所 提 的 建 議, 我 覺 得 如 果 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悉 數 轉 為 公 務 員, 未 必 符 合 港 台

35 的 運 作 需 要 及 最 佳 利 益 大 家 都 知 道 傳 媒 這 行 業 的 獨 特 性, 社 會 對 節 目 製 作 種 類 的 需 求 和 要 求 均 會 不 時 有 所 改 變, 而 創 意 的 工 作 有 需 要 在 人 才 上 有 一 些 流 轉 因 此, 維 持 一 定 數 量 的 非 公 務 員,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員 工 的 做 法 其 實 是 有 其 好 處 的, 一 方 面 可 以 讓 管 方 有 靈 活 度 和 彈 性 以 應 對 傳 媒 一 些 當 時 的 整 體 情 況 及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以 使 我 們 能 夠 適 應 市 場 對 傳 媒 的 要 求 同 時, 我 想 向 陳 議 員 指 出 一 點, 其 實 自 1970 年 代 起, 港 台 一 直 都 維 持 一 定 數 量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崗 位, 大 概 有 30% 的 員 工 是 以 這 種 方 式 聘 用 的 所 以, 我 認 為 港 台 仍 有 需 要 按 其 節 目 製 作 的 運 作 需 要, 保 留 非 公 務 員 的 合 約 僱 員 機 制 及 相 關 的 崗 位 但 是, 當 我 們 有 一 些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作 公 開 招 聘 時, 我 們 當 然 歡 迎 並 鼓 勵 現 職 港 台 的 合 約 員 工 投 考 該 等 職 位, 而 我 亦 相 信, 以 他 們 的 工 作 經 驗 和 考 績 紀 錄, 相 對 而 言 是 較 為 有 利 的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今 年 年 初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新 聞 部 出 現 員 工 大 逃 亡, 而 港 台 現 時 的 情 況, 陳 茂 波 議 員 剛 才 已 描 述 得 很 清 楚, 但 局 長 卻 似 乎 掌 握 不 到 問 題 的 焦 點 問 題 的 焦 點 是 政 府 於 過 去 十 多 年 在 制 訂 港 台 政 策 方 面 拖 延 了 很 多 年, 導 致 港 台 很 多 職 位 或 在 職 人 員 不 斷 在 等 待 政 府 的 決 定, 很 多 職 位 的 晉 陞 均 被 不 斷 的 拖 延 對 於 政 府 最 近 開 放 港 台 某 些 職 位 進 行 招 聘, 我 們 當 然 是 歡 迎 的 但 是, 政 府 並 沒 有 一 幅 全 面 的 圖 畫, 沒 有 與 員 工 作 全 面 的 諮 詢 及 討 論, 也 沒 有 制 訂 一 個 全 面 的 編 制, 導 致 很 多 在 任 員 工 他 們 有 些 很 忠 心 很 專 業, 也 很 盡 責, 任 職 了 十 多 二 十 年 因 為 前 景 現 時 極 不 明 朗 而 很 憂 心... 主 席 : 請 直 接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陳 偉 業 議 員 :... 所 以, 局 長 會 否 就 制 訂 港 台 員 工 的 新 編 制, 與 工 會 及 員 工 作 清 楚 詳 細 的 討 論, 並 在 作 出 初 步 決 定 及 得 到 工 會 的 認 同 後, 才 進 行 所 謂 的 招 聘 工 作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想 向 陳 偉 業 議 員 保 證, 港 台 的 管 方 其 實 一 直 與 員 方 ( 無 論 是 個 別 組 別 或 工 會 ) 保 持 着 很 緊 密 的 連 繫, 亦 正 正 因 為 我 們 已 經 制 訂 了 港 台 的 前 途 方 向, 所 以 現 時 在 人 事 編 制 及 分 工 方 面 已 經 進 行 了 檢 討, 亦 已 有 了 定 案

36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有 關 計 劃 已 經 制 訂, 當 局 亦 已 於 去 年 開 始 就 每 個 組 別, 很 專 注 地 針 對 他 們 的 工 作 單 位, 與 他 們 溝 通 及 理 解 他 們 的 關 注 我 們 現 時 正 就 招 聘 程 序 招 聘 方 向 空 缺 數 目 時 間 表 等 方 面 開 展 工 作 所 以, 我 可 以 向 議 員 保 證, 這 是 我 們 很 關 切 的 問 題,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可 以 令 港 台 的 員 工 很 安 心 地 在 港 台 繼 續 服 務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說 港 台 的 高 層 與 員 工 有 進 行 諮 詢 及 討 論...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陳 偉 業 議 員 :... 究 竟 是 她 被 瞞 騙 了, 還 是 有 關 人 士 向 她 說 謊 呢? 主 席 : 我 認 為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答 覆, 一 言 以 蔽 之, 便 是 罔 顧 歷 史, 顧 左 右 而 言 他 我 想 指 出, 局 長 剛 才 提 及 有 30% 的 合 約 員 工, 這 其 實 根 本 是 忽 略 了 歷 史 的 事 實, 就 是 很 多 港 台 員 工 在 過 去 十 多 年 因 為 政 府 仍 未 制 訂 港 台 政 策, 而 以 合 約 形 式 繼 續 受 聘 既 然 她 回 想 這 歷 史 事 實, 請 問 局 長 可 否 基 於 這 歷 史 事 實 清 楚 的 說 一 句,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以 特 事 特 辦 的 方 式 處 理 這 羣 在 港 台 服 務 了 這 麼 多 年, 而 是 以 非 公 務 員 形 式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想 先 說 說 一 些 事 實, 因 為 梁 議 員 剛 才 說 現 時 港 台 之 所 以 有 30% 的 合 約 員 工, 是 基 於 港 台 的 前 途 未 明 這 其 實 還 涉 及 另 一 個 歷 史 事 實, 便 是 政 府 因 應 財 政 狀 況 或 其 他 情 況 而 要 把 人 事 編 制 限 制 在 某 個 百 分 比 在 2000 年 至 2008 年 期 間, 我 們 曾 凍 結 所 有 政 府 公 務 員 編 制, 當 時 港 台 作 為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當 然 也 要 遵 從 這 政 策, 凍 結 一 些 員 工 的 招 聘 因 此, 這 情 況 不 能 全 數 歸 納 為 由 於 港 台 的 前 途 未 明 而 導 致 有 30% 的 合 約 員 工 我 剛 才 回 答 陳 茂 波 議 員 時 其 實 已 經 一 再 指 出, 這 是 港 台 的 節 目 製 作 政 策, 當 中 需 要 保 留 若 干 百 分 比 的 員 工 以 合 約 形 式 來 聘 用

37 李 鳳 英 議 員 : 主 席, 不 知 道 局 長 可 否 在 此 正 式 作 出 保 證, 不 會 因 為 在 這 次 公 開 招 聘 後 有 公 務 員 填 補 現 行 的 空 缺, 而 導 致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的 飯 碗 因 此 被 打 破?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主 席, 多 謝 李 鳳 英 議 員 對 現 時 員 工 的 關 注 人 力 資 源 其 實 是 政 府 部 門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資 源, 是 最 寶 貴 的, 因 為 提 供 廣 播 服 務 是 要 依 靠 人 力 的 所 以, 我 們 肯 定 不 會 輕 易 放 棄 任 何 現 時 在 港 台 服 務 而 且 表 現 良 好 的 員 工, 我 們 一 定 希 望 能 夠 保 留 他 們 因 此, 我 可 以 向 李 議 員 保 證, 我 們 看 到 港 台 現 時 提 供 這 麼 多 新 的 服 務, 有 這 麼 好 的 新 發 展, 一 定 會 有 很 多 新 增 的 職 位 對 於 已 經 在 港 台 服 務 的 員 工, 即 使 我 們 在 招 聘 後 審 視 工 種 而 需 要 適 度 地 減 少 一 些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崗 位, 我 相 信 也 有 其 他 崗 位 可 以 作 出 一 些 人 力 調 動, 使 港 台 仍 有 這 樣 的 人 力 資 源 來 支 持 其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一 定 要 代 港 台 員 工 說 出 他 們 的 心 聲 他 們 用 4 個 字 來 形 容 港 台 現 時 的 做 法, 便 是 過 橋 抽 板 局 長 剛 才 說 由 2000 年 至 今 仍 未 招 聘 過 公 務 員, 但 這 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為 了 自 己 的 理 想 和 傳 媒 工 作 而 任 職 了 十 多 年 可 是, 當 局 現 時 卻 告 訴 他 們 : 對 不 起, 你 現 時 是 節 目 主 任, 但 我 們 現 時 聘 請 的 是 助 理 節 目 主 任 而 已, 你 降 職 級 申 請 吧 他 們 任 職 了 十 多 年 節 目 主 任, 當 局 卻 告 訴 他 們 現 時 開 放 招 聘 的 是 助 理 節 目 主 任 的 空 缺, 局 長 覺 得 這 樣 對 他 們 公 平 嗎? 當 然, 也 不 能 怪 責 局 長, 因 為 也 不 關 她 的 事 她 可 以 說 最 糟 糕 的 是 D 姐 不 在 這 裏, 因 為 這 是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俞 宗 怡 很 保 守 及 很 不 公 平 地 制 訂 的 政 策 我 們 要 求 讓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直 接 晉 陞 ( 下 稱 直 通 ) 至 公 務 員 時, 俞 宗 怡 一 定 會 說.. 我 們 要 用 人 唯 才, 所 以 我 們 要 公 開 招 聘 但 是, 關 於 職 位 晉 陞 方 面, 很 抱 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是 不 能 晉 陞 的 我 們 現 時 看 到 當 局 的 答 覆, 晉 陞 的 職 位 全 部 也 沒 有 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提 供 機 會, 他 們 要 降 職 級 和 減 薪 酬, 由 最 低 的 起 薪 點 做 起, 這 樣 公 平 嗎? 主 席, 我 現 時 要 問 的 是, 為 何 當 局 不 可 以 公 平 一 點, 如 果 真 的 是 用 人 唯 才 的 話, 便 應 把 全 部 職 位 公 開 招 聘, 讓 任 職 節 目 主 任 的 合 約 員 工 也 可 以 申 請 節 目 主 任 的 空 缺, 然 後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一 起 接 受 評 審, 我 想 公 務 員 也 不 會 介 意, 因 為 是 大 家 一 起 接 受 評 審 這 樣 的 安 排 才 算 公 平, 這 樣 才 是 用 人 唯 才 說 到 直 通 車 時, 當 局 便 說 要 作 公 開 招 聘 ; 但 說 到 晉 陞 時, 當 局 便 搵 笨...

38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請 讓 局 長 作 答 李 卓 人 議 員 :... 希 望 當 局 能 公 平 對 待 合 約 員 工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想 指 出 的 是, 我 們 現 時 這 次 公 開 招 聘 的 大 部 分 職 位 其 實 均 屬 於 入 職 級 別, 而 這 個 職 系 絕 大 部 分 同 事 現 時 的 工 作 資 歷 及 薪 津 均 屬 入 職 級 的 級 別 但 是, 當 然 會 有 少 數 員 工 是 在 擔 任 一 些 晉 陞 職 級 的 位 置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政 府 的 政 策 其 實 是 有 考 慮 到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就 晉 陞 職 級 作 公 開 招 聘 我 們 是 基 於 兩 項 基 準 來 作 考 慮 的.. 其 一 是 在 招 聘 遇 到 困 難, 亦 即 招 聘 不 到 的 時 候 ; 另 外 就 是 有 關 的 工 種 或 其 運 作 上 需 要 一 些 特 別 技 能 或 經 驗 等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是 可 以 作 公 開 招 聘 的, 而 這 是 由 部 門 首 長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來 作 決 定, 他 們 是 有 這 樣 的 酌 情 權 的 所 以,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認 為 同 事 不 應 過 分 灰 心 至 於 完 成 了 這 次 職 位 晉 陞 後, 會 否 仍 有 一 些 尚 未 填 補 的 空 缺 需 要 作 公 開 招 聘, 或 是 要 作 一 些 額 外 的 人 手 調 配 安 排 等, 有 關 的 工 作 現 時 仍 在 進 程 中 但 是, 我 完 全 同 意 我 們 需 要 顧 及 所 有 員 工 和 同 事 的 焦 慮, 而 正 正 因 為 這 個 原 因, 我 們 現 時 亦 與 他 們 作 一 些 很 深 入 的 面 談 諮 詢 和 溝 通 我 們 是 會 非 常 嚴 肅 及 小 心 地 處 理 這 問 題 的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因 為 她 只 是 回 答 說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會 作 公 開 招 聘 我 現 時 是 很 直 接 的 問 她 是 否 會 公 開 招 聘 所 有 職 位, 但 她 沒 有 回 答 我 她 只 說 現 時 先 招 聘 基 層 的 職 位, 即 入 職 的 職 級, 她 應 該 直 接 回 答 我 是 否 會 全 部 作 公 開 招 聘 主 席 : 李 議 員, 我 相 信 局 長 實 際 上 已 經 作 答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沒 有 補 充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4 分 鐘 第 五 項 質 詢

39 執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7 條 Execution of Section 107 of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5.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這 便 是 他 不 殺 伯 仁, 伯 仁 由 他 而 死 我 現 在 提 出 我 的 主 體 質 詢 主 席, 本 人 聯 同 一 雷 曼 兄 弟 相 關 迷 你 債 券 及 結 構 性 金 融 產 品 的 受 影 響 投 資 者 ( 下 稱 雷 曼 苦 主 ) 於 2010 年 11 月 22 日 到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舉 報 有 關 銀 行 及 證 券 行 的 有 關 人 士 向 客 戶 推 銷 該 等 金 融 產 品 時 作 出 虛 假 或 罔 顧 實 情 的 失 實 陳 述,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7 條 ( 第 107 條 ) 雷 曼 苦 主 響 應 證 監 會 的 呼 籲, 主 動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並 要 求 立 案, 卻 遭 證 監 會 拒 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證 監 會 在 2010 年 12 月 9 日 回 覆 本 人 的 信 件 中 表 示, 雷 曼 苦 主 不 斷 在 證 監 會 所 在 的 大 廈 外 抗 議, 而 非 與 證 監 會 合 作 向 其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雷 曼 苦 主 的 抗 議 行 動 是 否 受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保 障 的 權 利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 二 ) 鑒 於 證 監 會 要 求 苦 主 將 個 案 資 料 以 郵 遞 傳 真 或 電 郵 的 方 式 向 證 監 會 舉 報, 並 拒 絕 苦 主 以 面 見 方 式 作 出 投 訴 的 要 求, 但 證 監 會 所 製 作 的 如 何 作 出 投 訴 的 單 張 寫 明, 除 了 郵 遞 傳 真 及 電 郵 之 外, 市 民 還 可 親 身 作 出 投 訴, 是 否 知 悉 為 何 證 監 會 剝 奪 雷 曼 苦 主 親 身 作 出 投 訴 的 自 由, 以 及 有 否 評 估 這 是 否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4 條 所 訂 證 監 會 其 中 一 項 的 規 管 目 標 ( 即 保 障 投 資 者 ) 相 違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證 監 會 作 為 負 責 執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法 定 機 關,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可 以 拒 絕 接 受 市 民 根 據 第 107 條 就 作 出 欺 詐 或 罔 顧 實 情 的 失 實 陳 述 以 誘 使 他 人 投 資 的 刑 事 罪 行 作 出 的 舉 報, 以 及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可 由 哪 位 司 局 長 級 官 員 命 令 證 監 會 履 行 該 項 法 律 責 任?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知 悉 有 一 批 雷 曼 兄 弟 相 關 產 品 的 投 資 者 ( 下 稱 該 小 組 ) 於 2010 年 11 月 1 日 接 觸 證 監 會, 告 知 證 監 會 有 大 量 證 人 有 意 就 第 107 條 的 執 法 向 其 提 供 證 據 根 據 第 107 條, 任 何 人 如

40 透 過 作 出 欺 詐 或 罔 顧 實 情 的 失 實 陳 述 而 誘 使 任 何 人 投 資 證 券, 即 屬 犯 刑 事 罪 行 ( 一 ) 我 們 知 悉 證 監 會 和 該 小 組 在 去 年 11 月 1 日 至 22 日 期 間 有 多 次 的 通 訊 證 監 會 曾 多 次 與 該 小 組 溝 通, 向 他 們 提 供 及 講 解 公 眾 可 就 涉 嫌 失 當 的 行 為 向 證 監 會 投 訴 的 多 個 途 徑 截 至 目 前, 只 有 4 名 該 小 組 的 成 員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有 關 投 訴 的 詳 情 由 去 年 11 月 22 日 起, 該 小 組 的 成 員 幾 乎 每 天 都 在 證 監 會 所 在 的 大 廈 外 抗 議 ( 二 ) 我 們 已 向 證 監 會 瞭 解 其 處 理 投 訴 的 程 序 證 監 會 為 希 望 投 訴 涉 嫌 失 當 行 為 的 人 士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選 擇, 包 括 個 別 約 見 證 監 會 職 員 填 寫 特 設 的 投 訴 表 格, 以 及 透 過 電 話 作 出 投 訴 這 些 程 序 可 讓 投 訴 人 以 自 己 的 表 達 方 式, 述 說 事 情 的 始 末, 以 供 證 監 會 因 應 所 有 有 關 證 據 及 數 據, 評 估 有 關 投 訴, 快 捷 有 效 地 決 定 下 一 步 行 動 這 些 投 訴 途 徑 實 屬 合 理, 而 且 與 證 監 會 的 規 管 目 的 和 國 際 間 的 最 佳 作 業 標 準 一 致 它 們 旨 在 有 效 率 地 處 理 大 量 投 訴 ; 自 雷 曼 兄 弟 倒 閉 後, 證 監 會 已 處 理 數 千 宗 投 訴, 證 明 這 些 投 訴 途 徑 行 之 有 效 證 監 會 向 該 小 組 提 供 的 投 訴 途 徑, 跟 向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的 一 樣 可 是, 該 小 組 堅 持 他 們 不 是 要 循 證 監 會 的 投 訴 途 徑 作 出 投 訴, 而 是 要 刑 事 報 案 他 們 所 謂 的 刑 事 報 案, 似 乎 是 要 求 證 監 會 就 每 宗 投 訴 派 調 查 員 會 見 投 訴 人 以 錄 取 口 供 告 知 他 們 負 責 調 查 的 人 員 的 身 份, 並 立 即 開 設 檔 案 展 開 調 查 證 監 會 已 解 釋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證 監 會 不 能 單 憑 某 人 的 要 求 而 立 即 展 開 調 查, 而 證 監 會 現 設 的 常 規 投 訴 途 徑 其 實 已 涵 蓋 就 涉 嫌 失 當 行 為 作 出 的 舉 報 證 監 會 已 邀 請 該 小 組 的 成 員 就 他 們 的 指 控 及 關 注 事 項 提 供 詳 情, 以 決 定 是 否 掌 握 足 夠 資 料, 達 致 法 定 的 啟 動 點 而 展 開 調 查 再 者, 證 監 會 曾 多 番 嘗 試 約 見 該 小 組, 以 聆 聽 他 們 的 關 注 可 惜 該 小 組 大 部 分 成 員 都 拒 絕 了 證 監 會 的 會 面 邀 請, 也 不 願 意 循 證 監 會 的 既 定 渠 道 投 訴 涉 嫌 失 當 行 為 ( 三 ) 最 後, 我 們 獲 證 監 會 告 知, 該 會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沒 有 拒 絕 接 受 公 眾 就 涉 嫌 違 反 第 107 條 的 事 項 作 出 的 投 訴 ; 反 之,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