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600565 证 券 简 称 : 迪 马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6-046 号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 以 电 话 和 传 真 方 式 发 出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并 于 以 现 场 加 通 讯 方 式 在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大 石 坝 东 原 中 心 7 号 36 楼 公 司 会 议 室 召 开, 会 议 应 出 席 董 事 7 人, 实 际 出 席 董 事 7 人,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向 志 鹏 先 生 主 持,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经 各 位 董 事 审 议 并 书 面 方 式 表 决, 形 成 如 下 决 议 : 一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选 举 公 司 董 事 长 的 议 案 同 意 选 举 向 志 鹏 先 生 为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长, 任 期 三 年 二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选 举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的 议 案 同 意 选 举 罗 韶 颖 女 士 为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任 期 三 年 三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总 裁 的 议 案 根 据 董 事 长 的 提 名, 董 事 会 聘 任 杨 永 席 先 生 为 公 司 总 裁, 任 期 三 年 四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议 案 根 据 董 事 长 的 提 名, 董 事 会 同 意 聘 任 张 爱 明 先 生 为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任 期 三 年 五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的 议 案 根 据 董 事 长 的 提 名, 同 意 聘 任 童 永 秀 女 士 为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任 期 三 年 1
六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议 案 经 公 司 总 裁 提 名, 公 司 同 意 聘 任 易 琳 女 士 为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同 意 聘 任 张 爱 明 先 生 郭 世 彤 先 生 为 公 司 副 总 裁, 任 期 均 为 三 年 七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换 选 公 司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董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为 宋 德 亮 向 志 鹏, 张 忠 继, 召 集 人 为 宋 德 亮 ; 换 届 选 举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宋 德 亮 张 忠 继 向 志 鹏, 召 集 人 为 宋 德 亮 ; 换 届 选 举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向 志 鹏 张 忠 继 易 琳, 召 集 人 为 向 志 鹏 ; 换 届 选 举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向 志 鹏 乔 贇 易 琳, 召 集 人 为 向 志 鹏 八 审 议 并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的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公 告 的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 临 2016-48 号 ) 九 审 议 并 通 过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的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公 告 的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的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 临 2016-49 号 ) 十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合 规 开 展 的 承 诺 函 的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2
十 一 审 议 并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对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的 影 响 及 公 司 采 取 措 施 的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公 告 的 公 司 关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对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的 影 响 及 公 司 采 取 措 施 的 公 告 ( 临 2016-50 号 ) 十 二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于 公 司 填 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承 诺 函 的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十 三 审 议 并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发 行 新 东 原 物 业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产 品 的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公 告 的 关 于 发 行 新 东 原 物 业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的 公 告 ( 临 2016-51 号 ) 十 四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关 于 召 开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临 2016-52 号 ) 上 述 议 案 八 ~ 十 二 尚 需 提 请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特 此 公 告 本 公 告 附 件 : 1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2 高 管 简 历 3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关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合 规 开 展 的 承 诺 函 4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于 公 司 填 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承 诺 函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3
附 件 1: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本 人 参 加 了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并 审 议 了 会 议 所 拟 定 的 各 项 议 案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现 就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如 下 : 本 人 作 为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就 公 司 聘 任 的 有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如 下 : 1 本 次 聘 任 的 有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 2 本 次 有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聘 任 履 行 了 相 关 法 定 程 序 ; 3 所 聘 任 的 高 管 人 员 具 有 多 年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其 经 验 和 能 力 可 以 胜 任 所 聘 任 的 工 作 独 立 董 事 : 乔 贇 宋 德 亮 张 忠 继 4
附 件 2: 简 历 向 志 鹏 :41 岁, 男, 硕 士, 高 级 会 计 师 曾 任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江 苏 江 淮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结 算 中 心 主 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江 苏 江 淮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现 任 江 苏 农 华 智 慧 农 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副 总 裁 罗 韶 颖 : 女,43 岁, 本 科 学 历 曾 担 任 重 庆 东 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总 监 财 务 分 管 领 导 ; 现 任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裁, 东 银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副 主 席 及 执 行 董 事, 江 苏 江 动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重 庆 东 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杨 永 席 : 男,42 岁, 本 科 学 历 曾 担 任 重 庆 龙 湖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区 域 PMO 项 目 总 监 副 总 经 理 营 运 总 经 理 龙 湖 云 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本 公 司 总 裁 易 琳 : 女,44 岁, 硕 士, 高 级 会 计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产 评 估 师 曾 就 职 于 重 庆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曾 担 任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张 爱 明 : 男,42 岁, 硕 士 学 位,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曾 就 职 于 万 科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长 甲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森 隆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郭 世 彤 : 男,49 岁,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997 年 至 今, 先 后 担 任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副 总 经 理 重 庆 迪 马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迪 马 股 份 副 总 裁 童 永 秀 : 女,50 岁, 研 究 生, 历 任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5
附 件 3: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合 规 开 展 的 承 诺 函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迪 马 股 份 ) 已 在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的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 中 对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出 具 日 期 间 内 的 商 品 房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因 上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专 项 自 查 并 进 行 了 信 息 披 露 如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存 在 未 披 露 的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因 此 给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向 志 鹏 罗 韶 颖 易 琳 乔 贇 杨 永 席 张 忠 继 宋 德 亮 公 司 全 体 监 事 签 名 崔 卓 敏 潘 川 彭 文 红 公 司 全 体 非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郭 世 彤 张 爱 明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合 规 开 展 的 承 诺 函 本 公 司 (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迪 马 股 份 ) 的 控 股 股 东,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迪 马 股 份 已 在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的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 中 对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出 具 日 期 间 内 的 商 品 房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因 上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专 项 自 查 并 进 行 了 信 息 披 露 如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存 在 未 披 露 的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因 此 给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
罗 韶 宇 先 生 关 于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合 规 开 展 的 承 诺 函 本 人 ( 罗 韶 宇 ) 作 为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迪 马 股 份 )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迪 马 股 份 已 在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的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 中 对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出 具 日 期 间 内 的 商 品 房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因 上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 立 案 ) 调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专 项 自 查 并 进 行 了 信 息 披 露 如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存 在 未 披 露 的 闲 置 土 地 炒 地 和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因 此 给 迪 马 股 份 及 其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迪 马 股 份 实 际 控 制 人 签 名 : 罗 韶 宇 8
附 件 4: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切 实 履 行 公 司 填 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承 诺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首 发 及 再 融 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为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忠 实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公 司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保 障 公 司 填 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能 够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本 人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本 人 承 诺 不 无 偿 或 以 不 公 平 条 件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输 送 利 益, 也 不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2 本 人 承 诺 对 本 人 的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进 行 约 束 ; 3 本 人 承 诺 不 动 用 公 司 资 产 从 事 与 履 行 职 责 无 关 的 投 资 消 费 活 动 ; 4 本 人 承 诺 由 董 事 会 或 薪 酬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薪 酬 制 度 与 公 司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相 挂 钩 ; 5 本 人 承 诺 如 公 司 拟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拟 公 布 的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的 行 权 条 件 与 公 司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相 挂 钩 ; 6 自 本 承 诺 出 具 日 至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前, 若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作 出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其 他 新 的 监 管 规 定 的, 且 本 承 诺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该 等 规 定 时, 本 人 承 诺 届 时 将 按 照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最 新 规 定 出 具 补 充 承 诺 ; 7 作 为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之 一, 本 人 若 违 反 本 承 诺 或 拒 不 履 行 本 承 诺, 本 人 同 意 国 家 或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按 照 其 制 定 或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则, 对 本 9
人 作 出 相 关 处 罚 或 采 取 相 关 监 管 措 施 特 此 承 诺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向 志 鹏 罗 韶 颖 易 琳 乔 贇 杨 永 席 张 忠 继 宋 德 亮 公 司 全 体 监 事 签 名 崔 卓 敏 潘 川 彭 文 红 公 司 全 体 非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郭 世 彤 张 爱 明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填 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承 诺 为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首 发 及 再 融 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精 神,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公 司 (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迪 马 股 份 ) 的 控 股 股 东,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1 本 公 司 承 诺 不 越 权 干 预 迪 马 股 份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不 侵 占 迪 马 股 份 利 益 ; 2 自 本 承 诺 出 具 日 至 迪 马 股 份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前, 若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作 出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其 他 新 的 监 管 规 定 的, 且 本 承 诺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该 等 规 定 时, 本 公 司 承 诺 届 时 将 按 照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最 新 规 定 出 具 补 充 承 诺 ; 3 本 公 司 承 诺 切 实 履 行 迪 马 股 份 制 定 的 有 关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以 及 本 承 诺, 若 违 反 本 承 诺 或 拒 不 履 行 本 承 诺 而 给 迪 马 股 份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愿 意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补 偿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重 庆 东 银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1
罗 韶 宇 先 生 关 于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填 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承 诺 为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首 发 及 再 融 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精 神,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人 ( 罗 韶 宇 ) 作 为 重 庆 市 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迪 马 股 份 )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1 本 人 承 诺 不 越 权 干 预 迪 马 股 份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不 侵 占 迪 马 股 份 利 益 ; 2 自 本 承 诺 出 具 日 至 迪 马 股 份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前, 若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作 出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的 其 他 新 的 监 管 规 定 的, 且 本 承 诺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该 等 规 定 时, 本 人 承 诺 届 时 将 按 照 国 家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最 新 规 定 出 具 补 充 承 诺 ; 3 本 人 承 诺 切 实 履 行 迪 马 股 份 制 定 的 有 关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以 及 本 承 诺, 若 违 反 本 承 诺 或 拒 不 履 行 本 承 诺 而 给 迪 马 股 份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人 愿 意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补 偿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迪 马 股 份 实 际 控 制 人 签 名 : 罗 韶 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