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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投 资 人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投 资 人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 合 约 上 的 瑕 疵 或 其 他 障 碍 8. 本 基 金 按 照 人 民 币 1.00 元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开 展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为 002481 9. 投 资 人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银 华 双 动 力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计 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账 户,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若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10. 在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时,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笔 认 购 和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并 及 时 公 告 11. 认 购 原 则 (1)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的 方 式 ; (2)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3)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4) 认 购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但 需 满 足 本 基 金 关 于 募 集 上 限 和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12. 对 于 T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前 ( 含 T+1 日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情 况 2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于 投 资 人 怠 于 查 询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3.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人 若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阅 读 本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上 刊 登 的 银 华 双 动 力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银 华 双 动 力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银 华 双 动 力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上,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14.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城 市 名 称 网 点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开 户 和 认 购 等 具 体 事 项 请 详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在 募 集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销 售 机 构 外, 本 基 金 还 有 可 能 新 增 销 售 机 构, 如 增 加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公 告,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15.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咨 询 认 购 事 宜 1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并 及 时 公 告 17. 个 人 投 资 者 还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在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了 解 有 关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后,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18. 风 险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所 得 可 能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3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公 告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市 场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证 券 价 格 受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1) 政 策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的 价 格 波 动, 从 而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的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动 而 变 动,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权 益 类 和 / 或 固 定 收 益 类 相 关 投 资 工 具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不 仅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还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和 / 或 固 定 收 益 类 相 关 投 资 工 具, 其 收 益 水 平 可 能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收 益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下 降, 从 而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下 降 的 风 险 5)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6) 债 券 发 行 人 提 前 兑 付 风 险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拥 有 提 前 兑 付 权 的 债 券 发 行 人 往 往 会 行 使 该 类 权 利 在 此 情 形 下, 基 金 4

经 理 不 得 不 将 兑 付 资 金 再 投 资 到 收 益 率 更 低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上,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回 报 率 7)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行 业 竞 争 市 场 前 景 技 术 更 新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 能 完 全 避 免 8)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工 具 的 一 方 到 期 无 法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致 使 本 基 金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等 情 况,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9)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由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提 高,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价 值 会 因 此 降 低 10)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导 致 了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2) 基 金 运 作 风 险 1) 管 理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回 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2)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等 在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5

公 司 等 等 (3)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1) 特 定 投 资 对 象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投 资 债 券 类 资 产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同 时, 本 基 金 还 参 与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2) 本 基 金 投 资 特 定 品 种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债 期 货, 可 能 给 本 基 金 带 来 额 外 风 险, 包 括 杠 杆 风 险 期 货 价 格 与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价 格 的 相 关 度 降 低 带 来 的 风 险 等, 由 此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净 值 的 波 动 性 (4) 其 他 风 险 1) 技 术 风 险 计 算 机 通 讯 系 统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2)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 3)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如 内 幕 交 易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一 基 金 认 购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简 称 及 代 码 基 金 名 称 : 银 华 双 动 力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银 华 双 动 力 债 券 基 金 代 码 :002481 ( 二 ) 基 金 类 别 6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和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认 购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份 ( 六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把 握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变 化,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为 投 资 人 获 取 稳 健 回 报 ( 七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无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权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20%,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八 ) 销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九 ) 销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7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于 投 资 人 怠 于 查 询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十 ) 销 售 场 所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及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一 基 金 认 购 的 基 本 情 况 ( 十 五 ) 销 售 机 构 )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十 一 ) 认 购 账 户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首 先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已 开 立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无 需 重 新 开 户 )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个 投 资 人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十 二 ) 募 集 规 模 本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募 集 金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售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进 行 规 模 控 制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有 关 发 售 规 模 控 制 的 公 告 ( 十 三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对 于 T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前 ( 含 T+1 日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于 投 资 人 怠 于 查 询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十 四 )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认 购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发 售 时 间 可 适 当 调 整, 并 进 行 公 告 8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若 本 公 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则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自 行 决 定 每 天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如 果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经 备 案 后 生 效 如 果 未 达 到 前 述 条 件, 基 金 可 在 上 述 定 明 的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直 到 达 到 条 件 并 经 备 案 后 宣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募 集 情 况,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 十 五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以 及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网 址 :www.yhfund.com.cn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本 基 金 暂 仅 开 通 直 销 渠 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十 六 ) 基 金 的 存 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十 七 ) 认 购 费 率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所 适 用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为 五 档,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 购 金 额 (M,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费 率 M<50 万 元 0.60% 50 万 元 M<100 万 元 0.50% 100 万 元 M<200 万 元 0.40% 9

2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20% M 50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100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由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并 成 功 确 认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若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分 别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十 八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例 1: 某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内 投 资 1,00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为 0.40%,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95.0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0.00/(1+0.40%)=996,015.93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0.00-996,015.93=3984.07 元 认 购 份 额 =(996,015.93+295.00)/1.00=996,310.93 份 即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假 定 认 购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95.00 元, 在 认 购 期 结 束 时, 该 投 资 人 经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996,310.93 份 ( 十 九 ) 认 购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投 资 人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计 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账 户,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10

二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流 程 ( 一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程 序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日 24 小 时 全 天 认 购, 工 作 日 15:00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按 下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算, 发 售 期 内 节 假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按 节 假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算 发 售 期 末 日 仅 受 理 15:00 之 前 提 交 的 申 请 2.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2.1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1) 办 理 相 应 的 银 行 支 付 卡 支 持 本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银 行 有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易 购 通 账 户 支 付 宝 账 户 天 天 盈 账 户 银 联 通 及 通 联 支 付 支 持 的 银 行 卡 (2)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开 户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3) 选 择 客 户 类 型 (4) 选 择 银 行 卡 (5) 通 过 银 行 身 份 验 证 或 开 通 基 金 业 务 (6) 阅 读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并 签 订 网 上 交 易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7) 填 写 风 险 调 查 问 卷 (8) 开 户 成 功 2.2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1) 进 入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登 陆 网 上 交 易 (2) 选 择 认 购 基 金 (3) 通 过 银 行 支 付 渠 道 支 付 认 购 金 额 投 资 人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投 资 人 应 在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日 (T 日 ) 后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T+2 日 ) 起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中 打 印 认 购 业 务 确 认 书 但 此 次 确 认 是 对 11

认 购 申 请 接 受 的 确 认,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 要 待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才 能 够 确 认,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已 经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能 进 行 撤 单 交 易 以 上 网 上 直 销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请 以 本 公 司 网 站 最 新 的 说 明 为 准 特 别 提 示 : 如 果 投 资 人 在 开 户 时 没 有 填 写 过 风 险 调 查 问 卷, 在 首 次 办 理 认 / 申 购 手 续 时 需 要 填 写 风 险 调 查 问 卷 ( 二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如 有 )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12

三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流 程 ( 一 )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 本 公 司 的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2. 认 购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认 购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 3.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手 续 3.1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直 销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2)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3)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出 示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 (4)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 加 盖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章 ); (5) 预 留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6)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如 是 二 代 身 份 证, 请 提 供 正 反 两 面 的 复 印 件 ); (7)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一 式 两 份 ( 加 盖 公 章 及 法 人 章 ); (8) 机 构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问 卷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9)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 加 盖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章 ); (10) 机 构 投 资 者 如 有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还 应 核 对 并 留 存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特 别 提 示 : (1)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人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2)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具 体 实 际 情 况,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的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调 整 (3) 如 果 投 资 人 在 开 户 时 没 有 填 写 过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问 卷, 在 首 次 办 理 认 13

/ 申 购 手 续 时 需 要 填 写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问 卷 3.2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填 妥 的 直 销 认 / 申 购 申 请 表 ( 加 盖 预 留 交 易 印 鉴 )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4.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投 资 人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直 销 专 户 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建 国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11001042500059261889 直 销 专 户 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东 长 安 街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0200053429027302269 在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时, 需 要 按 照 直 销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的 要 求 提 供 划 款 凭 证, 并 且 建 议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注 明 款 项 的 用 途 5. 注 意 事 项 (1)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2) 投 资 人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3) 投 资 人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本 公 司 发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4)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投 资 人 划 来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在 认 购 期 截 止 日 下 午 5:00 之 前 资 金 未 到 指 定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的 ; 5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14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二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如 有 )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15

四 清 算 与 交 割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募 集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投 资 人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账 户, 其 中 利 息 所 转 的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16

五 退 款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人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 金 账 户 划 出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人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出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若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17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由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日 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认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18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19

八 本 次 认 购 当 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办 公 地 址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 层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2 办 公 楼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珠 林 设 立 日 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冯 晶 电 话 010-58163000 传 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 亿 元 人 民 币,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49%)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9%)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1%) 及 山 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公 司 注 册 地 为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3 号 联 系 人 : 洪 渊 电 话 :(010)66105799 20

传 真 :(010)66105798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详 见 本 公 告 一 基 金 认 购 的 基 本 情 况 ( 十 五 ) 销 售 机 构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详 见 本 公 告 一 基 金 认 购 的 基 本 情 况 ( 十 五 ) 销 售 机 构 ( 四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 层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2 办 公 楼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珠 林 联 系 人 伍 军 辉 电 话 010--58163000 传 真 010-58162824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负 责 人 廖 海 联 系 人 范 佳 斐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 佳 范 佳 斐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北 京 分 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西 二 办 公 楼 8 层 10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崔 劲 联 系 人 吕 静 电 话 010-85207331 传 真 010-85181218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吕 静 姜 金 玲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14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