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organisation de la Justice en France (version en chinois) K:\SAEI commun\doc pour Communication\Doc-OJ-Chinois.doc
法 国 的 司 法 结 构 在 由 家 庭 街 道 学 校 企 业 交 通 等 因 素 构 成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会 发 生 各 种 纠 纷, 例 如 离 婚 后 的 父 亲 不 再 经 常 能 够 见 到 判 给 母 亲 抚 养 的 孩 子, 房 客 不 付 房 租, 车 祸 受 害 者 得 不 到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偿, 新 买 的 整 套 厨 房 设 备 有 缺 陷, 受 薪 人 无 故 受 到 解 雇, 老 人 受 诈 骗, 孩 子 受 虐 待 等 等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如 果 双 方 无 法 协 商 解 决 冲 突, 便 期 待 司 法 部 门 进 行 裁 决, 保 护 个 人 和 社 会 的 利 益
自 1789 年 大 革 命 以 来, 我 国 的 司 法 体 制 建 立 在 根 据 参 众 议 员 通 过 的 法 案 形 成 的 成 文 法 基 础 之 上 民 法 刑 法 其 他 国 内 法 以 及 欧 洲 司 法 部 法 律 部 法 和 国 际 法 均 为 司 法 部 门 工 作 的 工 具 主 要 司 法 原 则 帮 助 公 民 行 使 司 法 权 利 : 司 法 援 助 为 了 让 没 有 收 入 或 者 低 收 入 者 也 能 够 展 开 诉 讼 或 者 进 行 司 法 辩 护, 法 律 设 立 了 一 项 经 济 援 助 即 司 法 援 助, 帮 助 支 付 司 法 费 用, 其 中 主 要 是 律 师 执 达 员 等 司 法 助 理 人 员 的 费 用 司 法 援 助 办 公 室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收 入 情 况 作 出 决 定 之 后,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司 法 费 用 可 由 国 家 承 担 能 够 享 受 司 法 援 助 者 的 收 入 上 限 逐 年 调 整 人 人 有 权 对 判 决 提 出 上 诉 一 审 判 决 刚 刚 作 出 当 事 人 原 则 上 可 以 表 示 不 同 意 见, 并 提 出 上 诉, 要 求 重 新 审 案 有 关 卷 宗 便 转 交 上 诉 法 院,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进 行 再 审 如 果 对 重 罪 法 庭 的 一 审 判 决 提 出 上 诉,(2000 年 6 月 15 日 法 律 规 定,) 则 由 另 一 个 重 罪 法 庭 重 新 审 案 对 执 法 的 监 督 对 法 庭 或 法 院 作 出 的 终 审 判 决 仍 然 可 以 提 出 上 诉 : 向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司 法 案 件 的 上 诉 由 最 高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上 诉 由 国 家 行 政 法 院 审 理 但 是 这 一 级 的 上 诉 并 不 等 于 展 开 新 的 诉 讼, 最 高 法 院 和 国 家 行 政 法 院 并 不 重 新 审 案, 而 是 说 明 原 判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如 果 结 论 是 肯 定 的, 原 判 得 到 确 认, 否 则 便 予 以 撤 销 以 法 国 人 民 的 名 义 在 我 们 的 民 主 生 活 中, 司 法 行 使 着 国 家 机 制 既 不 能 特 许 也 不 能 让 与 的 一 项 重 要 使 命 没 有 人 可 以 自 行 报 复 司 法 部 门 是 公 共 机 构, 以 法 国 人 民 的 名 义 维 护 正 义 该 部 门 保 护 个 人 自 由 和 法 制 国 家, 监 督 法 律 的 执 行, 保 证 尊 重 各 人 的 权 利 只 有 司 法 部 门 才 能 够 对 个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进 行 公 正 无 私 的 裁 决, 对 违 法 行 为 作 出 制 裁 法 国 的 宪 法 规 定 司 法 部 门 相 对 于 执 行 权 力 机 构 ( 政 府 ) 和 立 法 权 力 机 构 ( 议 会 ) 的 独 立 性
法 国 的 司 法 部 门 由 司 法 部 管 理 司 法 部 的 工 作 由 司 法 部 长 领 导 司 法 部 包 括 6 个 司 2 个 处 : 集 中 和 管 理 司 法 工 具 :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电 脑 起 草 某 些 领 域 的 法 律 文 件 和 条 例, 例 如 家 庭 法 法 国 国 籍 法 刑 法 管 理 司 法 判 决 托 付 的 人 员 : 包 括 少 年 犯 或 濒 危 少 年 受 到 司 法 监 控 的 成 年 犯 确 定 国 家 司 法 政 策 的 大 纲 并 监 督 执 行 : 包 括 援 助 受 害 人 打 击 有 组 织 犯 罪 法 律 和 司 法 援 助 城 市 司 法 政 策 司 法 活 动 数 字 法 律 工 作 者 人 数 超 过 63 000, 其 中 6 600 司 法 法 官 940 行 政 法 法 官 和 8 200 书 记 官 和 书 记 员 1999 年 共 审 案 1 千 3 百 万 并 作 出 判 决, 其 中 : 2 178 318 个 民 事 判 决 11 098 595 个 刑 事 判 决 ( 其 中 1 千 多 万 属 于 判 决 加 重 罚 款 的 违 章 事 件 ) 134 522 个 行 政 判 决 法 院 的 数 量 : 1 个 最 高 法 院 35 个 上 诉 法 院 181 个 大 事 法 庭 5 个 海 外 省 - 海 外 领 土 初 级 法 院 473 个 小 事 法 院 277 个 劳 资 纠 纷 法 庭 191 个 商 业 法 庭 139 个 儿 童 法 庭 116 个 医 疗 保 险 法 庭 431 个 农 村 租 约 双 方 人 数 均 等 法 庭 1 个 国 家 行 政 法 院 7 个 行 政 上 诉 法 院 36 个 行 政 法 院
各 类 纠 纷 均 有 专 门 法 庭 审 理 人 们 通 常 用 法 庭 来 称 呼 冲 突 双 方 寻 找 公 道 的 场 所 或 者 违 法 者 受 到 审 判 的 场 所 事 实 上, 根 据 案 件 性 质 的 不 同 及 其 重 要 性 和 严 重 性, 审 案 法 庭 的 种 类 很 多, 主 要 分 为 司 法 法 庭 和 行 政 法 庭 两 大 类 司 法 程 序 初 级 法 庭 审 理 个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惩 罚 伤 害 个 人 财 产 和 社 会 的 行 为 审 理 ( 无 驾 照 开 车 偷 窃 杀 人 等 ) 违 法 行 为 的 是 刑 事 法 庭 或 称 镇 压 法 庭 不 判 刑 而 是 对 ( 房 租 离 婚 消 费 遗 产 等 ) 纠 纷 作 出 裁 决 的 是 民 事 法 庭 另 外 有 些 案 件 由 特 别 法 庭 审 理, 例 如 受 薪 人 对 无 理 受 到 解 雇 的 决 定 提 起 诉 讼, 则 由 劳 资 纠 纷 法 庭 受 理 上 诉 ( 检 查 )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并 不 重 新 审 案, 而 是 检 查 初 级 法 院 和 上 诉 法 院 是 否 正 确 执 法 最 高 法 院 位 于 巴 黎 上 诉 上 诉 法 院 如 果 一 人 或 多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原 则 上 可 以 提 出 上 诉 上 诉 法 院 进 行 重 审 从 2001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对 重 罪 法 院 的 判 决 提 出 的 上 诉 由 12 名 陪 审 员 组 成 新 的 重 罪 法 庭 再 审
一 审 判 决 大 事 法 庭 审 理 涉 案 金 额 超 过 50 000 法 郎 (7 622,55 欧 元 ) 的 案 件 以 及 不 属 于 其 他 法 庭 审 理 的 不 受 金 额 限 制 的 案 件 大 事 法 庭 专 门 审 理 离 婚 亲 子 不 动 产 案 件 小 事 法 庭 审 理 涉 及 金 额 低 于 50 000 法 郎 (7 622,55 欧 元 ) 的 案 件 以 及 某 些 领 域 的 不 受 金 额 限 制 的 案 件 : 包 括 消 费 贷 款 住 房 租 赁 保 护 成 年 人 警 察 法 庭 审 理 处 以 罚 款 或 ( 吊 销 驾 照 等 ) 其 他 处 罚 的 案 件 只 有 一 审, 设 在 小 事 法 庭 里 面 轻 罪 法 庭 审 理 量 刑 低 于 10 年 以 及 ( 处 以 罚 款 补 充 量 刑 公 益 劳 动 ) 等 判 刑 的 其 他 案 件 一 般 有 3 位 法 官, 有 时 只 有 一 位 法 官 重 罪 法 庭 审 理 量 刑 从 监 禁 至 终 身 监 禁 的 重 罪 由 3 位 法 官 和 9 位 抽 签 形 成 的 陪 审 员 组 成 儿 童 法 庭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下 的 轻 罪 或 重 罪 (16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所 犯 重 罪 由 未 成 年 人 重 罪 法 庭 审 理 ) 由 一 位 儿 童 法 官 在 2 位 指 定 的 陪 审 员 协 助 下 审 案, 作 出 处 罚 和 管 教 决 定 劳 资 纠 纷 法 庭 审 理 受 薪 人 或 学 徒 与 雇 主 之 间 涉 及 是 否 遵 守 劳 工 法 或 学 徒 法 的 纠 纷 法 官 由 劳 资 双 方 选 出 的 人 数 均 等 代 表 组 成 商 业 法 庭 审 理 商 人 或 企 业 之 间 的 纠 纷 法 官 由 其 他 商 人 选 出 的 代 表 组 成 民 事 法 庭 刑 事 法 庭 特 别 法 庭 医 疗 保 险 法 庭 审 理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和 投 保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由 2 名 受 薪 人 和 雇 主 代 表 组 成 的 陪 审 员 一 名 庭 长 一 名 大 事 法 庭 法 官 组 成 农 村 租 约 双 方 人 数 均 等 法 庭 审 理 涉 及 农 田 和 农 业 用 房 房 东 及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纠 纷 法 官 是 双 方 代 表, 庭 长 是 小 事 法 庭 法 官
行 政 程 序 法 国 另 一 类 法 院 称 为 行 政 法 院 负 责 裁 定 公 民 与 行 政 部 门 之 间 的 纠 纷, 例 如 居 民 起 诉 市 长 拒 绝 发 放 建 房 许 可 证 国 家 行 政 法 院 上 诉 ( 检 查 ) 国 家 行 政 法 院 检 查 上 诉 行 政 法 院 是 否 正 确 执 法 直 接 审 理 涉 及 政 府 重 要 决 定 的 案 件 对 很 少 的 某 些 案 件 进 行 再 审 国 家 行 政 法 院 位 于 巴 黎 王 宫 上 诉 行 政 法 院 上 诉 如 果 某 方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可 以 提 出 上 诉 上 诉 行 政 法 院 对 已 作 判 决 的 案 件 进 行 再 审 一 审 判 决 行 政 法 院 审 理 用 户 与 当 局 之 间 的 纠 纷, 即 指 - 国 家 行 政 部 门 - 地 区 行 政 部 门 - 省 级 行 政 部 门 - 市 镇 行 政 部 门 - 国 家 企 业 例 : 拒 绝 发 放 建 房 许 可 证, 反 对 占 用 土 地 计 划 或 者 高 速 公 路 路 线, 剥 夺 所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公 共 国 营 部 门 经 营 活 动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拒 绝 发 放 居 留 证, 驱 逐 外 国 人, 反 对 直 接 税 以 及 征 收 直 接 税, 国 家 市 场 纠 纷 行 政 法 院 为 跨 省 法 院 特 别 行 政 法 院 -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 社 会 援 助 委 员 会 - 行 业 公 会 纪 律 分 部 如 果 不 确 定 或 不 同 意 有 关 案 件 属 于 司 法 范 畴 或 者 行 政 法 范 畴, 由 冲 突 法 庭 指 定 具 有 审 理 权 的 法 庭
司 法 工 作 者 法 官 法 官 进 行 审 判, 展 开 当 庭 辩 论, 独 立 地 作 出 裁 决 预 审 法 官 负 责 复 杂 刑 事 案 件 和 重 罪 案 件 开 庭 之 前 的 预 审 工 作, 执 刑 法 官 负 责 判 决 之 后 的 执 刑 情 况, 家 庭 事 务 法 官 负 责 离 婚 案 件 或 者 抚 养 权 案 件 检 察 院 法 官 总 检 察 长 共 和 国 检 察 官 和 代 理 检 察 长 捍 卫 社 会 的 利 益, 监 督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他 们 最 为 人 们 所 熟 悉 的 工 作 是 展 开 刑 事 起 诉, 要 求 法 庭 执 法 实 际 上 他 们 也 以 社 会 的 名 义 参 与 ( 户 籍 领 养 亲 子 等 )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的 招 聘 条 件 相 同, 均 毕 业 于 波 尔 多 国 立 法 官 学 校 法 国 约 有 7 000 名 法 官 在 1 500 个 法 院 和 法 庭 从 业 每 天 都 有 众 多 职 业 或 非 职 业 司 法 工 作 者 忙 碌 着 他 们 的 身 份 不 尽 相 同 有 些 具 有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特 殊 身 份, 隶 属 司 法 部 ( 例 如 法 官 和 书 记 员 ) 其 他 则 是 从 事 自 由 职 业 的 司 法 助 理 人 员 ( 例 如 律 师 和 司 法 执 达 员 ) 书 记 官 和 书 记 员 为 司 法 部 公 务 员, 负 责 法 院 和 法 庭 行 政 部 门 的 管 理 工 作, 是 司 法 运 作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部 分 他 们 负 责 法 庭 和 法 院 的 记 录 工 作, 起 到 记 忆 的 作 用 他 们 在 诉 讼 和 庭 审 期 间 协 助 法 官 工 作, 负 责 监 督 诉 讼 期 间 文 本 的 遵 守 情 况 及 其 真 实 性 目 前 约 有 1 700 名 书 记 官 和 22 000 书 记 员
非 职 业 法 官 法 官 是 职 业, 也 可 以 是 交 付 公 民 的 一 项 使 命 有 些 法 官 是 民 选 法 官 ( 例 如 劳 资 纠 纷 法 庭 顾 问 和 商 业 法 庭 商 事 裁 判 官 ), 一 些 是 抽 签 形 成 的 法 官 ( 例 如 重 罪 法 院 的 陪 审 员 ), 还 有 一 些 由 司 法 当 局 根 据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指 定 的 法 官 ( 例 如 儿 童 法 庭 儿 童 法 官 的 陪 审 员 )
另 外, 还 有 其 他 一 些 不 大 为 人 知 的 人 员 为 司 法 工 作 他 们 是 共 和 国 检 察 官 的 代 表 协 助 法 官 工 作 的 司 法 助 理 负 责 接 待 公 众 和 提 供 咨 询 的 ( 应 聘 年 轻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有 时 应 法 官 的 要 求, 寻 求 友 好 解 决 纠 纷 的 司 法 调 解 员 或 调 停 员 还 有 政 府 认 可 的 协 会, 负 责 实 施 某 些 司 法 决 定, 管 理 司 法 当 局 交 付 的 人 员, 为 违 章 事 故 受 害 人 提 供 帮 助 司 法 协 助 人 员 律 师 诉 讼 代 理 人 国 家 行 政 法 院 和 最 高 法 院 律 师 他 们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建 议 和 帮 助, 代 表 委 托 人 出 庭, 为 其 辩 护 他 们 的 人 数 约 37 000 司 法 专 家 是 ( 建 筑 设 计 师 医 生 工 程 师 等 ) 专 业 人 士, 为 某 一 案 宗 的 某 些 部 分 提 供 技 术 意 见, 帮 助 法 官 断 案 司 法 执 达 员 这 些 司 法 助 理 人 员 负 责 送 达 传 票, 进 行 可 用 作 证 据 的 笔 录, 将 司 法 决 定 通 知 当 事 人, 并 可 以 负 责 判 决 的 执 行 司 法 和 法 律 之 家 一 个 讲 正 义 的 场 所 为 了 向 远 离 法 院 的 市 镇 或 街 区 的 居 民 提 供 近 便 快 捷 的 司 法 服 务, 在 这 些 地 点 设 立 了 司 法 和 法 律 之 家 (MJD) 有 ( 法 官 警 察 教 导 员 社 会 事 务 助 理 员 律 师 等 ) 司 法 工 作 者 提 供 司 法 服 务, 处 理 日 常 发 生 的 小 型 犯 罪 活 动 ( 防 范 措 施 融 入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措 施 可 与 刑 事 追 究 交 替 采 用 的 措 施 ) 和 ( 住 房 消 费 超 额 负 债 等 ) 小 型 民 事 纠 纷, 提 供 ( 和 解 调 解 等 ) 友 好 解 决 的 办 法 一 个 接 待 倾 听 提 供 有 关 权 利 和 义 务 信 息 的 场 所 司 法 和 法 律 之 家 还 提 供 信 息 导 向 法
律 咨 询 等 其 他 服 务, 让 人 人 都 能 够 正 好 地 了 解 并 且 争 取 自 己 的 权 利 特 别 接 待 受 害 人, 为 他 们 提 供 帮 助 支 持 和 建 议
司 法 和 未 成 年 人 抚 养 成 健 康 之 才 法 国 的 孩 子 不 多, 没 有 权 利 忽 视 将 孩 子 1945 年 2 月 2 日 法 令 的 动 机 1945 年 以 来 建 立 了 专 门 处 理 儿 童 和 不 满 18 岁 少 年 涉 案 的 司 法 机 制, 包 括 法 官 特 别 法 庭 ( 即 儿 童 法 官 和 儿 童 法 庭 ) 以 及 教 导 机 构 其 运 作 的 法 律 规 则 和 程 序 与 未 成 年 人 及 其 年 龄 层 相 符, 因 此 不 同 于 成 年 人 法 庭 这 一 机 构 保 护 ( 受 虐 待 乱 伦 卖 淫 等 ) 濒 危 未 成 年 人, 处 罚 未 成 年 人 犯 下 的 ( 偷 窃 诈 骗 乱 涂 鸦 等 ) 轻 罪, 首 先 从 向 年 轻 人 重 申 对 于 社 会 的 义 务 使 他 们 意 识 到 自 己 的 错 误 行 为 以 免 重 犯 入 手, 但 是 如 果 情 节 严 重 少 年 犯 人 品 恶 劣, 不 排 除 处 以 ( 受 管 制 狱 外 服 刑 甚 至 入 狱 等 ) 刑 事 处 罚 的 可 能 性 其 跟 踪 教 导 的 机 制 帮 助 遇 到 ( 家 庭 冲 突 离 家 出 走 受 遗 弃 等 ) 困 难 的 年 轻 人 走 出 困 境 儿 童 法 官 是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关 键 人 物, 在 未 成 年 人 的 健 康 安 全 精 神 遇 到 危 险 ( 例 如 受 到 虐 待 ) 或 其 受 教 育 条 件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的 时 候 ( 父 母 总 不 在 家 ) 出 面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采 取 辅 助 教 导 措 施 他 努 力 让 家 庭 采 纳 他 所 采 取 的 保 护 儿 童 措 施, 寻 找 陪 伴 措 施 以 免 儿 童 与 家 庭 环 境 脱 节 形 成 精 神 创 作 必 要 时 他 会 安 排 孩 子 住 进 接 待 家 庭 或 者 接 待 机 构 儿 童 法 官 也 处 理 未 成 年 人 发 生 的 违 法 行 为 ( 由 儿 童 法 庭 或 未 成 年 人 重 罪 法 庭 审 理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案 件 除 外 ), 与 青 年 司 法 保 护 机 构 合 作, 教 育 为 主 处 罚 为 辅 监 狱 部 门 数 字 青 年 司 法 保 护 机 构 共 有 6 400 员 工, 其 中 半 数 以 上 教 导 员, 另 外 还 有 技 术 老 师 和 心 理 学 家 他 们 的 工 作 是 多 方 面 的, 因 为 不 论 濒 危 儿 童 还 是 少 年 犯, 往 往 需 要 亲 临 现 场 工 作, 例 如 家 庭 跟 踪 补 课 帮 助 选 择 职 业 方 向 等 等 青 年 司 法 保 护 机 构 共 有 1 460 个 组 织 公 立 部 门 和 协 会 至 1999 年 1 月 1 日, 共 负 责 146 000 个 年 轻 人 的 材 料 其 使 命 并 不 局 限 于 监 狱 它 负 责 接 待 受 到 判 决 交 由 司 法 看 管 的 人 员, 其 中 既 有 丧 失 自 由 人 员 也 有 受 到 其 他 刑 事 判 决 的 人 员 ( 例 如 受 管 制 司 法 监 控 狱 外 服 刑 公 益 劳 动 等 ) 刑 事 判 决 可 在 封 闭 场 所 即 监 狱 或 在 事 先 关 闭 或 不 关 闭 的 开 放 场 所 执 行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与 其 他 公 立 部 门 和 协 会 合 作, 落 实 犯 人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工 作, 包 括 住 房 就 业 医 疗 跟 踪 家 庭 支 持 等 方 面 对 于 关 押 于 封 闭 场 所 的 囚 犯, 则 意 味 着 帮 助 他 们 为 出 狱 准 备, 帮 助 他 们 在 社 会 重 新 找 到 一 席 之 地 对 于 在 开 放 场 所 服 刑 的 犯 人, 由 社 会 教 导 人 员 实 行 监 督 提 供 建 议 和 帮 助 监 狱 有 几 多! 数 字 监 狱 部 门 共 管 理 185 个 场 所 从 几 天 监 禁 至 终 身 监 禁, 根 据 量 刑 的 长 短, 犯 人 被 安 排 进 不 同 的 场 所 刑 期 最 短 和 等 待 终 审 受 到 临 时 拘 留 的 犯 人 被 关 押 在 拘 留 所, 刑 期 最 长 的 犯 人 关 在 中 央 监 狱 拘 留 中 心 接 待 刑 在 监 狱 工 作 的 25 800 员 工 当 中, 有 20 000 多 人 是 看 守, 他 们 负 责 监 狱 的 安 全, 与 教 导 员 社 会 事 务 助 理 体 育 教 练 医 生 护 士 和 心 理 学 家 一
期 中 等 的 犯 人 特 别 是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机 会 最 佳 的 青 年 犯 有 时 服 刑 可 与 ( 学 习 劳 动 等 ) 狱 外 活 动 结 合 起 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犯 人 被 分 配 到 半 自 由 关 押 中 心, 晚 上 回 到 中 心, 他 可 以 享 受 狱 外 服 刑 司 法 部 信 息 和 通 讯 司 13 PLACE VENDOME 75042 PARIS CEDEX 01 起, 帮 助 犯 人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至 2000 年 1 月 1 日, 共 有 52 000 名 囚 犯 和 135 020 狱 外 服 刑 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