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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医 药 要 闻 3 产 业 动 态 9 市 场 信 息 18 企 事 业 动 态 27 海 外 信 息 39 医 药 综 述 文 献 43 国 内 外 医 药 信 息 快 报 2015 年 18 卷 第 15 期 Vo1.18 NO.15 信 息 出 处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Transcription:

台 灣 百 年 警 察 政 策 之 回 顧 與 展 望 章 光 明 * ** 桑 維 明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日 據 時 期 之 警 察 政 策 參 1945 年 至 1987 年 之 警 察 政 策 一 光 復 初 期 二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及 戒 嚴 時 期 肆 1987 年 至 1996 年 之 警 察 政 策 一 大 型 警 政 計 畫 二 重 要 警 政 策 略 與 作 為 伍 1996 年 迄 今 之 警 察 政 策 一 大 型 警 政 計 畫 二 重 要 警 政 策 略 與 作 為 陸 結 論 摘 要 台 灣 於 百 年 前 曾 受 日 本 統 治,1949 年 國 民 政 府 播 遷 來 台, 初 始 採 威 權 治 理, 後 期 採 民 主 開 放, 至 今 歷 經 總 統 民 選 政 黨 輪 替, 政 治 制 度 之 改 革 民 情 民 風 之 轉 變, 形 成 對 傳 統 文 化 的 衝 擊, 也 塑 造 了 社 會 的 多 元 思 維 警 察 是 安 內 的 主 要 力 量, 也 是 政 府 與 民 眾 密 切 相 連 的 橋 樑, 政 治 與 社 會 的 變 化, 促 使 警 察 政 策 隨 之 波 動, 影 響 民 眾 的 生 活, 並 再 度 反 饋 於 環 境, 循 環 不 息 本 文 企 圖 以 時 序 之 演 變 為 主 軸, 回 顧 台 灣 重 要 警 察 制 度 之 發 展 歷 程, 以 古 鑑 今, 期 能 對 於 未 來 之 發 展 提 出 建 議 與 方 向, 亦 提 供 對 於 警 政 研 究 之 相 關 人 士 作 為 參 考 關 鍵 字 : 警 察 政 策 台 灣 警 察 警 察 史 * 章 光 明,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授 兼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桑 維 明,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警 務 正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兼 任 講 師 1

壹 前 言 台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介 於 歐 亞 大 陸 日 本 與 東 南 亞 間, 早 期 即 是 各 國 船 隻 的 停 泊 與 貨 物 轉 運 站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的 重 要, 遂 成 為 有 心 人 欲 爭 之 地 遠 溯 至 西 元 17 世 紀 前 期, 荷 蘭 人 曾 經 進 駐 台 南 安 平 其 後, 明 朝 將 領 擊 退 荷 人, 使 之 回 歸 中 國 領 土 19 世 紀 末 期, 帝 國 主 義 浪 潮 興 起,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爆 發, 後 續 又 簽 定 馬 關 條 約, 將 台 灣 割 讓 給 日 本, 自 此 台 灣 受 到 日 本 51 年 的 高 壓 殖 民 統 治 1945 年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將 台 灣 歸 還 隨 後 不 久, 國 共 兩 黨 爆 發 內 戰,1949 年 國 民 黨 政 府 退 守 台 灣, 海 峽 兩 岸 劃 下 一 道 鴻 溝 警 察 工 作 與 社 會 環 境 密 不 可 分, 在 不 同 的 政 治 與 時 代 背 景 下, 警 察 有 不 同 的 角 色 扮 演, 亦 賦 予 警 察 不 同 之 概 念 與 職 能 綜 觀 早 期 的 台 灣, 僅 是 一 個 附 屬 島 嶼, 無 論 在 政 經 制 度 或 文 化 發 展 上, 並 未 受 到 太 多 的 關 注 約 在 中 國 引 進 現 代 警 察 制 度 的 同 時, 台 灣 已 割 讓 給 日 本 由 於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需 要 借 重 警 政 的 力 量, 因 此 日 人 對 於 在 台 所 施 行 的 警 察 制 度 甚 為 重 視, 直 至 國 民 政 府 播 遷 來 台 後, 許 多 制 度 仍 予 沿 用 從 而, 本 文 追 溯 百 年 來 的 台 灣 警 察 政 策 1, 即 以 日 本 據 台 時 期 為 開 端, 並 將 重 點 置 於 台 灣 光 復 後 至 今 的 階 段, 透 過 時 間 的 脈 絡, 一 窺 台 灣 警 察 政 策 之 發 展 歷 程 與 轉 變 貳 日 據 時 期 之 警 察 政 策 近 代 的 歷 史 研 究, 為 收 以 古 鑑 今 之 效, 多 以 根 據 過 去 的 事 件, 提 供 瞭 解 當 今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問 題 的 歷 史 背 景 與 形 成 原 因 西 元 1895 年 馬 關 條 約 將 台 灣 割 讓 給 日 本, 直 至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結 束, 始 將 台 灣 歸 還 1911 年 孫 中 先 先 生 創 建 中 華 民 國, 適 時 台 灣 仍 受 日 本 統 治, 本 節 將 概 述 日 據 時 期 之 行 政 特 色 以 及 警 政 作 為, 以 使 讀 者 有 脈 絡 一 貫 之 理 解 在 國 家 發 展 定 位 上, 日 本 將 台 灣 作 為 支 持 該 國 工 業 的 後 盾, 同 時 是 日 本 向 南 方 發 展 的 基 地 日 本 在 台 灣 設 總 督 府, 總 攬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軍 事 等 大 權, 總 督 府 下 設 有 縝 密 的 官 僚 體 系, 警 務 局 即 為 其 一 地 方 行 政 係 以 警 察 為 中 心, 警 察 權 力 無 所 不 在, 被 稱 之 為 典 型 的 警 察 政 治 ( 張 勝 彥 等 編,1996:208-216) 日 本 對 全 台 進 行 嚴 密 完 整 的 土 地 調 查 及 人 口 戶 籍 調 查, 藉 由 警 察 制 度 與 保 甲 制 度 遂 行 統 治 策 略 當 時 的 警 察 有 四 種 角 色, 分 別 是 司 法 警 察 思 想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及 蕃 務 警 察 歸 納 來 說, 當 時 的 警 察 必 須 執 行 法 律 與 維 護 公 共 秩 序, 尚 有 征 兵 征 捐 及 管 理 人 民 行 動 之 責, 犯 罪 即 決 例 及 台 灣 違 警 例 的 實 施, 使 警 察 對 1 公 共 政 策 是 指 政 府 機 關 為 解 決 某 項 社 會 問 題 或 滿 足 公 共 需 求, 選 擇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的 事 項, 以 及 如 何 作 為 的 相 關 活 動 因 此, 警 察 機 關 為 解 決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所 採 取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以 及 如 何 作 為 的 相 關 活 動, 便 是 警 察 政 策 警 察 機 關 則 以 各 種 相 關 活 動 表 示 警 察 政 策 的 內 涵, 如 相 關 法 律 警 察 命 令 規 章 方 案 計 畫 細 則 服 務 產 品 等 ( 章 光 明,2011:3) 2

人 民 之 日 常 生 活 有 各 種 干 預 的 權 力 ( 李 崇 僖,1996:91) 參 1945 年 至 1987 年 之 警 察 政 策 1945 年 台 灣 光 復 後 至 1949 年 國 民 政 府 來 台 之 戒 嚴 期 間, 由 於 戰 爭 動 盪 以 及 政 局 不 穩 的 大 環 境 因 素, 執 政 當 局 採 用 軍 人 首 長 領 導 警 察, 透 過 警 察 的 力 量 全 面 掌 控 民 眾, 以 防 制 動 亂, 穩 定 政 局, 此 一 時 期 可 稱 為 以 軍 治 警 時 期 再 因 1949 年 後 兩 岸 對 立 的 緊 張 情 勢, 治 安 與 保 防 並 重 為 戒 嚴 期 間 警 察 之 首 要 任 務 後 來, 隨 著 戰 情 趨 緩 以 及 經 濟 穩 健 的 發 展, 警 察 的 功 能 不 再 侷 限 為 政 府 掌 控 人 民 2 的 工 具, 警 政 首 長 開 始 重 視 警 察 本 身 的 問 題 ; 同 一 時 期, 美 國 警 政 專 業 化 的 模 式 已 臻 成 熟, 台 灣 的 警 察 政 策 也 開 始 效 法 革 新, 採 取 整 體 策 略 規 劃 之 方 式 進 行, 3 朝 向 現 代 化 發 展 以 下 相 關 之 警 察 政 策, 除 介 紹 戒 嚴 時 期 的 戶 口 政 策, 並 從 日 新 專 案 為 始, 說 明 後 續 各 項 警 政 方 案 一 光 復 初 期 (1945 年 至 1949 年 ) 1945 年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後, 國 民 政 府 以 台 灣 接 管 計 劃 綱 要 作 為 戰 後 復 台 治 台 最 高 指 導 綱 領, 並 以 台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及 警 備 司 令 部 前 進 指 揮 所 進 行 接 收 日 軍 武 裝 與 警 察 權 力, 掌 握 軍 警 政 一 元 化 的 領 導 ( 鄭 梓,1992:232) 在 警 務 工 作 方 面, 於 台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設 警 務 處, 為 主 管 全 省 警 務 最 高 機 關, 同 年 8 月 30 日 中 央 發 表 台 灣 省 人 事 命 令, 派 台 灣 警 察 訓 練 班 班 主 任 胡 福 相 為 首 任 警 務 處 長, 並 由 其 率 領 學 員 生 來 台 接 管 台 灣 警 政 ( 朱 金 池,2001:500-501) 光 復 之 初, 台 灣 仍 承 襲 日 據 時 期 的 警 政 制 度, 但 由 於 戰 事 紛 擾, 百 廢 待 舉, 行 政 上 缺 乏 效 率, 官 僚 作 風 又 盛,1947 年 因 警 察 取 締 私 煙 引 燃 228 事 件 ( 張 綠 薇,1996:177), 對 於 中 央 與 地 方 皆 造 成 衝 擊, 為 順 應 民 情, 同 年 5 月 16 日 將 長 官 公 署 改 制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結 束 暫 時 性 特 殊 化 的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制 度 ( 陳 純 瑩, 1994:3), 並 於 台 灣 省 政 府 下 設 警 務 處, 綜 理 警 政 事 宜 二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及 戒 嚴 時 期 (1949 年 至 1987 年 ) 1949 年 部 分 大 陸 人 民 隨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造 成 人 口 激 增 是 時 警 察 任 務 的 重 點 在 於 加 強 肅 清 竊 盜 搶 奪 戶 口 清 查 與 入 出 境 管 制 登 記 私 有 槍 枝 取 締 散 兵 遊 2 一 般 來 說, 自 紐 約 在 1844 年 成 立 現 代 化 警 察 以 來, 美 國 警 政 之 發 展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典 範 時 期 : 政 治 干 涉 時 期 (1840-1920) 專 業 化 警 察 時 期 ( 或 稱 改 革 時 期,1930-1970) 及 社 區 警 政 時 期 (1980- 迄 今 ) ( 章 光 明,2008) 3 台 灣 警 政 歷 史, 雖 有 各 項 大 小 程 度 不 等 的 警 政 改 革, 然 將 現 代 化 觀 念 引 用 於 改 革 的, 應 係 始 於 孔 令 晟 署 長 的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也 自 此 之 後 現 代 化 一 詞, 才 被 廣 泛 引 用 於 警 察 改 革 ( 章 光 明,2000:93) 3

民, 以 及 肅 清 匪 諜 加 強 入 山 管 制 等 由 於 警 務 繁 雜, 軍 隊 憲 兵 也 加 入 維 持 社 會 治 安 的 行 列 ( 陳 純 瑩,1994:41), 同 時 實 施 戒 嚴 在 採 取 嚴 密 的 管 控 政 策 下, 及 以 軍 治 警 之 黨 政 軍 一 元 化 領 導 機 制, 出 任 警 政 首 長 的 職 責 就 是 完 成 上 級 交 付 任 務 自 1950 年 至 1960 年 間, 歷 任 省 警 務 處 長 計 有 王 成 章 陶 一 珊 陳 仙 洲 樂 幹 及 郭 永 等 5 位, 其 中 4 位 是 軍 人 背 景 出 身, 顯 示 遷 台 初 期 國 民 政 府 著 重 國 家 安 全, 保 防 是 最 重 要 的 國 家 安 全 議 題, 治 安 只 是 保 防 的 一 部 分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之 地 位 在 當 時 亦 即 為 重 要, 其 不 僅 擔 負 治 安 民 防 動 員 等 任 務, 亦 為 當 時 政 治 偵 防 之 代 表 機 關, 除 了 早 期 對 於 政 治 滲 透 之 偵 防 外, 戒 嚴 後 期 對 於 社 會 群 眾 運 動 之 禁 止 等, 均 立 於 主 導 之 地 位 1972 年 7 月 15 日, 為 因 應 台 北 市 改 制 為 院 轄 市, 將 內 政 部 警 政 司 擴 充 為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與 台 灣 省 政 府 警 務 處 合 署 辦 公 依 該 組 織 條 例 第 2 條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承 內 政 部 部 長 之 命, 執 行 全 國 警 察 行 政 事 務, 統 一 指 揮 監 督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執 行 警 察 任 務, 將 警 察 組 織 體 制 採 偏 向 中 央 集 權 的 作 法, 力 求 全 國 警 政 一 元 化 ( 朱 金 池,2001: 503) 茲 將 此 一 時 期 重 要 的 警 察 政 策 依 其 推 展 時 序,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戶 口 查 察 與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1949 年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之 初, 海 峽 兩 岸 仍 處 於 交 戰 狀 態, 當 時 之 治 安 策 略 係 依 附 於 國 家 安 全 之 下, 而 以 戶 口 檢 查 肅 清 不 法 為 重 要 措 施 ( 謝 秀 能,2006:196) 1969 年 5 月 頒 布 戡 亂 時 期 台 灣 地 區 戶 政 改 進 辦 法, 將 戶 政 業 務 移 轉 至 警 務 處 及 警 察 局, 實 施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1973 年 7 月 17 日 修 正 戶 籍 法, 使 其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依 據 1981 年 7 月 起 依 戶 政 改 進 方 案, 將 此 項 業 務 主 任 由 兼 任 改 為 專 任, 並 兼 任 警 察 分 局 副 分 局 長, 使 該 項 制 度 正 式 完 備 4 ( 樂 幹,1971:207-218) ( 二 ) 日 新 專 案 1962 年 11 月 警 務 處 長 張 國 疆 於 臨 時 業 務 檢 討 中, 參 考 美 國 之 勤 務 制 度, 提 出 日 新 專 案 計 畫 此 一 制 度 之 目 的 為 警 力 機 動 化, 主 張 撤 銷 派 出 所, 集 中 警 力 在 分 局, 以 便 機 動 運 用 近 程 計 劃 為 充 實 各 分 局 機 動 車 輛, 並 於 各 重 要 路 口, 增 設 勤 務 電 話 3 4 架 ; 在 遠 程 構 想 方 面, 普 遍 在 巡 邏 車 輛 上 裝 設 無 線 電, 而 各 分 局 總 局 設 立 導 勤 室, 用 以 指 揮 巡 邏 車 輛 以 及 分 派 各 項 勤 務 事 項 此 專 案 的 優 點 主 要 在 採 行 警 力 分 派 機 動 化, 將 科 學 導 入 巡 邏 勤 務 中, 改 進 執 勤 模 式, 具 備 了 巡 邏 現 代 化 的 雛 型 在 考 量 相 同 巡 邏 區 域 與 巡 邏 時 間 下, 酌 量 增 加 合 適 的 巡 邏 密 度, 相 對 地 每 日 可 增 加 巡 邏 與 市 容 整 理 的 時 間, 達 到 以 動 制 動 的 目 標 但 仍 受 限 於 當 時 科 技 發 展 之 不 足, 通 訊 設 備 車 輛 機 動 性 無 法 因 應, 又 囿 於 民 眾 對 派 出 所 的 依 賴 性, 以 及 增 加 之 經 費 負 擔 等 問 題, 使 得 警 4 至 1990 年 7 月, 政 府 為 配 合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之 終 止, 建 立 戶 警 分 立 體 制, 使 戶 政 業 務 回 歸 民 政, 結 束 了 長 達 21 年 的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4

力 快 速 派 遣 的 構 想 未 如 預 期 ( 林 志 誠,2007:14; 尤 國 楨,2003:53) 本 專 案 的 推 展 雖 不 盡 順 遂, 然 隨 後 於 1964 年 1 月 頒 布 警 政 四 年 計 畫,1969 年 6 月 頒 行 改 革 台 灣 地 區 警 政 制 度, 內 容 包 括 修 正 組 織 編 制 增 加 員 額 充 實 裝 備 器 材, 以 加 強 警 察 工 作 能 力 ( 朱 金 池,2001:503) 等, 這 些 後 續 的 計 畫 與 方 案, 將 日 新 專 案 改 進 都 市 警 察 勤 務 之 觀 念 及 構 想, 重 新 調 整 後 再 出 發, 因 而 學 者 有 謂, 日 新 專 案 可 譽 為 台 灣 推 行 警 政 現 代 化 之 嚆 矢 ( 李 湧 清,1983:418) ( 三 )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 警 政 現 代 化 ) 1976 年 以 後, 台 灣 政 治 與 經 濟 持 續 穩 定 前 進, 各 種 科 技 設 備 的 研 發 也 逐 日 進 步, 警 察 政 策 開 始 採 取 整 體 策 略 規 劃 的 方 式 發 展,80 年 代 警 政 建 設 最 大 的 特 徵, 非 警 政 現 代 化 莫 屬, 並 可 稱 自 清 光 緒 建 立 現 代 警 察 以 來, 最 具 規 模 最 完 整 也 是 最 有 系 統 的 改 革 ( 郭 世 雅,1999:3)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警 政 署 隸 屬 於 行 政 院 轄 下 之 內 政 部, 警 政 首 長 欲 推 動 革 新 方 案, 必 受 制 於 上 級 機 關 內 政 部 與 行 政 院 之 態 度 1976 年, 行 政 院 院 長 蔣 經 國 先 生 任 命 孔 令 晟 就 任 警 政 署 署 長, 並 要 求 提 出 改 革 之 初 步 構 想 ( 郭 世 雅,1999: 61) 是 以, 由 於 上 級 機 關 之 重 視 與 支 持, 警 政 首 長 之 理 念 得 依 其 規 劃, 陸 續 進 行 1978 年 8 月 24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此 為 第 一 階 段 警 政 改 革 工 作, 警 政 現 代 化 是 其 主 要 目 標 依 據 警 政 基 本 準 則 5, 以 整 體 的 預 防 和 立 即 彈 性 反 應 構 想 為 發 展 要 項, 來 推 動 台 灣 警 政 的 改 進 和 創 新 一 方 面 要 針 對 現 實 和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選 擇 重 點, 予 以 強 化 ; 另 一 方 面 要 同 時 發 展 基 本 而 長 程 的 警 政 現 代 化 工 作, 且 雙 軌 併 行 現 代 化 警 政 工 作 推 展 以 下 3 個 項 目 為 主 : 一 為 警 民 關 係, 以 樹 立 警 察 威 信 強 化 服 務 聽 取 民 意 等 作 為, 建 立 良 好 警 民 關 係, 並 創 造 警 政 現 代 化 推 展 的 有 利 態 勢 二 為 警 力 現 代 化, 為 此 一 時 期 的 最 重 要 的 創 新 及 改 革, 包 括 警 察 勤 務 指 揮 系 統 現 代 化 基 層 警 力 機 動 化 革 新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等 在 警 察 勤 務 指 揮 系 統 現 代 化 方 面, 創 建 三 級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6 整 體 骨 幹 固 定 通 訊 系 統 整 體 以 電 腦 為 主 的 資 訊 系 統 110 民 眾 報 案 系 統 ( 跨 越 分 局 行 政 區 ) SCA 警 察 對 內 廣 播 系 統 等 ; 基 層 警 力 機 動 化 則 規 劃 基 層 外 勤 單 位 或 人 員 機 車 及 汽 車 之 配 置 ; 革 新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則 重 訂 警 察 組 織 和 警 力 配 置, 把 分 散 與 過 度 負 荷 的 基 層 派 出 所 勤 務, 擴 展 改 進 為 運 用 各 級 警 力 和 機 動 彈 性 的 整 體 勤 務 系 統, 使 派 出 所 主 管 與 勤 區 警 員 5 警 政 基 本 準 則 謂 :1. 以 民 主 法 治 人 權 為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建 設 實 行 三 民 主 義 民 主 法 治 社 會 的 警 察 為 目 標 2. 創 造 有 利 於 警 政 工 作 的 基 礎 條 件 和 工 作 環 境 3. 警 察 勤 務 以 防 止 防 制 為 本 質 6 三 級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實 施 24 小 時 作 業 ; 確 實 掌 握 最 新 狀 況 和 機 動 警 力, 做 到 立 即 反 應 ; 實 施 定 期 情 勢 研 判, 不 斷 修 正 勤 務 規 劃 ; 貫 徹 三 查 一 測 ( 查 警 察 局 查 分 局 查 分 駐 ( 派 出 ) 所 的 勤 務 活 動 及 測 驗 警 察 勤 務 指 揮 和 執 行 機 構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態 度 反 應 ), 以 求 勤 務 落 實 到 基 層 5

專 心 致 力 於 警 民 合 作 與 面 式 監 控 工 作 ; 此 外 並 致 力 於 疏 通 人 事 管 道 增 加 待 遇 與 福 利 建 立 養 成 專 長 深 造 教 育 體 制, 奠 立 精 神 建 設 和 警 力 現 代 化 人 員 專 業 素 質 的 實 質 基 礎 1980 年 11 月 21 日, 行 政 院 復 核 定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第 二 階 段, 繼 續 執 行 第 一 階 段 未 完 成 之 工 作 1982 年 9 月 6 日 行 政 院 再 核 定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第 三 階 段, 內 容 與 第 一 二 階 段 大 同 小 異, 多 為 原 工 作 之 進 一 步 推 展 ( 朱 金 池,2001:503)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3 個 階 段 至 1985 年 6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歷 孔 令 晟 何 恩 廷 及 羅 張 3 任 署 長 檢 視 其 所 推 行 之 各 項 方 案, 有 的 已 湮 沒 於 歷 史 長 河, 成 為 過 去 ; 有 的 則 仍 屹 立 不 搖, 成 為 組 織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在 這 些 方 案 中, 最 引 人 注 目 的 就 是 新 勤 務 制 度, 特 別 是 裁 併 派 出 所 的 措 施, 警 政 首 長 觀 念 新 穎, 計 畫 詳 盡, 但 卻 忽 略 事 實 狀 況, 在 社 會 整 體 情 勢 未 能 兼 顧 之 情 形 下, 壯 志 未 酬 惟 以 宏 觀 的 角 度 審 視, 警 政 現 代 化 的 一 些 觀 念 和 作 法, 有 的 迄 今 在 警 政 領 域, 仍 多 有 討 論, 例 如 官 警 兩 校 合 併 的 議 題 ; 有 的 則 已 演 變 為 主 流 價 值, 成 為 警 政 追 求 的 目 標, 例 如 警 察 專 業 化 和 社 區 警 政 ; 而 有 的 作 法, 則 與 二 十 年 後 的 國 家 政 策 相 一 致, 例 如 替 代 役 即 是 7 ( 郭 世 雅,1999) ( 四 )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1985 年 經 濟 起 飛 造 成 社 會 環 境 巨 幅 的 變 化, 導 致 犯 罪 日 漸 上 升 在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結 束 後, 綜 合 檢 討 各 相 關 因 素, 隨 即 於 同 年 7 月 19 日 羅 張 署 長 任 內, 行 政 院 核 定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其 目 標 為 全 面 提 升 警 察 工 作 能 力, 主 動 打 擊 消 滅 犯 罪, 加 強 整 理 交 通 秩 序, 努 力 防 救 各 種 災 害, 積 極 推 動 為 民 服 務, 圓 滿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確 保 社 會 安 全 此 一 方 案 區 分 為 改 進 組 織 制 度 精 實 教 育 訓 練 改 善 待 遇 福 利 充 實 裝 備 器 材 整 理 法 令 規 章 等 5 個 計 畫, 自 1985 年 7 月 至 1990 年 6 月 分 5 年 實 施, 然 而, 在 此 一 方 案 推 展 過 程 中,1987 年 台 灣 跨 越 戒 嚴 的 束 縛, 警 政 開 始 邁 向 專 業 領 導 時 期,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的 成 果, 於 下 一 節 敘 述 肆 19 1987 年 至 1996 96 年 之 警 察 政 策 本 文 將 1987 年 作 為 闡 述 警 察 政 策 之 分 段, 原 因 在 於 該 年 7 月 15 日 執 政 當 局 宣 布 解 除 戒 嚴, 此 一 措 舉 促 使 政 治 開 放, 人 民 權 利 意 識 增 長, 並 且 產 生 一 波 波 社 會 運 動 的 浪 潮 人 民 藉 由 集 會 遊 行, 向 政 府 表 達 自 身 權 益 的 需 求, 展 現 對 政 治 參 與 的 熱 情, 以 及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不 滿 在 社 會 迅 速 轉 變 當 中, 警 察 以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為 主 的 任 務 也 受 到 巨 大 的 影 響 隨 之 國 防 部 情 治 機 關 與 公 共 安 全 相 關 組 織 的 法 制 化 去 政 黨 化 國 家 化, 以 及 保 持 行 政 中 立 依 法 行 政 等 作 為, 實 際 上 是 呼 應 政 治 社 會 與 公 民 社 會 要 求 後 的 體 制 調 整 ; 而 對 於 憲 法 人 權 的 保 障 更 是 公 民 社 7 現 今 的 替 代 役 制 度, 起 因 於 兵 源 過 剩, 內 政 部 遂 將 部 分 兵 源 移 撥 到 社 會 各 專 業 單 位 服 務, 以 代 行 服 役 這 和 孔 令 晟 署 長 當 年 向 國 防 部 爭 取 多 餘 兵 力 轉 撥 警 界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的 作 法, 有 雷 同 之 處 ( 郭 世 雅,1999:165) 6

會 的 體 現 但 是 因 人 權 保 障 所 衍 生 對 社 會 的 安 全 威 脅, 卻 成 為 警 察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新 挑 戰, 因 之 有 嚴 正 執 法 與 依 法 行 政 的 要 求, 顯 示 此 一 時 期 的 警 察 功 能, 已 逐 步 由 過 去 強 調 社 會 秩 序 的 維 護, 轉 而 強 調 依 法 行 政 為 主 的 執 法 功 能 由 前 節 可 知, 台 灣 的 警 政 改 革 措 施, 可 溯 自 1962 年 的 日 新 專 案, 而 在 整 體 環 境 演 變 現 代 科 技 進 步 的 刺 激 下, 結 合 社 會 需 求 與 民 眾 的 期 盼, 透 過 警 政 首 長 的 領 導 與 創 新 思 維, 陸 續 推 展 多 次 的 改 革 措 施 除 了 上 述 進 行 的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外,1985 至 1989 年 推 出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1990 至 1995 年 推 出 後 續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重 大 的 警 政 計 畫 推 展 未 曾 稍 歇 以 上 這 些 革 新 計 畫, 多 以 經 費 之 爭 取, 廳 舍 及 設 備 之 汰 舊 更 替, 編 制 人 員 之 調 整 充 實, 與 法 規 之 整 理 修 訂 為 主 ( 田 洪 明,2002:26), 階 段 性 任 務 完 成, 對 於 警 政 的 改 革, 功 不 可 沒 此 外, 在 解 嚴 後, 警 察 服 務 性 功 能 雖 仍 處 於 萌 芽 階 段, 隨 著 1989 年 首 次 由 警 察 體 系 出 身 的 莊 亨 岱 出 任 警 政 署 長, 警 察 角 色 已 由 以 軍 治 警 轉 換 到 官 警 自 主, 各 項 警 察 政 策 方 案 的 推 出, 在 在 顯 示 屬 於 警 察 專 業 領 導 的 時 代 來 臨 原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所 掌 管 之 機 場 港 口 安 檢 工 作 以 及 集 會 遊 行 等 業 務 由 警 政 署 承 接, 1990 年 警 政 署 將 原 來 的 淡 水 水 上 警 察 巡 邏 隊 擴 編 成 保 安 警 察 第 七 總 隊, 負 責 處 理 海 上 犯 罪 的 任 務 1992 年 台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撤 銷, 警 管 代 替 軍 管, 統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指 揮 監 督 全 國 警 政 一 大 型 警 政 計 畫 本 文 所 介 紹 的 大 型 警 察 政 策, 除 其 計 畫 內 容 均 涵 蓋 警 政 相 關 之 各 類 面 向 外, 尚 有 龐 大 經 費 之 編 列 如 下 述 之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計 畫 共 需 新 台 幣 88 億 8 千 餘 萬 元 ; 後 續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之 經 費 則 達 396 億 餘 元 ( 一 )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 成 果 ) 本 方 案 之 立 案 構 想 及 計 畫, 大 多 著 重 於 硬 體 設 備 及 靜 態 的 組 織 構 面 強 化, 其 目 的 乃 針 對 如 何 使 警 察 行 政 工 作 更 加 科 技 化 與 專 業 化 思 考 衡 諸 當 時 之 社 會 環 境 與 警 政 發 展 過 程, 以 此 思 考 為 主 軸, 是 屬 必 要 且 當 然 參 據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1986 年 實 地 查 證 報 告, 分 述 其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及 執 行 成 果 : 1. 改 進 組 織 制 度 工 作 計 畫 : 參 酌 治 安 狀 況 人 口 密 度 地 區 特 性 工 作 繁 簡 面 積 廣 狹 等 因 素 適 當 調 整 警 勤 區, 增 設 20 個 派 出 所 5 個 分 局, 並 調 整 各 級 幕 僚 編 組 2. 精 實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計 畫 : 建 立 警 察 養 成 進 修 深 造 等 一 系 列 學 制 教 育 體 制 ; 另 因 應 警 察 勤 務 需 要, 建 立 個 人 組 合 及 特 勤 等 常 年 訓 練 制 度 3. 改 善 待 遇 福 利 工 作 計 畫 : 分 年 調 高 警 勤 加 給 ; 各 警 察 局 分 別 向 該 級 政 府 議 會 爭 取 預 算 辦 理 員 警 意 外 保 險 7

4. 充 實 裝 備 器 材 工 作 計 畫 : 針 對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之 任 務 編 組 訂 定 裝 備 配 賦 表, 添 置 補 充 更 新, 此 項 計 畫 共 需 新 台 幣 75 億 餘 元, 均 由 中 央 及 地 方 支 應 5. 整 理 法 令 規 章 工 作 計 畫 : 就 當 時 警 政 法 規 89 種, 全 盤 檢 討 整 理, 依 法 定 程 序 公 布 施 行 ( 二 ) 後 續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前 述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於 1990 年 6 月 結 束, 於 莊 亨 岱 署 長 任 內, 再 經 檢 討 相 關 因 素,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提 出 以 下 5 個 計 畫, 持 續 革 新 警 政 : 1. 改 進 組 織 制 度 工 作 計 畫 : 增 設 4369 個 警 勤 區 6 個 分 駐 所 19 個 派 出 所 1 個 駐 在 所 8 個 分 局, 改 設 2 個 分 駐 所 18 個 漁 港 分 駐 所 97 個 漁 港 派 出 所, 調 整 幕 僚 編 組, 改 變 部 分 機 構 隸 屬 關 係, 簡 化 職 稱 2. 精 實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 健 全 警 察 教 育 體 系, 改 進 官 警 兩 校 教 育 內 容, 選 派 員 警 出 國 進 修 考 察, 改 善 在 校 生 生 活 津 貼 在 常 年 訓 練 方 面, 實 施 個 人 組 合 特 勤 專 業 幹 部 及 勤 前 訓 練 3. 維 護 士 氣 與 端 正 風 紀 工 作 計 畫 : 包 含 改 善 待 遇 福 利, 暢 通 人 事 升 遷 調 動 管 道, 改 善 辦 公 廳 舍 等 工 作 環 境, 妥 善 照 顧 因 公 傷 亡 員 警 及 推 行 人 事 經 費 獎 懲 意 見 四 大 公 開, 加 強 法 紀 教 育 評 鑑 考 核 及 輔 導 淘 汰 措 施 風 紀 案 件 之 防 處 與 嚴 密 內 部 之 監 督 與 管 理 4. 充 實 裝 備 器 材 工 作 計 畫 : 充 實 武 器 彈 藥 警 用 車 輛 增 購 大 型 多 用 途 直 昇 機, 增 設 巡 邏 艇, 汰 換 通 訊 設 備, 計 畫 共 需 217 億 餘 元, 均 由 中 央 負 擔 5. 整 理 法 令 規 章 工 作 計 畫 : 編 纂 警 察 法 規 辭 典, 重 新 編 印 警 察 法 令 輯 要 及 法 令 彙 編, 並 完 成 各 項 勤 務 要 則 教 範 及 手 冊 等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1996: 10-11) 以 上 這 兩 個 方 案 的 推 展, 仍 以 傳 統 專 業 化 的 策 略 為 主 軸, 並 強 調 快 速 到 達 現 場, 及 以 事 後 破 案 為 主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1996:231), 但 有 政 府 的 支 持 與 相 關 經 費 的 支 應, 透 過 機 動 車 輛 槍 枝 械 彈 通 訊 器 材 的 採 購 更 新, 打 下 良 好 的 現 代 化 警 察 應 具 備 之 硬 體 基 礎 然 而 警 察 機 關 也 學 習 到 許 多 經 驗 與 教 訓, 例 如, 一 味 地 強 調 裝 備 擴 充 人 力 增 加 的 傳 統 策 略, 使 得 人 力 素 質 不 但 不 易 真 正 提 昇, 而 且 造 成 基 層 人 事 堵 塞 的 現 象, 影 響 工 作 效 率 與 士 氣 再 者, 從 後 續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之 評 估 當 中 發 現, 在 計 畫 本 身 之 完 成 上 及 員 警 之 意 見 上 有 相 當 正 面 建 設 效 果, 但 在 民 意 的 評 估 及 客 觀 的 犯 罪 交 通 消 防 等 案 件 的 數 據 上, 卻 得 不 到 相 同 的 良 好 反 應 也 就 是 說, 其 所 採 傳 統 的 警 政 專 業 化, 較 著 重 犯 罪 偵 查 的 強 制 手 段, 隨 著 環 境 及 情 勢 的 急 速 發 展, 警 察 政 策 也 必 須 從 策 略 上 轉 向, 牽 動 著 組 織 結 構 人 事 制 度 8

教 育 體 制 與 勤 務 方 式 的 變 革 與 配 合 ( 陳 明 傳,2001:382-3) 二 重 要 警 政 策 略 與 作 為 ( 一 ) 全 民 治 安 理 念 1989 年 至 1991 年 間, 暴 力 犯 罪 發 生 較 多, 而 竊 盜 案 件 更 使 民 眾 的 居 家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為 改 善 此 一 狀 況, 針 對 當 時 的 犯 罪 發 展 趨 勢, 結 合 政 府 各 部 門, 並 籲 請 社 會 大 眾 共 同 參 與 預 防 犯 罪, 以 達 全 民 治 安 的 理 念 ( 二 ) 報 案 三 聯 單 制 度 1995 在 顏 世 錫 署 長 任 內, 訂 定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民 眾 刑 案 報 案 作 業 要 點, 律 8 定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全 面 使 用 刑 事 案 件 三 聯 單 障 被 害 人 權 益, 並 用 以 統 計 分 析 案 件, 供 維 護 治 安 之 參 考 ( 三 )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管 制, 以 減 少 犯 罪 黑 數, 保 行 政 院 1993 年 9 月 2 日 第 2347 次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革 新 方 案, 為 貫 徹 落 實 廉 潔 效 能 便 民 的 革 新 重 點, 並 本 於 治 安 第 一 服 務 為 先 風 紀 為 重 之 理 念, 推 行 家 戶 服 務 工 作 家 戶 服 務 卡 是 以 最 接 近 民 眾 的 基 層 警 勤 區 佐 警, 利 用 執 行 戶 口 查 察 時 機, 提 供 民 眾 直 接 迅 速 有 效 的 服 務, 並 9 研 製 警 勤 區 家 戶 服 務 卡 及 反 映 表, 提 供 民 眾 對 各 種 服 務 意 見 反 映 的 管 道 此 外, 警 政 署 成 立 馬 上 辦 服 務 中 心, 專 人 專 責 及 24 小 時 受 理 民 眾 以 反 映 表 免 費 專 線 電 話 及 書 面 反 映 意 見, 並 以 警 察 資 訊 系 統 交 辦, 限 期 管 制 處 理 ( 四 ) 強 化 警 察 勤 務 功 能 策 進 作 法 警 政 署 於 1995 年 成 立 研 究 小 組, 針 對 勤 務 制 度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訂 定 強 化 警 察 勤 務 功 能 策 進 作 法,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以 適 當 警 力 取 代 過 去 優 勢 警 力 ; 巡 邏 以 2 人 以 下 實 施 為 原 則 10 ; 強 化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硬 體 設 備 及 執 勤 同 仁 主 動 指 揮 調 度 管 制 能 力 ; 勤 區 查 察 以 戶 口 查 察 為 主, 並 擔 任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等 任 務 回 顧 1992 年 莊 亨 岱 署 長, 持 續 推 動 教 育 制 度 勤 務 制 度 及 人 事 制 度 等 革 新 政 策 ;1994 年 盧 毓 鈞 署 長 設 計 家 戶 服 務 卡 以 落 實 勤 區 工 作, 調 整 原 來 刑 事 績 效 掛 帥 的 風 氣, 使 警 察 服 務 功 能 開 始 萌 芽 ;1995 年 顏 世 錫 署 長 為 防 止 匿 報 刑 案, 實 施 報 案 三 聯 單 制, 改 善 長 久 為 人 詬 病 的 吃 案 問 題 ;1996 年 姚 高 橋 署 長, 則 致 力 於 整 飭 警 察 風 紀 ( 章 光 明,1999:107) 台 灣 政 府 在 解 嚴 後, 受 到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民 主 化 的 衝 擊, 為 因 應 聚 眾 活 動 頻 繁 警 察 業 務 量 增 加 及 社 會 治 安 惡 化 等 情 形, 警 方 積 極 策 定 警 政 革 新 方 案, 全 力 整 頓 社 會 治 安, 繼 續 朝 向 警 察 組 織 專 業 8 刑 事 案 件 三 聯 單 之 一 聯 交 由 報 案 人 自 存, 一 聯 由 分 駐 ( 派 出 ) 所 受 理 單 位 備 存, 一 聯 送 分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輸 入 電 腦 追 蹤 管 制 9 家 戶 服 務 卡 上 套 印 警 勤 區 佐 警 相 片, 以 供 民 眾 辨 識 10, 惟 實 施 1 人 巡 邏, 必 須 有 良 好 交 通 與 通 訊 設 備 配 合, 且 有 組 合 警 力 與 立 即 反 應 能 力 9

化 方 向 發 展 行 政 中 立 與 嚴 正 執 法 可 稱 為 當 時 警 察 人 員 唯 一 信 奉 之 教 條, 而 隨 後 受 到 歐 美 社 區 警 政 潮 流 影 響, 服 務 者 角 色 的 轉 型, 則 成 為 一 項 重 大 的 挑 戰 伍 1996 年 迄 今 之 警 察 政 策 1996 年 台 灣 的 政 治 舞 台 呈 現 嶄 新 的 氣 象, 總 統 開 始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人 民 自 主 權 利 意 識 高 漲 再 從 1999 年 地 方 制 度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2003 年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2005 年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立 法, 以 及 2009 年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廢 止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部 分 條 文 被 宣 告 違 憲 等, 諸 多 法 令 規 定 之 演 變, 皆 可 看 出 台 灣 已 進 入 法 治 時 代, 亦 代 表 政 府 與 民 間 對 人 權 的 高 度 重 視, 各 項 施 政 方 針 皆 朝 向 民 主 邁 進 在 警 察 任 務 上, 消 防 水 上 移 民 都 朝 向 除 警 察 化 發 展 1999 年 內 政 部 成 立 消 防 署, 警 消 分 立 ( 孫 義 雄,2010:60-68) 另 由 於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海 防 任 務 至 為 重 要,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於 1998 年 倡 議 成 立 海 岸 巡 防 專 責 機 構, 行 政 院 遂 將 國 防 部 海 岸 巡 防 司 令 部 警 政 署 水 上 警 察 局 及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緝 私 艦 艇 等 任 務 執 行 單 位 合 併, 於 2000 年 1 月 28 日 成 立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專 責 海 岸 巡 防 工 作 而 在 入 出 境 管 理 及 移 民 業 務 方 面, 依 據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於 2007 年 1 月 2 日 成 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以 統 一 事 權 消 防 水 上 移 民 之 分 立, 雖 然 看 似 將 警 察 的 權 力 與 職 掌 範 圍 縮 小, 但 也 因 此 使 警 察 更 能 將 事 權 集 中 於 其 專 屬 之 業 務, 對 於 治 安 的 管 控 以 及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之 推 行 亦 不 無 助 益 由 於 對 前 述 方 案 的 評 估 及 民 意 反 應, 以 及 社 會 趨 勢 潮 流 的 演 進,1998 年 推 行 警 政 再 造 方 案,2004 年 推 出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時 逢 全 球 社 區 警 政 思 潮 的 影 響, 盧 毓 鈞 及 以 後 的 署 長, 開 始 觀 照 警 察 的 為 民 服 務 功 能 環 境 變 遷 促 使 警 察 功 能 調 整, 而 警 察 的 制 度 與 措 施, 則 配 合 社 會 的 脈 動, 不 斷 地 革 新 發 展 ( 章 光 明, 黃 啟 賓,2003:19-20) 一 大 型 警 政 計 畫 ( 一 ) 警 政 再 造 方 案 警 政 署 長 丁 原 進 於 任 內 規 劃 完 成 警 政 再 造 方 案 (2000 年 至 2004 年 ), 從 整 體 治 安 與 全 方 位 警 政 著 眼, 以 全 面 提 升 警 政 治 安 效 能 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為 主 軸, 擷 取 顧 客 為 導 向 之 企 業 精 神, 建 立 廉 能 專 業 效 率 便 民 之 優 質 警 政, 達 成 有 效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營 造 安 寧 社 會 為 目 標 願 景 計 畫 內 容 如 下 : 1. 調 整 警 察 組 織 結 構 計 畫 : 為 能 充 分 發 揮 整 體 治 安 決 策 與 協 調 整 合 功 能, 結 構 調 整 提 議 包 括 : 提 高 警 政 組 織 層 級 簡 併 幕 僚 編 組 整 併 附 屬 機 關 成 立 交 10

通 警 察 局 成 立 國 土 環 境 保 護 警 察 局 成 立 安 全 警 衛 警 察 局 成 立 科 學 鑑 識 中 心 成 立 警 政 研 究 中 心 調 整 職 位 結 構 調 整 警 力 部 署 11 2. 革 新 警 察 人 事 制 度 計 畫 : 建 立 符 合 警 察 組 織 需 求 與 任 務 特 性, 且 專 屬 於 警 察 人 員 之 人 事 制 度, 並 統 一 警 察 人 事 管 理, 研 究 實 施 分 階 段 限 齡 退 休 制 度, 以 促 進 新 陳 代 謝 暢 通 人 事 管 道 3. 精 實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整 合 學 校 教 育 功 能 開 拓 多 元 進 修 管 道 加 強 深 造 教 育 精 進 專 業 訓 練 職 務 升 遷 與 教 育 訓 練 結 合 培 訓 科 技 人 才 4. 全 面 提 升 警 察 服 務 品 質 計 畫 : 採 行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之 企 業 精 神 與 理 念, 以 健 全 警 民 關 係 與 服 務 機 制 建 立 以 顧 客 與 社 區 導 向 之 服 務 流 程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協 力 推 動 警 政 治 安 服 務 加 強 服 務 品 質 教 育 訓 練 考 核 積 極 推 展 警 民 關 係 活 動, 塑 造 優 良 警 察 形 象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與 設 施, 推 動 親 民 便 民 服 務 為 主 要 內 涵 5. 建 構 海 內 外 治 安 網 計 畫 :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 兩 岸 合 作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 建 構 全 國 社 區 治 安 維 護 體 制, 積 極 推 動 守 望 相 助 再 出 發 推 行 方 案 6. 精 進 勤 務 與 偵 防 效 能 計 畫 : 加 強 機 動 反 應 能 力, 建 立 現 代 化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調 整 派 出 所 與 警 勤 區 角 色 功 能, 將 戶 口 查 察 功 能 調 整 為 以 社 區 治 安 維 護 與 為 民 服 務 為 主 之 家 戶 聯 絡 ; 勤 務 規 劃 管 理 合 理 化 與 效 率 化, 使 勤 休 時 間 連 續, 俾 得 充 分 休 息 及 照 顧 家 庭 ; 提 升 犯 罪 偵 防 專 業 能 力, 增 加 鑑 識 及 刑 事 專 業 人 員 7. 健 全 警 察 法 制 功 能 計 畫 : 檢 討 整 理 警 察 法 規, 加 強 警 察 法 規 教 育 與 研 究, 建 置 警 察 法 規 網 路 系 統, 蒐 集 整 編 法 令 資 料 8. 充 實 預 算 與 裝 備 器 材 計 畫 : 為 加 強 警 察 整 體 運 作 與 統 一 指 揮 功 能, 警 察 預 算 由 中 央 統 一 編 列 以 迫 切 性 實 需 性 及 前 瞻 性 考 量, 充 實 各 項 警 用 裝 備 並 整 建 警 察 廳 舍 本 方 案 與 之 前 的 政 策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 改 進 警 政 工 作 方 案 與 五 年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均 未 能 為 組 織 之 未 來 建 立 明 確 之 願 景, 而 警 政 再 造 方 案 則 明 確 地 描 繪 出 願 景 目 標, 為 其 優 點, 且 深 受 社 區 警 政 潮 流 影 響, 可 說 是 警 察 組 織 專 業 化 的 轉 型 期 但 警 政 再 造 方 案 卻 因 受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及 政 治 情 勢 演 變 之 影 響, 無 法 按 照 預 期 之 理 想 實 施, 各 項 策 略 亦 未 訂 定 細 部 執 行 計 畫, 以 作 為 列 管 與 執 行 之 依 據, 因 此 欠 缺 檢 討 評 估, 無 法 落 實 將 評 估 結 果 回 饋 到 組 織 目 標 的 要 求 ( 吳 新 武,2001) 即 便 如 此, 本 方 案 對 於 接 續 的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之 構 想 框 架, 則 具 有 延 續 性 的 影 響, 亦 即 在 下 一 階 段, 於 爭 取 足 夠 之 相 關 經 費 後, 警 政 再 造 方 案 的 多 項 理 念, 於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中 逐 一 實 現 11 1998 年, 為 因 應 聚 眾 活 動 之 單 純 化 規 律 化 趨 勢, 及 配 合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期 程 委 外 政 策 以 及 組 織 精 簡 原 則, 逐 步 將 派 駐 各 事 業 機 構 政 府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警 力 及 保 安 警 察 第 一 四 五 總 隊 擔 任 常 任 警 力 之 員 額, 調 整 至 各 地 方 及 專 業 警 察 機 關, 以 強 化 地 方 治 安 力 量, 發 揮 警 力 實 際 效 益 11

( 二 )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為 警 政 再 造 方 案 之 延 續, 於 2004 年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辦 理, 以 SAFE 台 灣 紅 不 讓 (Home Run)-- 打 造 安 全 環 境 亞 洲 第 一, 強 化 偵 防 科 技 世 界 水 準 為 願 景, 計 畫 目 標 為 提 高 刑 案 破 獲 破 獲 率 達 60% 以 上 降 低 刑 案 發 生 發 生 率 降 低 5%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死 亡 率 逐 年 下 降 3% 提 升 民 眾 滿 意 度 服 務 滿 意 度 提 升 到 70% 以 上 為 目 標 規 劃 S (Satisfied Service) 全 時 警 政 服 務 A (Anti-terrorism) 提 升 反 恐 戰 力 F (Forensic Expertise) 精 進 偵 防 科 技 E (Electronic Information)e 化 治 安 資 訊 等 4 大 精 進 警 政 策 略, 共 有 24 項 子 計 畫, 預 期 達 到 大 幅 提 升 治 安 效 能 提 高 民 眾 對 警 察 的 信 賴 建 構 國 際 接 軌 的 反 恐 戰 力 建 立 世 界 一 流 的 鑑 識 水 準 及 激 勵 高 昂 的 工 作 士 氣 本 方 案 的 實 施 期 程 自 2004 年 至 2007 年, 總 經 費 達 48 億 餘 元, 因 攸 關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備 受 各 界 關 注 內 容 如 下 : 1. 全 時 警 政 服 務, 包 含 4 項 子 計 畫 : 提 升 警 政 滿 意 度 建 置 空 中 派 出 所 推 動 警 察 志 工 精 進 交 安 執 法 2. 提 升 反 恐 戰 力, 包 含 5 項 子 計 畫 : 建 置 反 恐 訓 練 中 心 強 化 反 恐 攻 堅 裝 備 培 訓 反 恐 偵 防 科 技 人 才 國 際 反 恐 打 擊 犯 罪 合 作 建 置 反 恐 資 訊 防 護 網 3. 精 進 偵 防 科 技, 包 含 7 項 子 計 畫 : 建 置 刑 事 科 技 中 心 建 置 DNA 自 動 化 系 統 充 實 刑 事 蒐 證 設 備 購 置 指 紋 活 體 掃 瞄 器 建 置 證 物 保 管 室 統 整 刑 事 偵 防 陣 容 充 實 防 彈 裝 備 4.e 化 治 安 資 訊, 包 含 8 項 子 計 畫 : 建 置 環 島 通 訊 平 台 建 構 治 安 資 訊 網 建 構 e 化 勤 務 指 管 系 統 建 構 刑 案 現 場 傳 輸 系 統 建 置 治 安 要 點 監 錄 系 統 建 構 M 化 偵 查 網 絡 系 統 建 置 多 功 能 治 安 資 訊 傳 播 系 統 強 化 警 察 通 訊 裝 備 12 ( 三 ) 警 政 發 展 方 案 2011 年 警 政 署 為 因 應 國 內 外 政 經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審 度 未 來 社 會 治 安 趨 勢, 重 新 檢 視 警 察 機 關 現 有 偵 防 執 法 條 件 所 存 在 之 問 題, 研 擬 警 政 發 展 方 案, 第 一 期 預 計 為 3 年, 自 2011 年 起 至 2013 年 實 施, 內 容 包 括 : 1.110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系 統 計 畫 : 強 化 110 報 案 作 業 平 台 效 能 及 提 升 軟 硬 體 設 備, 並 達 到 簡 化 受 理 派 遣 流 程, 提 升 速 度 與 精 確 度, 且 能 整 合 資 料 通 訊 共 同 作 業 平 台, 同 步 傳 送 相 關 警 政 資 料, 線 上 即 時 通 報, 掌 握 重 大 治 安 交 通 案 件, 並 採 取 同 步 支 援 行 動, 提 升 受 理 報 案 指 揮 派 遣 之 效 能 2. 充 實 警 用 車 輛 計 畫 : 購 置 基 層 勤 務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保 安 及 刑 事 特 種 車 輛 裝 備, 以 增 進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效 率 防 處 聚 眾 活 動 脫 序 及 保 障 刑 案 採 證 品 質 3. 建 置 南 區 警 察 訓 練 基 地 計 畫 : 建 置 南 區 教 育 訓 練 基 地 均 衡 訓 練 資 源, 以 落 實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執 勤 專 業 技 能 4. 厚 植 鑑 識 暨 防 爆 能 量 計 畫 : 電 腦 鑑 識 實 驗 室 取 得 美 國 刑 事 實 驗 室 主 管 協 會 / 實 驗 室 認 證 委 員 會 (ASCLD/LAB) 認 證 強 化 拆 解 鑑 驗 爆 裂 物 能 力 精 進 12 參 照 2005 年 度 由 院 列 管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查 證 報 告 ( 網 址 : http://www.rdec.gov.tw/public/attachment/58191625571.doc) 12

鑑 識 防 爆 效 能, 確 保 鑑 識 物 證 效 力 5. 充 實 科 技 犯 罪 偵 防 設 備 計 畫 : 全 球 網 際 網 路 與 無 線 通 訊 科 技 的 快 速 發 展, 使 詐 騙 集 團 運 用 高 科 技 電 信 與 網 路 服 務, 從 境 外 發 話 躲 避 查 緝, 造 成 查 證 困 難 透 過 充 實 科 技 犯 罪 偵 防 設 備, 有 效 解 決 利 用 網 路 躲 避 偵 查 的 新 型 態 犯 罪 二 重 要 警 政 策 略 與 作 為 ( 一 ) 治 安 策 略 1. 改 善 治 安 年 :1996 年 召 開 全 國 治 安 會 議, 宣 示 1997 年 為 改 善 治 安 年, 提 出 全 面 加 強 海 防 杜 絕 走 私 偷 渡 保 護 婦 幼 兒 童 促 進 婦 幼 權 益 提 升 警 察 素 質 提 高 破 案 率 改 進 掃 黑 除 暴 工 作 嚴 正 執 法 提 振 公 權 力 守 望 相 助 再 出 發 法 治 教 育 生 活 化 及 提 升 心 靈 境 界 等 8 項 重 點 工 作 2. 受 理 刑 事 案 件 報 案 單 一 窗 口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刑 事 案 件 報 案 單 一 窗 口 實 施 要 點, 揭 櫫 一 處 受 理, 全 程 服 務 之 理 念, 要 求 各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報 案, 均 應 態 度 誠 懇 和 藹, 並 立 即 反 應 處 置 詳 實 紀 錄 ; 如 非 在 本 轄 發 生, 亦 應 受 理 並 做 適 當 處 置, 迅 速 通 報 管 轄 單 位 處 理 3. 四 合 一 專 案 :1998 年, 為 因 應 治 安 需 求, 推 出 強 力 掃 黑 肅 槍 緝 毒 創 造 無 恐 懼 生 活 環 境 行 動 方 案, 翌 年 7 月 1 日 增 訂 加 強 查 緝 遏 制 竊 盜 犯 罪 策 進 作 為, 修 訂 名 稱 為 強 力 掃 黑 肅 槍 緝 毒 肅 竊 創 造 無 恐 懼 生 活 環 境 行 動 方 案, 以 四 合 一 方 式, 全 力 打 擊 犯 罪 4. 提 升 國 家 治 安 維 護 力 行 動 方 案 : 本 方 案 實 施 期 程 為 2002 年 7 月 1 日 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 工 作 項 目 有 : 打 擊 竊 盜 危 害 打 擊 暴 力 犯 罪 打 擊 黑 金 暴 力 打 擊 非 法 槍 械 打 擊 毒 品 危 害 打 擊 科 技 犯 罪 全 面 預 防 犯 罪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等 8 項, 預 期 達 到 有 效 防 制 暴 力 犯 罪 鏟 除 黑 道 暴 力 遏 制 竊 盜 猖 獗 肅 清 非 法 槍 械 遏 止 毒 品 氾 濫 掃 除 科 技 犯 罪, 以 維 護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同 時 健 全 犯 罪 預 防 機 制, 提 升 警 察 形 象, 增 加 民 眾 治 安 滿 意 度, 建 構 婦 幼 安 全 生 活 空 間, 使 民 眾 享 有 免 於 恐 懼 之 自 由, 確 實 淨 化 生 活 環 境 與 空 間 5. 維 安 專 案 本 專 案 目 的 為 達 成 犯 罪 率 零 成 長 目 標, 以 實 踐 政 府 拼 經 濟, 創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的 理 想, 滿 足 民 眾 長 治 久 安 期 待 期 程 為 2003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5 月 31 日 止 預 期 目 標 是 : 全 般 刑 案 每 十 萬 人 口 犯 罪 率, 以 零 成 長 為 努 力 目 標 6.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2005 年 研 訂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就 現 階 段 社 會 治 安, 藉 由 全 民 的 力 量 共 同 努 力 計 分 5 項 策 略 : 強 化 警 察 陣 容, 精 進 警 政 效 能 ; 全 面 反 詐 騙, 增 進 民 眾 安 全 感 ; 全 面 肅 竊 查 贓, 保 障 民 眾 財 產 安 全 ; 重 視 人 民 感 受, 提 供 警 察 優 質 服 務 ; 強 化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促 進 警 民 合 作 此 13

方 案 推 行 時, 中 央 政 府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各 局 處 為 防 盜 防 竊 防 詐 騙 13, 建 立 跨 部 會 跨 局 處 平 台, 摒 除 以 往 由 警 察 單 打 獨 鬥 的 現 象, 如 防 詐 騙 即 由 內 政 部 聯 合 交 通 部 ( 電 訊 管 理 ) 財 政 部 ( 金 融 管 理 ) 新 聞 局 ( 媒 體 宣 導 ) 教 育 部 ( 防 詐 騙 宣 導 ) 建 立 跨 部 會 平 台, 定 期 開 會, 共 同 解 決 問 題 ( 謝 秀 能,2006: 219-220) 7. 改 善 治 安 強 化 作 為 : 本 計 畫 實 施 期 程 自 2006 年 3 月 15 日 起 至 9 月 14 日 止, 計 畫 推 動 者 為 當 時 的 行 政 院 蘇 貞 昌 院 長, 其 主 要 訴 求 是 半 年 之 內 要 讓 人 民 感 受 到 治 安 的 改 善, 並 願 以 自 身 去 留 作 擔 保 而 其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有 3: 打 擊 不 法 罪 犯 斷 絕 犯 罪 源 頭 淨 化 治 安 環 境, 各 項 目 之 下 並 有 預 期 達 成 的 具 體 數 據 目 標 ( 謝 秀 能,2006:235-236) ( 二 ) 行 政 措 施 1. 實 施 ISO 驗 證 制 度 : 為 追 求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政 府 興 起 一 股 師 法 企 業 的 浪 潮, 試 圖 將 企 業 管 理 的 方 式 :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導 入 各 政 府 機 關 其 精 神 主 要 以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導 向 全 面 管 理 為 架 構, 強 調 預 防 管 理 警 察 機 關 導 入 ISO, 則 是 希 望 建 構 服 務 體 系, 使 服 務 標 準 化, 減 少 作 業 之 偏 差, 提 供 穩 定 之 服 務, 進 而 掌 握 民 眾 和 治 安 之 需 求 以 規 劃 勤 務,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於 1998 年 12 月 27 日 率 先 導 入 ISO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至 2005 年 底, 全 國 各 警 察 局 所 屬 152 個 分 局 及 分 駐 派 出 所 全 部 完 成 初 次 導 入 作 業 2. 編 製 警 察 機 關 常 用 程 序 彙 編 : 過 去 警 察 同 仁 處 理 案 件, 往 往 依 賴 經 驗 傳 承 或 自 行 摸 索 處 理 方 式, 以 致 執 法 流 程 分 歧, 執 法 品 質 參 差 警 政 署 爰 於 2000 年 8 月 起, 籌 劃 編 輯 各 類 警 察 工 作 之 執 行 程 序, 編 輯 警 察 機 關 分 駐 ( 派 出 ) 所 常 用 勤 務 執 行 程 序 彙 編, 依 案 件 性 質 分 為 諮 詢 協 助 民 事 案 件 類 行 政 類 刑 事 類 及 交 通 類 等 4 大 類, 共 計 76 項 以 及 編 輯 專 業 警 察 常 用 勤 ( 業 ) 務 執 行 程 序 彙 編, 分 為 刑 事 貨 櫃 安 檢 外 事 交 通 及 資 訊 查 詢 等 5 類 122 項, 俾 使 警 察 機 關 之 各 項 執 行 程 序 統 整 有 序, 提 升 警 察 工 作 之 品 質 3. 建 立 定 期 民 調 制 度 : 警 政 署 為 提 升 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治 安 維 護 力, 自 2003 年 第 3 季 起 定 期 委 託 民 調 公 司 辦 理 治 安 滿 意 度 調 查, 調 查 對 象 為 各 市 縣 ( 市 ) 普 通 住 戶 年 滿 20 歲 以 上 民 眾, 以 瞭 解 民 眾 對 於 當 地 最 近 3 個 月 治 安 及 服 務 品 質 的 感 受, 做 為 評 核 各 警 察 局 維 護 治 安 及 服 務 品 質 優 劣 之 主 觀 指 標, 據 以 規 模 策 進 作 為, 滿 足 民 眾 需 求 13 2004 年 為 提 升 全 民 反 詐 騙 意 識, 向 詐 騙 集 團 宣 戰, 結 合 各 部 會 全 力 遏 阻 詐 騙 案 件, 成 立 0800-018110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主 要 任 務 係 建 立 一 民 眾 諮 詢 詐 騙 問 題 之 管 道 2005 年 4 月 1 日 正 式 更 名 為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14

4. 家 戶 訪 查 制 度 : 隨 著 民 主 化 進 程 與 戶 警 分 立, 戶 口 查 察 的 名 稱 定 位 與 本 質 都 已 改 變, 早 先 戶 口 查 察 的 實 質 內 涵 已 涉 及 人 民 的 權 利 義 務, 卻 未 經 立 法 授 權, 有 違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2007 年 7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1 條, 明 定 勤 區 查 察, 由 警 勤 區 員 警 以 家 戶 訪 查 方 式 為 之 以 參 酌 社 區 警 政 的 理 念 與 精 神, 建 立 警 民 互 動 機 制, 爭 取 民 眾 信 賴,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共 同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而 無 須 以 強 制 的 方 式 介 入 主 導 14 由 上 可 知, 台 灣 的 警 政 策 略 至 此 已 不 再 將 治 安 問 題 由 警 察 獨 攬, 不 但 提 出 全 民 參 與 治 安 維 護 的 理 念, 並 提 高 層 級 由 行 政 院 出 面 主 導, 建 立 公 部 門 間 的 網 絡 平 台, 共 同 解 決 各 項 政 策 面 治 安 管 理 之 重 要 議 題 從 1999 年 以 後 的 各 項 警 政 方 案 來 看, 不 乏 許 多 至 今 仍 為 美 日 各 國 採 取 的 治 安 策 略, 例 如 治 安 環 境 的 淨 化 犯 罪 的 社 區 性 預 防 治 安 團 隊 的 統 合, 對 於 打 擊 犯 罪 源 頭 處 理 新 興 犯 罪 管 理 外 來 人 口 等 都 不 比 各 國 遜 色, 但 各 方 案 策 略 是 否 有 確 實 執 行? 或 僅 是 政 治 考 量, 追 求 短 期 的 治 安 速 效, 以 爭 取 民 眾 的 認 同? 雖 不 無 疑 問, 但 短 期 的 策 略 是 無 法 求 取 長 期 的 治 安 效 果 亦 即, 中 長 期 性 的 警 政 建 設 不 可 忽 略, 並 宜 由 政 治 來 作 長 期 性 的 建 設 及 解 決, 短 期 性 的 治 安 策 略, 則 應 視 各 地 方 狀 況 與 需 求, 由 警 察 機 關 自 行 訂 定 彈 性 的 勤 務 策 略 解 決 15, 可 能 更 為 恰 當 再 從 以 上 包 括 推 動 ISO 驗 證 及 作 業 程 序 彙 編 之 制 訂 等 可 以 得 知, 警 察 工 作 千 頭 萬 緒, 個 案 態 樣 千 變 萬 化, 將 作 業 流 程 標 準 化 固 然 不 易, 但 卻 是 邁 向 平 等 的 第 一 步, 也 是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最 基 礎 的 工 程 而 建 立 定 期 民 調 制 度 及 家 戶 訪 查 的 轉 型, 皆 已 昭 告 世 人, 台 灣 警 察 已 從 執 法 者 的 角 色 轉 化 為 兼 具 為 民 服 務 的 功 能, 且 隨 著 居 民 知 識 水 平 與 道 德 素 養 的 提 昇, 其 為 民 服 務 角 色 的 比 重, 亦 將 與 日 俱 增 陸 結 論 警 察 組 織 是 一 個 與 外 在 環 境 保 持 互 動 關 係 的 開 放 系 統, 因 此 必 須 密 切 注 意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遷 情 形, 以 及 環 境 對 警 察 組 織 的 影 響 程 度, 進 一 步 調 整 角 色 定 位 組 織 價 值 與 目 標, 以 及 實 施 一 連 串 的 策 略 與 具 體 作 為, 俾 利 有 效 達 成 任 務 目 標 ( 朱 金 池,1999) 台 灣 警 察 政 策 深 受 政 治 體 制 所 影 響,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全 面 受 到 日 本 的 控 制, 警 察 不 過 是 日 人 掌 控 台 胞 的 工 具, 毫 無 自 主 性 可 言 ; 在 戒 嚴 時 期, 民 眾 尚 乏 權 利 意 識, 警 政 首 長 由 軍 職 兼 任, 警 察 擁 有 偌 大 的 裁 量 空 間, 以 著 重 秩 序 維 護 工 作 為 主 70 年 代 中 葉, 受 到 國 內 外 政 治 經 濟 的 衝 擊 與 全 球 民 主 運 動 浪 潮 的 展 開, 民 眾 權 利 意 識 高 漲, 警 政 發 展 雖 仍 不 脫 治 安 導 向, 但 亦 已 開 始 觀 照 到 服 務 的 面 向, 逐 漸 提 升 警 察 為 民 服 務 之 概 念 西 元 2000 年 以 後, 台 灣 地 區 人 口 增 加 教 育 水 提 高 經 濟 成 長 快 速 利 益 團 體 漸 增 政 治 對 抗 率 提 昇 與 專 業 14 參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戶 口 查 察 存 廢 及 轉 型 研 討 會 會 議 記 錄,2002 年 10 月 14 日 15 參 據 2008 年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委 託 研 究 案 從 警 勤 區 制 度 探 討 都 市 地 區 警 力 配 置 最 佳 策 略 期 末 審 查 報 告 受 委 託 單 位 : 私 立 開 南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鄭 善 印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朱 金 池 副 教 授, 研 究 員 : 章 光 明 教 授 15

警 政 領 導 人 的 產 生, 不 斷 地 強 化 警 政 作 為, 警 察 必 須 依 法 行 政, 而 服 務 功 能, 已 非 口 號 現 代 警 政 經 營 模 式, 與 傳 統 警 政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將 原 來 警 察 居 於 中 間 主 導 地 位 抽 離, 定 位 仍 然 是 治 安 的 主 要 負 責 角 色, 但 已 與 社 區 內 各 類 資 源 或 機 構 居 於 互 為 協 力 的 整 合 關 係 換 言 之, 即 透 過 警 民 合 作 以 建 立 起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資 源 整 合 之 新 平 台, 此 時 警 察 角 色 從 社 區 治 安 主 導 者, 轉 換 為 社 區 治 安 諮 詢 者 或 參 與 者, 並 以 提 供 服 務 為 導 向, 而 民 眾 對 警 察 的 服 務 滿 意 度 也 成 為 警 政 機 關 重 視 的 指 標 ( 陳 瑞 南,2010:118) 同 樣 地, 從 過 去 的 犯 罪 態 樣 與 學 科 理 論 之 演 變, 也 可 以 看 出 對 於 警 察 政 策 制 定 的 影 響 20 世 紀 末 期, 講 求 破 大 案 抓 要 犯 等 刑 事 績 效 評 比 策 略, 重 視 於 影 響 民 生 之 治 安 問 題 與 秩 序 維 持 ; 進 入 21 世 紀 後, 逐 漸 演 變 成 為 重 視 為 民 服 務, 並 參 考 民 眾 滿 意 度 分 數 來 制 定 警 察 政 策 ; 而 由 於 世 界 警 察 學 術 關 注 於 問 題 導 向 警 政 以 及 社 區 警 政 之 潮 流, 對 於 警 察 政 策 之 制 定 也 不 無 影 響 此 外, 新 興 犯 罪 趨 勢, 向 來 也 是 主 導 警 政 策 略 方 向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要 追 求 長 治 久 安 的 警 政 目 標, 政 府 應 該 要 提 出 方 向 性 的 策 略 計 畫 及 一 般 性 的 政 策 計 畫, 這 類 計 畫 通 常 是 中 長 程 的, 需 要 1 到 5 年, 甚 至 更 長 的 時 間 來 完 成 從 7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歷 經 80 到 90 年 代, 孔 令 晟 署 長 時 代 所 推 動 的 警 政 現 代 化 作 為, 及 接 續 的 數 個 方 案, 便 是 警 政 署 提 出 中 長 期 計 畫, 在 行 政 院 大 力 支 持 的 決 策 模 式 之 下 完 成 但 若 限 於 政 治 的 壓 力, 迫 於 在 短 期 內 展 現 施 政 成 效, 則 可 能 使 警 察 因 過 度 負 荷 造 成 邊 際 效 益 遞 減, 而 離 長 治 久 安 的 目 標 愈 來 愈 遠 ( 章 光 明,2006: 46-47), 這 些 都 是 政 府 首 長 及 警 政 高 層 人 士 都 應 注 重 的 問 題 警 政 署 在 2008 年 王 卓 鈞 署 長 上 任 後, 提 出 從 新 聞 處 理 國 會 聯 繫 各 界 訪 視 與 公 義 活 動 4 大 主 題, 展 現 警 察 組 織 與 外 部 互 動 的 公 共 性 質, 並 勾 勒 出 警 察 如 何 有 效 回 應 民 意 重 視 政 府 權 責 分 配 設 計 增 加 警 察 組 織 透 明 性 與 提 升 警 察 組 織 文 化 強 調 警 察 公 共 事 務 與 國 內 民 眾 有 效 聯 結, 並 參 加 國 際 性 警 察 組 織 與 世 界 各 國 接 軌, 使 社 會 大 眾 瞭 解 警 察 在 嚴 肅 執 法 之 外, 同 時 亦 積 極 參 與 建 構 優 質 社 會 因 為 惟 有 獲 得 民 眾 對 警 察 的 信 賴, 才 能 使 整 個 警 察 組 織 文 化 朝 向 正 面 發 展 此 外, 在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中, 台 灣 如 能 注 入 在 地 觀 點, 像 是 共 同 體 主 義 文 化 及 衍 生 的 勤 區 設 計 與 活 動 等, 整 合 並 活 化 包 括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民 營 組 織 社 會 團 體 議 會 媒 體 司 法 等 機 制 在 內 的 在 地 警 察 政 策 網 絡, 並 在 警 察 政 策 的 制 訂 過 程 中, 提 供 多 元 可 接 近 及 公 平 的 輸 入 管 道, 努 力 求 取 各 種 不 同 意 見 的 整 合, 以 符 合 具 有 正 當 性 與 代 表 性 的 政 策 產 生, 使 警 政 策 略 更 具 競 爭 力, 乃 是 台 灣 警 政 所 應 深 思 及 努 力 的 方 向 16

參 考 文 獻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996, 警 政 工 作 概 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997, 警 政 工 作 概 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998, 警 政 工 作 概 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999, 警 政 工 作 概 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0, 警 政 工 作 概 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1, 警 政 工 作 概 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2,91 年 警 政 白 皮 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3,92 年 警 政 白 皮 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4,93 年 警 政 白 皮 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5,94 年 警 政 白 皮 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6,95 年 警 政 白 皮 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7,96 年 警 政 白 皮 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9,97 年 警 政 白 皮 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10,98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出 版, 台 北 尤 國 楨 2003, 警 察 巡 邏 管 理 制 度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縣 警 察 局 為 例, 文 化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台 北 田 洪 明 2002, 高 雄 市 實 施 社 區 警 政 策 略 與 犯 罪 偵 防 績 效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高 雄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1996, 後 續 警 政 建 設 方 案 之 評 估,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台 北 朱 金 池 2001, 警 察 組 織 變 革 之 研 究, 收 錄 於 警 察 行 政, 五 南 書 局, 台 北 朱 金 池 1999, 警 政 策 略 規 劃 之 理 論 與 實 際 : 以 屏 東 新 世 紀 願 景 警 政 治 安 藍 圖 之 規 劃 為 例, 警 學 叢 刊,30 卷,3 期,35-51 頁 李 湧 清 1983, 我 國 警 政 現 代 化 之 回 顧, 警 學 叢 刊,13 卷,4 期 李 崇 僖 1996, 日 本 時 代 台 灣 警 察 制 度 之 研 究,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台 北 吳 新 武 2001,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策 略 規 劃 作 為 之 研 究 美 國 英 國 及 加 拿 大 等 國 公 部 門 之 啟 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桃 園 林 志 誠 2007, 警 察 巡 邏 勤 務 實 施 成 效 之 研 究 - 從 問 題 導 向 警 政 策 略 探 討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台 北 孫 義 雄 2010, 淺 介 警 察 組 織 的 特 色 淵 源 及 其 功 能, 警 學 叢 刊,41 卷,2 期,51-79 頁 郭 世 雅 1999, 孔 令 晟 與 警 政 現 代 化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桃 園 章 光 明 1999, 警 察 業 務 之 社 會 科 學 分 析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桃 園 章 光 明 2006, 行 政 院 在 治 安 政 策 中 的 角 色, 警 光 雜 誌,601 期,46-47 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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