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中



Similar documents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17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按 市 值 申 购 定 价 发 行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发 行 )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根 据 初 步 询 价 申 报 结 果, 综 合 考 虑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所 处 行 业 可 比 公 估 值 水 平 市 场 情 况 募 集 资 金

<4D F736F F D20C8DACDA8C1ECCFC8B3C9B3A4B9C9C6B1D0CDD6A4C8AFCDB6D7CABBF9BDF05F4C4F465F C4EAB5DA34BCBEB6C8B1A8B8E62E646F63>

2012年一季报全文.doc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 #! #!

数 据 库!!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书 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Microsoft Word - ~ doc

untitled

<4D F736F F D20B9A4D2F8B3C9B3A B0EBC4EAB1A82DC8ABCEC42E646F63>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托管协议FINAL doc

untitled

2009三季报全文.doc

1. 一 周 基 金 市 场 1.1 基 金 指 数 回 顾 :A 股 横 盘 整 理, 债 市 宽 松 向 好 股 市 方 面, 上 周 A 股 继 续 缩 量 震 荡, 全 周 累 计 下 跌 0.09% 报 收 点 债 市 方 面, 市 场 资 金 面 宽 松, 利 率 债 震

gongGaoMingCheng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4F3B3C9B4B4D0C2B3C9B3A4BBECBACFD0CDD6A4C8AFCDB6D7CABBF9BDF0A3A84C4F46A3A C4EAB5DA31BCBEB6C8B1A8B8E62E646F63>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标准化流程(征求意见稿)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上 海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一季度季报

1 重 要 提 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二0一六年第1季度报告

走进瑞和300分级指数基金

1 重 要 提 示 1.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gongGaoMingCheng

董 事 長 的 話 時 間 總 是 如 此 低 調, 用 一 秒 又 一 秒 極 微 小 的 腳 步, 隱 蔽 它 不 斷 前 進 的 聲 息, 直 至 新 年 到 來, 才 讓 人 察 覺 一 年 的 時 光 竟 已 悄 然 流 逝, 來 到 了 終 點 這 期 電 子 報 正 值 新 年 之 始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 " # $!

4.1 * / # ,500 5,548^ % ,340 11, , ,000 2, % , % 27.9 ** 7,340 1

項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標 準 備 註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擬 定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行 前 準 備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內 容 設 計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投影片 1

融通开放式基金月刊(2009年1月).doc

<4D F736F F D20A6CBA55FA5ABBDC3A5CDA9D22DB3AFAB46A9FDA142AA4CAED1B7EC2E646F63>

2 当 出 现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足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70% 时,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将 中 止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并 就 中 止 发 行 的 原 因 和 后 续 安 排 进 行 信 息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2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第三期芳草地彩版.doc

untitled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4D F736F F D20AED1A657ADB6A142A7C7A142A5D8BFFD2E646F63>

gongGaoMingCheng

<4D F736F F D20CCECD6CEBACBD0C4B3C9B3A4B0EBC4EAB6C8B1A8B8E6A3A C4EAA3A92E646F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untitled

Transcription: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1

目 录 一 基 金 当 事 人... 3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4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受 托 职 责 和 托 管 职 责... 4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5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8 六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8 八 交 易 的 清 算 与 交 割... 13 十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5 十 一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20 十 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21 十 三 基 金 费 用 和 税 收... 23 十 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24 十 五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25 十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25 十 七 禁 止 行 为... 27 十 八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28 十 九 违 约 责 任... 29 二 十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30 二 十 一 的 效 力... 31 二 十 二 其 他 事 项... 31 二 十 三 的 签 订... 31 2

鉴 于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拟 募 集 发 行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鉴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鉴 于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为 明 确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特 制 订 本 ;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一 基 金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8 号 金 茂 大 厦 48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8 号 金 茂 大 厦 48 楼 邮 政 编 码 :200121 法 定 代 表 人 : 郑 安 国 成 立 时 间 :2003 年 3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9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1.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3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 编 码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树 清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叁 佰 叁 拾 陆 亿 捌 仟 玖 佰 零 捌 万 肆 仟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 一 ) 订 立 的 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法 规 )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 二 ) 订 立 的 目 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订 立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协 议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受 托 职 责 和 托 管 职 责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下 列 受 托 人 职 责 : 1.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如 发 现 4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违 规,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 2.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财 产, 准 时 将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3.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限 制 进 行 管 理 ; 4.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5. 确 保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 6.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购 认 购 赎 回 等 日 常 交 易 ; 7. 确 保 基 金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并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8.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其 指 定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登 记 资 产 ; 9.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10.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下 列 托 管 职 责 :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2. 办 理 基 金 的 有 关 结 汇 售 汇 收 汇 付 汇 和 人 民 币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3. 保 存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 汇 资 金 往 来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0 年 ; 4.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其 自 有 资 产 和 基 金 财 产 严 格 分 开 如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托 管 人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1)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 ;(2) 跟 踪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的 公 募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型 基 金 等 ;(3)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银 行 5

存 款 现 金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产 品 或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投 资 于 跟 踪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的 公 募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型 基 金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变 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在 本 基 金 正 式 运 作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 及 相 关 基 金, 并 每 季 度 更 新 一 次 如 遇 标 的 指 数 临 时 调 整 其 成 份 股, 则 临 时 调 整 前 述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了 便 于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相 关 基 金 的 清 算 和 托 管 业 务,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中 所 涉 及 的 非 场 内 交 易 的 基 金 仅 通 过 本 基 金 境 外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交 易 系 统 购 买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0%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但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 包 括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3)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4)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0%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5)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0%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6)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义 务 仅 限 于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1)-(6)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若 因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限 制 中 前 述 (1) 至 (6) 项 中 的 任 何 限 制 规 定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第 十 七 条 6

第 九 款 第 (1) 至 第 (8) 项 及 第 (11) 至 第 (12) 项 的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条 第 ( 二 ) 项 及 第 ( 三 ) 项 监 督 义 务 的 方 式 为 事 后 监 督 即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 监 督 义 务 的 方 式 仅 限 于 在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执 行 完 毕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后,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监 管 部 门 ( 五 ) 投 资 远 期 的 风 险 控 制 1.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远 期 交 易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并 对 远 期 交 易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承 担 责 任 (2)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或 延 期 执 行 远 期 合 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保 证 本 基 金 有 可 用 现 金 头 寸, 否 则 认 为 本 基 金 是 因 为 流 动 性 不 足 而 违 约, 由 此 给 本 基 金 造 成 的 手 续 费 违 约 金 及 资 产 估 值 方 面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远 期 等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八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7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试 行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六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保 管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或 同 意 存 放 的 机 构 处 2.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4.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5.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并 按 指 令 进 行 结 算,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7.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不 得 将 托 管 证 券 及 其 收 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理 解 现 金 于 存 入 现 金 账 户 时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等 额 债 务,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及 撤 销 或 清 盘 程 序 明 文 许 可 该 等 现 金 不 归 于 清 算 财 产 外, 该 等 现 金 归 入 清 算 财 产 并 不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的 规 定 8

8.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有 关 市 场 的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开 立 账 户 支 付 现 金 办 理 证 券 登 记 等 托 管 业 务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试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三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供 境 内 资 金 划 拨 使 用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境 外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境 外 资 金 收 付 2.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境 外, 根 据 当 地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开 立 和 管 理 证 券 账 户 ( 五 ) 境 内 远 期 投 资 账 户 的 开 立 境 内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交 易 对 手 处 开 立 保 证 金 账 户, 并 将 相 关 账 户 的 信 息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负 责 开 立 2.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境 外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代 理 人 存 放 于 其 保 管 库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9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境 内 银 行 存 款 的 保 管 责 任 1.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岗 位 职 责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1)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2)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并 承 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 失 影 响 估 值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流 动 性 方 面 的 风 险 (3)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的 个 人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4)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应 就 相 关 事 宜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披 露, 进 行 风 险 揭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审 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账 户 资 料 投 资 指 令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之 前, 需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外 )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如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则 应 与 其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如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其 授 权 分 行 书 面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则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应 出 具 承 诺 函 确 认 对 存 款 承 担 偿 付 义 务, 承 诺 函 中 需 明 确 定 期 存 款 的 金 额 期 限 利 率 具 体 存 款 银 行 名 称 等 与 基 金 定 期 存 款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事 项, 并 由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并 加 盖 本 基 金 公 章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章, 账 户 名 称 为 基 金 名 称 (2) 协 议 须 约 定 存 款 类 型 期 限 利 率 金 额 账 号 起 止 时 间,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名 称 地 址 及 进 款 账 户 (3) 协 议 须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办 行 名 称 地 址 和 账 户, 且 本 基 金 账 户 为 唯 一 回 款 账 户 (4) 资 金 汇 划 须 通 过 人 民 银 行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满 足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查 询 要 求, 在 查 复 内 容 中 须 明 确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金 额 所 入 账 户 名 称 账 号 (5)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实 时 查 询 定 期 存 款 余 额 的 途 径 并 确 保 查 询 (6) 未 支 取 存 款 受 损 责 任 由 存 款 银 行 承 担 (7) 如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须 由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授 权 的 人 员 持 授 权 10

委 托 书 共 同 办 理 (8)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存 款 银 行 须 提 供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时 的 支 付 保 证 承 诺 和 利 息 计 付 等 具 体 安 排 3.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开 户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全 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要 将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复 印 件 交 由 对 方 备 份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述 事 项 授 权 人 员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洽 谈 存 款 事 宜 并 签 订 存 款 协 议 的 人 员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单 独 申 请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履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补 足 已 提 取 资 金 部 分 的 息 差 ( 即 本 基 金 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 息 和 提 前 支 取 时 收 到 的 资 金 利 息 差 额 ) 5. 本 基 金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 含 一 年 ), 且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时, 应 本 着 便 于 基 金 的 安 全 保 管 和 日 常 监 督 核 查 的 原 则, 尽 量 选 择 基 金 托 管 人 营 业 地 址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 九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相 关 方 签 订 的 有 关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的 合 同, 应 该 发 送 复 印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完 整 的 基 金 档 案 资 料 七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收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等 有 关 事 项 ( 一 ) 指 令 的 发 送 形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只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通 过 swift 或 经 授 权 的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的 书 面 指 令,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认 可 的 指 令 形 式 接 收 的 传 真 方 式 的 书 面 指 令 应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确 认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其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指 令 负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其 11

发 送 指 令 数 据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二 ) 指 令 的 执 行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收 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行 事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有 任 何 模 糊 或 不 完 整, 其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及 时 就 该 等 指 令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寻 求 澄 清 或 确 认, 以 保 证 在 约 定 的 结 算 截 止 时 限 以 前 对 其 境 外 托 管 代 理 人 发 送 交 割 指 令 在 未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澄 清 或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在 寻 求 澄 清 或 确 认 期 间 造 成 的 延 误 所 导 致 的 损 失 负 责,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欺 诈 疏 忽 或 者 违 约 造 成 的 除 外 2. 如 果 没 有 其 他 另 外 的 说 明, 所 有 的 指 令 在 取 消 或 被 取 代 前 均 是 有 效 的 3.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故 意 疏 忽 失 职 或 不 诚 之 举 造 成 的 除 外 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下 达 指 令 时, 应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足 够 合 理 的 划 款 时 间 ( 三 ) 指 令 与 法 律 法 规 相 背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调 查 任 何 指 令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市 场 惯 例 的 义 务, 但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为 指 令 与 中 国 或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不 符,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无 须 按 指 令 行 事,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出 具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合 理 证 据 或 理 由, 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修 订 或 修 正 在 未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修 订 或 修 正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直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经 修 订 或 修 正 的 指 令 为 止 ( 四 ) 指 令 截 止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另 行 约 定 某 些 指 令 的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如 果 非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身 原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指 令, 为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人 交 易 安 全,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是 否 继 续 执 行 在 未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直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继 续 执 行 为 止 同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指 令 在 规 定 时 间 后 发 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欺 诈 疏 忽 或 者 违 约 造 成 的 除 外 ( 五 ) 指 令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提 供 经 授 权 的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名 单, 并 预 留 授 权 人 签 字 样 本, 在 指 令 无 法 以 SWIFT 发 送 的 情 况 下, 由 经 授 权 人 员 签 字, 发 出 相 应 书 面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以 合 理 审 慎 对 签 字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后 方 可 执 行,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上 述 形 式 审 查 不 得 延 误 对 指 令 的 执 行 基 金 12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确 保 只 由 被 授 权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该 等 书 面 指 令 ( 六 ) 授 权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改 或 终 止 被 授 权 人 的 授 权, 应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提 供 新 的 被 授 权 人 名 单 预 留 签 字 样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原 件 当 日 银 行 营 业 时 间 结 束 前 将 回 函 传 真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电 话 确 认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或 终 止 通 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传 真 形 式 发 出 的 回 函 确 认 时 开 始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应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发 出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 时 间,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七 ) 委 托 第 三 方 发 送 指 令 的 情 形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发 送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视 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有 效 指 令 需 载 明 如 下 内 容 : (1)SWIFT 指 令 发 报 方 BIC(Bank Identifier Code); (2)SWIFT 指 令 账 户 栏 位 中 载 明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账 户 号 ; (3) 适 用 的 SWIFT 报 文 类 型 和 SWIFT 报 文 发 送 时 间 上 述 内 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 若 第 三 方 发 送 指 令 存 在 错 误 延 误 等 不 当 行 为, 由 此 给 基 金 资 产 以 及 交 易 对 手 方 经 纪 商 等 相 关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由 于 第 三 方 发 送 指 令 存 在 错 误 延 误 等 不 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八 交 易 的 清 算 与 交 割 ( 一 ) 交 易 的 清 算 与 交 割 依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试 行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的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应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 或 证 券 ) 可 用 于 清 算 与 交 割 并 对 无 充 足 的 资 金 ( 或 证 券 ) 用 于 清 算 与 交 割 的 违 约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将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收 资 金 汇 划 及 交 易 过 户 记 录 获 取 等 职 责 委 托 给 境 外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在 结 算 指 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结 算 指 令, 该 等 指 令 需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包 含 所 有 要 素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将 该 结 算 指 令 按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地 交 易 规 则 准 确 及 时 地 办 理 结 算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欺 诈 疏 忽 或 者 违 约 之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其 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投 资 产 品 的 条 款 条 件 及 有 关 市 场 规 则 的 方 式 在 收 到 对 手 方 的 对 价 之 前 交 付 金 融 资 产 或 者 支 付 资 金 的 风 险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下, 应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起 法 律 诉 讼 或 对 责 任 方 采 取 类 似 措 施 以 追 究 责 任, 由 此 发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对 于 未 成 功 交 割 的 结 算 指 令 以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13

的 延 迟 交 收,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便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联 系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成 交 回 报 或 清 算 交 割 指 令 进 行 相 应 的 会 计 记 录,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交 割 情 况 调 整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所 作 出 的 会 计 记 录,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此 种 调 整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支 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管 理 不 慎,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二 ) 交 易 记 录 资 金 和 证 券 账 目 核 对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1.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对 外 披 露 净 值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保 证 实 际 交 易 结 果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2. 资 金 账 目 的 核 对 资 金 账 目 按 日 核 实, 账 实 相 符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资 金 余 额 报 告, 并 保 证 其 所 记 录 的 资 金 余 额 币 种 与 实 际 相 符 3. 证 券 账 目 的 核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每 日 核 对 证 券 账 户 中 证 券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证 券 数 量 月 度 报 告, 并 保 证 其 所 记 录 的 证 券 数 量 与 实 际 相 符 九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与 分 红 安 排 ( 一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处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1.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2.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但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因 节 假 日 而 休 市 的 日 期 除 外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16:00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开 放 日 的 上 述 有 关 数 据, 并 保 证 相 关 数 据 的 准 确 完 整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该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发 送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数 据, 双 方 各 自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5.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应 保 证 上 述 相 关 事 宜 按 时 进 行 6. 关 于 清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和 管 理 为 满 足 申 购 赎 回 及 分 红 资 金 汇 划 的 需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管 理 14

7. 申 购 赎 回 和 分 红 资 金 划 拨 规 定 拨 付 申 购 和 赎 回 款 或 进 行 基 金 分 红 时, 如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时 拨 付 ; 因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拨 付, 如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垫 款 义 务 8. 资 金 指 令 赎 回 和 分 红 资 金 划 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资 金 指 令 的 格 式 内 容 发 送 接 收 和 确 认 方 式 等 除 与 投 资 指 令 相 同 外, 其 他 部 分 另 行 规 定 ( 三 ) 申 购 资 金 1.T+2 日 16:00 前,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的 份 额, 并 将 清 算 确 认 的 有 效 数 据 和 资 金 数 据 汇 总 传 输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进 行 申 购 的 基 金 会 计 处 理 2.T+3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确 认 后 的 有 效 申 购 款 划 到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申 购 款 是 否 到 账, 并 对 申 购 资 金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如 款 项 不 能 按 时 到 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四 ) 赎 回 资 金 1.T+2 日 16:00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T 日 赎 回 确 认 数 据 汇 总 传 输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进 行 赎 回 的 基 金 会 计 处 理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账 户 资 金 充 足 划 款 指 令 于 T+10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赎 回 资 金 ( 含 赎 回 费 ) 于 同 日 上 午 划 往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TA 专 用 账 户 特 殊 情 况 时,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划 款 当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赎 回 资 金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3. 在 发 生 巨 额 或 者 占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0% 以 上 的 市 场 或 者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时,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五 ) 基 金 现 金 分 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分 红 方 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定 后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分 红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现 金 红 利 的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将 资 金 划 入 专 用 账 户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下 达 指 令 时, 应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必 需 的 划 款 时 间 十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 金 额 15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 复 核 程 序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估 值 时 间 点 计 算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基 金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2. 估 值 时 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个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T+1 日 完 成 T 日 估 值 3. 估 值 方 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A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B 首 次 发 行 且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且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2)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的 基 金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2) 其 他 基 金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若 基 金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 商 处 取 得, 并 及 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3)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1) 对 于 上 市 流 通 的 债 券,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16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2)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参 照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若 债 券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 商 处 取 得, 并 及 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4) 存 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 开 挂 牌 的 存 托 凭 证 按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5) 汇 率 本 基 金 外 币 资 产 价 值 计 算 中, 所 涉 及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港 元 欧 元 英 镑 和 日 元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基 金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为 准 涉 及 其 他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采 用 彭 博 金 融 终 端 提 供 的 估 值 日 各 种 货 币 对 美 元 折 算 率 并 采 用 套 算 的 方 法 进 行 折 算 (6) 税 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 务 的 处 理 的 真 实 准 确 负 责 (7)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款 第 1-8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款 第 1-8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差 错 类 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17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抗 拒,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18

的 直 接 损 失 (7)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3) 全 球 投 资 涉 及 不 同 市 场 及 时 区, 由 于 时 差 通 讯 或 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4)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停 市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19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2.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3.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2)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十 一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20

1.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 次,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4.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8.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告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十 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试 行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但 是,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所 做 出 的 信 息 披 露 或 公 开 (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21

告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澄 清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 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1. 职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宗 旨, 诚 实 信 用, 严 守 秘 密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规 定 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对 于 不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复 核 的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在 公 告 前 应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互 相 监 督, 保 证 其 履 行 按 照 法 定 方 式 和 限 时 披 露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公 开 披 露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1) 不 可 抗 力 ;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到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2. 程 序 按 有 关 规 定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起 草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需 要 披 露 的 事 项 时,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3. 信 息 文 本 的 存 放 予 以 披 露 的 信 息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投 资 者 可 以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22

十 三 基 金 费 用 和 税 收 ( 一 )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费 用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代 理 行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 二 )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0%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三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8%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8%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四 ) 基 金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需 根 据 与 指 数 所 有 人 Standard & Poor s Financial Service LLC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Standard & Poor s Financial Service LLC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0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当 计 提 的 指 数 使 用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设 定 最 低 年 缴 费 额 为 每 年 30000 美 元, 当 按 照 以 上 公 式 计 算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小 于 此 金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每 年 30000 美 元 标 准 来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五 )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划 拨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基 金 进 行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的 相 关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六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七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23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费 率 等 发 生 调 整,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此 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八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复 核 程 序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1.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等, 根 据 本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核 2.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数 使 用 费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开 始 后 次 日 计 提, 按 季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指 数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九 ) 违 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拒 绝 支 付 ( 十 )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对 基 金 投 资 征 收 的 相 关 税 费, 根 据 中 国 与 该 国 家 或 地 区 签 署 的 相 关 税 收 协 定 履 行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境 外 托 管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 务 的 处 理 的 真 实 准 确 负 责 十 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24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十 五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 一 ) 档 案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应 当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管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5 年 ( 二 ) 合 同 档 案 的 建 立 1.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与 本 基 金 账 务 处 理 资 金 划 拨 等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传 真 基 金 托 管 人 ( 三 ) 变 更 与 协 助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 人 接 收 相 应 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基 金 账 册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 并 保 存 至 少 十 五 年 以 上 十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25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交 接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 (5) 审 计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审 计 费 用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6)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公 告 ; (7)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布 破 产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交 接 :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 (5) 审 计 :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审 计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26

(6)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公 告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 四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并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期 间, 仍 有 权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十 七 禁 止 行 为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运 作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 回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拨 指 令, 或 违 规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指 令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相 互 兼 职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基 金 合 同 或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分 的 除 外 27

( 九 )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 销 证 券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4)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5) 购 买 不 动 产 ; (6)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7)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8)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9) 除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10)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11)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12)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十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十 八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二 ) 基 金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7)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3.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4.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九 违 约 责 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约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29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三 )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代 表 基 金 向 违 约 方 追 偿 但 是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不 可 抗 力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在 没 有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潜 在 损 失 等 ; ( 四 )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尽 力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五 )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七 ) 对 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八 ) 对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二 十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0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二 十 一 的 效 力 双 方 对 的 效 力 约 定 如 下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草 案,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草 案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文 本 为 正 式 文 本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三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 本 协 议 一 式 八 份, 协 议 双 方 各 持 二 份, 备 存 二 份,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一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二 十 二 其 他 事 项 如 发 生 有 权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承 担 司 法 协 助 义 务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二 十 三 的 签 订 本 协 议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签 订 地 签 订 日 31

( 草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