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Similar documents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标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4D F736F F D20C9FABBB7B9FAD6D 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2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密 级:

市六届人大--次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 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D F736F F D20342E31332D 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四、实施步骤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 docx)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2014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4D F736F F 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自评报告合成.doc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附件3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君泰所 稿纸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000545C.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隐公(元年~十一年)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E /...ec6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川人发〔2008〕74号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 E.doc

User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4D F736F F 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4D F736F F 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4D F736F F D20BBA6CBC9BDCCA1B 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Transcrip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江 苏 省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苏 教 规 2011 2 号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够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和 包 括 使 用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国 家 无 偿 调 拨 给 高 校 的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接 受 捐 赠 等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其 他 资 产, 其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 流 动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 一 )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货 币 资 金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存 货 等 ( 二 )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利 用 货 币 资 金 实 物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的 投 资 ( 三 )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单 位 价 值 在 规 定 标 准 以 上,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价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资 产, 如 : 图 书 家 具 等, 也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2 -

( 四 )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各 项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土 地 使 用 权 特 许 经 营 权 等 ( 五 ) 其 他 资 产 是 指 不 属 于 以 上 各 类 资 产 的 其 他 各 种 资 产 第 四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安 全 完 整 与 注 重 绩 效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与 使 用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资 产 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实 物 管 理 与 价 值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科 学 配 置 资 产, 并 将 新 增 资 产 纳 入 预 算, 形 成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实 施 产 权 管 理 ; 保 障 学 校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推 动 资 产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第 六 条 高 校 资 产 管 理 的 内 容 包 括 :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使 用 资 产 登 记 与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资 产 处 置 资 产 收 益 资 产 评 估 与 清 查 资 产 报 告 与 信 息 管 理 资 产 绩 效 管 理 监 督 管 理 与 奖 惩 等 第 七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管 理, 按 资 产 的 不 同 类 别, 分 别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八 条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是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领 导 机 构,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配 置 使 用 处 置 和 资 产 清 查 等 重 大 事 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的 重 大 事 项, 由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通 过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决 定 - 3 -

学 校 的 法 人 代 表 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直 接 负 责 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合 署 办 公 第 九 条 资 产 管 理 处 作 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主 管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策 ; 制 订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 二 ) 负 责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处 置 和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等 事 项 的 审 核 和 报 批 工 作 ; ( 三 ) 负 责 办 理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占 有 变 更 及 注 销 的 登 记 工 作 ;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清 产 核 资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 ( 四 ) 负 责 学 校 出 资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 ( 五 )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向 其 报 告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学 校 按 照 资 产 分 类 和 部 门 职 责, 对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分 工 如 下 : ( 一 ) 财 务 处 负 责 流 动 资 产 的 管 理 ; ( 二 ) 教 务 处 负 责 教 学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 含 实 验 室 配 套 家 具 ) 的 管 理 ; ( 三 ) 科 技 产 业 处 负 责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科 研 成 果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的 管 理 ;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负 责 学 校 投 资 企 业 中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 ( 四 ) 后 勤 管 理 处 负 责 土 地 使 用 权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管 理 ; 负 责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的 管 理 ; 负 责 植 物 的 管 理 ; 负 责 后 勤 服 务 总 - 4 -

公 司 占 有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 负 责 在 建 的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管 理 ; ( 五 )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学 校 校 名 校 誉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 负 责 接 受 捐 赠 物 资 并 提 出 调 配 使 用 方 案 ; 负 责 档 案 文 物 陈 列 品 及 捐 赠 物 资 的 管 理 ; ( 六 ) 图 书 馆 负 责 图 书 期 刊 及 数 字 资 源 的 管 理 ( 包 括 各 院 系 部 中 心 资 料 室 的 图 书 资 料 ); ( 七 )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用 于 经 营 的 房 屋 和 土 地 的 管 理 ; 负 责 学 校 已 交 付 使 用 的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的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策,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的 管 理, 制 订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 二 )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的 账 卡 管 理 清 查 登 记 统 计 报 告 及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要 求, 对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 三 ) 根 据 规 定 权 限, 审 核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的 配 置 使 用 处 置 等 事 项 ; ( 四 ) 接 受 学 校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报 告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对 所 使 用 的 资 产 实 施 日 常 管 理,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执 行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本 单 位 特 点, 制 定 本 单 位 各 类 资 产 的 管 理 细 则,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完 - 5 -

整,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率 ; ( 二 )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遵 循 谁 使 用, 谁 管 理 的 原 则 对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资 产 的 账 物 卡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 ( 三 ) 接 受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报 告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资 产 配 置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是 指 为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和 促 进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程 序 规 定, 通 过 购 置 和 接 受 调 拨 等 方 式 配 备 资 产 的 行 为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坚 持 依 法 配 置 保 障 需 要 科 学 合 理 优 化 结 构 勤 俭 节 约 从 严 控 制 的 原 则 第 十 四 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应 按 照 国 家 省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配 置 标 准 进 行, 没 有 规 定 配 置 标 准 的, 必 须 加 强 论 证, 从 严 控 制, 有 计 划 合 理 配 置 第 十 五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要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做 到 物 尽 其 用, 切 实 发 挥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对 闲 置 或 使 用 效 率 不 高 的 资 产 应 向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出 调 剂 申 请, 优 先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调 剂, 校 内 无 法 调 剂 的 可 按 规 范 程 序 对 外 转 让 第 十 六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购 置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资 产,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报 批 : ( 一 ) 需 购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本 单 位 资 产 存 量 情 况, 拟 订 下 一 年 度 资 产 增 量 计 划, 包 括 拟 购 资 产 的 品 名 - 6 -

数 量 金 额 经 费 来 源 等 ; ( 二 ) 学 校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审 核, 分 管 校 长 审 批 ( 大 额 度 购 置 计 划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 三 ) 校 内 各 单 位 凭 经 过 批 准 的 项 目 任 务 书 向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出 购 置 申 请 ; ( 四 ) 资 产 管 理 处 按 照 批 准 后 的 项 目 任 务 书 办 理 资 产 购 置 ; ( 五 ) 需 购 单 位 要 求 调 整 或 追 加 资 产 配 置, 需 要 经 过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资 产 购 置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购 置 单 台 套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项 目 评 审 第 十 八 条 以 学 校 名 义 无 偿 调 入 或 接 受 捐 赠 形 成 的 资 产 产 权 属 学 校, 由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统 筹 配 置 使 用, 并 按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入 账 第 十 九 条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及 时 进 行 验 收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录 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财 务 处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保 证 账 账 账 实 的 一 致 性 房 屋 建 筑 物 等 自 建 形 式 配 置 的 资 产,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和 权 属 证 书, 并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要 求, 及 时 做 好 该 部 分 资 产 的 领 用 使 用 登 记 和 会 计 入 账 工 作 对 于 无 法 及 时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的 自 建 资 产, 应 通 过 暂 估 形 式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入 账 工 作 第 四 章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包 括 校 内 自 用 和 对 外 投 资 - 7 -

出 租 出 借 等 方 式 其 中, 校 内 自 用 资 产 管 理 包 含 资 产 的 购 置 登 记 领 用 使 用 维 护 保 管 清 查 盘 点 资 产 处 置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等 行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应 首 先 保 证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应 坚 持 安 全 完 整 与 注 重 绩 效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积 极 推 进 国 有 资 产 整 合 与 共 享 共 用,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校 内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要 建 立 严 格 的 清 查 盘 点 制 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资 产 使 用 状 况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将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要 有 一 位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要 根 据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 要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资 产 管 理 员, 将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使 用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人 和 具 体 保 管 人 ; 要 利 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定 期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做 到 家 底 清 楚 账 账 相 符 账 物 相 符 第 二 十 四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的 资 产 管 理 员 要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要 随 意 变 动 资 产 管 理 员 变 动 时 要 填 写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交 接 清 单, 由 本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才 能 办 理 变 动 手 续 交 接 手 续 不 清, 移 交 人 员 不 得 离 岗 人 员 变 动 和 交 接 情 况 要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禁 用 占 用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担 保 对 外 投 资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外 出 租 出 借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 除 给 后 勤 服 务 公 司 租 赁 托 管 划 转 和 批 准 设 - 8 -

立 的 经 营 实 体 的 资 产 外 ) 必 须 履 行 申 报 批 准 手 续 第 五 章 资 产 处 置 与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学 校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移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 无 偿 调 拨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置 换 报 废 报 损 对 外 捐 赠 以 及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单 位 闲 置 资 产 ; ( 二 ) 因 技 术 原 因 并 经 过 科 学 论 证, 确 需 报 废 的 资 产 ; ( 三 ) 因 单 位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转 移 的 资 产 ; ( 四 ) 盘 亏 呆 账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资 产 ; ( 五 ) 已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且 无 法 使 用 的 资 产 ; ( 六 ) 需 要 资 产 处 置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应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进 行 审 核 审 批 或 报 备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或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按 照 江 苏 省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苏 教 规 2011 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的 批 复, 及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并 报 备 案 的 文 件, 是 学 校 办 理 产 权 变 动 和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审 批 权 限 : ( 一 )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土 地 车 辆 等 专 项 资 产 - 9 -

的 处 置,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的 核 销, 须 经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后, 报 省 财 政 厅 批 准 核 销 ; ( 二 ) 学 校 处 置 单 项 或 批 量 价 值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事 项, 由 学 校 报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后, 报 省 财 政 厅 审 批 ; ( 三 ) 学 校 处 置 单 项 或 批 量 价 值 在 3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300 万 元 ) 的 事 项, 由 学 校 审 核 后, 报 省 教 育 厅 审 批 后 报 财 政 厅 备 案 ; ( 四 ) 学 校 处 置 一 般 性 家 具 用 具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批 量 价 值 在 10 万 元 以 下 以 及 单 项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下 ( 不 含 500 元 ) 的 事 项, 由 学 校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后, 报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对 经 批 准 同 意 处 置 的 国 有 资 产,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其 中 : ( 一 ) 资 产 的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与 置 换 报 废 处 置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有 资 质 的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采 取 拍 卖 招 投 标 协 议 转 让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二 ) 符 合 资 产 评 估 行 为 的 资 产 处 置, 交 易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评 估 价 格,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低 于 评 估 价 格 的,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报 批 备 案 涉 及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等 易 导 致 环 境 污 染 等 安 全 隐 患 的 电 子 设 备 报 废 处 置, 应 按 照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电 子 废 物 处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苏 财 绩 2009 137 号 ) 规 定 执 行 ( 三 ) 资 产 的 报 损 处 置 : 根 据 批 准 文 件 办 理 核 销 手 续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是 指 校 内 各 单 位 对 外 对 内 在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权 上 的 纠 纷 涉 及 产 权 纠 纷 的, 事 发 单 位 要 及 时 报 告 资 产 管 理 处,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有 关 单 位 共 同 办 理 调 查 取 证 调 处, 或 提 交 司 法 部 门 调 处 校 内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 10 -

纠 纷 由 其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了 的,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调 解 或 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裁 定 第 六 章 资 产 收 益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是 指 学 校 出 租 出 借 处 置 资 产 和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税 金 评 估 费 拍 卖 佣 金 等 费 用 后 的 部 分 ( 一 )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收 益 : 是 指 高 校 利 用 闲 置 的 办 公 场 所 教 学 实 验 用 房 门 面 房 场 地 设 备 设 施 等 资 产, 采 取 出 租 出 借 等 方 式, 向 承 租 单 位 和 个 人 等 特 定 对 象 收 取 的 租 金 承 包 费 使 用 费 占 用 费 广 告 费 管 理 费 等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收 益 ( 二 )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 是 指 高 校 单 独 对 外 投 资 或 利 用 单 位 资 产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资 投 资 等 取 得 的 收 益 ( 三 )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 是 指 省 级 单 位 经 批 准 将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转 让 资 产 置 换 资 产 核 销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包 括 资 产 出 售 收 入 出 让 收 入 置 换 差 价 收 入 报 废 报 损 残 值 变 价 收 入 等 扣 除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净 收 益 ( 四 )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应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如 实 反 映 和 收 缴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隐 瞒 截 留 挤 占 坐 支 和 挪 用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必 须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管 理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要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政 府 非 - 11 -

税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及 时 上 缴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的 流 失 第 七 章 资 产 评 估 与 清 查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对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 ( 一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改 制 为 企 业 ; ( 二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 三 )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 ( 四 ) 资 产 拍 卖 转 让 置 换 ; ( 五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租 赁 给 非 国 有 单 位 ; ( 六 ) 确 定 涉 讼 资 产 价 值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评 估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 一 ) 经 批 准 学 校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给 其 他 国 有 单 位 的 ; ( 二 ) 学 校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或 国 有 单 位 之 间 的 合 并 资 产 划 转 置 换 和 转 让 ; ( 三 ) 发 生 其 他 不 影 响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的 特 殊 产 权 变 动 行 为, 报 经 省 财 政 厅 确 认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资 产 评 估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如 实 向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客 观 性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 12 -

第 三 十 八 条 资 产 清 查 是 指 学 校 在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自 身 需 求 下, 按 照 规 定 政 策 程 序 和 方 法, 对 本 单 位 进 行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依 法 认 定 各 项 资 产 损 溢, 真 实 反 映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使 用 状 况 的 工 作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 ( 一 ) 根 据 国 家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或 者 省 教 育 厅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被 纳 入 统 一 组 织 的 资 产 清 查 范 围 的 ; ( 二 ) 进 行 重 大 改 革 或 者 整 体 部 分 改 制 为 企 业 的 ; ( 三 )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资 产 严 重 损 失 的 ; ( 四 ) 会 计 信 息 严 重 失 真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出 现 重 大 流 失 的 ; ( 五 ) 会 计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更 改, 涉 及 资 产 核 算 方 法 发 生 重 要 变 化 的 ; ( 六 ) 内 部 机 构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或 人 员 重 大 变 动 的 ; ( 七 ) 上 级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资 产 清 查 具 体 工 作 按 照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财 绩 2007 5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执 行 第 八 章 资 产 信 息 管 理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使 用 江 苏 省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全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现 状 以 及 配 置 使 用 处 置 等 环 节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校 内 各 单 位 要 配 合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规 范 使 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状 况, 按 照 - 13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报 表 格 式 及 内 容 做 出 报 告 学 校 必 须 定 期 报 告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的 收 益 收 缴 工 作,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对 于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长 期 无 收 益 的 应 进 行 分 析 说 明 学 校 在 报 送 报 表 时, 应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信 息 真 实 数 字 准 确, 同 时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变 动 使 用 和 结 存 情 况 做 出 文 字 说 明 第 四 十 二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要 按 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填 报 相 关 报 表, 应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数 据 准 确 校 内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负 责 第 九 章 资 产 绩 效 管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是 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财 务 报 告 财 产 清 查 盘 点 资 产 统 计 报 告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化 数 据 库 等 资 料, 采 用 多 层 次 指 标 体 系 和 采 取 多 因 素 的 方 式 方 法, 科 学 考 核 和 评 价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效 益 的 行 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应 当 包 括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使 用 和 处 置 等 主 要 内 容 第 四 十 四 条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和 考 核 体 系, 按 照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合 理 客 观 公 正 规 范 可 行 的 方 法 标 准 和 程 序, 真 实 地 反 映 和 评 价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应 当 坚 持 分 类 考 核 与 综 合 考 核 相 结 合, 日 常 考 核 与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绩 效 考 核 与 预 算 考 评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采 用 多 元 化 的 指 标 体 系 和 科 学 的 方 式 方 - 14 -

法,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完 整 性 和 有 效 性 第 十 章 监 督 管 理 与 奖 惩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监 督 与 审 计 监 督, 事 前 监 督 与 事 中 监 督 和 事 后 监 督, 日 常 监 督 与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单 位 资 产 监 管 体 系 第 四 十 七 条 校 内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都 有 管 好 用 好 资 产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依 法 维 护 其 安 全 完 整 学 校 将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纳 入 部 门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范 围, 涉 及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的 审 计 应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参 与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合 理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将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单 位 和 个 人, 加 强 对 国 有 资 产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的 考 核, 依 法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各 归 口 管 理 单 位 每 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具 体 可 采 用 帐 表 检 查 实 物 检 查 以 及 抽 查 联 查 等 方 式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是 一 项 互 相 协 调 互 相 配 合 的 系 统 工 程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从 计 划 购 置 保 管 使 用 维 修 报 废 到 出 售 转 让 都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学 校 建 立 资 产 管 理 奖 惩 制 度, 对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 对 工 作 失 责,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应 按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资 产 管 理 处 有 权 责 令 其 改 正 ; 情 况 严 重 的, 学 校 将 追 究 主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 15 -

( 一 ) 未 按 其 职 责 要 求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对 资 产 流 失 或 浪 费 不 反 映 不 报 告,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的 ; ( 二 ) 未 如 实 进 行 产 权 登 记 填 报 资 产 报 表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 ( 三 ) 擅 自 提 供 担 保 的 ; ( 四 ) 擅 自 转 让 处 置 资 产 和 用 于 出 租 出 借 对 外 投 资 经 营 的 ; ( 五 ) 弄 虚 作 假, 以 各 种 名 目 侵 占 资 产 和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六 ) 对 资 产 收 益 不 认 真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不 按 规 定 收 缴 资 产 收 益 的 ; ( 七 ) 对 长 期 闲 置 低 效 运 转 或 超 标 准 配 置 资 产,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调 剂 的 ( 八 ) 对 形 成 盘 亏 呆 账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资 产 的 学 校 全 资 和 控 股 企 业, 人 员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追 究 执 行 江 苏 省 省 属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苏 国 资 2010 90 号 )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各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使 用 人 员, 违 反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政 策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大 量 流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颁 发 的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锡 职 院 资 2013 1 号 ) 同 时 废 止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