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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牥慴楯湄慴攠⡄㨲〱㌰㈲㘲㈵㌵㘫〸✰〧⤊⽐牯摵捥爠⡐䑆汩戠㜮〮㌠⡃⬫⽗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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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完 成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的 修 订,8 月 完 成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办 法 的 修 订, 于 1 月 和 11 月 分 别 对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修 订 ; 积 极 维 护 与 投 资 者 的 互 动 平 台,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股 东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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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基 本 信 息... 1 二 主 要 指 标 三 实 际 资 本 四 最 低 资 本 五 风 险 综 合 评 级 六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七 流 动 性 风 险 八 监 管 机 构 对 公 司 采 取 的 监 管

荷 人 據 台 前 1624 年 前 有 名 稱 為 馬 加 大 鄂 的 原 住 民 部 族, 在 岡 山 一 帶 形 成 大 傑 巔 社 明 天 啟 四 年 1624 年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台 灣 西 南 部 建 立 殖 民 地 崇 禎 八 年 1635 年 高 雄 縣 岡 山 地

Transcription:

服 务 类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试 点 方 案 编 制 及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重 招 ) 项 目 编 号 : 0877-15GZTP01D382-1 采 购 人 :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5 一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二 采 购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三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5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8 一 说 明... 9 二 招 标 文 件... 10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10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2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13 六 质 疑... 15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15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16 九 适 用 法 律... 17 附 表 一 : 初 步 评 审 表... 18 附 表 二 : 商 务 评 分 表... 19 附 表 三 : 服 务 方 案 评 分 表... 2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21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4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26 一 自 查 表... 27 附 件 1.1 评 审 项 目 自 查 表... 27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28 附 件 2.1 投 标 函... 28 附 件 2.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30 附 件 2.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32 附 件 2.4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34 附 件 2.4.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35 附 件 2.4.2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申 请 ( 参 考 格 式 )... 36 1

附 件 2.4.3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36 附 件 2.4.4 承 诺 书... 36 三 商 务 部 分... 37 附 件 3.1 投 标 人 综 合 概 况... 37 附 件 3.2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39 附 件 3.3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40 附 表 3.5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有 )... 41 附 表 3.6 投 标 人 认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41 四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41 附 表 4.1 服 务 工 作 方 案 ( 投 标 人 自 定 格 式 );... 41 附 表 4.2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服 务 方 案 资 料 ( 如 有 )... 41 五 价 格 部 分... 42 5.1 开 标 一 览 表... 42 附 件 5.2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如 有 )... 42 六 唱 标 信 封... 43 附 件 6.1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43 2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 采 购 人 ) 的 委 托, 对 广 东 省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试 点 方 案 编 制 及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重 招 )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现 将 该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0877-15GZTP01D382-1, 请 点 击 打 开 ) 进 行 公 示, 期 间 为 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五 个 工 作 日 1.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0877-15GZTP01D382-1 2.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试 点 方 案 编 制 及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重 招 ) 3.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4.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编 号 :C9999( 其 他 服 务 类 ) 5. 采 购 预 算 :75 万 元 6.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 序 号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服 务 期 限 最 高 限 价 1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试 点 方 案 编 制 及 技 术 咨 询 1 项 合 同 签 订 后 50 天 75 万 元 备 注 :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7.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1) 投 标 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得 转 包 投 标 人 凭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公 章 ) 前 往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8.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期 间 ( 办 公 时 间 内,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2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只 接 受 报 名 购 买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9.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 日 9 时 30 分 ( 注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小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10.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45 号 紫 园 商 务 大 厦 2003 单 元 11.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 日 9 时 30 分 12. 开 标 评 标 地 点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45 号 紫 园 商 务 大 厦 2003 单 元 十 采 购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 采 购 人 :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地 址 : 广 州 中 山 七 路 343 号 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45 号 东 山 紫 园 商 务 大 厦 2003 室 联 系 人 : 黎 工 蔡 工 电 话 :020-37816286 传 真 :020-37816137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4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 说 明 : 招 标 文 件 中, 如 标 有 的 条 款 均 为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指 标, 投 标 人 须 进 行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人 若 有 一 项 带 的 条 款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 将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如 标 有 的 条 款 均 为 评 审 的 重 要 评 分 指 标, 投 标 人 若 有 部 分 条 款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其 响 应 性 评 审 严 重 扣 分 ) 一 项 目 与 项 目 单 位 概 要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首 次 提 出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这 标 志 着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建 设 已 作 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 被 提 升 至 国 家 战 略 层 面 我 省 高 度 重 视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工 作, 省 领 导 多 次 作 出 批 示 根 据 省 领 导 的 批 示 和 省 委 改 革 办 印 发 了 广 东 省 推 进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实 施 方 案 ( 粤 委 办 [2014]23 号 ), 将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列 为 我 省 向 国 家 积 极 争 取 的 改 革 试 点 事 项 之 一, 开 展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试 点 工 作 2 项 目 单 位 情 况 :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为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行 政 类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任 务 是 承 担 林 业 系 统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组 织 指 导 全 省 森 林 陆 生 野 生 动 植 物 及 湿 地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建 设 等 级 评 审 和 资 源 调 查 保 护 监 测 工 作 根 据 省 林 业 厅 的 安 排, 承 担 开 展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试 点 工 作 二 投 资 必 要 性 分 析 我 省 高 度 重 视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工 作, 根 据 省 领 导 的 批 示 和 相 关 文 件, 我 省 将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列 为 向 国 家 积 极 争 取 的 改 革 试 点 事 项 之 一 同 时, 项 目 的 实 施 对 解 决 自 然 生 态 整 体 性 和 建 设 管 理 分 割 性 之 间 存 在 现 实 矛 盾, 创 新 保 护 模 式 和 管 理 体 制, 妥 善 处 理 资 源 保 护 与 合 理 利 用 的 关 系, 充 分 挖 掘 自 然 禀 赋 打 造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品 牌 有 重 要 意 义 三 研 究 基 础 国 家 公 园 是 对 我 国 自 然 和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地 的 创 新 保 护 模 式, 近 两 年, 我 省 无 类 似 项 目, 但 在 云 南 省 开 展 了 相 类 似 的 一 系 列 工 作 云 南 省 于 2006 年 开 始 国 家 公 园 的 试 点 建 设, 成 立 香 格 里 拉 普 达 措 国 家 公 园,2008 年 6 月, 国 家 林 业 局 发 出 通 知, 同 意 将 云 南 省 列 为 国 家 公 园 建 设 试 点 省, 至 今 云 南 省 已 经 建 立 8 个 国 家 公 园, 并 由 一 些 学 者 专 家 及 工 作 人 员 等 建 立 起 一 系 列 的 规 范 规 章 等, 正 在 逐 步 完 善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建 设 云 南 省 的 试 点 工 作 也 取 得 了 很 大 成 效, 通 过 试 点, 增 加 了 省 内 生 态 保 护 面 积, 保 护 地 的 自 然 资 源 保 持 趋 于 完 整 和 稳 定, 生 态 状 况 有 了 明 显 改 善, 强 化 了 生 态 保 护 ; 带 动 了 社 区 发 展, 国 家 公 园 周 边 社 区 群 众 收 入 成 倍 增 长,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 传 播 了 生 态 文 化, 不 仅 使 当 地 群 众 相 信 了 绿 水 青 山 就 是 金 山 银 山, 增 强 了 建 设 生 态 保 护 生 态 的 自 觉 性, 更 使 广 大 游 客 感 受 到 了 自 然 之 美 生 态 之 美 和 谐 之 美, 5

向 社 会 大 众 传 播 了 生 态 文 化 知 识, 增 强 了 生 态 文 明 意 识, 为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营 造 了 良 好 的 环 境 四 生 产 建 设 条 件 分 析 一 是 省 领 导 高 度 重 视 该 项 工 作, 并 多 次 作 出 批 示 ; 二 是 广 东 省 作 为 我 国 改 革 开 发 的 前 沿, 具 有 敢 为 人 先 求 真 务 实 的 改 革 精 神 和 丰 富 的 改 革 经 验 ; 三 是 广 东 省 生 物 多 样 性 丰 富, 具 有 独 特 的 自 然 禀 赋 和 生 态 优 势, 南 岭 亚 热 带 常 绿 阔 叶 林 万 绿 湖 湖 泊 湿 地 和 森 林 景 观 丹 霞 地 质 地 貌 景 观 海 岛 森 林 和 红 树 林 生 态 系 统 等 自 然 资 源 和 景 观 都 具 备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的 良 好 基 础 五 建 设 方 案 1 项 目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实 施, 规 划 从 省 内 大 山 系 大 水 系 和 海 洋 与 岛 屿 等 生 态 系 统 中 精 选 出 具 代 表 性 的 区 域 作 为 国 家 公 园 试 点 2 前 期 工 作 计 划 : 启 动 我 省 国 家 公 园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建 立 试 点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启 动 资 源 调 查 筛 选 试 点 区 域 和 编 制 试 点 规 划 工 作 ;; 在 上 述 工 作 基 础 上 形 成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后, 启 动 试 点 建 设 工 作 3 工 作 内 容 :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试 点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编 制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开 展 省 内 外 调 研, 编 制 全 省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提 出 试 点 单 位 备 选 名 单, 明 确 试 点 单 位 及 编 制 试 点 方 案, 委 托 开 展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建 设 理 论 与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编 制 广 东 国 家 公 园 申 报 等 系 列 规 范 及 技 术 标 准, 并 提 供 日 常 随 时 咨 询 服 务 六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支 持 环 节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支 持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 1. 组 织 召 开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会 议 专 家 委 员 会 工 作 会 议 等 ; 2.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及 专 家 赴 云 南 省 调 研 国 家 公 园 建 设 管 理 情 况 ; 3. 编 制 全 省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 4. 提 出 试 点 备 选 清 单, 确 定 试 点 单 位 及 编 制 试 点 方 案 ; 5. 开 展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建 设 理 论 与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 6. 研 究 编 制 广 东 国 家 公 园 申 报 等 系 列 规 范 及 技 术 标 准 ; 7. 到 试 点 区 域 调 研, 督 促 指 导 开 展 试 点 建 设 七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具 体 成 果 : 编 制 广 东 省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制 度 和 广 东 省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试 点 工 作 专 家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 编 制 全 省 试 点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提 出 试 点 区 域 备 选 名 单 ; 确 定 试 点 单 位, 编 制 试 点 方 案 ; 开 展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建 设 理 论 与 发 展 战 略 6

研 究 ; 编 制 广 东 省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申 报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基 本 条 件 广 东 省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评 审 标 准 等 规 范 及 技 术 标 准 通 过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试 点 工 作, 科 学 分 区 管 理 和 合 理 利 用, 妥 善 处 理 资 源 保 护 与 合 理 利 用 的 关 系, 避 免 资 源 的 无 序 开 发 和 过 度 消 耗, 改 善 我 省 生 态 状 况, 强 化 生 态 保 护 ; 依 托 国 家 公 园 试 点 建 设, 对 山 水 林 田 湖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保 护 修 复, 优 化 了 经 济 社 会 人 口 与 生 态 环 境 资 源 的 配 置, 优 化 了 国 土 空 间 格 局 ; 在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基 础 上, 优 化 整 合 我 省 现 有 保 护 区 域, 完 善 保 护 体 系, 发 挥 资 源 优 势, 满 足 热 门 日 益 增 长 的 生 态 文 化 需 求 ; 通 过 建 立 国 家 体 制 打 造 生 态 旅 游 品 牌, 树 立 我 省 良 好 的 生 态 保 护 形 象 ; 国 家 公 园 的 建 立 也 带 动 周 边 社 区 发 展, 通 过 相 关 旅 游 收 入 社 区 项 目 扶 持 资 金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管 护 工 作 工 资 性 收 入 等 方 面, 增 加 社 区 群 众 的 收 入, 提 高 社 区 群 众 的 生 活 水 平 八 付 款 方 式 1. 双 方 签 订 服 务 技 术 合 同 后,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30%; 研 究 成 果 通 过 专 家 审 查 验 收 后,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70% 2. 中 标 人 凭 以 下 有 效 文 件 与 采 购 人 结 算 : (1) 合 同 ; (2) 中 标 人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 (3) 验 收 报 告 ( 加 盖 采 购 人 公 章 ); (4) 中 标 通 知 书 3. 因 采 购 人 使 用 的 是 财 政 资 金, 采 购 人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付 款 时 间 为 向 政 府 采 购 支 付 部 门 提 出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申 请 手 续 的 时 间 ( 不 含 政 府 财 政 支 付 部 门 审 核 的 时 间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支 付 申 请 手 续 后 即 视 为 采 购 人 已 经 按 期 支 付 4. 其 它 要 求 : 投 标 人 如 有 要 求 采 购 人 配 合 情 况, 请 给 予 说 明 7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目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2.1 定 义 采 购 人 采 购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详 见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2.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关 于 联 合 体 具 体 要 求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第 四 点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5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6) 其 他 : 图 纸 ; 无 6 踏 勘 现 场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9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样 板 无 ; 采 购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并 请 提 前 与 采 购 人 联 系 项 目 现 场 : 1. 采 购 人 不 统 一 组 织 答 疑 会 2. 投 标 人 质 疑 期 限 :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澄 清 或 修 改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十 五 天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征 得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同 意 并 书 面 确 认 后, 可 不 改 变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文 件 由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五 部 分 组 成 一 本 投 标 文 件 12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本 次 招 标 分 包 情 况 : 本 次 招 标 不 分 子 包,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13 投 标 报 价 本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为 :75 万 元 14 备 选 方 案 不 接 受 15.1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7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服 务 方 案 和 维 护 能 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15000 元 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1 天 ( 开 标 会 现 场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方 式 : 以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支 票 或 保 函 方 式 4.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 收 款 人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广 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广 发 大 厦 支 行 帐 号 :101001516010013984 19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6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和 副 本 5 份 20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密 封 包 封 内 含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和 副 本 5 份 ; 8

条 目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唱 标 信 封 密 封 包 封 为 1 包 内 含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光 盘 1 份 ; 22 开 标 开 标 时 间 和 开 标 地 点 详 见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第 11 12 点 23 评 标 委 员 会 24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4 人 和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共 5 人 组 成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内 容 商 务 部 分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权 重 30% 60% 10% 分 值 30 分 60 分 10 分 28.1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2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28.3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1.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2.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gdgpo.gov.cn/) 3.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网 (http://www.gztpc.com) 中 标 公 告 在 相 关 网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32.3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 是 指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的 最 终 服 务 对 象,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2.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是 指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 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2.7 采 购 合 同 : 是 指 由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签 订 的 规 定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2.8 日 天 系 指 公 历 日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政 府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 本 条 款 不 适 用 )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9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其 他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7)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踏 勘 现 场 6.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时 间 和 要 求 对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以 便 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 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所 有 的 资 料 6.2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7.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质 疑 期 限 以 前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7.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8.l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以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8.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确 认 8.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9.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0

9.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五 部 分 组 成 ( 每 包 投 标 文 件 独 立 编 制 ), 详 见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2 唱 标 信 封 必 须 另 单 独 分 装, 详 见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3 投 标 样 板 (1) 本 项 目 如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样 板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收 取 样 板 时 没 有 对 样 板 外 观 进 行 验 收 及 性 能 测 试, 对 样 板 的 破 损 或 质 量 概 不 负 责 ; (2) 由 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存 放 样 板 的 空 间 有 限, 请 各 有 关 供 应 商 支 持 配 合, 除 了 第 一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样 板 外, 其 余 投 标 样 板 于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后 5 日 内 取 回, 否 则 视 同 供 应 商 不 再 认 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进 行 处 理 (3)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样 板 应 标 注 :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货 物 / 样 板 名 称 型 号 / 规 格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内 容, 投 标 样 板 内 容 及 数 量,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条 款 不 适 用 ) 10. 投 标 的 语 言 10.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11.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2.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2.1 本 次 招 标 分 包 情 况,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本 项 目 ( 或 子 包 ) 中 所 有 服 务 进 行 投 标 12.2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2.3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12.4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2.5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3. 投 标 报 价 13.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3.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确 定 的 格 式 报 出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13.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2)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3) 应 包 含 伴 随 服 务 的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13.4 投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3.5 本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采 购 预 算 ( 或 最 高 限 价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4. 备 选 方 案 14.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条 款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的 除 外 15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1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5.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6. 证 明 投 标 标 的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16.1 投 标 人 提 交 证 明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声 明 文 件 16.2 证 明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数 据 资 料 等 17. 投 标 保 证 金 17.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7.2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交 纳 形 式 交 纳 时 间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保 证 金 转 账 底 单 请 传 真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020-37816137), 并 注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及 所 投 包 组 号 ( 如 有 ) (2) 汇 款 账 号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相 一 致, 否 则 将 不 予 受 理 17.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7.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7.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并 执 行 了 缴 交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规 定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7.6 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因 此 而 造 成 采 购 人 的 损 失 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3)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如 有 ); (4) 中 标 后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缴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 (5)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18. 投 标 有 效 期 18.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 天 19.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9.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9.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9.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0.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0.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20.2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和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点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20.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2

21.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1.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21.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22. 开 标 22.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投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2.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委 托 的 机 构 检 查 并 见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2.3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3.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23.1 评 标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审 专 家 ( 含 采 购 人 代 表 ) 不 得 参 与 同 自 己 或 任 职 单 位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评 标 活 动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监 管 部 门 也 可 以 要 求 其 回 避 : (1)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3 年 内 曾 在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 包 括 一 般 工 作 ) 或 担 任 顾 问, 或 与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发 生 过 法 律 纠 纷 ; (2) 任 职 单 位 与 采 购 人 或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存 在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3) 曾 经 参 加 过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进 口 产 品 或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采 购 方 式 的 论 证 和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4) 是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控 股 或 参 股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与 该 供 应 商 存 在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5)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之 间 具 有 配 偶 近 亲 属 关 系 ; (6) 同 一 单 位 的 评 审 专 家 在 同 一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超 过 两 名 ; (7)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公 正 性 情 形 23.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商 务 评 议 服 务 方 案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24. 评 标 原 则 和 方 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招 标 评 标 的 规 定 方 法, 结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制 订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24.1 本 次 评 标 方 法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包 括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详 见 附 表 一 初 步 评 审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不 能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5.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大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单 价 汇 总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13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5.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5.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5.4.1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8)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服 务 方 案 与 商 务 的 ( 即 标 注 * 号 条 款 ) 条 款 产 生 偏 离 的 (9)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10)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6.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7. 比 较 与 评 价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的 采 购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就 各 个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服 务 方 案 对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1) 商 务 评 审 : 具 体 评 分 项 明 细 及 各 单 项 所 占 权 重 详 见 附 表 二 商 务 评 分 表 (2) 服 务 方 案 评 审 : 具 体 评 分 项 明 细 及 各 单 项 所 占 权 重 详 见 附 表 三 服 务 方 案 评 分 表 (3) 价 格 评 审 : 为 客 观 计 算 得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分 标 准 ( 公 式 ): 投 标 人 价 格 得 分 = 投 标 总 价 14 价 格 分 值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中 的 最 低 投 标 总 价 备 注 : 1 价 格 修 正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中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为 供 货 范 围 ( 包 括 服 务 缺 漏 项, 而 进 行 调 整 的, 调 整 价 为 该 项 目 在 其 他 有 效 投 标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价 格,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 181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对 于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项 目,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谈 判 文 件 询 价 文 件 中 作 出 规 定,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10%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具 体 扣 除 比 例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定 采 购 人 确 定 本 采 购 项 目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27.2 各 评 委 独 立 地 对 每 个 投 标 人 分 别 评 出 商 务 得 分 和 服 务 方 案 得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分 再 取 各 评 委 的 服 务 方 案 商 务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方 案 得 分 和 商 务 得 分 价 格 得 分 按 价 格 评 审 办 法 评 分 将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方 案 得 分 商 务 得 分 和 价 格 得 分 相 加, 计 算 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将 综 合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得 出 投 标 人 名 次 (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服 务 方 案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 28. 授 标 28.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人 数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8.2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28.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标 公 告 当 日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8.4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不 按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招 标 29. 项 目 废 标 处 理 29.1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下 列 情 况 出 现 将 作 废 标 处 理 : (1) 符 合 专 业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六 质 疑 30.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质 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31. 招 标 服 务 费 31.1 中 标 人 应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时, 以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支 票 或 现 金 方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及 帐 号 如 下 : 收 款 人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市 东 城 支 行 帐 号 :3602031409200624988 31.3 中 标 服 务 费 币 种 与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中 标 价 的 币 种 相 同 31.4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列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31.5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和 规 定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2002]1980 号 文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 中 标 金 额 作 为 收 费 的 计 算 依 据 具 体 如 下 : 15

招 标 类 型 中 标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 费 率 金 额 ( 万 元 ) 100 以 下 1.5% 1.5% 1.00% 100-500 1.1% 0.8% 0.70%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2. 合 同 的 订 立 32.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2.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2.3 履 约 保 证 金 32.3.1 中 标 人 应 在 签 署 合 同 后 10 天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可 按 照 下 述 方 式 提 交 : (1) 履 约 保 证 金 采 用 电 汇 转 帐 方 式 提 交 ( 注 明 中 标 通 知 书 编 号 ) 中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资 金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的 十 个 日 历 日 内 到 帐, 以 银 行 收 到 为 准 ) 保 证 金 汇 入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待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及 结 算 完 毕 后 28 日 内, 采 购 人 将 把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息 退 还 中 标 人 (2) 采 用 履 约 保 函 方 式 : 应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由 银 行 支 行 及 以 上 机 构 出 具 的 履 约 保 函 保 函 格 式 如 与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不 相 符 则 要 事 先 征 求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才 视 为 有 效 履 约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生 效 日 期 起 至 该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及 结 算 完 毕 后 28 日 内 有 效 若 项 目 未 能 按 期 完 工, 保 函 必 须 延 期, 延 期 银 行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如 果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先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函 有 效 期 到 达, 中 标 人 应 在 原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函 有 效 期 满 前 15 天 内, 无 条 件 办 理 履 约 保 函 延 期 手 续, 否 则 视 为 中 标 人 违 约, 采 购 人 可 在 履 约 保 函 到 期 前 将 履 约 保 函 金 额 转 为 现 金 存 入 履 约 保 证 金 账 户 (3) 采 购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方 式 32.3.2 如 果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有 充 分 理 由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招 标 33. 合 同 的 履 行 33.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3.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4. 发 票 34.1 该 项 目 获 得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执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的 发 票 必 须 是 由 中 标 人 开 具, 不 得 以 其 16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名 义 出 具 35. 质 疑 35.1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九 适 用 法 律 36. 采 购 人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17

附 表 一 : 初 步 评 审 表 初 步 评 审 表 1.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合 格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评 审 内 容 A B C 资 格 性 审 查 2. 投 标 函 已 提 交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有 效 性 ; 4.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5.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有 效 性 及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6.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 符 合 性 审 查 7.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8.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服 务 方 案 与 商 务 的 ( 即 标 注 * 号 条 款 ) 条 款 无 产 生 偏 离 ; 9. 投 标 总 金 额 是 否 不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最 高 限 价 ); 10.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结 论 备 注 : 1. 投 标 人 分 栏 中 填 写 表 示 该 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表 示 该 项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则 该 投 标 人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详 细 评 审 18

附 表 二 : 商 务 评 分 表 商 务 评 分 表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1. 投 标 人 综 合 实 力 2. 投 标 人 履 约 能 力 3. 服 务 的 便 利 性 4. 5. 同 类 项 目 经 验 ( 提 供 2012 年 至 今 的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以 合 同 为 依 据 ) 本 项 目 团 队 实 力 ( 项 目 经 理 及 团 队 成 员 的 学 历 资 质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根 据 业 务 水 平 服 务 效 率 服 务 质 量 业 内 口 碑 等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横 向 比 较 优 秀 :5-4 分 ; 良 好 :3-2 分 ; 一 般 :1-0 分 ; 投 标 人 具 有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得 3 分 ; 项 目 主 持 具 有 编 制 国 家 级 保 护 地 总 体 规 划 及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经 历 的 得 3 分, 缺 一 或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注 册 地 在 广 州 的 3 分 注 册 地 在 广 东 省 内 ( 广 州 除 外 ) 的 2 分 注 册 地 在 广 东 省 外 的 1 分 2012 年 至 今 承 担 过 的 省 级 及 以 上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提 供 1 个 合 同 得 1 分, 此 项 累 计 最 高 得 8 分 须 提 供 合 同 清 晰 扫 描 件 1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作 经 历 15 年 以 上, 具 有 林 学 相 关 专 业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3 分, 其 它 不 得 分 ; 2 投 入 的 服 务 人 员 具 有 林 学 园 林 和 城 乡 规 划 教 育 背 景 在 此 基 础 上, 具 有 高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每 一 名 加 1 分 满 分 5 分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以 及 近 半 年 的 社 保 证 明 扫 描 件,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或 资 料 模 糊 等 不 得 分 合 计 30 分 备 注 :⑴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⑵ 仅 对 已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分 ; 评 分 小 数 点 保 留 至 0.1; 5 6 3 8 8 19

附 表 三 : 服 务 方 案 评 分 表 1. 2. 3. 服 务 方 案 评 分 表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对 项 目 总 体 服 务 范 围 的 理 解 程 度 和 响 应 情 况 对 广 东 省 现 有 保 护 地 的 熟 悉 与 认 识 程 度 工 作 方 案 内 容 工 作 计 划 进 度 安 排 及 技 术 路 线 4. 项 项 目 前 期 研 究 5. 合 理 化 建 议 完 全 理 解 项 目 总 体 服 务 范 围, 优 于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1-16 分 ; 基 本 理 解 项 目 总 体 服 务 范 围, 大 部 分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6-10 分 ; 未 理 解 项 目 总 体 服 务 范 围, 部 分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0-5 分 ; 非 常 熟 悉, 认 知 清 晰 :7-8 分 ; 比 较 熟 悉, 认 识 一 般 :5-6 分 ; 不 够 熟 悉, 认 知 模 糊 :0-4 分 (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扫 描 件 ) 对 工 作 方 案 内 容 可 操 作 性 逻 辑 关 系 针 对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优 秀 :7-8 分 ; 良 好 :5-6 分 ; 一 般 :0-4 分 ; 对 本 项 目 各 阶 段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合 理, 并 与 工 作 内 容 吻 合 等 方 面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优 秀 :7-8 分 ; 良 好 : 5-6 分 ; 一 般 :0-4 分 ; 横 向 比 较 优 秀 :10-12 分 ; 良 好 :7-9 分 ; 一 般 : 0-6 分 ;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相 关 建 议 或 提 出 对 技 术 重 点 难 点 的 解 决 办 法 措 施, 根 据 各 投 标 人 的 建 议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优 秀 :7-8 分 ; 良 好 :5-6 分 ; 一 般 :0-4 分 ; 合 计 60 分 备 注 : 仅 对 已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分 ; 评 分 小 数 点 保 留 至 0.1 16 8 8 8 12 8 2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 服 务 类 ) 采 购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21

甲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乙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编 号 : 根 据 项 目 的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一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 预 算 ) 金 额 为 ( 大 写 ): 元 ( 元 ) 人 民 币 二 服 务 范 围 和 具 体 要 求 ( 见 用 户 需 求 书 ) 甲 方 聘 请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1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服 务 指 2... 3... 乙 方 应 按 照 以 下 具 体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 见 用 户 需 求 书 ) 三 甲 方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四 服 务 期 间 委 托 服 务 期 间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止 五 付 款 方 式 1. 本 项 目 经 费 为 额 定 经 费, 含 人 员 经 费 活 动 经 费 培 训 经 费 办 公 及 设 备 购 置 费 用, 场 地 经 费, 及 由 项 目 开 展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2.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由 区 民 政 局 委 托 区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部 对 项 目 进 行 跟 进 和 日 常 评 估 合 同 签 订 后 相 应 服 务 在 经 采 购 人 审 核 后, 中 标 人 在 采 购 人 指 定 时 间 内 全 部 完 成 后, 按 照 财 政 支 付 流 程 向 财 政 支 付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申 请 合 同 金 额 的 全 额 付 给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需 提 供 正 式 全 额 发 票 六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半 个 月 以 上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接 受 服 务, 到 期 拒 付 服 务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5%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人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22

4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七 争 端 的 解 决 1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八 不 可 抗 力 :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九 税 费 :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其 它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一 合 同 生 效 : 1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 合 同 一 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财 政 局 一 份,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签 定 地 点 :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开 户 名 称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行 : 23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五 部 分 组 成 ( 每 包 投 标 文 件 独 立 编 制 ), 内 容 如 下 : 一 自 查 表 ( 一 ) 评 审 项 目 自 查 表 ( 附 件 1.1)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 一 ) 投 标 函 ( 附 件 2.1)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附 件 2.2-(1))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2.2-(2)) ( 四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附 件 2.3) ( 五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附 件 2.4) 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附 件 2.4.1) 2.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3.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5.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其 他 ( 请 投 标 人 逐 一 列 出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5.1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内 容 ) 三 商 务 部 分 ( 一 ) 投 标 人 综 合 概 况 ( 附 件 3.1)( 包 含 :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表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拟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人 员 情 况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等 内 容 ) ( 二 )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 附 件 3.2) ( 三 )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 附 件 3.3)( 包 含 : 实 质 性 响 应 商 务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等 内 容 ) ( 四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商 务 资 料 ( 五 ) 投 标 人 可 按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相 关 内 容 详 细 列 出 ( 六 ) 投 标 人 认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附 件 3.6) 四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1) 服 务 工 作 方 案 ( 投 标 人 自 定 格 式 ) (2)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服 务 方 案 资 料 五 价 格 部 分 ( 一 ) 开 标 一 览 表 ( 二 )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投 标 人 自 定 格 式 )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24

将 影 响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2. 唱 标 信 封 另 单 独 分 装,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2.1 开 标 一 览 表 2.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附 件 2.3) 2.3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 附 件 6.1) 2.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光 盘 ( 光 盘 纸 袋 上 加 盖 公 章 ) 25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包 组 号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一 自 查 表 附 件 1.1 评 审 项 目 自 查 表 自 查 表 评 审 项 目 自 查 表 提 交 情 况 自 查 结 论 页 码 范 围 ( 一 ) 评 审 项 目 自 查 表 ( 附 件 1.1) 有 无 资 格 性 文 件 1. 投 标 函 ( 附 件 2.1) 有 无 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附 件 2.2-(1)) 有 无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2.2-(2)) 有 无 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附 件 2.3) 有 无 5.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附 件 2.4) 有 包 含 证 明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投 标 无 须 知 前 附 表 15.1 条 款 内 容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服 务 方 案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报 价 要 求 其 它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未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并 受 过 处 罚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服 务 方 案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商 务 要 求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商 务 部 分 ( 一 ) 投 标 人 综 合 概 况 ( 附 件 3.1) 有 无 ( 二 )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 附 件 3.2) 有 无 ( 三 )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 附 件 3.3) 有 无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商 务 资 料 有 ( 四 ) 投 标 人 按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采 购 项 无 目 商 务 要 求 相 关 内 容 详 细 列 出 ( 五 ) 投 标 人 认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附 件 3.6) 有 无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27

2.1 服 务 方 案 条 款 响 应 表 ( 附 件 4.2) 有 无 2.2 服 务 工 作 方 案 ( 投 标 人 自 定 格 式 ) 有 无 2.3 2.4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服 务 方 案 资 料 投 标 人 按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采 购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相 关 内 容 详 细 列 出 价 格 部 分 有 无 ( 一 ) 开 标 一 览 表 ( 附 件 5.1) 有 无 ( 二 )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投 标 人 自 定 格 式 ) 有 无 唱 标 信 封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 附 件 6.1) 有 无 注 :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在 对 应 的 打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2.1 投 标 函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投 标 函 (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依 据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1. 自 查 表 ; 2. 资 格 性 文 件 ; 3. 商 务 部 分 ; 4.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 5. 价 格 部 分 在 此, 我 方 声 明 如 下 : 1. 同 意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2.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90 天,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3.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全 部 澄 清 及 参 考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方 认 为 此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倾 向 性, 也 没 有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权 利 28

4. 我 方 已 毫 无 保 留 地 向 贵 方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5. 我 方 承 诺 在 本 次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一 切 文 件,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和 夸 大 的 成 份, 否 则,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法 律 责 任 6.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委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同 时 清 楚 理 解 到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 获 得 中 标 资 格 7. 我 方 同 意 如 在 本 项 目 开 标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中 标 后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订 合 同 并 送 贵 方 备 案 的, 贵 方 将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8. 我 方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我 方 投 标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无 偿 使 用 权, 如 有 第 三 方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该 责 任 由 我 方 承 担 我 方 的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所 有 应 向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9.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保 证 履 行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足 额 缴 纳 采 购 服 务 费 投 标 人 名 称 :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日 期 : 29

附 件 2.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致 :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30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方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签 发 日 期 :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投 标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31

附 件 2.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采 购 活 动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已 通 过 形 式 交 纳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出 时 间 : 年 月 日 (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天 ); 汇 款 金 额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 小 写 : 元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投 标 人 银 行 帐 号 : 说 明 :1. 上 述 要 素 供 银 行 转 账 及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填 写, 其 他 形 式 可 不 填 其 他 方 式 以 现 场 递 交 为 依 据 2. 上 述 要 素 的 填 写 必 须 与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的 要 素 一 致,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依 据 此 凭 证 信 息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转 帐 或 汇 款 的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转 帐 或 汇 款 的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注 :1.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请 填 写 : 现 金 转 帐 银 行 汇 款 现 金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保 函 等 2. 采 购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投 标 人 归 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32

或 者 :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编 号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 报 价 )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的 投 标 ( 报 价 ), 根 据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 报 价 ) 时 应 向 你 方 交 纳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交 纳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您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投 标 ( 报 价 )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中 标 后 投 标 ( 报 价 )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 报 价 ) 应 当 缴 纳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元 整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如 项 目 采 购 失 败 重 招, 则 延 长 至 重 招 之 日 起 至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上 述 第 一 款 保 证 责 任 时,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 报 价 )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 报 价 )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贵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贵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目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五 免 责 条 款 1.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投 标 ( 报 价 )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投 标 ( 报 价 ) 人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义 务 时,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2. 因 你 方 原 因 致 使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4. 你 方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对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澄 清 或 修 改,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经 我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33

附 件 2.4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致 :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 投 标 邀 请,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附 件 2.4.1) 2.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3.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5.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其 他 ( 请 投 标 人 逐 一 列 出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5.1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内 容 ) (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附 后,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4

附 件 2.4.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登 记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期 限 年 月 - 年 月 资 质 情 况 员 工 数 量 共 人,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中 级 职 称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主 要 业 绩 法 定 代 表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备 注 :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附 件 2.4.2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申 请 ( 参 考 格 式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我 单 位 于 今 年 月 日 在 省 市 参 加 项 目 招 投 标, 根 据 ( 采 购 人 ) 的 要 求, 特 向 贵 院 申 请 查 询 ( 单 位 ),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 项 目 经 理 :, 身 份 证 号 :, 近 年 来 有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特 此 申 请 申 请 单 位 : 附 件 2.4.3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本 公 司 郑 重 承 诺 : 本 公 司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质 文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良 好 的 历 史 诚 信 记 录, 并 将 依 法 参 与 项 目 的 公 平 竞 争, 不 以 任 何 不 正 当 行 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否 则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公 司 名 称, 加 盖 公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 件 2.4.4 承 诺 书 承 诺 书 本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 本 单 位 参 与 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公 室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试 点 方 案 编 制 及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0877-15GZTP01D382-1) 中 标 后 保 证 本 项 目 调 查 成 果 通 过 区 级 自 检 和 省 级 检 查 如 违 反 以 上 承 诺 内 容, 因 此 引 起 的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 公 司 名 称, 加 盖 公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备 注 : 不 得 改 变 承 诺 书 的 相 关 内 容,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6

附 件 3.1 投 标 人 综 合 概 况 三 商 务 部 分 一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法 人 代 表 职 务 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单 位 概 况 (2013 年 末 ) 注 册 资 本 职 工 总 数 资 产 情 况 年 度 万 元 人 净 资 产 负 债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万 元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净 利 润 ( 万 元 ) 财 务 状 况 2013 2014 注 :1) 文 字 描 述 : 单 位 性 质 发 展 历 程 经 营 规 模 及 服 务 理 念 主 营 产 品 技 术 力 量 等 2) 图 片 描 述 : 经 营 场 所 主 要 或 关 键 产 品 介 绍 生 产 场 所 及 工 艺 流 程 等 3)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近 两 年 财 务 报 告 ( 资 产 负 债 表 )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4) 如 投 标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资 产 负 债 率 二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签 约 时 间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1 注 : 业 绩 是 必 须 以 投 标 人 名 义 完 成 的 项 目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以 评 审 细 则 的 要 求 提 供 内 容 为 依 据 ) 37

三 拟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人 员 情 况 职 责 分 工 姓 名 曾 受 聘 同 类 项 目 经 历 学 历 职 称 专 业 工 龄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注 : 必 须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与 投 标 人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购 买 社 保 或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提 供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资 历 业 绩 工 作 履 历 证 明 材 料 文 件 四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序 号 拟 定 时 间 安 排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实 施 方 建 议 或 要 求 1 拟 定 年 月 日 签 定 合 同 并 生 效 2 月 日 月 日 3 月 日 月 日 38

附 件 3.2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条 目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偏 离 情 况 说 明 1 2 3 备 注 :1 本 表 必 须 对 应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条 目 号 逐 项 填 写, 不 得 有 任 何 遗 漏,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或 针 对 与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条 目 号 上 有 偏 离 款 项 填 写 相 应 的 填 写, 并 注 明 除 填 写 的 款 项 有 偏 离 以 外, 其 他 款 项 均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2 如 有 偏 离, 应 在 偏 离 情 况 栏 内 注 明 有, 并 在 说 明 栏 内 予 以 说 明 ; 如 无 偏 离, 应 在 偏 离 情 况 栏 内 注 明 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附 件 3.3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商 务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序 号 实 质 性 响 应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1 2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注 :1. 对 于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的 项 内 容 逐 条 响 应, 如 投 标 人 完 全 响 应, 则 请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内 打, 对 空 白 或 打 视 为 偏 离,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2. 此 表 内 容 必 须 与 实 施 方 案 中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一 致, 打 项 为 不 可 负 偏 离 ( 劣 于 ) 的 重 要 项 3.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二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序 号 1.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2.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合 格 投 标 人 合 格 的 服 务 要 求 3.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须 知 规 约 要 求 和 责 任 义 务 4.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递 交 投 标 起 至 确 定 正 式 中 标 人 止 不 少 于 90 天 5. 服 务 期 限 : 2015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6. 报 价 内 容 均 涵 盖 报 价 要 求 之 一 切 费 用 和 伴 随 服 务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7. 所 提 供 的 报 价 不 高 于 同 类 项 目 目 前 的 报 价 水 平 和 广 东 省 区 ) 现 市 场 价 市 ( 本 地 8. 同 意 接 受 合 同 范 本 所 列 述 的 各 项 条 款 9. 同 意 采 购 方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验 证 10.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说 明 : 注 : 1. 对 于 上 述 要 求, 如 投 标 人 完 全 响 应, 则 请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内 打, 对 空 白 或 打 视 为 偏 离,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2.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40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表 3.5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有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项 目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划 分 的 说 明 依 据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附 表 3.6 投 标 人 认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投 标 人 在 有 效 期 内 ISO9001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等 ( 如 有 )( 请 附 加 盖 公 章 的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 ( 格 式 自 定 ) 四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附 表 4.1 服 务 工 作 方 案 ( 投 标 人 自 定 格 式 ); ( 相 关 要 求 见 评 标 办 法 ) 附 表 4.2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服 务 方 案 资 料 ( 如 有 ) 41

五 价 格 部 分 5.1 开 标 一 览 表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货 币 单 位 : 元 ( 人 民 币 ) 投 标 内 容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保 证 金 服 务 期 限 备 注 国 家 公 园 ( 省 立 ) 试 点 方 案 编 制 及 技 术 咨 询 ( 大 写 小 写 ): 合 同 签 订 后 50 天 注 :1. 投 标 人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报 价 包 含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规 定 对 中 标 供 应 商 或 其 雇 员 征 收 的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3. 此 表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必 要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还 应 另 附 一 份 并 与 投 标 声 明 ( 若 有 ) 封 装 在 一 个 信 封 中, 作 为 唱 标 之 用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5.2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如 有 )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投 标 人 自 定 格 式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货 币 单 位 : 元 ( 人 民 币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

附 件 6.1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六 唱 标 信 封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 为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回 顺 畅, 请 投 标 供 应 商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表 中 说 明 并 执 行 ) 说 明 : 1. 此 表 必 须 提 交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放 入 唱 标 信 封, 一 份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后 面 ); 2. 投 标 人 与 交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非 投 标 供 应 商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 3.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的, 表 内 填 写 的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必 须 与 交 款 的 银 行 单 据 填 写 的 投 标 人 全 称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一 致 ; 致 : 广 东 广 招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我 方 为 项 目 投 标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 所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元, 请 贵 公 司 退 还 时 划 到 以 下 账 户 : 收 款 单 位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全 称 ) 收 款 单 位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支 行 投 标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退 款 金 额 : ( 大 写 ): ( 小 写 ): 投 标 人 ( 公 章 ): 日 期 : ------------------------------------------------------------------------------------ 退 款 金 额 大 写 : ( 小 写 ): ( 以 上 内 容 由 投 标 供 应 商 填 写, 以 下 内 容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填 写, 切 勿 删 除!) 付 款 内 容 发 中 标 公 告 日 期 : 送 达 合 同 副 本 日 期 : 备 注 : 是 否 中 标 供 应 商 : 是 ; 不 是 业 务 经 办 及 审 批 申 请 人 : 部 门 负 责 人 : 领 导 审 批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会 计 : 出 纳 : 主 管 审 核 :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