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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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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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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附 件 为 确 保 2016 年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评 价 与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根 据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 环 发 2011 18 号 ) 和 中 央 对 地 方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办 法 ( 财 预 2015 126 号 ),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实 施 方 案 适 用 于 2015 年 限 制 开 发 等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所 属 县 ( 包 括 县 级 市 市 辖 区 旗 等, 以 下 统 称 县 ), 涉 及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和 新 疆 26 个 省 ( 区 市 ), 共 555 个 二 指 标 体 系 按 照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评 价 与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 环 发 2014 32 号 ) 和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评 价 与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实 施 细 则 ( 环 办 2014 96 号 ) 有 关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分 为 防 风 固 沙 水 土 保 持 水 源 涵 养 生 物 多 样 性 维 护 等 四 种 生 态 功 能 类 型, 实 行 差 别 化 的 考 核 评 价 三 职 责 分 工 财 政 部 : 负 责 考 核 工 作 的 总 体 指 导, 与 环 境 保 护 部 联 合 印 发 实 3

施 方 案 组 织 现 场 抽 查 通 报 考 核 结 果, 并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相 应 实 施 约 谈 和 奖 惩 环 境 保 护 部 : 负 责 监 测 评 价 与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财 政 部 联 合 印 发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现 场 抽 查 通 报 考 核 结 果 组 织 制 定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工 作 方 案 ; 组 织 汇 总 评 价 各 相 关 省 ( 区 市 ) 报 送 的 数 据 资 料, 编 写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 向 财 政 部 提 交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报 告 省 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行 政 区 内 考 核 工 作 的 保 障 指 导, 与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数 据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等 工 作 研 究 制 定 省 ( 区 市 ) 对 下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办 法, 落 实 考 核 结 果 的 应 用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行 政 区 内 监 测 评 价 与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省 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完 成 行 政 区 内 监 测 任 务 ; 对 被 考 核 县 域 上 报 资 料 进 行 汇 总 审 核, 负 责 对 被 考 核 县 域 开 展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开 展 工 作 培 训 业 务 指 导 日 常 监 管 和 现 场 核 查 等,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提 交 本 省 ( 区 市 )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工 作 报 告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酌 情 上 收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事 权, 原 则 上 由 省 级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或 由 省 级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委 托 地 市 级 区 县 级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承 担 ; 委 托 社 会 环 境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的, 应 制 定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方 案 报 环 境 保 护 部 备 案 被 考 核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 按 照 国 家 省 级 财 政 和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负 责 本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自 查 工 作 及 时 填 报 4

相 关 资 料, 规 范 编 写 自 查 报 告,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保 障 相 关 工 作 经 费 四 2015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安 排 ( 一 ) 县 级 自 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被 考 核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真 开 展 自 查 工 作, 编 写 自 查 报 告, 按 要 求 将 相 关 资 料 录 入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数 据 填 报 软 件, 并 将 填 报 软 件 生 成 并 导 出 的 资 料 包 刻 录 成 光 盘 按 时 将 自 查 报 告 资 料 光 盘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监 测 报 告 等 以 正 式 文 件 ( 含 电 子 版 ) 报 送 所 属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地 表 水 水 质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和 重 点 污 染 源 数 据, 填 报 2014 年 第 四 季 度 和 2015 年 前 三 季 度 的 监 测 数 据 与 监 测 报 告 ( 二 ) 省 级 审 核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前 完 成 )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省 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时 完 成 行 政 区 内 所 有 被 考 核 县 域 自 查 报 告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审 核 工 作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编 写 全 省 ( 区 市 )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工 作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工 作 组 织 情 况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现 场 核 查 情 况 资 料 审 核 结 果 等 同 时, 按 要 求 将 相 关 资 料 录 入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数 据 审 核 软 件, 并 将 审 核 软 件 生 成 并 导 出 的 资 料 包 刻 录 成 光 盘 按 时 将 工 作 报 告 资 料 光 盘 等 以 正 式 文 件 ( 含 电 子 版 ) 报 送 环 境 保 护 部 行 政 区 内 被 考 核 县 域 个 数 在 20 个 ( 含 ) 以 内 的, 应 于 当 年 完 成 现 场 核 查 ; 超 过 20 个 的, 当 年 至 少 抽 查 50%, 原 则 上 每 两 年 所 5

有 县 域 全 部 开 展 一 次 ( 三 ) 国 家 评 价 (2016 年 1 月 15 日 前 完 成 ) 环 境 保 护 部 委 托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卫 星 环 境 应 用 中 心 等 单 位 对 所 有 被 考 核 县 域 及 各 省 ( 区 市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的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集 中 审 核 与 分 析 评 价, 编 写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评 价 报 告 等 环 境 保 护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组 织 开 展 现 场 抽 查 和 无 人 机 抽 查, 对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区 内 考 核 工 作 情 况 予 以 核 实 ( 四 ) 考 核 通 报 (2016 年 3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环 境 保 护 部 组 织 编 制 2015 年 度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报 告, 正 式 函 报 财 政 部 ; 两 部 门 适 时 联 合 通 报 考 核 结 果 五 2016 年 监 测 工 作 方 案 ( 一 ) 地 表 水 水 质 监 测 严 格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38 2002)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 91 2002) 环 境 水 质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手 册 ( 第 二 版 ) 及 水 和 废 水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等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加 强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1. 监 测 断 面 按 照 经 环 境 保 护 部 批 准 或 核 实 认 定 的 断 面 开 展 监 测 2. 监 测 指 标 采 用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38 2002) 表 1 中 除 粪 大 肠 菌 群 以 外 的 23 项 指 标 6

3. 监 测 频 次 与 时 间 每 月 监 测 一 次, 每 月 上 旬 (1-10 日 ) 完 成 水 质 监 测 的 采 样 及 实 验 室 分 析 对 于 因 县 域 内 只 有 季 节 性 河 流 或 无 地 表 径 流 而 无 法 正 常 采 样 的, 须 报 经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征 得 环 境 保 护 部 同 意 后, 可 以 不 开 展 地 表 水 水 质 监 测 ( 二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监 测 严 格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38 2002)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 14848-1993)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 91 2002) 环 境 水 质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手 册 ( 第 二 版 ) 及 水 和 废 水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等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加 强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1. 监 测 对 象 经 环 境 保 护 部 核 实 认 定 的 服 务 于 县 城 的 在 用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包 括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和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2. 监 测 指 标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常 规 监 测 指 标 包 括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38-2002) 表 1 中 除 化 学 需 氧 量 以 外 的 23 项 指 标 表 2 的 补 充 指 标 (5 项 ) 和 表 3 的 优 选 特 定 指 标 (33 项 ), 共 61 项 ; 全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38-2002) 中 的 109 项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常 规 监 测 指 标 包 括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 14848-1993) 中 的 23 项 ; 全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 14848-1993) 中 的 39 项 3. 监 测 频 次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每 年 4 次, 每 两 年 开 展 1 7

次 水 质 全 分 析 监 测 ;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每 半 年 监 测 1 次, 每 年 监 测 2 次, 每 两 年 开 展 1 次 水 质 全 分 析 监 测 ( 三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在 县 城 建 成 区 开 展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3095 201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 194 200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自 动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 193 2005) 及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等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加 强 监 测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1. 监 测 点 位 按 照 经 环 境 保 护 部 批 准 或 核 实 认 定 的 点 位 开 展 监 测 2. 监 测 指 标 包 括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PM 10 ) 细 颗 粒 物 (PM 2.5 ) 二 氧 化 硫 (SO 2 ) 二 氧 化 氮 (NO 2 ) 一 氧 化 碳 (CO) 和 臭 氧 (O 3 ) 等 6 项 指 标 其 中, 手 工 监 测 只 监 测 PM 10 SO 2 和 NO 2 等 3 项 指 标 3. 监 测 频 次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的, 每 月 有 效 监 测 天 数 不 少 于 21 天 ; 采 用 手 工 监 测 的, 按 照 五 日 法 开 展 监 测, 每 季 度 至 少 监 测 1 次, 每 年 至 少 监 测 4 次 对 于 尚 未 建 立 空 气 自 动 监 测 站 的 县 域, 原 则 上 要 求 2017 年 底 前 完 成 建 设 任 务 并 保 障 正 常 运 行 ( 四 ) 重 点 污 染 源 监 测 根 据 污 染 源 类 型 执 行 相 关 的 行 业 标 准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或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同 时 做 好 监 测 过 程 及 分 析 测 试 记 录, 并 编 制 污 染 源 监 测 报 8

告, 加 强 监 测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1. 监 测 对 象 按 照 经 环 境 保 护 部 批 准 或 核 实 认 定 的 污 染 源 名 单 开 展 监 测 2. 监 测 指 标 根 据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污 染 源 监 督 性 监 测 工 作 方 案 的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监 测 3. 监 测 频 次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全 年 监 测 4 次 对 于 当 年 纳 入 国 控 重 点 污 染 源 名 单 的 企 业, 应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监 测 六 有 关 要 求 ( 一 ) 各 相 关 省 ( 区 市 ) 环 境 保 护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被 考 核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制 定 考 核 工 作 方 案, 探 索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建 立 部 门 联 动 机 制, 明 确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确 保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 二 )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健 全 并 落 实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与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参 与 考 核 工 作 的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和 技 术 规 范 开 展 监 测 ( 三 ) 国 家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点 位 断 面 以 及 重 点 污 染 源 监 测 名 单 的 管 理,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调 整 或 撤 销, 否 则 监 测 数 据 作 无 效 处 理 如 确 需 变 更 调 整 或 撤 销 的, 应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须 于 每 年 8 月 31 日 前, 由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环 境 保 护 部 批 准 9

( 四 ) 对 于 故 意 篡 改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的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法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网 络 建 设 方 案 等 要 求 严 肃 查 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指 使 篡 改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的, 按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