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2 2016 年 东 北 内 蒙 古 重 点 国 有 林 区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质 量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检 查 依 据 为 加 强 东 北 内 蒙 古 重 点 国 有 林 区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 以 下 简 称 二 类 调 查 ) 质 量 管 理, 统 一 质 量 检 查 标 准, 确 保 调 查 成 果 准 确 可 靠, 依 据 东 北 内 蒙 古 重 点 国 有 林 区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技 术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规 定 ) 和 东 北 内 蒙 古 重 点 国 有 林 区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技 术 补 充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补 充 规 定 ) 制 定 本 质 量 检 查 办 法 第 二 条 检 查 目 的 加 强 二 类 调 查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促 进 调 查 单 位 认 真 执 行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定, 提 高 二 类 调 查 质 量, 为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和 经 营 管 理, 特 别 是 为 森 林 经 营 方 案 编 制 和 森 林 可 持 续 经 营 提 供 可 靠 的 资 源 数 据 第 三 条 检 查 规 定 ( 一 ) 各 省 森 工 主 管 单 位 依 据 技 术 规 定 和 技 术 补 充 规 定 编 制 技 术 细 则, 并 严 格 按 照 制 定 的 技 术 细 则 进 行 调 查, 未 经 资 源 司 同 意,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技 术 细 则 ( 二 ) 调 查 单 位 要 依 据 资 源 司 批 复 的 技 术 细 则 制 定 二 类 调 查 质 量 管 理 方 案, 并 上 报 资 源 司 - 1 -
( 三 ) 为 保 证 调 查 工 作 质 量 各 调 查 单 位 要 建 立 质 量 责 任 制, 明 确 责 任, 形 成 逐 级 负 责 的 质 量 责 任 体 系, 各 调 查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作 为 调 查 质 量 第 一 责 任 人 ( 四 ) 调 查 单 位 在 二 类 调 查 工 作 中 要 加 强 调 查 队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与 作 业 指 导, 提 高 质 量 意 识, 强 化 质 量 管 理 ; 根 据 调 查 队 员 以 往 的 工 作 业 绩 工 作 经 验 和 工 作 态 度 确 定 工 组 长 ( 五 ) 各 调 查 单 位 的 内 控 质 量 检 查 必 须 有 完 整 的 检 查 记 录 及 质 量 评 定, 现 地 检 查 材 料 存 档 备 查, 外 业 检 查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向 资 源 司 上 报 该 总 体 的 质 量 内 控 检 查 报 告 第 二 章 检 查 办 法 第 四 条 检 查 方 式 ( 一 ) 本 办 法 只 针 对 国 家 级 质 量 检 查, 不 包 括 省 森 工 主 管 部 门 和 调 查 单 位 内 控 的 质 量 检 查 ( 二 ) 国 家 林 业 局 委 托 国 家 林 业 局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院, 组 织 成 立 国 家 级 质 量 检 查 组 ; 检 查 组 在 国 家 林 业 局 二 类 调 查 技 术 组 的 指 导 下, 以 调 查 单 位 本 年 度 承 担 的 独 立 调 查 总 体 为 检 查 总 体, 检 查 调 查 单 位 的 外 业 工 作 质 量 ( 三 ) 调 查 单 位 应 向 国 家 级 检 查 组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已 经 完 成 的 各 工 组 外 业 数 据 材 料 或 纸 质 材 料 ; 2. 调 查 单 位 的 内 控 中 期 和 末 期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3. 提 交 已 经 完 成 的 调 查 总 体 的 数 据 库 第 五 条 检 查 内 容 及 数 量 - 2 -
( 一 )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小 班 调 查 和 控 制 样 地 调 查 小 班 调 查 又 包 括 角 规 调 查 法 和 目 测 调 查 法 的 小 班 角 规 调 查 法 调 查 的 小 班 检 查 角 规 点 布 设 角 规 绕 测 精 度 及 小 班 各 项 因 子 目 测 调 查 法 调 查 的 小 班 检 查 小 班 是 否 符 合 目 测 条 件 目 测 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按 照 调 查 员 目 测 点 的 位 置, 采 取 目 测 方 法 检 查 小 班 各 项 因 子 控 制 样 地 以 抽 取 的 样 地 为 检 查 单 位, 检 查 样 地 设 置, 样 地 周 长 和 一 条 对 角 线, 样 地 每 木 检 尺 及 规 定 的 林 分 因 子 ( 二 ) 国 家 级 质 量 检 查 要 求 外 业 检 查 到 每 个 调 查 作 业 工 组, 各 检 查 组 做 到 小 班 调 查 工 组 和 样 地 调 查 工 组 检 查 全 覆 盖, 第 六 条 检 查 方 法 ( 一 ) 外 业 调 查 质 量 检 查 采 用 原 调 查 方 法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时 应 尽 量 使 用 原 作 业 仪 器 和 测 量 工 具 ( 二 ) 国 家 级 质 量 检 查 采 用 随 机 抽 样 的 方 法 抽 取 检 查 小 班 和 样 地, 以 抽 取 的 小 班 样 地 为 单 位 检 查 全 部 调 查 因 子, 其 中 抽 取 乔 木 林 小 班 不 少 于 抽 取 检 查 总 量 90% 经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检 查 的 小 班 样 地,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变 动 第 七 条 评 分 标 准 小 班 调 查 检 查 总 分 为 100 分 ; 控 制 样 地 调 查 检 查 总 分 为 100 分 ( 一 ) 小 班 调 查 (100 分 ) 1. 根 据 技 术 规 定 的 要 求, 小 班 调 查 主 要 因 子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 3 -
一 的, 即 为 不 合 格 小 班, 不 合 格 小 班 得 分 为 0 分 : (1) 未 按 技 术 规 定 进 行 小 班 区 划, 在 现 地 调 查 中 也 未 修 正 的 ; (2) 小 班 角 规 点 实 际 落 点 与 图 上 布 设 位 置 相 差 15 米 以 上 的 ; (3) 小 班 布 设 角 规 点 数 没 有 达 到 技 术 规 定 要 求 的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4) 目 测 调 查 小 班 几 何 中 心 位 置 没 布 目 测 点 ; (5) 目 测 调 查 小 班 不 符 合 目 测 条 件 而 目 测 调 查 的 ; (6) 森 林 类 别 地 类 起 源 错 漏 1 项 的 ; (7) 小 班 龄 组 幼 中 龄 林 调 为 近 熟 林 以 上 龄 组 或 相 反 情 况 的 ; (8) 小 班 林 分 郁 闭 度 明 显 出 现 误 差, 相 差 1 个 郁 闭 度 等 级 的 ; (9) 小 班 角 规 绕 测 断 面 积, 每 个 角 规 点 误 差 超 出 ±20% 的 ; 2. 小 班 调 查 不 存 在 上 述 否 定 项, 调 查 因 子 误 差 不 超 出 允 许 误 差 范 围, 即 为 合 格 小 班, 合 格 小 班 错 误 因 子 扣 除 相 应 分 数 后, 计 算 小 班 得 分 (1) 采 用 角 规 调 查 法 的 小 班 调 查 (100 分 ), 各 项 分 值 及 因 子 误 差 错 误 扣 分 见 附 表 3 小 班 调 查 ( 角 规 调 查 法 )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表 (2) 采 用 目 测 调 查 法 的 小 班 调 查 (100 分 ), 各 项 分 值 及 因 子 误 差 错 误 扣 分 见 附 表 4 小 班 调 查 ( 目 测 调 查 法 )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表 ( 二 ) 控 制 样 地 调 查 (100 分 ) 1. 控 制 样 地 调 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即 为 不 合 格 样 地, 不 合 格 样 地 得 分 为 0 分 : - 4 -
(1) 样 地 中 心 点 位 置 错 漏 GPS 点 或 误 差 达 15 米 以 上 的 ; (2) 样 地 周 长 或 一 条 对 角 线 误 差 超 出 ±1%; (3) 胸 径 <8.0 厘 米 的 活 立 木 株 数 相 差 不 超 过 5%, 且 最 后 不 超 过 3 株 ; (4) 胸 径 8.0 厘 米 的 活 立 木 株 数 不 允 许 有 错 ; (5) 胸 径 <20.0 厘 米 的 样 木 测 量 误 差 超 出 ±0.3 厘 米 的 株 数 不 超 过 总 株 数 5%; (6) 胸 径 20.0 厘 米 的 树 木 测 量 误 差 超 出 ±1.5% 的 株 数 不 超 过 总 株 数 5%; (7) 检 尺 树 种 错 误 超 5 株 以 上 的 2. 控 制 样 地 调 查 不 存 在 上 述 否 定 项, 调 查 因 子 误 差 不 超 出 允 许 误 差 范 围, 即 为 合 格 样 地 ; 合 格 样 地 扣 除 相 应 因 子 误 差 错 误 分 数 后, 计 算 控 制 样 地 得 分 样 地 各 项 分 值 及 因 子 误 差 错 误 扣 分 见 附 表 5 控 制 样 地 调 查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表 第 三 章 检 查 质 量 第 八 条 质 量 等 级 质 量 等 级 分 优 良 中 差 4 个 等 级 在 检 查 中 出 现 作 业 工 组 质 量 不 合 格, 对 不 合 格 作 业 工 组 需 扩 大 检 查 ( 追 加 抽 取 小 班 或 样 地 ): 扩 大 检 查 合 格, 按 其 扩 大 检 查 结 果 评 定 工 组 质 量 等 级 若 扩 大 检 查 仍 然 不 合 格, 则 被 检 查 工 组 前 一 阶 段 所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应 全 部 返 工, 必 要 时 该 工 组 应 重 新 培 训 考 核 后 上 岗 返 工 工 组 经 - 5 -
检 查 合 格 后, 质 量 等 级 最 终 确 定 为 差 第 九 条 评 定 方 法 根 据 检 查 内 容 对 工 组 进 行 检 查 后, 计 算 得 分, 确 定 该 工 组 的 质 量 等 级, 然 后 以 各 工 组 的 得 分 进 行 加 权 平 均, 得 出 该 调 查 总 体 的 调 查 单 位 得 分, 最 终 确 定 调 查 单 位 在 该 总 体 作 业 的 质 量 等 级 ( 一 ) 调 查 工 组 质 量 评 定 小 班 调 查 和 样 地 调 查 各 为 100 分, 检 查 后 计 算 小 班 和 样 地 得 分 ( 其 不 合 格 小 班 或 样 地 按 0 分 计 算, 参 加 质 量 评 定 ), 最 后 以 小 班 调 查 占 权 重 的 60% 和 样 地 调 查 占 权 重 的 40%, 计 算 工 组 综 合 得 分, 得 出 工 组 的 质 量 评 定 等 级 ( 如 果 小 班 调 查 和 样 地 调 查 都 由 同 一 工 组 承 担, 应 分 别 归 类 到 小 班 调 查 得 分 和 样 地 得 分 ) 工 组 质 量 评 定 等 级 划 分 如 下 : 优 : 得 分 90 分 ; 良 : 得 分 80~89 分 ; 中 : 得 分 70~79 分 差 : 得 分 <70 分 ( 二 ) 调 查 单 位 调 查 质 量 评 定 以 林 业 局 为 单 位 评 定 调 查 单 位 调 查 质 量 等 级, 分 别 小 班 调 查 和 样 地 调 查 统 计 各 工 组 得 分 情 况, 计 算 负 责 以 林 业 局 或 保 护 区 为 总 体 的 调 查 单 位 的 小 班 调 查 和 样 地 调 查 平 均 得 分, 最 后 以 小 班 调 查 占 权 重 的 60% 和 样 地 调 查 占 权 重 的 40%, 计 算 调 查 单 位 的 综 合 得 分, 得 出 调 查 单 位 的 作 业 质 量 评 定 等 级 - 6 -
调 查 单 位 作 业 质 量 评 定 等 级 划 分 如 下 : 优 : 得 分 90 分 ; 良 : 得 分 80~89 分 ; 中 : 得 分 70~79 分 差 : 得 分 <70 分 第 十 条 质 量 事 故 在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均 可 认 定 为 调 查 质 量 事 故 1. 现 地 不 到 位, 蓄 意 改 变 调 查 方 法 ; 2. 编 造 伪 造 虚 假 材 料 的 ; 3. 有 意 篡 改 调 查 数 据 的 ; 4. 各 级 外 业 检 查 没 有 现 地 检 查 记 录 一 旦 出 现 质 量 事 故,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责 任 - 7 -
附 表 1: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检 查 质 量 结 果 ( 工 组 为 单 位 ) 确 认 表 林 业 局 或 保 护 区 名 称 : 调 查 单 位 名 称 ( 院 工 组 ): 检 查 单 位 : 检 查 人 员 : 工 组 工 作 量 ( 小 班 数 样 地 数 ) 及 检 查 量 小 班 样 地 总 数 检 查 数 总 数 检 查 数 小 班 得 分 : 质 量 等 级 : 质 量 评 价 样 地 得 分 : 质 量 等 级 : 主 要 存 在 的 问 题 : 合 计 综 合 得 分 : 综 合 质 量 等 级 : 检 查 组 ( 签 名 ): 调 查 单 位 意 见 : 调 查 工 组 意 见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工 组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 8 -
附 表 2: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检 查 质 量 结 果 ( 林 业 局 为 单 位 ) 确 认 表 林 业 局 或 保 护 区 名 称 : 调 查 单 位 名 称 ( 院 ): 检 查 单 位 : 检 查 人 员 : 总 工 作 量 ( 小 班 数 样 地 数 ) 及 检 查 量 小 班 样 地 总 数 检 查 数 总 数 检 查 数 小 班 平 均 分 数 : 质 量 评 价 样 地 平 均 分 数 : 主 要 存 在 的 问 题 合 计 平 均 分 数 : 质 量 等 级 调 查 单 位 意 见 : 检 查 组 ( 签 名 ): 调 查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 9 -
附 表 3 小 班 调 查 ( 角 规 调 查 法 )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表 林 业 局 ( 保 护 区 ): 林 场 ( 经 营 所 ): 林 班 : 小 班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及 标 准 是 否 存 在 否 定 项 1. 是 否 存 在 未 按 技 术 规 定 进 行 小 班 区 划, 在 现 地 调 查 中 也 未 修 正 的 情 形 ; 情 况 : 否 定 项 2. 小 班 内 角 规 点 实 际 落 点 与 图 上 布 设 位 置 是 否 相 差 15 米 以 上 ; 3. 小 班 内 角 规 点 布 设 是 否 达 到 了 技 术 规 定 的 要 求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4. 小 班 角 规 绕 测 断 面 积, 每 个 角 规 点 误 差 是 否 超 出 ±20%; 5. 森 林 类 别 地 类 起 源 是 否 有 错 漏 ; 6. 小 班 龄 组 是 否 存 在 幼 中 龄 林 错 定 为 近 成 过 熟 林 或 相 反 的 情 况 ; 7. 小 班 郁 闭 度 是 否 明 显 出 现 误 差, 相 差 1 个 郁 闭 度 等 级 ; 分 值 扣 分 得 分 1. 角 规 绕 测 :1) 小 班 角 规 点 测 树 断 面 积 误 差 在 允 许 范 围 内, 误 差 小 于 3% 不 扣 分, 误 差 超 3% 的 测 定 株 数 每 差 1 株 扣 3 分 ; 2) 小 班 角 规 样 木 树 种 错 误 1 株 扣 2 分 ; 50 3) 小 班 角 规 绕 测 点 没 有 做 标 记 的, 扣 5 分 ; 2. 重 要 定 量 测 定 因 子 : 1) 小 班 平 均 胸 径 误 差, 每 相 差 2 厘 米 扣 1 分 ; 2) 小 班 平 均 树 高 <10 米, 测 量 误 差 超 过 ±10% 的, 扣 2 分 ; 平 均 树 高 10 米, 误 差 超 过 ±20% 的, 扣 3 分 ; 3) 小 班 平 均 优 势 高, 测 量 误 差 超 过 ±10% 的, 扣 2 分 ; 误 差 超 过 ±20% 的, 扣 4 分 ; 25 4) 小 班 平 均 年 龄 不 影 响 龄 组, 每 相 差 1 个 龄 级 扣 1 分 ; 评 分 项 5) 小 班 有 散 生 木 ( 含 四 旁 树 ) 没 有 调 查 记 载 的, 扣 3 分 ; 蓄 积 超 过 ±30% 的, 扣 2 分 ; 3. 其 它 定 量 测 定 因 子 : 包 括 海 拔 土 层 厚 度 腐 殖 质 层 厚 度 幼 苗 幼 树 有 效 株 数 幼 苗 幼 树 高 度 天 然 更 新 株 数 天 然 更 新 高 度 及 等 级 灌 木 覆 盖 度 及 等 级 成 活 率 每 公 顷 及 小 班 株 数 枯 立 木 株 数 火 灾 损 失 蓄 积 林 下 灌 木 平 均 高 度 和 10 盖 度 草 本 盖 度 等, 每 错 漏 1 项 扣 2 分 ; 4. 定 性 调 查 因 子 : 林 种 权 属 林 分 类 型 优 势 树 种, 每 错 漏 1 项 扣 4 分 ; 林 地 保 护 等 级 公 益 林 保 护 等 级, 每 错 漏 1 项 扣 15 3 分 ; 坡 度 坡 向 坡 位 土 壤 灾 害 等 其 他 定 性 调 查 因 子, 每 错 漏 1 项 扣 1 分 ; 质 量 评 定 分 数 合 计 : 100 调 查 单 位 : 工 组 : 工 组 长 : 检 查 人 员 : 年 月 日 10
附 表 4 小 班 调 查 ( 目 测 调 查 法 )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表 林 业 局 ( 保 护 区 ): 林 场 ( 经 营 所 ): 林 班 : 小 班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及 标 准 是 否 存 在 否 定 项 1. 是 否 存 在 未 按 技 术 规 定 进 行 小 班 区 划, 在 现 地 调 查 中 也 未 修 正 的 情 形 ; 情 况 : 2. 目 测 调 查 小 班 是 否 符 合 技 术 规 定 要 求 的 目 测 条 件 ; 否 定 项 3. 目 测 调 查 小 班, 是 否 符 合 目 测 点 不 能 少 于 2 个, 其 中 在 小 班 中 心 点 附 近 至 少 有 1 个 的 要 求 ; 4. 森 林 类 别 地 类 起 源 是 否 有 错 漏 ; 5. 小 班 龄 组 是 否 存 在 幼 中 龄 林 错 定 为 近 成 过 熟 林 或 相 反 的 情 况 ; 6. 小 班 郁 闭 度 是 否 明 显 出 现 误 差, 相 差 1 个 郁 闭 度 等 级 ; 分 值 扣 分 得 分 1. 小 班 蓄 积 量 : 小 班 目 测 调 查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量 误 差 超 出 ±20% 的, 每 相 差 10 个 百 分 点 扣 5 分 15 评 分 项 2. 重 要 定 量 测 定 因 子 : 1) 小 班 平 均 胸 径 误 差, 相 差 2 厘 米 以 内 不 扣 分, 超 过 2cm 的, 每 相 差 2 厘 米 扣 1 分 ; 2) 小 班 平 均 树 高 <10 米, 测 量 误 差 超 过 ±10% 的, 扣 1 分 ; 平 均 树 高 10 米, 误 差 超 过 ±20% 的, 扣 2 分 ; 3) 小 班 平 均 优 势 高 <10 米, 测 量 误 差 超 过 ±10% 的, 扣 1 分 ; 平 均 树 高 10 米, 误 差 超 过 ±20% 的, 扣 2 分 ; 40 4) 小 班 树 种 组 成 误 差 超 过 ±1 成 的, 扣 1 分 ; 超 过 ±2 成 的, 扣 2 分 ; 5) 小 班 平 均 年 龄 不 影 响 龄 组, 每 相 差 2 个 龄 级 扣 1 分 ; 6) 小 班 有 散 生 木 ( 含 四 旁 树 ) 没 有 调 查 记 载 的, 扣 3 分 ; 超 过 ±30% 的, 扣 1 分 3. 其 它 定 量 测 定 因 子 : 包 括 海 拔 土 层 厚 度 腐 殖 质 层 厚 度 幼 苗 幼 树 有 效 株 数 幼 苗 幼 树 高 度 天 然 更 新 株 数 天 然 更 新 高 度 及 等 25 级 灌 木 覆 盖 度 及 等 级 成 活 率 每 公 顷 及 小 班 株 数 枯 立 木 株 数 火 灾 损 失 蓄 积 林 下 灌 木 平 均 高 度 和 盖 度 草 本 盖 度 等, 每 错 漏 1 项 扣 2 分 4. 定 性 调 查 因 子 : 林 种 权 属 林 分 类 型 优 势 树 种, 每 错 漏 1 项 扣 3 分 ; 林 地 保 护 等 级 公 益 林 保 护 等 级, 每 错 漏 1 项 扣 2 分 ; 20 坡 度 坡 向 坡 位 土 壤 灾 害 等 其 他 定 性 调 查 因 子, 每 错 漏 1 项 扣 1 分 分 数 合 计 100 质 量 评 定 调 查 单 位 : 工 组 : 工 组 长 : 检 查 人 员 : 年 月 日 11
附 表 5 控 制 样 地 调 查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表 林 业 局 ( 保 护 区 ): 林 场 ( 经 营 所 ): 样 地 号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及 标 准 是 否 存 在 否 定 项 1 样 地 落 点 位 置 是 否 错 漏 GPS 点 或 误 差 是 否 达 15 米 以 上 ; 情 况 : 否 定 项 2 样 地 周 长 和 对 角 线 误 差 是 否 超 出 ±1%; 3 胸 径 <8.0 厘 米 的 活 立 木 株 数 相 差 不 超 过 5%, 且 最 后 不 超 过 3 株 ; 4 胸 径 8.0 厘 米 的 活 立 木 株 数 不 允 许 有 错 ; 5 胸 径 <20.0 厘 米 的 样 木 测 量 误 差 超 出 ±0.3 厘 米 的 株 数 不 超 过 总 株 数 5%; 6 胸 径 20.0 厘 米 的 树 木 测 量 误 差 超 出 ±1.5% 的 株 数 不 超 过 总 株 数 5%; 7 检 尺 样 木 树 种 错 误 不 超 过 5 株 分 值 扣 分 得 分 1. 胸 径 <8.0 厘 米 的 活 立 木 株 数, 每 相 差 1 株 扣 5 分 ; 15 2. 胸 径 <20.0 厘 米 的 树 木 测 量 误 差 超 出 ±0.3 厘 米 的, 每 株 扣 3 分 ; 20 3. 胸 径 20.0 厘 米 的 树 木 测 量 误 差 超 出 ±1.5% 的, 每 株 扣 3 分 ; 20 评 分 项 4. 样 地 平 均 树 高 <10 米, 测 量 误 差 超 过 ±10% 的, 扣 2 分 ; 平 均 树 高 10 米, 测 量 误 差 超 过 ±20% 的, 扣 3 分 ; 15 5. 检 尺 样 木 树 种 错 误 在 5 株 以 内 的, 每 错 1 株 扣 3 分 ; 10 6. 地 类 起 源 林 种 龄 组 林 分 类 型 郁 闭 度 等 因 子, 每 漏 错 1 项 扣 4 分 ; 15 7. 其 它 因 子 每 错 漏 1 项 的, 扣 2 分 5 分 数 合 计 100 质 量 评 定 调 查 单 位 : 工 组 : 工 组 长 : 检 查 人 员 :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