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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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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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4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Taiwan Shoufu University 2016 學 年 度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報 名 時 間 : 網 路 線 上 申 請 / 電 子 郵 件 / 紙 本 資 料 報 名 時 間 2015 年 12 月 24 日 9 時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18 時 止 寄 件 地 址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 Strait Affairs Taiwan Shoufu University No.168, Nanshi Li, Madou District, Tainan City, Taiwan 72153 TEL:+886-6-5718818 FAX:+886-6-5712654 學 校 地 址 :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網 址 :http://www.tsu.edu.tw E-mail: oicsa@tsu.edu.tw

目 錄 一 重 要 日 程 表 及 聯 絡 資 訊 1 二 申 請 流 程 2 三 申 請 資 格 3 四 入 學 時 間 及 修 業 年 限 4 五 招 生 學 系 及 名 額 4 六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5 七 錄 取 原 則 7 八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7 九 網 絡 報 到 7 十 註 冊 入 學 8 十 一 學 雜 費 宿 舍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9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0 十 三 招 生 系 別 簡 介 11 附 表 附 表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14 附 表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15 附 表 三 : 簡 要 自 傳 16 附 表 四 : 切 結 書 & 申 請 資 料 確 認 書 17 附 表 五 :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18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2016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網 路 / 電 子 郵 件 / 紙 本 報 名 時 間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24 日 ( 四 )9 時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 三 )18 時 止 2016 年 3 月 9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錄 取 生 ( 網 路 登 錄 或 傳 真 ) 報 到 截 止 日 2016 年 3 月 13 日 ( 日 ) 國 定 假 日 : 公 告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3 月 14 日 ( 一 )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2016 年 3 月 14 日 ( 一 ) 註 冊 入 學 2016 年 9 月 12 日 ( 一 ) ( 一 ) 春 節 假 期 :2016 年 2 月 6 日 至 2 月 14 日 ( 二 ) 二 二 八 連 假 :2016 年 2 月 27 日 至 2 月 29 日 聯 絡 資 訊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話 :+886-6-5718818 傳 真 :+886-6-5712654 電 子 信 箱 :oicsa@tsu.edu.tw 網 址 :http://www.tsu.edu.tw/a/webs/index.php?account=oicsa 綜 理 臺 灣 之 僑 務 相 關 事 宜 僑 務 委 員 會 電 話 : +886-2-2327-2600 電 子 信 箱 : ocacinfo@ocac.gov.tw 網 址 : http://www.ocac.gov.tw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電 話 :+886-49-2910900 電 子 信 箱 :overseas@ncnu.edu.tw 網 址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 簽 證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電 話 : +886-2-23432885 或 +886-2-23432850 網 址 : http://www.boca.gov.tw 申 請 換 發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單 位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電 話 : +886-2-23883929 或 +886-800024111 網 址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1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學 系 及 資 格 申 請 學 系 名 額 及 資 格, 可 至 第 3-4 頁 查 詢 請 至 本 校 學 系 網 頁 查 詢 課 程 師 資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人 可 填 寫 至 多 三 個 志 願 學 系 請 至 http://sus.tsu.edu.tw/oic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依 指 示 填 寫 報 名 申 請 表 準 備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郵 寄 E-mail 傳 真 申 請 進 行 資 格 及 入 學 審 查 請 至 http://oicsa.tsu.edu.tw/bin/home.php 下 載 簡 章 並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即 可 列 印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入 學 申 請 表 切 結 書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寄 至 本 校 報 名 期 間 :2015 年 12 月 24 日 ( 四 )9 時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 三 )18 時 止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勾 選 應 繳 至 表 件 文 件 包 括 : (1) 僑 生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港 澳 學 生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 含 護 照 ) 或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2)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3) 中 學 成 績 單 (4)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5) 簡 要 自 傳 (6)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及 其 他 附 件 擇 一 下 列 方 式 繳 交 1. 使 用 線 上 系 統 報 名 2. 郵 寄 : 請 使 用 下 載 之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3.E-mail:oicsa@tsu.edu.tw 3. 傳 真 :+886-6-5712654 將 申 請 人 名 單 函 送 僑 務 委 員 會 審 查 僑 生 資 格 及 教 育 部 審 查 港 澳 生 資 格 進 行 入 學 資 格 初 審 及 複 審,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接 受 專 業 科 目 或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身 分 資 格 通 過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結 果 網 路 報 到 正 備 取 生 務 必 於 2016 年 3 月 13 日 ( 日 )18:00 時 前 登 入 : http://sus.tsu.edu.tw/oic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回 覆,2016 年 3 月 14 日 ( 一 ) 本 校 會 以 電 話 連 絡 一 次, 若 電 話 連 絡 依 然 未 能 確 定, 則 視 同 放 棄 正 備 取 資 格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書 及 入 學 須 知 已 報 到 正 取 生 及 遞 補 備 取 生, 本 校 將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書 及 入 學 須 知 2

三 申 請 資 格 ( 一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 1.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回 國 就 學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註 1: 所 稱 海 外 係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泰 北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區 域 註 2: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歷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一 百 二 十 日 予 以 認 定 僑 生 連 續 居 留 認 定 及 除 外 規 定 請 參 閱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 港 澳 生 請 參 閱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註 3: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 本 條 例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本 條 例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2. 僑 生 身 分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之 ; 港 澳 生 身 分 由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之 3.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4.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二 )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經 輔 導 回 國 就 學 後,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 含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 三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1: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應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勒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1. 緬 甸 泰 北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大 陸 地 區 等 地 區 僑 生 2.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3. 曾 在 國 內 高 中 肄 ( 畢 ) 業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3

4.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5.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之 僑 生 6.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四 入 學 時 間 及 修 業 年 限 ( 一 ) 入 學 時 間 : 每 年 9 月 入 學, 每 學 年 包 含 2 個 學 期 ( 二 ) 修 業 年 限 :4 至 6 年 ( 三 ) 持 英 制 高 中 ( 中 學 五 年 ) 學 歷 入 學 或 於 中 學 未 修 足 六 年 者, 除 應 修 畢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數 外, 於 規 定 之 修 業 年 限 內 增 加 其 應 修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十 二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此 加 修 課 程 不 列 入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得 取 得 加 修 課 程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五 招 生 學 系 及 名 額 ( 一 ) 每 位 申 請 人 可 填 寫 3 個 志 願, 若 所 填 任 一 志 願 之 學 系 已 無 招 生 名 額 者, 該 志 願 視 同 無 效 ( 二 ) 各 招 生 系 別 簡 介 請 參 閱 P.11-13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5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15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10 烘 焙 管 理 學 系 30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5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2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2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5 4

六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 申 請 日 期 申 請 自 2015 年 12 月 24 日 9 時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18 時 止 ( 二 ) 申 請 方 式 1. 採 線 上 申 請, 申 請 網 址 :http://sus.tsu.edu.tw/oic 2. 填 寫 並 下 載 報 名 資 料, 將 申 請 表 及 其 他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申 請 期 間 內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交 :( 逾 期 未 到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將 不 再 受 理 ) (1) 掛 號 / 快 捷 郵 寄 ( 請 自 行 預 留 寄 件 時 間 ); 請 下 載 附 表 之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列 印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2) E-mail 至 oicsa@tsu.edu.tw (3) 傳 真 :+886-6-5712654 ( 三 ) 應 繳 資 料 僑 生 1.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第 14 頁, 申 請 時 請 將 檢 核 表 置 於 所 有 資 料 首 頁 ) 2. 入 學 申 請 表 ( 第 15 頁 ) 切 結 書 ( 第 17 頁 ) 3. 居 留 證 件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4. 學 歷 證 件 :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檢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但 最 遲 應 於 錄 取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2016 年 9 月 )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繳 交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持 外 國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各 項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所 有 成 績 單 需 繳 驗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5. 成 績 單 :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繳 中 學 前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但 最 遲 應 於 錄 取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繳 交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當 地 高 中 會 考 成 績 ( 如 SPM 獨 中 統 考 等 )( 選 繳 ) 持 外 國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各 項 5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所 有 成 績 單 需 繳 驗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6. 自 傳 7.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得 獎 競 賽 證 照 檢 定 成 果 作 品 參 與 社 團 學 生 幹 部 等 港 澳 生 1.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第 16 頁, 申 請 時 請 將 檢 核 表 置 於 所 有 資 料 首 頁 ) 2. 入 學 申 請 表 ( 第 17 頁 ) 切 結 書 ( 第 19 頁 ) 3. 居 留 證 件 (1) 港 澳 護 照 及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學 歷 證 件 :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檢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但 最 遲 應 於 錄 取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2016 年 9 月 )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需 繳 驗 經 我 政 府 註 外 館 處 驗 證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5. 成 績 單 :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繳 中 學 前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但 至 遲 於 錄 取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需 繳 驗 經 我 政 府 註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當 地 高 中 會 考 成 績 ( 如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等 )( 選 繳 ) 持 外 國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各 項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6. 自 傳 7.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得 獎 競 賽 證 照 檢 定 成 果 作 品 參 與 社 團 學 生 幹 部 等 6

( 四 ) 申 請 費 用 : 免 收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 含 公 告 ) 學 籍 資 料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2. 前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被 要 求 補 件 者 亦 須 在 要 求 時 間 內 到 件,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3.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相 關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留 存, 請 申 請 者 自 行 備 份 保 存 七 錄 取 原 則 ( 一 ) 總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 二 ) 本 校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本 簡 章 訂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若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即 使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錄 取 ( 三 ) 若 遇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進 行 名 次 排 序, 若 比 序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名 次 排 序 ( 四 )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未 填 列 志 願 或 填 列 志 願 數 不 足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未 填 志 願 ( 五 ) 本 項 招 生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或 教 育 部 認 定 港 澳 生 身 分, 並 經 本 校 審 查 合 格 者,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八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2016 年 3 月 9 日 ( 三 )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sus.tsu.edu.tw/oic)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九 網 路 報 到 ( 一 ) 正 備 取 生 皆 務 必 於 2016 年 3 月 13 日 ( 日 )18:00 時 前, 依 規 定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到 系 統 (http://sus.tsu.edu.tw/oic) 登 入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回 覆,2016 年 3 月 14 日 我 校 會 電 話 跟 踪 一 次, 若 電 話 跟 踪 依 然 未 能 確 定 報 到 者, 則 正 取 生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備 取 生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 二 )2016 年 3 月 14 日 ( 一 ) 公 告 遞 補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入 學 須 知,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與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查 詢 ( 電 話 :+886-6-5718818;E-mail: oicsa@tsu.edu.tw) 以 免 延 誤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手 續 ( 三 ) 經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7

十 註 冊 入 學 ( 一 ) 報 到 遞 補 後 錄 取 之 新 生, 仍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註 冊 相 關 事 宜 及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隨 同 錄 取 通 知 寄 發 申 請 人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並 繳 交 下 列 正 式 文 件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僑 生 1. 護 照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3.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港 澳 生 1. 護 照 2.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3.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未 按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及 繳 驗 相 關 文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二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1.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育 嬰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註 冊 組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2.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徵 召 入 營 服 役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役 期 滿 外, 均 以 一 年 為 限 ( 三 ) 一 旦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或 不 符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逕 行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人 不 得 異 議 ( 四 ) 經 依 本 管 道 入 學 本 校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 五 ) 僑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本 校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六 )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 七 ) 錄 取 通 知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 八 ) 僑 生 來 臺 入 學 辦 理 簽 證 時, 須 繳 交 由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證 明 ( 包 含 HIV 病 8

毒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相 關 檢 查 )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驗 證, 且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一 份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並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團 檢 港 澳 生 於 入 境 後 辦 理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團 檢 及 居 留 體 檢 ( 包 含 HIV 病 毒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相 關 檢 查 ) 於 體 檢 完 成 後 繳 交 一 份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 九 ) 經 本 校 核 准 入 學 者, 新 生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已 於 國 外 投 保 自 入 境 當 日 起 至 少 六 個 月 效 期 可 於 臺 灣 使 用 之 醫 療 及 傷 害 保 險 (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如 尚 未 投 保 者 ( 限 具 有 正 式 學 籍 者 ), 可 於 註 冊 時 繳 納 保 險 費, 委 由 本 校 境 外 生 輔 導 組 代 辦 投 保 事 宜 十 一 學 雜 費 宿 舍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一 ) 學 雜 費 學 士 班 每 學 期 約 新 台 幣 42,000~48,000 元, 詳 如 表 格 大 學 部 ( 學 士 班 )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烘 焙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學 費 每 學 期 NT$42099 每 學 期 NT$44010 每 學 期 NT$47038 其 他 費 用 每 學 期 約 新 台 幣 2000 元 ( 保 險 學 生 活 動 等 費 用, 不 含 教 科 書 校 外 實 習 及 教 學 材 料 費 用 ) ( 二 ) 宿 舍 費 本 校 將 先 安 排 學 生 入 住 四 人 房, 但 入 住 後 學 生 可 依 個 人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其 他 房 型 之 宿 舍 ( 不 含 寒 暑 假 ) 以 下 收 費 標 準 為 本 校 201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四 人 房 Quadruple Room 雙 人 房 Double Room 單 人 房 Single Room 第 一 學 期 First semester 第 二 學 期 Second semester NT$14,750 NT$25,500 NT$34,000 NT$10,750 NT$17,500 NT$26,000 9

( 三 ) 另 可 能 自 行 支 付 之 教 材 費 及 生 活 費 ( 供 參 考 ) 項 目 預 估 金 額 ( 新 台 幣 ) 說 明 教 材 費 生 活 費 NT$3,000-6,000 每 人 每 學 期 NT$6,000 每 人 每 月 ( 預 估 / 建 議 ) 書 籍 及 材 料 費 用 依 授 課 教 授 訂 定 之 情 況 而 定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烘 焙 管 理 學 系 及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另 得 繳 交 實 習 材 料 費 及 實 習 服 裝 費 個 人 生 活 費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僑 生 所 有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本 校 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二 )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 三 ) 海 外 學 生 家 長 應 指 定 在 臺 親 友 一 人 為 監 護 人 ( 四 )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 五 )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 六 )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自 2009 年 1 月 起, 凡 申 請 來 臺 居 留 簽 證, 不 分 性 別 均 須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http://www.boca.gov.tw) ( 七 )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招 收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本 校 招 收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等 相 關 法 令 或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0

十 三 招 生 系 別 簡 介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11 學 系 簡 介 1. 本 系 為 台 灣 私 立 大 學 中 唯 一 具 有 碩 士 班 學 士 班 及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亦 為 教 保 員 培 育 學 系 : 凡 本 系 大 學 日 間 部 學 生 均 於 修 畢 大 學 128 學 分 後, 可 同 時 取 得 大 學 文 憑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與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2. 同 時 開 設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學 分 學 程 ; 兒 童 英 語 教 學 及 教 玩 具 設 計 與 教 育 應 用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供 學 生 選 讀 3. 全 系 專 任 教 授 皆 為 學 有 專 精 之 博 士, 提 供 專 業 及 多 元 之 授 課 條 件 4. 多 元 化 專 業 教 室, 充 分 滿 足 教 學 需 求 全 方 位 發 展 學 習 課 程, 重 視 理 論 和 實 務 的 結 合 與 實 踐 5. 規 劃 多 元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措 施, 學 生 專 業 職 能 之 展 現 深 獲 其 他 東 南 亞 國 家 之 認 同 1. 培 養 餐 旅 業 兼 具 餐 旅 技 能 與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人 才, 以 創 業 經 營 管 理 為 發 展 特 色, 歷 年 來 學 生 在 國 際 大 型 競 賽 都 曾 獲 得 大 獎 的 佳 績 2. 本 系 敦 聘 名 師 與 名 廚 ; 教 學 設 備 齊 全, 設 有 對 外 營 業 的 教 學 咖 啡 館, 並 有 中 餐 西 餐 烘 焙 餐 飲 服 務 調 酒 咖 啡 宴 會 及 房 務 等 專 業 實 習 教 室 3. 課 程 配 合 適 性 發 展 與 就 業 導 向,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開 設 英 日 語 輔 導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以 利 海 外 就 業 做 準 備 4. 本 系 定 期 舉 辦 各 式 校 內 外 活 動, 強 化 學 生 組 織 邏 輯 自 信 未 來 發 展 等 能 量 歷 年 來 承 辦 過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台 灣 暑 期 餐 旅 青 年 國 際 廚 藝 研 習 營, 亦 舉 辦 台 灣 菜 說 菜 競 賽 豆 腐 節 豆 腐 料 理 競 賽 等 各 式 活 動 5. 學 生 入 學 後 甄 選 優 秀 學 生, 採 師 徒 指 導 方 式, 參 與 老 師 專 題 或 產 學 計 劃 並 輔 導 申 請 科 技 部 大 專 生 計 劃 招 收 對 飯 店 業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致 力 培 養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專 業 能 力 與 服 務 精 神 之 飯 店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課 程 聚 焦 飯 店 業 禮 賓 服 務 與 督 導 及 行 銷 與 創 業 兩 大 專 業 領 域 提 供 完 善 的 教 學 飯 店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高 雄 國 際 會 館 延 攬 國 內 外 飯 店 管 理 專 業 相 關 師 資 及 多 位 經 驗 豐 富 的 飯 店 高 階 經 理 人, 在 學 校 導 師 及 飯 店 主 管 帶 領 之 下, 搭 配 完 整 的 課 程 安 排,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透 過 學 習 具 體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豐 富 的 飯 店 實 習 經 驗, 強 化 專 業, 提 升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績 優 實 習 生 還 有 機 會 隨 飯 店 經 理 級 主 管 貼 身 見 習, 追 求 卓 越, 培 養 將 來 在 飯 店 產 業 之 永 續 發 展 能 力 教 育 目 標 : (1) 培 育 具 備 飯 店 管 理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2) 強 化 語 言 溝 通 表 達 與 專 業 服 務 熱 忱 (3) 培 養 飯 店 管 理 創 新 發 展 的 素 養

1. 本 系 為 全 國 高 校 體 系 首 設 烘 焙 管 理 學 系, 提 供 全 國 高 中 職 畢 業 生 有 系 統 的 學 習 烘 焙 技 術 與 創 業 技 能, 未 具 烘 焙 基 礎 者 本 系 會 有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2. 本 系 課 程 主 要 分 成 兩 個 模 組 : (1) 烘 焙 技 術 實 務 模 組 : 烘 焙 學 與 實 務 蛋 糕 與 西 點 製 作 巧 克 力 製 作 烘 焙 管 理 學 系 蛋 糕 裝 飾 麵 包 製 作 歐 式 麵 包 製 作 餅 乾 製 作 和 菓 子 製 作 拉 糖 藝 術 法 式 點 心 與 盤 飾 等 實 作 課 程 (2) 烘 焙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模 組 : 烘 焙 創 業 與 創 新 電 子 商 務 與 網 路 行 銷 市 場 調 查 與 統 計 軟 體 應 用 烘 焙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複 合 式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烘 焙 創 新 與 知 識 管 理 餐 飲 行 銷 管 理 等 課 程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1. 培 養 觀 光 產 業 之 經 營 管 理 與 服 務 人 才, 結 合 旅 運 遊 憩 產 業 會 展, 促 進 觀 光 技 能 務 實 化,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優 勢,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企 業 管 理 旅 遊 學 程 觀 光 旅 遊 航 空 管 理 英 日 語 訓 練 旅 行 業 電 子 商 務 觀 光 事 業 規 劃 與 投 資 2. 利 用 實 習 旅 行 社 以 及 業 界 實 習, 強 化 學 生 吸 取 專 業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且 注 重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導 入 業 界 經 驗,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業 界 所 需 求 之 人 才 3. 培 養 學 生 在 觀 光 產 業 具 正 確 的 工 作 與 學 習 態 度, 系 所 核 心 能 力 : (1) 具 備 觀 光 產 業 專 業 管 理 知 能 (2) 具 備 觀 光 行 銷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3) 具 備 規 劃 管 理 與 實 作 能 力 (4) 具 備 資 訊 應 用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5) 具 備 觀 光 外 語 表 達 與 國 際 觀 視 野 能 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 課 程 規 劃 :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應 用 技 能 人 才 特 別 規 劃 事 業 經 營 及 電 子 化 行 銷 二 大 模 組, 依 學 生 發 展 興 趣 與 未 來 就 業 傾 向, 提 供 多 元 的 專 業 培 養 路 徑 2. 完 整 核 心 課 程 : 規 劃 完 整 且 合 適 之 核 心 課 程, 藉 以 培 育 其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行 銷 休 閒 事 業 之 基 礎 與 專 業 知 識 3. 輔 導 專 業 證 照 : 輔 導 學 生 獲 取 就 業 職 場 相 關 證 照 ( 財 務 金 融 行 銷 流 通 國 際 貿 易 ), 強 化 學 生 競 爭 力 4. 培 育 專 業 能 力 : 擁 有 完 整 之 管 理 專 業 教 師, 並 透 過 畢 業 專 題 製 作, 訓 練 同 學 活 用 其 所 學 之 專 業 知 識 本 系 擁 有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研 究 專 業 簡 報 教 室 職 涯 輔 導 教 室 微 型 創 業 中 心 等 專 業 設 備 12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1. 系 所 特 色 : (1) 提 供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 結 合 在 地 休 閒 產 業, 促 使 學 生 能 將 理 論 與 實 務 相 互 結 合 (2) 注 重 產 學 合 作 : 提 供 學 生 民 宿 飯 店 休 閒 農 場 等 實 習 環 境,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強 化 學 生 服 務 態 度 行 銷 能 力 與 增 加 自 信 2. 輔 導 學 生 認 證 與 考 取 證 照 : 走 出 戶 外 參 與 運 動 休 閒 活 動,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獨 木 舟 自 行 車 健 身 設 施 活 動 規 劃 等 使 用 技 能 認 證 與 考 取 相 關 證 照 3. 落 實 休 閒 永 續 經 營 理 念 : 以 休 閒 活 動 規 劃 與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活 化 再 生 設 計 能 力, 促 使 學 生 俱 備 休 閒 永 續 經 營 理 念 4. 學 生 菁 英 輔 導 : 加 強 學 生 校 外 休 閒 產 業 實 習 : 包 括 飯 店 旅 館 實 習 休 閒 農 場 實 習 渡 假 村 實 習 及 民 宿 實 習 等 5. 加 強 外 語 能 力 暨 海 外 實 習 : 在 校 期 間, 開 設 外 語 輔 導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以 利 海 外 就 業 外 語 導 遊 等 工 作 準 備 1. 結 合 資 訊 應 用 與 休 閒 產 業 課 程 之 專 業 領 域 學 習 (1) 資 訊 應 用 課 程 : 包 括 程 式 語 言 計 算 機 概 論 網 頁 設 計 多 媒 體 運 用 製 作 電 腦 網 路 管 理 作 業 系 統 與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等 (2) 休 閒 產 業 課 程 : 包 括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旅 館 資 訊 系 統 電 子 票 務 系 統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電 子 商 務 系 統 等 2. 專 注 休 閒 產 業 資 訊 應 用, 使 學 生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之 休 閒 產 業 資 訊 人 員, 致 力 於 培 養 學 生 : (1)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的 知 識 (2)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資 訊 技 術 能 力 (3)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企 業 資 訊 系 統 實 務 能 力 1. 教 育 目 標 為 :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動 畫 設 計, 多 媒 體 製 作 及 資 訊 科 技 之 學 養 技 能 與 缺 和 能 力 提 供 適 當 的 課 程 規 畫 與 完 善 的 學 習 環 境,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資 訊 應 用 與 多 媒 體 製 作 及 動 畫 設 計 之 學 養 與 智 能, 不 論 升 學 或 是 就 業, 都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能 具 備 明 顯 優 勢 2. 系 所 致 力 於 培 養 學 生 的 核 心 能 力 : (1) 行 動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2)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能 力 (3) 動 畫 與 互 動 媒 體 設 計 製 作 能 力 13

附 表 一 Appendix 1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Checklist of Required Documents for Application 請 檢 查 您 所 繳 交 資 料 項 目 Please Checked your submitted items for your confirmation. 請 確 定 所 有 繳 交 資 料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Make sure that all submitted documents are written in English or Chinese. 項 目 Items 1.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Checklist of Required Documents for Application 附 表 一 Appendix 1 (P.14) 2. 入 學 申 請 表 ( 黏 貼 1 張 2 吋 三 個 月 內 近 照 ) Application Form (Attached with one 2-inch photo) 附 表 二 Appendix 2 (P.15) 份 數 Copies 1 1 請 勾 選 3. 自 傳 Autobiography 附 表 三 Appendix 3(P.16) 1 4. 切 結 書 & 申 請 資 料 確 認 書 ( 須 本 人 親 筆 簽 名 ) Affidavit and Application Confirmation 附 表 四 Appendix 4 (P.17) 5. 護 照 影 本 或 國 籍 證 明 Copy of Passport or Verification of Nationality 僑 生 繳 交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港 澳 生 繳 交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1 6.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Photocopy of Diploma or Certificate of The Highest Academic Degree. 1 7.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Copy of Transcript (If The Original Document is Neither in English Nor Chinese, a NOTARIZED Translation Copy is Necessary.) 1 8.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Other Supporting Documents 9.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Application Envelope Cover 附 表 五 Appendix 5 (P.18) 1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14

附 表 二 Appendix 2 2016 年 香 港 / 澳 門 / 其 他 地 區 僑 生 來 臺 就 讀 學 士 班 入 學 申 請 表 註 : * 為 必 填 項 目 申 請 人 資 * 姓 名 國 籍 ( 中 ) ( 英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護 照 號 碼 : 民 國 居 留 證 號 碼 : * 國 別 : 僑 居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護 照 號 碼 : * 年 齡 * 性 別 *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 祖 籍 : 省 縣 ( 市 ) 於 西 元 年 由 經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 出 生 地 此 處 貼 最 近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Attach recent (bust) photograph here (about 1 *2 ) 料 * 通 訊 地 址 *E-mail 聯 絡 電 話 ( 括 弧 內 請 填 國 碼 區 域 碼 ) * 手 機 :( - ) * 市 話 :( - ) ( 中 ) 19 年 月 日 家 * 父 ( 英 ) * 父 存 * 父 省 縣 ( 市 ) 長 資 姓 名 ( 中 ) 出 生 日 期 歿 19 年 月 日 籍 貫 料 * 母 ( 英 ) * 母 存 * 母 省 縣 ( 市 ) 歿 父 親 職 業 母 親 職 業 在 臺 聯 絡 人 姓 名 地 址 與 本 人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校 名 * 小 學 * 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 *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中 三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學 歷 申 請 系 所 名 稱 入 學 畢 業 * 西 元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 第 一 志 願 * 第 二 志 願 * 第 三 志 願 以 上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隱 瞞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本 人 願 依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願 意 遵 守 政 府 法 令 及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申 請 人 : ( 簽 章 ) 西 元 201 年 月 日 15

附 表 三 Appendix3 自 傳 Autobiography 請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扼 要 敘 述 個 人 家 庭 學 經 歷 背 景 等 個 人 簡 介 Please write a 1000-word self-introduction in Chinese or English. 16

附 表 四 Appendix4 切 結 書 與 申 請 資 料 確 認 書 Confirmation & Affidavit ( 本 頁 必 須 親 筆 簽 名 後 掃 描 或 拍 照 上 傳 至 我 校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 通 訊 寄 件 者 以 電 郵 附 件 形 式 寄 送 至 我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子 信 箱 :oicsa@tsu.edu.tw) 或 正 本 掛 號 郵 寄 至 我 校 ( 請 留 意 截 止 日 期 ) 切 結 書 本 人 申 請 時 已 符 合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資 格 之 規 定 如 未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須 作 如 下 切 結 : 本 人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欲 報 考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勾 選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撤 銷 原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護 照 號 碼 :. 申 請 資 料 確 認 書 入 學 申 請 資 料 確 由 本 人 簽 名, 保 證 誠 實 且 正 確 無 誤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申 請 人 通 訊 地 址 : 申 請 人 聯 絡 電 話 : ( 本 人 親 筆 ) 簽 名 : 17

附 表 五 Appendix5 FROM 寄 件 人 中 文 姓 名 : 寄 件 人 英 文 姓 名 :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Taiwan Shoufu University 2016 學 年 度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人 詳 細 地 址 : 寄 至 :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話 : +886-6-5718818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 Strait Affairs Taiwan Shoufu University Address:No.168, Nanshi Li, Madou District, Tainan City, Taiwan 72153 TEL:+886-6-5718818 本 區 申 請 人 請 勿 填 寫 請 將 本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我 校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或 順 豐 等 快 遞 服 務 18 申 請 編 號 : 收 件 日 期 : 審 查 人 員 : 審 查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