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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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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目 錄 理 論 與 實 務 國 家 願 景 與 政 策 / 江 宜 樺 1 國 家 科 技 願 景 與 政 策 / 李 羅 權 6 當 前 財 經 建 設 之 策 略 與 方 向 / 胡 仲 英 12 建 構 21 世 紀 優 質 文 官 - 論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與 培 訓 政 策 / 沈 建 中 18 行 政 論 述 看 電 影 學 領 導 / 吳 政 峰 31 公 部 門 如 何 學 習 創 造 創 意 / 周 怡 伶 42 人 文 關 懷 黑 面 琵 鷺 的 最 愛 - 七 股 / 張 振 成 49 芬 芳 錄 無 私 分 享 發 光 發 熱 劉 錦 卿 -/ 張 秋 元 50 向 陽 園 97 年 行 政 院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對 人 事 政 策 興 革 座 談 會 - 創 新 思 維 與 經 驗 分 享 / 丘 永 台 52 中 心 動 態 瓜 地 馬 拉 共 和 國 國 家 公 民 服 務 局 局 長 一 行 蒞 臨 本 中 心 參 訪 等 7 則 55 封 面 設 計 理 念 : 行 政 院 以 廉 能 專 業 永 續 均 富 作 為 國 家 施 政 願 景, 藉 由 法 規 鬆 綁 及 延 攬 人 才, 積 極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 公 務 人 員 肩 負 政 策 執 行 的 重 任, 對 政 策 目 標 必 須 能 有 效 掌 握, 秉 持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的 理 念, 與 全 體 人 民 攜 手 向 前 發 行 人 : 城 忠 志 社 長 : 馬 永 芳 主 編 : 梁 元 本 編 輯 : 魏 彩 鶯 出 版 : 研 習 論 壇 社 社 址 :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1 號 電 話 :(049)2372027 電 子 信 箱 :submit@email.rad.gov.tw 網 址 :www.rad.gov.tw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 日 創 刊 GPN:2009001030 ISSN:1683-5220 本 刊 圖 文, 非 經 同 意 請 勿 轉 載 印 刷 :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電 話 :(04)-24953126 工 本 費 :35 元

月刊 中華民國97年9月出版 第93期 理論與實務 國家願景與政策 江宜樺 在歷經第二次政黨輪替後 我國 的同時 仍需維護弱勢群體的基本保障 的民主已跨越了另一個歷史性的里程 與發展機會 並兼顧台灣與全球生態環 碑 逐漸邁向政治清廉 經濟開放 族 境的永續經營 群和諧 兩岸和平之榮景 並充分展現 長期以來 不論是世界經濟論壇 善良 正直 勤奮 誠信 包容與進取 WEF 或是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 的傳統社會核心價值 未來政府最急迫 IMD 對國家 成長 競爭力所作之 的任務 就是帶領國家迎接全球化趨勢 評比 政府效能 都是其中一項重要 的新挑戰 使我國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 的指標 當前政府部門面臨資源有限 的現代國家 績效壓力 民眾對公共服務的多樣化需 壹 全球化趨勢的新挑戰 求與社會公平正義的考量 強化政府效 能以有效執行各項公共任務 並快速回 當前全球經濟正處於巨變之中 應民眾對施政的需求 實有賴各機關對 受到全球景氣低迷的影響 原物料上 相關政策或計畫之規劃 執行 管考與 漲 美國次級房貸風暴 產業再造與全 評估之重視 亦即對機關整體施政績效 球接軌 兩岸三通及外交政策 稅制改 管理制度的貫徹與實踐 因此 行政院 革與金融政策 節能減碳與人才培育等 以 廉能 專業 永續 均富 作為國 課題 因此 我國未來應更積極開放 家施政願景 藉由法規鬆綁及延攬人 大幅鬆綁 釋放民間活力 以發揮既有 才 積極促進經濟發展 同時建立一個 的優勢 引導企業立足於台灣 進而聯 可以快速反應環境變遷 回應民眾需求 結亞太 布局全球 在回應全球化挑戰 及重建社會公義價值的 廉能政府 1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貳 國 家 未 來 4 年 施 政 願 景 為 掌 握 國 家 施 政 總 目 標, 提 升 前 瞻 性 政 策 規 劃 能 力, 落 實 推 動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行 政 院 業 配 合 總 統 任 期, 規 劃 推 動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展 望 未 來 4 年 之 施 政 重 點, 並 審 酌 前 瞻 客 觀 環 境 情 勢, 依 據 總 統 競 選 政 見 行 政 院 施 政 願 景 及 機 關 業 務 特 性, 策 訂 機 關 願 景 與 施 政 策 略, 列 出 優 先 發 展 課 題, 並 結 合 政 府 人 力 與 預 算 資 源, 作 為 業 務 推 動 之 核 心, 藉 以 提 升 整 體 施 政 績 效, 公 開 接 受 社 會 大 眾 之 檢 視, 帶 動 各 界 參 與 監 督, 加 速 政 府 改 革 我 國 面 對 全 面 激 烈 快 速 的 國 際 競 爭 環 境, 如 何 凝 聚 全 民 力 量, 進 一 步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已 是 攸 關 國 家 發 展 的 當 務 之 急, 亦 是 政 府 未 來 施 政 的 首 要 目 標 為 回 應 民 眾 的 期 望,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措 施, 包 括 : 以 多 元 吸 收 的 方 式 補 貼 油 價, 減 少 漲 價 幅 度 ; 增 加 對 低 收 入 戶 大 眾 運 輸 及 節 能 省 電 家 庭 補 助, 減 輕 生 活 負 擔 ; 以 擴 大 內 需 方 式 提 振 經 濟, 增 加 就 業 率 ; 鬆 綁 兩 岸 經 貿 限 制 開 放 直 航 包 機 與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台, 以 創 造 兩 岸 和 平 共 榮 的 遠 景 ; 此 外, 更 通 過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建 立 廉 潔 新 政 府, 恢 復 人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與 信 心 在 未 來 4 年 當 中, 現 階 段 政 府 施 政 策 略 與 工 作 重 點 是 鬆 綁 與 重 建 節 能 減 碳 人 才 培 育, 基 於 此 理 念,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5 大 方 向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擴 大 照 顧 弱 勢 保 障 能 源 與 糧 食 安 全 振 興 文 化 教 育 與 科 技 及 傾 聽 人 民 心 聲, 重 點 內 容 如 下 : 一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政 府 將 從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法 規 鬆 綁 與 稅 改 增 加 投 資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與 建 立 廉 能 有 效 率 的 政 府 等 5 項 具 體 作 為 著 手, 打 造 台 灣 競 爭 力 新 平 台, 並 以 此 進 軍 全 球 市 場 我 們 相 信, 在 這 個 全 球 化 國 際 化 的 時 代, 唯 有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台 灣 才 能 脫 穎 而 出, 立 足 國 際 二 擴 大 照 顧 弱 勢 政 府 將 繼 續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及 近 貧 家 庭, 並 強 化 急 難 救 助 功 能 ; 國 民 年 金 的 開 辦, 將 可 有 效 提 供 未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之 國 民 基 本 經 濟 生 活 保 障 ; 政 府 也 將 推 出 相 關 措 施, 讓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 而 推 動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與 醫 療 改 善, 以 及 對 無 力 繳 納 健 保 費 家 庭 進 行 紓 困 ; 同 時, 更 要 讓 全 台 灣 沒 有 任 何 一 位 學 生 因 家 貧 而 沒 有 營 養 午 餐 吃 三 保 障 能 源 與 糧 食 安 全 政 府 將 全 面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除 推 動 全 國 計 程 車 全 面 改 用 瓦 斯, 以 及 推 廣 可 抽 換 電 池 之 電 動 機 車 外, 全 國 白 熾 燈 泡 亦 將 全 面 改 用 省 電 燈 泡, 並 由 政 府 機 關 率 先 換 裝 ; 同 時 將 鼓 勵 低 碳 產 業 發 展, 以 促 成 產 業 結 構 與 能 源 結 構 的 改 變 ; 而 造 林 植 草, 發 揮 吸 碳 及 蓄 水 功 能, 維 繫 環 境 的 永 續 發 展 ; 此 外, 政 府 將 活 化 利 用 休 耕 農 地, 增 加 稻 米 庫 存, 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確 保 糧 食 安 全 四 振 興 文 化 教 育 與 科 技 政 府 將 持 續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並 培 育 多 元 民 族 文 化 之 人 才 ; 同 時 也 將 檢 討 教 改 成 效, 訂 定 教 育 品 質 保 障 標 準, 全 面 規 範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必 須 達 成 的 教 學 品 質 標 準, 並 協 助 青 年 縮 短 教 育 與 就 業 落 差 ; 此 外, 亦 將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全 面 鬆 綁, 鼓 勵 科 技 研 發 成 果 為 企 業 所 用, 尤 其 著 重 將 先 進 技 術 導 入 傳 統 產 業 五 傾 聽 人 民 心 聲 政 府 的 施 政 基 礎, 來 自 人 民 的 支 持 因 此, 行 政 院 將 啟 動 傾 聽 人 民 心 聲 列 車, 由 政 府 與 各 行 各 業 人 士 定 期 交 流, 並 建 立 政 策 形 成 前 公 民 參 與 的 機 制, 讓 政 府 的 施 政 更 貼 近 民 眾 附 圖 : 行 政 院 5 大 施 政 方 向 理 念 與 要 項 3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參 國 家 未 來 重 大 政 策 議 題 根 據 馬 蕭 競 選 時 所 提 出 之 政 策, 由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研 考 會 ) 彙 整 成 經 濟 ( 含 愛 台 12 建 設 產 業 再 造 租 稅 及 金 融 政 策 ) 農 業 民 主 改 革 廉 能 國 防 外 交 青 年 教 育 文 化 海 洋 婦 女 原 住 民 客 家 人 權 社 福 健 康 勞 動 環 境 觀 光 等 21 項 重 大 建 設, 其 中 包 括 245 項 政 策 項 目 及 414 項 具 體 內 容, 共 涉 及 內 政 部 等 29 個 部 會 主 管 權 責, 並 區 分 為 6 個 月 內 完 成 18 個 月 內 完 成 及 18 個 月 以 上 完 成 等 3 類 管 考 期 程, 並 由 研 考 會 會 同 相 關 管 考 機 關 依 規 定 辦 理 管 考 作 業, 實 踐 對 人 民 的 承 諾, 落 實 責 任 政 治 其 中 攸 關 經 濟 及 民 生 議 題 者, 計 有 愛 台 12 建 設, 包 括 : 全 島 便 捷 交 通 網 高 雄 自 由 貿 易 及 生 態 港 台 中 亞 太 海 空 運 籌 中 心 桃 園 國 際 航 空 城 智 慧 台 灣 產 業 創 新 走 廊 都 市 及 工 業 區 更 新 農 村 再 生 海 岸 新 生 綠 色 造 林 防 洪 治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 633 ( 平 均 經 濟 成 長 率 6% 以 上 失 業 率 降 至 3% 以 下 2016 年 國 民 所 得 達 3 萬 美 元 ); 節 能 減 碳 穩 定 物 價 ;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週 末 包 機 直 航 ; 賦 稅 改 革 法 規 鬆 綁 ; 廉 能 政 府 人 才 培 育 等, 均 列 為 國 家 重 點 施 政 項 目, 並 配 合 編 列 預 算 及 納 入 相 關 計 畫 據 以 執 行 此 外, 行 政 院 劉 兆 玄 院 長 於 97 年 7 月 7 日 召 開 財 經 法 規 鬆 綁 與 賦 稅 改 革 會 議 中 裁 示, 現 階 段 政 府 施 政 策 略 與 工 作 重 點 是 鬆 綁 與 重 建, 政 務 委 員 朱 雲 鵬 亦 表 示, 輕 稅 簡 政 是 政 策 方 向, 包 括 綜 合 所 得 稅 免 稅 額 及 各 項 扣 除 額 取 消 軍 教 免 稅 等,98 年 度 也 將 開 放 銀 行 赴 中 國 設 置 分 行 租 稅 改 革 等 23 項 財 經 法 規 鬆 綁 ( 詳 附 表 ), 吸 引 台 商 資 金 回 流, 提 升 台 灣 國 際 競 爭 力 期 待 鬆 綁 之 後, 海 外 的 資 金 及 人 才 回 流, 台 灣 經 濟 能 恢 復 活 力, 民 間 企 業 可 以 提 高 生 產 力, 成 功 進 軍 國 際, 達 到 建 設 台 灣 為 亞 太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創 新 研 發 中 心 與 高 附 加 價 值 製 造 中 心 的 目 標 兩 岸 經 貿 一 開 放 外 資 陸 資 投 資 國 內 銀 行 二 開 放 銀 行 赴 大 陸 設 分 行 三 推 動 大 陸 高 等 學 歷 採 認 四 放 寬 保 險 輔 助 人 赴 大 陸 設 置 分 支 機 構 五 放 寬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締 結 聯 盟 附 表 : 財 經 法 規 鬆 綁 一 覽 表 財 經 法 規 鬆 綁 要 點 土 地 利 用 一 放 寬 民 間 園 區 併 入 科 學 園 區 及 土 地 開 發 規 模 限 制 二 擴 大 進 駐 科 學 園 區 的 產 業 類 別 教 育 訓 練 一 擴 大 國 外 高 等 學 歷 申 請 認 定 作 業 二 放 寬 師 資 培 育 範 圍 4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金 融 市 場 一 放 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轉 投 資 限 制 二 推 動 保 險 業 務 運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三 放 寬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案 件 申 報 生 效 機 制 租 稅 行 政 配 合 租 稅 改 革 研 修 所 得 稅 等 相 關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健 全 企 業 經 營 相 關 法 制 人 力 資 源 放 寬 學 術 研 究 或 科 技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公 私 立 大 學 教 師 兼 職 規 定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特 定 產 業 一 取 消 製 酒 商 年 產 量 管 制 二 健 全 酒 類 進 口 管 理 機 制 運 籌 物 流 一 突 破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與 物 流 中 心 發 展 限 制 二 簡 化 通 關 作 業 流 程 其 他 一 建 構 數 位 匯 流 平 台 二 明 定 環 評 案 件 的 空 污 審 查 標 準 三 放 寬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制 四 簡 化 放 射 性 物 料 申 辦 文 件 規 定 肆 結 語 迎 向 嶄 新 時 代 台 灣 面 對 全 球 化 的 衝 擊, 必 須 持 續 創 造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打 造 一 個 人 文 關 懷 生 態 環 保 的 永 續 家 園 持 續 落 實 政 治 司 法 教 育 金 融 財 政 媒 體 及 社 會 的 改 革, 以 回 應 人 民 殷 切 的 期 盼 期 許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生 活 在 一 個 符 合 社 會 正 義 經 濟 正 義 司 法 正 義 性 別 正 義 以 及 國 際 正 義 的 公 義 新 台 灣 期 許 新 政 府 所 有 的 施 政 作 為, 從 全 民 福 祉 為 出 發 點, 超 越 黨 派 利 益, 貫 徹 行 政 中 立, 並 加 速 台 灣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振 產 業 再 造 與 社 會 公 義, 使 國 家 迎 向 政 治 清 廉 經 濟 開 放 優 質 民 主 族 群 和 諧 兩 岸 和 平 迎 向 未 來 的 榮 景 作 者 : 江 宜 樺 現 任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參 考 文 獻 行 政 院 98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98 至 101 年 度 ),97 年 9 月 (http:// www.rdec.gov.tw/lp.asp?ctnode=98 10&CtUnit=1672&BaseDSD=46& mp=100)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http:// gpmnet.nat.gov.tw/)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子 系 統 行 政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ey.gov. tw/) 5

月刊 中華民國97年9月出版 第93期 理論與實務 國家科技願景與政策 李羅權 壹 前言 進入 21 世紀以來 知識經濟的興 起 使人類物質文明進展到空前的水 準 伴隨著科技的蓬勃發展 加速生活 型態與社會文化的變遷 因而產生許多 6 才 期待運用我國的人力資源的優勢與 各項利基 以科技創新來創造經濟價 值 進而更積極地提升人民福祉 貳 我國科學技術發展之現況 一 科技發展體系與政策形成機制 過去未受到關注所衍生必需予以重視的 我國科技政策的形成 主要係透 課題 例如 生活環境品質的維持 有 過各項重要科技會議 如行政院科技會 限的自然資源 基因研究的生命倫理議 報 國科會委員會議 全國科技會議 題 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日新月異的網 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及產業科技策略會 路犯罪 先進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數位 議等 以形成共識並據以擬訂政策及施 落差與貧富差距擴大等現象 因此 各 行方向 先進國家均積極投入研發資源 培育科 科技發展之執行體系 主要由學校 技人力 並以相關課題作為科技發展重 及研究機構 財團法人及公民營企業之 點 研究單位執行 科技發展依研究層次可 我國除了必須面對全球化的挑戰 分為基礎研究 應用研究 技術發展及 外 更因地緣 政治與文化因素 在 商業化等 4 類 政府除了在科技政策擔 科技發展歷程中 還有一些迫切需面對 任主導的地位外 在科技發展上 中游 的特有課題 如人口逐漸高齡化與家庭 的研究亦扮演重要的角色 上游以中央 組成變遷 亞洲區域經濟的崛起等 因 研究院及教育部所屬各大專院校所從事 此 政府持續重視科技發展 並大幅增 之基礎研究為主 中游包括行政院所屬 加科技資源的投入 積極培育科技人 各部會署之研究單位 國營事業之研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部 門 專 案 委 託 之 財 團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等, 以 從 事 應 用 研 究 及 技 術 發 展 為 主 ; 下 游 以 企 業 為 主, 從 事 技 術 發 展 及 商 業 化 二 科 技 發 展 資 源 及 成 果 比 較 各 國 研 發 經 費 投 入,2005 年 我 國 在 研 發 經 費 上 的 投 入, 雖 只 佔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的 2.45%(2006 年 為 2.58%), 不 如 南 韓 的 2.98%, 也 不 如 美 國 的 2.62% 及 日 本 的 3.33%, 遠 低 於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但 我 國 科 技 發 展 的 表 現 仍 相 當 傲 人, 根 據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orld Economic Forum, WEF) 所 公 布 的 國 際 間 各 國 科 技 發 展 實 力 評 比,2007 年 我 國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指 數 排 名 第 14, 技 術 排 名 第 15, 創 新 排 名 第 9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MD) 所 公 布 的 評 比, 2008 年 我 國 整 體 競 爭 力 排 名 第 13, 基 礎 建 設 排 名 第 17, 基 礎 建 設 項 下 表 現 科 技 實 力 的 科 學 建 設 排 名 第 5 另 外, 在 美 國 專 利 核 准 件 數 的 國 家 排 名, 我 國 名 列 第 4, 足 見 我 國 的 科 技 實 力 仍 受 肯 定 三 重 要 科 技 活 動 ( 一 ) 學 術 研 究 我 國 執 行 基 礎 學 術 研 究 的 機 構, 包 括 中 央 研 究 院 各 大 學 校 院 及 研 究 機 構 等 單 位, 研 究 經 費 主 要 來 自 於 政 府 出 資 或 其 他 公 民 營 機 構 之 委 託 在 政 府 出 資 方 面 有 2 類 : 一 類 是 自 行 編 列 經 費, 如 中 央 研 究 院 等 另 一 類 則 由 國 科 會 依 學 門 規 劃 與 審 查 機 制 進 行 補 助, 補 助 對 象 遍 及 各 大 學 校 院 及 研 究 機 構 的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為 吸 引 人 才 全 力 投 入 研 究 工 作, 國 科 會 已 建 立 一 套 嚴 謹 且 合 理 的 審 議 制 度, 並 逐 年 檢 討, 配 合 大 環 境 的 變 化 及 需 要 積 極 改 善 同 時 為 鼓 勵 深 度 創 新 性 及 持 久 性 研 究, 除 行 之 多 年 的 主 題 計 畫 外, 更 建 立 各 種 獎 勵 制 度, 如 深 耕 計 畫 中 央 研 究 院 約 有 4,500 名 工 作 人 員, 共 21 個 研 究 所 4 個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以 及 5 個 研 究 中 心, 包 括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應 用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基 因 體 研 究 中 心 環 境 變 遷 研 究 中 心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中 心 等 各 大 學 校 院 則 接 受 有 關 單 位 之 補 助 與 委 託 進 行 研 究, 其 中 又 以 國 科 會 為 最 大 經 費 來 源 國 科 會 除 依 據 學 門 發 展 規 劃, 代 表 政 府 編 列 經 費, 循 嚴 謹 審 查 後 核 定 補 助 外, 在 提 升 研 究 水 準 方 面, 亦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鼓 勵 合 作 交 流 及 資 源 整 合, 推 動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鼓 勵 海 外 重 量 級 傑 出 科 技 人 才 來 台 帶 領 研 究 團 隊 推 動 產 學 研 合 作 研 究, 鼓 勵 參 與 企 業 界 應 用 研 究 與 培 植 具 企 業 研 發 潛 力 之 人 才 等 ( 二 )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為 因 應 當 前 社 會 經 濟 重 大 議 題 的 需 要, 政 府 亦 規 劃 推 動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以 期 結 合 上 中 下 游 之 科 技 研 發 資 源, 增 進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截 至 目 前, 國 科 會 已 持 續 推 動 9 個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各 計 畫 期 程 經 費 及 參 與 部 會 如 表 1 7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表 1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期 程 經 費 及 參 與 部 會 計 畫 名 稱 期 別 期 程 1 防 災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2 生 技 製 藥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3 數 位 典 藏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4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88 年 至 90 年 91 年 至 95 年 89 年 至 91 年 92 年 至 95 年 96 年 至 99 年 全 程 規 劃 經 費 ( 單 位 : 仟 元 ) 1,038,300 3,006,700 1,688,587 5,993,643 3,720,044 主 管 部 會 國 科 會 國 科 會 參 與 部 會 國 科 會 災 防 會 農 委 會 工 程 會 財 政 部 ( 金 管 會 ) 原 民 會 衛 生 署 環 保 署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教 育 部 國 科 會 經 濟 部 衛 生 署 第 一 期 91 年 至 95 年 2,882,132 國 科 會 中 研 院 國 史 館 故 宮 博 物 院 教 育 部 國 科 會 文 建 會 第 一 期 92 年 至 96 年 3,699,000 國 科 會 國 科 會 文 建 會 經 濟 部 故 宮 博 物 院 勞 委 會 衛 生 署 客 委 會 原 民 會 數 位 典 藏 及 學 第 一 期 97 年 至 101 年 8,849,580 國 科 會 中 研 院 故 宮 博 物 院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國 史 館 教 育 部 國 科 會 文 建 會 研 考 會 新 聞 局 原 民 會 經 濟 部 勞 委 會 人 事 局 僑 委 會 客 委 會 5 奈 米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6 電 信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7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第 一 期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第 二 期 畫 第 三 期 92 年 至 97 年 22,307,075 98 年 至 103 年 22,649,105 87 年 至 92 年 10,672,934 93 年 至 97 年 13,350,160 98 年 至 102 年 規 劃 中 87 年 至 90 年 91 年 至 93 年 94 年 至 97 年 801,000 1,991,500 4,048,000 國 科 會 國 科 會 國 科 會 國 科 會 經 濟 部 教 育 部 原 能 會 環 保 署 衛 生 署 勞 委 會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教 育 部 國 科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中 研 院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衛 生 署 國 科 會 8 晶 片 系 統 國 家 第 一 期 92 年 至 94 年 5,605,439 國 科 會 型 科 技 計 畫 第 二 期 95 年 至 99 年 14,468,000 9 基 因 體 醫 學 國 第 一 期 91 年 至 94 年 6,876,965 國 科 會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第 二 期 95 年 至 99 年 9,604,164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註 :1. 防 災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95 年 結 束 退 場 2. 93 年 7 月 金 管 會 成 立 後, 原 列 財 政 部 預 算 改 列 金 管 會 經 濟 部 教 育 部 國 科 會 國 科 會 衛 生 署 經 濟 部 8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 三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發 展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為 我 國 高 科 技 工 業 的 重 鎮, 由 國 科 會 負 責 規 劃 及 推 動, 配 合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布 局, 於 北 中 南 適 當 區 域 設 置 核 心 園 區, 分 別 有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已 形 成 多 個 高 科 技 產 業 聚 落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廠 商 投 入 研 發 經 費 占 營 業 額 比 率, 依 統 計, 由 91 年 的 5.8%, 到 95 年 的 4.3%, 有 逐 年 減 少 的 趨 勢, 但 整 體 而 言,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廠 商 投 入 研 發 經 費 占 營 業 額 的 比 率, 仍 高 於 臺 灣 製 造 業 之 1.34% 所 創 造 的 就 業 員 工 數, 則 由 91 年 的 113,105 人, 逐 年 增 加, 至 95 年 增 加 為 176,669 人 ( 表 2) 表 2 我 國 近 5 年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經 費 及 就 業 員 工 數 項 目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研 發 經 費 ( 百 萬 元 ) 46,530 50,404 57,090 71,002 76,000 營 業 額 ( 百 萬 元 ) 807,300 1,011,658 1,343,874 1,398,919 1,747,504 研 發 經 費 / 營 業 額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5.8% 5.0% 4.2% 5.1% 4.3% 我 國 製 造 業 合 計 1.30% 1.28% 1.24% 1.36% 1.34% 就 業 員 工 數 ( 人 ) 113,105 122,004 146,613 159,048 176,669 資 料 來 源 : 科 學 技 術 統 計 要 覽,2007 年 版,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目 前 我 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的 產 業 聚 落 發 展 已 漸 成 型, 包 括 竹 科 園 區 開 發 已 向 北 發 展 至 宜 蘭 南 科 園 區 也 向 南 延 伸 到 高 雄 路 竹, 下 階 段 則 是 要 促 成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的 產 業 聚 落 發 展 的 落 實, 以 期 建 立 園 區 聚 落, 讓 產 業 聚 落 不 只 是 平 行 產 業 的 發 展, 連 上 下 鏈 相 關 產 業 都 能 緊 密 結 合, 未 來 規 劃 整 體 發 展 為 南 科 再 往 北 發 展 至 嘉 義, 中 科 則 發 展 到 雲 林 虎 尾, 讓 臺 灣 整 個 西 部 聯 合 成 為 一 個 科 技 走 廊 參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遠 景 與 策 略 一 遠 景 中 華 民 國 科 學 技 術 白 皮 書 ( 民 國 96 年 至 99 年 ) 提 出 我 國 的 科 技 發 展 遠 景 為 : 在 2015 年 科 技 創 新 能 力 與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達 到 已 開 發 國 家 水 準, 也 就 是 : ( 一 ) 在 學 術 卓 越 研 究 方 面,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環 境, 吸 引 世 界 一 流 水 準 的 研 究 人 才, 發 展 具 有 原 創 性 的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在 重 要 領 域 孕 育 出 有 卓 越 貢 獻 的 大 師 級 研 究 人 才 及 領 先 世 界 的 研 究 團 隊 使 學 術 研 究 與 知 識 創 造, 有 助 產 業 發 展, 提 9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升 國 人 福 祉, 且 對 全 人 民 有 重 大 貢 獻 ( 二 ) 在 創 新 經 濟 成 長 方 面, 使 技 術 創 新 與 知 識 服 務 成 為 附 加 價 值 的 主 要 來 源, 形 成 具 特 色 的 區 域 創 新 聚 落, 產 學 研 人 才 密 切 互 動 交 流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最 適 合 孕 育 創 新 與 新 事 業 的 地 區 ( 三 ) 在 永 續 優 質 生 活 方 面, 建 構 一 個 全 民 參 與 安 全 無 虞 服 務 便 捷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國 民 因 科 技 創 新 而 享 有 高 品 質 的 生 活 科 學 技 術 與 生 命 倫 理 人 文 社 會 環 境 生 態 產 業 經 濟 可 以 和 諧 永 續 發 展 廣 泛 應 用 資 訊 通 信 科 技, 提 升 工 作 學 習 休 閒 與 生 活 品 質, 形 成 一 個 服 務 隨 手 可 得 知 識 創 造 流 通 無 所 不 在 的 優 質 網 絡 社 會 二 策 略 為 達 成 上 述 科 技 發 展 遠 景 及 目 標, 國 科 會 擬 定 7 項 整 體 科 技 發 展 策 略 : ( 一 ) 強 化 科 技 政 策 規 劃, 完 善 制 度 法 規 1. 推 動 技 術 前 瞻 研 究, 尋 求 科 技 與 社 會 長 遠 發 展 之 全 民 共 識 2. 重 視 科 技 發 展 之 長 期 規 劃 與 績 效 評 鑑 3. 鬆 綁 法 規 改 革 制 度, 以 創 造 有 利 科 技 發 展 的 環 境 ( 二 ) 開 發 科 技 人 力, 規 劃 人 才 供 需 1. 有 效 培 育 延 攬 與 運 用 科 技 人 才 2. 加 強 科 技 倫 理 與 創 造 力 教 育, 培 養 系 統 整 合 與 創 新 人 才 3. 規 劃 科 技 產 業 長 期 需 求, 平 衡 各 類 專 長 科 技 人 才 供 需 ( 三 ) 深 耕 特 色 領 域, 追 求 學 術 卓 越 1. 建 構 良 好 的 研 究 環 境 與 活 躍 的 研 究 社 群, 邁 向 世 界 一 流 2. 鼓 勵 跨 國 研 究 合 作, 積 極 參 與 重 要 國 際 學 術 活 動 ( 四 ) 鼓 勵 產 學 合 作, 發 展 產 業 群 聚 1. 促 進 產 學 研 密 切 合 作, 形 成 互 動 交 流 之 知 識 創 新 體 系 2. 發 展 地 區 特 色 產 業 群 聚, 建 構 區 域 創 新 系 統 ( 五 ) 鼓 勵 創 新 創 業, 促 成 新 興 產 業 1. 培 育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整 合 科 技 創 意 與 文 化 之 新 興 服 務 產 業 2. 運 用 革 命 性 科 技, 提 升 傳 統 產 業 水 準, 邁 向 高 價 值 策 略 性 生 活 產 業 3. 活 絡 智 財 流 通 運 用, 健 全 創 新 創 業 發 展 環 境 4. 系 統 化 研 究 全 球 市 場 趨 勢 以 指 引 產 品 與 服 務 研 發 方 向 5. 鼓 勵 企 業 投 入 研 發 建 立 自 有 品 牌 與 全 球 行 銷 能 力 ( 六 ) 增 進 民 生 福 祉,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1. 充 分 利 用 優 質 化 通 訊 與 通 訊 網 路 環 境, 發 展 創 新 服 務 2. 重 視 環 境 保 護,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3.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與 高 齡 化 社 會, 1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發 展 相 關 科 技 與 應 用 ( 七 ) 強 化 國 防 科 技, 促 進 軍 民 技 轉 1. 發 展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建 構 自 主 國 防 工 業 體 系 2. 促 進 國 防 與 民 間 產 業 科 技 互 相 移 轉 肆 結 語 行 政 院 預 計 在 明 (98) 年 1-2 月 間 召 開 第 8 次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代 表 共 同 討 論 國 家 科 技 發 展 目 標 策 略 與 方 向, 初 步 規 劃 的 6 項 議 題 為 : 一 結 合 人 文 科 技,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二 培 育 科 技 人 力, 有 效 運 用 人 才 三 完 備 法 規 制 度, 整 合 科 技 資 源 四 追 求 學 術 卓 越, 強 化 社 會 關 懷 五 加 強 技 術 創 新, 完 善 產 業 環 境 六 結 合 科 技 能 量,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未 來 將 以 大 會 討 論 後 的 決 議, 來 規 劃 政 府 的 重 要 科 技 政 策, 並 據 以 提 出 我 國 98 年 至 101 年 的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做 為 政 府 科 技 施 政 及 相 關 科 技 工 作 推 動 的 主 要 依 據, 有 效 帶 動 我 國 整 體 競 爭 力 的 向 上 提 升 作 者 : 李 羅 權 現 任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1

月刊 中華民國97年9月出版 第93期 理論與實務 當前財經建設之策略與方向 胡仲英 壹 前言 外在挑戰方面 根據世界經濟論 97年5月20日新任總統就職 新行 壇 2008 全球風險報告 (Global risks 政團隊正式啟動 標示國家邁入嶄新發 2008) 報告指出 系統性金融風險 展階段 為突破逆境 再造榮景 近 3 能源供應為影響2008年乃至未來10年全 個月來新行政團隊秉持 馬總統 以台 球經濟的重要課題之一 此外 針對全 灣為主 對人民有利 之施政原則 除 球區域與雙邊經貿結盟加速推展 以及 妥善因應高油價與美國次級房貸風暴等 綠色節能蔚為風潮等趨勢亦應籌謀對 外在不利衝擊外 更以開放思維與全球 策 以強化優勢 確保利基 化視野 前瞻規劃台灣經濟發展的新藍 ( 一 ) 系統性金融風險 2007 年 8 月美 圖與新策略 為使讀者進一步瞭解新 國次級房貸風暴的爆發 旋即衝 政府就任後之財經施政方向 本文謹 擊全球金融市場 美元兌主要貨 就 內外在課題與挑戰 財經施 幣大多呈現貶值趨勢 甚至引發 政理念與目標 及 當前施政重點 美元是否得以續為國際主要清算 等 3 部分作一扼要介紹 希望能凝聚各 貨幣之疑慮 面對全球化的 21 世 界共識 齊一步伐 共同落實 馬總統 紀 如何強化自身經濟體質 減 633 的願景與目標 少外在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衝擊 是政府在推動國際化與全球布局 貳 內外在課題與挑戰 一 外在挑戰 12 時 必須審慎因應的課題 ( 二 ) 能源供應緊俏 2007 年以來國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油 價 一 路 走 高, 美 國 西 德 州 中 級 石 油 (WTI) 期 貨 價 格 2007 年 初 僅 50 美 元,2008 年 7 月 3 日 則 創 下 145.29 美 元 的 歷 史 高 價 根 據 國 際 能 源 總 署 (IEA) 預 測,2008 至 2013 年, 國 際 油 市 將 依 舊 呈 現 緊 俏 狀 況 面 對 高 油 價 時 代, 如 何 降 低 油 價 上 漲 對 經 濟 的 衝 擊 並 開 發 替 代 能 源, 是 政 府 未 來 施 政 的 重 要 方 向 ( 三 ) 全 球 區 域 與 雙 邊 經 貿 結 盟 : 近 年 來 隨 著 歐 盟 東 擴, 以 及 東 協 加 一 加 三 加 六 倡 議 的 積 極 推 動, 可 以 預 見 區 域 內 或 跨 區 域 之 多 邊 與 雙 邊 經 貿 結 盟 將 加 速 發 展 面 對 全 球 經 貿 結 盟 趨 勢, 台 灣 如 何 避 免 被 邊 緣 化, 是 政 府 必 須 思 考 的 重 要 課 題 ( 四 ) 綠 色 環 保 風 潮 : 為 因 應 全 球 溫 室 效 應 所 造 成 的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近 年 來 京 都 議 定 書 峇 里 路 徑 圖 等 國 際 環 保 公 約 已 明 確 訂 定 溫 室 氣 體 管 制 標 準, 節 能 減 碳 已 成 為 國 際 社 會 每 一 成 員 必 須 嚴 格 遵 循 的 行 為 規 範 另 根 據 國 際 綠 色 能 源 研 究 機 構 Clean Edge 2008 年 潔 淨 能 源 趨 勢 (Clean-Energy Trends 2008) 報 告, 在 綠 色 環 保 風 潮 下, 預 估 生 質 燃 料 風 力 太 陽 能 及 燃 料 電 池 等 4 種 主 要 綠 色 能 源 之 全 球 產 值 總 額 將 由 2007 年 的 773 億 美 元, 增 至 2017 年 的 2,545 億 美 元, 綠 色 產 業 商 機 無 限 二 內 在 課 題 內 在 課 題 方 面, 舉 如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疲 弱 所 得 分 配 惡 化 人 口 少 子 化 及 高 齡 化 能 源 環 保 等 問 題, 都 待 新 政 府 妥 善 因 應 ( 一 )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疲 弱 : 近 年 來, 台 灣 由 於 投 資 環 境 改 善 相 對 緩 慢, 導 致 投 資 不 振 消 費 低 迷,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明 顯 疲 弱 2000 至 2007 年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平 均 為 4.1%, 低 於 新 加 坡 的 5.9% 香 港 的 5.3% 南 韓 的 5.2%, 落 居 亞 洲 四 小 龍 之 末,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亟 待 強 化 ( 二 ) 所 得 分 配 嚴 重 惡 化 : 由 於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眾 多 企 業 關 廠 歇 業 及 外 移, 導 致 失 業 人 口 激 增, 低 收 入 戶 數 節 節 上 升, 台 灣 逐 漸 邁 向 兩 極 化 的 M 型 社 會, 所 得 分 配 五 分 位 差 距 倍 數 最 近 幾 年 都 在 6 倍 以 上, 遠 高 於 2000 年 的 5.5 倍, 所 得 分 配 惡 化 問 題 亟 待 改 善 ( 三 ) 少 子 化 及 高 齡 化 :2007 年 總 生 育 率 已 降 至 1.1 人, 少 子 化 日 漸 明 顯 另 國 內 人 口 老 化 速 度 超 乎 預 期, 預 估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將 在 2016 年 達 13%, 快 速 邁 向 高 齡 社 會, 凸 顯 子 女 托 育 與 老 人 照 顧 問 題 日 益 迫 切 ( 四 ) 能 源 環 保 迫 在 眉 睫 : 為 因 應 全 球 溫 13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室 效 應 所 造 成 的 氣 候 變 遷 課 題, 近 年 來 國 際 環 保 公 約 持 續 結 合 貿 易 規 範, 擴 大 貿 易 抵 制, 以 管 制 各 國 CO 2 等 廢 氣 排 放, 未 來 環 境 保 護 勢 將 成 為 各 國 加 入 國 際 社 會 的 新 護 照 近 年 來, 我 國 每 人 每 年 CO 2 排 放 量 逐 年 增 加,1999 年 每 人 排 放 量 9 公 噸, 至 2006 年 每 人 排 放 量 已 上 升 至 11.66 公 噸, 成 長 約 30%, 如 何 節 能 減 碳 以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已 刻 不 容 緩 參 財 經 施 政 理 念 與 目 標 未 來 4 年 政 府 將 以 達 成 馬 總 統 揭 示 633 ( 平 均 經 濟 成 長 率 6% 以 上 失 業 率 降 至 3% 以 下 2016 年 國 民 所 得 達 3 萬 美 元 ) 為 施 政 目 標,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公 義 與 環 境 保 護 兼 籌 並 顧, 將 台 澎 金 馬 建 設 為 舉 世 稱 羨 的 樂 土 國 人 引 以 為 傲 的 美 麗 家 園 為 此, 政 府 將 秉 持 空 間 改 造 產 業 改 造 與 體 制 改 造 三 大 理 念, 全 力 推 動 台 灣 經 濟 體 質 的 蛻 變 與 革 新 一 空 間 改 造 為 提 升 國 土 利 用 效 率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政 府 將 以 建 構 產 業 聚 落 為 核 心, 進 行 國 土 空 間 規 劃, 並 作 為 實 施 愛 台 十 二 建 設 的 先 行 計 畫 規 劃 原 則 包 括 : ( 一 ) 區 域 導 向 : 打 破 縣 市 的 行 政 界 線, 以 區 域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平 台, 推 動 整 體 規 劃 ( 二 ) 三 位 一 體 : 以 產 業 發 展 創 新 能 量 與 基 礎 建 設 三 位 一 體, 在 每 一 區 域 內 塑 造 具 特 色 的 產 業 群 聚, 搭 配 所 需 研 究 機 構 大 學 等 創 新 能 量, 並 配 置 區 域 交 通 網 路 等 適 當 基 礎 建 設, 以 建 立 區 域 競 爭 力 ( 三 ) 全 球 視 野 : 每 一 區 域 都 將 是 完 整 區 塊, 彼 此 互 補 而 非 相 互 競 爭, 並 且 充 分 與 全 球 鏈 結, 以 全 球 市 場 為 發 展 目 標 ( 四 ) 市 場 機 能 : 未 來 發 展 區 域 的 劃 分, 將 不 會 以 行 政 權 強 勢 主 導, 而 希 望 透 過 市 場 機 能 自 然 形 成 ; 同 時, 我 們 也 將 建 立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間 的 溝 通 平 台, 由 縣 市 政 府 參 與 經 建 發 展 規 劃 二 產 業 改 造 面 對 全 球 化 與 知 識 導 向 的 21 世 紀, 未 來 產 業 改 造 將 以 創 新 價 值 為 主 軸,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進 步 率, 並 強 化 服 務 業 對 外 競 爭 能 力, 以 促 進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全 面 提 升 ( 一 ) 以 創 新 價 值 為 主 軸 : 製 造 業 將 改 變 以 往 以 量 取 勝 的 方 式, 改 以 創 新 價 值 為 主 軸, 提 升 企 業 研 發 能 量, 鼓 勵 品 牌 創 新, 並 提 高 產 業 整 合 全 球 資 源 的 能 力, 協 助 產 業 布 局 全 球 ( 二 ) 強 化 服 務 業 競 爭 利 基 : 服 務 業 占 GDP 已 達 7 成, 但 國 際 化 與 對 外 競 14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爭 能 力 依 舊 薄 弱, 未 來 將 由 法 規 鬆 綁 異 業 整 合 服 務 創 新 等 3 大 面 向 著 手, 深 化 服 務 業 國 際 競 爭 實 力, 發 展 出 口 型 服 務 業 三 體 制 改 造 眾 所 周 知, 一 國 市 場 機 能 若 能 有 效 運 作, 將 可 導 引 資 源 移 動, 充 分 發 揮 其 運 用 效 率 為 提 升 市 場 經 濟 效 率, 經 建 會 將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積 極 推 動 法 規 鬆 綁, 建 立 與 全 球 接 軌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財 經 體 制 未 來 方 向 主 要 有 : ( 一 ) 消 除 市 場 進 入 障 礙 : 積 極 排 除 產 業 市 場 進 入 障 礙, 特 別 是 針 對 服 務 業, 強 化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以 激 勵 產 業 發 展 潛 力 ( 二 ) 提 升 要 素 運 用 效 率 : 排 除 人 力 資 本 土 地 等 市 場 移 動 障 礙, 以 提 升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 其 中, 在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除 了 積 極 排 除 國 內 部 門 間 人 力 流 通 障 礙 ( 如 公 私 部 門 間 ), 並 將 通 盤 檢 討 全 球 人 才 引 進 的 各 項 條 件, 營 造 外 人 來 台 的 友 善 無 障 礙 環 境 ( 三 ) 與 國 際 無 縫 接 軌 : 將 充 分 秉 持 提 升 經 濟 效 率 依 循 國 際 環 保 規 範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理 念, 進 行 各 項 法 規 制 度 之 更 新 與 修 正 肆 當 前 施 政 重 點 面 對 國 內 外 在 課 題 與 挑 戰, 新 政 府 將 以 全 球 思 維, 進 行 產 業 再 造 加 速 全 球 連 結, 並 秉 持 前 述 3 大 改 造 施 政 理 念, 前 瞻 規 劃 國 家 中 長 期 經 建 方 案 與 計 畫, 為 台 灣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奠 定 穩 固 根 基 一 擴 內 需 穩 物 價, 促 進 經 濟 穩 健 成 長 ( 一 ) 擴 大 內 需 : 推 動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本 方 案 將 自 97 年 6 至 12 月 實 施, 建 設 項 目 包 括 :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中 央 主 管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償 還 債 務 推 動 周 末 包 機 及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台 軟 體 改 善 等,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1,034 億 元, 適 時 提 升 經 濟 發 展 動 能 及 便 利 民 眾 生 活 ( 二 ) 穩 定 物 價 : 推 動 當 前 物 價 穩 定 方 案, 除 採 取 一 次 漲 價, 多 元 吸 收 原 則, 力 求 油 氣 電 價 的 調 整 能 維 持 產 業 國 際 競 爭 力 外, 為 降 低 整 體 經 濟 及 民 生 可 能 遭 受 之 負 面 影 響, 同 時 也 採 行 鼓 勵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照 顧 經 濟 弱 勢 增 加 糧 食 供 給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以 及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等 配 套 措 施 二 落 實 愛 台 十 二 建 設, 促 使 台 灣 經 濟 活 化 ( 一 ) 建 設 項 目 : 推 動 全 島 便 捷 交 通 網 高 雄 自 由 貿 易 及 生 態 港 台 中 亞 太 海 空 運 籌 中 心 桃 園 國 際 航 空 城 智 慧 台 灣 產 業 創 新 走 廊 15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都 市 及 工 業 區 更 新 農 村 再 生 海 岸 再 生 綠 色 造 林 防 洪 治 水 及 下 水 道 建 設 等 12 項 建 設, 增 加 公 共 投 資 以 誘 發 民 間 投 資, 擴 大 內 需,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與 就 業 ( 二 ) 預 期 效 益 : 未 來 8 年 預 計 將 投 資 2 兆 6,500 億 元,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1 兆 3,400 億 元, 總 投 資 額 達 到 3 兆 9,900 億 元, 創 造 12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三 推 動 產 業 再 造, 提 供 企 業 經 營 活 水 ( 一 ) 以 服 務 業 為 就 業 引 擎 : 秉 持 產 業 創 新 新 興 產 業 政 策 鬆 綁 3 大 主 軸, 全 力 推 動 觀 光 金 融 和 醫 療 等 服 務 業 發 展, 每 年 至 少 可 新 創 5 萬 個 工 作 機 會, 充 分 扮 演 就 業 引 擎 角 色 ( 二 ) 製 造 業 走 向 高 值 化 及 低 碳 化 : 發 展 全 球 創 新 中 心 亞 太 經 貿 樞 紐 台 商 營 運 總 部 ; 運 用 台 灣 產 業 既 有 的 競 爭 優 勢, 全 力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節 能 減 碳 及 替 代 能 源 智 慧 生 活 及 生 技 醫 藥 等 深 具 全 球 龐 大 商 機 的 產 業, 促 使 上 述 新 興 產 業 成 為 繼 資 訊 電 子 業 後 的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主 力 ( 三 ) 農 業 科 技 化 與 企 業 化 : 推 動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制 度, 有 效 使 用 閒 置 土 地, 全 面 活 化 農 業 競 爭 力 ; 發 展 農 業 生 技 產 業, 建 立 農 業 創 新 黃 金 走 廊 等 四 加 強 全 球 連 結, 整 合 全 球 與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 一 ) 強 化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之 招 商 與 營 運 : 活 絡 海 空 港 口 及 其 周 邊 範 圍 之 物 流 及 製 造 加 值 機 能, 朝 促 進 兩 岸 分 工 及 使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成 為 產 業 運 籌 之 平 台 等 2 大 目 標 推 動, 並 從 推 展 全 球 連 結 健 全 經 營 環 境 強 化 基 礎 設 施 及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等 策 略 構 面, 研 提 相 關 執 行 措 施, 以 積 極 強 化 自 由 港 區 為 全 面 自 由 貿 易 試 點 之 功 能, 由 點 到 線, 進 而 達 到 全 島 貿 易 自 由 化 目 標 ( 二 ) 參 與 全 球 經 貿 整 合 活 動 : 在 WTO 架 構 下 推 動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全 面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CECA) ( 三 ) 整 合 全 球 與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 推 動 兩 岸 直 航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生 產 事 業 ; 鬆 綁 對 大 陸 投 資 40% 淨 值 比 率 上 限 及 產 業 別 的 投 資 限 制 ; 開 放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台, 初 期 每 天 3,000 人, 每 年 約 100 萬 人 次, 中 長 期 每 年 300 萬 人 次 五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提 升 台 灣 綠 色 競 爭 力 ( 一 ) 建 立 減 碳 機 制 : 訂 定 CO 2 減 量 目 標, 以 污 染 者 付 費 方 式, 逐 漸 降 低 CO 2 排 放 ; 同 時, 針 對 有 外 部 利 益 的 綠 色 產 業 與 消 費 行 為, 都 將 給 予 獎 勵 與 補 助 16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 二 ) 發 展 綠 色 產 業 : 積 極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 如 太 陽 光 電 風 力 發 電 等 ) 節 能 產 業 ( 如 LED 照 明 油 電 混 合 車 等 ) 及 節 能 服 務 產 業, 不 僅 可 降 低 產 業 能 源 消 耗, 更 可 掌 握 全 球 環 保 商 機 六 開 展 財 金 改 造, 建 立 國 際 接 軌 體 制 ( 一 ) 全 面 改 革 稅 制 : 以 照 顧 薪 資 所 得 家 庭 調 整 產 業 租 稅 獎 勵 調 降 營 業 所 得 稅 推 動 綠 色 稅 制 稅 制 改 革 等 5 大 革 新, 以 建 立 公 平 效 率 簡 化 及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稅 制 ( 二 ) 打 造 亞 太 資 產 管 理 及 籌 資 中 心 : 透 過 制 訂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發 展 條 例 法 規 鬆 綁 擴 大 資 本 市 場 等 措 施, 發 展 台 灣 成 為 亞 太 資 產 管 理 及 籌 資 中 心, 將 國 人 存 放 海 外 財 富 4 兆 多 元 台 幣 吸 引 回 台 投 資 肆 結 語 新 政 府 面 對 永 續 化 全 球 化 的 國 際 發 展 新 潮 流, 以 及 國 內 經 社 快 速 發 展 生 態 環 境 轉 變 衍 生 的 新 課 題, 可 說 是 一 場 效 率 與 時 間 的 考 驗 為 此, 新 政 府 將 展 現 前 瞻 視 野 宏 觀 格 局, 妥 善 釐 定 未 來 4 年 國 家 建 設 策 略 與 方 向, 革 故 鼎 新, 全 力 達 成 馬 總 統 揭 示 633 ( 平 均 經 濟 成 長 率 6% 以 上 失 業 率 降 至 3% 以 下 2016 年 國 民 所 得 達 3 萬 美 元 ) 經 濟 目 標 作 者 : 胡 仲 英 現 任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17

月刊 中華民國97年9月出版 第93期 理論與實務 建構21世紀優質文官 論我國公 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 沈建中 後 平民百姓方有機會進入政府體系 壹 前言 秦一統天下 制定官制官規 而為後世 21 世紀是知識經濟的世紀 也是 所沿用 王亞南 1987:26 在我國 民主化與現代化的世紀 更是國與國國 君主時代 甄選人才擔任官員者必須經 力競爭的世紀 因此在國家競爭力的競 由國家考試 而為吏者則由官員聘用即 技中 更加凸顯人才競爭的重要性 更 可 君主與文官關係 類似於西方 恩 何況在21世紀知識經濟時代下 知識快 賜制 即至民國肇建 從君權轉為主 速更新 人類面臨的環境更形複雜 政 權在民 政府的建構思維亦轉為現代化 府管理的廣度和深度空前擴展 出現 與民主化的理念 政府來臺後 為建構 了許多新的公共議題 因此 現代化 現代化與民主化的文官體系 對於公務 的政府於回應內外環境的要求之際 就 人員相關人事的法制研訂 引進西方先 必須積極參與這場人才的競爭 並積極 進的法理 並參酌國情漸次立法完成 培訓現有人員 提高人力素質 另應建 對我國政府而言 合理保障 構保障機制 以建立公務員勇於任事的 優質培訓 讓每一位公務人員都勇於任 文化 以滿足人民對政府公共管理的期 事 樂在工作 是基本的承諾 在21世 待 紀 公務人力是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本 我國文官制度可追溯至秦朝 在 1 這之前雖然有設官而治的事實 但擔 2 任官吏者 皆為貴族 直至春秋戰國 而所謂的公務人力資本 係指政府所擁 有的人力中 能為政府創造績效 對於 政府施政目標有正面助益的部分 行政 1.如在禮記 明堂位記載 夏后氏百官 2.如在東周春秋時代國君 為天子之同姓者十之六 天子之勛戚者十之三 前代之遺留者十之一 國中之卿大夫皆公 族也 皆世官也 原文引自王亞南 1987年 中國官僚政治研究 頁26 臺北 谷風出版社 18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院 人 事 行 政 局,2004)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必 須 擁 有 優 質 的 文 官, 使 渠 等 勇 於 任 事 以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然 而 在 勇 於 任 事 的 過 程 中, 政 府 為 使 渠 等 在 依 法 行 政 下 能 無 後 顧 之 憂, 所 以 亦 須 合 理 保 障, 使 公 務 員 能 樂 在 工 作 貳 保 障 政 策 人 類 在 民 主 化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為 鞏 固 政 府 的 統 治 權 威, 必 須 經 由 民 意 的 選 擇 取 得 合 法 性 為 建 構 合 法 性 的 權 威, 政 府 必 須 明 確 的 向 人 民 承 諾, 政 府 的 施 政 作 為, 是 要 使 人 民 獲 得 更 好 的 生 活 與 對 未 來 發 展 的 期 許 因 此, 政 府 就 必 須 甄 選 一 批 優 秀 的 人 員 進 入 政 府 體 系, 這 批 人 員 在 各 個 職 位 上, 依 其 專 業 能 力 與 分 工, 達 成 上 述 政 府 的 承 諾 這 批 人 員 就 是 政 府 的 文 官, 也 就 是 公 務 員 或 公 務 人 員 一 文 官 與 保 障 制 度 的 發 展 隨 者 民 主 化 的 演 進,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亦 產 生 變 化 從 民 主 化 權 力 分 立 的 觀 點 而 言, 國 家 統 治 的 權 力, 從 君 主 獨 享 的 所 謂 朕 即 天 下, 轉 變 為 三 權 分 立 的 行 政 權 立 法 權 與 司 法 權 國 家 的 主 權 觀 也 從 君 權 神 授 轉 為 主 權 在 民 的 民 主 思 維 在 這 轉 變 的 過 程 中,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可 分 為 3 個 時 期 第 1 個 時 期 : 公 務 人 員 是 由 君 主 任 命 並 被 視 為 僕 人, 而 且 君 主 將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看 作 是 自 己 權 力 的 衍 生 物 所 以, 公 務 人 員 服 從 與 效 忠 君 主 這 個 時 期 稱 為 恩 賜 制 時 期 第 2 個 時 期 : 這 個 時 期 為 個 人 贍 徇 制 時 期 也 就 是 政 府 官 職, 是 有 權 者 個 人 贍 恩 徇 私 及 私 相 授 受 的 贈 品 這 個 時 期 因 有 權 者 身 分 的 不 同, 又 分 為 2 個 階 段 第 1 階 段 :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是 由 君 主 或 其 他 資 產 階 級 權 貴, 根 據 個 人 的 好 惡 授 予 的 第 2 階 段 : 到 19 世 紀 後 政 黨 政 治 的 興 起, 政 黨 把 官 職 視 作 戰 利 品, 進 行 肥 缺 分 贓 稱 之 為 政 黨 分 贓 制 時 期 第 3 個 時 期 : 是 到 了 近 代 政 黨 政 治 的 發 展 與 依 法 行 政 的 要 求 及 政 務 官 與 事 務 官 的 分 際, 文 官 制 度 開 始 建 立 文 官 制 度 的 建 構, 內 涵 上 一 方 面 要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的 身 分, 包 括 職 業 保 障 與 權 益 保 障 ; 另 方 面 也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的 行 為, 包 括 限 制 政 治 行 為 服 務 行 為 道 德 行 為 等 ( 史 深 良 著,1989: 155-157; 陳 德 禹,1990:108-111; 楊 百 揆 等 著, 1987:28-32; 林 文 益,1991) 不 過 在 這 個 時 期, 因 法 律 對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規 範 的 不 同, 又 可 分 為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與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所 謂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是 指 公 務 人 員 係 基 於 國 家 之 特 別 法 律 關 係 所 任 用, 為 民 眾 服 務 而 負 有 忠 實 執 行 職 務 之 義 務 公 務 人 員 與 國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因 被 強 調 為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有 別 於 人 民 與 國 家 間 之 一 般 權 力 關 係, 故 公 務 人 員 權 利 時 常 受 到 限 制, 保 障 亦 不 受 重 視 惟 於 二 戰 後, 公 務 人 員 與 國 家 間 之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無 論 在 實 務 或 理 論 19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上, 均 已 逐 漸 修 正 認 為 公 務 人 員 之 權 利 亦 應 如 一 般 人 民 之 權 利, 給 予 保 障, 當 公 務 人 員 權 利 遭 受 侵 害 時, 應 有 完 備 之 救 濟 程 序, 俾 保 障 其 權 利 也 就 是 說,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權 利, 應 係 指 可 合 法 主 張 享 有 利 益, 也 就 是 國 家 對 公 務 人 員 所 負 義 務, 即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享 權 利, 而 這 權 利 係 為 謀 公 益, 而 且 要 有 事 後 救 濟 措 施 ( 吳 明 軒,1998:35), 這 稱 之 為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二 我 國 文 官 保 障 制 度 的 發 展 我 國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之 間 關 係 的 發 展, 與 世 界 潮 流 相 符, 亦 由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轉 變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如 果 從 我 國 歷 代 對 文 官 制 度 的 保 障 發 展 而 言, 歷 代 均 偏 重 在 積 極 面 包 括 :( 一 ) 生 活 保 障 如 俸 給 退 休 撫 卹, 及 ( 二 ) 服 務 上 之 保 障 如 考 績 與 獎 懲 等 至 於 消 極 面 如 執 行 職 務 之 身 分 與 安 全, 則 鮮 少 規 範 ( 邱 華 君,1994: 197) 1912 年 中 華 民 國 建 立, 政 府 開 始 建 構 我 國 的 人 事 法 制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採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其 後 因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與 發 展,1984 年 5 月 18 日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187 號 開 始 與 其 後 陸 續 解 釋 的 第 201 243 266 298 312 323 338 393 與 396 號 解 釋 公 布 後, 對 公 務 人 員 重 大 權 益 事 項, 已 逐 次 認 為 亦 應 如 一 般 人 民 之 權 利, 給 予 合 法 合 理 保 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保 障, 在 我 國 憲 法 已 有 明 定 依 我 國 憲 法 第 83 條 : 考 試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考 試 機 關, 掌 理 考 試 任 用 銓 敘 考 績 級 俸 陞 遷 保 障 褒 獎 撫 卹 退 休 養 老 等 事 項 及 第 108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 左 列 事 項, 由 中 央 立 法 並 執 行 之, 或 交 由 省 縣 執 行 之 : 十 一 中 央 及 地 方 官 吏 之 銓 敘 任 用 糾 察 及 保 障, 另 在 1992 3 年 5 月 第 2 次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4 條 第 1 項 至 第 3 項 規 範 : 考 試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考 試 機 關, 掌 理 左 列 事 項, 不 適 用 憲 法 第 83 條 之 規 定 : 一 考 試 二 公 務 人 員 之 銓 敘 保 障 撫 卹 退 休 三 公 務 人 員 任 免 考 績 級 俸 陞 遷 褒 獎 之 法 制 事 項 也 就 是 說, 我 國 於 1947 年 12 月 25 日 實 施 憲 政, 彼 時 憲 法 第 83 條 即 已 規 定 考 試 院 掌 理 考 試 任 用 銓 敘 考 績 級 俸 陞 遷 保 障 褒 獎 撫 卹 退 休 養 老 等 事 項, 其 間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試 任 用 俸 給 考 績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項, 均 已 制 定 法 律 分 別 實 施 惟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項 並 未 單 獨 立 法, 而 分 別 散 見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人 事 法 律 及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訴 願 法 等 法 律 中 究 其 原 因 並 非 忽 視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乃 係 因 我 國 實 務 界 受 傳 統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3. 現 行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6 條 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理 論 之 影 響, 公 務 人 員 幾 無 行 政 爭 訟 權 可 言, 遑 論 權 益 之 保 障 迨 至 1984 年 5 月 18 日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187 號 解 釋 突 破 上 項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理 論, 並 先 後 以 釋 字 312 395 396 430 433 號 解 釋 建 立 公 務 人 員 與 國 家 間 之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認 為 公 務 人 員 因 此 項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受 有 行 政 處 分, 足 以 改 變 其 身 分 或 其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之 權 益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得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請 求 救 濟 也 就 是 大 法 官 會 議 做 如 是 解 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方 有 實 現 之 可 能 1996 年 5 月 1 日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5 條 調 整 考 試 院 職 權, 考 試 院 於 配 合 修 正 考 試 院 組 織 法 時, 於 第 6 條 增 設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並 於 1994 年 7 月 1 日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自 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有 了 專 責 機 構 1996 年 6 月 1 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成 立 同 時 考 試 院 亦 因 應 情 勢 變 遷, 擬 定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草 案 於 同 年 11 月 14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並 於 1996 年 9 月 19 日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且 於 同 年 10 月 16 日 公 布 施 行 其 後 於 2002 年 3 月 29 日 考 試 院 提 該 法 修 正 案,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經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於 2003 年 5 月 28 日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三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的 內 涵 對 公 務 人 員 之 保 障, 學 者 有 從 理 論 與 實 務 上 討 論 從 理 論 面 而 言, 依 德 國 學 者 烏 勒 (Ule) 於 1965 年 提 出 的 烏 勒 理 論, 認 為 公 務 人 員 與 國 家 之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可 分 為 基 礎 關 係 ( 身 分 關 係, 外 部 關 係 ) 與 經 營 ( 管 理 ) 關 係 ( 支 配 關 係, 內 部 關 係 ) ( 邱 華 君,1994:23-24;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1997:34) 基 礎 關 係, 乃 指 發 生 ( 成 立 ) 變 更 或 終 了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之 效 果, 使 其 身 分 產 生 影 響 烏 勒 認 為 如 此 可 提 起 司 法 救 濟 經 營 ( 管 理 ) 關 係, 係 行 政 機 關 為 達 成 設 定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之 目 的, 而 為 各 種 管 理 或 經 營 性 質 之 行 為, 烏 勒 認 為 如 此 不 可 提 起 司 法 救 濟 ( 邱 華 君,1994:23-24) 4 從 實 務 面 而 言, 早 期 的 人 事 行 政 學 者 專 家 著 重 於 如 何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如 陳 鑑 波 先 生 認 為 : 公 務 人 員 之 保 障 有 廣 狹 兩 義 : 狹 義 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僅 指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職 位 之 保 障 而 言 廣 義 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舉 凡 公 務 4. 董 保 城 教 授 認 為,( 修 正 前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18 條 係 規 定 基 礎 關 係 ( 身 分 關 係 ), 同 法 第 23 條 係 規 定 經 營 關 係 ( 支 配 關 係 ) 原 文 引 自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1997 年 6 月 24 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制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 頁 34, 臺 北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編 印 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25 條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或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 以 下 均 簡 稱 原 處 分 機 關 )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認 為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復 審 非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基 於 其 原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請 求 權 遭 受 侵 害 時, 亦 同 (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已 亡 故 者, 其 遺 族 基 於 該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所 生 之 公 法 上 財 產 請 求 權 遭 受 侵 害 時, 亦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提 起 復 審 ( 第 2 項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77 條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有 關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提 起 申 訴, 應 於 前 項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處 置 達 到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之 ( 第 2 項 ) 公 務 人 員 離 職 後, 接 獲 原 服 務 機 關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處 置 者, 亦 得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 第 3 項 ) 21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人 員 陞 遷 調 補 退 休 養 老 撫 卹 及 薪 給 等 制 度 之 確 定, 均 得 列 入 保 障 之 範 圍 ( 陳 鑑 波,1985:137) 傅 肅 良 先 生 認 為 : 公 務 人 員 之 保 障 是 較 為 消 極 的 一 種 措 施, 但 亦 是 最 基 本 的 措 施, 就 現 行 法 制 所 定, 包 括 對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保 障 對 工 作 之 保 障 對 生 活 之 保 障 及 對 人 事 處 分 公 正 處 理 之 保 障 ( 傅 肅 良, 1987:401-411) 其 後 人 事 行 政 學 者 則 認 為 除 消 極 的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外, 並 應 積 極 就 其 權 益 受 損 時 亦 能 主 張 其 受 損 權 益, 如 繆 全 吉 教 授 認 為 : 公 務 人 員 所 享 有 之 保 障, 除 職 位 保 障 及 受 公 正 處 理 之 保 障 外, 尚 包 括 申 訴 之 保 障 ( 繆 全 吉,1990: 510) 吳 庚 教 授 認 為 : 公 務 員 權 益 受 侵 害 時, 並 非 不 得 爭 訟, 尤 其 當 公 務 員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得 依 法 定 程 序 尋 求 訴 訟 救 濟, 不 受 公 務 員 身 分 而 受 影 響 ( 吳 庚,2003: 241) 綜 上 所 述, 學 者 認 為 對 公 務 人 員 之 保 障 就 是 為 保 全 文 官 工 作 能 力, 保 護 文 官 生 活, 增 進 文 官 福 利, 滿 足 文 官 安 全 需 求 ( 吳 定 張 潤 書 陳 德 禹,1989: 124) 按 我 國 現 行 對 公 務 人 員 之 保 障, 係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與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訴 願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依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2 條 所 謂 公 務 人 員 之 保 障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官 職 等 級 俸 給 工 作 條 件 管 理 措 施 等 有 關 權 益 之 保 障 而 負 責 執 行 保 障 法 之 機 關 為,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5 對 我 國 政 府 而 言,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之 建 立, 其 目 的 係 為 使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免 於 後 顧 之 憂, 激 勵 公 務 人 員 勇 於 任 事, 俾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之 行 政 效 能, 建 立 廉 能 而 高 效 率 之 政 府 21 世 紀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與 國 家 已 是 公 法 上 的 職 務 關 係 我 國 對 公 務 人 員 的 保 障 內 容,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2 條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官 職 等 級 俸 給 工 作 條 件 管 理 措 施 等 有 關 權 益 之 保 障, 適 用 本 法 之 規 定 至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救 濟 制 度 可 分 為 : 復 審 申 訴 再 申 訴 所 謂 復 審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25 條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或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認 為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致 損 5.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之 保 障 業 務, 係 由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簡 稱 保 訓 會 ) 掌 理 依 據 保 訓 會 組 織 法 之 規 定, 保 訓 會 保 障 業 務 掌 理 之 事 項 包 括 : 一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政 策 之 研 擬 規 畫 事 項 二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之 研 擬 解 釋 宣 導 事 項 三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工 作 條 件 官 職 等 級 俸 給 等 有 關 權 益 保 障 之 擬 議 事 項 四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再 復 審 案 件 之 審 查 及 擬 議 事 項 五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再 申 訴 案 件 之 審 查 擬 議 及 協 調 聯 繫 事 項 六 關 於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事 項 七 其 他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項 等 2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復 審 非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基 於 其 原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請 求 權 遭 受 侵 害 時, 亦 同 (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已 亡 故 者, 其 遺 族 基 於 該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所 生 之 公 法 上 財 產 請 求 權 遭 受 侵 害 時, 亦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提 起 復 審 ( 第 2 項 ) 爰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官 職 等 級 俸 給 等 行 政 處 分, 致 損 害 公 務 人 員 權 利 或 利 益, 得 提 起 復 審 所 謂 申 訴 再 申 訴, 依 同 法 第 7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有 關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爰 有 關 管 理 措 施 或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公 務 人 員 認 為 不 當, 得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所 謂 工 作 條 件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997 年 6 月 7 日 (86) 公 申 決 字 第 0011 號, 對 工 作 條 件 之 保 障 是 指 1. 必 要 機 具 設 備 及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之 提 供 ;2. 安 全 執 行 職 務 之 保 障 ;3. 違 法 工 作 指 派 之 禁 止 ; 4.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之 協 助 ;5. 加 班 之 補 償 至 所 稱 管 理 措 施 之 保 障 是 指 就 一 般 社 會 通 識 言, 當 指 機 關 為 完 成 既 定 使 命, 對 公 務 員 所 為 一 切 指 導 防 護 措 施 而 言 2003 年 11 月 18 日 (92) 公 申 決 字 第 0261 號 更 進 一 步 的 說 明 : 所 稱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管 理 措 施, 係 指 機 關 為 達 行 政 目 的 所 為 之 作 為 與 不 作 為, 即 屬 得 提 起 復 審 事 項 以 外, 包 括 機 關 內 部 生 效 之 表 意 行 為 或 事 實 行 為 等, 其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均 屬 管 理 措 施 範 圍, 例 如 機 關 長 官 所 為 之 工 作 指 派 不 改 變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關 係 之 記 大 過 記 過 申 誡 懲 處 考 績 評 定 請 假 之 否 准 或 機 關 長 官 所 發 之 職 務 命 令 均 屬 之 表 我 國 公 務 員 保 障 法 有 關 救 濟 的 相 關 規 定 項 目 類 型 復 審 申 訴 再 申 訴 標 的 行 政 處 分 管 理 措 施 工 作 條 件 管 理 措 施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理 之 處 置 及 申 訴 函 復 法 定 救 濟 期 間 30 日 30 日 30 日 書 類 格 式 保 障 法 第 43 條 保 障 法 第 80 條 保 障 法 第 80 條 受 理 機 關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轉 送 保 服 務 機 關 訓 會 保 訓 會 調 處 無 無 可 進 行 調 處 受 理 機 關 之 處 理 3 個 月 內 作 成 復 審 決 定 30 日 內 函 復, 必 要 時 3 個 月 內 作 成 再 申 訴 決 期 限,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2 個 月 得 延 長 20 日 定,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1 個 月 再 救 濟 行 政 訴 訟 再 審 議 再 申 訴 不 得 再 救 濟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2006:183 23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參 培 訓 政 策 一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之 發 展 我 國 的 傳 統 文 化,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養 成, 認 為 渠 等 既 然 經 由 三 榜 及 第, 必 然 具 有 管 理 眾 人 的 能 力 因 此, 擔 任 文 官 者 皆 是 從 四 書 五 經 中, 經 由 個 人 的 智 慧 體 驗 出 為 官 之 道 也 就 是 說, 作 為 文 官 的 公 務 知 能, 載 諸 經 典 者, 僅 為 原 則 之 話 語, 並 無 實 務 公 務 案 例 可 循 所 以 當 時 學 術 界 與 公 務 界, 鮮 有 論 述, 惶 論 實 務 研 究, 世 有 文 章 不 與 政 事 同 之 語 新 任 官 吏, 對 行 政 事 物 之 處 理, 必 須 從 頭 修 習, 實 際 體 驗 修 習 方 式, 官 與 吏 有 別 : 官 則 參 閱 舊 卷, 或 詢 問 老 吏, 自 我 訓 練 ; 吏 則 須 投 帖 拜 師, 置 身 門 下, 此 即 人 事 行 政 學 者 所 謂 房 書 制, 又 名 學 徒 制 之 個 別 訓 練 方 式 隋 唐 以 後, 有 國 子 監 翰 林 院 之 設 置, 為 人 才 儲 訓 之 所, 科 考 中 選 人 員, 多 集 中 於 此, 一 面 繼 續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一 面 從 事 行 政 事 務 之 習 練 ( 考 試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1998:215) 也 就 是 說 在 往 昔 對 於 公 務 訓 練, 並 無 一 定 制 度, 期 使 為 官 者 只 能 憑 其 天 賦 體 驗 或 自 我 訓 練, 至 隋 唐 之 後 方 有 訓 練 機 構 的 設 置 ; 至 於 為 吏 者 則 以 學 徒 制 的 方 式 習 得 公 務 技 能 民 國 建 立 後, 政 府 受 到 西 方 現 代 化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的 理 念, 開 始 建 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機 制 不 過 斯 時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體 制 的 發 展, 因 軍 閥 內 鬥 國 共 之 爭 及 對 日 戰 爭 政 府 為 配 合 情 勢 需 求, 對 於 文 官 訓 練 皆 以 因 應 戰 事 需 要 為 主 訓 政 時 期, 政 府 開 始 陸 續 頒 訂 各 種 法 律, 進 行 國 家 法 制 化 的 工 程 1943 年 6 月 10 日 由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及 1946 年 5 月 25 日 修 正 公 布 的 公 務 員 進 修 及 考 察 選 送 條 例 雖 是 我 國 首 部 培 訓 法 典, 但 其 立 法 意 旨 重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自 我 學 習 惟 在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部 分, 則 早 有 訓 練 的 規 範 可 見 早 期 我 國 的 培 訓 理 念, 認 為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由 訓 練 使 渠 等 具 備 公 務 知 能, 至 於 在 職 的 公 務 人 員 則 以 自 我 學 習 充 實 本 職 學 能 政 府 來 臺 後, 我 國 培 訓 體 制 先 以 具 有 政 黨 特 色 的 革 命 實 踐 研 究 院 為 開 基 發 展, 在 訓 練 機 構 方 面 呈 現 多 元 化 的 趨 勢, 各 部 會 皆 配 合 本 身 需 求 而 設 有 訓 練 機 構 而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主 管 機 關, 亦 為 雙 元 發 展, 分 由 考 試 院 掌 理 訓 練 進 修 之 政 策 及 法 制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及 其 他 有 關 訓 練 等 事 項 ; 而 行 政 院 則 掌 理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之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其 他 有 關 訓 練 及 進 修 之 執 行 事 項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則 並 採 訓 練 與 進 修, 訓 練 兼 採 專 業 與 通 識 進 修 並 與 學 校 教 育 結 合 我 國 具 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概 念 而 形 成 的 訓 練 機 制, 以 1988 年 8 月 3 日 發 布 的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國 內 訓 練 及 進 修 要 點 為 代 24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表, 其 後 並 於 2002 年 制 定 為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該 法 的 制 定 對 如 何 提 升 公 務 人 力, 成 為 我 國 政 府 當 今 重 要 的 思 考 議 題 二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的 界 定 由 於 我 國 傳 統 人 事 行 政 體 制 是 以 考 銓 法 規 為 主, 訓 練 進 修 法 公 布 施 行, 可 說 是 人 事 行 政 體 制 融 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概 念 的 一 項 創 舉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一 詞 源 自 於 1969 年 納 德 勒 (Leonard Nadler) 在 美 國 邁 阿 密 的 American Society for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全 國 會 議 中 率 先 提 出 他 出 版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1979) 一 書, 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定 義 為 : 在 特 定 時 間 內 有 組 織 性 的 學 習 經 驗, 可 增 加 改 進 工 作 績 效 或 成 長 的 可 能 性 同 時 他 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分 成 3 種 活 動 形 態 : 訓 練 (training ) 教 育 (education) 發 展 (development)( 陳 金 貴,1999, 7-8) 談 到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須 先 瞭 解 其 上 位 概 念 學 習 學 習 理 論 是 描 述 或 說 明 人 類 和 動 物 學 習 的 類 型 過 程, 以 及 有 效 學 習 的 條 件 從 此 觀 點 而 言, 認 為 學 習 是 刺 激 與 反 應 之 間 聯 結 的 建 立, 是 嘗 試 錯 誤 的 過 程 ; 或 是 對 情 境 的 理 解 或 頓 悟, 是 認 知 結 構 的 變 化, 故 訓 練 基 本 內 涵 應 包 括 上 述 的 內 容 Goldstein 對 訓 練 的 定 義 即 指, 短 期 間 內 有 系 統 地 獲 得 增 進 工 作 績 效 的 技 巧 規 則 概 念 與 態 度 (Goldstein, 1986:3); 其 意 謂 著, 改 變 員 工 認 知 以 及 關 於 如 何 工 作 對 工 作 的 態 度 以 及 工 作 場 所 中 有 關 其 與 上 司 同 儕 之 關 係 認 知 等 至 於 我 國 實 務 界 對 訓 練 內 涵 的 認 定, 考 試 院 第 8 屆 第 94 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之 考 銓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小 組 培 訓 分 組 對 於 訓 練 內 涵 的 界 定 為 : 訓 練 係 基 於 組 織 業 務 目 標, 由 機 關 供 給 特 定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 考 試 院 考 銓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小 組 培 訓 分 組,1993:17) 此 外, 在 諸 多 訓 練 名 詞 的 界 定 中, 許 濱 松 教 授 等 人 兼 採 學 理 與 實 務 之 觀 點, 對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內 涵 之 見 解 頗 為 周 延 且 相 當 契 合 該 研 究 要 旨, 研 究 中 所 指 稱 的 訓 練 將 以 之 為 主 要 的 參 考 基 礎, 其 內 涵 如 下 :1. 訓 練 施 行 乃 是 對 公 務 人 員 行 為 知 識 動 機 態 度 等 之 增 強 或 變 革 2. 上 述 增 強 或 變 革, 必 須 以 機 關 業 務 實 際 需 求 為 基 礎 3. 整 體 訓 練 過 程 是 一 套 有 系 統 的 過 程 4. 訓 練 之 目 的, 不 僅 應 滿 足 機 關 需 求, 亦 應 同 時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的 觀 念 與 能 力 ( 考 試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1996: 4) 2002 年 7 月 16 日 發 布 的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其 第 3 條 第 1 項 明 定 訓 練 為 : 本 法 所 稱 訓 練, 指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工 作 效 能,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主 動 提 供 特 定 知 識 與 技 能 之 過 程 三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的 內 涵 對 我 國 政 府 而 言,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25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制 度 之 建 立, 其 目 的 係 為 積 極 培 訓 公 務 人 員, 使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與 時 俱 進, 以 增 進 政 府 施 政 效 能,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2 條 與 第 4 條 規 定 將 訓 練 分 為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升 任 官 等 訓 練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等 7 種 依 該 法 第 8 條 將 進 修 分 為 :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及 專 題 研 究 另 該 法 第 17 條 尚 有 終 身 學 習 的 規 定 因 此,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公 務 人 員 的 培 訓 計 有 訓 練 進 修 與 終 身 學 習 進 一 步 言, 對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養 成, 係 依 循 教 考 訓 用, 亦 即 就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將 學 校 教 育 與 政 府 的 考 訓 用 結 合 ; 就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係 結 合 訓 與 用 所 以, 公 務 人 員 的 培 訓, 依 其 訓 練 時 點 可 分 為 職 前 訓 練 ( 如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 與 在 職 訓 練 從 訓 練 需 求 的 觀 點 而 言, 又 可 分 為 政 府 訓 練 的 需 求 與 個 人 訓 練 的 需 求, 前 者 為 政 府 就 優 質 的 文 官 應 具 備 的 公 務 技 能, 其 課 程 內 容 又 可 分 為 專 業 訓 練 ( 如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等 ) 通 識 訓 練 ( 如 升 任 官 等 訓 練 等 ) 與 行 政 倫 理 ( 如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 訓 練 ; 後 者 則 為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就 我 國 訓 練 的 體 系, 則 是 結 合 官 職 與 官 等, 而 採 階 梯 式 的 訓 練 層 次 ( 如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係 就 主 管 訓 練, 升 任 官 等 訓 練 係 就 官 等 訓 練 ) 另 在 課 程 的 規 劃 設 計, 我 國 從 2004 年 開 始, 建 構 以 核 心 能 力 為 基 礎 的 訓 練 (Competency-Based Training) 課 程 ( 一 ) 訓 練 1.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前 段 : 公 務 人 員 各 等 級 考 試 正 額 錄 取 者, 按 錄 取 類 科, 接 受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發 給 證 書, 分 發 任 用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2 3 項 : 本 訓 練 分 為 基 礎 訓 練 與 實 務 訓 練 ( 第 1 項 ) 基 礎 訓 練 以 充 實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觀 念 品 德 操 守 服 務 態 度 及 行 政 程 序 與 技 術 為 重 點 ( 第 2 項 ) 實 務 訓 練 以 增 進 有 關 工 作 所 需 知 能 及 考 核 品 德 操 守 服 務 態 度 為 重 點 ( 第 3 項 ) 2. 升 任 官 等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規 定 有,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與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另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14 條 規 定 有,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及 依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有,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升 任 官 等 訓 練 依 各 該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係 以 增 進 受 訓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所 需 工 作 知 能 為 目 的 3.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26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5 條 前 段 : 為 確 保 公 務 人 員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貫 徹 依 法 行 政 執 法 公 正 不 介 入 黨 派 紛 爭,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辦 理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及 有 關 訓 練, 或 於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時, 列 入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相 關 課 程 4.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第 1 款 : 指 為 提 升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擔 任 現 職 或 晉 升 職 務 時 所 需 專 業 知 能, 以 利 業 務 發 展 之 訓 練, 或 為 因 應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業 務 變 動 或 組 織 調 整, 使 現 職 人 員 具 備 適 應 新 職 所 需 之 工 作 知 能 及 取 得 新 任 工 作 專 長, 所 施 予 之 訓 練 5.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第 2 款 : 指 為 強 化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一 般 領 導 管 理 綜 合 規 劃 管 理 協 調 及 處 理 事 務 之 能 力 為 目 的 之 訓 練 6.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4 條 第 2 3 項 : 各 機 關 學 校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應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於 進 用 前 或 到 職 後 四 個 月 內 實 施 之 ( 第 2 項 ) 前 項 訓 練 以 充 實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觀 念 品 德 操 守 服 務 態 度 行 政 程 序 及 技 術 暨 有 關 工 作 所 需 知 能 為 重 點 ( 第 3 項 )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第 3 款 : 指 對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進 用 或 轉 任, 初 次 至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任 職 人 員 所 施 予 之 訓 練 7.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第 3 款 : 指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之 初 任 委 任 薦 任 或 簡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職 務 之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訓 練 ( 二 ) 進 修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第 2 項 : 本 法 所 稱 進 修, 指 為 配 合 組 織 發 展 或 促 進 個 人 自 我 發 展,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選 送 或 由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參 加 學 術 或 其 他 機 關 ( 構 ) 學 校 學 習 或 研 究, 以 增 進 學 識 及 汲 取 經 驗 之 過 程 1. 入 學 進 修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 本 法 所 稱 入 學 進 修, 指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選 送 或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至 國 內 外 政 府 立 案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攻 讀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學 位 2. 選 修 學 分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2 項 : 本 法 所 稱 選 修 學 分, 指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選 送 或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至 國 內 外 政 府 立 案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修 習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學 科 3. 專 題 研 究 27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3 項 : 本 法 所 稱 專 題 研 究, 指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選 送 或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至 國 內 外 機 關 或 政 府 立 案 之 機 構 學 校 從 事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研 究 或 實 習 ( 三 ) 終 身 學 習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 本 法 第 17 條 所 稱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之 機 會, 指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主 動 或 協 調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以 下 終 身 學 習 措 施 :1. 建 立 學 習 型 組 織 2. 塑 造 組 織 終 身 學 習 文 化 3. 結 合 公 私 部 門 辦 理 有 關 終 身 學 習 活 動 4. 建 立 與 充 實 終 身 學 習 資 源 網 路 5. 其 他 有 關 終 身 學 習 活 動 肆 結 語 對 政 府 而 言, 為 因 應 現 代 化 與 民 主 化 的 過 程 中,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與 培 訓 政 策, 係 為 型 塑 優 質 公 務 人 員, 確 保 渠 等 能 夠 有 效 推 動 政 府 政 令 執 行 各 項 政 策 上 開 政 策 之 目 的 在 使 公 務 人 員 能 勇 於 任 事 並 樂 在 工 作, 如 能 落 實 將 有 效 提 升 公 務 體 系 行 政 效 能 因 此, 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政 策 推 動 方 面, 亟 需 健 全 保 障 法 制 與 功 能, 充 分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合 法 權 益, 使 其 全 心 為 民 服 務 也 就 是 說, 建 構 完 整 的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制, 依 法 公 正 審 議 保 障 事 件, 合 理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與 其 人 性 尊 嚴, 全 心 投 入 工 作 而 在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政 策 方 面, 積 極 統 合 強 化 國 內 訓 練 資 源, 共 同 面 對 新 世 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挑 戰, 開 創 培 訓 機 制 新 風 貌, 培 育 具 有 現 代 化 理 念 的 公 務 人 員, 俾 以 回 應 民 眾 期 望 也 就 是 說, 健 全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法 制, 落 實 考 訓 用 合 一,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有 效 結 合 訓 練 資 源, 開 創 多 元 活 力 績 效 的 培 訓 機 制, 以 培 育 具 有 現 代 化 理 念 與 知 能 的 優 質 公 務 人 員, 使 其 能 勝 任 工 作 整 體 而 言, 保 障 與 培 訓 是 現 代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重 要 課 題, 也 是 我 國 公 務 體 系 維 持 進 步 發 展, 與 追 求 現 代 化 與 民 主 化 的 基 石, 更 是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指 標 透 過 合 理 的 保 障 與 優 質 的 培 訓,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尊 嚴,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並 能 回 饋 政 府 組 織 成 長, 促 使 社 會 和 諧 與 安 定, 國 家 進 步 與 發 展 這 是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永 恆 價 值, 也 是 政 府 努 力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與 培 訓 政 策 的 願 景 作 者 : 沈 建 中 現 任 :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秘 書 室 主 任 參 考 文 獻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997 年 6 月 24 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制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 臺 北 : 公 務 人 員 28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編 印 王 亞 南 1987 年 中 國 官 僚 政 治 研 究, 臺 北 : 谷 風 出 版 社 史 深 良 1989 年 西 方 政 制 縱 橫 談, 頁 155-157, 台 北 : 唐 山 出 版 社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2004 年 93 年 度 行 政 院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資 本 衡 量 解 讀 分 析 報 告,http:// www.tccg.gov.tw/site/3fd694a1/ 3fd6bc0f/412d4356/41414238/files/ o011.doc 考 試 院 考 銓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小 組 培 訓 分 組 1993 年 考 試 院 訓 練 進 修 體 制 建 立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考 試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1996 年 建 立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制 度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考 試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1998 年 國 家 文 官 訓 練 機 構 建 制 之 研 究, 考 試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 編 印 ), 考 試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彙 編 ( 二 ), 頁 173-296 台 北 : 考 試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吳 定 張 潤 書 陳 德 禹 1989 年 9 月 行 政 學 ( 下 ), 臺 北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吳 明 軒 1998 年 從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演 變 論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的 制 定 及 實 施,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吳 庚 2003 年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 增 訂 8 版 ), 台 北 : 三 民 書 局 朱 武 獻 1998 年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之 實 施 與 檢 討, 月 旦 法 學, 第 32 期 林 文 益 1991 年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之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邱 華 君 1994 年 從 考 試 權 獨 立 觀 點 論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2006 年 8 月 95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第 三 單 元 公 務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講 義, 臺 北 :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編 印 陳 金 貴 1999 年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新 趨 勢 - 公 務 人 員 職 能 的 提 昇, 公 務 人 員, 第 40 期, 頁 6-14 陳 德 禹 1990 年 4 月 行 政 中 立 問 題 之 檢 討, 載 於 重 建 行 政 體 制, 頁 108-111 臺 北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29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陳 鑑 波 1985 年 6 月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 楊 百 揆 等 著 1987 年 9 月 西 方 文 官 系 統, 頁 28-32, 臺 北 : 谷 風 出 版 社 傅 肅 良 1987 年 6 月 考 銓 制 度,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 彭 康 鎮 1989 年 建 立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編 印 ), 研 究 發 展 得 獎 作 品 選 輯 第 18 輯 台 北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繆 全 吉 1990 年 人 事 行 政, 臺 北 : 國 立 空 大 Goldstein, I. L. 1986 Training in Organizations: Needs Assessment, 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 Montery, California: Brooks/ Cole Publishing Company. 30

月刊 中華民國97年9月出版 第93期 行政論述 看電影學領導 吳政峰 壹 前言 組織相當重要的日常工作 小至部門 電影 film 作為一種綜合性的 管理 大到危機處理 任何事務皆脫 藝術 它廣納了文學 音樂 舞蹈 離不了 領導 許多研究顯示 透 戲劇 繪畫 建築與雕塑等7大藝術類 過影片的欣賞 針對電影情節中所涉 別 因此又被稱為 第八藝術 the 及的領導實務進行深入探討 將有助 eighth art 一部電影 2個小時的閱 於閱賞者了解領導的本質與其實務工 賞歷程 觀者透過感官刺激以涉入自 作 English & Steffy, 1995 ; English & 身的情感與思想 體驗電影創作者的 Steffy, 1997 ; Stillman II, 2006 ; Warner, 藝術思維以及所欲傳達的題旨 它可 2007 有鑑於此 本研究即以筆 以是一個探討的個案 case 亦或者 者閱賞電影的經驗 彙整出以下 4 部 一項實務經驗 experience 它也可 電影 深入探討電影情節中之領導 以是一個哲理的隱喻 metaphor 亦 內涵 希對於讀者有所助益 以下 4 或者嘲諷 satire 它更可以是一個 部電影分別為 : 甘地傳 Gandhi, 象徵的符號 symbolism 亦或者一 1982 登峰造擊 Million Dollar 個理論或概念的具體意涵 meaning Baby, 2004 怒海爭鋒 極地征 Champoux, 1999 伐 Master and commander : The Far 另一方面 任何組織皆以 人 Side of the World, 2003 以及 K-19 為組成份子 也因此 涉及人的管理 K-19: The Widowmaker, 2002 等 之領導工作 leading 則成為行政 詳細內文如下所述: 31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貳 電 影 中 的 領 導 意 涵 一 甘 地 傳 (Gandhi, 1982) ( 一 ) 劇 情 簡 介 這 部 史 詩 性 的 電 影 敘 述 了 印 度 聖 雄 甘 地 偉 大 的 一 生, 影 片 手 法 從 甘 地 被 暗 殺 的 那 一 刻 開 始 倒 敘 1893 年, 當 時 的 印 度 還 處 於 英 國 殖 民 統 治, 剛 取 得 律 師 執 照 的 甘 地 在 南 非 旅 行 時, 受 到 了 嚴 重 的 羞 辱 與 不 公 平 對 待, 他 目 睹 了 自 己 的 同 胞 在 當 地 所 受 到 的 欺 凌 與 歧 視, 諸 如 印 度 教 徒 不 准 與 基 督 教 徒 同 行 於 人 行 道, 又 如 發 給 印 度 移 民 通 行 證 以 管 制 其 行 動 等 為 此, 甘 地 以 維 護 同 胞 權 利 之 名, 與 當 地 政 府 進 行 抗 爭, 因 而 聲 名 遠 播 回 國 後, 甘 地 提 倡 非 暴 力 運 動, 為 了 體 驗 民 間 疾 苦, 他 旅 行 各 地 並 參 與 勞 動 事 務, 因 而 贏 得 了 貧 苦 人 民 的 信 任 和 愛 戴 雖 然 屢 遭 挫 敗, 甚 至 多 次 進 入 牢 獄, 他 還 是 堅 定 信 念, 用 絕 食 與 苦 行 等 不 合 作 的 手 段 迫 使 英 國 政 府 解 放 印 度, 讓 印 度 成 為 獨 立 的 國 家 英 國 政 府 初 期 不 以 為 意, 甚 至 以 槍 殺 的 方 式 鎮 壓 民 眾, 導 致 情 況 愈 演 愈 烈 無 法 收 拾 不 久 之 後, 英 國 政 府 態 度 終 於 軟 化, 並 邀 請 甘 地 至 倫 敦 共 商 印 度 獨 立 之 事 經 過 甘 地 多 年 的 奔 走 與 奮 鬥, 印 度 終 於 在 1947 年 8 月 15 日 與 巴 基 斯 坦 進 行 分 治, 實 現 獨 立 的 理 想 然 而, 政 教 的 分 離 讓 印 度 國 內 的 2 大 主 要 宗 教 印 度 教 與 伊 斯 蘭 教 發 生 了 嚴 重 的 流 血 衝 突 為 了 讓 政 局 穩 定 發 展, 甘 地 再 次 進 行 絕 食, 希 望 透 過 犧 牲 小 我, 換 來 人 民 的 相 愛 與 諒 解, 化 解 彼 此 的 仇 恨 甘 地 視 死 如 歸 的 絕 食 活 動 感 動 了 絕 大 多 數 的 民 眾, 社 會 終 於 恢 復 了 秩 序 然 而 諷 刺 的 是, 一 生 憂 國 憂 民 的 甘 地, 最 後 卻 被 印 3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行 政 論 述 度 極 右 派 份 子 刺 殺, 他 的 死 並 沒 有 喚 醒 印 度 民 眾, 暴 動 依 舊 與 印 度 人 民 為 伍 ( 二 ) 領 導 意 涵 身 為 印 度 的 開 國 聖 雄, 甘 地 的 領 導 模 式, 可 謂 魅 力 型 領 導 (charismatic leadership) 魅 力 型 領 導 其 行 為 模 式 主 要 有 以 下 3 種 : 1. 展 望 ; 2. 激 勵 ; 3. 賦 能 (enabling) 魅 力 型 領 導 者 能 夠 展 望 未 來 (envisioning), 善 於 清 楚 地 表 述 一 個 震 撼 人 心 的 願 景 他 能 夠 激 勵 人 心 (energizing) 展 現 個 人 的 信 心 與 熱 情, 藉 由 表 達 對 於 旁 人 的 支 持 同 理 心 與 信 心 等, 激 勵 跟 隨 者 去 作 必 要 的 改 變 (Dessler 著 何 明 城 審 訂,2003) 在 電 影 中, 甘 地 悲 天 憫 人 的 哲 人 風 範, 以 身 作 則 身 先 士 卒, 一 生 先 後 12 次 被 捕 入 獄, 但 他 始 終 不 退 縮 不 畏 懼, 不 反 抗 也 不 逃 避, 總 是 坦 然 地 面 對 牢 獄 的 考 驗, 以 堅 定 的 意 志 力, 表 現 出 不 合 作 的 勇 氣 與 精 神 電 影 中 甘 地 說 道 : 我 願 意 接 受 任 何 打 擊, 以 證 明 自 己 不 還 手 也 不 退 讓 的 決 心, 這 樣 做 就 能 喚 起 人 類 的 本 性, 減 少 對 方 的 恨 意, 使 對 方 有 尊 敬 之 心 ; 當 我 絕 望 時, 會 想 起 在 歷 史 上, 只 有 真 理 和 愛 才 能 得 勝 ; 以 眼 還 眼, 只 會 讓 整 個 世 界 都 盲 目 此 外, 他 一 生 為 解 放 印 度 與 追 求 平 等 自 由 的 獨 立 運 動 所 努 力, 他 清 楚 的 表 述 了 一 個 願 景 並 持 續 追 求, 沒 有 絲 毫 懈 怠 面 對 英 軍 的 屠 殺 與 鎮 壓, 甘 地 以 禱 告 步 行 與 絕 食 等 行 動 進 行 無 言 的 抗 爭, 他 的 行 動 感 動 了 普 羅 大 眾, 更 震 驚 了 大 英 帝 國 不 僅 如 此, 甘 地 以 平 民 的 身 分 站 在 民 眾 這 一 方, 親 身 體 驗 了 貧 苦 民 眾 的 生 活 方 式, 他 奉 行 苦 行 僧 式 的 克 己 生 活, 例 如 禁 慾 冥 想 放 棄 西 式 服 裝 而 改 穿 印 度 傳 統 服 飾 等, 他 親 手 紡 紗 織 布, 參 與 勞 動 工 作 電 影 中 甘 地 說 道 : 多 數 同 胞 頂 著 烈 日 做 苦 工, 如 果 想 成 為 他 們 的 一 份 子, 就 必 須 和 他 們 過 一 樣 的 生 活, 與 他 們 同 甘 共 苦 他 以 同 理 心, 獲 得 民 眾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民 眾 普 遍 以 巴 布 ( 意 即 父 親 ) 來 尊 稱 甘 地, 彰 顯 他 民 胞 物 與 的 心 地 這 部 電 影 對 於 領 導 實 務 上 的 啟 發, 在 於 領 導 者 能 描 繪 一 個 具 有 強 烈 激 勵 人 心 的 願 景 (vision), 以 引 領 追 隨 者 對 於 這 個 願 景, 領 導 者 必 須 充 滿 熱 情 與 信 心, 親 身 實 踐, 不 可 有 所 懈 怠 此 外, 領 導 者 應 與 同 仁 站 在 同 一 線 上, 以 同 理 心 給 予 追 隨 者 適 當 的 信 心 與 支 持, 共 同 成 長 二 登 峰 造 擊 (Million Dollar Baby, 2004) ( 一 ) 劇 情 簡 介 法 蘭 奇 ( 克 林 伊 斯 威 特 飾 ) 獨 自 經 營 拳 擊 練 習 場, 他 同 時 擔 任 拳 擊 手 33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的 教 練 與 經 紀 等 職 務, 他 的 好 友 史 克 ( 摩 根 費 里 曼 飾 ) 則 在 練 習 場 中 擔 任 清 潔 打 掃 的 工 作, 他 們 倆 人 在 年 輕 時 都 曾 在 拳 擊 比 賽 中 發 生 意 外, 內 心 裡 均 有 揮 之 不 去 的 傷 痛 與 陰 影 法 蘭 奇 始 終 無 法 獲 得 親 生 女 兒 的 諒 解, 而 史 克 則 是 停 留 在 過 去 比 賽 造 成 眼 疾 的 陰 影 中 直 到 一 位 女 孩 瑪 姬 ( 希 拉 蕊 史 旺 飾 ) 的 出 現, 才 開 始 改 變 了 他 們 3 個 人 的 命 運 瑪 姬 出 身 貧 寒 且 年 過 30, 但 她 一 心 想 投 入 拳 擊 事 業, 有 著 比 別 人 更 旺 盛 的 鬥 志 與 韌 性, 一 心 想 藉 著 拳 擊 來 實 現 自 己 的 夢 想, 改 寫 自 己 的 人 生, 她 的 堅 持 終 於 獲 得 法 蘭 奇 的 肯 定, 答 應 為 她 進 行 拳 擊 訓 練 在 訓 練 過 程 中, 法 蘭 奇 循 序 漸 進 地 引 導 瑪 姬, 他 嚴 格 卻 又 慈 祥, 就 像 父 親 一 樣 照 顧 著 瑪 姬, 他 們 倆 人 相 互 扶 持 亦 師 亦 友 同 時, 他 們 都 在 對 方 身 上 找 到 一 種 失 去 已 久 的 親 情 慰 藉, 這 讓 兩 人 更 加 珍 惜 彼 此 他 們 成 功 地 挑 戰 一 場 又 一 場 的 比 賽, 從 國 內 征 戰 到 國 外, 而 一 心 想 登 峰 造 極 的 瑪 姬 終 於 有 機 會 與 拳 王 進 行 比 賽, 只 是 在 這 場 比 賽 中, 瑪 姬 發 生 了 嚴 重 的 意 外, 她 半 身 癱 瘓, 再 也 無 法 進 行 拳 擊 活 動, 只 能 躺 臥 在 病 床 中 度 過 餘 生 瑪 姬 一 心 求 死, 她 要 求 法 蘭 奇 結 束 自 己 的 生 命, 只 因 在 這 段 日 子 裡, 法 蘭 奇 已 陪 她 走 過 璀 燦 的 人 生 ( 二 ) 領 導 意 涵 在 行 政 管 理 中, 啟 蒙 良 師 (mentor) 之 制 度 可 為 組 織 帶 來 了 正 向 的 成 效, 其 制 度 係 由 組 織 中 資 歷 較 深 的 成 員,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帶 領 經 驗 缺 乏 的 後 進 者, 這 位 帶 領 者, 是 一 位 啟 蒙 的 34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出 版 第 93 期 行 政 論 述 導 師, 也 是 一 位 處 處 關 心 後 進 的 良 友, 他 有 智 慧 也 有 經 驗, 在 一 旁 指 點 迷 津, 讓 後 進 者 不 再 多 走 冤 枉 路 這 位 啟 蒙 良 師, 也 就 是 一 位 教 練 (coach), 他 給 予 後 進 者 許 多 專 業 上 與 職 涯 發 展 上 的 協 助 (Rue & Byars 著 林 財 丁 譯,2003 ; Osland, Kolb & Rubin 著 吳 美 連 審 訂,2004 ; Jr. Nemanick, 2000) 在 這 部 電 影 中, 法 蘭 奇 就 是 瑪 姬 的 啟 蒙 良 師, 他 引 領 瑪 姬 一 步 步 走 入 拳 擊 世 界 裡 剛 開 始 時, 他 立 下 許 多 訓 練 規 則 要 瑪 姬 服 從, 例 如 不 要 多 加 質 疑 與 善 加 保 護 自 己 等, 這 些 都 是 法 蘭 奇 多 年 來 累 積 的 經 驗 之 道 他 循 循 善 誘, 從 腳 步 移 動 訓 練 開 始, 一 直 到 自 掏 腰 包 安 排 拳 賽 以 累 積 瑪 姬 的 上 場 經 驗, 這 些 都 說 明 了 師 徒 制 度 中 傳 承 與 良 性 互 動 的 狀 態, 彼 此 亦 師 亦 友 教 學 相 長 而 影 片 中 更 透 過 史 克 的 口 白, 傳 達 了 法 蘭 奇 訓 練 瑪 姬 的 方 法 及 精 神, 史 克 說 道 : 訓 練 拳 手, 要 從 基 本 功 教 起, 你 要 持 續 訓 練, 讓 他 們 累 到 只 聽 到 你 的 聲 音 為 止, 並 且 按 照 你 的 話 去 做 教 他 們 保 持 平 衡, 也 要 教 他 們 如 何 讓 對 手 失 去 平 衡, 教 他 們 如 何 運 用 膝 蓋, 而 退 開 時 又 要 如 何 防 衛, 好 讓 對 手 不 會 進 一 步 追 擊, 然 後 重 頭 再 教 一 次, 再 三 的 重 覆, 直 到 他 們 將 一 切 變 為 本 能 為 止 法 蘭 奇 不 僅 把 瑪 姬 當 成 一 位 學 徒 看 待, 他 更 把 這 段 難 得 的 緣 份, 轉 化 為 一 種 猶 如 父 女 親 密 的 互 動, 他 時 常 用 好 女 孩 (good girl) 的 話 語 來 激 勵 瑪 姬, 更 在 比 賽 的 外 套 上 繡 著 Mo Guishle 的 標 語 ( 其 意 係 指 我 的 寶 貝 ), 他 為 瑪 姬 安 排 一 場 又 一 場 的 比 賽, 從 初 級 一 直 晉 升 級 數, 激 勵 著 瑪 姬 向 前 進 步, 這 些 例 子 都 清 楚 的 說 明, 領 導 者 或 啟 蒙 良 師 必 須 進 行 有 效 的 激 勵, 引 導 學 習 者 或 後 進 者 向 前 邁 進 這 部 電 影 對 於 領 導 實 務 上 的 啟 發, 亦 即 讓 我 們 了 解 到 啟 蒙 良 師 制 度 的 成 效, 一 般 行 政 組 織 當 可 實 際 運 用 於 領 導 實 務 中, 藉 此 引 領 新 進 者 培 養 其 能 力 此 外, 適 當 的 正 向 激 勵 (motivation), 亦 有 助 於 新 進 者 更 加 努 力 學 習 向 前 邁 進 三 怒 海 爭 鋒 極 地 征 伐 (Master and commander : The Far Side of the World, 2003) ( 一 ) 劇 情 簡 介 19 世 紀 初 期, 各 國 為 拓 展 海 域 疆 領, 引 發 了 各 種 戰 事 英 國 軍 隊 驚 奇 號 由 艦 長 傑 克 ( 羅 素 克 洛 飾 ) 所 領 導, 一 同 遠 行 的 包 括 許 多 基 層 軍 官 士 兵 以 及 船 醫 的 摯 友 史 提 芬 ( 保 羅 貝 特 尼 飾 ) 等, 他 們 的 主 要 任 務 乃 是 擊 退 法 國 的 超 級 船 艦 地 獄 號 年 輕 的 艦 長 作 風 強 悍, 不 達 目 標 絕 不 輕 言 放 棄, 他 沿 途 多 次 與 地 獄 號 發 生 纏 鬥, 船 上 士 兵 相 當 信 任 艦 長,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