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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为 健 全 和 完 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提 高 内 部 审 计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是 一 种 独 立 客 观 的 确 认 和 咨 询 活 动, 它 通 过 运 用 系 统 规 范 的 方 法, 审 查 和 评 价 单 位 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以 促 进 单 位 完 善 治 理 提 高 教 育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更 好 地 为 教 育 目 标 的 实 现 服 务 第 三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设 臵 独 立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配 备 必 需 的 审 计 人 员,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是 指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单 位, 是 指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它 教 育 事 业 企 业 单 位 第 五 条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指 导 和 检 查 全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并 对 所 属 单 位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地 方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指 导 和 检 查 本 地 区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并 对 本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 含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3

主 导 地 位 的 单 位 )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第 六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以 及 上 级 部 门 和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独 立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同 时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检 查 第 七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加 强 审 计 队 伍 的 组 织 思 想 作 风 和 业 务 建 设 ; ( 二 ) 完 善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并 在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授 予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必 要 的 处 理 处 罚 权 ; ( 三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研 究 部 署 和 检 查 审 计 工 作, 听 取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工 作 汇 报 ; ( 四 ) 及 时 审 批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审 计 报 告 ( 管 理 建 议 书 审 计 意 见 书 和 审 计 决 定 ),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审 计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突 出 问 题, 把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相 关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支 持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 五 ) 为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经 费 保 证 和 工 作 条 件, 保 证 履 行 审 计 职 责 必 需 的 力 量 和 经 费 根 据 审 计 任 务 日 益 增 加 的 实 际, 合 理 配 臵 审 计 力 量 ; 按 照 科 学 核 算 确 保 必 需 的 原 则,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切 实 保 障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经 费, 为 审 计 工 4

作 提 供 相 应 的 条 件 ; ( 六 )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 ( 七 ) 努 力 解 决 审 计 人 员 在 后 续 教 育 专 业 职 务 评 聘 和 待 遇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第 八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指 导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本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 ( 二 ) 督 促 本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和 下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配 足 审 计 人 员 ; ( 三 ) 及 时 做 出 工 作 部 署, 指 导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工 作 ; ( 四 ) 组 织 审 计 人 员 参 加 岗 位 资 格 培 训 和 后 续 教 育,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理 论 研 讨 活 动 ; ( 五 ) 检 查 本 地 区 本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总 结 推 广 内 部 审 计 先 进 经 验 ; ( 六 ) 维 护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九 条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按 照 职 责 分 明 科 学 管 理 和 审 计 独 立 性 的 原 则 设 臵 ; 暂 时 不 具 备 设 置 条 件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第 十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5

专 职 人 员, 审 计 人 员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聘 请 特 约 审 计 人 员 和 兼 职 审 计 人 员 高 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内 部 审 计 队 伍 应 由 具 备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系 统 等 方 面 专 业 素 质 的 人 员 组 成, 并 具 备 必 要 的 职 业 资 格, 形 成 合 理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年 龄 结 构, 保 证 专 业 职 务 评 聘 和 待 遇 以 保 持 专 业 人 员 的 相 对 稳 定 第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变 动 和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或 调 动, 应 事 先 征 求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内 审 机 构 的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保 证 审 计 业 务 质 量,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第 十 三 条 审 计 人 员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审 计 人 员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审 计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设 臵 障 碍 和 打 击 报 复 第 十 五 条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后 续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通 过 审 计 工 作, 对 单 位 资 金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合 法 性 账 务 处 理 的 正 6

确 性 及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管 理 等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促 进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改 善 组 织 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提 高 教 育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更 好 地 为 教 育 目 标 的 实 现 服 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 含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单 位, 下 同 ) 的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审 计 ; ( 二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决 算 进 行 审 计 ; ( 三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与 使 用 进 行 审 计 ; ( 四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专 项 资 金 的 筹 措 拨 付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 五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 六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建 设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 七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大 宗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 八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 九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 十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进 行 审 计 ; ( 十 一 )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经 济 管 理 和 效 益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7

( 十 二 )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的 经 济 责 任 进 行 审 计 ; ( 十 三 )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七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组 织 或 实 施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领 导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调 查 结 果 第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经 所 在 部 门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部 门 或 单 位 应 给 予 专 项 经 费 或 在 被 审 项 目 中 安 排 相 应 的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经 费, 保 证 审 计 项 目 的 顺 利 开 展 第 十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履 行 审 计 职 责 时, 具 有 下 列 主 要 权 限 : ( 一 ) 根 据 审 计 工 作 的 需 要,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按 时 提 供 预 算 决 算 会 计 报 表 等 财 务 资 料, 以 及 会 议 记 录 ( 纪 要 ) 合 同 ( 协 议 ) 计 划 总 结 等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 包 括 财 务 和 非 财 务 电 子 数 据 ); ( 二 ) 对 审 计 涉 及 的 有 关 事 项,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并 索 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完 整 做 出 书 面 承 诺 ( 三 ) 审 查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和 报 表, 检 查 资 金 和 财 产, 检 测 有 关 计 算 机 系 统 和 电 子 数 据, 查 阅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勘 察 现 场 实 物 ; 8

( 四 ) 参 与 制 定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起 草 并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 ( 五 ) 参 加 单 位 经 济 政 策 预 算 收 费 科 研 等 财 经 工 作 的 会 议, 召 开 与 审 计 工 作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议 ; ( 六 ) 向 领 导 反 映 情 况 和 提 供 信 息, 提 出 改 善 内 部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建 议, 为 领 导 的 决 策 提 供 参 谋 ; ( 七 )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做 出 临 时 的 制 止 决 定 ; ( 八 )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以 及 其 他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经 部 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有 权 采 取 暂 时 封 存 的 临 时 措 施 ; ( 九 ) 对 遵 守 和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出 给 予 表 彰 的 建 议 ; 对 违 法 违 纪 和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提 出 纠 正 处 理 的 建 议 ;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和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提 出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人 事 或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的 建 议 ; ( 十 ) 对 审 计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上 一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或 审 计 机 关 反 映 第 二 十 条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可 以 利 用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审 计 结 果 ; 内 部 审 计 的 审 计 结 果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同 意 后, 可 提 供 给 有 关 部 门 并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公 开 第 二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中 心 9

任 务 和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部 署, 制 定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报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实 施 审 计, 应 组 成 审 计 组,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审 计 方 案 及 其 调 整 须 经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取 得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第 二 十 四 条 审 计 组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后,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并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意 见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当 自 接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书 面 意 见 送 交 审 计 组, 逾 期 即 视 为 无 异 议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报 告 也 可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对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将 经 审 批 后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时 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相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审 计 报 告 自 送 达 之 日 起 生 效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按 审 计 报 告 中 的 审 计 意 见 建 议, 在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将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审 计 部 门 第 二 十 六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对 重 要 审 计 事 项 进 行 后 续 审 计, 检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的 措 施 和 效 果 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或 未 落 实 整 改 意 见 的 被 审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有 权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通 报 并 限 期 落 实 整 改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事 项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对 10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分 类 和 整 理, 建 立 审 计 档 案,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可 以 提 出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经 济 处 理 或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等 建 议, 报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应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 一 ) 拒 绝 或 拖 延 提 供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会 计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 ( 二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有 关 文 件 和 会 计 资 料 的 ; ( 三 ) 转 移 隐 匿 违 法 所 得 财 产 的 ; ( 四 )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的 ; ( 五 ) 阻 挠 审 计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抗 拒 破 坏 监 督 检 查 的 ; ( 六 ) 拒 不 执 行 审 计 决 定 的 ; ( 七 ) 报 复 陷 害 审 计 人 员 或 检 举 人 员 的 ; 以 上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由 其 所 在 部 门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二 )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的 ; ( 三 ) 玩 忽 职 守, 给 国 家 和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11

( 四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秘 密 的 以 上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为 期 间 届 满 日 本 规 定 和 其 他 规 定 的 其 他 期 间 以 工 作 日 计 算,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审 计 室 备 案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12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指 导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教 育 内 部 审 计 质 量, 明 确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的 审 计 责 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是 一 种 独 立 客 观 的 确 认 和 咨 询 活 动, 它 通 过 运 用 系 统 规 范 的 方 法, 审 查 和 评 价 教 育 机 构 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以 促 进 组 织 完 善 治 理 增 加 价 值 和 实 现 目 标 第 三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教 育 系 统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人 员 从 事 的 内 部 审 计 活 动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人 员 接 受 教 育 审 计 机 构 的 委 托 聘 用, 承 办 或 者 参 加 审 计 业 务, 也 应 当 遵 守 本 准 则 第 四 条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臵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明 科 学 管 理 和 审 计 独 立 性 的 原 则 设 臵, 并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具 有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13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系 统 等 专 业 资 格 的 的 审 计 人 员 第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中 应 明 确 规 定 内 部 审 计 的 目 标 职 责 和 权 限 ; ( 二 ) 由 2 名 及 以 上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和 业 务 能 力 的 审 计 人 员 组 成 独 立 的 审 计 组 ; ( 三 ) 健 全 有 效 的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 ( 四 ) 必 需 的 经 费 保 证 第 六 条 审 计 人 员 承 办 审 计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职 业 技 能 和 实 践 经 验 : ( 一 ) 熟 悉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 二 ) 掌 握 审 计 及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会 计 工 程 经 济 信 息 系 统 等 ); ( 三 ) 具 有 一 定 的 审 计 或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 ( 四 ) 了 解 教 育 管 理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熟 悉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内 部 控 制 ; ( 五 ) 具 有 调 查 研 究 综 合 分 析 专 业 判 断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 ( 六 ) 具 有 较 强 的 协 调 沟 通 能 力 第 七 条 审 计 人 员 执 行 审 计 任 务, 应 当 恪 守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忠 于 职 守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廉 洁 奉 公 保 守 秘 密 在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业 务 时 保 持 应 有 的 独 立 客 观 和 职 业 谨 慎 14

第 八 条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被 审 计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内 部 审 计 继 续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断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审 计 人 员 每 年 接 受 后 续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40 学 时, 所 需 经 费 应 予 保 证 第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审 计 人 员 参 加 审 计 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组 织 推 荐 审 计 人 员 参 加 审 计 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使 审 计 人 员 获 取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在 制 定 审 计 计 划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评 价 审 计 结 果 时, 应 当 全 面 关 注 组 织 风 险 和 充 分 运 用 重 要 性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领 导 及 上 级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内 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中 心 工 作 确 定 审 计 工 作 重 点, 根 据 本 单 位 风 险 状 况 管 理 需 要 及 审 计 资 源 的 配 臵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应 在 下 年 度 开 始 前 编 制 完 成, 并 报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管 审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组 织 实 施, 同 时 报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15

关 或 上 一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确 定 的 审 计 事 项 和 时 间 安 排, 选 派 审 计 人 员 组 成 审 计 组, 并 指 定 审 计 组 长 审 计 组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组 在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前, 应 当 根 据 审 计 项 目 的 规 模 和 性 质, 安 排 适 当 的 人 员 和 时 间,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审 前 调 查 第 十 五 条 审 前 调 查 的 目 的 和 任 务 是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做 好 项 目 审 计 准 备,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制 定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审 前 调 查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收 集 资 料 查 阅 档 案 实 地 考 察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六 条 审 前 调 查 应 当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下 列 基 本 情 况 : ( 一 ) 经 济 性 质 管 理 体 制 机 构 设 臵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 ( 二 ) 财 政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关 系 ; ( 三 ) 职 责 范 围 及 履 职 情 况 或 者 业 务 活 动 概 况 ; ( 四 ) 财 务 会 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情 况 ; ( 五 ) 重 大 会 计 政 策 选 用 及 变 动 情 况 ; ( 六 ) 主 要 业 务 及 其 流 程 ; ( 七 )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的 设 计 及 运 行 情 况 ; ( 八 )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决 策 实 施 管 理 情 况 ; ( 九 ) 债 权 债 务 及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 ( 十 ) 管 理 体 制 及 重 大 经 济 政 策 变 化 情 况 ; 16

( 十 一 )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及 会 计 电 算 化 情 况 ; ( 十 二 ) 以 往 接 受 审 计 及 审 计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 ( 十 三 ) 其 他 需 要 了 解 的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审 计 组 完 成 审 前 调 查 工 作, 应 根 据 重 要 性 和 谨 慎 性 原 则 向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交 审 计 方 案, 确 定 审 计 范 围 内 容 和 重 点 审 计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 一 )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的 依 据 ; ( 二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基 本 情 况 及 项 目 名 称 ; ( 三 ) 审 计 的 范 围 目 标 内 容 重 点 和 要 求 ; ( 四 ) 具 体 审 计 方 法 和 实 施 步 骤 ; ( 五 ) 审 计 组 组 长 审 计 组 成 员 名 单 及 其 分 工 ; ( 六 ) 审 计 实 施 的 起 止 日 期 ; ( 七 )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的 日 期 ; ( 八 )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审 计 组 在 实 施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现 审 计 方 案 不 适 应 实 际 需 要 时,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审 计 方 案 应 当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核 批 准, 重 要 事 项 报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管 审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审 计 组 应 在 审 计 方 案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任 务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应 报 经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在 实 施 审 计 3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特 殊 审 计 业 务 可 在 实 施 审 计 时 送 17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主 送 被 审 计 单 位, 必 要 时 可 抄 送 有 关 领 导 或 相 关 部 门, 涉 及 个 人 经 济 责 任 时, 应 抄 送 被 审 计 人 审 计 通 知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 一 ) 审 计 项 目 名 称 ; ( 二 ) 被 审 计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被 审 计 人 员 姓 名 ; ( 三 ) 审 计 的 依 据 范 围 内 容 方 式 和 时 间 ; ( 四 ) 审 计 组 组 长 及 审 计 组 成 员 名 单 ; ( 五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提 供 的 具 体 资 料 和 配 合 审 计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 ( 六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公 章 及 签 发 日 期 ; ( 七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认 为 需 要 被 审 计 单 位 自 查 的, 应 当 在 审 计 通 知 书 中 写 明 自 查 的 内 容 要 求 和 期 限 第 十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审 计 承 诺 制 度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时, 应 当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就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完 整 和 其 他 相 关 情 况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审 计 组 也 可 就 具 体 事 项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承 诺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交 回 的 承 诺 书 应 编 入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第 二 十 条 审 计 组 实 施 审 计 时, 应 当 先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测 试, 以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和 审 计 方 法 必 要 时, 可 以 根 据 测 试 结 果 及 时 调 整 审 计 方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审 计 人 员 实 施 审 计 时, 可 以 利 用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18

和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成 果 以 及 经 审 核 后 的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成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审 计 人 员 通 过 审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账 户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财 务 软 件 系 统 等, 查 阅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检 查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现 场 查 验 大 型 设 备 房 屋 建 筑 等 固 定 资 产,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调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审 计, 并 取 得 审 计 证 据 第 二 十 三 条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依 据 审 计 目 标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的 审 计 证 据, 审 计 证 据 有 下 列 几 种 : ( 一 ) 书 面 证 据 ; ( 二 ) 实 物 证 据 ; ( 三 ) 以 录 音 录 像 或 计 算 机 储 存 处 理 的 证 明 审 计 事 项 的 电 子 资 料 ; ( 四 ) 口 头 证 据 ; ( 五 ) 环 境 证 据 第 二 十 四 条 审 计 人 员 可 以 通 过 审 核 观 察 监 盘 访 谈 调 查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程 序 以 及 录 音 录 像 拍 照 复 印 等 方 法,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采 集 被 审 计 单 位 电 子 数 据 作 为 审 计 证 据 的,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记 录 电 子 数 据 的 采 集 和 处 理 过 程 审 计 人 员 可 聘 请 专 业 机 构 或 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员 对 审 计 项 目 中 某 些 特 殊 问 题 进 行 鉴 定, 以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审 计 证 据 第 二 十 五 条 审 计 组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等 的 盘 点 19

监 督 和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行 为 的 取 证,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人 员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时, 应 当 出 示 审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证 件 或 审 计 通 知 书 副 本 对 审 计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时, 审 计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审 计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管 审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并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作 出 处 理, 防 止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有 关 人 员 销 毁 转 移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有 关 人 员 存 有 异 议 的 审 计 证 据, 审 计 人 员 应 作 进 一 步 核 实 对 确 有 错 误 和 偏 差 的, 应 当 重 新 取 证 第 二 十 八 条 审 计 组 应 当 对 收 集 的 审 计 证 据 进 行 汇 总 分 类 分 析 和 评 价, 保 证 已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相 关 性 可 靠 性 和 充 分 性 对 不 够 相 关 可 靠 充 分 的 重 要 事 项, 应 进 一 步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第 二 十 九 条 审 计 人 员 应 将 审 计 程 序 的 执 行 过 程 及 收 集 和 评 价 的 审 计 证 据, 记 录 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审 计 组 长 应 对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现 场 复 核 第 三 十 条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应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项 目 名 称 ; ( 二 ) 审 计 事 项 及 其 实 施 的 期 间 或 截 止 日 期 ; 20

( 三 ) 审 计 过 程 记 录 ; ( 四 ) 审 计 结 论 或 者 审 计 查 出 问 题 摘 要 及 其 依 据 ; ( 五 ) 审 计 人 员 姓 名 及 审 计 日 期 ; ( 六 ) 复 核 人 员 的 姓 名 复 核 日 期 以 及 复 核 意 见 ; ( 七 ) 索 引 号 及 页 次 ; ( 八 )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一 条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中 的 审 计 过 程 记 录 主 要 包 括 : ( 一 ) 项 目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方 案 及 其 调 整 的 记 录 ; ( 二 ) 实 施 审 计 具 体 程 序 的 执 行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记 录 ; ( 三 ) 获 取 的 各 种 类 型 审 计 证 据 的 记 录 ; ( 四 ) 审 计 人 员 的 判 断 评 价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五 ) 审 计 组 核 实 与 采 纳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反 馈 意 见 的 情 况 记 录 ; ( 六 ) 其 他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记 录 第 三 十 二 条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应 附 有 以 下 审 计 证 据 ; ( 一 )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计 资 料 法 律 文 件 合 同 协 议 会 议 记 录 往 来 函 件 公 证 和 鉴 定 资 料 等 的 原 件 复 制 件 或 摘 录 件 ; ( 二 ) 其 他 有 关 的 审 计 资 料 第 三 十 三 条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应 当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重 点 突 出 记 录 清 晰 观 点 明 确 第 三 十 四 条 经 复 核 的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不 得 擅 自 删 减 或 修 改, 21

确 需 改 动 的, 应 当 另 行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并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第 三 十 五 条 教 育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复 核 制 度 审 计 组 长 对 复 核 意 见 负 责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审 计 记 录 和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第 三 十 六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可 以 对 重 要 的 审 计 项 目 实 施 后 续 审 计 第 三 十 七 条 审 计 组 应 在 实 施 审 计 后 以 经 过 核 实 的 审 计 证 据 为 依 据,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与 建 议, 向 派 出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出 审 计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下 列 基 本 要 素 : ( 一 ) 标 题 ( 包 括 被 审 计 单 位 名 称 审 计 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时 间 ); ( 二 ) 主 送 单 位 ; ( 三 ) 正 文 ; ( 四 ) 附 件 ; ( 五 ) 签 章 ; ( 六 ) 报 告 日 期 ; ( 七 ) 其 他 第 三 十 九 条 审 计 报 告 的 正 文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22

( 一 ) 审 计 概 况 : 包 括 审 计 目 标 审 计 范 围 审 计 内 容 及 重 点 审 计 方 法 审 计 程 序 及 审 计 时 间 等 ; ( 二 ) 审 计 依 据 : 即 实 施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等 规 定 ; ( 三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 四 ) 审 计 发 现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实 施 审 计 过 程 中 所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的 事 实 ; ( 五 ) 审 计 结 论 : 根 据 已 查 明 的 事 实,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所 作 的 评 价 ; ( 六 ) 审 计 意 见 和 建 议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及 改 善 业 务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建 议 第 四 十 条 审 计 报 告 的 附 件 应 当 包 括 针 对 审 计 过 程 审 计 中 发 现 问 题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说 明, 以 及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等 内 容 审 计 组 在 提 出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和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审 定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时, 应 当 以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为 依 据 第 四 十 一 条 审 计 组 应 当 在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后 审 计 终 了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并 向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出 审 计 报 告 ;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提 出 审 计 报 告 的 时 间 可 适 当 延 长 第 四 十 二 条 审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审 计 组 集 体 讨 论, 由 审 计 组 长 定 稿 签 名 并 对 提 出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四 十 三 条 审 计 组 向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前, 应 当 23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意 见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视 同 无 异 议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审 计 组 应 当 进 一 步 核 实 研 究, 如 有 必 要 应 当 修 改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组 应 当 将 审 计 报 告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书 面 意 见 一 并 报 送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必 要 时 应 做 书 面 说 明 第 四 十 四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审 计 报 告 中 的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审 定 : ( 一 )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审 计 证 据 是 否 充 分 相 关 可 靠 ; ( 二 )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意 见 是 否 正 确 ; ( 三 )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是 否 恰 当 ; ( 四 ) 定 性 处 理 处 罚 意 见 和 建 议 是 否 准 确 合 法 适 当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有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上 级 部 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财 经 制 度 的 财 务 收 支 行 为 需 要 依 法 给 以 处 理 的, 除 应 当 对 审 计 事 项 作 出 评 价,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外, 还 应 当 向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提 出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或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的 建 议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审 计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有 关 财 务 收 支 与 财 经 管 理 方 面 的 重 要 问 题,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可 向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和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或 上 一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出 专 题 报 告 24

第 四 十 七 条 审 计 档 案 的 建 立 实 行 审 计 组 负 责 制, 审 计 组 应 当 审 结 卷 成, 定 期 归 档 第 四 十 八 条 应 归 入 项 目 审 计 档 案 的 文 件 材 料 包 括 : ( 一 ) 结 论 类 文 件 材 料 : 如 上 级 领 导 对 审 计 事 项 的 批 示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审 计 决 定 书 管 理 建 议 书 审 计 移 送 处 理 书 等 结 论 类 报 告, 及 相 关 审 计 业 务 会 议 记 录 纪 要 被 审 计 对 象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书 面 意 见 审 计 组 的 书 面 说 明 等 ; ( 二 ) 证 明 类 文 件 材 料 :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人 员 承 诺 书 被 审 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应 的 审 计 调 查 记 录 审 计 证 据 以 录 音 录 像 或 计 算 机 储 存 的 软 件 等 视 听 材 料 等 ; ( 三 ) 立 项 类 文 件 材 料 : 上 级 审 计 机 关 的 指 令 性 文 件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群 众 来 信 和 来 访 记 录 及 群 众 举 报 材 料 及 领 导 批 示 调 查 了 解 记 录 项 目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材 料 审 计 通 知 书 和 授 权 审 计 通 知 书 等 ; ( 四 ) 其 他 备 查 文 件 材 料 被 审 计 单 位 整 改 情 况 该 审 计 项 目 审 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等 不 属 于 前 三 类 的 其 他 文 件 材 料 第 四 十 九 条 审 计 文 件 材 料 按 审 计 项 目 立 卷, 一 个 审 计 项 目 可 立 一 个 卷 或 者 若 干 卷, 不 得 将 几 个 审 计 项 目 合 并 立 为 一 个 卷 跨 年 度 的 审 计 项 目, 在 项 目 审 计 终 结 的 年 度 立 卷 25

第 五 十 条 审 计 案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按 结 论 性 文 件 材 料 证 明 性 文 件 材 料 立 项 性 文 件 材 料 其 他 备 查 文 件 材 料 四 个 单 元 进 行 排 列 结 论 性 文 件 材 料, 采 用 逆 审 计 程 序 并 结 合 文 件 材 料 的 重 要 程 度 进 行 排 列 证 明 性 文 件 材 料, 按 与 审 计 方 案 所 列 审 计 事 项 或 者 会 计 报 表 科 目 对 应 的 顺 序 排 列 立 项 性 文 件 材 料, 按 文 件 材 料 形 成 的 时 间 顺 序, 并 结 合 文 件 材 料 的 重 要 程 度 进 行 排 列 其 他 备 查 文 件 材 料, 按 文 件 材 料 形 成 的 时 间 顺 序, 并 结 合 文 件 材 料 的 重 要 程 度 进 行 排 列 第 五 十 一 条 审 计 案 卷 内 的 每 份 或 者 每 组 文 件 之 间 的 排 列 规 则 是 : ( 一 ) 正 件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 二 ) 定 稿 在 前, 修 改 稿 在 后 ; ( 三 ) 批 复 在 前, 请 示 在 后 ; ( 四 ) 批 示 在 前, 报 告 在 后 ; ( 五 ) 重 要 文 件 在 前, 次 要 文 件 在 后 ; ( 六 ) 汇 总 性 文 件 在 前, 基 础 性 文 件 在 后 第 五 十 二 条 审 计 项 目 一 经 确 定, 审 计 组 长 应 指 定 审 计 档 案 的 立 卷 责 任 人 立 卷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收 集 审 计 项 目 的 文 件 和 材 料 ; 审 计 终 结 后, 立 卷 责 任 人 对 审 计 项 目 形 成 的 文 件 和 材 料 按 立 26

卷 方 法 和 规 则 进 行 归 类 整 理, 经 审 计 组 长 复 查 后,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编 目 和 装 订, 并 及 时 移 交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或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保 管 第 五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审 计 项 目 案 卷 的 保 存 价 值 确 定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长 期 (15 年 至 50 年 ) 和 短 期 (15 年 及 其 以 下 ) 三 种 各 项 目 审 计 案 卷 的 具 体 保 管 期 限,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报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第 五 十 四 条 审 计 档 案 的 密 级 及 其 保 密 期 限, 按 卷 内 文 件 的 最 高 密 级 及 其 保 密 期 限 确 定, 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标 识 凡 未 标 明 保 密 期 限 的, 按 照 绝 密 级 30 年 机 密 级 20 年 秘 密 级 10 年 认 定 审 计 档 案 保 密 期 限 届 满, 即 自 行 解 密 因 工 作 需 要 提 前 或 者 推 迟 解 密 的,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向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所 在 单 位 档 案 馆 按 解 密 程 序 申 请 办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审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保 管 制 度, 定 期 检 查 保 管 情 况, 确 保 审 计 档 案 的 安 全 完 整 第 五 十 六 条 借 阅 审 计 档 案, 一 般 应 当 限 定 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内 部, 凡 外 单 位 需 要 借 阅 审 计 档 案 或 者 要 求 出 具 审 计 档 案 证 明 的, 须 经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27

第 五 十 七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对 审 计 人 员 和 内 部 审 计 活 动 实 施 有 效 管 理, 以 达 到 以 下 目 标 : ( 一 ) 使 得 内 部 审 计 更 好 的 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目 标 服 务 ; ( 二 ) 使 得 内 部 审 计 资 源 得 到 经 济 和 有 效 的 利 用 ; ( 三 ) 使 得 内 部 审 计 质 量 与 审 计 效 率 不 断 提 高 第 五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规 定 及 有 关 审 计 业 务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第 五 十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管 理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 一 ) 内 部 审 计 战 略 管 理 ; ( 二 ) 内 部 审 计 业 务 管 理, 包 括 计 划 控 制 协 调 沟 通 等 ; ( 三 ) 内 部 审 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 四 ) 内 部 审 计 财 务 资 源 管 理 第 六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制 定 内 部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与 程 序, 通 过 实 施 持 续 有 效 的 督 导 分 级 复 核 内 部 自 我 质 量 控 制 与 外 部 评 价,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第 六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保 持 与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经 常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定 期 向 其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28

第 六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应 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的 支 持 下, 做 好 与 外 部 的 协 调 沟 通 工 作, 以 营 造 和 谐 的 审 计 环 境, 促 进 审 计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六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建 立 内 部 激 励 约 束 制 度, 对 审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考 核, 评 价 其 工 作 业 绩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准 则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准 则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同 时 废 止 29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是 指 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或 下 属 部 门 单 位 各 项 资 金 的 筹 集 管 理 和 使 用 以 及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的 鉴 证 和 评 价 第 三 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的 目 的, 是 促 进 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单 位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加 强 资 金 和 财 产 物 资 的 管 理,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各 项 事 业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第 四 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财 务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等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的 审 计, 还 包 括 对 收 入 支 出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以 及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计 第 五 条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财 务 机 构 的 设 臵 财 会 人 员 的 配 备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并 适 应 本 部 门 单 位 业 务 的 需 要 ; ( 二 ) 财 务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并 行 之 有 效 ; 30

各 类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审 批 权 限 规 定 ; 财 务 处 理 流 程 是 否 清 晰 明 了 ( 三 )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会 计 科 目 运 用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法 规 和 制 度 的 规 定 第 六 条 会 计 凭 证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记 账 凭 证 是 否 附 列 全 部 经 过 审 核 的 原 始 凭 证, 金 额 是 否 一 致 ; ( 二 ) 原 始 凭 证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 ( 三 ) 会 计 分 录 是 否 正 确, 摘 要 是 否 清 晰 明 了, 凭 证 填 写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四 ) 会 计 凭 证 的 审 核 传 递 归 档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第 七 条 会 计 账 簿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账 簿 设 臵 是 否 完 整 全 面 ; ( 二 ) 账 簿 反 映 的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记 录 是 否 及 时 清 晰, 是 否 采 用 正 确 的 更 正 方 法 ; ( 三 ) 账 簿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与 记 账 凭 证 相 符 第 八 条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年 度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的 原 则 方 法 程 序 和 时 限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 二 ) 年 度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填 列 的 数 字 是 否 真 实, 与 相 关 账 户 余 额 或 发 生 额 是 否 一 致 ; 各 项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 ( 三 )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地 反 映 了 部 门 单 位 的 31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 报 表 附 注 是 否 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披 露 有 关 事 项 ; ( 四 ) 财 务 分 析 的 各 项 指 标 能 否 恰 当 地 反 映 该 部 门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包 括 经 费 自 给 率 预 算 收 支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生 均 支 出 增 减 率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等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根 据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业 务 特 点 增 加 的 财 务 绩 效 分 析 指 标 是 否 恰 当 有 效 ( 五 ) 上 级 审 计 机 构 和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领 导 认 为 需 要 审 计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九 条 预 算 管 理 情 况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预 算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依 据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制 度 ;, 是 否 遵 循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 编 制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上 级 主 管 财 政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门 的 规 定, 是 否 符 合 预 算 收 支 科 目 及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 二 ) 预 算 编 制 方 案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公 开 和 有 效 益, 有 无 编 制 赤 字 预 算, 是 否 按 规 定 按 法 定 程 序 审 核 批 复, 并 按 时 足 额 下 达 ; ( 三 )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是 否 按 规 定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收 入 预 算 是 否 坚 持 稳 健 积 极 稳 妥 原 则,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等 原 则, 是 否 编 制 超 越 本 单 位 财 力 可 能 的 赤 字 预 算 ; ( 四 ) 预 算 管 理 ( 编 制 执 行 及 结 果 报 告 )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 ( 五 ) 预 算 调 整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经 审 批 后 执 行, 是 否 存 在 不 32

按 规 定 程 序 随 意 调 整 的 情 况, 有 无 存 在 随 意 增 减 支 出 项 目 情 况 ; ( 六 ) 是 否 定 期 对 预 算 收 支 项 目 进 行 绩 效 分 析 第 十 条 财 务 收 入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 ( 二 )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有 无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拖 欠 等 问 题 或 设 臵 账 外 账 小 金 库 等 行 为 ; ( 三 ) 各 项 收 费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并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擅 自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等 乱 收 费 行 为 ; ( 四 ) 在 事 业 收 入 中,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将 应 当 上 缴 的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 ( 五 ) 各 项 收 入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资 金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六 ) 票 据 的 领 购 保 管 与 核 销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有 无 票 据 管 理 的 内 控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支 出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支 出 等 支 出 是 否 按 计 划 执 行, 有 无 超 计 划 开 支 虚 列 支 出 和 代 领 代 报 等 问 题 ; ( 二 ) 各 项 支 出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有 无 虚 报 虚 列 违 反 规 定 发 放 钱 物 和 其 他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 ( 三 ) 专 项 资 金 是 否 专 款 专 用,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 ( 四 ) 各 项 支 出 的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33

度 的 规 定, 有 无 会 计 信 息 失 真 等 问 题 ; ( 五 ) 各 项 支 出 所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如 何, 有 无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第 十 二 条 资 产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货 币 资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银 行 开 户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让 银 行 账 户 公 款 私 存 等 问 题, 各 银 行 账 户 是 否 核 算 规 定 的 内 容 ; 长 期 投 资 和 短 期 投 资 的 取 得 和 转 让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违 纪 违 规 内 部 监 控 不 到 位 和 不 安 全 等 问 题 ; ( 二 ) 对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预 付 账 款 等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结 算,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等 问 题,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或 无 法 完 成 的 预 付 款 项 是 否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核 销 ; ( 三 ) 存 货 及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臵 有 无 计 划 和 审 批 手 续, 验 收 领 用 保 管 报 废 调 出 租 用 变 卖 等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报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有 无 流 失 等 问 题,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对 存 货 和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盘 盈 盘 亏 是 否 及 时 处 理 ;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计 提 折 旧 ; ( 四 ) 在 建 工 程 是 否 履 行 规 定 的 报 批 程 序,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招 投 标, 是 否 签 订 合 同, 是 否 按 合 同 要 求 执 行 等 ; ( 五 )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收 入 的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34

( 六 )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以 实 物 或 无 形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收 益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第 十 三 条 负 债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负 债 的 形 成 存 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负 债 的 确 认 或 计 价 方 法 的 行 为 ; 各 项 负 债 的 分 类 是 否 合 理 合 规, 管 理 与 核 算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 二 ) 对 各 项 负 债 是 否 及 时 处 理,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或 上 缴 应 缴 款 项 ; ( 三 ) 举 债 是 否 控 制 在 一 定 的 规 模 内, 学 校 有 无 偿 还 贷 款 的 资 金 来 源 和 能 力, 在 无 潜 在 的 财 务 危 机 ; ( 四 ) 有 无 或 有 负 债, 是 否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案 或 有 关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经 营 收 支 结 余 及 其 分 配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结 余 的 分 类 是 否 合 理, 经 营 收 支 结 余 是 否 单 独 反 映,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 二 ) 结 余 分 配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无 多 提 或 少 提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等 问 题 ( 三 ) 各 项 基 金 的 设 臵 分 类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是 否 按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有 无 挤 占 挪 用 虚 列 的 行 为, 基 金 的 计 入 提 取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是 否 足 额 到 位,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基 金 使 用 的 效 益 如 何 第 十 五 条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年 度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的 原 则 方 法 程 序 和 时 限 35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 二 ) 年 度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填 列 的 数 字 是 否 真 实, 与 相 关 账 户 余 额 或 发 生 额 是 否 一 致 ; 各 项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 ( 三 )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地 反 映 了 部 门 单 位 的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 报 表 附 注 是 否 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披 露 有 关 事 项 ; ( 四 ) 财 务 分 析 的 各 项 指 标 能 否 恰 当 地 反 映 该 部 门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包 括 经 费 自 给 率 预 算 收 支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生 均 支 出 增 减 率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等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根 据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业 务 特 点 增 加 的 财 务 绩 效 分 析 指 标 是 否 恰 当 有 效 ( 五 ) 上 级 审 计 机 构 和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领 导 认 为 需 要 审 计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36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预 算 执 行 和 决 算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预 算, 是 指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任 务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决 算, 是 指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的 结 果 而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包 括 决 算 报 表 和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书 决 算 是 反 映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年 度 收 支 情 况 和 事 业 发 展 状 况 的 书 面 总 结 文 件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审 计, 是 指 由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依 法 独 立 对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的 审 查 和 评 价 活 动 第 五 条 预 算 执 行 和 决 算 审 计 的 目 标 是 促 进 规 范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准 确 性 和 透 明 度, 优 化 资 源 配 臵,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增 强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预 算 的 计 划 性 和 严 肃 性, 提 高 决 算 编 制 的 质 量 和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37

第 六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内 审 部 门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应 做 到 事 前 审 计 事 中 审 计 事 后 审 计 相 结 合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在 预 算 编 制 阶 段 事 前 介 入, 了 解 预 算 编 制 和 调 整 情 况 ; 在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期 间 对 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期 中 审 计 ; 在 次 年 上 半 年 内 对 上 一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事 后 审 计 第 七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内 审 部 门 应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政 策 学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预 算 执 行 和 决 算 审 计 中 确 定 重 点 审 计 内 容 第 八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可 采 取 对 二 级 预 算 单 位 的 延 伸 审 计 与 本 部 门 所 开 展 的 其 他 类 型 的 审 计 相 结 合, 相 互 利 用 审 计 成 果,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效 率 与 效 果 第 九 条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在 预 算 内 部 控 制 测 评 的 基 础 上, 对 预 算 管 理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等 进 行 的 审 查 和 评 价 第 十 条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的 性 质 内 容 及 方 法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对 预 算 的 编 制 原 则 编 制 程 序 编 制 方 法 预 算 调 整 经 济 责 任 制 等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预 算 政 策 预 算 编 制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和 经 济 责 任 制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38

主 要 包 括 预 算 程 序 失 控 的 风 险 预 算 管 理 依 据 不 当 的 风 险 预 算 管 理 职 责 不 到 位 的 风 险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预 算 管 理 中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各 级 经 济 责 任 制 是 否 健 全, 是 否 有 效 2. 预 算 编 制 是 否 遵 循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收 入 预 算 是 否 贯 彻 积 极 稳 妥 的 原 则,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贯 彻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 预 算 编 制 的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本 单 位 的 规 定 3. 预 算 方 案 的 编 制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是 否 编 制 超 越 学 校 财 力 的 赤 字 预 算 ; 预 算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 预 算 经 费 是 否 按 规 定 时 间 足 额 下 达 4. 预 算 调 整 的 理 由 是 否 充 分, 预 算 调 整 的 项 目 数 额 是 否 明 确, 调 整 措 施 是 否 可 行 且 附 有 相 关 说 明, 预 算 调 整 是 否 编 制 追 加 和 调 整 方 案, 是 否 报 经 部 门 和 单 位 领 导 审 定 后 执 行 5. 预 算 下 达 后 是 否 存 在 不 经 法 定 程 序 随 意 调 整 现 象, 预 算 支 出 是 否 存 在 随 意 增 减 项 目 或 项 目 之 间 随 意 调 剂 使 用 情 况 ( 四 ) 审 计 方 法 预 算 管 理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检 查 调 查 分 析 性 复 核 复 算 鉴 证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一 条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对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39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拨 款 控 制 数 和 预 算 批 复 数 文 件 有 关 部 门 的 收 费 批 文 学 费 收 费 通 知 和 记 录 学 费 收 据 存 根 联 预 算 外 资 金 上 缴 的 相 关 凭 证 收 入 核 算 的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收 入 项 目 不 完 整 学 费 收 入 依 据 不 当 预 算 外 收 入 上 缴 不 完 整 和 不 及 时 收 入 核 算 不 正 确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2.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隐 瞒 少 列 收 入 推 迟 或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行 为 ; 各 项 收 入 的 款 项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3. 是 否 按 预 算 目 标 积 极 组 织 收 入, 有 上 缴 任 务 的 单 位 或 部 门 是 否 将 应 上 缴 的 预 算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上 缴 学 校, 有 无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拖 欠 或 私 设 小 金 库 行 为 4.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和 其 它 收 入, 是 否 准 确 分 类 5. 收 费 的 项 目 标 准 和 范 围 是 否 报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有 无 擅 自 增 加 收 费 项 目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和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等 问 题 ; 是 否 贯 彻 收 支 两 条 线 原 则 6. 收 入 的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利 用 应 付 及 暂 存 代 管 项 目 等 过 渡 性 会 计 科 目 挂 账 隐 瞒 收 入 或 直 接 列 收 列 支 等 问 题 40

7. 学 校 是 否 制 订 保 证 收 入 预 算 目 标 实 现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办 法 8. 分 析 收 入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其 与 收 入 预 算 之 间 的 差 异 和 原 因 ( 四 ) 审 计 方 法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调 查 审 核 观 察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抽 样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二 条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对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预 算 下 拨 文 件 支 出 核 算 的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支 出 项 目 不 合 法 支 出 项 目 不 真 实 支 出 标 准 不 合 规 专 项 经 费 未 专 款 专 用 支 出 核 算 不 正 确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确 定 的 经 费 项 目 支 出 标 准 和 支 出 用 途 进 行 开 支 或 拨 付 经 费,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是 否 存 在 擅 自 扩 大 支 出 范 围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行 为 2. 各 项 支 出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支 出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计 价 方 法 是 否 准 确, 有 无 多 列 不 列 或 少 列 支 出 的 行 为, 支 出 41

中 有 无 虚 列 支 出 以 领 代 报 以 购 代 支 现 象, 有 无 挤 占 挪 用 损 失 浪 费 滥 发 钱 物 变 相 对 外 投 资 等 行 为 3.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事 业 支 出 经 营 支 出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和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分 类 是 否 准 确 合 规 ; 是 否 正 确 划 清 各 类 支 出 的 界 限, 支 出 是 否 真 实 并 严 格 按 预 算 执 行, 有 无 预 算 外 或 超 预 算 等 问 题 ; 是 否 按 照 标 准 考 核 监 督 支 出 4. 专 项 资 金 是 否 按 特 定 项 目 或 用 途 专 款 专 用, 有 无 挤 占 或 虚 列 行 为 5. 支 出 的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准 确 有 无 利 用 应 收 及 暂 付 应 付 及 暂 存 代 管 项 目 等 过 渡 性 会 计 科 目 挂 账 隐 瞒 支 出 或 直 接 列 收 列 支 等 问 题 6. 支 出 预 算 中 是 否 有 保 证 预 算 目 标 实 现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办 法 7. 分 析 支 出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与 支 出 预 算 之 间 的 差 异 和 原 因, 评 价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的 效 益 和 效 果, 有 无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 四 ) 审 计 方 法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调 查 审 核 监 盘 观 察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抽 样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三 条 决 算 审 计 是 对 决 算 报 表 及 其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收 入 和 支 出 进 行 的 审 查 和 评 价 第 十 四 条 决 算 报 表 审 计 决 算 报 表 审 计 是 对 决 算 报 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42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年 度 预 算 及 其 编 制 与 调 整 说 明 和 批 准 文 件, 包 括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年 度 预 算 通 知 和 预 算 追 加 调 整 通 知 ;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及 其 编 制 说 明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年 度 决 算 编 报 的 通 知 ; 年 度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凭 证 及 有 关 的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会 议 记 录 等 资 料 ;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臵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与 存 货 的 报 废 转 作 投 资 无 偿 调 拨 毁 损 丢 失 和 坏 账 处 理 等 ) 的 审 批 文 件 和 相 关 资 料 ;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报 表 存 在 不 合 法 项 目 的 风 险 收 入 和 支 出 中 存 在 不 真 实 项 目 的 风 险 支 出 标 准 不 合 规 定 的 风 险 专 项 经 费 未 专 款 专 用 的 风 险 支 出 核 算 不 正 确 的 风 险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审 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是 否 完 整, 并 进 行 复 核 性 检 查 包 括 :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是 否 齐 全, 符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一 要 求 ; 每 张 报 表 内 容 填 列 是 否 完 整 正 确 ; 项 目 填 列 是 否 齐 全, 表 内 对 应 项 目 之 间 数 据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应 当 填 写 的 报 表 附 注 是 否 填 列 ; 对 应 报 表 之 间 数 据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 是 否 有 年 度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 文 字 部 分 ); 是 否 按 有 关 规 定 签 名 盖 章 2. 核 对 报 表 项 目 数 据 填 列 与 对 应 的 账 户 余 额 或 发 生 额 是 否 一 致, 检 查 表 账 是 否 相 符 按 照 报 表 所 列 项 目, 逐 一 与 会 计 账 簿 进 行 核 对 43

3. 对 报 表 项 目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检 查 验 证, 应 用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成 果 对 收 入 支 出 类 项 目 进 行 分 析 性 复 核 ; 检 查 各 项 资 产 的 实 有 数 与 报 表 填 列 数 是 否 一 致 ; 审 查 各 项 净 资 产 的 形 成 过 程, 分 别 进 行 验 算 4. 对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法 和 高 校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是 否 定 期 将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款 项 ( 货 币 资 金 有 价 证 券 等 ) 及 有 关 报 表 资 料 相 互 核 对 账 实 账 账 账 表 是 否 相 符 ; 采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是 否 前 后 期 一 致, 有 无 随 意 变 更 ; 确 有 必 要 变 更, 是 否 将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影 响 在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情 况 说 明 中 反 映 ;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与 会 计 核 算 中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5. 审 查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经 费 自 给 率 预 算 收 支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生 均 支 出 增 减 率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等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能 否 恰 当 地 反 映 学 校 的 财 务 状 况 收 支 结 果 和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 四 ) 审 计 方 法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审 核 观 察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五 条 资 产 审 计 资 产 审 计 是 对 资 产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44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相 关 会 计 记 录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报 表 和 盘 点 表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清 单 银 行 对 账 单 库 存 现 金 盘 点 表 对 外 投 资 的 资 料 全 资 企 业 的 审 计 报 告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购 臵 资 产 未 入 账 的 风 险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未 冲 销 的 风 险 资 产 账 实 不 符 的 风 险 等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资 产 的 存 在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资 产 的 管 理 是 否 安 全, 资 产 的 变 动 是 否 合 法, 资 产 的 计 价 是 否 合 理 正 确,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资 产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计 价 方 法, 虚 列 多 列 不 列 或 者 少 列 资 产 的 行 为 2. 货 币 资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银 行 开 户 是 否 合 规, 有 无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让 等 问 题 ; 有 无 公 款 私 存 挪 用 白 条 抵 库 非 法 融 资 以 及 舞 弊 盗 用 的 情 况 ; 定 期 存 款 是 否 合 规 合 理, 货 币 资 金 是 否 安 全 完 整 3.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借 出 款 的 发 生 增 减 变 化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结 算,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虚 挂 账 等 问 题, 有 无 呆 账 坏 账 情 况 ;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借 出 款 是 否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核 销 4.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安 全 完 整, 不 相 容 岗 位 是 否 分 离, 购 臵 有 无 计 划 和 审 批 手 续, 有 无 被 无 偿 占 用 流 失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大 宗 物 资 的 采 购 是 否 建 立 招 标 45

制 度 和 集 中 采 购 制 度 ;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对 固 定 资 产 材 料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盘 盈 盘 亏 是 否 及 时 调 整 和 处 理 5.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否 履 行 了 法 定 审 批 程 序 ; 以 实 物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投 资 款 项 的 发 生 和 增 减 变 化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 是 否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或 专 人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是 否 及 时 对 投 资 本 金 和 投 资 收 益 进 行 回 收, 有 无 投 资 失 误 和 损 失 问 题, 是 否 建 立 目 标 经 济 效 益 项 目 责 任 制 ; 投 资 及 其 收 益 的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恰 当 合 规 6. 无 形 资 产 的 取 得 管 理 核 算 转 让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四 ) 审 计 方 法 资 产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审 核 监 盘 观 察 调 查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六 条 负 债 审 计 负 债 审 计 是 对 负 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与 负 债 相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账 龄 分 析 表 银 行 贷 款 合 同 贷 款 项 目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负 债 资 金 到 位 不 及 时 的 风 险 贷 款 利 息 成 本 过 高 的 风 险 不 能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等 46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负 债 的 形 成 存 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负 债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者 计 价 方 法, 虚 列 多 列 不 列 或 者 少 列 负 债 的 行 为 2. 对 各 项 负 债 包 括 借 入 款 应 付 及 暂 存 款 应 缴 款 项 代 管 款 项 等 分 类 和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理 合 规, 是 否 按 规 定 权 限 对 各 项 负 债 进 行 处 理 3. 对 各 项 负 债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或 上 缴 应 缴 款 项,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现 象 4. 债 务 是 否 控 制 在 适 当 的 规 模 内, 有 无 潜 在 的 财 务 风 险 5. 是 否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案 或 有 关 事 项 或 有 负 债 等 事 项 ( 四 ) 审 计 方 法 负 债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调 查 审 核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抽 样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七 条 净 资 产 审 计 净 资 产 审 计 是 对 净 资 产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一 ) 应 获 取 的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与 净 资 产 相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等 ( 二 ) 应 关 注 的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分 类 不 正 确 的 问 题 基 金 列 支 不 适 当 的 问 题 事 业 基 金 长 期 透 支 的 风 险 等 47

( 三 ) 审 计 内 容 1. 净 资 产 的 存 在 发 生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随 意 调 节 收 支 配 比 余 额 有 无 编 造 虚 假 或 隐 瞒 事 业 基 金 专 用 基 金 固 定 基 金 的 余 额 和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财 务 结 果 收 支 差 额 的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净 资 产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者 计 价 方 法 2. 各 项 结 余 的 分 类 是 否 合 理 合 规, 经 营 收 支 结 余 是 否 单 独 反 映, 会 计 核 算 与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结 余 分 配 及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3. 事 业 基 金 和 专 用 基 金 的 设 臵 分 类 结 余 增 减 变 化 是 否 准 确 合 规, 会 计 核 算 与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是 否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使 用 效 果 如 何, 有 无 挤 占 挪 用 或 虚 列 的 行 为 ; 各 项 专 用 基 金 的 计 入 提 取 及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 四 ) 审 计 方 法 净 资 产 审 计 可 以 采 用 审 核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抽 样 和 询 问 等 方 法 第 十 八 条 收 入 与 支 出 审 计 收 入 与 支 出 审 计 参 照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内 容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48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及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为 了 实 现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保 证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的 安 全 完 整, 并 得 到 合 理 有 效 利 用 ;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预 防 舞 弊 和 腐 败, 提 高 运 营 效 率 效 果, 保 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贯 彻 实 施 而 制 定 与 实 施 的 一 系 列 控 制 方 法 保 证 措 施 和 业 务 程 序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主 要 包 括 : 合 理 保 证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合 法 合 规 资 产 安 全 和 使 用 有 效 财 务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防 范 舞 弊 和 预 防 腐 败, 提 高 服 务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第 三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及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有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执 行, 预 防 和 减 少 人 为 错 误 串 通 舞 弊 超 越 制 度 环 境 变 化 及 成 本 限 制 等 因 素 对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的 影 响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健 全 和 有 效 实 施 负 责 第 四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及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49

据 本 制 度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工 作 包 括 梳 理 单 位 各 类 经 济 活 动 的 业 务 流 程, 明 确 业 务 环 节, 系 统 分 析 经 济 活 动 风 险, 确 定 风 险 点, 选 择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单 位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并 督 促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认 真 执 行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为 了 促 进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保 证 其 有 效 执 行 而 对 本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健 全 性 有 效 性 所 进 行 的 了 解 测 试 和 评 价 活 动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对 教 学 管 理 科 研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等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健 全 性 有 效 性 进 行 的 确 认 和 咨 询 第 七 条 在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时, 要 考 虑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结 合 本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资 源 和 实 际 情 况, 既 可 以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确 认 和 咨 询, 也 可 以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成 部 分 进 行 确 认 和 咨 询 第 八 条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工 作 时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与 方 法 : ( 一 )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与 业 务 活 动 财 务 活 动 审 查 相 结 合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与 风 险 管 理 审 查 相 结 合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与 促 进 推 动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相 结 合 ; ( 四 )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与 反 腐 倡 廉 制 约 权 力 滥 用 相 结 合 ; ( 五 ) 根 据 不 同 的 审 计 对 象, 审 计 目 标 和 审 计 所 需 的 证 据 选 择 不 同 的 方 法, 以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审 计 资 源 的 有 效 配 臵 50

第 九 条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各 项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主 要 由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与 沟 通 监 督 等 要 素 组 成, 对 教 育 系 统 各 项 业 务 的 内 容 控 制 审 计 主 要 围 绕 这 些 要 素 来 进 行 第 十 条 控 制 环 境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单 位 业 务 活 动 的 复 杂 程 度 ; ( 二 ) 管 理 层 的 权 责 分 配 决 策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 ( 三 ) 管 理 行 为 守 则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 ( 四 ) 管 理 层 对 逾 越 既 定 控 制 程 序 的 态 度 ; ( 五 ) 工 作 人 员 对 管 理 层 管 理 理 念 和 工 作 作 风 的 理 解 和 认 同 ; ( 六 )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知 识 和 技 能 ; ( 七 ) 组 织 结 构 和 职 责 划 分 的 合 理 性 ; ( 八 )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的 责 权 相 称 程 度 和 胜 任 能 力 ; ( 九 )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制 度 ; ( 十 ) 工 作 人 员 业 绩 考 核 与 激 励 机 制 第 十 一 条 风 险 管 理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正 确 识 别 风 险, 分 析 引 发 风 险 的 内 外 因 素 ; ( 二 ) 对 风 险 进 行 正 确 评 价 和 衡 量, 测 算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预 计 带 来 的 后 果 ; ( 三 ) 风 险 转 移 措 施 ; ( 四 ) 对 抗 风 险 的 能 力 ; ( 五 )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方 法 及 效 果 51

第 十 二 条 控 制 活 动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业 务 流 程 处 理 手 续 业 务 记 录 和 检 查 标 准 等 控 制 活 动 建 立 的 适 当 性 ; ( 二 ) 目 标 控 制 授 权 控 制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控 制 资 产 和 记 录 接 近 限 制 等 控 制 方 式 的 正 确 性 ; ( 三 ) 财 产 物 资 控 制 会 计 信 息 控 制 财 务 收 支 控 制 管 理 决 策 控 制 经 济 效 益 控 制 管 理 目 标 控 制 等 控 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 ( 四 ) 控 制 活 动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第 十 三 条 信 息 与 沟 通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获 取 内 部 信 息 和 外 部 信 息 的 能 力 ; ( 二 ) 信 息 处 理 的 及 时 性 和 适 当 性 ; ( 三 ) 信 息 传 递 的 便 捷 与 畅 通 ; ( 四 )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可 靠 性 第 十 四 条 监 督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实 施 独 立 监 督 的 有 效 性 ; ( 二 ) 管 理 层 的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有 效 性 第 十 五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项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评 估 时, 应 分 为 单 位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经 济 活 动 业 务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两 个 层 面 来 进 行 第 十 六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进 行 单 位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方 面 : 52

( 一 )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织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确 定 内 部 控 制 牵 头 领 导 和 职 能 部 门 ; 是 否 建 立 单 位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沟 通 协 调 和 联 动 机 制 ( 二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的 建 设 情 况 包 括 经 济 活 动 的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是 否 实 现 有 效 分 离, 权 责 是 否 对 等,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议 事 决 策 机 制 岗 位 责 任 制 内 部 监 督 等 机 制 ( 三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完 善 情 况 包 括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执 行 是 否 有 效 ( 四 )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评 价 轮 岗 等 机 制,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五 ) 财 务 信 息 的 编 报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对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六 ) 其 他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业 务 层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方 面 : ( 一 ) 预 算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在 预 算 编 制 过 程 中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间 沟 通 协 调 是 否 充 分, 预 算 编 制 与 资 产 配 臵 是 否 相 结 合 与 具 体 工 作 是 否 相 对 应 ; 是 否 按 照 批 复 的 额 度 和 开 支 范 围 执 行 预 算, 进 度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存 在 无 预 算 超 预 算 支 出 等 问 题 ; 决 算 编 报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及 时 53

( 二 ) 收 支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收 入 是 否 实 现 归 口 管 理,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财 务 部 门 提 供 收 入 的 有 关 凭 据,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管 和 使 用 印 章 和 票 据 等 ; 发 生 支 出 事 项 时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各 类 凭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是 否 存 在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资 金 的 情 形 ( 三 )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预 算 和 计 划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和 执 行 验 收 程 序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的 有 关 档 案 ( 四 )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实 现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并 明 确 使 用 责 任 ; 是 否 定 期 对 资 产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对 账 实 不 符 的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处 臵 资 产 ( 五 )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概 算 投 资 ; 是 否 严 格 履 行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 是 否 建 立 有 效 的 招 投 标 控 制 机 制 ; 是 否 存 在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套 取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的 情 形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档 案 并 及 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六 )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实 现 合 同 归 口 管 理 ; 是 否 明 确 应 签 订 合 同 的 经 济 活 动 范 围 和 条 件 ; 是 否 有 效 监 控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是 否 建 立 合 同 纠 纷 协 调 机 制 ( 七 ) 其 他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控 制 方 法 一 般 包 括 : ( 一 )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合 理 设 臵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明 确 划 分 职 责 权 限, 实 施 相 应 的 分 离 措 施,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的 工 作 机 制 54

( 二 ) 内 部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明 确 各 岗 位 办 理 业 务 和 事 项 的 权 限 范 围 审 批 程 序 和 有 关 责 任,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和 会 签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职 权 办 理 业 务 ( 三 ) 归 口 管 理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权 责 对 等 的 原 则, 采 取 成 立 联 合 工 作 小 组 并 确 定 牵 头 部 门 或 牵 头 人 员 等 方 式, 对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四 ) 预 算 控 制 强 化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预 算 约 束, 使 预 算 管 理 贯 穿 于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 五 ) 财 产 保 护 控 制 建 立 资 产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和 定 期 清 查 机 制, 采 取 资 产 记 录 实 物 保 管 定 期 盘 点 账 实 核 对 等 措 施, 确 保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 六 ) 会 计 控 制 建 立 健 全 单 位 财 会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会 计 机 构 建 设,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强 化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规 范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加 强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明 确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处 理 程 序 ( 七 ) 单 据 控 制 要 求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业 务 流 程, 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中 明 确 界 定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表 单 和 票 据, 要 求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填 制 审 核 归 档 保 管 单 据 ( 八 )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信 息 内 部 公 开 的 内 容 范 围 方 式 和 程 序 55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明 确 各 有 关 部 门 或 岗 位 在 内 部 监 督 中 的 职 责 权 限, 规 定 内 部 监 督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对 内 部 控 制 建 立 与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和 自 我 评 价 内 部 监 督 应 当 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第 二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机 制 的 建 立 与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设 臵 情 况 等,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育 系 统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的 方 法 范 围 和 频 率 第 二 十 二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当 指 定 本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或 专 人 负 责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并 出 具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的 需 要, 确 定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项 目, 列 入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报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在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3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内 部 审 计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直 接 持 审 计 通 知 书 实 施 审 计 第 二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选 定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范 围 和 重 点 既 可 以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56

全 面 审 计, 也 可 以 选 择 对 教 学 管 理 科 研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等 关 键 环 节 进 行 局 部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第 二 十 六 条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并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不 得 拒 绝 拖 延 或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第 二 十 七 条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实 施 过 程 : ( 一 ) 收 集 与 描 述 内 控 制 度 阶 段 ; ( 二 ) 测 试 阶 段 ; ( 三 ) 评 价 阶 段 第 二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时, 按 照 项 目 的 性 质 和 需 要, 既 可 以 对 全 部 控 制 要 素 进 行 评 价, 也 可 以 只 对 部 分 控 制 要 素 进 行 评 价 第 二 十 九 条 审 计 人 员 可 以 采 用 文 字 叙 述 调 查 问 卷 流 程 图 等 方 法 对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描 述 和 评 价, 并 记 录 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中 第 三 十 条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审 查 和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的 范 围 审 计 结 论 审 计 意 见 及 对 改 善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议 ; 同 时 包 括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第 三 十 一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将 审 计 报 告 等 结 论 性 文 书 报 送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领 导, 同 时 发 送 被 审 计 单 位 及 有 关 单 位 第 三 十 二 条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是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有 效 方 式 之 一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应 充 分 关 注 这 一 有 效 方 式, 利 用 指 导 推 动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开 展, 促 进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建 57

设 第 三 十 三 条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是 指 由 单 位 领 导 实 施 的, 对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形 成 评 价 结 论, 出 具 评 价 报 告 的 过 程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可 以 应 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法 来 协 助 内 部 控 制 的 确 认 和 咨 询 第 三 十 四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确 认 和 咨 询 之 前 应 适 当 应 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法, 根 据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考 虑 审 计 重 点, 以 提 高 审 计 效 率, 促 进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目 的 的 实 现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制 定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计 划, 召 集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对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并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与 记 录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目 的 与 范 围, 确 定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内 容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确 定 组 织 整 体 或 职 能 部 门 的 目 标, 识 别 其 主 要 风 险 ; ( 二 )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的 适 当 性 合 法 性 及 有 效 性 ; ( 三 ) 确 认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或 存 在 严 重 风 险 的 业 务 环 节 ; ( 四 ) 评 估 组 织 非 正 式 的 控 制 及 其 有 效 性 ; ( 五 ) 评 估 组 织 的 业 务 流 程 及 其 运 作 效 率 ; ( 六 ) 对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第 三 十 七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应 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法 时,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程 序 : 58

( 一 ) 制 订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计 划 ; ( 二 ) 与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就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目 的 内 容 及 程 序 进 行 事 先 沟 通 和 交 流 ; ( 三 ) 确 定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时 间 与 方 法 ; ( 四 ) 召 集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开 展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 ( 五 ) 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过 程 中 做 好 协 调 与 记 录 工 作 ; ( 六 ) 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过 程 结 束 后, 及 时 反 馈 并 提 交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法 时, 应 当 根 据 部 门 或 单 位 特 点 组 织 文 化 管 理 风 格 员 工 素 质 等 灵 活 选 用 适 当 的 方 法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的 主 要 方 法 包 括 : 专 题 讨 论 会 问 卷 调 查 法 管 理 分 析 法 个 别 访 谈 法 穿 行 测 试 法 抽 样 法 实 地 查 验 法 等 ( 一 ) 专 题 讨 论 会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召 集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就 内 部 控 制 的 特 定 方 面 或 过 程 进 行 讨 论 及 评 估 的 一 种 方 法 ; ( 二 ) 问 卷 调 查 法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就 内 部 控 制 的 特 定 方 面 或 过 程 以 书 面 问 卷 的 形 式 向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收 集 意 见 的 一 种 方 法 ; ( 三 ) 管 理 分 析 法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就 内 部 控 制 的 特 定 方 面 或 过 程 向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收 集 信 息, 并 将 之 与 其 他 来 源 的 信 息 一 起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的 一 种 方 法 ; ( 四 ) 个 别 访 谈 法 是 指 根 据 检 查 评 价 需 要, 对 被 审 查 单 位 员 59

工 进 行 单 独 访 谈, 以 获 取 有 关 信 息 的 一 种 方 法 ; ( 五 ) 穿 行 测 试 法 是 指 通 过 抽 取 一 份 全 过 程 的 文 件, 按 照 被 评 价 单 位 规 定 的 业 务 处 理 程 序, 从 头 到 尾 的 重 新 执 行 一 遍, 以 检 查 这 些 经 济 业 务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是 否 执 行 了 规 定 的 控 制 措 施, 并 通 过 其 处 理 结 果 是 否 相 符, 来 了 解 整 个 业 务 流 程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价 方 法 ; ( 六 ) 抽 样 法 是 指 针 对 具 体 的 内 部 控 制 业 务 流 程, 按 照 业 务 发 生 频 率 及 固 有 的 风 险 的 高 低, 从 确 定 的 抽 样 总 体 中 抽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业 务 样 本, 对 业 务 样 本 的 符 合 性 进 行 判 断, 进 而 对 业 务 流 程 控 制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作 出 评 价 ; ( 七 ) 实 地 查 验 法 是 指 对 财 产 进 行 盘 点 清 查 以 及 对 存 货 出 入 库 等 控 制 环 节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第 三 十 九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将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过 程 中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意 见 建 议 以 及 评 估 结 论 等 记 录 于 工 作 底 稿 中, 并 据 此 提 出 改 进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议, 编 制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第 四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将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及 时 反 馈 给 参 与 内 部 控 制 评 估 的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必 要 时, 也 可 提 交 给 领 导, 以 便 其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改 善 有 关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内 部 控 制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评 审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60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有 关 负 责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广 东 省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广 东 省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运 用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广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教 育 系 统 有 关 负 责 人 是 指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直 属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直 属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指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直 属 的 普 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等 学 校 及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的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所 办 或 占 控 股 地 位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指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基 本 建 设 后 勤 资 产 管 理 校 办 产 业 等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和 院 系 所 等 单 位 的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所 属 所 办 或 占 控 股 地 位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