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及總分銷機構為關係人, 均為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一 總代理人 : 1. 事業名稱 : 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霸菱投顧 ) 2. 營業所在地 :110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1 樓 ( 台北世貿中心國貿大樓 21 樓 2112 室 ) 3. 負責人姓名 : 林志明 4. 公司簡介 : 霸菱投顧 (Baring SICE (Taiwan) Limited) 係由香港商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Asia) Holdings Limited 所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於民國 79 年 3 月 27 日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而設立 營業執照字號 : 一百零六金管投顧新字第零零貳號 二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 1. 事業名稱 :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Barings Europe Select Trust, Barings German Growth Trust ) 2. 營業所在地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3. 負責人姓名 :Emma Browning, Julian Swayne, Richard Kent, Kevin Troup 4. 公司簡介 :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皆為經授權之單位信託基金且為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發布之新集合投資計畫守則目的之 UCITS 計畫 1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已證明符合享有 EC Council Directive No. 85/611 EEC, 其經 Directives 2001/107/EC 及 2001/108/EC 修改之 ( 下稱 UCITS 命令 ) 所賦予之權利所需之條件, 並得向歐盟會員國之主管機關申請於其境內公開銷售 三 基金管理機構 : 1. 事業名稱 : 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3. 負責人姓名 : Emma Browning, Julian Swayne, Richard Kent, Kevin Troup 4. 公司簡介 : 基金管理機構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於西元 1968 年 10 月 29 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 公司號碼為 941405 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經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之授權並受其規管, 並向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申請取得公司代號 119187 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係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之子公司, 最終控股公司為設立於美國之 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英格蘭及威爾斯 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迄今所管理之總基金資產規模 :26.41 億英鎊 ( 迄西元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1. 機構名稱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250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4AA 3. 負責人姓名 : Lynn Ann CLEARY, Richard Graham HALSTEAD, Stephen James REILLY, James Mccubbin ROWNEY, Jeffrey Conrad SCOTT, Simon Andrew WRIGHT 4. 公司簡介 :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係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成立 之非公開發行有限公司 其最終控股公司為設立於蘇格蘭之蘇格蘭皇家 銀行集團公司 存託機構之主要業務為提供信託及存託服務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集團母公司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 公司之長期債信為惠譽 A 及短期債信為惠譽 F1 ( 資料查詢日 :2019 年 7 月 26 日 ) 2
五 總分銷機構 : 1. 事業名稱 : 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3. 負責人姓名 : Emma Browning, Julian Swayne, Richard Kent, Kevin Troup 4. 公司簡介 : 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於西元 1968 年 10 月 29 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 公司號碼為 941405 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經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之授權並受其規管, 並向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申請取得公司代號 119187 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係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之子公司, 最終控股公司為設立於 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英格蘭及威爾斯 六 行政管理及登記註冊機構 : 1. 事業名稱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2. 營業所在地 : 6, rue Lou Hemmer L-1748 Senningerberg, Grand-Duchy of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Stefan De Kort 4. 公司簡介 : 北方信託全球服務有限公司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為 Northern Trust Holdings Limited 之子公司, 而該公司為成立於美國之 Northern Trust Company 之完全持股之子公司 貳 有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方式 : 投資人請注意, 投資人為申購 買回或轉換基金交易, 須經基金管理機構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確認後始生效 一 最低申購金額 除 I 類單位外, 本基金單位首次最低投資單位金額不得低於 1000 英鎊 5000 歐元或 5000 美元 若為每月儲蓄計畫, 則最低之投資額為每月 50 英鎊 就 I 類單位, 本基金單位首次最低投資單位金額不得低於 10,000,000 英鎊 10,000,000 歐元或 10,000,000 美元, 視情形而定 現有持有人之最低投資額為 500 英鎊 1000 歐元或 2500 美元, 視情形而定 基金管理機構得自行決定接受低於所定最低投資額之投資 3
I 類單位並無每月儲蓄計畫 現有持有人之最低追加投資額為 500 英鎊 1000 歐元或 2500 美元, 視情形而定 基金管理機構得自行決定接受低於所定最低投資額之投資 投資人與銀行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宜請洽各銀行 二 價金給付方式 : 1. 非綜合帳戶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 ): 目前暫不接受投資人以自已名義直接向總代理人申購霸菱基金 2. 綜合帳戶 ( 投資人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外基金 ): 投資人係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透過集保綜合帳戶至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者 (1)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至信託業辦理基金申購投資人應依其與信託業約定之匯款方式與截止時間辦理轉帳或匯款, 並由信託業匯至基金管理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 以辦理款項之支付 匯款相關費用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考量境外基金係以美元 / 歐元等外幣計價 / 交易, 國人如以新臺幣進行投資, 若非以基金計價幣別支付基金價款時, 匯率風險及相關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 例如 : 於贖回時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須承擔匯兌風險 ) 投資人交易之匯率依各銷售機構作業而定 (2) 透過集保綜合帳戶至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 銷售機構應通知投資人於申購當日下午三時前, 將申購款項 ( 含申購手續費 ) 匯入下列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集保公司 ) 款項收付之指定銀行專戶, 並由集保公司匯至基金管理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支付, 並須確認投資人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投資人應將辦理匯款之水單證明影本提供銷售機構辦理申購作業 透過證券經紀商申購 / 買回之相關匯款費用 ( 如銀行手續費及銀行匯費等 )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考量境外基金係以美元 / 歐元等外幣計價 / 交易, 國人如以新臺幣進行投資, 若非以基金計價幣別支付基金價款時, 匯率風險及相關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 例如 : 於贖回時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須承擔匯兌風險 ) 投資人交易之匯率依集保公司作業而定 投資人應依其與各銷售機構約定之截止時間辦理開戶以及交易事宜 4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銀行一覽表 銀行別 華南商業銀行 幣別 戶名 匯入銀行 新台幣匯款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8) 匯款帳號 931+ 統一編號 11 碼 外幣匯款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HNBKTWTP127) 931+ 統一編號 11 碼 兆豐國際商銀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CLEARING CORPORATION MEGA INTERNATIONAL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 COMMERCIAL BANK CO., LTD. 興分行 (017) TAIPEI FU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ICBCTWTP008) 匯款帳號 679+ 統一編號 11 碼 679+ 統一編號 11 碼 台新國際商銀 永豐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812) 匯款帳號 915+ 統一編號 11 碼 戶名 匯入銀行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TAIPEI, TAIWAN (TSIBTWTP) 915+ 統一編號 11 碼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城內分行 (807) 匯款帳號 582+ 統一編號 11 碼 CLEARING CORPORATION BANK SINOPAC (SINOTWTP) 582+ 統一編號 11 碼 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 (822)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CTBC BANK CO., LTD. (CTCBTWTP) 5
銀行別 幣別 新台幣匯款 外幣匯款 匯款帳號 757+ 統一編號 11 碼 757+ 統一編號 11 碼 台北富邦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CLEARING CORPORATION TAIPEI FUBON COMMERCIAL 台北富邦銀行 (012) 安和分 BANK LTD, TAIPEI 行 (TPBKTWTP715) 匯款帳號 158+ 統一編號 11 碼 158+ 統一編號 11 碼 第一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CLEARING CORPORATION FIRST COMMERCIAL BANK, 第一商業銀行 (007) 民權分 TAIPEI, TAIWAN 行 (FCBKTWTP) 匯款帳號 963+ 統一編號 11 碼 963+ 統一編號 11 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CLEARING CORPORATION CATHAY UNITED BANK,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13) MINCHUAN BRANCH, TAIPEI, 民權分行 TAIWAN (UWCBTWTP019) 匯款帳號 897+ 統一編號 11 碼 897+ 統一編號 11 碼 彰化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CLEARING CORPORATION CHANG HWA COMMERCIAL 彰化銀行民生分行 BANK Min-Sheng Branch (009) (CCBCTWTP523) 匯款帳號 918+ 統一編號 11 碼 918+ 統一編號 11 碼 6
說明 : 統一編號 11 碼係依投資人身分證字號 統一證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碼編製, 編碼方式為 : 本國人 : 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 B 為 02, 依此類推 ) + 數字 9 碼 ; 華僑及外國人 : 統一證號英文字母第 1 碼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 B 為 02, 依此類推 ) + 英文字母第 2 碼轉為數字 1 碼 (A 為 3 B 為 4 C 為 5 D 為 6) + 數字 8 碼 ; 法人 :000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8 碼 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 應以申購價款實際完成匯款之日為申購日, 若投資人申購匯款於申購當日完成, 申購基準日為當日 ; 若未於申購當日完成匯款者, 其申購日則應以其實際完成匯款日期為申購基準日 投資人透過集保綜合帳戶申購境外基金, 應以申購價款實際完成匯款之日為申購日, 如以外幣支付申購款時, 可能因外幣轉帳程序無法於申請日完成申購 投資人透過銷售機構以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辦理申購 / 買回境外基金及受理基金配息時,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該公司將就申購 買回及配息款項中屬新臺幣部分, 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理結匯作業 三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及對逾時申請文件之認定及處理方式 : 1. 本系列基金目前不接受投資人以自身名義向總代理人申購基金 2. 投資人至銷售機構申購霸菱基金時, 應在各銷售機構規定之申購截止時間內辦理 總代理人將依據銷售契約約定之收件截止時間, 受理銷售機構之申請 若逾收件截止時間或非基金交易日辦理申購者, 則視為次一基金交易日之申購 投資人應注意, 於不同之銷售機構申購時, 應以該銷售機構之交易截止時間為準 投資人申購 買回 轉換基金交易時, 須經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確認後, 前揭交易始生效 3. 本系列基金所稱之 交易日 定義如下 : 台灣 倫敦證券交易所開放營業之日 4. 逾時交易之認定與處理 : 銷售機構交易指示如於下午五時以後送達總代 7
理人者將予以拒絕 惟若銷售機構之交易指示因內部系統相關問題而有導致延遲送達總代理人之虞, 銷售機構應於截止時間前通知總代理人, 而因銷售機構之內部作業問題需於截止時間後更正該交易內容, 銷售機構應即時通知總代理人, 前述情形並皆須於國內營業時間內 ( 台灣時間 18:00 前 ) 提供總代理人書面聲明及相關資料, 證明其投資人係於銷售機構之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 該交易指示於總代理人確認無誤後將視為當日之交易 四 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 投資人應依其與 各銷售機構約定之截止時間辦理開戶 匯款以及交易 五 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作業流程 : ( 一 ) 投資人透過信託業 ( 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交易 1. 申購交易流程 投資人 申購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信託業 ( 特定金錢 信託 ) 通知下單 (T 日 ) 確認書 (T+1 或 T+2 日 ) 霸菱投顧 / 境外基金機構 辦理申購匯款 (T 日 ) 銷售機構信託業 ( 特 境外基金 定金錢信託 ) 辦理結匯匯出 (T 日 ) 收到全額申購匯款 (T+3 日 ) 保管機構 8
2. 買回交易流程 投資人 買回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信託業 ( 特定金錢 信託 ) 買回指示 (T 日 ) 買回確認書 (T+1 或 T+2 日 ) 霸菱投顧 / 境外基金機構 入帳通知 銷售機構信託業 ( 特定金 錢信託 ) 買回款匯出 (T+3 日 ) 境外基金 保管機構 3. 轉換交易流程 投資人 轉換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信託業 ( 特定金錢 信託 ) 轉換指示 (T 日 ) 轉換確認書 (T+1~T+3 日 ) 霸菱投顧 / 境外基金機構 * 上述作業流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修訂, 應依最新公告辦理 * 上述基金申購 轉換及買回交易, 可能因不同之銷售機構而有差異, 因此悉依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 因淨值結算點不同, 任何與霸菱俄羅斯基金有關之轉換交易, 其轉入基金適用淨值將以下單日之次一營業日 (T+1) 計算 9
( 二 ) 綜合帳戶 ( 投資人透過集保綜合帳戶以銷售機構名義交易 ) 1. 申購交易流程 9. 交易確認書 (T +1 或 T+2 日 ) 銷售機構 3. 輸入申購資料 T 日 10. 單位數分配查詢 集保公司 6. 取得申購資料及確認 (T 日 ) 8. 輸入交易確認 (T+1 或 T+2 日 ) 霸菱投顧 7. 轉送申購交易資料 (T 日 ) 境外基金機構 1. 申購申請 (T 日 ) 投資人 5. 申購款項匯入通知 (T 日 ) 2. 匯款或轉帳 (T 日 ) 投資人銀行 4. 申購款項匯出 (T 日 ) 銀行 ( 集保指定之款項專戶 ) 11. 申購款匯出 (T+3 日 ) 境外基金 保管機構 2. 買回交易流程 銷售機構 2. 輸入買回資料 (T 日 ) 7. 買回款項分配查詢 集保公司 3. 取得買回資料及確認 (T 日 ) 5. 輸入交易確認 (T+1 或 T+2 日 ) 霸菱投顧 4. 轉送買回交易資料 (T 日 ) 境外基金機構 1. 買回申請 (T 日 ) 投資人 9. 通知付款 (T+5 日 ) 11. 款項匯入 投資人銀行 款項收付銀行 10. 買回款項匯入 8. 買回款匯入 (T+3 日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6. 交易確認書 (T+1 或 T+2 日 ) 10
3. 轉換交易流程 銷售機構 2. 輸入轉換資料 (T 日 ) 集保公司 3. 取得轉換資料及確認 (T 日 ) 霸菱投顧 4. 轉送轉換交易資料 (T 日 ) 境外基金機構 7. 單位數分配查詢 5. 輸入交易確認 (T+1~T+3 日 ) 1. 轉換申請 (T 日 ) 投資人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6. 交易確認書 (T+1~T+3 日 ) * T 日為交易日 * 上述作業流程, 相關法令及集保公司作業規定如有修訂, 應依最新公告之規定辦理 * 上述基金之各申購 轉換及買回交易, 各銷售機構間之規定或有差異, 悉依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 因淨值結算點不同, 任何與霸菱俄羅斯基金有關之轉換交易, 其轉入基金適用淨值將以下單日之次一營業日 (T+1) 計算 参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 一 霸菱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作業流程及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協助完成退款之責任 1. 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基於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拒絕全部或部分投資人申購霸菱基金的權利 倘募集或銷售不成立時, 基金管理機構將在合理期間內, 將投資人之申購款項或其餘額以支票或電匯方式退還投資人, 相關風險及可能導致之費用由投資人承擔 2. 上述募集或銷售不成立時, 基金管理機構將同時通知總代理人, 並由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協助完成退款之責任 二 於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相關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境外基金支付所生之費用應由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11
肆 總代理人與基金管理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投資人於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時及與投資人權益有關等事項, 總代理人與基金管理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如下 : 一 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等有關事項 ( 一 ) 總代理人 1. 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 並交付予銷售機構或投資人 2. 要求首次申購之投資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並填具基本資料 3. 依投資人申購 買回或轉換之交易指示, 轉送基金管理機構 4. 依規定確認交易指示及執行 5. 為執行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禁止短線交易之規定, 拒絕被視為短線交易之申購指示或延遲處理被視為短線交易之轉換或買回指示 6. 負責與基金管理機構連絡, 提供基金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7. 按季更新投資人須知 8.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提供基金相關資訊及辦理公告事項 9. 其他依法令或金管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二 ) 基金管理機構 1. 提供公開說明書及申購 買回或轉換申請表予總代理人 2. 依規定確認交易指示及執行 3. 為執行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禁止短線交易之規定, 拒絕被視為短線交易之申購指示或延遲處理被視為短線交易之轉換或買回指示 4. 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5. 提供基金每一營業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予總代理人 6. 提供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7. 適時通知總代理人下列事項 : (1) 基金成立地主管機關就基金核准所設之任何限制或撤銷該核准 ; (2) 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 12
(3) 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 (4) 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之情事 ; (5) 基金公開說明書之任何變更 ; (6) 基金與國內基金投資人間的任何訴訟或重大爭議 ; 二 其他與投資人權益有關事項 ( 一 ) 總代理人 1.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 ;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基金管理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 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 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基金管理機構 2. 擔任基金管理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3.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 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項 4. 其他依法令或金管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二 ) 基金管理機構依本投資人須知處理境外基金與投資人發生之爭議 伍 總代理人應提供之資訊服務事項 一 境外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二日內公告募集及銷售該基金之相關資訊 二 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霸菱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四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併同其中文簡譯本, 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亦同 五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召開年度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六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 1. 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 13
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撤銷者 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5.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6.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7. 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所生之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 8. 總代理人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9. 所代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10. 基金淨值計算錯誤且超過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以上者 11.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七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事先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並於三日內公告 : 1. 銷售機構之變動情形 2. 參與證券商之變動情形 3. 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新增 暫停或註銷情事 八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 三日內辦理公告 : 1. 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2. 調增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3.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4. 變更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5. 變更基金名稱 6.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 圍, 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不符者 7.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者 8.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9.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九 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 14
陸 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爭議之處理方式 一 境外基金機構對境外基金與投資人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及管轄法院 凡因銷售契約或違反該契約所導致之任何糾紛 爭議或歧見, 應提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台北市依該協會仲裁規則, 以仲裁方式解決 如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需要, 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總代理人擔任基金管理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三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情事,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15
柒 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 一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 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提出反應 2 個營業日內通知總代理人 投資人提出反應 銷售機構 如有必要應通知銷售機構及 / 或基金管理機構協助處理 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及 / 或 基金管理機構 協助處理 ( 總代理人於收到後 5 個營業日內回覆投資人 ) 滿意 結束 投資人仍有疑慮 協助處理 進行協商 滿意 結束 協商不成立 協助處理 提起國內仲裁或訴訟 向金管會或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訴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因代理之霸菱基金於台灣募集及銷售發生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時, 總代 理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並於次月五日前同業公會彙總申報轉 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二 投資人與基金管理機構發生爭議 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提出反應 投資人提出反應 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機構 2 個營業日內通知總代理人 立即通知 總代理人 ( 總代理人於收到後五個營業日內回覆投資人 ) 滿意 結束 協助處理 投資人仍有疑慮 立即將結果轉知 基金管理機構, 協助處理 並協助投資人與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溝通協商 滿意 結束 協商不成 總代理人協助投資人與基金管理機構進行仲裁或訴訟 向金管會或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訴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因代理之霸菱基金於台灣募集及銷售發生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時, 總代 理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並於次月五日前同業公會彙總申報轉送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 1.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相關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如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地址 :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電話 :(02)8773-510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地址 : 台北市 104 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電話 :(02)2581-7288 電子郵件 :cservice@sitca.org.tw 2.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投資人應依相關程序提出調處申請書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如投資人委任代理人為之者, 應出具委任書 投資人得連結至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網站取得相關資訊, 其連絡方式如下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投資人服務專線 :(02)2712-8899 網站 :www.sfipc.org.tw 電子郵件 :sfipc@sfipc.org.tw 3.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其連絡方式如下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 :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 17 樓 ( 崇聖大樓 ) 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 :0800-789-885 網站 :www.foi.gov.tw 電子郵件 :contact@foi.org.tw 18
捌 交付表彰投資人權益之憑證種類 一 本系列基金不接受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基金 二 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境外基金者 : 總代理人目前僅接受投資人至與總代理人簽訂銷售契約之銀行或證券經紀商,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集保綜合帳戶申購霸菱基金 單位憑證僅在申購人以書面提出申請時始發行 於通常情況下, 任何單位憑證之發行均在配發單位之交易日後 21 日內為之 除上述之情況外, 基金之股份或單位係以無實體憑證方式發行, 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或指定之銷售機構將以下述方式交付相關表彰投資人權益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 1. 交易確認書 : 於交易日後次一營業日將成交確認單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銷售機構, 再由銷售機構提供予投資人 2. 對帳單 : 於每季結束後之次月, 將銷售機構於上季季底前所持有之基金單位 ( 或股份 ) 之對帳單送達銷售機構 若銷售機構之帳戶於上月曾進行基金交易, 則該帳戶將收到額外之月結單, 詳列上月所有交易資料 3. 若投資人未收到上述文件, 可連絡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要求補發 玖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一 基金清算標準及程序若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 ( 下稱 FCA ) 撤銷本基金原經宣告為經核可單位信託之命令, 或 FCA 同意依基金管理機構或受託機構之請求撤銷本基金原經宣告為經核可單位信託之命令之, 或於經合法核准之合併或重組計畫生效之日, 受託機構得依集體投資計畫守則 ( 即 COLL, 下稱 本守則 ) 解散本基金 基金管理機構或受託機構得向 FCA 申請解散本基金的狀況, 依據 FCA 法規之規定, 包含以下情況 : (1) 一基金之單位持有人經特別決議決定解散該基金 ( 且經 FCA 事前同意該議案 ); 19
(2) 一基金已經因協議安排或重整計畫而合併, 該基金已無基金財產 ; (3) 信託契約約定一定期間到期時, 一基金將解散, 而該期間已經屆期 ; 或 (4) 一基金不再具有商業上可行性, 且 FCA 同意唯一可行的方法為解散該基金 若因經許可合併或重組計畫而解散時, 受託機構應依經核准之計畫及本守則進行解散計畫 若因其他原因解散時, 受託機構應盡速於計畫解散時, 變現計畫之財產, 並且以變現所得支付所有合理應支付之債務及預留解散之成本準備金, 將剩餘之淨收益向持有人及基金管理機構 ( 於其出示得證明其權利之證據時 ) 依其各別於信託基金中所享之權益 ( 或擬制權益 ) 按比例分配 任何受託機構所持有自支付日起十二個月之後仍無人領取之淨收益或其他現金, 應由受託機構向法院支付之 ( 或在蘇格蘭, 由法院指示 ), 但受託機構有權得保留任何因其付款或相關事宜所生之任何支出 此外, 本基金得依 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之規定所發布解散命令而解散 本基金並未訂定最低資產淨值 ( 清算門檻 ), 於基金管理機構或受託機構因上述事由請求解散基金時, 由 FCA 依個案情況審查 二 暫時性借款因基金管理機構之指示, 受託機構得為供本基金之使用進行借款, 並以本基金資產償還之 此一借款之權限, 應受限於本基金所負擔之義務以及信託契約內所規定之限制 受託機構僅得自適格機構或許可銀行借款 基金管理機構必須確保借款僅為暫時性質, 且借款並無持續性, 為此目的, 基金管理機構必須特別考慮借款期間 ; 以及任一期間內必須進行借款之次數 基金管理機構必須確保在未經受託機構同意前, 任一借款之期間均不得逾三個月 ; 受託機構僅於受託機構認定借款仍具有暫時性者, 始得同意 基金管理機構應確保信託之借款, 於任一營業日, 均未超過信託財產之 10% 20
受託機構或受託機構之關係企業得以一般利率水準借貸予本基金 三 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市場 ( 包含投資區域 ) 未來若發生流動性疑慮, 管理機構將增加現金部位以減輕此等疑慮 管理機構亦就各基金未投資其 10% 以上之淨資產於未經允許於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或未於其他受規管市場進行交易之有價證券進行監控 四 配息政策配息型單位之持有人於每一會計年度得享有年度所得分配, 或有特別規定時, 享有期中之所得分配 在各期中分配之情形, 單位持有人可按比例取得其於期中會計期間得分配之所得 在每一年度分配之情形, 單位持有人可按比例取得其於全會計年度期間應分得之所得, 扣除期中分配之金額 於相關會計期間得分配之所得, 將以該會計年度末持有人及基金管理機構所持有或視為持有之單位數目按比例分配之 本基金之單位持有人得選擇將其淨分配所得自動再投資於額外單位中 該單位之價格係以該相關日之買價定之 除非支付本基金持有人之平均所得款項少於十英鎊, 所有應分配之所得應於各會計年度終了時分配之 但期中分配得少於必須分配之全額 任何分配於宣告日起六年間無人領取者, 應棄權並歸入本基金 請注意上述配息係自各基金收益扣除各項開支及其他費用後之盈餘分配之, 或於為分配股利之必要時由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 / 未實現資本損失後分配之, 所分配之收益不會損及本金 五 暫停買回基金及暫停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在特殊情形且為所有持有人之利益, 基金管理機構得經與受託機構之事前同意, 且若受託機構要求, 無須事先通知單位持有人, 暫停單位之發行 取消 出售及買回 在暫停開始後, 應於可行之範圍內儘快通知單位持有人該交易暫停之情事, 且持續更新其有關暫停之消息 暫停應僅在考量單位持有人之利益後有正當理由之範圍內持續 在暫停後交易重新開始時, 可預期單位定價及交易將發生在本公開說明書所述之交易日及時間 基金管理機構或受託機構 ( 適當時 ) 將立即通知 FCA 暫停情事及其原因, 且於可行範圍內儘快持續以書面確認方式將暫停情事及其原因通知 FCA 及本基金募集銷售之各歐洲經濟區國家之主管機關 21
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暫停開始後, 於儘快可行之範圍內通知單位持有人, 包括以明確 公平 及不使人誤解之方式敘述導致暫停之特殊情形的細節, 以及單位持有人如何取得有關暫停之進一步資訊之細節 在暫停時, 基金管理機構應在其網站公告充分的資料, 或以其他一般方式讓單位持有人適當知悉暫停情事, 包括已知其可能持續之時間 基金管理機構及受託機構將至少每 28 天正式審視暫停情事, 且將通知 FCA 該審視結果及提供給單位持有人資訊之任何變更 在導致暫停發生之特殊情形結束後, 暫停應於儘速可行之範圍內終止 在暫停後交易重新開始時, 可預期單位定價及交易將發生在公開說明書所述之交易日及時間 可能發生暫停交易之情形包括, 當基金管理機構無法合理確定資產價值或變賣信託基金之資產, 或相關交易所交易關閉或暫停時 在任何暫停期間, 持有人得撤回其買回通知, 惟該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且於暫停期間結束前收到 未被撤回之通知將於暫停結束後之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處理 六 稀釋調整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及霸菱德國增長基金採用擺動定價 ( 稀釋調整 ) 機制以保護基金之長期投資人 基金採擺動定價 ( 稀釋調整 ) 調整基金淨值, 該淨值適用於所有當日申購和贖回之投資者, 不論投資人申購或贖回金額多寡, 均會以調整後淨值計算 決定霸菱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時, 若於任何交易日, 基金淨流出 ( 贖回 ) 金額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董事會所設定之門檻時, 每股 ( 單位 ) 淨資產價值將向下調整以反映當日該基金所持有投資之最低市場買入價 當基金淨流入 ( 申購 ) 金額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董事會所設定之門檻時, 每股 ( 單位 ) 淨資產價值將向上調整以反映當日該基金所持有投資之最高市場賣出價 由於基金之每日淨流入金額及淨流出金額可能變動, 且基金所持有投資之買賣價格間之差價可能隨著時間而變動, 上述稀釋調整之頻率或幅度並無法估測 基金管理機構將基於單位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在基金發生大量或重複淨贖回或淨申購時進行此調整, 以避免大筆申購或贖回造成基金的價值被稀釋, 維持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部分之價值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及霸菱德國增長基金擺動定價 ( 稀釋調整 ) 政策之詳 22
細說明請見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七 公平價格定價 (FVP) 本基金有公平價格定價 ( 調整 ) 機制以保護基金之長期投資人 公平價格定價 (FVP) 其目的是經由產生較為公平之交易價格, 以公平對待所有客戶而保護投資人權益 此機制可降低因套利行為所致損害基金既有投資人之風險, 特別是當基金投資之市場未交易 市場震盪或因相關證券市場收盤時間與基金淨資產價格計算時點存在時差 本基金之公平價格定價 (FVP) 機制詳情如下 ( 摘自基金公開說明書 ): 公平價格定價 (FVP) 得定義為在信託基金計價點, 基金管理機構估計信託基金得經由出售一種 多種或甚至是全部證券之投資組合所可能取得, 亦或是預期於此等交易中所應支付之最佳金額, 目的為創造公平的交易價格, 因而保護持有 進場及出場之投資人 公平價格定價法於證券價格被認為過於 陳舊 時, 即信託基金計價時證券市場已收盤, 以致其價格已過時時有其必要性 公平價格定價於市場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預警持續關閉時, 亦有其必要性 假設當市場開放時價格將劇烈變動, 此兩種情形皆可能使投資人人買進或出售信託基金單位, 以信託基金其他投資人之成本而獲利 即所稱之 擇時交易 當即時價格無法取得時, 霸菱公司之一般政策係持續以最後可得之市場價格決定證券價格 當基金管理機構認為因市場狀況導致應適用之最後即時報價或估價時點無法確切反映股票買進或賣出之價格, 則將依公平價格定價 停止交易之證券可能為本一政策之例外, 當個別證券停止交易, 例如因為金融不法行為, 霸菱公司將建議其所確信之該證券合理價格, 此通常 ( 但非絕對如此 ) 就停止交易前最後交易價格給予一定比例折扣為之, 並將由霸菱公司定價委員會及受託機構確認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