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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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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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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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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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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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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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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 內容

( 二 )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之介紹 1. 事業名稱 : 景順愛爾蘭基金系列 1-5 ( Invesco Funds Series 1-5 ): 景順基金系列 1(Invesco Funds Series 1) 景順基金系列 2(Invesco Funds Series 2) 景順基金系列 3(Inv

NN (L) 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一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總代理人 ( 一 ) 事業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野村投信 ) ( 二 ) 營業所在地 : 台北市 110 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 ) RR3 RR ( ) ( ) ( ) 法規函令動態 ( ) (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ETF ( ) % 103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募股權與對沖組合基金等投資商品 旗下各公司致力為世界各地之客戶提供專業投資建議 投資產品及資產管理服務, 網絡橫跨歐美亞非與中東地區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旗下資產管理總額達 715 億美元, 擁有各項投資領域研究能力及優秀的過往紀錄 另類投資 : 客製化方案我們的避險及結構性資產

公開說明書

募股權與對沖組合基金等投資商品 旗下各公司致力為世界各地之客戶提供專業投資建議 投資產品及資產管理服務, 網絡橫跨歐美亞非與中東地區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旗下資產管理總額達 825 億美元, 擁有各項投資領域研究能力及優秀的過往紀錄 另類投資 : 客製化方案我們的避險及結構性資產

目 錄 釋義 董事會函件

德意志DWS Invest系列基金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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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 二 )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之介紹 1. 事業名稱 :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Invesco Funds) 2. 營業所在地 :Vertigo Building Polaris, 2-4 rue Eugène Ruppert, L-2453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Douglas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 景順歐元儲備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一部分 : 基金專屬資訊 刊印日期 :2018 年 10 月 31 日 ( 一 )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投資人須知 ( 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 ) 與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 ( 二 ) 境外基金係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 其公開說明書 財務報告 年報

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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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投信 基金受益人印鑑卡

目錄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元大雙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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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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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公司簡介 2 公司基本情況 3 主要財務數據 5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6 股本變動及主要股東持股情況 55 董事 監事及高級管理層情況 58 重要事項 60 中期財務資料審閱報告 71 釋義 178 技術詞彙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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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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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目錄

目錄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296 號 9 樓 ( 三 )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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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域優質債券基金(First State High Quality Bond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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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公司註冊處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133 Elgin Avenu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Razer Inc. 雷蛇 * (ROC# ) ( 本公司 ) 敬請注意 : 在本公司於 2018 年 5 月 30 日舉

目錄

華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年 報 帶來福音 ANNUAL REPORT 2015 年 報 為高血糖人士 HUAX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華 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HUAXI HOLDING

ISO9001 ISO (852)

為了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減低匯率風險, 本基金可按照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將其一部份資產投放於衍生性工具 本基金僅得為避險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將不會大量或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其投資目標 本基金並未試圖利用機會以投資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 ( 有關本基金投資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本基金可將超過 20% 的淨資產價值投資於新興證券市場發行機構的證券 為了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減低匯率風險, 本基金可按照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將其一部份資產投放於衍生性工具 本基金僅得為避險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將不會大量或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其投資目標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 14A 0.1% 5% 14A 2

目錄 公司 國際家居零售有限公司 2018/19 中期報告

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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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經濟日報集團致力成為大中華區最卓越的財經商業資訊及服務企業之一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適合的投資人類型 : 積極型 RR1 RR2 RR3 RR4 RR5 低風險 高風險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其他主要風險請參見本基金投資人須知之 參 投資

中州証券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證券 名義開展業務 ) 股份代號 : 年度報告 2015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08 號 6 樓 ( 三 ) 負責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08 號 6 樓 ( 三 ) 負責

Transcription: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一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 一 ) 總代理人 1 事業名稱 :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營業所在地 :106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9 號 24 樓 3 負責人姓名 : 李選進 4 公司簡介 :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 1986 年 4 月 14 日設立, 設立時之名稱為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時之股東包括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美林國際公司 泰商盤谷銀行 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及英商山一資金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 於 2001 年, 全球最大規模的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之一滙豐集團將其納入旗下, 公司名稱正式變更為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Taiwan) Limited)( 以下簡稱 滙豐中華投信 ) 以全球投資視野, 整合台灣與全球資源, 提供台灣投資人更精準 專業, 與世界同步的投資管理服務 5 基金種類 規模 :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 滙豐中華投信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管理規模超過新台幣 246.73 億元 旗下基金目前共有 20 檔 ( 二 )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1 事業名稱 :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 HSBC Global Investment Funds) 2 營業所在地 :16 boulevard d'avranches L-1160 Luxembourg Grand-Duchy of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 George Efthimiou ( 董事會主席 ) 4 發行機構簡介 :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是一開放式資本可變投資公司 (Société d 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並遵照 2010 年法例第 I 部分的條文, 在盧森堡大公國取得集體投資可轉讓證券公司 (UCITS) 的資格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將遵循 2010 年法例第 I 部分之規定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包含不同的子基金, 各子基金均各自按本身的既定目標進行獨立投資 5 基金種類 規模 :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共有 76 檔子基金, 基金規模約 414 億美元 ( 三 )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與總分銷機構 1 事業名稱 : 滙豐投資基金 ( 盧森堡 ) 有限公司 (HSBC Investment Funds (Luxembourg) S.A.) 2 營業所在地 :16 boulevard d'avranches L-1160 Luxembourg Grand-Duchy of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Edmund Stokes ( 董事會主席 ) 4 公司簡介 :HSBC Investment Funds (Luxembourg) S.A. 為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HSBC Global Investment Funds) 的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是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於 1988 年 9 月 26 日註冊成立的公眾有限公司 ; 滙豐投資基金 ( 盧森堡 ) 有限公司為滙豐 PUBLIC-1

控股公司 (HSBC Holdings Plc) 的全資子公司 滙豐控股公司 (HSBC Holdings Plc) 是世界最大及最成功的銀行及金融服務組織之一 ( 四 ) 境外基金機構 1 事業名稱 : 滙豐投資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 (HSBC Investment Funds (Hong Kong)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滙豐總行大廈 22 樓 3 負責人姓名 :Pedro BASTOS 4 公司簡介 : 滙豐投資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於 1973 年 5 月 25 日成立於香港, 主要的營業項目為單位信託的管理, 並擁有香港證監會核可, 經營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提供資產管理等業務 5 滙豐投資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為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滙豐投資基金 ( 盧森堡 ) 公司 (HSBC Investment Funds (Luxembourg) S.A.) 之事務指定機構 ; 主要為辦理基金申購 贖回及轉換等有價證券之交易及資產管理業務 ( 五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1 事業名稱 : HSBC France, Luxembourg Branch 2 營業所在地 : 16, boulevard d'avranches, L-116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Niccolo Polli 4 公司簡介 :HSBC France, Luxembourg Branch 於 2018 年 7 月 24 日成立於盧森堡, 主要目的為提供全球或地區客戶各項銀行服務, 如 : 付款或現金管理 5 信用評等 : 標準普爾長期信用評等為 AA- 短期信用評等為 A-1+ ( 六 )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及管理機構之關係 :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之董事會須負責各子基金的整體投資政策 目的及管理 董事會已委任滙豐投資基金 ( 盧森堡 ) 有限公司為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在境外基金發行機構董事會的監督下, 負責所有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並確保基金投資政策的實施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乃至境外基金機構均屬滙豐集團內之關係企業, 但彼此間並無控制或從屬關係 ( 七 ) 代理人服務 : 滙豐投資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為辦理相關基金事務, 委任 HSBC Investments Holdings (Bahamas) Limited ( 以下簡稱 代理人 ) 提供免費之代理人服務, 此項免費安排使大部分與基金有關之行政文書工作可在境外基金機構所在地香港而無須在盧森堡進行, 從而容許更有效率及方便之行政文書服務 代理人會以投資人之代理人名義持有股份, 行使股份賦予之投票權 代理人雖擁有股份之法定持有權, 惟股份利益則仍盡歸投資人所有 代理人將按照投資人指示 (1) 辦理子基金股份轉換 支付贖回所得款項 行使股份投票權, 如無有關指示則按認為有利投資人之方式投票 (2) 代理人會向投資人轉達所有發予股份持有人之文件 (3) 投資人為股份之實益擁有人, 現同意如代理人因股份以代理人名義登記或因履行代理人服務而招致任何費用 開支及責任 ( 非因代理人疏忽或蓄意違約引致 ), 須負給付或賠償責任之一方將向代理人作出給付或賠償 (4) 代理人可向投資人發出三十天書面通知終止代理人安排, 並將股份轉戶為投資人名義 (5) 根據代理人協議, 境外基金的股份雖發行予代理人名下, 但投資人為股份實益擁 PUBLIC-2

有人 因此, 投資人將會與代理人而不是與境外基金機構建立直接合約關係, 代理人將負責代表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交涉 二 有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方式 ( 一 ) 最低申購金額 :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或總代理所選定的指定銷售機構申購 I 類股者, 首次申購金額及持有量最低均不得低於 1,000,000 美元 1 使用非綜合帳戶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本基金者, 最低申購金額依境外基金機構之規定 目前總代理人僅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及專業投資人委託直接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開戶 2 使用綜合帳戶 : (1)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或透過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證券商申購本基金者, 依各信託業及證券商之規定 (2)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申購本基金者, 依總代理人之規定 透過總代理人申購本基金 A 類股者, 單筆申購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 10,000 元或基金原計價幣別之貨幣 500 元 透過總代理人申購本基金 P 類股者, 首次申購金額及持有量最低均不得低於 1,000,000 美元 ( 二 ) 價金給付方式 : 1 非綜合帳戶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應於申購當日, 將申購款項匯至境外基金機構所指定之銀行帳戶, 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2 綜合帳戶 : (1) 投資人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或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 PUBLIC-3

證券商投資者, 應於申購當日 ( 或依銷售構構所規定之時間 ) 前將申購價金存 ( 匯 ) 入投資人於各該銷售機構所開立之帳戶, 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投資人負擔 (2)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集保結算所 ) 開設於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 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匯款相關資訊如下 : 如以外幣 投資人透過集保綜合帳戶申購境外基金, 應以申購價款實際匯達日為申購日, 支付申購款時, 可能因外幣轉帳程序無法於申購日完成申購 PUBLIC-4

PUBLIC-5

註 1: 匯款帳號中統一編號 11 碼係依投資人身分證字號 統一證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碼編製, 編碼方式為 : ( 一 ) 本國人 : 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B 為 02 依此類推 )+ 數字 9 碼 ( 二 ) 華僑及外國人 : 統一證號英文字母第 1 碼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B 為 02 依此類推 )+ 英文字母第 2 碼轉為數字 1 碼 (A 為 3,B 為 4,C 為 5,D 為 6)+ 數字 8 碼 ( 三 ) 法人 :000+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8 碼採用指定銀行帳戶扣款方式申購, 須先填具 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 交於總代理人, 並經指定扣款銀行核印完成後, 始可於指定銀行帳戶扣款 投資人透過集保綜合帳戶申購境外基金, 應以申購價款實際匯達日為申購日, 如以外幣支付 PUBLIC-6

申購款時, 可能因外幣轉帳程序無法於申請日完成申購 (3) 投資人透過綜合帳戶給付價金者, 相關結匯作業事宜 : i. 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宜請洽各信託業或證券商 ii.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辦理申購 / 買回境外基金及受理基金配息時,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該公司將就申購 買回及配息款項中屬新臺幣部分, 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理結匯作業 ( 三 )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1 非綜合帳戶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每營業日台灣時間下午三點三十分 2 綜合帳戶 (1) 投資人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或透過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證券商申購境外基金者..每營業日台灣時間下午三點三十分 ( 或依銷售機構所訂定之截止時間 ) (2) 投資人以總代理人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每營業日台灣時間下午二點三十分 以自動扣款方式繳款者, 截止時間為台灣時間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3 營業日 : 指同時是台灣 盧森堡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之日 ( 星期六 星期日 國定假日及股份交易被暫停期間之日除外 ), 且係該子基金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受當地主管機關依法令監管之證券交易市場得正常交易之營業日 基金的非營業日將於年報及半年報中列出, 投資人可於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即時取得相關資訊 4 投資人申購 買回 轉換基金交易時, 須經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確認後, 前揭交易始生效 5 每營業日逾時申請文件之認定及處理方式 (1) 逾時申請認定標準 : 不論是綜合或非綜合帳戶, 在非營業日申請交易或在營業日之上述截止時間之後,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自投資人所收受之申購 買回或轉換申請 (2) 處理方式 :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處理 ( 四 ) 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考量境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 / 交易, 國人如以新臺幣進行投資, 則於贖回時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須承擔匯兌風險 ( 五 ) 轉換基金交易處理時程說明 : 1 轉換交易執行日期 : 在正常情況下, 若於不同註冊地的基金間進行單位轉換, 轉出和轉入將分別在營業日當天 ( 即 T 日 ) 和次一營業日 ( 即 T + 1 日 ) 處理, 如下表, 惟請留意以下例外情況說明 基金單位數轉換 : PUBLIC-7

2 例外情況 : 以下任一情況均可能造成轉換交易無法依前述原則時程處理 : 1) 轉入日 ( 即 T + 1 日 ) 為該級別計價貨幣主權國家之國定假日 2) 轉出基金之經理人無法及時或以合理價格處分基金投資標的 3) 任何原因導致無法取得擬轉出基金級別之淨資產價值 ( 六 ) 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作業流程 1 非綜合帳戶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1) 申購 : PUBLIC-8

(2) 贖回 : (3) 轉換 : PUBLIC-9

2 綜合帳戶 : (1) 投資人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或透過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證券商申購境外基金者 : a. 申購 : PUBLIC-10

b. 贖回 : c. 轉換 : PUBLIC-11

(2) 投資人以總代理人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a. 申購 : PUBLIC-12

b. 贖回 : c. 轉換 : 註 : 1 投資人使用綜合帳戶並以總代理人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採用匯款方式繳款時, 投資人應於集中保管結算所每日下午 2:30 截止時間內, 將基金價款依基金計價幣別匯至集保結算所指定帳戶 惟投資人應注意因外幣轉帳所需時間較長, 致申購申請日數天後申購款項始匯入集保帳戶, 故可能無法於申購申請日完成下單之情形 ; 申購將以申購款項實際匯入集保帳戶為申購申請日 2 市場若出現巨幅波動, 總代理人收到境外基金機構暫停計價及交易之通知訊息後, 將即時公告於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及通知銷售機構 ; 惟投資人於基金暫停營業日所規定截止時間內申購, 仍將予以受理, 並於次一基金營業日處理計算之 三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 ( 一 ) 申購人之申購, 於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認為必要之情況下, 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得拒絕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亦即, 在任何情況下, 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保留拒絕接受基金申購之權利 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若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PUBLIC-13

1 非以綜合帳戶申購之情形 : 退還至投資人所指定之銀行帳戶, 或如投資人未指定者, 則以投資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退還至投資人於申購書所載之通訊地址或其以書面另行指定之其他地址 2 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申購之情形 : 退還至特定金錢信託業之銀行帳戶, 再由該信託業轉交投資人 3 以總代理人名義申購之情形 : 立即將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之相關資訊通知集保結算所 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 將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匯至該款項帳戶 集保結算所於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匯入後, 即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理結匯及分配作業 結匯之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銀行, 將已扣除匯費之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 應由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四 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 ( 一 ) 總代理人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1 總代理人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本誠實信用原則, 處理本基金之募集與銷售業務 2 總代理人應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 並交付予銷售機構及投資人 3 總代理人應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4 總代理人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 提供銷售機構及投資人本基金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5 總代理人應依投資人所提出或銷售機構所傳送之申購 買回或轉換本基金之交易指示, 將之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6 總代理人就不可歸責於己之情事, 應協助銷售機構及持有本基金之投資人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7 如本基金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由, 致總代理人無法繼續代理該基金之募集及銷售, 或總代理人因其他事由終止代理本基金, 於轉由其他總代理人辦理前, 總代理人應協助銷售機構及投資人辦理後續本基金之買回 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8 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期間辦理申報 申請核准 公告及傳輸境外基金之特定事項與資訊 9 總代理人應辦理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總代理人應辦理之事項 ( 二 ) 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1 境外基金機構於本基金尚未經金管會核准前, 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銷售本基金 2 境外基金機構應提供本基金發行及交易之相關訊息予總代理人, 俾提供給國內投資人 PUBLIC-14

3 境外基金機構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總代理契約之規定, 將本基金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影響本基金投資人權益之相關事項儘速通知總代理人, 以便總代理人為必要之申報公告及通知 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承諾本基金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五 總代理人應提供之資訊服務事項 : ( 一 ) 境外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公告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之相關資訊 ( 二 ) 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更新或修正投資人須知 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 四 )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併同其中文簡譯本 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亦同 ( 五 )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召開年度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 六 )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 1 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撤銷者 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5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6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7 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所生之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 8 總代理人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9 所代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10 基金淨值計算錯誤且超過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者 11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 七 )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事先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並於三日內公告 : 1 銷售機構之變動情形 2 參與證券商之變動情形 3 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新增 暫停或註銷情事 ( 八 )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辦理公告 : 1 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2 調增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3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4 變更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5 變更基金名稱 6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不符者 7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者 8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9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PUBLIC-15

( 九 ) 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 六 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爭議之處理方式 : ( 一 ) 境外基金機構對境外基金與投資人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及管轄法院 1 爭議處理方式 投資人將抱怨的問題送交銷售機構 (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或透過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證券商 ) 轉交總代理人或直接交付給總代理人 總代理人根據紛爭情節判斷是否應由境外管理基金機構進一步處理, 若需由境外基金機構處理者, 由總代理將該紛爭案件送交境外基金機構, 並要求境外基金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處理 總代理人根據紛爭情節判斷是否應由境外基金機構進一步處理, 若不需境外基金機構處理, 總代理人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 由境外基金機構處理者, 境外基金機構將處理結果告知總代理人, 並由總代理人告知投資人有關的處理程序及處理結果 2 管轄法院境外基金機構因境外基金與投資人發生爭議時, 如當事人在境外基金機構所在地起訴, 應依該地法律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 如當事人在我國境內起訴者, 應依我國民事訴訟法定管轄法院及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準據法 ( 二 ) 總代理人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 三 )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情事,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七 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 : ( 一 )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 訴訟之處理方式 PUBLIC-16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或透過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證券商 ) 發生爭議時, 先行依前述第六項所述方式處理爭議 如爭議無法依第六項之方式解決, 投資人得依本項第 ( 三 ) 款之方式向相關機構申訴或申請調處, 以尋求協助 若申訴或調處仍未能解決爭議, 投資人得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向管轄法院對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或透過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證券商 ) 提起訴訟 投資人亦得不尋求上述申訴或調處之方式, 逕行向該管轄法院對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提起訴訟 ( 二 )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爭議 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爭議時, 總代理人於接獲投資人申訴時, 應先行依前述第六項所述方式, 判斷紛爭情節輕重, 代境外基金機構處理或轉交境外基金機構處理爭議 如爭議無法依第六項之方式解決, 投資人得依本項第 ( 三 ) 款之方式向相關機構申訴或申請調處, 以尋求協助 總代理人經境外基金機構委任後, 得代境外基金機構為申訴或調處所需之行為 PUBLIC-17

若申訴或調處仍未能解決爭議, 投資人得依境外基金機構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向該地之管轄法院對境外基金機構提起訴訟 投資人亦得不尋求上述申訴或調處之方式, 逕行向該管轄法院對境外基金機構提起訴訟 ( 三 )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 1 向金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2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3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上述機構之聯絡資訊如下 :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電話 : 02-8773-5100 地址 : 台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網址 :http://www.sfb.gov.tw 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2581-7288 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網址 :http://www.sitca.org.tw 3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電話 :02-2712-8899 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 3 段 178 號 12 樓網址 :http://www.sfipc.org.tw 4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2-2316-1288 地址 :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網址 :http://www.foi.org.tw 八 說明交付表彰投資人權益之憑證種類 : ( 一 ) 使用非綜合帳戶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亦即登記於基金公司保管人的帳戶內, 並無實體投資憑證之發放 而是根據投資者於投資帳戶開戶及申請表格所提供資料登記, 以書面郵寄方式發给交易確認書 對帳單或其他文件, 交付投資人 投資人可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總代理人申請補發前述文件, 總代理人接獲投資人之申請後, 即會通知基金公司重新製作前述文件, 按投資人於開戶申請表格所登記之地址, 再次寄發予投資人 ( 二 ) 使用綜合帳戶投資人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將製發交易確認書 對帳單, 以書面郵寄或電子檔案交予投資人 投資人可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申請補發前述文件,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接獲投資人之申請後, 即會重新製作前述文件, 按投資人於開戶申請表格所登記之地址, 再次寄發予投資人 銷售機構經營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可依之規定及相關契約為之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有關 反稀釋機制 及 公平價格調整 說明如下 : PUBLIC-18

( 一 )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之 反稀釋機制 所採行方法為 訂價調整 ( 又稱擺動訂價 ) 是一項保障現有基金股東利益, 以目標在於緩和鉅額淨申購或贖回所生交易成本對子基金每股淨資產價值的影響 有關交易成本包括 ( 但不限於 ) 買賣差價 經紀費用和交易稅 若不設訂價調整機制, 交易成本將由基金的所有股東承擔 反之, 當實施此機制後, 因有關交易成本由認購或贖回單位的客戶促成, 故是項交易成本僅由該等客戶承擔 滙豐環球投資管理利用此訂價調整機制保障現有基金股東的利益 倘係為股東之利益, 當子基金之淨資本流入或流出超過董事會不時決議之預定門檻, 每股淨資產價值最高得被調整百分之二, 以緩和交易成本的影響 當滙豐環球投資基金巴西債券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巴西股票及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拉丁美洲股票之淨資本流入超過預定門檻, 每股淨資產價值最高得被調整百分之七, 以額外減緩在巴西應支付之 金融交易稅 ( IOF ) 之影響 定價調整機制具三要件為 (1) 門檻比率 (2) 購買調整率 (3) 出售調整率 ; 此等要件可能因子基金而異 每股淨資產價值之調整將就任何特定之交易日, 平等適用於特定子基金之各股份類別 門檻比率啟動前將不適用定價調整, 交易成本將由子基金負擔 此將導致現有股東權益稀釋 ( 每股淨資產價值減少 ) 為免疑義, 報酬仍將依未調整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二 ) 公平價格調整 及每股資產價格調整等有關調整資產價值之規定 1 公平價值調整 : 投資於非歐洲市場之子基金證券通常依計算每股淨資產價值時之最新價格計價之 子基金所投資之市場其收盤時間及計價時間點之差異可能非常顯著 當管理公司相信於子基金所投資之市場收盤後及計算每股淨資產價值之期間內發生重大事件, 且該事件將嚴重影響該子基金資產組合之價值時, 或倘若管理公司認為即使未發生重大事件, 依上述計價原則決定之價格因例如市場波動而不再具有代表性時, 管理公司得調整每股淨資產價值, 以反映計價時資產組合之公平價值 2 價格及報價 : 各子基金之各股份類別之股份之銷售價格係依相關股份類別每股淨資產價值, 如適用時, 經價格調整包括每股淨資產價值最高百分之五點五四之銷售費用, 或如適用時, 調整後淨資產價值最高百分之五點五四之銷售費用 銷售價格係以小數點後第三位報價 本公司及經銷商保留拋棄全部或部分有關任何特別程序之銷售費用之權利 各子基金之各股份類別之股份贖回價格等於相關股份類別每股淨資產價值, 如適用時, 就轉讓代理或經銷商接獲贖回申請者經價格調整 ( 如上述 ) 轉換價格係以小數點後第三位報價 ( 三 )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PUBLIC-19

( 四 ) 倘本公司於交易日接獲贖回大量股份 ( 贖回請求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10% 以上時為大額贖回 ) 之請求, 其得宣稱該等超過百分之十上限之請求可能被延遲達七個連續交易日, 該等贖回請求於該等交易日將優先於其後之請求處理之 ( 五 ) 管理公司得代表本公司暫停與各子基金有關股份之發行及贖回與買回, 及暫停將與子基金某類別有關股份轉換為其他子基金相同或不同類別股份之權利, 以及暫停任何類別相關股份之每股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於公開說明書第 2.7 節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發行 分配 轉換 贖回與買回股份 中所列之特定情形, 得暫停決定每股淨資產價值, 且於暫停期間內, 適用該暫停之子基金之任何股份皆不得發行 分配 ( 已分配者不在此限 ) 轉換或買回 ( 六 ) 本公司並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容許投資者進行選時交易, 此等行為對所有股東利益構成不利 一般而言, 選時交易指個別人士或公司或一群人士或公司利用時差及 / 或決定淨資產值的方法的不完美及不足之處, 根據預先決定的市場指標買 賣或互換股票或其他證券的投資行為 進行選時交易的人士亦可包括按某時間模式進行證券交易, 或頻繁地或大量地進行證券交易的個別或一群人士 有關防止市場選時交易行為及其他股東保護機制請詳參公開說明書 ( 七 ) 與美國及加拿大法規相關說明 1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 美國 1986 年國內稅收法第 1471 至 1474 節規定所立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下稱 FATCA ), 針對不遵循 FATCA 之外國金融機構取得之美國來源所得徵收 30% 之扣繳稅 ( 下稱 FATCA 扣繳 ), 本基金屬於外國金融機構並適用 FATCA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FATCA 扣繳適用於給付予本基金之美國來源利息 股息 及其他收益 ( 例如美國企業支付之股利 ), 且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此扣繳稅延伸適用於因銷售或處分產生美國來源股息或利息之資產所取得之收益 FATCA 扣繳適用於給付予本基金之收益, 除非 (1) 本基金完全遵守 FATCA 及所發佈之相關法規 通知及公告 (2) 本基金依跨政府協議提升對國際稅務遵循並落實 FATCA 規定 本基金計畫及時參與 FATCA, 以確保本基金之投資收益免受 FATCA 扣繳 中華民國政府正與美國協商簽訂跨政府協議, 本基金計畫配合跨政府協議之規範及本地法規, 採取必要之措施 為履行 FATCA 義務, 本基金將被要求取得受益人之部份資訊, 以確認受益人之美國課稅地位 若受益人為特定之美國人士 美國人士擁有之非美國組織 非參與 FATCA 之外國金融機構 ( 下稱 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 ) 或無法提供必要證明文件, 於合法範圍內, 本基金可能須向有關之稅務當局申報受益人資訊 若本基金之受益人或銷售機構未對本基金 其代理人或經授權之代表依 FATCA 要求提供正確 完整 精確的資訊, 使本基金充份遵循 FATCA, 或其為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 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金額可能受 FATCA 扣繳, 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 受益人可能被限制不得對基金進行任何額外投資, 或可能須贖回其基金投資 本基金可在未取得受益人之同意下, 由本基金決定為配合遵循 FTACA 之所需修改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準備採納稅務資訊揭露法規的國家, 即使目前相關法令規定尚未明確, 本基金亦計畫遵循類似之稅務規定, 因此, 本基金可能需要蒐集受益人於其他國家法律的課稅地位及各受益人資訊, 以向相關政府機關揭露 PUBLIC-20

受益人應就其自身狀況向其稅務顧問尋求有關 FATCA 規範之建議, 特別是透過銷售機構或其他中間人持有基金的受益人更應確認該銷售機構或中間人遵循 FATCA 的狀況, 以確保自身的投資收益不會受到上述 FATCA 扣繳的影響 2 對美國人士募集及銷售之限制 : 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募集或銷售基金受益憑證予任何美國人士, 美國人士 之定義如下 : (1) 如係個人, 指依任何美國法令規定, 視為美國居民之人 (2) 如係組織, 指 : i. 公司 合夥 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 其 (i) 依美國聯邦或州法而創設或組織, 包括該等組織之任何非美國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 ; 或 (ii) 不論創設或組織地點, 主要係從事被動投資活動 ( 如投資公司 基金或其他類似組織, 但不包括任何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美國境外之非美國機構成立之員工分紅計畫或員工退休基金 ), - 由一個或多個美國人士直接或間接持有 10% 以上之受益權 ( 此處之美國人民不包含美國 CFTC Regulation 4.7(a) 所定義之 Qualified Eligible Person), 或 - 美國人士為一般合夥人 管理成員 執行董事或其他具有指揮該等組織活動權限之職位, 或 - 由美國人士設立或為美國人士而設立, 主要係投資未於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註冊之有價證券, 或 - 美國人士所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具投票權或不具投票權之股份或其他表彰所有權之權利大於 50%; 或 (iii) 任何位於美國之非美國機構之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 ; 或 (iv) 主要營業地點係在美國 ii. 依美國聯邦法或州法創設或組織之信託, 或不論其創設或組織地點, 而一個或多個美國人士對於該信託具有實質決定控制權 ; 或該信託之行政管理或其設立文件受一個或多個美國法院監管 ; 或該信託之財產管理人 設立者 受託人或其他負責信託相關決定者為美國人士 iii. 已故者遺產之執行者或管理者為美國人士, 無論該已故者生前居於何處 (3) 依美國法律建立及管理之員工分紅計畫 (4) 由非美國或美國交易員或依其他負忠誠義務之人, 為以上定義之美國人士之帳戶或利益而持有之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類似帳戶 ( 非屬遺產或信託者 ) 為定義目的, 美國係指美利堅共和國 ( 包括各州及哥倫比亞特區 ) 其領土 佔領區域及其他受美國司法管轄權拘束之區域 如基金銷售機構之客戶投資基金而於投資後成為美國人士者, 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 受益人將 (1) 不得就該基金進行任何額外投資, 且 (2) 盡快於可行情況下, 提供必要之協助使受益人贖回其基金投資 本基金隨時可能免除或修改上述限制 3 對加拿大居民募集及銷售之限制 : 本公開說明書描述之基金受益憑證可能透過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 在加拿大銷售, 除非是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 所為之招攬或募集, 否則本文件於加拿大不作為買賣基金之招攬 邀 PUBLIC-21

約或募集之用 於期間內, 對 加拿大居民 ( 包含個人 公司 信託 合夥或其他組織 或任何其他法人 ) 進行銷售或招攬, 視為於加拿大境內進行之銷售或招攬 為定義目的, 下列對象通常被視為加拿大居民 : (1) 個人, 如 i. 該個人主要居所位於加拿大 ; 或 ii. 於基金募集 銷售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時該個人本人實際上位於加拿大 (2) 公司, 如 i. 該公司之總公司或主要辦公室位於加拿大 ; 或 ii. 該公司得選舉過半數董事之股份或有價證券係由加拿大個人居民 ( 如上所述 ) 或位於加拿大之法人組織所持有者 ; 或 iii. 做投資決定或代表公司提供指示之個人為加拿大個人居民 ( 如上所述 ) (3) 信託, 如 i. 該信託之主要辦公室位於加拿大 ; 或 ii. 該信託之受託人 ( 或如有多個受託人者, 過半數之受託人 ) 為加拿大個人居民 ( 如上所述 ) 或位於加拿大之法人組織 ; iii. 做投資決定或代表信託提供指示之個人為加拿大個人居民 ( 如上所述 ) (4) 合夥, 如 : i. 合夥總公司或主要辦公室位於加拿大 ; 或 ii. 持有合夥過半數之權益者係加拿大居民 ( 如上所述 ); iii. 一般合夥人為加拿大居民 ( 如上所述 ); 或 iv. 做投資決定或代表合夥關係提供指示之個人為加拿大個人居民 ( 如上所述 ) 4 其他 (1) 若本章節內容與其他受益人與經理公司往來之服務 產品 業務關係 帳戶或合約之條款有任何歧異或不一致時, 本章節內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優先適用 (2) 本章節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條款依任何管轄法律規定而變成違法 無效或無法執行者, 該違法 無效或無法執行將不影響或減損該條文在任何其他管轄區域或在原管轄區域內之其他條款之適法性 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5 受益人帳戶或服務終止後本章節內容之存續當受益人死亡 破產 或無行為能力, 或受益人帳戶關閉, 或經理公司終止提供客戶服務, 或受益人贖回於本基金之投資後, 本章節內容仍繼續適用 美加人士申購基金需受限於當地法令, 因此本公司所發行之基金, 於本公司及所有銷售機構均不接受美加人士開戶申購 PUBLIC-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