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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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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始得僱用為工友 校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工友, 各級單位主管 ( 含二級主管 )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中僱用, 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 不在此限 工友應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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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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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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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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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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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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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教職員服務規則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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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範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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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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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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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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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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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第六條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致本校誤信而受損, 或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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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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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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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銘傳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Transcription:

國立臺東大學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總務會議紀錄 時間 :101 年 0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下午 3 時 30 整地點 : 知本校區行政服務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主持人 : 王總務長文清出列席人員 : 詳簽到表 記錄 : 賴美雲 壹 主席致詞 : 略 貳 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前次會議提案決議事項 提案一 : 修訂 國立臺東大學總務會議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 請討論 ( 提案單位 : 總務處 ) 決議 : 修訂第二條前段條文為 : 本會議由總務長 學生事務 長 各學院院長 各學院代表一人 主計室主任 體 育室主任 學生代表一人組織之 第三條增列 : 各學 院代表一人由各學院自行推派 第五條仍維持原條文 參 各組業務報告 ( 詳書面資料 ) 各組補充說明 : 執行情形 經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並送校長核定後函送各 單位知照 一 文書組 : 本校實施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後紙本公文變少, 已節省八萬餘張 紙, 公文處理行政效益也有呈現出來 二 保管組 : 考量職務宿舍住戶車輛通行之需, 擬將本校職務宿舍原有 3 米寬 巷道併同相鄰民人林真瑩女士土地捐贈台東市公所, 規劃為雙方住戶共同 使用之道路 三 有關本校水電用量均較上年度增加, 請宣導落實節能減碳工作, 隨手關閉 不必要的電源開關, 也謝謝各師生給的回覆意見, 總務處亦會即時處理, 以降低水電維護成本 肆 提案討論 : 提案一 : 訂定 國立臺東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請審議 說明 : 提案單位 : 總務處 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行政院 101 年 7 月 3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10041726 號函修正 工友管理要點 訂定 國立臺東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二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提高行政效率, 訂定本工作規則 決議 : 本案通過, 並函送臺東縣政府核備 1

國立臺東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 草稿 )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提高行政效率, 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條之規定, 訂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本校與工友間一切權利義務, 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本規則未規定者, 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工友, 係指本校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 ( 含駕駛 ) 及普通工友 其工作依本校業務需要指派之 第二章僱用第四條本校新僱之工友, 應具備條件如下 : 一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思想純正 品行端正 無不良嗜好 三 年滿十八歲以上, 五十歲以下, 但退除役官兵轉業者, 得予提高至五十五歲以下 四 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 身心健康, 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五 具中華民國國籍 六 無曾服公務有貪汚行為, 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列各款條件外, 並頇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經考驗合格 第五條新僱之工友, 應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經考評成績合格者, 發給僱用通知書, 予以正式僱用 第六條新僱之工友, 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或試用成績不合格者, 本校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試用期間工資發給, 以開始試用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第七條新僱之工友, 應簽訂勞動契約,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 及填繳下列表件 : 一 服務志願書一份 二 履歷表二份 三 公立醫 ( 療 ) 院 ( 所 ) 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 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二張 第三章服務守則第八條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 勤奮盡責, 不得遲到早退 無故離開工作崗位 服務單位認為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 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 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 經工友管理單位核准後, 始得離去 第九條工友於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 不得聚眾嬉戲 酗酒賭博 高聲喧嘩 2

第十條工友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 不得逃避推諉, 並應專心本職工作, 除交辦任務外, 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第十一條儀容衣履要整潔, 禮貌要週到, 態度要和藹 ; 遇有來賓接洽詢問, 應親切接待, 妥為說明, 並立即通報 第十二條接聽電話 詢答應對, 均應謙和有禮 第十三條傳遞公文, 對於文件內容, 不得翻閱, 並不得延誤時效 ; 對於公物用品, 應保管愛護, 節約使用 第十四條同事間要和睦相處, 互助合作 ; 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並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別及身體之自主, 避免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行舉止,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 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十五條不得洩漏本校業務機密, 及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校之言論 工友應遵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 及其他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 第十六條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校辦公處所等室內參觀, 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校 第十七條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 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第十八條擔任駕駛工作者, 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及相關規定 ; 並應對保管之車輛善盡維護保養之責任 第十九條工友每日上 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 簽退或刷卡 但因工作性質特殊, 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 經機關首長同意, 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但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第四章工作時間第二十一條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比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前項工作時間, 得依本校業務需要, 經勞資會議同意, 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二十二條工友上班時間因事 因病或因公外出, 均應依規定請假或辦妥公出手續 非因公外出, 請假未滿一小時即返者, 以請假一小時計 每四小時作半日計, 每八小時作一日論 第二十三條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者,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第二十四條工友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 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 但經工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女性工友不得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間內工作 第二十六條女性工友在妊娠期間, 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工資不予減少 第二十七條工友其子女未滿一歲, 頇親自哺乳者, 於休息時間外, 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第二十八條本校因業務需要, 經工友同意, 得延長工作時間,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如下 : 一 男女工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二 首長座車駕駛, 其延長工作時間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必頇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 得將本規則第二十一 3

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延長 之工作時間, 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第五章請假與休假第三十條工友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第三十一條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但得配合本校辦公時間調移之 第三十二條工友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二 滿三年者, 第四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三 滿六年者, 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四 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五 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工友休假服務年資之併計, 依照 工友管理要點 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基於業務上需要, 休假日經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 原工資照給外, 再發一日工資或給予補假休息 第三十四條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認適當之工友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本規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所訂工友之假期, 停止之假期, 除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外, 並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第三十五條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頇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工資 第三十六條因疾病必頇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工友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第三十七條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第三十八條工友喪假依下列規定 : 一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二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三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第三十九條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4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工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工友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第四十一條工友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四十二條工友請假時, 應於事前填寫請假單, 敘明理由及日期, 向服務單位提出, 經工友管理單位核准後, 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 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並得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第四十四條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 一 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職後再受僱年資銜接, 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 退除役官兵經輔導轉業, 其退伍日期與轉業日期銜接, 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 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人員, 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 得於受僱滿一年後, 准予併計原服務年資休假 第六章工資第四十五條工友工資應按行政院規定支給,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均自報到之日起支薪, 離職之日停支 第四十六條工友之工餉, 分本餉 年功餉, 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之 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 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規定辦理 但以提敘至本餉最高級為限 第四十七條工友工資配合本校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 第四十八條工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每一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一 三四倍計算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每超過一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一 六七倍計算 三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依本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 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二倍計算 第七章考核與獎懲第四十九條工友之考核分下列三種 : 一 平時考核 : 工友平時有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 二 年度考核 : 工友在本校服務至年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核 三 另予考核 : 工友在本校服務未滿一年, 但已達六個月者, 另予考核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 一 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 年資銜接, 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 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5

三 在同年度內, 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第五十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 分甲 乙 丙 丁四等, 其各等分數如下 : 一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 四 丁等 : 不滿六十分 第五十一條年終考核獎懲, 依下列規定 : 一 甲等 : 晉本餉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 晉年功餉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 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 : 晉本餉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 晉年功餉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 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 : 不予獎懲 ( 留支原工餉 ) 四 丁等且具法定事由者 : 解僱 另予考核獎懲, 依下列規定 : 一 甲等 : 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 : 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 : 不予獎懲 四 丁等且具法定事由者 : 解僱 本條所稱餉給總額, 包括工餉 職務加給 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第五十二條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年度內請事 病假日數超過規定假期者, 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第五十三條工友平時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獎勵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 一 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 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加者 二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 使公家免遭損害或防止損害擴大者 三 檢舉可疑人 事 物, 因而破案者 四 愛惜公物, 節省物品 ( 料 ) 或公帑, 著有成效者 五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六 奉公守法, 任勞任怨, 工作績效卓著者 七 冒險犯難, 施救意外災害, 因而減少公眾損失者 八 駕駛全年未違規, 未發生事故者 九 其他優良事蹟, 足資獎勵者 第五十四條工友平時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情節輕重予以懲罰 ( 解僱除外 ), 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依各該法令處罰 : 一 上下班代人或託人刷卡或簽到退等規定者 二 工作怠惰者 三 上班時間藉故離開職守或在外逗留者 四 態度傲慢, 言語粗暴者 6

五 遞送公文 擅自翻閱者 六 與同事吵鬧謾罵, 有損團體紀律者 七 對臨時交辦事項推諉責任者 八 未經核准私自使用公物者 九 浪費 損毀或遺失公物者 十 煽動是非 造謠生事, 影響工作者 十一 值日 ( 夜 ) 時擅離崗位者 十二 其他不當或過失行為, 情節重大造成學校財產重大損失或名譽受損 第五十五條工友之獎勵, 視其事蹟之輕重分為下列四種 : 一 嘉獎 二 記功 三 記大功 四 獎金 工友之懲處, 視其情節之輕重分為下列四種 : 一 申誡 二 記過 三 記大過 四 解僱 工友一年內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第八章勞動契約之終止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 : 一 因精減 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 業務緊縮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工友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第五十七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友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五十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給資遣費, 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 一 ) 繼續工作滿一年者, 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二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7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 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 滿十五年後另 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第五十九條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 一 於進用或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機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機關主管人員或其家屬 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家屬, 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或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列丁等且具法定解僱事由者 五 故意損壞機關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露機關機密, 致機關受有重大損害者 六 在上班時間或值日 ( 夜 ) 時酗酒 賭博, 致機關受有重大損害者 七 不聽合理指揮, 違抗命令, 情節重大者 八 遺失或塗改或燬損公文 文件情節重大者 九 有吸毒或偷竊行為, 情節重大者 十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十一 一年內累積記二大過且未經功過抵銷者 十二 其他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 導致嚴重結果者 第六十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 應發給工友服務證明書 第九章退休第六十一條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六十二條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第六十三條工友退休服務年資之採計, 應依 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 規定辦理 ;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 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退休金之給與, 應自工友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六十五條工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撫卹及因公受傷第六十六條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補償 第六十七條工友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依本規則第六十三條標準發給撫卹金, 服務未滿三年者, 以三年論 並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第六十八條工友在職亡故火化者, 核發七個月之殮葬補助費 ; 採行入棺土葬者, 核發五個月之 8

殮葬補助費 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標準, 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公務人員之薪俸額計算 第十一章福利措施第六十九條工友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等生活津貼, 依行政院每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第七十條工友出差按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申領差旅費 第七十一條工友均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 第十二章附則第七十二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 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為加強勞雇雙方之合作 和諧, 雇主應依規定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第七十四條本規則經總務會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伍 臨時動議 :( 無 ) 陸 散會 : 下午 4 時 15 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