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 工程和服务之一的, 可 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采购货物的, 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 ( 一 )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 ; ( 二 )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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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 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列为集中采购 机构采购项目 ; 采购人本部门 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 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列

本法所称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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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3 号 ) 政府采购法 ( 主席令第 68 号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58 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18 号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74 号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财库 2014

发文稿纸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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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常办函〔2007〕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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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促进廉政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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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校办字〔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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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采购方式 ( 一 ) 公开招标方式 同一预算项目下,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200 万元以上 ( 含 ) 的货物 服务类项目 工程勘察 设计 监理项目为 30 万元以上 ( 含 ) 200 万元以上 ( 含 ) 的工程类项目,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组织, 也

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校利益, 促进廉政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 ( 包括中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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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招标投标环节 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由招标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或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 实施委托代理采购时, 由招标中心代表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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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 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 二 ) 关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国家机关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需要采购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 二 )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 三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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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校利益, 促进廉政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 域省级 设区的市级 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 约能源 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

附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国家计委令第 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邀请招标, 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 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 设区的市级 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

附件 : 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 推进采购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建设, 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 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有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 ( 二 )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

( 二 )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供应 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 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 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 明确, 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以及

A. 政府采购法 B.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C.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D.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答案 A 二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提示 政府采购与一般民事采购相比, 具有非营利性 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 管理上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政府采购也称为 阳光下的交易 ( 一 ) 概念

大连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 试行 ) (2018 年 8 月 29 日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保证项目质量, 维护学校利益, 促进廉政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促进采购廉政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 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



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统计 上报采购信息等 第八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 无预算不采购 的原则, 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 努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组长由分管采

目 录 一 信息动态 ( 一 )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 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三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四 ) 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增效 财政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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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判 单一来源方式 询价采购 自行采购主要针对少量无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满足的产品, 可由中心或部门组成采购小组, 按照规范程序进行采购 凡涉及到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等采购方式, 均需以中心内部签批件的方式由部门 项目 / 课题组提出申请及陈述理由, 由业务处及主管领导审核后

( 三 ) 参与与本单位有关的统购物资的采购活动 ; ( 四 ) 负责本单位物资管理提升以及物资系统人力资源的管理 ; ( 五 ) 合理控制本单位物资库存 ; ( 六 ) 推进进口物资国产化 第三章基本采购流程 第八条物资采购应本着兼顾效率 效益, 以及控制采购风险的原则进行流程设计 第九条本章所规

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a)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技术的 ; b) 只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要的工程 货物或者服务的 ; c) 招标后, 出现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 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中标人的 ; d) 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的项目, 投标方案中明确采办方式为单一来源采办的 ; e) 属原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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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 是指以合同或其他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 租赁 委托 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 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拆除 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各部门的采

附件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维护学校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及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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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 保障采购质量, 提高采购效率, 促进廉政建设,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 是指学校购买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货物 : 是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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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 暂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院利益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和廉政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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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

第二条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 ( 以下简称 采 购人 ) 开展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 是指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明确中标产品 价格和服务条件, 并以框架协议的形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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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采购范围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 3 第二节货物 / 服务要求... 4 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 4 第二章采购清单 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5 第二节商务要求... 第三节图纸附件... 6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一节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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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 创新政府采购模式,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 财政部关于 < 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 > 的批复 ( 财库函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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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 74 号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 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已经 2013 年 10 月 28 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3 年 12 月 19 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 的监督管理, 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 工程和 服务的,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 是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 工程和服务之一的, 可 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采购货物的, 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 ( 一 )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 ; ( 二 )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 ; ( 三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 服务 ; ( 四 )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用非招标 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 向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应 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一 ) 采购人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 ( 二 ) 项目预算金额 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 ( 三 )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 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 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 数的 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 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 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 准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 经主管预算单位同

意, 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评审 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 ( 一 )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 ; ( 二 )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 加谈判或者询价 ; ( 三 )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 ( 四 )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 ( 五 ) 编写评审报告 ; ( 六 ) 告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责任 ; ( 一 ) 遵纪守法, 客观 公正 廉洁地履行职责 ; ( 二 ) 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 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 ( 三 ) 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 ( 四 ) 配合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 ( 五 )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 际需求制定, 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 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 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 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邀请 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 采购程序 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 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 的 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 件, 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 汇票 本票 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 目预算的 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 将 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 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以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响应 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 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 ( 二 ) 评审日期和地点,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 ( 三 )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 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 谈判情况 报价情况等 ; ( 四 )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二 )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 ( 三 )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成交金额 ; ( 四 )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服务要求 ; ( 五 )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 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 应商的保证金, 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 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 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一 )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 ( 二 )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三 )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 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 四 ) 供应商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五 )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 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成 交结果, 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 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 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 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 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 采购预算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 响应文件 推荐供应商的意见 评审报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 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 合同文本 验收证明 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采购项目类别 名称 ; ( 二 ) 采购项目预算 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

( 三 ) 采购方式, 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 ( 四 ) 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 ( 五 ) 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 ( 六 ) 终止采购活动的, 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采购 : ( 一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 二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 三 )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 四 ) 因艺术品采购 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 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 成立谈判小组, 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符合本款情形的,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 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 ( 二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 款的论证意见 ( 三 ) 评标委员会或者 3 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 采购 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 3 个工作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 程序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 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 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的, 谈 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 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 可以根 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 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并编 写评审报告

送采购人确认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 选人中,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一 ) 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 二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 ( 三 )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 且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的货物 服务项目,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 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 示, 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 : ( 一 ) 采购人 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 ( 二 )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 ( 三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 ( 四 )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地址 ; ( 五 )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 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称 ; ( 六 ) 公示的期限 ; ( 七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 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 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 异议后, 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 组织补充论证, 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 的, 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 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 公示情况说明 ; ( 二 ) 协商日期和地点, 采购人员名单 ; ( 三 )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 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 ( 四 )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 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一 ) 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 二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 ( 三 )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询价 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 明确, 符 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 采购

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 不足 3 个工作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 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 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 术和服务等要求 评审程序 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 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并编写评 审报告 送采购人确认 第四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 选人中,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 价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一 ) 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 二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 ( 三 )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一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 ( 二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的 ;

( 三 )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四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 五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 3 至 6 个月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有 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 : ( 一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 ( 二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 ( 三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 四 )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 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 的,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通 报 : ( 一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 二 )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 三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一 ) 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二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 ( 三 ) 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 四 )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 ( 五 ) 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 六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 之一, 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二 ) 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三 )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 给采购人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 ********* 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 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 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 责令改正 ; 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 动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