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信息动态 ( 一 )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 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三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四 ) 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增效 财政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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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法律资讯 2015 年 02 月 ( 总第三十期 )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编委会主任 编委会副主任 阮露鲁 王昊东 编委于丹璐姚敏许江晖罗彦戚建国 马天林郑绍平葛建生陈初陆艳 本期执行编辑陈初 1

2 目 录 一 信息动态 ( 一 )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 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三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四 ) 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增效 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就提高赤字率和进一步加大支出强度接受记者采访 ( 五 )PPP 长效运行需 双轮推动 二 最新法规规章和政策解读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条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解读 ( 二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及解读 1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条文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条文 3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的解读 2

3 一 信息动态 ( 一 )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局 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建设局 : 为了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 号 )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金 号 ) 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6 号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城市供水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供热 供气 道路桥梁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公共停车场 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 PPP) 项目推介工作, 现就做好推介工作通知如下 : 一 总体目标 ( 一 ) 完善制度机制 通过市政公用领域开展 PPP 项目推介, 推动建立健全费价机制 运营补贴 合同约束 信息公开 过程监管 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机制, 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 权益融合 有限追索 ( 二 ) 转变供给方式 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方式,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投资 运营, 共同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 提高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 ) 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 改变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 借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等途径筹集资金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的传统做法, 有序推进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新模式, 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3

4 二 基本原则 ( 一 ) 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PPP 项目推介工作应注重强化监管, 避免资产 一卖了之, 明确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主体责任, 提高质量, 优化价格, 关注百姓切身利益 ( 二 ) 坚持规范运作 PPP 项目推介工作坚持 规范 公开 透明, 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 选择合作伙伴 制定和履行各类合同 组织绩效评价, 避免政府失信违约 合作伙伴谋取暴利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 三 ) 坚持存量项目为主 推介项目以使用者付费项目为主, 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 有稳定现金流的市政公用项目 为缓解地方债务风险, 当前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按 PPP 模式改造 对地方政府自建自管的存量项目, 可优先考虑按照 PPP 模式转型 ; 对企业已是投资运营主体的存量项目, 可按照 PPP 模式改造,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与权益融合 ; 对企业在建但因各种原因停滞的项目, 政府可以注入一定资金, 与企业合作 对经充分论证确需新建的项目, 也可按照 PPP 模式设计运作 三 推介要求 ( 一 ) 立足于现有规划筛选项目 推介项目必须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新建项目须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 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 二 ) 明晰 PPP 项目边界 城市供水 污水处理 供热 供气 垃圾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 站网一体 收集处理一体化运营, 提高服务质量 ; 道路桥梁可实行建设施工 养护管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 ;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交停靠站 首末站 枢纽站 停保站及出租汽车停靠站等相关设施, 可优先考虑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介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 鼓励项目通过有效打包整合提升收益能力, 以促进一体化经营 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 ; 公共停车场项目要与道路系统及城市规划有效衔接 ;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应按照满足各类管线功能需要和运行安全的标准建 4

5 设, 配套完备的附属设施和预警监控系统, 统筹规划安排所有管线入廊, 明确管廊运营主体与管线单位责任范围, 确保管廊有效运行 ( 三 ) 规范 PPP 项目操作流程 推介项目在项目发起 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合作伙伴选择 收益补偿机制确立 项目公司组建 合作协议签署 绩效评价等操作过程中, 应根据财政部关于 PPP 工作的统一指导规范推进,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 ( 市政公用 ) 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 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 组织实施 ( 一 ) 积极组织推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 市政公用 )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多层次推介工作, 积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市政公用领域专项规划中遴选潜在项目, 及时筛选评估社会资本发起 PPP 项目建议, 推进市政公用领域 PPP 工作 ( 二 ) 定期组织推介 对拟采用 PPP 模式的市政公用项目, 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 ( 市政公用 ) 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具体应包含项目实施内容 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 投融资结构 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 技术及经济可行性论证 合作伙伴要求 合同结构 政府支持方式 必要的配套措施等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市政公用领域 PPP 项目评选工作, 从中选择部分优质项目予以推介 各地可自愿上报 ( 三 ) 加大评价及监管力度 各级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 ( 市政公用 ) 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 积极统筹协调, 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 有力有序推进 PPP 推介工作 省级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对 PPP 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推进 PPP 工作加强协调和指导 五 保障措施 ( 一 ) 资金政策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市政公用领域财政资金, 优化调整现有资金使用方向, 积极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综合采取财政奖励 运营补贴 投资补贴 融 5

6 资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 加强对推介项目予以支持 ( 二 ) 融资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 ( 市政公用 ) 部门应当积极协调银监 证监 保监等部门, 尽快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的常态化渠道, 支持金 融机构为推 介项目增进信用等级 提高授信额度, 采取有效方式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 三 ) 相关配套政策地方各级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领域价费与财政补贴 土地等体制机制,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在项目审批等相关方面为推介项目建立绿色通道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政公用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拓宽社会资本的进入渠道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2 月 13 日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5]445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切实保障重点投入 运用融资机制放大效应的批示精神, 根据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14]60 号 ) 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 6

7 见 ( 发改投资 [2014]2724 号 ) 等文件要求, 现就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 各省 ( 区 市 ) 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 PPP 工作, 认真做好 PPP 项目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及跟踪指导 ; 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破除行业垄断, 积极营造良好合作环境 ; 要加强 PPP 项目库建设, 坚持按月调度分析,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二 各省 ( 区 市 )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 积极引入外资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央企业 地方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 灵活运用基金投资 银行贷款 发行债券等各类金融工具, 推进建立多元化 可持续的 PPP 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三 各省 ( 区 市 )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 及时共享 PPP 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 协调解决项目融资 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 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为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四 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 积极为各地的 PPP 项目建设提供 投资 贷款 债券 租赁 证券 等综合金融服务, 并联合其他银行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 委托贷款等方式, 努力拓宽 PPP 项目的融资渠道 五 开发银行积极提供规划咨询 融资顾问 财务顾问等服务, 提前介入并主动帮助各地做好建设项目策划 融资方案设计 融资风险控制 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 切实提高 PPP 项目的运作效率 六 开发银行加强信贷规模的统筹调配, 优先保障 PPP 项目的融资需求 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 给予 PPP 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30 年, 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建立绿色通道, 加快 PPP 项目贷款审批 七 开发银行认真贯彻国发 号文件关于 探索创新信贷服务 的要求, 不断创新和完善 PPP 项目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排污权 收费权 特许经营权 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权益质押等方式, 建立灵活有效的信用结构, 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7

8 八 各省 ( 区 市 ) 发展改革部门 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沟通, 密切合作, 协 力推进 PPP 项目顺利实施 要及时将各地 PPP 项目的进展情况 存在问题以及有 关建议分别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开发银行总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2015 年 3 月 10 日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 三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加强薄弱环节建设,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 资源环境 生态建设 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为此, 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切实降低准入门槛,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营造权利平等 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 盘活存量 用好增量, 调结构 补短板, 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 促进重点领域建设, 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 二 ) 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市场准入, 创造平等投资机会 ; 创新投资运营机制, 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 ; 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 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 创新融资方式, 拓宽融资渠道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 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 三 ) 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 完 8

9 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 开展森林科学经营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稳定林权承包关系, 放活林地经营权, 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 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 减免林权流转税费, 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 四 ) 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 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 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 林场 ) 专业大户 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 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 在保障生态效益 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 允许发展林下经济 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 五 ) 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 在电力 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 ( 工业园区 ) 污染治理等领域, 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通过委托治理服务 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 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 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 专业化程度 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 六 ) 积极开展排污权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探索森林碳汇交易, 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 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 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 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 七 ) 培育农业 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 支持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 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 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 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 八 ) 保障农业 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 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 与国有 集体投资项目享有 9

10 同等政策待遇, 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 ;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 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 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并落实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 重大水利工程等, 可依法继承 转让 转租 抵押其相关权益 ; 征收 征用或占用的,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 九 ) 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加快建立水权制度, 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 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 十 ) 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 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 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 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 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 价格调整不到位时,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 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 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 十一 ) 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 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 实行规模化经营, 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 提高投资效益 推进市县 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 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 打包 投资和运营, 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 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 十二 ) 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通过特许经营 投资补助 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 供热 燃气 污水垃圾处理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 城市综合管廊 公园配套服务 公共交通 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 经营 转让 (TOT) 等方式, 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 十三 ) 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 10

11 力 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 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 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 十四 )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 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 调整和补偿机制, 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 价格调整不到位时,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 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 十五 ) 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扩大基金规模 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 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 按照市场化方向, 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 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 市域 ( 郊 ) 铁路 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 经营权 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保障投资者权益, 推进蒙西至华中 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 鼓励按照 多式衔接 立体开发 功能融合 节约集约 的原则, 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 十六 ) 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 分级负责 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 完善收费公路政策,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 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 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 十七 )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发展 航电结合 等投融资模式, 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 内河航运设施等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 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 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 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 十八 )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 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 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 引入社会 11

12 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 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 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 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 十九 )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 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 将海南联网 Ⅱ 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 引入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 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 二十 )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 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 支持民营企业 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 沿海液化天然气 (LNG) 接收站 地下储气库 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 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 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 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 二十一 ) 理顺能源价格机制 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 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 落实页岩气 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 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 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 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 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 热 电价格市场化 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 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 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 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 二十二 ) 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 大力发展宽带用户 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 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 二十三 ) 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 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 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 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 二十四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 加强政府采购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研制 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 12

13 提供市场化 专业化服务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 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 二十五 ) 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 积极推进养老 文化 旅游 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 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 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 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 二十六 ) 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通过独资 合资 合作 联营 租赁等途径, 采取特许经营 公建民营 民办公助等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 医疗 养老 体育健身 文化设施建设 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 要统筹规划 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 医疗 养老 体育健身 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二十七 ) 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 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 医疗 养老 体育健身 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 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营利性医疗 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十八 ) 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 民办教育 医疗机构用电 用水 用气 用热, 执行与公办教育 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 养老机构用电 用水 用气 用热, 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除公立医疗 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 其他医疗 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 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机制 ( 二十九 )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 认真总结经验, 加强政策引导, 在公共服务 资源环境 生态保护 基础设施等领域, 积极推广 PPP 模式, 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引入社会资本, 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财政补贴制度, 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 13

14 险 健全 PPP 模式的法规体系, 保障项目顺利运行 鼓励通过 PPP 方式盘活存量资源, 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 三十 ) 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 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 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 对 PPP 项目的业主选择 价格管理 回报方式 服务标准 信息披露 违约处罚 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 规范合作关系 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 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 三十一 ) 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 政府和投资者应对 PPP 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 商业风险 环境风险 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 完善合同设计, 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独立 透明 可问责 专业化的 PPP 项目监管体系, 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 投资者 社会公众 专家 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 三十二 ) 健全退出机制 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 PPP 项目的退出路径, 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项目合作结束后, 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 妥善处理投资回收 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 三十三 ) 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 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 农林水利 市政基础设施 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 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 四两拨千斤 的引导带动作用 ( 三十四 ) 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 在同等条件下, 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 通过投资补助 基金注资 担保补贴 贷款贴息等方式,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 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 三十五 ) 探索创新信贷服务 支持开展排污权 收费权 集体林权 特许经营权 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探索利用工程供水 供热 发电 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14

15 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 三十六 ) 推进农业金融改革 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 业务奖励 风险补偿 费用补贴 投资基金, 以及互助信用 农业保险等方式, 增强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 林场 ) 专业大户 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 三十七 )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 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 加大对公共服务 生态环保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努力为生态环保 农林水利 中西部铁路和公路 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 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 三十八 ) 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 生态环保 基础设施 区域开发 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 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 三十九 ) 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 股权投资计划 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 延长投资期限, 引导社保资金 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 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 推动铁路 公路 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 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 促改革 调结构 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 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 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 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 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加快重点领域建设, 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 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 运营方式 盈利模式 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 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发展改革委 15

16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 报告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国务院 2014 年 11 月 16 日 ( 四 ) 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增效 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就提高赤字率和进一步加大支出强度接受记者采访日前, 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就提高赤字率和进一步加大支出强度接受记者采访 他指出,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中提出安排财政赤字 亿元, 比去年增加 2700 亿元, 赤字率从去年的 2.1% 提高到 2.3%, 这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体现 他特别指出,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 积极财政政策要有力度, 从支出角度看,2015 年积极财政政策除了扩大赤字规模 赤字率提高 0.2 个百分点外, 还进一步加大了支出强度, 推动积极的财政政策增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中央财政动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1124 亿元 原预算法侧重财政平衡和控制赤字, 执行中会出现一部分结转结余资金 ; 而新预算法侧重支出预算和政策 动态平衡 结合今年财政收入形势和消化应对 三期叠加 的影响, 动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加大支出, 但不能再列收列支, 仅在支出安排时加以注释或说明, 是不计入赤字的弥补收支缺口的支出 二是增加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1000 亿元并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主要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支出 这不同于一般债券, 不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也不计入赤字, 而是对应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 以未来的项目收益偿还, 这与新预算法要求相符 上述两项合计增加支出 2124 亿元, 已在预算报告中反映并在预算草案中说明, 大家一目了然 16

17 三是除了上述在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中已反映的加大支出事项外, 还有以下因预算方法变化相应加大地方支出力度或减轻地方支出压力的事项 如, 从 2015 年起, 对地方一般债务比照中央国债实行余额管理, 在限额内当年到期债务可以借新还旧, 不再采取在发债额中扣抵, 仅此一项地方政府增加可用的债务资金 1714 亿元, 可以用于其他急需支出 重点民生支出 又如, 报经国务院批准, 近期财政部已下达地方存量债务 1 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 允许地方把一部分到期的高成本债务转换成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利率一般较低, 匡算地方政府一年可减少利息负担 亿元, 这既缓解了部分地方支出压力, 也为地方腾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加大其他支出 上述事项按程序与全国人大有关机构进行了沟通, 目的是规范 统一中央和地方债务列示办法, 为把地方存量债务逐步清理并纳入预算管理创造预算方面技术条件, 也是符合新预算法的 财政部新闻发言人表示, 建议大家在阅读预算报告中积极财政政策有关内容时, 不仅应关注赤字率, 还要看实际加大支出强度的程度, 以及调整预算方法后债务资金变化的情况 ( 来源 : 中国财政杂志社网站 ) ( 五 )PPP 长效运行需 双轮推动 PPP 长效运行需 双轮推动 作者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贾康苏京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规划, 这一法治化的时代主题, 既为 PPP 的机制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 客观上也对 PPP 克服法治化程度低的现实问题, 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必须高度注重与 PPP 运行相关的法治建设 PPP 所要求的法治化配套条件, 可从泉州刺桐大桥案例考察 上世纪 90 年代的福建泉州刺桐大桥 BOT 项目, 是中国第一个本土民营资本介入的 PPP 项目, 该项目形成的 SPV( 特殊项目公司 ) 的股权结构中, 政府部门通过其子公司入股占 40%, 剩余 60% 股份由民间企业持有 以往政府工程中常见的问题如工期延长 返工 无法问责 超预算等, 在该项目中都成功地予以防止 大桥提前半年竣工 17

18 通车, 质量上乘, 使百姓得到了实惠 刺桐大桥案例的首创意义是非常显著的, 即以少量国有资金引导民间资金兴办过去认为只有政府才能做的基础设施建设 ; 融资方面也实行了值得肯定的创新, 采用大桥经营权质押贷款 固定贷款和流动贷款结合 按揭式还本付息偿还融资贷款 但囿于当时的条件 经验, 初始约定中没有涉及的一些后续变动因素, 使运营时民间资本与政府之间出现了问题 PPP 一般涉及的都是公共工程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项目, 并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依托相关项目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价格等, 均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也特别容易引起民意的高度关注 所以, 需要制定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 对 PPP 项目的立项 投标 建设 运营 管理 质量 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机制 项目排他性及争端解决机制, 以及移交 决算信息公示等环节做出全面 系统的规定 虽然一些 PPP 案例在我国实际上已运行了相当长的时间, 但一直以来却明显缺乏国家层面的法规制度, 有的只是地方性的或行业性的管理办法或规定 在某些地方,PPP 项目的建设, 甚至作为凭据的仅有地方政府一纸 红头文件 ( 如刺桐大桥 BOT 案例 ), 其法律效力低, 内容粗疏, 以致合作过程中公 私双方并不是在成熟的法律框架下形成尽可能清晰有效的契约来处理利益关系, 而是 走一步说一步 由于政府部门掌握着公权力, 很容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私人部门, 在相关的博弈过程中, 私人部门几乎注定是弱势的一方, 得不到法律和契约的有效保护, 成为很多额外风险或成本的承担者 因此, 回归到一般的 PPP 创新和发展中, 我国必须下定决心加快法律法规建设, 争取先行完善政府制度约束 目前, 我们已经看到相关部门立法和制度规定层面的一系列积极进展, 应继续大力推进, 按照四中全会精神, 为我国 PPP 机制的长效运行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必须高度注重与 PPP 运行相关的契约精神培养从法律这一基本制度建设保障作用延伸, 自然要过渡到对契约精神培养的关注这一层面 我们在 PPP 运行中强调的契约精神, 实际上是其置身于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合作的经济行为中所强调的自由 平等 互利 理性原则 这是对于传统的政府单纯行政权力意识的一种冲破, 要求形成以 平等民事主体 身份与非政 18

19 府主体签订协议的新思维 新规范 PPP 模式中,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和公众之间存在多重契约关系 : 第一, 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以政治合法性为背景, 以宪法为框架, 由政府在宪法范围内的活动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 针对公众的需求履行承诺 ; 第二, 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形成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以双方就具体项目或事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 由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通过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 ; 第三, 参与 PPP 的非政府的企业和专业机构 社会组织之间形成契约关系, 在 PPP 总体契约中承担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 回应公众的诉求 PPP 直观形式上主要关注的是后面两层契约关系, 尤其重要的是第二层 如果以契约精神的四项原则来进行考察, 便不难发现其培养发育和趋向成熟对于我国 PPP 运行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性 第一, 自由 就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向下的现代市场体系来看, 自由这一原则可以合乎 合作 逻辑地推进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行使自由选择权 第二, 平等 平等这一原则可以构成政府与企业等非政府主体之间进行合作的牢固基础 按照传统的调控 管理思路, 无平等可言, 政府天然占据强势 操纵的位置, 如把此延用于 PPP 内, 私人企业便不敢 不愿与政府合作,PPP 的发展便成空谈或难以持续 第三, 互利 契约能够达成, 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契约各方都能够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PPP 模式也不例外 在我国的 PPP 运行中, 正明确互利这一契约基础, 特别表现为不是简单要求企业 学雷锋 尽社会责任, 而是以与政府合作的投资行为取得预期的虽不高但可接受 可覆盖相当长时期的回报 第四, 理性 契约的签订, 是需要各方磋商磨合 尽可能全面细致地穷尽各种相关因素而天然倾向于理性态度的, 包括理性地妥协以寻求 最大公约数, 理性地评估合作期中的风险, 也包括最大限度地理性吸纳各方的专业性咨询建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在自由 平等的原则下, 以互利为基础而建立的契约, 实际上是综合叠加地构成有合作各方共识的一种理性预期, 在契约履行的一个长期过程中, 也要求契约各方风险共担, 从理性原则出发, 在契约中落实风险共担机制也是抗御风险的最佳社会选择 ( 来源 : 中国财经报 ) 19

20 二 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总理李克强 2015 年 1 月 30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 采购人本部门 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列为部 门集中采购项目 20

21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 所称分散采购, 是指采购 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确 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 设区的市级 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 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 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 ;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 修缮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 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 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 的, 应当回避 : ( 一 )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 ( 二 )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 ( 三 )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 四 )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1

22 或者近姻亲关系 ; ( 五 )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 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 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正廉 洁, 诚实守信,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 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明确采购规程,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 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 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与采购 人 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游 娱乐, 不 22

23 得收受礼品 现金 有价证券等, 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 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 明确 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 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 围 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 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的条件, 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二 ) 财务状况报告,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 三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四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五 ) 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 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 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 是指供应商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 23

24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期限届满的, 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 一 )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二 ) 设定的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三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特定产品 ; ( 四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成交条件 ; ( 五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 ( 六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 品牌或者供应商 ; ( 七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 八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预审公告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 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 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 符合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 24

25 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依法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实行批 量集中采购, 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 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 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 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 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 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专有技术, 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导致只能从某 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 的货物 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的, 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 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中 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 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不足 15 日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5

26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 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报 价要求 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的 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 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 明确列明采购需求, 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在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在询价过程 中, 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 26

27 等, 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 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 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 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 公 正 审慎的原则,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 并说明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 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 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 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随中标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 27

28 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 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 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 服 务 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 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 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 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 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供应商应当 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 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 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 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 28

29 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 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是 指 : ( 一 )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 二 )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 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 ( 三 )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采购人应当暂停签 订合同, 已经签订合同的, 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 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 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 投诉的, 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需要检验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以及需 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29

30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 是指项目采 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 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 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 ( 一 ) 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 ( 二 ) 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 ( 三 )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 ( 四 ) 询问 质疑答复情况 ; ( 五 )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 ( 六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 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采购代 理机构拒不改正的, 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 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建议其改正 采购人拒不改正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 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 以记录, 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30

31 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 督, 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10 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 ( 一 )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 二 )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 三 )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 四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五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 六 ) 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 七 )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 八 )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 二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 三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 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 31

32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 五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 六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 七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 八 ) 对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 九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 十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 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 ( 一 )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依法应当分设 分离的岗位 人员未分设 分离 ; ( 二 )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 三 ) 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 告,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 影响 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 ) 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二 )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三 ) 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四 )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给采购人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 32

33 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 成交无效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向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二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三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四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 五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 六 ) 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中标 成交无效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处以采购金额 5 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中标 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 投诉的, 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恶意串通, 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二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 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三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 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3

34 ( 四 ) 属于同一集团 协会 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五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 ; ( 六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成交 ; ( 七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 供应商相互之间, 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 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34

35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负责人就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答记者问 2015 年 1 月 30 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日前, 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负责人就 条例 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 条例? 答 : 制定出台 条例, 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 落实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要求, 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 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十多年来, 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 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 政府采购总规模从 2002 年的 1009 亿元上升到 2013 年的 亿元 同时, 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 天价采购 质量不高 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 细化法律规定, 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制定出台 条例, 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 法制化, 构建规范透明 公平竞争 监督到位 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问 : 近年来, 媒体多次曝光政府采购领域的 豪华采购 天价采购 质量不高 等问题, 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 为解决这些问题, 条例 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 :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 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 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 解决这类问题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 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履约验收把关严格, 减少违规操作空间, 保障采购质量 为此, 条例 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 明确,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等要求,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 专家的意见 二是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 资产配 35

36 置标准和技术 服务标准确定 三是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 工程项目外,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 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此外, 为积极回应采购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 条例 对电子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 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 询问的答复时限等, 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问 : 政府采购被称为 阳光下的交易, 条例 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 : 实践中,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 改变采购方式 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 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的目的 针对此类问题, 为防止暗箱操作, 遏制寻租腐败, 保证政府采购公平 公正, 条例 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三是中标 成交结果须公开 中标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 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问 : 当前,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快速推进, 条例 对政府购买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 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 36

37 力度 2013 年 9 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了专门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的要求, 同时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条例 规定, 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保证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符合公众需求, 条例 规定,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问 :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 如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起社会的较大关注 条例 对于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 :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 各国普遍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 实现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目标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但是, 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不够充分, 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 针对这一问题, 条例 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 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二是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 三是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经批准, 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四是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 : 评审专家对确保政府采购公平 公正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 公正评审, 条例 作了哪些规定? 答 : 为了保证评审专家公平 公正评审, 从制度上堵塞政府采购寻租空间, 条例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 抽取 评审 处罚 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 : 一是为保证评审专家 随机 产生, 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 明确省级以 37

38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四是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 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给予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 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问 : 实践中, 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 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 条例 是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的? 答 : 条例 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一方面, 条例 增列的违法情形有 34 种之多, 例如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 另一方面, 针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的违法情形, 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 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 二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及解读 1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条文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库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 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 38

39 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集中采购机构 :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等工作需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制定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 ( 以下简称磋商小组 ) 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 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 ( 一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 二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 三 ) 因艺术品采购 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 四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39

40 ( 五 )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 设项目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用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 依法向 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 展竞争性磋商,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 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 )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点和联系方法 ; ( 二 ) 采购项目的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 三 ) 采购项目的预算 ; ( 四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 五 )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 地点 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 ( 六 )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开启时间及地点 ; ( 七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0

41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 ( 以下简称磋商文件 ) 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 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 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 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 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邀请 采购方式 采购预 算 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 评审标准 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得少于 10 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 不足 5 日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并对其提交的响 应文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41

42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 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 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以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 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 以及情况特殊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 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 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 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审慎的原则, 根据磋商文件 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 42

43 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 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的, 磋商结 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 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 43

44 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 的,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 可以根据磋 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 金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 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 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 打分, 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 30% 至 6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 10% 至 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 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 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 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磋商报价得分 =( 磋商基准价 / 最后磋商报价 ) 价格权值 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 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 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44

45 情形的, 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 )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 ( 二 ) 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 ( 三 )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四 )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 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 磋商情况 报价情况等 ; ( 五 )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 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 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二 )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 ( 三 )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成交金额 ; ( 四 )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服务要求 ; 45

46 ( 五 )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 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 见 第三十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 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 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一 )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 ( 二 )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三 )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 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 四 ) 供应商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五 )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分项评分超出评 分标准范围 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 畸低的情形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 46

47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 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 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一 ) 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 二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 ( 三 )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 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并将项目实施情 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 向同级 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条文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 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集中采购机构 :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 意见 ( 国发 号 ),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 47

48 规范 PPP 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制定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 ( 以下简称 PPP 项目采 购 ) 行为, 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PPP 项目采购, 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 物有所 值的 PPP 项目合同,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 PPP 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 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 项目实施机构 ( 采购人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 ( 供应商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PPP 项目采购事 宜 PPP 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 PPP 项目采购业务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 PPP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 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 PPP 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 依法选 48

49 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 数明确 完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 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 目 第五条 PPP 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 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 与资格预审, 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 PPP 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 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 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 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 负责 PPP 项目采 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 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 1 名财务专家和 1 名法律专家 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有 3 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 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 ; 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 3 家的,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 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 3 家的, 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 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 备案 第九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 竞争者须知 ( 包括密封 签署 盖章要求等 ) 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 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 采购方式 政府 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 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 采购程序 响应 49

50 文件编制要求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开启时间及地点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 评审方法 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PPP 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 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 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 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项目合 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 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 以及对社会资本参 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 答疑会,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 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 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审慎的原则, 根据资格预审 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 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 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 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 并说明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 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 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50

51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 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PPP 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 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 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代表, 以及财务 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涉及价格管理 环境保护的 PPP 项目, 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 本排名, 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 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 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 不得与排序 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 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 内, 与预中标 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 并将预中标 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 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 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2 个工作日内, 将中标 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同时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 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 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 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 服务要求 项目概算 回报机制 ) 等 ; 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 51

52 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 与中标 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 PPP 项目合同 需要为 PPP 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 待项目公司成立后, 由项目公司与项 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 PPP 项目合同, 或者签署关于继承 PPP 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 PPP 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 PPP 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 告, 但 PPP 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 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 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PPP 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 10%, 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 PPP 项目,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 6 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 PPP 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 质疑和 投诉, 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 成交社会资本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 协商一致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PPP 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 检查, 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PPP 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 为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 3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的解读 52

53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5 年 1 月 21 日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等工作需要, 财政部制定发布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财库 号, 以下简称 磋商办法 ) 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财库 号, 以下简称 PPP 办法 ) 近日, 财政部国库司 (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有关负责人就 磋商办法 和 PPP 办法 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 : 制定 磋商办法 和 PPP 办法 的背景是什么? 答 : 制定 磋商办法 和 PPP 办法 主要是顺应两方面的需要 一方面, 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坚持立法先行和依法采购 本届政府提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推广 PPP 模式等重要改革任务 与此相关的采购活动, 在采购需求 采购方式 合同管理 履约验收 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 需要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框架下, 作出创新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 以确保采购工作顺畅 高效开展 另一方面, 政府购买服务 推广 PPP 模式等工作, 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其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 鼓励科技创新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 因此, 需要明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 问 :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 主要思路是什么, 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答 :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 核心内容是 先明确采购需求 后竞争报价 的两阶段采购模式, 倡导 物有所值 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 53

54 区别 : 在 明确采购需求 阶段, 二者关于采购程序 供应商来源方式 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 响应文件要求 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 ; 在 竞争报价 阶段, 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 综合评分法, 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 最低价成交 之所以这样设计, 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 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 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 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 物有所值 的价值目标上来, 达到 质量 价格 效率 的统一 问 :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 磋商办法 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 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中, 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 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 ; 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 ; 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并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74 号 ) 做了衔接 综合来看,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 PPP 科技创新扶持 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问 : 为什么 PPP 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答 : PPP 办法 主要适用于 PPP 项目实施机构 ( 采购人 ) 选择合作社会资本 ( 供应商 ) 的情形 将 PPP 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考虑是 : 一是 PPP 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 生产者 转为 提供者 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 本法所称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对政府采购服务做了兜底式定义 从法律定义上看, PPP 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 同时, 世界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在选择 PP 54

55 P 合作方时都遵循政府采购规则, 并把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也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 因此, 将 PPP 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 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 政府采购协定 (GPA) 对政府采购的定义 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 并授权监管部门认定新的采购方式 这些法定采购方式 ( 包括竞争性磋商方式 ), 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 PPP 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 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 并充分实现 物有所值 的价值目标, 使 PPP 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 将 PPP 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将更加有利于 PPP 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问 : PPP 办法 的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答 : PPP 办法 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下, 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法 及其立法指南中的有效做法, 并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 试行 ) ( 财金 号 )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的有关内容作了衔接 PPP 办法 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 : 一是为了保证 PPP 项目采购过程顺畅高效和实现 物有所值 价值目标, 新增了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的采购方式, 引入了两阶段采购模式 二是为了保证 PPP 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 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 现场考察和答疑 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 三是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创新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 四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要求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 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 五是结合 PPP 项目金额大 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 创新了监管方式, 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 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 以弥补行政监督手段的不足 同时, 要求项目 55

56 采购完成后公开项目采购合同, 引入社会监督 六是针对 PPP 项目复杂程度高和采购人专业性不足的实际, 明确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承担 PPP 项目政府采购业务, 提供 PPP 项目咨询服务的机构在按照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后, 也可以从事 PPP 项目采购代理业务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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