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浙水院 2017 111 号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印发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等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单位 : 新修订的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2017 年 9 月 28 日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8 日印发 1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保证公平 公正 公开, 更好地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07 90 号 )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浙财教字 2007 174 号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函 2010 16 号 ) 和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 ( 浙学助 2010 16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 第二条工作职责学校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审核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评审小组, 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推荐 第三条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名额分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申请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为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年级排名前 10%, 且评奖学年均获学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 ( 五 ) 如学习成绩年级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年级排名没有进入年级前 10%, 但达到年级前 30% 的学生, 没有不及格课程, 且在某些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某些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 :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EI ISTP SSCI 全文收录, 以第一 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 须通过专家鉴定 )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 或金奖 ) 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研究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 须通过专家鉴定 )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 高水平运动员 ( 特招生 )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 3
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获得显著成绩,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 7. 获 全国三好学生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评审程序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 一 ) 学生申请 每年 9 月,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获得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书面推荐后, 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 二 ) 二级学院评审 二级学院认真核实学生申请材料,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 组织开展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提出初评建议名单 ( 附件 2), 并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 三 ) 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初评推荐的学生材料, 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审定 ( 四 ) 学校审定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集体研究审定建议名单, 并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材料报送 4
学校于每年 10 月将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需有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 须由院长签名并盖行政章,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 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八条其它事项 ( 一 ) 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宣传 评审 报送 表彰等工作 ;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学生发放奖学金 ( 二 )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 三 )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不享受当年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 但享有相应奖学金奖项的荣誉称号 ( 四 )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 五 ) 获奖学生如有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 学校在查实后上报省教育厅, 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 收回奖学金 ( 六 )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 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 七 ) 转专业 复学等学生应到现所在学院参评 专升本的学生第二学年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5
附件 1 ( 学年 )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 院系 : 专业 : 班级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基本情况 政治面貌民族入学时间 专业学制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 ( 名次 / 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 是口 ; 否口 必修课 门, 其中及格以上 门如是, 排名 : / ( 名次 / 总人数 ) 日期奖项名称颁奖单位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申请理由 (200 字 ) 申请人签名 ( 手签 ): 年月日 6
推荐理由 (100 字 ) 推荐人 ( 辅导员或班主任 ) 签名 : 年月日 院 ( 系 ) 意见 院长签名 : 年月日 ( 院系公章 ) 学校意见 经审评, 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 无异议, 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 学校公章 ) 年月日 制表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 年版 7
附件 2 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院名称 ( 公章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序号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院系专业学号性别民族入学年月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 8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保证公平 公正 公开, 根据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07 90 号 )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浙财教字 2007 175 号 ) 和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 ( 浙学助 2010 16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工作职责学校学生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审核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评审小组, 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推荐 第三条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名额分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按照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申请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9
( 四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 ( 五 ) 学习成绩优秀, 评奖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前 50%, 无不及格课程且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六条评审程序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 一 ) 学生申请 每年 9 月,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 二 ) 二级学院评审 二级学院认真核实学生申请材料,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 组织开展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提出初评建议名单 ( 附件 2), 并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 三 ) 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初评推荐的学生材料, 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审定 ( 四 ) 学校审定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集体研究审定建议名单, 并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材料报送学校于每年 10 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需由院长签名并盖行政章,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 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八条其它事项 ( 一 ) 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 评审 报送 表彰等工作 ;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学生发放奖学金 ( 二 ) 同一学年内, 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 10
则上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 三 )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不享受当年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 但享有相应奖学金奖项的荣誉称号 ( 四 ) 获奖学生如有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 学校在查实后上报省教育厅, 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 收回奖学金 ( 五 )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 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 六 ) 转专业 复学等学生应到现所在学院参评 专升本的学生第二学年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1
附件 1 ( 学年 )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 院系 : 专业 : 班级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基本情况 学号民族入学时间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 ( 名次 / 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 是口 ; 否口 必修课 门, 其中及格以上 门如是, 排名 : / ( 名次 / 总人数 ) 日期奖项名称颁奖单位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家庭户口 A 城镇 B 农村收入来源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总数 邮政编码 认定情况 A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B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2
申请理由 (200 字 ) 申请人签名 ( 手签 ): 年月日 院 ( 系 ) 意见 院长签名 : ( 院系公章 ) 年月日 学校意见 经审评, 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 无异议, 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学校公章 ) 年月日 制表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 年版 13
附件 2 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院名称 ( 公章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证 院系 专业 学号 性别 民族 入学年月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 14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保证公平 公正 公开, 更好地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教 2016 49 号 ) 的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 第二条工作职责学校学生处负责我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审核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评审小组, 负责本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的初评和推荐 第三条奖励标准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四条名额分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 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申请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学习成绩优秀, 评奖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前 30%, 无不及格课程且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 15
第六条评审程序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 一 ) 学生申请 每年 9 月, 学生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获得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书面推荐后, 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并递交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 二 ) 二级学院评审 二级学院认真核实学生申请材料,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 组织开展本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提出初评建议名单 ( 附件 2), 并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 三 ) 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初评推荐的学生材料, 提出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审定 ( 四 ) 学校审定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集体研究审定建议名单, 并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材料报送学校于每年 11 月将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需有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 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并盖行政章,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 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八条其它事项 ( 一 ) 学生处负责组织省政府奖学金的宣传 评审 报送 表彰等工作 ;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学生发放奖学金 16
( 二 ) 同一学年内,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三 )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不享受当年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 但享有相应奖学金奖项的荣誉称号 ( 四 ) 省政府奖学金颁发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 五 ) 获奖学生如有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 学校在查实后上报省教育厅, 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 收回奖学金 ( 六 )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 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 七 ) 转专业 复学等学生应到现所在学院进行参评 专升本的学生第二学年才能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7
附件 1 ( 学年 )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 院系 : 专业 : 班级 : 基本情况 学习情况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姓名 政治面貌 专业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学制 成绩排名 : /( 名次 / 总人数 ) 出生年月入学时间联系电话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 是 ; 否 必修课门, 其中及格以上门如是, 排名 : / ( 名次 / 总人数 ) 日期奖项名称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 (200 字 ) 申请人签名 ( 手签 ): 年月日 18
推荐理由 (100 字 ) 推荐人 ( 辅导员或班主任 ) 签名 : 年月日 院 ( 系 ) 意见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 ( 院系公章 ) 年月日 学校意见 经评审, 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 无异议, 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 学校公章 ) 年月日 制表 : 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 年版 19
附件 2 学年浙江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 学校名称 : ( 公章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序号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院系专业学号性别民族入学年月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 20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保证公平 公正 公开, 切实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07 90 号 )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浙财教字 2007 176 号 ) 和 浙江省高校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 ( 浙学助 2010 16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当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第二条工作职责学校学生处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审核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评审小组, 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推荐 第三条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档次, 一档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 二档为每生每年 2500 元,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名额分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按照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申请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21
( 五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六条评审程序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 一 ) 学生申请 每年 10 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 二 ) 二级学院评审 二级学院认真核实学生申请材料,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 结合本学院困难生等级认定情况, 组织评审, 提出二级学院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 附件 2), 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 三 ) 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初评推荐的学生材料, 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审定 ( 四 ) 学校审定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集体研究审定建议名单, 并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材料报送学校于每年 11 月将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并盖行政章,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 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八条其它事项 ( 一 ) 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宣传 评审 报送等工作 ;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方案, 分春 22
秋两季给学生发放助学金 ( 二 )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形式关心了解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地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 一经核实, 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 收回国家助学金,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 三 )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 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3
本人情况 家庭经济情况 附件 1 ( 学年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 院系 : 专业 : 班级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学号民族入学时间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户口 A 城镇 B 农村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住址 收入来源家庭人口总数邮政编码 认定情况 A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B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 手签 ): 年月日 院 ( 系 ) 意见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 院系公章 ) 年月日 学校意见 金 经评审, 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 无异议, 现报请批准该同学申报国家助学 ( 学校公章 ) 年月日 制表 : 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 年版 24
附件 2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学院名称 ( 公章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证 院系 专业 学号 性别 民族 入学年月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