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学院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励项目 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 不得损毁学校声誉 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奖励项目第九条学生校内常设奖励项目主要有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类 其中荣誉称号有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两种 第十条学院校内常设奖学金项目主要有 :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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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 院学字 [2012]23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鼓励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文体活动, 规范各级各类奖励项目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具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 奖优促学的原则, 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 第二章奖励管理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负责学院奖励工作, 学院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机构 各系 ( 院 ) 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具体负责本系 ( 院 ) 学生奖励的推荐 初评 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内校级常设奖励项目的设立由学院决定, 具体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系 ( 院 ) 级奖励项目可由系 ( 院 ) 自行管理, 但应在设奖决定后尽快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学院将组织奖励评审委员会对校级以上奖励 校外奖励进行认定 第七条我院学生获得校外奖励后应及时向所在系 ( 院 ) 报告, 由所在系 ( 院 ) 向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汇报, 评审委员会及时受理, 认定奖励级别 凡获院级以上奖励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

2 第八条学院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励项目 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 不得损毁学校声誉 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奖励项目第九条学生校内常设奖励项目主要有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类 其中荣誉称号有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两种 第十条学院校内常设奖学金项目主要有 :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 学院一 二 三等奖学金 德育标兵奖 学习进步奖 文体优胜奖 创新先锋奖 第十一条学院校内常设个人荣誉称号项目主要有 :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团干部 大学生志愿活动先进个人等 第十二条学院校内常设集体荣誉称号 : 文明宿舍 优秀学生社团 先进班集体荣誉 优秀团支部等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减校级常设奖励项目, 所有增减奖励项目必须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四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 ( 一 ) 授予荣誉称号 ; ( 二 ) 通报表扬 ; ( 三 ) 寄发喜报 ; ( 四 ) 颁发奖章 奖状 锦旗或证书 ; ( 五 ) 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 ( 六 ) 其他 第四章评奖程序第十五条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指导各系 ( 院 ) 开展学生奖励评审工作, 并对校级以上校外奖励作出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各系 ( 院 ) 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每年 10 月前收集汇总本系 ( 院 ) 学生上一学年校级以上获奖情况, 做好奖励备案上报学生处, 并作为综合素质测评及评选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的依据 2

3 第十七条各系 ( 院 ) 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基础上, 根据各奖励项目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 形成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并及时上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系 ( 院 ) 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学生公布各奖项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并严格执行 如有系 ( 院 ) 另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学院文件相抵触的, 应以学院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 对各系 ( 院 ) 学生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讨论通过后最终确定学生奖励结果名单, 并发布公示公告 公示期不低于一周,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开展独立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条优秀毕业生奖以及针对毕业生的其他奖励应于每年六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奖 ; 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 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九月起施行 3

4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 ( 院学字 [2007]18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地 科学地评价我院在校学生的综合素质,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规范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根据 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校本科学生和专科 ( 高职 ) 学生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做为学生在校期间各项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测评办法第五条综合测评成绩主要从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考核 每学年初考核一次 ( 大一学生除外 ) 第六条综合测评成绩 = 学业成绩 80%+ 思想行为测评成绩 20% 第七条学业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三章思想行为测评成绩考核办法第八条思想行为测评成绩 = 基本要求分 + 奖励分 + 社会工作分 - 处罚分, 思想行为测评成绩满分 100 分, 其中基本要求分满分为 80 分, 奖励分最高分为 15 分, 社会工作分最高分为 5 分 基本要求分由班级考评成绩 ( 权重为 60%) 班主任考评成绩( 权重为 20%) 辅导员考评成绩 ( 权重为 20%) 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测评标准 1. 基本要求分序号考核内容及要求满分值政治思想方面 1 10 要求 :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 4

5 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 积极参加业余党校学习 理想信念方面 要求 : 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 2 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 弘扬民族精神, 10 维护国家利益,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 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3 学习态度方面要求 :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刻苦求实, 勇于实践 珍惜学习时间, 获得 10 较好学习效果 4 明理诚信方面要求 : 遵守社会公德,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关心集体,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自尊自爱, 遵守承诺, 不作弊, 不剽窃 10 遵纪守法方面要求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5 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自觉抵制黄 10 赌 毒, 敢于向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 6 勤俭节约方面要求 : 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生活俭朴, 不追求奢侈享受, 尊重他人 10 劳动 7 文体活动方面 10 5

6 要求 : 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强健 体魄, 丰富业余生活, 提高自身综合 素质, 保持良好心态, 促进身心健康 发展 志愿服务方面 8 要求 :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乐于奉献, 10 关爱生命, 关注民生 2. 奖励分 ( 此项最高分 15 分 ) 序号 奖励类别 满分值 学术 科技活动等获得国家级 北京市级 高校系统奖项 10 获得学院级 ( 包括各职能部门 ) 奖 项 5 其中 : 一等奖 5 分, 二等奖 3 分, 1 三等奖 2 分, 优秀奖 1 分 在校外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及论文每 篇 6 分, 正式出版物发表文章及论 文每篇 4 分 6 在校内正式出版物发表文章及论文 每篇 3 分 2 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级 北京市级 中央直属 机关或全国总工会系统荣誉称号的 10 个人和集体 ( 每人 ) 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 5 3 文体活动 6

7 获得国家级 北京市级 中央直属 机关或全国总工会系统各项竞技活 动奖项的个人和集体 获得学校级各项竞技活动的个人和 集体 4 其它加分 其中 : 一等奖 5 分, 二等奖 3 分, 三等奖 2 分, 鼓励奖 1 分 文明宿舍 成员每人每次加 2 分 表扬宿舍 成员每人每次加 1 分 4 军训优秀个人加 2 分 2 注 : 在校外发表文章或论文的学生, 作者单位必须明示 中国劳 动关系学院 的方可加分 加分 3. 社会工作加分 ( 此项最高加 5 分 ) 序号 社会工作类别 1 院团委委员, 院学生会主席 副主席 院学生会部长 副部长, 学院社团负责 人 系团总支书记 副书记, 系学生会 主席 副主席, 党支部成员 院学生会干事 班委会成员 团支部委 员 注 : 任职时间在半年以上, 工作称职的加分 兼职工作, 不累计 3. 处罚分 序号处罚类别分值 1 受到行政处分 10 留校察看处分 20 记过处分

8 严重警告 警告处分 10 2 受到院系通报批评 5 3 批评宿舍 成员 3 注 : 此项累计加分 第十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 综合测评成绩 = 学业成绩 80%+{ 基本要求分 60%( 班级考评 )+ 基本要求分 20%( 班主任考评 )+ 基本要求分 20%( 辅导员考评 ) + 奖励分 + 社会工作分 - 处罚分 } 20% 第四章组织领导第十一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 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系 ( 院 )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 ( 院 ) 的综合测评工作, 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完成后, 要将综合测评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并以系 ( 院 ) 为单位报学生处 第五章其它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相关文件与本条例如有不符, 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8

9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 院字 [2007]55 号 ) 为了倡导优良学风, 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文件要求,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二 三 四年级的本 专科 ( 高职 ) 学生 第二条评定时间为每学年初评定一次 第三条评选原则 : 公平 公开 公正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做为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选和奖励办法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和奖励办法 ( 一 ) 评选基本条件 1. 持四项基本原则,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无违纪记录 2. 勤奋刻苦, 好学上进, 学习成绩良好, 各科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每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3. 重视素质培养, 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 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的前 50% ( 二 ) 奖励比例及金额 1.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班级学生总数的 2%, 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2.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班级学生总数的 5%, 奖励金额为 1200 元 3. 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班级学生总数的 10%, 奖励金额为 800 元 9

10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程序第六条参评学生个人必须先向班委会提出参评申请 包括 : 参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自我评定 提交申请 第七条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 班委会对提出参评申请的名单进行综合评定和推荐 ; 以小组为单位对参评同学进行评议, 作好评议记录 ; 提出入选名单上报系 ( 院 )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经系 ( 院 )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 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之后报送学生处 第九条学生处对各系 ( 院 ) 上报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后, 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奖学金获得者填写的 奖学金申请表, 由各系 ( 院 ) 存入学生档案 学生处负责发文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其它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学院将追回所发奖学金 ( 一 ) 材料弄虚作假, 不符合条件的 ( 二 ) 获奖学金后, 请客吃饭或铺张浪费的 ( 三 ) 获奖学金后, 一学期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归学生处解释 10

1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德育标兵奖 学习进步奖 文体优 胜奖 创新先锋奖评选办法 ( 院学字 [2012]23 号 )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鼓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建设良好的学风, 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根据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 德育标兵奖评选条件 : ( 一 )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 ( 二 ) 在校园文明建设 班风学风建设 道德诚信建设 助学助残等活动中, 在预防和抗击疫情 抗洪抢险 地震和其他救援等非常时期, 在维护社会秩序 见义勇为等方面, 表现突出, 事迹感人 二 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 : ( 一 ) 必修 限选课平均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前进至少占班级总人数 25%; ( 二 )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 ( 三 )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性格开朗大方 ; ( 四 ) 身体健康, 体育课成绩达标 ( 五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能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 体育成绩达到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良好以上, 身体健康 三 文体优胜奖评选条件 : ( 一 )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 ( 二 ) 学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 ( 查 ) 各科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上, 综合测评分应在班排列在前 60%; ( 三 ) 在校级以上的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在文体活动中表 11

12 现积极, 在文体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在校级比赛中, 获得个人第一名, 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 ; 2 在省市级比赛中, 获得个人前三名, 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 3 在全国性比赛中, 获得个人名次, 或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 4 在系( 院 ) 以上的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 做出一定贡献, 或组织 策划文体活动, 取得突出成绩 四 创新先锋奖评选条件 : ( 一 )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 ( 二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 3 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 市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 4 在科技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获得科技含量较高发明 ); 5 在校级科技创新比赛获得一等奖或在市级及以上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 6 在全国大学生 挑战杯 大赛中获校级一等以上奖 7 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 五 德育标兵奖 学习进步奖 文体优胜奖 创新先锋奖评选办法 : ( 一 ) 评选每学年初进行一次 毕业班在 5 月份进行评选 ( 二 ) 各系 ( 院 ) 成立由党总支书记 辅导员 班主任和部分师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 负责本系 ( 院 ) 学生的 评优 工作 ( 三 ) 各系 ( 院 ) 应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 遵循 公平 公开 公正 的原则, 依据学生具体事实评选出德育标兵奖 学习进步奖 文体优胜奖 创新先锋奖, 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12

13 ( 四 ) 各系 ( 院 ) 在规定时间内将获奖名单送交学生处审核, 并报院领导批准 ( 五 ) 德育标兵奖 学习进步奖 文体优胜奖 创新先锋奖评选不设比例, 宁缺毋滥, 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 ( 以班为单位 ) 的 5% ( 六 ) 以上奖项获奖学生者均需认真组织获奖事实材料, 报请学院奖励委员会审核, 未能通过审核者不得获奖 ( 七 ) 以上奖项获奖学生由学院颁发奖金 荣誉证书, 并发文予以表彰, 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13

14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 院学字 [2008]32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和财政部 教育部 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 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 院 ) 第三条我院的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 在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14

15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本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学院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系 ( 院 ) 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工作并进行资格审核, 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经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后, 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成表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16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 院学字 [2008]32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和财政部 教育部 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 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 院 ) 第三条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 ( 五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16

17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本科 高职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学院助学办公室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所在系 ( 院 ) 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系 ( 院 ) 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在各系 ( 院 ) 认真评选基础上, 助学办公室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院内公示 ; 公示无异议后, 在规定期限内将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报教育部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整理备案 第十三条各系 ( 院 ) 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7

18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评选办法 ( 院学字 [2010]26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指示的学院办学方针,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由全总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 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全总财务部拨付的资金情况, 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 院 ) 第三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评选领导机构为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0 元 第五条按照全总款项专门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设定为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学习成绩优异( 大一新生查看入学成绩超过本批次录取线排名 ) 或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 5 在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6 重点关注在校生中中小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弟 农民工子弟 工伤致贫家庭子弟 ; 18

19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获得学籍的本科 高职学生 同一学年内,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并得 第八条我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院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九条每年 10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系 ( 院 ) 具体负责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申报工作并进行资格审核, 提出当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由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成表上报教育部 公示中如有被举报属实的, 取消该系 ( 院 ) 当年度评奖资格, 并记入评选负责人个人年终考核记录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院需对中华全国总工会拨付的奖助学金加强管理 每年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给全总, 同时提出下学年度奖学金额度预算申请 第十二条学院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系 ( 院 ) 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确保奖助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9

20 第五章评选监督与罚则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全程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纪检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学院各部门在评选奖学金时, 应确保过程公开 程序公正 结果公平原则, 实现奖项投放适度 对象准确和效果良好 如若发现有故意舞弊行为的, 除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外, 部门负责领导应承担过失或失职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

2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 院学字 [2008]32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和财政部 教育部 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 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金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 院 ), 具体名额 资助标准由系 ( 院 ) 核定 第三条我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元范围内确定, 可以分为 2-3 档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21

22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的本科 高职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学院助学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所在系 ( 院 ) 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学院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在各系 ( 院 ) 认真评选基础上, 助学办公室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 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院内公示 ; 公示无异议后, 在规定期限内将 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报教育部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助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整理备案 第十三条各系 ( 院 ) 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

23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校学字 [2017]15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 加速人才培养,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指示精神,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无担保 ( 信用 ) 贷款, 实行一次申请 一次授信 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即每个学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贷款, 但每学年都需和贷款银行签订续放协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本 专科 ( 高职 ) 学生和研究生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无违法违纪行为, 勤俭约, 不挥霍浪费, 无吸烟 酗酒等不良嗜好 ; 2. 品德优良 学习认真刻苦 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3. 申请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 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 4. 诚实守信, 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 无不良信用行为 ; 5. 符合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3

24 第三章贷款额度 期限及利息第五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 审批和发放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 含第二学士学位 高职学生 )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元 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 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 13 年确定, 最长不超过 20 年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 3 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 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 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 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八条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 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程序第九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 根据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凭本人身份证及贫困证明等材料向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 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所需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由学生处进行审核 第十条审核结束后, 学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助学借款学生名单提交至经办银行, 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学校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 由学生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贷款合同文本等有关手续 24

25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对其收到的借款学生办妥的贷款手 续审查无误后, 将合同书经学生处送达学生 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将相应贷款资金直接划付至学校财务指定账户, 学校财务根据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缴费情况统一进行划扣, 剩余部分返还至借款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中, 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用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四条借款学生中途要求中止贷款, 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 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签订还款协议 不签订还款协议者, 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后续 第十六条在借款期间, 学生出国 ( 境 ) 留学或定居者, 必须在出国 ( 境 ) 前一次还清贷款, 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 凡需转学的学生, 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债务划转后, 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 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 退学 开除以及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 应及时还清贷款, 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 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经办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其清偿贷款 第十八条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 25

26 行申请展期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 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 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 借款学生可以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应恪守信用, 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以及离校后发生地址和单位变动的, 应主动告知学生处和经办银行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 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如果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银行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计收罚息, 并有权在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予以查询 学校也有权告知其毕业后的用人单位并在一定领域和媒体上公布该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院字 [2007]45 号 ) 同时废止 26

27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补给办法 ( 试行 ) ( 校学字 [2017]18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帮扶工作, 解决他们的部分经济困难, 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文件精神, 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类型为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特困生 ) 学校为特困生提供救助补给, 发放特别困难补助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三条特别困难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我校资助专项经费, 由财务处设置专门科目管理 第四条特别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发放第五条特别困难补助的发放不分等级, 每位特困生每月发放补助 100 元, 每学年发放 10 个教学月 第六条网络信息中心每月根据学生处提供的特困生名 27

28 单, 将特别困难补助发放到特困生的校园卡中 第四章相关要求第七条特别困难补助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各院 ( 系 ) 要做好特困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温暖与关怀 第九条特困生必须合理使用特别困难补助, 用以解决学习 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如有弄虚作假 铺张浪费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 学生处有权收回补助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贫困生工作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 28

29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 试行 ) ( 校学字 [2017]17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规范还款救助操作 有效防范风险 实现高效运行, 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根据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 教财 [2015]7 号 ), 参照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 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 以下简称 校园地助学贷款 ) 第三条获得还款救助的学生不能同时享有学费减免或其他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政策 第四条概念界定 1. 还款救助 : 指学校利用有关资金, 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校园地助学贷款本息 2. 借款学生 : 指通过学校和经办银行的审核, 在校期间获得过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3. 申请人 : 指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4. 被救助人 : 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 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29

30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专项经费, 由财务处建立科目单独管理 第六条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封闭运行, 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学校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 1. 死亡 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 2. 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 3.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 4. 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 5. 经济收入特别低, 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八条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 1. 死亡 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 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 丧失劳动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 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 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 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0

31 (2)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 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 患有重大疾病类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当年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 经济收入特别低 (1)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就业地公布的贫困线的, 申请人需持 扶贫手册 等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 (2)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 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就业地公布的贫困线的, 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 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九条原则上, 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 第一 第二类借款学生, 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 第三 第四类借款学生, 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十条第一 第二类借款学生, 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 后三类借款学生, 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31

32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申请办理 1.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 申请人每年 11 月向学生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其中, 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 填写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Ⅰ ( 附件 1); 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 填写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Ⅱ ( 附件 2) 2. 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 因死亡 失踪 丧失劳动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 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 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3. 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 应持身份证 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资格审核 1. 学生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材料不完整的, 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并协助其办理 2. 学生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 通过实地走访 入户调查 电话访问 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 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3. 学生处完成资格审核, 与经办银行进一步核实后, 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 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 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5. 通过最终审核的申请人, 其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 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不发放给被救助人 32

33 第五章其他工作第十三条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虚构救助理由, 伪造相关要件, 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 一经查实, 学校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 ; 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 ; 对于申请金额较大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 经办银行应视情况, 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对于第五类救助, 经办银行应视情况, 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五条还款救助档案单独成盒, 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应包括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书 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第十六条学生处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 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 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 查阅 复印 流转 公示 存档等操作, 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3

34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办法 ( 试行 ) ( 学工 [2017]3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精准判别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的文件精神和要求,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健全工作机制, 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范围为全部在校本科 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是各系 ( 院 ) 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主要手段, 调查结果是开展学生资助 评奖评优 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等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实施第四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一般于每年 3 月由学校统一安排部署 各系 ( 院 ) 是调查实施的主体单位, 应在党总支书记的领导下, 以辅导员及班主任为主要力量, 根据学校统一发布的工作通知开展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 第五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须遵循的原则 : 1. 尊重学生意愿, 保护学生隐私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在了解家庭情况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 积极引导学生坦诚心声, 不对学生强加压力 同时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严守学生秘密, 未经允许不得随便披露学生隐私, 维护师生间的信任 2. 公平 公正 诚信 求实的原则 各系 ( 院 ) 在调查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鼓励学生诚实守信, 努力从不同角度 不同层面了解学生真实的家庭经济情况, 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3.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调查工作 各系 ( 院 ) 在开展家庭经济情况 34

35 调查时应公开发布通知, 鼓励学生主动向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或主要负责的学生干部反馈信息, 调查结果应用在涉及学生利益情况下要及时公示 各系 ( 院 ) 还要关注调查过程中学生的心理变化, 防止学生产生厌倦和反感情绪 第六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步骤 : 1. 收集和查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 附件 2, 以下简称 调查表 ), 根据 调查表 填写内容初步了解学生家庭类型与家庭成员情况, 掌握学生家庭年收入与支出状况及有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的特殊情况 ; 2. 查看学生档案, 进一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及生源地情况, 应重点关注西部地区农村生源学生 少数民族学生和灾区学生, 填写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记录表 ( 附件 3, 以下简称 记录表 ); 3. 组织学生谈话, 核实及修正 调查表 所填内容, 详细了解学生家庭基本生活状况, 询问学生在校生活状态和日常生活花销等情况, 根据谈话结果填写 记录表 ; 4. 针对特殊类型家庭或特殊情况家庭学生进行个别约谈, 了解学生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困难, 初步确定学生符合的资助政策, 填写 记录表 ; 5. 根据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全面了解和综合评估, 各系 ( 院 ) 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为特别困难 困难 一般 较好 很好五种类型, 并组织辅导员 班主任 主要学生干部进行评议, 填写 记录表 第七条各系 ( 院 ) 整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档案, 档案由学生各年度 调查表 记录表 相关证明材料及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汇总表 ( 附件 4) 组成,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档案由各系 ( 院 ) 存档, 其中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汇总表 应另打印一份加盖公章报至学生处 第三章家庭经济调查结果的应用第八条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各系 ( 院 )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档案, 可为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制定个人帮扶计划, 精准分配特殊困难补助 助学金 学费减免等资助金名额, 拟定临时救助方案及 35

36 金额 第九条用于奖励范围圈定 各系 ( 院 )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档案及评估结果, 圈定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全总奖学金的学生范围 第十条用于心理咨询工作 将家庭经济情况档案与心理中心为每位学生检测生成的心理档案相结合, 帮助心理老师了解学生家庭背景, 完成心理辅导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一条用于就业创业指导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特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及就业帮扶计划, 从而帮助学生确定符合自身情况的职业发展方向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最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贫困生认定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36

37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特困生减免学费办法 ( 院字 [2007]7 号 ) 为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根据国家教育部 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费减免对象凡取得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普通本 专科学生, 遵守校纪校规, 学习刻苦, 生活俭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学费减免 : ( 一 ) 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 ( 二 ) 优抚家庭子女和特困单亲家庭子女 ; ( 三 )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遇到意外事故家庭的子女 ; ( 四 ) 少数民族地区特困家庭的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 ( 五 )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立功获奖学生 二. 学费减免等级 额度及比例 ( 一 ) 一等减免所缴学费总额的 100%, 比例控制在本科学生人数的 5 以内 ; ( 二 ) 二等减免所缴学费总额的 50%, 比例控制在本科学生人数的 2% 以内 ; 三. 学费减免评审程序 ( 一 ) 学费减免每学年评审一次, 每年 4 月由特困学生向所在系 ( 院 ) 提出申请, 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 二 ) 辅导员要组织班级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推荐, 各系 ( 院 ) 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 消费情况和学习态度 平时表现, 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金额, 予以公示 5 天 ( 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减免学费名单 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 ); 37

38 ( 三 ) 填写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 一式三份, 并附电子文档 ), 由系 ( 院 ) 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 盖章后, 报学生处 ( 四 ) 学生处对各系 ( 院 ) 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 五 ) 财务处根据学生处审批名单将减免费用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杂费 四. 附则 ( 一 ) 各系 ( 院 ) 要加强对特困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的领导, 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 坚持民主评议和集体研究制度, 切实保证把有限的基金用准 用好 ( 二 ) 对在学费减免中弄虚作假的学生除追回所减免的学费外,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 三 ) 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减免学费过程中, 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 四 )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 在校期间如有吸烟 酗酒等挥霍浪费现象, 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除补缴所减免的学费外, 还将取消在校期间享受减免学费的资格 ( 五 ) 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当年不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 六 )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 七 )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八 )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38

39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 校学字 [2017]16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 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 了解社会, 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 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 帮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根据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教财 [2007]7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 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包括审批工作细则 规划 部署 协调 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资助中心指导学校勤工助学协会参与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勤工助学 名义在 39

40 学校从事活动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中心统一组织管理, 不得私自进行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 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协助资助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资助中心职责为 :1. 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2. 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 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4. 指导勤工助学协会日常工作 5. 统计 整理 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勤工助学协会职责 :1. 协助各院 ( 系 ) 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2.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 并与用工单位配合, 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由学校财务处建立科目单独管理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勤工助学优秀个人奖励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研等 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办公经费另行拨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挪取资助资金 第四章岗位设置 40

41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主要包括助管 助教和助工三类, 临时岗位主要以助工为主 学校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 应及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 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 有害身心健康的 不便学生参与的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本部门的工作量, 本着必要 适当 有益于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岗位的设置须从严掌握, 从严审批 固定岗位需在开学一周内向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 ; 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 ; 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提出设置申请都需填写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设岗部门需根据勤工助学每月工作时间范围设定工作量, 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并由资助中心在勤工助学网上进行公示 未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 由校内用人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设置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 指导和管理, 加强与资助中心的沟通和协调, 及时处理学生的意见和投诉等 第五章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补贴有按小时计算和按月计算两种 方式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 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41

42 第十八条固定岗位每月工作时间最低为 20 小时, 不得超过 40 小时, 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工作全勤并考核及格的发放全勤补贴 400 元 第十九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 每小时劳动报酬为 13 元 临时岗位劳动报酬, 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用人单位需填写 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登记表, 向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都有获得补贴的权利 因个人姓名 银行卡号登记有误造成漏发 错发的学生, 应及时联系资助中心予以及时更正补发 第六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须向本院 ( 系 ) 报名登记, 填写 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 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 包括工作意向 可支配时间 有无特长等基本情况, 由各院 ( 系 ) 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给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初勤工助学协会统计并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收集各院 ( 系 ) 的 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人岗匹配的原则公平 公正地分配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资助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岗前培训, 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 劳动安全 工作纪律的教育后, 安排学生上岗并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 42

43 第二十四条资助中心应定期检查 监督校内外勤工助 学的情况 学生在从事校内外相关勤工助学活动时, 应自觉 服从资助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奖惩考核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 有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评比年度 自强之星 和 勤工之星 等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每学期有 2 门以上 ( 含 ) 科目成绩不及格的, 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的义务 对岗位工作懈怠或数次脱岗者, 以及屡劝不改的学生有权取消其岗位资格, 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纪律者, 取消该生当学期的奖学金 评优等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3

44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特殊情况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 试行 ) ( 校学字 [2017]19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资助工作体系, 科学合理地使用 资助经费, 切实有效地帮助学生解决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保 证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安心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 委有关文件精神, 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 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 一次 性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校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 第二章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范围为 1000 元至 3000 元, 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金额, 同一学年内不可重复申请 第五条申请条件 (1) 在校期间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 (2) 在校期间学生突遇父 ( 和 或 ) 母亡故, 生活费无保障 ; (3) 在校期间学生父 ( 和 或 ) 母身患重特大疾病, 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 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 44

45 (4) 在校期间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 故, 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 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 (5)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三章申请流程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特殊情况临时救助申请表 ( 附件 1), 说明申请理由以及已获各类资助等情况,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将申请材料交给所在院 ( 系 ) 辅导员 第七条由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将申请材料交院 ( 系 ) 总支书记审核 签字盖章, 报至学生处助学办公室 第八条助学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和补助额度, 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及财务主管校领导 第九条学生工作及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核材料, 批准补助方案和补助额度 第十条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一条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 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所在院 ( 系 ) 提出申请 45

46 第十二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 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 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 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 学习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原则上不予补助 : (1) 学生在校或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 (2) 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 (3) 生活铺张浪费, 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 (4) 学习不求上进, 学习态度消极 ; (5)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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