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北航资字 2016 5 号 关于印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法 附件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 年 1 月 22 日 1
附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国家计委令第 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58 号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七部委 2003 30 号令 )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试行 ) ( 工信部规 2012 165 号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74 号 ) 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 修缮等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纳入国家法定招标 2
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 一 ) 不同经费的项目, 但实施地点相同 时间相近 内容相似, 应当合并采购 ; ( 二 ) 同一项目按照各专业肢解发包的视为规避国家法定招标或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 ( 三 ) 同一经费号原则上在同一财政年度只允许进行一次采购 若申请多次采购, 须申报该项目采购计划, 经评审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必须接受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符合国家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通过招标选取工程供应商 第七条采用国家法定招标方式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 ( 一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 ( 含 ) 以上的 ; ( 二 )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 ( 含 ) 以上的 ; 3
( 三 )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 ( 含 ) 以上的 ; ( 四 )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 3 款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 含 ) 以上的 第八条符合国家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 招标人须委托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遴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项目定标后须到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符合学校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 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采用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 ( 一 ) 施工 ( 含暂列专业分包工程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 ( 含 ) 以上的 ; ( 二 )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 含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认价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 ( 含 ) 以上的 ; ( 三 )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 ( 含 ) 以上的 ; ( 四 ) 其他按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进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58 号 ) 第二十五条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财政 4
部令第 74 号 ) 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学校实际情况, 现规定学校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比选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 从参选人中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项目竞争, 通过比较, 选择并最终确定成交人的过程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进行谈判,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依据项目采购计划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 通过采购准备 采购实施, 以非招标方式采购最终确定成交人的过程 采购人是指申请工程采购的校职能部门 院 ( 系 ) 或项目管理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参选人是指响应非招标方式采购 参加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采购必须制定采购计划, 并按以下规定管理 : 5
( 一 ) 已批复采购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人须严格依据批复文件内容执行采购 ; ( 二 ) 未批复采购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须依据批复预算内容合理制定采购计划, 严禁化整为零, 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具体可参照本文第三条执行 ; ( 三 ) 追加的采购预算须经校内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五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成员由资产管理处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 财务处 审计处 监察处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 ( 二 ) 核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 ( 三 ) 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相关制度体系建设, 集中管理纳入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完善学校招标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 ; ( 二 ) 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 核准采购方式, 6
对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完成的项目备案管理 ; ( 三 ) 制定工程项目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流程 招标采购过程文件及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 ( 四 ) 对工程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 ( 五 ) 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入围遴选, 负责管理及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 ( 六 ) 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参选人 评标或评审委员会等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 ; ( 七 ) 管理 优化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工作 第十七条监察处负责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监督检查有关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法律 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及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 ( 二 ) 依法对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及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 评标或评审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采购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 并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 ( 三 ) 依法受理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 举报, 按照学校信访举报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7
第四章比选第十八条符合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采购 第十九条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 ( 一 ) 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 ; ( 二 ) 应当进行比选的项目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 ( 三 ) 工程项目已具备以比选方式采购所需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按照学校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 采购组织形式应当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组织采购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须遵循 双向选择 的原则 : 项目立项后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向已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项目邀请, 依据响应情况, 采购人进行确认,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并按采购代理机构入围时承诺的收费标准计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采购代理服务费应当按照其代理项目的成交价格为基数计取 ; 工程造价咨询费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控制价为基数计取 第二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采购人委托的一 8
个工作日内, 依据示范文本填报采购公告, 采购人确认后, 须报送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 比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历日 第二十四条学校规定的比选项目, 一般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采购, 若采购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须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核准 ( 一 )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资格审查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人少于三家的, 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 二 )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在其开标后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参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须依据行业及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应当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采购人确认后, 须报送至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核准备案, 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向参选人发售, 招标文件发售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 商标 名称 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参选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比选项目的技术标准时, 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 的字样 9
第二十七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参选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参选人 : ( 一 )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成交条件 ; ( 二 ) 对不同的参选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 ( 三 ) 限定或者指定非项目必须的 特定的专利 商标 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四 )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非法限定参选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五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参选人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比选应编制工程量清单, 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 60 万元人民币 ( 含 ) 的, 必须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编制控制价 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6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 ) 的, 可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编制控制价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比选文件的参选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比选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规定的比选项目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参选人编制参选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自比选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选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 一般不少于五日历日且不超过十日历日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 10
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三日历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根据比选项目的具体情况, 采购人可以组织参选人进行现场踏勘或者召开答疑会, 但不得分别组织不同的参选人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会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比选, 确需终止比选的, 须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经审核确认后, 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比选文件的潜在参选人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参选文件, 评审地点应为比选文件中明确的地点, 比选的项目开标地点优先选择校内会议室 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少于三个的, 应重新组织比选 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 ( 一 )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 经济 法律 ( 如需要 ) 等专家组成, 学校比选的项目, 依据项目规模, 成员人数为 3 人 ( 含 ) 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 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应为项目经费负责人或具备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 ( 二 ) 比选的项目, 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 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 24 小时内随机抽取, 专家名单须严格保密, 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评审专家, 通知内容仅限于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11
( 一 ) 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 ( 二 ) 对参选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要求参选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参选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 1. 参选文件未经参选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 2. 参选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 ; 3. 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4. 同一参选人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 或者同一参选文件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又未说明以哪个为准的, 但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备选参选方案的除外 ; 5. 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比选控制价的 ; 6. 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7. 参选人有串通 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评审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单项合同金额在 6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 ) 及以下的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第三十七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 按照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对参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的方法 ; 其中商务标中参 12
选报价的评分权重一般不得低于 60%, 商务标其他评审项目要有统一明确 可量化的评价标准, 否则不得作为评分项 第三十八条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参选文件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推荐价格合理且最低的参选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项目,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九条评审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符合性审查 按比选文件的规定, 对参选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对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 ( 二 ) 资格性审查 按比选文件的规定, 对参选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 ( 三 ) 澄清有关问题 对参选文件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要求参选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纠正 ; ( 四 ) 比较和评价 按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参选文件, 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 ( 五 ) 评审结束, 评审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按照评审结果推荐 1-3 名成交候选人, 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条在成交结果确定之前,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 13
第四十一条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放弃成交的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成交条件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成交人, 也可以重新比选 采购人如要求重新比选的须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第四十二条对于排名前三名的成交候选人由于自身原因 ( 不可抗力除外 ) 放弃成交的, 此种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备案后,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该参选人自放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进行的任何工程项目的采购 第四十三条成交人确定后,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学校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时间不少于三日历日 公示结束后, 如无异议, 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 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项目的, 应当承担法律或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历日内, 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比选结束后, 采购人须按照国家和学校 14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妥善保管比选 评审相关过程资料, 并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 第四十六条比选项目设有参选保证金的, 比选文件中应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进行约定, 在合同签订五日历日内将参选保证金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退还成交人和未成交的参选人 第五章其他采购方式第四十七条采用学校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范围 : ( 一 ) 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 ) 采用比选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 ( 三 )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不宜比选的 ; ( 四 ) 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已完成相应供应商入围, 且未达到招标法定限额的服务类项目, 可在入围的供应商目录内采用竞争性谈判选择成交供应商 ; ( 五 ) 结合学校实际, 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未达到法定招标限额和范围的设计服务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 须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 方可实施 具体采购细则可参照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15
办法 ( 财政部令第 74 号 ) 中有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原成交人仍具有承包能力, 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预算金额须在原成交金额 10% 以内, 且不超过招标法定限额 第五十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 须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 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 方可实施 具体采购细则可参照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74 号 ) 中有关单一来源采购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急抢险类工程建设项目应由责任部门先行组织实施抢险, 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消除安全隐患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先报送至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批准后, 以从速原则进行采购 第五十三条不在国家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内 也未纳入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 第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 由职能部门 院 ( 系 ) 或者项目管理单位依据优质低价原则进行比价采购, 原则上应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 第六章质疑投诉 16
第五十四条参选人对非招标方式采购过程有疑问的, 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的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参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投诉, 学校监察处督促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投诉及时进行核实 答复和处理 第七章违纪违规责任第五十六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认定, 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 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采购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项目 : ( 一 ) 必须以比选方式采购的项目, 拟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申报过程中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 ( 二 ) 将必须以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 ( 三 ) 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发出 澄清 修改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参选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 四 )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参选人, 对潜在参选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或者学校规定的非招 17
标方式采购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参选人的其他内容的 ; ( 五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选的 ; ( 六 ) 接受应当拒收的参选文件的 ; ( 七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成交通知书的 ; ( 八 ) 不按照规定确定成交人的 ; ( 九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的 ; ( 十 ) 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人签订合同的 ; ( 十一 ) 在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过程中与参选人进行协商谈判, 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和参选人的参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或者与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五十七条参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认定, 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项目 :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 ( 二 ) 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成交的 ; ( 三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成交人的 ; ( 四 ) 参选人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串通的 ; ( 五 ) 向采购人 评审专家行贿的 ;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8
第五十八条成交人有下情形之一的, 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任何项目 : ( 一 )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 二 ) 未经采购人同意,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 ( 三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其继续担任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一 ) 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 二 ) 已知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参选人的 ; ( 三 ) 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 ( 四 ) 收受参选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泄露有关参选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六 ) 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 ( 七 )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审报告, 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 ( 八 ) 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上述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 成交结果无效 第八章附则 19
第六十条学校投资开办的独立法人机构利用自有 ( 自筹 ) 资金投资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 试行 ) ( 北航资字 2013 10 号 ) 同时废止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