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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致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 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下简称 永安药业 ) 董事会的委托, 委派本律师就永安药业拟定的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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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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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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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具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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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原为 : 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 含 13 元 / 股 )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 含 元 / 股 ), 具体内

近年来, 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和对外合作等方式, 大力发展乘用车自动变速器 ( 含混合动力 ) 业务, 产品覆盖 CVT AT PHEV 等系列 通过大力提升技术研发能力 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 不断强化品牌建设和客户市场开拓, 持续完善产业和产品布局, 有助于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推动公司业务规模

(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 / 股 在本次回购完成前, 如公司实施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 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 : 按回购金额上限 5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每股 7.67 元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0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

一 回购股份预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公司预计未来一年有较好的现金流入, 在保障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充沛现金流的前提下, 考虑到公司目前股价已经背离公司的真正价值, 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

(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四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和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东盛 编号:临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信心, 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 公司决定择机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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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一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1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目前公司二级市场价格已严重低估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因素, 本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 用于减少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基于对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武永强先生提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

币 5.8 元 / 股 ( 含 ) 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金额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8 元 / 股 ( 含 )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简称 公司 本公司 或 易尚展示 ) 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的价格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 5,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资者利益,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状况后,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投资者建议和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拟定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

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拟定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该预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2018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基于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

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 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公司 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本次回购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 一 ) 本次回购已经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董事会七

竞争力,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 5 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 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具

1 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增强投资者信心, 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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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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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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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3 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存在未能及时到位, 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 4 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 5 本次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及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等相关规定,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四 )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若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施刚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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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2 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 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7 元 / 股 ( 含 7 元 / 股 ) 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 (2013 年修订 ) 的相关规定,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嘉化能源 ) 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的经营 财务状况,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已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 含 10,000 万元 ), 且不低于人民币 5,0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长信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的程序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长信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

( 一 )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 公司经营情况 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情况,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后的股份将依

远兴能源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利亚德 公告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计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 30% 以上情况自公

一 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 回购股份

远兴能源

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 五 ) 拟回购股份的总金额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 含 5 亿元 ) 2 回购股份的数量 :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 亿元 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 / 股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 预计最大回购股

二 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金额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1.00 亿元, 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 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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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 :(8610)88378703/88388549 传真 :(8610)8837874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致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阳光城 或 公司 ) 签署的 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阳光城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回购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回购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出具本 对本所出具的本,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3 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 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 ; 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 真实 有效, 且无隐瞒 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同意将本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6 本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回购进行核查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回购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 一 ) 董事会的批准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阳光城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和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对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价格区间和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等涉及本次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二 ) 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8 年 11 月 12 日, 阳光城召开 2018 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 2

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同意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价格区间和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等涉及本次回购的事项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 公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和 回购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 一 )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42 元 / 股 ( 含 ), 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0.6%(2,430.04 万股 ) 且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1.2%(4,860.09 万股 ) 按回购数量及价格上限测算, 公司预计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为 4.09 亿元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 二 ) 本次回购符合 回购办法 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1996 年 12 月 18 日, 根据福建省体改委函 (1996)13 号和福建省证券委闽证委 (1996)18 号文,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1996)375 号文批准, 公司前身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9 年 6 月 1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 阳光城, 股票代码不变, 为 000671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根据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公司所在地工商 税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网站的查询检索, 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 税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3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根据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以及公司的说明,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总资产为 2,446.72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09.93 亿元 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 4.09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 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0.17%, 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95%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 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认为在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1.2%(4,860.09 万股 ) 的范围内实施股份回购,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回购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根据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0.6%(2,430.04 万股 ) 且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1.2%(4,860.09 万股 ), 按最高值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 4,860.09 万股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数量为准 根据公司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 回购过程中公司将以维持上市条件的要求进行回购, 本次回购完成后, 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亦不会对公司的上市地位构成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符合 回 4

购办法 第八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回 购办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披露了如下信息 : 1 2018 年 10 月 27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 已取消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补充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 更新 ) 2 2018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大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3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和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18 年 11 月 27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补充规定 业务指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 5

购报告书 以及公司的说明, 公司计划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9 亿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就本次回购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回购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拟使用自有资金完成本次股份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正本一式三份 ( 以下无正文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之签章页 )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经办律师 ( 签字 ): 负责人 : 何智娟 : 蓝晓东 : 2018 年 11 月 27 日 王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