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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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修正條文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行政會議提案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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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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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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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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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私立華梵人文科技學院職員服務規則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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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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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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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A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PowerPoint 簡報

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合聘、改聘案:

差勤 - 依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NAME OF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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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業銀行團體協約修訂草案

僑光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時間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二 )13:30 主席 : 楊校長敏華出席委員 : 林副校長群博 鄢主任秘書武誠 翁學務長志宗 歐總務長昱廷 高研發長國平 莊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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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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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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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伍 提案討論第一案提案單位 : 性平會案由 : 修正 輔仁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作業要點, 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 106 年 6 月 9 日 105 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決議修訂通過 二 為管控性平案件行為人是否依照性平會裁定, 確實完成性平教育或諮商輔導, 建請增列

國立清華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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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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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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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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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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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 主旨 : 請假休假以簽呈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休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辦理 ( 見附件 ), 有關請假及休假各項程序請依本辦法第五條辦理 二 遇辦理各項請假作業, 擬提出 簽呈 申請時, 簽呈應載明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以利各單位核判作業 : ( 一 ) 應敘明請假人員姓名 ( 二 ) 請假事由及對應請假假別 ( 三 ) 請假實際起迄日期 ( 包含例假日 ) 及天數 ( 四 ) 公假 公差假或事假, 其經費來源皆應詳列 ( 如自費或公費 ), 若為公費應列出單位預算項目或計畫編號及計畫名稱 ( 五 ) 請假期間之職務代理, 應分列教學 行政及導師職務代理人, 並確認請假期間所遺課程安排狀況 三 非兼職行政職務教師, 請依本通知第二點各項內容辦理, 完成簽呈電子檔或紙本, 繳交給各教學單位助理, 作為本次簽呈之附件 再由系助理依簽呈所載內容, 協助辦理後續電子簽核流程 四 未依本公告事項辦理時, 除退回補正外, 並作為請假休假准駁之依據 若查各單位承辦人員未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將依本校 職員工考核辦法 及 職員工業務逾期 / 疏失提案表 辦理 五 教職員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不銷假上班者, 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第十一條 : 教職員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不銷假上班者, 以曠職論, 除按日扣除薪資外, 並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或職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議處之 全學年曠職達七日以上者, 得予解聘之 但因特殊情形經查明屬實經校長核定者, 得准予補請假 人事室敬啟 106 年 8 月 9 日 1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事假 : 因事須親自處理, 每年合計准給十四日 如有加班抵 休或休假者應先休完後方可請事假 二 家庭照顧假 : 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 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三 病假 : 每年合計准給三十日 ( 一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 超過三天以上 ( 含 ), 必須檢附醫生証明 ) 超過病假天 數者, 以事假 休假抵銷 ( 二 ) 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 治癒者, 應檢具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 並經專簽奉校 長核准始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申請延長病假之 首日起算, 以連續計假方式 ( 含例假日 ), 終生累計一年 (365 日 ) 為限 ( 三 ) 延長病假期滿而仍不能返校復職者, 得以學期為單位依照 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延長病假及留職停薪期 間不得從事有薪專職或兼職工作或移民出國, 否則以自動 辭職論 ( 四 ) 申請延長病假者當學年度不予晉級, 且當年度僅依實際在 校服務月份之比例計算年終獎金 ( 即當年度年終獎金之 計算需扣除延長病假期間 ) 四 生理假 : 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 數併入病假計算 11000-041 五 婚假 : 因本人結婚,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情況可提請校長 2

核准延長外, 應以結婚前後一個月內請畢為原則 六 產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分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即將分娩前, 已請畢產前假, 且經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 確有需要請假者, 得於分娩前以簽呈提報申請產假 七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八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家屬卒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亡故 : 給喪假十五日 ( 二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亡故 : 給喪假十日 ( 三 ) 因子女亡故 : 給喪假十日 ( 四 ) 因本人及配偶之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亡故 : 給喪假五日 ( 五 ) 因兄弟姐妹亡故 : 給喪假五日 另喪假包括奔喪及歸葬, 可分次申請, 按日計假, 但應於家屬卒日起百日之內請畢 九 捐贈假 :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十 公差假 : 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差假, 其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 因公務上之必要, 經核准奉派出差者 ( 二 ) 經核准代表學校參加無經費補助之各類活動者 ( 三 ) 經核准參加研習 研討會 ( 四 ) 校外學生實習訪視 ( 五 ) 專案計畫參與該計畫相關活動者 ( 但蒐集資料需利用課餘時間亦皆需申請假單 ; 另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 須簽請校長核定 ) 3

( 六 ) 教官及校安人員若因緊急事故需至校外協助處理, 視同公差假, 得免系統申請程序 但教學單位應視當年度單位差旅費預算支用情形申請之 ; 若該項預算支用完畢時, 僅得給予公假 十一 公假 : 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 二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 三 )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 ( 四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 五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 六 )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 七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 八 )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 九 )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者, 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限二年 ( 含例假日 )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得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本條各款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除延長病假 公差假 公假及捐贈假之外, 其餘均扣除例假日 公差假 公假及捐贈假不分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皆須上網完成請假程序 護理系臨床實習指導教師差勤規定依本校 護理系臨床實習指導教師差假管理施行細則 辦理, 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三條職員工加班之規定依本校 職員工加班申請辦法 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4

第四條休假年資以學年度 ( 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作為計算基準日 依據服務年資得休假天數如下 : ( 一 ) 連續服務滿一學年起者, 得休假七天 ( 二 ) 連續服務滿三學年起者, 得休假十四天 ( 三 ) 連續服務滿五學年起者, 每一學年增加一天, 以三十天為限 ( 四 ) 初任本校服務於年資計算期間未滿一年時, 第六個月起給予休假一天, 爾後每滿二個月再給予休假一天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職員離職後再聘任者, 休假天數重新起算 約聘人員轉為正式職員時, 休假年資得自約聘時之到校日起算 留職停薪之職員, 其停薪期間之休假年資不予計算 休假年資依到職月份採計, 計算期間以學年度每年 8 月至隔年 7 月為基準 教職員工請假 休假應由本人上網填具差假管理系統中之電子 請假申請單, 並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應於請假前經各層級主管核准後始得生效 職員工加班前, 應填具差假管理系統中之電子 加班申請單 第五條教職員工請假及休假程序如下 : 一 三日 ( 含 ) 內, 如為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如為行政單位時,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二 三日以上至七日 ( 含 ) 內,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三 七日 ( 含 ) 以上或公務出國, 應於請假十日前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四 出國參加研習 ( 討 ) 會, 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如下 : ( 一 ) 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 ( 二 ) 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或休假須同時知會所屬院 系 ( 所 ) 主管 當 5

2 位主管有不同見解時, 則以行政主管為主 教職員工請 休假皆需於事前提出請假程序, 始得生效 惟病假 產假 陪產假 喪假 家庭照顧假及公傷假可於銷假上班後首日起算 7 日內完成申請程序 第六條每一年度請假或休假時日之計算, 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請假不滿一日者, 以小時計, 積滿八小時按一日計算之 休假每次以小時為單位 第八條休假以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為原則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專兼任一級主管之職員, 其休假應在寒暑假為之, 並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休假日數不受兼任行政職務年資之限制, 但不得影響行政業務之推動 教職員工休假期間, 如有緊急之業務需要,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第九條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 為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 以寒暑假期間或學校統一放假日辦理為原則, 惟職員工亦可依個人休假期間辦理之, 並應依本校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辦理, 另利用婚假或因發生特殊事故經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十條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 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 職員工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所遺職務, 應自行覓妥代理人, 並報經單位主管同意, 但二級以上主管之代理, 應經校長核准 代理人代理期間特支費之計算依據 弘光科技大學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 辦理之 第十一條教職員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不銷假上班者, 以曠職論, 除按日扣除薪資外, 並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或職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議處之 全學年曠職達七日以上者, 得予解聘之 但因特殊情形經查明屬實經校長核定者, 得准予補請假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6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9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5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4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3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7

假別日數證明文件 事假 家庭照顧假 14 日 ( 含家庭照顧假 )/ 學年 教職員工請假規範一覽表 3 日 ( 含 ) 以上 : 相關證明文件 7 日 / 學年 事後 7 日 內請畢 病假 30 日 / 學年 3 日 ( 含 ) 以上 : 診斷 證明 申請期核決權限限事前申請 3 日 ( 含 ) 內 :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 事後 7 日內請畢 生理假 3 日 / 學年 事後 7 日 內請畢 公傷假日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診斷證明 事後 7 日 內請畢 婚假 14 日工作日 結婚登記 證明或喜 帖 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3 日以上至 7 日 ( 含 ) 內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3 日 ( 含 ) 內 :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3 日以上至 7 日 ( 含 ) 內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7 日以上,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核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3 日 ( 含 ) 內 :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教學單位 :3 日 ( 含 ) 內, 二級以上主管代判 行政單位 :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3 日以上至 7 日 ( 含 ) 內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7 日以上,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核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事前申請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102 年 6 月 25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備註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限女性同仁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者, 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限二年 ( 含例假日 )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得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 公傷假係屬公假 ) 除因特殊情況可提請校長核准延長外, 應以結婚前後一個月內請畢為原則 產前假 8 日工作日 產假 1. 正常分娩 42 日 2.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 14 日 3. 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 21 日 4.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 42 日 診斷證明書或媽媽手冊封面醫生證明或寶寶出生證明 事前申請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事後 7 日內請畢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8

假別日數證明文件 陪產假 5 日 喪假 1. 因父母 配偶亡故 : 給喪假 15 日 2.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亡故 : 給喪假 10 日 3. 因子女亡故 : 給喪假 10 日 4. 因本人及配偶之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 : 給喪假 5 日 5. 因兄弟姐妹亡故 : 給喪假 5 日 三日 ( 含 ) 內 公假 公差假 七日 ( 含 ) 以上或公務出國 三日以上至七日 ( 含 ) 內 七日 ( 含 ) 以上或公務出國 寶寶出生證明 訃文影本 核准公文及議程表 核准簽呈及議程表 申請期限事後 7 日內請畢 事後 7 日內請畢 核決權限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事前申請 3 日 ( 含 ) 內 :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3 日以上至 7 日 ( 含 ) 內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請假十日前 ( 含例假日 ) 申請 應於請假十日前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核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出國參加研習 ( 討 ) 會, 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如下 : ( 一 ) 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 ( 二 ) 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備註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自家屬卒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差假 公假及捐贈假不分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皆須上網完成請假程序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