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 主旨 : 請假休假以簽呈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休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辦理 ( 見附件 ), 有關請假及休假各項程序請依本辦法第五條辦理 二 遇辦理各項請假作業, 擬提出 簽呈 申請時, 簽呈應載明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以利各單位核判作業 : ( 一 ) 應敘明請假人員姓名 ( 二 ) 請假事由及對應請假假別 ( 三 ) 請假實際起迄日期 ( 包含例假日 ) 及天數 ( 四 ) 公假 公差假或事假, 其經費來源皆應詳列 ( 如自費或公費 ), 若為公費應列出單位預算項目或計畫編號及計畫名稱 ( 五 ) 請假期間之職務代理, 應分列教學 行政及導師職務代理人, 並確認請假期間所遺課程安排狀況 三 非兼職行政職務教師, 請依本通知第二點各項內容辦理, 完成簽呈電子檔或紙本, 繳交給各教學單位助理, 作為本次簽呈之附件 再由系助理依簽呈所載內容, 協助辦理後續電子簽核流程 四 未依本公告事項辦理時, 除退回補正外, 並作為請假休假准駁之依據 若查各單位承辦人員未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將依本校 職員工考核辦法 及 職員工業務逾期 / 疏失提案表 辦理 五 教職員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不銷假上班者, 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第十一條 : 教職員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不銷假上班者, 以曠職論, 除按日扣除薪資外, 並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或職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議處之 全學年曠職達七日以上者, 得予解聘之 但因特殊情形經查明屬實經校長核定者, 得准予補請假 人事室敬啟 106 年 8 月 9 日 1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事假 : 因事須親自處理, 每年合計准給十四日 如有加班抵 休或休假者應先休完後方可請事假 二 家庭照顧假 : 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 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三 病假 : 每年合計准給三十日 ( 一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 超過三天以上 ( 含 ), 必須檢附醫生証明 ) 超過病假天 數者, 以事假 休假抵銷 ( 二 ) 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 治癒者, 應檢具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 並經專簽奉校 長核准始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申請延長病假之 首日起算, 以連續計假方式 ( 含例假日 ), 終生累計一年 (365 日 ) 為限 ( 三 ) 延長病假期滿而仍不能返校復職者, 得以學期為單位依照 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延長病假及留職停薪期 間不得從事有薪專職或兼職工作或移民出國, 否則以自動 辭職論 ( 四 ) 申請延長病假者當學年度不予晉級, 且當年度僅依實際在 校服務月份之比例計算年終獎金 ( 即當年度年終獎金之 計算需扣除延長病假期間 ) 四 生理假 : 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 數併入病假計算 11000-041 五 婚假 : 因本人結婚,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情況可提請校長 2
核准延長外, 應以結婚前後一個月內請畢為原則 六 產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分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即將分娩前, 已請畢產前假, 且經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 確有需要請假者, 得於分娩前以簽呈提報申請產假 七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八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家屬卒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亡故 : 給喪假十五日 ( 二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亡故 : 給喪假十日 ( 三 ) 因子女亡故 : 給喪假十日 ( 四 ) 因本人及配偶之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亡故 : 給喪假五日 ( 五 ) 因兄弟姐妹亡故 : 給喪假五日 另喪假包括奔喪及歸葬, 可分次申請, 按日計假, 但應於家屬卒日起百日之內請畢 九 捐贈假 :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十 公差假 : 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差假, 其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 因公務上之必要, 經核准奉派出差者 ( 二 ) 經核准代表學校參加無經費補助之各類活動者 ( 三 ) 經核准參加研習 研討會 ( 四 ) 校外學生實習訪視 ( 五 ) 專案計畫參與該計畫相關活動者 ( 但蒐集資料需利用課餘時間亦皆需申請假單 ; 另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 須簽請校長核定 ) 3
( 六 ) 教官及校安人員若因緊急事故需至校外協助處理, 視同公差假, 得免系統申請程序 但教學單位應視當年度單位差旅費預算支用情形申請之 ; 若該項預算支用完畢時, 僅得給予公假 十一 公假 : 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 二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 三 )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 ( 四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 五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 六 )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 七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 八 )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 九 )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者, 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限二年 ( 含例假日 )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得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本條各款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除延長病假 公差假 公假及捐贈假之外, 其餘均扣除例假日 公差假 公假及捐贈假不分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皆須上網完成請假程序 護理系臨床實習指導教師差勤規定依本校 護理系臨床實習指導教師差假管理施行細則 辦理, 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三條職員工加班之規定依本校 職員工加班申請辦法 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4
第四條休假年資以學年度 ( 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作為計算基準日 依據服務年資得休假天數如下 : ( 一 ) 連續服務滿一學年起者, 得休假七天 ( 二 ) 連續服務滿三學年起者, 得休假十四天 ( 三 ) 連續服務滿五學年起者, 每一學年增加一天, 以三十天為限 ( 四 ) 初任本校服務於年資計算期間未滿一年時, 第六個月起給予休假一天, 爾後每滿二個月再給予休假一天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職員離職後再聘任者, 休假天數重新起算 約聘人員轉為正式職員時, 休假年資得自約聘時之到校日起算 留職停薪之職員, 其停薪期間之休假年資不予計算 休假年資依到職月份採計, 計算期間以學年度每年 8 月至隔年 7 月為基準 教職員工請假 休假應由本人上網填具差假管理系統中之電子 請假申請單, 並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應於請假前經各層級主管核准後始得生效 職員工加班前, 應填具差假管理系統中之電子 加班申請單 第五條教職員工請假及休假程序如下 : 一 三日 ( 含 ) 內, 如為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如為行政單位時,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二 三日以上至七日 ( 含 ) 內,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三 七日 ( 含 ) 以上或公務出國, 應於請假十日前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四 出國參加研習 ( 討 ) 會, 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如下 : ( 一 ) 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 ( 二 ) 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或休假須同時知會所屬院 系 ( 所 ) 主管 當 5
2 位主管有不同見解時, 則以行政主管為主 教職員工請 休假皆需於事前提出請假程序, 始得生效 惟病假 產假 陪產假 喪假 家庭照顧假及公傷假可於銷假上班後首日起算 7 日內完成申請程序 第六條每一年度請假或休假時日之計算, 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請假不滿一日者, 以小時計, 積滿八小時按一日計算之 休假每次以小時為單位 第八條休假以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為原則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專兼任一級主管之職員, 其休假應在寒暑假為之, 並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休假日數不受兼任行政職務年資之限制, 但不得影響行政業務之推動 教職員工休假期間, 如有緊急之業務需要,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第九條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 為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 以寒暑假期間或學校統一放假日辦理為原則, 惟職員工亦可依個人休假期間辦理之, 並應依本校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辦理, 另利用婚假或因發生特殊事故經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十條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 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 職員工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所遺職務, 應自行覓妥代理人, 並報經單位主管同意, 但二級以上主管之代理, 應經校長核准 代理人代理期間特支費之計算依據 弘光科技大學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 辦理之 第十一條教職員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不銷假上班者, 以曠職論, 除按日扣除薪資外, 並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或職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議處之 全學年曠職達七日以上者, 得予解聘之 但因特殊情形經查明屬實經校長核定者, 得准予補請假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6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9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5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4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3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7
假別日數證明文件 事假 家庭照顧假 14 日 ( 含家庭照顧假 )/ 學年 教職員工請假規範一覽表 3 日 ( 含 ) 以上 : 相關證明文件 7 日 / 學年 事後 7 日 內請畢 病假 30 日 / 學年 3 日 ( 含 ) 以上 : 診斷 證明 申請期核決權限限事前申請 3 日 ( 含 ) 內 :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 事後 7 日內請畢 生理假 3 日 / 學年 事後 7 日 內請畢 公傷假日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診斷證明 事後 7 日 內請畢 婚假 14 日工作日 結婚登記 證明或喜 帖 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3 日以上至 7 日 ( 含 ) 內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3 日 ( 含 ) 內 :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3 日以上至 7 日 ( 含 ) 內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7 日以上,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核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3 日 ( 含 ) 內 :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教學單位 :3 日 ( 含 ) 內, 二級以上主管代判 行政單位 :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3 日以上至 7 日 ( 含 ) 內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7 日以上,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核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事前申請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102 年 6 月 25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備註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限女性同仁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者, 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限二年 ( 含例假日 )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得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 公傷假係屬公假 ) 除因特殊情況可提請校長核准延長外, 應以結婚前後一個月內請畢為原則 產前假 8 日工作日 產假 1. 正常分娩 42 日 2.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 14 日 3. 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 21 日 4.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 42 日 診斷證明書或媽媽手冊封面醫生證明或寶寶出生證明 事前申請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事後 7 日內請畢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8
假別日數證明文件 陪產假 5 日 喪假 1. 因父母 配偶亡故 : 給喪假 15 日 2.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亡故 : 給喪假 10 日 3. 因子女亡故 : 給喪假 10 日 4. 因本人及配偶之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 : 給喪假 5 日 5. 因兄弟姐妹亡故 : 給喪假 5 日 三日 ( 含 ) 內 公假 公差假 七日 ( 含 ) 以上或公務出國 三日以上至七日 ( 含 ) 內 七日 ( 含 ) 以上或公務出國 寶寶出生證明 訃文影本 核准公文及議程表 核准簽呈及議程表 申請期限事後 7 日內請畢 事後 7 日內請畢 核決權限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事前申請 3 日 ( 含 ) 內 :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二級主管代判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一級主管代判 各一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3 日以上至 7 日 ( 含 ) 內 : 行政單位需逐級經行政副校長核定, 教學單位需逐級經學術副校長核定之 請假十日前 ( 含例假日 ) 申請 應於請假十日前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核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出國參加研習 ( 討 ) 會, 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如下 : ( 一 ) 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 ( 二 ) 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備註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自家屬卒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差假 公假及捐贈假不分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皆須上網完成請假程序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