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TEL):( 0791) , , 传真 (FAX):( 079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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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年 8 月 1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日为 2014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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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6 二 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6 三 关于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 7 四 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8 五 结论意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

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相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2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

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 即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31,000,000 股 ) 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2.5 元 ( 含税 ) 同时,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

年 7 月 7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 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特别

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等相关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华懋科技公告编号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次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蓝盾股份 公告编号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 45 名激励对象首期 800 万股限制性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1 月 21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年 2 月 13 日, 公司完成了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 11 月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

3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9 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 27 万股 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摘要 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9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

Administrator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和顺电气编号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 1 本期

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年 4 月 17 日,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年 7 月 8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6 年 7 月 7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一 ) 授予条件根据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九节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限制的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拓邦股份 公告编号:

第二十六号 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494 万股, 其中预留部分为 48 万股, 股票来源为锦富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公司首期向 123 名激励对象以 6.03 元 / 股的价格授予 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下 : 1. 授予股票的种类 : 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 2. 标的股票来源 :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3. 授予日 :2015 年 11 月 4 日 ; 4. 上市日 :2015 年 11 月 25 日 ; 5. 授予价格 : 每股 5.67 元 / 股 ; 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

年 7 月 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 万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Administrator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临时 ),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

<4D F736F F D20B4BAC7EFBABDBFD5A3BAB9D8D3DAB9ABCBBEB5DAD2BBC6DACFDED6C6D0D4B9C9C6B1BCA4C0F8BCC6BBAEB5DAD2BBB4CEBDE2B3FDCFDECADBCFE0B9D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CAE95F4A >

年 9 月 20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上市流通手续, 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简述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文件 ( 以下统称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 以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对东软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 东软集团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

( 二 )2017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邮政编码 : /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 P.R.China 电话 /Tel:(8675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年 5 月 20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年 5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and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ake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make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its accuracy or completeness and expressly disclaim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f

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及 关于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 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 授予价格为 5.65 元 / 股 独立董事对公

董事会决议

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 公示了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任子行公告编码 :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 [2019] 第 003 号 致 :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劲拓股份 或 公司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长亮科技 ) 的委托, 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一 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 一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二 )2018 年 1

情况进行了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年 9 月 6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

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 授予价格 : (1) 首次授予价格为 6.50 元 / 股 (2017 年度分红派息后调整为 6.47 元 / 股 ); (2)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 4.87 元 / 股 5 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满足解锁条件的, 激励 对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先进数通公告编号 :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 已得到海王生物的保证 : 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兔宝宝 公告编号:2015-

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10 月 1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10 月 16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占公告日占本次授制性股票公司股本予总量的数量 ( 万总额的比比例股 ) 例 2 郑洪伟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 % 3 章军荣 财务总监 %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3 人 % 0.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爱尔眼科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 :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1) 在授予日后 12 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 (2)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 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24 个月后 36 个月后分三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的议案 年 4 月 24 日,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于 < 东方日升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东方日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或 本计划 )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4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2015 年 5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向 158 名激励对象按 3.32 元 / 股的价格首次授予共计 80,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年 11 月 1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

Transcription: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六月 中国江西南昌福州路 28 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邮编 :330006 1

电话 (TEL):( 0791)86891286,86891351,86891311 传真 (FAX):( 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华邦 ) 接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正邦科技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及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1 号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2 号 ) 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3 号 )( 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和 备忘录 3 号 以下合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2

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华邦特作如下声明 : ( 一 )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华邦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正邦科技的股份, 与正邦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 二 ) 华邦仅根据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 三 ) 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华邦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正邦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做出合理判断 ( 四 ) 华邦得到正邦科技书面保证和承诺 : 正邦科技向华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 完整及有效, 没有任何虚假 隐瞒 遗漏或误导, 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 五 ) 本 法律意见书 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 六 ) 本 法律意见书 仅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华邦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授权 2015 年 5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 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近亲 3

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华邦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履行的批准程序 1 2017 年 6 月 8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同意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 154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限制性股票共 698.40 万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0% 2 2017 年 6 月 8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认为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54 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 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的相关考核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3 2017 年 6 月 8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所授予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发表独立意见 : 经核查, 公司的经营业绩 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求,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 解锁等事项未违反 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4

1-3 号 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 华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 锁定期已届满根据公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 授予日的第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为第二个解锁期, 可申请获授的首次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解锁 截止 2017 年 5 月 25 日,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满 2 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本次解锁公司及激励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 满足解 锁条件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5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 满 足解锁条件 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1)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 3 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通合伙 ) 审计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7,266.23 万元, 满足解锁条件 (2)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4,595.56 万元, 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 即 2012-2014 年 ) 的平均水平 7,653.43 万元 ;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7,266.23 万元, 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 即 2012-2014 年 ) 的 平均水平 -3,316.65 万元, 满足解锁条 6

件 4 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 激励对象应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对应的个人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详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2016 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54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 A, 满足解锁条件, 当年可解锁额度全部解锁 ; (2)2 人离职, 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31,0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不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 华邦律师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规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满足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华邦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 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中所规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 ; 公司已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期解锁的相关程序, 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 以下无正文 ) 7

( 本页无正文, 为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见证律师 ( 签字 ): 负责人 ( 签字 ): 方世扬胡海若 雷 萌 年 月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