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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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活动原则 子公司的设立 变更 终止以及业务活动 监督管理等事项,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司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 管原则, 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律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12 年 10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 根据 2015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分工合理 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 七 )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 八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出资或者持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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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 会计 监察 稽核等工作经历 ; ( 四 ) 没有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 ( 五 )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 银行 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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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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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 依法核准 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 : 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8 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 监事会主席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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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证监发[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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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运 作活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 ( 含在华外资 法人银行, 下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应当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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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 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交大 女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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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 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 条件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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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

整体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资产负债表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 名等实施拉抬尾市 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 定的操作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监管 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 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 投资

( 一 )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得到有效执行 ; ( 二 ) 财务状况良好, 运作规范稳定 ; ( 三 ) 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 ( 四 ) 有安全 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 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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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第七条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 二 ) 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 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 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 ( 三 )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

应当在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治理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公司组 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 报告路径应当清晰 完整, 决策机制 应当独立 高效 第六条公司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应当承 担社会责任 股东之间应当信守承诺, 建立相互尊重

重要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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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第二章设立 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除应当符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 ( 二 )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一 关联交易情况 1 本季度发生情况 2017 年第三季度, 渤海财险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万元, 其中一般关联交易额 万元, 报告期内无重大关联交易发生 2 截止本季度累计发生情况截至 2017 年第三季度末, 渤海财险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万元, 无重大

证券代码:000977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Transcriptio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32 号 现公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0 月 29 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 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 以下简称子公司 ) 的行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 公司法 设立, 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 1

全面评估论证, 合理审慎决策, 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 变更 终止以及业务活动 监督管理等事项,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 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 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在技术合作 管理服务 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 ( 二 ) 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 提高竞争能力 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 ( 三 ) 最近 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四 )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 ( 五 )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 3 年在金融监管 税务 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 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 2

( 六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设立子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 准确 完整 合规的承诺函 ; ( 二 ) 申请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 子公司的名称 经营范围 设立方案 股东资格条件等, 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 ( 三 ) 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 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 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 ( 四 ) 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 决定及发起协议 ; ( 五 ) 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 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 ( 六 ) 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 ( 七 ) 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 ( 八 ) 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 ) 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九 ) 子公司章程草案 ; ( 十 ) 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 ( 十一 ) 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 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办公场所购置 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 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 3

( 十二 ) 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 ( 十三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十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设立子公司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销售业务的, 还应当同时按照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的相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第三章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 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 子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 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 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 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指定相应职能部门, 定期评估子公司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 基金管 4

理公司应当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 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 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 按照合规 精简 高效的原则, 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为子公司的研究 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 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的, 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以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及时进行详细披露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 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 并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监察稽核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 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参照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的要求, 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履行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的义务, 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 5

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与资产委托人共担风险 共享收益, 并应自投资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时间 价格 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 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停止办理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基金销售等业务, 并依法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 ( 一 ) 基金管理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 ( 二 ) 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托管 接管 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 三 ) 对子公司运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 已经受理的, 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经营运作 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 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子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在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 一 ) 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 ( 二 ) 变更持股 25% 以上的股东 ; ( 三 ) 变更经营范围 ; ( 四 ) 公司合并 分立或者解散 ; ( 五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5 6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 一 ) 变更名称 住所 ; ( 二 ) 变更持股 25% 以下的股东 ; ( 三 )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 ( 四 ) 变更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 ( 五 ) 修改公司章程 ; ( 六 ) 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 ( 七 )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 ( 八 )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九 )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 ( 十 )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年度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察稽核季度报告 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财务报表等资料, 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应当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 业务运营 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 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暂停履行职务 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 ( 一 ) 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 ( 二 ) 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 ( 三 ) 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 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 四 ) 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报 7

告有关事项 ; ( 五 ) 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 ( 六 ) 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 严重危及市场秩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客户利益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暂停子公司业务或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 撤销子公司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中国证监会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 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暂停履行职务 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 ( 一 )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擅自设立子公司 ; ( 二 ) 未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擅自处置子公司股权 ; ( 三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 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 四 )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 ( 五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交易 ; ( 六 )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披露和报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 在子公司任职或者领薪的情况 ; ( 七 ) 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 ; ( 八 ) 子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 8

( 九 ) 怠于对子公司的管理, 导致子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 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 适用本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