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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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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华能源公告编号 :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8 年 8 月 31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证券代码:00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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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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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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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四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和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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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股票代码:000936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施刚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原为 : 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 含 13 元 / 股 )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 含 元 / 股 ), 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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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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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公司 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本次回购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 一 ) 本次回购已经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董事会七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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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和对外合作等方式, 大力发展乘用车自动变速器 ( 含混合动力 ) 业务, 产品覆盖 CVT AT PHEV 等系列 通过大力提升技术研发能力 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 不断强化品牌建设和客户市场开拓, 持续完善产业和产品布局, 有助于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推动公司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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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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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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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 / 股 在本次回购完成前, 如公司实施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 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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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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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of the company)

资者利益,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状况后,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 一 )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 公司经营情况 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情况,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后的股份将依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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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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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办公地址 : 武汉市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电话 :027-85772657 85791895 传真 :027-85780620 电子邮箱 :zxlaw@126.com 邮政编码 : 430022 1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致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 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下简称 永安药业 ) 董事会的委托, 委派本律师就永安药业拟定的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份回购 ) 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回购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回购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 为出具本, 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 规则的要求和规定, 对永安药业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 同时, 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 所需查阅 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永安药业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 讨论过程中, 本所暨本律师得到永安药业如下承诺及保证 :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暨本 2

律师依赖永安药业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法规及相关条例 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永安药业本次股份回购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 随永安药业本次股份回购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相关条例 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永安药业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履行的法定程序及批准授权 ( 一 )2015 年 9 月 10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用途 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期限 决议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就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二 )2015 年 9 月 29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并对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用途 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期限 决议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等事项予以了逐项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三 )2015 年 9 月 25 日, 公司按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发布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比例 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二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 一 ) 本次股份回购将按照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按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方案的推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审议 报备与披露程序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公司按照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 二 )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 回购办法 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永安药业是由潜江永安药业有限公司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 14 日在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0[162] 号 ) 核准, 永安药业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350 万股 2010 年 3 月 5 日, 永安药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公司的确认, 并经对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的查询, 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 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二 ) 项之规定 3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根据永安药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并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回购办法 4

第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根据永安药业提供的资料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截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 公司总股本为 187,000,000 股, 以本次回购预案所述回购资金最高限额人民币 3,000 万元及回购价格不超过 20 元 / 股, 回购股份数不低于 150 万股 ; 假设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 以此测算, 本次股份回购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8% 若回购价格在公司净资产附近, 本次股价回购的比例也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 回购过程中公司将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 因此, 回购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及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截至本 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披露了如下信息 : 2015 年 9 月 11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等信息 2015 年 9 月 25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截至本 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补充规定 业务指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并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

规定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 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五 结论综上所述,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 : ( 一 ) 永安药业具备实施本次回购的主体资格 ; ( 二 ) 永安药业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合法 有效 ; ( 三 ) 在现阶段, 永安药业本次股份回购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及 回购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盖章 签字见下页 ) 6

(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的 (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 的签字页 )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乐瑞 答邦彪 二 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