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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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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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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具

基于对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武永强先生提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

近年来, 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和对外合作等方式, 大力发展乘用车自动变速器 ( 含混合动力 ) 业务, 产品覆盖 CVT AT PHEV 等系列 通过大力提升技术研发能力 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 不断强化品牌建设和客户市场开拓, 持续完善产业和产品布局, 有助于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推动公司业务规模

资者利益,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状况后,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 四 )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若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 [2018] 第 XJ-2 号 致 :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原为 : 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 含 13 元 / 股 )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 含 元 / 股 ), 具体内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 : 按回购金额上限 5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每股 7.67 元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0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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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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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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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四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和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 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简称 公司 本公司 或 易尚展示 ) 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的价格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 5,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币 5.8 元 / 股 ( 含 ) 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金额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8 元 / 股 ( 含 )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1 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增强投资者信心, 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岳成 ( 意 ) 字 致 :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

(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 / 股 在本次回购完成前, 如公司实施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 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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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 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 为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 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决定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二 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三 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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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 五 ) 拟回购股份的总金额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 含 5 亿元 ) 2 回购股份的数量 :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 亿元 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 / 股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 预计最大回购股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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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信心, 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 公司决定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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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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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 一 )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 公司经营情况 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情况,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后的股份将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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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购股份预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公司预计未来一年有较好的现金流入, 在保障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充沛现金流的前提下, 考虑到公司目前股价已经背离公司的真正价值, 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

一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1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目前公司二级市场价格已严重低估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因素, 本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 用于减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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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转让 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 二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 三 )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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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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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3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 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形 本次回购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拟定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该预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2018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基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Transcriptio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新阳 或 公司 ) 的委托, 委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 ) 等现行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其他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阅读了本次回购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以相关法律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除非另有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定义与前述文件中的词语或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上海新阳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董事会会议文件 监事会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2/8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 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 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 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 有效的授权 ; 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该等证明 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 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 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有鉴于此,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 一 本次回购履行的程序 ( 一 ) 本次回购已履行的内部批准程序 2018 年 10 月 12 日, 上海新阳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 3/8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 合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有助于公司更加稳定 健康 可持续发展,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10 月 29 日, 上海新阳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目的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期限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授权等涉及本次回购股份的重要事项均逐项予以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关于本次回购的内部批准程序合法 有效 ( 二 ) 本次回购已履行的通知程序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就本次回购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向公司债权人进行了公告通知 根据 公司法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债权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作出本次回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后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业务指引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 一 )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次回购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期员工激励 ( 包括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或减少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的事项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8

( 二 ) 本次回购符合 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份上市已满一年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1]902 号 ) 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 深证上 [2011]191 号 ) 的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代码为 300236 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新阳股票上市已经超过一年,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项之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公司的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网站, 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 二 ) 项之规定 3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上海新阳本次回购所需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占用资金不超过 5500 万元 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上海新阳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320,121,999.92 元, 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229,489,052.63 元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总股本为 193,765,944.00 股,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5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 27.5 元 / 股进行测算, 若全额回购本次预计回购股份约为 200 万股,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03%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 回购过程中公司将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 因此,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证券法 5/8

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及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四 )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 1 2018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和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 2018 年 10 月 13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3 2018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补充公告 ; 4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将公司董事会公告本次回购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比例进行了公告 ; 5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补充规定 业务指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500 万元 ( 含 5,500 万元 ), 且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 ( 含 3,500 万元 ),, 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上海新阳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320,121,999.92 元, 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229,489,052.63 元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 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6/8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及 业务指引 等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拟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 以下无正文, 后接签字盖章页 ) 7/8

(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彭雪峰 授权代表 : 经办律师 : 王隽 申林平 经办律师 : 涂斯斯 二〇一八年月日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