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新阳 或 公司 ) 的委托, 委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 ) 等现行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其他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阅读了本次回购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以相关法律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除非另有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定义与前述文件中的词语或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上海新阳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董事会会议文件 监事会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2/8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 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 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 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 有效的授权 ; 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该等证明 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 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 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有鉴于此,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 一 本次回购履行的程序 ( 一 ) 本次回购已履行的内部批准程序 2018 年 10 月 12 日, 上海新阳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 3/8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 合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有助于公司更加稳定 健康 可持续发展,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10 月 29 日, 上海新阳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目的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期限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授权等涉及本次回购股份的重要事项均逐项予以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关于本次回购的内部批准程序合法 有效 ( 二 ) 本次回购已履行的通知程序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就本次回购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向公司债权人进行了公告通知 根据 公司法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债权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作出本次回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后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业务指引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 一 )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次回购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期员工激励 ( 包括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或减少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的事项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8
( 二 ) 本次回购符合 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份上市已满一年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1]902 号 ) 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 深证上 [2011]191 号 ) 的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代码为 300236 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新阳股票上市已经超过一年,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项之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公司的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网站, 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 二 ) 项之规定 3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上海新阳本次回购所需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占用资金不超过 5500 万元 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上海新阳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320,121,999.92 元, 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229,489,052.63 元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总股本为 193,765,944.00 股,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5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 27.5 元 / 股进行测算, 若全额回购本次预计回购股份约为 200 万股,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03%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 回购过程中公司将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 因此,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证券法 5/8
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及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四 )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 1 2018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和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 2018 年 10 月 13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3 2018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补充公告 ; 4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将公司董事会公告本次回购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比例进行了公告 ; 5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补充规定 业务指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500 万元 ( 含 5,500 万元 ), 且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 ( 含 3,500 万元 ),, 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上海新阳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320,121,999.92 元, 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229,489,052.63 元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 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6/8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及 业务指引 等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拟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 以下无正文, 后接签字盖章页 ) 7/8
(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彭雪峰 授权代表 : 经办律师 : 王隽 申林平 经办律师 : 涂斯斯 二〇一八年月日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