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第 屆第 次理事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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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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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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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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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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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Microsoft Word _0613_理監事會議紀錄 _1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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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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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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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合聘、改聘案: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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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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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 13 (2) 45 (3) 69 (4) 73 (5) 8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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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公司資料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852) (852) h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目錄 財務概要 公司資料 主席報告書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歷 企業管治報告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董事會報告 獨立核數師報告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綜合財務狀況表 綜合權益變動表 綜合現金流量表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五年財務摘要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年報 2014/15 廣澤地產有限公司 目錄 公司資料財務摘要主席報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介董事會報告企業管治報告獨立核數師報告綜合收益表綜合全面收入表財務狀況表綜合權益變動表綜合現金流量表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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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資料 4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1 其他資料 14 審閱報告 中期財務報告 16 綜合損益表 17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18 綜合財務狀況表 20 綜合權益變動表 21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2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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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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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第 6 屆第 20 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0 時地點 : 台北市南京西路 103-2 號出席人員 : 鄭木欽 林興隆 陳國揚 黃大建 陳金渠 李秉修 林大成 傅正華 陳盈良 黃金註 許宣儀 鄭俊士 林坤得 陳寶玉 王秋榮 黃智揚 劉昇達 黃富照 蔡禮臣 楊金川 列席人員 : 黃仁成 連志清 請假人員 : 盧復國 ( 下午請假 ) 一 報告全體理事 21 人 出席 20 人, 已達法定人數 主席宣告開會二 報告事項 : ( 一 ) 陳報本會辦理推派行使民股董事選舉期間, 特定候選人及部分幹部遭黑函攻擊事件之處理情形 ( 報告單位 : 秘書處 ) 決議 :1. 蔡理事禮臣發言摘要 : 針對 12/29 會議所為按鈴提告部分, 如日後衍生損害賠償問題, 其僅對目前三位被告人部分負責 (104.4.14 前之損失 ); 爾後再追增被告部分其不負責 2. 陳理事盈良 黃理事富照發言摘要 :, 會議表決事項若要以此切割, 對於該案後續討論, 在 103/12/29 會議持反對者不應再有意見之表示 3. 其餘洽悉, 並授權代理理事長於開庭前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全權處理訴訟相關事宜 ( 二 ) 為本會加入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企業工會案 說明 : 本案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函復 : 與工會法第 6 條法令不符 決議 : 洽悉 三 討論事項 ( 一 ) 本會 2015 五一勞動節大遊行動員案, 提請討論 ( 提案單位 : 秘書處 ) 決議 :1. 贊助上級工會全金聯及全產總各新台幣壹萬元正 2. 本會動員人員採事先登記, 上限 240 人, 攜眷者其眷屬須為成年人 3. 本會本次遊行併入全金聯隊伍 第 1 頁, 共 14 頁

( 二 ) 審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 草案 )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 秘書處 ) 決議 :1. 修改第 17 條 : 提用存款時, 應由理事長 秘書長 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如未設秘書長時, 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 2. 其餘各條依草案通過, 並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 三 ) 修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 提請 討論 ( 提案單位 : 秘書處 ) 決議 :1. 新增第 10 條第一項第 5 款 : 本薪級表不含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數額 比照本會會員 及新增第 10 條第三項 : 第一項會務人員薪資標準 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2. 修正第 15 條第 7 項 : 生理假 : 女性會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3. 修正第 15 條第 10 項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時, 得請陪產假五日, 但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逢例假日得予順延 4. 修正第 22 條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行, 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5. 其餘各條依修正草案通過, 第 10 條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本 辦法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 四 ) 訂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推派行使民股董事推派原則 ( 草案 ) 提請討論 ( 提案單位 : 秘書處 ) 決議 :1. 修改第三條 : 本推派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行, 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2. 其餘各條依草案通過, 並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 五 ) 本會第 6 屆第 4 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提請討論 ( 提案單位 : 秘書處 ) 說明 : 本會第 6 屆第 4 次會員代表大會擬訂於 104 年 5 月 27 日上午 10 點假合作金庫銀行總行 11 樓召開 第 2 頁, 共 14 頁

決議 :1. 修改日期為 104 年 5 月 28 日 ( 週四 ) 召開 2. 通過, 代表大會紀念品之金額及採購作業授權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 散會 : 下午 4 時 20 分主席 : 鄭木欽記錄 : 賴芳彩 第 3 頁, 共 14 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第 6 屆第 20 次臨時理事會議議程時間配置表 104 年 4 月 14 日 ( 星期二 ) 時間活動項目主持人 10:00~10:30 報到會務人員 10:30~12:00 勞工法令研討李常務理事秉修 12:00~13:30 午餐會務人員 13:30~17:00 主席報告 工 作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鄭代理理事長木欽 17:00 散會 備註 : 1. 不克參加上午勞工法令研討者, 請事先向本會請假 2. 身兼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理監事者, 是日上午毋須參加勞工法令研討, 請先出席該會理監事會, 下午再出 ( 列 ) 席本會理事會 第 4 頁, 共 14 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 草案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 本準則依工會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會之財務處理,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之會計基礎, 採用權責發生制 ; 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 年終結算時, 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 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 費用於確定應付時, 即行入帳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 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第一項所稱現金收付制, 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 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 始行入帳 本會之財務會計, 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第二章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第 6 條本會會計報告包括 :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收支餘絀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淨值變動表 五 財產清冊 六 特定用途基金變動表 第 7 條本會會計科目分為資產 負債 淨值 收入 支出五大類, 各會計科目應按其科目之性質, 分類編號 第三章會計簿籍第 8 條本會會計簿籍包括 : 一 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 三 明細分類帳 四 財產登記簿 五 其他簿籍 第 5 頁, 共 14 頁

第四章會計憑證第 9 條本會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 一 原始憑證 : 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 記帳憑證 : 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 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10 條本會原始憑證包括 : 一 現金 票據 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 收據簿 三 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 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 存款 收據 提款等憑據 六 發票 契約 定貨單 七 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 支出證明單 九 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 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 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第 11 條本會記帳憑證包括 : 一 收入傳票 二 支出傳票 三 轉帳傳票 第五章預算及決算編審第 12 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 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如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 可先經理事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13 條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工作報告書 決算書 ( 表 ), 應送請監事會決議,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 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書 ( 表 ) 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 6 頁, 共 14 頁

第 14 條本項為投資之種類 比例, 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 15 條本會為不動產購置 出售 轉讓 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 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七章財務及會計處理第 16 條本會應訂定普通會計 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 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 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 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 並不得挪為私用 第一項應訂之處理程序授由理事會定之 第 17 條本會經費收入, 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 憑證 單據以供備查 提用存款時, 應由理事長 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如未設秘書長時, 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 第 18 條本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 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 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 19 條本會歷年決算之結餘, 除提撥本會會員權益基金外, 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不得做結餘之分配 第 20 條本會之財務收支, 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 並應按季公開揭示於本會網站 第 21 條本會財務之各種憑證 帳簿 表報等之檔案保管, 依下列規定 : 一 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 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 各種憑證, 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 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 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 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財務查核第 22 條本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 由監事會為之 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本會之財務狀況, 應依工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23 條本準則經理事會審議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 修正時亦同 第 7 頁, 共 14 頁

第一章 : 總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 102.05.14. 第 6 屆第 8 次理事會通過 104.04.14 第 6 屆第 20 次臨時理事會通過第 15 22 條修正, 第 10 條送會員代表大會 (.. 第 6 屆第 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 10 條修正 ) 第 1 條 : 依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章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會務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由會員兼任之會務人員, 不適用本辦法第三章至第五章之規定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會務人員係指由本會聘僱之專任工作人員 第 4 條 : 如因會務所必須要, 得聘僱專案人員, 其工作條件及管理, 由理事會專案議決辦理, 不適用本辦法 專案會務人員工作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如有延長之必要, 應經理事會議決, 惟合計期限仍不得逾一年 第二章 : 編制與聘僱 第 5 條 : 會務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 1 秘書長一人 2 副秘書長一至二人 3 秘書若干人 4 組訓 法規 文宣 總務 行動 福利等六組, 各設組長一人, 幹事 助理幹事若干人 前項各款之會務人員得為兼任或專任, 由理事會依實際狀況議決之 第 6 條 : 新進會務人員之聘僱, 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 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及福利均比照正式人員標準, 經試用合格正式聘僱 ; 試用不合格者應予解聘, 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組長之聘僱, 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新任理事會對原任之會務人員, 除其犯有重大過失或不堪勝任之情事, 報理事會議決後予以解聘或資遣外, 仍應繼續聘僱之 第 8 條 : 本會幹部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 姻親均不得聘僱為會務人員 第 9 條 : 會務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依法令 本會規章辦法及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 第 8 頁, 共 14 頁

2 對會務或職務上之機密事件應保守不得洩漏 3 執行職務不得接受不法餽贈, 如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迴避 4 保管之文書 財物應善盡保管責任, 不得損毀 變換私用或無故借予他人使用 5 離職或調職時, 應將所經管之本會業務 財物以書面方式移交清楚 第三章 : 薪給 第 10 條 : 會務人員薪資標準依表列之規定支領, 表列金額得視本會財務狀況, 由理事會審議調整之 單位 : 新台幣元 職 薪稱 級 一二三四五六 秘書長 (2,000) 36,000 38,000 40,000 42,000 44,000 46,000 副秘書長 (1,500) 35,000 36,500 38,000 39,500 41,000 42,500 組長 (1,200) 32,000 33,200 34,400 35,600 36,800 38,000 秘書 (1,000) 28,000 29,000 30,000 31,000 32,000 33,000 幹事 (900) 24,000 24,900 25,800 26,700 27,600 28,500 助理幹事 (800) 22,000 22,800 23,600 24,400 25,200 26,000 第 9 頁, 共 14 頁

(1) 新進會務人員按任用職稱敘薪, 得視其學歷 經歷, 不限由第一級起薪 (2) 理事會得參酌本會會員調薪標準或金融產業狀況 物價平均水準 公務人員調薪等因素, 對會務人員薪資作適度調整, 其基準數按當期薪資數額, 惟不得逾本會全體會員之調整平均幅度 (3) 會務人員每服務滿一年晉升一級 (4) 前開每一職稱晉升至第六級後, 繼續服務每滿一年, 幹事及助理幹事調升 700 元 秘書調升 800 元 組長調升 900 元 副祕書長調升 1,000 元 秘書長調升 1,500 元 (5) 本薪級表不含伙食津貼, 會務人員伙食津貼數額比照本會會員 (6) 第 (4) 點待遇調升前應先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會務人員之薪資固定於每月一日發給, 如遇假日則提前給付 第一項會務人員薪資標準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 11 條 : 會務人員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其延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發給 第 12 條 : 會務人員每年端午節 中秋節各應至少加給半個月薪資為節慶獎金, 春節加給一個月薪資為節慶獎金 一個月薪資為工作獎金 第四章 : 差假勤惰 第 13 條 : 會務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四十小時 會務人員應按時辦公, 每日實際工作起訖時間原則上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中午休息時間為一小時 第 14 條 : 會務人員出差 請假及工作時間內外出, 除緊急性外, 均應於事前申請獲同意方可為之 請假未獲同意擅離職守者, 以曠職論, 曠職期間不給付工資 ; 曠職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 但仍視為連續曠職 ; 連續曠職三日, 視為自動離職 ; 全年曠職累計達七日以上者, 應予以解聘 第 15 條 : 會務人員有下列情事者得申請給假, 於下列標準範圍內, 工資照給 : 1 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其給假視實際需要定之 2 公傷病假 : 因公受傷者得給予公傷病假, 其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3 事假 :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全年合計十四日 4 普通傷病假 :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1) 未住院者, 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病假連續超過三日以上者, 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 10 頁, 共 14 頁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4) 普通傷病假超出上開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給予辦理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5 婚假 主婚假 : (1) 本人結婚檢附證明得請婚假十四日 為配合籌備結婚事宜需要, 得自結婚前二日起請假, 除特殊情形先經同意延後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2) 子女結婚檢附證明得請主婚假三日 6 喪假 : 會務人員親屬死亡, 經檢附證明, 依下列規定申請喪假,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逾限以事假抵充 : (1)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得請喪假十五日 (2)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得請喪假十日 (3) 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 得請喪假六日 (4) 配偶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得請喪假五日 (5)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會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7 生理假 : 女性會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8 產前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 9 產假 : 女性員工於分娩後, 檢附出生證明或醫師診斷證明書, 得請產假四十二日 10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時, 得請陪產假五日, 但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逢例假日得予順延 11 安胎假 : 懷孕期間有流產之虞, 經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者, 得請安胎假七日 12 流產假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因故流產者, 經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得請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得請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得請流產假十四日 上述假期中之例假日與國定假日應扣除 13 家庭照顧假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得請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14 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經檢附健保特約醫院所 第 11 頁, 共 14 頁

出具之證明書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第 16 條 : 會務人員在本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1 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每年七日 2 滿三年者, 第四年起每年十四日 3 滿六年者, 第七年起每年二十一日 4 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每年二十八日 5 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每年三十日 前項休假於年終未休畢部分, 比照本會會員之規定辦理 新進會務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特別休假 ;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五章 : 資遣 退休 撫恤及其他 第 17 條 : 本會因故須裁減會務人員時, 得經理事會通過,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遣 ; 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者, 亦同 第 18 條 : 會務人員服務滿二十年或年滿六十歲者, 得申請退休, 年滿六十五歲者, 應予退休 第 19 條 : 會務人員退休金提繳率標準如下 : 1 勞工退休金舊制者, 依原有規定辦理 2 勞工退休金新制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自到職日起算未滿五年者, 月提繳率為百分之六 (2) 自到職日起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月提繳率為百分之八 (3) 自到職日起算十年以上者, 月提繳率為百分之十 第 20 條 : 會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一次撫恤金 : (1) 因公死亡 (2) 在職病故 撫恤金發給標準, 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21 條 : 本會應為會務人員辦理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意外保險, 每年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健康檢查 第六章 : 附則 第 22 條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行, 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第 12 頁, 共 14 頁

會務人員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新增第 10 條薪資標準 (5) 本薪級表不含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數額比照本會會員 新增第 10 條第 3 項第一項會務人員薪資標準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 15 條第 7 項 7 生理假 : 女性會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第 15 條第 10 項 10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時, 得請陪產假五日, 但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逢例假日得予順延 第 22 條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行, 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7 生理假 : 女性會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10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時, 得請陪產假三日,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逢例假日得予順延 第 22 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本會會務人員現行並無伙食津貼 依本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 第 13 頁, 共 14 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推派行使民股董事推派原則 104 年 4 月 14 日第 6 屆第 20 次臨時理事會議訂定一 本推派原則依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推派行使民股董事職務選舉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暨本會第 6 屆第 2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 二 經會員票選取得本會推派出任合庫民股董事資格者, 由理事會依下列方式分派之 : ( 一 ) 取得資格者, 如兼具本會理事身分, 應迴避不得參與分派討論及投票 ( 二 ) 推派順序依得票數高低排定, 如遇票數相同者, 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 ( 三 ) 理事會依前項排定順序分派所屬董事, 原則採取共識決, 如無法達成共識, 則改採票選多數決方式辦理 三 本推派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行, 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第 14 頁, 共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