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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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 旨在对本次重组进行独立 客观

目 录 一 验资报告 1-3 二 验资报告附件 1.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4 2.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 股本 ) 变更前后对照表 5 3. 验资事项说明 6-12

13.10B *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上市交易, 预计上市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 旨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独立

附件1

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汉得信息 或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汉得信息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

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目录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3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0 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 议案四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书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审批机关及其政府部门对本次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 : 山西焦化证券代码 :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A 股代码 : A 股简称 : 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 : 临 H 股代码 :00390 H 股简称 : 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购买资产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声明与承诺 国海证券接受盛屯矿业的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修订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中国重工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摘要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国


声明 西南证券接 委托, 担任重庆百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 务顾问 据 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 法 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证券行业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着诚实信用 勤勉 的态度, 独立 务顾问 过审慎 查, 出 了 查意见 独立 务顾问对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出 独立 务顾问意见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对本报告书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做的任何决

声 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

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依据, 进行了合理

声明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按照行业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声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民生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环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中环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 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 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中国铝业公告编号 : 临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

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粤高速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粤高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查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股票简称: 东北电气

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 并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现就相关

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受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与 格式准则 26 号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 出具本次重组资产过户情况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0977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和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

[2016]85 号文予以核准 年 5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年 6 月 8 日, 北京市国资委出具了 京国资产权 [201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 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 号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声明和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信国际 上市公司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华信国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海通证券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意见完全是独立进行的 海通证券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井神股份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2019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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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 除非另有所, 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重组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 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东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它政府机关部门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7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44 名, 代表股份数 409,958,7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4D F736F F D D36A1A2B1B1BEA9CAD0BDF0B6C5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6AEB2B9B3E4B7A8C2C9D2E2BCFBCAE9A3A8CEE5A3A92E646F63>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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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海通证券受金科文化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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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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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责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山西焦化编号 : 临 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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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票简称:新华医疗 股票代码: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 股票简称 : 中国铝业公告编号 : 临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8 年 1 月 31 日,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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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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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 释义 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公司接受委托, 担任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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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行了验资, 出具了 验资报告 ( 天健验 [2018]470 号 ), 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745,392,304 元 如无特别说明, 本公告中有关简称与公司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的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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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 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及托管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 证 字 [2016] 第 号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 公司 : 京大成律师 务 接 的委托, 担任 本次重大资产购 及托管暨关联交易 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 律师 据 中 人民共和国 法 中 人民共和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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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 : 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 请仔细阅读本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全文, 该重组报告书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2

目录 公司声明... 2 目录... 3 释义... 4 一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6 ( 一 ) 交易方案概述... 6 ( 二 )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概述... 6 二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8 ( 一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8 ( 二 ) 本次交易资产过户及股份发行情况... 9 ( 三 ) 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10 三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10 四 重组实施过程中, 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11 五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11 六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1 ( 一 )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11 ( 二 )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1 七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11 ( 一 )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2 ( 二 ) 法律顾问意见... 12 八 备查文件... 13 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中船重工 本公司 / 公司 / 上市公司 / 中国重工 本次交易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本次重组 股权收购协议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工拟向中国信达 中国东方 国风投基金 结构调整基金 中国人寿 华宝投资 招商平安和国华基金等 8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大船重工 42.99% 股权和武船重工 36.15% 股权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和 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中国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风投基金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调整基金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 华宝投资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平安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华基金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 ( 有限合伙 ) 交易对方 / 标的资产出让方 / 协议对方 /8 名交易对方 协议双方 / 双方交易对方和中国重工 中国信达 中国东方 国风投基金 结构调整基金 中国人寿 华宝投资 招商平安及国华基金 大船重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船重工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 交易标的 中国信达 中国东方 国风投基金 结构调整基金 中国人寿 华宝投资 招商平安和国华基金 8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大船重工 42.99% 股权 武船重工 36.15% 股权 定价基准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审计基准日 / 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8 月 31 日 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嘉源 / 律师 / 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致同会计师 /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天健兴业 /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 实施情况报告书 天健兴业出具的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持有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 (2017) 第 1051 号 ) 和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持有的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 (2017) 第 1094 号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 最近两年及一期 2017 年 1-8 月 2016 年度和 2015 年度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元 万元 亿元人民币元 万元 亿元 本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说明 : 除特别说明外, 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

一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一 ) 交易方案概述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中国重工拟向中国信达 中国东方 国风投基金 结构调整基金 中国人寿 华宝投资 招商平安和国华基金等 8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其持有的大船重工 42.99% 股权和武船重工 36.15% 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 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将成为中国重工的全资子公司 ( 二 )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概述 1 发行定价根据 重组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中, 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即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 中国重工向 8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78 元 / 股, 符合 重组办法 的相关规定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 中国重工如有派息 送股 配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 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配股 :P1=(P0+A 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 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 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 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6

2 发行数量本次交易中,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持有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 (2017) 第 1051 号 ) 和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持有的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天兴评报字 (2017) 第 1094 号 ), 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2,196,339.97 万元, 其中大船重工 42.99% 股权评估价值为 1,659,746.48 万元, 武船重工 36.15% 股权评估价值为 536,593.49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 : 万元母公司整体账母公司整体评估标的资产评估评估增值率标的资产面值 (A) 值 (B) 值 (C=(B-A)/A*100%) 大船重工 3,863,936.44 3,880,055.75 1,659,746.48 0.42% 42.99% 股权武船重工 1,302,851.85 1,486,042.67 536,593.49 14.06% 36.15% 股权合计 5,166,788.29 5,366,098.42 2,196,339.97 - 注 : 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的资本公积 ( 国有独享 ) 分别为 19,282.35 万元和 1,690.00 万元, 由中船重工享有 本次交易评估中, 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的资本公积 ( 国有独享 ) 已包含在资产评估母公司整体评估值的结果中 上表在计算大船重工 42.99% 股权和武船重工 36.15% 股权的标的资产评估值时, 已扣除了其中的资本公积 ( 国有独享 ) 的影响 本次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 按下述公式计算 : 发行股份总数量 =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之和 ;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 = 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 发行价格 ;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 本次中国重工将向中国信达等 8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总数为 379,989.6135 万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金额及认购股数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 : 万元 万股 交易对方 大船重工 武船重工 持股比例交易作价持股比例交易作价 交易作价小计 认购股数小计 中国信达 8.22% 317,283.7366 12.64% 187,558.8381 504,842.5747 87,343.0059 中国东方 5.22% 201,449.9914 - - 201,449.9914 34,852.9396 7

国风投基金结构调整基金 15.94% 615,350.0081 12.68% 188,234.9482 803,584.9563 139,028.5391 4.42% 170,451.9521 3.51% 52,141.0806 222,593.0327 38,510.9052 中国人寿 3.98% 153,837.5020 3.17% 47,058.7370 200,896.2390 34,757.1347 华宝投资 1.53% 59,073.6006 1.22% 18,070.5549 77,144.1555 13,346.7396 招商平安 1.39% 53,843.1255 1.11% 16,470.5577 70,313.6832 12,164.9970 国华基金 2.29% 88,456.5637 1.82% 27,058.7735 115,515.3372 19,985.3524 合计 42.99% 1,659,746.4800 36.15% 536,593.4900 2,196,339.9700 379,989.6135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作价折合中国重工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 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放弃 若本次交易发行价由于除息 除权等原因发生调整, 本次交易股份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3 锁定期安排本次交易中, 由于 8 名交易对方与中船重工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8 名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8 名交易对方通过本次重组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8 名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因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 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8 名交易对方同意按照适用的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排 二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 一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1 中国重工的决策程序 2017 年 10 月 26 日, 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7 年 11 月 13 日, 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 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8 名交易对方相关权力机构已做出决议, 同意以所持标 8

的公司股权认购中国重工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具体情况如下 : 中国信达参与本次重组已经其总裁同意并获得业务决策委员会批准 中国东方参与本次重组已经其总裁同意并获得经营决策及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批准 国风投基金参与本次重组已经其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结构调整基金已取得其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参与本次重组的投资决定 中国人寿投资决策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其参与本次重组的议案 华宝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其参与本次重组的议案 招商平安业务审查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其参与本次重组的议案国华基金已取得其管理人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参与本次重组的决定 本次重组的 8 家交易对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重组无需经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另行予以同意 3 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1)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核准 ; (2)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批准 ; (3) 标的股权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 (4)2018 年 2 月 9 日,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294 号 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 二 ) 本次交易资产过户及股份发行情况大船重工和武船重工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 年 2 月 12 日, 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大船重工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大船重工 42.99% 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7824602894)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后, 公司已取得大船重工 100% 股权, 大船重工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 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武船重工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武船重工 36.15% 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 9

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177688517B)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后, 公司已取得武船重工 100% 股权, 武船重工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 致同会计师出具 验资报告 ( 致同验字 (2018) 第 110ZC0053 号 ), 经其审验认为 : 截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止, 中国重工已取得大船重工 100% 股权和武船重工 100% 股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2,879,793,243 元, 累计实收资本 ( 股本 ) 人民币 22,879,793,243 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提供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中国重工已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 ( 三 ) 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 公司已根据证监许可 [2018]294 号批复实施了本次股票发 行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5.78 元 / 股, 发行数量为 379,989.6135 万股, 交易对价总额 为 2,196,339.97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数 ( 万股 ) 交易作价 ( 万元 )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7,343.0059 504,842.5747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852.9396 201,449.9914 3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39,028.5391 803,584.9563 4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8,510.9052 222,593.0327 5 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 34,757.1347 200,896.2390 6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13,346.7396 77,144.1555 7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164.9970 70,313.6832 8 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 ( 有限合伙 ) 19,985.3524 115,515.3372 合计 379,989.6135 2,196,339.970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 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 公司本次发行的 379,989.613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已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三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 异的情形 10

四 重组实施过程中, 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中国重工不存在因本次重组而对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未来若上市公司因业务需要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整, 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和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六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一 )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在本次重组过程中, 中国重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和 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上述协议已生效, 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 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 二 )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在本次交易过程中, 交易各方对股份锁定 避免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 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 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中国重工本次交易实施的其他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 ( 一 ) 中国重工尚需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 11

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 ( 二 ) 中国重工及相关交易对方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 ; ( 三 )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承诺人需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 ( 四 ) 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本次交易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及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前述事项, 该等事项履行不存在重大风险 八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 一 )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认为 : 中国重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中国重工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已完成相关验资 ; 中国重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 ;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 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履行过程中, 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综上,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国重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重组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法律顾问意见公司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 : 中国重工本次重组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重组的实施符合 公司法 12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国重工及相关交易对方尚需继续办理及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 在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 该等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 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验资报告 ( 致同验字 (2018) 第 110ZC0053 号 );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3

( 本页无正文, 为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 情况报告书 之盖章页 )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月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