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3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4 全年保障型附加條款... 5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7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9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12 1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95.11.17(95) 央保商企字第 117 號函備查 107.09.13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7.18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 附加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以付費乘客身分於中華民國境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之交通工具 ( 包括上下該交通工具 ) 時, 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失能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主保險單條款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金額加一倍給付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失能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 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仍適用主保險單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之約定 不保事項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本附加條款之附加費用率為 25% 短期費率表不適用 保費退費係數表不適用 2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95.11.17(95) 央保商企字第 117 號函備查 102.12.16(102) 美亞保精字第 0187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 ;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百給付, 惟給付總額仍以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為限 不保事項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本附加條款之附加費用率為 15% 短期費率表不適用 保費退費係數表不適用 3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95.11.17(95) 央保商企字第 117 號函備查 100.02.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01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號令修正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 在中華民國境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在中華民國境外經合格開業醫生診斷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 每日給付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新台幣貳仟元整, 但本公司最高賠償總額以保險單所載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由所生之損失,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因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愛滋病), 或相關疾病或任何在人體免疫不全病毒血清測試結果為陽性時所出現之傷害或疾病所致之住院 二 被保險人違反合格開業醫生勸告從事旅行 三 依合格開業醫生判定, 被保險人所受傷害可合理延緩至被保險人返回中華民國境內始接受手術或治療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本附加條款之附加費用率為 25% 短期費率表不適用 保費退費係數表不適用 4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 全年保障型附加條款 95.11.17(95) 央保商企字第 117 號函備查 107.09.13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7.18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單 ) 附加 全年保障型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主保險單第二條約定之各保險項目, 依主保險單及本附加條款約定, 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本附加條款之附加費用率為 32.7% 短期費率表 期間 對年繳保費比 一日 5% 一個月 15% 二個月 25% 三個月 35% 四個月 45% 五個月 55% 六個月 65% 七個月 75% 八個月 80% 九個月 85% 十個月 90% 十一個月 95% 十二個月 100% 保費退費係數表 投保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日 95% 一個月或以下者 85%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75%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65%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55% 5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45%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35%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25%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20%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15%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10%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0% 6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98.02.18(98) 邦保商企字第 0055 號函備查 103.04.3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第二條約定之突發疾病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時於海外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7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本附加條款之附加費用率為 27% 短期費率表不適用 保費退費係數表不適用 8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98.06.19(98) 邦保商企字第 0320 號函備查 103.04.3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內在海外旅行期間因約定之突發疾病住院診療時於海外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二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二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9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非直接業務 :27% 直接業務 :20% 短期費率表 期間 對年繳保費比 一日 5% 一個月 15% 二個月 25% 三個月 35% 四個月 45% 五個月 55% 六個月 65% 10
七個月 75% 八個月 80% 九個月 85% 十個月 90% 十一個月 95% 十二個月 100% 保費退費係數表 投保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日 95% 一個月或以下者 85%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75%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65%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55%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45%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35%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25%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20%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15%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10%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0% 11
南山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92.12.29 財政部台財保第 0920073327 號函核准 ( 公會版 ) 107.09.13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7.18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為抑制 防止 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附加有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之傷害保險者, 其給付金額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準 但死亡保險金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 其給付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失能保險金如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 其給付額度則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乘以失能等級計算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者, 其給付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辦理 不保事項同主保險契約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適用 短期費率表不適用 保費退費係數表不適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