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時程 項目申請日期筆試日期口試日期公告錄取名單, 並寄發結果通知單正 備取生報到截止日外國學生接機及新生座談會開學日 日期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 2018 年 4 月 20 日 2018 年 4 月 日 2018 年 5 月 18 日 201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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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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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8 年度 學士後醫學系外國學生專班招生簡章 校址 : 中華民國 82445 高雄市燕巢區義大路 8 號網頁查詢 :http://www.isu.edu.tw/medicine 服務電話 :+886-7-6155900 傳真號碼 :+886-7-6155910 電子信箱 :smis@isu.edu.tw 依本校 107 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外國學生專班第一次會議決議通過 (106 年 10 月 11 日 )

重要時程 項目申請日期筆試日期口試日期公告錄取名單, 並寄發結果通知單正 備取生報到截止日外國學生接機及新生座談會開學日 日期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 2018 年 4 月 20 日 2018 年 4 月 25-26 日 2018 年 5 月 18 日 2018 年 6 月 1 日 2018 年 9 月上旬 2018 年 9 月中旬 聯絡資訊 招生諮詢 來臺接機事宜及學生輔導 國合會 國際高等人力培訓外籍生獎學金計畫 申請相關事宜 綜理臺灣國際學術教育相關事宜 簽證與其他相關業務 外籍人士居留證相關業務 學士後醫學系外國學生專班電話 : +886-7-6155900 傳真 :+886-7-6155910 電子信箱 :smis@isu.edu.tw 網址 : http://www.isu.edu.tw/medicine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網址 : http://www.icdf.org.tw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電話 : +886-2-77366666 網址 : http://english.moe.gov.tw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 : +886-2-23432885 或 +886-2-23432895 網址 : http://www.boca.gov.tw/ 內政部移民署電話 : +886-2-23889393 網址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I

目 錄 I. 依據... 1 II. 招生名額及對象... 1 III. 修讀年限... 1 IV. 申請資格... 1 V. 申請日期及方式... 1 VI. 考試項目及應附資料... 2 VII. 考試日期... 3 VIII. 錄取原則... 3 IX.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3 X. 報到... 3 XI. 註冊入學... 3 XII. 學雜費 住宿 獎助學金及其他費用... 3 XIII. 其他修業及規定... 5 XIV. 注意事項... 5 附錄 1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6 附錄 2 大學辦理外國學歷採認辦法... 12 附錄 3 課程規劃與執行... 15 II

I. 依據依中華民國 ( 以下簡稱我國 ) 教育部 協助邦交國家培育醫學人才計畫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附錄 1,pp.6-11) 外國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 2,pp.12-14) 義守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 義守大學學則 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II. 招生名額及對象 1. 以外交部薦送之邦交國家學生優先, 並以 40 名為原則 2. 招生對象 : 優先招收我國邦交國家國籍之外國學生 III. 修讀年限 4 年 (8 學期 ), 不含進階實習 (Internship) 錄取生需於畢業後, 即返母國服務, 不得在臺考照及執業 IV. 申請資格 1. 符合我國教育部採認之國內 外大學畢業, 持有學士學位以上證明者 ; 或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修業期滿 4 年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 學歷證明文件需於入學時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核驗之正本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登記在案之翻譯社加蓋驗證章 ) 俾供本校審查, 否則將視為報名資格不符, 已錄取者撤銷錄取及入學資格 2. 符合我國教育部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註 ), 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3.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 依我國教育部公佈之 協助邦交國家培育醫學人才計畫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及 大學辦理外國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 註 : 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屬中華民國國籍 : (1)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 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父母均無可考, 或均無國籍者 (4) 歸化者 4. 本專班係招收未獲得醫師資格之學生前來就讀 V. 申請日期及方式 1. 本專班考試不收取申請費 2. 本校報名表件 (1) 請考生於 2018 年 3 月 15 日前完成報名手續 請考生上網 (http://enroll.isu.edu.tw/enroll/dp/) 填寫報名相關基本資料, 並列印出申請表格 將列印之申請表格及備審資料於上述規定時間以前繳交本校 網路填寫報名表 列印報名表單 以傳真或 E-mail 傳送相關紙本文件 1

(2) 繳件方式 ( 以下擇一 ): a. 傳真 :+886-7-6155910 +886-7-6577478 b.e-mail:smis@isu.edu.tw 3.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 以下簡稱國合會 ) 獎學金 (1) 申請獎學金者請自行至國合會網站申請, 網址如下 : http://web.icdf.org.tw/icdf_tsp/welcomestart.aspx (2) 線上申請後, 請自行列印獎學金申請表並寄送至我國駐外館處 4. 注意事項 : (1) 請務必完成本校報名作業及國合會獎學金申請作業, 才算完成完整報名程序 (2) 前述所有表件於報名時均須繳交齊全, 凡逾時報名 所附證件不齊全或報名資格不符規定者, 一律不予受理, 亦不得申請延繳 (3) 所繳交之報名表件資料概不退還, 相關資料如有需要留存, 請考生自行備份保存 VI. 考試項目及應附資料 考試項目及計分書面審查 (40%) 口試 (40%) 及筆試 (20%) 申請資料 筆試科目 同分參酌 備註 學系聯絡方式 1. 申請入學表及具結書 2. 申請人護照影本 3. 學士以上 ( 含 ) 畢業證明文件或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修業期滿 4 年具同等學力資格證明及成績單 * 須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核驗之正本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登記在案之翻譯社加蓋驗證章 ) 4. 修畢生物學 化學或其他生命科學相關課程至少 6 學分證明 5.2 年內英文能力證明 (TOEFL, IELTS 或其他國際或當地政府認可之英文能力測驗 ) 6. 英文自傳 7. 推薦信 3 封 8.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如 : (1)3 年內醫學院入學考試 (MCAT BMAT 或 GAMSAT) 成績單 (2) 醫療及實驗室相關實務經驗 (3) 志願服務相關經驗 英文 生物學 化學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3. 筆試生物學 4. 筆試英文 本專班非碩士學程, 畢業後僅授予英文醫學學士學位畢業證書 翁郁婷小姐 鄭雅云小姐 周筱瑤小姐 郭盈蘋小姐 E-mail: smis@isu.edu.tw 電話 : +886-7-6155900 2

VII. 考試日期 1. 筆試項目採計英文 生物學及化學, 共計 3 科 於 2018 年 4 月 20 日統一辦理, 請密切注意我國各駐外館處發佈之最新訊息 2. 於 2018 年 4 月 25 至 26 日辦理口試 口試時間以我國各駐外館處聯繫或本校發佈為準 VIII. 錄取原則 1. 總成績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 2.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至本簡章訂定之招生名額為止 總成績在最低錄取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考生若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即使尚有缺額亦不錄取 3. 本項錄取以經我國邦交國家申請者為優先, 名額未滿時, 則以其他非邦交國家申請者補足名額 4. 若遇成績相同者, 依同分參酌標準進行名次排序, 若比序成績仍相同時,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名次排序 IX.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錄取學生名單將公告在本專班系網頁 (http://www.isu.edu.tw/medicine) X. 報到正 備取生報到時需依時間完成下列兩項報到規定, 缺一不可 : 1. 我國邦交國家學生經錄取者, 需寄發獎學金承諾書及返國服務契約書至我國駐外館處, 確認就學 2. 正 備取生須於 2018 年 5 月 18 至 6 月 1 日前完成本校報到作業 請自行列印本校寄發之 就讀意願書, 以傳真方式至 +886-7-6155910 +886-7-6577478 或 E-mail:smis@isu.edu.tw 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作業者, 正取生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備取生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由已完成報到之備取生依名次進行遞補 XI. 註冊入學有關註冊相關事宜及新生入學資料, 連同錄取通知書一併寄發, 錄取生應依規定辦理註冊手續 未按規定完成註冊者,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錄取生須於註冊時繳交以下文件 : 1. 護照影本 2. 學歷證件 : 應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蓋章之在校歷年成績單及大學畢業證書 (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附已公證之英文譯本 ) 3. 來臺入學辦理簽證時, 須繳交由醫院出具之健康證明 ( 包含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相關檢查 ) 至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 並參加本校入學新生團檢 XII. 學雜費 住宿 獎助學金及其他費用各項目預估金額將隨實際情況支付 實際收費以本校 2018 年度本校會計處學雜費公告為主 3

1. 學雜費 宿舍費 教材費及生活費等, 依申請臺灣國合會獎學金辦理 2. 依據國合會 國際高等人力培訓外籍生獎學金計畫 公告之獎學金包含內容, 請務必詳閱國合會網站 http://www.icdf.org.tw/ct.asp?xitem=12508&ctnode=30319&mp=2 ( 其餘衍伸費用皆須由學生自行負擔 ) 3. 獎助學金本獎助學金僅提供我國簽約特定邦交國學生申請, 需向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請留意申請時程,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請至國合會網頁提出線上申請 http://www.icdf.org.tw/tsp/caseperson.aspx, 列印後請自行將紙本寄送至我國駐外館處 4. 其他項目預估金額說明 團體保險費 全民健保費 ( 每學期繳交 ) 約美金 120 元 約美金 150 元 健康檢查費約美金 20 元一次 報到後第一學期, 前 6 個月 ( 當年 9 月至隔年 2 月 ), 每個月約美金 20 元 第二學期起繳交每學期繳交 6 個月, 每個月約美金 25 元 備註 : 1. 在臺灣取得居留證 6 個月後, 僅出境 1 次且未超過 30 天, 得符合全民健保投保資格 2. 第二學期起, 若不符合參加全民健保資格者, 將改以參加團體保險, 餘額將另行退還 * 本校得將須繳納保險費列入每學期學雜費繳款單內, 由本校辦理加保手續並代收半年保險費, 健保相關規定請至網址 : http://www.nhi.gov.tw/ 查詢 居留證費用 約美金 35 元 / 每年 由本校協助辦理居留證 ( 如相片不合格, 需自費照相, 約美金 12 元 ) 5. 入學後可能衍生費用 項目 銀行或郵局開戶用印章費 手機門號預付卡費 預估金額 約美金 2 元 約美金 20 元 / 每張 6. 新生註冊時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 6 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 ( 如為國外所核發者, 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在臺居留滿 6 個月後, 符 4

合投保資格者須投保我國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之有效期須包括在臺就學期間, 由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處協助辦理投保事宜 XIII. 其他修業及規定 1. 學士後醫學系外國學生專班將開設華語文課程 ( 必修及額外課程 ), 協助加強學生中文能力, 並提供學生學習臺灣文化, 適應生活與學習上語言之所需 2. 課程規劃與執行請參閱附錄 3(pp.15-16) 3. 本專班設立目的為培育國際醫療人才, 以解決當地醫療資源不足等問題 因此依據現行辦法本專班畢業生需於畢業, 即返母國服務, 不得在臺考照或執業 XIV. 注意事項 1. 本專班非碩士學程, 畢業後僅授予英文醫學學士學位畢業證書 2. 本專班為全英語教學授課 3. 報名期間或註冊後, 如發現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所繳證件資料有偽造 假借 塗改及冒名頂替等情事, 即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證明 ; 若畢業後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單位審理 4. 有關選課 請假 曠課 退學等, 依本校學則辦理 5. 本項招生考試之錄取生, 其錄取資格限當學年度有效,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 依據國合會規定, 已入學之獎學金受獎生不得於授業年限中以任何理由要求轉至本校或他校其他學程及學系 7. 考生報名資料僅做為本校招生作業 ( 含公告 學籍資料使用 ) 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外, 其餘均依我國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8. 若有未盡事宜, 依我國教育部公佈之 協助邦交國家培育醫學人才計畫 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或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5

附錄 1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8 日臺教文 ( 五 ) 字第 1060122307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一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 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且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依教育合作協議, 由外國政府 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 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 八年, 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 (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 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所稱連續居留, 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 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具外國國籍, 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申請時於香港 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 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6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 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 八年, 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 (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 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 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 4 條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 以一次為限 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 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 得逕依各校規定辦理外, 如繼續在臺就學者, 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第 5 條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 ( 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 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 其名額以本部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本部核定 ; 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 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 ( 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 ) 報本部核定 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 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 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及第二項招生名額, 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第 6 條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 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 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 7 條申請入學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 應於各校院指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 逕向各該校院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或政府 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 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經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 7 條之 1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應撤銷錄 7

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如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8 條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 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 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 ( 班 ) 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 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9 條招收外國學生之大專校院, 應即時於本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 登錄外國學生入學 轉學 休學 退學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第 10 條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 不在此限 第 11 條大專校院 專科學校五年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 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當學期入學 ; 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 12 條大學外國學生於我國大學畢業後, 經學校核轉本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 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 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 戶籍遷入登記 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 喪失外國學生身分, 應予退學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 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轉學, 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轉學進入大專校院就讀 第 13 條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 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 招收外國交換學生 ; 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第 14 條各級學校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外國學生專班者, 應依各級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 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核定 第 15 條本部為獎勵就讀大專校院優秀外國學生, 得設置或補助學校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 大專校院為鼓勵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得自行提撥經費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 助學金 第 16 條大專校院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外國學生就學申請 輔導 聯繫等事項, 並加強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 文化等, 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 8

國之了解 大專校院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 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 互動之活動 第 17 條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 除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 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 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 始得招生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 加強我國語文 文化學習課程之規畫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 第一項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及名額, 必要時得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後定之 第 18 條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 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 應於各校指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 逕向各校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 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 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六 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七 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 外國學生已成年者, 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七款未經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 19 條前條所稱在臺監護人, 應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定者, 每人以擔任一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但以校長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 每人以擔任五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第 20 條 9

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 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 應檢具下列文件, 逕向學校申請, 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第一項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 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 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或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承認其學籍 第 20 條之 1 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 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 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 得經我駐外機構 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 經本部會同外交部 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後, 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 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 第 21 條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依前二條規定入學者 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 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 依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 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 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 仍依原規定辦理 第 22 條外國學生註冊時, 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 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 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第 23 條 10

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第 24 條外國學生有休學 退學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並副知本部 第 25 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辦理訪視,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外國學生名額 第 26 條外國學生來臺於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者, 其申請程序 獎補助 管理與輔導 缺課時數逾該期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及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 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九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 27 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表格式, 由各校定之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書表格式, 由本部定之 第 28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 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11

附錄 2 大學辦理外國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12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 13

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

附錄 3 課程規劃與執行 ( 一 ) 醫學教育本專班的課程設計具備以下特點 : 1. 訂定明確可行的教育目標, 並據以設計課程 採用多元教學方法並進行評量與改善 學生在臨床實習課程中須接受臨床技術訓練 擬真教學並輔以標準化病人進行教學及測驗 2. 強調醫師的 全科 能力, 畢業生須具備一般醫療能力, 能勝任偏遠社區與特殊族群之服務 訓練項目涵蓋 : 病人照顧能力 醫學知識 醫療專業素養 自我成長能力 醫療環境適應力及溝通人際關係等 3. 課程將接受定期評估, 並依據評量結果加以改進 課程的品質指標為 : 師生的雙向回饋意見 對學生的測驗表現以及外部評鑑機構對學系的評鑑結果 課程的規劃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為基礎臨床整合課程 ; 第二階段則為臨床實習課程 (clerkship), 以全英文教學 醫學人文相關課程將貫穿四年醫學教育 第一階段課程, 即一 二年級, 以器官系統 (organ-system-based) 為教學區段 (block), 共分 16 單元模組課程, 每個單元模組課程整合各基礎 / 臨床醫學學科, 讓學生有系統地學習該教學區段課程 此種整合課程較傳統醫學課程約減少三分之一的大堂授課時數, 空檔的時間鼓勵學生養成自主學習的習慣 此外, 在課程教學上, 採用多元性教學方法, 每一個單元模組課可安排 PBL(problem-based learning) 或 TBL(team-based learning) 來連貫學生在該區段 (block) 之學習, 並培養其主動思考及溝通技巧等能力 在修習並通過 16 單元模組課程後, 學生才可以進入第二階段課程, 即三 四年級臨床實習課程 (clerkship) 此階段之課程規劃分以下幾點說明 : 1. 三 四年級實習課程 (clerkship) 包括內科系 外科系 婦兒科系 家醫 / 社區醫學 急診 骨科 整外及精神科總論等必修課程 四年級, 可再視其興趣進行其他科別選修 2. 三 四年級臨床實習課程 (clerkship) 將於義大醫院進行, 目前義大醫院已訂定醫學生臨床實習管理辦法, 各科也已訂定實習醫學生訓練計畫, 本專班學生將依照相關辦法進行臨床學習 3. Orientation course: 進入醫院 工作 的職前訓練, 全院性重點是 : (1) 瞭解醫院的工作環境 規章制度 / 福利及電腦作業系統 (2) 感控作業與工作安全防護 ( 含針扎與消防 ) (3) 科內 orientation 則在輪訓各科時進行 4. 在內 外 婦 兒科的四大科課程中, 學生將參加門診教學, 並在一般病房學習一般醫學全人照護能力 也將安排於急診學習, 用以補強對辨識急症及生命穩定照護 之臨床能力 15

5. 各科實習計畫都有清楚的學習目標, 並配合有效的教學方式與考評 6. 長期且持續的醫學知識充實是醫療服務不可或缺的一環, 因此在三 四年級課程中 開設選修課程 臨床醫學專題研究 醫學英文寫作 供學生選修 ( 二 ) 中文課程學習為了讓本專班外國學生能更加瞭解及融入台灣生活, 本專班亦安排中文課程 有鑑於本班招收之學生可能來自英語系及非英語系國家, 在多國學生不同背景的衝擊下, 在語言溝通與學習上, 本校將積極輔導外國學生加強中文能力以適應本地及校園生活, 本校因應措施如下述 : 1. 一至三年級共六個學期開設 實用生活華語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以密集的中文課程加強本班學生中文能力, 以盡快適應生活與學習上語言之所需, 並提供外國學生學習台灣文化的機會, 使學生對台灣產生濃厚的情誼 2. 雖然三 四年級臨床實習課程 (clerkship) 仍為全英教學, 但病人並非都能講英文, 為降低本專班學生於臨床實習時產生醫病溝通之語言藩籬, 本系在二至三年級每學期開設中文醫病溝通演練選修課程提供學生加強中文能力 此外, 本校提供實習學生每人一台平板供其下載中英翻譯軟體, 以利醫病溝通 相關課程規劃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isu.edu.tw/site/326e/4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