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 以下简称 北金所 )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 财金 [2011]118 号文 ) 及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 采取招投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 公平 公正 诚信 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 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 参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经北金所认可, 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北金所产权交易规则 第五条北金所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 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 协调 监督和指导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北金所的统一组织下与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产权转让招投标委托关系 1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住所 ; ( 二 ) 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 ( 三 ) 招标实施时间 地点 ; ( 四 ) 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 期限 ; ( 五 ) 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期限 ; ( 六 ) 违约责任 ; ( 七 )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 ( 一 ) 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 ( 二 ) 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北金所和招标人审查 ; ( 三 ) 发出投标邀请书 ; ( 四 ) 标前澄清与答疑 ; ( 五 )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 六 ) 开标 ; ( 七 )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 ( 八 )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 ( 九 )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 ( 十 ) 评标报告 定标结果报北金所审查 ; ( 十一 )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 ) 投标须知 : 包括转让标的名称 地点, 投标文件编制 2
和递交的详细规定, 开标的时间 地点,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额度 交纳方式 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 ( 二 ) 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 ( 三 ) 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 ( 四 ) 转让标的受让条件, 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 ( 五 ) 评标原则 标准和方法, 废标条件 ; ( 六 )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 ( 七 ) 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依据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报北金所和招标人审核 北金所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 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 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 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中披露的评标方法和权重设置等保持一致, 约定的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挂牌价的 30%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 一般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
第十三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的要求,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投标人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四条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和北金所应当对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后出现以下情形时, 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 : ( 一 ) 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 无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 ( 二 )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全部为无效的 ; ( 三 ) 投标人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量, 且经北金所同意终止招标的 ; ( 四 )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 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 ( 五 )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的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 一 ) 投标函 ; ( 二 ) 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 履约保证等 ; ( 三 ) 受让方案 ( 如职工安置方案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企 4
业资产重组计划和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等 ); ( 四 )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文件 ; ( 五 )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 准确,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有效性负责, 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 字迹清楚, 并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 装订 密封,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 点和方式送达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的, 未按规 定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 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一条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前, 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 经确认无误后, 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当场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时, 投标文件无效 : ( 一 ) 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受让要求的 ; ( 二 ) 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设置的底价的 ; ( 三 ) 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 评标行为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北金所 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 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 按照公平 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 定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成员为 5 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 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 遵循公平 公正 择优的评标原则, 对投标人递交 6
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并打分, 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整理开标 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 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撰写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报送北金所 第三十三条北金所应当及时将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并书面通知中标人及其经纪会员 北金所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的保证金可以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北金所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原额返还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 产权交易合同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 产权交易合同 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北金所场内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 产权交易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应当通过北金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7
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应在拍卖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三十八条北金所对产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 产权交易合同 的审核情况和交易价款的审核情况, 出具 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发出之后,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随意终止招标程序 修改招标结果 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 招标人 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 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 ; 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 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与招标人 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 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 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 ( 一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 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 ; ( 二 ) 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受让的 ; ( 三 ) 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人后, 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 的 ; 8
( 四 ) 投标人与招标人 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 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五 ) 投标人对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 北金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 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公正性的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 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提供不实数据 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北金所作为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 有权对招标人 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四十四条招投标活动完毕, 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等相关机构, 应当将招投标的所有文件送交北金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北金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29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