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保险 B 款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后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 疾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后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 1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的, 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后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的, 并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或确诊后九十日内因罹患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而身故的, 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 一 ) 款约定的疾病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或因此而身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保险人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十五日内 ( 含第十五日 ) 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 ; ( 二 ) 保险人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十五日内 ( 含第十五日 ) 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病例 发生上述情形, 保险人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 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 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 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保险人有权根据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 本保险续保前投保人 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 认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 鉴定 判决 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 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 3
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在 48 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国家卫生部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化验检查及其它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 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 病历和治疗过程 ), 病理报告 血液或淋巴检验报告 如有必要, 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 复检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二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 二级以上( 含二级 ) 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三 )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 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4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 并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 ( 五 ) 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 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事故 : 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新型冠状病毒 :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新颁发标准的定义 未满期净保费 :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手续费 :25%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