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 号大街 199 号 辅导工作总结材料 辅导机构 (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公示材料目录 一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三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四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五 发行人 辅导机构相关承诺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方花旗 辅导机构 ) 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立昂微电 公司 发行人 ) 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签订了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与上市之辅导协议 ( 以下简称 辅导协议 ), 东方花旗担任立昂微电的辅导机构, 对其股票发行上市进行辅导 东方花旗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向贵局报送了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材料 ; 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向贵局报送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 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贵局报送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目前, 辅导工作已经完成, 现将本次辅导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 一 ) 辅导时间 本次上市辅导工作时间为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 ( 二 ) 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人员的组成情况 在本辅导期内, 东方花旗派出辅导人员李杰峰 刘铮宇 赵冠群 陈佳睿 萧家怡 张秉昊等六人对立昂微电进行上市辅导 李杰峰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具体负责立昂微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工作 所有辅导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法律 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且未同时
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 具备辅导资格 参加本次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包括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 三 ) 发行人接受辅导的人员立昂微电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股份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 ( 含 5%) 股份的股东 ( 或其法定代表人 ) 以及其实际控制人 ( 或其法定代表人 )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王敏文 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2 陈平人 副董事长 3 刘晓健 董事 总经理 4 吴能云 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5 蔡晓虹 独立董事 6 余学功 独立董事 7 宋寒斌 独立董事 8 陈卫忠 监事会主席 9 郑蓉 监事 10 周诗雨 职工代表监事 11 咸春雷 副总经理 12 高大为 副总经理 13 李立新 宁波利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4 沈古前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泓祥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四 ) 辅导内容 东方花旗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规和 辅导协议 的规定, 协调各中介机构, 对立昂微 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辅导, 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督促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 (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 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聘请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授课, 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 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促进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 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3 核查公司在设立 改制重组 股权设置和转让 增资扩股 资产评估 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 有效, 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督促公司实现独立运营, 做到业务 资产 人员 财务 机构独立完整, 主营业务突出, 形成核心竞争力 5 核查公司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 专利 土地 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6 督促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7 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 形成有效的财务 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8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杜绝会计虚假 9 督促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 并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10 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书面考试的内容,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 11 对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协助公司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 五 ) 辅导方式 为使辅导达到预期目的, 东方花旗采取了多种辅导方式, 主要包括 : 1 组织自学 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由辅导机构联合其他中介机构编制教材, 采取组织自学 聘请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对辅导对象进行必要的集中授课等方式, 使辅导对象尽快熟悉和理解企
业改制 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 问题诊断与专题咨询由辅导人员召集相关中介机构, 聘请有关专家, 就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诊断, 并提出整改方案 3 中介机构协调会由辅导人员召集相关中介机构就企业辅导整改方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协调相互之间的工作 4 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由辅导人员组织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到一些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学习, 或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 5 实务指导指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 六 ) 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东方花旗作为立昂微电的上市辅导机构, 在辅导过程中严格按照辅导计划及 实施方案开展辅导工作, 执行情况良好 ( 七 ) 辅导机构对辅导人员勤勉尽责及辅导效果的自我评估 1 辅导机构对辅导人员勤勉尽责的自我评估东方花旗高度重视立昂微电上市辅导工作, 专门配备了经验丰富的辅导人员 ; 辅导工作中辅导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与实施方案, 并严格按照辅导协议和辅导计划实施辅导 ; 认真核查了发行人的各类文件资料, 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 建立了尽职调查底稿 ; 采取多种方式对辅导对象进行了全面 系统的辅导培训, 帮助其理解相关的规章制度, 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法律意识 在整个辅导过程中, 辅导工作小组及时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辅
导工作中期报告, 勤勉尽责, 确保辅导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2 辅导机构对辅导效果的自我评估经过辅导, 立昂微电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具备独立运营以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较全面理解了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并且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 法律意识, 基本具备了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已基本达到 ( 以下无正文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立昂微电 公司 )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方花旗 ) 自与立昂微电签订辅导协议并于 2018 年 7 月在贵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以来, 对立昂微电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 ( 或其法定代表人 ) 和实际控制人等辅导对象进行了辅导, 迄今辅导工作已圆满完成 在辅导期内, 立昂微电积极配合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 按照辅导人员的要求, 及时向辅导机构提供各项尽职调查资料, 认真听取辅导人员提出的意见, 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 立昂微电的相关人员对于安排的集中授课, 能够积极参与 认真学习 通过辅导, 公司以及接受辅导人员基本掌握了进入证券市场必备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知悉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综上, 立昂微电的辅导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 以下无正文 )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 ( 包括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 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辅导工作 本人确认向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