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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 下列何者非勞動檢查法明定之勞動檢查事項範圍?1 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2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3 食品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4 勞工保險 勞工福利 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 22. (4) 勞動檢查員執行下列何種職務, 不得事前通知事業單位?1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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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一 承攬商環安衛管理工作規範二 現場監工監督規定三 工作者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四 從事一般作業施工申請 五 從事動火 高架 吊掛 局限 危管等危險作業之施工申請 六 對進入密閉空間 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七 電氣機具入校管制八 入校一般安全須知及注意事項九 承攬商巡檢常見的缺失

一 承攬商環安衛管理工作規範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5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第 2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第 27 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一 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 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第 28 條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 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 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 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並保障承攬商人員及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安全健康和維護設施安全, 訂定本管理規範, 以明定承攬商有關安全衛生及環保事項之責任及管理參考文件 本管理規範, 教職員工生及承攬商有遵守之義務 適用對象 1. 工程類承攬商 : 營建 修繕 設備裝機 維修保養與槽車作業等 2. 非工程類承攬商 : 行政管理 IT 資訊維修 搬運清潔 警衛與膳食作業

二 現場監工監督規定

監工人員定義 : 發包部門的承辦 施工監督人員及承攬商安衛人員或現場負責人 監工人員應負之責任 : 監督管理責任及失職責任 監工職責 : 1. 協助承商完成入校資格要求 2. 現場危害告知其他告知事項 ( 承商安衛職責 ) 3. 各項作業許可申請 4. 監督承攬作業 ( 作業現場不定期巡視及危險作業前中後檢查 ) 5. 特殊危險性作業 ( 動火 局限空間作業 吊掛作業等 ) 全程監督 6. 協助作業異常處理

失職責任 ( 法律責任 ) a. 業務過失致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 過失傷害罪 )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b. 業務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 276 條 ( 過失致死罪 )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校外重大職災宣導 104/4/10 16:50於北屯路文心路2-4段至大隆路 交岔路口 發生台中捷運鋼梁掉落造成4人死亡 勞動部初步調查可能原因為吊掛鋼箱樑有曲度 鋼 箱樑兩端未實施假固定 偏心載重作用下 造成鋼 箱樑掉落 因雇主未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定 第6條規定採取必要安 全設施(未設置圍籬 未管制吊掛作業範圍內禁止 人車進入等) 已處以停工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7條規定 遠揚轉包工程 給其他廠商時 必須設置協議組織 指定工作場 所負責人 還須負責聯繫 巡視等 違者可處3到 15萬元罰鍰 中鋼構工務所所長杜芳明等人 未在鋼梁擺放於 橋墩時先固定二端 或於轉彎處設置支撐點 導 致鋼梁重心不穩翻落 以業務過失致死罪80萬元 交保 另中鋼構工程師(監工)劉平以60萬元交保 工地主任林輝斌以50萬元交保

股王大立光意外新建廠房工人墜落傷重

三 工作者作業安全衛生及健 康管理規範

不得執行高架 局限空間作業人員宣導 目的 : 避免患有心血管疾病人員, 於高架 局限空間作業中病發導致墜落或昏倒事故 做法 : 承商申請入校施工人員名單時, 須先自主確認該員體格檢查表, 若發現不適從事高架 局限空間作業, 不得提出申請 具下列心血管疾病病史者不得執行高架 局限空間 作業 : 1. 心臟病 2. 高血壓 3. 貧血

四 從事一般作業施工申請

施工申請單 施工申請單請於作業前一日向環安中心提出 承辦 / 監工權責單位派員清點 入校人員施工名單, 並進行工作場所的危害告知 若日後發生未申請即入校, 或以 訪客 名義入校但進行施工 設備故障排除與調機之實, 除將人員請出校外, 將列入職安績效扣分統計 1. 須留手機號碼, 勿留公司電話, 以利遇緊急狀況時連繫 2. 若為集體作業, 可填監工手機

危害告知單填寫注意事項 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書 由施工人員 監工 承辦等簽名完後 於 施工當日下班前繳回環安中心備查 依施作項目勾選

危害告知單填寫注意事項 1.由承辦/監工填寫 2.須確實填寫現場危 害因子及防範措施 承辦/監工權責單位未親自進行作業前危害告知及施工人員簽名前 不得入校施工

五 從事動火 高架 吊掛 局 限 危管等危險作業之施工 申請

危險性作業種類 2m以上作業 高架 危險 動火 管路 危險 作業 電焊 乙炔 砂輪機 熱 風槍 離子切割 氬 焊 吊掛 局限 空間 包含Drain拆管 排氣 管路拆管及危險管路 拆管三項 施工前乙日須提出危 險作業許可申請 上 傳及繳交安全防護計 畫書 提出施工申請 後始可作業 Remark 1.危險性作業前須與承攬商 確認工法與相關防護器材及緊急應變機制等才可施作 2.吊掛 動火作業(明火) 危險性管路 特殊高架作業(如懸吊式施工架等)與局限作業環安中心需到場確認 後才可施作 3.施工作業如包含危險性作業應於申請施工單時一併申請 如經查核申請一般施工作業而逕行進行 危險 性作業 依承攬商管理辦法規定處以最嚴厲處分

承攬商申請進校相關作業流程 承商安衛管理窗口 : 環安中心

例 動火作業申請 步驟1 承辦/監工權責 單位與承攬商 簽訂 安全防 護計劃 承攬商現有文 件或向環安中 心索取紙本或 電子檔 步驟2 填寫 動火作 業安全許可 單 並簡附 安全防護計劃 若施工區域不 同 危險性作 業每次僅能申 請1天 步驟3 填寫 施工申 請單 欄位 須詳填 步驟4 承辦/監工權責 單位持簽核後 的 動火作業 安全許可單 於作業前進行 逐項的點檢 本校監工及承 攬商簽名確認 繳回環安中心 步驟5 作業前環安中 心須派人員在 場 確認各項 安全措施無誤 後 方可動工 填寫 環境安 全衛生巡查 表 並進行 不定期稽核

職災案例 某大學發生承攬商勞工墜落死亡 某國立大學發生承攬商所僱勞工從事教學 墜落防止 館4樓頂陽台空調冷卻水塔清洗作業 罹災者站 立於外側露台(寬度2m)拆卸空調冷卻水塔回風板 時 因露台未設置適當強度護欄等防護設施 致 作業中不慎失足墜落至2樓露台(墜距超過10m) 導致頭顱破裂當場死亡 災害預防對策 1.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進行作業時 勞工有遭 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應設置適當強度護欄 護 正面 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 前項措施設置困難 仍應強制勞工使用安全帶 2.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擬定自動檢查計畫 實施自動檢查 3.雇主依職安法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 告實施 4.雇主應對作業勞工施以從事該工作及預防災變 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留存紀錄備查 教學大樓 館 4樓頂陽台空調冷卻水塔清洗作業 圖文 臺北巿政府勞動檢查處 區域 高度2 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未設置防墜設備

六 對進入密閉空間 有害物 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 管制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作業前現勘與危害辨識 安全防護計畫填寫 1. 書面資料準備 ( 入校前資格 現場監督人員 任務編組 安全訓練 危害評估 作業主管證照 監測紀錄 出入管制 相關危害物 SDS 提供..) 2. 施作工法討論 作業防護研議 3. 作業前環境現勘 4. 緊急救護 防護及急救器材演練執行 入校申請作業安全許可 環境檢側與通風排氣 入槽前作業前點檢 進行作業人員進出管制 完成作業 安全防護計畫 安全許可申請 入校危害告知 1. 施作前一日已進行強制通風換氣 2. 施作空間已完成有害物排空 迫淨作業 3. 氧氣 19.5% 以上 CO 硫化氫 LEL>30% 有害物量測 4. 緊急搶救及急救設備已設置完成 5. 已指定監視人員且其明白職責 6. 主動式供氣設備已設置妥善 7. 施工人員個人防護具已佩帶檢查正常 8. 法定公告事項於明顯處完成告示 1. 作業人員清點及入槽人員進出管制 2. 氧氣連續監測及記錄 3. 施工作業前 中 後檢查

範例 化學反應槽局限空間作業 一 施作日期 2013/11/21 二 施作承商 環保 三 施作前準備事項說明 1.勞安/廠務/承商三方現場會勘確認施作地點及危害評估 2.勞安/廠務/承商三方召開安全防護會議討論施作工法 3.勞安/廠務/承商三方全程監督工程進行 4.廠務/承商排空槽內廢水及進行作業前相關檢查 5.作業前通知勞安現場確認安全防護措施 6.各項安全防護器材測試及槽內通風換氣/氧氣濃度(危害物)測定 著安全帶/救生索/防墜器 氧氣濃度及危害物測定 專人全程監視槽內作業 通風換氣及槽內迫淨

範例 消防水池清洗 一 施作日期 2015/5/1 二 施作承商 水池水塔清潔有限公司 三 施作地點 廠BF南側消防水池 四 施作前準備事項說明 1.勞安/廠務/承商三方召開安全防護會議討論施作工法 2.勞安/廠務/承商三方全程監督工程進行 3.廠務/承商排空消防水池廢水及進行作業前相關檢查 4.勞安現場確認安全防護措施及槽內通風換氣/氧氣濃度(危害物)測定 五 現場稽核摘要 1.確認入水閥關閉 作業前 廠務進行局限作業注意事項及危害告知 2.消防水池僅單一出入口 導致通風換氣效果不佳 3.消防水池內部體表溫度約35~37 作業30分鐘換人並補充水份 4.承商裝置臨時照明 專人以聽清洗聲及生命測定儀全程監視 戴輸氣管面罩 安全帶 以A字梯入池 氧氣濃度及危害物測定與記錄 危害告知 專人全程監視池內作業 通風換氣 照明確認及入水閥關閉

七 電氣機具入校管制

電氣機具入校檢查 電氣機具入校檢驗方式說明 (1) 入校之電器機具, 承攬商須先行檢查合格始得攜入校區使用 (2) 如發現電氣設備帶電部分裸露 漏電或其他具感電之虞者, 應將該設備移出校外進行檢修 (3) 電器設備 電線需做標示, 並接於維修專用電盤, 勿私自接電 ( 廠商名稱 工安人員 / 電話 使用電壓 ) 例 : 廠商名稱 : 全景 工安人員 / 電話 : 王小明 /0968-123456 使用電壓 :110V

職災案例 : 自營作業者裝修, 感電死亡 自營作業者於合梯上將輕鋼架上之燈具電線拔除並用膠帶包覆, 施作時因燈具電源尚未斷電, 身體接觸燈具裸線與輕鋼架而形成迴路造成感電 隨即送往醫院急診治療後仍死亡 災害預防對策 : 1.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 應使該勞工在斷電情況下作業 2. 雇主對電路之檢查 修理等活線作業時, 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或應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3.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圖文 : 臺北巿政府勞動檢查處 )

八 入校一般安全須知及注意事項

一 施工人員或相關工程人員進入校區時, 注意個人安全, 提高警覺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有下列疾病或病史者, 請注意入校施工時身心狀況以免危險 : 心臟病 呼吸系統疾病 內分泌系統疾病 無汗症 腎臟疾病 高血壓 氣管炎 聽力異常 骨骼肌肉系統疾病 嚴重之眼睛疾病 癲癇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 貧血 平衡機能失常 色盲 肝病 接觸性皮膚疾病 二 同意遵守本校所有安全衛生規定才可入校施工

三 工作期間請勿飲用酒精性飲料 如維士比 保 力達..等 及興奮劑 四 校區內禁止食用檳榔 吸煙 五 嚴禁在施工區內睡覺 六 每日施工後必將施工現場做好整理整頓 清除 廢棄物 物料堆置規定 物料須以警示帶予以圍籬 並標示物料所有廠商 負責 人 聯絡電話及物料堆置期間 七 定期及不定期稽核督導安全績效 並做為日後 發包之依據

背負式安全帶使用宣導 目的 保護高架作業人員不慎墜落時 避免腰腹部二次傷害 適用對象 2M以上作業所有承商 未依規定使用背負式安全帶者 將立即予以停止作業 墜落防止 正面 繫身型安全帶 背 面 vs. 背負式安全帶

A 字梯管制規範 A 字梯結構完整性檢查 (1) 梯頭部連接螺絲變形 (2) 梯腳破損變形 (3) 梯腳無止滑墊 (4) 梯踏板損壞變形 (5) 連桿損壞 使用注意事項 兩支腳架應全開, 中連桿打直 工作區域應三角錐及連杆圍離 夥同人員面對梯面或開合面扶持, 作業人員作業高度以梯頂平台下第三階為準 ; 作業時雙腳站立在單側同一階或兩腿平均站立在左右同一階皆可 作業人員到工作位置後, 安全帶應掛在支撐物上面

高空作業車作業風險及檢查範例 風險 墜落 壓傷 夾傷 機具檢查範例 作業注意事項 1.入校前完成四方(租賃業者 承商 發包監工 環安中心)會同檢查 2.使用前完成3hrs教育訓練 並將訓練記錄繳交 至環安中心 3.使用時支撐腳要張開以加大底面積增加穩定度 4.移動時務必將牙叉(菜籃)降至最低 降低重心避 免移動時翻車 5.夥同作業並指派監視人員協助觀察周遭環境 防止傾倒裝置(支撐腳) 6.上方不得載重物避免物品掉落及影響重心 7.底部要有固定支撐或煞車裝置避免滑動 8.須戴安全帽 背負式安全帶 制動裝置(輪煞車) 點檢注意事項 1.設置外伸支撐座且可完全伸出 2.裝設有可緊急停止升降裝置之按鈕(EMO) 3.工作台圍柵高度應在90 公分以上 4.緊急狀況時可使作業台下降至地面之裝置 (洩壓閥) 5.保持於穩定狀態之止動裝置 (輪煞車) 緊急停止裝置(EMO) 工作平台護欄 90cm

暫存區管制規定 1. 暫存位置旁不能有其他易燃品, 不能靠近電盤或發熱源 2. 電纜線槽下方不能設置暫存區 3. 暫存區不能阻礙各類偵測器功能及消防設備, 4. 易燃物料量多時, 需分堆擺放 2m X 2m( 非易燃物料鐵件鋁材 等除外 ) 5. 暫存區需擺放足量滅火器 ( 每 25m 2 放置兩支 ) 6. 暫存區須放置三角錐圍籬及暫存單

安全帽 / 施工背心穿戴規定 所有入校施工人員服裝規定 : 1. 安全帽 ( 帽帶緊扣下巴處 ) 2. 施工背心 ( 背面綉公司名稱 ) 註 : 校區不提供借用, 請承商自備

輕便型安全帽配戴說明 一 主旨 評估配戴輕便型安全帽方式供承攬商進入機台內(下)作業使用 以達安全防護及便利作業 二 使用範圍 進入機台內(下)作業 三 使用說明 (1)輕便型安全帽搭配布質外帽配戴 (2)輕便型安全帽搭配安全帽帶配戴 四 安全帽配戴型式說明 輕便型安全帽配戴外帽 輕便型安全帽搭配帽帶 輕便型安全帽加裝帽帶

意外事故及傷害處理 1. 應立即通知承辦 / 監工權責單位 環安中心 2. 將受傷者送醫處理 3. 其餘人員作適當現場搶救 ( 例如滅火 ) 4. 對現場做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二次災害 5. 夜間或假日施工時, 則現場監工立即通知救護車送醫治療

如有安全疑慮或不清楚 應先諮詢本校相關單位 確 認無安全顧慮後再施工 2米以上請勾安全帶 高架 開口 局限 吊掛作業接料人員防護 屋頂

吊掛作業注意事項 施工環境或方式:吊掛作業 潛在危害因素:翻倒 吊桿彎曲 荷件掉落 感電 應備安全措施: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操作人員結業證書 起重機 具檢點吊掛用具檢點 高壓線防護指派指揮(監督) 手等 法令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7條至103條 風速達十級風禁止作業

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施工環境或方式 動火作業 電焊 氬焊 氣焊 切割 氧 氣 乙炔等 潛在危害因素 灼傷 輻射危害 燃燒 火災 爆炸 感電 應備安全措施 個人防護具 防火毯 自備消防設備 集火 圍幕 法令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284條 動火作業須穿戴防護 用具 如防護面罩及 防護手套 並且要有 監 火 人 員 及 在 周 圍 10 公尺內放置足夠之滅 火器

動火作業防範措施 1. 動火作業前, 先將易燃物移除該施工區域, 如不易移除, 需設置防火毯等相關適當防火措施加以保護 2. 設置監火人員, 監火員確實執行監火任務, 並備有合格之滅火器 3. 於動火點下方設置適當之火星盛接裝置, 以降低火星飛濺 4. 氧 乙炔等動火作業前, 需確實實施自主檢查, 以確認施工機具是否良好適用 5. 加強現場施工人員 工作組組長 監工等人員之教育訓練與每日進場危害告知 告知其, 動火作業注意事項及防火安全措施 6. 定期實施防火消防演練 7. 鋼瓶移動時須以手推車移動 8. 使用前依自動檢查表實施檢點 9. 裝設防爆逆止閥及接頭使用緊束器 10. 壓力表須能正常運作

近電作業注意事項 施工環境或方式:電氣作業 潛在危害因素 感電 火災 爆炸 燃燒 應備安全措施 個人防護器具 自備消防設備 法令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239條至第276條 過載過熱自燃意外 必須由電匠資格人員執行 避免造成感電之虞 違規使用裸線插接

鋼瓶作業標準規範 1.作業人員需佩帶個人 防護用具 2.鋼瓶需雙鍊固定 3.鋼瓶頂端需有防火毯 防護 4.現場需備有滅火器 如在高架區域動火 需在動火處使用火花 承接盒 配有監火員 執行監火任務 鋼瓶勿倒置堆放 3 1 2 4

鋼瓶推車使用宣導 目的 使用穩固鋼瓶推車 避免鋼瓶傾倒及壓傷情形 合格鋼瓶推車 不合格鋼瓶推車 推車傾倒放 置示意圖 2/3 1/3 1.重心支撐點為鋼瓶高度約2/3 2.支撐輪三角面積須夠大 3.2組鐵鍊固定鋼瓶 4.材質為不鏽鋼 1.支撐架三角面積不足 2.重心未在鋼瓶高度2/3處 3.支撐輪過小 1.建議支撐輪不宜過小 如此在移動時若地面凹凸不平 較不易傾倒 2.該推車使用前須簡易測試其穩定度是否足夠(可於手把處下壓及前後左右測試) 若易傾倒則 不准使用

鋼瓶作業注意事項 雙條鐵鍊 鋼瓶需雙鍊固定 鋼瓶迴火逆止裝置 鋼瓶運輸需使用專用手推車 鋼瓶需分類管理並防護

化學品作業注意事項 施工環境或方式 有機溶劑作業環境(油漆FRP/EPOXY及其他 有機存在之場所) 潛在危害因素 有機溶劑氣體吸入中毒 缺氧 燃燒 火 災 爆炸 應備安全措施 機械通風 個人防護器具 應變器材 自 備消防設備 法令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287條至第289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 預防標準第37條

九 承攬商巡檢常見的缺失

高架作業未防護入口施工無標示及隔離監工人員未戴安全帽監工未填寫危害告知 客梯保養時無警告標示施工人員未戴安全帽砂輪切割機無防護措施臨時用電線路未防護 安全帽未扣緊未提局限作業許可安全母索未綁緊氬焊時, 未配戴護目鏡